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6 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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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办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I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I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I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向: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答:《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宴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I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办法》对I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向: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安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各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办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办理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
为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是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库开设的,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不同于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转入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本通知所附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的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补助专户”内资金一律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并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经地方人大批准后的有关预算安排情况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三、从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补助专户”。各级国库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并于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专户开设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应在其预算拨款银行账户内设立“补助专户”,对中央财政和兵团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管理。
附件:
1.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2.年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略)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正常运行和资金专款专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补助专户”的开设,并按预算确保资金到位、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理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在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清算。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补助专户”的设置,并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付指令进行资金拨付、柜台监督、银行间资金清算及统计汇总“补助专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地方县级(含县)以上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同级国库开设“补助专户”,并在财政“国库存款”科目下对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支实行专项核算。各级国库在人民银行“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下开设“补助专户”,专项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并在“补助专户”中设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账,分别登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上级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和资金种类分别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分类明细账,分别核算相关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第六条、中央财政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须及时足额地从各级国库拨入相应“补助专户”。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用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补助资金,以及原行业统筹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后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补助资金,年初一次性下达指标,按季拨付。
地方财政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缺口补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等的资金必须在预算确定后及时转入“补助专户”,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拨入“补助专户”的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资金,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财政总预算会计通过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库转入同级“补助专户”;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本级支出和对下级财政的补助)由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从同级国库转入同级“补助专户”,对下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由国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指令通过上下级“补助专户”办理。
第八条、“补助专户”的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标准、对象和实际需要数额支用,并按照资金使用的进度,及时由“补助专户”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从“补助专户”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时,作预算支出处理,并在“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下“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款级科目中列支,不得相互调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补助专户”补助下级的支出作“与下级往来”处理。
各级国库和支库的会计核算手续,遵照《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按月将地方安排的资金从国库拨入“补助专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到达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库的当日拨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补助专户”。国库要按财政部门填制的拨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补助专户”,并在资金到达“补助专户”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补助专户”资金的到位情况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国库。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文件,必须同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
