时间:2023-02-28 15:36:5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网贷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避免频繁查询征信。如果申请人同时向多家网贷机构,或短期内多次在同一家网贷平台提交贷款申请,就有可能导致个人征信报告被频繁查询。建议不要频繁更换借款平台。
3、谨慎为他人做贷款担保。为他人做贷款担保也会影响自己审批贷款。在替他人担保时,一定要小心,要根据自己的能力而定,千万不能超过自己的能力,更不能以自己的房产等生活必备品作抵押。
4、有稳定的银行流水。用稳定的流水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多存少取,即存入金额要大于取现金额,并且个人账户每月要有一定余额。
5、理性借款,缩减负债。用户各家贷款机构的贷款、信用卡、花呗等,共同构成个人负债情况,放贷机构会对还款能力予以判断。建议精打细算,理性借款,不要过度负债,更尽量避免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
乙方:
地区:
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署本经销协议。
第一条产品、要求及期限:
1、乙方为甲方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
2、乙方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并从事产品的售后服务和宣传促销等合法商业活动。
3、乙方为甲方产品的期限为: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合作方式:
1、乙方网站中必须有乙方所制作的甲方________________的专门栏目或网站广告,联系方式等资料可填乙方自己的,但应注明版权属甲方;
2、在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乙方必须将________元的预付款汇至甲方账户上,甲方确认乙方汇款到帐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3、乙方直接向客户收取软件注册费用,但必须对客户负责;
4、甲方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全部版权。
第三条售后服务:
1、甲方为《桃源网络硬盘。Net》在有效服务期限内提供免费升级和网上支持,甲方将开通技术热线和专用论坛VIP帐号为乙方客户提供方便。
2、乙方应对自己的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3、若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但必须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甲方将收取维护费和服务费。
第四条双方关系:
1、甲方与乙方均为独立订约人,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使甲方受到任何约束,亦不得未经甲方授权就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
2、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构成或被解释为合伙关系。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对于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升级产品给乙方及其客户。
2、甲方保留对_______的改进和升级权力,如有变动甲方须在新规格、价格生效7日前通知乙方。
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所授权的产品发生版权转移或变更状况,甲方应通知乙方,若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4、甲方负责______系列产品的正常运行,为乙方发展的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电话、软件升级、修正错误、在线技术支持等),但不包括乙方责任的内容;对于甲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故障,由甲方进行免费升级维护。
5、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6、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款后两个工作日内需将产品发出。
7、销售发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证件的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2、乙方有权使用“__________商”的名义,从事有关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3、乙方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投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更好的改进软件。
4、乙方应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表,并负有保密义务。并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产品市场推广活动。
5、乙方若以低于甲方公开报价的____折销售软件,将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在成为甲方地区授权商期间,不得跨区销售,不得销售由其他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产品;注:跨区销售包括:
a、跨区域的使用和销售(以网站备案号和网址的联系地址为准);
b、如果一个公司有多个分公司或者是办事处,而分公司或者是办事处又没有独立的网站,则以总公司的网站为标准来判断。
C、在没有商的区域,我们以商给官方发的意向性客户为准,即:谁先报客户的相关信息,以后卖了这套产品就归谁的原则;
