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1 11: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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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通过建设法院文化,有利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使民众信法、守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而近年来,在司法领域中兴起了法院文化建设之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颇为重视,各地法院也逐渐展开了法院文化建设,但是在具体的运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有的领导和法官不够重视,在建设的过程中过于重视修建审判大楼等物质层面的建设,忽略了如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等精神层面的建设,也有一些法院认识有误差,认为通过书画展等的方式来展现法官的风采就足够了。笔者认为,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审判文化,因此法院文化应以审判文化为中心展开,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物质层面的建设,同时也要注意精神层面的建设,在法院的管理上,要去行政化,实现法官的真正的独立,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因此要注重培养法官的独立人格,通过建立学习型法院,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加强对法官的培训,结合考核制度,激发法官努力工作的热情,鼓励法官积极的开展调研活动用以指导实践活动,同时在审判中,充分利用司法礼仪,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审理,向民众彰显法律的价值。全文共6073个字。
法院文化建设发端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被当作是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颇为重视,几乎每年都要召开相关的工作会议,并表彰一批先进的法院。应该说,法院文化建设对于培养良好的司法精神、凝聚法官工作人员的力量、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及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各个法院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力图从厘清法院文化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功能开始,对如何进行法院文化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 法院文化的概念的功能
(一)什么是文化
“文化”一词最早见于我国《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里的“文”是指行为举止、行为模式以及行为的礼仪,“化”则是将其变成具体的行动,由此可以看出,文化在我国的最初含义是一种生活方式或者是模式,近代的在《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化的态度》中指出“文化是文明社会形成的生活方式”。在国外学者眼中对文化又是如何定义的呢?1871年,享有“人类学之父”之称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作了如下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复合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一切能力和习惯。(1)其后来的学者对文化的定义亦没有超出泰勒的观念,故此可以看出,中西方学者对于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看法大体是一致的。
(二)什么是法院文化
什么是法院文化?对此,国外的法院同中国的法院一样,也热衷于法院文化这样的提法,但是同我国不同,他们对于法院文化的关注点并非在于审判环节,反而更多的是关注法院组织文化环节,即法院的行政管理对于促进法院审判环节的作用。而我国的学者认为,“法院文化也包罗广泛,既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惯例、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然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院的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2)张教授把法院文化的重点放在了阐释精神文化上,但是却将有文化的法院等同了法院文化。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级法院也对法院文化进行了讨论,并归纳出“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3)笔者对此概念持赞同态度。
(三)法院文化的功能作用
1、引导功能。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功能。通过法院文化的建设,能够增加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引导法官树立我们倡导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引导法官运用先进的司法理念去指导审判活动,选择适当的方式去解决讼争,以此使得审判结果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也能够增加法官对这个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这个行业的工作人员的凝聚力,更加有利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2、实现公正公平的功能。公平公正,是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与核心。法院的主要工作则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来化解社会纠纷,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任何一个来到法院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都有得到法院公平公正审理的权利,他们也都有权得到公正的审理结果,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可以体现出法院文化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可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的价值,这也是社会公众希望通过法院得以实现的,更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应有之意。
3、示范崇法的功能。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法院通过每一个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审理,一方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展现了法律的价值导向,树立了法官这一群体在公众心中的良好个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对法官这一群体的尊重和信任,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官不断的完善自己,提醒他们做到廉洁自律、忠于法律、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同时,社会公众也从这一个个案件的审理中,产生敬畏法律的心理,努力的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来符合主流的社会价值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犯罪,也可以促进纠纷的解决。
二、现行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以及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自上而下都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许多地区诸如像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的法院文化建设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划和领导,导致在法院文化的建设过程
中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一)对法院文化的认知比较片面。有一些法院对于法院文化的认知比较片面,对法院文化不甚了解,以致于不同的法院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如有的法院比较重视法院的图书馆建设,而有的法院则强调通过文化强化对法官的领导等,而有一些领导对此也不够重视,不主动,也没有紧迫感,甚至认为耗时耗力耗钱意义不大,导致法院的文化建设无法同审判活动配合以形成合力,影响了法院的长足发展。
(二)在法院文化建设当中,简单化倾向明显。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特点是它强烈的审判色彩,这是法院文化建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也是应该为审判工作而服务的。但是在实际中,许多法院往往简单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多办几次文体活动,多组织几次书画展览,或者在审判大楼以及办公室里装饰一些名言警句即可的事情,将文化建设做成了“形象工程”、“花瓶工程”。然而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是短期即可实现的,也不是多举办几次法官文化体育活动,多举办几次学习活动就可以做到的。
(三)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但是许多法院往往有意无意的把法院文化建设的精力放在物质层面这个最易见成果的地方,诸如修建新的审判大楼、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环境、更新公务用车等等上,这固然不错,但是许多法院却因此而忽略了诸如法官精神的塑造、法官心态的建设等等法院文化建设中更重要的精神层面的建设,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精神层面的缺失。
(四)忽略法院文化物质层面的个性。各地法院在进行物质层面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将法院文化物质层面的建设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各地法院雷同性也较强,往往出现照搬照抄其他法院的一些做法,导致物质文化建设的无特色。
(五)法院文化建设的泛政治化。目前一些法院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时候,还只是停留在政治宣传的层面,甚至有些还认为思想政治建设就等同于法院文化建设,加上一些法院的法官思想认识存在局限性,认为法官只是办好案子,抓好案件质量就好了的观点不占少数,这样就直接导致无法调动起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即法官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无法由法院的各个部门携手合力共建法院文化的良好局面。
以上只是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比较突出的表现,实际上远非如此,但是仅从上也可以看出,目前的一些法院进行法院文化建设,仅仅是建设法院文化的物质文化以及精神文化的一小部分,而并非是最重要的部分。法院文化是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文化,法官才是法院文化的主体,法官的听讼方式、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如何做出判断以及是否能够独立的做出判断等等一系列的活动,这才是法院文化的内核。诚然,各个法院以建设法院文化为契机提高法院的硬件质量,以及开展各种文体娱乐艺术活动,展现法官在书画、体育方面的特长,确实也能体现出法官个人修养的一部分,但是法院文化显然不止这些。
三、 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综上,我们探讨了法院文化的概念、内涵、功能以及我国目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之后,可以这样说,法院文化是将法官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是提高法院法官的素质的重要途径,那么现在应该如何进行法院文化建设呢?
