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5 14:31:1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艺术作品分析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艺术概论 教学方法 启发教学 案例教学
一、教材与教育资源的选用
当前,国内主流的《艺术概论》教材有十几个版本,分别为各个不同高校的艺术专业作为教材使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艺术界日新月异的变化,艺术活动不断出现新的内容,因此艺术概论的教学内容也处于不断更新与修订的动态环境之中。而一般教材中的内容和最新的发展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因此,在教学中,笔者更注重按照学习的时代特点,引入大量现实案例来说明相关的艺术理论。以艺术活动、艺术作品、艺术现象为导向,以艺术理论、人类文化、社会演变为拓展,这样可以缩小教学与实际脱节的距离。作为本科教材,不能局限于讲明白“是什么”,还要让学生知道“为什么”。同时,在运用教材时要注重分层次进行,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不同基础、不同学习能力规划实施教材内容的主次和重点的划分。
在艺术概论课程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已成为教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主题,这种新型教学方法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培养其主动探究和创新实践的精神,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90后”大学生在新的生活环境中成长、生活,身边充满了动漫、微博、网络游戏、流行音乐、3D视频影像等新型元素,这种成长环境影响着他们学习艺术的方法和内容。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利用某网络平台建立了自己的教学博客,学生通过博客向教师提问,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灵活性,也让他们有了自主学习的空间和时间。而教师的回复也可及时为学生扫清学习的障碍。教师将这个网络上的课堂作为传统课堂教学的延伸,以布置思考题的方式,引导学生利用网络教育资源,欣赏名画、名曲、视频影像,关注名人访谈、人物传记、艺术市场变化等,扩展了学生的学习视野。
二、启发式教学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创造性地运用艺术媒介,通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思维来促使学生主动获得知识。比如,讲解艺术作品的文化意义专题时,就应该启发学生,让他们认识和理解优秀艺术作品所包含的人类文化的普遍性和思想性。这种启发学生主动参与的学习过程会令学生印象深刻。我们在解读哈利·波特这个让无数读者为之倾倒的艺术形象的时候,可以通过分析哈利·波特之所以能成为继米老鼠、史努比、加菲猫等卡通形象之后的又一个成功的儿童偶像的原因,说明了艺术作品是艺术家创造的,反映了艺术家对其所处时代生活的认识体验和思考。继而指出,优秀的作品是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的体现,而且会在历史、现实和未来的时空里无限地开放。
在课堂教学中,笔者让学生介绍和评价家乡具有地方特色的艺术形式和艺术活动。这些艺术形式和艺术活动拥有各自的地域文化特征,可以成为今后学生艺术创作的独特性来源。笔者与学生一起探讨模仿秀比赛、艺术评奖活动(如奥斯卡奖)等的评价标准,感受艺术接受和传播方式的历史性变迁,通过多媒体视觉作品展示,让学生关注艺术作品在现代艺术媒介中传播的多元化,启发学生思考艺术概论课程中涉及的艺术趣味、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等相关问题。在这个教学环节中,教师要以艺术活动、艺术现象为例证,要生动、鲜活地阐述艺术的发生、发展和社会功用,用艺术理论评析艺术作品、艺术家、艺术创作、艺术欣赏等诸元素,给予学生比较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教师在讲解中通过生动、贴切又言简意赅的艺术语言,使学生在快乐的学习氛围中茅塞顿开,进而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式教学
案例式教学作为一种动态的开放教学方法,提倡师生在课堂上的互动,使学生在学习中主动学习、善于探索和敢于思考。在艺术概论课程教学中让案例教学贯穿于课程的每个专题之中,并且得到全方位的运用。案例式教学包括开篇案例和总结案例,开篇案例是将人类艺术活动的实际案例导入每章研究的专题,激发学生兴趣和探索的愿望,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学生在没有任何感性认知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高深理论而产生厌烦和抵触的情绪。由教师将开篇案例作为主导,结合理论,讲授相关教学内容。总结案例则是在该专题讲解完成时,由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分析艺术现象和涉及的艺术问题等。此时学生作为教与学的主体,自由分组讨论和总结发言,教师发挥引导和点评的作用。
例如,在讲艺术家与艺术作品的关系专题时,笔者引入国际艺术品拍卖会上作品《呐喊》的拍卖案例,通过播放精心剪裁的视频资料,有意识地展现当时拍卖现场竞价的激烈,以及最后赢家支付1.199亿美元等相关资料,加深学生认识爱德华·蒙克的版画创作生涯和特殊的人生经历,以及其艺术风格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并通过插入艺术品鉴赏、艺术品分类、艺术市场等相关知识的解读,引出艺术作品是艺术家在艺术上被客观化、社会化的自我,也是艺术家创作能力和自身成就体现的教学内容,可让学生产生强烈的共鸣。而该专题结束时,教师布置了2011—2012年全球艺术品拍卖排行榜作为案例,并围绕下列问题让学生展开讨论:1.艺术作品与艺术家是何种关系?2.艺术家如何通过艺术作品显示出自己的艺术风格和艺术追求?3.如何理解艺术家、艺术作品、艺术市场的关系?以具体艺术对象为代表,分析这些关系对艺术投资的影响。这样,学生不仅可以领会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还可以锻炼检索文献和资料的科研能力,尤其对于第3个问题,由于没有现成的答案可以借鉴,还可以锻炼学生分析新鲜事物的能力,这样就让课堂教学延伸到了课外,使理论联系了实际,从而达到一举多得的教学目的。
四、实践式教学
就现在的艺术概论课堂教学而言,教学内容往往与学生实际接受水平有着一定的差距,如果枯燥地照本宣科,只会使听课的学生感到厌倦和无趣,也让他们对以前从未接触过的艺术理论如在云里雾里,不知所云。笔者认为,教学中要在充分考虑学生主观条件的前提之下,注重学生接受过程的各个阶段。如在艺术传播与接受专题的教学中,应该让不同专业的学生通过社会调查和亲身体验,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笔者带学生参观青岛博物馆、美术馆和展会时,现场讲解艺术品展示的选择标准、排列方式和类型划分,让绘画专业的学生对青岛的画廊、文化市场进行调查走访,使学生懂得了艺术生产、艺术消费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矛盾对立。对于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我们联系相关设计公司,让学生进行城市家居装修设计的现场观摩,通过学生与设计人员和客户的交流,了解了当代艺术设计的现状与需求。在活动中,学生获取了数据,加深了体会,最后让学生结合自己的艺术实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艺术问题,运用所学理论进行书面归纳和图表分析。事实证明,这种教学方法能有效提高学生对艺术概论课程的学习热情,增强他们对艺术理论与艺术实践相结合的认知,而且对他们的毕业论文写作和毕业设计的构思等都具有实用性。在实践教学设置、进行和总结时,教师应提醒学生现在进行的是课程中的哪个专题、哪个环节,要讲思路,讲重点和难点。
五、考核评价的创新
艺术概论课程考核的目标是为了帮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课本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考核手段的设置应改变传统考试的思路,在考核评价体系中将课程内容分解成若干个专题,让学生有选择性地对自己感兴趣的内容进行主动探究,这样容易取得较好效果。鼓励和引导学生通过查找文献资料、利用网络资源等方式对相关艺术家、艺术作品或艺术流派等进行专题探索。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以小论文、小视频、小动漫、小课件等多样化的形式将涉及的艺术理论阐释清楚,这样就可以让学生通过“学”而“知”,通过“做”而“懂”,改变学生过去考前突击背书,以期末成绩作为唯一的评价指标,同时也避免了学生所学的知识考完试就忘掉的情况。
结语
