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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主要表现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全球金融出现一体化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资本市场逐步融合和开放,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成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或者说是新兴证券市场不可回避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或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跨境间的国际资本流动迅速增长,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活跃1980年国际债券发行额已达420亿美元,1983年已达到738亿美元,1990年为2266亿美元,1996年为8750亿美元。1990年国际股票发行量为82亿美元,1996年已达到9413亿美元。1985年海外投资者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金额达到1581.55亿美元,比1975年增加了5倍,1990年全球投资者在国外股票市场的投资额达到1006亿美元,而1993年达到1592亿美元。1981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有40家,1988年达到77家,1997年底,已达到430家。1995年底已有525家外国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市场总额已达到2.5万亿英镑,外国股票的交易量甚至超过英国股票的交易量,达到了7910亿英镑。1990年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股票的情况很少,最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股票数量急剧增加,其中大部分采用ADR(美国存托凭证)的形式。1990年发展中国家国际债券和国际股本发行量分别为63亿美元和13亿美元,到1994年,已分别增长到576亿美元和180亿美元,为1990年的9倍和14倍。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证券发行额占全球的比重由1990年的3.2%增加到1994年的12.2%。20世纪80年代之前,外国投资者持有发展中国家股票的数量极为有限,到1989年底,该数字不超过170亿美元,仅相当于主要工业化国家机构投资者7万亿美元资产的0.2%,进入90年代以来,外国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股票的投资迅速增加,1993年达到469亿美元,1996年达到500亿美元。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浪潮的推进,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组成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国际直接投资取代商业银行贷款,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形式,但90年代证券投资在各种形式的资本流动中占据了主导作用,而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作用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逐渐消失,证券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动成为了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形式。
(二)西方国家外汇管制基本取消,国际外汇市场交易额迅速增加放松外汇管制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条件。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美国和德国首先放松了资本管制,英国在1979年放松了对资本流动的管制,日本80年代以来逐步放松了资本管制,法国和意大利到90年代取消了对跨国投资的限制。从80年代后期开始,世界经济呈现金融自由化的趋势,取消外汇管制,实现资本项目下的货币可自由兑换迅速发展。国际间外汇汇率和利率的自由化,促进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迅速扩展。外汇市场交易额是一种典型的国际金融流量指标,可用来衡量资本市场全球化和国际化的程度。据统计,全球外汇日交易额从1986年的2000亿美元增至1998年的1.74万亿美元,增长了7.7倍,年均增长8%,超过了同期国际贸易6%的年均增长率。
(三)金融管制逐步放松,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基本消除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须依赖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出现了放松或部分取消官方金融管制的趋势,即实行金融自由化政策。其基本内容包括:(1)放宽或取消对银行支付存款利率的限制;(2)放宽对各类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3)放宽对证券发行条件的规定和限制,取消利息税和固定佣金制等;(4)放松或解除外汇管制,让资金的流动更自由;(5)允许金融创新和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管制的放松,使得证券市场的准入和创新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推动国际证券市场之间的渗透和融合。
(四)全球范围内推行国际准则,促进各国证券市场走向一体化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或者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全球化,实质上是全球范围实施的一套技术标准和制度规则。尽管实行金融自由化后,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竞争,需要有一套能在国际范围内普遍遵循的规则。但另一方面,这些规则实施后,各国证券市场又别无选择,只能走国际化之路。因此,关税与贸易协定及其后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等组织及其规定是证券市场国际化或全球化的制度基础。全球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制度规则应该说已经形成。
一是在证券市场开放方面,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金融与服务贸易协定,发展中国家开放证券市场实际上只能遵循一套固定的规则。二是在证券上市和投资者保护方面,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都要遵循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原则和框架内容,使得各国证券监管内容与基本制度国际化。三是国际会计准则成为各国证券市场普遍采用的核算方法,目的是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四是上市公司都得遵循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
除此之外,国际货币基金的规划和巴塞尔协议的商业银行监管原则,使得全球的金融体系都纳入了一套国际体系。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含义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形式为媒介的资本在国际上自由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投资、证券交易和证券市场结构超越国界,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一般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即服务性开放和投资性开放。证券市场服务性开放是金融服务业开放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包括:(1)允许外国投资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种基金(如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对冲基金、保险基金等)及基金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外国证券中介机构在本国证券市场上为证券投融资提供各种服务;(2)允许本国证券中介机构在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上为证券投融资提供各种服务。服务性开放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因而是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的一个概念。作为国际经济三大支柱之一的WTO对缔约方证券市场服务性开放问题作了相当详尽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透明度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等。服务自由化的结果是证券市场服务在全球的充分配置,新的服务内容可以在全球很快得到推广,服务价格、服务质量趋于一致。证券市场的投资性开放属于资本流动的范畴,是指资金在国内与国际证券市场之间的自由流动。
其含义有二:(1)融资的开放。即允许本国居民在国际证券市场上融资和外国居民在本国证券市场上融资,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筹资是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进行的,发行地点、发行方式的选择是市场化的结果,企业筹资市场的选择是根据对不同市场的比较和企业自身的资金需求来进行的,比如货币币种、企业的国际化战略等。本国的企业可以选择国外的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外国的公司也可以自由地到本国证券市场上融资上市。(2)投资的开放。即允许外国居民投资于本国的证券市场和允许本国居民投资于国际证券市场,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投资市场,本国的投资者可以到外国的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和交易行为,外国投资者也可以自由地进出本国的证券市场。市场资金的具体流向由投资者根据对市场的判断来自由的做出。在讨论证券市场国际化问题时,必须注意全球化、一体化和国际化的区别。(1)全球化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各国证券市场在技术标准、监管制度和市场运作方面的趋同性,更多地代表一种惯例。(2)一体化是一个区域概念,它代表一种联盟,是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在不同监管制度下的合作,往往是在同一地区间就证券市场的某些共同规定达成一致,从而使同一地区或联盟内的证券市场具有共同的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一体化往往需要采取条约或协议形式固定证券市场开放与合作的条件和内容。(3)国际化是一个概念,它代表本国证券市场接受全球化或一体化准则逐步开放的过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括市场运作机制国际化、监管制度国际化和市场开放国际化三个层次。
