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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8篇

时间:2023-02-27 11:10:0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篇1

【关键词】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养老保险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国家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它分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第三类是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它主要针对农村老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第三类就是所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我国现在合并的就是这两种。

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试点,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1]

而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从2011年开始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包括居民缴费和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

对于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前面说的两种制度合二为一,它是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是碎片化。什么叫养老碎片化?就是社会上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他们的养老政策都不一样,就是一个人一个样。有人机关退的三千多,有人企业退的一千多块钱,至于那些城镇的职工或者说干脆就没有工作的,他们的养老这方面,那和刚才的哪个阶层就更加千差万别了。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4]

养老制度的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很多地方没有统一的文件,所以各地养老保险制度都因地而异,所以出现了碎片化现象。由于养老制度不统一,各地在缴费补贴以及享受待遇的标准上也就存在差异,从长远来看,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确实缺乏合理性,因此养老制度并轨势在必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要着手解决养老碎片化问题,就是解决城乡不统一、各地区不统一、各阶层不统一问题,以前是有正式职业的有养老保险,没正式职业的没有。

社会保障必须向农村倾斜,才能照顾到更多困难群众,并使全体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保方面付出了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譬如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实际上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较低等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这个难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

无论城居保还是新农保,它的总额度都没那么大。农村根本没有多少老人指望这个过日子,城居保管的是生活无着落的残障人士和没儿女管的老年人,没正式就业单位,可见在城镇覆盖率很低,新农保有三亿多人,只要你满60岁就能领钱,城居保照顾的是残障人士和极端弱势群体,他两个在人员规模上不对等但发放方式基本一样就是国家补贴加上个人账户,所以在技术环节对接上没有任何障碍,两个基本就是一回事,所以说把两制度合一块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一)现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整合的可能。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这就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阻力较小。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很多方面极具相似性,制度的吻合为制度的整合统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地方城市的探索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

城镇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已有不少城市进行了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尝试。2008 年以后,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个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均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缴费区间内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居民达到法定条件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

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整体上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不但不会出现居民个人在养老保险待遇的减损,反而使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更为便利。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还可以实现养老基金更大范围的统筹,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维护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三)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

篇2

(一)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

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储蓄性质,是劳动者必须在年轻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老后享受的一种制度。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者必须至少缴费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足15年,年老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金额。所以,当养老保险参保并不具有强制性时,劳动者在选择是否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时,将考虑是否能持续参保的问题,如果不能,参保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是指劳动者参与某一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的参保足够年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方面是劳动者在特定区域工作或居住的年限,即劳动者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年限在15年以上,就可以在这一地区持续的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性或转移接续的便捷性,即养老关系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不受损失的便捷的转移。农民工在决定是否参保时将考虑这两个因素,如果该农民工决定在某地长期工作或居住,他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或者该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不受损失的便捷的随着他流动而转移,他也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要具有其中的某一方面的条件,他的参保动力将会加强,参保的积极性也将上升。反之,参保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下降,即使农民工参与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当其工作变动或返乡时将进行退保,这也是农民工退保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因此,养老保险参与的持续性是决定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因素。

(二)工作的稳定性

农民工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工作具有很高的流动性,稳定性很差,农民工在工厂、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业等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仅为2-3年。养老保险需要劳动者稳定持续的参保,即参保者最低的缴费年限为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居住在固定的地区或城市,但工作在不同的单位间流动,甚至经常存在失业的现象。由于这种原因,农民工自身与单位都没有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为了寻找工作或寻找更好的工作,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省间流动,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而且缺乏合理便捷的转移接续办法,如果农民工参与了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能随着工作的流动,养老保险的参与将不能持续,因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最后,有部分农民工并不是常年在外打工,而是在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作更不具有稳定性,而且工作时间极短,因此更不具有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条件。由此可见,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短期性与养老保险的长期性、持续性、地域性存在很大的矛盾,致使不管是农民工自身,还是单位都不具有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动力。

(三)经济承担能力

养老保险能否持续参保,经济承担能力具有决定性因素,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的缴费,且缴费水平较高。农民工一般从事城市较底层的工作,收入水平有限,在参保能力方面受到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经济能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因此农民工的收入也不稳定,甚至当农民工没有工作时将暂时性失去收入,所以农民工由于收入的不稳定性与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稳定的缴费要求相矛盾,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另外,农民工当期对金钱的需求比较高,有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因为子女上学、就医等需要大量的现金。因此,对于这部分农民工由于当期的经济压力,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不高并且不稳定,而且当期消费需求高,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能力,成为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

