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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独立性是民间审计生命力之所在,本文在分析了独立性所包含的内容后,侧重从形式上的独立性方面阐述我国民间审计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增强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引言
现代审计理论认为独立性是民间审计的灵魂,我国民间审计目前面临的状况是独立性缺失,本文从民间审计的起源分析独立性之于民间审计的意义,独立性包含的内容,进而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分别探讨影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民间审计的起源与独立性
目前学术界普遍的观点认为民间审计的起源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密不可分。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有者希望存在一个独立于经营者的第三方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核实,经营者也希望通过一个独立第三方的验证来解除其受托经营责任,于是受所有者委托,专门负责对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鉴证的民间审计产生了。可见,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第三方是审计委托者与被审计者共同的要求,即独立性是民间审计从起源上的基本要求。
何谓民间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又包涵那些方面的内容,在审计理论界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仅列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种:莫茨和夏拉夫在《审计结构理论》一书中认为审计独立性包括实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的独立性,实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单独的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过程中独立性保持的状况,职业的独立性则指民间审计这一行业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性。另一些学者如Moiser、Higgins等则将审计独立性分为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确无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性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于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状态,即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质上的独立性对于第三者而言过于抽象且难于评判,形式上的独立性则通过观察较易于判断,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具有独立性第三者是通过对形式上独立性的判断来实现的。第三者通过观察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断实质上的独立性,单个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影响着公众对单项审计业务独立性的判断,众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则影响着公众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独立性的判断。当公众对单个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怀疑时,将会影响公众对聘请该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公司的投资决策,当公众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独立性产生怀疑时,公众将不再依据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可见形式上的独立性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通过审计委托者(所有者)、审计受托者(审计人)、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经济环境来表现。因此分析某一国家民间审计独立性可从其形式上独立性入手,分别微观和宏观角度进行研究。
二、影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从形式上独立的角度出发,影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站在微观的角度,我们首先从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从民间审计起源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民间审计产生的初期,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经营企业并委托审计人对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审计人与经营者为审计与被审计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由原来的几个、几十个发展到成百上千个,众多的股东在利益一致的大前提下仍存在各自的利益冲突,为了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大股东开始凭借股份的优势插手企业经营管理,表现在审计委托上则是利用控股权优势委托有利于自身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大股东权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的威胁西方国家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法律制度来制约的,而我国由于股份制建立较晚、资本市场不发达、相应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再加上我国股份制企业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更加复杂:国有股一股独大,国家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占主导地位,但在企业管理中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真正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是国家派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表现在民间审计上则是国家派出的经营管理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具有决定权,并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审计人对经营者有了明显的经济依赖性,形成了经营者自己委托审计人员审计自己的奇怪现象,造成了我国审计委托关系上的严重先天缺陷,加上我国的国有股多为不流通股,企业经营的好坏并不能通过股票的涨跌真实反映,因此许多经营者为了圈钱、完成利润指标等目的进行盈余管理,改变了委托审计的初衷,影响了民间审计的独立性。
其次我们从审计者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状况:民间审计在国外属于垄断性行业,在我国却属于竞争性行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且规模不大,在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事务所不多,使得单一依赖报表审计业务为生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竞争激烈,为了生存许多事务所不得不以竟相压价和迎合委托人既被审计单位的需要来获取业务,降低收费的代价是审计质量低下,独立性无法保证,而迎合委托人的需要更是以直接丧失审计独立性为代价的,不利于我国民间审计行业的长期发展。加上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初期,与当时的情况相适应,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其所谓挂靠单位,虽然后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先后都与挂靠单位脱钩,但现实中效果并不理想,事务所依赖原挂靠单位获取审计业务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造成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得审计业务上的不公平竞争和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依赖加剧,一些后成立的无挂靠单位所依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更是置独立性于不顾。