三、国际资本流动、利用外资与国际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既包括证券市场的开放,也包括制度的转换,两者必须有机地结合运行。在制度转换不彻底、国际化条件不成熟的前提下推进证券市场开放,就会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风险。在推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往往把利用外资作为证券市场开放的目标。一系列新兴市场金融危机的教训,说明利用外资作为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目标实际上很难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应该同人民币的国际化和我国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化协同进行。所谓国际资本流动在先的原则,是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内容和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实质上是搭建本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都要求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不受限制为前提条件。由于国际资本以组合形式进行的流动具有短期性的特点,利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来吸引外资往往是不成功的。因此,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应该以完全应对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为前提,而不是运用证券市场利用外资。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所有积极利用外资的国家、地区,一旦市场打开,资金外逃得就很快。考虑国际化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明白国际化并不是单纯利用外资,而是通过证券市场实现国际间的资本流动,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在探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强调国际资本流动在先,还有一个重要原则是货币的国际化水平和持续能力。所谓货币的国际化指的是某一国的货币跨出该国国界,在国际范围内执行货币的职能。一个国家的货币要在国际范围执行货币职能的首要条件是被广泛接受。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一国货币能否在没有政府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而被他国广泛接受需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流通性,即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可以作为支付手段被接受而不发生障碍。要维持流通性,则该国的经济规模必须足够大且其对外贸易在世界上占有一定比重,而且在贸易和资本交易方面具有相当的自由,其他国家可以方便地获得该国的货币。(2)稳定性,即要求该国的货币价值比较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由此往往需要该国政府具有采取比较稳健和有节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历史,不会随意牺牲币值稳定而追求经济增长和就业目标。如果不能保持币值的稳定,也无法获得市场对该货币的信任,当然也难以为他国接受。中国已经跨身世界贸易大国之列,但尚未成为贸易强国。与贸易强国相比,我国尚存在明显差距:出口结构以低档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为主;贸易条件持续恶化;出口市场过度集中于美、日、欧三大市场,特别是对美国市场依赖程度很高。从贸易条件看,证券市场国际化与本国货币的国际化、贸易与国际收支的持久增长能力都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成为世界贸易强国的过程中,人民币的国际化和资本项目的自由化将是不可避免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进程应该与资本项目的自由化、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协同推进,我们不能单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开放我国证券市场,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
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与国际化在人民币成为储备货币,资本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之前,通过政策人为地推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往往会适得其反。目前而言我们还是应该以吸引FDI为主,同时积极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为什么在探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问题时必须把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作为一条原则呢?这是从我国B股市场、H股市场,以及QFII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从理论上分析,只要一国存在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和汇率管制,在此前提下设计的证券市场国际化模式都只能是过渡性模式,都存在市场运行条件不匹配情况下的市场机制扭曲,最终都会面临与国内证券市场并轨的现实问题。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FDI不仅意味着资本的流入,它同时还是技术和管理经验转让的途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FDI的大量流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增长,而证券形式的资本流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我国还是资本缺乏的国家,目前还不宜采取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方法鼓励本国资本流出,同时也不宜鼓励证券组合形式的国际资本流入。原因在于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条件不具备时,证券市场的开放只会造成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不可控性,或控制过死。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战略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目前只是由于缺乏实现资本有效配置的机制,才表现出资本过剩的表象,这其中有金融中介方面的原因,也与由于技术方面的不足导致的产品相对过剩有关。
因此我们应该把引进外资定位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不是通过开放证券市场简单地吸引资金,因为在国内尚缺乏资源有效配置机制的情况下,资本的大量流入很容易导致资本流入效率比较低的行业。目前我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究其原因,在市场规模方面,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市场发展潜力最大,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在经济发展方面,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稳步快速增长,连续20多年实现经济增长率超过7%,而且有力地抵御住了亚洲金融风暴以及屡次全球经济的不景气,以事实证明了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政治方面,中国政治稳定是所有外国企业的共识。此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无疑是对中国政治稳定和经济稳步快速发展的又一肯定,并继而对外国在中国投资产生直接积极的影响。这对我国继续实行“以直接投资为主,间接投资为辅”的政策是非常有利的。
五、金融调整、金融改革、金融管制放松与国际化过去理论上存在一种误区,把证券市场国际化或全球化仅仅理解为新兴市场的开放。其实,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内涵包括市场开放和制度转换两个方面,只有市场开放,没有制度转换,证券市场国际化不可能成功,只会带来金融风险。如何实现从目前的现实选择到最终模式的转换,实施金融调整、金融改革和金融管制放松,也都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内容。由于证券市场国际化问题关系到整个经济体系的方方面面,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地加以考虑: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着力提高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部门的运作效率、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的能力,增强竞争能力。同时国有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商业化运作。以上两点实现以后,渐进实现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最终实现资本有效配置机制的建立。
2.证券市场在对外开放之前,同时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建设,市场化优于国际化。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前提。只有把原有的市场体系和运作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造完善,同时注重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才具备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条件。在规范运作基础上的A股市场对外开放才有可持续性,才能避免走回头路。首先,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为国有企业解困而建立的,因此在上市企业的选择上基本上优先考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重非常少,而实际上后者在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运作效率也远高于国有企业,允许优秀的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另一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将提高我们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有利于我们吸引更多的FDI。其次,加强包括监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自身建设。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只有所有的市场参与者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才能实现市场的规范发展。
