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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论文8篇

时间:2022-05-16 08:18:2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消防行政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消防行政论文

篇1

【关键词】证据;消防行政执法;行政诉讼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与消防部门的行政争议诉诸于法律,这就要求消防部门必须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以便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1 收集证据是消防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在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消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应负的举证责任,即应提供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对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要求履行之诉,消防行政机关也应承担举证的义务,主要是证明其不作为行为合法的证据,如当事人举办大型活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据,建设单位未按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证据等。相反,如果作为被告的消防行政机关未能适当履行或拒绝履行举证义务,人民法院则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限期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随之而来的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赔偿。可见,证据在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必须全面、认真地收集、审查、保全证据,以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不致被动。

2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及种类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

2.1 书证。即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证据,是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如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2 物证。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干粉灭火器,火灾现场遗留的开关盒及金属熔珠等。

2.3 视听材料。即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可通过上述过程的逆过程再现和回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对证人陈述的录音、对火灾现场的录像、消防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等。

2.4 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言词陈述。如火灾现场目击者作的证言。

2.5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所作的言辞陈述。如在消防行政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所做的陈述和辩解,在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案件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等。

2.6 鉴定结论。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如电业部门作出的专家鉴定,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对抽检的某种消防产品作出的检验报告。

2.7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难以当庭出示的证据所作的勘察、测量、校验记录。如对某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的测量记录,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的勘察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如在消防监督检查时,监督员当场要求某音乐厅将疏散通道的杂物清除的书面记录。

3 证据收集的方法

掌握证据收集的一般规律,学会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利于在执法过程中更加全面、客观的收集有关证据,从而保证消防监督员能够依据所调查的案件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3.1 主动及时地收集

作为从事具体执法活动的消防监督员,都知道执法过程的复杂性与严谨性,所以一旦承办的审核审批事项或处罚案件被受理、立案,即应主动、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建审人员主动对建筑工程项目特别是其中的隐蔽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在以后工程竣工时能够准确、顺利验收;火调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往往能获得大量准确、真实的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员则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取现场证据。

3.2 全面深入地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把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受理、立案开始时就要不断开展收集工作,并且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如建审人员在建筑工程项目审核或验收中不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消防设计图纸,还应要求其提供建筑工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验报告、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告等,有时还应要求提供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建筑设计变更说明等相关资料;在案件查处中除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外,还要注意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等。还有,在调查取证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区别故意和过失,既要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又要收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不得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加重处罚。

全面、细致深入的证据收集,保证了各项执法行为的准确性。

3.3 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根据各项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收集证据材料。首先,要有切合实际的计划、方案,有目的地收集证据,杜绝随意性。其次,在收集证据时,重点要针对容易混淆概念、模棱两可或敏感的环节进行材料收集,一旦发生争议,使自己能够“说得清”,立于不败之地。

3.4 用科学技术手段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注重把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之中,丰富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在日常各项执法活动中广泛利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数字测距仪、试水压力检测装置、数码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相关器材,通过这些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和直观性。如在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时,对工程现场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等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测量等,并保留测试、勘察记录,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可实地进行数码照相、摄像,将原始状态固定保存,这样有利于今后消防监督检查的开展,并且实现了证据的保全。

4 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可能会出现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问题。如证据由于火灾事故现场可能被清理而灭失,由于建筑的改建或装修而被覆盖,或由于责任人为逃避责任而被人为转移或隐藏等。为了保留证据,执法人员有权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这为执法中收集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保全的程序是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时间上的要求是“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2 收集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可见,法律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定。消防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消防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审核验收等消防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保证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3 “先取证,后处罚”是消防行政处罚的最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可见,消防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即应掌握作出该行为所需要的全部必要事实,而不能在作出裁决后或诉讼开始之后再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篇2

调查之一:口头表述。

口头表述是指用口头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以达到与人交流的目的的一种能力。我们在调查时发现,绝大部分大学生对自己的语言表述能力不是很满意,他们平常不太注意培养自己这方面的能力,有些由于专注于学习,很少与他人交往,因而语言表达能力较差,说话时容易词穷,甚至连语气都不够自信。课堂上老师提问时,很少有同学主动回答问题,即使回答,也由于紧张而无法表述清楚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那些不经常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表达能力普遍比较弱,工作中的传话、演讲、总结等环节都有可能因为表达不当而出现失误。很明显,这都是缺乏锻炼所导致的结果。