国库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后,必须与财政部门下达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文件核对,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将资金如数拨入下级“补助专户”或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发现所需拨付资金不符合规定的账户和用途或与拨付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国库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拨款通知书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必须在2日内查明原因,重新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均应确保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转入“补助专户”,“补助专户”内的资金不得串户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财政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补助专户”年末各项结余资金仍留存“补助专户”,如数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补助专户”的会计、出纳,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四条、各级国库要加强审核监督,保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及时拨入、拨出。各级财政、国库要对“补助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往来活动情况建立季度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补助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立“补助专户”季报制度,及时反馈补助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各级国库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编制“补助专户”资金收支统计汇总季报,反映各级国库“补助专户”资金收入、支出、季末结余等情况,一式三份,由国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对账后加盖公章,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国库各一份,留存一份;各分库在季后法定工作日的5日内,根据逐级汇总的季报汇总编制各级国库的统计季报上报总库,统计报表报送方式由总库另文下达。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财政社保部门于季后5日内将本系统上报的“补助专户”资金收支统计汇总季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上报,并通过电子邮件将季报传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对于不按时报送季报,或正式上报与电子邮件上报数字不一致的地区,中央财政将推迟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附后。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即时追回资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对“补助专户”开设、资金汇付及划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
《办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银行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由主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等制定和调整。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要求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
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对强制客户接受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
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严格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其各类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等信息。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按规定方式进行公示。
此外,国家发改委、银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执行。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一)单位银行账户主要依据法规制度进行分类
目前单位银行账户按照功能分类可分为结算类和存款类。结算类账户的分类严格依照人民银行有关法规制度执行。人民银行在2003年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结算账户划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类,并对上述四种账户开立要求、使用范围、现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存款利率管制条件下,存款类账户主要是根据存款期限划分类型。按不同存款期限,账户可分为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其中定期存款又按照存款期限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期,根据存款期限设定不同利率。同时,银行对于大额存款客户也有基于余额和期限设计的高利率协定存款,但这类业务门槛较高,对于普通客户而言,存款余额的多寡不会对利率产生影响。
(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制度亟待改革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颁布于2003年,当时企事业单位违规开户现象严重,利用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从事洗钱等活动屡见不鲜;另外,开户主体内部管理水平有限,对货币资金的风险意识不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仅规范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而且起到了强化开户主体内部财务管理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反洗钱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和完善,社会上各类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日益改善,作为独立的主体自行管理资金的需求不断提高。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利率管制和账户监管双重限制下,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绕开监管的现象
在严格的利率管制和账户管理法规限制下,银行存款产品创新的空间十分有限,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了应对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满足客户获取高利率的需求,绕开监管制度开发出多种金融产品,如近年广受关注的银行理财、互联网金融产品等。仅2013年全年,全国银行理财产品共发售4.4万款,募集金额达463302亿元①,其利率水平远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存款。这一类型的产品实质上充当了间接揽储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又回到银行信贷体系中。
二、利率市场化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影响
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经过了近20年历程,按照“先本币,后外币;先存款,后贷款”的方式逐步放开了银行同业市场利率、再贴现利率,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空间,2012年6月央行调整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1倍。可以预见,存款利率全面放开将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的一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利润主要来自存贷利差,存款利率市场化将会使存贷差大幅缩小,给银行业带来重大影响,银行盈利模式将发根本性变革。账户是银行提供服务的基础工具,同时它与利率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商业银行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应对不断加剧的竞争,必须推动账户创新,提高账户管理能力。
(一)利率市场化加剧商业银行存款竞争
存款利率管制放开,必将加剧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竞争,揽储压力进一步增大,单纯依靠提高存款利率,只会使银行陷入资金成本上升的陷阱。改善客户体验,提高客户满意度,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推出灵活便捷的存款产品和账户服务,才是良性发展之路。
(二)中间业务发展驱动商业银行账户服务升级
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为了应对存贷差减小带来的利润缩减局面,必须调整优化利润结构,加大力度发展中间业务,如电子结算、金融衍生品、保险等业务。据2013年年报显示,五大银行当年共取得营业收入21327亿元,其中中间业务收入仅占19.6%①,与利率市场化国家的40%~50%相去甚远。促进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银行账户在功能和服务上的有力支持,账户功能越丰富,对账户在安全性、合规性方面的要求越高。目前账户在实名制、安全性、主动管理能力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利率市场化考验商业银行存款管理能力
