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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监管论文8篇

时间:2022-09-19 11: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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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监管论文

篇1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富人阶层迅速崛起,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强,因此,中外 金融 机构纷纷把

私人银行业务(private banking)是指商业银行以富人阶层客户为目标,以财富管理为核心,向社会富裕人士所提供的一揽子顶级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起初,私人银行业务只是向皇室成员提供服务,内容也只是单一的财富管理。随着世界 经济 的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服务范围涵盖资产管理、投资、资金转移、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等广泛领域,私人银行业务成为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最具发展潜力的业务。 

2007年3月28日,

3、对私人银行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 

在监管方面,由于私人银行是一个全新的业务模式,目前国内所有的银行法规中均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和约束,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状态。2005年5月25日,

 

三、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篇2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管法规不断改进,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和加深,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发展已具备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和金融环境。

1、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巨大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拥有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已从2001年的12.4万上升到2006年底的32万,跃居全球第五,仅次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同时,中国市场现有65%的所有资产是以现金的方式持有,是世界上现金持有率最高的国家。2007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论坛活动中,人们再次将视线注视到了私人银行这个话题上来,目前中外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争取已有高净值客户、发展和挖掘潜在的客户。

2、外资银行的广泛进入,给中资银行带来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发展私人银行的经验

外资银行在传统银行业务和新兴银行业务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经验,金融全面开放必将打破中国银行业的低效率均衡,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成为中资银行在变革过程中选择的可行性路径,目前我国已有20家多中资银行先后接受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入股,在改变单一股权结构、提高了自身经营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做到了与国际接轨。通过与外资银行的深入合作,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将从传统上过分依赖存贷款利差而生存转为更注重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并更注重私人银行业务的开拓,在一定的程度上缩小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水平上的差距。

3、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消费者需求多元化

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多种力量的共同推动,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了非利差收入业务的拓展,许多银行都纷纷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多元化经营业务。理财业务、现金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衍生金融业务等得到快速发展,资金运用渠道日益多元化,综合化经营进一步显现,这些做法在某些程度上恰恰迎合了对私人银行业务全能化、复杂化的要求,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必将成为国内银行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与获利能力的有效途径。

4、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扩大了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

近两年,中国银监会逐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代客投资,并已与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以及上述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扩展至香港、英国、新加坡、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2007年底,共有23家中外资商业银行取得了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对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来讲是一个好消息。

二、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挑战

富裕人群的急剧增长给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带来诱人的发展空间,但我们不容忽视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中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配套基础设施亟待完善,大踏步发展仍面临人才、法规、产品及市场观念等障碍。

1、专业人才缺失是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最关键的环节是发现客户需求,并做出满足客户要求的解决方案,这就有赖于高素质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及其背后的专家顾问团队,而目前我国私人银行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招募到足够的专业人才。由于专业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要求很高,客户经理必须根据客户的资产、性格、风险偏好等情况,当好客户的“财富管家”,这就要求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经理必须精通个人财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及衍生金融产品,了解资本市场运作的一般规则,了解保险知识,熟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移民政策,熟悉信托计划的规则和运作,同时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目前国内能达到此要求的专业人才缺乏。

2、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影响私人银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

目前,国外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对私人银行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客户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享受包括基金、股票、证券、保险外汇等多种投资组合,而我国一直是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相互分离,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流转,银行无法开展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别的综合业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有限的变通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这势必影响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转3、对私人银行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

在监管方面,由于私人银行是一个全新的业务模式,目前国内所有的银行法规中均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和约束,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状态。2005年5月25日,中国银监委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中首次提出了私人银行的概念,但同年9月正式出台的《办法》最终删掉了私人银行服务条款。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产品不同于普通理财产品,大多是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而创新和监管之间的矛盾也将凸现出来。私人银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私人银行业务法律识别难度大,金融监管还有待加强。

三、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及对从业人员高素质的要求,而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结合我国银行的经营环境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道路。

1、优化客户结构,对客户进行有效细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长期以来,国际私人银行业细分客户的基本思路是基于财富水平标准,即“财富金字塔”,但由于目前财富水平相似的客户可能需求根本不同,近年来国际私人银行机构又开始不断开发应用各种新的客户细分标准,如财富来源标准、财富管理参与程度标准、多重细分标准等。对于我国商业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来讲,应首先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在重点突出富裕认识阶层的同时,应兼顾中产阶级的需求,不宜将服务门槛定得过高,首先,在可选择的经济金融业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试点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其次,在对目标客户进行细分的时候,应考虑多种维度,如金融资产、风险承受度、年龄和人生阶段、职业与工作特征、金融需求的特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细分的难易程度,采用几个维度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财富管理业务模式。

2、拓展丰富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

外资银行在国外投资工具多,手段多。在目前我国投资工具不是很丰富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利用现有资源,力争帮助客户找到市场上最好的投资产品,同时确保投资组合的运作效果达到客户想要的理想效果。为满足我国私人银行客户的需求,必须学习和移植西方私人银行业务的财富管理产品,在我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尽可能丰富的金融产品。

3、防范风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管理

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涉及的投资产品日益复杂化,而国内对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交易风险在一定程度内存在,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建议银监会尽早推出包含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金融监管相关办法,统一制定私人银行业准入标准、业务范围,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和对客户了解的详尽规范,制定私人银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其次,立法部门应加快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立法工作,为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再次,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私人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私人银行业务在规范和低风险下运行。

4、培养和引进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

由于目前私人银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具有高标准、多元、全面化的特点,服务高端客户必须是精通银行、财务、税收、不动产策划、会计、法律等领域的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同时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而非一味地推销银行自身产品的一般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国外加拿大皇家银行、百达银行等外资银行中,从事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理财师大多拥有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认证财务顾问师(RFC)等国际通用的理财师认证资格,目前国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举办了认证私人银行家(CPB)培训班,学员大多是全国的理财人员中层层选的理财精英。在今后推动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方案。

5、与外资金融机构构建战略联盟

国内银行的薄弱环节是管理、经验、人才等。同时,受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限制,将制约着私人银行业务全面开展。通过战略联盟,商业银行可以与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中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具备全能银行的业务功能。另外,合作后,资源还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成本降低和客户基础分享,更快地培养专业人才、积累经验,从而扩大商业银行本身的地理、产品服务及客户范围。

【参考文献】

[1]王志军:当代国际私人银行业发展趋势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7(11).

