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3 01:37:1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大学生勤工俭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目前,大学生校外打工、勤工俭学的现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与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有所不同的是: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出现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公然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扣减报酬;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乃至各种中介的欺骗行为也屡见报端论文.
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5《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2)大学生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旧1.(3)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4)高校相关就业指导部门缺乏适当的指导与帮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部门和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前者基本上是为毕业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则为学生校内自治组织,很难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分类及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
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到底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见的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有哪些类别.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主要为课外兼职,时问有限及经验缺乏使其常常局限为几种: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以上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为两类:(1)介于大学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教,大学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劳动为内容而与雇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关系.(2)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之散发广告宣传单、产品促销等.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单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认为其合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表述,因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问题,我们认为:
(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适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条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的规定.结合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论文.
劳动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适格劳动者应当符合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大学生劳动者无论提供家教服务还是促销服务均符合这里的四项标准,理应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规定,解决了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类别对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大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据.大学生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拿上述几种勤工俭学的典型行为即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来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在随时终止用工之现象,其与法律之规定恰好对接. (二)劳动部95(意见》并未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劳动部95(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问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论文.
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后,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是保护学生的就业权.当时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开始出现.该条文重点在强调“不视为就业”.因为当时的大学生仍由国家包分配,如果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无需为学生分配工作了,实际上就会造成对勤工俭学者就业权利的不公.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要限制和损害大’≯生的合法权益,而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款不仅不能证明大学生是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而且恰恰证明了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产生的,不能因为人的选择而改变.资格要么有,要么就没有.
最后,同是该部法律,95{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即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根据95《意见》第4条之规定,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而在校大学生并未被包含在内.随后在2003年的时候,劳动部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部的此项规定,也只是提到“劳动者”,而并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外,就是说凡是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5小时累计的,都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适用范围.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规定即应视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肯定.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立法之宗旨《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恰恰有违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成为其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情,其自身必会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解决各类侵权事件.与此同时,还应加快职业中介组织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净化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提升其服务水平,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佣关系中的勤工俭学对劳动法的适用及例外论文
实务及理论上均有人质疑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对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关系的相似度高于与合同关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劳动法中规范雇佣关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逻辑.毋庸置疑,雇佣关系中包含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内容;同时其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具,劳动力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征,均与劳动关系相似.而合同关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体间的隶属,人身性质的内容也很少见.鉴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将雇佣关系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例外,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规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为大学生的主要职责在学习而非劳动;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根据赡养系数计算的赡养花费‘“.对此,笔者不能苟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担负自我供养的责任,其父母已无法律上的抚养之责.同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也理当担负赡养之责.现行教育法上关于学分制的规定,关于休学创业的规定等保证了大学生行使劳动权的可行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诚然,由于大学生兼职劳动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适用劳动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办理各项法定社会保险事项,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及女职工生育保险等.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具有事先可预见的短期性及不确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了相关医疗保险.因此,笔者认为,除办理必要的工伤保险外,其余险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似不宜强行规定.
