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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宏观调控,民间资本,产权交易,融资模式
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以灵活创新的形式为我国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特点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贡献着不可忽视的力量。众所周知,如何保持在日常运营中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是这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这些中小企业在现今政策调控背景下难以通过各种正常传统融资渠道获得所需要的资金,需要一定的融资方式创新。纵观目前可以思考的各种融资创新工具所处的主客观环境,企业财产所有者通过产权交易所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产权交易的融资模式最能实现并在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在现今宏观环境下摆脱融资困境,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主客观条件
(一)中小企业通过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愈发困难
自从去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开始严格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内宏观融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受货币政策当局不断通过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加息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式紧缩银根应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度开始受到严格控制,国内
信贷市场资金供给量持续减少,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所需资金的难度不断加大。同时,由于股市表现不振和股市扩容压力不减,新股破发机率上升,企业通过新股上市的机会筹得大量所需资金的可能性也在逐步降低。并且,由于企业上市资源有限,大量中小企业不可能都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方式来募集发展所需资金。企业债也因其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复
杂的监管与发行程序运用起来并不方便,而信托融资则存在发行范围有限和风险过高的问题。因此,国内各中小企业通过正常传统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难度越来也大,大量不能获得持续资金供给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发展受到不利影响,需要寻找到一个可以利用的简便的融资方式来解决融资困难。
(二)大量民间资本寻找不到投资出路出现时空错配
由于受到国内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获利机会的减少,以及传统产业成本上升获利减小的影响,国内各地区特别是在浙江等民营资本充足发达的地区大量民间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方式,纷纷在四处寻找投资机会,资本的趋利性让其甚至不惜一搏进入风险极高的民间融资领域以求获利毕业论文模板,如果这一现象继续下去,这些担保质量不一的民间资本所面临风险会越来越大。我们知道,民间融资领域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交易的交叉相互性,出现问题往往是连锁性的,这将直接威胁我国金融环境的稳定。并且,由于国内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资金供需情况信息平台,这些民间资本苦于资金供需的信息不对称而出现了时空错配,这一现象导致这些资本利用效率的降低和我国经济发展内生增长动能的下降,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产权交易所自身发展需要寻找到新的出路
本世纪以来,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产权流转问题,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产权交易所又再一次出现在我们眼中。时至今日,我国出现了近300家各类产权交易所,这些产权交易所在处理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基本保证了所有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大体上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但是,随着国有资产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如何重新定位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功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仅仅将产权交易所定位为国有资产改制和流转服务的特定机构,这些大量的产权交易所将面临任务的阶段性完成带来的无事可做的境地。因此,如何在现有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产权交易所发展寻找到新的出路,是目前各类产权交易机构所关心的问题。
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禁止各类产权交易所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并且各类民营资本也可以成立产权交易机构,这就为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广大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操作空间。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各类产权交易所可以自行探索,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寻找到新的出路,继续向前推进产权交易所的发展。2011年5月17日,我国四大产权交易机构之一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就与重庆市工商联合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实现融资,为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成功实现融资提供方便。
二、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优势
(一)公开的交易方式,广泛的资金来源
各类产权交易所在创立之初就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化交易方式为各产权交易所的立所之本,各类交易标的在产权交易所提供的公开交易平台上由各感兴趣的参与者公平的竞争,最后由最为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参与者成为受让方,获得该交易标的。这种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方式,各符合要求的参与者之间的公开竞争,能够最大可能的降低产权交易中的暗箱操作,避免转让方利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实现转让方融资项目的价值最大化,保证其通过产权交易方式融资活动的圆满成功。同时,产权交易所将产权交易的标的放到一个广泛公开
的交易信息平台上,通过一整套完整的融资交易程序,能够吸引各地各种对交易标的感兴趣的力量参与其中,特别是借助网络的优势,各产权交易所透过其网络信息平台事先其交易信息,能够吸引到广泛的资金参与融资交易,提高融资活动的市场参与度和成功性。并且,借助这个广泛公开的交易信息平台进行的融资活动可以良好的克服资金供需双方的时空差异,特别是针对目前大量民间资本的沉积闲置,这些资本利用这一交易信息平台可以很好的为其提供投资信息,解决其资本闲置问题,提高其资本的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
(二)较低的融资门槛,简单的申请程序
产权交易相比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对发行主体严格的限制条件和复杂的审批注册程序来说,它的融资门槛降低了许多,任何独立的具备产权转让资格的市场参与主体,无论其从事何种主营业务和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只要能保证其产权可以依法转让毕业论文模板,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后均可申请在各产权交易所开展产权融资活动。
同时,由于没有了复杂的审批注册程序,资金需求方如果采取产权模式融资,只需要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找到相应的融资中介机构,然后在产权交易所提出相应的申请,待交易所批准后即可开展融资活动。申请程序简单快捷,灵活方便。
图1.北京产权交易所融资服务流程图 图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流程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形式多样,融资选择丰富
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可以通过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等多种交易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和融资项目的不同特点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形式,而产权交易所也会根据企业和其融资活动的特点会提供不同的服务,保证其融资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提高其融资活动的成功性。