利率市场化推动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变革,考验商业银行存款管理能力。利率管制条件下,商业银行严格依照中央银行有关法规制度去设计和管理存款产品,自主设计产品的空间较小,各银行存款产品设计和管理能力无法充分体现。利率市场化完成后,存款管理能力直接影响银行经营规模,将成为银行获取利润的基础性因素。
三、政策建议
(一)鼓励和引导账户创新
在现行环境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约着银行账户产品创新。而银行和金融机构绕开监管开发的金融产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这些产品多游离在传统银行信贷体系之外,使银行和客户都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合理放开监管限制,从制度角度给予银行账户更大创新空间,鼓励账户创新,才能够促进银行的市场化程度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
(二)放开对银行账户分类的管制
我国银行账户分类主要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由于账户和存款产品在管理上非常严格,银行的账户分类主要为满足合规性的要求,而非出于市场的实际需要,账户类型的同质化严重,存款产品单一,存款人选择空间小。应放开对银行账户和存款产品的管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引导银行形成基于利率、期限、余额、开户起点、信用等多种要素组合搭配形成的立体账户产品体系。
(三)健全银行账户的法规制度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新晨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关键词:银行账户管理;行政许可;账户管理系统;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2-0083-03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文)等是中国境内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文件依据。在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形式、组织结构日益呈现多元化的今天,对中国境内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提出许多新的要求。
一、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办法》及71号文等已经不适应目前办理业务的要求,某些方面还和国家2003年以后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并且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中也发现一些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存款人类别认定方面明显缺乏依据
银行账户的开立前提是存款人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管理办法》将存款人划分为12类,账户管理系统将其细分为14类,但是没有详细说明划分标准和遵循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许许多多不同形式的经济主体不断产生,14类账户划分已不能涵盖众多的经济主体。由于缺乏相关的适用文件,许多从事账户管理工作的人员在面对很多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比如,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性质的管理机构、单位的新类别附属及下属机构、服务机构等是否有资格开户,它们的开户应属什么类别,需要提供怎样的开户依据。农村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如 “海南××养殖公司”,“××养殖场”,“××养殖社”。对此,工商管理部门向其颁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而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却认定为“其他机构”。《管理办法》没有提供认定存款人类别的依据,有些地方专业银行录入后,人民银行却核准为“个体工商户”。有的城市还出现新的下属机构。以海口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为例,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是“公安局内设机构”,按《管理办法》规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户。但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却认定为“机关法人”,由于实际需要,许多地方人民银行还是给予开基本户。又如,海南大学与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合并后,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改为合并后的新海南大学儋州校区,属于独立核算单位,自主办理资金,作为存款人要求开基本户,是符合《管理办法》精神,从实际情况应当允许的。但是这类主体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说明和提示,因此人民银行不予开户。这种由于《管理办法》中仅规定14类存款人,不能涵盖众多主体又缺乏详细的账户分类依据和遵循原则作参考,从而引起的混乱现象比比皆是。
2.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开户与现有规定相抵触,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法律、法规要专门纳入管理的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专用户。第14条对临时户的开户明确规定是对于设立临时机构、注册验资等情形,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临时户。但是这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
(1)《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验资须采用临时户。但目前海南省工商管理的实际情况是,企业验资基本上是通过中介财务公司开立基本账户完成的。
(2)海口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的海口市房地产土地拆迁处置中心为房产局下属的长期机构,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属于自主办理资金的独立核算单位。单位要求开基本户,但依据《管理办法》设立的临时机构规定只能开临时户,而临时户最长期限只能使用2年。其实,像这种情况,准予开基本户是可以的。
(3)管理单位中南航空空中管理局海南管理站,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存款人类别是非预算管理单位,不能开预算类专用户。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也限制非预算管理单位开预算类专用户。但是这种单位实际是预算拨款,而且目前由于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制的要求必须开立专用存款户。这样就出现了《管理办法》和其它制度的矛盾。
3.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存在缺陷
(1)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按《管理办法》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户。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管理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操作员即使输入相同的证明人文件号与相同资金性质,系统都准予通过。可见,相同的证明人、相同资金性质号与相同资金性质文件,是可以在系统中重复开立专用户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例如国库执行集中制时,用同一文号、相同资金性质的文件给上百个单位开专用账户,这也是实际需要的。而异地预算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可以异地开立业务支出,汇缴专用户,但系统却不允许通过。
(2)系统不允许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运作的。但在金融机构录入开户信息、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开出开户许可证的实际运作中,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一是金融机构在录入开户信息提交后,发现有错误,却不能查询进行修改,只能重录或由人行修改。二是人行审核提交开户信打印出开户许可证后,发现账户名称、账号有误,只能销户重开,金融机构只好让开户人重新提交开户资料、从头录入,人行重新审核开证。这无疑增大了各方的工作量。
4.《管理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不一致
(1)账户撤销与变更的规定不一致。《管理办法》是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主要规章制度依据。但是《管理办法》中关于账户撤消和变更部分的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管理办法》规定,当出现撤销与变更账户的法定情况,存款人提出或发出变更通知,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这里开户行是办理机关。可是《实施方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证许可事项应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里人民银行是行政机关,是办理机关。这时两个规章制度之间明显冲突。