调查之二:计算机操作。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的基础应用已成为每个大学生必须掌握的技术。问卷调查表明,由于大学生经常接触电脑,他们的打字速度普遍比较快,60%的学生每分钟能打40-50个汉字,还有22%的学生每分钟能打60个汉字。对于word、excel以及ppt的操作,大学生们也并不陌生,因为平时教师课堂授课和学生的作业运用较多,所以他们都能达到一般熟练程度,不会的学生很少。尽管如此,还有很多大学生不能够熟练地运用计算机网络搜集信息,也就是说,大学生现有的水平还不能令用人单位满意,他们很希望有计算机水平较高的人才来提高工作效率。

调查之三:文字写作。

我们调查发现,28.3%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的写作能力不够好,对自己的写作能力表示不满意或者很不满意。56.7%的大学生则觉得自己的写作能力很一般,写简单句时能连贯通顺,但很多专业术语和复杂句写不出来。只有15%的大学生对自己的写作能力比较满意,能够把握文章的结构,并保证写出来的文字通达流畅。根据目前用人单位对已录用的行政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反馈来看,普遍反映文字写作能力较差,除了基本的语法错误之外,很多大学生还缺乏深厚的文字功底以及广阔的知识面。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调查之四:创新活动。创新能力是一种稀缺资源,也是大学生的短板。据调查,在学校目前组织的各类创新实践活动中,只有4.8%的大学生经常参加,其中部分学生能够发表自己的独特见解或者提出具有思考价值的问题。49.2%的大学生偶尔参加创新实践活动,他们表示对此类有关创新思维的活动不是特别上心,觉得创新能力的培养比较难,一般的创新实践活动无法提高创新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有46%的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创新实践活动。从总体上看,行政管理专业属于文科专业,学生的学习内容集中在书本上,很多大学生根本就不关注创新实践活动,这是令人忧虑的。

二、对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期望与建议

行政管理专业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专业,一般来说,研究型大学可以突出其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地方高校应在夯实基础理论的同时,要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1.学以致用,加强专业学习能力。

专业能力是CENTURY就业的核心要素,也是大学教育的主体内容。学生选择接受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某一专业领域进行深度学习,从而获得承担专业工作的学历和资格。大学期间,学生可以通过专业知识学习去培养自己在专业方面的独到见解。从雇主角度看来,学业水平和专业能力仍然是他们选择新员工的主要依据。掌握专业知识,要牢记并理解知识,而不是死记硬背;其次是提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学以致用。随着环境和技术条件的不断变化,专业能力很难以稳定状态存在,越来越表现为适应新情况、掌握新知识、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2.掌握信息技术,强化计算机运用能力。

打字是一种技能,在校大学生需要提高打字速度,虽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达到飞速击键的状态,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在击键准确的基础上,要努力提高击键的频率,训练眼、脑、手之间信号传递的速度,此外,打字时要专心,要有紧迫感和竞争意识。第二,设法提高办公软件应用的熟练程度。与行政管理专业相关的工作,基本上都会用到word、ppt等这些办公软件,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必须很熟练地运用。第三,加强电子政务学习。电子政务是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是政府行政管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要把信息化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既要精于行政管理,又要善于政务创新。

3.重视语言积累,提高文字表达能力。

无论是用口头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还是用书面文字来传递人与人之间的情感,都是一种能力。而两者又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写作水平有助于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而口头语言的积累实际上又是为写作打基础的。行政管理岗位是经常需要文字表达的,口头表达工作如口头报告、对外宣传和演讲等;书面文字处理工作如草拟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报告、总结报告、演讲稿及其它公文写作等等。从积累到运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口头表达而言,在学院的社团中,有专门培养这一方面能力的活动,参与的学生能在一定程度上锻炼自己的演讲与口才。写作能力是对自己的积累进行选择、提取、加工和改造的能力,语言积累越厚实,写作就越有基础,文章就能根深叶茂开奇葩,相反,没有积累,胸无点墨,是写不出好文字来的。

4.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社会服务能力。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学生走出校门、认识社会、投身社会的学习形式,是促使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增长才干的好机会,是净化思想、陶冶情操、树立服务意识的有效渠道。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大学生在实践中前进、在风浪中成长。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未来的发展中,绝大部分将成为服务社会的各类人才,学校要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重视校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外实践平台和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校地合作与创新,大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实战训练。大学生参加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时,可以参与行政单位的公务处理,也可以承担公共部门的实地调研,当然也可以参加其它社会服务,如“三下乡”体验农村生活、无偿献血、义工义教、帮助孤寡老人或留守儿童等活动,以此不断培养服务社会的意识,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为以后走上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5.发展个性特质,培养综合创新能力。