[2]王元龙、王艳:发展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若干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3]张、付玲玲: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特征与趋势分析[J].上海金融,2007(7).

篇3

[关键词]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完善立法

网络银行是利用网络技术在网上开展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客户在通过网络银行实现其所需要的服务时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目前,网络银行有两种模式,即纯网络银行(internet-onlybank)和在线银行(onlinebank)。纯网络银行,又称虚拟银行,这种银行一般只设一个办公地址,没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主要或仅通过网络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线银行是现有传统银行利用网络提供网上服务的网络银行,是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中国大陆的网络银行主要是这种模式的银行。网络银行业务具有交易虚拟性、跨国性、技术依赖性、经营混业性等特征。由于网络银行业务的这些特征,致使网络银行业务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机率更高、范围更广、破坏性更严重。当前,中国虽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然而,网络银行安全法规不够完善、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难以确定、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与网络银行混业经营之间存在冲突、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因此,尽快完善中国大陆网络银行法律制度,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已经成为中国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大陆网络银行监管的立法

建立健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是网络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199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正式批准招商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招商银行成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首次正式批准开展网络银行服务的国内商业银行[1](P223)。但当时中国大陆尚无调整网络银行的明确法律法规依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些规定为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银行业务的定义、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以及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外国或中国港、澳、台地区的银行可以向大陆居民提供网络银行业务,大陆境内的网络银行也可以向境外居民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等。《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程序和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有关内容。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借鉴国际立法,主要是巴塞尔体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具体化。目前,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法规主要有两类:(1)仍可适用于网络银行的传统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中的规定;(2)对网络业务监管的专门规定,如《暂行办法》及《通知》、《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这些有关法规为中国大陆开办和监管网络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然而,从中国现行网络银行监管法规规定来看,由于它仍然沿用对传统银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且尚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不合理之处,故难以适应中国网络银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目前中国大陆网络银行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对确保网络银行安全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近年来,中国大陆网络银行的数量和规模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交易量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网络银行交易安全问题,这也是在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首先需要解决好的问题。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规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完善防范网络银行业出现风险的法规。目前,中国大陆网络银行在两个方面易出现风险:一个是网络银行系统自身易出现风险;另一个是网络银行与客户资金等易遭受风险。网络银行系统的风险主要有网络中的关键设备,如各类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存放数据的媒体和传输线路等易遭受侵害。这些设备中的任何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都会给整个网络造成严重恶果。此外,网络银行系统中的漏洞和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也对网络银行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网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风险主要来自网络银行窃贼窃取银行和客户的秘密,利用网络银行诈骗钱财以及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对银行和客户权益的侵害。上述大都属于高技术性能的安全隐患,这就要求安全隐患的防治者和监管者必须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然而,目前中国大陆监管者的技术水平及其责任心都未能适应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确保网络银行安全的要求,而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立法规定上仍不够完善。

(二)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难以确定

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案件的权限。这种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具有复杂性。网络空间本身无任何边界,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系统,无法分割成诸多领域。要在一种性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这是传统银行交易管辖权规则所面临的困境。网络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在与客户交易中的地理空间位置的界限被淡化。由于网络银行的交易活动往往跨越了地区和国界的限制,它的无地域性、无国界性与国家对银行监管的性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在这种状况下,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合法性?这些问题都关系着网络银行交易的安全、效率和发展。目前,由于这一问题在中国大陆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尚未得到解决,因此,很有必要对寻求解决该问题的途径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

(三)网络银行混业经营与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之间存在冲突

依照当代中国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中国大陆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然而,一方面,近年来,中国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证合作与银保合作的模式也不断得到发展,这种混业经营的现实与分业监管法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另一方面,中国网络银行业取得了很大发展,网络银行不仅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而且还提供信息咨询、投资理财和综合经营等业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网络银行的经营模式正是混业经营模式,网络银行的“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与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随着当代国际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各类金融业务之间、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和各类金融业监管之间的界限逐渐淡化,很多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了相互渗透的势头,尤其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状况与发展趋势。事实上,中国大陆传统的相对滞后的监管手段、监管工具以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现已存在的混业经营状况和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发展趋势。

(四)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规定不够明确

网络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网络银行具有标准化运营的特点,银行系统一般都使用同一套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如果网络银行的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策略、内部控制程序等得不到合理地制定,将会给网络银行带来巨大风险损失。此外,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对网络银行及其客户都有可能造成威胁。在已破获的网络银行犯罪案件中,涉及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作案的比例高达75%。其中,内部授权人员占到58%。他们往往利用授权删除、修改、增加网络银行中的数据,转移、盗取某些账户的资金[2](P40)。这些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利益和银行的信誉与利益。然而,中国大陆现有的相关法规却缺乏对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监管的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为此,相关立法应增加对监管者再监管的规定,尽快完善中国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的法律法规。

三、对改善中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安全问题是网络银行运营和发展中最关键的问题。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通过制定规范相关技术与人员的法律法规来实现。(1)中国应制定相关的技术应用法律规范,确保网络银行运营的安全,即系统安全与信息安全。网络环境是一个技术支撑的特殊环境,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技术安全标准并确保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一是要充分利用操作系统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多种安全管理机制,增强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二是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确保不断改进防范计算机病毒技术和防火墙技术,时时监测运行过程,检查是否有对网络银行构成安全威胁的漏洞,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规范,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与风险责任的划分,健全安全认证制度。为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银行安全认证中心,增强网络系统中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备份系统,以确保在出现故障后网络银行系统能及时得到恢复。(2)进一步健全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网络银行内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基本素质与技术水平,严格规范金融从业人员防范风险的义务。