(四)参与养老保险的观念

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农村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对养老保险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另外,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质疑的态度,养老保险不像医疗保险制度,缴费后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是持续缴费直到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间隔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对养老保险存在不信任的现象。最后,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相关的意识,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权利,因此对参不参与养老保险持有无所谓的态度,如果单位许诺不参与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工资水平,农民工将放弃参与养老保险的权利。由此可见,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持有什么样的观点,直接影响其是否参与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与退保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具有持续性,由于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不完善,随着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或者返乡,致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与中断。因此,要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降低农民工的退保率,必须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而现有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不具有参与的可持续性,而且为农民工这一群体专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与我国目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相违背,并且与我国城乡统筹,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目标相违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就是把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进行隐性区分,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不利于城乡统筹。因此,对于如何解决农民工持续参保的问题,应该根据农民工不同的特征,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农民工可持续参保的养老保险制度,减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次分化,随着城乡统筹的发展,使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从而取消农民工这一称呼,真正成为城市居民。

(一)农民工的分类与特征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工作的徘徊在城乡间或各城市间的居民,他们具有双重的身份,从户籍上看,他们属于农民,但是从工作上看又属于工人。因此具有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在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时可能面临尴尬的局面,不管把农民工纳入哪种养老保险制度中,总有部分农民工不可能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应该把农民工进行合理的分类,把不同种类的农民工纳入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农民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按照农民工是否外出可以把农民工分为本地农民工与外出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是否具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可以把农民工分为稳定性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流动的区域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区域内流动农民工与跨区域流动农民工;按照农民工与农业结合程度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季节性农民工与长期性农民工。

1.本地农民工

本地农民工是指并没有外出,而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打工的农民工。在本地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这部分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在固定的工厂或单位上班,或者是个人自主经营者,总之这类农民工有较为有稳定的收入;有部分工作流动性较大,但也是在本地区流动,这部分农民工也基本脱离了土地,但工作并不稳定,流动性较大,例如一些油漆工,属于哪儿有活在哪儿上班,如果没有活,就处于失业状态;还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纯属于农民,只是在农闲时或者在用工忙时,抽部分时间用来打工,挣些外快,例如在北方黄河两岸,每年在红枣成熟的季节,有大量的捡枣工,还比如陕北一些地区的摘苹果工人,这些大多都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

2.外出农民工

外出农民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在外出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有稳定的单位,收入稳定。他们基本脱离了故土,并且可能长期定居于某地,但户籍还在农村。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农民工,这类农民工只有在农闲时,例如秋收之后,有许多农民外出打工,他们这是短时期内外出打工,农忙或一项工作完成之后就会回到农村。最后一部分属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但工作并不固定,经常变动工作,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有部分流动只是在同一区域或城市内流动,但有部分是在不同的城市、省之间流动,哪儿有工作到那儿工作。这类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大、工作具有短期性、没有稳定的收入。在不同城市、省间流动的农民工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家人几乎都在农村,大多农民工在外打工几年后都会返回农村,或者有的农民工是居住在某一固定的城市,只是为了工作而再次外出,当所做工作完工之后再返回这一城市,也属于这一城市的常住居民。

(二)农民工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可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类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或居住的特点,选择合适自己的可以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选方案

1.本地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方案

本地农民工主要有工作稳定的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与季节性的农民工三类。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具有稳定持续的收入,除了户籍之外,与城镇职工几乎无异,因此这类农民工可以纳入或者选择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年老后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也几乎脱离了土地,但这类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甚至有时处于失业状态,从而使他们收入也不稳定,因此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如果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的问题,进而导致其不能持续参保。在制度设计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都是按年缴费,并且划分了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担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缴费档次。所以,从缴费方面看,流动性的农民工选择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都比较合适,都具有参保的可持续性。但从这类农民工的居住地来说,流动性的农民工基本脱离的土地,几乎生活在城镇,因此他们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合适,如果构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应该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季节性农民工还生活在农村,收入还主要来源于土地,打工只是农闲或当地用工需求紧缺时,才充当临时性的农民工,因此这类农民工应该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外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外出农民工包括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季节性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离开了家乡,定居于城市,他们有稳定的收入,甚至有房产,唯一与当地职工不同的是没有当地城镇的户口。这类农民工完全可以纳入或参与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从参保的持续性还是从参保的经济承担能力看,他们已经具备相应的条件。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与没有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相同,都是在农闲时打工,当农忙时都会返回农村,并不会脱离农村,因此这部分农民工并不需参与打工地的任何养老保险制度,因为即使参与也一定会发生退保现象,致使其利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重复参保,使农民工利益更加受损。外出性的季节性农民工应该选择参与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工的参保的持续性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外出流动性农民工是最为复杂的一类农民工,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甚至是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经常在城乡间,城市间流动。因此这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最难以解决的一类人群。这部分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在外打工几年之后,最终会返回农村,即在农村参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不返回农村,并且工作流动也是在固定的城市,则可以参与该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虽然工作在不断流动,但居住地不变,则可参与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工作地与居住地都不确定,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他们来说,只有户籍具有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参保的可持续性。总之,农民工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参与,必须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例如,要减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特别是户籍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等。