【关键词】大学生 勤工俭学
本次调查研究,以全国高校学生为调查对象,通过小组讨论设计调查问卷,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含高职高专)平均发放调查问卷共2300份,选取有效问卷2000份,有效率为87%。调查问卷共设计问题22个,从大学生勤工俭学群体的基本情况、所获得的报酬、勤工俭学的方式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详细地对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比例呈下降趋势
调查结果显示,在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方面,其中17.5%的学生表示参加过勤工俭学,而82.6%的学生则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勤工俭学。
在大学生勤工俭学中,53.0%的学生从大学一年级开始,29.5%的学生从大学二年级开始,14.0%的学生从大学三年级开始,3.4%的学生从大学四年级开始。这表明在大学一年级时候做勤工俭学的比例较大,随着年级的增长,做勤工俭学的比例是逐渐下降的。
(二)学业情况影响大学生勤工俭学
而在不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中,大部分学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没有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要以课内学习为主。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此项占比为59.4%,本科三批(含高职高专)此项占比为49.3%,说明学业和校内活动占据有大学生大部分的时间,而这个倾向,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的高校中更加明显。除此之外,还有自身对于勤工俭学兴趣不大、学校及父母不支持勤工俭学、认为勤工俭学没有保障。
(三)女大学生勤工俭学比例较高
在参加过勤工俭学的学生中,男生占28.5%,女生占71.6%,女生相对于男生来讲,总体更加勤奋、努力一些,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满足生活学习所需,从而减轻父母压力。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现状
(一)勤工俭学主体广泛
随着时代与经济的发展,参加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不再只是家庭贫困生,其主体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的非贫困生开始参与到勤工俭学活动中,且所占比例不断扩大,并超过传统的贫困生逐渐成为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主体。
(二)勤工俭学目的多样
在传统的定义中,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主要目的是“赚取报酬维持生计”。赚取生活费,在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历史上长期居于主要目的。随着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教育资金的支出,近年来全国各高校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学杂费减免、特困生补助等学生帮扶和奖励制度的不断完善。因生活压力而放弃或中止学业的大学生越来越少。在所有参加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中,因生活困难,需要依靠勤工俭学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和学业的学生比重已下降到不足19%。
在参加勤工俭学原因的调查中,其中72.8%的同学参加勤工俭学是出于主观因素,以锻炼自我、赚取报酬、积累经验为目的主动参加勤工俭学,同时可以赚取一部分生活学习费用,减轻父母压力,27.2%的学生出于客观因素,被动参加勤工俭学,这包括父母要求、同学引导、模仿他人等因素。
(三)勤工俭学途径丰富
学校、政府和社会组织向在校大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作为传统的勤工俭学途径,因其他途径的多样化以及其自身存在的消息量少、消息滞后、更新慢等问题,逐渐被企业和商家直接在校园里张贴小广告或印发宣传单的形式所取代。除此之外,大学生还能通过家人及朋友的介绍、上网浏览(兼职网站、兼职APP)获得勤工俭学的岗位。
(四)勤工俭学岗位丰富
校园内的工作岗位因工作安全、持续时间长等特点有一小部分固定的大学生选择,但实际上因工作岗位数量有限等问题是不能满足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需求。而校外勤工俭学的岗位诸如:服务员、促销员、调查员、校园、淘宝刷单等工作,工作时间灵活,技能要求简单,工资结算方便,这些优势对于刚接触勤工俭学的在校大学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逐渐成为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岗位的首选。
另外,和强调统一的时代不同,在提倡个性化的当代,部分大学生发现了自己的特长优势和市场需求,并且积极的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部分学生选择了一些个性化的勤工俭学岗位,例如承接商业演出(包括文艺表演和礼仪主持)、影视字幕组翻译、标志设计等。从事这些岗位对于这些大学生而言是一举多得,既可以满足自己的兴趣爱好又可以获得不错的勤工俭学收入。这样的勤工俭学方式很受大学生的欢迎,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今高校勤工俭学工作在思想、管理、制度等方面还存在部分缺陷和疏漏,新时代涌现出的新的勤工俭学方式也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当代大学生勤工俭学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缺乏职业规划,对未来的发展没有清晰的目标
