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0:18:4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以创新环境监管方式为抓手,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村(社区)各负其责、辖区居民(村民)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安全隐患,提升我办生态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办事处,村(社区)为责任主体,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职责,构建“任务明确、责任具体、考核公平、奖惩公平”的环境监管网格,确保全办环境监管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网格划分
以办事处为单元,划分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及包村、包社区领导为环境监管网格的主要责任人,各村、社区主任为本村、社区环境监管网格的直接责任人。全办共划分网格36个,二级网格下划分三级网格。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网格内部要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对上述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2、建立责任制。网格﹝街道与村(社区)﹞之间要逐级签订责任状,按照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移交移送制度,形成环境监管合力。
3、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全办统一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健全环境监管“一企一档”数据库,实现全办环境保护的动态管理;加快推进辖区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控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化网格监管。
(三)网格职责
一是制定辖区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包村人员的环境监管责任;二是组织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河道沟道、焚烧秸秆(垃圾)等进行巡查监督,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三是按要求上报辖区环境违法信息,并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做好查处工作;四是完成上级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
村(社区)主任环境监管职责:一是向辖区村(居)民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二是收集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三是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理处置工作;四是做好辖区秸秆(垃圾)禁烧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管理处置工作;五是完成上级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四)网格运行
1、日常巡查。网格责任人要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违法排污、违规建设、非法开采、滥伐滥砍、焚烧秸秆(垃圾)、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和处理,不具备处理能力的要迅速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2、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及其各有关单位对巡查发现、下级网格报告和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要迅速组织查处;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管辖的,要组织多个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调查;对不属于本级或本单位管辖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按规定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信息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对下级网格报告和群众举报环境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答复举报人。
4、评价考核。每半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考评结果要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利用黑板报、条幅、宣传页、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
对失职渎职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元月10日前)。办事处制定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合理划分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做到职责到单位、责任到个人。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元月31日前)。各村(社区)根据实施方案,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督查考核阶段(2016年2月)。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网格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办事处组织对各村(社区)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考核情况将进行全办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全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包社区领导为成员的乡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办网格化环境监管的检查指导、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顺利进行、任务全面落实。
【关键词】环境决策;公民参与;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15-01
一、环境决策中的公民参权与特征
1.弱势的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缺位。任何一项行政决策都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在社会分层、利益分化的转型时期,政府所做的决定难以平等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可能存在难以抑制的自利偏好,不可能自动代表公共利益,决策者难以忠实地按照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决策,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过程,表达利益诉求,就有可能减少决策结果引发的矛盾冲突。
2.舆论压力有效影响了政府的行政决策。信息的者不再掌握在政府和媒体的手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主体。在这种信息传递快、选择度高、自由性强的领域,成千上万谴责声音的响起给政府带来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在部分市民自发举行散布活动后,政府对舆论的回应开始变得积极,甚至主动暂停项目建设。公共舆论作为“民意”公开表达,是当代政府行政决策的一个重要价值参考系和评判标准,因而,行政决策必须尊重和体现公众舆论所表达的社情民意。
3.公民参与的低组织化状态影响了参与有效性。在与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公民的力量不是取决于人数,而是取决于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尽管公民个体参与行政决策实现了公共领域的对话,使利益得以表达,但个体公民在与政府的利益博弈中,缺乏平衡的对话和互动能力,这种力量对比的巨大差异使个体的参与对政治体制的影响力十分有限。因此,个人只有在成为团体成员并为团体利益进行活动时才能够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二、环境中透视出的公众参与状况
1.法律上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的效力。《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没有对公众的参与权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2.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不健全。我国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网上公示、张贴公告公示、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只有少数项目召开听证会。即使是听证会或座谈会,与会人员的人数会受到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公众都有发言的权利。公众参与座谈会或听证会大多数是被动的,而且大多是末端参与,使公众自身权益受到很大的影响,最后意见是否被采纳决定于决策者,座谈会、听证会最后往往流于形式。
