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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不断增值,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增加资本积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生产资料,各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改、检修和出售、无偿调拨、盘盈、盘亏、报废、租赁、投资等事项,均需按财务管理权限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的原则,省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分工权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从价值管理角度确保帐卡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盘查清点;
(三)、会同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金情况,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购建和更新改造规模的意见;
(五)、参与固定资产检修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修费用计划的执行;
(六)、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资产保险和残值回收工作。
(七)、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资产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办理,委托省公司经营管理的参股公司其他单位原则上也由省公司统一办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生产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确保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卡物相符,协助组织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各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各项固定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
(六)、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调度部门负责主管调度通讯系统的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技术管理。
(一)、负责调度、通讯各项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运行、维护等技术管理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有关调度、通讯部分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查有关调度、通讯系统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生技部门审核。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分工主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维护保养。
(一)、负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及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装,经批准后组实施;
(四)、审查有关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是采购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参与和进行资产的购建、出售、报废、清理等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好使用效果,负责维护、保管好在库的资产。
(一)、负责按批准计划,采购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领退手续;
(二)、妥善保管在库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
(三)、办理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租赁和报废资产的清理、残值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按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进行建设并负责工程的质量及如期完成。
(一)、在建设期间对原有固定资产因工程需要需拆除或报废时,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二)、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时,要开具移交清单随实物移交。并在规定期限内,编竣工决算送审,移交清单应与竣工决算一致;
(三)、在建设期间,部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因工程需用,应即开具清单移交给生产单位,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各领用单位)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负责所管理的资产维护检修,保证资产的安全健康运行。
(一)、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并需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资产的保管使用落实到人;
(三)、经常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卡物不符,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各单位机构设置和分工不尽相同,各单位在制订管理办法时,可适当调整和补充,并将各自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报省公司。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价在两千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价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非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等。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列入固定资产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按《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凡列入目录的资产,均属固定资产,不受单位价值限制。
固定资产的帐卡登记以目录所列的登记单位为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
各大类下再以基本属性,按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和核算。其属性分类为:
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检修及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按审批权限及批准的计划进行。不论何种资金渠道增置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必须由企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建设单位移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改、扩建工程如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按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费用,减去拆除部分的变价收入计价。如推倒重建,则按新工程决算计价,原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或按市价),加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成本计价,其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累计折旧。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不包括安装费用),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用计价。同时按已提取的折旧,计入累计折旧。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同时按其新旧程度计入累计折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调试费等计价。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帐面值不得随意变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议作价;
(三)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或拆除附属设备、调整原资产价值;
(四)根据已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的计价有错误,必须更正。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与清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少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转让;
(二)、各单位按财权划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闲置、多余的等固定资产出售,其价格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作价,一般不应低于净值。
在出售时,由资产主管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出售单,经批准后,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并负责收回货款。财务部门据以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三)省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经省公司年批准可实行无偿调拨。
固定资产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无偿调出时,保管使用部门根据批文填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签章交财务部门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四)、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技术性能尚好的设备按质论价。