(二)暂依信息收到地来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

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网络银行交易案件的资格,是有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在网络环境中,以网络传输交付电子信息,是网络银行交易的特有方式。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当事人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个地方传送给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并与其进行交易。网络银行的交易往往与交易所处的地理空间位置没有实质的联系。然而,按照国际私法理论,在依据连接点确定网络交易管辖权问题上,有些中国学者认为中国暂且可依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并认为在网络交易中,如果依信息传送地国(由接收者为信息的传送而提供的地理处所所在国)管辖或信息收到地国(接收者营业处所或下载信息地点所在国)管辖,由于当事人随机的选择性很大,交易双方的当事人未必相互清楚对方所在的位置和其真正身份。而且网络信息产品的接收者无义务向对方提供其接收信息的地理处所。即使提供,接收者随意提供的某一地理处所很可能与交易无实质联系。因此,以信息传送地或信息收到地来确认管辖权都不甚合理。但从中国国家利益考虑,当前中国通过网络获取的信息量较大,而输出的信息量相对较小,以信息收到地管辖相对较为合理,信息收到地管辖实际上偏向于中国法院的管辖[3](P303)。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依信息收到地来确认管辖权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依信息收到地确认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是否符合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总体把握呢?对此,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协调各国和地区有关确定网络交易管辖权问题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了重要作用。1997年,各国专家学者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达成了五项共识:(1)网络的本质是跨国性的;(2)网络中也许真正存在的是法律过剩,而并非法律真空,这就有必要重新定义国际私法规则;(3)当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存在某种联系时,确定在线活动的位置是可能的;(4)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被打破、政府的角色并非不可替代以前,网络空间的自治规则可能更受当事人的欢迎和喜爱;(5)各国应该合作制定国际性普遍接受的规则,而非单独行事[4](P179)。应该看到,上述五项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各国和地区解决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适用原则指明了方向。从当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确定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各国和地区在确定管辖权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和地区的利益,还要考虑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利益,乃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尽管一国或地区有权对发生在外国而在本国或地区产生损害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因此而损害了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或有损于网络银行的发展,其管辖权的合法性就会存在问题[5](P80)。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当代国际社会,依信息收到地来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信息输出量大的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但也不被有关确定网络银行管辖权的国际立法所禁止。因此,当前在国际社会尚未就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依信息收到地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三)建立适宜网络银行交易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法津制度>第一,建立和完善网络银行法律制度要牢牢把握网络银行的网络性。由于网络银行组织及其活动呈现网络性,其生存与发展空间处于世界性网络之中。这就要求在制定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必须基于网络银行的网络性,设计网络银行监管的对象和范围、监管的组织形式、监管方式、监管权限范围与责任的划分等等。第二,要确立混业监管、多元监管体制。由于网络银行的无国界性等特征,网络银行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国际化特征。这种监管主体既有本国或地区的监管主体,又有外国的监管主体,还有国际性的监管主体。基于网络银行的混业性监管与国际性监管的特征,在制定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应当采用混业监管的模式。从金融监管法理论来看,对金融活动的有效监管应当实行混业监管,即由各相关监管部门依照统一的、权威的金融监管法规开展有机、协调的监管。目前,中国大陆金融业混业经营,网络银行、外资银行的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致使中国银监会与其他监管机构,或者对商业银行监管重复,或者监管空缺。因此,有必要重新整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国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同时,还要注意开展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对网络银行监管中的协调与合作。第三,应当确立全面完整的监管方式。也就是要确立全方位、全过程、多种手段的监管方式。根据当前中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应对与中国相关的网络银行业务开展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管,综合运用技术、法律、经济等手段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将网络银行的风险降至最低,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中国大陆网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超级秘书网

(四)细化网络银行内部监管法规

第一,网络银行内部监管法规对规范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银行的薄弱点,查找可能出现的问题,评估、分析、化解风险,或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确保中国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具备监管的必要技能,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评价等制度。内部监管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研究。第二,立法应明确规定中国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者所必须具备的品德素质。由于少数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作案,给网络银行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须应能够及时制止并纠正银行营业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明确划分内部监管人员的职责,规定对内部监管人员实行垂直领导。为了避免内部监管人员,应当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内部监管人员进行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余素梅.港电子银行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J].球法律评论,2006(2).

[2]陈诗松.谈网络银行的安全及防范[Z].海南省通信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7.

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 经济资本配置效率 RAROC

一、引言

一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着该国的经济运行状况、结构以及未来走势。就目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来看,我国的金融体系还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即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宏观大环境,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规范,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运营提出了挑战。国内学者对商业银行的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方法上,而对银行资本经营管理的关注度不够。运用经济资本进行战略指导和业务决策,构建出一个与股东目标和银行的总体风险控制相一致的业务风险组合,既可以保证银行资本金抵御潜在损失,减少信用危机的发生,减少破产风险;又能够防止银行的过快扩张,同时还能够激励银行各个业务部门设法消减风险。因此,对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配置效率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银行经济资本配置的建议和对策,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完善,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经济资本配置效率的理论基础

(一)资本金配置标准及目标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配置的最低目标是在不利的情况下,非预期损失低于事先设定的水平,更高的要求是使得各业务单位的风险水平与收益水平相匹配,从而最终实现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和经济增加值(EVA)最大化。简单来说,经济资本配置最终的目标是: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的最大化。理论上讲,经济资本最优配置标准是使商业银行内部各个业务单元的边际RAROC处处相等,也就是说,将商业银行某个业务单元的资本重新配置到另一个业务单元之后,股东的额外价值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因为在RAROC处处相等的时候,损失的收益和获得的收益也是相等的。

(二)经济资本配置效率的理论模型根据以上所述的资本金配置标准及目标,可以根据组合优化方法来构建理论模型:首先,假设商业银行拥有的经济资本数量为Cap,并且有n项业务可供选择,其中第i(1≤i≤n)项业务可以为银行带来的边际收益率为Ri,用期望值E(Ri)表示,并假设业务组合中银行投资于第i项业务的头寸为Vi,则业务组合的预期收益E(?驻VP)ViE(Ri)。另一方面,若用VaR(Value at Risk)方法来度量业务组合的实际风险大小,并以此为基础来提取经济资本金,此时业务组合所需要的经济资本金用VARP(V1,…,Vn)来表示,那么各业务投资头寸Vi(1≤i≤n)的选择可以通过如下组合优化模型来求解:maxE(?驻VP)=ViE(Ri) (1);s.t.VARP(V1,L,Vn)≤Cap (2)。然而在实践中,由于银行通常会有很多的盈利性项目可供选择,上述约束条件式(2)就可以通过下面的式(3)来表达,也就是说银行会使用所有可供分配的资本金来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VARP(V1,L,Vn)=Cap(3)。然后,通过拉格朗日乘数法对式(1)和式(3)构成的模型进行求解,首先构建以下辅助函数,其中λ为常数:?准(V1,…,Vn)=ViE(Ri)-?姿[VaRP(V1,…,Vn)-Cap]。用这个辅助函数对Vi(1≤i≤n)求偏导,就可以得到最优解(V1*,…,Vn*)应满足的一阶条件:E(Ri0,(1≤i≤n)。