第三,从审计需求的角度进行分析:由民间审计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审计是在所有者为了审核企业经营者对资源的利用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营者为了解脱受托经营责任的情况下二者共同需求产生的,而我国民间审计的需求是扭曲和不足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界限的模糊导致委托审计者往往为了吸收资本(圈钱)、完成利润指标等目的委托审计,有些甚至是在上级单位要求必须把会计报表与审计报告一起上交的情况下委托审计,中小股东则由于在企业经营决策上处于弱势甚至根本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从而并不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状况,仅致力于短期股票的买卖差价,因此我国中小股东在对会计报表审计上存在需求不足,债权人、潜在投资者虽对会计报表审计存在需求但苦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各种原因,他们无法依据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因此也存在需求不足。
综上所述,我国民间审计在微观层面上不具备形式上独立性存在的条件,进而影响我国民间审计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我国近几年接连出现丧失审计独立性的典型案例,从而影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整体的独立性。
站在宏观角度,我们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分析如下:第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行业自律管理经验不足,特别是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财政部门的双重领导,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较多,不利于行业自律管理,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第二、我国审计市场目前处于买方市场阶段,市场营销学认为买方市场比卖方市场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具体到我国审计市场来说,买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在委托审计及支付审计费用时拥有过多的决定权,公司治
理结构的不健全及相应法律制度的缺位无法制约经营者,众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处于被动地位,影响着民间审计的独立性;第三、我国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本身不健全,相互之间不乏矛盾之处,并且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规定较少,对刑事、行政责任规定较多,使得因丧失独立性而导致审计失败的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民事惩罚,刑事、行政处罚也不够严厉,违法成本低廉,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权衡了违法成本和因此获得的收益以及为保持独立性而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之后,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均倾向于丧失独立性,结果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遭到公众的置疑。
三、加强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途径
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通过各种相关制度来体现,因此加强形式上的独立性就离不开与独立性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第一、加快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促进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将审计委托与付费的权利归还所有者,消除审计人对经营者的经济依赖性,二者之间仅保持审计与被审计的正常关系。
第二、培育健康、旺盛、良好的审计市场需求,改上级或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审计的被动审计状况为经营者主动要求审计的积极审计状况。
第三、促进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鼓励事务所扩大规模,开展多样化业务,降低对会计报表审计及单一客户的经济依赖。
第四、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上,我们应减少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增强行业在管理形式上的独立性,参考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不断完善的行业管理模式。
第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改变目前注册会计师仅注重短期效益的行为。
第六、完善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与审计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民间审计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改变我国目前审计市场状况的一项可行且见效较快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审查过程的独立性有利于减少不合规事项、降低资金风险。
审查过程的独立性是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人员坚守职业道德,遵循审计制度,对不合规事项着力严查,对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进行排查,保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离开了独立性,审计就形同虚设,高校审计工作的开展也会走向恶性循环,失去监督意义。
2.审计结果的独立性是保证审计质量“、纠错查弊”的重要依据。
高质量的客观审计报告,是建立在对审计证据的认真分析和仔细调查之上,审计组在审计过程结束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在权力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重视下,应该及时得到响应。这是保证审计质量,防范于未然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如果被管理层意识左右,缺乏独立性,之前的审计工作就毫无意义。但是在实施具体审计的过程中,由于高校内审机构的特殊性,其只是属于学校的一个职能部门,存在着诸多影响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消极要素。
二、影响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消极要素
(一)内部审计制度缺失
经调查发现,目前没有规范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仅靠审计署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约束,缺乏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部分高校在审计过程中没有一套严格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标准,审计范围及流程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文件,导致审计随意性大,人为审计风险增加,审计结果也没有专门的程序进行上报,易被人为修改,缺乏独立性。制度的缺失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在审计重大问题上得不到有力支持,内审人员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也缺乏保障。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规范
