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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江涛(1981- ),男,河南濮阳人,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南 濮阳 457000)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6-0115-02
一、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应用价值
当前,我国各高校越来越重视对法学学生职业技能的强化,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理论走向实务,在实践中深化理解和认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被高度重视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由于能够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在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被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体系引进并广泛应用。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由教师系统设计和指导,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的法庭环境中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对真实或者虚拟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国内外的教学实践表明,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对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1.模拟法庭教学是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的最佳方式之一。传统的教育模式下,教师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教与学的互动性差,学生的参与程度低,不利于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学习的知识也得不到深入理解和掌握。而模拟法庭教学,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逼真的环境中模拟解决真实或虚拟的法律问题,能够增强学生法学知识的体验性和真实性,锻炼学生的审判和诉讼技能,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和解决案件的能力。即使没有担当任何角色的学生,他们同样可以在现场观摩,通过参与案例分析、旁听总结等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模拟法庭实践结合起来。
2.模拟法庭教学能够全面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和职业素养。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深刻体验了相关法律职业的规范、职责、能力要求以及身份定位,促进学生理论知识的体系化以及理论与实践技能的交互生长,改善了学生的学识与技能建构。同时,学生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围绕案件自主学习,分析、解决问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提高了辩论技巧和口头表达能力,培养了法律逻辑思维,尤其是批判性法律思维,增强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学生基于不同角色扮演的需求,在完成相应诉讼任务的同时,又锻炼了学生的组织沟通能力,尤其是审判长角色,要主导整个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组织沟通能力的要求尤为明显。模拟法庭开庭所需要的各种书面材料的准备和诉讼文书的整理,也都由学生自行完成,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直接契合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
3.模拟法庭教学有利于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搞好模拟法庭教学要求指导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深厚的职业技能背景。通过指导模拟法庭实训,教师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法律理论的构建程度和职业技能的培养状况,从而找出教学中应当改进的方面以便及时调整。同时,若能聘请一些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现身说法,具体指导学生模拟开庭,就更有利于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功效。指导学生模拟开庭的过程,对于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教师容易发挥专业特长和理论特长,及时总结教学经验,开拓研究命题,从而促进自身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升。
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程式设计
1.庭审程序的演示。在模拟开庭之前,首先要向学生演示庭审的整个流程,使学生对庭审的整个程序和庭审参与者的职责有一个直观生动的了解。庭审程序的演示,有三种途径:一是采用指导教师系统讲解、学生听讲的方式;二是通过播放庭审视听资料的方式;三是带领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的方式。比较而言,讲解的方式不够生动形象,到法院旁听的方式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可能在模拟开庭之前法院恰恰没有庭审;法院审理案件有时会持续数天,一次旁听无法了解到庭审的全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删减了一些环节,导致现实与理论之间存在一些差别,会使刚刚参加实训的学生产生思维混乱。因此,播放庭审程序的视听资料是一种简便高效的办法。
2.选定案例。在选择案例时,应尽量选择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和覆盖度的、具有可辩性、诉讼角色齐全、诉讼参与人比较多、能够公开审理的案例。这样就能够保证更多的学生扮演更多的审判角色,运用更多的理论知识解决更多的法律问题。拟用的案例,教师可以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借阅,也可以使用自己承办的案件,还可以挑选律师辩论大赛中的案例。指导教师还可根据教学的需要,对案件做些许变动,增加案件的理论深度和知识涵盖度。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挑选案例时,不能选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选择争议较大、案情过于复杂、不适合教学的案例。另外,只需提供案情和双方证据即可,而不应将所有案卷材料,特别是相关法律文书交与学生,以避免学生模仿和照抄,使模拟流于形式。同时,还应建设专门的案例库,组织教师按照特定原则严把案例质量关,建立稳定的案例输送和更新系统。
3.划分小组和分派角色。案例选定之后,指导教师可以按照学生的平时成绩均衡地分成若干小组进行模拟庭审,以维护模拟庭审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实力均衡,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向各小组分发案例材料后,组织各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具体的案情,分析案件中应当有哪些诉讼参与人,并分派好角色,做好准备。指导教师应该特别注重审判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因为模拟庭审对扮演审判人员的学生要求较高,而且审判人员在整个模拟开庭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审判人员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实训的效果。
4.小组成员依照案情和角色准备材料。角色确定好以后,在开庭审理前,学生按要求自行准备好书、答辩状、公诉意见、辩护意见、词、证据目录等书面材料。原告或公诉人要向法庭递交书或公诉意见,法庭要通知被告提交答辩状或辩护意见,并把这些文书和证据按法定程序在双方之间进行交换。在这个过程中,指导老师应该注意指导学生规范书写各类法律文书,做到格式规范、条理清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用语严谨,还要使学生真正意识到庭前准备阶段对于庭审的意义。
5.依照法定程序正式开庭进行诉讼活动。开庭法定的庭审依程序进行,要注意庭审行为的规范性、庭审场景的严肃性、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学生要按照要求着装,法官着法官袍,公诉人穿公诉人服,律师穿律师袍,法警着警服,形成一种肃穆、庄严的法庭氛围,使学生以“实战”状态进入庭审。庭审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裁判由学生按照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老师和其他学生只旁听,不要发表意见,不要打断庭审,即使开庭过程中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预料到的法律问题,也要由学生按照自己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处理。在这个环节中,不要片面注重庭审程序的培训,而忽视学生具体适用实体法解决纠纷能力的塑造,也不要过于注重法庭角色表演的成分,使模拟法庭变成“话剧表演”,应当抓住通过模拟法庭实训提升学生实践技能和职业素养这个核心。
6.对模拟开庭进行点评总结。模拟庭审结束后,要求学生进行自评与互评,通过自评与互评,发扬优点,改进不足。指导教师应及时点评和总结整个庭审过程,还可以邀请法律实务人员作为嘉宾评委共同观摩点评。点评应当围绕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语言表达是否清晰、出庭技巧是否把握恰当以及存在什么问题等进行。点评时,既要肯定做得好的一面,又应指出存在哪些欠缺,并提出改进措施。条件允许还可以对模拟法庭的开庭过程进行录像,这既有助于对庭审的点评,也可将一些优秀的模拟法庭教学案例保存下来,供教学参考。点评总结之后,学生要整理材料,写出实训报告。
7.收集整理资料归档。模拟法庭结束后,学生撰写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模拟法庭总结报告都应进行收集汇总,按照案情类别整理成册,归档保存,以备以后教学参考和学生查阅的需要。至此,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才算是圆满完成了。
