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6 06: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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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哲学;逻辑走向;理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9-0094-08
1 引言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已开始重视旅游哲学和休闲哲学的研究,在2008年召开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休闲哲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著名学者成思危先生强调休闲与旅游研究应该在哲学、理论体系构建和应用三个不同层面上展开。同年,在中国休闲与社会进步学术年会上,多位学者的论文涉及休闲哲学和旅游哲学的内容,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著名理论家、长期关注旅游与休闲研究的于光远先生强调指出:“任何一门学问离开哲学的考察,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眼前,不见长远;只见表面,不见本质……我认为,目前的旅游理论研究中缺少人文文化精神,缺少哲学的思考……我希望能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旅游问题。”同时,于光远强调对于旅游的概念、旅游的本质、旅游的精神价值、旅游的价值观等旅游哲学问题的研究。他还着重指出:“哲学对于休闲研究来讲是灵魂,是核心。”众所周知,旅游是休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主要方式,那么,哲学显然也应该是旅游研究的灵魂和核心。哲学既是认识旅游的起点,也是认识旅游的归宿。离开哲学思考,旅游研究便有可能囿于浅薄和功利,就有可能沦人低俗或庸俗,旅游科学也无疑失去了作为一门“人学”的真正意义。
笔者撰写并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旅游哲学引论》,作为国内第一本旅游哲学专著,张斌先生肯定了它的价值和意义,并指出了研究上的一些不足。《旅游哲学引论》出版后,笔者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研究能力、学术积累和环境条件等有限,该书存在诸多不足和缺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旅游哲学引论》的出版只是旅游哲学研究的一个小的起步,主要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事实上,自《旅游哲学引论》出版以来,旅游哲学研究领域进一步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国内发表的有关对旅游进行哲学思考或以哲学视角探究旅游的文章日益增多。近年来,笔者仍一直在坚持旅游哲学这项研究工作,现已完成《哲学视野中的旅游研究》书稿。该书稿在《旅游哲学引论》一书的基础上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弥补了《旅游哲学引论》存在的一些不足与缺憾。目前,笔者在旅游哲学的研究探索中,时常感到一些困惑与迷茫。值此之际,笔者拜读到张斌先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的文章-z-,对某些问题感到茅塞顿开并深受启发,该文对促进旅游哲学研究和探索颇有意义。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一文颇有新意和见地,其中有些观点非常中肯且具有启示和建设意义,作为《旅游哲学引论》的作者,笔者对文章中的大部分观点表示认可和赞赏,但对某些观点觉得有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必要,基于学术争鸣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故此撰文以求教于张斌等方家。
2 对文章中值得肯定并具有启示意义观点的思考
张斌先生认为:“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要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才能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这种建立在哲学逻辑之上的研究体系,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体系。”笔者对此观点非常赞同,也意识到《旅游哲学引论》“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这的确是笔者今后在旅游哲学研究上应进一步努力的地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论述有些不当,提出的“作者在此用价值论代替了本体论的理解,用‘旅游的真善美’代替旅游存在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偏差。笔者对此观点基本认可。笔者在写作《旅游哲学引论》时主要是从对本体论追求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本体论是理性思考的产物,但更是一种终极关怀。哲学的终极关怀具有崇高的理性,它致力于追求终极之真、终极之善和终极之美。旅游哲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从本体论的观点出发,努力揭示旅游现象的本质,力图阐明旅游的真、善、美,寻求旅游的“安身立命之本”,为旅游者及旅游利益相关者创造真善美相统一的理想与现实指明方向,体现对旅游的终极性关怀。而哲学对真善美的寻求,从根本上说,是寻求真善美之所以为真善美的根据、标准和尺度,也就是对“本体”的追求。换言之,求真、求善、求美也是哲学本体论应有的承诺与追求。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进行论述,但从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和知识逻辑上考虑,将其放在张斌先生所认为的“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西方哲学广义的价值论包括对伦理学(善)和美学(美)的研究。
张斌先生对旅游价值论基于“需要”的价值取向进行深入思考后提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我们要追问的是,什么时候主体才会出现旅游这种必然的需要?旅游价值对主体需要是偶然性的还是必然性的?如果产生了旅游需要,那么这种需要在主体内又是以什么方式构成?不同的旅游价值主体和客体,旅游价值关系是如何形成的?旅游价值客体如何满足不同旅游主体的需要?按照社会中人们的正常生活逻辑,旅游价值必然是建立在人的生存需要和价值满足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旅游哲学的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与研究课题。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展开论述,有些不够严谨,有些内容安排欠妥当。张斌先生就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部分采纳。
此外,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伦理等研究内容尚未能上升到应有的理论高度、有的地方论述欠严谨等一些观点,笔者大都表示赞同,这里不一一敬复。
3 对文章中一些观点的商榷与进一步认识
3.1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问题
张斌先生认为:“作者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导致了《旅哲》的旅游哲学构建和逻辑走向出现了偏差。例如,在对旅游概念进行评述时,并未对概念本身进行‘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在列举了六种旅游概念后便直接做出了判断:‘除其一、其四中谢彦君教授的两种定义外,其他大多没有抓住旅游的目的和本质’。”笔者认为,张斌先生不应该孤立地从第二章“旅游概念的哲学辨析”来看这个问题,《旅游哲学引论》在第三章“旅游的表象、内涵与本质”就对旅游的概念进行了“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深入论证了第二章笔者提出的旅游概念。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到著作写作的需要(如章节平衡等问题)。旅游概念不能凭空提出,因此,首先有必要对现有的旅游概念研究的“地基”进行清理。德国大哲学家康德(Kant)把哲学视为一种“清理地基”的工作,认为哲学家的事业就是对“自明性的东西”进行分析。哲学总是不断批判性地澄清现有的一些常识,对人们熟知的概念进行反思分析,这是哲学研究的起点,这同样是旅游哲学研究的起点。旅游哲学认为,澄清现有的有关旅游的常识与概念,进而认识旅游的本质,是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旅游本质认识的旅游概念不能凭空产生或妄加臆断。因此,在论述旅游概念与本质时,首先列举和综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概念后,再做出分析判断是很有必要的(何况林林总总、纷繁芜杂的旅游概念犹如一团乱麻,更有梳理、缕析的必要)。这与旅游哲学“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的逻辑思路并不矛盾,而且是比较顺理成章的。
张斌先生质疑《旅游哲学引论》论述旅游概念“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的逻辑或思路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这个逻辑思路并没有错,也是本人一直所坚持的。这是因为,在理论原则上讲,旅游与休闲本质同一,休闲属性是辨识旅游的试金石。休闲是指在非劳动及非工作时间(或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的自由时间)内以各种“玩”的方式求得身心的调节与放松,达到生命保健、体能恢复、身心愉悦等目的的一种业余生活。旅游的本质是以消遣、审美等为主要目的的异地身心自由的体验,它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异地休闲活动。澳大利亚旅游学者维尔(Veal)曾经明确指出:“休闲和旅游两种现象的重叠之处在于:旅游可以被看作是发生在离家较远地方的一种休闲形式。”国内外类似的旅游定义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旅游人类学对旅游的基本定义更是纳入“休闲”的范畴。经过多年的讨论,我国绝大多数学者或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持这种观点并基本达成共识。如徐菊凤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谢彦君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彭兆荣在《旅游人类学》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旅游与休闲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认为,休闲是旅游的主要目的与归宿。旅游发生的必要条件是闲暇、闲钱(可自由支配收入)、闲趣,须臾离不开“闲”字,休闲是旅游研究的逻辑前提,旅游是休闲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旅游与休闲都是人与日常生活、工作背反的另类生活方式。休闲属性是旅游的基本属性之一,如果完全脱离休闲的概念框架,旅游研究就容易误入“概念泛化”或“本质异化”的歧途。当然,严格地讲,旅游与休闲也有着区别,只能在理论原则上和范畴意义上把旅游视为一种休闲活动,而落实到具体的旅游活动时,对休闲概念的使用和认识应该有意义边界的限定。笔者曾经在《哲学视野中的旅游与休闲》一文中深入分析说明了这个问题,并在《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中提到:旅游用最简略、最通俗但不很严谨的语言表述,旅游在本质、原则上可以被视为“休闲型旅行”或“异地休闲性活动”,这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表述。但在定义旅游或表述旅游概念时,为严谨起见,似乎不宜采用“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或“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这样的定义。因为这种表述虽然不算错,但由于过于简略而显得欠严谨,同时也不够明了,缺乏“目的”、“内容”和“本质”等必要内涵的清晰表述,且有些解释不够到位的感觉,也容易让人“钻牛角尖”。笔者倾向于这样定义旅游的概念:“旅游是人们以消遣、审美、求知等为主要目的,利用余暇到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的旅行、游览和逗留的各种身心自由的体验。”总之,基于旅游与休闲本质的同一性(身心自由体验),旅游哲学研究应正确认识旅游与休闲的联系,并将旅游概念这一涉及哲学问题的研究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至于张斌先生追问“按照书中的逻辑,旅游既是一种休闲,那么将旅游的理论放在休闲学中论述就可以了,还有必要单独建立一门旅游学吗?如果对旅游概念向前进行逻辑清理,我们会看到:休闲本身是否成为一门学科?”笔者以为,这一认识有些偏颇。众所周知,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学者都是将旅游置于休闲的框架进行研究的,不少高等院校将旅游人才培养放在休闲专业。因此,将旅游置于休闲框架进行研究是有一定道理和依据的。笔者一向认为,旅游虽然是一种休闲,但不等同于一般休闲活动(休闲是“必需品”,而旅游是“奢侈品”),旅游以异地性等特征明显区别于其他休闲活动,具有研究对象与矛盾运动的特殊性。按照哲学的观点,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而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乃是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揭示特定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运动规律。主席在《矛盾论》一文中曾经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学科之间区分的依据。旅游研究的对象与休闲研究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具有矛盾的特殊性。旅游现象中的具体矛盾主要表现为:旅游者日常生活环境禁锢和生命自由追求之间的矛盾,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空间距离的矛盾,旅游供给与需求矛盾,旅游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矛盾,旅游开发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对立统一构成旅游科学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与休闲的联系质疑旅游和休闲各自的学科地位是不合理的。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结合张斌先生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以哲学理论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以旅游本质为核心,以旅游的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将旅游学与哲学、伦理学、美学等学科有机结合,从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实践论等哲学领域的角度,系统研究旅游的概念与本质、旅游的功能与效应、旅游伦理、旅游异化、旅游者的精神世界与旅游境界、旅游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及社会文明进步、旅游发展观、旅游研究方法论、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等有关旅游学研究中基本的、切关宏旨的、但目前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见图1)。笔者以为,对这些问题或内容的研究理应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
3.2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某些概念与观点问题