(一) 在审判活动中,要合理运用结案方式
审判活动当是法院文化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管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尽管法院还有其他的工作要做,但是分清事实,依据法律规则做出裁决,都是法院的最重要的工作。
1、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节工作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我国同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审判意义更多的是在于判出是非曲直,而我国一直追求社会和谐、稳定,导致司法的功能在更多的意义上的功能是“定纷止争”,追求的是“案结事了”,而我们所提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一司法政策,并不是凭空提出来的,这是深深的根植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的,由于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都认为应该在审判案件当中顾及道德和情理,因此,直至现而今,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仍然要求法官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道德、情理、“礼俗”社会的传统影响,同时也不能为了追求法律价值而忽略其他的社会价值,也必须要考虑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等问题,而通过贯穿审判过程中的调解工作,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冲突,有利于纠纷以更和平的方式解决。
2、当调解不能的时候,也应该当判则判。虽然说,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可以在更大的限度内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法院将调解率作为对法官的考核目标之一,这固然体现了对调解的重视,但是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当事人相互之间达成妥协所致,而并非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能达成和解,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进法院来进行诉讼往往只是求得一个说法,对于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并不愿意通过让步来解决,所以必须要通过判决来分清是非。由于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如果在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是调解需要付出较高的司法成本的时候,还是应当当判则判。
(二)在法院的管理上,去行政化
法院的管理和相关工作的执行等问题,是法院的制度管理文化问题,然而我们的法院却是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不分,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是一直强调法官的独立以及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他们认为,法院是专事审判的机关,行政化的管理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率的利用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而我国的传统法院文化强调司法与行政的合二为一,法院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并无单独的序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样分级别,不同级别的法院,其法官的级别也不同,低级别法院的法官不仅行政级别低,承办的案件数量也远高过高级别的法院,导致许多法官精神压力都非常之大,其次,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也是行政化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掌握了法院的经费,导致法院从经济上依附于地方政府,再者,我国法院审判活动并非个人的裁判行为,而是整个法院系统的裁判行为,在这样的管理机制之下,要求法官以独立、超脱的姿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在这样的管理机制之下,也不可能培养出遵循独立自由的精神的保持中立的法官,只可能培养出依赖性强的法官。
司法与行政合一显然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但是现实表明,正是由于长期的司法行政化,才导致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司法权设立的目的是为行政权提供保障,其只是行政权的附庸,这种特色直接加剧了司法的官僚化,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这样并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展开,也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因此,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势在必行。
(三)创建学习型法院
法院是维护法治、做出公平正义判决的机构,对于法院来说,最重要的资源是法官,法官的素质关乎到审判的质量,关乎到法院乃至法律制度的整体形象,因此法院文化也必然是围绕法官而进行,法官的素质包括法官的正义感、社会责任感、判断技巧和逻辑思维能力等等,通过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可以培养和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可以更好的为审判服务,为司法服务。
1、树立学习的理念,不管是新进的预备法官,还是老法官,都要树立
终身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理念,现在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法官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扩充自己的知识结构,实现知识更新,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学能力和审判业务水平,也方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法院发展的需要。2、完善考核制度。法院可以结合各种考核制度,将法官的学习成果、学习态度、学习过程等量化并计入年度考核,并且将这些考核指标同法官的考评任用挂钩,激发法官努力学习、不断上进的热情。
3、为法官提供培训的机会。目前我国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及其他培训,当前的培训当中,更多的是注重对新的法律的普及以及对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总结上,对于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却没有系统的涉及,而授课方式也是传统的老师坐堂施教的形式,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即便有新的方式如案例讨论等,由于培训人员众多,也并非个个都能参与进去,这样直接导致培训的形式化,许多法官通过培训,并未在技能上得以提升。由此,法官的培训应该从培训的目标、方式方法等进行总体把握,抛弃把法官培养成为法学家的观点,仅仅围绕法官职业化的特征进行培训,使法官能够更好的掌握审判技巧,提高庭审的能力。
4、围绕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开展调研。调研工作是法院的一项极具重要性的工作,对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和指导审判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由于调研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因此,要紧紧围绕着审判工作来进行调研,各业务庭室在日常案件的审理中,应该就审判活动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展开充分的研讨,同时积极运用已经取得的调研成果来指导审判工作,对于一些法律尚无规定的前沿问题,也可组织各庭室进行研讨,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四)重视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包括法庭布置、法官的穿着、开庭退庭的仪式等等,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在庭审中通过庄严的司法活动仪式,可以对庭审活动的参加者造成一种心理冲击,使他们对法律产生敬畏、尊崇之情。通过强化司法仪式,譬如法官必须着法袍上庭,法槌的使用等等,可以增强法官对自己的角色的认同感以及自豪感,这些仪式都提醒着法官在庭审中,他不是普通人,而是一个超脱的人,他必须善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慎重的履行职责。虽然这些仪式看似比较形式化,但是正是这样才产生和体现了司法权威,才让民众信服法官的裁决。在现实中,一些法院的法官不注重司法仪式,在开庭时不穿制服、随意走动、接听手机、不按规范使用法槌等现象,不仅损害了自身和法院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四、结语
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我国的法院,目前而言,仍然是行政官僚机构的一部分,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对推进法院的发展对推动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法院来说,通过修建新的审判大楼、盖图书馆收藏上万册图书以供法官查询亦是在一种法院文化建设,但是这只是法院文化中物质建设的很小的一部分,法院文化更重要的部分,却是在于培养法官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锻造法官们的职业品格,以做出公正的裁决,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XX,大学本科学历,现为XX人民法院一名司法警察。20XX年XX月考入法院工作以来,xx同志工作兢兢业业,时刻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信念,敢于担当,认真履行司法警察职责,诚恳待人,廉洁自律。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一、牢记使命,出色完成日常警务保障工作。
XX同志政治坚定,工作认真,协助领导开展日常警务勤务工作,各种警务工作都身先士卒,带领队员不辞辛苦,顺利完成了法警大队押解、看管、值庭、司法拘留以及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等任务,不管是庭审保障工作,还是迎接上级法院考核工作,XX同志都敢于担当,整理制作迎检材料资料XX余份,顺利完成各种年度考核工作,为XX法警大队荣获了“优秀法警大队”称号。