1.领导不重视。
很多高校领导认为,审计部门是学校下设的内部机构,应该完全服从学校需要,它所做的一切也必须为单位服务,极易出现为维护小团体利益,而人为削弱审计监督职能的行为。有些领导没有创设发展内审机构的动机,只是为了响应中央文件而设立,对内审部门缺乏重视,很少顾及内审工作。目前尚有很多高校的内审部门与纪检部门合署办公,有的放在财务、监察或者纪检部门之下开展工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内审的独立性,阻碍了内审作用的发挥。
2.内审人员素质、业务能力不高。
在内审人员的配备上,高校较多出现从其他部门调入教职工或者兼职人员,有些高校审计部门人员配置不合理,人手较少,部分人员不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从业资格,具有注册会计师(CPA)或者内部审计师等证书的人员更是寥寥无几,部分人员对业务一窍不通,导致审计工作有名无实,同时也易产生关联关系,这些都造成内审人员及机构的不稳定,不利于内审机构建设。由于缺乏重视,单位很少开展审计培训及继续教育,这使得审计工作难以继续拓展,独立程度不高。
(三)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不合理
由于高校内审人员薪酬和业绩评价等切身利益直接受单位控制,内审人员的人事调动、工资奖惩不跟工作直接挂钩,甚至因为得罪个别领导或者部门,对自身产生消极影响。这就造成审计人员消极怠工,不敢审、不愿审或者使审计流于形式,仅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者相关文件规定,审计独立性大大削弱。工资待遇的滞后也直接影响优秀审计人员的引进,审计人员工资通常按行政人员对待,薪酬低,与其他部门相处较难,这也导致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愿从事内审工作。
(四)其他影响内审独立性的不利因素
高校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是受私人关系的影响。一方面由于高校审计部门借调人员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审计人员之前在被审计单位会计部门工作,私人关系普遍存在,特别是基建项目审计涉及金额较大,审计人员自身未消除关联关系等不利影响,直接导致风险的增加和资金的流失。另一方面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部分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审计人员关系密切,经济责任审计只是一种形式,甚至完全以领导的意志为准,成为服务他人,给个别领导干部提供有利证据的附属。另外审计范围偏窄、审计方法落后等问题在高校内部审计中普遍存在,这些都导致一些经费管理漏洞及风险不易被及时发现,使内部审计失去监督管理的作用。
三、强化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1.加强内审法制建设,制定内审实施细则。
法制建设为确保和巩固内审地位十分重要。相关的审计部门应该根据已有的审计法规,加强内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法律保障,同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内审人员的职责和范围,为保障内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制定相应的内审实施细则,为高校内部审计提供操作指南,高校内审部门依次制定科学的审计流程和标准,并根据被审计部门的业务情况确定审查范围,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制的健全给内审工作和内审人员提供双重保障,既保障了内审工作的合法开展,又提高了高校内审的地位和独立性。
2.健全内审机构,提高内审权威性。
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不能依附于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高校内审机构可以有以下四种设置方式:(1)在学校领导之下,与各种职能部门同级;(2)在分管校领导之下,各种职能部门之上;(3)在分管校领导之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4)在财务部门或纪检部门设置内审机构。以上四种方法在高校内审机构设置中都比较常见。为了提高内审独立性,我国高校应该采用在校长直接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审机构管理体制,确保高校内审部门具备较强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审计权威,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高层次地位。
3.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首先,在内审人员的配备上,应当根据学校审计业务的范围,合理配备内审人员,避免人手不够出现把关不严的情况;其次应当采用校园招聘或者人员竞聘的方式,使内审人员专职化,业务能力强,提高内审人员独立性,保证学校内审机构的稳定;再次学校应当定期对审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并选派专业素质强的内审人员外出进修培训,提高内审部门的整体水平;最后学校应当“专岗专设”,使内审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职称挂钩,在内审工作岗位上,教职工可以参与职称评审并享受专业职称待遇,通过提高薪酬待遇,能够吸纳更多高水平的专业审计人员,提高内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4.转变审计方式,突出审计实效性。
审计工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事后审计,还应重视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事前和事中审计能有效的衡量被审计单位的风险和效益。加强管理教育资金的划拨、预算和使用,使审计工作贯穿始终,达到有效监督的作用。在审计过程中突出审计重点,提高风险敏感性,把握审计要素,转变传统的审计方式,全面实现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和覆盖面。通过审计工作规避资金风险,促进学校发展,提高审计实效性。
5.采用部分审计外包,弥补内审不足。
对于审计机构不够健全的高校,可根据审计业务和范围采用部分外包审计方式。因为社会审计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外聘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更强,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更具独立性,能够发挥优势弥补内审不足。同时高校保留审计机构,可对学校各种经济事项进行经常性审查。双管齐下,有利于高校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提高。6.重视审计结果,加强审计整改。审计结果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内审部门在学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为避免审计结果被人为改变,学校应当制定《审计结果运用》等规章制度,保障审计结果如实反馈到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如期进行。内审部门应该安排相关人员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后续整改工作,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容姑息。在后续审计上,通过认真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高校内审部门应当注重维护审计网站,公布学校相关的内审工作制度、标准和工作条例,及时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网站上进行披露,使广大教职工理解审计工作并形成舆论监督氛围。审计工作的透明化有利于提高学校内审地位,树立审计形象,提高领导及教职工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全校监督更好地增强审计独立性。
四、结论
总体来讲,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审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起到激励作用;此外,审计收费在很多方面对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
