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3 10:44:3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市场规制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法制体系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正确的认识并归纳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对于市场规制法这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起步较晚、相对落后的法律来讲更是如此。
研究概况
当前,我国理论界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多是从具体的法律制度着手,基础理论研究略显不足。综合当前的经济法学和市场规制法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归纳出这一问题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李(昌麒)说”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以及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杨(紫)说”: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权并举原则;
“刘(剑文)、崔(正军)说”: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中小企业的原则以及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徐(士英)说”:自治(自愿)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
“王(继军)说”: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益原则。
总体来讲,当前我国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规范和科学,而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来确定这一问题。因而,认定统一而规范的标准是认识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的首要问题。
确立标准
首先,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是其法律规范的内容,应当具有法的“规范性”特征。其应当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的行为,这决定了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等同于其宗旨、特性。
其次,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基础和出发点,就应当具有指导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意义,不能混同于具体的规则,要体现出其应有的“高度性”和“抽象性”。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
再次,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必然是贯穿于该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的运行的全过程,对整个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应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具有“基础性”和“统率性”。
其四,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其特有的原则,具有“表征性”,不宜把其他部门法也同时遵守的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
除此之外,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不宜过多,否则纷繁复杂的表述只能损害基本原则的权威性,使其在实践运用中难以真正奏效。
结合法律原则的特征以及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提出几种标准,即“规范性”、“高度性”、“基础性”、“表征性”,以作为判定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的依据。结合我国学界对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这一问题的认识,笔者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国家适度直接干预原则。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国家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者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一个理想的市场经济状态下,市场对于资源优化配置应当起的是基础的作用。而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最初就是因为正常竞争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的威胁,这些行为和现象的出现导致了正常、公平的竞争无法进行,才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国家介入的目的正是维护正常的和公平的竞争。
在此原则中,我们对公平竞争加上“保护”之修饰,表明市场规制法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示市场规制法之公平竞争决不是法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而是建立在国家介入的前提下,这个时候政府和竞争者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纵向的隶属型关系,这体现了经济法和市场规制法超越传统的民法之处。另外,相比宏观调控法而言,市场规制法关注的是微观的经营者,所以保护公平竞争是市场规制法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在市场规制法的各个领域都贯穿了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最典型的是在包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竞争法领域。另外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殊领域的部门法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都必须依赖公平竞争的实现。
国家适度直接干预原则。国家适度直接干预就是要求国家对市场的规制适度,既要起到其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又不能抑制市场正常的经济活动。
在市场规制领域,政府讲求的“度”是建立在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的基础之上,其面对的是微观的经营主体,其规制活动既要保证公平的竞争,同时又不能损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打击其积极性。也就是说“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和谐社会和市场规制法的内涵
(1)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复杂的概念,其内涵十分丰富。和谐社会指的是一种人们所渴望追求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指人们在某一个历史条件下对社会发展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文化氛围、社会结构等社会构成要件相适宜的一种预期的目标设计或追求。[1]具体地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以人为本的政治和谐,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和以人为本的文化和谐。
(2)市场规制法的内涵。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市场规制法逐渐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市场规制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还是经济发展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3]因此,要实现社会活动顺利发展,就要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因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就是要发展经济。目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和谐社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机制上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就是和谐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与和谐机制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换句话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竞争经济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是一样的,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指和谐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和谐经济的基础与前提,若离开了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那么和谐社会的建立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然而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因为和谐经济以及和谐社会最终的目标都与法紧密相连。市场经济以竞争为基础,更与市场规制法对竞争的规范密不可分。我们纵观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最后得出一条结论就是:如果经济离开了竞争,那么就是缺乏效率的经济,然而市场竞争没有了规范的约束,就是破坏经济的竞争;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不可避免以及对市场竞争的破坏要求对于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必须要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因此,在构建和谐经济中,市场规制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确立市场规制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和现实需求
从现实和理论两个角度来看,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是要从制度入手。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即市场规制法而言,一方面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总体要求。
(1)市场规制法反市场垄断的规范,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内涵——实现科学统筹发展。垄断行为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危害很大,主要是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除此之外,垄断行为也带来了恶性竞争。市场垄断的规范就是通过市场规制法保护市场运行的活力,实现自由竞争,去创造一种建立在机会公平、社会整体效益的和谐竞争机制,最后使市场经济在和谐的竞争机制下更加科学地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会提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同发展相联系的各种重大关系问题。在经济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稳步发展。[4]
(2)市场规制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有所区别,不正当竞争不仅威胁市场的发展,而且扰乱了和谐、正常的市场秩序,污染了市场运行环境与气氛,更严重的是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对发展社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不正当竞争不仅处处体现着不和谐,而且还制造了许多不和谐。这种竞争是一种扭曲了的竞争,停滞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经济的倒退,因此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就成为和谐社会即将解决和面临的首要问题,除此,经济的不和谐还将导致一系列以经济为基础的其他社会因素的不和谐。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规制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要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质上使市场竞争行为中那些极不和谐的不正当竞争因素消失,最终成为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动力,它的目的同和谐经济机制的构建是相一致统一的。
(3)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制,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坚持以人为本。对于市场竞争的规范而言,市场规制法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是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市场竞争追求的是优胜劣,这样就会迫使市场主体在产品以及服务的内容、价格和质量上必须不断地符合广大的消费者,这样既从全局上看,对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又使广大的消费者在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務上取得了实实在在好益处,最后达到追求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全社会经济的目标,从而从根本上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
既然如此,那么市场规制法在规制市场行为中,关键是要抓住市场运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达到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对发展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要求。
参考文献:
[1]李保林.和谐社会的内涵、特征及机制建设探析[J].湖湘论坛,2005,(11).
[2]王继军,李建人.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J].法律科学,1999,(1).
[3]赵科天.试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J].甘肃社会科学,2006,(5).
