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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督察;执法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62-03
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是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解决好警务督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人民警察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量和效果,构建和谐警营,创新社会管理,树立公安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警务督察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公安警务督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在执法监督和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过程中,警务督察部门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不引起重视,势必对公安监督品质、监督效果产生不良影响。其主要表现:
(一)基层督察警力与督察任务不匹配,导致基层督察工作流于形式
以福州市公安局为例,全市警务督察人员71人(其中督察长15人,兼职督察38人,市局督察含审计18人),大多数县、市、区仍然只有1人专(兼)职。当前,警务督察工作任务重、内容多、范围广、时效紧,面对这一困难,致使警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使相当一部分执法监督内容很难落实到位。比如,一个县、市、区公安局,专职(兼职)督察只有一至二名,要对本单位诸多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进行动态监督,要对公民报警求助和控申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办理,要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不实检举、控告进行澄清,还要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等等。要督察的内容很多,但人员却很少,执法监督工作很难达到满意效果,督察任务与督察警力的矛盾日益显现,导致督察民警经常面临“两难”境地。
(二)内部执法监督力量尚未形成合力,警务督察部门往往“单打独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常设有具备不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和科室,如,县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部门具有专门执法监督职能,法制、部门具有综合执法监督职能,刑侦、治安、交巡警等业务部门具有本警种执法监督职能。由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并不是从有利于整合执法监督力量的角度来确定,因此,各种负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又往往隶属于不同的副职领导分管。各部门之间、领导之间又往往缺少沟通与协作,致使执法监督力量难以形成合力。在实际执法监督过程中,由于分工不明,相互之间存在职能交叉重叠,重叠环节往往陷入各个监督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的盲区,加上各部门分管领导的不同,容易造成各自为政,各行其道,甚至会产生监督部门对某一监督事项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妨碍了执法监督的有效发挥,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的质效。此外,当前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后,只挂“督察大队”牌子,警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在实际操作上,督察大队只能说是“空壳子”,其职能的履行大打折扣。由于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力量不能产生联动效应,以致于发现、纠正和查处执法问题不力,经常导致某一项监督工作处于零打碎敲的状况。即便实施了执法监督,这种“多头式”的监督也往往似“晴蜒点水”,无法“疏而不漏”。例如,从2011年5月26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清网行动”,目的在于清理网上逃犯,消除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行动中,警务督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发挥推动落实的职能优势,积极会同成员单位,不间断地对专项行动情况开展现场督察,但对重点逃犯抓捕工作的跟踪督办,对网上在逃人员撤销工作,对逃犯身份被“漂白”等问题进行责任倒查,这些业务毕竟不是警务督察的主业,如果单靠督察唱“独角戏”,刑侦、法制等警种部门假如不主动介入,“清网行动”势必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又如,在开展执法监督中,公安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和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估过程中能够发现问题,但没有对民警的处理权;公安纪检监督部门拥有执纪的权力,但往往又缺乏发现执法问题的条件。而公安法制部门和公安纪检监督部门在执法监督方面又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这就造成了在发现、纠正和查处执法问题方面的脱节现象。
(三)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督察不到位
通常情况下,警务督察部门对警车、枪支、警容警貌、考勤查纪方面检查比较多,而对执法活动中易诱发民警执法违纪的涉案财物动态监督比较少,尤其对以下4类情况督察不够:一是违规扣押类。违反办案程序,不经审批、不经立案、不出具法律手续,随意扣押涉案财物;擅自扩大扣押范围,将与案件无关联的财物随意扣押和违规收取案件押金;超范围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二是违规处置类。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交、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违反规定或寻找借口,随意没收涉案财物;坐支、挪用、截留、私分、贪污、调换、侵吞涉案财物和保证金。三是违规罚没类。违规没收或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乱收滥罚;违反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和使用票据不规范,白条入帐。四是遗留的涉案财物类。刑事案件已移送,但案件相关财物未处理;行政案件已结案,但案件相关财物未处理;无法查清属主的涉案财物未处理。刑事案件已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案件已结案的违法行为人合法拥有的非涉案财物;刑事案件被害人、行政案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拥有的财物未及时归还。这4类问题的督察往往是在群众投诉后才进行倒查,但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无法事前事中监督,有效预防和避免挪用、占有、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等问题的发生。
(四)对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单位审批过程动态监督不到位
当前执法办案系统、视频监督系统等已经纳入督察监督系统,但是对户政审批、护照审批等行政审批过多强调的是服务,而对审批过程的监督力度不够。对户政、消防、出入境、交通管理等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一些乱收费、乱办证(如对盗抢机动车变相过户、上牌)等职务违法违纪问题尚未有效列入督察工作范围,对审批过程无法做到动态监督。
二、解决督察执法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当前,公安机关应按照2011年10月1日新出台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准确把握警务督察执法监督发展态势和监督要求,对执法监督工作应做到抓住源头、立足防范、突出重点、关口前移,做到事前、事中督察,不断提升公安监督品质。
(一)挖掘内部资源,壮大督察力量
一是必须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县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人员。公安机关特别是区县公安局,必须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健全机构,调配充实人员,使之高效运转。二是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执法监督素质。督察人员应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全方位提高公安工作监督技能和水准。三是整合内部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必须建立督察部门以现场执法监督为主,纪检监察以人为主、法制部门以事为主、部门以投诉为主的监督模式,进一步理顺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范围,确定监督权限,形成责任明晰、分解科学、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全程监督,形成有效监督合力。四是建立与业务职能部门的互动机制。督察部门与其他警种、部门是并行关系,由于职责任务不同,督察部门可以督促其他警种、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可以对一些警种、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意见,但不能由此判定督察部门的地位高于其他警种、部门。由于职责任务不同,督察部门在队伍建设中一直起着“睛雨表”和“探测棒”的作用,警察部门掌握公安队伍和业务方面的信息情况相对于其他警种、部门而言较全面些。为此,督察部门必须树立整体意识,加强与其他警种、部门的沟通协作,日常工作中主动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参考,并借助其他警种部门的力量,抓好相关监督工作,共同促进公安队伍和公安业务的建设。
(二)抓住关键节点,开展重点督察
把公平用权、公正执法、公道处事的理念根植到每一名督察民警的头脑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督察工作和每一个执法督察环节中,使警务督察部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以及督察、处理的每一起警民纠纷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社会公众的评价。一是加大对接处警的督察力度。首先是加大对指挥中心接警、指令各部门处警活动进行督察,从接处警语言、业务、指挥平台记录、录音等入手,强化指挥中心民警的业务素质,杜绝群众报警、求助因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语言不规范、业务水平不高造成群众不满情绪的发生。其次是加大派出所、交管大队接处警活动的督察力度,强化民警的首问负责制度。接处警活动是公安执法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案件能否成功处理的关键环节,若因这一环节工作做得不到位,就可能造成涉案人员不能被依法处理、当事人可能因首警的执法行为不满而上访。二是加大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督察力度。警务督察部门必须加强对办案单位办理的各类案卷、执法台帐的查阅和核对,从扣押手续、扣押财物保管、处理等方面入手,督察保证金和赔偿金的退还情况,防止涉案财物被挪用、占有、使用、擅自处理等问题的发生。对涉案车辆实行报备制度就是有效制止违法、违规使用的监督办法之一。三是加大对执法活动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督察力度。警务督察部门宜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采用随警督察、不定期督察等形式,对易发生问题的传唤、取保侯审、继续盘问等初始执法环节进行现场督察和暗访,督察执法办案单位实施传唤、取保侯审、继续盘问等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范围,对被审查人的看管措施是否落实及是否有打骂、体罚、虐待和滥用警械等问题,同时加强对候问室、讯(询)问室安全检查,严防涉案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及自伤自残事故发生,努力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警务督察部门更应重视监管场所的现场督察。对看守所、拘留所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督察,防范超期关押、殴打被监管对象,监管民警为被监管对象通风报信等问题的发生,促进监管工作依法、健康开展。看守所、拘留所对新入所(提审后入所)人员应进行身体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体表有伤情的和有严重疾病的、按规定不能收押的人员,坚决按规定解除收押。坚决杜绝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自伤自残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查纠执法办案单位刑讯逼供、打骂体罚问题,以遏制执法环节上的顽症,把严格执法与保护人权统一起来。