二、敢于担当,积极参加法院重大警务工作
XX同志立足岗位,认真履职。近年来多次参加省高院组织的司法警察业务骨干教练员培训工作,并于XX年XX月克服伤病,担任省高院司法警察处突培训精品课示范演示教员,顺利协助省院拍摄完成警务处突精品课程,受到领导与学员的一致好评。此外,他还参与XX等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的警务保障工作,一次次的历练使其在视野拓展和能力锻炼方面均得到大幅提高。更好的服务法院审判工作。
三、踏实肯干,助推执行攻坚工作。
20XX年是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XX同志不但肩负法警队日常工作职责,还加班加点协助执行局开展执行攻坚工作,协助我院执行局整理近X年来的执行案件,进行案件分类及数据录入工作,为我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奠定了前期统计分析和数据支持。在开展执行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工作中身先士卒,冲在执行一线,不畏困难,勇挑重担,经常早出晚归协助执行法官拘传、拘留不履行判决的老赖,有时为督促被执行履行判决,常常错过和家人团聚的时光,用实际行动,默默的诠释一名司法警察的责任与担当。
四、司法为民,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尚没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办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构。但是,区司法局成立了法规股,安排了法规专干,法规股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纳入了指导、检查、监督范围,并且受理和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投诉。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受理指派流程、检查案卷材料、回访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填写质量监督卡、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来保证办案质量。依据益阳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关于律师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为人数多、事关群体利益、涉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因历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积案需要以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为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我们制定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制度》,明确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项原则性要求,如向上级政法部门报告备案,事先调查了解案情,召集资深集体研讨,通过调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协调配合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错案赔偿责任。律师协会对于如何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由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属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办案补贴、奖惩金额对他们没有深层次的触动,绩效评估和综合工作考核对他没有实质影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数量的完成,对质量的好坏没有要求,因此历年来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评优奖励挂钩等措施,收效都不明显。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如杯水车薪,我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质量评估专家补贴或监督员补贴等专项经费。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
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取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拆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所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权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历经20年多年的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已渐趋成熟和完善。先期而行的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点、近期确立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之制,彰显出了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认为,优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独立的职务序列,进一步细化职位;实行有针对性的信息化管理,确立科学合理的薪级工资制度;加强相关的制度构建与衔接,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关 键 词:分类管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薪级工资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70-05
收稿日期:2014-10-31
作者简介:邹丽君(1968—),女,湖南祁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公务员法学、法律史。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国家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标志。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的西方公务员制度,经过多次改革更加规范和成熟。历经20多年的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国公务员制度亦日臻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公务员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得到了加强。分类管理改革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的任务。近期的司法体制改革亦确立了司法领域的分类管理制度,即对法官、检察官不再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近几年,作为分类管理改革的一部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在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的试点工作均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文基于现行法律关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制度设计,在总结该类型公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建设、实行精细化管理的构想。
一、现行法律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设计
分类管理是现代公共职位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分类管理制度可以为各类公务员设计不同的职业发展路径,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呈现各类公务员职业发展的规律。分析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后发现,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成熟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管理制度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管理制度在经历了各自漫长的制度设计、变迁、创新过程后,呈现出两者的分类界限不清晰、利弊互避、类型互补的倾向。顺应社会分工逐步细化之发展态势,立足于传统人事管理制度,我国渐次构建起了具有“本土性”特征的职位分类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肇始,然而,其职位类别的划分体现得并不明显,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也呈单一化的特征。有关公务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是否承担领导职务”的简单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职位性质与工作特性,不平衡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更是难以适应队伍基数较大的行政机关管理之需,而且这种分类只体现了公务员职务级别高低的纵向性,没有横向的分类,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层级与工作岗位的多重性和多样性无法凸显,[1]制度设计仍然没有脱离“官本位”的思路。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在承袭《条例》既有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原来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创新,明确规定分类管理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首次从法律层面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单列成类,外显了各类型公务员之殊异,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管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却未能得以明确列举,仅被以“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简单述之。