式中代表了最优化业务条件下,业务i头寸的单位变化对整个业务组合风险(经济资本)的影响大小,即边际风险,用MVaRi*来表示。在式子两边同时乘以Vi*,得:Vi*E(Ri)-?鄣Vi*MVaRi*=0,(1≤i≤n)。因此,模型的最优解满足下面的等式:。上式中,分子Vi*E(Ri)代表业务i的预期边际收益,分母Vi*MVaRi*代表业务i对整个业务组合风险(经济资本)的贡献大小。类似于RAROC的表达式:RAROC=,其中ViMVaRi=。各业务的收益率期望值E(Ri)是其头寸Vi的减函数,而边际风险值MVaRi是其头寸Vi的增函数,所以,对于任意两项业务j和k(j。为了达到经济资本金配置最优化的目的,增加商业银行的整体预期收益,根据最优经济资本配置的条件,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减少对k业务的投资头寸Vk,同时相应地减少分配给该项业务的经济资本金,这样RAROC值会随之而增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增加j业务的投资头寸Vj,同时相应地增加分配给该项业务的经济资本金,其RAROC值会随之减少。通过以上理论模型,可以知道,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分配给不同业务单位的经济资本进行动态调整,来调整整体业务组合的预期收益,从而实现经济资本配置的优化。

三、基于RAROC波动的经济资本配置效率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配置现状,选取四家银行作为目标银行,其中大型商业银行两家(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中型商业银行一家(招商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一家(北京银行)。在银行业务上,选取了三项主要业务作为研究对象,即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这三项业务占据商业银行总业务的比例均达到95%以上。

(二)研究思路对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配置效率进行实证研究,其理论基础就是基于RAROC的模型。在内部业务既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调整分配在各项业务中的经济资本,从而使得RAROC值相等以实现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最优配置。因此,可以通过RAROC值的波动来测度经济资本的配置效率,考察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配置是否有效。对商业银行来说,其各项业务的RAROC波动很小,表明该银行的经济资本得到了有效使用。首先,计算目标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经济资本额和经济增加值;然后,根据经济资本、经济增加值与RAROC之间的关系,计算得到各目标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RAROC序列;最后,计算RAROC序列的标准差。

(三)RAROC的测算与分析 RAROC的测算过程如下:

(1)经济资本总量的计算过程。现在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经济资本的计量方法,步骤如下:首先,选择符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的计量模型,分别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经济资本的计量;然后,将三大风险的经济资本相加减去重叠部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量相关数据难以收集,所以经济资本的计量一般采用内部系数法。由经济资本的内涵分析可得,风险损失=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异常损失。预期损失是指平均损失值,非预期损失是指在一定的置信区间内,最大损失值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所以经济资本在数量上等于一定置信区间内最大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差额。在实践中,一定置信区间内的最大损失约等于监管资本,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有强大的股东支持,并且经营业务较为保守,发生异常损失的可能性小,置信区间较大;二是由于在发生异常损失时,我国商业银行会接受监管机构的盘查。据上所述,商业银行经济资本总量=监管资本-各业务部门的资产减值损失。

(2)配置经济资本的计算过程。系数法是由预期损失分配法、损失变化法和风险敞口分配法综合的。通常,我国商业银行在确定经济资本的总量之后,根据系数法来配置各业务经济资本。本章实证分析中选择预期损失法进行经济资本的配置,其中公式如下:ECi=(RC-EL)。其中,RC表示监管资本,ECi、ELi分别表示交易对手i的经济资本、资产减值损失。

(3)经济增加值的计算过程。根据经济增加值的指标可知,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经济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可以从商业银行的年报中获得,经济资本成本=各业务单位的经济资本额×股东回报率。根据资产定价模型可以得知(见表1和表2),股东回报率=无风险收益率+β×市场组合的风险溢价,本文在实证分析中选择2009年平均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为2.52%;选取目标银行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每月股票的持有期收益的加权风险因子取其平均值,即为β值;市场组合的风险溢价为4%(郑鸣,2007)。

(4)RAROC测算结果分析。根据Stoughton、Zechner在2004年提出的关于RAROC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RAROC与经济资本的乘积在数值上与EVA近似相等,即EVA=RAROC×EC。第一,中国建设RAROC计算结果分析。由(表3)可以看出,首先,中国建设银行资金业务的RAROC值显著高于公司银行业务和个人银行业务。这是因为2009年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该行的资金业务收支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资金业务部门的利润总额同比下降3.85%;同时由于市场利率下降,资金业务的利息净收入同比下降45.36%,冲抵了资金类收入的增长和减值损失的下降,导致本年度资金业务利润增长缓慢。随着市场逐步回暖和投资组合的调整,资金业务投资减值损失支出大幅下降92.74%。其次,个人银行业务的RAROC值略大于公司银行业务,说明个人银行业务风险较小且有良好成长前景,但是现实中,中国建设银行仍然以公司银行业务为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重视对个人银行业务的配置经济资本。第二,中国银行RAROC计算结果分析。由(表4)可以看出,首先,中国银行资金业务的经济增加值为正,但资产减值损失也为正值。这主要是因为:受2009年外币债券价格回升等因素的影响,配置的经济资本在数值上成为负值,计算结果RAROC也成为负值。其次,中国银行个人银行业务的RAROC值较大,所以商业银行应给予个人银行业务较多的经济资本配置,给予更多的重视。总体比较,中国银行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与资金业务之间RAROC值相差较大,说明该银行虽然开展了多种业务,但是经济资本并没有在各项业务之间得到合理的配置。第三,招商银行RAROC计算结果分析。由(表5)可以看出,首先,招商银行的资金业务的经济增加值为正值,资产减值损失为正值,这主要是因为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该银行对外投资大幅贬值,另外受2009年外币债券价格回升等因素的影响,配置的经济资本在数值上为负值,计算结果RAROC值也为负。其次,该银行个人银行业务的收益还没有从金融危机中恢复,所以造成经济增加值为负,计算结果RAROC也为负值。总体来看三项主要业务的RAROC值差别较大,表明招商银行也没有合理配置这些业务的经济资本。第四,北京银行RAROC计算结果分析。由(表6)可以看出,首先,北京银行的资金业务的经济增加值为正值,资产减值损失为正值,这主要是因为在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北京银行采取流动性管理以合理配置资金,加大了资金业务的配置力度,提升了整体资产收益率,上一年度资产减值损失有部分回转。所以配置的经济资本在数值上为负值,计算结果RAROC也为负值。其次,总体来看三项主要业务的RAROC值差别也比较大,北京银行应该更加合理的调整业务结构以此来配置经济资本。样本银行的RAROC波动比较结果如(表7)所示。