[关键词]会计监管 影响因素 会计监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监督显得越来越重要。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监管力度,但会计信息失真并没得到根本解决,甚至愈演愈烈,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一、影响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因素
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受多种因素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不同,会计监管模式也会有较大差异。其中影响最大的因素为经济体制、法律和文化背景。从会计监管在各国发展情况看,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容忽视。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缺乏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影响较大。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注册会计师(CPA)协会等民间团体在会计监管方面的作用会逐渐加大。其次,法律、社会文化环境也是影响会计监管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经济、法律、文化等各种视角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现状,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
二、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监管体系不健全,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采用内部监督、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组织体系,体现了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内部监管弱化、缺乏再监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职能的发挥。监管机构重叠交叉、权威不够,审计资源需要重新配置。
2.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财政部200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企业高达70%。安徽省对127户企事业单位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发现90%的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纪现象。会计界普遍认为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如对企业会计操纵导致股东损失的行为监管不足,同时被监管者面临多头检查,应分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最终走向适度监管。
3.监管方式不科学,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缺乏统一、规范、系统性。现有监管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而对其就同一事件不一致的误导性信息缺乏有效监控,往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忙于事后检查,监管效果较差。
4.法规制定相对滞后,会计监管法规不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较系统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监管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等问题。加上相关执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使会计监管弱化。
5.会计违规处罚不力,威慑性不够。按有关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有责任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管。自1999年国家加强了对会计违规的处罚力度,80%以上采用了内部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方式。近两年处罚力度虽然有所加大,公开处罚、罚款方式增多,内部批评和公开谴责仍占较大比例且收效甚微。
另外,监管时间严重滞后与监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也使监管效果降低。监管时间上的滞后,至使证监会在查处时其违规披露行为已造成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会计监管人员职业道德好坏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
1.完善会计监管体系。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一个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级化、各监管主体相互协调的监管组织结构框架,是我国目前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重点所在。
(1)健全企业内部监管制度。我国企业内部监管弱化,主要原因是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应从内部控制规范、董事会的核心地位、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健全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2)加强政府在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从独立性、权威性和强制力来看,政府在会计监管方面有其绝对优势。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政府应转向以宏观调控为主,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对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目前我国会计监管自律组织主要是社会审计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会计监督作用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理顺自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行业自律检查与惩戒机制、增强自律组织监管力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4)完善再监管机制。监管者并不是万能的,失误也在所难免。因此,必须考虑设立专门机构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加强司法对监管者的再监督、加强公众监督,以完善对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政府应尽量利用CPA的结论,集中精力加强对CPA的再监督,形成一个高效的会计监管运行机制。
2.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增强会计监管威慑力。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相关会计监管的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规如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之间的协调,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中加大处罚力度等。
3.创新监管方法,增加监管时效性与科学性。在新形势下,会计监管机构必须改进和创新监管方法,必须注意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多元化,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加强常规化会计监管,尽是减少监管时间上的滞后性。
4.加大会计监管人员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会计监管业务水平的好坏、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加强执业人员的培训是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关键。
总之,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考虑我国经济现状,借签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小玉:关于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思考[J].理论学刊,2005.10
在规模持续扩张的同时,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资本市场,资金开始大范围地跨过边界自由流动,各类债券和股票的国际发行与交易数额快速上升。整个90年代,主要工业国家企业发行的股票增长了近6倍。1975年,主要发达国家债券与股票的跨境交易占GDP的比重介于1%到5%之间;1998年,此比重上升到91%(日本)到640%(意大利)。其中,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各国该比重增长最快的时期几乎都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国际债券市场的二级市场蓬勃发展。债券市场信息传递渠道、风险和收益评估方式以及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行为差异逐渐减小,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复杂的财务管理技巧,根据其信用、流动性、预付款风险等的差异,在不同货币计值的不同债券之间进行大量的"结构易",导致各国债券价格互动性放大,价格水平日趋一致。
海外证券衍生交易的市场规模快速提高。几乎在所有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在进行大量的海外资产衍生证券交易。在新加坡商品交易所,既可以从事日经225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也有部分马来西亚的衍生证券交易;美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对象则包括了布雷迪债券和巴西雷亚尔、墨西哥比索、南非兰特、俄罗斯卢布、马来西亚林吉特、泰国铢和印尼盾等多种货币计值的证券和衍生产品。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在席卷全球的证券市场一体化潮流中,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悄然启动。1992年,我国允许外国居民在中国境内使用外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特定的股票,即B股。有关管理部门对于B股市场的总交易额实行额度限制,超过300万美元的B股交易,必须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1993年起,我国允许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到香港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即H股。部分企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称为N股。境外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必须汇回国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外汇帐户,筹集的外汇必须存入外汇指定银行。
