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5:47:0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银行礼仪,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收益
(一)引进竞争机制外资银行具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管理经验和服务技术,高水平的服务效率和卓越的商业信誉,必然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强大的竞争压力。外部竞争力量的引进,有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素质和各方面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改革和服务现代化的进程。
(二)增加外部资金进入渠道外资银行的进入增加了外部资金进入中国的渠道,为中国境内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到1999年8月底,中国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已达到33.55万家,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20万家。毫无疑问,如此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单靠几家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其数额巨大的金融需求。
(三)有利于中资银行扩展海外业务根据WTO互惠原则,在允许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同时,中资银行开展海外业务将会较少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这就为国内经营状况良好的一些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泛的生存空间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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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变中资银行税负不利地位目前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突出表现在税收负担水平相差过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可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由于外资金融机构享受着众多的税收优惠,因而极大地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内外资银行的税负水平将会统一,使内资银行能够与外资银行进行平等的业务竞争。
(五)促进向国际惯例接轨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将全面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中国银行业必须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要按照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惯例来运作,特别是要根据以巴塞尔协议为准则的国际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及标准和方法进行经营管理。这必然迫使中国的银行业加快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同时,促使中央银行推进全方位和规范化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成本
(一)银行业市场份额的损失预计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和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将分别上升到15%和10%左右;外资银行的外币贷款市场份额可超过1/3,人民币贷款市场份额将达到15%左右;外资银行中间业务的市场份额很有可能超过50%;外资银行将获得绝大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份额。预计在中国加入WTO十年之后,从整体上来看,外资银行将占有1/3左有的银行业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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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削弱赢利能力伴随着中资银行市场份额的缩小和优质客户的减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丧失很大部分的赢利业务和赢利区域,极有可能进入亏损状态。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仅历史包袱沉重,而且在开展新业务时必须顾及国家利益,因此不赢利业务在中资银行中占有相当比重。虽然目前外资银行的许多银行业务市场份额都还不占优势,但其业务基本上都是赢利业务。这将导致中资银行的不赢利业务比例上升,使中资银行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三)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中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外资银行将逐渐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从而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在中资银行存在流动性被大量不良资产侵蚀的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并且扩大吸收国内居民与企业持有的外币和人民币存款,必然对中资银行的流动性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中资银行的生存。