三、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当留出专门的课时,对模拟法庭的背景知识进行介绍。作为职业的法律人有必要掌握法庭的背景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自己对所从事的法律职业进行精准的定位。因此,培养职业法律人的法学教育也应当为学生提供获知有关的法庭背景知识的途径。应当留出专门的课时,对模拟法庭的背景知识进行介绍,使学生把握法庭器具蕴涵的法律意义和使用规则,理解法庭肃穆庄严的法理内涵,也为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实训做好了铺垫。模拟法庭背景知识主要包括法庭的布置,如国徽的悬挂位置,审判席、原告被告席等诉讼参与人位置的设置;法官袍、检察官服、律师袍的主要特征,所代表的司法理念及所蕴涵的象征意义;法槌、底座的形体特征,所代表的司法理念、所蕴涵的象征意义及使用规则等。
2.应当保证课时,选择多诉讼角色的案情,扩大实训的覆盖面。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的角色是十分有限的,这就决定了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扮演相关角色所需要的人数也是有限的。而我们的法学教育课时不仅要分配一定的时间用于模拟法庭实训,还要用于其他的一些实训教学方式以弥补模拟法庭教学的不足,还有更多的课时要用于理论教学。怎么才能让模拟法庭实训不流于形式,保证教学效果并且激发每一个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参与提升的机会呢?笔者认为,首先,在制订教学计划的时候,要科学地分配教学课时,保证模拟法庭实训有足够的时间。其次,可以在选择案例的时候尽量选择诉讼角色多的案例,在划分小组和分配角色的时候让旁听的同学也参与到案情分析和材料的准备中,在点评的时候,旁听的学生也要进行点评也要提交总结报告。最后,在参与机会的分配上要均衡,这次旁听的学生下次就要扮演角色,这次扮演角色的学生下次就要转换角色,全方位塑造学生的职业素养。
3.应当注意到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局限性。如前所述,模拟法庭教学一般经历七个程序,但是,对于开庭审理前后所需要做的大量工作,比如立案、侦查、执行等环节,模拟法庭并没有太多地涉及,学生也并不一定熟悉,所以模拟法庭教学在培养学生具备完整的职业技能方面也具有局限性。通过模拟法庭实训,学生也只是简单了解了庭审的程序和一些运用实体法的技能,但对实际办案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未深入感知,比如当事人接触、委托律师,如何收集证据,如何立案、侦查等,还需要通过其他教学模式加以补充。
[参考文献]
[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1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程建华.对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思考[J].绥化学院学报,2010(6).
【关键词】模拟法庭 课程设计 自主性和积极性 实践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1-0004-03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即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极为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培养职业技能、提升职业伦理。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比较偏重对法学理论的传授,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法学专业理论和司法实践存在脱节现象,导致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学专业理论与司法素养能力不对称。“法学硕士、博士不会办案”现象时有出现。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与应用性的学科,是培养学生如何运用既有的法律知识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学教育不应该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还应该训练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模拟法庭以其灵活性、直观性、实用性及实践效果显著等特点被广大法学院系作为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于各高校法学院系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等问题的认识尚未统一,致使该课程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发挥出来。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内涵
自19世纪50年代开始,法律职业被视为一种博学的职业[2],这需要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实践教学作出诸多探索和努力。
所谓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诉讼角色,以法庭开庭审理为参照来模拟审判,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知识,熟悉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运用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既是范例教学理论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同时也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而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具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般而言,模拟法庭包括以下环节:
1.模拟书记员核对当事人情况;2.模拟书记员宣布起立,模拟法官入场;3.模拟法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组成,原被告,案由等);4.模拟原告宣读书; 5.模拟被告宣读答辩意见;6.模拟法官提问,归纳辩论要点;7.模拟法庭调查,证据交换:原告出示第一组证据,说明证明内容,传递给被告质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一般从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两方面说,比如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明内容有异议之类的)。原告出示第二组证据等;被告出示第一组证据,说明证明内容,传递给原告质证,原告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出示第二组证据等。8.模拟法庭辩论,原告陈述观点,被告反驳。主要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说明。9.模拟法官询问双方是否需要调解,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即宣布判决。
总体上看,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能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的提高模拟当事人双方和模拟法官对法条的运用和把握。模拟法庭是现代法学教育的重要形式,对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高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现状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课时偏少
法学的学术性和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应分为两大阶段,前一阶段为通识理论教育,注重对法学基本理念、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和相关学科知识的认知;后一阶段为职业教育,注重对法律思维能力、职业道德、职业技巧等的训练。从1999年起教育部依据“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原则,在只设一个法学专业的基础上,将法学专业的课程划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三部分,其中专业课部分又分核心课、必修课与选修课。以法理学等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统一的课程设置。这一课程模块设置从整体上来说是偏重法学基础理论以及部门法课程,而大量的实践性课程却被排拒在外。课时偏少和课程设置不合理是目前我国高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二)课程价值定位不够明确
分析众多高校法学院系不重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价值定位不明确所致。
人们常以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价值目标就是使学生熟悉法庭审理的程序,熟悉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等等,这种认知不但模糊不清晰,而且与法学教育的目标相脱节。更有甚者,如果模拟法庭是仅限于程序的告知、法条的普及或法案的宣传,而没有其他的灵性之光,那么它就不具有可持续的生命力[3]。
模拟法庭越来越浓厚的表演性质使得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逐渐失去了可持续的生命力。在模拟法庭过程中,案件中的当事人、法官、律师、证人等角色都是由学生担任的,而学生仅仅是在身份上进行模拟表演,一些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为了提高其在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邀请学校领导和其他学院的学生观看庭审,过于注重表演性,如:尽可能地选择一些通过人为加工的典型案件,预先反复演练,走过场式的表演。这样做虽然提高了模拟法庭的观赏性,但是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偏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的。另外由于模拟法庭角色的特定化,每次模拟法庭只有一小部分的同学能够担任法官、律师等较为重要的角色,边缘角色较多,这样导致参与度不够,学生的积极性不高。