(五)、固定资产无论有偿或无偿调拨,均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省公司所属单位,由省公司审批,基层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转移由企业自行建立审批制度。
每一单位帐面原值在十万元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六)、用户投资兴建的专用输变电设备和地方投资兴建的农用输变电设备,建成后因供用电管理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省公司批准,移交给电力系统统一管理,实行无偿调拨。电力系统建成的输变电设备,无偿调拨给系统外管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凡属大型施工机械、500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2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30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需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八)、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修复费用太大或修复后使用年限不长,经济上极不合算;
(二)、腐蚀、损坏严重,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法整治的;
(四)、已淘汰的高能耗、低效率产品,无另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的;
(五)、国家规定报废的;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配件供应,又不能修复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二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其中凡属主机设备的报废,由省公司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二)、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必须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一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在十万元及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三)、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报废申请由使用和保管单位提出,经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后,填具意见,由各单位按财产划分权限规定申报。
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应由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管理,作好处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盈亏,应由原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分析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填具固定资产盘亏单,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上级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由于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出售和管理不善造成报废、盘亏的,应追究有着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毁损等财务损失 ,需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并同经税务机关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以下,需经地市国税局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及以上,需由省国税局批准后方能税前列支。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按《华东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分类、年折旧率表》计算、提取的办法。折旧年限和折旧率上表分类折旧年限与折旧率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股份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生产车间安装或存放备用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或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新建水力发电厂先期竣工的堤坝、隧道和火力发电厂先期竣工投产的若干机组共同使用的厂房、建筑物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六)、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分支机构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全额上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性支出。各项工程使用折旧必须报省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费用:按月将实际发生额计入修理费用。大修费用应按大修管理办法编制的计划经批准后,按项目进行控制。
部分大修项目,如水库大坝、灰场、输电线路等,如修理费用数额巨大,经省公司批准,可在大修间隔期内:分期计入有关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租赁和投资
第三十一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同样管理,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计提折旧。
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由承租主办部门按期通知财务部门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协议其所有权属我公司时,转作公司资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多余、闲置及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查,按财权划分规定批准后出租给其他单位。资产出租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出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及修理费用等双方权责。出租主办单位负责资产交接;租赁期间经常了解资产使用保养情况,通知财务部门按期收取租金,合同(协议)期满进行资产验收收回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根据财权规定审批。
投资时与对方订立合同(协议),明确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值;投资后的权、责和各有关事项,据以遵照执行。资产价值应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定。
凡使用房屋、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股合作、合营的企业应按合资、合作签订的协议或经营章程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获取资产权益,以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章 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工具,是实物动态、表态管理的纽带。在资产增加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生技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存财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副本两分,一份由资产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副本可根据需要多设几份,供有关单位或部门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纪录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和数量;
(二)、资产原值和加上安装费用后的总值,及其变动情况;
(三)、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和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资产启用时间和保管使用单位;
(五)、累计折旧情况:包括建卡时已提累计折旧及调整折旧额,年折旧率及其变动情况,停提折旧情况等。
(六)、固定资产卡片编号,编号可用10位数,前六位为固定资产的代码号,后四位为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顺序号,资产增加时,顺序号增加,资产减少时,其缺号不再补充,在资产实物上可装订牌号,牌号与资产顺序号一致,以便卡物核对。
为今后适应电算化管理,编号方法可根据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要求规定确定。
财务部门保管的卡片正本,要及时补充各项应填资料,以加强静态管理和计算单项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九章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产权非本公司所有,而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对受委托管理的发、供电资产,其生产运行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管理资产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及其价值。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范围和委托管理期间突发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大修、更改等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决算审定办法及资金来源。
(四)、运行、维护、日常修理等费用支付办法。
(五)、委托管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办法等。