关于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中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元概念——“旅游”定义中的“异地”、“愉悦体验”的质疑,笔者新近发表的《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重点说明和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本文就不在此展开赘述了。这里仅仅作两点简要说明:一是关于“异地”的理解。《旅游哲学引论》中所讲的“异地”主要应是指“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张斌先生在文中反诘的特例“飞机或者火车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到了异地之后,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与朋友一起上咖啡馆喝咖啡聊天或者到当地的电影院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这些活动按《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到底是属于休闲活动还是属于旅游活动?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休闲活动而不属于旅游活动!因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这些短暂行为并没有完全远离“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和完全脱离工作职责的束缚(不具真正的“身心自由的体验”),这个所谓的“异地”仍是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环境”,而不是旅游概念上的真正“异地”。何况这些短暂行为与《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定义中的“以消遣、审美、求知为主要目的”的前提根本不符。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来这个“异地”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工作职责而不是来短暂地“喝咖啡聊天、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因此,《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并没有矛盾和错误,是基本抓住了旅游的本质的。二是关于“愉悦体验”的理解。笔者曾经同谢彦君教授进行过交流并达成基本共识,“愉悦”一词并不等于“快乐”,它更接近的意思是“”。而“”未必都是以快乐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能以“痛感”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探险旅游始于“痛感”而终于“”,悲剧审美来自“痛感”的克服)。“愉悦”主要是指旅游者因某种身心匮乏而得到的“补偿感”,“愉悦体验”是旅游的主要价值追求所在。只要认真钻研一下有关美学理论方面的书籍,对于“愉悦”这个疑问就会涣然冰释。总之,对旅游的“愉悦”这一本质特性不能狭隘地片面地理解,更不应以偏概全、以矛盾的特殊性(如黑色旅游、中国特色的红色旅游)否定普遍性(愉悦体验),对此还是应该本着唯物辩证法的原则,正确处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味地钻牛角尖。再说,旅游概念根据接近本质的程度有着元旅游、准旅游、泛旅游的层次区别,黑色旅游、红色旅游(所谓的红色旅游在我国大多是单位组织、公款消费,目的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与旅游发生必要条件“闲暇”、“闲钱”、“闲趣”等不大搭边,且“身心自由体验”比较有限)只能视为准旅游进行理解。笔者近年发表的有关文章中,将旅游的本质视为“异地身心自由体验”,已很少使用“愉悦体验”一词,主要不是因为“愉悦体验”的观点有什么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曲解、误解,并有利于更准确地表达旅游的本质。
张斌先生不认同“体验是旅游的本质”的结论,认为“在这种泛用普适的逻辑结构中,旅游认识论被彻底遮蔽,如何认识旅游的本真性已经遥不可及”。“体验是旅游的本质”这句话是《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四节标题,它是对应书中前面第二节“经济是旅游的表象”、第三节标题“文化是旅游的内涵”而言的,主要是为了追求文字上的对仗与工整,这里的“体验”有特定内涵,不能简单化地仅从这两个字面上理解。笔者在《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二节花了大量篇幅论述旅游的本质是“异地身心愉悦体验”。这种“体验”(笔者新的认识是“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是旅游活动所特有的,是旅游学科和旅游哲学构建的“原点”和“共核”,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贯穿的红线。除此以外,很难找到其他别的东西。笔者研究认为,旅游学科的构建和研究应该以“体验”作为基本视角,具体来讲是紧紧围绕“体验”这个共核或基于“体验”这个视角进行研究,进而向相关学科领域拓展、融合。如旅游地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环境与资源或旅游体验场景,旅游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经济规律与旅游消费规律,旅游心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心理与行为,旅游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审美活动,旅游伦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道德伦理规范,旅游哲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本质,如此等等。凡是与“旅游体验”无关的或游离太远的学科领域,就不宜作为旅游学的分支学科。这样,可以避免旅游科学研究迷失方向或信马由缰、四处游离的现象,从而形成具有旅游本质特征与深厚人文内涵的分支学科和中心凝聚、有机整合的学科繁荣局面。这也是对旅游学科构建的哲学分析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将旅游的功能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妥,认为作者混淆了旅游功能与旅游价值的区别,“忽视了旅游功能的价值关系前提,必然造成旅游功能的误读”,认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用“需要”界定价值更为合理,用大量篇幅并举例进行了思辨。笔者认为此观点很值得商榷。目前,学术界对价值的理解是多元化的。如国内外学者对价值所下的定义有数十种之多。有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属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合目的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有用性”界定价值,也有的学者用“意义”(或从“价值与意义相类比”的角度)界定价值、理解价值。早些年在哲学研究上,较多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即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上理解价值;也有较多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属于关系性范畴,“价值是表示客体(一切客观事物)与主体(人)的需要关系,是表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肯定与否定关系”。那么,主体需要是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从当今哲学观点看,显然不是!如生态哲学认为,把主体需要作为判定价值的标准或单纯用“需要”界定价值是人类中心主义或私利主义的观点,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指自然万物所固有的、不依赖人的评价而客观存在着的非工具价值。它是生态哲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范畴,是自然获得道德关怀资格的基础,是自然获得权利的前提),它离开人的需要也有自己的重要价值(如孕育、繁荣生命的内在价值),不只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思考价值关系不一定非拿人的需要作为参照系,人虽然是价值的评价者、发现者、衡量者,但却不是价值的赋予者。更重要的是,实际上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有正当与不正当、健康与不健康、合理与不合理、有益与有害之分。例如吸毒、、挥霍、掠夺性开发资源,都是从主体需要出发的,这些需要都是有害的需要。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必然产生混乱,甚至会做出荒谬的评价。所以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更不能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什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现代哲学研究倾向于用“功能”或“效应”界定价值,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应关系,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这种观点,既肯定了主体在价值形成中的主导作用,又克服了忽视客体作用的缺陷。旅游功能不同一般自然物的功能,它不可能脱离人而存在,它必然涉及主体与客体的复杂的效应关系,在价值的评判上更应该以社会效应为标准,而不仅是以人的需要为标准。因此,刘长凤等学者研究认为,以效应的视角来界定旅游价值更为科学。旅游价值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效应或者说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功用和影响。旅游价值取向上必须全面满足旅游与人、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和谐发展,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基于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和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的综合功能和旅游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两个层面论述了旅游的价值。撇开旅游功能与效应而单纯从人的需要角度谈旅游价值没有多大意义,甚至会误入歧途。何况发挥旅游的应有的功能与效应是当前旅游发展切关宏旨的大问题,更应值得旅游哲学研究的关注和思考。经过认真思索,本人目前还是较倾向于将旅游功能与效应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过有必要对于这一部分进行逻辑分析与缘由说明。至于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列举的负面效应,仍然是旅游功能,只不过是负面功能,将这两论列在‘旅游价值论’之外,而且并列成章似乎不符合哲学逻辑”。笔者以为,张斌先生可能对“功能”、“价值”的概念理解有些偏差或不够全面,而且没有很好理解作者的著述意图。《辞海》、《百度百科》等都明确解释“功能”的词义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价值”是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本质和性能,其词义一般多指“积极作用”。因此,“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中列举的旅游异化现象与负面效应最好不宜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否则有些不符合哲学逻辑,也不大符合基本常识。哲学的本职工作就是反思与批判,矛盾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旅游特别需要用“反思与批判”和“对立统一”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将其独立成章(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主要是基于这种考虑。
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价值观中对于旅游价值判断的论述提出质疑,认为把旅游价值判定为“旅游是生命对外部世界的渴求,是精神的放飞,是对现实生活羁绊或人生枷锁的挣脱,旅游是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是灵魂的洗礼”,“旅游是充盈精神世界的重要途径,是灵魂的升华”等内容有点失之简单,并对旅游层次中的“神游”的价值判断提出商榷,认为“又有多少人能达到作者所设想的‘对旅游本质与真谛的认识最为透彻’的境界”,这一内容是在“旅游与人的精神世界”的标题下进行论述的,笔者认为,这不是“判定”(张斌先生所言)旅游的价值,而是指旅游的理想追求。哲学研究应是理想化的追求,如海德格尔提出“诗意栖居”观点并为此坚贞不渝的研究。事实上,人类社会的生态与人文环境现已千疮百孔,人的心态已严重失衡,哪能“诗意栖居”?但哲学是一个追求本真、纯粹、理想、崇高与诗意的学科,最有责任为人们提供精神指归。何况,《旅游哲学引论》并没有否定低层次旅游(如“俗游”)存在的价值或意义,只是说明旅游层次与价值有高下之分,应注意引导而已。这与张斌先生认为的“旅游者的需要不同,对旅游价值的评价也会不同”的观点不存在矛盾。
3.3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构建问题
旅游哲学理论体系按照什么模块来建构,关乎整个旅游哲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旅游哲学引论》中,笔者是按照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来构建旅游哲学体系的。张斌先生在作必要的肯定的前提下认为:“作为学术研究来讲,开拓与创新固然可贵,但不意味着可以抛弃传统而不顾。旅游哲学作为应用性的创新哲学,在建立自己的理论哲学框架时,其依托思路还是要参照哲学原有的成熟框架。《旅哲》的八个部分很容易使读者理解为旅游哲学体系含有八个相等的层级内容。对应哲学的基本框架,笔者认为《旅哲》框架划分方式及内容还是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其内在逻辑。”张斌先生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角度来讲,哲学基本框架大体分为三个部分:本体论(或存在论、形而上学等)、认识论或知识论等和价值论”,并认为应按照此传统来构建旅游哲学的研究框架。笔者按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主要是考虑著作编写的需要(如追求体系的完整、章节内容的全面与平衡。现在看来,其中有些地方显得不够严谨,如将旅游本质论与旅游本体论并列,且对某些内容的写作安排产生了一定束缚作用),但不意味着笔者就认为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应该按照这八个方面来构建,这只是该著作的一种写作风格而已。对于旅游哲学的学科体系如何构建的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问题是仅仅按照西方哲学传统的“三论”(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是否过于机械和简单?这“三论”的内容也不能截然分开,是一种“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相对关系。何况认识论的外延太广,有些旅游研究内容的归属很难准确界定。像哲学中的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论、实践论又如何在旅游哲学研究体系中体现,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构建旅游哲学研究体系,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明确旅游哲学的“应用哲学”性质,将哲学、西方其他哲学和中国哲学等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解决旅游中的实际问题,在研究上有所发展和创新,这都需要进一步探索。
4 结语
【关 键 词】比较哲学/比较视角/比较视域/视域融合
在中国,自西学东渐以来,比较哲学的问题就存在了。梁漱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通常被看做是中国比较哲学的第一部著作,至今仍然是比较哲学领域的代表作。虽然此后比较哲学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相关的论文论著有了一些,但更多的是“哲学比较”而不是“比较哲学”。由于比较哲学之所以可能的理论基础尚未得到充分的说明,中西比较哲学的研究很难有积极、有效、深入的进展。有鉴于此,本文试着提出一个康德式的问题: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使这种对话成为可能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意义何在?目的何在?是否有效?所以,本文的出发点是:比较哲学不是哲学比较。对两个或多个哲学文本(广义的)进行比较分析并非没有意义,不过还不是“比较哲学”。比较哲学不仅关注不同文化背景下哲学形态之间的同一与差异,更关注哲学本身,由此才能开拓哲学的深厚土壤和丰富资源。本文意在抛砖引玉,与其说是在解决问题不如说是在提出问题,希望借此引起人们对于比较哲学之理论基础的重视和研究。
一、哲学比较与比较哲学
