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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8篇

时间:2023-02-27 1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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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篇1

(一)国内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状况1.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方面。20世纪初我国开始实施大学法学教育。始建于1912年朝阳大学与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大学法学教育方面非常著名。在始建的初期,我们已经初步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孙晓楼、燕树棠等等相关的法学学者已经在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论述。孙晓楼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专著《法律教育》中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学问,这样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一定的社会常识,才可以合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具有法律道德,才可以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成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之外,再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的人,那么该人的学问或技术愈高,就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从而作奸犯科。”但是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脱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忽视了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造成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与社会需求脱节。2.课程设置方面。近十几年,虽说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在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大概600多所,有30多万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是我们研究发现大学的法学课程设置情况来看,在我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近几年,有一些高校的法学院逐步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设立了2个学分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对单方交流、利益冲突、广告与劝诱、回避、保密、诉讼宣传等法律行为进行教学,帮助本科学生重点掌握正确的职业活动,有效认识法律职业行为的重要性,提高法律学生公正意识,为培养合格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服务,保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开设了“法律伦理”这门选修课,共36个课时,2个学分。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以往的道德沉淀问题,而不是课堂讲授职业道德知识的问题。通过如此单薄的课程讲授,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并非能取得实际效能。3.教材编写方面。人们一直非常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个话题,也有很多学着发表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李建华、曹刚等主编,《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进喜等主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诸多教材。这些教材都主要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基本内容,主要涵盖了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基本范畴、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学科体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责任等,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但是,仅仅通过教材内容的讲授,想要实现和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使他们树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追求似乎还不太现实,也不太奏效。4.法律规范方面。我国这些年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建设方面制定了很多相应的规范。除《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之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计50条,准则里面的这句要内容包含如何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性、保持法律从业人员清正廉洁、加强法律从业人员自身道德修养、法律从业人员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3月颁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规范里面主要要求作为检察官必须做到公正、严明、廉洁、忠诚、守信;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在2004年3月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第二章特别规定律师的职业道德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接受法学教育的大学生来讲更多的只是一种规范本身的了解和掌握,并不能有效的内化为自身的修养。我们必须通过实践性教学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二)国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国外法学教育最显著的目标就是,在校期间学校要时刻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修养进行培养,教会学生如何拥有一个法律职业人应该有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较而言,美、英、德等国家非常看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英国法律职业在各国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首次提出了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在规定中指出,“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若犯欺诈或共谋罪,将受到监禁1年零1天、永久剥夺从业资格的惩罚”。这项规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伦理规范。英国律师会馆是培养法律人的摇篮,律师会馆推行学徒制与导师制相结合,这种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对法律人职业伦理进行教育培养,学徒们可以与作为资深律师的导师在这里共同学习和生活。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直接教育,学生可以在知识上受到导师的启发,学生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国这样形式的教育培养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现在仍然存在这种传统培养方式。美国属于世界上法律职业非常发达和具有影响了的国家,在美国关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他们大学的法学院进行的,他们的法学院被当地人认为是塑造整个国家、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国法学院早在19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师担任主讲。在1974年美国律师协会强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职责和责任的模拟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师协会的准入考试中也增加了关于道德考试的这项科目,使没过各法学院设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为必修的主要课程之一。美国还有专门设立了律师职业道德考试科目,美国大部分州在法学院毕业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需要通过律师职业道德专业考试才允许其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在法学教育中的主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态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传统的教育授课方法主要是对知识方面进行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课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伦理方面的教学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进行道德方面传授,情感教学现在很难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因此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死记硬背就能记住的,这些内容需要学生认真深刻的进行理解,从而了解法律职业的真正精神和理念,这样对于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出现情况的时候做到以善意理解、准确判断、理性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寻求不同角色让学生扮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道德认知内化成为道德判断和处事能力,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学生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忠诚、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反应出一个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一个人的品德是在学习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且具有固态化。我们对在校学习的法科学生实行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品德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采用双模块制,即专业学习记录模块和生活纪律记录模块。专业学习记录模块指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任课教师考核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对不良行为做出的记录。如:撒谎,欺瞒老师、长期旷课、对错误行为不思悔改,对学习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生活纪律记录模块指由校方记录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对校纪校规的违反记录。如:打架、考试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风不良等。品德表现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是优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学生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由品德表现分和学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且品德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将其从法学专业中淘汰,不让其进入法律职业系统。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那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智双优的法律人才。