华东集团公司内部资产委托管理时,另订办法明确。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的资产均应按委托合同(协议)所列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分别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据以管理资产的动静态,并作为与委托方核对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目前已受委托的农电资产应按规定按月提取农电维护基金,在该项资产的维护基金达到原核定的价值时,按合同(协议)规定转作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06号)、《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穗天委[*]56号)文件精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年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4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年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288号),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令法规,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添置(兴建)、验收、使用、管理、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长、维护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单位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明确专职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第四条根据管、用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任务是:
(一)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三)重点做好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对损坏的资产要积极维修,不随意报废固定资产。
(四)审核申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租赁、遗失、报损、报废、出售等变动事宜。组织固定资产的盈余调剂,报废回收处理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凡是自制、自建、单位捐赠(含个人捐赠)或无偿调入的财产及作为科研成果留用的仪器,经验收合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都要计价(估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类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作价记账:
(一)购建、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在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三)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护所开支的费用,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条增添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以及单位经济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按第九条规定及时作价入账和交付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在购建、改(扩)建、调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经办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再交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或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主管单位的,主管单位(下同)还应会同申请购建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品名,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统一建卡进行管理。按照“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各单位应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主管单位应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经常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可使用状态。
对于房屋建筑物、汽车和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修理、拆改、调换、借出、变卖等。
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且待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区财政局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区财政局有权予以调剂。拒绝调剂处置的,区财政局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含系统内调拨)、丢失、报损、报废、变卖等变动,都必须填报《天河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能办理。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凭区财政局批准的处置表及时调整登记。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技术部门鉴定,按第十六条程序呈报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
(一)汽车、摩托车提前报废的,必须凭汽车检测站或公务汽车定点维修厂(有二级资质以上)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因毁损、报废需拆除的,必须提供技术鉴定部门的“签定书”或区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
(三)大型专业设备、仪器等毁损、报废,须提供本单位技术部门鉴定材料或行业技术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四)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报废,必须提供天河区信息中心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遗失或失窃及责任人意外事故(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处理报告书,提供对责任人处理的材料或有关理赔单据。
第十八条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让收入等,按规定统一上缴区财政局。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非转经”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以及经区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不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同时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才能转作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我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区属各单位的经营性物业统一移交区财政局集中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经批准转作经营后,应当同区财政局办理经营性资产移交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移交协议及时调整登记。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履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在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一)国有企业未设置固定资产台帐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过于形式化,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有的使用部门虽然设置了台账,但执行不到位,相关的管理部门不清楚本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数目。企业在生产时一些固定资产被损失后,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因专注于生产而不作汇报,甚至为了免责故意隐瞒不报,所损坏的固定资产不会出现在财务账面上;固定资产的不合理使用(如不按使用要求标准使用,或者过度使用),缩短其使用寿命,使用时间远远低于折旧年限。
(二)资产流失严重
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进行严格验收,报销凭证仅仅是靠发票,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监管,有些固定资产被个人当作私人物品所用,如手提式电脑以及照相摄像机等容易携带的资产,公私混用的现象时常会发生。个别基建项目的支出情况只在科目中出现却不进行结算,企业的隐形资产就是这样形成的;超出计划范围的建设或者对房屋的修建和改造,所有建设资金列入费用之中,却没有转增固定资产。
二、强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提升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提高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一,应该做好对闲置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其再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闲置。资产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全面的掌握闲置资产信息,并合理处置相关固定资产的使用等问题。第二,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结构配置进行合理的优化。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自身对相关核心业务发展的需要的前提下,确立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并以战略目标为立足点,对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最优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以减少固定资产的闲置。
(二)严格制度落实,实现固定资产管理流程规范化
