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6 06:05:1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铁路应急演练总结,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超级秘书网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从火灾灾害因素、发生的原因等分析了城市轨道交通整个系统的人员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的对象、环境的影响,其人事管理缺陷等都可以引发事故的原因。本文通过分析、预防火灾事故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典型事故;地铁系统;预防措施
一、国内外地铁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
世界地铁发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我国的地铁发展只有四十年,因此,通过国内外地铁火灾事故案例的统计分析,可以归纳总结出地铁火灾的发生原因分析图。(详见表3-1)
二、城市轨道交通火灾事故的预防
1、严格管理制度,分解管理职责
地下铁道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应该轮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安全防范措施。管理部门应该将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各个部门和人员,并且有检查监督机构和奖罚制度。为了防止爆炸和纵火等罪犯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内应有严格的监控措施。在各站入口处、车厢内、过道处和隧道壁上设置自动监测、检查和记录设备,以便能及时发现上述罪犯,并由警方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应受到严格的安全技术、医护急救和消防知识培外,每年还要接受定期训练,以便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安全、医护急救和消防,使之能在灾难面前沉着冷静,协助消防人员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2、研究并推广地铁安全设计
在进行地下铁道设计时,应该充分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结合常规设计方法,进行地铁安全设计。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绝大多数是由烟雾中的有毒气体熏倒、中毒或窒息所致,因此,有效的排烟已成为地铁火灾时救援的重要措施。故在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火灾情况下的通风条件。目前我国地下建筑最深已达十几层,这对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是不利的。应该加强工程材料内部结构的不燃化。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5分钟,地铁内的广告牌均采用不燃材料。机车和车辆及装饰品也都采用不燃材料。
3、设置火灾控制系统
设置火灾控制系统时应尽可能将消防控制室与变配电室设置在地面建筑内;火灾控制系统应具备接受火警,指挥安全疏散,开启消防泵,固定灭火装置及防、排烟设备,关闭防火门,关闭电源等功能。各防火区的防火卷帘应与自动喷淋系统联动。大型中心车站应设置感温、感烟报警器和自动喷淋装置。城市轨道交通内应设置事故电话和人工报警按扭。在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专用门,内装室内消防栓、通讯插座、移动式照明电缆设备,作为地铁工程专用水枪应具有直流、喷雾、开花的功能。在疏散通道明显部位,还应配置呼吸器。由于地铁内空气对流差,湿度大,因此,电器设备和线路应具有防潮、防霉性能。对隧道内的电缆管线应用搪瓷板、石棉纤维板隔热防火。变、配电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配备卤代烷灭火器。疏散指示灯的电源应采用15伏,并有备用电源。
4、改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通风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的环境为完全封闭的地下隧道以及地铁车厢构造的特殊性,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风就尤为重要。国外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室通风系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离心式风机集中风源、管路送风等方式。例如,上海地铁由德国进口的地铁列车在通风设计上将各节车厢贯通,使列车在速度变化时利用空气的惯性增加了乘客的风感。夏季进入客室的空气首先经过空调降温再被进风机送人客室,完成换气和降温的任务。另一种是采用离心式风机分散风源。例如,莫斯科地铁无空调,采用了安装在座位下的分散离心式风机进风、车顶引流式排风的方案。由于强迫通风与气体自然流动的方向一致,气流组织较合理,列车通风系统温度负荷很小,通风效果也较好。进风不直接吹向旅客,客室内舒适度良好。一般的地铁列车没有空调系统,宜采用分散式通风方式。
6、其他应对措施
(1)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火灾应尽可能驶向前方车站,利用车站站台疏散乘客,利用车站隧道防排烟系统排除烟气,如果列车停在区间,隧道通风系统根据多数乘客疏散相反方向送风,送风的强度和时间长短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掌握。
(2)当同一区间的其中一条隧道发生火灾时,另一条隧道也应立即停止正常行车。
(3)防排烟系统的火灾运行模式应经过多次实地试验,确定最佳组合。
(4)火灾安全疏散程序应经常进行模拟演练,不断检查各部门、各工种的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以及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安全疏散能力和综合救援能力。
(5)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内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并做到五查:查站内用电设施、查登记、点部位(站内仓库、储物间等)、查硬件设施设备情况、查贯彻落实使之能保持最佳工作状态和延长使用寿命。
(6)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防火知识的经常性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
三、我国在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火灾方面的几点建议
1、严格控制可燃材料
2、加强消防安全设施
a.报警监控系统
b.自动灭火系统
c.应急照明系统
d.消防通信系统
3、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风排烟
a. 合理划分防烟区分。
b. 明确防排烟方式。
c. 提高排烟设备的耐热能力。
d .设置移动排烟机用的排烟口。
e .设置隧道紧急自然排烟口,在区间隧道宜每隔400m左右设置直通地面的排烟口,以利于隧道的应急排烟。
4、做好安全疏散工作
a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的安全疏散
b. 列车在区间隧道内发生火灾的安全疏散
四、小结
安全运营是地铁运输的首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安全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因素主要有人、车辆、轨道、社会灾害等。建立科学安全的管理途径及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提高我国轨道交通的安全率。
学习先进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对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
(2)装备先进的设备及其检测系统
(3)建立监视及报警系统
(4)事故发生后要注意乘客的紧急疏散
参考文献:
[1]张国宝.《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4
[2]周允基.《铁路火警问题的预防及处理紧急事故的措施》,2004. 1~6