(三)落实督察责任,规范督察活动
警务督察部门必须通过加强执法责任制的督察,促进执法单位、部门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范围、责任、目标和落实责任制的具体措施,明确办案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推进和完善从民警到领导的公安执法责任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督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的作用,用足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手段。切实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发挥好事前、事中监督,杜绝各类因执法造成的涉案上访及行政赔偿事件的发生。
强化执法督察是新形势下加强公安督察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是构建和谐警营,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执法监督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解决,必然削弱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权威,影响警务督察尊严。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
一、我县巡警工作现状及巡警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来看,由80年代中期至今,各大、中城市都把推行和深化巡警体制作为掌控社会治安局面,打压犯罪空间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直到1997年我县才通过公开考录的形式,面向社会招录了20名警员,正式组建了 “110”直属大队,主要承担“110”指令出警并兼有城区巡逻任务。20__年5月,在“110”出警队的基础上成立巡特警大队,在编民警19人,协警员20人,首次确定了巡逻主业的地位。至此,我县才建立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巡警队伍。从我县社会治安管控实际的结果来看,巡警体制确实给治安管理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诸如:发案率低了,破案率高了,特别是抓现行的机会多了,甚至由于巡警的出现改变了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困难找巡警”已经成为妇孺皆知的事情。然而,在十年的巡警工作中也遇到了诸多实际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巡警体制的建立并没有实现以巡警为依托,把大部分警力摆放在街面上的最初设想。西方发达国家通常是少则60%的警力参与街面的巡逻,多则90%的警力参与街面巡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警察在街面上相对高的见警率,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治安巡防网络,达到降低犯罪概率的目的。我县20__年建立专业巡逻警种以来,在编民警才25人,将其散落到全县大街、小巷,很难保证有较高的见警率,加之我县除交通警察在街头采用守望勤务方式外,其他警种很少从事街头勤务。因此,深化巡警体制改革是一种必然趋势。为达到对社会治安局势有效管控的目的,打压犯罪空间,各地公安机关都积极采取措施强化街面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就我县而言,县局每年都要在夏季组织一定规模的城区街面巡防行动,主要是抽调机关各警种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巡逻设卡,由110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以追堵的方式打击现行,防范犯罪,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实际操作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即便是这种集中行动,撒向街面的警力也只是全局警力的10%,且参与巡防的人员大都是从局机关抽调,人员结构复杂,各单位之间缺乏协同作战意识,加之没有可操作性的奖惩机制作保障,消极怠工,甚至不出勤的情况时有发生。很显然,这种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其生命力大大被削弱。
(二)警务运行机制的不合理、警力摆布的不平衡,造成了警力的部分浪费。同样是街头,巡警与交警同时出现,同样是社区,巡警与派出所民警同时出现,在城区一个普通的案件现场,甚至同时有三个不同警种的民警出现。如:发生在县城的一起入室盗窃现场,巡警在第一时间赶到,接着赶到的是辖区派出所民警和刑警。一个简单的现场出现三个警种至少6名警察,动用三台警车,大大增加了出警成本,警力和财力的浪费是不言而喻的。这种不合理的警务运行方式以及警种间的互不干涉“内政”在现有警力紧张的情况下,既造成警力运用上的浪费,客观上也造成了各警种之间“遇利想争,遇责推诿”,这就是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实行“交巡合一”、“巡警驻所”等警力布置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巡警定位在“先行处置的角色”,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警种职能的发挥,影响了巡警执法水平的提升。目前,各警种主要是依据国家和政府制定的法规、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巡警是根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规定》履行自己的专门职责,其角色定位是对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实行先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从巡警的作用上看,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警种潜能的发挥。此外,我县巡警办理的案件仅仅局限在抓获的现行案件上,在执法执勤环节中,缺乏主动进攻意识,许多案件在处置完现场后就直接移交派出所或刑警队,一“交”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巡警“查案”能力的普遍缺失和懒惰情绪的滋长,不少民警在做了几年巡警后,在办案上仍是一个新手。
(四)对巡逻勤务的安排尚缺乏科学性,监督不到位。各国警界十分重视对警察巡逻勤务进行科学安排,有的甚至把科学的巡逻勤务当成整个警察工作科学化的标志,警学理论界也对警察巡逻勤务进行专门的研究,其核心内容是合理安排警力的问题。我国巡逻警力虽然人数较少,无法进行全时空的科学安排,但合理的分班制度,科学的警区划分也是必要的。我县目前的状况是,大部分的巡逻警力主要被用来应付“110”的出警,而少数巡逻警力走进街道、社区,也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而作用有限,西方国家的督察制度主要是用来监督巡逻勤务的,是巡警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与此相比较,我国公安机关中的督察部门在这方面监督力度不够。
(五)现行的巡警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发展的要求。多年来,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对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但是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时好时坏的老大难问题。应该说,公安机关对打防关系早就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并提出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以防为主”的思想,而今天提出建立社会治安防控机制意义则在于如何将思想变为现实,即是要在操作性上下工夫,特别是要建立一种机制,使社会治安问题得到长久性的防控。很显然,这套防控机制就是要建立警察对社会面的防控网络。近两年来,我县围绕“三基”工程建设,大打防控品牌,针对城区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密织防控网络,在城区防控上收效良好。然而由于巡警警力有限,无法将巡逻勤务有效延伸到农村,造成农村巡逻力量以社会治安力量为主,巡逻主体不具备专业素养,巡逻防控成效并不明显。总之,我县巡警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大都是新时期巡警体制发展中遇到的普遍问题,也是必须克服和改革的问题。
二、对县级巡警体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严格地说,巡警体制的主要作用就是围绕“少发案、控制住已发案件并及时破案”,建立科学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这个目标而开展工作,而这一运行机制的核心是以公安机关警力为主体,辅之以社会治安力量对社会面及有可能发生治安问题的地方进行全时空控制。要达到这个目的,基本的做法是将社会面划分成若干个小的警区,以责任到人的模式,以巡逻作为最基本的工作方法方能达成。由此就需要将大部分警力放到街面上,真正实现警察的办公室就在街面的警务理念。因此,要想形成真正动态的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就必须对我县现行的警察组织结构、业务分工、警种构成以及工作方式等等方面作相应地调整,尤其是对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叠以及内勤过多,街面警力过少的局面进行调整,国务院出台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出台的《公安部关于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性意见》为我
们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提供了依据。设置巡警的目的明确了,现行巡警体制的缺陷找到了,如何改革已是不言自明。笔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认为可以从解决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解决基层警力保障问题
一是要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保障跟着基层走”的原则,充实基层警力,就要精简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把警力最大限度地沉到基层一线,确保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实有警力达到总警力的85%以上。固始县公安局在推动警力下沉上可以说是不遗余力,现在有占全局89.2%的警力在基层一线。二是要解放警力,就是要通过建立乡镇(街道)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把有限的警力从繁重的纠纷调处和大量非警务活动中解放出来。同时,要借好外力,积极探索建立“文职雇员”制度,对公安机关的后勤、科技等非保密、非执法岗位,可大胆借用社会资源。三是在各警种熟悉巡逻和各自业务的基础上,经过长时间的磨合,逐步走向警种大一统的道路。笔者认为,县级公安机关最终的格局应该是除必要的便衣警察(刑事警察)和少量的技术等专业警察外,大部分警力都是从事巡逻的制服警察,巡警部门应该是警察部门中最大且最重要的部门。在我国警学届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只有巡警部门不能解决问题时才有建立其它部门的必要。
(二)解决警力优化配置问题