其一,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定制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落实,依据具体的真实需求,针对在年初制定的购置计划和购置预算购买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免由于没有计划的购买导致固定资产的长期存放于仓库中,造成浪费。其二,对于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并形成制度。企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季查或年查,对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掌握的一清二楚。从固定资产的预算开始,直至资产的入库和处置等全部环节都应包括在内,规范目标控制和考核制度,使固定资产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
(三)拓展管理渠道,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实现固定资产的管理
当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多则上亿元,包括的固定资产条目众多。若离开了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科学的管理就难以实现。国有企业具有资金实力雄厚的特点,信息化的社会资源相当丰富,ERP系统的使用以及条码信息化管理技术的使用,不断完善数据库管理,深化固定资产的智能化管理。
三、提高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的发展方向
(一)划分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实行分包到人的制度
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记账制度等。固定资产要有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对资产进行保管要有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实物和财务账目的管理由不同的专业人员承担,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对于贵重物品的使用要实行登记管理,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领用制度。如果使用资产的部门或个人发生改变,要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修养,树立高尚的价值观,树立责任感,责任到人。
(二)要强化和完善企业内控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包括利用外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简化高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和重点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省、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六)编报和审批开工报告;
(七)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后评估。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作适当合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咨询评估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统称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主管部门上报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按省规定权限分级审批。
第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计划(经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编报和下达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省级各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和行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和转发。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管理的角度,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提出预审意见,或受委托对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金融、统计、土管、环保、建设、规划、审计、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市(地)、行业的用地需求,提出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建议,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资金,应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其他出资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各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综合平衡的要求安排项目及投资。
第十四条 预算外建设资金及交通、电力、水利、邮电、教育等专项建设资金的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建议,财政部门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财政等部门相应下达资金计划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信贷资金、证券资金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衔接以及有关资金来源的项目审批管理。完善省建设资金联席会议制度,引导资金投向,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各方的资信、资金到位及贷款偿还的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机构担保项下的境外融资,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均应纳入计划。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资本金制度。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在落实资本金后才能进行建设。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有关规定出具出资证明。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出资承诺制,项目的各出资方经严密论证后作出出资承诺,建设中资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重大项目实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条 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咨询、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大中型工程以及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由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所有项目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落实质量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周期和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取费标准等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与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加强在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计划外投资项目,财政、金融、审计、土管、规划和建设、环保、消防、房管、工商等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的,除须由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外,还须补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或未列入相应投资计划的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地区,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暂停审批其投资项目,暂停下达该部门和地区的省级投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各市(地)、县(市、区)自行审批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影响全局综合平衡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上一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行使否决。被否决的项目,不得继续进行建设或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调整产品方案的,对尚未开工的项目,需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对已经开工的项目,应补办有关报批手续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设计、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批准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由省有关的部门暂停审批其编制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章程要求及时到位的,要限期到位;逾期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未按期偿还的市(地)、县(市、区),暂缓审批新项目。
《贷款通则》得到完善
《办法》吸收了国内外商业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在内容上较《贷款通则》至少在以下六大方面做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具体而言:
扩大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适用主体范围
与《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的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相比,《办法》第二条将贷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即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甚至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只要有权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均应接受《办法》的约束。