进入2000年后,部分民营高科技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和美国NASDAQ上市筹集资金,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债券市场,我国对于构成对外债务的国际债券发行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经过授权的10个国际商业信贷窗口机构和财政部、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国外发行债券融资,其他部门可以委托10个窗口单位代为发行债券,或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特别批准后自行发债。债券发行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汇回国内,经批准开设外汇帐户,存入指定银行。
三、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景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证券市场正在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化进程将明显加快。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双边协议,加入WTO后,中国将允许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显然,随着金融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将逐步走向全面的国际化。
这种全面国际化含义是:以资金来源计,国外资本以允许的形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国内资本则可以参与国外有关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以市场筹资主体计,非居民机构可以在国内证券市场筹融资,国内机构则可以在国外证券市场筹融资;国外交易及中介机构参与我国证券市场的经营及相关活动,国内有关交易及中介机构获得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经营及相关活动的资格和权力。
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利益
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将降低新兴市场获得资金的成本,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延展市场空间,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系统能力,改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会计和公开性要求,改进交易制度,增加衍生产品的品种,完善清算及结算系统等。
海外证券资本的进入,以及外国投资者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迫使资本流入国的金融管理当局采用更为先进的报价系统,加强市场监督和调控,及时向公众传递信息,增加市场的效率。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国家通过采用国际会计标准,改进信息质量和信息的可获得性,改善交易的公开性。交易数量和规模的增加,有助于完善交易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而外国投资者带来的新的证券交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发展。建立一个技术先进的清算和结算系统,对于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该市场对外国证券资本的吸引力、有效地分配金融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一定的风险:
1、市场规模扩大加速甚至失控的风险
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在增加金融市场深度、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将导致金融资产的迅速扩张。在缺乏足够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前提下,这种扩张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爆发的根源。此外,由于国内金融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体系不成熟,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资本流入导致其金融体系规模的快速扩张,而资本流入的突然逆转,则使其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大幅度上升。
2、金融市场波动性上升
对于规模狭小、流动性较低的新兴金融市场来说,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尤其是在一些机构投资者成为这类国家非居民投资主体时,国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表现得更为显著。
由于新兴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经济基础设施,在会计标准、公开性、交易机制、票据交换以及结算和清算系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无法承受资本大量流入的冲击,导致价格波动性上升。新兴金融市场股票价格迅速下降以及流动性突然丧失的危险,大大地增加了全局性的市场波动。
3、与国外市场波动的相关性显著上升
外国资本的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对新兴市场的大量参与,潜在地加强了资本流入国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导致二者相关性的明显上升。
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①国内金融市场与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波动的相关性,即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对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的溢出效应显著上升。国外研究表明,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韩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3年到1994年间高达12%;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泰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88年到1991年间高达29.6%;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墨西哥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0年到1994年间高达32.4%。
这种溢出的影响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在市场稳定发展时期,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波动接受主要工业国的正向传导,表现为二者波动的同步性;其二,在市场波动显著、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时,二者波动出现背离,甚至呈反向关系。
从日本和韩国股票指数的相关性看,从1989年1月到2000年4月,二者股票指数的相关系数为36.52%,而在1989年1月到1992年7月间,该相关系数达89.09%。从1992年7月到1998年5月,该相关系数下降到44.86%,此后,该系数再度提高到80.65%。
②新兴市场国家之间金融市场波动具有一定的同步性。
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外资流入周期及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其金融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同步性。
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间的股票市场相关系数显著增大,韩国和印尼股市的相关系数由43%上升到73%,印尼和泰国股市的相关系数由15%上升到78%,泰国和韩国股市的相关系数由55%上升到63%。显然,在金融危机期间,国际投资者把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视为一个整体,同时从上述市场撤出资金,导致其同时崩盘。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来看,证券市场运行周期与经济运行周期是一致的。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情况比较复杂,存在长期背离,但近来趋同倾向逐步显现。
1、我国证券市场周期运行趋势
回顾历史,中国证券市场起步晚、时间短,1990年年底至今的20年中,证券市场的第一周期是从1990年开始的,1990年12月至1993年2月为周期的上升点,下降阶段为1993年2月至1996年1月;第二个周期是从1996年1月至2005年9月,其中上升阶段是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此后股市出现了较大的下跌行情,持续了4年多。2005年6月至2007年股市短期上升,但是2007年以后我国股市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呈现跌宕起伏。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国家主导的市场构建当中,所以周期更多表现为政策周期而非宏观经济周期。证券市场出现的几次动荡主要是有国家政策推动,而非经济推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股市逐步走向合周期化的趋势。我国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趋势经济周期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复苏、繁荣、衰退、萧条,其中,复苏和繁荣阶段构成了经济周期中的扩张期,而经济的衰退和萧条阶段则构成了经济周期中的收缩期。在这里我们选取与证券市场相对应的经济发展周期进行对比分析,分别是1991年至1999年之间的一个周期,以及2000年至2007年的第二周期。在第一轮宏观经济发展周期(1991-1999年)中,1991年-1992年味经济的上升期,1993年-1999年味下降期。宏观经济在经历了1978年-1991年的增长高峰后,并未进入周期性低谷,而是以小幅缓收为基调。从1993年下半年步入经济收缩期,GDP增长率平均每年下降仅1个百分点左右。2000年以来,中国各项经济指标均出现较大幅度的回升,经济增长率也由1999年的7.1%增加到2007年的11%。预示着新的一轮经济周期上升阶段出现。2003年下半年以来,物价开始出现上涨的趋势,直至2008年第三季度,政府通过宏观调控以控制物价上涨及信贷过快增长的趋势,中国经济摆脱了通货紧缩的状态。中国宏观经济步入由于重工业化所带来的高增长周期。总体来看,我国经济连续在10多年保持高速增长,虽然当前我国经济正在经历宏观调控的考验,国际经济形式不稳定,我国的经济结构正在进行调整,风险依然存在,但是我国经济发展潜力巨大,未来经济可能还有20年的持续高增长。
2、二者之间的相互关联