还有,《实施方法》第14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或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本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申请人将材料直接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应向办公厅或办公室补办公文处理手续。由于《管理办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说明,在具体实践中,开户行(申请人)直接将材料提交承办部门时,承办部门并没有向办公室补办手续。[1]
(2)久悬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银行(指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城信社等)对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转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62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撤销。这两条关于销户的规定与《实施方法》矛盾。《实施方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实施。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实施主体必须有行政许可权。但是办理结算账户的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行政许可权。在执行销户问题上,银行作为错位主体决不能对被许可人强行销户,只能为自愿提出销户的单位或个人办理销户。久悬账户的久悬不决,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对策建议
1.明确存款人划分类别标准
《管理办法》中对于存款人划分类别标准的规定应当适合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成分主体多元化、多样性,各地地方特色不同等诸多特点,使用科学合理的存款人分类标准。各地省会中心支行应定期汇总辖区内账户管理中出现的存款人划分类别没有准确适用标准的新情况,以及由于对《管理方法》和相关规定理解不一致导致存在争议的问题,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总行再下达修改通知或细则,有针对地做出解释、补充,不断充实完善《管理方法》,使《管理方法》存款人划分更具有操作性,为全国各地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账户管理操提供准确依据。
2.废除或修改对当前经济发展有阻碍限制的、过时的《管理办法》条文
中央银行要认真听取存款人、金融机构的合理意见,重视其需求。目前全国已经放松对一般户管理的管制,一般户开户已经不受数量和地域的限制。基本户开户行不允许开一般户结算在管理上的意义上已经不大。对于在结算上确有需要的存款人,人民银行应当允许基本户开户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在专用户方面,应允许那些独立性强的派出机构或附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专用户。
3.建立与账户管理有密切关系的、有行政许可权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开立账户要出具证明文件,这些文件主要由公安、税务、财政、工商、质检、民政、人事(编委)等部门出具,账户管理的综合性、复杂性也决定了需要以上部门共同协调。但在实际工作中,以上有些部门认为账户管理和自己没关系,是银行和客户双方的问题,致使以上部门共同协调机制在各地基本不存在。加之某些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与《管理办法》也相冲突。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首先理顺与这些部门间的关系,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使这些部门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在理解和认识上相统一,标准和要求上相一致。另外,须保证联网信息共享,在源头上杜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风险隐患。[2]
4.修正《管理办法》与人行《实施方法》不一致的规定
对于《管理办法》与人行《实施方法》在银行账户撤销、变更和久悬账户销户等方面存在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及时加以修正,改变这种令操作单位无所适从的情形,使之准确适用。按照人行《实施方法》强调主体资格应具备行政许可权,目前只有行政机关才有主体资格。但在金融领域,直接管理存款人、与人民银行一道完成账户管理工作全部过程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一道,都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本身不具备行政许可权。如果严格遵照人行《实施方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必须要单独完成账户管理的全部工作,这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人总行应掌握两法间存在的矛盾,从有利于实际工作出发,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注明以上业务暂遵照《管理办法》实行。
5.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有关功能
对账户管理系统的有关功能加以完善,在系统中增加未核准前和核准后的修改功能,做到:首先,金融机构发现信息录入有错,在人行未审核之前,可以进行查询并修改;其次,信息录入审核后,发现存款人名称、账号错误的,可以允许授权用户在系统作变更处理,重新打印许可证,不必销户重开户。这样可以大量减少人行、金融机构两者的工作量。
6.系统建设应与账户管理同步
账户管理系统要遵从账户管理需要,加紧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解决专用户、临时户证明文件号系统识别问题,从而控制不合理重复开户的现象。第二,解决异地预算单位专用户系统不能开户问题。应允许那些独立性强的派出机构、附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专用户,这才符合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只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才能使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工作更好地为新时期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的开立应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客户开立个人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详细身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单位支付账户,还需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等。
同时,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但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只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当用户进行支付时,若单笔资金金额超1万元,支付系统将要求客户重新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并核对其真实性。
此外,在银行与支付机构自愿合作的情况下,银行应根据合作协议及客户授权对关联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关联性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告知支付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信用卡不得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以防利用信用卡变相透支提现。
对于支付账户资金的流向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等个人消费信贷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交易外,客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应通过划转关联银行账户的方式实现资金转出支付机构。业内人士透露,“信用卡等个人消费信贷还款”一项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新添加的内容,包含房贷、车贷、助学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
关键词:银行账户收费;准入期;存续期;退出期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5-03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银行账户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涉及资金流动的起点和终点,是存款人办理存款、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和门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各类经济主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社会资金的正常结算和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与单位、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存在密切的关系。同时,银行账户作为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基础和载体,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其开立、使用、撤销等环节也是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从银行角度对银行结算账户收费的动因及功效作以初步探究。
