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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用小三角做出来的仙鹤、福娃、龙虾、孔雀、水壶……五颜六色,非常好看。还有用纸剪出的蝴蝶、竹子;还有用糖做出的马、蛇、龙、小猪、长颈鹿;还有用手工做出来的鲜花戒指、冰激凌娃娃。用小珠珠穿出来的小球。其中鲜花戒指是最引我注目的,大人戴就把它拧大,小孩戴就把它拧小。还可以把它拧到铅笔头上,还可以用线绑在戒指的小环上当项链。它真是一个多功能的戒指啊。
观看了这么多的作品,一个个象真的一样让我大开眼界,增长了见识。我很高兴,我想到我不会做,我一下子又难过下来,但是我想到不会做可以学,我以后要好好学,发挥想象图片,观察力,争取给老师做的一模一样好看。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西史赵小学一年级:张书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翻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根据该 公约规定,“被各个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传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体和客体,通过语言及非言语行为载体在人类社会代代相传,其文化信息的编码和解码方式均需遵循固定的规律并在这一规律指导下不断发展和创新。在人们约定俗成的大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维系民族情感的纽带,保持国家统一的精神基础。通过达到文化认同和共同的历史感,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从而对社会的不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翻译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加以传播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翻译。良好的译作可以使原作发扬光大、永世流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屡现濒危甚至出现某种文化的彻底失传,正是缺少这样的一种有效途径。印度佛教传入中国、日本及东南亚各国的过程中,佛经的翻译空前绝代。海外受众的欢迎令许多在印度本已失传的佛经在国外得以保存,以至于印度学者在研究本国的佛学史料时反而不得不远渡重洋前往异国他乡去寻求佐证。另外一个例子就是西夏王朝的翻译活动保留了大量的汉学经典。这些经典例如吕惠卿注的孝经版本在国内多以失传,但通过西夏译本的保留,汉学家们仍然可以判断早期版本的正误。由此可见, 翻译在其中扮演的文化传播角色不容小觑。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翻译这一传播渠道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积极地宣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与译者
中国地域辽阔,文化形态多种多样,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极大丰富。然而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皆具有以下共通的特点:
(一)活态性。
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缔造者,因此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取决于人。言语、意识、实践等因素在同“人”有效结合后产生了各非物质文化。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储存于人的大脑,经由人的语言和行为表达出来。换言之,人本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传播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缺少不了人的参与。 “人”的思想观点等意识变化以及言行举止的变化随时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的文化体系。这也就为译者作为主体能动地对非物质文化加以灵活传播创造了条件。
(二)生态性。
正如同中国的海派川菜、京派川菜、粤派川菜一样,文化呈现出了生态的多样性特征。相同的物种会有不同的类型。同一文化原型往往会在不同的民族中流传着不同的文本,反映不同的民族风情。比如梁祝传说就拥有汉、壮、苗、土等多个版本,这表明,非物质文化的创作只要符合不同地域和民族认知上的审美需求,就能够与原作一起相得益彰,发扬光大。 这种民族文化的交融,充分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传播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适应能力。这就要求译者在对读者的认知审美上有更高的把握。
(三)变异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内容以及其所蕴含的价值都会在流传的过程中发生突变。世界各个民族在或大或小范围内的迁移都会带来文化的变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也会因为不同的传承者与不同受众交流后其意义得到新的阐释。所谓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们对于同一事物的认知往往会产生偏差。不同受众会在原型基础上加以改动以适应自己的需求。这些改动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生不息的源泉。翻译过程中,译者的偏差以及读者的偏差都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太大的影响。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翻译理论侧重点
文化认知是当前一个鲜有人涉及的领域。但是随着翻译文化转向的层面多元化及认知语言学的崛起。文化认知必将成为翻译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阵地。文化认知的富集对于翻译的一个显著作用就体现在译者身上。好的译者,自身的文化知识积累也颇为丰厚。通过对历代中外经典的诵读,可以使译者熟练掌握其文化的精华所在。富集作用为文化认知的积累提供了丰厚的言语素材。好的译作对文化认知也会产生一种富集作用。它会对文化赋予一种新的认知,开拓心智。历史上亦曾屡次起到过“开民之智”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结晶,对其加以认知并付诸翻译成果必然成为开后代之智的作用。这对翻译领域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领域都会作出有价值的贡献。
四、小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在近年来随着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重视而变得炙手可热。相关领域的翻译问题也随之层出不穷。 翻译能够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能够有效地避免问题的发生。而要做到这些,必须通过理论去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实践。文化认知无疑是有效指导翻译实践的优秀理论之一。值得人们重视和创新。
广西民族大学2011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gxun-chx2011068
参考文献:
[1] Baker, M.. In other words: A Coursebook on Translation. London: Routledge, 2000.