从根本上说.股市的运行与宏观的经济运行应当是一致的,经济的周期决定股市的周期.股市周期的变化反映了经济周期的变动。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是以政府的政策调整调控为主,出现了很多背离经济周期发展规律的现象。随着市场的成熟,国家对经济与证券调控手段的变化以及证券监控力度的加大,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关联度逐步加大。纵观中国证券市场周期与宏观经济周期,在1996年以后出现了背离,股票价格指数并未体现出宏观经济先行指标的功能。由于这种背离的存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周期与宏观经济发展周期并不完全吻合,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成熟,根据国际一般看法,未来的证券市场与宏观经济形势将逐步趋同,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良好态势将带来证券市场业绩的回升。
二、影响证券市场走势的宏观经济因素
宏观经济走势是影响证券市场水平变量和波动性的最基本因素,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主要看经济走势、货币供应量、利率等几个方面的指标,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1、宏观经济走势的变化对证券市场的作用
从理论上讲:宏观经济的周期决定证券市场发展的周期,证券市场的变化反映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在经济衰退时证券市场低迷,在经济危机时证券市场达到最低迷期,在经济复苏是证券市场逐步回升,在经济繁荣时证券市场大幅上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经济走势与证券市场的走势并不是完全同步的,甚至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还会出现宏观经济与股市价格周期背离的现象。例如在2001年10月份,我国2002年前三个季度GDP上涨7.9%,但是同期证券市场指数跌幅达到7.9%,二者走势正好背离相反的方向。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其他因素影响,以及证券周期变化的相对独立性造成的。
2、货币的供应量变化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般来讲,货币供应量与证券市场理论上应该是成正比,即货币供应量增大则股市上涨,货币供应量减少则股市下跌。国家一般在经济出现通货膨胀的时候,采取货币紧缩政策,使得股市的价格下降,在通货紧缩时期,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股市上扬。但是,货币供应量的调整到目标的实现之间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种手段本身就是对经济进行调控的间接形式,在过程中货币当局本身并不能直接控制和实现诸如稳定、增长这些目标,它只能借助于货币政策工具、设置中介指标并通过对中介指标的调节和影响最终实现政策目标。其中会有很多不可测、不可控的干扰因素影响。所以,国家的货币供应量的调整变化有时候与证券市场的变化并不同步。例如1994、1995、1998这三年,上证指数的增幅都是负数,而同期我国的货币供应量的增幅分别是34.53%、29.47%、14.87%。原本是强相关的两项指标,却出现了背离现象。
3、银行利率变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般来说,股市价格与银行利息率成反比,利率下降时,股票的价格就上涨;利率上升时,股票的价格就会下跌。因此,利率的高低以及利率同股票市场的关系,也成为股票投资者据以买进和卖出股票的重要依据。但是我们也不能绝对化。在股市历史上也有特殊情形。当股票行情暴涨、暴跌时时,利率的调整对股价的控制作用就不会很大。1998年12月,央行决定第六次降低存贷利率,一年内三次降息在历史上也属罕见,但是这次降息没有对股市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1999年6月10日,央行宣布第七次降息,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分别下调1个、0.75个百分点,市场的直接反应却呈现逐步减弱之势。
4、汇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外汇行情与股票价格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货币是实行升值的基本的方针,股价就会上涨,一旦其货币贬值,股价随之下跌。所以外汇的行情会带给股市很大影响。在1987年10月全球股价暴跌风潮来临之前,美国突然公布预算赤字和外贸赤字,并声称要继续调整美元汇率,从而导致了股价暴跌风潮。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入,以及世界贸易的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股市受汇率的影响也会越来越显著。
三、证券市场与宏观经济联动性现状
1、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联动性趋增
回顾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历程,透过与经济周期相背离的主线,依然可以发现证券市场也曾出现与经济周期的短暂回归。在股市周期与经济周期背离的情况下,股市点位越高,蕴藏的风险越大,上升的阻力也越大,产生回归的内在需求也越强烈。1991年至1996年,我国的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同时高速发展,呈现出一致趋同的走势。1996年12月股市与经济周期背离过大,受到股市政策的调节,产生回归。1997年5月至1997年9月,股市周期与经济周期背离过大,受到股市政策的再次调节,产生第二次回归。1998年6月至1998年8月,股市周期与经济周期背离程度过大、时间过长,产生第三次回归。虽然这一时期宏观方针较好,呈现几年以来少有的一致向好的运行态势,但股市与经济周期背离过大,于是在经济周期的内在决定作用下,开始脱离政策周期,向经济周期做合理的回归。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因股市政策从紧,导致第四次回归。2001年6月,由于经济在2000年回升之后又一次出现下滑,而股市却屡创新高,炒至2245点,为了消除泡沫风险,不得不推出查资金、查违规及国有股减持等利空的股市政策,使股市连续下跌,向经济周期回归。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以及宏观经济形式的好转,金融危机以后的经济中国经济出现积极向好的迹象。2010年上半年南华商品指数和恒生指数、上证综合指数的累积收益率走势基本一致,几乎出现同步上涨和同步下跌的现象,商品市场和股票市场的联动性越来越大。
2、联动性趋增的原因分析
证券市场应该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但实际上并不完全。根据证券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联动本来就不一定是完全同步的,因为证券市场的运行周期有其独立性原因在于,股市投资具有一定的预期性,买入股票和卖出股票均包含着投资者对未来经济走势的预测。因此,往往在经济过热还未滑坡时,股市先下跌,而在经济触底,还未回升时,股市先反转。经济周期决定股市周期这一特性往往是从两个周期的同向运动与反向运动等不同方面表现出来的:经济过热,股市下跌;经济收缩,股市继续下跌;经济触底,股市上涨;经济回升,股市继续上涨。
关键词:海外资本市场;德国证券市场;股票上市规则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证券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去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融通外汇和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去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必然需要了解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我国企业去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主要面临审批程序繁琐、上市地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各异等客观问题,另外还要面对海外上市的发行风险、再融资风险以及上市成本风险等风险因素。为了尽量降低发行风险和成本,取得最大可能的上市和海外融资成功,需要对海外不同资本市场及其上市规则、上市企业资质的要求和上市许可程序等信息有全面的了解。笔者曾经撰文专门就德国一级资本市场做过介绍,在此主要对德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德国证券市场,特别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在国际证券市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德国立法者对于资本市场也是依据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而分别立法加以规定的,这种立法体系构成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一、德国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关于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和上市许可程序等制度,主要由立法者规定在《交易所法》这部重要的资本市场法中。立法者通过《交易所法》第32条授权联邦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对公众利益进行保护、对证券交易所交易进行规范调整,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是《交易所许可法》。另外,依据《交易所法》第31条,德国各个证券交易所也有权制定本所的上市规章和相关制度,其中尤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最为典型。综观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德国股票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合作人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许可程序等。不过,由于德国资本市场的多元化特点,存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和相应的不同层次的上市规则要求。
二、德国多元化的资本市场
德国资本市场历经长期的发展,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德国资本市场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狭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二是广义上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灰色市场;三是交易所外市场。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德国资本市场本身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德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的必然要求,适应了不同规模企业的上市融资要求。
狭义资本市场即证券市场又包括两个层次的证券市场:官方市场板和半官方市场板。这两个市场板都是设立在交易所内的,只是立法者和各个交易所对它们要求的上市条件和上市规则不同。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只对官方市场板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研究。