1.1审计费用额度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尚未明确规定审计收费的额度标准,普遍采用原则导向的方法。在执业过程中,由于竞争环境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审计收费标准,而且审计收费偏低。这一点可以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差距中看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2013年度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十名信息中,国际“四大”事务所位列前十名且排名靠前,“四大”事务所的收入和其他国内事务所收入相差悬殊,单看CPA人均收入这一指标,国际事务所的人均收入达到国内事务所人均收入的3倍之多,虽然与往年的统计数据相比,该项指标的差距显著下降,但仍不可低估该差距。审计收费标准不一致,尤其缺乏费用额度的最低标准,催生了审计收费的乱象,对独立性造成恶劣影响。
1.2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旨在确证被审计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被审计单位认为,独立的外部审计能够降低成本,而且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信息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即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经济后果。支付较高审计费用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往往会对付出的成本进行权衡,他们寄希望于节约审计费用或利用解聘威胁和增加审计费用的方式购买审计意见,从而严重损害审计独立性,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违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地位的期望。
1.3低价揽客行为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审计市场并未对审计质量提出高层次的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将审计价格确定为主导因素。因此,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短期利益,并且不惜牺牲审计质量降低审计费用来招揽客户。与国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国内事务所在审计收费上并不占优势,进一步驱使国内事务所采取“低价进入”的定价策略,寄希望于获得短期规模经济,对审计独立性造成很大的威胁。从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定价策略。
1.4逾期收费和或有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理论上,审计客户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审计费用,然而实务中普遍存在逾期收费的现象。很多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出于凌驾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目的而恶意拖欠审计费用,而审计人员出于继续保持该客户,尽快收回拖欠的费用等原因,来年再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前不得不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是否收取审计费用或收费的多少取决于交易或所执行工作的结果即为或有收费,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类型的或有收费:(1)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不付费;(2)被审计单位按照净利润水平的高低支付审计费用。显然,二者对审计独立性造成威胁,审计人员极有可能出具违背公允性和客观性的审计报告。
二、改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至今,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如何改善当前的审计收费乱象并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完善和修订。
2.1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为了整治审计行业的收费乱象,首当其冲是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按照承接的审计业务的小时数进行收费的方法。在承接审计业务之初,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规模和收入水平等多因素进行评估,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预测拟需要的工作量及配备的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级别和结构。鉴于我国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尤其要将各地区的差异考虑在内,确定一个审计收费的底线,遏制滥用低价进入式的审计定价策略损害审计独立性的行为。
2.2引入第三方支付模式,设立独立的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第三方是指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引入第三方可以解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被审计单位威胁的问题,避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上依赖被审计单位,能改善事务所在审计费用谈判中的弱势地位,目的是保证审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此外,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审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审计收费客观合理,从而保证审计独立性,确保注册会计师发表真实公允的审计意见。
3.3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经营的趋势明显,为了对总部和分部之间进行协调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总部和分部收费管理制度以及审计项目的成本管理系统。同时,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流程并进行统一监控。
一、非审计服务
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个争论不止的话题。主要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非审计服务可以增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对象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可以比较好地识别审计对象的风险,在对审计对象熟知的情况下可以有针对性的审计,最终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审计质量会依赖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能力。此时,注册会计师如果意识到有人怀疑其审计独立性,其为了保证审计质量也会竭力保持审计独立性,从而得出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的结论。比如:D刘星等人(2006)没有发现证据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另一种观点是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对象提供非审计服务后增进了对审计对象的了解,从而会允许客户管理当局更大幅度调整可操作性应计利润,同时对客户的经营风险也会变得不敏感。比如:SeokWooJeong等人(2005)研究了审计费用、强制审计任命和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的关系,得出结论强制审计任命可以提高审计独立性.但是我们应该这样认为,既然有学者发现非审计服务影响审计独立性,那么就不能排除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二、初次审计收费
初次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研究文献如下:Craswell和Francis(1999)研究证明初次审计费用同以后年度费用并未显示差异.研究表明初次审计较低不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有损于审计独立性。研究初次审计收费的学者很少,发现有损审计独立性的文献非常少。初次审计收费较低有损审计独立性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证据。