7、乙方应为________系列产品进行必要的宣传,并为用户提供基本的技术咨询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8、乙方应尊重甲方产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本合同执行期内乙方不得销售甲方产品的盗版,否则甲方有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乙方每销售一套________,都必须向甲方提供最终用户的详细资料,否则视为侵犯甲方的版权,甲方有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费用结算:
1、乙方每次向甲方订购产品的费用按实际价一次从预付款中付清。
2、当乙方预付款不足以继续订购________系列产品,乙方需以汇款或现金等形式将后续预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
3、该预付款仅供________系列产品购买使用,不可移做它用,也不退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任何权利转让第三方。
3、本合同所定的销售期满,本合同即予终止。乙方如要续约,须于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签合同;若未于该期限内提出续约申请或虽已提出,但被甲方拒绝者,则依本合同期限规定终止本合同。
4、乙方在合同期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的,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终止。乙方应给予甲方适当经济补偿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及附件的解释、修改权在甲方。若有修改,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同意通过司法部门仲裁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格式合同的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交易地位,制定不合理的有利于该方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单方任意解除合同之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和争议解决方式之条款等。为了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调整,各国合同法制定一系列制度,例如美国《合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以色列的《标准合同法》、德国的《一般合同条款法》等。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也体现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更是在国内率先制定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各个部门法都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在合同法领域里,格式合同制度的变化最为明显。面对数以千计的软件和网络用户,软件公司和网络公司不可能效仿传统经济的谈判模式,与每个消费者个别谈判订立合同,格式合同条款是他们的必然选择。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提高效益,软件公司和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格式合同一拆封合同与点击合同应运而生。
一、“计算机软件交易中的格式合同”一拆封合同
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是指计算机软件销售商在出售其软件产品时,经常采用的印刷在封装好的软件包装上或保存于软件包装内的格式合同条款;如果用户购买后拆开封条、打开包装并使用该软件,就意味着用户已同意接受该合同的条款,并受该条款约束。拆封合同的出现与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现状密切相关。在享受巨大市场需求带来的高额利润的同时,一旦软件转移到用户手中,软件公司也要面临对软件的控制能力急剧下降的不利局面。软件盗版和未经授权的复制,给他们带来巨大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软件公司与用户订立的格式合同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现在,消费者在购买软件时,通常可在软件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发现以下内容:要求用户在一定数量的电脑上安装软件;排除生产者的品质担保、对间接损失的担保;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的法律;限制用户可能要求的救济种类等。
拆封合同的出现对传统合同法的挑战在于,人们正在面对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在购买软件、支付价款乃至在安装软件时,用户往往没有机会阅读,或者即使有机会也不愿阅读一份繁琐冗长、充满法律术语的合同;他们经常是在发生争议时才发现在伴随软件的文件中还有一些限制其权利的“异常条款”(surprising terms)。这种局面是传统合同法难以应付的。
美国学者劳艾德。里奇指出,法院在分析拆封合同的效力时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交易的性质:计算机软件交易行为是一种符合《统一商法典》第二编定义的“货物买卖行为”还是软件的“许可使用”? (2)拆封合同中的内容能否构成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款? (3)拆封合同是否属于依合同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格式合同? (4)与联邦法优先原则有关的问题,即拆封合同与美国《联邦版权法》的关系问题。
1.计算机软件交易的性质