由于存在着不同的哲学形态,哲学的“比较研究”是一项事实,但是,不一定有“比较哲学”,而且不一定能够令人信服地说明比较哲学的可能性。比较哲学的存在至少需要这样一些条件:存在着一种以上不同的哲学形态;不同的哲学形态之间发生了有意义的相互影响的交往;这种相互影响足以影响和改变某一哲学形态的发展;而且这种影响不是偶然的而具有比较普遍的意义。以上这些条件并非不存在,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世界上存在着一种哲学还是许多种哲学?如果只有一种哲学,它的存在是特例还是普遍的?如果只有一种哲学,那么不论它是特例还是普遍的,可以有哲学比较但不会有比较哲学,或者说,比较哲学没有意义。这意味着,除非我们承认有不止一种哲学存在,否则比较哲学从理论上就不能成立。
迄今为止,比较研究主要在人文学科中存在,而在自然科学中较少。我们很难见到比较数学的研究,如研究英国数学和法国数学的差异,因为人们以为只有一种数学。人文学科因为文化的差异,所以才有比较研究。就此而论,比较哲学从一开始就是以“文化多样性”为前提的。当然,在自然科学中并非就不能进行比较研究,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出现表明,科学研究实际上受到了研究者的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并非一向标榜的客观研究。但是,毕竟自然科学具有相对的普遍性与必然性,其前提是普遍必然性而且以普遍必然性为追求目的。而比较哲学的前提则是多样性或差异。从这个前提条件出发,如果比较哲学试图追求普遍必然性,那么它肯定会陷入困境,至少有自相矛盾之嫌——过分强调同一将使比较哲学失去意义,过分强调差异则使比较哲学失去可能性。
比较成熟的学科一般都具有相对稳定和统一的概念、方法、学科体系和叙述方式。数学家或物理学家在讨论数学或物理学问题时,一般不会出现相互之间的理解问题,不过这在哲学家之间却是常事。不错,哲学也有一套专门的术语(哲学概念),然而对于学习哲学的人来说,如果不了解哲学概念的历史肯定会面临困境,因为哲学家们在使用哲学概念时都有自己的方式,许多哲学家都在使用“存在”、“实体”、“主体”、“客体”、“思想”等概念,但是他们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往往赋予了其不同的含义。希腊哲学中的“存在”不同于中世纪哲学的“存在”,也不同于近代哲学的“存在”,更不同于现代哲学的“存在”。如果把他们所说的“存在”当作同一个概念,肯定会造成误解。所以对于研究者来说,面对这些哲学概念时首先需要弄清楚它们的历史。
如果存在着不同的哲学形态,而且相对于不同的文化或世界,这些不同的文化或世界相互之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联系,那么比较哲学的意义就不大,更多的可能是猎奇。在某种意义上说,比较哲学的兴起和发展以我们越来越共同拥有同一个世界为前提。民族文化日益超越了地域性,相互之间发生了越来越多的联系,由此,不同文化和哲学之间发生冲突和融合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有人可能会说,既然我们拥有一个世界,我们就应该有一个世界观,或者可以有一个世界观作为衡量不同世界观的标准。这种科学主义的态度不适用于比较哲学(当然也不适用于哲学):自然科学具有相对的普遍必然性,科学家们研究的是一个自然而不是许多不同的自然,哲学却有所不同。在某种意义上,科学家的工作是描述这个世界,哲学家的工作则是解释这个世界的“意义”。古典哲学往往试图通过描述世界而获得世界的意义,而现代哲学的思路则发生了转变。科学家研究的对象是自然界(虽然也是人化的自然),而哲学家研究的对象则是融入了价值因素的“生活世界”,这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根据对象来检验某种哲学理论的真假对错。任何一种哲学理论自身都可以是“自洽的”,然而在不同的哲学理论之间却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仅根据一种哲学理论来判断哲学的意义,而必须考虑到哲学家们面对同一个哲学问题所提出的不同的理论。另一方面,在哲学这个学科中,虽然要求研究者在研究哲学家的思想时遵循学术上的规范,但是哲学家们的著作似乎总是各行其是,这表现在哲学家们采取了许多不同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思想。掌握了数学“语言”基本上可以读懂所有的数学著作,但是读懂了柏拉图并不意味着可以读懂亚里士多德。不恰当地说,哲学家们试图通过“说”去说“不可说”的东西。既然“不可说”,“说”与“说”之间往往方式不同而且很难判断谁更有效。
在某种意义上,哲学自身就具有比较的性质。西方哲学是不同文化以及不同的哲学形态融合的结果,至少可以概况性地归结为“希腊——拉丁——日耳曼”文明融汇的产物。同一时代的哲学也是如此:英美哲学与大陆哲学相互之间同样存在着相互理解的难题。其实,中国哲学也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佛教在东汉初传入中国,使得先秦与汉唐之后的中国哲学亦具有比较的性质。所以,比较哲学不仅发生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领域,同样也发生在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自身之中。然而,不同的哲学如果没有任何共同性和可比性,比较哲学就是不可能的。就此而论,我们或许可以引入维特根斯坦的反本质主义立场,视不同的哲学形态为“家族相似”的关系,将哲学看作是一个“家族”,以其“相似性”建立一种“元哲学”的观念,即以哲学的问题、对象、基本概念、方法等形成“元哲学”的方法论。这并不是说有“一种”哲学,而是对所有的哲学形态作“元”的分析,或者说,以比较哲学充当“元哲学”的地位。在此,我只是把“元哲学”的问题提出来,尚须深入讨论。简言之,所谓“元哲学”并不是要在不同的哲学形态之上再建立一个“普遍哲学”、在不同的语言之上建立一套普遍语言,也不是致力于在不同的哲学形态之间寻求“同一性”,当然更不是企图消解各自的文化背景而谋求所谓准确的理解,而是建立一种“宽容”的态度,营造一种可供比较的环境。
在某种意义上,“哲学比较”是一种方法,而“比较哲学”则是一种“哲学”。“哲学比较”通常是描述性的:我们可以在不同的东西之间作比较,明确同一与差别是任何一门学科甚至任何一种叙述方式的基本前提。相对于当代中国的哲学,比较研究已经融汇在哲学研究之中了。因为就这一学科而论,中国的哲学从一开始就是在以西方哲学为主要参照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就此而论,如果局限于哲学比较,只是简单地指出中西哲学的同一与差别,不过是经验性的归纳和描述。
比较哲学与哲学比较不同,其出发点在于,我们共同拥有一个世界——地球村。哲学根源于我们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是一个意义的世界。“生活世界”的意义是多元的,不存在唯一标准化的世界意义。虽然由于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地域性,相对而言比较封闭,看起来西方世界有西方的意义,东方世界有东方的意义,但是实际上,“西方世界”并没有统一的意义,正如“东方世界”没有统一的意义一样。在全球化时代,多元的意义是共存和重叠的。为此,我们提倡一种“视角主义”或“透视主义”。不存在超越于不同的生活世界之上的“共同的世界”,所谓“共同的世界”不过是不同的生活世界“重叠”而形成的。套用后现代的说法,没有“所指”,只存在不同的“能指”。
因此,比较哲学不能仅仅停留在比较研究的层面,需要“还原”到“源始境域”——生活世界。因为使不同的哲学形态之所以不同的东西隐藏在不同意义的生活世界之中。这是一个文化的、历史的、语言的、社会的、个人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的不同意义决定了哲学形态的区别,反过来,不同的哲学形态又赋予生活世界不同的意义。所以,比较哲学不承认有一种标准化的哲学(例如西方哲学或东方哲学),如果有一种哲学那只能是“元哲学”,即对所有不同的哲学所进行的比较哲学研究。
为了说明这一点,这里引入“比较视角”(comparative perspective)与“比较视域”(comparative horizon)这两个概念。
二、“比较视角”与“比较视域”
“比较视角”这个概念借助于比较文学,在比较文学中一般译作“比较视域”。①为了与“comparative horizon”中的“horizon”区别,我把“perspective”译作“视角”。其区别在于,“perspective”突出的是某个观察者或者主体的角度,而“horizon”突出的则是多角度多层次的“视野”、“视域”或“境域”。“比较视角”当然不局限于比较文学,在西方许多研究中都使用了“比较视角”的方法。“perspective”的基本含义是“透视”。这里主要借用“透视”或“视角”的概念来说明比较哲学的问题。
在比较文学中,“比较视角”是比较文学研究主体在两种文学关系之间或文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关系之间的内在透视。这种透视是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民族文化知识的内在汇通,也是跨越文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内在汇通。②比较文学所说的“比较视角”强调的是比较文学以跨民族、跨语言、跨文化、跨学科为基点③。显然,比较哲学也具有这方面的特点。本文在比较哲学中引入“比较视角”概念,是为了说明:首先,任何一种哲学都是从一个视角出发看待哲学对象、研究哲学问题和看待其他哲学的,比较哲学则不局限于某一个角度或视角,或者说,它的视角是“比较视角”。其次,由于不同的哲学有不同的视角,因而比较哲学的“透视”是在不同的视角之间发生的。最后,比较哲学应该具有一种“视角主义”或“透视主义”的自觉意识。
“视角主义”或“透视主义”(Perspectivism)由尼采开始形成影响,为后现代主义所充分发挥。西洋绘画自文艺复兴以来把几何透视法运用到绘画艺术之中,被称为“焦点透视法”。人们曾经认为中国绘画没有透视法,这种看法后来得到了纠正。中国绘画也有透视法,不过是一种“散点透视法”。在某种意义上,传统哲学类似“焦点透视法”,自以为是在客观地描述事实,实际上只是从个人视角所看到的东西。如果从“散点透视法”看待事物,获得的是一个马赛克式的图景,即拼装起来的世界;我们似乎可以通过散点而弥补焦点的局限,所有的散点拼装起来,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世界。以西方现代派绘画中的立体主义为例,毕加索和勃拉克打散原有形体,然后主观地重新组织那些成分,并不遵守透视规律,从而,这种所谓的立体主义并不创造视觉的立体感,而是创造了一种理念化的立体感。视角主义则认为,所有的知识都不过是认识主体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所看到的结果,不是也不可能是事物的全部。即使把“盲人摸象”所摸到的部分拼装起来,也不可能形成完整的事物自身。“视角主义”不承认有事物本身,因为对象的意义仅存在于不同的视角之中。
在某种意义上,比较哲学应以“视角主义”为基础。比较哲学有其研究对象,其研究对象亦有其“背景”。以“哲学”为“背景”,以不同的哲学及其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这是传统观念。在我看来,不存在“哲学”,只有不同的哲学形态。那么,比较哲学是在什么基础(平台)上研究不同哲学及其关系呢?这个基础就是“视角主义”意义上的“比较视角”。比较哲学具有“跨”的特点,这个“跨”不是超越,而是“元哲学”意义上的哲学。它可以从三个方面体现“比较视角”:
第一,比较哲学研究不同哲学之间的关系,每一种哲学的角度都不是全部,他者也不是全部,从而比较哲学具有“之间”的特点。“视角主义”应该是比较哲学的出发点。认识论中有“主体间性”的问题,在比较哲学中则有“哲学间性”的问题。
第二,比较哲学的基础是“生活世界”,这是一个生成着的多重意义的世界。不同的哲学所解释的世界已经是意义重合的世界了。哲学从生活出发,而当今的生活世界是“混合的文化”。④中国哲学面对的生活世界不是纯粹中国的,美国哲学面对的生活世界也不是纯粹美国的,其实都具有“混合文化”的特点。因而,在不同哲学之间进行比较研究,必须考虑到或者自觉到这一点,这意味着哲学本身就是比较哲学。
第三,“比较视角”突出的是观察者的角度,而就比较哲学的研究对象而言,还须引入“比较视域”的概念。“视域”所说的是观察者从这一角度所“看”到的东西。“比较视角”是多视角的,“比较视域”则是多视角所面对的境域,亦即不同文化和意义重叠的生活世界。
“比较视域”(comparative horizon)是一个自造的概念。比较哲学通过研究不同哲学之间的关系而面向“生活世界”,解释“生活世界”的意义,而“生活世界”乃是一个意义生成并且相互重叠的世界,类似海德格尔所说的“源始境域”。之所以把这个“源始境域”称为“比较视域”,是为了强调这个“源始境域”具有“视角主义”的特点,尤其是为了强调比较哲学的研究对象的特点。
“比较视角”意在强调比较哲学不是站在某一种哲学的“角度”,而是研究所有不同哲学的“角度”;“比较视域”强调的则是比较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由不同哲学构成的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哲学家族”,在它们的“背后”是多重意义重叠的“生活世界”。简言之,当我们比较不同的哲学思想的时候,并非站在某一种“视角”,而是站在不同视角“之间”对所有不同的哲学思想做“全景概观”式的比较研究,并由此“看到”不同的哲学思想所“看到”的东西,以及不同的哲学思想因为“视域融合”而形成的东西。当然,“比较视角”与“比较视域”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为了说明的方便,前者强调的是比较哲学的方法论,后者突出的则是比较哲学之研究对象的性质。实际上,比较哲学的“看”(比较视角)之“所看”(比较视域)自有其同—性,而其真正的目的则在于凸显不同哲学形态之间由于“视域融合”而形成的新东西。
三、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如何可能
许多人怀疑比较哲学的可能性,在不同文化之间究竟是否有可比性、是否可以通约的问题上心存疑虑。然而,在不同的文化之间发生了广泛深入的相互影响之后,比较哲学的可能性问题变成了一个理论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事实上是可能的,但是理论上如何说明?这就是康德式的问题: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如何可能?
说到“不可通约性”的概念,人们往往以为库恩所说的“不可通约”相当于“不可比较”。库恩讨论的是同一背景下科学理论的变革问题。科学理论之间不可通约,但由于它们的语汇结构在大多数方式上是重叠的,因而存在着使一种语汇的成员获得另一种语汇的“桥梁”。1988年,库恩在一封信中指出:“当我谈到两个理论或两个范式是不可通约时,我绝不意味着提议说,它们之间是不可比较的。……‘不可通约性’应用于科学理论,意欲提示出,需要陈述一个科学理论的语言很像诗的语言。某些陈述(但只是那些),使得用一种理论的语言不可能以确定真值所需要的精确性翻译为另一种理论的语言。但两者仍然是可以比较的。”⑤我们在此借题发挥,就比较哲学而探讨不可通约的问题。
库恩面对的是一个领域的问题(科学),而且众所周知,科学的语汇在一定程度上是没有国界的。虽然科学在西方的发展历经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面临不同的文化背景,但是自近代以来,科学毕竟有了一套通行的自己的话语系统,如数学公式。而比较哲学的问题面对的是不同文化背景下哲学形态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没有通行的话语系统(除非仅以西方哲学为“哲学”),以至于库恩所说的不可通约=不可翻译的问题在这里更成为问题。库恩面对的是科学理论之间的翻译问题,而我们面对的是不同文化之间、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问题。然而,如果我们可以将比较哲学看作“哲学”,那么是否可以说比较哲学应该为不同哲学形态之间的“翻译”提供理论上的可能性呢?当然这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了。科学家相互之间可以通过科学语言相互理解,而比较哲学能否构成哲学交流的“平台”尚属疑问,更何况即使可以成立,不同哲学之间的相互理解仍然是成问题的。简言之,按照库恩的理论,不同的科学理论之间不可通约,但却是可以理解的,如亚里士多德与牛顿的“运动”概念。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哲学形态之间如果不可通约,是否可以相互理解?显然,这是回答“比较哲学如何可能”所不能回避的关键问题。
不同哲学家的著作在不同的背景下形成,使用不同的语言写作。从传统的观念出发,“哲学比较”是可能的,因为有不同当然可以比较;然而“比较哲学”却是不可能的,存在着“不可通约”的难题。首先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哲学理论能否通约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不同文化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理解的问题,即不同哲学之间的文化“间距”问题。其次是我们对于哲学文本能否理解的问题,这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难题,一是我们与所阅读的文本之间的“间距”,二是不同的文本之间的“间距”。
不同哲学之间的文化“间距”问题,显然不能以各种哲学都属于哲学来回答。然而,尽管各大文明最初的形成和发展是相对独立的,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或许是大航海时代之后的事,但是文明、文化之间的交流沟通古已有之,这是事实。例如,佛教东传,希腊文明受到周边文明如巴比伦、埃及等文明的影响,亚历山大大帝东征乃有希腊化时期,基督教诞生后有希腊文化与基督教文化之间的互相影响,罗马建立了地跨亚、非、欧的大帝国,匈奴西进造成了世界性的民族大迁徙,13世纪蒙古大军建立了地跨欧、亚的大帝国……所有这些历史事件都意味着文明、文化之间的碰撞与融合。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实际上都是在不同文化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事实上不存在“纯粹的”文明或文化,文明或文化都是混合性的,哲学也是一样。当然就哲学而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哲学都存在着“翻译”的问题。佛经从梵文到汉语的翻译,从希腊到罗马,希腊语翻译为拉丁语,毫无疑问都存在着“本土化”的问题。经典的翻译从来不是原样照搬,哲学思想的传播亦存在着文化“翻译”的问题。中国人毕竟要通过汉语了解佛经,罗马人毕竟要通过拉丁语了解希腊经典。因而,在翻译或传播的过程中,必然发生了某种文化上的“变异”。那么,这从理论上如何解释?在不同的哲学形态之间沟通的“桥梁”是什么?