据调查,85%以上参加过或有意向参加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其参加勤工俭学的目的和选择岗位的依据依然很局限,获取经济收入依然是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的主要目的。对锻炼自己、提升能力、增加阅历、适应社会等目的虽然逐渐引起参加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的注意,但是这种注意还是微弱的,相比较参加勤工俭学对毕业后就业的帮助,阶段性收益还是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的主要关注点。因此,在勤工俭学岗位的选择上,85%以上的大学生并不在乎自己所选择的勤工俭学岗位是否对自己的专业提升和创业就业有帮助,并且一部分大学生资金积累意识浅薄,并没有对勤工俭学收益有合理的规划。
(二)高校勤工俭学体制不完善
高校(特别是三本、大专、高职院校)对大学生毕业后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远高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俭学工作。这一点表现在,连一个专职管理和指导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的部门都没有,大多数高校一般将其划归到后勤处、学工处或毕业办管理。这也就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勤工俭学工作常常遭遇“三不管”的尴尬境地。
(三)勤工俭学的体制不健全和不规范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就业渠道的增加,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的机会也增加,随之而来也引起很多的社会问题。大学生对勤工俭学持何种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参加勤工俭学所带来的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我就大学生对勤工俭学认知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获得学生勤工俭学的原因、目的和动机等信息,了解大学生对勤工俭学的整体认知。
很多人都知道参加勤工俭学会影响学习,但大多数人却依然认为参加勤工俭学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管是谁都会对此产生疑问。因此,我就这个话题对长沙电信里勤工俭学的学生进行了简单的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共发放问卷50份,发放对象涵盖多个专业、多个年级,最后收回48份,其中有效问卷46份。我这次做的是抽样调查.在本次抽样调查中,有84%的同学来自农村,16%同学来自城市;就他们对勤工俭学的必要性的调查中,只有14%的人认为没有必要,47%的人认为有必要,27%的认为很有必要,而12%的人认为无所谓。认为没有必要的人大多数认为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参加勤工俭学会影响学习。
一、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目的的分析
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同学参加勤工俭学的目的:34%的人是为了增加知识和社会经验,29%的人是为了赚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参与勤工俭学的收入用于生活费,22%的人是为了适应社会,10%的人是为了结识朋友,合计有5%的人是为了打发时间或其他的原因,由此看来同学们参加勤工俭学还是有明确的目的的。分析个种缘由,我觉得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我国实行人才发展战略,高等院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数量大幅上升,随之而来的竞争压力也不断增大,这就促使了大学生们以实际操作能力的增强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强未来的就业竞争力。调查表明,在增加知识和社会经验这一比率中有部分同学找了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科学技术文化服务工作,这样既应用了他们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让他们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一举两得。可以说,勤工俭学满足了当代大学生不同的实际需要。
二、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地点的分析
在参加过勤工俭学的被调查者中,86%的人参加过校外勤工,其它的人在校内及校内兼校外参加勤工。就校内勤工的好处大多数人认为岗位比较安全,较固定,工作舒适,并且劳动报酬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且收入稳定,但对校内岗位的态度上认为一般的占55%,满意的占36%,很满意的只有很少数,不满意的则没有。说明校内勤工的安全及报酬保障对学生还是有很大的吸引力的。但就校外勤工的好处,44%的人认为校外环境复杂,更能广泛的接触社会,更有挑战性,对自身能力的要求也更高,更能锻炼自己的能力,28%的人认为能够得到比校内更多的劳动报酬,很少一部分人认为校外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岗位。校外的工作对一部分想要积累社会工作经验又喜欢自由度高,较灵活工作的大学生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三、对大学生勤工俭学途径选择的分析
调查数据显示,在参与勤工俭学的途径选择方面,56%的人是通过自己找的,34%的人是通过别人介绍的,很少人是通过中介公司和校内勤工中心来获得勤工俭学的机会。在被调查者所参加过的工作中,有37%的人做过促销,34%的人发过传单,20%的人做其他的工作,而只有9%的人做过家教。关于每周勤工俭学的时间的调查中,不足10小时的占67%,而28%的人工作10-20个小时,工作在20小时以上的则占很小一部分;37%的人每周的最高收入在200元,36%的人每周的最高收入在200元以上,很少一部分人的每周最高收入在600元以上,由此可见,这与被调查者参加的工作的种类及工作的时间长短有关,家教一般工资比较高,而本次调查中做过家教的人比较少,对最高收入的数据统计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现状的分析
(一)勤工俭学岗位短缺且层次偏低,