制度设立的初衷旨在改变公务员“大一统”的单一管理模式,然而分类设计仍存在过于简单、原则性强之缺憾,职位分类仅仅是一个非常粗线条的框架,相关的细节性规范明显缺失,必然导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职位设置与选拔人员以及地区规范、选拔标准不一致等等。因此,制度在实践运行当中难以达到理想的预期,况且,现实中的公务员队伍主要由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构成,公务员队伍中90%是科级以下干部,60%在县以下机关工作,职业发展空间、职务晋升通道受限,分类管理制度之优势尚未真正得以彰显。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改革经验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发展存在自我强化的倾向,从而形成的“路径依赖”制约着制度变迁过程。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发展亦无法避免制度自身的自我强化,导致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加,难以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受制于政治、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以及制度具体操作与运行的复杂性、技术性、规范性等,分类管理制度在实施初期曾暴露出投入大、程序繁琐、结构复杂、难以接受等缺点。制度设计的优势无法被多数利益相关者认同,制度预期收益不甚理想,制度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受阻。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选取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选取质检、工商、税务等系统开展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选取深圳市开展公务员分类管理综合试点工作。2010年2月,深圳市全面启动改革,对职位类别进行了全新划分,具体为:将原来单一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分而列之,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职位被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类,凸显了各职位类型的工作职责、职务序列、升降机制以及工资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性,构建起了不同职类分途发展的基本模式。依据“四五”改革纲要,①司法体制改革亦明确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2]以改变长期以来沿用的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凸显司法职业特点。改革选取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青海省、广东省、海南省进行试点,并由上海市率先“破冰”。
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试点的情况看,按照《公务员法》总体框架,试点基于职位的特殊性设计具体内容,涉及的职位主要是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试点中适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称谓不一,包括工商系统的“企业注册官”,质检系统的“质量技术监督官、检验检疫官”,深圳市的“执法员”等。试点改革提供的经验主要有:一是设立了单独的职务序列。按照试点制度设计,江苏等五省(自治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事法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合格评定、执法稽查等业务工作的公务员,被聘为七至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官,检验检疫系统内从事与执法相关工作的公务员被聘为七至一级检验检疫官,各级公务员分别承担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不等之工作职责,尤其是一级官被赋予了全面的本专业领域质监业务的技术管理权,承担重要、疑难质监业务工作以及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官的业务指导工作。深圳市的行政执法类职务统称为执法员,一般分七个职级,均为非领导职务,职务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一、二级执法员实行职数管理,三级执法员以下职务不设职数限制。公务员主要依据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晋升职务,给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提供了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3]同时,晋升的路径较为清晰、平稳,没有明显的最终发展高度差异。二是探索建立了薪级工资制度。深圳市按照“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思路建立了薪级工资制度,并与公务员的住房、保健等福利待遇挂钩,与现行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照,薪金制度简化了工资构成,确定薪级工资为工资总额;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了薪级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的对应关系,即每个职级对应若干个薪级,根据个人年功积累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一个薪级,实现了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的稳步增长,绝大部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退休前可以晋升到二级执法员,大致能够享受到综合管理类副处以上公务员的薪酬待遇。三是确立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招聘制度。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任使预设选拔人才的范围更大。结合行政执法类职位的特性和需求,招聘考试的内容侧重于考察报考者执法的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为考试科目,凸显了职位的专业化要求。四是平衡了与公务员其他制度的对应、协调关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改革的制度设计有效对接了聘任、考核、培训、交流等其他公务员制度,区分了委任制和聘任制两种情况,即原属试点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统一套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新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采用聘任合同管理方式。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优化策略
“大一统”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压缩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与待遇提升的空间,阻碍了公务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以“为公务员开辟专业化发展道路,拓宽更为合理的职业发展空间”为着力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然而试点改革仍难逃制度之弊,实际运行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对一、二级执法员严格的职数限制仍然为大多数公务员设置了职业发展的“天花板”,造成了执法类公务员现实发展的“瓶颈”;年轻公务员也因此会产生晋升无望之感,导致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受挫。在薪酬制度设计上,现有的薪级设置级数偏少,总体上少于综合管理类的级数,直接制约了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工资提升的空间;并且经过套改后,不同薪级之间无较大差距,正处级公务员套转执法员后,其原本工资水平就已达到或超过一级执法员的顶薪水平,会使其产生职业发展前景丧失之感;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跨职类流动设置严格的制度障碍和交流代价也有失公允。①因此,吸纳先行试点部门和地区的分类管理经验,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制度层面的优化设计十分必要。
⒈设置独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只有综合管理类职位明确设置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各自序列体系,各级职务实行职数管理,其他类公务员尚未设置法律层面的独立职务序列。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提出,“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计划用3—5年时间,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4]
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助理或初级法官、检察官应有单独的职务序列和晋升通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统一设置含七个职级的职务序列,职务仍沿用试点中的“执法员”称谓,除少数较高层次职务外,其他层次职务不受职数限制,并适度扩大一、二级执法人员职数,给大多数公务员创造职业晋升的机会;明确各层级职务的非领导职务属性,且上下级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以保障执法员执行公务的独立性。职级晋升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依据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合理考量,提高晋升的透明度,以最大限度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达致职务与职级并行之预期目标。
⒉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类职位。为实现人岗相适,不断增强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精准度,行政执法类职位可以进行职组、职系归并,同时亦需进一步具体细化。可以在行政执法类职位中单列出“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把执法队伍中诸如食品执法、特种设备执法、药品执法、医疗执法等专业要求较高的职位纳入其中,以更精细化的管理激发公务员的创造力,提高其执法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时,需继续探索实施职位说明书制度,明确规定职位的入职资格和方式、主要职责、适用范围、职务序列、薪酬待遇等,并且统一规范职位说明书,适时向社会公开,保持职位说明书的稳定性。