(二)设立大学生法庭大学生法庭是大学生自治组织,其职能定位只限于调节学生之间的人际冲突及纠纷,辅助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倡学生自治、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和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并可辅助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在大学生法庭处理相关纠纷。首先,大学生法庭能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锻炼的舞台,教师通过模拟法庭培养“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帮助学生在课程中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其次,在校园中的大学生法庭相当于一个普法阵地,我们可以通过学生违纪违规的一些事件进行审理、判决,在学生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每一位学生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无私奉献精神的传递。再次,大学生法庭有利于把纸面上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实践中的外化行为,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学生的一言一行,体现在学生从事法庭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大学生法庭的“准法律人”在校园的“小社会”中体会了立场的中立性、调解或“裁决”的公平性对纠纷或事件解决的重大影响,从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性理解与认同。

(三)改革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当前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主要模拟审判、案例讨论及法律诊所和实习等。模拟审判很容易因缺乏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职业者的指导而走向形式,完全成为学生之间的虚拟练习而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实只是一门将传统的课堂教学与真实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之下,学生能够亲自参加案件处理的教学课程。”实习几乎是各高校法学本科都会采取的实践教学,但其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基本是流于形式。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为学生提供真正的实践场所,加强与法律职业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让优秀的法律职业者参与到法学实践教育中来。如模拟审判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审判实务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法官来做指导,通过自身的素养来影响学生,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模拟审判中,会对模拟审判的教学质量带来一定的保障和提高。诊所式课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实习课,他主要采用的是全新的教学观念开展教育的方式:该方式主要以学生为主,教师在课程中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有效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教师在课程中引导学生认真思考社会、法律、事实、职业道德等问题。通过它以教育学生在课程中如何以实践中学习来丰富自己的知识和如何像一名律师那样思维来思考问题。在实习教学方面,法学类院校应当做好与教学实践基地的签约挂牌等协议,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使实习生能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学到实务经验和提升职业道德素养,而不是流于形式。

篇2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篇3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培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是职场从业者的道德底线。诚信的本质内涵是尊重实情、有约必履、有诺必践、言行一致、赢得信任。在职业生活中,诚信要求从业者尊重事实、真诚不欺、讲求信用。其实,诚信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显然,在诚信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篇4

论文提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大企业、大集团频频出现会计舞弊案件。从中可以发现,大量的会计造假可以折射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仍很有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伴随着经济发展普遍存在,但近两年是会计准则的变更阶段,会计职业道德缺失导致的问题更加突出。2007年是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第一个年份,上市公司年报是全面执行新准则的首份年度报告,其年报工作要求高、事项多、难度大、责任重。其中涉及到追溯调整或者其他方面的操作,如果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那么在转型期间的会计造假等现象所造成的经济后果就会更加严重。伴随经济持续发展,对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再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

2005年10月10日,天津磁卡被舞弊研究中心撰文指控涉嫌操纵现金流虚构巨额非经常性损益,10月19日该公司公告称证监会已正式立案调查。

天津磁卡在2005年9月7日公告中称:研发基地一期建设总用地512.34亩,总投资103,896万元;2005年3月25日,公司与中贸源签订总价款为431,972,300元的《设备采购合同》,2005年6月30日,公司向中贸源预付了5.2亿元设备采购款及原材料采购款。总价值只有4.3亿元,就预付5.2亿元,且如此巨额工程设备不自己招标采购,反而委托一家背景不明公司操作,这只能说明这5.2亿元实际是在空转,也就是天津磁卡并没有真实收到5.2亿元的售房款,也没有真实支付5.2亿元的设备款,而是在银行的配合下做出的虚假现金流;实际上,2003年度收回的关联方欠款5.3亿元以及后面支付印刷厂6.3亿元也怀疑涉嫌资金空转,以此转回巨额的减值准备,如果是这样,则其2003年、2004年巨额的非经常性损益都是虚假的。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存入专用账户中,做到专款专用。不少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的时候虚报项目所需经费;募集到资金后名义上还挂在账户上,但早已秘密转出到账外;或者将改存款质押套取贷款;或者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金额和使用范围。

