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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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0*******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委托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__,男,x岁,住河南省__市__镇__村x组
申请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__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____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x月x日x时许,__驾驶的豫AX___号车与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__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__一人,而豫A___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___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办理____国____大学入学申请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职责1.向乙方客观介绍____国的教育制度、院校概况、专业情况和学习费用等;2.受乙方的委托,甲方负责承办乙方的入学申请,指导乙方办理入学申请的相关手续;3.提供____国学校入学通知书并及时通报委托人,入学申请的进展情况;4.指导乙方办理护照、体检、出入境等手续; 5.协助乙方联系安排抵____时的机场接机、住宿申请事宜(费用由乙方负担);6.乙方如未获得_____国大学录取通知书,甲方负责向乙方退还应退款项(具体退款原则及规定见本协议“退款规定”部分)。
二、 乙方职责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赴_____国学习真实的各项申办材料;2.必须如实向甲方的咨询员反映本人和家庭情况,并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3.乙方负责根据本协议付费条款,按时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问:我是一事业单位的职工,最近单位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我被列入其中。但我身怀有孕,要求延续到期的劳动合同。领导答复,你身怀有孕,到期合同应该延续。但你事先没提出申请,已作出的裁减决定,不宜变更。请问孕期 续延合同是否要提出书面申请?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法定强制顺延,无须劳动者申请。
2、监察机关的“决定”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者可否申请执行?
问:我是一饭店打工女孩,工作近一年,单位没给我签劳动合同,一直给我发试用期工资。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部门作出了责令用人单位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按约定给我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理决定。但饭店仍不理不睬。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你可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执行。
3、学徒工受伤应否予以误工补偿?
问:我是一农村女孩,初中毕业后被父亲送到市里一亲友开的服装店学手艺。包吃包住,不给工资,也不交学费。学徒期未满,假日去商场闲逛,被大风刮下的商场牌匾砸伤。商场给我出了住院费、医疗费,却不肯赔偿误工费,理由是我没有工资。
答:学徒作为一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报酬。学徒对劳动报酬的放弃,不应影响请求误工补偿的权利。误工补偿,应当按同工种,相同的劳动所得的报酬确定。
4、 生活必需品能被变卖执行吗?
问:我是一下肢瘫痪坐轮椅的残疾妇女。我借款开了一家蔬菜商店,因经营不善,商店赔本关门,欠下大笔债务。现只有一间住宅和一部电动轮椅车。请问住房、电动轮椅车,可否作为法院执行的标的?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你的住房和轮椅,不能执行。
5 、同等责任就是各自负责吗?
问:我开车和张开的车相撞。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张和我负同等责任。他的车是进口车,我的车是国产车。伤的位置程度差不多,可他修车花一万元,我修车只花四千元。同等责任,是不是各修自己的车,各付自己的修车费?
答:同等责任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责任等同。你们各自修车的费用应当加在一起平均负担。
6、车场承包者逃跑我能否向商场要工资?
问:商场门前停车场包给了张某管理,张雇用我对车场停车进行具体管理。半年多,张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开工资。张因涉嫌犯罪,出逃下落不明。我可向商场讨要工资吗?
答:可以。承包经营,劳动者和用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承包经营改变的是企业的经营方式,并不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劳资关系。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中损害劳动者权益由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连带责任。
7、 致伤左腿应否支付消化道疾病的费用?
问:我驾车出行,不慎将吴老汉挂倒,致其摔伤了左腿。我主动承担了吴老汉的医疗误工等费用。可这里除了治疗外伤拍片检查,用药支出外,还有治疗消化道疾病,便秘的肠透检查、用药的费用。便秘是吴老汉受伤后卧床不运动引发的。我还要负担吴老汉治疗消化道疾病的费用吗?
答:吴老汉的外伤是由你造成的,其消化道疾病和你的致伤也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你要承担责任。
8、实行效益工资就没有加班费了吗?
问:我是一网购公司的职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底薪加提成。为了创收,增加效益,公司没完没了地让我们加班。我们多次向公司提及加班费的问题,可公司老总说,实行效益工资,没有加班费?
答:效益工资是职工在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下,进行工资分配,获得报酬的方式。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正常劳动时间外,继续生产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实行效益工资,也要付加班费。
省旅游全面负责旅游购物商店的等级评定工作。各市旅游局负责当地旅游购物商店的初评工作及日常监管工作。
二、申请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正式开业半年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店,均可申请参加等级评定。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者,可享有该等级及其标志的使用权。
(二)申请等级的商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书,县(市/区)旅游局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市旅游局初评。
三、评定规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购物商店的等级评定申请书后,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初评
接到旅游购物商店等级评定申请书后,市旅游局应在一个月内委评定检查员进行初评。对未予通过初评的商店,市旅游局应加强指导,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通过初评的,市旅游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提出终评申请。
(三)终评及批复
省旅游局接到终评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终评。对未予通过终评的商店,省旅游局应指导整改,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通过终评的商店,由省旅游局批复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四、等级评定办法
等级评定按照DB37/T1242-2009《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5.1评分要求进行。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一)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已评定等级的商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三)复核的方法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相结合。
(四)复核结束后,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上报相应的旅游局,并抄送商店。
(五)如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商店,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2、商店接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报批评的商店,将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4、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商店,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5、市旅游局有权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知,并将情况向省旅游局汇报备案;如需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则需报省旅游局批准后,由省旅游局签发处理决定。省旅游局有权对达不到标准的各等级旅游购物商店,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晋升、降低、取消等级的商店,应将原等级标牌交还授予机构。
六、评定原则
(一)申请等级的商店,如达不到《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5.1评分要求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评定所申请的等级。
(二)商店评定等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七、旅游购物商店评定检查员
(一)省、市级旅游局设评定检查员,负责对山东省境内的商店进行等级评定和复核。
(二)评定检查员经省旅游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三)评定检查员须经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进行检查评定。
(四)申请等级评定的商店均应接受检查员的检查,如实提供商店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评定检查提供便利。
八、标牌
(一)旅游购物商店等级标牌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包括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举办食品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承办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
施食品卫生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除省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证明。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生产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生产工艺流程图;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相片1张/人;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10.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食品销售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饮食服务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食品摊贩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3.生产经营项目;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4.产品剂型、品种名单及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复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报告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
7.产品质量标准
8.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款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转让(委托)、受让(受委托)双方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产品转让(委托生产)协议(合同)书;本企业无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但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照此规定办理。
(六)集贸市场: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集贸市场的批件;
5.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市场管理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照片;
8.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9.其它有关资料。
散装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还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章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按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逐项审查评分,并摄制主要功能间和卫生设施、仪器设备的照片存档。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审查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项目、生产经营方式、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许可项目按《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填写。
《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中未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和品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经营(批发、零售)、供应(酒菜面饭)、自制零售等填写。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设副本,不复核年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影楼、娱乐厅、酒吧、茶楼等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按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市场举办者申领;市场内生产加工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独立固定场所的,应单独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浙)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AA-BB-C-D号,AA指市级代码;BB指县区级代码(市、县、区代码按浙江省行政区域代码);C指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代码1、经营代码2、供应(酒菜面饭)代码3、自制零售等代码4;D指顺序号。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业主、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地址、重建生产经营场所,应重新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果属于同一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核向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复核应当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相结合,其食品卫生等级达到A、B、C级的准予年审通过,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复核标志和食品卫生等级标志;D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审通过,并作出《不予年审决定书》。
第二十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延续手续,延续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置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亮证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向原发证单位补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料档案,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管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管理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证决定书》: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并作出《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延续的;
(二)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复核或申请延续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五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