三、会计师变更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时间和事务所变更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研究比较多。Chi和Huang检验了台湾地区审计市场发现审计任期早期和晚期有较低的收益质量,收益质量使用非正常收益水平作为替代变量;PeterCarey和RogerSimnett(2006)通过三个变量(注册会计师对处于困境公司发表持续经营调整意见的倾向性,非正常流动资本应计利润额的方向和数量,刚达到和刚未达到收益标准)对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进行了长期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研究,结果显示长期任期情况下发表持续经营调整意见的低倾向的证据,以及刚达到和刚未达到盈余标准的部分证据,没有证据显示长期审计任期与非正常流动资本应计利润额相关;李爽和吴溪(2006)研究显示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轮换对提高公开报告上市公司潜在财务报告问题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如果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力足以发现客户所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前提下考虑,审计质量可以作为审计独立性的替代变量。以上文献使用不同的替代变量,实证研究表明长期审计任期损害审计独立性。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文献如下。Teoh·S和T·Wong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支持了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好的审计独立性,保证了审计质量;刘明辉等人(2003)还发现审计质量与事务所的客户资产规模成正向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显著。从中可见一斑,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越大其独立性越强。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
被审计单位破产的可能性、资产负债率、总资产的规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总资产的比例和上一年报告的是否是亏损是财务数据反映的内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一个公司运营风险、财务状况、现金状况和以前的经营成果。破产的可能性可以由调整的Zmijewski分数来测度,Defond等人(2002)和PeterCarey和RogerSimnett(2006)的研究中都使用了该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降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盈余管理水平,最终说明审计独立性受到了影响。所以上一年报告亏损会间接影响本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以上是被审计单位财务特征对审计独立性可能的影响。
六、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转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不同行业所处的行业环境迥然不同,经营风险也会参差不齐,盈利能力就有较大差别。比如在PeterCarey和RogerSimnett(2006)的研究中将采矿业的公司与其他行业的公司区分开来,从而起到控制行业类型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我国不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是有差别的,但是是否有显著的差别还有待研究。平均收益率高的行业所处的环境优越,从而增强了该行业的公司的谈判能力,注册会计师就处于下风,所以其独立性可能受损。本文在研究中将能源类的公司和其他公司区分开来。
七、股东特征和董事会特征
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国内外均开展了广泛的讨论但目前还未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Mutchier(2003)认为,独立性与确认或咨询服务所处的环境状态有关。他将独立性定义为“不存在威胁客观性的重大利益冲突”,并指出,独立性是对个人或团队在提供确认服务时所处环境的期望特征,它要求个人或团队避免存在重大的可能威胁客观性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既可能来源于个人或团队的个别环境,也可能来源于确认服务所处的一般环境。本文采用李明辉(2009)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即“是指内部审计活动所处的环境中不存在可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因而能够基于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自由地开展审计工作,依照相关的职业准则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做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结论”。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及现状分析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的报告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内部审计部门规模、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内部审计的报告体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报告制度主要有五种体制,分别为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向监事会报告、向总经理报告、向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报告以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报告制度。研究表明,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时内部审计部门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朱荣恩等(2005)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受训的财务总监就企业审计部的隶属关系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在152家被调查企业中,总体而言,审计部隶属于总经理的比例最高,隶属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分别为13.8%。耿建新(2006)对上市公司数据统计结果表明22%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报告而仍然存在76%的内部审计部门向总经理报告。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IIA(1999)将“确认”和“咨询”定位为内审的两大主要职能,王光远(2007)认为内部审计作为“确保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监督、确认与咨询”,而不仅仅是“确认”和“咨询”。实证研究表明,内部审计职能范围越大,对企业管理的参与程度越高,其独立性越强。但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并未统一,不少上市公司仍将内部审计作为查处内部舞弊的职能工具,而未能将其评价和咨询功能在公司内部加以拓展。内部审计部门规模。内部审计部门规模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部门经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专业素养、内部审计部门的行政级别。刘国常、郭慧(2008)研究表明,内部审计的规模与内部审计独立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部门,并配置不低于三名的专业审计人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现代内部审计的功能主要为更好的实现企业增值,因而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非常重要。实证研究分析表明,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越高,内部审计独立性也越高。我国并未从法律层面提升内部审计地位,因而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并不重视,不少企业仅仅将其作为符合上市要求的门面工具,内部审计部门徒有虚名。
