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8:17:1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更改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被担保人依法履行的海关义务相适应。除了提供担保的财产权利外,申请报关单证担保主要涉及担保人提交的报关单证在种类、格式、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不符合海关审单要求问题,以及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联网后企业已领取纸面许可证件后电子数据尚未传输到报关地海关等情况,这同样属于通关事务担保内容之一,也是企业办理通关事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企业在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海关接受申报后,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到通关现场交验有关报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但是,申请报关单证担保,不应包括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及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有国家特殊管理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未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情形。
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报关单证担保,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申请。报关单证担保申请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3部分:
第一部分为担保人资信,内容有报关员名称、报关证号、担保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企业开户银行、开户账号、企业公章等;
第二部分为进出口货物主要信息,内容包括报关单号、进出口日期、运输方式、贸易国别、报关单证、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金额、币制等;
第三部分为申请担保事项,内容包括申请担保时间、申请担保种类、申请担保理由、担保范围和期限、担保责任、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备注等。
申请报关单证担保操作流程是:
报关员根据报关单证的担保申请内容,按照海关要求的保证函格式内容,有些可以通过海关提供的“保函管理系统”输入保函电子文本,有些可由企业自行制发的纸面保函文本,经核对无误后打印3份(一份随报关单流转,一份留存海关担保岗位登记管理,一份报关员凭以办理核销),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报关员携有关报关单证到海关通关现场提交担保申请书和纸面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加工贸易备案手册、涉及贸易管制证件复印件等。必要时,还应按海关要求出示相关的证件资料。
海关受理担保申请书后,根据报关单证显示的进出口货物,核对担保内容、担保人资格、担保期限、担保人签字、担保单位公章等内容,经审批同意后,报关单证担保申请即生效,企业按正常情况办理通关放行手续。进出口通关单(进口废物除外)、出口核销单、商业单证等可简化为由经办关员一级审批,其余保函须经二级审批或者三级审批,一般情况下海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单证担保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担保申请。如果海关不同意担保的,应当在担保申请书上批注不接受担保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维护申报权利。
因特殊情况担保人要求更改担保内容的,报关员应当在履行担保义务期满前向接受担保的海关通关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格式内容与担保申请书一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一般情况下海关将严格控制担保内容的更改,变更担保需经三级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担保更改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评价内容
评价记录
1
申请材料
1
擅自更改申请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2
偏离《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所界定的实地核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3
申请书中任意一处与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证明材料不一致
4
对企业申请中填写的必备生产和检测设备进行核对后,其记录中反映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5
对企业填写的错误进行更正时,企业未加盖企业公章,审查组长未签字、未明确更改几处
6
材料不齐全、完整
2
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1
应到会人员签署不齐全
2
无观察员签字
3
实地核查记录
1
核查项目漏判、错判
2
核查条款——核查记录内容——核查结论不一致、不协调
3
对重点条款、否决项和轻微不符合、不符合条款描述不详,不符合事实描述不能体现可追溯性
4
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行业,记录中未体现对有关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核查的内容
4
证明性材料
1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必被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2
检定证书与申请书中企业基本信息不一致
3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人员资质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4
人员资质证明内容、协议不能满足细则或行业特殊要求
5
还应提取的材料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如型式试验报告等)
2
必备检测设备不全或精度等级不够,但实地核查记录中结论为合格
3
该记录与申请书、实地核查记录中涉及到的检测设备信息不一致
5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1
不符合事实描述不清楚、不符合性质界定不准确,不利于企业整改和区县局检查
6
核查报告
1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与申请书、抽样单及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
2
实地核查报告中对不符合项统计不准确,核查结论与细则的判定原则不相符
3
核查分工、审查员证书编号/有效期、日期未填写、审查员未签字并与《实地核查计划》中的审查员不一致,观察员没签字
4
综合评价结果与实地核查记录存在矛盾
5
未反映出对营业执照信息真实性以及营业执照与其他相关证照信息一致性进行了现场核对的内容
7
抽样单
1
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单元与经核对的申请书信息不一致
2
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写不齐全/错误
3
抽取品种不符合细则的抽样规则,样品基数不符合要求。
4
抽样人员、企业代表未签字、企业未加盖公章
8
核查中其他情况的处理
1
擅自处理实地核查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但未及时请示有关部门,擅自处理且造成严重后果。
9
上报材料
及时性
1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材料