将县级公安机关大部分着制服的警察(不分警种)推向街面,使他们把巡逻作为最基本的工作方法,在巡逻中完成防范和打击犯罪以及服务群众的工作,以保持街面警力较高的能见度。积极整合警力,就是要根据当地的治安、人口、地理、环境等综合因素,将交警、巡警、派出所民警有效整合起来,合理划分巡区,科学配置警力,以避免警力的交叉重叠。比如在一个街区配置6名警察,以2警3班交替巡逻的方式就可以实现对该街区社会治安全方位、全天侯的动态管理和控制。确保处置好或先期处置好该街区所有能通过巡逻勤务完成的案件现场和事故现场。
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的警务督察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在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是中国特色警务督察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和发展,对如何做好新时期警务督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从事警务督察工作5年多来,体会到要做好督察工作,需要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精通公安业务是做好督察工作的前提。督察部门的业务涵盖了全部公安业务,是“抓落实”的警种,这就对督察民警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督察民警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正确理解各项制度和法规,并能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经常收集有关的文章、信息,总结经验,改正不足。
二是要加强横向联系,虚心向同行取经,逐步形成一套符合自身环境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是要加强在工作中学习。督察工作覆盖面广,在工作中要深入了解各个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及时总结、整理,不断积累,使自己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近几年,公安部先后组织开展了“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专项整治”、“清网行动”、公务用枪安全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对督察民警的业务能力是很好的检验和历练。
其次,注重协调关系是做好督察工作的基础。督察民警在查纠民警不文明执法、违规违纪问题时,很容易引起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反感乃至对立情绪。如何化解这种负面情绪,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关键。一是要与各部门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督察制度是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代表本级行政首长开展的一项监督工作,开展工作时能够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将会事半功倍;
当然,取得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不是靠无原则的迎合,而是应该客观公正地汇报工作,遇到难题更要多请示汇报,不能私自草率地做决定。
二是要与被督察单位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关系。警务督察部门和其他部门一样,都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分工不同,没有高低之分。因此,开展工作时一定要先摆正自己的位置,绝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在没有查清事实之前切忌妄下结论。应该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从被查单位、个人角度来看待问题,用对他人的尊重和理解换取别人对自己工作的理解和信任。督察与被督察单位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做好公安工作,基于这种一致性,只要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就不难做到相互理解。这对接下来的督察工作十分重要,不但消除了对方的抵触情绪,更有利于在发现问题后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要与上级督察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同上级督察部门和兄弟督察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互通有无,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不但有利于及时把握和了解督察工作的最新动向,在工作中取得主动权,同时还利于相互交流,学习到好的经验。
第三,善于发现问题是做好警务督察工作的根本。督察要充分发挥“惩处、教育、监督、保护”等相关职能作用,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才能赢得信任。每一名督察民警手中都托着一台天平,一端系着群众,一边连着警心,督察民警一定要善于发现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善于拨开云雾,洞悉关键,对被诬告、被陷害的民警予以澄清,维护民警执法权益。一名优秀的督察民警,不但能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还应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多关心民警,能够及时洞察民警队伍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危险信号,也许一次善意的警示就能改变一位战友的命运。
第四,过硬的作风是做好警务督察工作的保障。一要勤于思考,善于分析,在开展调查过程中要学会分析、挖掘问题的根源;
整改时不但治标更要治本。
关键词:警察;积极性;原因;对策
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现实意义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人民警察是维护人民民主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使命。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
首先,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最好切入点。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实践证明,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公安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双赢”效果。
其次,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大发展,人民警察队伍在装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的绩效。除上述因素外,其决定因素的是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着警察工作质量、警察工作效率以及警察的潜能的发挥。最大限度的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警察的主动能动性,能最大限度地使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再次,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本质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由于警察本身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警察的积极性本质上反映了警察维护阶级利益方面自觉能动性的程度。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其职业活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地直接体现,因此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反映了其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动机行为的程度。应该说,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本质,应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为思想基础,以实现个人、集体、国家相统一的利益为动力机制,以立足本职、爱国爱民、多做贡献、岗位成才为价值取向,是既基于一定物质利益及其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基础,又为经过一定的理性升华的思想所支配的动机行为。也可以说,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是警察理想、道德、纪律、文化诸方面素质的综合的外在表现。调动警察的积极性对于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很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一)管理体制不顺
1、我国现行的公安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容易出现许多弊端。一些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或指派公安机关参与一些非警务活动,浪费警力资源。公安机关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强制力量;人民群众说警察是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关;有的人认为警察是工具、暴力机器;人大代表说警察是执法机关,要经常评议。正因为有着这么多的面孔,对于警察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现在有很多民警在问:“我们到底应该做什么?到底在忙什么?”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现行的经费机制也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渐渐突出。尽管国家财政拨款,但很有限,除去工资,公用经费已所剩无几,还要支付水电、修车、燃料、办公、差旅等多项经费,甚至还要掏自己腰包,有些地方更别说津贴补助了。警察也是一种职业,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要求坚持奉献,但与之相适应的物质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工作被动,民警工作积极性降低。
(二)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
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关特别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挖苦.......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领导干部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民警的积极性。
(三)警力不足、超负荷工作量使警察不堪重负
1、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数量逐年猛增,现有的警力与繁重的公安工作
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警力与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任务相比是杯水车薪。据调查,在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加班4小时,民警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民警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工作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就是工作不积极的表现。
2、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在抓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警察身体健康的保护,没能保证警察的休息权。警察超负荷的工作,加上自己心理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着警察的身心健康。