三、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农民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必须有相关的责任的分担与实现,才能真正使农民工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持续参保的责任主要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分别承担自身的责任。

(一)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政府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政府有义务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每一位公民年老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因此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中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必须要降低准入门槛,尤其是对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存在能不能参保的问题,但是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多都存在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这些制度之外。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参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更应该降低参与的准入门槛,减少对户籍的限制或者实现农转非的相关政策,使农民工能够与当地的居民享有同等参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

2.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劳动力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关系必然转移。因为在我国还没实现养老保险的全面统筹,必须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措施,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而便捷的流动,并能保证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在转移过程中不受到损失。农民工虽然选择了使自己能够可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农民工毕竟是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流动是不可能避免的现象。因此,政府有责任制定合理便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参保的可持续性。

3.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权益除了政府降低农民工参保的准入门槛与构建健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外,还必须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并且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承担的缴费比例或者额度。政府在承担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责任方面,主要承担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收入不稳定,收入水平不高,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不足,且单位缴费的部分也几乎缺失,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这部分农民工的缴费责任,确保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实现。

(二)企业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来源主要有企业、个人和国家,企业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其责任就是为每一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对其雇佣的农民工也必须负起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但是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企业必须对不同的农民工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农民工所参保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相应额度或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在企业所在地,则企业应该按照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补发给农民工,让农民工用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农民工在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与其他公民均等的养老保障水平,除了政府、企业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外,农民工自身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农民工必须选择可持续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保。虽然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但我国针对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强制参保,因此要享受养老保障权益,农民工有责任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农民工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最后,农民工有维护自身养老保险权利的责任,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有寻求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不受侵害的责任。

四、结语

篇3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待遇与待遇调整机制的衔接;跨地区转移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四、结语

篇4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一、当前背景

联合国对老龄化的划分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经龄化社会”标准是: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占人口总数的占比例超过10%,或65岁以上的超过7%。我国2014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1.38亿万人, 占总人口的10.1%,60岁以上的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5.5%,这意味着我国老龄化正在加深加快。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的现状,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却未能跟上,根据相关测算,我国约有50%的老年人口未被任何养老保险制度所保障,养老问题仍很严重。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肩负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长期以来就被认定为负有对年、老、体、弱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2014年,国家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的部分统一。

二、研究的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推广和发展阶段,对该制度研究有着深远的价值和意义。(1)能够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前各方面处于摸索试点阶段。(2)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推广初期,个人账户财务平衡研究不够充足,缴费档次设定,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设置上缺少足够的根据和经验。

当下并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一些不足。首先,缺少对我国当前城乡居民所面临的养老风险情况及养老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其次,未能对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渊源做较细的分析,对合并的历史原因分析不充分。再次,多数研究人员在账户平衡的测算后,缺少对账户平衡的深入分析和其与政府支出间关联的分析。最后,一些学者的独到见解,大都集中在理论研究上,对现有制度的研究缺少深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此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1.人群。参保满足条件: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参保人员是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城乡居民。

2.指导思想。以“增强公平、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管理。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在缴保费方面,标准分为100元到1200元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4.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且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负责全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积累情况按月计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139;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5.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参保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6.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且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得到广泛,迅速的推广。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0个省、区、市出台相关办法和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0107万人。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在制度上的统筹。利于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2.合并统一节省了不必要的行政支出,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3.解决了人口流动――参保期间的户籍迁移可带动个人养老关系的迁移,且不会影响养老金积累的年限。减轻了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4.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稳定群众对民生改善的预算,增强了社会安全感。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前问题

1.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口问题。由于人口平均寿命增长,个人账户出现缺口。实现操作中,参保人口数目较大,每个参保人账户缺口出现的突发性,政府不可能用临时的调集资金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可能出现供应不连续的情况,有可能导致待遇期参保老人生活水平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剧城乡居民的养老风险。

2.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付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替代率反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对城乡居民生活的保障水平,无论是完全缴费还是最低年限缴费,其养老金替代率都低于公认的替代率40%。

参保文献:

[1]王荣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探析,许昌学院学报,2008.27(4):107-109.