三、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受限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主要形式:一是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二是在财务部门下设审计机构,三是未设机构只配备相关的审计人员或者由财务人员兼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内部审计,要么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进行管理,要么就是由财务机构直接管理。如此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使得内部审计仍然参与了企业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要向企业主管财务的领导汇报工作并对其负责,受组织或者个人的控制与干预,不易保持其独立的监督、评价和鉴证者的地位,无法实现相对的独立。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限
独立性要求审计人员与审计单位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但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其福利待遇、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等,都要依赖并受限于企业,并且大多情况下审计人员也无法实施有效回避,无法做到精神上的独立,无法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保密。
(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独立性受限
虽然我国的宪法、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法律法规对审计独立性做了规定,且要求内部审计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现象比比皆是,重制定轻执行、重表象轻实质、重形式轻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确保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有效路径
(一)提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其属性之一就是审计机构的独立,而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受限的原因是其设置缺陷与隶属关系不明。要提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就需要弥补其设置的缺陷,厘清其隶属关系。首先,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会机构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会机构合署办公,更不允许不设机构只配备相关人员甚至是由财会人员兼任的情况存在。其次,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制衡关系,不妨采用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将内部审计机构直接隶属于企业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可以直接隶属于企业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或总经理递交工作报告。因为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总经理是企业决策执行的最高领导,他们在企业经营决策、经营管理中属于最高权威。在董事会或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使其有别于其他职能部门且高于其他职能部门,不仅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相对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而且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
审计独立性的另一属性就是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而实践中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性受制于自身利益和素质的羁绊,所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首先,必须突破现有的利益链,使内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不再依附于企业或领导,将内审人员的福利待遇、职务晋升与其工作绩效直接挂钩。因为工作绩效是完成工作的效率与效能,包括工作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益等,所以只有将内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审计事项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益相连,才能有效激励他们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实现审计目标。其次,要全面提升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因为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内审人员只有具备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职业素养,才能保持精神上的独立,既不使自己的判断从属于他人,也不以个人的偏见来左右职业判断,能够以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保障审计结果的真实。
(三)优化内部审计队伍结构
随着知识竞争和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环境和利益相关各方期望也在不断变化,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也愈来愈高,所以,就审计环境和审计资源有效运用而言,优化企业内部审计队伍结构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优化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机制,注重后续教育,使其从事内部审计业务活动时,具备审计、财务会计、税务金融、统计分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知识,保持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熟悉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主要环境风险,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增强工作成果的可信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优化内部审计人才的引进与退出机制,打通人才交流与晋升通道,确保队伍结构合理,打造一支复合型的人才队伍。三是建立审计队伍的职业行为规则,规范监督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保持诚信正直的职业操守,以应有的职业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树立良好的审计队伍形象,提升自身公信力。
(四)完善内部审计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行政审批;政府管制;审批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112-02
行政审批制度在我国存在已有一段历史,它对激励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找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策,希望能对其他学者研究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管制理论
关于行政审批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本文也采取同一概念说,本文所指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我国的新兴制度,其存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中,政府管制理论是其最主要的理论支撑。
