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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九条 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 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5月30日。
如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到位
学校专门成立了主管副校长、教导主任、体育组长组成的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条例》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体育课开课率达100%。利用多种形式向教师和学生宣讲《条例》,在学校总体工作规化中列入体育工作的具体要求、内容措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和体育器材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建优良教学条件
我校体育教师学历层次高,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强。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提高师德修养。组织教师选派到省、州级进行新教材、技能和教法的培训。按《条例》的要求配齐所需体育器材和设施,目前拥有一块标准带400米跑道的综合田径场(含足球场)、篮球场5块、2块排球场和2块羽毛球场,多功能活动中心可供室内体育教学,体育图书齐全。
三、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学水平
学校体育工作坚持体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体育教学为中心、课内外相结合、合理设置课程。根据《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制订计划、结合实际、因地因人制宜地开展体育教学工作。采用快乐体育和成功体育,进行分组自主教学、试行男女分班授课和分层的目标推进教学。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切实抓好课余训练
把课外体育和课余训练列入学校整体体育工作计划之中,开展和成立了各项课外活动小组,确保时间、地点、成员和器材等落实到位。每年举办春秋两季的运动会,举办特色体育节和开展丰富的体育知识竞赛活动。并且建立了一套符合学校的体育课余训练体系,组成田径、足球、篮球等运动代表队,为省、州级输送了不少体育人才,同时取得了优异的竞赛成绩。
五、教学与科研并重,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服务发展大局
审计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职能。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职能,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权限,突出了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审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审计能力,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正确处理强化监督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实“三三战略”,深入实施“七大系统工程”,着力推进“三四三”项目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这个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面审计,突出工作重点,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略。落实依法行政,是政府法制建设的目标。审计监督作为保证各级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措施,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主要手段,其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政目标的实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拓展了财政审计的监督范围,为新形势下开展财政绩效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为规范建设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大了专项审计调查力度,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以及推动改进、促进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监督,规范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且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基金会资产投资过分谨慎
最新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在2004年6月开始实施,其对基金会保值增值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确定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对基金会没有做出过多的限定,完全由基金会的最高机构理事会来决策,但又要求理事会谨慎科学投资,以确保基金会财产的风险降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基金会来说,一方面在资产投资方面有了充分的自由空间,政府和相关机构不要求基金会必须投资那些品种,或是投资多少,只是要求投资行为必须是在不影响公益性的前提下进行,并要保证基金会资产的安全,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基金会资产投资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有些无所适从,出现两种现象,由于资产投资管理方面缺乏具体的控制规程,许多基金会采取“过分谨慎”的态度,使得基金会资产的增值目标无法实现,另一种现象就是基金会为了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大胆投资,致使资产流失、缩水等情况频频发生。
2.基金会资产投资违规频频出现
基金会资产投资违规现象比比皆是,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资产的转移。主要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违规借贷给个人等形式。目前基金会只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可以参考,基金会资产投资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由于我国基金会资产投资不是很普遍,针对基金会投资的管理规定少之又少,即使有也不是很成熟,仍然存在许多漏洞,缺乏监控,再加之基金会内部控制的薄弱,让有心之人乘虚而入,无法保证基金会资产的安全。中国青年基金会的“希望工程违规投资”案就是如此,项目办公室副主任易晓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数额巨大。
二、基金会资产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受传统观念影响,投资意识薄弱