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贷款通则》时,尚没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境内。《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事实,适应了新的形势变化。
增加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与《贷款通则》中有关借款人义务的规定相比,《办法》第十九条不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借款人的义务,而且特别强调了借款人的承诺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保证条款,即“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而且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保证条款是各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调整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如果违反了保证条款,贷款人可以推定借款人构成实质性违约,在此情形下,贷款人可以采取加收罚息、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甚至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事实上,在实践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一般也订有保证条款。例如,一般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保证条款往往这样规定:(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上述保证条款从表面看似乎比较全面、具体,但与《办法》的规定相比,在很多方面还是没有涉及。例如,贷款项目与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
事项,而且《办法》使用的语言更为精练、简洁,体现出了高度的立法技术。
特别规定了贷款人受托支付
在贷款合同履行方面,与《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单一方式相比,《办法》在强调风险控制理念的基础上,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特别规定了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规定了相应的操作规则。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办法》的最大特色,是在新的信贷形式下采取的一项金融创新,是对《贷款规则》中规定的贷款发放形式的完善与补充,有利于减少固定资产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有利地堵塞了信贷管理环节的漏洞。
完善了借款人的提款条件
与《贷款通则》相比,《办法》对借款人的提款条件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例如,《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及支付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约定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
借款人满足或实现提款条件是贷款人履行放款义务的前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贷款人在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不符合上述提款条件,可视为借款人构成预期违约。在此情形下,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例如,拒绝支付相应的贷款,甚至采取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扩展了贷款人贷款的评估范围
与《贷款通则》规定的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相比,即“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办法》不但强调对借款人自身资信的评估,还将评估范围扩展到了对项目本身的评估,即第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相比《贷款通则》,《办法》对今后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细化了贷款人贷后审查制度
在贷后监管方面,《贷款通则》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贷后审查制度,即“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与《贷款通则》相比,《办法》针对《贷款通则》在贷后监管的不足做出了补充规定,明确提出了贷款人应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办法》特别要求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要求贷款人建立完善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体现了《办法》充分考虑了固定资产贷款符合项目贷款的一般特征,是提升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一大进步。尤其目前国内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背景下,《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为拉动内需的投资项目保驾护航。
最大亮点
与《贷款通则》第三条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和第四条规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信贷原则相比,《办法》第四条在总结各国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大胆吸收了《巴塞尔协议II》的立法宗旨,明确而简明地规定了两项新的基本信贷原则,即“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更令人惊喜的是,“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始终贯穿于《办法》的全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往立法所没有达到的高度。具体而言:
《办法》明确了贷款人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全程监管的具体要求。《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中各个环节,即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个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办法》特别强调贷款人对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充分协商后做出具体约定。例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办法》要求贷款人完善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着重强调动态监测的特色。为了克服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因不合理绩效考核导向所造成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
总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近些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状况的有力回应,这对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具有终极价值。
尚待明确的问题
总体而言,虽然《办法》较《贷款通则》做了大量的补充与改进,有利于保障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但《办法》在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上仍然不很明确,而且,在复杂多变的信贷市场中,银行业监管部门今后有可能面临更复杂的监管挑战。
《办法》的适用对象尚存疑问
《办法》虽然明确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但《办法》第二条并没有规定贷款资金的具体来源,也就是说,《办法》的适用对象虽然是固定资产贷款,但是否完全属于《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自营贷款尚存在疑问。而且,如果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采取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甚至信托贷款的形式,则信托机构发放的信托贷款是否也应遵守《办法》。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贷款可否采取除自营贷款以外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或特定贷款形式。
此外,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法》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但《办法》没有明确界定出房地产开发贷款究竟采取广义概念,还是采取狭义概念,即是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贷款,还是包括了诸如一些非商业性的廉租房、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等由政府出资或支持的公共产品或者公益设施的开发与建设。
《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权利的规定能否并入《办法》并不明确
在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办法》出于“规范金融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立法目的的考虑,主要规定了贷款人的义务,而在借款人权利方面几乎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相比《办法》,《贷款通则》的第四章、第五章对借款人资格、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贷款人的权利做出详尽的规定。因此,今后如果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对借款人的权利没有做出约定,此等情形下,能否适用《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也需要有关部门对此做出明确的反应。
“分级蠕变”可能是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今后需要密切监管的重点