目前,对于政府管制的概念,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管制理论的创始人施蒂格勒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了政府管制,他认为管制一般是由产业自己争取的,管制的存在是要为受制产业谋利的。我国学者王俊豪认为政府管制是管制者依法对被管制者采取的监督与行政管理行为,这里的管制者一般是具有法律地位且相对独立的机构,被管制者则主要指企业。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在法律规定下,对市场、企业进行的管理和控制,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矫正市场失灵的弊端,以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有自身的缺陷,如果不由一个统一的权力加以管制,那势必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的混乱。政府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与宏观调控一起,可以有效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整和控制作用,来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从而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
政府管制理论不仅强调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也要求政府进行有限的管制。政府权力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不便介入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公权力有无限扩张性,为避免给私权利造成损害,所以要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在政府管制理论中,就是强调政府管理的权力有限、事项有限、方式有限,政府管制要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事项规定界限不明晰
《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批事项的内容集中体现在第12和13条,但该法律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审批事项的划分上,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许可的六种情形,第13条又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许可的四种情形。“可以设定”与“可以不设”都包含了设定和不设定两种情况,既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这样一来,难免使人对《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事项范围把握不清,其界限模糊,导致在处理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会产生疑惑,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行政许可法》的执法力度。《行政许可法》对于可以和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这给了具体执行者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裁量权较大,这容易导致寻租现象出现。
(二)审批主体服务意识较淡薄
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等级制度造就了“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特权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民本位”思想薄弱,导致审批人员往往把行政审批权作为一种实力的象征。但他们对自己权力的来源认识并不明确,“在民”、“人民”的意识薄弱,服务意识淡薄。审批主体在具体的审批过程中不是把人民看做权力的主人,而是行政权力的客体,把行政审批看做是管理社会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基于既得利益者的角度来进行行政审批,由此,他们在审批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非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行政审批变成了谋利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方式。
(三)违法审批现象屡禁不止
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律的授权进行审批的现象不在少数,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省份的审批标准不同,甚至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标准也不同。有的审批机关超出法律的规定乱设审批,为相对人进行相关活动私设障碍。这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打击了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审批制度的统一性,影响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构建完备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行政许可法》。我们在具体实践中,要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程序性规定还比较薄弱,不利于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在今后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要理清行政许可专门法、基本法和授权性规章的关系,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权威,以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再次,要制定专门法律制裁违法审批、乱设审批的行为。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管制制度,必须对管制者给予严格的法律规范,对其违法行为按照损害后果的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最后,要出台《行政许可法》的配套规定。各省、各地的政府、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规定,以增强《行政许可法》的执行力。
(二)树立行政审批主体的服务意识
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审批主体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很多审批人员往往对自己的权力来源认识不清,缺乏民本思想,缺乏服务意识。因此,要加强对审批人员民本思想的宣传教育,明确审批人员的角色定位。将行政审批理念由“以管为主”转换为“以服务为主”,倡导服务型行政理念。同时,要明确行政审批是行政主体的职责行为,是他们的义务所在,要理清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行政机关是为申请人服务的公仆,申请人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审批对象进行审查,还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法投诉该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分。思想推动行为,有了正确的审批观念,才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制度的不断发展。
(三)削减审批事项,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
这里的削减审批事项,不是形式上的减量,而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减少数量。要达到这一目的,对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改革是必然之举。如: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即在纵向上要减少多层级审批的数量。对现存的多层级审批项目,尽量改为一级审批,在以后审批事项的设置过程中,也以一级审批为主,原则上不设置多级审批;减少审批部门,即在横向上减少多部门审批的数量。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尽量改为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这些方式并不是单纯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而是通过改变行政审批的方式,提高政府的审批效率,更好地为相对人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批工作。