3.公众参与权缺乏救济的规定。目前法律对违反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公众参与方案如何为行政机关所接受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致使目前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实际效果较差,公众的正当权益难以维护。由于缺乏解决争议的救济程序,公众没有有效手段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很容易使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实践中也很少有行政决策因违反听证程序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司法审查或其他方面监督的情况。
三、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实现办法
1.政府提升环保意识。倒逼地方政府在想问题、做决策时,必须把环境因素置于优先考量的突出地位。这既是政府恪守环保基本国策的意志体现,更是惠及子孙、泽被后代的民生所系。其一,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政府不能再如过去那样盲目引进外资,必须基于以实现绿色GDP增长的考量,对投资项目进行环保方面的筛选与甄别,对可能引发环境问题的项目勇于说“不”;其二,对污染问题不能再熟视无睹。必须改变“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治污思维,逐步增强减排治污的内动力,树立对区域污染“零容忍”和环保“一票否决”的自觉性;其三,摒弃地方保护的旧有观念,全力支持各级环保部门履职有为。
关键词:环境犯罪;“两法衔接”;主要原因;基本举措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多措并举保障绿色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走循环发展之路。但是在司法领域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律体系,成为重要的研究和讨论对象。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设困境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制度建设上取得了重要成果,例如新版《环境保护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顺利出台,都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打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所办理案件涉嫌犯罪时,应当立即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这其中就需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密切衔接和配合。但是由于“两法衔接”围绕的多属于经济案件,所以在处理环境犯罪案件时容易出现衔接不紧密或者脱节的问题。基于此,如环境犯罪追诉难的问题就会比较明显。而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不仅包括技术领域的原因,而且也包括社会领域的原因,比如环境犯罪的隐蔽性更强或者环境犯罪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更紧密等。除了技术和社会领域的因素以外还包括制度原因,也就是“两法衔接”不顺畅和不紧密。综合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取决于环境犯罪的行政属性。基于刑法理论可以得出具有行政属性的刑法种类称之为行政刑法,而行政刑法会涵盖更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的主体既可能是行政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又可能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而且行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既可能是行政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刑法规定的个人权利。从环境犯罪角度来看,其行政属性直接决定当事人危害环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是否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规定。如此一来,在处理环境犯罪案件时先介入行政执法,之后再决定是否移交给刑事司法部门。因此刑事司法案件中就有可能出现行政执法干预的情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的环境犯罪违法行为是经济利益事件问题的附属物。很多环境犯罪的违法案件由于行政化,所以就难以正式进入到刑事司法处理阶段。客观来说,我国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拥有把环境犯罪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部门的权力,但是在实际实践中就有可能会出现应当移交的不移交,最终导致“两法衔接”出现严重失衡现象[1]。
二、环境犯罪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主要原因
现阶段我国环境犯罪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是客观存在,既有经济因素又有行政司法理念因素,具体内容如下:
(一)立法衔接不足
1.立法位阶低现如今我国开展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范依据,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行政法规,第二个是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第三个是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立法位阶比较低,法律约束力不强。尽管“两法衔接”制度已经被写入十工作报告中,但该制度的最高立法位阶仅为行政法规。而且这一阶段该行政法规只是对“两法衔接”制度的总体思路进行了阐述,具体的实践性和可应用性仍然相对不足,所以在解决“两法衔接”问题和实际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足之处。其次,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仍然比较缺乏较为完善的“两法衔接”制度法律体系。在2017年多部委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中,对“两法衔接”制度的相关流程和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具备一定的实践性和可应用性。但是在关于送案和受案主体、具体程序等领域缺乏更为详细的规定。所以我国各地方就要以《办法》为依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和实施更加详细的规定。最后,环境保护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持续推动的工作,很多地方为了能够让“两法衔接”顺利开展,也颁布了许多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但大多位阶低,内容的可操作性比较低。而且即便是我国很多的省份都成功建立并运行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但缺乏健全的配套制度,所以其中的数据也无法做到跨部门的开放和共享[2]。2.配套制度不完善首先,不够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在已经围绕“两法衔接”制度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基本上是强调多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但是却对于如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案件或者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而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追究责任上容易出现问题,而且也很容易导致制度运行难以持续下去。其次,缺乏可行的激励制度。可行的激励制度是推动制度快速运转的关键因素,而一旦丧失了激励性,就会降低制度执行人员工作的主动性,进而影响“两法衔接”制度有效发挥自身功能。
(二)环保执法责任大且风险大
因为环境犯罪具备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所以这就决定了环保部门应当优先处理环境违法犯罪的行为案件。从环保部门角度来说,他们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越多,那么就证明环保部门自身在监督和预防环境犯罪工作中的效果越差。近年来中央持续加大对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的问责力度,对很多环境犯罪违法案件中的行为主体会追究刑事责任。除了这部分人之外,对所有与该案件有牵连的生态环境部门人员也会追究责任。由此可见,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担心将所处理的案件移交到刑事司法机关后,对自己产生连带责任。所以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容易受到影响。“两法衔接”的价值就不能够充分地发挥出来[3]。
(三)环境案件特殊