[4]张雷声.论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1).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市场失灵相关性
市场机制往往是看不见的,但政府的干预措施却可以看到它所发挥的作用。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是必然的选择,所以在此转型期之间,市场失灵的情况不时发生,它的诸多表现都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相关人员也应该正确认识这一阶段的市场失灵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一、市场失灵的含义
19世纪末,经济学家们正式对外提出了市场失灵这一概念,那时将市场失灵归结为个人选择的结果。之后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深层次的研究得出,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垄断竞争”,在垄断竞争下,通过考察各个生产者的一些经济行为后,市场失灵的范围逐渐从内向外扩展,逐一出现了信息不全面、不对称等问题。而市场失灵现象与政府的干预一直都是个对立的问题,引起了较多争议,但是很多经济学家都普遍认为,能够干预市场失灵职责的只有政府行为,而且市场失灵的结果导向必定是政府干预。那么综上所述,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面对市场失灵问题,要正视且联系相应法制法规进行不同途径、不同措施的干预和解决,以及协调好我国经济法与市场失灵之间的相关联系。
二、市场失灵的原因和其发展过程
从市场失灵的概念和出现的角度出发,这主要因为在某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导致行业内原本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在一些公共产品方面,也导致其在定价方面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失灵主要指的是在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微观市场的原因,导致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整个市场的经济效益降低。比如:最为人熟知的垄断就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因为市场失灵会导致市场上的商品无法按照既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影响了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使得许多的公共物品出现严重的短缺现象。
总体来看,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其主要强调的是对社会资源分配的研究,并且将社会资源分配和使用效率最大化作为了市场发展和作用发挥的具体任务。因此在经济学中,其所研究的市场失灵问题的核心便是如何通过正确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的发展效率。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在部分学者的经济学理论中还着重强调了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和相关的政策来有效地解决市场发展变化中面临的失灵问题,从而更好地避免出现经济效益下降和经济效率降低问题。比如:在解决市场垄断的问题时,政府便可以有效的发挥其积极作用,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严格的把控市场上流通物品的价格,有效解决恶意竞争现象,更好的保障相关的企业和商人的经济利益;又比如在进行界定产权和减少交易成本问题时,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有效地调节市场。通过外部控制的方式,有效避免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学者的概念和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得知,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可以被概括为在发生一些市场经济效率的状况时,国家政府部门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举措和其行为。同时,经济法也是各个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针对性举措。
三、市场规制法及其与市场失灵的关系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内容
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出现和产生来看,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针对垄断资本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管理制度,作为经济法的一种重要代表,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出现以前,资本主义国家在进行市场关系的协调和企业利益的协商时,多是采用一些私法或者其他的商法,这些法律基本上只能够保障某个利益方的要求。然而在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各个利益方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为了更好地的稳定社会正常发展,保障各项生产活动的有序开展,就需要相关法律规范。
在资本主义市场出现垄断问题之后,相关的垄断集团得到了迅速壮大,并且成为了一种不可控的社会趋势,传统的法律已经难以对垄断集团的生產活动进行调节。这些集团在逐步的形成了一种新势力后,开始了对中小型企业打压。并且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垄断集团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售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其影响来看,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得这些垄断集团的社会信誉下降,从而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
在此背景下,相关的资本主义国家充分的认识到仅依靠传统的民商法和经济法进行内部协调已经无法解决社会生活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垄断资本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导致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在此状况下,仍然是按照传统的契约法,只会让强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弱者的利益被剥削。为此,经济法这种追求社会公共价值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伴随着该法律的不断发展,还出现了其他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比如: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控制法等,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功能
从市场规制法律的特点和基本功能来看,主要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特征:首先,该法律出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平竞争和自由发展。在垄断资本不断发展过程中,政府层面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种利益集团对社会健康发展带来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地避免恶意竞争现象的出现,相关的立法者还提出了反垄断法的概念,用于保障市场秩序。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稳定社会秩序,避免其他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出现,相关的立法者还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竞争法法规。
在充分认识到企业的法律效益时,还需要着重的考虑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立法者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在进行相关的义务和权力制定时,更加倾向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带来了众多的便利。在该法律中,还对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进行了限制,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市场规制法与市场失灵理论所涉及的内容存在相互交叉却不重合
根据市场规制法和市场失灵理论的相关概念结合,并对其进行简单的对比和分析之后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来看,在这两个理论中都明确地提到了和垄断方面相关的内容。但是在市场规制法中,垄断是其中的重点内容,在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彰显。但是从市场失灵理论的角度来看,该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彰显。同时,在该理论中也未提出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论述;其次,从市场失灵理论角度来看,对市场正常发展和相关交换行为正常开展的影响因素都应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还涉及到众多的公共性物品的规定,需要对其进行明确规范。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理论和市场规制法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相关具体操作方面也缺乏对其的具体规划和指导。为此,在开展市场管理的工作中,并不能仅依靠市场失灵理论对相关的工作进行完全指导,还需要结合经济法的优势和相关的举措对其进行针对性地调整。
(四)在经济法中,市场失灵的实质意义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该法律着重强调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干预支配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产生的影响。在整个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不受个人意志的支配,更好地保障中小型企业的利益。
