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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19-01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规定,同时,也完善了违约的一些规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可见,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权益的新法。但是,在新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就出现了“华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裁员事件等大型企业集体解雇员工的情形,显现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带给其和劳动者的困惑,特别是对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要正确地运用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作者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尽的职责。在现实中,企业与劳动者一年一签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多次,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和稳定感,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在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很难和谐。
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中规定的这项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企业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劳动者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黄金年龄段”结束之后,被用人单位辞退。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对用人单位来说,有一群稳定的、享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这对它来说无疑是企业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对一家企业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纠纷,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了一定的年限,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在劳动者手中了,以上三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只能与之订立,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但这家企业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影响
法律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就纷纷上演了,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将社会退回到无异于“固定工”和吃大锅饭的年代,觉得若干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成为用人的常态,将出现用人单位用人“能进不能出”、或 “能进难出” ,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甚至有呼声要将新法中的这一规定废除。显然这是对新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误解,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之解除合同了,法律明确规定了连续与企业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十九种情形的,才能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有对劳动者的一个审核、考核的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时,像华为、沃尔玛等企业会在新法实施前出现集体裁员的事件,完全是因为企业没有完全领会新法的涵义,新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新法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 签订) 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即《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仅仅是表现在要稳定劳动关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反击是降低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也要明确一点,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等于握住了一个铁饭碗,如果在企业里不好好表现,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10多种情况的,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也有可以被终止。劳动者应该明白,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可见,《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一项有利于双赢的措施,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劳动积极性,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之前不正当、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1、签订范围和条件扩大: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一年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提高;
3、违法赔偿责任的加强。
【应对策略】
1、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合同期限的合理使用,中长期合同的选择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3、过渡阶段合理运用对于两次的理解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4、续订劳动合同要谨慎、评价;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适当运用劳动合同的变更技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双方经协商同意,或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条件等时,仍是可以终止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姓名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莆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住所 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成
劳动者( 乙方)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条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班________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
长办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_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将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做入乙方的工资,由乙方自己负责交纳。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十、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方:(公章)鄂尔多斯市佳泰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
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浅析
Abstract :This paper anlyses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the contract's cancellation,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measures from the definition of the open-ended employment contract.
前言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明确规定,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赢的劳动合同形式。本文拟对这一形式的劳动合同进行浅析。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它更多地表现出对劳动者的关怀。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二者是平等的,但一旦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就从属于用人单位,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隶属关系。不仅如此,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财力相比较,劳动者始终处于弱者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鉴于此,必须从立法上扶助弱者,改变这种不均衡的地位,使劳动者有更多的手段抗衡用人单位,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及订立条件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法所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2.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的“终身制”合同,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合同”,就是“终身制”,事实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但不是没有终止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当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 “终身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方式,提前终止劳动关系。任何一方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另一方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谓协议解除。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合同,此谓法定解除。再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此谓约定解除。
4.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合理运用《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期限做出科学的设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确定招用劳动者的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无限期的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带来较大的隐患,用人单位应避免发生这些不利于单位管理的做法。
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内容上合法有效;第二,程序上要民主,主要是经全体职工或职代会讨论,并由职工代表或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三,规章制度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只用在用人单位自身的制度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要完善员工考评制度,应该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将规定细化,一旦有规定中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就可依据法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项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与终止上并无太大区别。现实情况是部分用人单位恰恰依赖于劳动合同到期结束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一现象从侧面反映出这些用人单位缺乏完善的劳动规章和考评制度。在这些用人单位中,由于劳动规章及考评制度缺失或较为粗略,无法对员工的行为及绩效进行有效评判,即使员工实施了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但由于在制度中缺乏依据,用人单位无法对员工做出处理,这就造成了这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关系管理上的尴尬。
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为例,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求订立哪种类型合同的意见,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劳动者的考核评价、劳动合同的续签通知、培训记录、规章制度的通知等都要保留原始记录,作为日后处理劳动纠纷的证据,这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深远意义
劳动关系的流动性固然有其必要,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有其必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上。对用人单位来说,有一群稳定的、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这无疑是用人单位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这对一家用人单位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纠纷,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短期劳动合同和灵活用工方式,虽然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应对市场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和经营成本,但其运用如果过度,会造成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短期化,其弊端非常明显:一是导致劳动者缺乏职业稳定感和安全感,对用人单位缺乏责任心、忠诚度和认同感,削弱了员工为用人单位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二是劳动者的频繁跳槽导致人力资源流失,特别是一些重点岗位人员(如掌握高新科技、商业客户资料等人员)的流失会导致用人单位无形资产的流失。三是用人单位频繁重新雇用劳动者,增加劳动磨合期成本,降低了平均劳动生产率。四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对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结论
总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较之以往在制度上有了更完善的保护,以达到劳资双方地位的实质平等,以期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胡荣. 浅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实践中的误区. 南昌高专学报2009(4).
[2]李援,李建,邱小平.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
[3]石先广. 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其中,大家争议最多的一项内容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甚至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代表提出要取消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实施前,许多企业采取了将劳动者工龄“归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来规避劳动合同法。部分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误解。针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种种误解,笔者就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概念、订立等作一简要分析。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具体的终止日期,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不能终止,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和终止。这里的无固定期限,并非“永远”,而是劳动关系在企业的存续期限和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无限期存续,只有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上向劳动者有所倾斜。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来看,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应该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更有利。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的问题,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如法国、日本等都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地位,普遍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特定情况。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
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规定很明确,但由于我国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固定工”制度的影响,人们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仍存在许多误区,必须加以澄清。
误区一: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等于原来的固定工,是“铁饭碗”“终身制”
笔者曾问一名老职工:您和企业签了几年的劳动合同?该职工回答:我是有合同保障的固定工,因为我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之深。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对企业非常不利,企业要承担员工一辈子的责任,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制的,有点“生是企业的人,活是企业的鬼”的味道。其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用工制度.企业没有用工自,劳动者没有择业权,职工能进不能出,无论什么情况下企业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
误区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实践中还有一种认识,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不固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不稳定。这也是一种误区。实际上,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相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特权,绝非想解除就解除,要想解除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问题上人们也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很多人认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部分劳动者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那么什么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所以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意思表示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续订劳动合同,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还同时规定了,当劳动者具备一定条件时,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情形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为了保证这一义务的履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四、签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防范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当劳动者符合条件时,一定要与劳动者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是洪水猛兽,当劳动者符合条件时,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要为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2.企业应当增强证据意识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如何证明劳动者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成为风险的关键点所在。建议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求订立哪种类型合同的意见,并保留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3.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所以用人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以便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有制度依据。
参考文献:
[1] 李居鹏: 签署劳动合同需谨慎[J]. 成才与就业 , 2010,(Z3) :96-97
[2] 高云霞: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变化[J].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 2010,(01) :74-75
[3] 姚秀盈:非典型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J].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 2010,(01)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