(四)金融风险监管面临严峻考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由于中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监管工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如果对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体系风险。目前,在中国境内的一些外资银行存在的问题有:多存少贷,将其在境内吸收的外汇资金调往境外套汇和套利;转移利润,逃避中国税收;违规经营,少交存款准备金;利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采用如回扣等手法与国有银行争揽业务和客户、争夺市场,采用高薪等优厚条件从国有银行挖走人才等。(2)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动机驱动之下,外资银行将其业务的重点集中在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方面,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在这些方面与国有银行展开激烈竞争,而对那些中国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则不屑一顾。外资银行的这种经营活动将风险转嫁给中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金融业的风险。(3)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后,随着银行结构的复杂化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而使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对这一体系的监管将变得更为困难,谨慎性监管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五)加大金融宏观调控难度首先,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由于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抵制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应。而且,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货币市场可能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传导机制,将进一步加大中央银行的调控难度。其次,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低成本融资,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中国的各类企业都可通过外资银行融资,这就意味着本币与外币的融通、国际资本的流出入将更加频繁,因此中央银行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再次,将增加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不确定因素。在中国金融业监管措施尚不够严密和完善的情况下(据估计近年来每年约有上百亿美元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外逃),当人民币汇率出现波动时,持有大量人民币资产的外资银行将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因素,有可能推波助澜,加剧汇率波动,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字串4
你还记得吗?我们刚来到新学校时,植树工人们新栽了十几棵银杏树。那时的我和你最爱去捡一些奇形怪状的树叶,夹在书本中见证我俩的友谊。
一次,我们一同来到一棵银杏树下,开始仔细搜
索落下来的树叶。突然, 我的眼睛一亮。在一片金灿灿的小叶子上,清晰的茎脉一条条分布在叶面上,就像一把扇子上写着几行工整的小字。我的手伸向那片银杏叶,就在快要拿到的一瞬间,触到的却是你冰冷的手。你诧异地看着我,我惊奇地望着你,谁也没有松手。
“ 这是我先发现的!”我撇撇嘴,大声地嚷着。
“明明是我先拿到的!”你强词夺理地反驳道,把手中的叶子攥得更紧了。
“那是我的!”我气急败坏地跺了跺脚。
你用力扯着叶柄,我使劲儿拔住叶梢,谁也不肯让谁。“咔嚓”一声,银杏叶一分为二,碎了。你急得面红耳赤,晶莹的泪花在眼中闪动,头也不回的走了……
关键词:无因性理论 价值 制度体系
1.无因性理论的含义
法律行为以能否与其原因相分离,即是否以其原因为要件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此“原因”即当事人为财产上给予之目的。有因行为与其原因不相分离,以原因为其内在构成部分,当原因不存在或无效时,该有因之法律行为不成立。与之相对,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相分离,不以该原因为其要件,当原因不存在或无效时,亦不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
对于负担行为或谓债权行为而言,负担合同本身包含一个“原因”,即承担义务的法律目的。负担行为一般为有因行为,只有几种例外,如债务约定(德国民法典第780条)、债务承认(德国民法典第781条)及票据行为属于无因行为。
2.无因性原则的效力限制及其适用范围
2.1效力限制
尽管无因性原则的基本点为负担行为无效或不成立时,并不当然使以之为基础的处分行为同归于无效,但其适用仍是有限制的,亦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负担行为无效或不成立时,处分行为仍是有效成立的。在下述情况下,负担行为无效或不成立时,以之为基础的处分行为同归于无效:
2.1.1瑕疵的同一性
无因原则是保证处分行为不仅仅因为负担行为无效而无效,所以如果存在同一个瑕疵,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出于同样一个原因而无效(因为处分行为同样是法律行为,故它也可能受到无效因素的影响),无因原则不发生效力。瑕疵同一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能力瑕疵: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中存在同一行为能力上的瑕疵时,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同归无效。
(2)错误:在各种错误类型中,可以具有瑕疵同一性的错误极少。笔者认为,只有在行为人对标的物的某项重要性质发生了错误以及出现受领人错误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存在同一瑕疵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陷于错误的行为人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应是均可撤销的。
(3)恶意欺诈和非法胁迫:若被欺诈人或被胁迫人在进行处分行为时,依然处于被欺诈或被胁迫的状态,那么就具有此瑕疵同一性。
(4)违反法律禁令:如果法律既旨在禁止负担行为,也旨在禁止履行负担行为之处分行为,那么就存在瑕疵同一性。
2.1.2处分行为附有条件
在处分行为可以附有条件的情况下,若当事人约定将负担行为的有效性作为处分行为生效的要件,当负担行为无效时,处分行为自然归于无效,排除了无因性理论的适用。
2.2无因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除去有关无因性原则效力限制的情况之后,还有哪些在负担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处分行为仍有效成立的情形呢?亦即无因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还剩下哪些领域呢?在德国法上负担行为无效的各种具体情形下,无因性的适用情况如下述:
2.2.1主体要素不适格的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所为之负担行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人允许所为之单方法律行为(其属负担行为者,如捐助行为):在行为人为处分行为之时已取得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处分行为可以构成对之前负担行为的追认或确认。
(2)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合同,未被其法定人追认也未被撤回者:在此情况下,即使限制行为能力人已作出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亦因与前一负担行为具有瑕疵同一性而无效;而在与之相对的另一处分行为,即该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处分行为的取得人一方时,由于处分行为仅使其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因此该处分行为应为有效;当然,虽然该合同既未被追认也未被撤回,但作出该合同之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为处分行为时已取得完全行为能力时,处分行为可以构成对之前负担行为的追认或确认。
(3)无能力为行为,未被追认也未被撤回者:负担行为固不在被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即使已为处分行为,则以被人与相对人为主体之处分行为亦因瑕疵同一性而归于无效。至于无权人的责任(德国民法典179条),则已与无因性问题无关。
2.2.2内容不适格的情形
(1)违反强行规定且法律无相反规定的:在不存在瑕疵同一性时,即法律仅旨在禁止负担行为,而对基于该负担行为之处分行为不加限制时,处分行为有效,但是这种情况甚属罕见;另外存在争议的一种情况是,在该项交易还存在另外一项处分行为的情况下(比如在买卖交易中作为价金支付的现金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该处分行为是否也无效呢?德国通说认为此类行为属于“道德上中立的行为”,应为有效。
(2)违反公序良俗的:在上文论述瑕疵同一性问题时已论及此问题,即除几种特殊情形(如担保过度、违反善良风俗的财产移转行为及挥霍公共财产行为)外,一般不认定处分行为为无效,无因性理论仍有适用余地。在暴利行为中,虽暴利行为相对人的处分行为因瑕疵同一性而无效,但暴利行为人的处分行为仍是有效的。
(3)内容不确定及内容不可能的:在这两种情形下,根本不会发生处分行为,故不涉及无因性问题。
2.2.3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戏谑表示的限制行为:在此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处分行为,即使例外地发生处分行为(比如表意人边开玩笑说把宝石赠与相对人,边把宝石放到相对人手中),也会因欠缺处分行为之上的合意而无效。而在相对人没有理解表意人的保留时,负担行为应为有效,此时就与无因性无关了。
(2)相对人明知的心意保留的情形:即使已发生处分行为,也因欠缺处分行为上的合意而无效。
(3)虚假行为:对伪装行为,即使有处分行为也因欠缺合意而无效,与上两种情况相同。而对隐藏行为,则应当根据适用于此类行为规定的标准来评判,在此有无无因性原则的适用余地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了。故在意思表示瑕疵类型中,基本上无无因性理论的适用余地。
2.2.4形式违反的类型(实务上日益宽松):(1)违反法定方式的;(2)违反约定方式的,允许当事人排除。在这两种情况下,处分行为均不因负担行为违反了形式要求而无效。
2.2.5其他:比如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停止条件不成就,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处分行为,不涉及无因性问题。
很显然,这几种情形在整个法律行为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小的,这不禁使人产生一种反思:被称为民法中任督二脉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所必然导致的无因性理论竟然只适用于如此狭窄的几种情形,这让我们不得不对这一理论体系的存在价值进行重新检讨。
3.无因性理论的价值分析
无因性理论虽使买受人在买卖契约无效的情况下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但此时若该物所有权依然在买受人手中,他仍要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将该物返还于出卖人。
4.善意取得制度能否取代无因性原则
4.1善意取得制度与无因性原则的功能区别
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其要件为:(1)标的为动产;(2)须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3)须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动产占有;(4)须标的物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而目前台湾正欲出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亦有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91―893条是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4.2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无因性原则
在采有因性原则且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与无因原则的实质区别仅在于C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否须善意有偿。无因性理论完全不考虑第三人C善意有偿与否而使C取得所有权,固然维护了交易安全,却对出卖人A至为不利,而同时又对C保护过甚,显然有失公平。
5.结论
经过上述分析,无因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仅限于相当狭窄的范围内,在此范围内,无因原则又仅在买受人已将物转卖或其破产的情形下与采有因原则所导致的结果不同,亦即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而此一陷出卖人于不利地位之貌似“公平”地维护了交易安全之价值,完全可以由另一项更为合理的制度即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并且避免了对出卖人保护不周的缺点。那么,我们似乎没有必要再继续采用这一理论来增加我们法律适用的不便,在《物权法》同时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采有因性原则更为合适。
对某些特殊行为,如票据行为,因在商法中须特别保护交易效率及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故在这些特殊领域,仍应保留无因性原则。