四、我国现阶段市场失灵的几种表现
(一)不成熟性市场失灵存在的问题
1.我国目前的传统农业市场也正面临着市场失灵的情况。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即使处在一个经济转型时期,也仍然要将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但是相对目前来说,传统农业仍然居多,农业在经济体制下要高度重视市场失灵问题。
2.对于我国的国情和管理体制来说。用行政手段来强制干预市场经济的例子屡见不鲜,常常通过国家政策倾斜的形式来扶持本地的企业和产品。但这样的手段往往就造成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二)公平性市场失灵
1.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拉大,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在总收入分配中占比偏低。这样的情况往往造成了垄断行业的收入偏高,收入来源没有得到有效合理的规范,违反我国现有分配政策的现象也在频频发生。
2.我国区域性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已经是长久以来存在的现象,再加上我国经济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这样的不平衡趋势更加明显。
(三)缺陷性市场失灵表现突出
1.负外部性问题有待及时解决。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与水平日益提高,但很多产权制度的界定还不完善。因此,负外部性问题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合理地解决措施。
2.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公共产品需求量与日俱增的时期。如今人们的要求也不再是吃饱穿暖这么简单了,转而对教育、医疗等公共的需求增多。但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方面还不够全面,仍然存在着提升空间。
3.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导致了严重的污染、损耗问题。例如我国现有的许多公园开放式博物馆,以及著名的人气旅游胜地等,由于吸引着大量的人流前来参观游玩,从而造成了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在一些开放景区,由于商业入驻量增多、经营设施增多、游客大量聚集,从而造成的城市景区污染化严重。
五、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法律手段
我国应该深刻落实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在市场失灵的同时,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基于经济法下的处理手段,打破经济法领域的桎梏,在政府的强制性干预下,发挥最大作用。另外,法律法规的重新制定和对现有法规的删改也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同步进行,不能随意开展,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应性。同时在司法方面,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相应的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要对市场失灵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戒,为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行政手段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一个更加民主的机制来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监督机制为的是打击和清除一些权钱交易的违法行为,同时在更多的方面维护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和各个行业领域的绩效评估。这样既可以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为实现经济社会的价值提供更广阔的渠道。此外,还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责任制度,并且提高追责的执行力度,不能松懈也不能放任违法乱纪行为。最后,要持续支持和推进政府部门内部改革,建立更加高效、公正的职能部门。
(三)经济手段
对于一个有效的经济手段,无疑是要自觉的依据价值规律来宏观调控。当然也要借助经济杠杆的重要作用。政府作为整个经济市场里最大的消费者,同样也是公共资源提供者,它的經济行为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大影响。基于此,就需要政府正确的把握市场的一举一动,准确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同时政府也要合理的运用货币手段和财政政策来调节整个经济市场的走向。在经济法的支持下,为微观经济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宏观调控环境,增强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市场失灵的现象出现,使得市场经济得到正常的运转和发展。
「关键词内部市场、税法规制、外部化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一类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跨国公司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各个子公司,频繁地进行着大量的国际贸易;企业集团的各个成员,在积极地进行着“互通有无”的经济活动;许多单位的后勤部门,对内部机构和职工提供着形式多样的有偿服务,等等。诸如此类的内部交易现象,本文统称为“内部市场”现象。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注1)。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2)。
过去,人们对外部市场普通关注较多,而对内部市场的存在则多予忽视。在制度建设上,人们通常考虑的也是对主体之间的外部交易活动如何进行规范,而对内部交易的规制则疏于建构。但事实上,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内外有别”的两个市场将长期延续,因此,研究两个市场及其影响,尤其应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3)。
本文依据参加主体的不同,把内部市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的内部市场”,如跨国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等所形成的内部市场;另一类是“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如机关内设的后勤机构因提供相关服务而形成的内部市场。对于企业的内部市场,虽然研究尚待深入,但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如有关关联交易的研究,有关转让定价制度的研究等;对于“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则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研究都比较欠缺。因此,本文并不准备仅以关联交易或转让定价问题作为重点进行讨论,而是要在通常探讨的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等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对非企业内部市场的制度取舍和规制选择。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分别探讨以下几个问题:企业内部市场的成因,以及相应的税法规制;非企业内部市场的成因,以及相应的税法规制;同时,还要提出对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本文试图说明:内部市场是引发法律规避,特别是税法规避的重要诱因,为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努力压缩或清理内部市场,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和统一的法制,增进税法适用的普遍性。
二、对企业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
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人所共知的。从经济学上说,价格可以分为外部的市场价格和内部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4)。其中,转让定价是在内部的关联交易中形成的价格。上述的价格分类,本身就是对企业内外两个市场的承认。
企业的内部市场,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随着跨国公司、企业集团的发展,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越来越多,从而已经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内部市场。各类企业的内部市场,既可能局限于一国内部,也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对此,我国税法不仅承认其存在,且规定了相应的规制措施。为了更全面、更有针对性地研究企业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问题,有必要对内部市场的成因做出分析,特别是对其中最重要的经济与法律方面的原因更应着重探讨。
(一)企业内部市场形成的经济和法律原因
从经济学理论来看,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框架下,已经受到了很多批评和挑战,无论是李嘉图(D.Ricardian)著名的比较优势理论,还是后来的赫克歇尔—俄林(Heckscher-Ohling)的资源禀赋理论,都不能完全解释当前国际贸易的现状。尤其是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大量的国际贸易在人均国民收入、劳动生产率和资源禀赋相似的国家间进行?为什么会形成规模可观的内部市场?这使得学者更加注意引入产业组织理论(Industrial Organizational Theory)以及博弈论(Game Theory)等理论来展开分析,从而使传统理论的研究方向发生了重要转变(5)。