四、结论

上述各个样本银行RAROC标准差都较大,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上经济资本配置效率普遍较低。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还处于重盈利轻效率的阶段,如果长此以往,经济资本配置的低效率将会影响到银行业整体的盈利水平。从业务来看,所选取的三项业务各自的RAROC值来看,作为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代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其个人银行业务的RAROC值较高,而对个人银行业务的经济资本投入却比公司业务的经济资本投入低,这说明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股份制银行不重视个人银行业务的情况仍未改变,由于历史和体制的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一贯比较重视公司银行业务,但实际上,根据本文分析,个人银行业务更具有良好的成长前景,因而商业银行有必要在今后的资本配置中加大对个人银行业务的投入。从银行来看,比较所选取的四个样本银行RAROC波动,可以看出,招商银行的盈利能力最强(ROE最大),但是经济资本配置效率却排在第三位;而中国银行的经济资本配置效率最高(RAROC波动标准差较小),但其盈利能力却落后于招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位列第三。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经济资本配置效率并不具有一致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配置效率普遍较差,这是因为这些商业银行引入经济资本的时间相对较晚并且不完善,因而使经济资本配置也受到了影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为了形成各自的竞争优势,都会对某些业务有所偏重和依赖,所以在配置经济资本时各银行并不完全以RAROC为标准,导致了经济资本配置效率的普遍低下。鉴于此种现状,商业银行应该重视经济资本配置问题,应该对各种业务给予适当的资本分配,达到整体上的资本配置最优化,从而使得商业银行能够保持良好而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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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enault,M. Coherent allocation of risk capital.Journal of Risk,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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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人银行业务 个性化服务 中外比较 监管

一、私人银行业务概述

(一)私人银行定义

目前,私人银行业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Wikipedia 百科全书中,私人银行一方面指银行向高端客户提供的服务,另一方面指向上述客户提供支票、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机构。本文认为,“私人银行”是高端的一种理财方式,是专门针对富裕人士进行的一种私密性极强的服务。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主要为中产阶层以上人士提供专业服务和贵宾理财,通过提供财富管理、维护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与理财产品,以满足个性化需求。

(二)私人银行特点

1.服务对象:高净资产客户

私人银行业务的门槛很高,银行一般依据可投资资产的多少将客户分为四个类别:富有个人(10万-50万美元)、高净值个人(50万-500万美元)、非常高净值个人(500万-5000万美元)、超高净值个人(5000万美元以上),从表1可以得出,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是高净资产客户,一般为拥有1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个人或家庭。

2.服务方式:单独定制

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群对产品的要求差异性很大,这就要求银行针对每个客户不同的投资目的、风险偏好和金额大小等等设计出最适合客户的金融方案。

3.服务内容:综合化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包括理财规划、现金管理或资本账户服务、投资账户服务和信贷服务等等。同时,它不仅只向客户本身服务,还包括客户所拥有的公司银行业务,如果客户是自然人,通常还要延续到客户生命周期之外进行遗产管理服务。

二、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起步不过短短几年,但发展迅速,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我国富豪人数和平均资产拥有量逐年稳步增加,成为全球富豪人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是亚太地区除日本之外富裕人士的第二大集中地,根据福布斯中文版与中国建设银行的2010年《中国私人财富白皮书》的数据我们可知,2010年,中国内地千万富豪人数达到38.3万人,其中超过2万人为亿万富豪,。而我国又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际,国民习惯性的累计财富,投资意识相对于国外而言比较差,这就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另外考虑到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为了填补我国私人银行布局空白,国家政策的主导性强烈,私人银行能更好地依靠国家政策迅速发展。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还存在许多发展难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1.产品单一、创新严重不足

目前国内银行推出的私人银行理财品种比较单一,投资组合和解决方案简单,同质化现象严重。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为客户提供多元花的金融产品,特别是替资品和机构性产品。

2.缺乏专业人才

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应该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与经验,国外银行一般都要求私人银行经理在40岁以上,要有一定的阅历。而在中国,因为私人银行业务刚刚起步,人才十分紧缺,许多银行就通过内部选拔一批年轻的职员培训上岗,有很多都没有专业的资格证书,大多都是对公业务或储蓄业务的转岗人员,没有专业的知识结构和技能。

3.体制上的劣势

外资银行是市场化运作,业务操作几乎很少有来自非市场方面的强烈干扰,完全以利润为其经营目标,不承担政策性信贷业务,有充分的经营自;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规模、投向、结构以及时限控制等方面都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或存在阻力,从而使其竞争能力大受影响。

4.监管政策空白

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管制对私银行业务。

三、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相关建议

(一)丰富业务品种,加强产品创新

客户关系、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的融合是创造一个好的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通过定制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才能更好的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银行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根据潮流推出新的理财产品,进行产品创新时,要改进已有的业务品种,完善产品功能,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在外资银行,私人银行的财务顾问大多都具有10年以上的专业经验,学历也十分出众,而国内目前私人银行业务是全新的领域,不仅缺乏相应的人才,而且很多从业人员也缺乏经验。所以,现在如何迅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私人银行业务经理队伍是银行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合作,减少分业经营障碍

为了能够提供客户更多的个性化的产品,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的合作来补充自己的产品线,弥补银行业在证券、期货等产品和服务的不足,去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在产品的合作上,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资本市场多年的投资经验,与各公司合作提供客户更好的多样化的理财产品,设计多样的套期保值计划等。在人员合作方面,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可以通过交叉培训的方式丰富私人隐含给客户经理的证券、期货、基金等知识,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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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发展现状;策略;瓶颈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6-0033-02

一、绪论

私人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专业技术、专业设备、专业人员,为富有者及其他需要此业务者提供的信用及投资管理服务。它主要向那些被认为有较高净值的个人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但不包括由零售银行提供的服务。

二、我国私人银行的发展瓶颈

尽管私人银行业务在中国已经起步,但国内所开展的私人银行业务整体还比较初级,缺乏实质内容,业务概念狭窄、品种匮乏、无法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以及理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首先,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品种单调、规模有限、结构不合理。提供交易和保值的产品多,提供增值的产品少,特别是缺乏资产管理的含义。