从数据分析,一般的教育基金会的投资额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一般私募基金会的投资比例也要比公募基金会要高。目前教育基金会投资规模最大的是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规模在2012年分别达到了20亿元和15亿元,2014年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投资规模已经达到31亿。据统计,目前只有三分之一的基金会有一定规模的投资,三分之二的基金会仍有一定数量的基金会处于零投资额的阶段。大多数基金会不愿意承担风险,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2.投资方式狭窄,投资效率低
由于基金会的性质主要是公益性,所以出于对基金会资产投资的安全性考虑,大多数基金会采取保守方式对资产进行投资,如银行存款、购买债券等方式。基金会在对外进行投资方面缺少经验,甚至有些基金会在此之前根本就没有对外投资的经历,这也是他们对于资金投资一直采取保守方式的原因之一。如舒伟红——中华少年儿童基金会的财务总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为了减少基金会在面对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资产缩水现象,他们开始选取对外进行投资的途径来对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在选取投资方式时还是将保证资产的安全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中华少年儿童基金会的所作所为印证了上面的分析。我国对基金会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的控制较为严格,基金会选择股票等投资比较少见。即使较少基金会会选择购买股票来实现为资产增值保值的目的,虽然投资股票的收益比较高,但其所存在的高风险使得许多基金会不会选择这一投资方式。2015年我国的股票市场出现大幅度的变动,还有前面2008年对于投资股票市场的基金会来说是黑色的一年:投资收益出现负值,公益资产大幅缩水。股票的影响因素很多,而且变动幅度较大,风险较大,为了保证公益资产的安全,许多基金会不会将购买股票作为基金会资产投资的首先选择。甚至部分基金会根本不会去选择这一方式。
3.投资失败的频繁
由于缺乏理财的专业队伍,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也有不足,我国大多数基金会将其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来完成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这些做法有点盲目,这必将会产生投资风险。如:社保基金2011年交易类资产亏357亿,投资失利。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总资产8689亿元,其中,直接投资资产为5042亿元,占58.03%;委托投资资产为3647亿元,占41.97%。2011年全年,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总额仅增长了122.1亿元,其投资收益率则从4.23%降低至0.85%,年均投资收益率则由9.17%下降至8.41%。其中股票部分的年均投资收益率则下降至18.61%。从比例来看,2011年全年,社保基金在股票和债券上的浮亏已经占到了整体收益的82.8%。而这一切,都受到2011年二级市场的大幅下跌影响。基金会将资产委托投资不仅仅说明了其缺乏专业投资人员及其机构的设立,同样会在无形中给基金会资产对外投资的风险加大,资产投资收益率无法保证,资产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者的经验、资历、投资态度、投资分析等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基金会资产的对外投资不能盲目对外委托,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来提高资产的投资收益率。
4.投资监控存在漏洞
目前为止,我国基金会资产对外投资是发展所趋,基金会在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审批通过,一般要求基金会内部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管理,但从目前来看,基金会很少设有这样的机构,选择委托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在投资期间,理事会对投资资金的流向、投资预期收益、可能发生的风险、投资稳定性等并没有太多的了解,根本无法掌握投资的信息,相关投资情况仅会在年度报告中有所体现。缺乏对基金会资产投资过程的监管,这必然使得基金会的投资效率低下,甚至是基金会资产的流失。
三、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建议
1.重视基金会资产投资,接受股权捐赠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基金会发展尤为重要,市场经济所带来的通货膨胀、人民币的不断贬值等都会使基金会资产严重缩水,为了防止资产的缩水,基金会对外投资势在必行。我们应该改变传统观念,一味地依赖捐赠收入,应当重视基金会资产投资功能。股权捐赠也是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途径,股权捐赠是未来基金会发展的方向。股权捐赠不仅可以拓展基金会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基金会的活力,更关键的是其运作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从投资的角度出发,适当合理的投资,获取高额回报,部分收益用于公益支出,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保证基金会拥有充足的资金。股权捐赠方式在西方比较普遍,而在中国起步比较晚。运用好这部分股权,可以给基金会带来很大的利益收入,如何运用好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
2.完善基金会资产投资机制
目前我国基金会对自有资产和捐赠资产的日常管理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但在资产投资这部分的相关规定比较欠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金会的不断壮大,为了能够保证基金会资金来源的稳定,基金会资产对外投资将会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并且是势在必行。为了提高资产投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基金会要提高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如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投资战略,建立应对投资风险机制,风险分担措施等。不要盲目地将资产委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投资,这会加大基金会资产投资的风险,基金会可以招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培养自己内部的专业人才,成立专门的机构,针对基金会资产的特行对基金会资产进行合理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到基金会可承受范围之内。
3.实行多元化投资,提高投资收益率
基金会投资方式主要是将资产存放银行,但2015年以来,央行已连续四次降息,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已降至1.75%,创历史最低水平。选择银行存款的投资形式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基金会市场的需求,降准降息后基金会应调整理财策略,适当选择风险、收益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金融资产配置。资本市场的投资产品很多,其中不乏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也是我们基金会的不错选择。可以借鉴一些投资管理较好的教育基金会的运行模式,特别是一些大学基金会,将资金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低风险的产品,如证券一级市场和债券;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捐赠资金的企业,特别是校友企业;最后一部分存放银行,可以保证一定的稳定的存款利息。