环境犯罪案件有很大的行政从属性,也有较为明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所以在处理环境犯罪案件时,行政机关往往拥有特殊的优势。因为环境案件具备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所以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就能够提前掌握有关环境案件的相关资料以及执法工作的信息。近年来我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建成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但是由于该系统目前只承担着流通和交换数据的载体功能,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比如关于数据录入主体、录入内容的具体标准和所录入数据的更新频率,以及关于所录入数据的使用和管理等领域。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够及时地进行解决,那么将很容易导致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只是为了落实上级部门的要求,而难以起到真正的实践效果。除此之外,环境犯罪案件有很明显的专业性特征和技术性特征,比如认定污染物、评估实际损失、确定环境犯罪案件出现的原因以及最终导致的影响等。关于上述问题就需要从专业的角度出发,科学地作出评判。除此之外,很多环境犯罪案件都是突发的,很难找到一定的规律,所以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能否获取到可靠的证据或者所获取的证据对于判定责任产生多大的影响,会直接关系到该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刑事司法部门处理的范畴。在实践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可能会利用自身所具备的技术领域优势,当处理一些环境违法犯罪事件时弱化其影响,从而削弱了检察机关监督效果。
三、环境犯罪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完善举措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两法衔接”制度的运行多依赖于各级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基于此背景未来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实践性。
(一)完善案件移送流程
1.送案主体本文建议送案主体由环保部门政策法律部门承担,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建议,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该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有关法律来落实有关行政规范,所以该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较为丰富,在分析环境犯罪案件时更加专业。第二,该部门不属于执法部门,而属于二次审核部门,所以在处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时能够站在更加客观的角度去分析。2.受案主体在环境犯罪案件的“两法衔接”制度建设中,公安机关属于受案主体。因此由环保部门所移交的环境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相关机构受理将会是较为合理的选择。除此之外,考虑到由环保部门所移交的环境犯罪案件有可能会涉及立案监督的问题,所以所抄送的案件移送书应当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3.案件移送标准我国各地环保部门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执法主体恰当,履职程序合法合规。第二,所获得的证据既要清晰又要合法,同时该证据证明了有关当事人或团体涉嫌破坏自然环境[4]。从环保部门角度来看,行政处罚对行为人主观的判定标准要低于刑事案件,从而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达到涉嫌犯罪的标准的把握能力不足。由于当前我国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所以凡是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了该行为人或行为主体涉嫌环境犯罪,那么就可以将案件移交给行政司法部门。4.案件处理期限为了能够使环境犯罪中“两法衔接”制度更加完善,就要对案件处理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进一步的细化。同时把环境犯罪违法案件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地进行处理,作为相关部门的评价和监督原则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这一领域也是未来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而且也要规定出有关环境犯罪案件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处理的惩罚措施,从而提高有关部门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执法效率。
(二)完善证据收集和转化流程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所收集的证据要进行转化,而转化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满足行政证据的具体要求。但由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有着不同的种类,所以转化方式也多种多样。因此未来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转化标准、证据转化流程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行政机关所收集到的所有证据中,言词证据主观性更强。作证主体容易受到取证主体和取证环境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最终让其所表达的意思在不同的法律阶段会有不同之处。基于此可以参照《刑检规则》中有关条款的相应规定。
(三)完善“两法衔接”保障制度
1.提前介入制度针对那些影响范围大、影响程度深、案情复杂的环境案件,检察机关认定必要时就可以提前介入,进而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方式主要是以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合会议,听取上述两部门对于环境保护案件的汇报情况的形式。但是对于一些案件是否涉嫌环境犯罪和对我国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多少等其他情况,还需要检察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努力保证提前介入的有效性和可行性。2.立案监督机制由于检察意见在监督职能中主要表现为“柔”,缺乏法定的强制执行力,所以未来在有关规定中应当明确相应救济渠道。比如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却做出了拒绝履职的行为,那么就要采取可行举措来最大限度保障检察意见的强制力,给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的权利。3.法律评价制度法律评价制度主要是针对法律时限的评价,因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第一,对效果的评价。预先设定一个目标,如果所采取的法律手段能够达成预期的法律目标,那么就是有效果的,反之就是没有效果的。但效果评价并不是完全绝对化的,应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一步进行衡量。第二,对效率的评价。在“两法衔接”制度推行过程中,法律实施效率的高低与环保部门等其他众多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与各部门的执法成本之间有着紧密联系。第三,对公平的评价。未来在推动“两法衔接”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平衡性、公平性和效率性是极为重要的,既保障各个部门在处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时要有着较强的处理力度,而且也要保障各个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具备较高的效率。第四,对法律手段本身的评价。“两法衔接”制度涉及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这几个部门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制定法律规定时,既需要考虑到“两法衔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实际要求,又要考虑到各个部门实际的运行状况。
四、总结
“两法衔接”制度建设不仅对推动我国政府依法行政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而且也符合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虽然在具体实践中,围绕环境案件的各个部门之间有效配合和顺利衔接路径并不顺利,但是我国仍然持续加大“两法衔接”制度建设力度。相信未来主要司法和执法部门只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就能够使得“两法衔接”制度在处理环境犯罪案件时能够产生强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金积,于晓云,程国明,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有关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21,38(9):57-61.
[2]王利群,曾明荣.提出新要求促进高效能执法——新《行政处罚法》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影响[J].中国应急管理,2021(8):36-37.
[3]唐刚.海警机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及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4):24-34.