并且,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产权物进行融资,尽最大可能的实现成功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常见的融资产权物有:
1.股权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股权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等不同方式的股权融资活动;
2.债权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的委托处理、债权转让、债权质押融资等不同的融资服务;
3.资产转让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设备、机器、厂房、房地产和其它固定资产在内的各项资产转让融
资服务,帮助企业成功实现相应的融资目的。
三、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目前所存在的缺陷
(一)发展历程短,质量参差不齐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产权交易所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产物仅仅走过了短短的二十多年历史,比起其他拥有几百年发展历程的成熟融资方式,产权交易所融资模式的发展历程非常短暂,自身制度建设并不是非常完善。并且,以往的产权交易所仅仅承担为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通提供方便的功能,为中小企业融资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还处在初探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固定的操作模式,各交易所提供的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服务还停留在个案处理的模式上。
同时,国内近300家各类产权交易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很长时间没有处理过交易活动,设备和技术保障欠缺,仅仅作为一个机构保留在那里,这些低水平的产权交易机构缺乏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难以同时在一时间为大批量的各种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活动。
另外,大量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素质不一,很多产权交易所对会员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一些并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也参与到了产权交易中介的服务当中,降低了企业产权交易方式融资活动的质量。
(二)市场认知程度低,交易活跃度欠缺
由于以往的产权交易所仅仅作为国有企业改制产权置换的交易平台,广大的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对其能够提供融资服务的认知程度并不高。企业在资金欠缺各种正常传统模式融资渠道受阻的时候并不能在第一时间想到通过产权交易融资的方式为自己进行资金补充。并且,在广大的投资者心目中由于对以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惯性思维,认为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项目质量往往都不高,购入后正常运营麻烦程度很大,所以很多投资者对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融资项目投资热情也并不高,以至于产权交易活动的市场活跃程度欠缺。
(三)监管制度不完善,制度风险较大
在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产权交易平台的情况下,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往往主要在当地国资委的相应监管下进行运作,同时,由于以往国有企业产权大多并不明晰,其他相关部门有时也会插手产权交易所的监管。所以,产权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职能部门监管缺位与职能交叉的现象,对产权交易融资活动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按照我国政府机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工,作为产权交易所监管主要力量的国资委并不能对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的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广大中小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权力真空,不利于营造良好的产权融资交易氛围。
四、对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意见和建议
(一)产权交易所角度
产权交易所方面应该尽快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实力的大型产权交易所应当根据地域和自身特色与其他中小型产权交易所展开充分的合作和交流,甚至不排除进行相应的兼并和重组毕业论文模板,提升产权交易所交易信息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资金需求者和投资者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机会。同时,产权交易所应当加强自身和交易项目的宣传力度,一方面产权交易所应当提高产权交易所自身产权融资服务在企业中的认知度,吸引更多企业来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方式融资,另一方面,产权交易所应该加大对产权交易项目的推广力度,必要时可引入资本市场的“路演”机制提高产权融资模式融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成功
性。
并且,交易所应当对参与本交易所产权交易活动的会员中介机构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严禁不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参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提升产权交易所自身的品牌
形象。
(二)企业角度
各存在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应当拓宽自身视野,积极参与产权交易融资活动。参与产权交易融资模式融资的企业应当合理设计产权融资方案,选取适当的产权交易物进行融资。同时,企业应当对大量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筛选,不要“病急乱投医”,保证融资活动能够取得最大的效果。
(三)政府监管角度
政府应当尽快确定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活动的相应监管机构,并且对后国企改革时代的产权交易所监管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以适应产权交易所现今的发展方向,更好的为广大产权交易活动的参与方提供一个稳定和健康的制度保障。同时,在现阶段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冲动,不要对合法的产权融资交易施加不利的影响,进行乱作为,妨碍正常的产权交易融资活动,为在政策调控背景下的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在宏观经济紧缩阶段健康稳定的发展。
五、结论
产权融资模式是现今广大中小企业在政府宏观调控和正常传统融资模式融资受阻情况下进行融资活动的一个有效方式,在民间资本时空错配的环境下,我们要更加积极的通过产权融资模式为资本流动提供有效的途径,提升微观经济发展的活跃程度,为我国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特点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供给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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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亚斌拓展产权交易机构融资功能创造产权市场持久生命力[J] 国有资产管理,2009(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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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325-01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些和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银行监管下提供交易支持平台,作为相当于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人”,对我们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交易支付模式。该模式已成为网上支付领域的最大特色,也是人们议论和关注的焦点。对于网络商家而言,传统的支付方式如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都需要购买者去银行或邮局办理烦琐的汇款业务;但如果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又给商家带来了一定风险和昂贵的物流成本。因此,网上支付平台在这种需求下逐步诞生。在线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之一,成为网络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网上支付平台是指平台提供商通过采用规范的连接器,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商家现金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有效避免了交易构成中的退换货、诚信等方面的危险,为商家开展B2B、B2C,甚至C2C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提供了完整的支持。