[3]李耀明.《谈地下建筑火灾的特点及预防措施》,武警学院学报:2005.12
[4]李启荣,黎少奇.《地铁火灾保障研究》,香港.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5]陈鼎榕.《火灾事故下的安全疏散》,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3.2
关键词:应急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现阶段,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和生命健康威胁已经实现了极大的降低。这一现实成果,无疑是对我国多年应急管理工作努力的肯定,是值得我们推崇和赞扬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应急管理工作中不足的一面,甚至可以说是严峻的一面。经过多年的应急管理实践发现,我国应急管理人才储备不足,管理人才队伍素质的建设仍然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做好应急管理人才的培养与学科建设,应当成为现阶段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中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去抓。只有不断增加对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视,使得应急管理人员应急管理水平获得提升,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党和国家应对风险的能力,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保障。
1、应急管理体系之中的业务分析
业务流程的建设与优化成效同样是影响政府应急管理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不仅仅只于机构的建设预案的制定有关。科学的、优化的业务流程能够对类别和情况各不相同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起到良好的且有针对性的应对效果。通过应急管理基本业务及流程的分析,政府才能够更加有效的为实际应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且效果较为显著的支撑。
基于对我国众多类型各不相同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业务的分析和总结,将应急管理业务的流程进行概括,其基本业务流程分为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指挥处理体系两部分,其中应急管理体系包括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准备/规划、报警/接警、应急指挥/处理、事后处理/恢复、评估/分析总结,其中应急指挥/处理模块为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模块。应急指挥处理体系及流程为势态报警―势态接警―指挥调度―事件处理―处理结束,其中事件处理是指挥调度的反馈。两个模块通过应急指挥/处理相连接。
2、应急管理之中存在的问题
2.1、应急管理人才存在的问题
应急管理人才培训的组织体系现状应急管理人才培训组织体系的建设相对比较完善,主管部门主要是各级专门的应急办公室,培训机构从政府扩展到了高效以及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应急管理人才培训的实施部门以党校和行政院校以及干部学院为主。
应急管理人才培训的内容体系现状内容体系主要体现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与周期、培训方式和培训评估三个方面。从内容设计与周期来讲,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人才培训仍旧停留在宏观性的培训中,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略显不足。从培训方式上来看,大部分培训仍以传统授课为主,缺乏实景模拟培训演练的经验。从评估结果来看,创新性的应对急训特点的评估模式还未开发出来。
应急管理人才培训的配套体系建设现状主要分为硬件配套和软件开发两个主要部分。硬件配套主要是指培训基地和模拟演练中心的构建。
2.2、预案体系建设需要完善
当前,我国各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体系框架虽然已经基本建立,覆盖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等种种突发事件,然而一些预案不够规范完整、原则化比较严重,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一些预案没有形成体系,造成上下脱节、不对应;一些预案同其他部门预案不衔接、比较难配套;还有些地方、部门并没有认真对已经存在的预案进行宣传以及演练,相关人员对预案内容不熟悉,预案也没有经过检验,有着比较大的盲目性,同时也没有依据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来对预案进行第一时间的修改。
2.3、防灾避险以及自救互救教育有待提升
这些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突发事件,在这之中可以看出我国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之时比较匮乏,反映到政府应急管理那么就表示着政府在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教育上的缺失。比如说汶川地震之中桑枣中学全校师生没有一人伤亡的奇迹以及其他学校伤亡惨重之间构成较为鲜明对比,那么就用血的事实说明了防灾避险教育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应该高度重视这个教育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在中小学以及企事业单位之中展开防灾避险以及自救互救教育,充分使用当前多媒体技术,同时有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防灾救助演习,逐渐提升公众的防灾避险以及自救互救的能力。
3、应急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3.1、应急管理人才的培养
加强培训组织与实施组织之间的合作,应当重视教育培训的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的密切合作,充分将理论与实践能力结合起来,既要发挥各管理主体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发挥各高校、科研机构、培训组织在教学研究方面的优势。加大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组织主体对实施主体的培训投入以及科研投入,保障实施主体有充足的财力完成各项培训和科研工作。
3.2、要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
在“防”与“治”的关系中,突出侧重于“防”,树立高度的危机意识。各级城区政府应从以下方面实现科学的应急管理决策制定:第一,建立全程监控预警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前总会有征兆,特别是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则就可以凭借先进的科学仪器来进行准确预测。第二,有着现代智囊成员应该参与决策之中。在爆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之下,种种错综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诸多,对于领导者的决策素质则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应该依靠智囊团参与决策之中。
3.3、完善应急知识体系,逐步走向高科技应急
高科技应急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应该顺应此种潮流,使得高科技可以更好地给应急服务。同时建立应急管理知识库,包含同应急有关的种种知识,技能,经验和技巧,并且通过网络的应用可以使得这个数据库实现充分的共享以及全方位的动态更新。