(三)专职实践教学师资力量不够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其教学内容和方式与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活动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而指导教师在整个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整个教学过程离不开指导教师的微观指导,这就要求教师具有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过程中既涉及到实体法问题,也涉及到程序法问题。学生既要学会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深入分析案件,也要学会按照不同性质的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设计。因此,担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兼备程序法和实体法知识,并能够熟练将两者结合起来。既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又具有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结合起来的教师,在各地高校中实不多见。大部分的高校由讲授程序法的教师兼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教师,殊不知,长期以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多半成了讲授程序法的课堂,其实践和思辨能力培养功能很难体现。
(四)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制度建设也是一大需要解决的难题,常见的一个现象就是模拟法庭结束之后,指导教师根据庭审过程对各个角色做一下象征性的分析和评价了事。而关于模拟法庭的案卷归档、设备的保管、场地的使用等没有制度上的保障。这样不仅对于模拟法庭的开展缺乏规范管理,同时也不利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持续开展。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评价方法和内容亟待创新,诸如《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教师规范》等制度亟待建立。
三、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和组织实施的完善
(一)明确课程的目标、设置时间和教学方式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标不仅限于对书本知识的强化和运用,还应包括认知目标和能力目标两个方面。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可以检验学生对课堂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是否真正理解和掌握,能否运用相关法学原理分析案情、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达到巩固所学知识之目的。同时,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可以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及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等。
在明确课程目标的前提下,应当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时间设置做科学安排。鉴于模拟法庭需要结实的法学理论做基础和铺垫,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应当安排在学生已经掌握了三大诉讼法和主要实体法之后,考虑到法学专业大四的学生忙于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求职等,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宜安排在大二两个学期以及大三的第一学期。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方式不仅应该多样,而且还要致力于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和创新性。目前大部分高校在开展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时往往将教师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即教师主导型的教学方式。从案例的选择、角色的分配到模拟庭审程序的把握以及事后的总结评价都是教师统筹,学生只是机械的表演,很难谈得上创新。为了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方式应当由教师主导型向学生自主型转变或者是向教师指导型转变,将模拟法庭课堂交给学生,让学生自由发挥,自主演练。
(二)注重案例的选择
为突出法学实践性的特点,高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应当以真实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而真实的案件主要来源三个渠道。其一是法学院系教师统一收集的司法案卷中的案例,其二是教师参与的真实案例,其三是近期媒体报道过的典型热点案例。这三种案例,无论如何都会缩小对案例的距离感,让学生们体会到即将模拟的案件就发生在自己身边。这样学生的兴趣较高,体现了“在行动中学习”的教学理念。同时对于上述三个渠道收集到的案例,也要注意选择案卷材料比较丰富,证据比较齐全,相对于根据相关案情伪造的“模拟证据”更接近现实,这更能激发学生的实践兴趣。
(三)注意角色分配及其平衡
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指导教师和学生一起确定模拟法庭的参与人员,对学生进行分组,可将参与人员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证人鉴定人组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由于每次模拟法庭的参与人数有限,因此在角色分配的时候应当注意相邻两次的模拟法庭尽量避免出现重复的人员,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更多的同学得到实训,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在分配角色的时候,应当注意每个学生的特点和知识构成,比如审判人员在整个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关键作用,关系到本次模拟法庭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以及是否能够获得显著的实训效果。因此审判人员必须对庭审规则、诉讼程序、法庭用语以及实体法规范有较为深刻的理解,且具备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在分配好模拟法庭各个角色之后,各小组的成员应当就自己的角色着手准备出庭资料。在这个过程,学生通过搜集、整理资料,分析案情,书写法律文书,进行庭前的证据交换等工作,无形中锻炼了各自的法律实践能力,而其他未参与出庭的学生,通过协助担任角色的学生准备出庭资料,为下次自己亲自担任出庭角色提前做准备。在准备资料的过程中,各小组成员不应当各自为阵,不仅要向同组的其他同学交流沟通,还应当及时就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向指导教师咨询,但为了保证模拟法庭的真实性,不应当与其他组的成员讨论案情、协助办案。相对的,指导教师也应当主动的向各小组了解准备情况,但注意在指导时不应涉及具体的处理,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五)严格开庭审判流程
开庭审判是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为了更好的还原法庭本色和让学生更好的进入到角色中去,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室,配备相应的法庭设施,比如法官服、法槌、原被告席位,这样有利于严肃正式的法庭气氛的形成。对于开庭审判的各个环节,即使是遇到突发性情况,不同小组的成员也应当自主配合完成,指导教师切忌干涉。最为关键的是,开庭审判的程序应当规范,避免机械性的走过场,忽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中心环节。常见的不足是,在很多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中法官的判决在开庭前就已经准备完毕,一旦开庭环节出现了预料之外的情况,主审法官就难以及时对判决书作修改,甚至导致闹剧的产生。
(六)重视庭后评价
庭后评价是检验模拟法庭实践效果的重要方法。庭后评价可以采取学生自我评价、学生相互评价以及指导教师评价等评价方式系。学生自我评价是指担任法庭角色的人员就自己在整个的模拟法庭阶段的表现做出一个评价,包括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个重要环节,学生相互评价,可以由同组的其他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其他组的成员来完成,它相对于学生自我评价可能会客观中立一些,但是由于其他成员在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过于关注自己忽视他人的现象,导致其评价片面、不中肯。指导教师评价的前提是模拟法庭的指导教师应当是既熟谙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又具有丰富的法庭实践经验,并且关注整个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教师的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精彩之处,还应当针对学生在模拟法庭过程中表现出的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的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七)加强归档和制度建设
模拟法庭结束后,对担任模拟法庭角色的成员手中的资料以及旁听人员撰写的观后总结、甚至是庭审过程中的拍照和录影都应当进行归档成册,以供后续模拟法庭甚至是低年级的学生查阅和参考。归档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必须有能够保障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教学的制度设计(如《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课程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和比较完善的硬件设施。同时,模拟法庭活动的组织与有效开展,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更要注重每一个环节,从案件的挑选、庭前的准备、角色的分配到庭审过程中的真实演绎,每一步必须扎稳根基,步步为营,最终打造以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为典型的品牌实践环节[4]。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规范和有效开展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在大范围内形成气候的,需要各高校法学院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渐探索出一条既符合本校法学院系实情,又能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载《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参见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阎亚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3.蔡宗廷,江保国.《模拟法庭教学的文化功能探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4期