⒊实行有针对性的信息化管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优化配置与动态管理需要创新性的管理理念、手段和模式,先进、开放性的信息化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借助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各类机关进行信息采集,并且逐步汇集形成公务员基础信息库,进而对公务员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利用,准确把握公务员队伍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公务员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管理的依据;同时,优化和重塑管理业务流程,减少和消除各管理环节之间的间断,增强管理职能运行的协调性、准确性,促成公务员管理职能从事务管理向战略管理的转换,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⒋确立科学合理的薪级工资制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实行公务员科学、高效管理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依据心理契约理论,提供公平的报酬是组织对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否则会影响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5]我国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工资待遇与职务挂钩,大多数普通公务员晋升机遇较少,待遇偏低。
现行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无法呈现专业分工与业务分类对薪酬待遇的不同需求,难以彰显不同职位公务员的专业化特点,因此,改革现行的公务员工资体系,探索建立类别工资制是公务员薪酬制度建设之着力点。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公务员分配模型的基础上,可以弱化职务在工资内的构成,强化类型级别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确立年功在分配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工资确立的合理性和平衡性以及工资立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将实行适应司法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继续实行目前的工资制度;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确立结构相对简单的薪级工资制度,同时适当增加薪酬的等级,扩大不同薪级间的级差和数额,并根据考核情况逐年对工资予以动态调整,使公务员的薪酬待遇得以稳步提升。这样,既能体现公务员群体内部的公平,在公务员体系内部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也有利于公务员工资的外部竞争。
⒌加强相关制度的构建与衔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明显提升了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平、服务意识和执法效率,但是制度和机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需要将一些相关制度细化和有效对接,以构成符合职类特点的制度体系。在用人机制上,可以采用单独招考方式选拔新入职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于职位之间的差异性对入职者提出更为精准的职业素质要求,以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素质测评》等为考察内容,同时进一步细化考试的具体内容、要求、组织、程序等等;对相关职位新入职的公务员实行聘任制,以灵活、便捷的聘任合同管理方式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有机结合的原则,克服现行考核制度缺乏明确、可行、有效的测评办法以及考核走过场等积弊,针对不同层级和岗位的特殊性设计绩效考核标准和办法,细化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考量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素质能力、知识水平和行为能力。此外,仍需加强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特性相匹配的晋升、培训、交流等制度建设,使公务员制度体系更趋完善、合理。
⒍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关涉的范围较广、调整的利益关系复杂,相关试点系统和地区分别颁行了制度运行规则,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依据。比如:深圳市颁布实施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招聘、培训、交流、晋升和薪酬待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进行了规定。2013年,国家公务员局起草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待条件成熟时还要适时修改《公务员法》中与之相关的条款,以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法律保障机制。
总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行政机关中直接执行法律和公共决策、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职业者”,《公务员法》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职位重新进行调整和设置,单列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建构起行政执法类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平行管理、特色运行的发展模式;给不同类型的公务员设计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发展路径,拓宽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提供了公务员均等、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实现了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一些部门和地区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试点显示出了预期制度绩效,然而还有诸多体制、机制因素使既往的改革无法“尽善尽美”。基于职类特点和履职要求,改革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仍需着力于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建设,在进、出、管、评等机制方面的改革应更加具有针对性,同时与之相关配套的社会综合改革支持亦需及时跟进,这样,才能更好地助力于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真正达致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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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逸吟.法院改革再出发[N].光明日报,2014-07-10(05).
[3]王春业.行政公务员全员聘任制改革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3.168.
[4]郝洪.告别“盆景式” 摸索“可复制” 上海司法改革掀起盖头[N].人民日报,2014-07-13(01).
1、在班级管理方面,我们班的班训是:我敬、我助、我快乐!我思、我学、我拼搏!树立团结、守纪、求实、进取的班级风气,以整体环境来影响每一个班级成员。我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班级纪律,并以积极饱满的热情来感化每一个同学,用鼓励和微笑来使同学自信、热爱生活、热爱班级,拉近心理距离,和学生成为交心的朋友。积极督促学生学习,履行学生在校的学习使命,利用班会课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认识到学习对今后人生的重要性;组织学生利用闲余时间读、写语文、英语等重点知识,加强薄弱学科的学习;进步的学生及时表扬奖励,严肃批评不交作业,上课违反纪律的学生;成立“优秀成员团”,对他们进行精心辅导,成为班级的学习骨干,然后“一帮一”,辅导后进生。督促学生学习,特别是学习成绩差的不要放弃学习,教会学生懂事,学会尊重他人,学会维护自己的面子,学会维护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形象,学会自尊。
2、教育工作是一项常做常新、永无止境的工作,需要不断的总结与反思。我相信在反复的总结与反思中,我会不断地完善自我和提高自我,越做越好的。
3、在教书育人的道路上我付出的是汗水和泪水,而我收获的却是那一份充实,那沉甸甸的情感。三年以来在各级组织的质量检测当中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所代20xx届毕业生重点高中上线人数创历史新高,20xx年10月所制作的课件《感受共和国巨变》被山阳县教育局评为一等奖,20xx至20xx学年度所带的八年级思想品德在全县统考中获得全县第一名,20xx年5月所撰写的论文《传统文学与网络文学的比较》荣获第十三届全国教师教育教学论文大赛一等奖,在20xx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格次。经过三年的学习和实践,无论是班级管理,还是教育教学,我自信我已经能够担当“教师”这一称号,三年特岗期满,我希望继续把爱留给所有的学生。教育是崇高的事业,我为自己能从事这种绵延亘古,传递未来的职业而骄傲和自豪!我更为能在山阳这个教育大县从事这一事业而加倍骄傲和自豪!
4、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是每一位教师的座右铭。教师的举止言行是学生学习的榜样,特别作为一名小学班主任,自己的品德非常重要。因此我坚持定期进行品德修养的学习,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进修学校和学校内组织的各类教师培训活动,我尽量在学生面前严格要求自己,不管在课堂上还是在课堂外我都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在工作之余我还不断看书、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5、在教学中,根据教材内容及学生的实际,设计课的类型,拟定采用的教学方法,并对教学过程的程序及时间安排都作了详细的记录,认真写好教案。每一课都做到“有备而来”,并认真搜集每课的知识要点,课后及时对该课作出总结。每节课都以最佳的精神状态站在教坛,以和蔼、轻松、认真的形象去面对学生。按照“初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进行施教,让学生掌握好科学知识。还注意以德为本,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层层善诱,多方面、多角度去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和高尚的人格。虚心请教其他老师。在教学上,有疑必问。在各个章节的学习上都积极征求其他老师的意见,学习他们的方法,同时,多听老师的课,做到边听边讲,学习别人的优点,克服自己的不足。在教学中,我注重让学生课前收集信息,课上展示、交流信息,课后实践,通过学生之间的合作讨论,并结合课堂的小故事、小品、情景研讨,课后的社会调查、小报制作、写感想、演讲稿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学生更多地是通过实际参与活动,动手动脑,从而彻底改变了学生的学习方式。