界定软件交易行为是软件销售还是使用许可对各方当事人都有重要意义。如果法院认定交易性质是前者,类似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则意味着软件的所有权由用户获得,用户对软件享有任意处置的权利。他可以将软件安装在无数台计算机上,从而剥夺了软件公司的销售机会。软件公司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的角度出发,希望仅将软件的使用权交给用户。用户获得的是合理使用和许可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而不能像软件的所有人一样任意处置软件。判例表明美国法院的态度是将软件交易作为许可处理。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UCITA)更是在其立法说明中指出,该法案的主旨之一是“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性质是计算机信息许可,而不是货物买卖”。与此类似,日本法律也将软件交易定性为“许可使用”。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对这个问题也有考虑。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这表明我国也将计算机软件的买卖作为使用许可对待。
2. 拆封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拆封合同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是ProCD,Inc.v. Matthew Zeidenberg and Silken Mountain Web Services,Inc. (86 F. 3d 1447,7th Cir 1996)案。ProCD案是美国法院第一次明确确认拆封合同的效力的判决。ProCD公司是一种名为“Select―Phone”的光盘产品的软件生产商。Select-Phone是一种电话名录的数据库。本案被告之一Mathew Zeidenberg从ProCD公司购买一套Select-Phone软件并将其数据传到互联网上,并向使用其网站的用户收取费用。原告ProCD公司发现Matthew Zeidneberg的行为后,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软件版权、违反伴随软件的拆封许可合同条款。面对原告的主张,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原告的软件不受版权法的保护、拆封许可台词是无效的两项反驳理由。
在诉讼中,ProCD公司面对的难题是,其有关侵犯版权的主张是难以成立的。早在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Feist Publications,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499 U.S.340,1991)案中规定以字母顺序编排的电话薄不具有版权保护所必需的独创性。因此,原告必须促使法院在拆封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有所突破,承认拆封合同的有效性,才有可能胜诉。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的拆封许可合同,我们可以遵循三种不同的思路。 (1)拆封许可构成《统一商法典》第2-206条规定的要约,只要受要约人在有机会阅读拆封许可内容后继续使用软件,就以其行为构成对要约的承诺。(2)拆封许可条款是符合《统―商法典》第2-207条规定的书面确认书。这一思路显然与Step-Saver一案的规则相同,会导致拆封台同无效的结论。(3)拆封许可构成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修改建议,适用《统一商法典》第2-209条。
ProCD案的初审法院采纳的是第二、三种思路,判决拆封许可合同无效,被告胜诉。原告对此判决不服,又向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初审判决,法官在判词中首先强凋任何人不可能“对他不知道的合同条款表示同意”。本案中拆封许可条款包含在软件的包装内,并且用户第一次使用软件时计算机屏幕上会显现许可条款的内容,因此被告有理由知道拆封许可的存在并了解其内容。法官进一步运用“法的经济分析理论”指出,面对众多用户软件公司采用大规模销售许可的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单独与每个用户谈判的做法是合理的。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如果禁止利用拆封合同的形式限制其责任,软件公司就会面对“充满变数的默示担保和间接损失赔偿责任。其必然结果是软件公司不得不提高软件价格,而这反过来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个别软件用户缺少同大公司谈判讨价还价的能力,防止软件公司使用不合理的许可条款的适当机制应当是充满竞争的软件市场而不是法律救济。因此,上诉法院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认定拆封合同有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他与原告之间达成的许可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ProCD案的判决,对于实行判例法的美国来讲,其意义在于法院首次承认拆封合同条款的效力。应当强调的是,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不问,ProCD案仅仅在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辖区内具有先例拘束力,在其他州仅有参照和借鉴的意义。直至今日,美国联邦第三逃回上诉法院所在州仍然遵循Step-Saver案的判例规则。当然,在ProCD案后美国法院在有关拆封合同的一系列案件中都仿效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做法。这说明承认拆封合同的效力是大势所趋。