二、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现实危害

由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应该引发人们再次思考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其将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现实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年来,造假账、虚列资产权益等现象较为严重,并且出现了贪污、漏税等严重问题,这都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2、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会计的目的就是真实公允地反映经济经营状况,而国家宏观调控便依赖于报表等会计成果,认为其反映的经营与资产列报是合理的,并做出宏观的经济决策。但是,在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条件下,会计结论的可信度受到威胁,更何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呢?

3、侵害投资者利益。此种危害在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会使得会计工作丧失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与验资报告,从而欺骗投资者,侵害其利益。

三、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成因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多元化复杂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故应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首先,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会计职业道德更多地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一些观念、一些做法虽然不符合时代、不符合要求,但是往往由于是老习惯、老传统,人们还是会沿袭下来。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会计人员的道德观念也处在一个徘徊、不稳定的状态。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发生变化,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国外的各种思想,不论是好的坏的,都会对会计人员产生诱惑。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也就不难理解了。其次,国家的法制不健全,道德的作用有时显得无力。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生活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法制也应该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法律一旦颁布施行,就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时时改变,而社会经济生活是时时发生变化的。所以,法律往往有不周全的地方,有漏洞,这是在所难免的。法制不健全,会计人员在抵制违法会计行为时,就会缺乏法律保障。另外,尚未形成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及会计人员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具有裁判作用、激励作用、示范作用和调节作用。我们能以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为尺度对会计行为加以衡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这样一种体系,不管是道德好还是道德坏,没有及时的评价,也没有及时的表扬或是纠正,使目前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和意义不够突显。另外,我国虽已有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但是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针对所有会计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来对会计人员的行为做出约束和监督。

篇5

论文摘要: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措施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地论述了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容易产生的几个问题。

分析会计队伍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的会计人员比较注重自身修养,职业道德素质较高,他们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但也有一部分人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整体来说会计行业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例如:“新疆第一贪”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侯某采用销毁原始凭据重新做账,减少公司利润的方法将巨额国有资产化为已有;而河北邯郸市农行的两名金库管理员任某和马某将5000多万元的金钱挥霍一空等等,这些案例都值得我们深思,预防犯罪,加强修养何等重要!

2、部分会计人员迫于领导的压力失去了职业道德。会计人员一般都是企业员工,面临着岗位、加薪、升职等诸多问题,只好“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了,按照领导的指示将账做得漂亮,更有一些会计人员有才无德、胆大妄为,将会计工作当成了一门艺术,他们违背真实性的原则,利用各种手段调节利润、逃避纳税,达到领导的要求,以丧失职业道德换取领导的欣赏。

3、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他们不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不能准确地理解,处理业务时更是无法正确把握会计准则及会计核算制度,工作中马马虎虎,敷衍塞责,这种工作状态导致工作中出现无意识差错,这些无意识错误造成账务混乱,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产生问题的分析。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

1、从法律上对会计人员威慑力不够。目前我国的《会计法》经过进一步的改革,日趋完善,但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具体规定,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不仅威慑力不足,有时却起了“鼓动”的作用。有些违规行为法律上没有进行严格的处理规定,从法律上不能完全有效地约束会计人员遵纪守法。

2、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一些单位风险意识不强,对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业务操作上主观随意性较大,未能科学地设置会计岗位,这样不能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为会计营造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从内部控制上不能完全有效地约束会计人员遵纪守法。

3、部分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且从业技能低下,这些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不求上进,不思进取,他们缺乏刻苦钻研,爱岗敬业的精神,导致他们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保证真实可靠,所以他们从自身素质上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证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三、解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主要措施。

每一个行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要面对不同的问题,我们必须积极的面对当前问题,采取措施,让这一行业健康有序地良性发展,针对会计行业当今问题,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

1、从学校抓起,加强会计专业学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目前我国大中专会计学院还没有正式开设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必修课程,只是开设了普通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有部分会计学院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列为选修课程进行开设,这是不到位的,应对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教育,从头脑中牢固地树立起会计的职业道德观。