2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以上提交材料
10
材料审核意见的处理、落实情况
1
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2
对材料中的问题不负责任,不积极配合
3
审核意见处理不及时,导致申报材料报送超时限
14
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核意见
15
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的审核意见
审核人:
申请书格式
开户申请书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3部分组成,多用表格式。
1.标题。
标题即“开户申请书”。
2.正文。
开户申请书的正文包括开户单位情况、已开账户名称和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3个方面。
(1)开户单位情况。开户单位情况应如实全面地陈述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金来源、所属所有制性质、工商登记字号及单位地址等有关情况。
(2)已开账户名称是指申请以前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应注明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
(4)结尾。
开户申请书的结尾应注明申请日期,且加盖开户申请单位公章及财会人员印章。
银行开户申请书范本
申请开户单位名称
申请开立账户名称(全称)
单位性质及级别
工商管理局批准文号
地址
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正式公章及负责人章)
年 月日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银行调查意见:
科目归属
账号
支票或存折户
是否计息
审批意见:
(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生产、经营范围
商品、原料来源
主要产品
销售方式和范围
利润和亏损
专项基金
财务管理
现金库存限额
发薪日期
职工人数
附属单位
外地采购
外地单位往来
附:
银行开户申请书是单位向银行申请开具账号的书面请求。
银行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辅助账户、专用账户三种。基本账户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和独立核算会计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重要账户。辅助账户是为了方便非独立核算附属单位款项收付所开设的账户。专用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设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账户。
注意事项
(1)提交有关开户的证明。申请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凡属机关、学校、部队、人民团体等事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凡属企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凡属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银行提交由市街道居委会或农村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述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查通过后,由银行发给开户申请书。
(2) 填写印鉴卡片。印鉴卡是盖有开户单位公章和财务主管、会计经办人员印章的卡片,它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开户单位在印鉴卡上预留印鉴,日后,银行凭此审查鉴别开户单位每一付款凭证的真伪。印鉴不符,银行不办理付款,以保护开户单位的存款安全。开户单位要求更换印鉴时。应重填印鉴卡片,并由开户银行注销原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另行启用新印鉴,在用新印鉴之前,用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3)银行编发账号,开户单位的账号即为账户代号,它是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而指定其使用的相应的科目,加上开户单位的顺序号所组成。
(4) 开户单位使用银行账户时应遵守的规定:开户单位办理存款取款、收付转账等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规定;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支付,不准出租、出借他人使用,开户单位应如实向银行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服从银行的监督管理。
【购房合同备案流程】
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如何查询购房合同备案】
1.从20xx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性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2.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细节,您可以详细咨询开发商或是房管局产权市场处。
3.而查询合同备案登记情况,您可以登录网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查询频道,输入身份证号以及合同备案登记号,并选择正确的备案时间即可。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购房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1、组建全院性或跨系的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总支学生会提出申请,阐明新社团建立的目的、宗旨、必要性及可行性等。由院团总支学生会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院学生会存档备案。
2、社团成立程序社团发起负责人首先应准备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全体发起人简历、社团章程草案到社团部申请,社团部对社团成立的条件进行考察,并对章程的制定提出意见。社团部同意后,社团发起负责人将申请书送到院团总支学生会进行审查、批准。
3、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社团发起人或筹备组织成员不得少于5人。
(2)有明确的宗旨和章程(包括名称、宗旨、目的、组织、活动、经费等)。
(3)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4)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形式。
(5)名实相符、结构健全。
4、申请成立或办理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① 名称。
② 宗旨。
③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④ 活动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⑤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⑥ 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⑦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⑧ 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⑨ 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⑩ 社团内部奖惩制度。
(2)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3)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所在院系、班级、联络方式。
(4)拥有符合协会自身性质、特色的协会名称、会标。
(5)成员的数额。