6、三年来,我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没有因为个人的原因而落下工作,从没有旷工、旷课现象,也没有迟到早退现象。精神饱满的面对每一天的工作。积极参加各种会议,认真听课。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师,我能认真参加每一次的业务学习、教研学习,并做详尽的记录;平时参考成功教案结合本班特点创造性的备课,认真开展教育活动。能够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帮助别人,努力和大家处在一个和谐的生活氛围之中。
7、经过一年的工作与学习,我自感收获颇丰但还是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等待我去提高。首先我觉得我的教学设计能力还待高,其次,可能是年轻气盛吧,在处理教学中有些事情时还过于急噪,需要有更多的耐心。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经过磨练,我会改善自己的不足,越做越好,全面而不失风格。
8、作为一名新老师,在如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发展很快的年代,自身的学识相当重要,一天不学习,就会落后一截,所以工作以来,我仍然不断学习,丝毫不敢松懈。因此,继续学习成为我工作学习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不仅参加新教师培训,农村教师提升工程,还考取了英语本科深造的机会。尽管刚刚走上岗位,工作中的活动与任务让我颇感压力,但只要一有空闲时间,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网络。com网。我便争取出来小学英语相关的教学方法,学习先进的技术。在如今的时代环境里,一个人的知识犹如一粒浮尘,要想更好的立足于社会,必须不断的增加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这一年里,我努力扩展自身的知识面,自感收获很多。当然,这一些是远远不够的,学海无涯,在下一年里,还有更多的知识和经验是需要学习和借鉴的。
9、在教学中,我每次都很认真备课、上课、听课,做好课后反思,及时批改作业、讲评作业,做好课后辅导工作。平时我还虚心向学校老师学习教学经验并及时向他们请教。在课堂上我严格要求自己,也严格要求学生;在课外,我与学生一起玩、一起笑,成为他们生活中的大姐姐。在班级管理中,我组织好班干部的管理工作,让他们做我的小助手,充分发挥他们的管理能力。我努力用一颗平等、博爱及宽容的心去看待、教育每一位学生。这一年我有幸能与一位教学经验非常丰富的老师一起管理班级,她在教学方面和班级管理方面给了我很多宝贵的建议。
10、当了快一年的教师了,虽然教学方法还不是很成熟,但我已在教学中学到了很多。在这一年里,我担任小学英语四年级和五年级的教学工作,同时担任学校九年级的体育课任务,工作充实而不乏挑战。尽管九年级的体育中考任务非常沉重,但小学英语的教学工作仍然是我的工作中心。我经常思考小学英语的教学方法,学习教学设计,以及组织与我们农村学校相符合的教学活动。我也明白自身的学识不代表教学的好坏,教学是一项细致的工作,也是注重技巧的工作,于是我常常想把教学当成一门艺术来研究。所以我积极参与每次的教研活动,吸取前辈的教训和专家的指导,总结出自己的想法。非常让我高兴的是我的教育论文得到了县论文评比二等奖,这既是对我的肯定也是对我的一种鼓励。今后我将一直花比较多的时间在教学研究上,我相信那将使我受益良多。
11、我始终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把“师德”放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因为这是教师的立身之本。“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这个道理古今皆然。从踏上讲台的第一天起,我就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力争做一个有着崇高师德的人。我始终坚持给学生一个好的师范,希望我的学生都是合格的学生。我的学生们终有一天会离开老师、离开校园,踏入社会,但是只要他们在学校里学会了怎么做人,做事,将来无论他们走到那里,从事何种职业,都是一个个大写的“人”,这是我教育的目标之所在,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因为我觉得做人是学习的前提,先做好人再谈学习。为了给自己的学生一个好的表率,同时也能使自己陶冶情操,加强修养,课余时间我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并把很多的好书借给学生,让他们读,让他们汲取知识的营养。所谓活到老,学到老。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水平。今后我将继续加强师德方面的修养,力争在这一方面有更大的提高。
12、这一年虽然我付出的是汗水和泪水,然而收获的是那一份份沉甸甸的情感。我所带的班的学生在每次比赛中都能积极参加,并能取得很好的成绩,他们的每一次的进步就是对我的鼓励,同时我也被学校评上了“优秀的老师”。收获最大的是这一年在校领导、老师的关怀下,我的教学技能方面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13、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谨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时刻提醒自己,重视“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尽量不给学校添麻烦,努力保持正派的工作作风,与校领导和同事们和睦相处,讲团结、讲正气,日常注意关心学生的冷暖,用爱心构筑与学生们、同事们的桥梁和纽带,努力和每一个学生、每一位老师都成为好朋友。
14、成绩是可喜的,收获是丰硕的。在总结收获的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首先我觉得我的教学设计能力还待提高;在处理已有的知识与传授知识的时候,有时还不能很好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部分教材的内容把握不全面。其次论文意识不强。最后,有时自己的脾气太过孩子气,在处理有些事情时过于急躁,还需要有更多的耐心与经验。
15、在这一年里,我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同事,服从安排,坚守工作岗位,圆满地完成了自身的工作任务。以实际行动,以党的教育理论方针为指导,为人师表,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中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人为本,培优转差,师生和-谐,共同进步。注重自身的业务培训和提高,以及有关最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教研动态,并有机地贯彻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去,使学生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增加了自我安全和公共安全意识,心存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和胸怀祖国,面向世界的理念。
16、站在讲台上将自己所擅长的东西教给学生,感受与孩子们在一起的快乐是我的梦想,20xx年毕业后我很荣幸的成为法官中学特岗教师中的一员。时间过得真快,我来法官中学已经三年了,在法官中学的日子里,让我感同身受的是来自每一位领导和老师给予我的信任、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也在法官中学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慢慢成长,回顾这三年,有过失败的悲伤,也有过成功的喜悦,但不论怎样,我都积极的反思和学习,不断改进自己教学和工作的方式方法,从而使自己逐渐的成长为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
17、我于2008年9月参加竞岗到崖城中心学校,怀着对教师这一神圣职业的向往,我发奋图强,终于踏上了这庄严而神圣的三尺讲台,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转眼间,我在崖城中心学校参加工作已一年。这一年来,我满怀信心,努力工作和不断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做老师的艰辛和快乐,我的工作有校领导的支持和校老师的关怀,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使今后的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我对这一年的工作做一总结。
1.会计委派制的优势
1.1委派人成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最佳监督者
实行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反面的不良行为,克服了集团公司与各个单位经营者两者获知信息的不对称状况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1.2委派制使集团公司对个单位的监督管理更为及时和有效
实行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集团公司,这种监督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其一,委派人在理性审核经济业务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不合规定的事项,使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难以继续隐藏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1.3委派制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实行委派制,解决了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问题——会计人员既是经营管理者的下属,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单位使用不称职或渎职的会计人员的问题,财务总监办公室对财务人员实行定期的业绩考核,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1.4委派制有利于个单位经营管理者集中精力搞好企业发展
实行委派制,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选派,业务由财务总监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使单位经营管理者从过去烦