(1)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导致警察的身体健康状况差。在老百姓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是刀枪不入的钢铁硬汉。然而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休息,吃不上饭一样会感到饿。可是这种需求与现实需要之间常常发生冲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面前,警察的需求一次次成了牺牲的对象。
(2)与家人缺少沟通交流时间,导致家庭矛盾和情感疏离。警察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情感,也有家庭,作为其精神归属的家庭内出了问题,必定会增加民警的心理压力,影响警察的工作激情。
(3)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心理压力大。作为半军事化管理的一支队伍,警察服从命令是天职,无论何时何地,案情就是命令,群众求助就是号角,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是公安机关不成文的规定,时刻准备应付各种突况,民警的神经始终不能得到彻底的真正意义上的放松。
(4)长时间工作,身心疲惫,容易出现错误。警察身心的疲惫和高度紧张必然会导致反应上的迟钝和判断上的失误。
超负荷的工作量、相对低下的收入、较差的社会承认度与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落差,从而使民警对警察这个职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反映在队伍问题上表现为队伍思想不稳定、凝聚力下降、爱岗敬业精神淡化、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片面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
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执法实践中,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和无私奉献精神,过于限制警察权利,忽视了对警察个人权利和执法权的保护,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案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2.社会对警察工作理解和对警察的宽容不够,一旦发生或治安事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警察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冲突。
3.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近年来,暴力袭警呈急剧递增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的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建警
思想政治教育是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核心动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从而知道人的正确行为,在行为上防止发生偏差。使广大民警保持思想统一、团结一心、步调一致。
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质是当前公安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作为社会特殊角色的人民警察,其特殊的职能决定其心理压力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大。为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安机关肩负的任务将艰巨繁重。要教育民警正确认识当前的形势,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使民警面对需要与现实的差距,自我控制,调节心理失衡。使公安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困难面前都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理顺体制,强化警察的执法保障机制
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在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加大公安内部垂直管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建制,改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下属派出所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撤销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据城区规模大小和治安复杂程度等情况设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实行组织、人事、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将管事、管人、管钱一致起来,确保政令畅通,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指令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这样既有利于加大队伍管理监督的力度,保持队伍纯洁性,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缩小同一地区间民警待遇差别,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
2.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公安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根据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特别业务经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警察执法的大环境。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意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人们能够自觉的支持配合执法,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
公安队伍现实还存在的问题就是警力不足。我们应如何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呢?一是科学配备警力数量,保证警力相对充足。根据各地区的面积、经济、人口、治安 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本地区形势需要的警力配备数量。二是提高警力质量。把好“入警关”,向素质要警力。首先以全国各专业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为主要警力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加强对干部、社招人员的公安业务培训力度。其三,强化广大民警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警务人员培训,使全体警务人员在知识存量、技术存量方面达到全面质量改进。三是改革现行警务管理模式。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已把70%的警力下沉到基层一线,而我国仍存在“大机关、小基层”的倒金字塔型警力配置体制,极不适应现状,为此应最大限度的把警力下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四是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科技化。五是准确定位,减低警力消耗。六是建立巡警、交警、派出所三位一体的动态治安防控网络,达到警力资源的有效组合。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从而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
(四)坚持从优待警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严峻复杂,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在各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关心爱护警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调动警察的工作激情。
1.政治上从优待警。以公安改革为契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用人渠道,进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工作上从优待警。首先,加强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目前,监督警察执法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警察权益的机构却明显不足。虽然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承担了一些维护警察权益的工作。然而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浓重的监督警察执法的氛围中,对警察权益维护的依据显得很模糊。维护警察执法权益,还得要从公安机关自身做起。在期待督察机构承担更多的维权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争取纪检部门、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支持和参与,依法及时处理各种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问题,把警察的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其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层公安机关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为民警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3.生活上从优待警。关心警察身体健康,定期组织警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警察要想方设法予以全力救助。对于特困警察,设立特困救助基金。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对加班警察尽量安排补休“充电”时间。科学理财,多方争取资金,确保警察的各项正当福利补助发放到位。尽可能帮助警察解决家属的实际问题。丰富警察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振奋警察精神,促进积极性,使其毫无顾虑全心全意工作。
(五)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实施奖惩
现代心理学原理表明:社会群体中每个群体成员都有归属感,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绩效得到公正的评价。要调动警察积极性,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实施奖惩。实践表明,建立明确地让公众和警察都能理解的警务标准,是提高警务质量、加强警监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标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一个专门的警务标准机构,负责绩效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工作,领导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通报机制。
2、各警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评优树星活动。如办案明星、调解能手、责任区民警标兵等等,大力在民警中开展比破案、比办案、比执法、比做群众工作、比贡献的“五比”岗位竞赛活动,让全体民警学有榜样、比有标杆、奔有方向。从而激发每一位民警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超越先进的意识,激发民警从事公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产生强烈的爱业、敬业、乐业意识,满腔热情地的积极投入到公安工作中。
3、抓好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将评议结果与执法单位和民警的经济利益、评先创优、选拔任用、记功授奖挂钩。把日常案件质量评判结果纳入日常绩效考核,及时兑现奖惩。
