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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8篇

时间:2023-01-02 01:10:1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篇1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保证书【1】

为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我单位现保证:

一、保证牢固树立企业是医疗器械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规范、诚信生产。

二、保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保证医疗器械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厂。

四、保证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五、保证严格按照批准的产品的适用范围,开展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和推介活动,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

六、保证对上市后的产品进行跟踪,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不良事件,立即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召回措施。

七、保证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违反以上承诺,故意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保证书【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药械质量管理,保证药械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本医疗机构保证:

一、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保证药械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药械管理和用药行为。

二、严格执行药械采购管理制度,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购进的药械做到货票同行,做好药械购进验收记录、票据按月装订成册。

三、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按规定索取并保留供货企业有关证件和资料,收集资料要齐全,并建立档案。确保药械有可追溯性,对所使用的药械质量负责。

四、药房做到清洁卫生、医疗垃圾及时进行清除,药械陈列整齐、不放置无关物品。定期检查药械,做到不使用过期、变质、被污染的药械。

五、配备相适应储存药械的货橱货架及地脚架,药械分类摆放(片剂、针剂、胶囊制剂、颗粒制剂、口服液制剂、拆零药品、外用药品、医疗器械、非药品)要有明显标识。

六、购进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时在索取相关资料。

八、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九、主动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生药械质量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药监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保证书【3】

为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方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经销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并对所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向你们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所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2、我方所提供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全部为合格产品;

3、我方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均提供规范的售后服务;

4、我方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将及时通知你们并采取相应的召回等处理措施,以确保用户的利益和安全。

5、本质量保证书长期有效。

篇2

(1)三类医疗器械的含义: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2)二类医疗器械的含义: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都属于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3)一类医疗器械的含义: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将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2、三者的风险程度不同:

(1)三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

(2)二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

(3)一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第一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

3、三者的经营规定不同:

(1)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规定:

体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②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③质量管理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等其他相关申请条件。

(2)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3)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规定:

①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②对予以备案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开展备案工作。备案人应当将备案号标注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

篇3

一、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GMP、GS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违法使用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对其他情形,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药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医疗器械销售者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当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机构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药品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产品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医疗器械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六)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并符合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七)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做出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对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当事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享有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特别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件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十二)对不履行《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违反《特别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关键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健康;措施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8(b)-120-02

医疗器械的监管内容从产品设计开始,是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流通和使用在内的全过程监管。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2000年我国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步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随后实施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分别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提出了规范化要求,为规范医疗器械市场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1 我国医疗器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医疗器械采购把关不严,使用执行不规范

我国大多数医疗机构缺乏对首次采购企业和首次采购品种进行质量审核的程序,索取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制造认可表和合格证等资料不完整。同时对于非首次采购的企业,则因老客户关系,没有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认真审核,导致超范围经营或采购高风险医疗器械现象时有发生。我国除市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较健全外,其他卫生院、所、个体诊所、专科医院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采购入库验收、出库复核、在库保管养护、使用、销毁制度未健全,执行不力,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只是简单对医疗器械进行品名、数量的登记。

1.2 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药监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经营场所与仓库面积进行监管,实际对企业产品的质量保证并无实际意义;同时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不确定,给实际监管工作带来不便。对质量管理人员没有明确登记注册制度,企业质量负责人与质量管理员是否兼职无从得知。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罚则,形成监管漏洞。同时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内容缺乏一致性。我国采用的ISO13485∶2003标准比较原则、抽象、概括,其中一些标准对我国目前的生产企业要求过高,可操作性不大。此外,3C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安全性能的要求,与质量体系考核依据的医疗器械专用标准内容不完全一致。

1.3 医疗器械的保管、养护环节相对薄弱

按法规的要求,医疗机构对在用仪器设备要有符合医疗器械使用维修的专用场所和技术人员,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定期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护、维修记录。调查发现,定期维护、养护的制度难以落实。特别是大型先进设备,操作人员只会使用,不懂维护。有的在用医疗器械设备使用长达12~15年,其质量状况无法保证。