[2]艾慧、张阳、杨长昱,吴延东,中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财务可持续性研究,财经研究,2012.(2):91-101.

[3]王增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支出与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保险研究,2010,(1):57-64.

篇5

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制度性断裂,这种制度性断裂影响到了收入分配效应及公平性。本文使用参保率、待遇给付水平、替代率、随经济增长率等政策传导工具,探讨养老保险“多轨制”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表明无论是覆盖面还是养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养老保险替代率,都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大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于新农保。

关键词:

养老保险;收入分配效应;公平性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以效率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使得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存在巨大不平衡性。中国已成为中等收入国家,社会保障的功能定位应该从维护社会安定和补救国民生计的工具转为调节收入分配与促进制度公平。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和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发展(何文炯,201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伴随,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之后的改革与发展中也一直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存在明显的制度性断裂(王思斌,2009),并延续至今。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严重,据“单位”而划、依“身份”而设,条块林立、人群分割,具体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之前,国内外学者大都估算了养老保险制度内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而缺乏对包括制度外人群的全体国民的宏观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以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即养老保险“多轨制”(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收入分配效应的分析。事实上,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仅从制度内部本身的角度研究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制度内外以及制度间的比较分析作更深入的探讨。因此,本文基于不同群体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模式的差异,根据参保率、待遇给付水平、替代率、随经济增长率等政策传导工具,探讨养老保险“多轨制”的收入分配效应。

二、比较对象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严重,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杨燕绥,2012),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制,即不同工作单位的职工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就形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退休双轨制”;二是户籍制,即城镇户籍人员与农村户籍人员参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依单位不同可参与上述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2011年起也可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当然,有不少地方还专门为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实际上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非仅仅是所谓的“双轨制”那么简单,而是“多轨制”,且每种制度的制度模式并不相同,各群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不同,从而不同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有所差异。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才开始进行试点,相关数据不足,因此,以下着重比较分析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的收入分配效应。

三、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比较分析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筹资模式上属于部分积累制,资金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机关事业单位既未实行社会统筹,也未建立个人账户,而仍实行的是福利性质的退休养老制度,个人并不用缴费,其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与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挂钩,属于现收现付制;新农保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缴费完全进入其个人账户进行积累,且地方政府根据其缴费档次的不同给予相应水平的财政补贴,这部分也纳入个人账户,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体现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及再分配功能,中央政府还给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发给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是决定其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基石,一般而言,覆盖面越广,调节效应越好,制度公平性越强;反之,收入分配调节效应越差,制度公平性越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近几年增长非常缓慢,基本维持在2100万人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早已成型,参保人群比较稳定,且覆盖率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呈现出明显的逐年上涨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也从侧面反映了仍有很大一部分企业职工未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扩面工作还将任重道远;新农保参保人数大幅增加,远远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源于新农保于2009年才开始试点,同时也说明了新农保制度受到了很多农民的欢迎,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说明了目前覆盖率还相当有限,有较大的上升空间。由此可见,现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从大到小依次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换言之,由于“身份”不同导致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差异,且进入制度覆盖范围的时间存在先后,这实际上造成了不公平,形成了不同人群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起点不公。

四、不同群体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分析

在2000-2004年5年期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水平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的9481元增加至2004年的14374元,年均增幅高达11.7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虽然也呈上升趋势,但仅从2000年的6531元增加至2004年的8030元,年均增幅仅为5.38%。因此,在这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水平差距越来越大,到2004年高达1.79倍。为了抑制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自2005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大幅上调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8727元上升至2013年21281元,年增幅高达11.78%,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15043元上升至2013年28493元,年增幅为8.31%,尽管低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增幅,但两者的养老金差额依然呈逐渐拉大趋势,从2005年的6316元上升至2013年的7212元,不过这种差距拉大的幅度较之前明显放缓了,2000-2004年间两者差距的年均增幅为25.03%,而2005-2013年间两者差距的年均增幅仅为1.67%。可见,国务院通过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的连续上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有效减缓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拉大的幅度,从而使两者的年均养老金比值从2004年的1.79下降至2013年的1.34。尽管如此,但并没有完全实现养老金待遇调整的目标,即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而且,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也可能会大幅度提高,从而致使养老金差距再次被拉大,形成新的不公。因此,仅仅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入手无法从根本上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亟需改革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实际上,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平衡性不仅仅体现在城镇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更表现为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在中国,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得不到重视,新农保于2009年才开始试点,这也标志着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从2009年开始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远不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就更不能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水平相比了。2013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为新农保水平的36.8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上调幅度基本相当。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差异源于城乡参保者的缴费差异,但这仅是部分事实。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量补贴远远高于新农保,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这些情况都反映出中国养老保险不仅未能给高风险的农村居民提供应有的保障,反而拉大了他们与城镇居民的差距,形成了逆向再分配。