关键词 模拟法庭 实践教学 课程定位 课程设置 师资建设
模拟法庭最初来源于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本义是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我国法学界一般称之为“模拟法庭”。本文所称“模拟法庭”,是指一种专门的实践教学活动。具体是指,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以真实的法庭审判为参照,以设立虚拟法庭、模拟审判案件为内容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
模拟法庭课程应具备“专门性”。实践中,“模拟法庭”活动还存在一种非课程模式,即专门的教学活动以外的一种选择,体现为学生社团开展的“模拟法庭”课外活动,或者能获得少量学分的“第二课堂”模式。这种模式,主要由学生自己组织和参与,随机性强,甚至仅一部分同学能够参加,不具备普遍性;充满了表演的特点,充其量与演讲和辩论比赛一样,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实践;缺乏教师的专业和系统的指导,也欠缺严格的成绩考核,不属于教学活动,并非本文所指的“模拟法庭课程”,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畴。
近年来,国内众多法学专业院系相继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教学成果,对于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门课程相对年轻,其课程定位、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案、成绩考核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有体系的理论成果和实际做法,因此,对于该课程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仍然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改进余地。本文将结合我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就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学期和课时安排以及师资建设等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一、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独立的专业必修课
探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首先要明确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设置模拟法庭课程,一般是必修课,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训练。而在我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模拟法庭仅被确定为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将其独立为一门课程,但是实践中各高校的做法呈现多样化。综观诸多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其课程的定位和设置大体有三种模式: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专业选修课模式、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许多法律院系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如北方工业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第4学年开设,共计15学时,占0. 5学分。湘潭大学自2002年开始,将模拟法庭设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专业课,该课程总授课时数48课时,3个学分。贵州大学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选修课在研二的时候开设,学分 2 分,共计 32 学时。
专业选修课模式。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把“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合为一门“法律实务”课,列为法学本科的选修课。
与诉讼法同课模式。有一部分法学院并没有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立课程,而是设置为理论教学课程的辅教学环节。这类课程不单独设学分,而是依附于其他的课程设立,主要是在诉讼法课程中安排部分学时。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在课内安排,没有相应的学分,只是在相关专业课程的讲授过程中,由教师专门安排进行。实质上依附其他的课程设立,只是其他课程的辅教学活动。
我们认为,模拟法庭应当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理由如下:第一,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不是让学生表演,或者仅仅感受庭审的氛围,也不是仅仅为了体会诉讼的程序,而是具有综合性的目的,将法律实体和程序知识,充分应用到模拟法庭实训中,并获得直观感受、锻炼职业能力。这就要求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活动必须规范、严格、充分、深入。只有将其设置为独立的专业必修课,订立独立的教学计划和方案,并设置足够的学时,规定严格的成绩考核,才能实现上述目的。第二,独立课程设置模式的优势。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规范性强,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件成为必备,教学内容上更加系统和科学,教师更加注重该课程教学和研究,学校方面的投入也会相应加大;相应地,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也会提高。总之,独立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第三,其他模式存在明显不足。专业选修课设置虽然灵活,但毕竟学分少,课时短,学生覆盖面小,学生很难得到充分的锻炼,不利于模拟法庭作用的充分发挥;选修课的地位较低,重要性差,对学生的吸引力差,也不利于教学队伍对该课程教学研究的深化。模拟法庭教学依附于诉讼法课程的“与诉讼法同课模式”,由于课时的限制和专业知识结构的不足等原因,诉讼法教师更加关注诉讼程序,而实体法知识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等教学环节必然被弱化,教学效果得不到保证。
关键词:实训教学;模拟法庭;个案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7-02
前言
近些年来,随着公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许多公安院校都逐步采用了情景模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教学法等,对于公安院校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训练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被普通高校法学院所重视的模拟法庭教学在公安院校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公安院校在讲授法学课程时,尤其是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课程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经常只讲立案、侦查等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程序,忽视了对后续审判程序的讲授,在教学中组织学生实战演练模拟法庭的更是少之又少。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工作更需要具备综合性的法律素养,刑事法教学中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手段,对培养高素质的公安法律人才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模拟法庭教学与公安法学教育
高等教育在教学方法应用上具有实践性、探索性、主导性、独立性等特点。启发式是高校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讲授与学习的互动提高、传授法向指导法转化、教学与实践相互结合相互渗透,成为高等教学方法的重要表现。在具体知识的学习上,教师不直接通过灌输的方式将大量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是要让学生逐步地掌握这个问题解决的方法,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最短的时间内深入学习知识[1]。
在公安法学教育方法革新上,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领悟和适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这些特点。法学及法学教育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法学教育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教育的重要特征。法律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强制性规范,调整对象的多样化,决定了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的复杂化。为了和复杂的社会关系形成良性的调整关系,法学教育就必须转变空谈理论架构、不注重社会实践的错误观念,不能以抽象的理论为研究对象,学习内容要在实践中由问题入手反思理论研究,再用成熟的理论指导实践[2]。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法律以规范性文件作为其表现形式,其中必须涉及大量的程序性内容,这些程序性内容包含了大量具体的操作步骤与技能,高校法学教育的内容既要包含法学的理论知识,又要专注于法律的具体操作,即高校法学教育在重视对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要加强对实际法律技能的训练。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正适应了高校法学教育的这些特点。