一、基本情况
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镇的水库,规模较小,为小(一)型水库。此水库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功能为农业灌溉,水库处于镇东北侧,地势东高,西低。该水库远离居民区,没有分散式畜禽养殖及固体废弃物,在保护区没有庄稼种植,没有使用化肥农药现象。在二级保护区内东侧有一仙济寺,建筑面积300m2,常住一人,周边没有工业污染源和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无证矿山开采迹象,造成水土流失,其少量生活污染是水库的主要污染环境源。
二、2012年整治任务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普查,制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卫生局)
(二)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关闭。
(2)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回头看”检查,查清是否出现“反弹复建”或遗漏未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经发现,立即组织拆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
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山种果,不得营造桉树等速丰林。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
3.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其他非金属矿类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期间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全部予以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环保局、水务局等)
(三)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
1.按照《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逐步增加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指标达到29项常规监测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加大环境监测资金投入。按照国家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监测人员,配足配够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区财政配套100万元,用于环境监测站购买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急需设备。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环保局)
(四)加大监管力度
1.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2.落实考评机制。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市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日常考核要求,建立巡查、报告、处置制度,建立日常考核台账,作为年终考核和发放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五)加大应急管理力度
1.完善饮用水源水华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加强演练。
2.水库管理单位要尽快配备除藻、灭藻等物资器材,并组织的应急演练。
(六)加大供水保障力度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各自来水厂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必要时,要加密监测,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要求。
(七)其他
科学开展水库的调蓄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人员。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解析工作,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水质富营养化的严重性。要发动群众从身边做起,从生产生活做起,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的共同行动。
(三)认真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到人,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今年整治任务。
(四)切实保障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应急整治资金的投入。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正常执法活动。
关键词 环境监察 网格化 管理
近年来通过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实施网格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网格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降低了环境违法的数量,环境案件也呈现出明显下降的势头,取得了良好的环境保护效果。网格化管理确定了环境监察工作人员的责任,规范了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减少了环境污染案件的发生,有效保护了当地的生态。在网格化管理中通过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能够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快速响应,减少了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监察管理手段。
一、实施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的意义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也加强了对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对于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格化管理是根据管辖地的特征以及环境执法队伍等情况,有效地整合环境保护的执法力量,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
(一)有利于落实监管责任
在2012年的环境保护执法会议中,明确了网格化管理的环境执法机制,在具体的实施中要求建立能够全面覆盖、层层履职、责任到人的环境监察管理模式。在这种要求下,实现了谁管理、谁负责的一般原则,能够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使环境监察人员的责任更加清晰,使监管区域更加具体,从而为环境执法提供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在环境监察的责任下能够促进环境监察人员主动地改变工作作风,转变思想意识,主动深入地落实环境保护的职责,这样也真正地实现了环境执法的全覆盖,实现了环境监察无盲点。
(二)提高了环境监管工作的工作效率
通过借助网格化管理的手段,能够实现监察人员、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良好互动,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这种情况下有利于环境监察人员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监管工作,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而且依靠群众的监督也能够快速地发现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对环境违法事件快速地响应,降低环境事件的后续影响。同时通过第一时间回应群众的诉求,能够有效地保持社会稳定,提高了环境监管的效能,也提高了环境监察工作的效率,使环境破坏现象无处可遁。
(三)有利于实现环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精细性
网格化管理落实了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从而能够实现环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精细性。在网格化管理的要求下,能够将相对有限的执法资源应用到高危目标上,使环境监察工作变得更加细化。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过程中,能够总结工作中的有效经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从而实现用制度来监察环境,使环境保护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实施
为了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减少环境违法现象的影响,应当积极推进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网格作为一种空间分析方法,其管理方法早已应用到了其他领域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通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加强不同网格单元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最终实现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
(一)科学布局网格,落实监管范围
在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中,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监督中心能够依靠网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来落实环境监管的责任,指挥中心能够协调环境保护单位处理相关的环境违法问题。一般按照行政区域来作为网格规划的依据,目前常见的网格划分方式是按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设置环境监察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进行划分,针对性地增加执法力量。通过进行科学的网络布局,能够实现环境监察工作的快速响应。在具体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网格,可以根据地域的空间情况分为一级网络和二级网络,一级网格主要是从二级网络中获取吸收反馈信息,并且及时回应和处理。可以以社区作为二级网络,实现对单元网格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管,及时查清污染源,并且将调查的信息返回到一级网格。在二级网格中环境监管人员应当对区域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确定监管范围。
(二)网格化管理的模式
在网络布局确定之后,应当落实日常的监管模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每个网格中确定固定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少于2名,将日常巡查力量向基层网格倾斜,并且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将环境污染问题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实现定人定点,要定期对网格工作人员进行轮换,预防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对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来说,主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负责组织协调以及日常的培训考核工作,县级以及乡镇(街道)是环境监察的重要落实部门,需要细化其工作任务和工作。在网格化管理中要实行逐级负责制,确定各级网格的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以及责任领导等,网格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网络内的环境监察工作,网格直接负责人是具体的环境监管工作人员,网格责任领导主要负责监督网络环境监管工作的落实。
(三)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环境问题关系到网格内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中,要积极纳入社会力量参与。例如,可以设立非法排放、焚烧工业垃圾有奖举报制度,可以我积极地将网格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干部以及村干部等纳入到环境监察队伍中,将他们作为环境特别监察员;实现对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的信息报告制度,同时还能够协调关于环境问题的投诉、纠纷以及等工作,实现对环境监察人员的监督。在人民群众广泛的参与下,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联合环境巡查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网格内的各种环境问题,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化解。通过设立环境保护志愿队伍,加强对敏感区域的环境巡查和督查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切实保护网格内的生态环境。
三、结束语
通过实行网格化环境监察管理模式,能够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提高环境监管工作的效率,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具有重要的帮助。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能够体现环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能够对环境监管工作进行具体的细化和量化,能够快速地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进行响应。在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中,要逐步地推动制度化建设,发挥制度的作用,不断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作者单位为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作者简介:于海(1984―),男,辽宁大连人,本科,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工程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立希,郑秀亮.用“网格”管住污染――佛山市推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初见成效 [J].环境,2014(2):24-27.