公安机关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直接影响着公安工作的兴衰和保一方平安的落实。对于当前公安队伍中的问题,我们要有清楚的认识,不回避,知根善解,迎接公安工作在新世纪面临的更加严峻的挑战。参考文献:
[1]胡建刚.《论新公共管理思潮下的警务机制改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20__年2月第21卷第114期.
[2]么子国.《论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20__年2月第21卷第11期.
[3]邹少陶.《公安实践与思考》.[M].甘肃文化出版社,20__年2月第1版.
[4]陈琴.英国警察组织的发展趋势及启示.《公安学论丛》.[D].法律出版社第1卷.
[5]王彦吉,余凌云.《当前英国警务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20__年1月第21卷第113期.
[6]张立新.《警察执法中的权益保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__年2月第21卷第113期.
[7]王渤.《发达国家警察管理制度》.[M].时事出版社.
尊敬的局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2018年市森林公安局在市林业局党组、市公安局和省森林公安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对照 “××杯”考核指标和市林业局下达的2018年33项工作要点,认真履行职责,辖区内全年没有发生重特大涉林刑事和治安案件、没有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因森林火灾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没有发生重大涉森林民警的负面舆情,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现汇报如下:
一、森林公安工作
今年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接处警××起,立各类涉林案件××起,其中刑事案件××起,刑事拘留××人,移送起诉××起××人;查处治安案件××起,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起,林业行政罚款××万元。市本级受理接处警××起,立案××起,其中刑事案件××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查处治安案件××起、林业行政案件××起,治安处罚××人、林业行政处罚××人。比去年同期除治安案件外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特别是刑事案件是去年的两倍多(去年××起)。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林区防控。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查,同时不定期对重点部位、场所,野生动植物集散地、候鸟迁徙地、特色餐馆等进行巡查,对城区周边的“××”区域坚持每月组织巡查2次,基本遏制了乱取土乱用火乱捕猎的现象,把涉林违法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开展专项行动。今年以我局为主开展了“春雷2018”、 “绿剑2018”专项打击行动和“天剑行动”,配合林业局有关单位开展了绿盾2018保护地检查、秋季候鸟保护、森林督查卫片清理、涉林采砂取土清理、打击犀牛和虎制品非法贸易等行动,参与了地亏公安机关开展的缉枪治爆、禁毒铲毒、易制毒原料摸排、扫黑除恶、“百日会战”等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共办理刑事案件××86起、林业行政案件××39起,在省里专项筒报中报导8次,在央视、央视网等国家媒体报导12篇次,受到了省林业厅、省森林公安局的表彰,市森林公安局被省森林公安局集体嘉奖一次。三是参与指导专案侦办,去年底省森林公安局将“12.29”专案侦查任务交给我市石门县森林公安局承办,明确要求我局参与指导侦办,我局选派了5名骨干民警参加专案组。专案组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连续奋战10个多月,先后12次到××、19次下××、10次奔××,查清了一个由境外走私到××,由××偷运至××,再向各地分销的穿山甲非法交易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成功摧毁交易网络。目前该专案已立刑事案件××件××人,抓获涉案人员××人,网上追逃××人。查获涉案穿山甲活体××只,冻体××件(只),穿山甲鳞片××公斤。是目前为止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抓获人员最多、查证非法交易穿山甲数量最大的案件,受到了公安部、国家森林公安局的充分肯定。四是加强执法监督。所有案件实行执法办案系统网上流转,证据材料全部上传网上,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件终身负责制,全年进行了四次执法评查,执法质量有所提高。
二、森林防火工作
今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森林火灾××起,过火面积约××公顷,受害森林面积××公顷,森林火灾受害率为×׉,比2017年分别下降了57%、330%、169%、300%,未发生××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无较大以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杯”、省政府绩效考核中没有扣分点,是近20年来森林防火取得的最好成绩。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责任落实。年初我们制定下发了《常德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平时就按细则要求不定期的对区县进行考评,各区县市对重点林区乡镇村组也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把“五包”责任制落到了实处,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具体抓”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二是抓督导检查。今年市县两级共组织开展了50余次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活动,仅2月15日(除夕)上午市里和各区县就派出了27个督导组到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进行检查督导。在重点时期,××市长、××局长及区县市领导亲自带队进行督导,把林区乡镇村组的“五包”责任人压实到森林防火的第一线,确保了2018年春节、清明节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的安宁。三是抓宣传防范。除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和农村“村村响”等进行传统的宣传外,我们还组织开展了“森林防火进校园”“小手拉大手”宣传活动,采取上森林防火知识课,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竞赛,发放了印有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的书包等方式培养林区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我们还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利用农村赶集开展宣传,极大地提高了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有效预防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四是抓火源管控。严格落实用火审批和分级包保制度,及时清除火灾易发、多发区域可燃物,紧要时期在林区要道、入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做到“进山有登记,下山有询查”;对重点部位加强巡护,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工作人员、护林员全部进入林区山头、路口、坟头值守。鼎城区、临澧县、津市市等对防火隔离带、墓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火灾隐患。五是抓应急准备。在森林防火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紧要时期实行双人双岗坐班值守。全市130支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近5000人在春节、清明节等紧要时期全部相对集中备勤,随时可调度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同时,还加大培训演练力度,做好“防大火、扑大火”的准备,市本级举办了一期140人参加的市直森林消防队员和“××”区域护林员培训班,区县市共进行了20批次培训、演练活动,培训人数达1240人次,提高了应急扑救能力。
此外今年还基本完成了森林防火二期项目建设任务,只等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完成就可申请竣工验收。
三、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教育,狠抓作风纪律建设。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为重点,加强党的建设向纵深发展,认真开展支部“”制度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不断加强对支部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警,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检查,狠抓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继续开展“纠、治陋习”专项整治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党员民警的政治素养,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年初就制定并下发了《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等七个考核办法和制度并进行严格考评,通过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三是加强警务督察。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进行警务督察,今年开展了督查活动3次,查纠了澧县、津市、汉寿、××森林公安局民警值班脱岗、接处警不规范、办案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均给予了纠正和限期整改处理。
四、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加局的创“国际湿地城市”、“创文”和中央环保督查问题的整改工作,积报参与志愿者活动和局里组织的各项中心工作,完成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没有出现差错。
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领导和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在明年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为维护林区稳定,保护我市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人民警察是维护人民民主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使命。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
首先,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最好切入点。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实践证实,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要害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公安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双赢”效果。