或许哲学解释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关于阅读的传统观念是“我注六经”式的。阅读的目的是完全按照本文的意义解读(客观主义):我们要避免主观上的偏见或成见,按照哲学著作本来的面目把其中的思想“再现”出来。这听起来有道理,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没有意义。我们与文本之间存在着历史、文化、社会、个人等的间距,而哲学著作都是在它的时代形成的。除非我们能够像复印机一样,把哲学著作及其形成的所有背景因素统统复制过来,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哲学家的思想。而我们与哲学著作一样,有我们自己的历史、文化、社会、个人等诸多背景因素,不可能把这些因素统统清除掉,把自己变成一张白纸。其实,即便是同时代的文本与我们同样存在着“间距”。
按照传统的阅读理论,文本的意义存在于文本之中,阅读者的工作就是从文本的字里行间解读其意义,而阅读的准确性就在于以文本为标准来衡量不同的阅读者阅读的结果。显然,如果我们不可能整体复制文本及其背景,我们就不可能消除我们与文本之间的间距,而这的确是不可能的。而从解释学的角度看,文本及其意义并不是客观的存在或现成的所与,其意义乃生成于我们对文本的解读之中。这并不是说“六经注我”,我就可以从自己的角度(视角)任意解释它的意义。文本不是一经形成便一成不变的,而是“活”的有生命的存在。文本也是对话的产物,它是哲学家与哲学对象、哲学家与哲学家之间“对话”的结果。我们阅读文本也是“对话”,亦即我们与哲学家(文本)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相互讨论的结果,我们参与到哲学家的对话之中。因而,对话是一种“视域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伽达默尔在回答贝蒂的批评时说:“我的探究的意义,无论如何不在于提供一种关于解释的一般理论,以及一种关于解释方法的独特学说,就像贝蒂卓越地做过的那样,而是要寻求一切理解方式的共同之处,并要表明理解从来不是一种对于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从属于效果历史,这就是说,理解是从属于被理解的存在。”⑥在某种意义上,一切理解方式的“共同之处”就是“视域融合”。伽达默尔主要探讨的是同一种文化或语言范围内的“视域融合”(例如我们与传统之间的关系),而我们遭遇的是不同文化或语言之间的视域融合。换言之,比较哲学需要讨论的是跨文化的哲学对话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比较哲学乃是跨文化的哲学对话,而“对话,特别是宗教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对话,并不单只是一系列的会谈,而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一种领会和反映世界及其意义的方法”⑦。对话既不是持不同见解的人相互之间的争吵,也不是持相同见解的人互相强化自己的观点——这两个极端其实都是在自说自话,唱独角戏,对话是平等的交流。进入20世纪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绝对真理是不存在的,世界开始“祛除绝对化”,“走出对世界及其他对我们的意义的绝对化理解,走出绝对的思维方式,我们已经开始发现一个远为丰富、远为‘真实’得多的理解世界的方式,这就是对话的思维方式”⑧。“对话是在一个主题上持有重大分歧的见解的人们之间的一种以从对方学习关于这个主题的更多真理为目的的双向交流”,“对话是两个或更多的持有不同见解的人之间,以通过各自的参与向其他人学习以使自己能够有所改变和提高为目的的交谈”。⑨
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文化与文化之间、人与人之间不发生关系是不可能的,而这种关系如果表现为坚持自己的立场或是放弃自己的立场,都是无意义的或者无效的,这不是对话或者交流的目的。对话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拥有绝对真理,我们必须了解关于同一个主题的各种不同的见解,才有可能选择对我们最合适恰当的可能性。因此,“对话”不仅仅是方法,更重要的是一种“态度”。
跨文化的哲学对话亦涉及翻译问题。
因为存在着不同的哲学形态,在不同的哲学之间存在着翻译的问题,因而翻译问题是比较哲学的重要问题。就中国哲学而言,我们通常需要通过翻译研读西方哲学家的著作,即使对于可以使用原文原著进行研究的学者来说,同样涉及通过汉语思考、理解和叙述西方哲学思想的问题。当然,即使同一个文化背景下的哲学理论也存在着哲学概念的“翻译”问题,因为哲学家们在使用同—个哲学概念时,其含义往往是不同的。不过我们在此更关注的是中西之间的比较哲学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在此所说的“翻译”仍然是“广义的”,因为它还涉及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问题。
翻译可以分为“语际翻译”(interlingual translation)和“语内翻译”(intralingual translation)。⑩一般说来,“语内翻译”相当于“解释”,“语际翻译”则是严格意义上的翻译,而实际上“语际翻译”亦需要解释。“语内翻译”涉及“文本流传”,“语际翻译”则涉及“文本流通”。(11)“文本流传”说的是传统的传承,“文本流通”说的则是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
其实在西方也存在着翻译问题。“西方”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至少包括希腊语、拉丁语和日耳曼诸民族语言。希腊语和拉丁语都需要翻译成日耳曼各民族的语言,而且在日耳曼各民族之间的语言也存在着翻译问题。只不过作为诸多文明融合而成的西方文明,具有相对而言比较统一的文化背景,虽然这个文化背景亦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不过就现代哲学而论,在某种意义上,西方哲学面临的往往是“语内翻译”或者“文本流传”的问题,而中国哲学面临的主要是“语际翻译”或“文本流通”的问题。中国的“文本流传”居于“弱势”,“文本流通”则是“主流”,传统文化“断裂”,而西方文化对中国则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中国的学术研究如果离开了翻译将所剩无几,这就造成了非常不平衡的现状。
1985年,美国语言学家恩格尔说:
随着这个世界像一个干瘪的橙子一样日益缩小,各文化中的所有民族日益接近(无论是勉强地还是心存疑虑地),我们在这个地球上剩余的岁月或许可以干脆用这样一个重要论断来表达:“翻译或者死亡(translation or die)。”或许某一天,世界上每一个生物的生存与否也许会取决于对一个关键词的紧迫的和准确的翻译。(12)
此话虽然有些夸张,但也说明了当今时代翻译的重要意义。
比较哲学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因而理想状态的比较哲学应该是内外兼顾、有进有出的,全球化时代尤其如此,这才称得上“学术交流”。然而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却是有进而无出,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所以我们把比较哲学看做是“元哲学”还只是理想而已。就此而论,中国的学术界还不成熟,还没有进入全球化的时代。我们总是说要“与国际接轨”,但基本上还是单向的。
无论如何,翻译对中国的学术界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翻译”自身就具有比较哲学的意义。与此同时,“翻译”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了解西方、“与国际接轨”,亦在于为比较哲学作出应有的贡献。就“理解”是某种“视域融合”而言,西方的经典并非原封不动、现成所与的“原本”,其意义存在于后人的解读之中。这意味着中国人的解读应参与到西方经典的意义构成之中,而且肯定不同于西方人的解读,因为它不可避免地出自现代中国人的“视域融合”。这也意味着西方人对自己经典的解读并非就是“正宗”,反过来也是一样:中国人对自己的经典的解读也并非就是“正宗”。
因此,中国哲学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各种文化影响下的嬗变、西方哲学概念在汉语翻译以及传入中国后所发生的嬗变,应该成为比较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结语
哲学与宗教一样,起源于人类精神的终极关怀,不同的哲学之所以不同,主要在于它们对终极关怀问题的不同的回答方式,而这些回答方式的不同当然有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因素。所以从“根”上追溯,需要“还原”到不同哲学赖以形成的“土壤”——不同文化的“生活世界”。因而,不同哲学之间的影响既可能源于不同的生活世界相互之间的影响,也可能是因为不同哲学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影响了生活世界。如前所述,我们正处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多样性的时代,也可以说是“混合文化”的时代,而所谓“混合文化”乃是不同文化之间“视域融合”的结果。仅就哲学而论,其发展不仅根源于不同文化“视域融合”因而意义重叠交汇的“生活世界”,同时也是不同哲学之间“视域融合”的产物。正因为如此,比较哲学理应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此,开展关于比较哲学的深入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哲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就现状而言,由于学科的划分,哲学下属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等八个二级学科各行其是,壁垒森严,即便面对的是同一个问题也是各说各话,即使使用的是同一个哲学概念却也往往各有各的含义。而实际上,中国哲学的研究已经不可能离开西方哲学的参照系及其概念和方法,而在中国研究西方哲学的目的亦主要不是为西方哲学作贡献,而是为了中国哲学的发展。简言之,当代中国哲学具有比较哲学的性质,然而由于缺乏自觉性,学者们往往画地为牢,自我限制,虽然因其细致入微有可能提高“技术含量”,但却也掩盖了哲学的作用与功能。在我看来,比较哲学有助于破除学科壁垒,跨越学科界限,使哲学面对当代社会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文以“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如何可能”为题,但是尚未获得充分圆满的答案。我在此只是提出以“视域融合”作为解决问题的原则,以回答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哲学理论能否通约、不同文化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理解,以及如何化解我们与所阅读的文本之间的“间距”、不同的文本之间的“间距”尤其是不同哲学之间的文化“间距”等问题。简言之,对话不是放弃自己的立场或者强化自己的立场,而是谋求相互之间的沟通。文化虽然不同,哲学形态尽管相异,但是对话无论如何是可能的,因为我们的时代是“混合文化的时代”。比较哲学所要做的,正是不同哲学之间的“视域融合”。
注释:
①②③参见杨乃乔主编:《比较文学概论》,第109、113、10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④参见罗蒂:《混合文化中的哲学》,载《求是学刊》,2006(3)。
⑤转引自江怡主编:《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第38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⑥转引自江怡主编:《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第296页。
⑦⑧⑨L·斯维德勒:《全球对话的时代》,第1、3、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相对于以往教师比较常用的简单、强制的冲突处理方式而言,问题解决教育哲学在实践应用中有着自己独特的一套冲突干预策略,包括积极倾听、促进协商、转移与分离等三个主要步骤。
(一)积极倾听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个体成长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而动机又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要所组成,其中之一就是寻求被他人理解、接纳、爱护、关注的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对幼儿学习的效果起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人本主义心理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杰斯也同样非常关注师幼互动环境对幼儿学习的影响,并指出构成这种氛围的根本要素是:教师的真诚、坦率、和谐一致,对学习者的感情和个人意义具有一种敏锐的设身处地的理解以及对学习者做出热情的接受评价。〔6〕因此,作为问题解决教育哲学实施过程中的第一步,教师对幼儿情绪情感的积极倾听能够极大地满足幼儿渴望被关注、理解和接受的内在需要,这对于营造良好的师幼互动气氛并最终促成幼儿同伴冲突问题的解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此外,诸多研究表明,4岁左右幼儿的社会认知能力迅速发展,观点采择能力迅速提高,他们开始能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感受情境,理解他人的感情,这为幼儿同情利他行为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7〕因此,如果教师把注意力集中在情绪情感上,用“看起来你很难过”、“太让人生气了,你一定讨厌被这样称呼”等接纳性语言肯定幼儿的感受,很容易使幼儿在情感上产生共鸣,进而在心情平复后自己想出用分享、谦让等方法解决冲突。〔8〕教师在进行积极倾听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教师对幼儿敞开心扉,要平易近人和善解人意,对待幼儿的情绪情感应像对待成人一样给予同等的尊重;2.无论幼儿用言语还是非言语的方式所表达的感受都应被合理接受,教师不要试图分散或转移幼儿对感受的注意力;3.教师应使用诸如“这听起来”、“我觉得”之类的句式和一种真诚热情、富有亲和力的声音对幼儿的感受进行命名并做出回应,使其能够感受到教师认同并支持他们;4.教师应充分表达对幼儿的信任,允许并鼓励他们自己解决问题。
(二)促进协商教师实施问题解决教育哲学的另一个重要步骤是促进协商。在协商中,幼儿能够平等地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并实施自己的决定。尽管不一定每次都能达成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但协商的过程远比结果重要,它能让幼儿学习受用终身的社交技能,学习接受他人的观点,学习专注地聆听和清晰地表达,学习对自己的行为负责。〔9〕在推进协商的过程中,教师扮演的是支持者而非仲裁者的角色。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促进作用,教师必须尽可能全面地了解班上每一个幼儿,以便于在发现冲突双方势力不均等(一个幼儿比另一个幼儿高大、更具攻击性或更强势)时,可以站在靠近势力较弱的一方以给予弱小者更多的力量、自信和精神支持。此外,降低自身高度以保持与每一位幼儿平等的目光交流和不带任何成见与倾向性的语气语调也很重要。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多数教师在干预幼儿同伴冲突时会经常用到转移注意法,即,将幼儿的注意力从一个冲突或问题中转移开,或直接将导致冲突的物品拿走,同时引发他们对其他的人或事的兴趣。这种做法虽不失为一种快速平息冲突的有效方式,但对幼儿学习与同伴形成亲密、持久关系的技巧则毫无帮助,甚至还可能会让幼儿养成逃避问题和责任的不良习惯。不过,如果教师仅仅是将其作为促进双方协商过程中的一个建议来提出,如“我有一个提议,你们其中一个去玩别的娃娃怎么样?”抑或是幼儿自己想出这样的主意,效果自然就大不一样了。总之,教师只有在促进协商的过程中,把转移注意法作为多种可行方案之一来备选,才能真正有助于冲突的解决。教师在促进幼儿协商的具体操作中可参考以下做法:1.帮助幼儿弄清他们要解决的问题;2.鼓励幼儿想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无论什么主意都可以,并给予双方足够的时间来考虑,当幼儿实在想不出办法的时候可以适当地给予建议;3.用积极的口吻复述双方的想法;4.帮助幼儿决定最好的解决办法;5.帮助幼儿实施这一方案;6.在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时通过给予幼儿真诚的认可来强化这一过程。
(三)转移与分离一般来说,前面两步就可以帮助教师成功干预和解决绝大多数的幼儿同伴冲突事件,但偶尔也会存在一些特例。当幼儿之间表现出一定的破坏(踢、掐、抓、咬、拉头发等)时,教师必须马上挡在双方之间并用类似于“用脚踢会伤人的,我不能让你们互相踢”之类的话语予以制止。如果仍然无法阻止,教师可以使出最后的“杀手锏”———将幼儿从冲突情境中转移并分离出来,让他们有机会可以发挥其内在的自我控制力,从而以更安全和更平静的心理状态重新返回并继续进行协商。转移与分离并非一种惩罚手段,正如美国儿童心理学家德瑞克斯(Dreikurs)所说的,将幼儿从危险情境中转移与分离出来实际上是为了保护该幼儿,并进一步促进其自控能力的发展。事实上,这种做法有点类似于美国心理学家林恩•克拉克提出的“暂时隔离”,但又不尽相同。“暂时隔离”是指当幼儿发生不良行为之后,10秒之内让他停止活动,以不超过10个字的言语将他送到卫生间、储物室等安全但无聊的地方进行隔离,并按照一岁一分钟的原则把握时间,隔离结束后再要求幼儿说出他被隔离的原因。而“转移与分离”虽然要求当事幼儿离开冲突情境,但通常还是与其他幼儿处于同一区域,并未真正与他人隔绝。同时,分离的时间也是由幼儿自己决定,只要他自己觉得行了,就可以重新回到集体中来。由此可见,对幼儿自尊心和自我控制力的保护和重视是上述两种做法的最大区别。