4.完善资产监督机制
明明募捐了10多万元善款,受助人却只收到了1万多元。全国第一家经注册批准的地方性公募抗癌基金会、浙江省唯一一家可以公开募捐的民间基金会――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被指扣留善款。这家基金会承认与一家策划公司合作并同意这家公司提取35%-45%的捐款。宁波市卫生局的年度审核报告显示:该基金会2007年的募捐收入约为233万元,而活动成本近180万元,占76.75%。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但基金会负责人则称,民间基金会是“没爹娘的孩子,没人管。”为了维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违规寻求市场化经营,“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据7月22日《中国青年报》)
就在一年前,正当全国人民非常踊跃地为四川地震灾区慷慨解囊的时候,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可以提取最多10%的善款作为管理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消息像是一颗“炸弹”引爆了公众的情绪。虽然提取管理费用的规定早就存在并一直在执行,但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有关方面不得不表态抗震救灾捐款不再提取管理费用。而宁波的这家民间基金会竟然只有两成左右的善款真正用到慈善上――它不仅与市场化的企业联手做“生意”,而且“坐地分钱”。这确实非常令人吃惊。
中国红十字会等公办慈善机构的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财政保障的,再加上10%的“提成”,基本运作一般就没问题了。而民间的慈善机构确实像是“没爹娘的孩子”,什么都要自己管。尤其是在慈善事业还不发达的中国,作为一家民间的慈善机构,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的生存难度可想而知。但再难,也要有一个底线,那就是慈善活动不能背离慈善的本质,即慈善应以行善为主,《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能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该就是为了保障慈善机构及募捐行为不变质。
善款只有两成多用于慈善,七八成的善款用于运作,这意味着什么?依我看,这完全不是在“行善”,而是在“养人”,即养活基金会以及合作公司的人。这样的行为既不符合慈善的本质,也是难以持续的。试想:假如事先知道捐款只有两成左右用于助人,还会有几个人捐款?基金会这样做,虽然可以“苟延残喘”,但也无异于“自掘坟墓”。
中国的慈善事业很不发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包办。虽然有识之士早有呼吁,但民间的慈善机构很少被批准成立。现在,终于有一家民间的慈善机构了,这对中国的慈善事业来说,确实是一件好事儿。因此,我真的希望这家慈善机构能够尽快发展壮大,并且希望更多民间的慈善机构涌现出来。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所面临的生存困境确实令人忧心,但无论如何都不能“饮鸩止渴”。
关键词: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筹资;投资;运营
基金项目:该论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71302164)、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CFA130152)、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项目编号:ADA13082)、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3JGC095)、北京市2013年高校质量工程共建项目 (项目编号:GJ201315)等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法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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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校扩招逐步夯实了我国的文化教育基础,但是随之而来高校规模急剧扩大与国家财政拨款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成立高校教育基金会,成为缓和该矛盾的途径之一。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为高校募集资金、服务高校的非营利性组织,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加强社会与高校之间的联系,减轻我国教育经费负担等方面起到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高校教育基金会指明了我国高校教育经费紧张的问题的解决方向。
自从1994年,清华大学第一家教育基金会的成立,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虽然获得巨大进展,但总体仍处在初级发展水平。特征是起步晚,经验少,规模不大,运行机制不健全,与欧美地区高校教育基金会差距大,存在竞争力过低,发展较为缓慢等表现。
高校教育基金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服务,任务是为高校发展提供经费支持。在高校教育基金会创立和发展过程中,资金问题是重中之重。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存在的核心问题在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筹资、投资、运营方面。此背景下,对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方面的研究分析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1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作机制
高校教育基金会主要业务范围是筹资、公益支出、投资和运营管理。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的专项拨款,个人、社会团体的捐赠以及基金会本身的投资收益。其中个人、社会团体的捐赠主要包括慈善捐助、校友捐助和企业捐助等。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筹措重点是社会捐赠,获得捐助资金的多少一般与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和基金会整体运作状态有关。