3.4、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各城区预警系统建设可以采用如下做法:第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制度,举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界定和分类,各层汇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事件期限,汇报方式。鼓励个人,组织等真实向政府机构及时举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设立相关奖励措施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第二,筹建全省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通告制度。向全社会及时通告当前面对的突发公共事件处于何种严重状态。第三,建设配套的突发公共事件评估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将来的形势动向进行分析评估,借以弥补突发公共事件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工作失误,并排除潜在隐患,进一步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处置能力。
4、结语
现代公共突发事件具有瞬时性、强危害性等特点,加强新形势下的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应对紧紧围绕住一个快字,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响应,快速妥善应对,要实现这种效果,应急管理体系就必须加强信息系统及平台的建设,统一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接口的技术标准,为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快速传递铺平道路,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构建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
参考文献:
[1]俞蓁.完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思路[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甄贞,陈爽,刘大中.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创新[J].商业时代,2010,20:88-89.
关键词: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 经济效益
1、 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特点及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
建筑行业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是高风险的行业,风险等级仅次于矿山采矿业。建筑行业产品固定、作业场所变动大、人员流动性大、产品规模大、生产周期长、机械设备来回搬运,有大量高空作业、野外作业、坑、槽、洞作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劳动强度大,使用临时工、农民工较多,临时设施多,作业环境条件差。特点是高空坠落、铁路营业线行车安全、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中毒等是建筑施工企业多发的危险因素。
针对建筑行业的高风险特点,国家、行业、企业等层面均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对策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仍未从根本上彻底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重大安全事故、恶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人数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建筑施工发生各类事故2330起,死亡2760人,同比分别上升2.8%和2.1%。特别是发生较大以上坍塌、坠落事故78起,死亡344人,分别占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的76.5%和77.8%。每年因工伤事故直接损失数百亿人民币,职业病的损失也近百亿。2010年1至8月,铁路建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13起、死亡63人,同比增加2起、40人。其中一般事故7起、死亡11人,同比减少1起、4人;较大事故2起、死亡11人,同比减少1起、增加3人;重大事故4起、死亡41人,而去年同期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今年生产安全事故呈现三个特点:一是重大恶性事故多发,死亡人数大幅上升,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涨18.2%和173.9%,呈现快速上升态势。
对于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部分是由于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所致,但更多的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事故原本是可以通过实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得以避免。
2、 国家、行业、企业采取的安全生产对策分析
2.1 安全生产对策简述
由于建筑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国家对该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设部和有关部委下发了大量的法规、规章制度。2002年11月颁布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近几年,国务院相继制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安监局以安监官办字(2002)22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与机制,为企业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提供了政治保证和制度保障。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从明确理念与方针目标、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行业安全准入、政策引导、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九大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该通知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提高了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建筑施工行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进行了多方位的监管,国家三令五申,多次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通知及文件,用行政的手段要求各级企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经常性、定期、专业、节假日、季节性安全监督检查。铁路行业还积极推行了标准化管理,为施工企业加强项目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从技术层面加强了安全管理,如铁道部编制并不断修订了一整套《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为施工安全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标准。另外,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也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行业准入的条件之一,以促进施工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在按照国家、行业要求开展生产安全管理各项活动的同时,也积极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进行第三方认证。
2.2 对策分析