由于社会缺少对勤工助学岗位有信誉保障的中介机构,学校一般不愿意承担校外岗位的风险,担心产生不可预见的劳动纠纷与意外伤害事件发生,从而制约了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外拓展。而高校能提供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十分有限,且临时性、一次性岗位多,岗位层次较低,多停留在低层次的劳务性岗位上,如搞清洁卫生,收发报纸信件,宿舍管理,图书馆和资料室的书籍上架,校园报亭销售等,这种勤工助学虽然能增强学生劳动观念和务实精神,经济收效较快,但很难与学生的专业学习能力培养相结合,助学功能不大,只是定位在应急解困上,没有上升到培养创新人才的高度,不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
(二)勤工俭学管理规范性不够,且观念陈旧
由于一些高校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使不少高校没有配以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老师,大多由辅导员老师兼管勤工俭学工作,由于辅导员工作繁多不可能投入主要精力,且该项工作专项经费少,内容形式单一,体制落后,功能简单,由于社会失业率上升,勤工助学缺乏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再加上部分学生观念陈旧,认为勤工俭学有失自己身份,并不积极参与和配合勤工俭学活动,导致勤工俭学受主客观条件限制较大,影响此项工作的深入、健康、持久地发展。对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没有统一的组织和管理,这种勤工俭学的体制极不健全、规范,并且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都不能到位,必然导致勤工俭学发展缓慢。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内容,智力性因素不高
大学生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无论是家教、兼职或零工,大多属于劳务性、服务性和事物性工作,往往不需要专业技能或专业技能要求,很少有人去做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勤工俭学工作,曾有报道,在某省举办的一个大型的大学生勤工俭学与用人单位的现场招聘会上,专业技能要求简单的工种全场爆满,需要一定专业技能的工种基本上无人问津,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大学生在勤工俭学上尚缺乏专业技
(四)大多大学生认为有必要勤工俭学
根据调查显示,有54.21%的大学生认为勤工俭学是有必要的。认为没必要的只有4.96%,这充分表明:大学生对待勤工俭学的态度是积极的。能的训练
(五)社会不予勤工俭学重视
人才的成长,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在校大学生接近社会有助于拓展自身见识面。但是必须看到,社会能够容纳在校大学生的“空间”很少。很多在校大学生难以涉足其内。其次,社会上很多中介机构依靠欺骗大学生,收了费就“石沉大海”,使得很多大学生“遇黑”。调查显示,有38.84%的大学生上过此类的当。
总结:
经过本次调查发现大学生对勤工俭学大多数持积极态度,大部分人还是参加过勤工俭学的,但他们主要是为了赚取生活费和锻炼自己的社会能力,所以多数人选择校外勤工以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以及更好的适应社会,为自己未来踏入社会奠定基础。鉴于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的时间及精力的限制,他们不能太影响自己的学习,所以他们的工作的时间和收入还是很有限的。
虽然本次调查得到关于大学生对勤工俭学的认知的一些信息,但由于我本身知识的有限,本次调查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只适用于部分学生对勤工俭学的认知,但这些信息对于我解决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所出现的问题还是有一定的帮助的。
关键词 大学生 勤工俭学 现状 解决策略
勤工俭学,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被定义为:“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做工,把所得工资作为学习费用”。它以“工”为前提,以“学”为目的,其实质就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在当今的高校,勤工俭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所接受。
潍坊地区高校林立,以潍坊学院、潍坊医学院等八所高等院校为主,在校大学生人数众多,来自农村籍的学生在数量上占据绝对的优势,这部分学生都有通过勤工俭学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改善生活质量,丰富课余生活;广泛接触社会,提前实现“就业”的意愿。勤工俭学的队伍不断壮大,同时也曝露出了许多的弊端:工作与专业不挂钩,理论与实践难以有效结合;拖欠工资、人身安全、如何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等等。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谐校园的构建带来了莫大的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重视。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会和岗位少,获取信息的途径不健全且甄别难度大
勤工俭学主要分为校外和校内两个场地,校外勤工俭学以家教、兼职、零工为主要形式,而家教领域早已呈现出“僧多粥少”的局面,以发传单、搞促销、当服务生等为主要形式的零工兼职也表现出了时间短、偶然性强等固有的缺点。然而,校内勤工俭学岗位由于数量少、门槛高等因素,很多学生只能望“位”兴叹。目前,驻潍高校在校学生获取勤工俭学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校园内随处可见的野广告和屈指可数的营利性质的自发学生组织,其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很让人质疑。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功利心太强
大部分勤工俭学的同学都有诸如赚钱购买笔记本电脑、外出旅游的“小算盘”,相比较而言很少有人仅仅是为了促进学习而去找一份兼职工作。在攀比心理的驱使下,他们更看重物质生活的简单改善而不是精神价值的满足。这种功利心不可避免的导致“勤工逃课”、“勤工辍学”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高效的学习。