跨国公司的国际贸易为什么要内部化?与此相类似,为什么国内的企业也大量进行内部交易?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科斯(R.Coase)早已作过经典分析。他认为,内部化的实质是通过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来取代市场,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比市场调节更高的效率(6)。在外部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充满不确定性,且各国的法制、各地的习惯等影响交易的因素差异较大,因而企业的交易成本必然过大,从而会影响其效率和效益。而如果采取内部贸易的途径,则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减少贸易摩擦,推进贸易发展。可见,贸易的内部化,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7)
事实上,不仅在跨国公司的内部存在着大量内部贸易,即使是不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也可能从事关联交易。这从我国有关关联交易的定义中可看出(8)。事实上,企业集团的内部市场之存在自不待言,因为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或者它们相互之间极易形成内部市场;即使是非企业集团,也可能由于同其他企业存在着销售等方面的关系,而形成实质上的内部市场。此外,导致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大量发生的原因,除经济因素外,法律因素也非常重要。从税法的角度说,在各个国家之间,由于税法差异而导致的税负差别往往很大,这是诱导转让定价行为大量发生的重要根源。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可能由于税制或法制的不统一,而形成不同的税收管辖区或不同税负区,从而导致转让定价的发生。例如,我国存在着内地、香港、澳门等不同的税收管辖区,又存在着特区与非特区、优惠区与非优惠区等不同的区域,这必然使企业可能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进行主体/客体的转移,从而形成企业的内部市场。
明确内部市场形成的经济和法律上的成因,对于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特别是税法规制,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才能因势利导,有的放矢。
(二)相应的税法规制
上述经济性和法律性原因的存在,使跨国公司等各类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内部市场来转让定价,这不仅改变了通常以市场价格为信号的贸易秩序,使市场关系更趋复杂化,而且也带来了国际和国内层面的垄断、不公平贸易、税收规避、逃避外汇管制等问题,从而对于一国的经济和法律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并且,其中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
应当承认,在利益驱动下,企业的内部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其转让定价等活动自然会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负面效应就可以视而不见,放任自流,恰恰相反,给予适度的、全面的、有针对性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规制应避免对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从上述的经济性原因来看,对于企业的内部化趋势,税法是不可能禁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税法规制就不需要或不可能。从理论和实践上说,税法都可以做出一种抽象要求,即“从事内部交易的主体必须按照独立竞争原则行事,使它们像不存在关联关系一样,从而把内部市场变成一个法律上的外部市场,实现内部市场的”外部化“。这样才符合通常应有的市场竞争规律,才更有助于提高社会效率和确保社会公平。
针对上述的法律性原因,要加强对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就需要努力完善税制,尤其要实现一国税法的统一适用。因为税法的统一适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重要。即使是由于实行一国两制而形成的特殊区域,也应通过解决“区际冲突”的办法来实现企业税负的公平。例如,可以通过一定的安排,使内部市场活动与外部市场活动的效果类似,从而解决税负不公等问题。从税法的角度来讲,国家进行相应规制,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要保障财政收入和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税款流失和当事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可见,从经济上说,企业要实现外部市场的“内部化”而从法律上说,国家要实现内部市场的“外部化”。两者的角度、目标不同,但都有各自的合理性。
由于企业的内部市场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可能会长期存在,因而对于税法规制来说,重要的是如何引导其发展。
事实上,各国在制定转让定价税制,或者在其他领域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时,都非常强调“独立竞争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即强调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像“陌生社会”的“陌生企业”所形成的外部市场一样,这样的经济交往才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正常交易”,也才是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所认可的。否则,如果这些“熟人企业”之间的内部市场不按照独立竞争的原则进行市场竞争,从而可能形成不同于外部市场的价格,则相关国家机关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使其行为同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在经济效果上相一致。
上述原则已在税法规制的现实中得到体现。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旨在规制转让定价行为的“反避税制度”,确定了征税机关对于从事关联交易企业的应纳税额的合理调整权。这种调整权实际上是对规避税法的内部市场行为的一种否定。由于内部市场行为较为普遍,因而这种调整权也体现在各类税法中。
例如,在商品税领域,我国在关税制度中完税价格的确定方面,就规定了海关对于相关主体所申报税额的确定权;在增值税制度、消费税制度等领域,也强调在申报税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征税机关享有税额核定权,等等(9)。又如,在所得税领域,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涉外企业,如果它们与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10)。
可见,我国对内部市场的规律集中地体现在关联交易方面。对于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交易,在税收征管制度、所得税制度、商品税制度中都有体现。这说明,内部市场问题已经进入了现行制度的视野,并已产生了相应的制度回应。(11)
总之,对企业的内部市场进行税法规制,对于防止国际和国内层面的低税竞争,确保国家之间与企业之间的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国家的“财政降格”,预防财政危机,都有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在国际层面对解决企业内部市场问题已经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从总体上看,尽管目前在制度建设上还有一定的漏洞和缺陷,但在立法规模、层次和成效方面,比规制非企业内部市场的制度建设要好得多。因此,对非企业内部市场的规制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对非企业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
(一)非企业内部市场的存在及其成因
可能是人们认为非企业内部市场对经济和法律的影响相对不大的缘故,从制度建设到学术研究,对非企业的内部市场问题都关注不够,相关的制度资源也并不多见。我国目前对此类内部市场所做出的规范,主要是以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或《批复》的形式存在的。尽管对这些规范的效力、合法性等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但这些规范实际上确实在发挥着“规范”的作用,并已在事上生成了一系列“类型化规范”。由于这些被忽视的“类型化”规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因而非常有研究的价值。
从历史源流上看,我国非企业内部市场的形成,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转轨有关。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市场分工、社会化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例如,高校、部队等非营营利性的组织,长期是不面向公开的市场的,其后勤保障长期没有实行社会化,因而形成了面向“内部人”的“内部市场”。从近些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人们对企业这类典型的市场主体应当面向市场(即外部市场)是殆无异议的;而对于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学校、部队等非企业性、非营利性的主体是否应面向市场,则始终存在争议。这实际上也是上述单位得以存在“内部市场”的重要原因。
从主体的角度说,学校、部队等主体的内部市场之所以能够长期存续,还因为这些组织体内部存在着需要大量的、较为稳定的商品供应的群体,并且该群体组织体存在着地位上的不平等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这是形成内部市场的直接动因。
与上述历史的、主体的原因相联系,我国非企业内部市场的存在,还有经济的、体制的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从经济的角度说,非企业单位在理论上是非营利性的组织体,因而本来是不应从事经营性的活动的,特别是不应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由于存在着体制上的原因,这些单位往往是具有公益性的组织体,且负有为内部成员提供一定福利的任务,同时又要养一批不能推向市场的冗员,因而不得不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这样至少可以实现自我服务,如果能同时解决一点财政经费不足的问题,则当然更是“锦上添花”,并且这种对经费的需求有时甚至还是内部市场形成的重要动力。而在法律上,恰恰对这个部分的立法是比较欠缺的,于是非企业性的内部市场便大规模地发展起来,以致于发展到不仅对内经营,而且也开始对外发展,于是又产生了如何“脱钩”、“停办”等较为棘手的相关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非企业内部市场的成因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不进行较为全面的、根本的变革,则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就必然会发展,并可能使非企业主体发生性质上的转变。因此,全面深化各类体制改革,对于解决内部市场问题尤为必要。