三、证券市场第一层次——官方市场板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所谓的官方市场板这一名称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这一市场板是德国传统的也是德国最重要的资本市场板。在德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股市牌价是由政府机构确定的,而不是像今天这样由集中竞价系统或造市者确定的。由于这种历史原因,证券的上市交易市场因此被称为“官方市场”,一直沿用至今。在官方市场板上市交易的大多是德国传统的大型股份公司(如梅塞德斯—奔驰、奥迪和西门子股份公司等)和一些国外大型企业的股票、政府债券和银行债券等证券。这一市场板要求的上市条件非常严格,上市程序比较复杂,上市费用也比较高。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的规定,非经上市许可机构许可,任何证券不得在这一市场上市交易,而申请上市的主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
(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证券在资本市场上是一种供投资人交易的风险金融商品,其品质在投资人决定投资时很难判断,而其未来的发展又受大量的风险因素的影响,如市场本身的风险、利息风险、汇率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市场信息风险等等。所以,资本市场投资人应当有难以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完全失去资本的投资心理准备。但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降低其损失风险,增强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并进而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立法者应当介入资本市场,并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权,通过制定一系列强制制度对发行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和上市许可制度等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多数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Regierungsbegruendung,BR-Drs.72/87S.70.
在资本市场,投资人对于所投资证券的获益一般是预测性的,这种投资预测取决于很多因素,而对所投资的证券本身、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本身和关联企业等基本情况的了解则是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投资人主要依据在资本市场上公开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司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对其投资目标作出决策,因此,上市公司上市申请材料和临时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全面的公开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True-and-Fair-View-Formel)。
依据德国《交易所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在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必须提交《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而《上市申请说明书》内容的最低要求规定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此法共73条,以描述和列举的方式对发行人和证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针对不同的证券种类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上市申请说明书》所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制上市申请人披露有关证券的信息,保障投资人能够依据充分的信息作出比较理智的证券投资决策。
(二)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一般规定
《交易所许可法》第13条对《上市申请说明书》等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申请材料披露的内容必须满足重大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个条件。申请材料使用的语言原则上应当是德语,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除了德语外,德国立法者也许可申请材料使用其他语言编制,但这些语言必须是在德国比较通用的语言,如英语,这一规定主要是对那些国外的企业在德国上市而制定的。申请材料的编制形式原则上没有固定格式,但是编制形式必须便于普通投资人的理解和评价。有些交易所也制定了申请材料格式书,如法兰克福交易所在自己的网络主页上有可供下载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但这只是一种推荐表格,并不是强制性的。Claussen.2002.Bank-undBrsenrecht.:§9Rn.65;Schlitt.2001.ArbeitshandbuchfürUnternehmensübernahmen.DerGangandieBrse:§23Rn.18.
(三)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规定
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许可法》第14条至第30条中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上市申请材料必须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要求是立法者对上市申请材料必须披露的内容的最低要求,也是判断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承担披露不实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一般而言,如果上市申请材料未将《交易所许可法》要求应予披露的强制性信息予以披露,则该上市申请材料不但具有不完整性,而且同时也具有不真实性。另外,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将现实经济中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能预料到,因此法律只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信息虽然在《交易所许可法》中未做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假若申请材料的义务人未将这些信息予以披露,也可能因此而承担披露不实的责任。当然这些例外情况应该视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四、上市合作人制度
依据《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在德国申请证券上市,必须由发行人和一个所谓的上市合作人(Emissionsbegleiter)(类似于我国的上市推荐人)共同提出。能够担任上市合作人的机构范围比较广泛,金融机构、投资信贷机构、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国外金融机构的德国境内分支机构和欧洲经济区内其他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机构都可以担任上市合作人。德国立法者对这些机构的条件主要是规定在《信贷制度法》(Kreditwesengesetz)中。
上市合作人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德国立法者要求上市合作人的最低自有资本金不得低于73万欧元。因为上市合作人也是上市申请材料不实陈述民事责任人之一,为了保证投资人因上市申请材料虚假陈述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上市合作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
证券上市发行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和经济领域,而且还可能涉及国外资本市场的许多法律知识,而发行人一般并不具有证券上市所需要的专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为了尽量减少上市成本和节省上市准备的时间,在申请证券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一般会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上市合作人在证券上市申请过程中主要是对发行人提供相关咨询,帮助发行人进行申请材料的编制。上市合作人还要对投资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和完整的责任、保证证券能够通过交易所流通的责任和证券上市后的临时信息及时公开的责任等等。
五、上市合作人豁免制度
上市合作人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德国立法者在《交易所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了上市合作人的豁免制度。依据该条规定,那些自身具备一定上市能力的企业(如大银行、大企业集团、康采恩等国际大型企业本身具备上市申请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上市申请,而不需要再聘请其他机构担任其上市合作人。
六、发行人的条件和公司治理制度
《交易所许可法》除了对发行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发行人和上市证券的自身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发行人的法律基础、证券的最低发行额、发行人的成立时间、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的合法公开情况、证券的法律基础、证券的可交易性和证券面额等条件,以及特别针对计划在德国上市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发行人的条件。
(一)发行人的法律基础
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1条,发行人的设立和公司章程必须符合该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依据是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KoordinierungsRiLi)第42条。因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企业都可以以同等条件在其他成员国的交易所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而各个成员国的上市审核机构是依据本国法律对申请人进行上市审核的,不能要求欧盟其他成员国企业的设立和章程等必须符合上市地本国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保证这些企业具备市场诚信和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必须要求这些企业的设立和企业章程不得违反其本国法律规定。该条文所指的企业住所所在地是指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企业住所所在地。LijunZhu.2005.DieBoersenprospekthaftungderboersennotiertenAktiengesellschaf.:17-18.