二、问题解决教育哲学与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
在教育实践中运用问题解决教育哲学不仅需要教师秉持以幼儿为本的专业理念,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信任幼儿,促进每一个幼儿生动、活泼、主动、全面地发展;而且还对教师在幼儿发展和保教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观察、沟通、判断、反思等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本文开头所举三轮车事件为例,一般的教师可能会采取一些比较直接、简便的做法,如:转移注意力,把亮亮对三轮车的关注点引向别处;大声喝止,让思思赶快把三轮车给亮亮骑;把三轮车推开或锁起来让孩子们谁也别玩了;威胁骑车的思思如果不让给亮亮骑就会怎样怎样;许诺给予某种好处,如“你让给亮亮,我一会儿就让你发点心”;说教,给双方都讲道理;追究原因,追问谁先拿到的车,或为什么不给亮亮骑;强调成人的感受,如“你这样做让老师很失望、很难过”;以约定俗成的观念来评判幼儿的行为,如向幼儿说:“我看谁是懂得谦让的好孩子”,“思思,你一直都是懂事的孩子”;等等。
[关键词]实践 实践哲学 唯理智主义 共时性和历时性 社会个体生成论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6-0025-07
无论从今天哲学研究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角度来看,还是就20世纪初以来西方哲学界已经出现的“社会哲学转向”而言,对实践进行恰当的哲学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关键性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实践观点既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点,代表了其与所有其他哲学观点不同的崭新本质特征,是其与时俱进的旺盛生命力的根源之所在;同时也因为无论马克思本人还是其他经典作家,都没有建立严格学术意义上的、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系统完善的哲学理论体系,因而即使在今天看来,“究竟应当如何对实践进行恰当的哲学研究”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根本性方法论问题。另一方面,西方哲学界自20世纪初以来出现的“走向生活世界、实施社会转向”的基本态势,实际上既从研究对象角度表明了研究活生生的现实社会实践活动必然是“走向生活世界”的进一步具体化和根本出路,也因此对其所有研究者提出了进行方法论反思和创新的关键性任务,即如果实践本身不同于西方哲学研究迄今为止的研究对象,那么研究者显然就必须进行必要的反思,探索真正适合于研究实践的崭新的方法论模式。
这样一来,“究竟应当如何对实践进行恰当的哲学研究”这样一个实践哲学的方法论问题,显然就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枝节问题或者伪问题,而是一个既事关实践哲学研究成败,也事关当今哲学研究究竟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实际上,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研究者本身究竟是如何看待作为其研究对象而实际存在的“实践”的。是在继续沿用西方传统的唯理智主义哲学研究传统的基础上,把它看作是与相对静止、不涉及任何社会维度和个体维度的自然物质对象一般无二的;还是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自然物质对象有本质的不同,是既包含有机结合的社会维度和个体维度,又同时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不断进行改造的动态性过程。如果承认后者,那么,我们显然就绝不能继续沿用这种唯理智主义方法论和研究模式,而是必须通过实事求是的探讨和研究,找到扬弃了这种唯理智主义方法论和研究模式的崭新的、真正适合于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方法论和研究模式。
一、实践怎么可能是本体
探讨和论述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研究方法论问题,首先必须确定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的本质特征。如上所述,假如研究者能够完全把动态的社会实践活动与静态的自然物质对象等量齐观,那么,进行这样的探讨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完全可以继续沿用――事实已经证明能够非常有效地研究中观范围的自然物质对象的――西方唯理智主义哲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而不用对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进行任何批判改造。可惜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与自然物质对象的本质区别是一目了然的。而且更加重要的是下列关键性问题,即究竟是被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存在状态和本质特征决定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还是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决定被研究对象。如果承认前者,我们的探讨就显然是必要的;假如承认后者,则不仅会最终导致“削足适履”的不良结果,使迄今为止的实践哲学研究举步维艰,同时也显然违背了几乎所有研究者都自觉不自觉地坚持的客观立场。因此,探讨和研究实践哲学的方法论问题,是当今进行实践哲学研究的关键性问题,而这种探讨和研究的起点则必然是首先清晰地确定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本身的本质特征。
概览一下10余年来国内外、特别是国内学者有关实践的界定性观点可见,许多研究者都不约而同地不再坚持“物质本体论”,开始通过把实践看作是本体而尝试建立各种各样的“实践本体论”。举凡所谓“实践本体论”、“物质―实践本体论”、“实践生成本体论”、“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实践―价值本体论”等等,实际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把实践看作是本体、把马克思实践哲学看作是某种“实践本体论”。① 客观地说,这些举措虽然体现了这些研究者面对新的现实问题,通过研究和吸收西方哲学史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某些研究成果而进行的种种新的努力探索和研究进展,不过,在对这些富有创新色彩的观点的钦佩、研究和反思之余,人们却不禁会提出“实践是本体吗”这样的问题。如果实践不是本体,那么它与西方哲学以往所说的“本体”又有哪些不同?我认为,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说,“实践”根本不可能是西方哲学传统意义上的“本体”。
第一,就基本内容而言:西方哲学传统意义上的、表示“存在”或者“有”、“是”之义的“本体”(on,sein,to be,being等等),所指的主要是作为整个世界的原始起点、终极基础、最抽象依据和最一般本源的“本原”、“始基”、“唯一者”等等,同时也兼及各种具体事物(即所谓“存在者”)的、抽象的共同属性,因而无论它们的具体表达方式是什么、相应的具体译名② 是什么,“本体”都主要是指作为“第一推动者”和“不动的推动者”而存在的“本原”、“始基”。所以,“本体”只能是极其抽象的、静态的,既不涉及社会也不涉及现实个体的最一般范畴。相形之下,“实践”则具有与此截然不同的含义。尽管西方哲学史上论述这个概念的一流哲学家不少,但从学术的现实针对性及其意义的角度来看,只有马克思的实践观最符合实际,亦即只有认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1] (P55) 的观点,才是最恰当的观点。因此,“实践”不仅是现实的人进行的、有直接目的的、具体的和动态的现实活动抑或现实行动,而且它同时涉及并导致对环境的改造和对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人的主观世界的改造。因此,实践不仅改造具体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同时也改造生存于这两者之中并构成特定的人类社会的现实社会个体。
第二,就存在状态而言,虽然研究者可以认为具有上述含义的“本体”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实际上却只可能存在于某种特定的观念之中,而根本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之中。也就是说,就像人们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之中找到并指认“上帝”的实际存在那样,无论就自然环境来说还是就社会环境而言,人们都不可能在其中真正找到并指认“本体”实际上就是什么;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处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之中的研究者,所形成的“本体”观也截然不同。这显然意味着,“本体”实际上只存在于某种特定的观念之中,抑或说只能是在一定的理论层次上对某种特定的观念或者信念的表达。相形之下,“实践”则显然是具体存在于人们对现实生活之中并且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意味着它不仅涉及对特定自然界、对具体社会环境进行的不断改造过程,同时还涉及对包括哲学研究者在内的所有现实社会个体的不断改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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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就特定功能而言,通过简要概览西方哲学史上的各种本体论观点可见,以往哲学家们之所以设定“本体”,基本上是力图使之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作为这些哲学家所认定的终极性原因、本原而发挥整个世界的始因、起源、基础和前提的作用,二是为这些哲学家通过逻辑推理构建其理论体系提供特定的基本前提、出发点和依据。① 相形之下,“实践”的功能则丰富得多。它不仅发挥对各种认识结论的检验和评判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涉及到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特别是涉及到使作为社会个体而实际存在的现实的人真正成为人,使其精神境界不断生成和提高的过程。[2] 一言以蔽之,只有借助于活生生的具体社会实践过程,通过同时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过程,各种观念的力量才能真正实际发挥出来,人才能从抽象的、生物意义上的人具体生成为现实的社会意义上的人,并且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过程(social interactions)使其人生境界不断得到提高。因此,如果说作为“观念的王国”之最坚固的基石和最根本的内容,“本体”存在于既抽象又富丽堂皇的“天国”之中,是某种固定不变的“原点”;那么,“实践”则是存在于尘世之中、弥漫着人间烟火并充满了利益博弈的动态性现实改造过程之中。
最后,就其理论表现形式而言,概略说来,研究“本体”的理论即作为传统的“第一哲学”和“形而上学”之核心的“本体论”,是以所谓“始基”、“第一因”为基本前提,通过运用抽象的、似乎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演绎逻辑推理过程逐步构建起来的;而且,尽管这种研究在20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多次对象的变化和方法的翻新,但它总的说来已经达到了成熟稳定状态,使其研究对象、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乃至研究结论,共同构成了“本体论研究”这样一个富有西方哲学特色、作为形而上学的一个最重要部分而存在的学统。相形之下,尽管当今国内外都有不少研究者认为,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实践哲学”已经取代“本体论”和“形而上学”而成为当代“第一哲学”,但是,由于在西方哲学传统中,它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哲学的一个边缘性部门或者分支而存在,特别是因为几乎所有研究者都对究竟什么是“实践”众说纷纭,对究竟应当运用何种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对它加以研究莫衷一是,所以,即使到今天,“实践哲学”实际上仍然是一个研究对象不明、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五花八门、研究结论不清的“年轻”学科。
这样一来,我们自然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即“许多研究者究竟为什么认为实践是本体?这种做法对实践哲学研究究竟有什么利弊?”回答这个问题要比回答上述第一个问题简单得多。
第一,没有从根本上弄清楚“本体”的确切含义,因而把本来具有上述截然不同的“实践”等同于“本体”并加以研究了。从一定程度上说,这表明,这些实践哲学的研究者既因为特定的知识积累差异,没有真正搞清楚“本体”在西方哲学传统之中的具体含义和用法,也因为哲学研究和西方哲学研究之间存在的门户壁垒,没有真正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实践哲学所实现的、对西方传统哲学的彻底变革的真谛究竟是什么,更没有充分意识到这种彻底变革对于今天的实践哲学研究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第二,未加彻底批判地反思就直接搬用现代西方学者的观点。不少现代西方学者对“本体”这个概念的运用同样没有严格遵循它的传统含义,而是表现出了一定的随意性,如所谓“社会存在本体论”[3] 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例证。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本体”与实质上的某一种“被研究对象”等同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不仅表面上混淆了这两者各自的本质特征,因而显得具体含义不明;实质上也为我们今天重新探讨实践哲学的方法论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即使就卢卡奇的相应观点而言,“社会存在”也和“实践”一样根本不可能是“本体”,因为后者根本不具有任何“社会”的维度和成分。
第三,最重要的是,国内许多实践哲学研究者采用这样的观点,是为了论述自己的实践哲学观,进而构建相应的理论体系。他们实际上试图通过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搬用上述西方学者构建其“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来展开自己的实践哲学研究,建立自己需要的理论体系。他们主要关注的是建立其哲学理论体系的方式,并没有真正清楚地意识到“本体”与“实践”的上述本质区别,更没有立足于这些区别、通过进一步展开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而构建真正符合实际的理论体系。而这样一来,其研究结论究竟是不是实事求是,在何种程度上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相应的解释力,显然就大有问题了。
综上所述,只要承认被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存在状态和本质特征决定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只要承认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根本不是西方传统意义上的“本体”,那么,我们显然就不应当继续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搬用西方哲学家们用于研究“本体”的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来进行实践哲学研究,而必须在彻底批判反思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基础上,探讨和研究崭新的、真正适合于研究实践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
二、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为什么不适合于研究实践