其次,专业化人才缺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招商银行为例,其对客户经理的上岗要求是:大学毕业,有三年从业经验,再通过保险、基金、证券等相关专业考试。对于私人银行业务而言,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

第三,营销体系不健全,售后服务不到位。目前仍有商业银行对营销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部门,没有配备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员和完备的营销网络来进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

第四,客户对私人银行业务认识还比较模糊。一是对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不高。在西方,全权委托理财是盈利最大、成本最低的服务项目,因此往往被作为推销的重点和客户服务的目标。但在中国,金融机构的专业理财水平和信誉还没有达到令客户全权委托的程度;二是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不强。

第五,体制制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根据国内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使得国内商业银行无法开展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别的综合业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有限的变通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就难以真正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

最后,我国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有待完善。例如,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也没有全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整个金融系统又缺乏一套合理的个人信用衡量监督制度。

三、我国私人银行发展策略

相比欧洲发展了数百年的私人银行服务,对于中国金融市场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由于私人银行服务基准较高、层次较高,加快发展私人银行服务,不仅需要商业银行自身的不断探索和努力,还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大力扶持。

1.银行层面

首先,要进行观念更新。完善商业银行的理财理念,树立“大金融”的发展观,打破产品界限,提升客户价值,整合组织资源。

其次,产品的研发。私人银行服务提供的是整体解决方案,多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则是构成解决方案的重要内容。

然后,要进行市场定位。根据我国私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实际情况,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

另外,要进行体制改革。根据国际先进的特别是瑞士私人银行的实践经验,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需要构建以业务线为主导的扁平化的纵向组织管理体系。

最后,要进行人才培养。

2.政府层面

第一,大力推进混业经营,鼓励扶持金融创新。

第二,降低银行准入门槛,建立中小金融机构。

第三,积极实施风险监管,健全法律惩戒体系。

第四,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3.社会层面

私人银行服务的核心是财富管理,对象是那些拥有高净值资产的个人客户,他们接受私人银行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发展私人银行服务,归根到底来自于个人客户的投资意识。因此,个人客户树立投资新理念,对私人银行服务的发展尤为重要。一方面,要树立财富惟有在运动中才能实现保值和增值的理念。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私人银行业务更是中外资银行必争之地,私人银行也是未来银行业务中的重要利润增长点。在首家私人银行进入之后,我国私人银行的业务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并不讳言差距,而且是很大的差距。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本土市场与文化,同时借鉴国外私人银行的先进理念、技术与产品,真正打造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私人银行发展模式!

[1]周明.透析中国零售银行业务之六大现象[J].中国信用卡,2004,(1).

[2]尹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05,(5).

[3]谢国梁.从瑞士经验看香港地区私人银行业的发展前景[J].国际金融研究,2004,(4).

[4]韦星.对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几点思考[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6).

[5]梁兴远.浅析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问题[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5,(4).

[6]陈建辉,孙焕民.走进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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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超市,业务管理

 

1、引言

在发达国家金融超市已十分常见,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散布在街头的金融网点就是人民办理所有的常规金融业务的场所,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当国外的消费者进入多功能的“金融超市”后,就如同进入一个超级商场。从信用卡、外汇、汽车、房屋贷款到保险、债券甚至纳税等各种金融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在我国,金融超市则刚刚起步,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措施去完善,在实践中慢慢发展壮大。

2、在我国完善金融超市的必要性

2.1对外开放、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以来,国际金融一体化使金融业竞争加剧,各国金融机构纷纷调整战略,国际银行业掀起了并购浪潮,各种形式的兼并和联合已不再局限于垂直的并购,而是更加强调业务上的优势互补。而且,中国已加入WTO,外资银行已经开始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这些外资银行凭借强大的资本实力,运用先进的经营手段,通过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与中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因此,面对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国内商业银行非常有必要加强自身的改革,尽快熟悉国际银行业的经营规则,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刚起步的金融超市,增强其综合竞争力,以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2.2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的需要

银行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的财富都不断增加,金融需求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积累了较为可观的闲散资金,这些闲散资金与生计需求无关,而是具有强烈的逐利特征。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有资产重组、投资、兼并、扩张等要求;作为个人,有外汇买卖、临时透支、贷款融资、股票买卖和综合理财等需求,资金增值需求已成为金融需求的主流。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国内商业银行应尽快完善金融超市,以多元化的经营结构,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快捷、方便的超市式服务。除银行业传统业务外,金融超市可为客户提供项目融资、顾问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这种多元化的服务带来的收益跟传统业务是完全不一样的,它具有一种潜在性,可以大大拓展金融企业的赢利空间论文提纲格式。此外,综合业务的开展,可实现规模效益,同时还能综合经营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是一种银行自身的需求。

3、目前我国金融超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业务种类单一,经营范围狭窄

目前金融超市开办的业务品种很多,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可操作的种类较少。如按农行现行规定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必须要有装修公司协议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居民装修房屋绝大多数人都不找装修公司,而是通过熟人介绍的个体户,双方多是口头协议。又比如大额耐用品贷款要由农行先与商家签订协议,并且该商家要在农行开户,手续非常烦琐,常常使客户和商家望而却步,在很大程度上给金融超市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目前除了以个人存取款为主的负债业务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外,大多数金融超市业务没有开展起来,而最能体现个性化服务特征的个人理财,投资咨询业务更是由于种种原因开办得不好。目前各金融超市大多未开办代保管和银证通等业务,部分金融超市没有对除储蓄外的业务实行开放式经营,而是与普通营业网点一样封闭式办理全部业务,有的甚至还没有引入保险,律师等中介机构和经销商合作伙伴进行现场办公,无法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经营没有凸显出金融超市应有的特色。

3.2服务不便捷,信用仍是“瓶颈”,以致于金融超市受到冷落

根据调查商业银行,江西农业银行金融超市在刚开业的时候,红火了几天便冷清了下来,而红火也是因为前来咨询的人很多。人们喜欢超市是因为这里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但是很多消费者反映金融超市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便利。比如金融超市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它所提供的住房开发商以及住房户型都很少,没有选择余地,买房时还是要自己联系和选择住房,这样金融超市就没有尽可能地为用户提供便利。金融超市还没有突破传统消费信贷的“瓶颈”——信用问题。比如金融超市发放一笔消费贷款一般需要5天,但有3天以上的时间是用在对贷款人还贷能力的调查上,信用问题影响了金融超市的方便快捷,加之金融超市网点也比较少,这些都导致金融超市受到冷落。