篇3

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论文。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

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篇4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一、“小金库”问题产生的原因

“小金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未将应列入会计账簿的各项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列入会计账簿。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非法性和违规性、广泛性和普遍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秘密性和隐蔽性、群体性和福利性、随意性和挥霍性。

根据国际著名的行为学家兼心理学家,维托·弗鲁姆的期望理论可知,设立“小金库”行为的产生,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目标价值的判断和对预计目标的期望值,即当目标的价值越高,人们对目标的期望值也会越大,返之则越小。但往往人们对于“小金库”的期望值都是很高的。

二、构建防治“小金库”问题的长效机制

1.X事业单位概况。X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海事局,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管辖,对我国水上安全和船舶污染等水上安全保障进行监督管理。其下设有8个海事分局,45个海事处,46个办事处,115个待命站点,20个基层预算单位以及职工培训中心等相关直属机构。

X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于海上相关工作。其工作的性质主要表现为效益的公益性、公务的政府性以及工作的防范性。它为从事海上事业的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根据上级直属管辖部门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X事业单位成立了“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深入海事局各个基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督导检查工作实施情况。治理工作已经初步取得了成效,但“小金库”问题依然存在。对此,X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与问题产生的原因重新构建了长效的治理“小金库”机制。

2.X事业单位资金收支情况。从X事业单位收入结构上看,其中财政拨款与政府性基金收入占其收入的70%多,其余不到30%的收入由X事业单位先收入单位账户,再由X事业单位转账给财政专户,而且这部分收入的征收项目较多,征收流程也有所不同。

从X事业单位支出结构上看,90%多的收入额由X事业单位自行支配,其支出项目大多为海上安全建设项目,投入大,项目复杂;只有不到1%的收入上缴上级单位。

如此复杂的收支情况加大了“小金库”问题发生的风险。对此,X事业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了往来资金管理管理办法和长效的监督机制。

三、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内容

1.往来资金的管理办法。根据X事业单位通过加强单位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内部审计管理以及财务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找出工作的重点,堵塞单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其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预算管理办法双重有效的管理单位内部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财务信息、内部审计制度以及签定的各种合同和工程项目的实施。

2.制定长效的监管机制。首先,X事业单位明确了监督与奖惩的目标。监督与奖惩的内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制度,以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和有效性为前提。

其次,X事业单位对监督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奖惩问题上也了详尽的评定方案,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评定小组,保证监督与奖惩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其监督与奖惩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方面,完善内控监督制度。对X事业单位下属的各个分支机构建立了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以及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等一系列权力运行的监督控制。首先,明确了企业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的项目和审批程序,对于往来资金的结算与清理也做了明确的要求;其次,强化了对工程项目和合同协议签定的内审的力度,有效的防治了资金的乱用和无益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无效合同协议的签定。

第二方面,完善制度,公开单位财政收支机制。X事业单位加大了对群众举报的核查,使职工把监督工作当成一种责任。并对下属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状况也积极的扩大了公开内容,由广大职工干部和群众共同监督。

第三方面,“小金库”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监督小组与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做了“小金库”承诺备案,并对每一个职工的权限和责任也做了具体的分配,做到照章办事、人尽其责。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请示处理意见,征得批准后再进行下一工作环节,确保了专项监督治理工作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最后,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单位职工思想认识。X事业单位将制定的相关制度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各个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将制度的精髓传达给每一位职工,使X事业单位每一位职工从思想上认清“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使每一位职工从主观意识上抵制“小金库”。

以上X事业单位对治理“小金库”问题制定的长效机制,会随着X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做出适时的调整,以深化单位职工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及时堵塞旧机制的漏洞。

四、总结

“小金库”问题的出现,即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又引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只有还从思想上转变人们意识,降低人们对“小金库”的期望值,才能真正的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再次出现。

参考文献:

篇5

内容简介:保险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行业,消防与保险都是以危险为存在前提的,由于没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改善极为缓慢。为缓解这一矛盾,本文提出征收消防税、开发新险种、真正行使防灾防损职能,扶植发展火灾保险公估人和相互联动等五个方面的设想,希望通过这些途径来实现保险推动消防工作发展。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版权所有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版权所有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马永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篇6