总体上,国家、行业、企业等在法律、行政、技术、管理、监督、体系等层面采取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对策,大致可以划分为二大类,即传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法。这两种方法有既有相同点,也有相应的差异,但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传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法都以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为安全管理的最基本的基础和标准,强调通过管理手段消除和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杜绝死亡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相对而言,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多的是强调通过行政的手段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控制和检查以保证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另外,还强调展开一些运动式的活动来加强安全管理。这表明传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着眼点主要放在系统运行阶段,一般是事故发生了,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调查结果修正系统,这种模式称为“事后处理”模式。由于存在许多弊端,致使事故不断发生。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应用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理论,通过建立、实施和改进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按照PDCA循环方法,围绕危险源及其风险进行持续的控制。相对于传统的安全管理,更注重系统管理和体系的作用,通过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使管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强调全员参与,即注重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互相协作,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强调主动管理体制和持续改进,通过主动识别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制定控制方案和措施,进行培训,实施控制措施,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改进执行,不断总结持续改进。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法的着眼点是预先对危险进行识别、分析和控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先控制”,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不同于传统的企业上级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事故的事后处理,而是一个事前的、动态循环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系统化的管理过程;是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管理目标。因此,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现代科学化安全管理取代传统管理已是势在必行,现代社会要求必须从传统安全管理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转变。
3当前建立和贯彻执行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很多施工企业都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但部分企业领导没有高度重视,仅把取得认证证书作为投标加分的筹码,没有对传统的安全管理进行整合,造成认证一套资料,工作一套资料,“两张皮”现象严重。
(2)对现场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环境状况的改善关注不够,在企业层面,通常是在审核时才给予关注,而没有从体系的层面或角度对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标准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事先”管理。
(3)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没有列为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年度工作重点。企业进行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但仅作为资料保存,没有发挥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没有进行动态管理,没有对进入施工场所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培训。
(4)不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部分企业领导为了节约成本,在引进劳务工时,没有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后体检,没有对职业病的预防引起重视。
4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的几点建议:
4.1在建立、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要注意整合原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原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的实践经验总结,有很多是行之有效的做法,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不断完善的基础,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施工企业要注意分析标准要求,哪些内容和哪些原有的安全管理措施可以满足要求,哪些是需要新增的内容,要把原来的安全制度跟现在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整合,充分发挥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2高度重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⑴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是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落实“预防为主”的关键因素。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的总体管理思路应当是公司一级通过初始评审建立自己公司体系范围内的危险因素和重大危险因素清单。体系范围应包括产品范围,组织范围场所,管理权限等,公司都有哪些产品,如“桥梁工程、路基工程、隧道工程”等,每一项产品都有自己的危险因素。公司所建立的清单应定期评审,特别在组织机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价、修订。项目部由安质环保部、机电部、物资部、综合部组成风险辨识小组,依据清单结合自己的工程实际建立自己的危险因素清单,并根据现场变化及时调整,不能照搬照抄。辨识出的高中度风险应予以公布,并及时交底到作业人员。
⑵工程建设施工周期长,现场变化大。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施工现场的变化,应做到在现场变化之前识别危险源。部分项目部虽然是按工程的分项、分部施工过程识别了危险源,但未考虑现场的变化,如结构施工中作业面的变化和工序的交叉作业,高桥墩等。有的虽然识别了,但对进入施工的劳务分包队伍没有进行交底,仅作为资料保存。