一、银行账户开立的选择权――银行账户收费的客户管理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赋予了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存款人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因此,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存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客观需要和各银行服务质量的不同自主选择开户银行。
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却未赋予银行选择客户的权利,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存款人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的解释,为维护社会正常结算秩序,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能够平等地享受最基本的金融服务,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银行在受理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申请时,应根据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审核存款人的开户资格,不得在制度规定之外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设定其他限制性条件或歧视性规定,对开立结算账户这一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服务对象进行排他性选择。
银行账户的持有者即银行的客户,现有的制度安排使银行在客户准入环节缺失选择权,无形中可能造成银行在后续管理环节的矛盾与困难。在市场竞争环境的驱使下,为维持良好的竞争力、获得既定经营利润,银行必须在细分市场、客户定位方面做出判断与选择。为解决面临的问题,银行需要寻求一种客户选择甚至退出机制,这种情况下,利用价格杠杆即收费政策对客户群体进行甄选逐渐成为一种有效的对策。
二、中外资银行账户收费比较――以小额账户管理费为例
2002年3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对余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账户每月收取6美元或50元人民币管理费,由此引发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银行收费的官司。此后,2005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开始对日均存款500元以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每年10元管理费,宣告中资银行服务收费时代的来临。
但通过对中外资银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我们不难看出,中资银行的小额账户收费无论在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方面均远低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的服务定价是其选择客户、实现市场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而中资银行服务的大众性、中低端客户对服务价格的敏感性决定其无法有效利用这一手段选择客户。但开征小额账户管理费对中资银行而言有突破性的意义。一方面,它为银行建立了一种客户退出机制,通过收费的调节作用使客户对零散、闲置的账户进行归并、清理,引导客户根据其日常需求合理开立银行账户,形成较为理性的银行服务消费行为,客观上达到银行退出既定标准以下账户、缩小小额账户占比的目的,逐步建立个人客户的分层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成本收益比和利润结构,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正在改变传统的抢市场、抢规模的业务发展思路,开始更多地关注业务的集约发展与绩效。
三、银行账户收费的构成分析
从银行账户所处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将银行账户收费划分为三类,即准入期收费、存续期收费和退出期收费(如表2所示)。
(一)准入期收费:即在银行账户开立环节的收费,如个人银行卡的发卡工本费、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费等。从目前的收费标准来看,该类收费主要为保本型收费,如个人账户只收取了发卡工本费,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费各行也只覆盖了银行在了解客户、开户审核、签订协议、账户信息初始维护方面的成本支出。值得指出的是,通过对上海市中资银行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收费情况的调查(如表3所示),目前建行上海分行在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时按照其对客户的评估收取最低200元、上不封顶的开户费。这种弹性收费标准表明建行在客户风险评估与服务定价、客户分类与选择方面迈出领先的一步。
(二)存续期收费:即在银行账户使用环节的收费,这里仅包括与账户及账户信息使用相关的收费,资金收付相关的结算收费暂不考虑。具体包括:个人账户的卡年费,补发卡工本费,个人账户、密码挂失手续费,短信通知服务,对账折工本费,补打对账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年费,查询签购单等;单位账户的单位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单位结算账户信息查询,磁卡自助查询单位结算账户信息,短信通知服务,印鉴变更,印鉴挂失,打印对账单,补制对账单,补制回单,出租电子回单箱等。该类账户收费目前主要集中于账户信息提供方面的收费,如账户信息查询、对账单、回单收费,账户维护方面的收费,如卡年费,以及账户使用异常情况处理方面的收费,如挂失手续费、印鉴变更收费等。该类收费基本为保本型、低附加型收费,目前各银行在高附加型账户产品功能开发及收费方面仍较欠缺。
(三)退出期收费:即在银行账户退出环节的收费,如个人小额账户管理费、一年(含)以上单位不动账户维持费、单位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该类账户收费主要是通过对银行账户的动态监测,对达到既定标准的账户实行收费,通过价格杠杆促使存款人采取对应举措,或者主动销户以达到银行账户退出、减少资源低效耗费的目的,或者通过主动资金调配使账户达到银行既定要求而豁免收费、从而提高银行整体账户质量及收益水平。
四、银行账户收费的定价策略
2003年6月26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规范,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赋予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对维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促进其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变,促进业务创新和成本管理起到重要作用。账户服务收费作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在成本、收益、风险管理之间寻求契合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通过以上对银行账户收费构成的分析,我们认为,银行应针对不同阶段的账户,结合对客户的分层管理目标定位,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
(一)准入期收费定价策略。准入期可采取风险补偿型定价策略,即银行可在客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弹性收费标准,结合客户注册资本、账户历史交易记录、资信程度、空头支票签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分类参考指标,据此确定账户的风险级别及账户开户定价水平。一方面将风险与收益相配比,另一方面通过价格调节机制起到厘选客户的效果,使客户拓展符合银行预期目标客户群体。
(二)存续期收费定价策略。存续期可采取成本加成、市场跟进、产品价值导向等定价策略,一方面可挖掘高附加值的银行账户信息产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采取成本加成法核定收费价格。另一方面,可采取市场跟进策略,结合服务便利程度、人口流动性、竞争性定价历史、产品差异、市场划分、收入水平、其他产品的销售、声誉/形象/口碑等因素对现有客户对收费项目的价格敏感性进行分析,确定适合本行发展目标的收费项目及价格。此外还可对高端客户采取产品价值导向定价策略,根据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进行协议定价。
(三)退出期收费定价策略。退出期可通过对价格结构的选择,结合市场定位、客户层次细分实行差别定价策略。客户调查表明,人们往往对银行如何收取手续费比对他们收取多少手续费更加敏感。目前可选择的价格结构有:1、单价政策(按服务次数收费);2、最低余额政策;3、固定月度手续费政策;4、余额/手续费结合政策;5、免费服务政策等。不同的价格结构各有其优缺点,银行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的价格结构,结合对本行优势、劣势及现有账户情况的分析,制定退出期收费价格,提高整体账户质量及收益水平。
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作为价格杠杆,在银行账户管理及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作用日益被商业银行所重视,账户管理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与盈利能力,制定合理的银行账户收费价格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值得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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