参考文献:
[1]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商业银行间竞争存在的问题分析
1.恶性竞争现象存在。在激烈的竞争中,商业银行只注重完成任务,忽略了成本的增加和风险的扩大。在一些城市,银行的分支机构过多,这些机构利润总额负增长,促使竞争程度大幅提高,最终变为恶性竞争。2.产权结构不合理。比如:相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在社会上的商誉有明显优势。在结算渠道上,一些商业银行需要挂靠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异地结算,减慢了结算速度,因而造成了不公平竞争。3.抢夺人才与客源。很多商业银行为吸引优秀人才,给予优厚的条件,甚至把眼光投向同行竞争者的人才资源,在人才引进时,以能否拉来贷款为标准,这种制度,尽管能推动存款数额增长,但同时,也给银行管理留下漏洞,为一些人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为了争抢客源,商业银行不惜代价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一些产品并不被大众所接受,浪费了银行资源。4.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我国商业银行在运作过程中都把客户的信息作为秘密资料,不对外公开,银行间无法实现客户信息共享,给一些贷款投机者可趁之机。他们利用商业银行争夺客户的心理压低贷款利率,要求各种优惠政策,最终导致商业银行的竞争在此环境下产生。若贷款者无力还款,银行只是进行内部登记,没有将信息公布,给其他银行也造成损失。
利益共谋机制的构建
1.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共谋。配置信息传输手段与媒介,不定期的联合分析经济发展形势,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跨行调节资金余缺,在资金头寸出现此松彼紧或此紧彼松情况下,在短期限、按期归还的原则下,进行跨行资金拆借和融通,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临时性头寸短缺的危机。2.中外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益共谋。在资金借贷领城的合作可采用网络资源共享的办法,如在无营业网点的地方利用对方网络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易结算等业务,共享ATM、POS机具资源。同时,还可以在银团货款、消费信货领城、电子银行业务领城、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3.中小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益共谋。主要包括:相互信息交流、跨行资金调剂、联合清欠和清收不良资产、联合规范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联行联网通汇通兑、联合境外融资等。特别是通过银团贷款能更好地解决单一中小商业银行资金实力有限的困难,能有效地规避中央银行监管中有关比例管理的限制,缓解流动性方面的压力。4.股份制银行与中小商业银行间的利益共谋。中小银行在部分业务领域有较高的门槛和资格限制,研发能力普遍较弱。股份制银行可在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各项业务,中小商业银行也可借此弥补自身产品的不足,开发潜在客户,巩固客户基础,分享中间业务收入。5.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商业银行间的利益共谋。中小商业银行无论是在资金实力,还是技术实力上都难以应付越来越快的技术更新。因此,可与大银行进行合作,甚至直接大银行的产品。当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相互合作、结成联盟的同时,也要积极与中小商业银行合作,发挥其地区优势和零售优势。
“职权法定”理念
中央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中首要具备的理念是职权法定理念。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人民赋予的,即由法律授予的。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
当前中央银行的职权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的“三定”方案来赋予的,是经由法律授权而取得的。在职权法定理念指引下,中央银行各级机构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很容易滥用或超越职权。所谓超越职权,一是横向超越了某一行政主体的职权。如随着中央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央银行业监管权能已被划至银监会行使,在惯性思维使然下,很可能一不小心会错使已属银监会的职能,这就造成了越权。二是纵向超越上下级机构的职权,它包括上对下的越权和下对上的越权。虽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其职权由总行授权赋予,但是分支机构一经授权而取得相应职权后,上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干预分支机构独立地行使职权:当然分支机构也不得在未经总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而为某些行为。如在中央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资格认定的许可决定权限是在总行,现实中,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往往将该事项的申请直接向分支行提出,而目前分支行还未得到总行的授权,在此情况下分支行不得擅自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否则就是越权。
“依据法律”理念
行政行为无非就是两大类,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规范,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
一是对于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时,必须要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法律尚无规定又不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时,其他法律规范虽作了规定,但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这就是“法律优先”原则的涵义。中央银行各级机构在制定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时除了要增强立法的规划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外,一定要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确保其不与法律相抵触而被认定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使自己的政策目标能够借助法律的途径而被得以贯彻实施;同时要对仍在生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法律有抵触的或者法律已经就某些事项作出规定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不再适宜使用的,要及时进行处理,该废止的就废止,该修改的就修改。