在互惠互利的动态过程中,谋取共同的利益,满足彼此的需求,分享发展的成果,是公益机构的公益性质的主要表达形式。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组织当然也不例外。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费用、执行项目的成本以及基金会组织募捐的费用(不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基金会日常办公的行政开支)。在公益机构的支出方面,亚太地区比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10%”。因此,高校基金会募集资金的用途一般都具有限定性。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和完善学校的设备设施;为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为学科和科研项目的建设和发展以及学术交流提供经费支持;引进高水平人才;对在教学和科研中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奖励等等。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经济的保值、增值。”高校教育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指将基金的储存和经营有效结合起来,实现经营收益大于同期通货膨胀率。高校教育基金实现资金的保值是基金会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有效投资使资金获得增值,形成“投资――增值――再投资”的良性循环。由于资金得来不易,因此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采取较为保守的风格,尽量避免高风险投资,以防发生风险造成较大的损失。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大多采取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的投资方式。这种方式投资风险小,易于操作。低风险意味着低收益,这种投资方式导致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收益率低,基金增值乏力。故而部分高校基金会已经尝试多元化的投资运作,如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和股权投资等[1]。
高校基金会作为一个组织,维持正常运营和发展难免发生支出和费用。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禁止公益机构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和运营费用。大部分机构也认为:基金会如果没有足够的运营成本,就根本无法对资金进行合理运用。在美国,公益机构从捐款中直接列支项目运行费用和行政管理经费是一种很普遍的做法。而在我国,国务院1988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2004年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由此可见我国对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控制十分严格。
2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 2004 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高校基金会快速发展,并逐步在资金管理方面形成了各色发展模式。各大高校结合自身特点选用适宜的模式,逐步走向科学化。统计177所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成立时间如下图,可以清晰地看出自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我国出现以来的发展速度。
尽管在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校都已经成立基金会,基金会数量迅速增加,规模逐步扩大。但起步晚,成立时间较短,缺乏实际经验,难以形成成熟的运作机制,依旧是较为突出的问题。
2.1 募集资金渠道不宽,规模相对较小
高校教育基金会要实现良性运行并为高校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首先要获取一定规模的筹资渠道。发达国家由于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较早,因此国外知名大学往往拥有庞大的基金池和多种多样的筹资渠道。以美国举例,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教育经费来源已呈多元化趋势,美国本土大学收入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政府拨款比例下降,学校自筹经费比例上升,其中哈佛大学2009年的捐赠已累积达到260亿美元。
我国政府对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的控制很严苛。2004年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这些过于苛责的条件使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基本上都处于零成本和低成本[4]。如果一个组织规模越来越庞大,那在对基金会的宣传筹资、项目评估、行政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方面需要有很大的投入将会越来越多。由此,可以推断出我国这种基本只靠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来解决运营成本的模式具有较大的缺陷。
造成高校基金会运营成本低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对管理费用的曲解化。一般来说,对基金会这类公益机构,人们普遍认为其受到的慈善捐赠都要用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的高层管理人员根本不应该从中取得报酬。而我国高校基金会依附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模式,管理人员一般从高校抽调,校内编制,在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学校编制发放工资,等于说基金会没有给其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工作人员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学校拿工资的,这种想法根深蒂固[5]。高校教育基金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为了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就不能按照中国人惯有的思维,而应借助企业管理的科学手段,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
过低的运行成本和运营费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管理人员工作的否定,同时,过低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使得高校基金会无法更好的宣传自己,组建强有力的管理团队,也很难吸引捐赠者的捐款,因而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规模很难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3 结论与建议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激励机制
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往往会带动国家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公司的兴起导致公司法的诞生。基金会的兴起在各国也同样引起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开始制定法律的时间早,基金会发展也较早,因此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美国《统一普通信托基金法》、《美国慈善捐赠法》、《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等都对基金会的某些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障基金会的发展,使基金会的运作更加规范化,同也为捐赠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促进基金会的自律与他律,基金会的监督机制应当由三方面构成:自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6]。我国也于2004年6月1日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但《条例》的内容大多是对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方面的限制。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基金会权利、义务及其社会作用等,这使得基金会进行活动活动时干预较多,很多活动没有办法实现。