4.3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指标的制定,要结合企业的责任目标,制定具体的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杜绝职业病发生等之类的安全目标是企业的安全责任目标,也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目标。根据这一目标,企业的不同层次要有相应的责任目标,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为了理解、落实、实现这些目标,需要把责任目标和管理目标加以区分,企业的责任目标应当继续保留并增加管理的目标、指标,用管理目标、指标来保证责任目标和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责任目标也应当分解,责任目标的分解,各层的死亡率和重大事故均为零,才能保证企业责任目标实现。管理目标则可以通过措施实现率的指标来保证,例如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发生,还应有其它的管理目标,如无触电事故,无机械伤害事故,无坍塌事故等,都可以制定具体的措施指标。
4.4 管理方案的制定应遵循先消除危险源,其次降低危险源,最后采用个人防护的原则。
有些单位在制定管理方案时,缺乏全面考虑,往往就事论事,采取措施,未遵循上述原则。要想把管理方案编制好,应从方案制定、安全防护材料、设施和设备等多方面考虑。首先应在方案上考虑消除危险源,例如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平面布置时要考虑危险品、易爆品、远离易燃物和火源;在施工中减少物料的二次搬运;减少施工人员暴露在危险环境下,如高空作业、坑槽孔洞内施工、减少交叉作业,减少同一作业面上下同时施工。其次通过安全措施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⑴完善安全制度,制定现场的特殊规定,如禁止在无防护的作业区下方通行;⑵改进安全防护设施,例如使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工具化;增大安全防护保险系数,如卸料平台的搭设,有的地方安全管理部门已明令禁止使用钢管搭设,必须使用型钢来保证架子强度和稳定性;⑶改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使用功率大的、稳定性好的防护设施。可靠的塔吊、龙门架、卷扬机等。先进设备可以大大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但企业限于财力,不可能全都使用,可以逐步的配置。最后是采用个人防护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配戴率和正确使用率应是管理目标、指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个人防护用品应规定采购的要求及配置的范围及监督检查的要求。
4.5 进一步完善主动绩效测量和被动绩效测量的制度和机制。
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的要求,施工企业各层次要开展主动绩效测量,被动的绩效测量,其测量内容分述如下:
主动绩效测量:⑴对遵守法规和有关合同、协议监测;⑵对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监测;⑶运行控制中的关键特性包括作业制度、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人员的定期体检 。
被动绩效测量:⑴对工伤、疾病与事件的监督;⑵其它损失如财产损失的监测;⑶其它不良绩效和体系运行失效;⑷员工康复及恢复计划。
目前,企业能够完全按上面要求做到的还不多,有的轻伤也没有统计,未遂事故、事件也无记载,对是否遵守了法规,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指标,缺少具体的统计数字,没有完全按标准要求做。我们应当按标准要求建立定期绩效测量的台帐,既要记录好的,也要记录不好的,以利于我们分析原因、吸取教训,进一步识别危险源。
例如有一个项目以往事故中有一起因防护用品上的安全绳断了造成了人员坠落受伤,这个事故的记录就给我们一个启示,要识别防护用品上的危险因素,对长期存放的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可靠性,对失效的要淘汰,对其它设施如对搭架子用的钢管、机件,也必须建立定期的监测制度。
4.6 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没有按照要求计提安全费用,没有制定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对从事具有职业危害行业的员工未进行上岗前、岗中、离岗后的健康体检,未做好员工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等各项工作。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患职业病的员工,没有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作业范围内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四大类27种,即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性因素类,影响最大的是粉尘类。对于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遵循预防、控制、防护、监测与应急的原则进行控制,如采取新工艺、新设备,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减少劳动者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定期监测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组织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对于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按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7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劳务分承包方和操作人员的控制,通过强化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随着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不断深化改革,运行机制的变化,管理层和劳务层两层分离,企业长期固定工越来越少,多数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和农民工。而这些工人往往素质不高、文化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差,因此对这些工人的管理是工程建设企业的体系运行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有统计资料表明工程建设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80%以上是这些工人,对这些工人的管理,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一个风险。管理得好能够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目标的实现。管理不好有可能造成大的事故、事件发生。因此,我们一定要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强化培训。在上岗前,由专职安全员组织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这些人员提高风险意识。生产中,实行工序安全质量卡控,并把控制程序的要求告诉他们,向他们交底,对他们的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控制,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4.8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项目领导和班子成员要轮流到现场值班,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项目部出了事故后,要立即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原因分析到位,制定切实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
4.9作好施工现场安全标识标牌和安全防护,必须对进入了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实施管理控制。对无关人员,要坚决制止进行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