1.4 审批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各地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不一,对同一品种的适用范围掌握差异很大。有的卫生局对厂家宣称的具有众多适用范围的医疗器械没有进行科学审查即予批准;有的则因为审查人员对具体产品不熟悉,为放心起见,凡自己不知道的适用范围即不予批准,造成审批不公正。同样的产品,有的卫生局审批的适用范围只有3~4项,有的卫生局则多达l0多项,甚至更多。

2 良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法

2.1 加强知识培训与教育

卫生行政与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器械管理、采购、验收、保管和养护人员的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使之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管理技能,并持证上岗;对涉及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的手术医师、护理人员,主要指导好各专业项目填写完整,并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医疗机构在加强对各级相关人员医疗器械业务培训的同时,应积极引进医疗器械或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人才,从整体上提高队伍素质。

2.2 进行依法监督

目前,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临床使用的法规制度尚未出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将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环节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依照新的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可避免过去监管依据不足的尴尬。在相关的法规还未出台之前,我们将根据既定的管理办法,巩固多年来对医疗机构监管的成果,继续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从采购、验收、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规范,让使用透明化,让病人知情,以避免信息的不对称而增加医患纠纷。

2.3 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监管部门应制定出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使用等管理制度内容的框架,要求医院根据框架制定适合本单位本部门的管理制度,使制度不流于形式,具有操作性,使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统一设计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销毁记录、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等,做到记录内容无纰漏,可查可溯,有效管理。

2.4 完善医疗器械抽验制度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制定抽验计划时,应将抽验重点放在本地区的生产企业上,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按管辖区域各负其责。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抽验,进口医疗器械和国内一级商经销的产品多位于源头位置,属于高风险产品,应加强抽验;一些仓储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或经销量较大的企业也应加强抽验;大部分小型经营企业库存不够抽验基数或抽验数量,并且只有购销活动无仓储运输对质量影响很小,应尽量不进行抽验。

总之,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管理才刚刚起步,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加大执法力度,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1]郝和平,奚廷斐,长生.医疗监督管理和评价[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0.6.

[2]田春林,彭武军. 农村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药事,2004, 18(5):269.

篇5

关键词:医疗器械 市场 问题 监管

一、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器械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2000年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来,我国过加食药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部分与之相关的配套规制文件,我国在整体上已经基本走入了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十多年一来,我国在医疗器械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极大成就,有力的保障了社会大众在医疗器械使用上的安全性。但仍然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器械市场出现了巨大的变化,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不断产生,传统的规章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本文对此进行归纳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难度大

对于市场中所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处罚上过度依赖行政法规,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

2.监管标准不完善

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大多数医疗器械并没有一套统一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从而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造成了巨大阻力。

3.市场、监管力量弱

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没有设置专人专岗展开工作,监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给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4.市场准入门槛低

医疗企业进入市场可以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经营企业等众多途径,甚至商店药店都可以进行销售,在市场竞争上还很不规范,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监管不力

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例,它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法规,并没有严密的法律逻辑结构、立法条文少之又少,并不能够发挥出法律法规所能体现的作用,甚至对监督执法工作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其次,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很难界定与处理,普遍存在着管理规范不健全、监测评价不完善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医疗器械监管浮于形式。

2.监管技术力量不足

医疗器械技术含量较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涉及到了大量学科、如光学、生物学、声学、材料学、工程学等。加上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其中不乏大量的高科技产品。而当前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人才的培养上还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专业人才缺乏、人才培训机制未建立等。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影响下,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具体的监管工作当中很难落实,给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

3.信息化建设与时展不符

众所周知,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加上各地不同风俗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在医疗器械的信息化建设上各地发展不均衡。在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信息化程度高,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仍然停留在基础设置建设与简单应用的初步缓解。信息化建设与时代步伐不同步,因此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协调,这也给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我国医疗器械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