实际上,虽然对实践进行研究的确必须同样坚持严格的学术探究精神;作为西方学术主流的唯理智主义哲学传统所一贯坚持的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也确实一直被认为是严格的学术研究的典型代表,但是,人们并没有任何充分理由因此而得出它完全适合于研究实践的结论。因为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完全是以数学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为典范的,而后者在其研究者那里则是为了追求并获得具有尽可能完全的客观性、静态性和形式普遍性的知识,其通过一系列日益系统化和越来越严格的研究程序所探讨和研究的,也基本上都是处于中观领域之中的、相对静止的、没有生命和情感的客观物质性对象,而不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有作为现实社会个体而存在的人参与其中的、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活生生的现实社会活动。因此,总的说来,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并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实践。具体说来,主要是由其下列基本特征决定的。
第一,这种研究的根本取向是,研究者立足于抽象的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分裂对立,力图以富有机械色彩的直线性客观因果性为依据而获得绝对客观、绝对普遍有效的真理。这种取向就其本身而言虽然无可非议,但其中却隐含着对所有各种具有社会性和个体主观性的现实成分,特别是对各种主观活动、主观体验和感受的忽视、贬低,甚至彻底抹煞。这样一来,它是不可能恰当地看待和研究既改造包括社会世界在内的客观世界,又改造包括所有各种主观成分的主观世界所进行的社会实践过程的。
第二,这种研究的基本方式是,研究者只集中着眼于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亦即主要只关注被研究对象的客观现状,力图通过“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得出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研究结论,因而基本上忽视了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没有充分重视这种对象的生成脉络。尽管这样做有可能使研究者保持“充分的客观性”,但要想因此而使其研究结论具有“普遍有效性”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即使这种有效性实际存在,它并不仅仅涉及该对象的共时性的空间范围维度,同时还必然会涉及该对象的历时性的时间绵延维度,而对象由于后者而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则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作为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现实社会活动过程的实践,其不同于相对静态的中观自然物质对象的根本特征之一,恰恰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历时性维度体现出来的、不断变化生成的活动过程。因此,这种忽视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的哲学研究方式不可能适合于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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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种研究的基本步骤是,研究者往往试图最大限度地舍弃包括被研究对象的实质内容在内的,所有各种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成分和因素,通过不断采用越来越纯粹化、形式化和精确化的研究手段和研究程序,力图因此而保证其研究结论的绝对普遍有效性。这样一来,被研究对象的各种无法量化的成分,包括不断变化生成的社会成分和主观体验成分,便都被排斥在研究者的视野之外了。其结果是,尽管从纯粹形式推理的角度来看,研究者因此而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严格的、严密的和必然有效的,但一旦具体运用于活生生的、不断流动变化的社会生活之中,这种结论的严格性和有效性就会因为各种已经被“忽略不计”的现实因素而大打折扣。而在涉及到以社会成分和主观精神成分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实践过程的时候,这样的严格性和有效性究竟还能存在几何,就更是难以说清楚了。
最后,就这种研究的具体结论而言,由于研究者采取的上述根本取向、基本方式和基本步骤所产生的支配性影响,其研究结论显然只可能涉及没有生命、情感和欲望的自然物质对象;而对于主体参与其中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对于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来说,则显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亦即要么由于研究者的无能为力而对这样的被研究对象、特别是对其表现为活生生的改造过程的本质特征存而不论,甚至置之不理;要么把这种被研究对象与不包含任何社会成分、相对静止的物质对象等量齐观,运用同样的研究模式加以探讨和研究,从而得出削足适履的结果。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我们不是像某些走极端的研究者那样,要从根本上完全彻底地否定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在研究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实际上,由于现实存在的社会实践过程本身并不纯粹是“一切皆流、无物常驻”,而是既具有历时性维度又具有共时性维度,既具有不断变化生成的特征又具有相对静止的特征;所以,这种能够相对有效地探讨和研究中观领域自然物质对象的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并不是根本不能被用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相对静止的维度,而是恰恰相反――包括诸如社会统计学在内的、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各种“社会科学”已经有效发挥的种种作用,实际上从不同的角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要想在今天的实践哲学研究中真正做到恰当地对待和运用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研究者必须坚持马克思哲学所具有的既唯物又辩证的科学指导方针,从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精神出发,通过对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进行系统、深入、全面的批判性考察,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地、清晰地确定它的有效性限度,从而真正实现对它进行的严格学术定位(academic location)。实际上,只有通过实现了对它的这种严格学术定位,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有具体针对性地、实事求是地全面探讨和研究它的学术地位、作用和意义,从而清晰准确地确定它在我们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究竟能够发挥哪些有意义的作用,以及如何才能发挥有意义的作用。
只有在完成了这样的彻底批判反思和严格学术定位任务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通过彻底扬弃这种为西方哲学传统所特有的,从总体上来看并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唯理智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逐步走上探索并找到真正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崭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正确道路。而要完成这个任务,我们显然必须非常清楚地认识究竟它的关键性缺陷是什么。在我看来,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根本缺陷,一方面表现为就研究内容而言的既忽视现实存在的社会,又忽视现实存在的社会个体;另一方面,就研究模式而言,也表现为忽视以生成、变化和发展为本质特征的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正因为如此,我自己经过长期摸索而在数年前提出并一直不断加以完善的 “社会个体生成论”(the social individual growing-up theory)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有可能为我们进行这样的探索提供一条富有启发性的基本思路。
三、社会个体生成论为什么可能成为富有启发意义的基本思路
所谓“社会个体生成论”,是我在以往长期进行西方哲学研究,特别是结合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进行社会哲学探索和研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个基本思路和一系列相应的基本观点。[4] (P2-5) 概而言之,它力图通过既批判扬弃迄今为止一直存在于西方社会哲学和社会理论之中的,使社会和个体处于分裂对立状态的种种做法;同时也实事求是地继承并发展以马克思为杰出代表的,充分强调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发展过程维度的基本立场和研究模式,突出强调这种社会和个体的分裂对立状态完全是观念性的,主要是由作为西方哲学传统主流的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造成的,因而只有创立把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和历时性维度有机统一起来的、社会和个体相互生成的“生成视角”(growing-up perspective),才能真正恰当和有效地探讨和研究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在内的所有各种被研究对象,特别是才能真正恰当和有效地探讨和研究与中观自然物质对象截然不同的,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社会实践过程。第一,包括学术研究者在内的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个体,都生存于某种以历史文化传统和具体社会现实为实际背景和现实环境的,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过程进行的实际生成过程之中;而这种现实存在和不断生成变化的社会实践过程,则既是这种生成过程的现实母体和基本前提,同时也是其最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以各种方式不断发挥着直接或者间接地决定其他所有方面的作用。第二,这种以实践为基本内容和主体部分的生成过程包含着两个有机统一的方面。其一是现实社会个体通过各种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现实性,既有冲突又有协作的社会互动过程,不断承担、变换内容日益丰富和形式日益多样的社会角色。其二则是个体的主观世界由于这些社会互动过程而不断得到生成和提升,达到越来越高的精神境界。① 第三,包括学术研究活动在内的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各个方面,都是由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各不相同的现实社会个体,通过这种以实践为基础和核心内容的社会互动过程和生成过程而造成的结果,因而都是这样的社会个体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进行各种各样的建构和解构过程所造成的结果。最后,包括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在内的所有各种被研究对象,尤其是特定社会个体针对所有这些对象的研究方式、研究过程和具体研究结果,都必须从这种关于社会个体主观世界的生成过程的视角出发进行探讨和研究,才有可能真正加以系统全面的理解。
概略说来,“社会个体生成论”具有的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性优势或者根本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它真正能够适合于看待、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
第一,社会个体生成论具有融被研究对象的静态与动态、既定现状与生成过程于一体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在这里,所谓“成”(up)涉及的是被研究对象之静态的、共时性的现状维度,而这种维度正是上述西方传统哲学的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所集中关注的对象。因此,社会个体生成论不仅坚持了所有研究者都必须坚持的唯物主义基本立场,实际上也通过批判扬弃而实事求是地肯定和吸收了西方唯理智主义立场的合理成分。另一方面,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方法论视角所谓的“生”(growing)则通过充分强调研究者只有进一步集中关注被研究对象之动态的、历时性的生成维度,亦即只有充分关注和认识被研究对象之“所以然”,才能更加系统和全面地认识其“然”,才能将被研究对象实事求是地置于由过去、现在和未来构成的整体性生成发展脉络之中,加以系统全面的探讨和研究。因而破除了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仅仅以孤立、静止、片面的方式,对待和研究所有各种被研究对象,特别是对待和研究社会现象所出现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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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正因为具有上述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社会个体生成论根本不像上述唯理智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那样对包括实践活动在内的几乎所有各种社会现象都无能为力,而是完全有能力把既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的现实社会实践过程,当作一种不断发展变化,构成人类社会其他所有生成过程之根本前提和现实母体的,具有来龙去脉的现实生成过程而加以探讨和研究。简而言之,无论是主要改造客观世界,还是主要改造主观世界,特定的社会实践过程实质上都是既作为现实个体而实际存在,又作为具有特定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社会人”,出于特定的欲求、目的和动机而进行的具体改造某种对象,从而通过生成(“创造”)某种新事物而实现自己愿望的现实活动过程。而这种既包含由过去、现在和未来共同构成的历时性维度,更进一步拥有极其鲜明的“改造―创造”特征的现实社会实践活动,显然是上述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所无法加以研究的。
第三,综观西方哲学史上自觉不自觉地以上述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为依据的各种实践哲学观,它们基本上都没有真正涉及现实存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和个体的互动过程和相互关系,更不要说把这些内容当作社会实践本身的主要内容来加以系统详细的探讨和研究了。在它们那里,“个体”是既没有血肉和七情六欲,更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和身份的、远离人间烟火的抽象符号,“社会”则是和自然物质对象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纯粹“事实”。而这样一来,尽管它们有可能抽象出各种各样似乎能够作为“金科玉律”(golden rules)而存在的“绝对命令”,但在现实生活之中,特别是在活生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这些戒律充其量只能发挥类似“底线伦理”(base line ethic)的作用,实质上是完全与现实存在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脱节的,① 因而难以发挥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的规范引导作用。