3. “拆封合同的两分法” 在ProCD案以后的案例中,有一个案例特别值得我们关注。这就是Tony Brower v. Gateway 2000,Inc.(1st Dept.N.Y. August 13,1998)案。该案的案情与ProCD案十分类似,软件公司Gateway 2000在其销售的软件中加入一个标准条款协议,要求用户做出选择:在30天内,用户可以无理由退货;用户保留软件超过30天就意味着接受标准条款的内容。该合同利中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其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就本项软件交易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而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规定争议金额小于5万美元的案件,原告应预先缴纳4000美元的仲裁费,其中2000美元即使最后的裁决对消费者有利也是不可返还的。法院认定这一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依据《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是无效的,因为,“将上述仲裁规则适用于争议数额不大的软件交易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因此,即使拆封合同依据ProCD案规则应当是有效的,本案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Tony Brower案的出现与ProCD案结合在一起反映出目前美国法院对待拆封合同的基本态度。即应当分两步走:首先,如果用户在有合理机会了解其内容后继续履行交易,拆封合同是有效的;其次,拆封合同的有效性又受到调整格式合同的传统合同法(主要是显失公平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说,拆封合同本身并不违法,只有那些显失公平的拆封合同条款才是无效的。这一做法被学者称为“拆封合同的两分法”dichotomy Of shrink-wrap contract)。
二、 “网络上的格式合同”――点击合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面对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为了明确网站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公司发展出“网络上的格式合同”一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每一个使用过免费电子邮箱的网民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注册申请电子邮箱时,除了填写个人资料外,我们还会看到一份长达数页、载有密密麻麻服务条款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之下会有“我同意”和“我拒绝”两个按钮,要求用户做出选择。对于众多兴冲冲到网上来希望拥有自己的E-mail的人来说,阅读那些冗长、枯燥的法律用语实在是大煞风景。多数用户的选择是跳过这些条款直接点击“我同意”按钮。殊不知,这样可能会使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加入用户与网络公司的眼务合同之中。
美国法院已在几个案例中探讨点击合同的效力问题,形成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判例规则。在Hotmail Corporation v. Van Money Pie Inc.一案中,被告Van Money Pie公司利用原告Hotmail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向公众发放未经要求的商业邮件,即所谓的“垃圾邮件” (Spam)。原告指控: (1)被告违反了双方之间通过点击合同形式达成的服务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服务商标的侵犯和淡化(infringe and dilute)。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有利于Hotmail公司的判决,认定点击合同有效。
1、蚂蚁借呗
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申请条件:芝麻分600以上的支付宝普通消费者。
2、网商贷
贷款额度:快速版最高50万元,标准版最高200万元;
申请条件:年龄在18-65周岁的企业法人贷款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而且必须是阿里巴巴会员。
二、蚂蚁借呗和网商贷可以同时拥有吗
一.旅游格式中的“霸王条款”主要表现形式
旅游格式合同中的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使用格式合同的旅游行业或一些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行业上的垄断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
目前在旅游业实践中,较为普通的做法是,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策划好的线路行程,其具体内容有:价格、旅游、路线、景点、天数、餐宿标准、交通工具、经营者的免责事项等等。作为旅游消费者,很难就合同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导致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大量的“霸王条款”。其主要表现是1.病伤自理。旅行社将自己的赔偿金额限定在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内,如旅游者损失超保险最高赔付金,超出部分将得不到赔偿。2.在外不理。旅行社为旅游消费者提供如指定的交通运输、酒店、购物点等未尽到审查义务,当服务存在问题时,不承担赔偿责任。3. 意外不管。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承担损失,显失公平。 从以上表现看,旅游消费者根本不可能与旅行社就每一条款进行磋商、交涉和讨价,他们之间的强弱地位截然分明,因为消费者面对同一旅游经营者来说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可以选择的只是对旅行社已事先准备好的旅游合同(行程表),在接受和不接受之间作出选择的决定,表示接受的,就得接受合同的全部内容,没有协商变更的空间。