二、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
1、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在支付过程中由于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安全技术及网络运行问题导致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客户身份认证、系统可靠性以及其他有关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安全等方面的风险。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故网上支付系统风险是重点。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但是从总体来说,还是比较薄弱。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方在到期日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风险。从交易的主体来说,主要有平台信用风险、卖买方信用风险、买卖方信用风险三个方面。平台信用风险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基于网络的虚拟账户,消费者可以先把钱打入虚拟账户充值,然后才可以拿到虚拟货币。用户资金会在平台上大量沉淀,出现越权调用等风险;卖方信用风险主要包括收款后据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非法经营、利用虚假身份进行交易、洗钱等;买方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买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授权他人操作的交易或持卡人否认自己操作、及利用虚假身分进行交易、洗钱、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第三方支付相关人员如用户、银行员工或者支付过程中其他操作人员违规或者不当操作以及业务流程设计不当所带来的风险。用户操作风险指用户开户操作时产生盗取银行账号和密码,冒充用户操作,盗取用户资金,用户付款时无明确的汇入账户造成可能的损失;支付平台相关风险指支付流程中流动性风险及管理风险。大量的沉淀资金滥用问题和由于权限管理不当、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内部审计不规范等管理问题所引起的风险。
4、外部环境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在国内外都不明确。在支付中介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公司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此外还有银行费率、汇率、利率、保证金比率变动造成的风险。
三、建议
1、推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管理,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身份。推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管理是对第三方机构最有效的监管手段。《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人民银行通过制定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技术资质、风险管理资质等进入门槛条件,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约束机构行为。
2、保障交易支付资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支付的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降低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风险,有助于保持整个支付系统的稳定,并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
3、加强对客户沉淀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沉淀资金的监管制度,严格区分客户自己的资金和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身的资金,要求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适当考虑规定第三方支付的结算周期规定一定的上限,以提高整个支付体系的运行效率。
4、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网络平台的交易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社会征信数据的一个来源。第三方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的每笔电子商务交易的情况,包括时间、金额、商品名、交易双方名称、付款方式、商品质量等,并从事后投诉系统中反馈最终交易的成功与否。可通过统一各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记录标准,将其作为征信数据导入人民银行征、信用评级机构等政府、社会征信机构,不仅有助于提高征信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同时也将促进和规范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诚信交易。
作者简介:袁初阳(1987― ),女,汉族,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生,研究方:金融学。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宽松的政策环境、明确的政策导向以及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深入健康 发展 的客观需要,加快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筹备和发展进程。理论上,该项业务的推出或将有助于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和通畅的资金联系机制。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阐述了该项新兴业务可能给各参与主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以我国现行的 法律 法规和市场环境为基础提出了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 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融资融券业务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被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不足时,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在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的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集中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负责。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确的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三是以
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 发展 ,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因此,未来融资融券的政策走向,应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也允许非创新类券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来说,可以放开证券 金融 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向非创新类券商的经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非创新类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进经营模式转型。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改变原来证券经纪业务只在牛市中赚钱,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2)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
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论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
(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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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琼,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市场发展初探[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6:16-21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Annual[EB/OL].