2、从法制建设方面抓起,从严立法,加大财务违规的处罚力度,加大违规成本,可以引入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不仅给企业会计造假者明确了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而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同造假者做斗争。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制度的制定仅为其实施提供依据,关键在于实施,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弘扬正气。才能在法律约束会计人员遵纪守法。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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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措施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地论述了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容易产生的几个问题。 

 

分析会计队伍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的会计人员比较注重自身修养,职业道德素质较高,他们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但也有一部分人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整体来说会计行业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例如:“新疆第一贪”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侯某采用销毁原始凭据重新做账,减少公司利润的方法将巨额国有资产化为已有;而河北邯郸市农行的两名金库管理员任某和马某将5000多万元的金钱挥霍一空等等,这些案例都值得我们深思,预防犯罪,加强修养何等重要! 

2、部分会计人员迫于领导的压力失去了职业道德。会计人员一般都是企业员工,面临着岗位、加薪、升职等诸多问题,只好“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了,按照领导的指示将账做得漂亮,更有一些会计人员有才无德、胆大妄为,将会计工作当成了一门艺术,他们违背真实性的原则,利用各种手段调节利润、逃避纳税,达到领导的要求,以丧失职业道德换取领导的欣赏。 

3、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他们不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不能准确地理解,处理业务时更是无法正确把握会计准则及会计核算制度,工作中马马虎虎,敷衍塞责,这种工作状态导致工作中出现无意识差错,这些无意识错误造成账务混乱,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产生问题的分析。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 

1 、从法律上对会计人员威慑力不够。目前我国的《会计法》经过进一步的改革,日趋完善,但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具体规定,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不仅威慑力不足,有时却起了“鼓动”的作用。有些违规行为法律上没有进行严格的处理规定,从法律上不能完全有效地约束会计人员遵纪守法。 

2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一些单位风险意识不强,对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业务操作上主观随意性较大,未能科学地设置会计岗位,这样不能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为会计营造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从内部控制上不能完全有效地约束会计人员遵纪守法。 

3 、部分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且从业技能低下,这些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不求上进,不思进取,他们缺乏刻苦钻研,爱岗敬业的精神,导致他们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保证真实可靠,所以他们从自身素质上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证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三、 解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主要措施。 

 

每一个行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要面对不同的问题,我们必须积极的面对当前问题,采取措施,让这一行业健康有序地良性发展,针对会计行业当今问题,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 

1、从学校抓起,加强会计专业学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目前我国大中专会计学院还没有正式开设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必修课程,只是开设了普通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有部分会计学院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列为选修课程进行开设,这是不到位的,应对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教育,从头脑中牢固地树立起会计的职业道德观。 

2、从法制建设方面抓起,从严立法,加大财务违规的处罚力度,加大违规成本,可以引入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不仅给企业会计造假者明确了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而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同造假者做斗争。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制度的制定仅为其实施提供依据,关键在于实施,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弘扬正气。才能在法律约束会计人员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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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面对我国目前以会计信息失真为突出表现的会计职业道德严重失范的现状,本文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重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应通过制度创新、完善相关法律和保障体制,采取自我修养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惩戒相结合,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局面。

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面积、持续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会计信息失真固然有社会环境和会计系统本身的诸多原因,但我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失范是最重要原因之一。

一、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

所谓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它既是会计工作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工作者工作好坏的标准。会计职业道德失范是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乏或者丧失,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会计职业人员失去道德观念;二是会计职业行为失去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具体表现如下:

1、少数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败坏,主动违法犯罪。

有的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的确反映出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会计队伍中确有一些人职业道德沦丧,走上犯罪的道路。

2、会计人员违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而恰恰在这一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造成大面积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的主动出谋划策、配合作假的行为,主观动机虽有不同,多少都是一种故意作假行为,而其中主动出谋划策的更是一种通同作弊的行为了。这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会计人员在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方面不能坚持原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严重缺欠。