其次,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的要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大发展,人民警察队伍在装备、人员素质、治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的绩效。除上述因素外,其决定因素的是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着警察工作质量、警察工作效率以及警察的潜能的发挥。最大限度的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警察的主动能动性,能最大限度地使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再次,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本质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由于警察本身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警察的积极性本质上反映了警察维护阶级利益方面自觉能动性的程度。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其职业活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地直接体现,因此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反映了其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动机行为的程度。应该说,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本质,应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为思想基础,以实现个人、集体、国家相统一的利益为动力机制,以立足本职、爱国爱民、多做贡献、岗位成才为价值取向,是既基于一定物质利益及其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基础,又为经过一定的理性升华的思想所支配的动机行为。也可以说,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是警察理想、道德、纪律、文化诸方面素质的综合的外在表现。调动警察的积极性对于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很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一)治理体制不顺
1、我国现行的公安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轻易出现许多弊端。一些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或指派公安机关参与一些非警务活动,浪费警力资源。公安机关实行半军事化治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强制力量;人民群众说警察是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关;有的人认为警察是工具、暴力机器;人大代表说警察是执法机关,要经常评议。正因为有着这么多的面孔,对于警察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现在有很多民警在问:“我们到底应该做什么?到底在忙什么?”可见,治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现行的经费机制也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渐渐突出。尽管国家财政拨款,但很有限,除去工资,公用经费已所剩无几,还要支付水电、修车、燃料、办公、差旅等多项经费,甚至还要掏自己腰包,有些地方更别说津贴补助了。警察也是一种职业,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要求坚持奉献,但与之相适应的物质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工作被动,民警工作积极性降低。
(二)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关非凡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讥讽.......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领导干部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民警的积极性。
(三)警力不足、超负荷工作量使警察不堪重负
1、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数量逐年猛增,现有的警力与繁重的公安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警力与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任务相比是杯水车薪。据调查,在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加班4小时,民警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
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究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民警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工作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就是工作不积极的表现。
2、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在抓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警察身体健康的保护,没能保证警察的休息权。警察超负荷的工作,加上自己心理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着警察的身心健康。
(1)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导致警察的身体健康状况差。在老百姓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是刀枪不入的钢铁硬汉。然而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休息,吃不上饭一样会感到饿。可是这种需求与现实需要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面前,警察的需求一次次成了牺牲的对象。(2)与家人缺少沟通交流时间,导致家庭矛盾和情感疏离。警察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情感,也有家庭,作为其精神归属的家庭内出了问题,必定会增加民警的心理压力,影响警察的工作激情。
(3)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心理压力大。作为半军事化治理的一支队伍,警察服从命令是天职,无论何时何地,案情就是命令,群众求助就是号角,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是公安机关不成文的规定,时刻预备应付各种突况,民警的神经始终不能得到彻底的真正意义上的放松。
(4)长时间工作,身心疲惫,轻易出现错误。警察身心的疲惫和高度紧张必然会导致反应上的迟钝和判定上的失误。超负荷的工作量、相对低下的收入、较差的社会承认度与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
(四)片面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执法实践中,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和无私奉献精神,过于限制警察权利,忽视了对警察个人权利和执法权的保护,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案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2.社会对警察工作理解和对警察的宽容不够,一旦发生或治安事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轻易被理解和接受,而警察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冲突。
3.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近年来,暴力袭警呈急剧递增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的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建警思想政治教育是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核心动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从而知道人的正确行为,在行为上防止发生偏差。使广大民警保持思想统一、团结一心、步调一致。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质是当前公安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作为社会非凡角色的人民警察,其非凡的职能决定其心理压力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大。为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安机关肩负的任务将艰巨繁重。要教育民警正确熟悉当前的形势,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使民警面对需要与现实的差距,自我控制,调节心理失衡。使公安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困难面前都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理顺体制,强化警察的执法保障机制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在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加大公安内部垂直治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机关实行垂直治理,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建制,改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下属派出所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撤销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据城区规模大小和治安复杂程度等情况设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实行组织、人事、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将管事、管人、管钱一致起来,确保政令畅通,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指令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这样既有利于加大队伍治理监督的力度,保持队伍纯洁性,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缩小同一地区间民警待遇差别,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
2.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治理机制。公安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根据这些非凡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非凡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建立“分级治理,分级、分项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中心、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心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心财政统一划拨;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非凡业务经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警察执法的大环境。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治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重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人们能够自觉的支持配合执法,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公安队伍现实还存在的问题就是警力不足。我们应如何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呢?一是科学配备警力数量,保证警力相对充足。根据各地区的面积、经济、人口、治安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本地区形势需要的警力配备数量。二是提高警力质量。把好“入警关”,向素质要警力。首先以全国各专业公安、政