3.3内部管理不到位

现在所用的硬件都不具备自动统计功能,大多数金融超市仅仅依靠会计生成的《催收通知书》进行被动催收,对不良贷款未能做到“按户统计,建立档案,定期分析”,不能及时、连续、动态、系统地反映不良贷款的期数和金额,而且也没有根据金融超市这一相对独特的经营模式建立相关的监管细则,仅从业务上根据产品规章来硬性控制,这存在一个管理间接化的问题,使得金融超市如同临时性组织一般松散,不利于进一步的规范发展。

4、完善我国金融超市的措施

4.1加强宣传与营销, 提高社会知名度

在宣传金融超市时,不仅要从力度方面考虑,还要从广度方面考虑。首先要加大对宣传费用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运用强大的广告优势,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争取更多消费者的关注。其次是在宣传方式上,除了传统的广告、报纸、报刊等舆论以及非舆论宣传外商业银行,还要尽可能利用一切行之有效、形式各异的其他合法宣传方式,让消费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充分了解到金融超市的实用商品、特色商品和最新商品。最后,还要重视宣传的效果,它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因为只有对效果进行分析,才可以作出判断,对已宣传的和未宣传的商品进行定位,使宣传有针对性、目的性,让广大的消费者通过宣传认识和了解金融超市,提高社会知名度。

4.2加快发展中间业务

务金融超市可以以代收代付业务功能和产品为依托,充分发挥其网点、网络的整体优势,延伸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比如可以在发展传统的和代保管业务的基础上,开办证券、股票资金帐户资金自动划转的服务。还可以开设电话银行、自助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等业务,为个人提供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保管箱等业务,同时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努力提高市场分额。另外,随着人民认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个人理财的重要性,理财业务将会有很多的潜在消费者。金融超市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爱好等情况,为客户分析和规划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状况,推出个性化较强的理财方案和理财建议。还可以为个人优质客户提供整体服务和附加服务。这些都是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的业务,人们对它的兴趣较大,如果可以满足不同人的金融需求,金融超市必将给人们留下很好的印象,其他的业务就会跟着被带动起来。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在开办这些中间业务的时候要尽量减少业务办理环节,让客户真正感到方便论文提纲格式。

4.3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构建金融超市的技术基础

金融超市是以现代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如何加快技术创新,将先进的电子网络技术应用到银行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得出,商业银行应着重从两方面进行技术创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系统是建立在帐户管理基础上的,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通常是分割成不同的业务系统,分别记录客户的帐户,无法作到对照检索,银行根本不能掌握一个客户的全貌,比如有多少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等,不能有效了解客户的金融需求。这样的业务技术系统,当然无法适应金融超市式的经营。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加紧银行技术应用系统的创新改造,尽快引入数据库系统软件和数据挖掘工具,把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资料储存、组合、汇集到一个数据库中,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汇总分析客户的资金运用规律,追踪和稳定具有获利潜力的黄金客户群。只有当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贷款、收入、用款趋向等商业银行,即对客户财务状况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为客户提供最佳融资渠道和投资建议,提供深层次的综合金融服务,真正建立起金融超市。

4.4完善监管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

金融超市提供的是以债券、信托资金、资产管理、信贷咨询、投资组合、理财等服务功能为主体的个人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创新速度最快、业务更新最频繁的领域,这就为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想金融超市快速有序地发展,就必须合理、有效地进行监管。

应从监管人员入手,组成一批业务技术熟练,精通先进科学知识,适应金融信息化、电子化发展的全能型队伍;在监管方法上,应把银行的外部监管与自身的内部监管相结合,学习吸收外资金融超市在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创新监管方法,加强内部控制,避免违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构建金融超市、进行综合经营,面临着严格的法律限制,为了改变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小,经营品种单一的局面,使我国商业银行能与外国金融机构保持平等的竞争地位,应逐步取消现行的利率管制,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放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打破业务分工,推行业务交叉与竞争商业银行,强化商业银行的综合性功能,使国内商业银行在真正的市场环境中磨练,拓展业务经营空间,提高竞争力。最后,在监管机制上,应改变现有的多头垂直监管为横向监管模式,加强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在监管过程中,相互磋商,相互索取金融检查与调查材料及各自拥有的资料统计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实现信息的充分交流,必要的时侯,还可以在金融检查时,实行一定的人员交叉,提高综合监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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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又称为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作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论文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根据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不同理解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的银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在互联网上拥有网页的银行;第二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分支型网络银行,即指在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独立的分支部门作为网络银行或者设立分行性质的网络银行;第三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设在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所有业务都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金融机构,故又被称为虚拟银行。一般意义上的网络银行都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通讯技术;二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三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由于网络银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务范围广、信息来源大等特点,自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于1995年在美国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在短短几年内几乎席卷了全球的每个角落,对传统银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致比尔盖茨断言,传统银行犹如庞大的恐龙将会在下一世纪灭绝。根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网上的银行业务。在欧洲,网络银行的份额也在急剧扩大,据统计,到2000年2月欧洲已有网络银行122家,网络银行的渗透力不断增强,已有1/3金额约为1580亿欧元的储蓄通过互联网来进行。[1]我国自深圳招商银行于1997年2月首家推出网上业务后,其他商业银行纷纷效仿。目前,中国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多家。随着网络银行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市场准人阅题、税收征管问题等,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不仅会妨碍网络银行的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社会整体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普遍对电子商务业务缺乏必要的规定,在网络经济面前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是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

尽管网络银行在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上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征有所突破,但从独立性、组织性、营利性等方面看,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仍是其主要业务,因而网络银行的设立、变更及经营仍然要遵循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需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金;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是网络银行以电子货币取代现金,通过信息网络完成银行业务,因此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要求与传统商业银行有所区别,甚至更高。我国虽然不存在纯网络银行(即虚拟银行),但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颁布了《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严格的市场准人监管法律制度能够保证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具有为客户提供足够安全服务的能力,而过于严格则可能导致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主体不够宽泛,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在网络银行的开业登记监管方面,我国实行的是标准制;在业务范围的监管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不完全的混业制,网络银行除了可以从事银行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与保险、证券等直接相关的业务,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它会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使得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可能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影响业务的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2]笔者认为对于本国传统银行在网络上开展传统银行业务而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即可。实际上,大部分国家对分支型网络银行的设立,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册或审批。目前,我国允许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仅限于银行,但随着网络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非银行机构对网络银行业务的介入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故我国对网络银行业的主体应予以放开,允许其他非银行主体进入网络银行业务领域。