【关键字】小产权房,政府失败,形成原因

2012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言人首次表示将于2012年开始试点清理小产权房,这说明政府终于开始要对这个老大难问题动手了。按照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在小产权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一种“政府失败”的表现。其中包括小产权房形成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政策失效,政府寻租及腐败、政府工作机构效率低下等。本文主要运用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政府失败”的角度来讨论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布坎南认为,如同市场本身是有缺陷的,市场会失灵一样,政府的行为同样有其局限性,政府同样会失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解决不了的事情,政府也不一定就能够解决好,而且还有可能在政府的干预下给市场带来更大的损失和灾难。

(一)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导致小产权房泛滥

小产权房的形成说到底应该还是市场的失灵,也就是说从市场自身的角度无法解决小产权房的进一步发展。市场机制在解决问题的时候通常不会考虑到这种方法是不是符合国情,是不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像布坎南提出的政府失败是以经纪人的假设为前提的,市场通常都是以利益为准则的。

(1)公共物品的估价或评价很困难。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所追求的不是经济效益而是社会效益,而社会效益是很难准确来衡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提供多少公共物品是无法衡量,这可能导致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很随意。我国目前也在大规模建造保障房,廉住房和限价房,但是修多少才算是合理的,这个难以计算,这样对地方政府在提供保障房这样的公共物品的数量难以监督。

(2)政府垄断了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竞争机制。提供公共物品始终是政府的事情,没有其他机构可以代替,当然这也是政府不可推辞的职责。市场竞争迫使私企设法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而政府却没有这样的竞争机制,使得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对成本的控制是比较随意的。我国保障房的建设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到最后保障房的建设已经不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而成了个别官员从中谋取利益的机会,保障房建设的成本控制自然难以实现。

(3)政府机构及官员缺乏最求利润的动机。私企有最求最大利润的动机,而政府没有。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把利润占为己有,没有最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我国在保障房建设中,地方政府的目标不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以此来增加一些官员的升迁机会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提供的保障房等公共产品往往也不是最低成本的和合理数量的。

(4)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有无限的财力物力去提供公共物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尽管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国家的经济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的力量还是有限的,不可能为社会的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而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不仅能有效地利用资源还能为政府减轻负担。我国的小产权房的建设虽然是不合法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起到了平抑房价,减轻政府负担的作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去建设保障房的前提下小产权房的建设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怎样合理使用和引导社会力量是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机构的内部性与政府扩张是小产权房泛滥的重要原因。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的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这种现象被称为内在效应或内部性。如同外部性被看成是市场缺陷及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样,内部性或内在效应被认为是政府失败的一个基本原因。我国是的税收分配制度是分税制,分配比例是3:7。意思就是说我国的税收分配是中央政府拿70%,地方政府拿30%。地方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很多,而收入却很少,这就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要从其他渠道获得收入来完成自己的社会管理任务。小产权房正好就提供了这样一个渠道,使村镇一级地方政府能够获得大量收入,当然地方政府会支持甚至亲自产于小产权房的建设。

从小产权房的概念来看,小产权房是有乡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自己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商品房或则联合开发商而修建的房屋。小产权房不用缴纳任何土地出让金或税金,由乡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发产权证,所得利益平均分配。也就是说,小产权房的产权是由乡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认可的。这样农民跟地方政府都能获得大量利益,乡政府可以获得大量资金来进行其他方面的社会建设。

(三)寻租及腐使得小产权房的建设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寻租及腐败是“政府失败”的又一基本类型。由于寻租的前提是要进行干预,掌握权利,所以寻租是政府干预的副产品。当政府干预市场时,就会经常形成集中的经济利益和扩散的经济费用,政府干预带来了以“租金”形式出现的经济利益。作为小产权房的重要解决手段,保障房,廉住房,限价房的建设是权力寻租的重要对象。

(四)公共政策失效导致大量占用耕地修建小产权房,使耕地丧失严重,同时为小产权房建设提供便利。公共产品的特殊属性决定地方政府应该肩负提供公共产品的使命,基于保护耕地的责任,政府决策应从保护耕地的公共目标出发。而政府也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在公共决策中政府并不总是按照公共利益进行选择,公共决策往往是各种特殊利益集团的勾结的过程。地方政府具有其自身的利益目标,而政府的利益目标与社会的利益目标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政府在面对自身的利益是肯定会更加关注对自身利益有关的事情,加之收到传统政绩观的影响,经济指标支配了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而忽视了整个社会的福利目标,正式这种公共决策的偏差导致耕地保护种的政府失败。

参考文献:

[1]美 詹姆斯.M.布坎南. 自由、市场和国家[ M] . 北京: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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