法院校毕业生为主要警力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加强对干部、社招人员的公安业务培训力度。其三,强化广大民警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警务人员培训,使全体警务人员在知识存量、技术存量方面达到全面质量改进。三是改革现行警务治理模式。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已把70%的警力下沉到基层一线,而我国仍存在“大机关、小基层”的倒金字塔型警力配置体制,极不适应现状,为此应最大限度的把警力下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四是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科技化。五是准确定位,减低警力消耗。六是建立巡警、交警、派出所三位一体的动态治安防控网络,达到警力资源的有效组合。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从而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
(四)坚持从优待警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严重复杂,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在各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关心爱护警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调动警察的工作激情。
1.政治上从优待警。以公安改革为契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用人渠道,进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布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工作上从优待警。首先,加强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目前,监督警察执法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警察权益的机构却明显不足。虽然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承担了一些维护警察权益的工作。然而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浓重的监督警察执法的氛围中,对警察权益维护的依据显得很模糊。维护警察执法权益,还得要从公安机关自身做起。在期待督察机构承担更多的维权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争取纪检部门、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支持和参与,依法及时处理各种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问题,把警察的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其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层公安机关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为民警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3.生活上从优待警。关心警察身体健康,定期组织警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警察要想方设法予以全力救助。对于特困警察,设立特困救助基金。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对加班警察尽量安排补休“充电”时间。科学理财,多方争取资金,确保警察的各项正当福利补助发放到位。尽可能帮助警察解决家属的实际问题。丰富警察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振奋警察精神,促进积极性,使其毫无顾虑全心全意工作。
(五)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实施奖惩现代心理学原理表明:社会群体中每个群体成员都有归属感,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绩效得到公正的评价。要调动警察积极性,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实施奖惩。实践表明,建立明确地让公众和警察都能理解的警务标准,是提高警务质量、加强警监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标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一个专门的警务标准机构,负责绩效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工作,领导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通报机制。
针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机动车辆悬挂假号牌、挪用、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持假行驶证、假驾驶证,公、检、法、司机关单位警用车辆和晋“0”公安专用号段牌照管理使用混乱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5月1日开始在全市深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治理。现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车辆专项治理,使城乡道路上驾驶无牌无证行为和驾驶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悬挂单面号牌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违规车辆偷逃税费的追缴到位;全市警用车辆和晋“0”号牌车辆的管理使用基本规范;驾驶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
(二)挪用、套用其它号牌车辆;
(三)私自涂改、遮挡号牌车辆;
(四)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车辆;
(五)偷税逃税车辆;
(六)警用和晋“0”号牌车辆违规行为。
三、有关政策规定
国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税部门: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微型客车(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辆180元/年;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每辆360元/年;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420元/年;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20人)每辆480元/年;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80元/年。此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补缴方法:需要“交强险”的,“交强险”时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按规定代收代缴;不需要“交强险”的,到车籍地地税机关补缴税款。
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四、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由市纪委监察局、市纠风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开展。
1、联合行动,严格执法。公安督察、交警查扣违法车辆后,向有关部门互通情况,由公安交警、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分别对查扣的违法车辆处理处罚到位,再行放车。对违规警用车辆严格按《警用车辆规定》处罚。
2、对2009年前查处的违规车辆进行追诉,对公安交警处罚后已及时补齐手续的,不再追究;对交警处罚后没有补齐手续,现在继续上路被查处的按高限处罚。要关注民生,对农村五小车辆的违规行为低限处理;突出重点,这次行动主要针对市镇两级党政机关及民用违规车辆。
3、对城建系统的环卫、洒水、城市监察及大型水泥灌车、各种工程车辆等违法车辆,与其它车辆一样,一视同仁,从严查处。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1、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调配得力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2、要加强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各单位执法人员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要求,执证上岗,亮证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人性化执法,使此次整治活动既能教育群众,又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要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对因工作扯皮,效率不高,不依法处理处罚违法车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键词:公安队伍;正规化;正规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46-02
近年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力度,在国家法律制度的严格要求和政策合理引导下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当前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民警素质低下,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
当前,在我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过程中,涌现出了一大批文明执法、爱岗敬业的好警察,体现出了公安机关的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但受价值观念和文化水平的影响,在当前的公安队伍中也存在少数民警法治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职业道德观念差和业务素质低下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前我国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比如,个别民警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够,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内容办案,导致执法不规范和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或不作为等问题;个别民警因为宗旨意识不强或职业道德观念较差,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处理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时常会出现“冷、硬、横”等问题。
(二)管理工作缺乏力度,正规化建设水平低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正规化建设以来,虽然在各个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从正规化建设的过程和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的实践来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规化建设缺乏主动性,部分民警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不高,有些地区公安机关的正规化建设流于形式,未能建立长效机制。此外,由于工作考核职责以及外在监督的缺失,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没有科学的衡量标准,部分公安机关的正规化建设仅是处于低水平的重复性建设,远未达到正规化建设的实质要求。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当前我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管理工作缺乏力度和缺乏执行力的具体体现。