[2] 郭建中.文化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6-02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指的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其强调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具有浓厚的活态流变特点。主要包括民间信仰、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传统体育竞技和医药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的国家,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2011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直以来,在政府的主导,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依靠口头传授和行为传承的传统民间技艺正在不断消失,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更甚者,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地政府在发展规划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对文化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上力度不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也相对偏低。二是时代不断在进步,传统的经济形态和生产、生活方式日益改变,许多原有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习俗逐渐退出社会生活,加之人民群众自身在现代化进程中,缺乏对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自觉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所需的群众基础日益薄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人类历史的真实见证,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且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传承难度更大,一旦消失,即不可再生。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不仅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而且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社会转型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尤显严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基础”。要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要搞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创造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一方面是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介途径广泛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知识宣传,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人民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一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重,促进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三)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核定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前款规定的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标志说明,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六条建立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传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后,应当于十五日内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二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
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促进相关的交流;
(四)开展相应的宣传;
(五)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命名。
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的评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并可以向所有者颁发证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
第二十七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和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越地民间“舞犴龙”风俗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性记录研究
华阳杨府爷信仰与开垟福调查
温州杨府爷信仰的地域性神职差异
旅游经济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论温州杨府侯王信俗文化研究的意义
绍兴莲花落的传承现状与保护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形式刍议
论民间艺术产业化的类型及价值
我国书法产业发展述评与策略研究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保护的思考
阿坝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调查
“平湖调”在四明南词中的应用和发展
从能乐的发展看日本的家元传承机制
浅析支撑杨府侯王信仰生存发展的因素
发挥美丽非遗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
苍南道教文化及其生态保护区的研究
东白山七夕节习俗女性群体的传承困境
实地研究方法的经验与反思——以徽村调查为例
环境因素对阜山陈靖姑信仰的影响及其发展现状
对云南省“非遗”隆阳区甲马画的调查与研究
从北宋戏剧砖雕探寻台州南戏等戏曲发展脉络
酒香也惧巷子深——对浙江金华酒的调查与思考
基层组织在地方戏曲活态保护中的角色定位
“非遗”生产性保护视野下的文学艺术“生产”
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与传承力
近年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概述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的原真性保护
论婺剧戏服传统手工技艺的抢救性保护