二、模拟法庭在公安法学教育中的功能
(一)模拟法庭教学有着其他实训教学所无法具备的优势
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的标准一定要建立在真实案件及其适应性的综合加工基础之上,通过真实案例的演练,可以使学生感受到办理案件的全部环节,自发地掌握办理实际案例的方法,对现实案件的模拟处理也能使学生感受到作为司法工作者所应担当的责任。在解决现实案件的过程中,加深法理法条的理解,培养实践的操作能力,锻炼学生应用性思维,这是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不可或缺的。
(二)提高办案能力和责任意识,培养公安复合型人才
公安法学教学中应强调实训教学,避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使学生在课堂中所学内容与公安实践紧密联系。从根本上说,模拟法庭教学符合了这种要求,改变了以被动式的记忆法条内容、学习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模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强化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公安法学职业教育的特点
通过模拟案件的实战演练,参与办理真实案件和接受教师启发式指导,使学生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起草法律文书、更好地与案件当事人沟通交流等技能方面得到训练强化,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具体案件,解决实际问题,从而真正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真正做到以服务贴近公安实战为目标,使公安法学课程的设置更具公安特色。
三、模拟法庭在公安法学教学中的个案应用
模拟法庭的个案应用是指在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的教学,根据案件性质及学生特点,把授课学生分为不同的功能组,即审判组、控诉组、辩护组、证人组、鉴定人组等,各组在拿到案卷之后,独立研究分析,在准备充分的前提下进行对抗性和实战性的模拟庭审。模拟法庭适用于相关法律知识较为扎实且对审判程序熟悉的学生。按照模拟法庭教学的特点和运行步骤,在我校10法学区队和10公安情报区队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现将本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作为高校法学教学中的个案作如下分析总结,以便更好地促进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
(一)案例选用
基本案情:选用发生在杭州拱墅区发生的李某故意伤害案。
(二)筛选学生根据案情分组研究讨论并准备模拟
参加模拟法庭对学生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必须根据学生的各自特点,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必要的选拔分组。学生拿到材料后,在刑事法教研室教师指导下共同研究分析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根据模拟案件的基本案情将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人、辩护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各小组学生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在程序运用上给予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各组之间在模拟审判前不得进行案件的相互交流。在正式开庭前,学生按要求准备好了相应的诉讼材料,如书、公诉意见书、证据目录、辩护意见书等,各种在开庭时可能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程序规定,也要求学生各自准备齐全。同时,我们还邀请法官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全面讲解,使同学了解庭审过程。
(三)组织学生现场情景模拟
根据各自的身份,由扮演被告人的同学按照模拟案例设定的案情到现场,扮演被害人的同学和其发生争执,最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其死亡。整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主要案件相关人及证人都一一现身情景模拟现场,让同学真切地感受到案件过程,特别对案件中一些细节性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展示,以加深同学对于案件的了解,整个作案过程用录像方式加以固定。
(四)按法律规定程序模拟开庭
模拟开庭后,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审判现场与人民法院的正式审判庭基本保持相同的布置,场内悬挂国徽、摆放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法官组学生穿法官服,律师组学生穿律师服,检察官组学生穿检察官服,法警组学生穿法警服,造成一种规范、严肃的审判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模拟法庭要紧密结合教学适时进行。在模拟法庭中,教师要始终坚守岗位,在旁听席上认真观察法庭审判全过程,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记录,要根据不同环节的特点,注意全过程的指导,及时掌握学生的备战状况,辅导相关法律知识,遇到困难要及时解决,保证庭审顺利进展。参加旁听的同学要注意观察思考,保证良好的会场秩序与情绪,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1.控方选择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模拟法庭提出公诉。具体是哪个罪名,由检察官组的学生自行决定。
2.辩护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模拟法庭提出辩护。
3.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特别是控辩双方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要全身心地投入角色,力争在法庭上有上佳表现。在模拟法庭的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以下焦点进行了交锋。
(1)被告人主观的故意状态是什么?
(2)被告人量刑的法定及酌定情节有哪些?
4.模拟判决结果。最后,法官组的同学经过合议庭的合议,宣布模拟判决结果。
5.点评及总结
教师在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总结时,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由参加模拟法庭的各组学生分别阐述庭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具体操作方法、公诉及辩护的策略和方法的应用、审理的争议焦点、判决理由等。
(2)其他旁听同学就庭审中提出问题并发表个人看法,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与模拟法庭参与同学展开交流。个人看法包括评论法庭参与人员的庭审表现、个人对本次法庭审理的看法、探讨庭审中出现的问题。
(3)在前两个环节之后,教师作出全面总结。教师作为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实施者和模拟法庭的指挥者,要重点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指导法庭参与学生从法律知识的理解运用、案件案情的分析思考、庭审案卷素材的准备到学生个人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等各个方面要进行全面细致地总结;二是对旁听同学提出的问题在交流探讨中所表现出的专业见解要加以肯定,对交流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解释,对模拟审判活动和交流中表现出色者予以表扬;三是组织每个同学就整个模拟法庭以精练的语言进行点评,从肯定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效果的角度,启示学生更深入地探讨、研究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五)通过此次模拟法庭预期达到的效果
1.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应加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的教育,弘扬秉公执法的正气观,培养大公无私、不徇私情的职业道德观。模拟法庭既是学生学法用法的练兵场,更是学生陶冶思想情操、提高政治素质的重要阵地。
2.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模拟法庭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理解法条含义、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具备较好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才能在法庭上积极展示个人的法律素养与才华智慧。这些法律素质,能在模拟法庭实践中得到进一步锻炼和提高。
3.提高学生组织协调能力
在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锻炼学生协调组织能力,提高团队合作意识。在具体环节中,要求每个参与学生既要独立思考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又要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协作,使参加模拟法庭的过程成为一次接受集体主义教育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参与区队合作战斗能力的一次检阅,也是对每位学生组织协调能力的一次考验。
关键词:情景模拟 法律 实践 教学
近些年,我国大力发展高职高专院校建设,其目的是为了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实用型人才,基于此种目的,我们更应勇于探索,善于创新,在改革现有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把教学工作中的不足逐渐完善。通过笔者的长期观察与研究,情景模拟教学法在法律专业教学中对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表达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等方面均有良好地促进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情景模拟教学法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情景教学法与高职法律教育