五、不同群体养老金替代率比较分析

养老金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金待遇给付水平与其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值,是比较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根据国际经验,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则可维持退休前生活水平;在60%-70%之间,则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若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唐小飞,2010)。由于个体养老金替代率有所差异,所以这里研究的为平均替代率,即退休劳动者人均基本养老金与当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值。在2000-2013年期间,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69.69%下降为2013年的43.02%,而且从2004年以后就一直位于50%以下,也就是说,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较退休前有大幅度的下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虽然也呈下降趋势,但是远远高于企业职工,且一直维持在55%以上,足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虽然都在下降,两者之间的差距有所收窄,但即便如此,2013年仍相差近13个百分点。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其工资收入显著高于企业职工。换言之,工资收入越高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仅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其养老金替代率远远高于工资收入相对较低,且需要个人缴费的企业职工,这明显有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属性,反而造成了养老保险的逆向收入分配。新农保于2009年才开始试点,所以这里只能测算其2010和2013年的替代率。即便是农民以最高的缴费档次(每年缴纳500元)进行参保,其2013年的养老金替代率也仅仅为29.92%,与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还有14多个百分点的差距。更何况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民收入水平偏低,所以基本都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每年缴纳100元)进行参保,这样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差距就更大了。可见,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公平性严重缺失。此外,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2001-2013年期间,我国养老金支出水平年均增长率普遍低于其工资收入与GDP年均增长率,尤其是农村居民。可见,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退休人员尤其是农村老人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其发展带来的成果。总而言之,养老保险制度并非仅仅呈现出人们通常所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局面,而更应该是加上新农保的“三元”局面,无论是覆盖面还是养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养老保险替代率,都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大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于新农保。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在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当然我们不可否认,这样的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步入中等偏高收入国家行列,其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不同群体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并使其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使全体社会全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不应在缩小城镇内部群体养老金待遇差距的同时,反而扩大了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因此,当前不仅需要上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更需要大幅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亟需改革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

六、政策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政策思路

在现阶段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全面发挥养老保险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必须明确指导思想,理清思路。第一,要用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理念指导建设中国养老保险制。消除群体歧视,将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过程;要求养老保险待遇与经济增长相挂钩。第二,明确养老保险目标定位:一是免除所有国民老年后顾之忧,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追求并维持社会公平(许志涛,2004)。

(二)对策建议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推动不同人群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与衔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体化发展,防止制度分割带来的起点不公。建议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现全国统一的筹资模式、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加强不同制度资源的整合,平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当务之急需要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制度,取消各种“小金库”,实现其收入阳光化、透明化,使其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逐渐实现工作年限相同、职称等级相近的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水平保持基本一致(郑功成,2011)。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在全国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易转移的制度平台、资金平台和技术平台,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分别转入,通过地方养老金调节差异,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体化发展。

作者:蔡璨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何文炯.“十二五”社会保障主题:增强公平性和科学性[M].社会保障研究,2011

2.王思斌.断裂与弥合:社会转型与保障制度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09(9)

3.杨燕绥.中国养老金结构亟待变革[J].中国改革,2012(4)

4.许志涛.养老保险对初次分配的调节机制探析[J].中国劳动,2013(9)

5.唐小飞.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问题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篇6

目前我国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个人账户以完全基金制运行,由个人年轻工作时缴纳的保费累积和投资获得收益构成;社会统筹是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于代际转移。因此,我国实施的是现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的一种混合模式(费尔德斯坦[6],1999;袁志刚、宋铮[7],2000)。下面用一个世代交叠模型刻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假设经济中同时存在两代人:年轻人和老年人。人的生命分为年轻和老年两个时期。①理人具有完美预期,其两个时期的效用函数贴现总和为:式(7)表示行为人年轻时和年老时的消费都和年轻时的工资收入正相关。式(8)说明:净影响取决于年轻一代人口增长率和市场资金成本的相对大小。年轻一代人口增长率较高时,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化,现收现付机制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越来越多行为人老年时的预算就越充裕,一生的消费越多;资金成本越高时,年轻一代缴纳的数量机会成本越大,一生财富损失就越大,对两个时期的消费都有负面影响。必须通过实证检验哪种效应的影响更大。