关于贵南县藏绣产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浅谈聊城市葫芦工艺品的文化价值及营销策略
昆仑文化资源的品牌建设与创意开发利用
山西大同端午民俗及其非遗传承中的节日信仰保护
传统手工技艺传承教育的思考——以雕漆技艺为例
览闻辩见,抱朴守一——罗永麟先生民间文学研究管窥
民众生活与民间戏曲——对汨罗市花鼓戏的调查研究
创意产业背景下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中的政府角色
瑞安渡头杨府爷故里考——兼论杨府爷由人而神的过程
中国传统漆工艺的传承之思——以重庆传统漆艺现状为例
风雨“道情”人——金华道情传承人现状调查与保护对策
堆砌五谷·孤独起舞——对兰溪粮食砌工艺的调查与思考
豫西门头装饰字画初探——以巩义市河洛镇寺湾村为例
从民间信仰看畲汉互动——以桐庐县莪山乡宋老爷信仰为例
加强传统戏曲艺术的“后保护”——从湖剧表演艺术的传承说起
浅析传统仪式的现状与保护——以武义社区接仙女仪式为个案
从四座“佛教”寺院看地方崇拜体系——以温州苍南蒲城为中心
民间建筑的精魂——以明清时期徽州民居中的民间信仰元素为例
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烟台市从2006年开始进行了为期三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普查到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10个类别的线索资源11716条、项目5902项。在前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选中,烟台市共有海阳大秧歌、蓝关戏、胶东大鼓、八仙过海传说、长岛渔号、胶东全真道教音乐、八卦鼓舞、螳螂拳、莱州草辫、掖县滑石雕刻、黄金溜槽堆石砌灶冶炼技艺、渔灯节、烟台剪纸等13个项目入选,项目之多居全省前列。另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9个。众多丰富的“非遗”项目,在特定的文化生态场景、语境中发生、发展,真实记录了烟台特色的传统文化发展,展现出丰富多彩的城市地理人文历史。
海阳大秧歌――山东三大秧歌之一,集歌、舞、戏于一体的民间艺术。它以豪放、古朴的表演风格、严谨的表演程式和恢宏的表演气势而著称于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浓厚的生活气息和强烈的艺术感染力。蓝关戏――流传于胶东半岛莱州、招远等地的一个古老的高腔剧种。据记载始于明末,兴于清初。是以“错用乡语”的音调特征沿袭和模仿弋阳腔“其节以鼓,其调喧”的表现形式和吸收了胶东的民间曲调及其他成分长期演变而成的戏曲剧种,“帮、打、唱”三为一体,交映生辉,成为该剧种音乐的三大支柱。胶东大鼓――产生并流行于胶东半岛沿海各县的一种曲艺形式,在整个胶东民间民俗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丰富多彩的胶东民间民俗文化的一个缩影,在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在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影响巨大。八仙过海传说――源于烟台蓬莱。是中国民间流传最广泛的道教神话故事,八仙(由道教的八位神仙组成的一个神仙群体,他们是铁拐李、汉钟离、张果老、何仙姑、蓝采和、吕洞宾、韩湘子、曹国舅)以不同身份,手持不同宝器演绎了“八仙过海”的传说,留下广为传颂的俗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长岛渔号――源于山东省唯一的海岛县长岛县,距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渔民以吆喝、呐喊和领合叫唱为代表形式,号词简单,语调粗犷、豪放、坚定、有力!传达出渔民的生活气息,尽显长岛传统渔民情调。它是渔民长期从事海上劳动创造的歌,是风帆时代海洋文化苑中的一朵奇葩。胶东全真道教音乐――诞生于元朝,至今已有800余年历史。它吸收了古代传统曲目、胶东民歌、地方戏曲与民间音乐的精华,形成了独特的音乐风格,也保存了许多优秀的传统曲目,对胶东道教音乐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学术价值。八卦鼓舞――源于烟台栖霞。产生于神秘的道教仪式,将传统的道教斋醮仪式与传统的中华武术相融合,集鼓、舞于一体,是山东省唯一属于道教文化的广场舞蹈表演艺术,是山东民间舞蹈的瑰宝,是中国道教舞蹈中的一朵奇葩。螳螂拳――为明末清初胶东人王朗所创。王朗之后,螳螂拳有史可查,有谱可考的首位传人,便是莱阳小赤山李秉霄。经过三百多年近十代传人的创新、筛选、提炼,已经成为最能体现莱阳传统体育竞技风貌和特点的文化结晶。莱州草辫――源于沙河一带农村,据传已有1500多年的历史。19世纪60年代开始出口,是我国最早进入西方市场的商品之一,沙河由此成为全国草编辫生产和出口的中心。技艺高超,产品之精美堪称一绝。掖县滑石雕刻――原产于山东莱州的一个以当地特产“莱州玉”为原料进行手工雕刻的工艺品种。源于宋代,兴于清代,盛于上世纪60-70年代。它技法独特,经过历代艺人的创新发展,逐渐形成了六大类、门派、120多个品种、2000多种花样的滑石雕刻作品。主要以花鸟、鱼虫、动物、山水、人物为创作对象,作品出口西欧、北美、东南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70年代曾被当作国礼赠送外国元首,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是极具地域特色的原生态民间工艺。黄金溜槽堆石砌灶冶炼技艺――来源于具有“中国金都”之称的烟台招远市,是招远人民发明创造并传承使用逾千年的文化遗产。至今仍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烟台剪纸――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的剪纸艺术中独具特色,久负盛名。烟台是民间剪纸极为普遍的地区,剪纸样式品类丰富,勾绘染色剪纸、窗裙、对联剪纸等均表现出不同的情趣。渔灯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渔民自己特有的传统民俗节日,距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是沿海渔民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自发在正月十三和正月十四午后,从各自家里抬着祭品,打着彩旗,一路放着鞭炮,先到龙王庙或海神娘娘庙送灯,祭神;再到渔船上祭船,祭海;最后,到海边放灯的一种祭祀活动。它改变了渔家文化对农耕文化的依附地位,是渔家文化的典型代表。不仅是渔民的一种祭祀祈福活动形式,而且是渔民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鲜明的渔家特色,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其他传统民俗文化不能涵盖的。改革开放以来,渔民们大力弘扬渔家文化,渔灯节不断繁荣发展,已成为渔民宣传推介渔家文化的一种有效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百姓
烟台“非遗”作为当地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代表了烟台当地人民的智慧和非凡创造力,展示了烟台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多样性的现代文化内涵,成为烟台宝贵的传统文化财富。为让烟台百姓了解、认识家乡的传统文化,激发大家参与、支持“非遗”文化建设的热情,增强民众的“非遗”保护意识,烟台市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陈列厅,集中展示烟台的非遗文化,每年都会选择重要的时间向社会免费开放。其中胶东饽饽、烟台剪纸、烟台绒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令世界都叹为观止。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烟台市会以不同的主题,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等活动,组织烟台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烟台剪纸》《螳螂拳》《烟台面塑》等代表性传承人走进校园,普及宣传非遗知识、传授传统制作、表演技艺。今年“文化遗产日”的主题是:“文化遗产,在我身边”。在160平方米的“非遗”陈列厅,展示了烟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重点项目,陈列珍贵实物200件。作为螳螂拳的故乡,烟台市还于当日邀请到太极螳螂拳传人、国家级武术段位制考评员、中国武术六段于永波先生进行了传习讲座,广大螳螂拳爱好者在讲座中进行了互动学习。在烟台每年举办的毓璜顶庙会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成为庙会的精髓,海阳大秧歌、胶东大鼓、烟台剪纸、只楚庙鼓、蓬莱大杆号、螳螂拳、吴氏太极拳、芝罘岛秧歌……精彩纷呈的表演让游客看到了真实的烟台民间文化。