(三)欠缺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心理素质不过硬
在勤工俭学的大学生队伍中几乎没有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即使上当受骗了,他们也宁愿选择自认倒霉、息事宁人的解决方法。勤工俭学往往只能提供技术含量少、层次较低、报酬微薄的劳务性、服务性和事物性的工作,和大学生理想中的“完美工作”产生太大的落差,使得部分学生怨天尤人,自暴自弃。
(四)勤工俭学机构不完善,后续服务不到位
部分高校受客观条件或重视程度等原因,导致高校没有配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老师,没有形成对学生统一的组织和管理。虽然有些高校提供了一定数量的校内工作岗位,但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后续服务的欠缺导致普遍的消极怠工、逃工现象。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的解决举措
基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学生、学校、社会等各方都应采取措施改善现状,以满足学生自身提高和学校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意愿以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
(一)大学生要不断完善自身
1.明确目的,端正态度,选择合适的工种
大学生要明确勤工俭学目的,端正勤工俭学态度。大学生不应该把赚钱作为首要的、唯一的目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勤工俭学在满足精神、拓展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只有明确目的,端正态度,我们才能抵得住诱惑,坚持住立场,实现自己的价值。
大学生选择工种时不能好高骛远,要理性的去寻找自己适合、适合自己的工作。尽可能寻找与自己专业相近或感兴趣的工种,不能简单地为了尝试 “吃苦”的滋味,刻意的去从事一些高强度、超负荷的劳动。面对一些极具充满诱惑力的工作,我们要擦亮眼睛,认真甄别其真伪,摒弃“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错误心态。
2.提高效率,坚持适度原则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要明确自己的首要任务——学好知识和本领,坚决避免“勤工辍学”、“勤工逃课”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处理好勤工俭学与学习的关系,第一,要学会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制定计划,充分利用好时间,向效率要产能。第二,坚持适度原则,把握好分寸,安排、协调好学习和工作的时间。大学生还是应以学业为主,因勤工俭学而逃课,甚至是荒废了学业就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这就要求我们大学生分清主次矛盾,把握好“度”,避免为了所谓的“工作”而影响到自己的学业。
3.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勤工俭学大学生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参加勤工俭学时,应尽量与用人单位就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内容等问题形成书面协议。大学生在从业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尤其是女生,避免一个人去比较偏远的地区工作。做家教或其他兼职要试探性的考察一下雇主的素养,尽量的确定该雇主是否存在人格上的缺陷。倘若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有意或者无意的伤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从学校和社会角度看
1.拓宽渠道,加强宣传力度,规范宣传秩序
学校应该在现有宣传渠道的基础上广开门路,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校企合作”模式和勤工俭学经验交流会等途径,不断拓宽信息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使得各项宣传有序的开展,尤其是要加强校园野广告的综合治理,分门别类的设置信息宣传栏,尽可能避免带有虚假、欺诈等有害信息的宣传进入校园。
2.完善机构建设,引进竞争机制
高校要完善机构建设,设立专门职能部门,配备具备相关素质的专业老师,统一组织和管理。为了避免消极怠工情况的出现,可以引入勤工俭学淘汰制和轮岗制,建立勤工俭学档案,加大过程监控力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轮岗,打破“铁岗位”的思想,利用竞争杠杆消除“消极怠工、逃工”现象。
3.完善立法,加强监督管理
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漏洞,导致很多用人单位钻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勤工俭学大学生的比例越来越高,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以维护大学生的合法的“劳动者”权益。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及时建立监督机制,设置监督机构、投诉机构。
虽然当下的勤工俭学体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我们不可否认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活动提高了实践能力,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新的知识和才干,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大学生勤工俭学将会有序进行,大学生的综合素会进一步提高,和谐校园建设将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潘菊莲.关于新时期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思考[J].大众科技,2005(9).