针对上述的历史和经济原因,必须注意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改变计划经济的观念和影响,并调整好非企业单位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角色,解决好“市场准入”和“市场禁入”的问题;针对上述主体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必须深化各类体制的改革,使非企业单位能够获得从事其根本经济活动的经济来源,理顺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惟有如此,税法规制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对非企业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
根据人们的通识,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市场、统一的法制,这样才可能确保法律的普遍、统一适用,才可能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一种主体,不管它在性质上、设立宗旨上属于哪一类,只要它从事的是实际上的经营活动,那么,就应当把它作为一般市场主体来对待,而不应有更多的特殊待遇。
事实上,内部市场毕竟也是市场,其收入与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收入并无本质差异。也就是说,依据可税性理论,凡是具有非公益性的营利性收入,一定是可以征税的(12)。因此,这些收入同样也是可税的。而各类《通知》和《批复》作出的内外有别的规定,与税法本意是否相合,对这些非企业性单位的营利性收入是否应当全面采取免税政策,都是值得探讨的。
应当说,在税法上承认非企业内部市场的存在,并进行相应的规制,是在经济过渡或称转轨时期不得已的现象,但此类市场的存在实际上是不合理的,相关制度也不过是对特定时期的特殊现象的一种描述和确认。对非企业的内部市场之所以给予优惠,主要是因为这些非企业单位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体,它们或者不具有可税性,或者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对其给惠也算作是对财政供给不足的一个补充。因此,在税法规制方面,就不可能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外部市场给予完全相同的税法待遇。
随着各个方面的体制改革的深入,非企业单位的内部市场转化为外部市场是一个基本的趋势。虽然在实践中有许多特殊情况,因而对这个问题不能“一刀切”,但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法制不允许有太多的“特殊”。法律能够对各类营利性的主体(不管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纯粹的企业)普遍适用,是实现法治、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基础。因此,从税法规制的角度说,并不是要强化内部市场,对其发展给予过多的鼓励和优惠,而恰恰是要将其做与外部市场相同的规制。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统一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
在发展趋向方面,由于非企业的内部市场从社会福利或整体的角度来说,并不具有合理性,与市场经济的一般发展规律也不相符合,因此,随着中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些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应当逐步转为外部市场,使整个市场的发展更趋于合理。对于在过渡期间所需要的补贴,可以其他的财政支持的方式来体现,而不一定要通过税法上的不公平待遇来实现。因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平等征税对于税收法治的实现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改变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已经有了相关的努力。这也是为建立统一的市场而做出的努力。例如,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北京市又做出了补规定,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这样,才能使其从缺乏规制的内部市场的状态转为外部市场。此外,为防止税法规避,北京市还规定,各中心必须分别核算和申报对内、对外提供的服务收入、成本,以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对外服务征税(13)。这表明,北京市税务机关对统一市场、统一税制是有其认识的,并且,对内部市场可能造成的税法规避问题也是有考虑的。其规定比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更加完备一些。
四、相关的思考
在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方面,除了上面涉及到的问题以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综合规制问题。“内部市场”的存在,不仅加大了税法制度的难度,而且也增加了法律调整的难度。在税法上如何来规制“内部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市场”自身如何发展。而其自身的发展则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如体制问题等,这是税法单方面所不能解决的。即使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说,税法的调整也有赖于其他法律的调整。因此,从系统论和综合控制的角度来看,加强对内部市场的综合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其二,规制方向问题。内部市场的发展方向是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应予清理或外部化,对此殆无异议;而作为企业的内部市场,由于它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市场主体的需求,因而这种内部市场是不会很快就消失的。为此,税法必须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尤其要针对国际和国内的诸多转让定价问题,制定相应的制度,以进行有效的规制。通过规制,引导内部市场的发展方向,使其更能够符合通常的外部市场的一般原则。在这方面,各国的认识是比较接近的。
其三,规制的内部化问题。外部的市场价格与内部的转让定价的区分,不仅已承认了外部市场与内部市场的划分,而且对法律的调整所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由于关联交易大量存在,而法律在设计上又主要是用来调整外部关系,因此,如何实现法律规制的“内部化”,以提高法律调整的实效,同样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过去,法律的调整存在着许多“外部性”或外部化的问题,一方面,法律调整本身是要“外向”的,但同时也会影响到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的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产生社会福利的损失问题。因此,如何使法律调整更加“内敛”,使社会成本的分担更加公平,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其四,规制政策问题。规制涉及到许多政策性问题,如对公益性问题如何看待和解决,如何解决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等等。其中,如何规制第三部门,尤为重要。根据可税性原理,如果属于第三部门的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当然也要按市场主体来对待。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相关的问题(14)。
其五,挑战传统问题。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也带来了税法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对税法的特征、税收的特征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例如,为规制内部市场而形成的转让定价方面的“预约定价制度”(APAS)(15),就已经对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提出了挑战。对于这些问题应如何认识,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
其六,内外有别问题。随着WTO等所确立的国际经贸规则的日益深入人心,人们都认识到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都认识到税制对于各类主体的一视同仁的应然性。因此,对于在内资企业与涉外企业之间存在的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人们一般都认为应当废除:而对于有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之间存在的内外有别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与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内外有别”是否应属同一性质?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应进一步深入研究。
五、结论
内部市场是重要的经济现象,加强对内部市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很有必要,它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此外,内部市场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值得关注。事实上,即使国家给予许多优惠,内部市场的实际操作者,也极可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而只关注自己的小群体或族群的利益。更何况国家的给惠,还会引诱许多本来不应享有这些优惠的组织体来“挂靠”、“沾光”,最后可能把国家的良好愿望和利益全部击破、沾“光”。这是违背国家给惠初衷的。由于内部市场的存在不仅会引发税收逃避、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而且也是产生本位主义和腐败的重要渊薮,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对内部市场予以清理、转化,以逐步形成“外部化”的、可控的统一市场,并实行统一的法制。从税法规制的角度说,必须使税法制度与补贴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配合,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地适用税法,以增进税法适用的平等性和普遍性。