二、计量模型和估计结果

(一)计量模型

由世代交叠模型的结论,本文建立如下回归设定:lnCi=β0+β1lnPi+β2lnWt+εi(9)其中lnCi是城镇居民全年人均消费现金支出的对数,lnPi是城镇离退休人员全年人均养老保险金支出对数,而lnWi则是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对数。原始数据来源于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参数β1包含了人口年龄结构和资金成本对消费的两种相反的效应。人口年龄结构在各省份是有差异的。我国金融和信贷市场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跨地区资本要素配置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扭曲,财政分权和政治集权并存导致地方政府分割市场和扭曲金融资源的配置(周黎安[8],2004),妨碍了金融系统增进资本配置效率的功能(李青原等[9],2013)。这为本文使用截面数据来进行研究两种效应提供了依据。

(二)实证结果

表1报告了计量模型(9)的回归结果。第(1)列OLS估计表情,人均养老金支出对数β1和工资性收入对数的系数β2在1%水平上都是统计显著的,但经White检验发现有误差异方差。第(2)列和第(3)列使用了加权最小二乘法(WLS),其中第(2)列异方差形式设定为εi2=σ2exp(α0+α1lnPi+α2lnWi)vi,第(3)列异方差形式设定为εi2=σ2exp(α0+α1lnPi+α2(lnPi)2+α3lnWi+α4(lnWi)2)v,εi为式(11)的OLS回归中的扰动项,vi为一般的随机扰动项,σ2是具有同方差性质的方差成分。(2)、(3)列估计值发生了改变,估计精度下降了,这违背了WLS的意旨,可能是由于自治区的数据具有异常值造成的。第(4)列用剔除自治区之后的数据运行OLS,White检验未发现有异方差。第(4)列β1在1%水平上显著,估计值和前两列估计值很接近,说明剔除观测值之后估计精确度和有效性得到了显著提高。第(4)列估计结果的描述性解释是:城镇离退休人员人均全年养老金支出增加1%会令城镇居民人均全年消费支出减少0.267%,也就是说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消费的净影响是负的。另外,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上升1%会导致城镇居民消费增加0.9%。实证显示,城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有负影响,根据本文的模型推测,这由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造成。全国老年抚养从1990年的8.3%增加至2012年的12.7%,人口老龄化自然会改变养老保险制度的约束,给系统带来风险(袁志刚、葛劲峰[10],2003)。缴养老保险费的年轻工作者比例下降,享受养老金的老年人比例上升,在养老保险贡献率和养老金受益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转移支付压力加大,这降低了居民消费支出的意愿。

三、结论和一些政策建议

篇7

【论文关键词】统筹城乡发展;二元化社会结构;养老保险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构筑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逐步解体,以社会成员户籍划分城乡社会保障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越来越受到所有制和用工形式多样性的变化、以及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后身份异化和部分地区出现城乡一体化的挑战。目前,许多地方已实施或正在探索户籍制度改革,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实施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却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城乡人口的融和。因此,统筹或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二元化社会结构的重要推动手段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须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城镇职工为主要参保对象,并延伸至有缴费能力的城镇居民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日臻成熟和完善,形成了“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的制度特征。以农村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缺乏经济基础的支撑和政策制度的保障,大部分的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在探索和试点的过程中,其持续发展的瓶颈仍未突破。从发展理念、保障模式、待遇水平、制度衔接等方面对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从发展养老保险的政府责任上讲 

各级政府仍然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养老保险发展观。从当前政府出台的社会保险宏观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来看,主要是解决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同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并负责资金最终“兜底”。而对于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而言,则认为土地和家庭是农民养老保障的重要载体,构建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当前主要任务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因此政府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上,起步比较迟,投入的资金也不多。目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已呈现严重失衡的发展态势,这主要是由于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发展观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观念。 

 (二)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模式上讲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强制性,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制度运行中基金如不足支付时,国家承担最终支付者的责任,这些机制确保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长久发展。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看,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农民个人自愿参加,基金完全积累的方式,资金来源以个人缴费为主,各地依其经济状况给予一定的补助,这种储蓄制的保障模式,一是在农民收入普遍较低以及增长缓慢的经济状况下,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并非农民投入的首要选择,做强做大养老保险基金难度很大,二是这一制度缺乏统筹调剂、保障功能弱化、保障水平有限,农民普遍注重眼前利益,参保意愿不高,也就没有参保的积极性。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核心是政府财政保障来支撑,缺乏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没有发展的空间和后劲。 