[3]吴建平,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EB/OL]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转移资源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事项,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商品的买卖及劳务的转移;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向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者承诺;集团公司内部某一实体为另一实体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即交易性运营;这些关联交易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交易可能会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使监管资本的计算失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机构分别接受相应监管部门资本监管,如果金融机构达不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则可以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用同一笔资本金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使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单个来看,每个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的资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关联交易使得单个子公司发生的风险波及到控股公司内部的其他金融主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是多元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投资子公司,或通过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市场投机,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投机泡沫。这种风险如果从单个主体的经营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但实际上往往会产生整体层面上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担保、资金的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信用链条,在这个信用链条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子公司出现问题,母公司会极力救援它就可能会把整个公司拖垮,这就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风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实体破产,该实体的债权人会要求关联银行偿付其债务,控股公司的问题也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3.利益冲突滥用引发的关联交易风险可能成为控股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操纵着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关心的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与子公司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有时为获得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不同子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价,在借贷业务中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作价等方式转移利润。这使监管机构对其真实盈利情况的监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对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害。
二、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策略
1.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首先应该明确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以防止风险在内部传播。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同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防止银行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导致公众由于证券分支机构出现问题而可能造成对银行存款的挤兑。此外各子公司必须保证决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方式来对各子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实现机构分离、交易数额限制和业务形式限制等诸多方面的保证。
2.建立规范的强制性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完善的内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应制定严格的规范准则,既能保证公司内部的信息畅通,使一个部门或经营单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单位分享;又要能够禁止各子公司间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在对其下属各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是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并表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团关联交易后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由监管机构对合并后的报表进行监管。并规定金融控股集团最低资本充足率,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
4.用法律手段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其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须遵守不得对少数股东进行欺诈的原则。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的利益为限。对控股股东授以诚信义务,是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更为迫切。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产生于对其控制权行使,这就相应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权衡各个子公司的利益,不能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牺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后者的投资者利益。
【论文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论文摘要】: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重要载体之一,它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扩散有可能危害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有效地控制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不仅是金融控股公司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政府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职责。
参考文献
[1]孙险峰,李友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易风险及监管分析,经济师,2005(11).
【论文摘要】现代企业中关联交易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如果监管不到位,不当的关联交易则会产生风险,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文章从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出发,分析了不当关联交易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最后主要从银行角度出发,提出了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防范
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集团规模日益扩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和形式不断增多,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于可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
但是,换个角度看,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则会侵害交易对象、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1、关联企业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指出,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称之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
二、企业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我国,银行贷款仍然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来源,但由于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指出: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分割,多头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在风险大的项目上,给银行贷款造成很大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容易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
贷前审查是贷款安全发放的首要环节,但是,关联企业的集团光环往往掩盖了其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信状况,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信贷资料,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其手段主要表现为:
(1)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粉饰借款人财务报表,借款人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可靠,信贷人员如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往往会导致交易风险失控,最终形成信贷风险。
(2)银行难以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关联企业成员通常是分头融资,统一调度,关联企业间资金抽调行为十分普遍,这一情况使得银行难以控制其贷款资金的最终用途,从而难以控制贷款风险。
(3)企业有意逃避监管,贷后检查失效,风险预警系统钝化。
2、引发信用膨胀,弱化信贷资源配置功能