(四)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
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要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这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关键词】 政府审计 独立性 缺失 措施
政府审计是指有独立的第三者依法对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它是政府审计机构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我国政府审计机构自成立以来属于行政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审计的发展,审计机构存在的独立性缺失问题日渐明显,严重影响并阻碍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和进一步发展。然而,政府审计缺乏独立性会导致错误的审计原理,使得审计人员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不能向纳税人负责,审计工作失去意义。因此,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有助于国家完善政府审计职能,使政府审计更好地执行。
1. 对我国政府审计内涵及其独立性的理解
我们日常意义上的政府审计与法律制度和章程中的国家审计内涵基本一致,根据李季泽先生在《国家审计的法理》中的阐述:国家审计可以表述为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向全体纳税人负责,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效能的国家监督。政府审计的基本职能就是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各项审计工作从不同角度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状态。所谓的独立性包含下列几层含义:机构独立、经济独立和人员独立。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最根本的属性,现行体制毫无疑问缺乏足够的、必要的独立性。缺乏独立性的审计制度必然存在重大的甚至是致命缺陷的审计制度。
2. 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问题的表现形式
2.1审计组织机构的独立性不完善
我国政府审计属于行政型,政府审计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将审计机关放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使政府处于自己用钱,自己办事而又自己审计这种模糊的位置,此外,双重领导机制也制约了审计的监督职能,与审计的独立性相冲突。
2.2政府审计过程中经费不完全独立
李金华审计长曾说道:审计监督的有效性突出地依赖于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当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既要依法对本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又要将本机关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这种状况不利于审计机关充分获得依法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支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因此经费不足或财务方面受制约也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
2.3审计的法律体系不明确
我国的政府审计准则并不像注册会计师准则那样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政府审计机关虽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等,但是对于相关的处理权和经济处罚权,我国相关的《宪法》、《审计法》并没有对此做出说明。政府审计机构只有拥有法定执行权和判决力,才可不依赖于其他组织机构,才能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2.4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够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性、客观性的职业原则,而更多的基层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审计独立性的理解不深刻,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和技巧,现代审计技术手段掌握不够。
3. 提高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3.1改革现行的审计体制
纵观审计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及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律,我国的审计体制应该逐步由行政型体制转变为立法性审计体制。在领导体制上实施垂直领导体制,即省、市、县国家审计机关的人事、工作及经费均由国家审计署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要求最高审计机关具有像司法部门的立法机制,但是这种改革无论在实行和接受方面都需要过程。
3.2政府审计在法律地位上的确立
在立法型国家审计的模式下,政府审计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下确立了政府审计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其他权利,不受其他权利的制约和干预,是审计权向人民负责,只服从于法律。在我国,将国家审计隶属于最高权力机关,但在组织上独立,在职权上向最高国家权力报告工作,接受最高权力机构监督,使其职权在行使时具有独立性。
3.3合理有效地确立经费来源
改变传统模式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供经费逐渐转变为实行垂直领导模式,这样避免了在经济独立方面受本级政府的制约,保证审计经费充裕,审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不受客观因素干扰,全面真实地做出报告。
3.4加大审计人才建设力度
人是审计业务执行的主体,也是审计文化建设的客体。首先,要健全审计人才工作机制。执行“逢进必考”制度,以“公开、择优、公平”的原则选拔人才,挑选专业素质强的人员;其次,要强化审计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审计人员参加专业资格考试,采取教育培训体系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审计人员的工作技能。除此之外,也可以聘请专业性较强的注册会计师帮助指导审计工作,使政府审计人员深刻理解独立性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使审计人员明确应当承当的经济责任。
3.5实行政府审计的同级监督,接受其他机构监察
我们可以通过各级政府审计人员之间相互检查来督促审计工作中的独立性。我国也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监察政府审计的审计监察署来监督政府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且公开地披露政府行政事业审计工作信息。
4. 在立法论的基础上,引进国外先进的政府绩效审计制度
一些西方国家审计机关最初同中国一样也是归属于政府,像英国和美国最初就是属于行政型,后随着国家政权格局的变化逐步脱离于政府而纳入了立法服务体系。中国政府审计也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隶属于政府体制的国家之一,所以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政务公开的趋势下,对政府绩效的评估越来越受重视,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可以通过分析发达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独立的专业审计机构不仅参与政府绩效评估,而且英美审计署的绩效审计也是一种主导型的政府绩效评估。国家审计机关在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中不仅发挥监督职能,而且要进一步发挥评价和鉴证职能,提高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评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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