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市人大“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第二阶段的工作,安排部署第三阶段的任务,动员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教育活动向深向实发展。下面,我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人大的实际,讲三点意见。
一、教育活动深入推进,第二阶段的工作成效明显
教育活动进入第二阶段以来,常委会和机关两级党组按照市委和市委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着眼全市大局,立足人大本职,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运筹,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富有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筹划。征求意见、查摆分析是整个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常委会和机关两级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全市教育活动转段动员会议结束以后,我们立即召开会议传达市里的会议精神,对机关教育活动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第二阶段的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每进行一步,都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做到走上步、看下步,环环紧扣,有条不紊。每周一的常委会主任会都将教育活动列为重要内容,听取汇报,重点强调,督查落实。特别是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带头落实市委的指示要求,带头征求群众意见,带头开展谈心活动,带头进行自我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了表率作用,影响和带动了这一阶段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二)坚持开门纳谏,深刻查摆分析。人大两级党组把征求意见、查摆分析作为提升思想境界,推动依法履职,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紧抓不放,多措并举。一方面,广泛征求社会各层面的意见建议,召开了市人大离任老领导座谈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向“一府两院”、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大发放了调查问卷,广泛发动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建言献策。另一方面,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深入进行自查,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相互之间,上下之间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加深了解,增进团结,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人人撰写出了个人查摆分析材料。常委会和机关两级党组分别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班子集体和领导成员在学风、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刻查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问题找得准,原因分析得透,措施制定得实,成果体现得好。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秋波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报告上专门作出重要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三)注重边查边改,力促依法履职。查摆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我们始终坚持边查边改,务求实效。根据自己查、别人帮、上级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逐条研究了整改意见,特别是根据张秋波书记的指示精神,确定了“抓教育、办实事、促和谐、争一流”的总体思路,突出了“三个狠下功夫”。
一是在提升思想境界上狠下功夫。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特别是通过组织科级以上干部远学烟台、近学滨州,跳出东营看东营,走出人大看人大,实地体验,接受教育,我们在观念思路上进行了重新审视,准确定位。在如何带头解放思想,把握发展大局;如何与市委的决策部署同步合拍,依法推进;如何破旧克满,创新实干;如何增强法制理念,监督改善发展环境;如何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民权民利等一系列体现人大履职为民的重大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坚定了信心。
二是在弘扬新风正气上狠下功夫。在这方面,我们注重做到“三个坚持”:第一,坚持紧紧依靠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多措并举搭建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平台,健全完善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定期走访联系代表制度,规范和加强了闭会期间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都有计划地吸收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依靠民主的力量提高依法履职水平,集中群众的智慧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深入开展。第二,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研之风。始终把调研作为实施科学决策、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手段,作为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的重要保证,贯穿于人大工作全过程。每次常委会议召开前,有关专门委员会都按照职责分工,围绕确定的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监督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同时,根据市委阶段性重点部署,适时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积极为市委决策出主意,当参谋。第三,坚持用制度规范言行,靠机制激发活力。特别是根据新出台的《监督法》,对10多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在重大事项的决定、监督重点和方式的选择、代表联系和活动渠道的拓宽、和申诉控告案件的受理与督办、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议案建议的落实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改进举措;健全完善了严格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四环节工作法”,加强工作调度,加快工作节奏,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了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三是在增强履职实效上狠下功夫。我们始终把握教育活动要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这个根本要求,努力做好人大依法履职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维护民权民利有机结合的文章。前段时间,我们围绕新农村建设、经济园区发展、市场物价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上学看病就业、“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通过听取汇报、视察调研等多种手段依法推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市委教育活动办公室来我们机关组织民主测评,满意率达100%。
第二阶段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对有些问题的剖析还不够深刻;边整边改的力度不够大;个别同志存有厌倦浮躁情绪,等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把握教育活动根本要求,扎实有效地做好第三阶段的工作
从现在开始,教育活动将转入制订措施、集中整改阶段,历时1个月。关于这一阶段的工作,机关教育活动办公室已印发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希望大家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在这里,我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以更开阔的理念境界认识整改。随着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化和实践的逐步推进,尤其是到烟台、滨州学习考察后,更加充分认识到观念境界、思路举措、精神状态、工作作风、体制机制、政策环境,对一个部门的工作、对一个地区的发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更加深刻体会到市委决定在全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这次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整个教育活动来看,思想认识要再深化。最近,秋波书记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教育活动交流会上突出强调,教育活动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四个必将”,也就是必将为东营的长远发展打开广阔的思想通道;必将为东营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必将为东营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必将为东营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作风保障。我们要认真领会秋波书记对教育活动重大意义的深刻阐释,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紧密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不断把教育活动引向深入。就这一阶段的工作而言,整改思路要明晰。制订措施、集中整改是整个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这个阶段是巩固和扩大前两阶段成果,集中精力解决问题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抓得实不实、做得好不好,直接决定整个教育活动的成败。