另一方面,我国对社会捐赠的激励力度不够。国内外普遍激励社会捐赠的方式是税收优惠。对比一些西方国家,在我国免税政策的落实十分繁琐和复杂,目前尚没有关于超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一定期限内进行继续抵免的规定,而且对于实物捐赠也没有相应的免税政策出台,这使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受捐赠的力度远远不如国外很多名校,抑制了我国高校基金会筹资渠道的拓宽。(陶继东,2013)认为:“捐赠税前扣除法规,制定完善的基金会法、教育捐赠发和慈善法是我国法律完善的趋势和方向,同时,简化申报程序也能调动捐赠者的积极性[7]。”
因此,效仿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健全基金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逐步完善和发展一套适合我国高校基金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建立相应的健全的捐赠激励机制使得我国高校基金会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我国高校注入更多的教育资金,使我国高校取得更加长足的发展。
3.2 注重品牌建设,发挥自身优势,拓宽筹资渠道
在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与其他的慈善机构并无太大区别,一般有捐赠意愿的个人或组织对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概念可能会很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打造自己的品牌,树立一个高品质的形象,就能使自己脱颖而出。把握社会公众对品牌的认知度,这会为高校教育基金会拓宽筹资渠道带来较大的机遇。
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结合外部环境设计高质量的项目,逐渐将自己的品牌打响,这样将会吸引更多资金的注入。
同时,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对自己进行合理透彻的分析,明确自己的优势并进行合理的发挥和利用,尤其是在重视校友资源的利用。我国高校培养出的人才不计其数,其中有能力进行捐赠的校友也有很多。高校教育基金会完全可以依托高校的校友资源,做好紧密结合高校校友会的工作,不应抱有“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想法,等待校友主动与自己联系,而应积极主动挖掘,做好联络工作,尤其要注重校友毕业返校的机会[8]另外,也要加强自身与企业的联系,可以进行学研结合,与企业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这样当企业需要进行捐助时,必然会想到该高校的教育基金会。
陈秀峰(2008)认为:“以多样化的筹资渠道丰富资金结构,预防资金结构的单一化对基金会发展造成的障碍[5]。”积极主动的打造品牌,并结合自身优势充分挖掘资源,一定能够拓宽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筹资渠道,逐步实现我国高校基金会筹资的多元化,在根源处发展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
3.3 效仿西方高校教育基金会,逐步改变管理模式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很少设立专业的管理机构,也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这虽然节约了基金会的运行成本,但也极大地限制了基金会的发展,表现形式为:限制基金会筹资能力、投资能力,减少基金会对于资金的增值等。另外,有研究表明,披露服务效果信息能提高捐款人的捐赠意愿[9]。建组建专业团队,强化管理模式,完善披露机制,给予基金会更加有利的发展保证。
张曾莲(2012)认为,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改变观念,切实发挥基金会的资金投资功能,而不是当作学校的一个机关处室,建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对资产进行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积极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建立专业的投资队伍,可以通过外部聘用专业投资人员或者学校自己培养招聘的方式,而且不仅要有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还要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基金投资有关法规的了解和运作方案的风险监督,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10]”
因此,效仿西方高校教育基金会设立专门的机构,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矩阵式管理是我国基金会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当然,完善管理机制不等于完全将高校教育基金会从高校中剥离,形成两套完整的管理机构,而应该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两者的相互独立,改变现在高校教育基金会完全依附于高校的现状。分析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现在的生存发展状况,只有逐步转变传统的运营模式,才能更具活力和竞争力,才能逐渐从政府的扶持转变到自力更生。
3.4 加强资金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西方高校教育基金会投资广泛涉及股票、债券、房地产、私募股权等领域,其投资收入已经占基金会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目前我国部分高校教育基金会已经开始进行投资,但投资领域相当有限,大部分仅有银行存款一种方式,有少部分院校涉足国债、企业债券、可转债等领域,也有极少部分大学投资股票市场,但数量很小,投资方式太过单一[11],收益率极低。
资本市场情况不明朗以及自身的缺陷是造成该种状况的最大原因。因此聘请专业人士或者可以将基金会的资金交给金融理财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这样不仅保险性更高,更能够合理分析资本市场,在制定详细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同时这样的投资管理模式,有利于形成良性投资机制,对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资产也能进行良好的增值效果。合理的投资管理、投资模式更能够吸引国内外的捐赠者,使得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不仅能够在投资方面有所进步,也会是筹资规模得到扩大。进而从投资筹资两方面推动基金会的发展。
3.5 打破传统观念,合理提高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