二是对于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中央银行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也应仅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内,不过这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该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它不仅是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含着其他方面(如财政,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央银行在调查统计活动中,有权要求相关义务主体提供真实的统计数据和资料,若相关义务主体不向中央银行提供或提供了造假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仅从《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去找寻处罚依据是很困难的,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只对义务主体应负的义务作了规定,而没有对义务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但换个视角我们可以从《商业银行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里寻找到有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符合法律”理念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的实体内容上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也要在程序内容上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不是构成实体违法就是构成程序违法并且任何其中一项的违法均可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
要实现对法律的信守,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因此,中央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首先要遵守法律信奉法律,崇敬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其次要强化对金融法律的理解与掌握,做到胸中有法,适用法律正确,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益。只有这样,才有益于构建和培育金融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保证法律实施”理念
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但最重要的是行政机关,据不完全统计,80%的法律要依赖行政机关去执行,这大量的法律,包括涉及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有关的许多法律都要靠行政机关去落实,行政机关通过执法活动,使法律规范落到实处,使立法者的意志得到实现。归根到底,法必须得到执行和落实,否则一切立法都将毫无意义;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立法方面的一切努力将成为徒劳。日本学者美浓布达吉所提出的“依法行政”原则就有这样一个基本要求,即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法的适用必须主动为之,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适用法律,将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事态有机的予以结合,而结合的过程就是行政职权的运用。若作进一步的推论就是行政机关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积极地对待行政职权,依法律规定积极作出行政行为,或依法律规定不消极对待行政行为。
法律要得以实施,具体到中央银行各级机构,实质就是强调要“执法必严”。中央银行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的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千万不能拿法律来作讨价还价的砝码,尤其在行政处罚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人情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随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法律只有被严格地执行,才意味着行政职权被很好地行使,也才意味着法律被很好地得到了实施。当前对于中央银行新增设的职能,如征信、反洗钱等职能,虽然履行好这些新职能要有一个阶段或过程,但是应该让它们尽快地走上正常化和常态化,因为只有积极地对待这些权能,法律才会真正得到实施,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如果法律只停留在纸面上而得不到很好地实施,那么一切都是枉然。
“违法有责”理念
(一)内部因素
1.集团战略
集团战略会在很大程度上对跨国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一致性产生影响。一项针对46家跨国银行人力资源管理资料进行的研究表明,跨国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措施的一致性会随着四种战略(民族中心、多元中心、区域中心、全球中心)而有所差异,特别是民族中心和全球中心战略会有显著的差异。其中,以民族中心战略为主的商业银行,其人力资源管理的决策主要都由集团总部决定,海外分支机构少有自;而以全球中心战略为主的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拥有更多的自。
2.依赖关系
所谓依赖关系即海外分支机构(集团总部)无法独立获得所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资源,必须与集团总部、其他成员分支机构进行资源与服务交易。对于海外分支机构维持生存所必须的资源,也有不同的分类。如Grant将资源分成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Barney则将上述资源分为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一般而论,分支机构在资源的获得上越依赖集团总部,则集团总部对于分支机构的控制权就越大。同样,如果集团总部对于分支机构的依赖性越强,则分支机构的自也就越大。