5、社团成立后,由社团发起负责人招收会员,筹备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社团社长(会长),并报院团总支学生会审批。
(2)制订工作计划。
(3)决定其他有关社团重大事宜。
江西理工大学2018年考研初试成绩(自命题科目)查询入口
< alt="" src="kaoyan.eol.cn/ge_di_kao_yan/jiangxi/jiang_xi/201801/W020180125528638550950.png" oldsrc="W020180125528638550950.png">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课成绩:公共课成绩预计于2月上旬公布,具体公布时间待省教育考试院通知。
二、成绩复核:根据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向我办申请成绩复核。申请复核的考生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复核的时间:1月26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复核的要求:须将成绩复核申请书(申请格式见附件)发送至QQ邮箱(303528685@qq.com),并附身份证或准考证扫描件。邮件标题为“**专业**科目**同学成绩复核申请”;
3.自命题科目由我办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答卷复查。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不得查阅答卷。
4.复核内容:是否存在漏改及统分、登分错误。评卷宽严程度不在复核范围内。
5.如成绩有误需要更改的,我办会在1月27日前电话告知有关考生。
特此公告。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八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十二条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条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举行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
随机抽签活动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随机抽签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二十二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内容进行细化,出台“评分排名法”的实施细则。
“评分排名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业绩:包括企业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二)项目经理业绩:包括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三)企业信誉: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
(四)项目经理信誉:项目经理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潜在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潜在投标人确定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11号令)进行处理。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潜在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潜在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有关项目经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按建设部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有效期,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工程将设计、施工分成两个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分别设计、施工招标公告,进行两次资格预审,其中施工阶段的资格预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还可以将设计、施工两个阶段的招标公告合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资格预审,招标人需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增加相应的设计招标条件要求,并且明确只有参加设计阶段投标且递交了合格的设计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施工阶段的投标。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视讯会议网络联机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第二条 乙方需具备连结本服务两端之数据专线,其频宽需符合甲方所规定之最低要求;乙方若使用甲方之数据专线,有关该数据专线之权利义务,依该数据专线相关合约之约定;其它相关设备,如视讯会议软件、硬件,依乙方与设备厂商之其它相关合约约定办理。
第三条 乙方若有特殊需求或交易条件未载明于本契约中,则应与甲方另行签定其它契约。
第四条 本服务限制条件如下:
一、透过ip连结方式上网进行视讯会议。
二、本服务透过网际网络(internet)进行视讯会议,在传输品质上与一般传统视讯会议传输方式不同,现阶段依网络传输影像品质为主。
三、若透过其它电信数据专线进行之视讯会议,本服务无法保障其传输品质。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不得以二个以上名称登记,且应将乙方名称及其代表人之全名据实填写于申请书,并签名或加盖与乙方名称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应检附下列证件:
一、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商号:
(一)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执照与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其它足为相同证明之文件。
(二)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第六条 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者,申请时应检附法定人之同意书,该同意书并应载明“乙方如积欠甲方费用时,法定人愿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委托人办理申请时,除须检附前条证明文件外,该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于乙方,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八条 本服务之使用权利人,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九条 乙方若因欠费拆机,而于欠费尚未清偿前,申装或申请异动时,甲方得要求其清偿欠费后,再予办理。
第十条 本服务于线路暨设备安装完成,并确定可进行视讯会议联机时开始视为服务开始日。惟乙方若申请甲方之数据传输服务,有关乙方端内部网络之布线及相关设定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于甲方开始安装前完成该布线及相关设定;于此情形,本服务于线路安装完成且设备厂商安装视讯会议相关软硬件完成,确定可进行视讯会议联机之服务时视为服务开始日。本服务所连结之计算机设备以一台为限;若需连结一台以上,则需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一条 乙方申请本服务之异动事项,除应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另需填写异动申请书。
第十二条 乙方如有异动事项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仍未办理者,甲方即得暂停提供本服务,俟乙方补办完成后再予恢复服务,惟乙方若租用甲方之电信数据专线者,暂停服务期间之电路月租费仍应照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