大赛辩题:大学生勤工俭学弊大于利
活动目的:本次辩论赛主要为了解同学们对勤工俭学的看法。同时培养发掘辩论人才,提高阅读、写作、视听、演讲和其他能力,团队的组织和团结协作能力。
活动主旨:关注同学们周围的事物,追求进步,锻炼口才,发展自我。
活动时间:3月23日晚18:30—20:00
活动地点:教108
活动对象:会审3班全体同学
活动流程:1、主席介绍参赛队及其所持立场,参赛队伍是正和反两队,辩题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正方观点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利大于弊”;反方观点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弊大于利”。
2、由主席介绍评委。
3、正方开始,各个参赛队员依次进行自我介绍。
4、主席介绍比赛程序。
5、主席宣布比赛开始。
6、比赛结束,请评委代表点评本场辩论赛,并评出双方得分。
7、主席宣布辩论赛结束。
8、主席宣布辩论赛结束,欢送评委。
9、清理会场。
活动分工:1、宣传部通过海报宣传。
2、邀请大二最佳辩手担任评委。
3、布置会场
4、整理相关照片并交给文娱委员。
注意事项:1、注意会场秩序。
2、保持会场卫生。
活动经费共计:20元
会计系学生会
学习部
关键词:勤工俭学;管理;利弊;规范化;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133-02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要求的全面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勤工俭学。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加之法律对大学生勤工俭学还未进行确切的保护以及大学生自身力量的单薄,部分大学生在勤工俭学的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因此,高校在此过程中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管理和保护,成为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的坚实后盾。本文就组织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意义、高校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管理方式进行浅析和探讨。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利弊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意义
1.缓解贫困生的经济问题,提高贫困生的自信心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实施非义务教育,学费和生活费对于经济状况并不乐观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较大的经济压力。这种经济压力,同时影响着贫困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的完成,以至一些大学生由于家庭贫困而产生自卑和焦虑的心理。勤工俭学不仅能够帮助贫困生减轻经济负担,也可以提高大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减轻贫困生的心理压力。
2.全方位培养大学生的能力
如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勤工俭学已不仅仅是贫困生的专属工作,大学生也意识到,要适应最新的就业需求,必须早些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同时,它也有利于心理素质的培养,提高自身的沟通能力、抗挫折能力,是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有利机会。此外,大学生勤工俭学也能够为自己将来的就业或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3.对大学生的成长有积极的作用
很多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认识到了劳动的艰辛,开始体谅父母的赚钱的不易,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生活节约。勤工俭学使大学生意识到了知识的重要性,兼职工作可以激发对学习的热情。在打工的过程中也培养了时间观念,懂得了自强自立,珍惜时间,增强了自身的意志力。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调查中发现,目前某些校外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打工心切的心理向大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包括报名费、中介费、培训费、信息费等等。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一味地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工作过程中对劳动合同并不重视,警惕性低,法律意识较差,经常会出现上当、吃亏的情况,如打零工中途被辞退、做家教最后不予以结算等。一些商家视学生为廉价劳动力,打工每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克扣工资;而大学生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忍气吞声。
2.勤工俭学已变为“勤工逃学”
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对勤工俭学没有深刻的理解,功利性较强,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大部分学生勤工俭学以赚钱为主要目的,利用大部分时间出去打工,缩短了自己的学习时间,虽然在社会交际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却耽误了自己的学业,有些甚至导致无法毕业。
3.勤工俭学体制不健全
部分高校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不能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保障。少数大学生由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被商家坑骗进行非法传销、陪酒等活动,耽误学业,误入歧途。
勤工俭学从宏观上对大学生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从微观上讲,它还是存在这一些弊端,利用不好,会对大学生的成长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高校应对勤工俭学进行管理和改进,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体系,满足大学生的生活需求,引导大学生正确的认识社会,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避免不利因素对大学生成长的影响,为大学生勤工俭学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在校内为大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岗位