(三)执法保障不力,影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进程
首先,在办案经费和工资福利方面,我国地方公安机关的费用开支一般是地方财政来拨付,基层公安机关一般由所属市(县)级财政机关拨付,这就会造成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先进的地方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相对富足,而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相对少的现象。其次,在装备保障方面,虽然近几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落后地区公安机关装备更新的财政投入力度,但在武器、器械、交通工具和专业技术设备等方面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第三,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民警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网络舆论自身难以监督和规制的特性时常会侵犯到规范执法过程中的民警的合法权益,而现实中由于缺少救济渠道和保障机制往往会使民警受到伤害,进而降低民警规范执法的积极性,影响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二、我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正规化建设意识薄弱,认识不到位
在当前我国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三个认识层面上的问题:第一,没有清醒地认识到正规化建设的实质内涵,将“正规化”简单等同于“民警执法执勤和内务管理规范化”。正规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内务管理、教育训练、执法执勤、警务保障和监督制约六方面,执法执勤和内务管理的规范统一只是正规化建设的部分内容,而有些单位却错误地认为正规化建设就是搞内务管理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第二,没有真正认识到正规化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正规化建设是树立和塑造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路径,但这不是公安机关开展正规化建设的最终目标。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目标取决于公安工作的本质属性,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三,没有清晰地认识到正规化建设的政策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当前地方公安机关在正规化建设过程中重视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而缺乏微观层面的政策执行,在具体操作时却往往忽视自身的实际情况,导致许多政策在表面上看是好的,而在执行过程中却收效甚微。
(二)教育训练制度落实不到位,培训机制不完善
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是导致当前公安民警素质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民警进行严格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实战技能训练是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育训练制度落实不到位和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警校学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和对在职民警的教育培训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教育训练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是由于在公安高等教育过程中缺乏统一和规范的正规化建设教材,造成正规化建设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另一方面是由于正规化教育在公安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对在职民警的教育培训机制方面,我国并没有形成长效的机制,往往是上级机关组织或要求时,地方公安民警才参与到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这样就形成不了长效的机制,达不到通过科学的教育培训途径来培养民警具备正规化建设的意识和素质的目标,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就难以取得理想成效。
(三)法规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
依法治警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本质体现,而当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影响我国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原因。从提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至今,我国相关部门曾多次从法律意义上做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措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人民警察法》、《训练条令》、《内务条令》、《奖励条令》、《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各地方公安机关也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规章和制度。但从现实执法需求来看,这些法规体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在许多基本方面仍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真正体现出公安队伍和人民警察的特点和适用的法律制度。同时规范公安系统的机构设置、编制经费、职务序列、教育管理、监督制约和工资抚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仍未能完全建立起来。
三、加强我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意识
强化公安队伍教育培训包括两点内容: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确保公安队伍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的保障,只有加强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才能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到落实。建立长效机制需要做到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公安高等教育对预备警员的正规化知识教育,从公安实际工作需要的角度出发来培养预备警员的素质,这就需要公安院校进一步完善教育训练的内容、程序等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围绕“三个必训”打造学习型公安队伍,建立起能够长期发挥效用的教育培训机制。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和培训,要坚持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岗位练兵相结合,坚持教育训练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战训相结合,确保民警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都处在不断学习的状态,进而培养出能适应时代需求的高素质民警。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保障
第一,严格落实民警招录制度,从源头保证公安队伍的素质。“二十公”会议已经将民警统一招录体制改革放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位置,但在具体的招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究其原因就在于民警招录制度的落实不力。第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基础上夯实正规化建设的根基。一方面,要加强内部日常管理,从考勤执行、请假制度落实、环境卫生清理到警容风纪管理等要进行规范,并考虑进一步完善内部日常管理的内容和程序,从民警的日常行为规范来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明确民警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后果,健全对民警从决策到执行环节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民警岗位责任的明确和落实来规范和约束民警的行为。第三,建立绩效考评和奖励制度,认同民警的工作价值。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将民警正规化建设的具体工作进行细化和量化,通过定期考评,评价单位和民警的工作价值,激发他们继续工作的热情。
(三)加强执法监督,增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约束力
在内部监督方面,要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对公安民警作风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重点发挥各级政工、纪检、督察、法治、考核与控申部门的监督职责,建立起部门间的联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要想使外部监督发挥效用,必须做到三个方面:首先,警务信息公开。外部监督的前提是信息公开,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安机关应做到让群众了解政策,会用政策,让群众尽可能多地了解公安民警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标准,以便进行监督。其次,畅通和完善监督渠道。畅通监督渠道主要反映监督信息向上传达并发挥作用的过程,目前公安机关应重点完善制度、警务评议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让外部监督主体能够发挥监督实效。第三,公众参与。强化外部监督必须加强社会公众对监督过程的参与,公安机关要做到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全警务保障体系,强化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基础
一是加强基础资源保障,合理调配资源。要加强基层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基层所对技术装备方面存在的问题,整合和提升科技装备的功能,通过科技强警来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二是提高民警待遇,建立职务级别工资制。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当前公安民警待遇低的问题,应尽快建立起有别于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公安民警职务级别工资制度,从薪酬上提高对公安民警的待遇,减轻公安民警的生活压力,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经费开支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公安机关的支持力度,对于中西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地方财政的配套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1].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J].求是,2005(5).
[2]许新源.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组织结构发展50年回顾[J].公安大学学报,1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