三、网上贷款有关法律问题

网上贷款交易速度很快,可以24小时提供跨国界服务。络银行在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的同时,也使银行业务变得更加不安全了。电子扒手、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为了防范风险的需要,目前网络贷款仅限于小额贷款,而且贷款期限一般比较短,虽然我国大陆现在还没有银行提供网上贷款业务,但是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银行完全有可能推出相应的服务,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必须事先有充分的估计:第一,网上贷款的性质及条件。我国法律对贷款的要求比较高,如商业银行法第37条要求贷款合同是书面合同,第35条要求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通则第35条要求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等。网上贷款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第二,网上贷款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是网上手续完成之后合同生效还是到银行去认证交易后生效?相应地,若纯粹在网上完成贷款手续,则异地贷款合同成立地的地点又如何确定?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借款人需要借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那么受理申请的机器或计算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界定清楚。第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0-23条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颁发、财务制度等规定,但在网络银行,根本不存在什么分支机构,事实上它却又无所不在,则这部分内容是否会因无法适用而需要作出修正?

网上贷款业务涉及到核实客户资信和贷款资金拨付两个问题。在核实客户资信方面首先应建立客户确认机制,只有在信用、收入、经济活动等方面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成为网络银行贷款业务合格的客户;其次,健全合同约束机制,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一系列合同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网络银行贷款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明确;最后证据应妥善保存,银行在网上贷款业务中应努力保全相关证据材料,以翅使银行在网络银行纠纷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3]网上贷款资金拨付表面上看起来只有银行和客户两个当事人,其实涉及到的当事人很多,除了顾客本人、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计算机制造商、软件开发商、资金拨付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等众多的相关人都可能受到牵连。因此,当出现某种故障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资金拨付时法律责任很难确定。[4]可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为网络银行设立严格的责任制,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给客户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银行自己也受到损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因为客户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否则也应自己承担责任。而对第三人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予以限制。

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签名是技术进步的产物,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所传输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但是电子签名的合法化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这是网络银行业务的前提与基础。当客户与银行发生纠纷,电子签名能否确认他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使其起到证据作用。这就要求有关机构通过立法尽快解决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使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现的合同具有实质上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易于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如果因此而产生过多的纠纷难以解决,就必然会制约网络银行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成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该合同书很明显指的是传统的书面合同并不涉及电子合同。[5]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是《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在这里《合同法》并没有解决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而是将其抛给了当事人双方自己处理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也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由于当事方在现实中客户与银行的财力、技术水平、经验等方面并不是一样的,客户与银行很难通过协商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所以,《合同法》在这一方面不能适应网络银行的发展了。为了解决此问题,199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工商银行、建没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同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国家金融认证中心(CFCA)CF—CA目前已成为国内网上银行认证中独立性、中立性、公证性和权威性最强的认证机构。笔者认为通过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是非常必要的,这是网络银行业务合法存在及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规制可能的金融风险的必要一环。随着网络银行业的发展,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旨在建立一完整的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证体系,使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得班法律上的承认。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费城签署法案,宣布从即日起在线电子签名具有同纸笔鉴名同样的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法会于2001年7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对外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已迫在眉捷。但对于电子签名的解释不能过窄,也不能过泛,就目前而言,应将其限于交易双方约定的口令、密码及个人证明码为宜。

五、网络银行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

网络银行业的迅速发展,为各国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开拓了一个潜在的广阔的税源空间,但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开展银行业务,使税法中的纳税主体、对象、纳税环节及涉外税法中的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都陷入了困境。如何对税法进行修改,如何对网络银行进行征税是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

1.对网络银行是否征税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对网络银行是否征税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主税派认为,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务活动没有根本的区别,不同的只是交易方式及媒介。若只对后者征税,而对前者免税,势必造成税收的畸轻畸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网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威胁到现有的税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制止应征税款通过网络流失。免税派认为,目前各国着眼于鼓励网络经济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都没有争取重大措施或改革现有税法来控制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由于各种技术原因,即使要对网络银行征税,也难以制订出可行的征收方案。笔者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上无法与西方国家抗衡,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西方发达国家可能通过网络使本身本国产品迅速渗透至国内,占领国内市场从而对民族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而且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必然的。

2.纳税主体的判定问题。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硕士论文纳税主体都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税务机关可以清晰地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其交易活动。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无法查证其真实身份。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调解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判定纳税主体。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必须切实掌握纳税人完整真实的信息资料,而这些主要获取的途径就是对纳税人的合同、发票、凭证、帐薄、报表等进行审查。但是在网络银行业务中,网络银行针对客户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提供一整套的网上理财方案,该方案作为有价值的信息,承载的媒体不再是有形的纸,可能是光盘或者只需从网上下载、复制。失去了合同、凭证等物质基础,传统的贴花征收印花税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此外,在电子货币、电子票据、电子划拨技术的使用下,电子记录可轻易被改变而不留痕迹,而且越来越发达的加密技术可以很好地隐匿交易信息。这使得税务征管和稽查变得更加困难。

4.涉外税收管辖权法律问题。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原则在国际税收领域的体现。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管辖权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属地原则,二是属人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境外,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税款。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因而常设机构往往是一国对其境内的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在网络环境下常设机构的判定有一定困难。根据《联合国范本》的界定,常设机构是指一家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并且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然而,网络银行业务大部分是通过服务器自动完成的。服务器虽然是开展大部分活动的场所,但不具有固定性,此时,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其次,商品服务供应地是确定流转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但在异地网上贷款中,银行、客户、服务器地址所在常常位于不同国家,此时商品服务供应地如何确定,何国拥有税收管辖权难以判断。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以居民税收管辖权来对网络银行征税,即只要是本国银行取得的收入,其居住国就有权征税;而这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网络银行业多数为发达国家主宰,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将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大量税收。所以我国在应当在立法上通过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确保税收不致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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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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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翠薇.王本英.网络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的法律问题[J].西南金融,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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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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