(一)情景模拟教学法的涵义
什么是情景模拟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是指通过假设模拟一种事物“真实”的发展过程,使学生通过在虚拟情景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加深教学内容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和其它教学方法相比,情景模拟教学法具有较高的娱乐性,很容易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比如在一个模拟的法庭审判中,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律师、审判长、辩护人等角色扮演,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加教学趣味性,加深学生对新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二)情景模拟教学法与高职院校教学目标一致
由于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因此,需要的法律人才也有不同层次。高职院校的法律培养目标在于培养一些能够从事针对性及实践性较强工作的特殊人才。根据这一教学理念,情景模拟教学法具有教学方式灵活,趣味性强,知识理解透彻,注重实践等优势,从而实现了和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方向和目标一致。
二、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在高职法律专业教学中,如果要想通过情景模拟教学法充分发挥作用,据必须对教学内容和课堂设计制定出合理计划。
(一)观摩庭审
对于刑法学课程来说,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模拟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应当先组织学生到法院观摩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让学生亲身感受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认真观摩控辩双方如何围绕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法庭辩论,了解法庭辩论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辩论的方法技巧以及审判庭如何主持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从而使学生感受法庭审理的规范性、权威性和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另外,为了使学生进一步熟悉庭审过程,学习法庭辩论的方法技巧,教师也可以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的条件,组织学生观摩法庭审理的录像资料,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为情景模拟教学的开展做好准备。
(二)选择案例
刑法主要研究犯罪与刑罚的问题。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掌握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及以及构成犯罪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往往会涉及被告人行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及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由于该教学方法强调情景的逼真、角色的互动和过程的可操作性,因此在案例的选择和设计中应突出情景模式教学的仿真性,这是情景模拟教学法是否能实现其教学目的的关键所在。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设计一些在定罪和量刑方面有一定争议性、探讨性的案例,让学生能够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加以分析解决,形成辩论的焦点,增加对抗性。
(三)情景模拟
刑法学的情景模拟教学主要是模拟法庭辩论阶段,为了取得情景模拟教学的良好效果,该阶段的场地最好选择在模拟法庭实训场地举行。没有模拟法庭实训场所的,也可以在普通教室进行,但应按照审判庭的格局布置好审判席、公诉席和辩护席、书记员席和旁听席。模拟庭审开始,由学生担任的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员入席,其余同学在旁听席旁听。由于只是模拟法庭辩论,模拟庭审可以从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始,作为法庭辩论准备阶段,先简化进行法庭调查,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书。完毕后,审判长发问:辩护人对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部分有无异议?辩护人回答:没有异议。接着由审判长宣布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一方宣读公诉词,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然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案件所提供的事实材料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应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展开辩论。
在整个法庭辩论的过程中,老师可以适时地对学生加以启发、引导,使法庭辩论围绕着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展开,将论辩进行得更为深入。同时在辩论中控辩双方各自应进行团队合作,协同履行相应的诉讼职能,这样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学生在此过程中锻炼了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和论辩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是法科学生所不可缺少的职业能力。在庭审结束,旁听的学生可以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向控辩的任何一方提问,由他们进行解答。旁听的学生也可以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使相关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
(四)分析总结
情景模拟教学活动结束后,教师应对整个案例讲评。即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及定罪量刑的情节及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然后指出控辩双方在模拟庭审过程中的表现从操作程序的规范性、犯罪构成理论的运用、刑事责任的确定、法律论辩的方法、语言表达及团队合作的情况等方面进行点评,以提升教学效果。
三、结语
在本文中,情景模拟教学法利用的资源多为校内资源,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实践能力,却无法代替社会实践的作用,建议高职院校多和司法部门建立学生实习专门合作机制,使校内和校外的实践功能相结合,促进学校法律专业教学的完善,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实用型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尹子民等.情景模拟教学法的初探 [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第II卷 3):91.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 教学方法 探究
高等职业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之一,集教育、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于一身的高等职业院校,如何去适应“知识、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如何培养出适应时代要求的创新型人才,已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高职院校课堂教学模式仍然绝大多数是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的客体,这样的教学方式是以牺牲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为代价的,它根本无法适应当前知识经济对人才的需求。
物流管理专业设置上,《物流法律法规》是一门基础课,实际授课过程中,普遍存在两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课程内容涉及面广,不成体系;二是学生不是法律专业,缺乏法律基础,造成严重学习障碍。为此,本文分析了这门课程教学中传统教学法的主要缺陷,详述了案例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实际应用,试图找到更适合高职物流法规教育的教学方法。
一、 传统教学法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传统教学法表现出的两个弊端:1、教学观念的局限。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本位,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2、教学环节的单一。传统教学法重学轻用,忽略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而物流法律法规知识体系的特殊性,又造成教学上存在两个困难:1、物流包括运输、储存、搬运、流通加工、包装、信息处理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由不同的部门法律法规来规范,涉及面庞杂,所以,物流法规教学就面临着教学内容多而杂乱,体系不清晰的问题。2、高职院校的学生的基础薄弱、学习能力欠缺,同时法律知识的学习具有阶梯性,造成学生学习艰深的法学理论相对困难。因此培养他们主动探究知识的能力,探索适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的教学方法,已成为教学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 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教学方法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即学生能够通过对这些过程的研究与发现来进行学习,并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
(2)案例教学法设计