要始终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搞好集中整改,认认真真解决突出问题,推动人大更好地依法履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以更有效的办法措施抓好整改。这一阶段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干部群众高度关注。我们一定要把这个关键环节的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一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重点突出。要针对查找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整改方案,切实明确整改的目标、重点、责任和时限。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既考虑必要性,又考虑可行性,不提过高的目标和口号。二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履职到位。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操作性强的整改工作责任制,对每项整改措施都落实到具体委室和个人。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整改落实负全责,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抓好整改。要实行整改工作公开承诺、整改情况定期通报、整改成效全程督查等制度,务求整改任务落到实处。三要集中抓好整改,确保见到实效。要按照确定的整改任务、责任分工、完成时间,列出进度表,逐项抓落实。要把近期整改、中期整改、长期整改有机结合起来,对具备整改条件的,马上进行整改;对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列出进度表,限期搞好整改;对那些应该解决但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干部群众说明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
(三)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检验整改。整改工作质量高低、成效大小,检验的标准在于是否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推动发展,群众满意。因此,我们在整改问题上必须要有大思路、高标准、严要求,坚持谋大局、议大事、抓重点,不能在一些琐碎小事上下气力、费功夫。整改的重点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人大依法履职的实际,突出做到“三个更加贴近”。一是依法履职要更加贴近科学发展。要围绕黄河三角洲开发总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广利河综合治理、“三路两港一场”建设、市场物价等重大问题以及突破县域经济、突破市属经济、突破大产业大项目、突破大企业集团、突破旅游业等六大发展关键,通过多种形式,大力依法推动。近期,我们将对广利河治理、旅游业发展情况分别进行专题视察,帮助各有关方面总结经验,正视问题,强化措施,积极推动市委中心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依法履职要更加贴近和谐稳定。要在前段对“打黑除恶”等项工作听取汇报、视察调研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市委关注、群众关心的社会治安、村居换届等问题,查民情,听民声,集民智,问计于代表,问计于群众,问计于社会,为市委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尤其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深入研究探讨新形势下畅通民主渠道,依法接访处访,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意见和措施。三是依法履职要更加贴近民生。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切实关注民生,坚持把群众意愿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要求,把群众评判作为第一标准,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整改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继续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子女上学、就业保障、建筑秩序整治、食品药品监管、传染病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等问题,适时列入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题,听取审议市政府的汇报,提出改进提高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谋利益,得实惠,让群众真正共享发展带来的成果。
在切实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坚持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新、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努力把这次教育活动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制订更多更能体现时代特征的规范性要求。要针对市委提出的六个方面突出问题和干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要探索研究和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机制、科学决策机制、作风建设机制、机关效能建设机制、联系基层服务群众机制、干部任免和监督机制,巩固和扩大教育活动成果。真正以整改的实际效果取信于民,让群众满意。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第三阶段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第三阶段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干部群众更加关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各项措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质量,求实效。
要坚持领导带头。认真落实市委要求,从领导干部做起,带头搞好整改,带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确定的整改事项,务必落实责任,加快推进,一抓到底。
要狠抓措施落实。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环环紧扣,有序推进。教育活动办公室要超前服务,当好参谋,搞好上下左右的联系协调,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
关键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公益诉讼行政司法协作环境污染专项基金
〔中图分类号〕K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5-0125-04
在党的十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具体到我国中部地区,对于秦岭北麓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管与保护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秦岭北麓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现阶段该地区仍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监管治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缺陷:
1.信息传递缓慢,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性
从秦岭北麓地区几起典型的案件处理情况来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经济利益、人际关系的纠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积极主动性。以秦岭北麓202栋违建别墅为例,早在1997年就有新闻媒体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在其后几年间违建别墅数量又陆续增加到200余栋,但直至2014年在批示下当地政府才开展整治活动,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开展违建别墅拆除工作。①又如秦岭北麓地区长期存在的非法挖沙采石现象,除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外,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能也是导致该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近日来,因对秦岭北麓河道非法采砂采石监管不力,渭南市多名行政人员被给予行政处分的报道,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行政机关在自然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作为的现象。②
2.行政权力分散,各机关之间权责不明
现阶段,承担秦岭北麓地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三方,即各县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办)及市区县秦岭办。然而,多权责主体的设置使行政机关之间权属不明,不利于各机关积极
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以各县行业部门为例,各区县的农林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以及各街道办、各区县秦岭办等均为有权机关,究竟由谁来主要负责,权责不明,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再加之秦岭北麓地域范围广袤,仅西安段沿线地区就涉及蓝田、长安、户县、周至等多个区县,各区县之间往往是各管一段,不仅不利于统一安排管理,对于一些区县交界处也失之监管。
3.常态化监管不足,行政处罚效果有限
从各个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来看,秦岭北麓地区缺乏常态化的监管。各行政机关在开展各类专项活动时,该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能得到较为明显的恢复,但在专项活动结束后各种乱象往往又再次滋生。相关区县及执法部门的处罚方式也是重形式、轻效果;重罚款、轻处理,行政机关在巡查发现违法现象后,往往仅通过下发停工通知书、案件移交单或其他行政处罚命令的方式进行处理,缺乏后续执行监督问责机制,监管责任落实难以完全到位,导致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违法乱象在处罚后仍时有发生。