传统的观念对于任何活动都具有较大的影响。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不仅是因为其管理模式、运营机制等方面的成熟和完善。其社会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对于慈善机构的运行成本的肯定也对教育基金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也有一部分开始进行捐资助学的社会公益活动。但是人们对于慈善捐款的使用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因此打破旧观念,让社会公众承认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客观存在势在必行。只有人们、社会认可这种运行成本的存在,并且认同从可以捐赠资金中直接列支运营费用的国际上普遍的这种做法,才能使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行成本和运营费用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使高校教育基金会有能力进行规模的扩展,进行内部人员的激励,进而最终实现资金运作机制的成熟。
4 结束语
当今,我国围绕教育的各种问题被日益重视,教育基金会被逐渐关注。在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仍然有一些问题严重阻碍其发展。这些问题包括:不具备完善的基金会法律体系,难以建立高效的管理和运作模式等等。
本文从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方面入手,分析了高校教育基金会筹资、投资、运营发面的问题,最终提出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注重品牌建设,发挥自身优势,拓宽筹资渠道;效仿西方高校教育基金会,逐步改变管理模式;加强资金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打破传统观念,合理提高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等方面的建议,希望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未来有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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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五年间,非公募基金方兴未艾。虽然美国的基金会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中国一定会成为继美国之后位居世界第二的基金会和公益慈善事业大国,问题只是时间。
非公募基金会的出现,结束了中国民间组织只能“官办”的历史,目前全国各级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达到643家。中国著名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妇女组织“红枫妇女热线”干了20年,仍未获得民政部门合法登记。非公募基金会叩开了民间资源设立基金会的厚重大门,真正的民办民间组织登堂入室。今天,中国热心慈善的富人,已经从只能开捐赠支票,发展到自己办慈善机构了。这种从“私域”到“公域”的迈进,是了不起的历史进步。
在非公募基金会出现之前,民间捐款都流向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会、慈善会。民间草根组织一直难以得到本土资源的供养。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兴起,率先突破了民间草根组织缺乏本土资源的瓶颈。北京协作者文化中心创办人李涛在获得非公募的友成企业家基金会资助的时候说,这是他们成立五年来得到的第一笔本土捐款。
更值得关注的是,“风险慈善”“公益创投”“社会企业”这些名词是全球慈善界的流行语,也已逐步被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接受。如果迅速崛起的非公募基金会都能够认识自己的创新使命,做社会创新的推动器,而不是做只会大把撒钱的传统慈善家,这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过去中国民间组织常表现为“先天不足,后天不良”。许多GONGO(官办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性和创新活力,草根NGO连领取“出生证”都很难。非公募基金会则无论在登记注册还是保持独立性上,都没有制度障碍。我曾断言,非公募基金会“先天”条件并不差,要防止的是“后天不良”问题。然而,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数量虽然惊人,干得好的并不多。一些大富豪办基金会号称出手就是几十亿元,却自信有余、专业不足。于是,我修正了自己的判断。和中国的草根NGO一直以来的“难产”不同,非公募基金会恰恰是“生”得太快。
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非公募基金会保持独立性并无制度障碍,然而当前最令人担忧的恰恰是独立性问题。这种担忧主要来自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
非公募基金会在初创时期,无论在人力资源、办公场所还是资金来源上难免对创办者有着强烈的依赖。例如,不少基金会的创办者给基金会无偿提供办公场所,不收取任何租金乃至水电费;专职人员的工资南公司支付;有的是直接由公司员工兼任基金会管理职务。据《公益时报》对70多家非公募基金会的调查,绝大多数基金会的管理人员没有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公司人员“经营”基金会。相当数量的非公募基金会连形式上的独立都不具备,理事会形同虚设。这是值得业界严重注意的问题。
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大多为商业领域的成功人士,积累了大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可以将其应用到慈善领域的管理;非公募基金会可以以接近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薪酬待遇,吸引到综合素质高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专业人才。但是,目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提高机构专业化、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的意识远远不够,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公益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这与创办人缺乏对该行业的了解和专业知识有直接关系。他们的理论是:赚钱那么难,我都办到了,花钱还不会?在这种理论误导下,浪费了许多宝贵的慈善资源。
信息公开,应该是非公募基金会主动承担社会问责的体现。除了根据政府规章要求公开必要信息和内容,非公募基金会还应该选择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但是,非公募基金会还不习惯于将自己透明化,多数没有机构网站和网页,甚至对一些普通的问卷调查也采取回避态度。
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了《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根据《宣言》关于信息透明的要求,一批非公募基金会和公募基金会正在联合筹办中国的基金会中心。基金会中心将贯彻基金会自律、自治、自我规范、自我服务的原则,让基金会自律从信息透明开始,以基金会的透明来引领中国整个公益慈善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个制度障碍是现行的税收政策。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作为其实施的配套文件,时隔近两年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11日联合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然而,这两个文件限缩了非营利组织税法上的相关权益,未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其实施结果,势必严重损害我国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来说,又可能被“扼杀”于摇篮。