 (三)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上讲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参保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年老后能安享晚年。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建立了随经济发展适时调高待遇水平的调整机制,使广大退休人员能充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主要依靠个人积累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来确定,由于缴费水平低,特别是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其待遇根本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在一些地方月发放标准只有几十元,尚不足低保水平,有的地方标准更低,较低的待遇水平没有达到国家和农民所预期的保障效果。(四)从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衔接上讲,城乡分割的二元养老保障体系没有双向沟通的衔接管道。人员在不同地区流动,这是社会发展的常态,养老保障制度也须解决基金转移和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当前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对城市居民流动到其它统筹地区的,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可转移到流入地,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金额可以累计计算。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民,在养老保险转移上,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后,在城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资金不能向农村转移,只能办理退保,无法与以后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另一方面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当农民融进城镇成为居民时,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向城市转移,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只能从头起步。养老保障制度上的城乡壁垒没有互通的衔接管道,已成为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扩展参保范围和加快基金积累的主要障碍。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客观存在,导致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必然存在城乡差别,但两者应统筹发展,在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不能忽视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和老龄化、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和部分地区的城市化,对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要求更为迫切。 

二、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制度建设 

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必须适应我国城乡发展的实际,做好统筹规划。一是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周边农村及大中城市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应通过完善农民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并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二是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广大农村,应主要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特别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进一步完善农村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速,加快其发展,建立较为健全的、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因此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转化的必然结果,据不完全统计农民工就业大军全国有二亿多人。农民工从其身份上讲可塑性强,既可融人城镇成为居民,也可返回乡村成为农民;从其工作性质上讲,流动性大,身份变化快。因此不能把养老保险视为城镇居民的专利,也不能不顾现实国情建立同城镇居民一样标准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以建立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选择,这样的制度模式既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筹资上以个人缴费为主,单位为辅与城镇职工的缴费水平保持适当的差距,但不能过大。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其个人账户内,个人账户的资金专用于本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记息、接续、转移和继承,特别是要设计好农民工个人账户向城镇或农村转移的制度衔接。只有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其养老保险关系与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本人转移(从城镇到农村或从农村到城镇),这样农民工不论是在城镇安居还是年龄大了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都可使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得到比较稳定的保障。 

 (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现累计失地农民在4000万一5000万人之间,已成为非常庞大的社会群体,而且失地农民人数仍在增长,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失去土地。许多地方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存在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困境。失地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同时也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应按照“土地换社保”以及“保障基本、广泛覆盖、共同负担、统筹共济”的原则,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障的统筹范围中来。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养老保障体系,要从制度上明确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是今后征地的前置性条件。失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和集体应予以支持,合理划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承担保费的比例和限额;同时应多渠道筹措后备资金,主要办法是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充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后备基金内。只有通过“土地换社保”,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篇8

从制度的形成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分割化、碎片化的制度,该制度具有对不同身份、职业等的排斥性,如机关事业单位仍沿用传统的退休金制度,退休金的发放为财政全额支付;企业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事农业的农村居民只能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可以在自愿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根据务工常住地的有关要求,参加当地的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群体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差异,使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享受到不同的再分配方式和再分配结果。Samuelson(1958)认为当人们对其未来的效用赋予一定的权重,而非十分短视,那么一定水平的社会保障是必要的,而且这种代际转移的最优规模随着工资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的增加而提高,每一代人都能从中得到比前一代人更大的收益,这是社会保障可以维持的基础。Diamond(1965)更是建立了世代交叠模型,分析收入的代际再分配。此后,Feldstein(1974)指出,养老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质才能实现其作为国家正式制度安排的核心价值诉求,即: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Hurd&Shoven,1985;Nelissen,1987)。其中,Steuerleetal.(1994)、Feldstein&Liebman(2002)实证研究了美国不同社会阶层在养老金收益方面的状况,发现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明显的代际收入再分配功能。Borelia(2004)估计了意大利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益。Bankset.al(2005)利用微观调查数据分析了英国养老金财产的作用,认为公共养老金财产比私人养老金财产更加具有均等效应。对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的研究,一些学者着眼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王晓军(2006)认为,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处于地区统筹,缴费负担与制度结构的不同,地区间存在严重的不公平。胡巧红等(2009)认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制度内与制度外两方面的不公平问题:制度内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养老金缴费率、替代率等方面;制度外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不公平问题。肖艳(2008)指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功能的缺失导致了养老保险收入的不公平,在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延伸到老龄人口中,造成再分配的累退效应。一些学者对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测算。何立新(2007)利用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分别估计城镇参保职工在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下的终生养老金纯受益,发现旧制度下逆向收入转移效果明显,而新制度下的代际不平衡得到改善。王亚柯(2011)利用200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基于精算估计方法测算了居民的各种养老金财产及其对家庭财产分布的影响,发现在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存在较大的正向再分配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但由于我国较低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社会养老保险财产并没有明显改变居民财产的分布差异。这些研究为文章评价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养老金缴费和待遇办法设计,不同的目标人群界定,以及参与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人群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增长率都有所不同,因此,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也存在很大的区别。文章着重比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同制度类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从而对该制度公平性进行评价。