1.课前准备。案例授课之前要向学生讲述相关理论知识,物流法律法规涉及面广,可将其进行整合划分为:民法基础、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和程序法五大模块进行讲授。2.案例设计。一个有价值的案例必须与教学目标一致,同时具有高度的拟真性。3.案例讨论。让学生对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积极发言,相互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样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采取将案例讨论作为考核的措施,给学生施加压力,鼓励他们参与并结合适时的引导。4、案例总结。首先对学生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给出恰当评价和改进意见,其次要求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让学生通过分析和评价复杂的实际问题,真正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举一反三。
(3)案例教学法总结
案例教学的弱点是不能取代物流法规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教学与学习,运用案例教学的前提是学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否则无法进行,因此案例教学应与传统教学互相配合。
三、 探究式教学法
(1)探究式教学法概述
探究式教学法是一种积极探索的学习方法,让学生不是直接接受教师的现成观点,而是自己主动去思考。具体来讲,是指整个教学过程以现行教材中的基本知识点为探究内容,以实际为参照物,由教师自由开放的启发,让学生在“求实探究”中增知的教学形式。
(2)探究式教学法设计
1.任务驱动。教师的课堂任务导入环节起着统筹全局、辐射全课的作用,如针对《合同法》内容提出任务,如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让学生针对这一任务开展学习。2.任务执行。先让学生表述各自探究中的问题,再综合学生的问题,提出重点问题组织合作探究。这一过程的交流,要注意强化学生的合作探究,教师只在关键处加以点拨。3.任务完成。法律是个识记性的学科,更多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形成解释。这一阶段,先由教师根据大纲要求和学生合作探究情况进行归纳概括;再要求学生利用在讨论探究中获得的知识,进行实践探究式巩固和强化知识,这是化知识为能力的过程。4.任务评价。这个环节由学生们比较各自的研究结果,并将它们同教师或教材提出的结果相比较来评价。应当注意,尽管学生得出的结果是片面的、不够严密的,只要是和适应发展水平的科学知识相结合,就达到了探究性学习的目的。
(3)探究式教学法总结
探究式课堂教学实效如何,归根到底由学生参与度、活跃度来决定。课堂教学就教师要放开手,每步探究先让学生尝试,激励学生讨论研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权利和学习个性。
四、 模拟法庭教学法
(1)模拟法庭教学法概述
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走出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直接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促进理论化、体系化的知识转化为具有实用性、操作性的知识。
(2)模拟法庭教学法设计
1.确定案例。案例的选取是模拟法庭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案例选取时应考虑以下要素:时效性,选择在当前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专业性,案例要体现出专业的特色;疑难性,案例必须具有一定深度;可辨性,案例应给当事人留下思辨空间;综合性,案例要以某一部门物流法律法规为主,同时综合运用其他相关法律。2.分派角色。案例确定后,教师指导学生了解案情的情况,明确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并分派具体角色。3.准备诉讼文书。在正式开庭前,学生应按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并按法定程序传递给对方。4.正式开庭。各项环节严格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全程教师不干涉,任何情况由学生自己处理。5.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从多主体、多层级、多方面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行为进行的评判,教师在评价中要指出学生对模拟案件中的重难点的理解情况和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运用程度,并对模拟庭审中的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提高性的评价。
(3)模拟法庭教学法总结
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设计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较高,因此,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模拟法庭教学的关键。学校还可以聘请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部门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进行指导和评价。
五、 结语
不同的教学方法各有利弊,要使学生在真正的本课程中学到知识,应将案例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相结合使用,同时配合使用其他实践教学方法,例如:法律机构实习与调研等。
高职院校《物流法律法规》教学是一个不断摸索、提高的过程,只要任课教师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总结、改进、提高,一定能够摸索出一套具有教师个人特色的、适合高职院校实际的《物流法律法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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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琳,浅谈模拟法庭教学法[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
作者:崔征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教师
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二)教师对抗模式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三)模拟实训模式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准备(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2.模拟法庭庭审(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一)针对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三)启发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四)新颖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在形式或内容上新颖,给学生以新鲜感,激发其学习兴趣,尽可能地选取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现象。如北京一家庭妇女以E话通方式在网络上与多人进行“”的中国首例“”案,学生表现出极大的学习兴趣。笔者对刑法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和探索,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分地注重法学知识的讲述和法律规范的注释,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极差,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同时,学生走入社会后也感觉在学校学的东西无用,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严重脱节。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渗透于法学教学的整个过程。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验和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同时又有利于训练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提高和锻炼法律专业应用能力,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有效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实践性课程开展和实施的好坏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法学教育界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很多法学院系进行教学改革,采用了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等方法或者手段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河北农业大学也不另外。在河北农业大学新修订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案中明确强调:本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目标是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和工作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胜任司法、法律服务和各种社会法律工作的能力。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式具体包括:课堂训练、实验室训练、角色扮演、模拟审判、综合实训、教学实习、专题讨论、法院旁听、专家报告、毕业实习、法律社会调查等方式。目前,已经采用的实践教学方式有在课堂上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习环节采用模拟法庭、法院旁听、专题讨论、专家报告、毕业实习等方式。同时,修订了新的教学计划,2009级的法学教学实习环节在第7学期增加了法律社会调查。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不足
在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案例教学发挥的作用有限