为此,2009年12月22日,南都基金会等十家基金会负责人联名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要求对不符合上位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致函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要求进行直接对话。
在这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约束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资产进行增值保值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部分也成为企业所有税的纳税范围,这样恐怕不利于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与此优惠政策也相互矛盾。按照规定,一个年利润1亿元的企业,捐款1200万元可以依法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反,出资成立基金会资产增值收入反而要征收所得税,这将直接挫伤企业办基金会的积极性,也将制约基金会扩大规模。
一、相关文献回顾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一)股权捐赠的概念 笔者所指股权捐赠是指慈善捐赠者自愿向受赠者捐赠股权,用于公益事业。强调以下几点:捐赠属自愿行为;所捐赠的股权所有权真正转移,并登记、披露;所捐资源用于公益事业。
(二)股权捐赠文献综述 一是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国内外学者主要研究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治理。里贾纳·E·赫茨琳杰(2000)曾指出,非营利组织缺乏商业领域中的强制性责任机制,内部的不法行为和不善经营严重地削弱了其自身的公信力。针对这些问题,赫茨琳杰提出了解决方案:披露-分析--惩罚。此外,为更好地衡量这些组织的效率,还应注重非财务性信息的量化披露。陈晓春、赵晋湘(2003)研究发现,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益驱动、道德失控、官员腐败,应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入手进行治理。孙杰(2008)阐述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制约信息披露的瓶颈,提出了加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张雁翎和陈慧明(2007)指出,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塑造社会公信力,有利于获得捐助。陈岳堂(2007)通过分析我国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现状,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理论体系,并对我国非营利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进行了讨论。张立民、李晗(2011)通过研究16家全国性基金会发现,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审计状况亟待加强。二是慈善事业政府规制方面的研究。王华春、周悦、崔炜(2011)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政府在管理体制、组织规制、经济规制、法律规制和监督体制上的差异,对我国政府如何规制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展望。陈晓春、赵晋湘(2003)指出应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入手治理非营利组织失灵。卢星星、林昕、徐殿秀(2011)指出,制约我国民间慈善机构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及慈善立法缺位等。
(三)研究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慈善事业相关的规章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3月)、《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5年12月)。2009年10月,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捐赠现象,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关于税收方面给予慈善捐助的优惠政策在《税法》中有相应规定,我国并未专门制定慈善事业税收政策。尽管制定了这些法律法规,但深究《公益事业捐赠法》可以发现,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具体,难以实施。《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规定了公布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条款,其处罚措施参考《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实施,但该条例的处罚措施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我国立法和执法均需进一步完善。笔者将针对我国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时的现象与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选取中美两国典型案例进行对比,找出两国在处理方式上的差距,提出有益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介绍
(一)案例选取 笔者进行的是双案例研究,分别选取了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一个典型案例:曹德旺捐赠300万股福耀玻璃股份给河仁慈善基金会,巴菲特捐赠1000万股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股给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BMF)。2011年4月6日,曹德旺所捐的300万股福耀玻璃股份于当年4月14日完成过户手续,以转让当日收盘价计算,市值达35.49亿元。转股完成后,河仁慈善基金会持股比例为14.98%,曹德旺仍然拥有该公司19.50%的股份。2006年巴菲特宣布将其所拥有股份的85%捐赠出去,其中5/6捐给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另外1/6捐给其子女管理的各基金会。该股权并非一次性转让,而是每年转让剩余捐赠股份的5%,如2006年转让股数50万股(1000万×5%),2007年转让47.5万股[(1000-50)×5%]。2008年转让45.1万股[(1000 - 50 - 47.5)×5%]。此后,2010年1月,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股以1:50的比例进行分割,每年7月进行股权转让。
比较两股权捐赠案例可知,其存在许多相似点:均为私人捐赠股权;受赠者均为民办基金会;捐赠方与运营主体存在某种关联,但并不享有捐赠资源使用权,不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从以上几点可知两案例具有可比性,且两案例所捐股份市价很高,说明两案例具有代表性。
(二)数据来源 笔者所用数据来自福耀玻璃和公司官方网站,BMF官方网站,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基金会中心网等行业组织的官方网站,还有媒体报道和Wind数据库,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