相形之下,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根本不是照搬这种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把现实的社会个体参与其中的社会实践过程当作自然物质对象,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加以探讨和研究;而是在彻底批判扬弃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基础上,把现实的“个体”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当作以活生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基础和前提,既由“社会”通过各种社会互动过程不断培育和塑造个体,又由个体通过富有创造性的建构和解构过程不断构成并推动“社会”前进的有机动态过程来加以探讨和研究。因此,它在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这样一来,真正既具有学术研究的严肃性又具有充分的现实针对性的当代实践哲学研究,就不会具有这些秉持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研究者所憧憬追求的、永远凝固不变的、绝对的普遍有效性了。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角度出发来看,真正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实践哲学研究结论,根本不可能是以脱离客观现实为代价换取“绝对的普遍有效性”的“实践哲学”理论,而只能是与时俱进的、活生生的、对现实存在和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过程提供有效的指导意义的实践哲学理论。
最后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我们这里对“实践”与“本体”的严格区分,对唯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分析批判,以及对有可能成为今后实践哲学研究之现实发展出路的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论述,本身都具有非常强烈的探索色彩,而不是“一锤定音”式的结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霍桂桓. 论实践的主体超越性――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实践哲学观概要[J]. 哲学研究,2005,(1).
[3]卢卡奇. 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M]. 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一、普特南本体论思想发展的基本脉络
在早期《逻辑哲学》一书中,普特南详细探讨了逻辑哲学、数学哲学中类、集合、函数等实体是否存在的问题。他从形而上学实在论立场出发,与唯名论者展开了论战,严厉地批判了唯名论者的观点。唯名论者的论旨在于:逻辑学家和数学家最好避免做出没有必要的形而上学承诺,即否认数、集合、函数及其它数学实体的存在。普特南指出,唯名论者将诸如伽利略、牛顿、爱因斯坦等人的理论中的抽象特征与属性视为形式定义的结果,如果这样的处理能够证明对于物理科学是不可或缺的话,那么,对于逻辑、数学和其它形式探究而言,情形亦是如此,即认为逻辑有义务或责任避免指称非物理实体的观点是毫无道理的。唯名论者的观点极大地改变了我们谈论如数、集合、类这样的实体的方式,因此,他们有必要说明其持有的论点对于科学知识进步的不可或缺性,并且要提供一个不同的谈论方式,这一谈论方式不仅要在逻辑中而且还要在如物理学等经验科学中普遍适用。(rf.Putnam,1972,p.14.下引普特南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实际上,普特南指出唯名论者、构造论者、约定论者不可能提出这样的谈论方式,因而对逻辑实体和数学实体做形而上学的承诺是不可避免的。随着普特南与达米特等非实在论哲学家的思想交锋,其实在论转向了内部主义实在论。在这一时期,他不再坚持以前的强数学实在论,而是认为数学真理虽然具有客观性,但也不能脱离真实世界中的经验探究活动,而且对数学实体的范围要进行限定,同时要考虑人类理性问题。在内部主义实在论视域下,柏拉图意义上的数、集合、类概念需要回到人类获取数学、逻辑等科学知识的实践之中。(参见陈亚军,第11-12页)普特南哲学立场转变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量子力学对于强实在论形成了挑战,他试图通过转变自己的强实在论立场来化解包括量子力学在内的各种论争危机。在后期,普特南采取了彻底的实用主义实在论的哲学立场。他对本体论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没有本体论的伦理学》(2004)—书中,普特南阐述了其本体论上的实用主义多元论思想。
二、概念相对性和概念多元论
在《没有本体论的伦理学》中,普特南首先对于本体论这一概念进行了厘清。在他看来,关于本体论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1)海德格尔式的本体论阐述,即“基础存在论”(fundamentalontology)0这一论点与亚里士多德传统的形而上学及当代分析哲学的思想不同,强调了生活世界的价值,以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思维方式来探究本体论。这与维特根斯坦、美国实用主义的路径一脉相承。(2)形而上学本体论,即关于存在的科学。柏拉图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这一理论认为事物的存在是日常感知难以理解的,是不可知的。摩尔是这一思想在20世纪的倡导者。学界有时将这一理论称为膨胀的本体论(inflationaryontology)0(3)还原论和消除主义(eliminationism)。多余论者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他们不承认类似属性这样的事物存在。还原论将属性这类存在还原为具体的名称等,试图表明我们真正谈论的是什么;消除主义彻底否认其存在,认为我们谈论的是神秘实体。(cf.2004,pp.19-21)普特南探究的途径在于:使用实用多元主义(pragmaticpluralism)代替本体论。这样做的考虑是,借助于实用多元主义,我们就无需再去追寻藏在我们语言游戏背后的神秘的对象。这也是与其对形而上学实在论的批判相一致的。在普特南看来,逻辑学家所使用的存在量词(Ex)并不具有绝对精确的用法,而勿宁说是一种家族相似的使用方式:这些使用不是完全不同的,它们都遵守相同的逻辑规律。如从“(x)Fx"我们可以推出“(3x)Fx",即:由所有事物都具有一属性,可以推出存在某物具有这一属性。同样,由“(3x)(Fx&Gx)"可以推出“(3x)Fx&(3x)Gx"0但是,存在量词的这些属性以及与存在量词(x)相关的那些属性,并不能决定我们如何来使用这些表达式。存在量词的使用不是唯一的,我们总会发明新的存在量词用法。(ibid,pp.37-38)这一点体现了普特南的多元主义。普特南的实用多元主义有两个重要的理论作为其基础:一个是概念相对性,另一个是概念多元论。针对概念相对性,普特南讨论了不为人熟知的“部分论”(mereology)。这一理论首先由波兰逻辑学家莱斯涅夫斯基(Lezniewski)提出,而莱斯涅夫斯基受益于胡塞尔的思想。胡塞尔认为逻辑学家将集合作为实体,而这样的实体在空间中不占有位置。如曼彻斯特所有的乡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实体,每一个乡村都有一个固定的位置,并且可以在曼彻斯特的地图上显示出来,但是所有乡村的集合不能在地图上显示,因为这一集合不是无处不在的。每一个乡村并不是所有乡村集合的一个部分,而是属于这个集合,S卩:任何单个整体都是部分的总和。(cf.2004,p.34)人们对于部分论的和是否存在有很大的争议。普特南认为:“部分论的和是否存在是一个约定的问题。一直追问部分论的和是否存在是愚蠢的。这和逻辑学中的存在量词具有相同的情形。”(2004,p.37)如果从约定论的角度来理解上述论题的话,其无疑体现了相对性的论调。概念相对性的描述总是会涉及认知等同的问题,不同的描述不能够以简单的方式相容,因此,在认知上这些描述不是等同的。彼此之间的这种独立性使其可以共存,或许这也是概念多元主义的主旨所在,S卩:这些描述图式无需还原为一个单一、根本的普遍本体论,概念相对性蕴涵了多元论。(cf.ibid,pp.37-38)但这样一来,本体论该如何确立呢?如果仅仅是从概念相对性和概念多元论的角度来理解普特南的本体论的话,我们或许会认为普特南已经变为了一个相对主义者了。不过,普特南对相对主义是没有好感的,他总是试图避免将自己划入到相对主义的阵营中去,为此他与罗蒂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普特南对于存在量词的态度是:虽然人们总是会发明新的存在量词用法,但是这些存在量词的使用不是完全不同的,它们都遵守相同的逻辑规律;也就是说,只是使用方式不同,而在使用方式背后还有共同的东西,即逻辑规律。(ibid,p.37)这种态度表明,普特南试图保持一种实在论的直觉,即保留一种客观性,通过这样的客观性来避免相对主义的困扰。
三、没有对象的客观性
众所周知,从柏拉图以来,一直存有两种哲学理念:(1)若一断定在客观上为真,那么必定有对象与这样的断定相符合;(2)如果没有明显的自然对象的属性使断定为真,那么必定有非自然的对象会充当真值制造者的角色。因此,一个断定总是对于使其为真的对象和属性进行描述。这样的观点是形而上学实在论式的本体论观点。那么,有没有一种真理没有描述对象或属性呢?如果有,如何可能呢?普特南认为存在着没有对象的客观性。可以通过逻辑陈述来探讨这一问题。例如下面的这一推论:如果所有鸭嘴兽都是产蛋的哺乳动物的话,那么可以推出:不是产蛋的哺乳动物的事物不是鸭嘴兽。人们可以认为这一陈述描述了两个陈述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这种判断的人一般来说是有柏拉图主义情结的。(ibid’p.56)普特南在这里主要是说明:他认为上述推论没有描述对象’他反对做出这样的柏拉图式理解,因为谈论这样的对象是不可理解的。也就是说,从实用主义实在论的角度来看’这类神秘的对象是不存在的。但是必定会有人提出反对观点,他们认为将推论和陈述视为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柏拉图主义者。在数理逻辑中,我们有时将陈述与记号的序列(sequence)相连系,我们以纯集合理论(Set_theoretic)的方式将这些序列的经验属性定义为有效的。普特南指出:“在我们研究集合论时,以形而上学视角谈论不可理解的事物的域是错误的。”(2004,p.57)在他看来,在数理逻辑中处理有效性的标准方式不是借助于概念来进行的。普特南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考察了蒯因在《逻辑哲学》一书中使用的方式。蒯因将“重言式”定义为:一图式(schema)的所有代人例为真,如:p〕pvq。但是,普特南认为这一定义不能令人满意,理由如下:(1)蒯因的定义只能适用于人工语言语句中,自然语言中并没有任何图式的所有例子为真。(2)即使将这一定义限制到形式化语言中,我们也不能得到逻辑真理的普遍有效性,例如说在一特定词语中,“p〕pvq”的所有例子为真并没有表明它是逻辑上为真的,塔斯基形式化的真理定义也不是普遍有效的。(3)蒯因将真值函项有效性定义为“所有代入例”的真不能拓展到所有例子当中。如:一语言!^的逻辑联结词是A、V、〕,其原子语句如“埃菲尔铁塔在巴黎”和“西雅图在华盛顿州”都是真的,图式“q〕p”的每一代入例在!^中真,但是,“若埃菲尔铁塔在巴黎,那么西雅图在华盛顿州”不是一重言式。(4)蒯因关于逻辑真理的定义还有一个问题:说一人工语言或自然语言中的一陈述在逻辑上为真(或重言式)不仅是说这一陈述或其他语句都为真,还意味着它们是必然地真的,而蒯因对于逻辑真理的必然性未置一词。(cf.2004,pp.58-59)因此,在普特南看来,逻辑既没有描述先验对象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描述经验对象的日常经验属性。'有人认为存在关于难以理解的对象域的陈述(或对于世界的逻辑构造),逻辑序列的一陈述是对于难以理解的对象或对象集合的描述。普特南认为这样的观点作为一种解释是空洞的,它满足了包括逻辑实证主义在内的科学哲学家所称谓的假解释标准,即:(1)它假设了无需假设的事物。(2)它不适用于我们,因为我们除了需要对其进行解释的假设现象之外什么也得不到,即它缺乏额外的意义,这也使其是不可错的。(3)为其进行辩护的人也没有提供任何方式对其进行扩展从而使其具有额外意义。(ibid, p.60)如果逻辑陈述没有描述现实,那么其正确与否如何确定呢?普特南认为诸如量化的逻辑公理这样的陈述应是概念真理。众所周知,经过了蒯因对于分析、综合区分观点的批评后,像概念真理这样的理念会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形而上学的理念。如果按照蒯因的观点,将我们不能知晓的真理作为概念真理的话,那么这样的概念真理就具有了形而上学意味。普特南认为:“蒯因与其反对者逻辑实证主义者一样都预设了分析真理是概念真理的理念,并且将这样的真理作为不可修正的知识范例。”(2004,p.60)但是,在20世纪初叶,黑格尔主义者(Hegelians)以及实用主义者认为概念真理不是分析的,也不是不可以修正的,解释是可以理解的活动。这样一来,便可以将概念真理与不可修正的理念相分离。那么,普特南意谓的概念真理究竟为何物呢?普特南指出:“一个真理是概念真理,即对这一真理的否定断定没有意义,概念真理与经验描述是互相渗透的,我们总是在我们所接受的信念、概念知识体中谈论。有时科学变革使得我们之前认为没有意义的信念知识具有了意义,从而了人类业巳存在的背景知识。”(ibid,p.61)普特南的概念真理强调的是概念关系与事实之间的互相渗透性,而且概念真理是可以理解的,这具有方法论的重要性,也是就知识探究的结构而论的。这些方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普特南在实用主义实在论阶段所追求的对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否定。不过,普特南也指出,概念真理作为一种解释具有局限性。如果认为通过概念真理性就可以解释逻辑真理,并且认为所有逻辑真理都是概念真理的话,这样的论旨无疑是错误的:有些逻辑真理即逻辑基本部分的真理看起来不像是逻辑真理,只有通过证明才能知道它是逻辑真理。要想彻底了解逻辑真理,仅仅知道一些自明的逻辑真理例子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通晓逻辑证成(Logicaljustification),通过证明过程表明一些看起来不必然是逻辑真理的陈述实际上是逻辑真理。即:人们通过逻辑的步骤和标准知晓逻辑真理,但是,这些步骤和标准不涉及下面的比较:将人们试图用来评价逻辑真理的陈述与诸如“属性”这样的非自然实体和世界的逻辑构造相比较。(Cf.2004,pp.62-63)普特南在这里突出强调了我们只能将量化的逻辑真理作为概念真理,不是所有的逻辑真理都是概念真理。要想证明一个真理是不是逻辑真理还要通过逻辑来证明其合理性。而进行逻辑证明要使用逻辑步骤和标准,这一切都涉及人这一重要因素,这一切都存在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之中。在普特南看来,数学真理与逻辑真理的情形是一样的:我们要通过数学自身的实践和标准来了解它。通过对象的集合来理解数学真理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象”并不具有明确的等同关系(identity)。如函数是集合的一个种类还是集合是类的一个种类呢?数是集合吗?如果是,是什么样的集合呢?许多数学对象中不同范畴间的等同关系都是约定的。其次,谈论数学中的存在相当于谈论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同于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可能性,而是从数学自身中所理解的可能性。关于数学实体存在的陈述不是断定了数学对象的实际存在,而是断言了某种结构的数学可能性。(ibid,pp.66-67)普特南指出,弗雷格早已探究了数学真理和逻辑真理的相似关系,即我们谈论的不是数学对象的存在而是数学的客观性,数学的成功说明了数学定理是客观的真理,但它并没有表明数学定理描述了抽象实体的特殊域。(ibid,p.67)
四、普特南本体论探究的意义
本体论的哲学思维方式追求终极的存在。本体作为自在的、至上的、终极的客体,始终处于天然的,绝对的支配地位。本体论以探求世间万物的最高本体、第一原因、终极存在为根本目的。柏拉图的“共相”(Uniber-sal)、“本体”(Noumenow)、“理念”(Ideas),亚里士多德的“实体”(Substance)、“存在”(Being)等一系列本体论概念都反映了人们绝不满足于对现实可感世界的探索,而是要超越物理世界,超越现实世界,探求终极存在,努力寻求对世界的终极解释。本体论的哲学思维方式具有预定性。本体论属于一种极限研究,它预设了一个最高的存在,这种终极存在高高在上,它是世界的本原,派生了现实的感性世界。在早期的希腊哲学中,哲学家们将自然作为研究的对象,探求宇宙万物到底从哪开始,而把某种有形体的东西,如水、火、气等作为万物的始点,宇宙的本原。自然中的一切事物,软的、硬的、热的、冷的都是通过转化,从一个本原派生出来的。在传统本体论哲学中,本体被当做最先存在的东西,找到了它,便找到了世间万物的根据,便可推断出世界的现在和未来。
本体论的哲学思维方式是一种还原论的思维方式。本体世界是这样一个世界:一切存在物都由它构成,最初都从其产生,最后又都复归于它。在古希腊哲学中,柏拉图首次将整个世界划分为对立统一的两个世界,可感世界和可知世界,在可感世界中,最伟大的是太阳,可知世界中,最崇高的是善,要用理智来把握。这种热衷于对原始发展的初始状况的探究,不是立足于现在,审视过去,展望未来,而是从过去线性的推演现在和未来,这是一种简化世界的思维方式。本体论的哲学思维方式都企图为现存世界的运动寻找合理的诠释与答案,本体论与辩证法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古希腊哲学家在探寻世界本原的过程中,大都包含了对世界万物生成运动变化的追问。克拉赫利特认为万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是一团永恒的活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熄灭,而火的运动是由火的内在性“逻各斯”(logos)支配的。恩培多克勒认为有形体元素在数量上是四种,即水、火、土、气,它们都是永恒的,他们自身无分离组合的能力,爱与恨使它们混合、斗争,发生多寡的变化,是它们运动的真正原因。所以本体论哲学始终都承认现存世界是运动变化的,并努力从运动变化的事物中去寻找运动变化的本原,并以找到这一本原作为自己的使命。