部分高校效仿国外的做法,在校内开设勤工俭学岗位,组织勤工俭学的大学生进行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例如,常熟理工学院图书馆目前共设置勤工俭学岗位18个,拥有勤工俭学大学生52名,分别从事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图书 加工、图书排架整理工作。这对于大学生和学校都是十分有利的。这不仅减轻了学校图书馆的工作压力,为读者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也为大学生提供了安全、有保障的勤工俭学岗位,大学生在图书馆工作的同时还能接触到大量的图书和文献,工作的同时也能够增强自身的知识,在这种环境的熏陶下,对大学生的学习也是有益的。学校还可在食堂、寝室等提供岗位,或根据学生的专业安排做教研室的清洁工作。
(二)做学生与商家的“中介”
由于目前大学生的勤工俭学岗位供不应求,学校的岗位不能满足大学生的需求,因此,学校可建立勤工俭学中心,为大学生提供中介服务,避免了校外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欺骗。高校可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经验丰富的老师,一方面,联系安全可靠的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拓宽勤工俭学的渠道,提供更多的岗位;另一方面,建立完整的勤工俭学大学生的信息库,包括大学生的家庭信息、课程安排、个人能力、工作要求。各取所需,作为同学与社会之间的桥梁,老师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大学生的能力和时间,正确、热情地引导大学生,为大学生选择合适的工作。
1.岗前培训。在大学生上岗前进行职业基本技能和基本法律保护的培训,增强大学生的责任心、甘于奉献、爱岗敬业精神和自我保护意识,这不仅能够更好的完成勤工俭学,还能为毕业后的就职工作做好准备,并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与此同时,应教育同学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合理分配时间,只用课余时间做兼职工作,老师将根据学生课程安排给同学分配工作。
2.工作监督。 老师应对大学生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与商家保持沟通,对工作进行考评,对每一名学生打分,对表现出色的学生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避免工作散漫,促进大学生努力工作。同时,也要人性化的管理,与大学生进行沟通,尊重和理解他们,并即时的进行指导。
3.帮助大学生维权。在大学生工作之前,要求商家与大学生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大学生上当受骗后无证据、无处申诉。
4.高校实施勤工俭学学分制。学校对大学生勤工俭学进行规范性管理,能尽量避免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受到欺骗,成为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有利支撑。在此基础上,学校应积极支持大学生勤工俭学。高校可根据学生在勤工俭学中的表现和时间是否安排合理为参加勤工俭学的同学加相应的学分。通过这种方式鼓励大学生勤工俭学,早些接触社会,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沟通能力。
结语
以上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利弊进行了浅析,并对高校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管理提出了建立勤工俭学中心的建议,希望能引起高校能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提高重视度,加强对勤工俭学的科学管理,完善高校的勤工俭学体制,真正地帮助和保护大学生,使大学生能够有效的减轻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使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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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子骥,钟晓莉.试论高校图书馆勤工俭学工作[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8).
[4] 管虹.搞好高校勤工俭学工作的思考[J].潍坊高等职业教育,2008,(12).
[5] 王继征.浅谈高校图书馆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科学管理[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0).
Correctly understanding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the study under a work-study
programme and the students' work of the study under a work-study programme
GAO Zhi,XIN Qin,XIN Yi-xuan,YUAN Bo,NIU Yan,LIU An-kang
(Jiamusi University,Jia Musi,China)
乙方:
为保障学生勤工俭学的顺利进行,更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省人事厅人才服务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的目的及意义: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甲方保证对乙方学生进行进厂前的安全及厂规、厂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3、甲方保证乙方学生进厂实习前,讲明实习厂家的实习情况,保证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4、甲方保证实习厂家按时发放工资,如厂家未能及时发放或故意拖欠工资,甲方负责追回。
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实习厂家的争执,由学生个人原因引起的争执除外。
6、甲方保证学生在去往实习厂家的过程中的安全。保证乙方安全顺利的到达实习厂家。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如果甲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乙方保证参加社会实践期间,服从实习厂家的安排与规定,按时、按量的完成厂家所交给的任务。
3、乙方保证到实习厂家的过程中听从带队人员的安排,不掉队,不托队。到实习厂家之后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因好奇或其他因素到厂家禁止的或有危险的地方去。否则,出现问题由个人承担。乙方未经过甲方即厂家同意,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一切问题由个人承担。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实习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以国家法律为准。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现状勤工俭学是一边求学读书,一边工作、劳动。它是学校实施劳动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与教学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一样,都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种。勤工俭学是我国青年学生的优良革命传统。学校对勤工俭学活动应加强领导,注意思想教育及安全教育。