《办法》规定的复杂信贷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成本,为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减少信贷成本,借款人与贷款人在今后固定资产贷款实践中可能出现同谋行为,即有可能采取“分级蠕变”的手段,通过将项目分割成小项目或分批进行项目申报的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将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贷款资金分解为两笔贷款资金,或2%和3%;或1%和4%。也可以将一个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的完整项目分解成小于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的两个或多个项目。因此,“分级蠕变”可能是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今后密切关注的规避行为。如果对“分级蠕变”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则《办法》就很难实现预期效果。
《办法》与《贷款通则》在适用上需要进一步协调
《贷款通则》是由人民银行制订的,而《办法》是由银监会制订的,从法律性质而言,二者都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规章的适用效力问题。例如,《办法》第八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表明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今后应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而《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这里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如果既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又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超过10年的自营贷款,此等情形下,贷款人究竟是去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还是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甚至需要到这两个部门办理备案。此外,如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人民银行对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究竟如何解决它们的意见冲突等,这些问题尚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人民银行进一步协商解决。
金融机构应做的工作
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因此,金融机构当务之急是要严格遵守《办法》的具体规定,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从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的高度出发,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方面注意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重新修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空政策的实际需要,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中,金融机构在今后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时应遵守《办法》的具体规定,尤其应将《办法》规定的承诺条款并入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否则,不但可能影响到贷款人的权利,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自身效力,甚至还有可能遭受到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制裁或经济制裁等行政处罚。
建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
金融机构应遵守《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的具体规定,熟悉并掌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尤其是对有关信贷人员,应特别加强培养并提高他们在项目风险方面的评估知识与能力。
关键词: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
1引言
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给民办高校办学以巨大的空间,很多民办高校不断扩建并提升自身的教育水平,相应的,民办高校固定资产也在不断增长。固定资产是民办高校的重要财富,也是教育质量提高的基础,但是,很多民办高校却存在着固定资产管理不善的问题,使得大量教育资源限制和浪费。对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提升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促进民办高校良性发展。
2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民办高校固定资产包括民办高校校园内的所有实体资产,例如校舍、教室、教具、体育教学设备、音乐教学设备等。一切有形的并且用于民办高校教学的资产,都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民办高校是教育经济实体,重视资产管理,但是长久以来,资产管理的重点都放在了资金管理和知识教育产权管理方面,在固定资产管理上,民办高校缺乏一定的经验,也缺乏系统的管理措施,因此导致了一定的管理问题。
3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及原因
3.1民办高校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固定资产是民办高校教育教学的基础,民办高校的工作者,尤其是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有必要对固定资产管理加以重视,例如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制度建制、要求教师和学生在使用固定资产时重视其资产价值,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将固定资产详细记录以便用来评价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等。但是实际上,民办高校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很多高校仅有形式上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实际上的管理行为有所欠缺;还有些民办高校,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忽视某些固定资产项目。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者的管理态度不够明确,管理能力不足,不能全面了解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的构成,也不善于在工作中进行全面的资产管理。
3.2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效力不足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民办高校的办学实力,并且保证固定资产的充分利用,但是由于民办高校的不同部门、不同专业、二级学院需要的固定资产是不同的,不同的需要致使购置固定资产在很多情况下成了个体行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常常只能被动的批准购置计划,这种现象导致不少二级单位只关注自身的利益,学校无法对资产的购置以及管理进行统一的规划,导致固定资的使用效率偏低。固定资产管理效力不足主要在于管理方法落后,很多民办高校还使用人力核查的方式,这种管理方法浪费精力,而且很容易出错。
3.3民办高校固定资产应用监督不善
固定资产是民办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办高校的财富。固定资产应用的结果应体现在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教学技能水平提升和学生管理状态提升等方面。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一定的使用规则和监督,部分教师将固定资产用于个人行为,例如,利用那个学校资源完成个人项目,不对学校报备,也不缴纳租用费用,这使得大量固定资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4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4.1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者的职业水平
对固定资产进行妥善的管理是民办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者的职责,但是,很多高校相关工作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不重视,受自身的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限制,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着部分不足。要解决问题,必须从提高固定资产管理者职业水平入手,主要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求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者全面学习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一定要培养优秀的资产管理者,才可能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第二,民办高校董事会应该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一定的要求,结合财务部和学校管理部门的意见,检验固定资产管理者的职业水平,并予以工作上的调整或者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为全面。
4.2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应有所改善,改变原有的人力管理的方式,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精确性和时效性,这是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力之必须,简而言之,就是使管理方法与时俱进。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计算机和互联网被广泛地应用到各个领域,所以,民办高校也应当跟上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积极变革落后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运用最先进的管理技术。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采用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方式,创建固定的资产信息关联网络,确保不同的部门能够共享信息,时时了解资产的购置情况、使用情况,尽可能减少人工管理和人工核算的工作量,确保管理质量;另一方面,运用条形码技术开展日常管理,保证管理的规范化以及科学化。