1.考虑本国国情

要想有效解决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广泛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监管模式与当地国情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国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应该统筹考虑,切忌生搬硬套,而应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加以落实。

2.完善监管体制与模式

具体来讲,监管体制与模式的完善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必须要对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条件与监管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强化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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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规监管队伍与监管信息化体系

1.建立起医疗器械监管的队伍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要要充分意识到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性与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出台相应举措不断完善。其次,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批市场监管知识过硬、专业素质水平过高的医疗器械监管队伍,从根本上提升医疗器械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医疗器械监管也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在全国建立起完善的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区中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这对于大幅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完善医疗器械市场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医疗器械企业进入市场门槛

众所周知,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销、提高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无疑是强化监管的重要途径。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善。但鉴于当前的市场环境,改革现行医疗器械管理体系迫在眉睫。这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相关主管单位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建立健全完善的规制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与执法力度使医疗器械市场与监管走入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的道路,让社会大众更加放心、安全的使用各类医疗器械。

参考文献:

[1]韦高.新医改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带来的机遇[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s].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2004

篇6

关键词:医疗器械 市场 监管

前言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对医疗器械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医疗器械就是指医疗行业在诊治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小到棉签、创可贴,大到CT、X光机等,而且医疗器械使用范围也不断扩大。由于医疗行业服务于社会公众,医疗器械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的生命安全。因此,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已经显得很有必要了。这就需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一、当前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医疗企业市场发展的现状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也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上世纪80年代时仅有数百家,但是在2009年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有13876家,而且年销售额最高达到了2000亿元。不仅企业数目迅速增多,而且企业的生产规模也不断扩大,如今已发展成为世界上销售量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市场之一。

从总体上来讲,当前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呈现的特点表现在:一、高端的医疗器械通常是生产企业或者商采用招标的形式完成销售的;二、中端的医疗器械通常是生产企业或当地商采用招标的形式销售到当地的医疗机构;三、家用医疗器械多是借助医疗器械经营机构或者药店销售给广大用户;四、医疗器械的价格多是市场决定的;五、如今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多是我国自行生产的,而且种类齐全、功能多样。

(二)医疗器械市场存在的问题

自国务院2000年出台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后,为我国医疗器械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十多年的努力下,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发展,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安全。但是由于医疗器械行业的市场不稳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未形成健全的法律法规。随着医疗器械市场的快速发展,当前所实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已经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而且对于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也没做出明确的惩罚措施;二、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很多地区的监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三、医疗器械达不到国家标准。一些医疗器械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生产;四、众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模较小且经营不规范;五、一些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薄弱。有些企业单纯地重视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就出现了生产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加强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措施

一般而言,医疗行业是服务于社会公众,因此医疗器械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如何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

要不断完善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同时要结合当前医疗器械市场的现状,制定出相关的法规,从而就为我国医疗器械的监管提供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便于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

(二)建立起医疗器械监管的队伍

要让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认识到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性,同时在不断完善各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监管人员素质的培养,培养一批既懂市场监管又懂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从根本上提高医疗器械的监管能力。

(三)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化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起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的机构,同时要不断完善这些管理机构,研究医疗器械标准化体系,对于医疗器械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尤其是要加强风险性较高的医疗器械。

(四)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要充分利用有利的信息化技术和资源,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医疗器械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同时实现各个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各地生产企业之间、经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实现它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也可以达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水平。

(五)提高医疗器械企业进入市场门槛

要规范医疗器械市场,就应该采取提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产品直接进行销售、提高医疗器械进入市场的门槛、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措施,不断加大对生产企业的规范也可以有效地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医疗器械取得了显著发展,但是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由于医疗器械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它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加强对我国医疗器械的市场监管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韦高.《新医改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带来的机遇》[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S].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2004

[3]杨国忠.《对我国医疗器械企业为了发展之期望》[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

篇7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借助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按照《重点监管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重点监管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见附件)由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列入《重点监管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的,应执行本规定。