琐复杂的财务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研究企业发展的问题。
2.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弊端
2.1频繁的财务负责人轮岗,相对制约了下属公司财务管理的深度。委派办法规定,被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被委派人员到达下属公司后,要经历一个了解、适应、熟悉的过程,工作才能走上正轨。一个好的做法,一个好的财务管理思路可能被中断,不利于下属公司财务管理的纵向发展。所以,被委派人员如何尽快进入角色,如何让好的财务管理理念得到延续,是应该考虑的。
2.2被委派人员身兼双重身份,在传统管理历年的前提下,处理与下属公司领导层及财务人员的关系上带来一定难度。委派后集团统一管理被委派人员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被委派人员是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直接负责者,又是集团委派下来的监督者。这种模式表明被委派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同时又代表经营者。被委派人员就上要对集团负责,就下要对下属公司的领导负责,通常会陷入两难,取舍于监督与实际执行的矛盾中。会计人员最终服从于哪一方,如何配备会计人员,定位他们的隶属关系,如何改变目前被委派人员与会计人员存有分歧的现状,值得探讨。下属公司领导层、会计人员及职工对委派的认可度至关重要。
2.3现有被委派人员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弊端,需要不断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赋予被委派人员相对的工作独立性,降低了下属公司对委派人员的约束控制,使其敢于行使会计监督权;同时委派办法规定,集团对被委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多个档次,由集团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听取所属公司领导层、会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将考核情况和意见计入被委派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提拔、续任、免职、奖励的依据。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被委派人员可能得罪人,相反的则可能会获得比较圆满的考核结果。所以,现有的考核办法可能会制约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3.关于集团企业推行委派制的建议
3.1集团财务管理需要一套完善的财务核算软件,良好的硬件装备,跟上时代日新月异、快速高效的发展节奏。新一轮委派后,被委派人员需要尽快进入角色,尽快熟悉下属公司的财务核算流程。没有相对统一的财务配套软件,很难达到委派所起的目的和功效。让原始、繁琐的会计处理,用电脑在我们的眼皮底下轻松完成。我们需要懂得驾驭电脑,熟悉财务软件的各个关节;需要不断完善财务软件、辅助软件。财务管理要体现简洁、明快、有深度,硬件、软件必须具备,可通过资金、技术的投入来解决,并逐步尝试新的开发软件,进行财务智能分析。
3.2培养学习型、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财务机构、人员却在精简,培养一支具有复合型知识的财务人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人才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需要花力气,需要行之有效的方法。人员的素质体现在品德、素养方面,体现在处事能力方面,体现在对新兴知识的熟知运用方面。一支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应该有过硬的技术,超凡的品德,共把金钱出入关,体现出财务团队的高效、精湛,为委派制的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3.3加快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集团制度网,为开展财务委派工作提供一个及时有效的制度保障。财务管理需要依法、依制度处理事务,就像法官引用法律条文。国家的财务法律、法规是第一依据,集团的财务制度是第二依据,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第三依据。会计法是前提。集团财务制度的出台随时间、环境而变化,需要及时完善。被委派人员对下属公司的了解,一般从财务制度下手。集团有必要建立一个连续的、集合历年财务制度总汇的制度网,利于委派工作的良好开端。阅读书面的制度汇本,总不如网络来得更全面、更直观。制度的网络化可以组成现代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制度的全面编列也可为会计人员岗位调动提供便利,会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学习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与集团制度网相接轨,利于被委派人员相互了解下属公司之间的有关信息。通过制度网络化,为被委派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科学性操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3.4建立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规范化的财务管理框架,便于被委派人员快速融于某个下属公司。集团有多个下属公司,存在诸多共同点。现实中,许多成功的规模化公司在许多城市都有自己的连锁店、分店。内部的布局、管理模式基本一致,成果累累。下属公司的日常财务业务基本流程差不多。集团上下有了比较先进、统一的财务管理模式框架,利于被委派人员在共性中寻找下属公司的异性。集团布置一项任务,如各自设置一页格式相同的报表,如果20家下属公司,你作你的,我作我的,资源相当浪费。建立先进规模的财务操作框架、流程,对集团本部的财务力量是一个考验。如果被委派人员任期的一半都处在摸索下属公司的一般化操作中,比较依赖主办会计,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完整的财务日志,可为未来的财务实务操作留下宝贵的参考,共用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达到财务资源的共享。
司法人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
在过去的上半年中,高家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街道的双重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职能,使我辖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新业绩、新成效,为高家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司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强素质,注重业务知识学习。
为了提高社区司法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促进对政策法规的理解,高家司法所坚持每月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通过学习,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近期工作任务,同时也促进了各社区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二、树形象,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我们根据高家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区“xx”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开展开展普法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条幅、板报、宣传栏宣传《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司法所于6月1日在大街举办了以“珍爱生命、远离”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在救助贫困母亲、关爱女孩等宣传活动中我们都能发挥职能优势,为9名弱势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年初以来,高家司法所的普法博客充分发挥了普法宣传作用,我们按时更新博客内容,上传工作动态,并及时回复居民的咨询,这种普及面广,互动性强的普法方式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在大庆电台百湖之声栏目和区电视台龙凤新中做了专题报道。
三、 抓基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我们始终把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司法所工作的重点,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所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每月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例会,提高调解员对纠纷的调处能力。根据市司法局的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纠纷调解报表,并做到及时、准确上报调处情况。上半年,司法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6次深入到各社区进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共排查受理各类民事纠纷64件,调解成功62件,其中邻里纠纷43件,婚姻家庭纠纷20件,劳务纠纷1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力地维护了高家辖区的和谐稳定。
四、有重点,落实“六调联动”工作机制。
按照区委政法委和区司法局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六调联动”体系,落实“三横三纵”调解工作运行模式,推动联动调解机制向社区延伸。
一是强化意识。3月23日,司法所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社区民警、调访信息员和义务巡逻队成员,成立了综合调处室,制定了综合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综合调解工作会议,由司法所主持召开,及时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通过宣传、讲解,每个成员都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形成网络。通过居民推选出20名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区居民担当义务调解员,成立了“远亲不如近邻”群众调解队,负责各社区的矛盾纠纷调解、上报工作。3月16日,卧里屯司法所邀请群众调解队的义务调解员、社区警务五队队长、街道妇联主席及社区调委会主任召开“群众调解之家”座谈会。群众调解队建在社区,有利于紧密配合社区调委会、司法所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居民纠纷,维护辖区稳定。