二、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我国目前设立有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而这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替代率设计也是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用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以工龄长短为计发依据。由于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框架。2005年国务院调整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制度将所有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对于“新人”而言,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设计成“统账结合”、“缴费与工资挂钩”的模式,此项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可以实现代际和代内的收入再分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国从2009年起针对农村居民开展此项保险制度的试点,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模式。此项养老保险制度虽然也是“统账结合”,但是缴费档次可由参保者自行选择,因此,其制度设计更侧重于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国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及养老金待遇类似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该保险面对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因此参加该保险的主要是个体户及其他一些自由职业者。不过这类人群也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表1从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和待遇计发办法两个方面比较了这几种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类似,并且刚刚开展,因此文章没有列入比较范围内。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比较

1.再分配效应测量公式

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是通过终生的再分配机制产生出终生的再分配效应,因此,对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研究应以终生的再分配为主。由于养老保险再分配效应的长期性,一个人一生养老金的费用和待遇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预期寿命、市场利息率、通货膨胀水平、工资增长率等,因此,为了控制种种不确定因素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就需要建立精算模型来测量养老金的缴费和给付。如果养老金缴费累计精算现值小于领取的精算现值,那么就存在养老金收入的转入;如果大于领取的精算现值,那么就存在养老金收入的转出。终生缴费额和终生领取额的差就是养老金受益额。

2.不同人群的工资收入比较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从业人员的工资比例来进行缴纳,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农民会参照其纯收入水平进行选择。比较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人均工资发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工资水平最高,工资增长速度也最快,人均工资11年间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0.1519;企业职工的人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也是最慢的,人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0.1433。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则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工资的1/3,增长速度相比较也很慢,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仅为0.0883(见表2)。

3.测算结果

(1)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1999-2009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模拟

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以及1999-2009年期间的平均工资收入增长率作为工资变动数据,然后分别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对投资回报率、贴现率、缴费年限三个主要经济变量对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模拟分析。根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低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测算按照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和平均工资的企业职工来测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选择缴费为最低档次100和最高档次500进行测算。如表3所示,假设贴现率为2.5%,缴费年限15年的条件下,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由财政给付,给付标准由职工退休前一个年度的工资水平决定,因此,养老金收益额与投资回报率无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是受益的,且受益程度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终生受益则为负,即为养老保险利益受损的人群,不过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受损的程度有所缓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受益要大于选择500元的受益,不过无论选择什么缴费档次,受益都会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而缓慢减少。如表4所示,假设投资报酬率为2.5%,缴费年限为15年不变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益额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逐渐减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的终生受益额是正的,并且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而增加;平均工资水平的人群在贴现率水平为1%时,终生受益额是负的,在贴现率水平为2%时,终生受益额才转变为正的,并且也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则成为终生亏损者,随着贴现率的提高,其亏损程度会减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越高,获得的终生净收益则较少,随着贴现率的提高,净收益会相应减少;当贴现率水平为5%时,选择缴费档次为500元的农村居民将会出现终生缴费多于终生给付,即出现了养老保险的终生亏损。

(2)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假设不同工资增长率进行模拟

经过统计部门测算,一般我国各年的工资增长率在8%~15%的范围内,因此上文选用的14%的工资增长率相对是比较高的。而且未来的工资增长率也很难说会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上,接下来在投资报酬率为2.5%,贴现率为3%,缴费年限为15年的假设水平下,模拟不同的工资增长率对各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不同人群的终生受益(如表6所示)。工资增长率越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终生受益额也越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和处于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的终生受益额也会随着增加,如果工资增长率比较低时,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终生给付额会不抵终生缴费额,而出现养老保险的终生亏损,工资增长率只有比较高时,即达到12%时,才可能出现终生受益;高收入人群的终生亏损会随着工资增长率的提高而加剧。由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不是按收入进行缴纳,所以工资收入的变化不会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终生受益。

四、结论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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