二.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
旅游格式合同在让经营者和消费者方便交易的同时,由于霸王条款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根因原因是:
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在市场转型期间,计划经济特征依然存在。一是在法律上赋予旅游行业的垄断权还相当多,在经济上优势地位的企业和组织与行政权力相结合,使得旅游单位成为了特殊的民事主体,因而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许多不公平条款。二是我国旅游行业均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业至今仍采取政企合一的管理方式,旅游提供服务者对政府决策的影响远较消费者大得多。所以,这些不公平合同条款不仅未受到控制,反而出现日益合法化的趋势。
格式合同特征的影响。旅游格式合同的使用过程伴随着“霸王条款”的产生。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地位不平等性的影响。优势经济地位是“霸王条款”产生最主要的客观基础。旅游行业,由于需要地方巨大资金支持,致使少数经济实力强大的财团控制了该行业,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垄断。
传统消费理念的影响。由于传统消费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法律知识的淡薄,人们在旅游消费过程中习惯于你怎么规定,我怎么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很弱,有的甚至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也不知道如何保护,有的旅游消费者虽然知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时间,精力以及费用过大等原因也不走诉讼的途径,这就无形中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及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公害,造成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三.构建整治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机制的建议
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其经营业过程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出发,从理论层面上,技术层面上,操作层面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应当加快旅游立法进程。我国旅游立法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行动。1985年国家旅游局起草了旅游法草案。进入21世纪后,又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可以说,旅游立法已经走了一段不算短的历程。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行政监管。旅游业是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部门较多,立法难度大,执法难度更大。因此,更需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旅游、工商、价格、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三 ,加快建立旅游信用机制。诚信是旅游营销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何建立旅游营销的信用保障机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 ,加快形成旅游业的自律机制。自律机制是调节旅游市场的重要途径。旅游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力度,搞好行业自律,树立旅游行业良好形象。
说媒体融合,我们可能还会想到另外一个词“全媒体”,它是网络媒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概2008年前后正式进入业界的视野,并一度成为媒体发展的热点。
媒体融合和全媒体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只不过2008年前后的新媒体多指网站媒体兼微博;而现在,新媒体主要是移动端媒体。由于变革的主导主体和推行背景的不同,媒体融合和全媒体的实践结果也会大不相同。
全媒体时期的得与失
2008年3月烟台日报传媒集团整合媒体记者,组建全媒体新闻中心。此举被视作首开国内新闻界全媒体应用先河。2009年初,中国宁波网面向全国招聘全媒体记者,尝试全媒体运作。此后,“全媒体报道”、“全媒体记者”概念等被媒体提及或应用的不在少数。我们权且把2008年之后全媒体应用和研究兴起的这段时期称为全媒体时期。
事实上,全媒体也隐含了媒体融合的理念,但是纵观全媒体实践,我们会发现,这一时期的全媒体更多的是基于网站媒体平台的各类传播业态的融合。全媒体时期强调“一套人马N个媒体形式”,新闻报道要通过文字、图片、视音频及网络互动的形式来全方位展现,要求媒体从业者是能写、能拍、能摄的复合型人才。传统媒体纷纷开设自己的网站,推出媒体微博、微信,力求一家就能做全各种媒体形态,以应对受到的竞争挤压。在这种情形下,全媒体从业者接受到了所有媒体报道方式的训练,媒体也尝试用全媒体的角度来策划新闻、考虑问题。
但是这一时期的全媒体实践毕竟是基于媒体个体的需求和尝试,难以突破行政管理、组织人事机构等种种桎梏,即便是一个媒体集团内部也往往权界明晰,融合只是流于表象。对于媒体从业者来说,技能全面可能是以牺牲技能精通程度、降低报道的专业水准为代价。对媒体而言,“全”则意味着大量重复投入,能产生效益者少,“交学费者”多。