三是联合调解。高家司法所与高家分局社区警务五队、六队、街道综治办、社区居委会、群众义务调解队联合建立综合调处室,实施“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完善机制、做实基础”的工作模式。社区民警接到报案后告知司法所,在综合调处室共同调解。3月26日,综合调处室调解的张某与蒋某因争夺房产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并在大庆电视台的大城小事栏目中跟踪报道了联合调解的全过程。
五、明底数,做好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于今年6月份对辖区回归的刑释人员和解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对他们的安置情况及去向进行了了解掌握。在此期间,我辖区有刑满释放人员4人,解除劳教人员2人。在排查过程中,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了档案,建立了帮教对子。高家司法所对每一位帮教对象都做了帮教记录,每两个月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跟踪了解情况,暂时无法直接了解到的,通过社区干部和家属了解,全面掌握帮教人员的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做到对每一位刑释解教人员“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关心”。
司法人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自20xx年来,在县司法局、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地做好我镇司法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近三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工作,恪尽职守
1、完成本职工作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按照工作分工,我负责三管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我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坚持配合行政村每周排查一次、镇综治办每半月排查一次的工作制度,并形成制度化、经常化。使绝大部分矛盾纠纷都及时化解在基层,三年来总共调解各类纠纷29起,为平安云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是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按照县司法局的工作要求,在信息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重新排摸和信息核对。管理全镇社区矫正人员11人次,现有矫正人员10人,已解除矫正1人,无一重新犯罪。管理刑释解教人员64人次,现帮教64人,并对所有人员逐一建档立卡进行安置帮教,帮教率为100%。
(三)是其他司法行政工作。配合其他同志搞好法制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势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农村法制宣传月、青少年法制宣传周、“12。4”宣传日以及自己是烟山中学法制副校长的身份,积极宣传各类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为各中小学学生上法制课至少10场次,受教育人员1200多人,解答法律咨询50余人次,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0xx年荣获 “五五普法”先进个人。
2、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根据工作要求,政府每年都会有各种中心工作和紧急事件,我会按要求及时完成。完成常规中心工作,按要求做好每年防汛抗旱救护火工作和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如20xx年亿德煤矿事件,良湖杀人事件等等。
3、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20xx年,努力完成县局交办的云湖桥镇寒婆村王自桃同志就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县级有关机关上访事件等。配合所长和其他同志完成每年的法律援助任务,协办公证事项等。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学习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司法所从事的工作中,大多是有知识政策层次的工作,既有政策性很强的基层行政工作,也有原则性很强的基层司法服务工作,工作所系,均要坚持不断学习。因此,自己除了认真完成安排的学习任务外,平时还挤出时间坚持自学,重点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决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我也认真学习了《宪法》、《人民调解法》、《土地法》等与基层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等。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把学习得到的认识与工作实践相结合,从而也使自己提高了认识高度和档次,清晰了工作思路和政治思维。三年中,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以及参加专题培训班,不同形式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让我尝到了学习的甜头,也让我实实在在感受到了坚持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公正廉洁,忠诚为民
在司法行政执法和日常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对人对事,从不向服务对象索拉卡要,热情服务。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坚持廉洁从政。认真学习《廉政准则》,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做人、处事道德底线,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注意树立良好地公务人员形象。
司法人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x年,**镇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各阶段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力度,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各项业务工作均取得可喜成绩。
一、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我所今年上半年狠抓了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专门调整了业务档案柜,重新购置了高规格档案盒,全部更新了统一的档案标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卷宗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
二、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
按照矛排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镇司法所坚持每月25日召开一次基层矛排信息员会议,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在今年上半年,我所还积极开展了基层矛排工作站的组建和“九统一”调委会的检查验收工作,促进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开展。
全年,我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45起,调处率100%,成功率95%。
三、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本镇九九普法规划的要求和区20xx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我镇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周一上午例会时间,每月安排1—2次学法内容;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每校每学期至少上一次法制报告会,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镇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九、深入摸排,落实帮教措施
按照区局的部署,我所于去年九至九三个月份,分别开展了三期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司法所干警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干部深入基层,进村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三期排查中,共排查刑释解教人员54名,已衔接人员36名,最大限度的防止了脱管漏管。通过排查,我所的帮教工作量成倍增加,任务繁重,为扎实做好帮教工作,我所对全体干警按区域进行了重新分工,明确了各人的职责,做到了逐人衔接,逐人立卷,定期帮教,合理安置,使帮教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九、齐抓共管,参予综合治理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今年上半年,我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予制订计划、召集会议、部署工作、检查督促等各项活动。周密安排,多措并举,狠抓城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平安建设、群防群治、安全生产、殡葬改革等专项工作,较好的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为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九、适时培训,增强业务素质
为逐步提高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我所坚持每月25日会同镇综治办召开基层治调主任会议,安排各阶段工作,穿插业务培训。去年6月份,又专门召开基层两委主任培训会议,由司法所长对综治工作、调解工作、矛排工作、帮教工作、社会矫正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讲解和辅导,使广大基层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业务素质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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