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定开展《重点监管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以外产品的采购使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诊疗必需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事先确定拟使用的品种,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查验并确定供货单位。

查验时,应核对拟采购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属于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等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的规定相一致,并通过查询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的基础数据等多种途径,确保拟采购产品和供货单位上述资质证明的真实性。

鼓励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以无菌形式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在确定供货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供货单位的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供应品种及其生产厂家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报告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进行核查,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告知医疗机构。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不能免除医疗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查验的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红印章的销售人员委托授权书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登记表的复印件。

销售人员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名)。

医疗机构应当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核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网站公布的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登记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或通知供货单位供货,应当由负责采购的部门统一进行。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或通知。

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的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的常识,经医疗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培训考核应作记录。

第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从超范围经营的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或者产品适用范围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九条进入医疗机构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附有产品原出厂包装和生产厂家或进口总商出具的中文说明书、标签、合格证、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并与产品相一致。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随货索取并保存供货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至少标明供货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如果有)、销售日期。有产品序列号且不需打开完整包装能够识别的,销售凭证应标明产品序列号。

医疗机构在购入植入性医疗器械时,应当由供货单位出具销售发票。

第十一条植入性医疗器械包装、说明书、标签、合格证、销售凭证、销售发票标明的产品信息应当相互一致,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规定,并与产品实物相一致。

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凭证、销售发票标明的供货单位应当相互一致,并与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的规定相一致。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在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或仓库保管的部门指定验收人员,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或预验收。

验收或预验收应做好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如果有)、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数量、进货价格、进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有产品序列号且不需打开无菌产品的完整包装能够识别的,应当记录产品序列号。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植入性医疗器械库存。

库存应当由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仓库保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做好保管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如果有)、灭菌批号(如果有)、灭菌有效期(如果有)、生产厂家、库存数量、入(出)库数量及日期等内容。

植入性医疗器械可以暂存在使用科室的储存专柜。

第十四条未经验收(或预验收)、验收(或预验收)不合格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入库和使用。

第十五条对外请医师指定或接受捐赠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查验和验收,并承担使用安全有效的责任。不能证明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个人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应当由使用科室向仓库领取。仓库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做好出库复核。

术后,使用科室将术中未使用的产品连同原出厂包装返还仓库。留存供今后手术再用的,仓库验收合格后重新入库;不再使用的,作退货处理并记录。包装破损的以无菌形式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重新入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前,主管医师应当提供多个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方案供患者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选择,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说明拟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数量、禁忌症、可能的并发症及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提供拟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实物供患者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核对,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巡回护士必须做好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术中审核,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确登记使用产品的信息,并销毁已用产品的包装。

术中审核应当核对手术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编号、灭菌批号、灭菌有效期、产品序列号,发现与产品包装、合格证、标签注明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登记不得由供货单位派出的技术服务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每个产品都必须在手术相关记录中加贴所使用产品的由生产厂家或进口总商出具的合格证、标签。相关记录应当在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部门、手术室和病历中各保留1份备查。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出院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查要求和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每个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如果有)、序列号、材料名称(如果有)。书面告知一式二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手术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备查。确实无法做到保存备查的,应当如实记录取出物能够反映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产品编号、序列号、生产厂家、数量等信息和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当随病历保存能够反映取出物特征的照片。

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有争议的,应在病人或其授权人(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信息管理技术,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

对验收或预验收合格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标签、销售凭证、销售发票或外请医师指定产品的采购渠道存在疑问,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可疑情形的,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封存产品,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医疗机构暂停使用,并对剩余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明事件原因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产品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无包装,无中文说明书、标签或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和使用。

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限定内容不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查产品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

篇8

关键词:进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190

当前,国内进口医疗器械的种类诸多,且数量大,涉及的领域广泛,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但是,因为检验的标准尚未统一,同时,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进口医疗器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国产器械冒充进口医疗器械,还有更多次等器械冒充优质器械,使得进口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最终引发医疗器械事故。另外,进口医疗器械对于国内生产相同功能产品的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其难以占据销售市场份额。综合考量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在长时间内,我国将始终处于进口医疗器械的状态。因而,针对进口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势在必行。