媒体融合的先天优势与方向
与全媒体兴起时的媒体生态环境不同,当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竞争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微博、微信为基础的自媒体的兴起改变了整个舆论生态,以媒体APP为首的手机媒体有引领其他各媒体之势,却还没有强有力的引导舆论能力。
中央顶层设计给媒体融合带来的机遇是全媒体时期无法比及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助推,将破解全媒体时期的各种困境。
从中央《意见》看,改革思路十分明清晰。
首先,媒体融合将会是一个先破后立的过程。全媒体时期,传统媒体面对新媒体竞争,主动出击,以期借助网络媒体的全媒体手段让传统媒体重新焕发生机。但是对绝大部分传媒集团来说,内部传统媒体的主导地位没有撼动,网络媒体的从属地位及队伍中的人才匮乏,使得全媒体实践只能囿于一方,渐行渐发展。按照中央深度融合的要求,媒体融合或是逐步打破现有格局再立新格局的过程。笔者以为的理想状态至少是,行政管理上能打破壁垒,使人才和信息资源在媒体间顺畅流转;内容管理上要确立新的采集和加工流程,做到适合者优先,有统有分,各有特色;媒体运营上,能探索出一条以用户为中心的新经营、管理模式。
其次,媒体融合需要强化互联网思维。一提到互联网思维,我们可能就会联想到新闻报道是不是有互联网思维,比如报道角度是不是网民角度 ,报道语言是不是有网络特色,报道能不能形成网络搜索的热词等等。但是从媒体融合角度讲,仅仅新闻报道有互联网思维是不够的,媒体更要有互联网思维。面对移动互联网,媒体人员如何调整?移动互联网配人应该最多,网站其次,纸质版配备最少的人,这需要一个大的思维转换。在研究受众时,我们需要有大数据支撑,用数据分析每个媒体的受众特点,受众的阅读习惯和喜好,并能站在用户体验的角度来开发和改进各类应用。唯有如此,精彩的新闻报道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传播效果。
1、二次评估。由于现在网贷都采用系统自动审核,所以一般会有审核和放款两个流程。
2、网贷额度不足。审核通过并不代表一定能放款成功,有可能网贷自身额度不足,会在最后下款之前拒绝,所以很多用户都曾经遭遇过,明明显示放款中,实际显示失败。现在有很多小贷款公司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受外界因素、自身经营状况、回款率等等,所以选择正规靠谱的网贷比较好。
3、系统原因。有极少数是银行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关注一下银行系统公告,或者咨询一下客服。一般出现这种大面积放款失败,会在贴吧、论坛里有很多人询问,可以自己查询一下。
(来源:文章屋网 )
所谓骚扰电话,也称垃圾电话,就是在你并不需要时,某个陌生人打电话来推销他的产品或服务,美其名曰“电话直销”,他们通过我们的手机或者固定电话,冷不丁地打来,而不管你是否愿意接听。好在大多数人只是偶尔接到过这样的电话。但为了在网络上接到业务,而把自己的联系方式在网上的销售人员,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接到的骚扰电话每天会多达几条到几十条。如果你的网站排名越好,业务越多,接到的这种骚扰电话也就越多,作为成功的网络营销人员,在享受“钓鱼”般轻松销售工作的同时,也不得不忍受“被蚊子叮咬”般的骚扰。
这些骚扰大多是些网络公司的推销电话,主要是百度和谷歌竞价排名的业务员打来的。在两家公司竞争最激烈的时候,我们成了牺牲品。在2006年时,每天接到十几条骚扰电话,经常是同一个公司不同的业务员打来的。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我做了百度的和谷歌的竞价广告,但还是有不知情的业务员继续打来,我得一遍一遍解释我已经做过了。好在他们后来有了客户管理系统,限制新业务员打给老客户电话,我这才从大量的骚扰电话中摆脱出来。
但百度成功的电话直销模式很快被其它销售公司采用:阿里巴巴商的直销电话、网络营销软件的直销电话、办展会的、金融证券的、卖设备的、卖假发票的、骗子的……每天接到这类电话比业务电话多。
前几年我为了方便客户的业务咨询,一直把手机号留在上面,在很少有骚扰电话时,没有觉得什么,因为我们的客户大多也是办公人员,他们只会在上班时间打,这个时间我也会随时准备好接业务电话,我要是在开会,也让会让助手接一下。但骚扰电话就不分时候了,不管你是在下班路上,还是在和家人团聚,甚至是在洗手间……有一次,我接到这样的电话,告诉他我现在下班了,对方很理直气壮地说:可我在上班。不得已,我今年将网上的信息全部删除了手机号。现在通过手机接到的骚扰电话确实少了,但还是能接到。因为早有小的网络公司在网上不断地搜集个人手机号,再卖给电话销售类的公司。
在和这些骚扰电话打交道的几年里,有时甚至还需要斗智斗勇。因为在长时间的电话直销中,业务员们也学聪明了,他们知道网上留下的电话大多是销售部门的,而他们要找的是老板和采购经理,直接去管销售人员要,没有人愿意给。五花八门的,下三烂的愚弄法子就用上了:
1.电话里,一个怪声怪气的人在说话,就像电影里外国人说中国话:你好!我是从法国来的,跟你们老板XXX约好去你们公司,我现在在机场,请告诉我你们老板的手机号……
2.“我是UPS快递公司的,我现在有你们总经理XXX的国际快递,请告诉我他的手机号,我们要跟他本人联系……”
3.“我是上海外经委的,要通知公司负责人XXX来开会,必须通知到他本人……”,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那么如何抵御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呢:
(1)尽量用全角的英文字母和数字来留号码如:ABC123而不是ABC123,甚至用图像来显示。这样就避免网络上留下的联系电话被软件自动收录,成为日后骚扰电话的客户数据库。
(2)网站所留的邮箱尽量是公司正规的企业邮箱,并带有防火墙的,这样可以阻止大部分垃圾邮件。另外对于已经发进来的邮件,如果你认定是垃圾邮件,可以在邮箱系统中设置一下,阻止以后来自该邮箱的邮件。
(3)在销售电话后面注明:本电话为销售电话,谢绝推销。如果条件允许,留其它办公电话,为销售电话腾出空余。
(4)尽量不要留传真号,因为没有新客户有理由直接发传真的。甚至可以采用虚拟传真功能,把传真内容直接存在电脑里,有用的打印出来,垃圾传真直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