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围绕案例进行分析,其基本要素包括案例和分析两部分。该教学方法依赖于研究上诉法院意见,将普通法看作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案例视为一种能在其中引导出法律原则的经过归纳推理的经验性资料,通过一系列判例分析和师生之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案例教学法把抽象的法律思维与具体的法律事务紧密联系在一起,改变了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占主导地位的局面,有利于形成师生之间的互动。但是,在采用案例教学时,教师过分强调案例的陈述,分析案例的部分较弱,甚至不分析案例,不能通过案例带动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只是成为了课堂教学的辅助工具,从而导致学生只是在乎案例是否动听,而忽视案例教学的真正意义。
(二)模拟法庭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模拟法庭是美国法学院中通常设置的“mootcourt”课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我国将其译为“模拟法庭”[2]。模拟法庭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过程的庭审环节进行仿真式的模拟,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来实现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3]。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能够亲身体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情境,将所学专业知识运用于实务问题的解决,提高实务能力。模拟法庭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学专业教学的肯定。河北农业大学引进模拟法庭也有一段时间了,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只是注重表演、忽视总结等问题,致使学生积极性不高。这些问题值得反思。模拟法庭一般在大二下学期和大三上学期举行,结合正在讲授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为期一周的教学实习。在这一周中,学生要进行角色的训练、表演的训练、文书制作、证据的准备、案卷的查阅、卷宗的整理等很多内容的学习。由于时间仓促,为了节约时间,很多学生直接从网上寻找法院已经审结的案子,照着法院的审理程序走一下形式,只是“照剧本走”,认真的同学背背“剧本”,不认真的同学照着“剧本”念,只是重视了表演过程,并不能真正学到知识。这样,当学生发现实际的模拟法庭只是一个表演时,到大三上学期就几乎没有学习热情了。同时,由于模拟法庭角色的有限,只有部分同学参与其中,也很难调动所有同学的参与热情。模拟法庭结束后要进行一个总结。模拟法庭总结可以帮助学生发现存在的问题,同时展开讨论,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由于时间的原因,学生只是自己写一个书面总结就草草了事,很多同学抱着应付老师的态度并没有认真对待,使得这个环节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
(三)学术报告少
通过学术报告,了解学术研究动态和实务现状,可以拓展学生的视野,增加学生的知识面。像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法学院校每年都会邀请不同院校的专家、学者给在校的广大师生作报告。报告涉及法学的各个领域,给广大的学子一个交流的机会和平台,了解法学的研究动态。这样,可以调动学子的研究热情和学习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受到专业、地域、资金等的限制,河北农业大学法学系只能在教学实习周为学生举行2场学术报告,报告的内容仅限于诉讼方面。聘请的报告人多是兄弟院校的教师或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教师一般会了解学生的需求,作报告时有所倾向和针对性,但是报告内容一般为诉讼法的修订,学生的关注度不高。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报告内容实务性很强,但是对学生的需求不是很明了,针对性不强,学生的积极性也不高,造成系里花费了很大的精力为学生准备学术报告,学生反而不愿意参与的尴尬局面。总之,学术报告太少,学术报告涉及的内容单一,导致学生的兴趣不高,积极性差,交流面窄,影响学生进一步了解学术动态和接触实务现状。
(四)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毕业实习设置在大学四年级的下学期,这是每个学校法学专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这个环节往往流于形式。大学四年级的学生为就业所困扰,忙于参加各种考试,奔波于各个求职会场,考试、找工作成为了四年级学生的中心,他们根本无暇顾及实习。学校一般要求四年级的学生在第2学期必须实习,实习单位自己联系。四年级学生有的往往拿着学校开出的证明文件在实习单位报到后就走了,很多只是在实习鉴定表上盖上一个单位的公章就草草了事,并未真正进行毕业实习训练、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毕业实习就成为了一个过场。学生并没有真正经过职业训练,走上工作岗位后其实际的动手能力当然可想而知了。
(五)法院旁听越来越困难
河北农业大学每年在教学实习周时都会组织学生参加法院旁听。这是学校设置法学专业以来的一个实践环节。但是,现在这个环节越来越难,原因如下:一是,学校的教学时间与法院的庭审时间不同步;二是,很多时候基层法院的案件开庭时一般都没有特别大的庭供学生旁听;三是,现在很多刑事案件为了安全起见会在看守所开庭,进入看守所要证件审核,而且地方很小,不可能让那么多学生去旁听。同时,教师在联系旁听事宜时一般是凭借私人关系,这样一次两次还可以,时间长了,就很难操作了,带学生去法院旁听越来越困难。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式之完善
(一)凸显模拟法庭的地位
目前,从模拟法庭的设置来看,模拟法庭只是辅助程序法教学的一种手段。学校应该改变现有的这种模式,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在课程设置上,加设模拟法庭课。学校可以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必修课程来设置。一般来说放在大学三年级开设,因为在三年级时学生们基本上已经将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完。有了一个理论平台,就可以将这些理论知识运用于实务。第二,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把模拟法庭作为必修课程设置后,还需要有制度的配合。法学系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计划,编写模拟法庭教案,试着编制模拟法庭的教材。为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门课程的结课方式上可以灵活一些,把整个学分分配到模拟法庭的各个具体环节。模拟法庭一般可以分为角色训练阶段、案卷评阅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案卷装订阶段、终结阶段。这样,每个阶段都对学生实行打分,最后给出学生的总评成绩作为期末成绩。在师生比的设置上不得大于1∶30,采取小课堂授课。第三,引入竞争机制。教师可以引进竞争机制,如组织模拟法庭大赛,让所有法学学生组成团队参加,以公告的方式吸引全校师生关注和参加旁听,由旁听者和法学系的老师组成评委团给每个团队打分,作为学生这门课期末成绩的一个参考值。这样就促使学生认真对待,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锻炼他们的法庭实践能力。第四,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目前,法学系教师中理论水平高、实务经验丰富的人并不多。很多老师只是注重理论知识的研究,缺乏实务经验,这样去指导学生的模拟法庭是不够的。可以从校外聘请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作为客座教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这样既丰富了教师队伍,也增加了学生了解实务的机会。
(二)增设案例演习课
法学系现有的课程体系中没有案例演习的课程。这个课程应设置在大学三年级,因为学习这门课程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在这个课堂上教师的作用非常重要。教师要认真筛选案例,并且这些案例要有一定的争议性和理论模糊性,最好是选择现实生活中已经审理的案件,引导学生从实务和理论的角度思考问题。一个学生选择一个案例,在开学第一周就将案例发给学生,让每个学生自己组织发言稿。在授课方式上,采用辩论式教学,一个学生在讲台上发言,其他学生和教师作为听众,随时对发言者提出问题进行辩论。这种实践教学方式的特点在于教师和学生之间要进行很多面对面的直接交流,这样师生比就不得大于1∶30,因而就只能进行小班授课。所以,在案例演习课题上就要进行一定的倾斜,在制度上保障小班授课,否则,这项措施将无法进行。
(三)改善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近代法学教育中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4]。在各部门法的讲授过程中,教师要通过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把握某个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师在引进案例教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做到对案例的精选。在挑选案例时,一定要挑选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最好是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和深度的案例。其次,在陈述案例的时候要做到精简。再次,注重案例的分析。引进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教师一定要把案例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分析透彻,尽可能往理论深处做文章,打开学生的视野,加强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在教学方式上,从教师讲授案例转向学生自己研究并讨论案例。最后,通过案例教学授学生以“渔”,而不是授学生以“鱼”,也就是要把分析问题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法传授给学生。
(四)增设校外教学基地
河北农业大学也建立了一些校外教学基地,但是这些教学基地要么地方较远,要么和法学理论知识结合不是非常紧凑。建议以学校为单位和保定市甚至河北省的各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订校外教学基地合同,聘请他们的负责人为学校的客座教授。这样就可以在暑假的时候由教师带领学生去各校外教学基地进行实务训练,培养学生解决实务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也减轻了教师自己联系旁听事宜的难度,增加学生参与旁听的机会。
(五)保障法律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