烟台“非遗”走进百姓的同时,也惊叹着世人。2004年,在中央电视台首届中国魅力城市展示盛典上,烟台被授予“最佳中国魅力城市”桂冠。在城市展示现场,胶东艺人表演了胶东大鼓《拉洋片-八仙过海》,匠心独运地以胶东大鼓的形式将“八仙过海”这一神奇传说作为城市瑰宝推出,向世人展示了烟台多彩的民间民俗文化。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垫场表演,海阳大秧歌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浓郁的地方特色赢得现场阵阵喝彩。随后海阳大秧歌又参加了中央电视台以“弘扬民族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的《舞蹈世界》栏目的节目录制,向建国六十周年献礼。近日又入选上海世博会“山东周”巡游演出节目,届时,海阳大秧歌将在世博会上向中外游客一展风采。具有浓郁烟台特色的胶东大鼓、海阳大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传,在记载烟台历史的同时,俨然成为烟台的一张“历史文化名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文化价值以及艺术价值的资源转化成为经济价值,转化成为可生产的文化价值,那样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才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首先它必须具有能与当代社会想融合的契合点,不管是通过创意人还是非遗传承人,只要找到这个契合点,那么这项非遗便具有了可开发的价值,在这其中契合点就是其文化价值,而最后的可开发价值就是最终的经济价值。因此,一整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来,而后才能使经济价值成为可能,比如直接可见的经济收入:如门票、纪念品、手工艺品、音像制品等等,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旅游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一系列经济收入。所以说在这两者的关系上,能存活下来的价值越大,也就是找到与当代社会的契合点越多,那么潜在的经济价值就越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含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强调的是人所拥有的相关手工技艺、精神技艺,最重要的特点是活态。所以在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来,其次才能传承、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让创意产业为非遗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两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济开发可以促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后,这些地区就有条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扩大宣传力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更好的传承、保护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安心的从事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这样一来,非遗得以传承,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形成了良性互动。例如韩国,积极发展本土的文化资源与民族特色,无论在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中,都可以看出他们对传统文化(包括习俗、礼仪、服饰、饮食等)的重视以及传承,以此,韩国也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5]94号文件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6]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市人民聪明智慧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市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一些有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任务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政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健康发展。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市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8年6月结束。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6月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市文化局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我市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7年5月底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积极组织全市各类文化单位、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市文化馆,市文化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市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利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的内容和形式,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利用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市里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广电局等部门组成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同时,广泛吸呐有关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财政将专列资金,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