本体论哲学思维方式经历了从感性具体思维层面到理性抽象的概念和逻辑水平的上升的过程。阿那克萨戈拉的本体论思想是种子说,他认为种子本身不生不灭,可结合分散,集合分散的外在力量是“努斯”(nous),也就是后来的“思想”(mind)。思想与感觉是对立的,我们的感觉是软弱无力的,因而我们不能感觉真理,思想更重要,独立的精神力量促进事物结合。种子说的贡献就在于将物质本体论提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此外,泰勒斯认为水是世界的本原,阿那克西美尼认为气是本原,赫拉克利特认为火是本原,恩培多克勒认为爱与恨驱动“四根”结合分散,构成万物……从希腊早期的哲学家的研究看,他们都把探寻万物的本原作为本体论或哲学研究的任务,这些哲学家已经注意到本体论的任务不是要研究现象世界,是要探求现象背后的根源或本原,但是他们对于本原的探求是处于感性具体阶段的,他们还没有意识到现象与本体的区别,没有从现象世界进一步深入到本体世界去探求世界的本来面目。从毕达哥拉斯哲学,特别是巴门尼德哲学开始,本体论的哲学思维方式逐渐变得理性抽象了。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万物都是数”。数不仅被看做万物的本原,而且被看做万物的原型、世界的本体。巴门尼德则提出了比数更为抽象的存在作为世界的本体。他注意到,事物是形形的,而存在则是唯一的,宇宙万物以及它们的属性、动作等,无一不是存在。变化万千的世界并不是真实的世界,只有这唯一的、不变不动的存在才是真实的世界,才是万物的本原。巴门尼德认为,各种特殊性都由某一门具体的科学来研究,只有存在才是哲学应该研究的对象。后来到了亚里士多德那里,这种最一般、最普遍的存在被表述为“作为存在的存在”,并被明确作为第一哲学(本体论)的研究对象。
本体论的哲学思维方式在严格意义上说,经历了由宇宙论向本体论的转变。宇宙论探寻的是万物的本原问题,寻找的是时间上在先的构成万物的基本元素。古希腊的宇宙论总体上乃是对宇宙万物的起源、生灭、构成、规律等的一种探究。而本体论探求的是万物的原则和本质问题。泰勒斯、阿那克西曼德、阿那克西美尼、赫拉克利特等人,他们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自然界万物本原的问题,也就是关于构成万物的基本元素、以及万物的生成变化和动力问题,他们的哲学因此被称为自然哲学,也叫宇宙论。到了柏拉图那个时代,哲学家们已经不再局限于对于万物本原的追问,而是转向了对世界本体的探寻,和对本体世界的逻辑构造的探寻。可以说在古希腊哲学中,前智者学派的古希腊哲学根本上乃是一种宇宙论探讨,而不是本体论探讨;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晚期希腊哲学也少有本体论的探究;只有在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鼎盛时期的希腊哲学中,才有较为严格意义上的本体论理论。
作者:田志 单位:辽宁大学
深入原著理解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
近20年来,我国哲学研究的可喜进展之一,是认真解读原著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因此,向原著提问和通过原著提问理应作为马克思哲学研究取得进展的基本路径,也因此提出了“如何解读马克思文本"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当代有一些争论。其焦点大致可归结为三个问题。
第一,应该不应该在解读马克思文本时保持价值中立?不戴意识形态眼镜来研究马克思在当代学界已经成为一种很时髦的观点。我个人不同意这种看法。一方面,在现实中,除非把自己封闭起来,否则所谓保持价值中立是极为困难的。另一方面,价值中立及其认识论上的旁观者立场本身就已经被20世纪的学术进展证明是非法的。只要注意到相关理论的进展,我们便能够认识到所谓价值中立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更重要的是,借科学的名义提出的非意识形态性质的学术要求,在一种貌似公允的立场上把马克思固定在19世纪的语境中,把贬抑于与资产阶级科学没有差异的中立的学说,在任何时候对马克思哲学来说都是一种危险的做法。
第二,能否把文本研究作为马克思哲学研究的中心视角?文本研究当然具有基础性地位,这种地位不仅使任何人物和思潮的研究都不能回避,而且在历史认识上,它实际承载着史的意义。这应该成为学界的常识。今天在马克思研究中重新强调这一点是针对过去研究的不足,而不是把它抬高到教条的地位。所以,我认为,无论是广义的文本解释学,还是狭义的文本考证学,在当代学术中都可以有其独特的地位,但哪一种都不能替代问题研究,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他哲学的创新成果。
第三,在文本解释时如何处理“史"与“论"的关系?这一点在当前学界争论较大,不仅哲学,而且历史研究等领域也都存在着这个问题。我个人的意见是,哲学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地以史论二分来描述文本及其解释结果。这是因为,一方面哲学诠释学已经合理地指出,任何一种能够成立的解释必然是读者与作者视域的历史性融合,换句话说,文本不是具有凝固意义的“史";另一方面,除了哲学等少数思潮外,几乎全部哲学之“论"同时都是“史"的凝结和创造性再现,但这个史不是文本,而是贯穿于不同文本中的问题。因此,在比喻的意义上通过强调史论关系来提倡读原著是重要的,但刻意制造“史"与“论"的对立,并且把某一端抬高到绝对标准的地位恐怕是难以成立的。特别是,以读马克思本人著作与其他著作的多少比例来衡量学术水平,这是一种极为可笑的做法。
转换思维方式,提高研究主体的提问水平和理论意识
围绕文本解读的争论事实上超出了对待文本的理论态度,而是提出了整体思维方式的转换问题。对马克思文本的解读与整个人类的理论进步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理论进步可能使得我们能够领悟在马克思哲学中没有被充分重视的有价值的成果。例如,在今天,由于全球化成为重要问题,故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思想再次成为人们注意的焦点。这表明,关于马克思哲学的当代价值的追问,受到条件和理论家们提问水平的直接,也就是说,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建构需要研究主体自觉地转换思维方式,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理论意识。
20世纪传播和史的经验和教训是值得认真的。虽然诸多失误并不应该由理论来承担,但是理论本身却不能不反思自身。由于这些工作涉及历史,我们在这里不好展开。仅以卢卡奇的例子,以强调这种反思本身应该直接指向理论认知的方法。当他以《历史与阶级意识》实际开创了西方之异端道路时,必须承认,他是真诚地希望从“人"、“主体性"角度来拯救第二国际重要失误的。但沿着这一路径走下去恰恰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怪圈,后来的阿多诺曾悲怆地指出了这一点。当然,阿多诺指出这一点并非因为他比卢卡奇多读了几本马克思的书。而卢卡奇本人在自己理论发展过程中,在其后期《关于存在的本体论》中,向马克思立场和观点的接近,也不是因为自己在后期接触到的马克思的著作比早期多,而是较为自觉地清算了自己的主体性哲学(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作为德国哲学思维方式的意识哲学)。同样,我们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如果以为自己读了一些马克思的书就够了,那才是幼稚的。我国哲学研究事实上长期忽视了一个基础性问题,即评估西方学者解读马克思的成果绝不是拿这些学者的判断与马克思的原文逐字逐句对照,而是自己在对马克思的理解上必须高于他们。只要研究者缺乏对自身理论方法论的自觉关注,就会面临一些基本的难题,就会产生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问题。
事实上,在当前马克思中,从体系取向到取向、从宏观到微观、从一元形象向多元形象等等这些转换也都十分重要。在今天,围绕马克思哲学的当代解释产生了诸种不同的模式,也形成了对解读的不同理解,这些都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马克思哲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在进一步的研究过程中,通过理论家们对自身思维方式的自觉审理,提高马克思哲学研究的实际水平,马克思哲学的创新或与时俱进便会获得更加生动的局面。
关注重大主题,寻求马克思哲学新的生长点
马克思哲学与旧哲学有着本质差别,它的旨趣不在纯粹的思维驰骋,它的全部落点是生活和。因此,文本研究和提问水平是基础性的工作,而最直接、最迫切的是在重大时代主题上的发言,这也是弘扬哲学精神和实现它的历史使命的基本手段。就这一点而言,它仍然包括两个基本层面:基本理论建设和对现实重大事件的参与。在基本理论层面上,我们需要构建新的学术平台,这个平台应该以当代生活实际展开的逻辑为底蕴,同时又必须站在整个20世纪思想的高点上面向世界历史发展,从而为穿透当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提供一个思维构架。而参与层面,虽然在当代学术建制和社会分工的意义上,学者或知识分子应该有自己的独特身份和作用,但是必须以关注人生切要、社会生活具体环境变迁为基本取向,因此需要对各类问题保持自身的敏感性和参与热情。
一、哲学的研究成果必须与相应的学科领域结合在一起,并且要求对该学科领域研究的推进具有学术积累与学科建设意义。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固定于一定的学科领域,在问题与学科领域之间原本没有一一对应关系。问题是真实的,但学科领域常常是设定的,问题的形成是实践的产物,它并没有、也不可能遵循领域既定的规则,但人们会时常把领域看成是一个确定的东西,而且在这样看时,常常有一个所谓学科领域的依据。目前在某些哲学研究领域的确存在一种研究倾向,即在对问题进行研究时,过于将问题学科化,甚至于削足就履,把问题处理成学科领域所要求的样式,但由此产生的研究成果,其意义显然就要大打折扣。同一个问题,也可以从不同的学科领域、甚至超出哲学学科进行研究,而且,重大问题之所以重大,恰恰就在于涉及到哲学的全部问题,并由此带动不同哲学领域、甚至于整个知识学科研究的深化或创新。有些新的重大问题的提出,往往也会形成一些新的学科领域。从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或形而上学,到近代哲学认识论,再到随着现代性社会与文化状况的重大变化而形成的诸多哲学领域,本身也见证了由问题到学科领域的凝结与提升。
我国现行哲学学科乃至整个理论学科的学科制度安排模式及研究范式,亟待进行一场全面的反思及调整。我国的哲学学科,作为一级学科,下设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宗教学、科学技术哲学八个二级学科,上述八个二级学科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如何系统性地体现出与哲学的关系?都是难以说清、也不可能说清的问题。哲学就是哲学,可以区分为不同的领域,如形而上学、知识论、价值论、社会理论,等等,对任何一个领域而言,不同的哲学思想及学术都是向它开放的,研究者也应当享有获得相应哲学思想及学术的权力——至于能不能做到,则属于研究者的兴趣与能力了,但目前,相应的哲学思想与学术总是与某一二级学科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某人的研究领域,在同仁心目中总是首先与他(她)所从属的那个二级学科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说,领域被完全二级学科化了,从而既失去了哲学的整体性,也失去了应有的跨学科性。应当说,时至今日,我国哲学界的学科壁垒现象仍是相当严重的,某一二级学科领域的专家,一旦涉足另一个二级哲学学科,往往会陷入学科认同麻烦,通常会被看成是“不务正业”而受到本二级学科领域专家的轻视乃至蔑视。但事实上,这种二级学科式的哲学研究模式,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哲学研究的总体质量与水平,也影响到哲学学术成果回应现实问题的能力。
由相应的二级学科设置,来确定研究领域,的确是中国的特色,这种情形据说在相关人文社会学科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且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整个人文社会学科的交叉、整合以及研究水平。但是,由于这种学科划分结构已经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并与既定的利益分配机制深深地牵扯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其难度就可想而知了。道理与利益向来是两回事,道理是“讲得通”的,大家也都心知肚明,但一旦与利益挂钩,大概也就“行不通”了,因而也只好“将就”既定的利益机制。
哲学研究领域难以从量上确定,这正是由问题的杂多性决定的。由强烈的问题意识的刺激而形成的诸多哲学领域的活跃,应该说是当代哲学的特征。相对于当代哲学林林总总的领域,传统哲学的领域显然要单纯得多,这是由整个传统社会及其文化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决定的。但现在看来,问题丛生的现时代带来的难以计数的哲学领域,同时也是当代哲学的一个症候,是当代哲学失去自我把握、理解与引导能力的病症所在。
一般而言,一定的哲学领域包含这样几个要素或内容:问题意识、哲学资源及方法的利用与整合、哲学信念的论证或调适、对问题本身的求解。问题意识是贯穿始终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领域的具体理论结构与环节中,作为前提性与求解方向的问题往往是隐性的和不在场的,因为强烈的问题意识的在场会干扰具体的理论论证与求解过程。问题总是具体的,并带有意向性与倾向性,但具体的理论论证与求解却要求理性推导与必要的抽象,并保持适当的中立立场。有些领域哲学研究之所以难以让人心服,问题就在于被过多的问题及情绪缠绕,其研究既难以使问题本身得到清理,也难以形成一种解答问题的方案,不仅如此,最后从“学术”层面摊开的“问题”远比“问题本身”更复杂。这里面同时也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看似中立的理性推导与思维抽象,实际上隐含着一种超越于问题层面的旨在解决问题的思想信念,一种好的哲学,不仅要提供理解问题的方法,还有义务提供解答问题的信念,但如果过多地沉湎于问题的复杂性与不可理解性,就可能出现上面这种糟糕的情形,即从理路与信心两个层面封住了问题解答的可能性,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和令人失望的研究路数,是不应该提倡的。业内人士常常讲,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这只是强调了问题的重要性,看来,能够解决问题、甚至至少从问题的提出及剖析向问题的求解开放,同样是值得重视的。人们经常批评某些哲学常常把问题弄得更复杂,看来应当引进业内人士的足够反省。
由一定的问题意识引导的领域哲学的背后,都包含着一定的形而上学和知识论的“硬”的内涵或结构。在这里,传统哲学的经典领域与现代哲学的复杂领域之间构成一种内涵上的关联性,问题是通过领域支撑起来的,而领域又是建构在与传统哲学领域的应有的关联之上的。这对于现代繁杂的领域哲学的兴起提出了实质性的批评。一个时代的问题多多,但都可以归结为一个哲学问题,即理性的时代际遇问题。而现时代诸多领域哲学,其实也是一样,我曾提出,目前哲学界诸多领域哲学之间虽然使用了不同的称谓形式,并且都蕴含着这一时代特有的社会与文化问题,但在话语与概念操作系统上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家族相似”性(邹诗鹏:“‘领域纷呈’与‘家族相似’”,《学术界》2002年第2期)。实际上,在更大的程度上讲,诸多领域哲学,都可以归结为这一时代形而上学的不同的表现形式,是形而上学在现代性社会与文化处境下的不同体现与运用形式。
领域哲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哲学的繁荣,而且,应当承认,最近这些年来哲学界出现的诸多哲学领域也都有其兴起的问题背景及学理依据。但是,看来,没有、也不应该有那么多的新的哲学领域,声称确立了一个个新的哲学领域,恰如以前所说的创建了“××学”,甚至于创建了一个又一个“新”的哲学体系一样,恰恰表现了当代哲学的不成熟。而且,领域哲学的兴起,一旦与某种学科建设上的需要及其正当性关联在一起,必然会造成种种学术泡沫,于健康的学术研究及其积累有害无益。我们发现,更多的哲学领域,看来是夸大了所在领域的问题意识与学术价值,这的确是值得学界深入反省的。我个人近些年来一直在从事生存论问题研究,最初甚至也有建构一套生存哲学的设想,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逐渐感到,我对生存论的研究,不过是通过生存论这一领域而展开的形而上学研究,或者说是对形而上学的当代境遇研究。所谓生存哲学,就是哲学本身,但哲学却不限于生存哲学。
二、当代哲学诸多学科领域与传统哲学领域的关联,并不是一种形式上的,而是内在的和思想意义上的。
一般而言,任何一个课题,都有该课题的“前史”,这是研究者需要充当重视的,也应当花足够的精力去整理和梳理。在这一意义上,哲学史的追溯与训练工作是相当重要的,忽视不得。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并不是任何一个新的研究领域都存在一条可见的哲学史线索,现在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但凡发现一个自认为重要的领域,都要花去相当多的精力进行哲学史的清理,好像不做这种工作,就显得没有学术价值。事实上,仔细观察我们会发现,许多研究成果中,对哲学史相关理论的考察,与论者本人关注的问题及领域,完全是风马牛不及,由此形成的东西,当然也就成了伪学术,害人也害已。应当说,大多针对现实问题的领域哲学研究,哲学史往往是不在场的,或者,要进入该领域研究,本身就需要反思和处理相关哲学史资源,并转换问题的思考角度,进而深入相应的研究领域,只有这样,研究成果本身才显出学术含量与学科积累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