(二)股票的最低发行量
为了保证股票上市后的市场流通性,满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流量,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第43条对股票的发行量有最低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1款规定,股票的首次上市发行额不得少于125万欧元,对于股票面额以其他货币表示的股票,则应当换算为欧元。如果发行的股票不是面值股股票,而是其他非面值股股票,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非面值股股票的数量不得少于10000股。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2条第4款许可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最低发行额或发行股数的标准,但前提条件是审核机构有理由认为,该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量能够满足市场流通的需要。
(三)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合法公开的要求
由于资本市场内在的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官方市场板对发行人的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的公开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并且在过去的每个财会年度都合法公开了年终报告。
依据德国学术界的通说,计算发行人的运营时间不以发行人的企业设立形式为限,即发行人设立时的企业形式不限于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企业形式,只要累计运营时间不低于3年即可。Kümpel.2004.Bank-undKapitalmarktrecht.Rz.17.15.另外,《交易所许可法》第3条第2款授权审核机构有权适当降低发行人的最低运营时间和财务会计文件公开的要求标准,前提条件是这一标准的适当降低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四)证券合法性的法律基础
出于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有必要对证券的种类、形式和发行等法律制度加以规定。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在第45条和53条分别对股票和债券的法律基础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对证券的法律基础也进行了规定。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4条,股票必须符合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即如果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德国法,那么该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当然适用德国法律,而如果拟在德国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住所在中国,那么,该发行人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与之相应,该股票合法性的法律基础适用的法律不是德国法,而是中国法。这种立法规定是为了保证证券的合法性,不因证券违反其本国法而失效,并进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七、股票的自由流通性(可交易股票)
资本市场正常运作的前提是证券的自由流通,否则为证券的交易提供市场的二级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功能就难以保证。因此,德国《交易所许可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上市发行的证券必须是能够自由交易的。
八、我国企业在德国上市的现状和前景
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多集中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国等资本市场,对于欧洲资本市场,特别是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我国企业多是香港等地的企业。大陆企业没有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原因主要有:(1)德国证券交易所对企业上市资质的要求比较高;(2)大陆企业对德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法律等制度了解不足;(3)大陆企业对在德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潜在意义尚未予以必要的重视。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是继哈里·马科维茨(HarryM·Markowitz)于1952年建立现代资产组合理论后,由威廉·夏普(William·Sharpe)和约翰·林特(JohnLinter)、简·莫森(JanMossin)等人创立的。模型主要研究证券市场中均衡价格是怎样形成的,以此来寻找证券市场中被错误定价的证券。它在现实市场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了普通投资者、基金管理者和投资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重要工具之一。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基于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均衡基础上的预测模型,它所表明的是单个证券的合理风险溢价,取决于单个证券的风险对投资者整个资产组合风险的贡献程度。而单个证券的风险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组成的,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的方法消除的。因而,单个证券的风险对整个资产组合风险贡献的只是它的系统风险,贡献程度的大小用β来衡量。即
βi=cov(Ri,Rm,)/σm2
式中βi为证券I的相对风险;cov(Ri,Rm)是证券i的回报与市场证券组合回报的协方差;σm2为市场证券组首的方差。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运用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在有效集里去寻找投资组合,这时证券的收益与风险将呈现出一种清晰的线性关系,这种线性关系表示为:
E(Rj)=RF+[E(Rm)-RF]βi
该模型即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式中E(Ri)为证券i在均衡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利率,一般指短期国库券或者是存款利率;E(Rm)为市场证券组合的期望收益率。投资者可根据市场证券组合收益率的估计值和证券的β估计值,计算出证券在市场均衡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率,然后根据这个均衡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率计算出均衡的期初价格:
均衡的期初价格=E(期末价格+股息)/[ERi)+1]
将现行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均衡的期初价格进行比较,若两者不等,说明市场价格被误定,误定的价格应该有回归的要求。利用这一点,便可获得超正常收益。当现实的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说明该证券是廉价证券,应该购买之;相反,现实的市场价格若高于均衡价格,则应出卖该证券,而将资金转向其他廉价证券。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现代金融学的奠基石,它揭示了资本市场基本的运行规律,对于市场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资本市场上的各种资产,用来决定各种资产的价格,例如,证券一级市场的发行应如何定价等;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机制,投资者可以根据资产的系统风险来对几种竞争报价的金融资产进行选择。具体地说,投资者可以通过权威性的综合指数来确定全市场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并据此计算出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单项资产的β系数,同时,用国库券或其他合适的政府债券来确定无风险收益率。当一个投资者得到这些信息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对潜在投资项目估计其收益率的方法。当某种资产的期望收益率高于投资者所要求得到的必要报酬率时,购买这种资产便是最合适的投资选择。这样,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现实市场中就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应用前提
尽管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资本市场上一种有效的风险资产价格预测模型,并且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一直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加以运用。但模型严格、过多的假设影响了它的适用性。其基本假设的核心就是证券市场是一个有效市场,这就是该模型的应用前提。
在投资实践中,投资者都追求实现最大利润,谋求高于平均收益的超额收益,但在理论上,投资者所获取信息的机会是均等的,如果投资者是理性的,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获得超额收益,据此可以认为,此时的市场是“有效市场”。可见,市场的有效性是衡量市场是否成熟、完善的标志。
在一个有效市场中,任何新的信息都会迅速而充分地反映在价格中,亦即有了新的信息,价格就会变动。价格的变动既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它是围绕着固有值随机波动的。在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中,价格的变动几乎是盲目的。投资者通常只能获得一般的利润,不可能得到超额利润,想要通过买卖证券来获得不寻常的利润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投资者在寻求利用暂时的无效率所带来的机会时,同时也减弱了无效率的程度。因此,对于那些警觉性差、信息不灵的人来说,要想获得不寻常的利润几乎是不可能的。