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体分析
通过前文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单纯依赖行政执法已不足以有效遏制各类环境污染行为。因此,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力度,其中检察机关是我国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主体。
1.域外理论借鉴
从域外各国的相关规定来看,早在197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中就设置了公民诉讼制度(citizen suits),该制度规定了广泛的原告范围,任何人均可针对空气污染行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结合各州的法律规定来看,其原告范围也包括一些行政机构以及检察官。陈冬:《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1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巴西在1981年颁布的《民事公益诉讼法》中规定,环境保护是一种公共利益,授权普通市民、符合规定的环保组织、检察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可以代表受到损害的环境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艺术、美学、历史和景观价值在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李挚萍:《环境公益保护视野下的巴西检察机构之环境司法》,《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除此之外,在英国,总检察长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总体保护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危害公共利益者可以提出告发人请求诉讼。刘佑生、石少侠主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第417页。在日本,检察官也通常被认为是以公益代表者的形象出现在法庭上的,其职权更多体现在维护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孙乾、刘立宪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第344页。从上述域外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身份已经得到了多数国家认可,而且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法律及判例中明确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2.法律基础分析
在法律规定层面,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内,着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如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隐藏在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等等。为此,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意在促进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有效联接,加大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民事领域,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在立法中_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为检察机关以民事、行政诉讼主体身份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理论界曾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民诉法55条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否包含检察机关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翟建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程序性问题探析》,《政法学刊》2010年第8期。但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章礼明:《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法学》2011年第6期。但随着对于公益诉讼制度探讨的逐渐深入,多数学者倾向于赞同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建议应从立法层面赋予其合法的主体身份地位。顺应这一理论研究现状,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并规定了相应的诉前程序。至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参与环境保护诉讼,均具有合法的依据。
三、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势
1.检察机关较之行政机关更具积极主动性
行政机关作为自然环境保护的主体,由于其机构设置,执法力量较为分散。“执法主体多、各部门分割执法的多头分段式管理工作格局,容易导致工作衔接不到位,各部门相互扯皮推诿,执法手段软弱,执法权威性不足,难以实行协调高效的科学执法体系,导致很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查处和追究”。宋寒松:《当前环境保护和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角看》,《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第6期。也有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对当地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怠于行使职权,致使环境污染现象难以遏制。而我国检察机关从组织机构设置来看,力量更集中、更统一;从职责范围来看,检察机关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更具积极主动性;从主体身份来看,检察机关较之其他行政部门更独立,更有利于抵御地方保护主义,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地方政府行为。
2.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更具有多样性
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领域负责直接打击环境犯罪案件。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诉前程序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民事诉讼领域,首先,检察机关可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建议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次,在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再次,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或者没有适合主体提讼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而在行政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可对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经诉前程序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见,在民事、行政领域,检察机关主要承担着监督者的身份,督促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积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于“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的公益案件,由检察机关担起来”。谢文英、王治国、郑博超:《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有独特优势大有可为》,《检察日报》2016年11月8日第4版。
3.检察机关参与更有利于全面处理各类案件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事件背后还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渎职犯罪案件,在有些案件中还存在与渎职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数据,仅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就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82件,渎职犯罪603人。王涵:《反渎职侦查在环境污染领域面临多重挑战》,《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5月5日第6版。这些环境污染事件往往造成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单纯依赖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难以充分深入开展案件调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自然环境保护,更有助于全面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尽早发现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贪贿犯罪、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强化环境污染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之建议
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于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较为成熟,因此,笔者在此主要从民事、行政领域探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1.强化行政检察机关协作