「注释
[1] 这里的内部市场,也可能是国际市场,而并非必然是国内市场。我认为,确定内部市场存在的关键要素,是内部人、内部规则、内部交易。这里的内部人可能分布于世界各地,也可能局限于一个地区;这里的内部规则既可以能与国家法律的精神一致,也可能与之相背;这里的内部交易是内部人按照内部规则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满足上述要素,即可认定存在内部市场。
[2] 仅从法律的角度说,如果内部市场所遵行的内部规则和所追求的目标与国家法律的精神相违背,则国家就可能会以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内部市场进行规范。例如,在税法方面,为了解决企业通过内部市场转移利润以逃避缴纳所得税义务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或反避税的制度(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即有此类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内部市场的存在对制度建设的影响。
[3]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探讨法律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等问题是有意义的,而且探讨对内外两个市场的规制也是有意义的。
[4] 对于转让定价,可以从价格分类的角度做静态的理解;同时,也可以从转移利润等角度做动态的理解。税法上的规制主要是倾向于规制动态的转让定价的行为,从而控制静态的转让定价的形成,进而对有关商品和所得方面的税收进行控制。
[5] 例如,马歇尔(Marshall,1920)、施蒂格勒(Stigler,1951)等从内部规模经济的角度,伊希尔(Ethier,1982)从外部规模经济的角度,都作了重要的研究。
[6] 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教授,作为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在其早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或译为《企业的本质》、《公司的本质》)这一不朽的论文中,就已提出了这一思想。
[7] 研究和评介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论文已有一些,如朱刚体:《交易费用、市场效率与公司内国际贸易理论》,载于《国际贸易问题》1997年第11期;卢荣忠等:《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几个问题》,载于《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2期。
[8]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这种定义与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的规定是很类似的。
[9] 增值税暂行条例〔S〕。第7条,消费税暂行条例〔S〕。第10条,营业税暂行条例〔S〕。第6条,以及进出口关税条例〔S〕。第17条。
[10]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S〕。第10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S〕。第13条,税收征收管理法〔S〕。第24条。
[11]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以及该法的《实施细则》第52—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以及该法的《实施细则》第36—41条,均有关于关联企业制度方面的规定,这说明我国对关联企业的规制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12] 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公报》〔J〕。
[13] 可税性理论主要说明,征税对象具备哪些条件才是可以征税的,或者说对其征税才是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一般说来,影响征税对象可税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通常具有收益性和营利性,就是可税的。参见拙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山中有一棵伟岸的大树,它枝繁叶茂,风姿绰约,它的顶端极力向上,寻求最多的阳光雨露,它的枝干尽量舒展扩张,占据最有利的呼吸空间,它的根系盘根错节,丝丝入扣,吸取着大地的精华。可是,在大树的身边,几棵弱不禁风的小树却在痛苦挣扎,枝干瘦弱如草茎,叶子萎黄如残花。
小树忿忿盯着大树说:“你已经有了如此辉煌的成就,为什么还要与我争夺生存的空间,你处处得天独厚,为什么却要限制我的发展?’’
大树冷冷地说道:“这里是丛林,竞争是丛林的法则,你的生长对我来说是个威胁。”
启示:丛林中存在竞争,是因为空间有限,那些占有大空间获得更多阳光和养料的树木,就会生长得茂盛和高大,反之,就会变得矮小、萎靡甚至死亡。竞争对小树而言似乎很残酷,但却使大树更加高大粗壮,身处职场,竞争也是必然,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危机四伏、劳动力相对过剩的今天,那些涉及到与员工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资源”也是有限的,无法进行平均分配,如岗位、职称、荣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竞争来落实到个人。竞争,让员工获得利益的同时,也提升了个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竞争,能出成绩,也能充分表现员工的个人价值,最终有利于企业或单位整体工作效益的提高。所以,许多企业和单位都建立起竞争机制,以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和内在潜力。作为员工,要认清形势,努力练好内功,以过硬的本领迎接挑战,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故事二:
“我会尽一切可能帮助你”
一棵草的种子落在了地下,在晨曦中,从土的缝隙探出嫩黄的小脸,羞涩地轻摇着自己纤细的腰肢,张望着这个陌生的世界。一滴雨露从大树的枝干上滴下,又是一滴,这珍贵的甘露滋养着饥渴的小草,草儿蓬勃地成长,她抬起头说:“谢谢您,大树先生,谢谢您的慷慨和大度。”
“哈哈…’’大树宽厚地笑了起来,笑声在丛林中荡漾,“别客气,我们同在一个丛林,相依相偎,互相帮助是丛林的法则。尽情地长吧,我会尽一切可能帮助你的。”
小草感动地流出了晶莹的泪滴,
启示:植物的多样性与相依相存是构成丛林的基本原则,树木花草之间有着微妙而复杂的依存关系:同样,不论是企业还是单位,也是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彼此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分工突出个人智慧,合作体现集体力量。所以,身处职场,不应放弃任何合作的机会,与领导(主管)、与同行等经常沟通、交流、学习、切磋、探讨,取长补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合作还有利于建立友好的伙伴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对企业或单位而言,合作还有利于内部工作的协调,提高整体效益。
故事三:抓住时机“开花”
春天的脚步刚踏上丛林,一些不知名的小灌木和草本植物竞相开起花来,星星点点。一缕缕阳光从大树叉里照射过来,小花眨眨眼睛,张开笑脸,很是高兴。大树伸伸懒腰,疑惑地问:“现在天气还不够暖和,你们怎么这么早就开花呢?看我不急于长叶子,还睡着呢”小花们昂头答道:“等你枝叶茂盛了,阳光都被你遮住了,我们就开不了啦。”
大树明白了,懂得它们在抓住时机。
常见的治疗湿邪的方法有3种:芳香化湿、苦温燥湿、淡渗利湿。芳香化湿缘于“土爱暖而喜芳香”投之以藿香、佩兰、豆蔻类药物,用于暑温、湿温初起的病证,如藿香正气散等;苦温燥湿多用于湿滞中焦证,多以苍术、厚朴、草果燥湿健脾,方如平胃散、厚朴三物汤;淡渗利湿是通利水道,渗泄水湿,多用茯苓、薏苡仁类药物,如五苓散。但是,上述治湿的方法并不是对所有的患者都适用,笔者认为湿为阴邪,多伤及津液,虽无燥热耗津之猛烈,但湿邪夺津液为湿,使湿邪势高于阴液,津液反成为生成湿邪的源泉,如此反复,则湿愈甚,津液亏耗。故治湿之法应考虑养津液以助津液之力,使其势高于湿,则湿邪被津液收纳,即“养阴汲湿”。现举一则案例如下。
案例
患者,男,19岁。精神尚可,形体略显瘦,面白无光泽,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半年以来,频繁遗精,每周遗精4—5次,有时甚至白天也会遗精。自述感觉有不明物于挤外出。遗精后头晕、脚心发热。睡觉时喜欢把脚露在被子外面。口中有黏腻感。小便淋漓,大便尚可。舌胖,舌边有明显齿痕,脉细数。家长因惧怕西药对患儿的身体有不良影响,一直寻觅中医为其治疗,曾经服用中药金锁固精丸15剂,无明显效果:二仙丹5剂,亦无明显效果。
笔者分析此患者为阴虚湿盛,湿邪得势内聚迫外出,随着病情发展,津液逐渐耗伤,阴液逐渐亏损。此时如若给予芳香化湿,或苦温燥湿,或淡渗利湿的方药都会令患者阴液更加耗损,因此都不合适。应该使用“养阴津以汲湿”的方法治疗本病。于是给予鲜枸杞15g,鸡内金3g(炒香碾为末),将鸡内金末与鲜枸杞捣成糊,以米汤送服,3次/日;山药100g,兑米煮粥,早、晚各服用1碗。9天后,患者母亲打电话告诉笔者,患者服药后疗效明显,遂嘱患者继续服用上述药物。数月后,再次随访,患者遗精症状完全消失。分析
溯本求源,探寻病机对于湿邪的形成,医家论证颇多。《景岳全书》中记载:“风寒之痰,以邪自皮毛,侵袭于肺,肺气不清乃至生痰”,此即外感邪气导致湿邪形成。《儒门事亲》曰:“夫愤郁而不得伸,则肝气乘脾,脾气不化,故为留饮”,此即内伤七情导致的湿邪。《临证指南医案》记载:“若内生之湿,多因茶汤生冷太过,必患寒湿之症”,主要是指饮食不慎所致湿邪。
笔者认为导致湿邪形成的原因主要有3点:①脉内津液不固,溘于脉外失去约束而成邪,即为湿,且湿邪得势,直逼肌肤,反攻经脉,则湿愈甚,津液更加耗损。②脾之运化失司,对水液蒸腾、气化的功能下降,则饮食之水谷、茶汤不能化为气血津液,反而停聚于脾脏,即生邪乃为湿,湿邪得势辱脾,则脾阴损、阳更、虚。③外邪客于体表,则汗液不可正常外出,聚集于肌表,则为湿邪。
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此时研究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手法和形式是千变万化的,其中很大一部分从广告中表现出来。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显性市场和隐性市场两大类。从理论上认定对其显性市场的保护是明确的,然而。对隐性市场却是法律的模糊区域,只有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才能做到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执法到位。