一方面,从表象看,关联企业内各个成员的贷款量虽不是很大,但在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绝对支配的组织架构下,从属企业对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并没有支配权,往往会被控制企业所挪用,从集团整体角度看,控制企业的贷款量远远超过了其原有的授信额度,从而形成该企业的信用膨胀。
另一方面,由于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存在,给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没有多大发展前途的公司一些可乘之机,可以方便地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易给外界产生一种繁荣假象,诱导银行信贷资金向这些企业集中,从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3、担保虚化
集团成员企业通常采用相互担保形式获得贷款,包括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为集团公司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相互担保。这些相互担保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它们之间关联和控制关系事实存在,被控制的一方对担保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控制方,实质上,银行信贷风险通过贷款担保链条在集团企业内部不断地传递,集团企业系统风险未能有效向外分散,债权银行的贷款在风险链中实质处于担保不足或无担保的状态。在债务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冲击将沿直线甚至网状传播,导致一个区域、一批企业出现偿付危机。
4、逃废债务
(1)转移优良资产。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控制企业通过非正常交易、无偿赠与等方式将贷款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至其他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控制企业往往通过贷款企业进行改制、资产重组等方式,剥离企业优良资产,组建新的企业,并以此来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
(2)非正常破产。在将贷款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转移以后,贷款企业往往会主动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而在清算过程中,控制企业往往又通过将抵押物低价拍卖、增加关联企业的债权等不正当方法来逃避银行债权,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这样一种困境:碍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无法向转移资产的幕后关联企业直接追索还款责任。
三、银行防范关联企业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集团客户已日益成为各商业银行重要的信贷客户,其授信总量占比逐步上升,如果管理不到位,其风险较一般非集团企业更大,因此必须提高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避免重蹈“德隆系”等覆辙。
1、做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工作
首先,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监局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文件做好关联企业统一授信,严把贷款审批关,将贷款防范风险“关口”前移,使贷款风险由被动化解变为主动防范。其次,应在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体差异调整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侧重点,银行应理清企业间关联关系,确定对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成员进行授信。
2、建立针对集团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
证监会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关联企业担保做出了规定,银行业可以借鉴上述规定的相关做法,制定集团关联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集团客户贷款应首选抵押、质押或集团外部企业担保等方式,尽量避免由关联企业提供连环保证或担保,如果接受集团关联企业保证或担保,也要设置保证、担保的限额,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
3、切实加强贷后管理
(1)严密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
(2)加强对关联企业间财务往来的监控,严禁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对其关联企业进行投资,严格控制关联企业间开立银行汇票,对于申请人和承兑申请人是关联企业的情况要给予重点关注。
(3)加强企业间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防止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恶意悬空银行债权。
(4)建立预警报告制度,要依托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系统的、连续的、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便于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防范风险于未然。
4、依法约束关联交易
为了对非市场原则下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转移现象进行有效制约,商业银行可在贷款合同中设置相应的保护性或约束性条款,如:关联信息的告知义务及违约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前须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股东分红不得超出税后净利的一定比例;年度股权投资不得超出某一警戒线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未经银行允许,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不得进行兼并收购,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活动,否则应视为违约,贷款人即可依《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加速贷款到期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从而取得控制贷款风险的主动权。
5、建立关联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覆盖全行所有信贷业务机构和网点的决策支持、客户关系管理、信用评级、贷款评估、监测分析、风险管理等系统,并将这些系统通过网络技术整合到统一的信贷综合系统中,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
其次,银行监管部门也应充分发挥协调与监管作用,逐步完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增加集团客户相关信息模块,建立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平台。
6、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循重要性的原则。但由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更多的要依靠职业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只具有指导性作用,因此有些企业对于一些较敏感的关联交易该披露而不披露,给相关监管单位造成监管信息的盲点。
今后在制定披露标准时,应考虑以关联交易金额作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以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在此可以借鉴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备忘录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标准,制定相应披露标准,使信息披露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制度
一、关于构筑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理由与设想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从上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为我国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金融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事实和发展趋势看,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显得难以适应,因此,改变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
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已露端倪,金融混业经营势所必然,分业监管体系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种跨业际金融产品的出现,引起金融监管责任的模糊。近年来,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相当多的创新金融产品都是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例如,有些金融产品横跨银行和保险两个金融领域;有些产品横跨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有些产品横跨信托与证券,等等。对于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产品,由谁审批、由谁监管?似乎谁都可以审批、谁都可以监管,实际上有可能导致谁也不管的监管真空或监管边际地带。
第二,跨业界的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已悄然出现,从而引发由哪家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管的问题。即使在前些年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的时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主要存在形态是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商业银行,同时还拥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近年来金融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化,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通过单向参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实现了混业经营的目的。此外,为了深化金融市场,平衡协调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现亦势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资金杠杆作用、交易方向的选择性、期限结构中隐含风险与收益等特点之外,把不同业界的品种结合为一种产品,也是新产品的主要特点。由此可见,对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为主要对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监管,应该由综合性的监管机构来实施。