根据市场价格所反映的信息的不同,有效市场分为弱有效市场、半强有效市场和强有效市场。在弱有效市场中,现实的股票价格是过去的股票价格的简单推进,呈现出随机的特征。投资者无法通过对股票价格及其交易量的统计分析来获得超额利润;在半强有效市场中,现实的股票价格反映了所有公开可得到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有关公司的历史信息、公司经营和公司财务报告,而且还包括相关的宏观经济及其他公开可用的信息。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公开信息的分析获取超额利润;在强有效市场中,现行股票价格充分反映了历史上所有公开的信息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所以,投资者无法通过获取内部信息取得超额利润。对于投资者来说,任何历史的信息和内部信息都是没有价值的。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信息的获取都有高度的反映能力,股票的价格会因所有投资者对信息的反映而做出及时的调整。当根据内部信息交易时,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通过其他投资者对信息的滞后反映获得超额利润。实践研究表明,证券市场一般是与半强有效市场假设相一致的。所以通常认为的有效市场是指半强有效。
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条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要求
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短,且处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从搜集到的观点看,研究人员都不同地指出,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弱有效或非有效状态,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信息公开化程度低
有效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完全公开化,每一位投资者均可以免费得到所有有价值的信息,且市场信息一旦公开,将立即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并很快通过证券价格反映出来,定价机制不至于被扭曲。在我国,信息披露领域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方面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的条项、内容、时间等技术性缺陷致使信息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全面公开;另一方面,一些信息披露责任者对各市场主体弄虚作假,特别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使本公司股票能够升值,竟然串通中介机构,过度包装本公司形象,甚至内外串谋炒作本公司股票,误导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资者并不是公平地获得真实的信息,而那些虚假的信息便起了误导市场的作用,证券价格发生严重偏离,少数的信息操纵者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超额利润,使信息垄断导致市场垄断。
2.信息披露不完善
按照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要求,上市公司所有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历史数据、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管理状况、盈利机会等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而实际上,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报喜不报忧,只公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甚至有的公司虚假信息。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故意拖延信息的公布,不按期公布财务报告,不按期公布重大投融资事项、委托理财事项等。这样,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导致市场效率降低。
3.投资者结构不合理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假定所有投资者都运用马克维茨投资组合理论分析、处理信息,从而采取同样的投资态度,在此基础上再考察证券的定价机制。因此,投资者决策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对现实市场有较强适用性的一项前提。我国股市投资者的构成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机构投资者为数很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就更少。机构投资者数目与个体投资者数目之比大大低于国外发达而高效的市场。这种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素质普遍较低,经验不足,尤其缺少专业方面的知识,他们入市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多数做短线炒作投机。因此要求这些投资者对预期收益率、标准差、证券之间的协方差有相同的理解显然是不太现实的。二是机构投资者少,使得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不够激烈,缺乏高水平高素质的信息开发人才,因此缺乏市场信息开发的压力和动力,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
4.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由来已久。就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达1122家,发行总股数达3973.12亿,但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合计达2502.96亿股,占到总股数的63%。这种严重扭曲的股权结构造成两种严重的影响:一是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限制了证券的高度流动性,降低了证券市场的竞争程度;二是代表国家持有国有股的国家投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因而没有足够的动力监控管理者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必须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市场。为此,应注意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信息能否在市场上畅通流动是证券市场是否有效的标志,市场价格只有充分地反映所有的信息,才能真正反映证券价值。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低的问题,首先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制度上要求信息披露做到公开、有效、及时和充分,即确保信息向所有的公众公布;确保所披露的信息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确保有关信息毫不延迟地得到披露;确保有关信息完全加以披露。另外,要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管力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信息披露的主体及新闻媒体、信息服务媒体的行为;另一方面,建立权威性的金融信息中心,以最快的速度向外统一、全面的信息,减少信息大户对信息的垄断。
其二,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改善投资主体结构。为解决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培育机构投资者:(L)积极发展共同基金组织。共同基金是证券投资组合最普遍采用的形式,它以优化组合方式购买各种上市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进行组合投资,然后将组合等分成许多单位,并出售给投资者。由于共同基金内各种证券的风险——收益得到过滤、组合与均衡,并且风险与收益均由各基金成员共同分享,因而为投资者分散和减少风险提供了条件,并获得组合均衡收益的作用。(2)推动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入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资金实力雄厚,且具有资金稳定的特点,一旦投资股市,必然体现出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限长的特点。而按目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费只能用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方式;对养老基金也有类似规定,使得如此巨额的保险和养老基金长期徘徊在股市的大门之外。为了改善投资主体结构,有必要取消上述规定。
其三,合理解决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供需矛盾、利益扭曲、信息不对称、投机盛行的重要原因。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以健全信息交流机制、改善市场结构、减少由于投机造成的股价信号扭曲,能有效地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进而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问题:(1)真正按市场规律办事,解决同股不同价问题,使各类股东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地开展竞争,以规范股份公司的经营机制。(2)建立健全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配套措施,以及有关法规条例,使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有法可依。(3)分段实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以缓解市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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