1 进口医疗器械监管问题解构

1.1 法律问题

第一,在相关管理条例当中,并没有对假冒伪劣与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明确地定义,而且在条例内容当中仅对审批与产品注册进行了严格规范,所以,导致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将注册作为重点。而目前我国进口医疗器械的种类可以划分成两个种类,即注册产品与未注册产品[1]。因此,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器械的医疗机构具备产品的注册证就代表其使用的产品都是合法的,而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始终游离于法律责任以外。

第二,相关管理条例当中对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任何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全部设置成5000元,但是,这种规定并不是基于违法程度与后果所制定。也就是说,针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需要给予超过5000元罚款,而实际追究法律责任相同。由此可见,在现实当中明显缺乏公正性,使得惩罚和监管实际情况相互脱离,同样对于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第三,对于经营与使用单位的资质规定相对较多,而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少。在相关管理条例当中,绝大多数条款都是针对经营企业的申办条件与申办程序等进行规定,但是,进口医疗器械质量规定的内容却不多。虽然在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质量方面却缺少明确的要求,所以,只是将重点放在了审批方面,而对于监管工作并未给予过多关注。

1.2 监管力度问题

第一,监管工作人员严重缺乏且专业素质偏低,自身专业能力有限。目前,大部分监管单位在培训对口专业工作人员方面的力度不够,而且基层专职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人员数量过少。与此同时,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不理想,调动的随意性比较明显。在这种情况之下,使得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管人员不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也不了解医疗器械常识,所以,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二,技术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因为医疗器械行业的科技性特点明显,且具有一定的难度与危险性,所以,要想确保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就一定要重视质量检验工作的开展。经过检测环节保证产品与质量技术指标相吻合,并且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依据。在我国出台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认可相关办法以后,各地区开始建设省级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但是,只有国家级的检测中心才能够对进口医疗器械进行检验。而检验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及检验设备也同样会对监管技术力量产生不利的影响[2]。对于检验机构而言,大部分检验工作人员都属于非医疗器械专业的人员,虽然接受了专业培训且具备检验水平,但是并不具备系统性理论知识,因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基于此,受资金问题的影响,大部分检验机构都难以实现检验场所的扩建,也无法对新的检验设备购买,最终使得检验项目和进口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问题。

1.3 质量控制问题

第一,进口医疗器械附加指标不健全。安全保护、环保以及卫生等多种附加指标会对患者以及操作人员身体健康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是进口检验工作中的重点商品。在国际标准中明确规定,对于Ⅰ类电器设备而言,必须要具备电机防护,不应当仅仅依靠基本绝缘,同样要采取接地保护的措施。另外,环境温度与湿度的变化也会影响基本绝缘的效果,进而引发漏电现象,对操作人员和患者生命安全带来危害。与此同时,我国并未明确指出对于进口医疗器械环境洁净程度的要求。在国外,医疗器械完全可以直接放入到检验室当中,但是,针对国内PM2.5相对较高的区域,若不能够将医疗器械隔离使用,很容易对检测的数值产生影响,最终使得诊断失误,延误病情。

第二,中文操作手册与使用说明书不完整。现阶段,大部分进口设备并不具备中文操作手册以及说明书,所以,使用者必须要自行翻译。但是,在实际翻译的过程中,受个人能力与文化差异的影响,也同样会使得译文和原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最终形成歧义或者是误解。这样一来,在使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操作的失误,或者是维护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对诊断与治疗效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三,产品标识内容规范性较差。针对这一问题,主要可以划分成两个方面:其一,大部分产品外包装中并未详细地标注产品的注册证号以及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也并没有使用中文来明确地标注出提示与警告,只是使用生产企业国家文字或者是英文;其二,进口设备表面存在诸多图形与符号,甚至是缩写,但是,在说明书当中并未进行详细地解释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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