第三,混业经营不但是国际潮流,也是金融发展、深化的必然结果。1998年底美国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尔法》,宣告了实施长达65年的分业经营管理,从而走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道路论文下载。日本于1998年4月开始实施所谓“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弃了严格的分业管理,走向了金融业的全面混业经营的轨道。至于欧洲大陆,传统上就采用综合银行制度,本质上属于混业经营模式。现在,外国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无论从我国金融机构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角度看,外国混业式金融机构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们通过业务创新可以比中资机构更加容易地绕过我国分业经营的管制,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国际竞争的格局中,要使我国金融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改革现有的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也是必由之路。而且,事实上,我国管理层已经于近期允许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潮流。
分业监管模式适用于分业经营管理模式,混业经营模式要求采用混业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端倪,并正在进一步向混业经营模式发展,因此,为了降低监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扫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及业界结合部等监管盲区,有必要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其次,三个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存在,不利于我国金融界的产品创新、组织创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产品之时,可能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金融监管,从而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面临金融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而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创新活动和市场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碍。
最后,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以及降低成本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三会独立设置,不仅机构庞杂,而且运行费用居高不下,监管成本非常之昂贵。
总之,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化,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推动金融深化、降低监管成本,我们建议:撤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原有三会的基础上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部,或者叫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国务院管辖。在该委员会设立之前应该首先启动立法程序,克服银监会等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但是有拥有国家级别的监管权利的法律漏洞,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法实施条例》两个相关法规,使将要设立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于法有据。
二、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由和设想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面临的重大课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为此,特提议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银行业基本上都为国家所有,银行业以国家信用作为强大的基础,因而几乎不存在银行倒闭的风险,即使银行出现破产的危险,也会由国家承担其破产风险,并使银行破产以隐蔽的方式而加以处理。因此,对于存款人而言,感受不到银行破产风险,银行倒闭的破坏性连锁反映一般也不会发生,或者是以隐蔽的方式产生局部性的连锁反应。
但是,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一个更加市场化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已经形成,混合型所有制及公众性公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已经顺利转化为由国家控股的公众性公司。十余年来,各类地方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股份合作制银行以及民营商业银行正在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预计不久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或将要转化为公众性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等小型存款式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经对外资全面开放银行市场金融监管,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已经逐步全面进入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多元化主体的银行业的发展,意味着竞争将更趋激烈,因银行经营不善或外部环境的变化,银行破产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上述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变化表明,银行破产的后果不应该再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破产责任的分担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功能。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前金融安全网的功能。金融监管当局发现某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出现经营破绽或有破产危险之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向该银行注资、派专业人员帮助并监督该银行进行整改等方法,援救问题银行,从而避免问题银行转化为破产银行。这样的做法有两个好处:第一,对问题银行的援助不需要中央银行或中央财政承担全部坏帐损失;第二,不需要优良银行全面接管问题银行,从而避免了问题银行对优良银行的拖累。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后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如果出现无法挽救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偿付存款人的存款,并规定最高的偿付额。存款保险制度的这项功能,一方面具有保护存款人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债务链条,对社会稳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部分存款赔偿制度,形成对商业银行的外部压力、具有优胜劣汰、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的功能论文下载。在部分存款赔偿制度下,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因此,存款人在选择存款银行之时,构成了对经营不善银行的巨大压力,信誉良好的银行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存款;反之,吸收到的存款就比较少。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增加银行的透明度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环节,该项制度具体如何设计,尚须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兹就组织机构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提议如下。
第一,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
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它负责同银行等投保机构签定合同、收取保费,对投保人进行监管、援助以及在投保人破产时负责理赔等。
从采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各国看,负责存款保险机构的部门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财政部,或者是议会,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由各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来决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三家共同负责为宜金融监管,这样,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同相关部门共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并对“问题银行”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有如下三项职能:
1.监督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对所有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要实施监督,当发现某银行有可能成为“问题银行”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2.对“问题银行”的处理。为了降低银行破产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和负面影响,存款保险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或予以特别贷款,将其从危机中解救出来,或设法将其同其他银行合并,在合并需要资金融通时,给予资金援助。
3.理赔。当商业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存款人支付保险金,从而既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也不会产生挤兑等连锁效应。
第三,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有资本金、保险费、投资收入和借款等四个方面。资本金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出资;保险费由存款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以存款额为计征基数向投保银行收取;利用保费收入与支出的时间差进行适度投资从而获得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在进行特种贷款时,为弥补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不足可以向央行或财政部举借资金。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有投资、理陪和特别贷款等三项。存款保险机构的投资,一般选择流动性和安全性较强的金融商品,例如,存款、国债、信用度高的公司债等;国外的理赔主要有限额与非限额两种方式,我国宜采取限额方式为妥;特别贷款可分为“问题银行”贷款和银行合并贷款两种。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安排,尽快推出该制度是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该制度的设计需要详细谋划。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