4.3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要实现对固定资产应用的全面监督,应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机制的建设入手。在管理制度方面,应将固定资产的应用以及应用申报程序细化,写入民办高校管理条例,号召全校师生广泛学习;在监督机制方面,除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之外,高校师生也应该参与进来,以保证固定资产应用合理。
5结语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在于重视程度不足、管理方法落后和缺乏监督。提高管理工作和的职业能力,使用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是解决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方法,希望本文能够为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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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制度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在2014年初正式施行,同十几年前的旧版制度相比,新制度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更高,对会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改变。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重点改动的环节,表明了政府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期望。
1、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准确性是会计工作最基础的目标。虽然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使得会计人员在生产会计信息时难以准确地反映出高校固定资产的真实状态。该种情况下会计信息准确性的缺失是由旧制度规定所导致,会计从业人员无法避免。新制度针对管理办法的落后,对相应规定做出了调整。新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价值。权责发生制同收付实现制相比,有效抑制了固定资产虚增,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并且准确反映出后期维修、改造资产价值增加等情况。权责发生制关注固定资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明确了固定资产后续折旧、改造等情形的节点,提供了更加准确的固定资产会计信息。权责发生制在高校的运用尚属首次,因此对会计人员在思想、专业技能水平、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2、范围缩小,管理从严
以前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较广、明细较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呈现出多而杂的特点。新制度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效果,以少而精的指导思想,对固定资产重新做了定义。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得到提高,并且把一些数额较大,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列为了存货,减少了固定资产管理的数量,使得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加合理。如今固定资产少而精的管理方式要求会计人员集中精力管理好固定资产。虽然固定资产的范围有所减小,但是对管理方式和方法的要求都提升了一大截,对管理人员来说是巨大的挑战。
3、合理确定折旧方法和年限
新制度要求高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每年损耗,在资产负债表中真实体现固定资产价值。过去16年里,高校会计从业人员从未对固定资产计提过折旧,这份工作对于高校员工来说非常陌生,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度。会计人员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困难。会计人员需要针对固定资产实际情况进行主观判断,要求其不断加深对新制度的理解和学习。
4、提高各部门协调性
固定资产的管理涉及高校内的很多部门,包括固定资产申报购置时的使用部门、采购时的物资部门、入库时的仓库部门。财务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离不开上述部门的配合,因此协调工作十分重要。固定资产入账时间、资产价值需要采购部门提供资料,折旧需要依据使用部门定时汇报的资产状态进行计提。由此可见,为了管理好固定资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必不可少。
二、目前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新制度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处于衔接期的高校,目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与新制度的要求存在差距,为了更快适应新制度的有关要求,首先应当对资产管理现状有清晰的认识。
1、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不匹配
高校在过去采购财务软件时,并未考虑固定资产折旧功能模块。除此之外,财务部门使用的财务软件同资产部门使用的管理软件缺少对接接口,两个系统较为分裂,使得财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信息,加大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难度。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信息衔接的不通畅会带来许多问题。首先,财务处无法通过系统及时查询到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耗损情况,导致固定资产在折旧时缺乏可靠的依据;其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能了解到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情况,导致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同一资产价值出现不匹配的现象,给管理造成了困难。
2、账目、账实不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做到账目、账实相符。由于旧会计制度中并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因此高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通常局限于固定资产入账时点,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严重缺失。正是因为制度的规定以及会计人员的不重视,个别高校甚至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仅仅通过凭证、账簿来反映高校固定资产。当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时,财务部门无法及时进行记录,并且无法查阅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前状态,极易导致账实不符。除此之外,资产部门、验收部门与财务部门入账时间存在不同步性,导致有账无实、有实无账。
3、固定资产信息化程度落后
高等学校目前已经完全实现了会计信息化,传统的手工记账模式已被取代。然而高校会计信息系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第一,高校目前使用最多的是单机财务软件,未建立集中的数据库管理,使得上级部门审查高校固定资产状况时必须前往高校,降低了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第二,学校财务软件的内部封闭性导致固定资产申报购置部门的申报计划难以被高校其它部门的负责人了解,容易盲目购置固定资产,导致浪费。第三,由于没有专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更新较慢,偏离了信息化的初衷。
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在过渡时期的衔接对策
新版会计制度加大了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固定资产管理的跨度也由固定资产入账时点延伸到了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理(折旧、减值、处置)期间。目前高校正处于新旧制度的过渡期间,为了更好地达到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必须加大力度做好衔接阶段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1、加强管理团队建设
高校固定资产目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旧会计制度未对固定资产管理做出严格要求。高校领导在旧制度的影响下,忽视了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对其认识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首先应当提高领导、管理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认识,通过培训使得他们深刻了解在目前高校运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筹划建立三级管理网络,对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权力和责任的划分。使用部门最为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状态,结合经验与判断,分析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等情况,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了解,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并组织相关管理工作的教育和培训。高校应当加强管理团队建设,在三级管理网络上各尽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能力。
2、加强清查,理清账目