奈夜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来看,在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检察机关主要处于监督者的地位,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支持相关机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来推动各主体开展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从目前实践中的数据来看,也基本肯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者身份。“报告显示,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讼案件42件”。蒲晓磊:《试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1710件》,《法制日报》2016年11月7日第2版。因此,要真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避免检察机关的建议成为“橡皮图章”,就需要强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司法协作,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笔者认为,首先,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上传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保证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化、透明化。其次,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在一个月内及时开展各项整治工作,遏制环境污染案件所带来的侵害,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书面回复。再次,对于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加强与该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于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办案经验总结及时向该机关告知,确保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质量。
2.采取多样措施鼓励民众积极参与
目前,我国民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以及环境监管的参与度仍略显不足。特别是秦岭北麓沿线地区村民,受经济利益驱使,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制定一系列措施来鼓励民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打造全社会共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良好局势。首先,检察机关可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宣传等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使民众认识到自然环境保护与其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提高民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其次,检察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的线索应积极受理、认真查实,深入摸排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自身监督职能。最后,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公众举报小额奖励制度。扩宽环境污染案件信息的来源渠道,弥补单靠行政机关及自身进行监管的人力资源缺口。
3.设立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基金
环境污染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环境污染情况鉴定以及环境恢复费用评估等问题。但目前,我国现有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数量较少,环境污染鉴定费用较高,为公民个人以及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一定经济压力。可以预见,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展此项工作,如福建、山东等省份均已设置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因此,应考虑在全国范围继续推进该专项基金的设置,专门用于支付污染损害鉴定费用及环境恢复评估费用。基金资金可通过企业募集、政府拨款以及环境污染案件赔偿等多种渠道汇集,并设置专门的审计人员负责审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于在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败诉的污染企业,应由其承担诉讼伊始所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其所缴纳的赔偿或罚金,应通过一定的流转程序再汇入基金账户,确保资金的循环流动及合理利用。基金资金的使用应保证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避免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归于地方财政后“易进难出”的问题。
4.加强检察机关的人员配置及理论培养
一、理论学习和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就需要不断学习,用政治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领会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力求在实践上下功夫。始终把实践“三个代表”作为学习的最终目标。我深切地体会到,作为一名新城区的建设者,按照新城区“团结、实干、拼搏、向上”的方针,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以事业统一思想,以发展凝聚力量,以实干树立形象”。
一年来,我始终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不断提升思想素质、开阔视野、充电扩能,我始终把管委会和公司广大员工赋予我的权力当作一种责任和义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并时常告戒自己“新城区的建设事业无小事”,一切从建设新区的要求和管委会、公司利益出发,做到了敬业勤政、廉洁奉公、关心群众疾苦,并以此影响教育自己的家人。
二、履行自己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按照“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十年铸精品”的思路,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高速度”的发展要求,以及融资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新城区合作开发项目建设模式新思路的不断拓展,认真研究融资工作中的新情况,作好新城区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管委会领导决策提供充分、详实的依据和建设性的建议。在赵总带领下,组织公司有关同志,内修素质,外树形象,狠抓落实,强力推动,通过大家的辛勤努力,投资公司的融资管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稳步发展,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1、配合财务部完成了在建设银行融资4000万元人民币。为配合好此项工作,我积极和市建行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有关情况。今年元月份,一场突来大雪封闭所有道路,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融资规范,对融资项目的管理也提出了严格要求。为此多次主动和公司班子一起研究融资政策,向管委会领导、市发改委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方案。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也使融资项目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建设,对项目下一步的具体落实提供了可靠依据和保障,达到了推动工作、规范管理的目的。
2、根据管委会基础建设项目、城市配套建设项目融资进度安排,作好大量基础性先期工作,保证项目资料、手续完备,达到只要具备具体条件就可以马上开工的标准,促进新城区项目建设的快速进展。
完成市会议中心、第二安置小区、华山半岛生态植物博物园、供水管网三期工程项目的可研编制、环境评价工作。其中,会议中心、华山半岛生态植物博物园项目已经得到批复;另外二个项目的可研报告报批已经完成,待发改委批复。完成了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要求。根据需要,如果通过其他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也可以使用这些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些工作对于超前、多渠道融集资金,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其中供水管网三期项目的批复,已经取得建设银行项目融资1000万元,为新城水务公司的工程建设打下基础。
3、组织省内知名专家和省环保局的有关领导共同为新城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设性方案。
环保是“第一审批”又是“一票否决”,如果环保不通过,不仅新城区建设规划不能审批,银行不能融资,整个新城区开发建设也将被迫停建或一直处于违法建设状态。这样将给新城区以后的工作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
鉴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规划(2004-2020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已得到省环保局的批复。今年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完成环境评价报告书编制所需的冬季、夏季环境监测报告工作,多次与环保局的专家进行沟通,分析新城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完善,为完成新城区区域环境评价报告评审做好准备。
4、参加管委会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顺利摘得17.7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为公司下一步房地产开发打下基础,也为项目建设作好土地储备工作。通过完善土地手续,可以加速具体建设项目进度,同时,也为项目融资打下基础。
三、成功经验和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回顾一年来的履职经历,我感到既充实,又欣慰。我和同志们一起并肩战斗,不仅增进了了解,沟通了感情,建立了友谊,也获得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工作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概括起来有三点启示:一是靠信念成就事业。我刚接到组织新城区的招、投标任务时,面对陌生的工作内容,确实感到担子重、压力大,但我有一个坚定的信念,就是相信组织上的正确领导,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