3、不熟悉法规,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

不少会计人员不能做到熟悉法规、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在财政部调查中询问现岗会计人员目前我国是否存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如果存在是在哪里规定的等问题时,居然有11%的会计人员认为不存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在人们的信念之中。另有20%的人认为存在会计职业道德,但不知道在哪里规定的。可见有三成的会计人员对法规的熟悉和了解是模糊的。

4、部分公司受利益驱使,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会计造假案,严重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如东方锅炉、蓝田股份、四通高科、黎明股份、银广夏等多个公司的严重造假事件。以上事实表明,会计职业道德失范乃是一个在利益驱动之下,有着深刻社会背景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二、会计职业道德严重失范的原因。

1、社会不良风气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1)利益驱动的负面影响。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在会计领域也同样遇到了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悖反"的困惑。例如,在下岗失业和违反原则作假帐的两难选择中,多数会计人员选择了按单位负责人意见作假帐,表现了追求最基本的自身经济利益。

(2)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苍白无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颁布前,对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要求,散见于各种财务会计行政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款和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直到1999年颁布的《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第一次将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写进了法律中,这些虽然表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逐步发展的进程,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同时《会计法》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制约,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惩治不力、缺乏职业道德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和对道德优劣表现赏罚不明,客观上不利于制约违法会计行为的滋生蔓延,又使会计人员抵制违法会计行为时,缺乏法律保障。

2、单位负责人的不良道德影响。

会计人员是受聘、受雇于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同独立、公正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同,没有在单位之外、之上的独立执业地位,他们的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之下,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使得其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作用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

三、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

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通过制度创新,采取自我修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相结合,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政府监督相结合,使"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成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进行探讨:

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形成和发展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

(1)在会计法律中明确规定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不规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下,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需要靠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作用。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确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要求,但是还应当将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浓缩,使会计职业道德不仅具备会计法律制度的属性,还便于记忆与传播,形成规模效应。

(2)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包括社会组织、大众舆论对会计行为的道德评价。对职业道德评价结果使用奖惩手段,并与岗位资格、升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选拔机制,使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加大奖惩力度,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针对以往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的问题,必须进一步细化、深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评和奖惩机制。只有奖惩分明,加大违反职业道德的机会成本,提高遵守职业道德的机会收益,才能降低违反职业道德的发生频率,并逐步提高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力。

(4)重视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对会计人员、潜在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职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的职业行为不可缺少的环节。会计教育不仅要传授技巧与知识,还应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不仅要重视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更要重视在岗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提高,逐步将职业道德规范转化成自身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会计和经济的良性发展。超级秘书网

2、建立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监管,树立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

良好的会计职业形象,不仅需要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努力,更要充分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一个权威性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十分有必要。对于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

3、财政部门推动、社会各界配合,共同构建全面的宣传、监督体系。

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与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的推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财政部组织,在全国的会计人员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与研究,相信一定可以形成头脑风暴,迅速有效地普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同样,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维系和发展,会计从业环境的净化,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宣传、教育、文化部门、工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形成合力,才能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的职业道德品质,使会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应尽的职业义务,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肖薇.浅谈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表现及危害.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2]齐水忠.当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讨.天津农学院学报,2004(12).

[3]韩传模,郝景昭.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与重建.会计研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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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职业道德,含义,基本原则,特征,功能

 

[摘要] 摘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类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基本原则、特征和功能五个方面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进行阐释,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为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参与价值。

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律类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则是强化法律职业意识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声望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守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妨碍其它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同时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

4、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坚持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辞劳苦,辛勤工作,时时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等式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员必然要服从于这个国家的政治要求,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要求,具体体现为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上的这种政治要求在任何国家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是道德的政治化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反映。

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法律职业是运用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内容与法律密切相关。由于法律是国家以强制手段来调整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与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很强的严肃性、精确性和公正性,在客观上就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才能有效地维护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是法律职业的高层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3、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法律职业道德总是和法律职业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和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行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服务器对象之间关系的能力。

法律职业道德进行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习惯、榜样的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手段,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

3、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比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如人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提升作用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实现的。。

4、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不仅在于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的形象,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的激励来实现的。

只有对法律职业道德有了全面、准确地认知,才能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收稿日期]2009-12-02

[作者简介]李艳荣,1979,女,汉族,山西平定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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