(二)外部因素
1.法律制度
东道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劳动关系、工薪税、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对母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一致性影响重大。此外,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工会组织的力量等因素,也会对跨国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一致性产生影响。
2.文化相似性
所谓组织文化,即组织成员所共同拥有的价值体系,一般包括价值认知、行为方式、信仰及道德规范等。Simonin指出,组织距离(organizationaldistance)体现了双方在经营实务(businesspractice)、制度传承(institutionalheritage)及组织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因此组织文化的相似性会影响对新知识的沟通与了解的难易程度。Kedia&Bhagat也提出了两种影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一致性的因素,其中之一就是双方组织文化的兼容性,即文化相似性。集团总部所隐含的价值体系与其海外分支机构所处的文化价值观越趋一致,分支机构员工越容易接受集团总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商业银行对海外分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人力资源管理是商业银行海外经营的重要保障。要确保海外分行贯彻执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商业银行就必须加强对海外分行的人力资源管理。Ouchi认为,对海外分行控制的关键在于对经营方向和人力资源方面的管控。为此,在海外分行应建立如下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1.人员配置机制
商业银行的人员配置方式尽管存在是外派还是本土化的争议,但加强对管理人员(或某些关键岗位人员)的控制则是跨国商业银行一致的选择。一般而言,跨国商业银行配备管理人员可以采用三种策略:一是管理人员母国化,二是管理人员本土化,三是管理人员国际化。通常而言,管理人员母国化是商业银行的首选,即海外分支机构的关键岗位均由集团总部选派人员担任,这是确保集团总部与海外机构之间沟通顺畅、控制有力的关键。此外,在对外派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上,责任心和执行力通常作为重要的选拔标准。
2.职位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为鼓励员工在集团范围内合理流动,需要建立一体化的职位层级对应关系,这样,员工职位跨国变动时,其不同机构之间职位层级具有可比性,从而实现员工在集团内职业生涯的一体化发展。为鼓励员工外派发展,也有一些银行在职位层级、职数控制等方面给予相应宽松政策,如员工外派回到原公司工作后,职位的层级不低于其调回前的职位层级,或者员工职位聘任可不占用职数等。
3.绩效管理机制
绩效管理机制是跨国商业银行用以衡量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业绩,并确保以集团战略和价值创造为其经营方向的重要机制。绩效管理机制是一个包括目标与计划、辅导与沟通、考核与反馈、奖励与改进等环节的环环相扣、有机结合的管理循环。为实现跨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战略与目标,集团总部通常需要设立一系列绩效指标对分支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海外机构要在集团总部的指导下设立目标,再将目标层层分解到个人,确保每个个体都能贯彻集团战略。通常来看,商业银行对海外机构的绩效考核包括现场考核和非现场考核两类。现场考核即集团总部派专人到海外机构进行考核,现场调阅有关资料,与各级员工座谈,组织对相关人员和机构进行评价。非现场考核则是通过书面资料、财务报告等方式对相关人员和机构进行评价。
4.薪酬管理机制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对外派员工和海外机构当地雇员的薪酬管理是不同的。外派员工的薪酬还要包含外派补贴,即用于弥补其因外派造成的生活上的辛苦和不便。不仅如此,由于母国与派出当地的物价水平往往存在较大差异,两地的薪酬平均水平也差异较大,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集团总部与海外机构当地薪酬水平孰高的原则定位外派员工的薪酬水平。有条件的跨国商业银行还为外派员工和高管人员提供子女教育补贴、配偶随任补贴等,以解决员工后顾之忧。Pucki认为,跨国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应该重视公平性,必须根据当地经理人外部劳动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以实现外部公平性。因此,海外机构通常会委托当地咨询机构调查薪酬水平,以便能建立符合当地市场定位的薪酬体系。此外,薪酬政策还必须与个人绩效相结合,充分体现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导向。
5.培训机制
A 北京 请移至问题2
B 东京……请移至问题3
c 巴黎……请移至问题4
2 你是否曾在观看感人的电影时泣不成声?
A 是……请移至问题4
B 否……请移至问题3
3 如果你的男(女)朋友约会时迟到一个小时还未出现,你会……
A 再等30分钟……请移至问题4
B 立刻离开…请移至问题5
C 一直等待他(她)的出现…请移至问题6
4你喜欢自己一个人去看电影吗?
A 是……请移至问题5
B 不……请移至问题6
5 当他(她)在第一次约会时就想要吻你 你会……
A 拒绝……请移至问题6
B 轻吻他(她)的额头请移至问题?
C 接受并吻他(她)……请移至问题8
6 你是个有幽默感的人吗?
A 我想是吧……请移至问题?
B 大概不是……请移至问题8
7 你认为你是个称职的领导者吗?
A 是……请移至问题9
B 不……请移至问题10
8 如果可以选择的话,你希望自己的性别是?
A 男性……请移至问题9
B 女性……请移至问题10
C无所谓……请移至答案D
9 你曾经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男(女)朋友吗?
A 是……请移至答案B
B 不……请移至答案A
10 你认为你聪明吗?
A是……请移至答案B
B 不……请移至答案C
答案:A:火花四射
你对异性有很大的吸引力!在异性的眼中,你有一种魅力。你不只有美丽的外型,而且有幽默和大方的个性。你应该是一个很有气质的人而且深谙与人相处之道,你很懂得支配你的时间,所以你在异性之间很受欢迎。
答案B:电力够强
你很容易便可以吸引异性。但是你并不容易陷入爱情的陷阱。你的幽默感使得人们乐于与你相处,他(她)与你一起时非常快乐!
答案C:电量一般
你并不能特别吸引异性,但是你仍然有一些优点使异性喜欢跟你在一起。你应该是一个很真诚的人,而且对事物有独特的眼光。在你的朋友眼中,你是一个很友善的人。
答案D:赶紧充电吧!