高校固定资产过去存在着账物不实的情况,为了在新制度下能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与价值,应当对过去错误的信息进行纠正,确保新制度执行初期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解决好固定资产遗留问题,需要在衔接过渡时期开展固定资产全面清查工作,对高校当前固定资产的存量以及价值准确统计。清查过程中,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计工作,准确区分并记录土地、文物、图书等不进行折旧的资产,确保将来计提折旧数额的准确性,也便于不同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
3、建立开放性固定资产管理共享平台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对策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1.1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的盘点时间,不能做到账实完全相符。一是购买货物记入固定资产方面,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固定资产数值不能完整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购买、报废状况,往往是固定资产购买人、使用人、入账人沟通不畅,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账目无法与实际固定资产数量、金额相符;二是自行建造的房屋记入固定资产方面,由于财务竣工决算滞后或数据不准确,造成固定资产长期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或录入信息不准确;三是其他单位调拨的货物记入固定资产方面,由于调拨手续不健全,无法记入固定资产,造成账外资产长期存在。第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制度限制多,使固定资产价值长期虚高,法律规定行政事业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按照原值记入固定资产,每年不能按照其正常的资产净值计提累计折旧,不能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变化情况,无法真实的体现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无法正确判断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价值,固定资产价值虚高的情况长期存在,无法正确估计单位实际资产价值,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时报废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正规,处置不规范。首先,固定资产的重建和维修工程界限不清,为了规避增加固定资产,一些大型的资产主体重建改造分多形式进行,将大的工程项目分解成小的,视同维修工程,不做资产的增加。其次,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程序,擅自出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脱节,导致了部分固定资产流失。第四,一些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购买和修建没有预算和计划性,固定资产重复购置,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众多。使得一些单位固定资产大量闲置,造成了固定资产的大量浪费,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使单位资金也造成支出压力。
1.2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重业务轻管理,认为财务工作主要是财务收支制度是重要的,固定资产可管可不管,固定资产购置回来放在单位,不丢失就算管理,“重财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长期存在,对资产的管理没有形成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第二,没有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由使用部门和办公室、财务管理等部门进行相互配合完成的,业务科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者,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数量、金额的掌控者,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配合和相互的制约与监督,造成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缺乏制约系统和监督管理机制。业务科室使用固定资产不细心,丢失、损坏、管理人员更换不通知办公室,办公室不能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状态,无法将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数量、金额告知财务,固定资产的管理就将陷入管理混乱的状态。第三,行政事业单位无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人员还不能固定,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缺乏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心,没有绩效考核的要求,所以对固定资产工作不重视,无法做到真正对固定资产认真负责的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原因
2.1忽视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多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公益性的单位,固定资产有很多是上级部门无偿调拨的,上下级固定资产调拨手续不能及时履行,上级单位认为固定资产调拨下去任务就结束,下级单位认为固定资产是上级单位调拨的,我们没有投入资金,只是使用,不用对固定资产管理投入过多精力。致使这部分固定资产长期处于有人用,无人管理的状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2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设置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门的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中,常是办公室或财务科设置“兼职”人员管理着固定资产。很难明确各个部门职责权限,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2.3管理执法不够严格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国有资产流失罪包含的罪名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现实中也很少有人受到处罚。没有起到预期的警示作用,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2.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不够重视,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不能将管理制度纳入年末绩效考核中去,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2.5会计账目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脱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只记载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无明细实物数量、规格型号、使用部门、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固定资产却由单位业务部门购置、使用和保管。由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与核算部门不一致,相互沟通衔接不够通畅,导致固定资产的使用不规范、保管不妥当、清查不及时,报废程序不合法,账实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方法
3.1完善资产管理机制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制定适应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定,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认真做到“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遵守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规定、做到“责任到人、物尽其用”。有明确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监督人,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各尽其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做到资产使用回复,保管得当,清查及时,报废合法。努力构建一个职责明晰的管理责任制,这样有利于资产的使用管理。
3.2落实资产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种类也日益增加,固定资产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期限也各有不同,事业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要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努力纠正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用健全的制度管理固定资产。
3.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制度要规范
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年限或未到达使用年限存在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要安装上级单位正常的盘亏、报废程序处理固定资产。不能私自处理、变卖固定资产。对于安装正常程序处理后的固定资产存在残值的,要及时上缴财政,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随着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新时代,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固定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管理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但是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繁杂、琐碎的工作,单位容易忽略其重要性,只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单位领导重视起来,齐抓共管,才能让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正规化,国有资产才能得到安全的保障,国有资产才不会流失,只要上抓下管,齐抓共管,固定资产管理会早日步入正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