一、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目的
经过对500名有过勤工俭学经历的在校学生的调查,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主要目的有:为了金钱、为了培养吃苦耐劳精神、为了增长社会阅历、为了学习一些实用技能。
从表1可以看到,“为了钱”而去勤工俭学的学生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7%,这些学生中有的学生家庭贫困,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而去勤工俭学,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满足自己对物质的需求而去勤工俭学。经过调查,在这57%的为钱而勤工俭学的学生中,有近一半以上的学生的家庭并不贫困,他们去打工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满足自己在校日常生活的物质需求,有的是为了追求时尚,有的是为了支付谈恋爱的开销,有的是为了兴趣爱好等。总之,这些学生将勤工俭学当成了挣钱和满足自己对物质需求的一种手段。
除此之外,“为培养吃苦耐劳精神”“为增长社会阅历”和“为学习实用技能”而勤工俭学的高校学生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3%。由此可以看出,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目的性趋于简单和绝对,功利性也越来越强。但是也不难看出“为培养吃苦耐劳精神”“为增长社会阅历”和“为学习实用技能”而勤工俭学的高校学生还是有一定比例的,这也在一个侧面反映出高校对学生实用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的途径和手段单一,甚至已经无法满足高校学生及社会对综合素质的需求,还反映出高校学生对学校综合素质培养的信心不足。
二、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途径
经过调查,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提供的一些在校内为师生服务的岗位;另一种是通过招聘广告或他人介绍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而成为“打工一族”。两者相比,通过勤工助学中心获得的岗位多在校内,安全、便捷、工作量小,一般都是利用课余时间,不会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但同时工资待遇也比较低;而“打工一族”一般工作地点多在校外,存在安全隐患,工作量较大,常常会影响“打工一族”的学习和生活,但工资相对较高,因此对于高校学生来说诱惑较大。
三、勤工俭学的现状
1.高校学生获取勤工俭学途径单一,勤工俭学内容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档次高低不一。从服务类型看有家教、服务员、广告传单的发放、推销、策划、设计、卫生保洁、图书馆管理员、教师助工等,其中最受广大学生青睐的是家教,从事勤工俭学人员最多的行业是服务、保洁和广告传单的发放。
2.勤工俭学的体制不完善和不规范。各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多设在校团委或校学生处等下属职能部门,虽有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但多因没有专职教师进行管理和拓展,因此很难得到有序和有规模的发展。即便有的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较为正规,但要不就是提供的岗位非常有限,难以满足高校学生对于勤工俭学岗位的需求,要不就是所提供的岗位薪酬太少,难以满足高校学生的经济需求。因此,目前许多高校都存在勤工俭学需求远远大于勤工俭学岗位的矛盾。
3.勤工俭学的用工秩序混乱。一些公司或个人常常利用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等特点把高校学生的勤工俭学视为“廉价劳动力”,不但肆意安排加班加点,还任意克扣、拖欠工资报酬,甚至有打着勤工俭学“招工”的旗号进行欺诈和行骗的行为。而一旦高校学生在校外的勤工俭学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甚至校方出面都无法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勤工俭学的功利性越来越强。高校支持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是为了丰富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一个经济收入的平台,帮助家庭贫困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如今许多大学生已经将勤工俭学作为追求物质生活的一个途径,甚至因“打工”而旷课和夜不归宿的现象也在高校屡见不鲜。这不仅扭曲了高校勤工俭学的初衷,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结论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让高校师生正确理解和认识勤工俭学对于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及勤工俭学对于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性,让高校大学生正确处理好勤工俭学与学习的关系。利用校园广播、橱窗、班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让社会、学校、广大师生认识到勤工俭学在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建立健全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规则制度。勤工俭学既然是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那么其管理和发展就应列入高校的学生管理的工作范围,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就应围绕如何让勤工俭学有序健康的发展来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人才供需信息库,不仅与学校各部门,也要与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有效地建立起供需双方的桥梁。最主要的是为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建立强大的后盾,不仅提供信息、提供维权等方面的支持,更对高校大学生的勤工俭学进行监督。
3.每所高校都有自己的奖学金制度,国家对高校学生也有奖助学金的制度。一个真正努力学习并且家庭贫困的学生,平均每年能得到学校和国家的奖助学金大概在3000~5000元左右,学习成绩优异工作突出的甚至能得到更多。因此,仅仅是为了钱去勤工俭学外出打工的同学就不如踏下心来好好学习,去争取奖学金。所得的奖助学金不仅仅是一笔钱,更是一份荣誉。而出去打工所得到仅仅是那有限金钱,而失去的不仅仅是自己在大学的这些学习资源,更失去了自己在大学期间美好的学习时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