一、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依据
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和《主办城市合同》等文件中专门规定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具体范畴和保护要求,即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证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获取商业利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其目的是绝不允许未获许可者尤其是国际奥委会赞助商的同业竞争者,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发生任何商业使用上的关联,即不允许其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对国际奥委会赞助商实施不正当竞争。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现有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广告法》、《体育法》、《刑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申办成功后北京市政府和国务院先后专门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实施了多重的保护措施,实现了中国政府对国际奥委会的承诺,体现了我国不断完善的法制进程。
二、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防范
在国际奥委会《主办城市合同》中提到了“ambush marketing”一词,翻译为“隐性市场行为”。隐性市场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与奥林匹克运动建立联系,使公众误认为从事该行为的企业与奥林匹克运动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
奥运隐性市场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非合作伙伴企业想方设法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比如,奥组委仅仅向某家企业购买了玻璃杯,这家企业就擅自以奥林匹克供应商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了隐性市场行为。
第二种是指非合作伙伴企业违反各种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一则报纸报花广告中一款知名运动服装品牌,通过为奥运会倒计时冠名这种方式使读者对该企业与奥运会的关系产生误解。
第三种是非合作伙伴企业故意或非故意地干扰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合法市场开发活动的行为。
国际奥委会十分重视对隐性市场行为的防范。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市政府签订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明确规定:“任何公有或私营实体所组织的广告或促销计划都不能涉及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也不得暗示与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有关”。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六)项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对于这一条款规定,有学者认为这就是对“隐性市场行为”作出的规定,但仔细分析这一条款可以看出,这不过是一般法律的兜底条款,因为其违法行为还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而“隐性市场行为”的基本点是虽然不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通过文字或图案以种种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使公众产生误解,即一种搭顺风车的行为。如一则广告词表述为“酷开TV08主角:一次体育盛典、28项大赛、302回合对决、数千次激动、上万个欢呼、无数精彩花絮直播”,08年的体育盛典,包含28个大项、302个小项,很明显就是直指第29届奥运会,随后其广告词又说“谁能为您一一收纳于家中?打开××酷开电视,用液晶电视轻松链接互联网,08海量赛事,××酷开TV为您实力呈现!”这是一则借奥运会而促销电视的广告。再看一个案例,主广告词是“同一个世界,把酒赏明月”,三个小画面的广告词分别是“公历8月8日上弦月”、“农历8月15中秋月”、“公历8月24日下弦月”,“一轮新月,在上弦与下弦的变迁交替中,盛载13亿国人的殷切期待,终迎来那瞩目一刻,圆了明月,更圆了体育盛会之梦”。本届奥运会举办期是8月8日至8月24日,又是一则借奥运促销的广告,这次推销的是酒。如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这两则广告都无法认定其违法。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难以找到恰当的适用条款。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既是对国际奥委会的承诺,也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可以预见的是在奥运会开幕前夕的这段时间,侵犯奥标的现象会更为普遍,鉴于立法机关明确表示我国不针对隐性市场问题予以立法。目前为解决此问题,还可以以北京奥组委作为权利人对各种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其中也包括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甄别和认定。当然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众所周知北京奥组委是临时机构,奥运会后所有的知识产权将交国际奥委会。届时将如何应对国际奥委会要求我国政府打击隐性市场行为的要求?这是一个即将而且肯定会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
笔者认为,事物都有两面性,既是难题,也是契机。应着手把这种国际惯例引入到我国法律当中,这种行为更多的存在于企业营销过程中,而广告恰恰是最为惯用的手法,所以把隐性市场行为纳入广告管理是比较恰当的。纳入广告法律体系还有一个有利的地方、就是按照我国国情,与其为一个隐性市场问题申请立法排队,还不如在修改现有的法律时加以补充来得快。而各界对修改现行《广告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且前期调研准备工作也已经进行了几年,对其修改应该是近期可以期待的,隐性市场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广告法》中的误导广告规定对其予以认定、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在修改后的广告法准则中,明确区分虚假广告与误导广告的界限,细化认定标准和尺度。
三、奥标延展保护与公益广告界定
公益广告是由广告主自愿的,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旨在弘扬民族文化,传播道德规范,提高公民素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政府鼓励和支持公益广告的
发展,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有两种观点:即认为保护得当和保护过当。肯定方的依据不用展开论述,作为奥运会主办城市,按照国际惯例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是正当的、合理的。反对方的意见是,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无不可,但应符合国情及中国的法律,我国没有针对隐性市场行为立法,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没有“隐性市场行为”这个词汇,法无明文规定即为不禁止,不能以国际惯例为由加以限制。另外即便《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了“可能使人认为……其他行为”,也还有一个个案认定问题,这里面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国情是群众热情高、参与意识强。“欢度春节”、“中秋快乐”、“热烈庆祝××周年”等祝福广告:“迎三酬宾”、“六十小时不打烊”等促销广告:“祝中非论坛圆满成功”、“欢迎各国嘉宾光临北京”等大型活动广告都是常见的。各种广告以各种形式(横幅、灯箱、彩旗、候车亭、平面广告等等)几乎遍布大街小巷、楼堂馆所。这里既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置的,但更多的是各行各业的经营者为了烘托气氛,表达一种喜悦的心情而自发地主动地设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和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根据《省工商局发改委关于促进省广告产业提升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广告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等特征,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
近年来,我市广告业得到快速发展,已初步具备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全方位、高水准服务的能力,成为我市推动品牌创建和创意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但是,制约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也很突出:具备较强综合实力的广告企业不多,广告业的发展存在区域性不平衡,广告高端专业人才较少,广告业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的依赖性强,社会对广告的价值认知、认可程度偏低,广告诚信度不高,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当前我市正处于促转型、强实力、加速度、上水平的重要时期,广告业作为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业在推动现代服务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广告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