【关键词】商业银行 押品 贷款
一、抵押品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概念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所有可用于抵质押的物品称为押品。
(二)种类及特点
目前我行抵押品种类主要含房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汽车等实物资产;质押品涵盖国库券、企业债券、存单、股权、银行承兑汇票等权利性资产。目前,在我行押品中房屋抵押占到所有押品价值的54.3%,机器设备占到12%,票据占到8%,汽车占到6.7% ,存单占到2.2%,国库券及其他押品占到20%。
(三)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不同押品的占比可以看出,房产抵押作为抵御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样在我行被广泛使用。以房产作为抵押,尤其以商业用房抵押,是我行贷款的重要担保方式,也是一直以来,作为银行机构普遍较为接受较为认可的第二还款来源。相应地,抵押物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我行在以房产为抵押品的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风险。
一是抵押资产价值的计量方式存在缺陷。一直以来,我行对以房产为抵押物,以房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或认定价值70%,其中营业房抵押率不超过65%,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率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款的70%或者评估值的50%。无论是按实际购买原值,还是市场评估价值,一次性定价是普遍存在的。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促使房屋升值速度较快。在以房产为抵押时,银行与借款人都乐于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量抵押物的依据。但是这种定价方式,是按照现行的资产评估技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体系和活跃的市场交易基础之上,只有不断上涨的房地产价值才容易促成市场交易。评估师或信贷人员在市场上行的背景下往往选取更为乐观的参数,估价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有就高不就低的倾向。银行出于对市场体系的信任和对评估机构或信贷人员的信任,也倾向于在审核抵押品时使用市场价值标准,并没有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形势下,市场变化对房产的影响,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拐点,首先会影响抵押物市场的风险报酬率,从而使抵押物的经营收益及转售价值低于预期水平,最终我们会发现在新的评估时点评估的结果已经远低于预估的市场价值,银行贷款也因此失去抵押保障。如果贷款最终形成不良后,又处在房产市场下形形势下,处置房产后的增值收入在交完相关税款后,可能用于扣收贷款的价款也所剩无几。
二是备受青睐的最高额抵押方式存在较多风险。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银行信贷、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业务中经常被采用。在现实操作中,采用最高额抵押,银行只需签订一笔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可以连续办理数笔业务,对借贷双方来讲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因而此种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企业所青睐。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最高额抵押的立法规定不健全,法律上存在较多风险,如设立在先的债权能否成为抵押担保债权,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类型及范围问题、以及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而产生的优先权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还在争议的问题都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应多加考虑并防范的。
三是贷后管理缺少对抵押物的持续关注。目前,行内信贷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重贷前轻贷后是个普遍问题,在贷款发放后,尽管能按照行内规定定期做贷后调查,但在抵质押物占管情况及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方面的核查不够细致。如在抵押期间,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有可能发生被占用、或毁损、或遇市场变化发生急剧贬值、或被其它人诉讼保全等一系列可能导致银行资产损失的问题。目前,对抵质押物价值的认定,我行主要依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中或信贷人员的价值评估结果,上级行授信评审人员根据总行规定的最高抵押率来决定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虽然总行制定了相应的贷后管理制度,要求调查人员在贷后管理中定期判断抵质物价值是涨还是跌,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授信,在授信期限内,如果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价值不足,原则上要求客户追加担保或提前归还不足值部分的授信。但由于这种规定没有标准可参考,造成规定流于形式,贷后价值跟踪环节管理薄弱。
二、几点建议
(一)总行成立抵质押品管理专职部门
目前我行对抵质押品的管理呈现出分散现象,押品价值完全依靠外部评估公司,或由信贷人员根据自身经验进行评估,可能产生价值高估的现象。授信审批部门远离市场,对一笔抵质押贷款业务决策中,只能依赖支行上报的调查报告。如在总行内部成立一个独立职能机构,如押品管理部,对进入授信业务流程的抵质押品,进行整个“授信生命周期”的全流程管理:从授信前的抵质押品选择和价值评定,到授信发放时的放款条件落实,授信后的定期回访和价值跟踪,直至最后作为抵贷资产的处置,以此提高押品管理的科学性,以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这个部门的职责应为:在授信前,重点考察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和流动性,建立中介机构的准入和淘汰制度,防止价值高估。授信时,加强对抵质押品的审核,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内部人员对抵质押品进行全面复核,合理设定抵押率与合理规划贷款期限,办理抵质押品的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后,落实放款。授信后,对中长期贷款定期重估抵质押品价值,在抵质押品出现价值下降和实物毁损时,及时要求借款人恢复抵质押品价值、追加抵质押品或采取收回贷款等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分期还贷制度,逐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暴露的余额,提高抵押的覆盖率。
(二)实行差异化的抵质押品折扣率确定原则
我行应建立较为科学的抵质押品折扣率体系,分析不同区域、不同性质授信企业对应不同种类、不同金额抵质押品的授信档案,综合考虑授信客户及抵质押品权属所有人的资信水平,明确抵质押品折扣率的合理区间。但要根据抵质押品价值的变动注意动态调整,并对不同区域、种类抵质押品的价值评估审定应实行区别授权,以控制高风险地区和种类。
(三)对中介评估机构实现名单制分类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价值评估体系,但同时也提出了对外部中介机构要进行名单制管理、内部分类管理。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一则可以减轻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评估的工作压力,对于优质的外部评估机构评估过的抵质押品,可以相对简化内部评估的程序,二是我行信贷经办人员的评估水平需要逐步提高,通过与好的中介机构接触,可以达到学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