按照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广告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全面服务水平;深化广告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广告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监管长效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我市广告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广告经营额递增比率高于当年全市GDP增长率;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市广告业经营额翻番,总量达到1.5亿元。
(一)培育扶持广告龙头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企业。针对我市中小民营广告企业占大多数的特点,积极引导中小广告企业做大做强,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之路。支持广告业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鼓励广告业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业态相结合。鼓励广告公司通过资本运作、人才引进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
(二)做大做强大众媒体广告。巩固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媒体的广告经营优势,积极开发网络及新媒体广告市场,促进广告媒体市场资源整合,实现优化配置。
(三)积极发展户外广告。利用户外广告美化城市环境、突出城市风格、彰显城市个性的特点,科学规划,从总体上优化城市形象,充分发挥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名片的作用。按照绿色广告、环境保护的理念,遵循户外广告与城市规划建设协调一致的原则,鼓励开发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型户外广告媒体。
(四)发展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发挥我市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优势,鼓励广告创意设计服务业发展,研究建立广告创意设计园区,以广告创意设计为核心竞争力提升广告服务的附加值,发展具有特色的优质广告创意产业集群。
(五)积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公益广告。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先进文化、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公益广告的量,使公益广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抓手。
(六)建立广告业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加快和提升广告专业人才培养的速度和水平,建立健全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全面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促进我市广告业提升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对一般性广告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放宽广告公司冠省名的条件,一般广告公司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被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人民币。
(二)推进广告企业改组改制。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鼓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小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支持广告企业组建广告集团。凡是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控股子公司5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亿元的广告企业,可申请设立广告集团公司。广告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三)拓宽广告公司投融资渠道。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广告企业开拓业务。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中小广告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民间担保公司为广告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广告公司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申请质押贷款。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工商局发改委关于促进省广告产业提升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按税法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其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积极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广告企业制定实施广告战略,建立广告企业与客户的联合开发市场机制,鼓励品牌企业通过广告公司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为本市品牌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及本市企业品牌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告企业,由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等方式提升品牌运营能力。对获得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广告创意企业,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六)鼓励广告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鼓励广告业上等级上档次,凡被评为中国广告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支持广告企业自主创新,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开放产品,推动创意产品进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鼓励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的广泛运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鼓励广告企业创意成果及时申请或者注册相关权利,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
(七)注重鼓励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广告创意人才。积极发挥我市中职教育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和不断丰富广告经营管理人才库,实现广告人才信息共享,促进人才有序流动。结合广告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广告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层次广告创意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八)促进户外广告与城乡公共空间协调发展。广告业发展要纳入城乡规划;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保证广告业与金融、地产、物流、信息、商贸产业及教育培训同步发展。依法科学规划户外广告的空间和设置,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买方式有偿取得,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限制户外广告地段的垄断。限制过度耗费能源与不符合城市广告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加强对广告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大力支持户外广告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精准投放和快速营销。
四、强化对广告业发展的规范管理
(一)积极推动公益广告发展。电视、广播、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益广告量不得少于其商业广告总量的3%。要建立完善公益广告良性运作机制和政府公益广告采购制度。
(二)完善广告监管体系。巩固和完善广告综合治理机制,落实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构筑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防范体系。抓住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把案件查处作为根本手段,把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作为重点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责任者的执法办案和诫勉力度,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建立虚假违法广告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广告行政指导,积极开展广告法律法规咨询活动。加强广告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广告监测机构,建立广告监管快速反应机制。由新闻媒体配合公告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强化教育和警示,及时消除虚假违法广告负面影响,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五、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广告业发展工作,把促进广告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研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广告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完善相关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