高校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阵地,教学方法的改革对培养创新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艺术概论的任课教师首先必须及时更新授课内容,将学科最新成果引入教学。其次,教学中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如在案例式教学中,要努力做到案例的经典性与时效性相结合;多引用在学生身边真实发生的、真实存在的、当代的艺术现象,这样会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让学生理解,更容易让学生产生共鸣。最后,教师在重视教学的同时,要以教学启发、推进科研,以科研反哺教学,促进教学和科研的互相发展渗透,形成一个互动的统一过程,以真正有效地为社会培养出高水平的艺术人才。
(注:本文为青岛大学2011年教学研究项目课题“《艺术概论》课程课堂教学模式创新研究”(序号JY1171)结项论文)
参考文献:
[1]邹跃进.艺术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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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卫.美育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4]苏霍姆林斯基.教育的艺术[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l983.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归属 集体所有论
一、 问题的提出——从“乌苏里船歌”纠纷案说起
(一) 案情简述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缘起于1999年11月郭颂参加的一次中央电视台晚会。晚会上,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还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郭颂对于这一误导性介绍并未纠正而是表示默认。该节目一经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强烈反响,他们纷纷表示本民族传唱了多年的民歌经典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协商无果后,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郭颂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历经北京市高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郭颂败诉收场。法院判决郭颂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点在于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郭颂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乡政府提讼于法无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二是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三是信息变异性与文化开放性;四是载体有形性与信息无形性。 基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性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提出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认为特殊法保护原则的引入不仅能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权力和经济权利提到法律权利的高度,而且不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自恰性和逻辑性。 甚至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非知识产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当在非知识产权框架下予以讨论。 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管采取何种保护路径,统统回避不了一个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二、 权利归属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一个民族和区域的文化特质,反映着它们独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着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造巨大市场利润的潜力,因而著作权权属纠纷才会在近几年来打得火热。因此,如何调和各方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就显得至关重要。
就现实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对利益冲突: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生地居民与作品的讲述人、记录人、表演者和传承人的利益矛盾。口述者、记录人和传承人的贡献不能抹杀,一方面是基于他们对作品的流传确有贡献的现实角度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应当通过利益刺激的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在“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郭颂就是一个表演者和传承人的角色,虽然他不享有该曲目的著作权,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他对赫哲族民歌传承所起到的作用,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仍应保护郭颂作为该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第二,不同民族区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类似作品而产生的利益诉求的对立。我们一般能够判断该作品大致来源于哪个区域,但对于其具体作者是哪个族群或个人却无十足把握。这就会在不同族群中引发争论,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区域对立情绪。例如《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赫哲族另一乡政府对郭颂持否定态度。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依据各族群提供的证据将涉案各族群整体认定为著作权人。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基于其特点,应当确立其保护的底线,防止因过度保护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就是具体体现。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领域”一词,所谓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 在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案例中,侵权人使用最多的抗辩也是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领域加以解释,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将名存实亡。
(二) 权利保障原则
作品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享有何种权利,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传承人确立为著作权利人, 另有学者认为应将传承人、记录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邻接权人的位置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学者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实质作用,主张视不同情况赋予传承人以版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该观点既实现了原生地族群与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邻接权人的利益。
(三) 传承与发展兼顾原则
中国要在文化大国的基础上转型为文化强国,其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思路。既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又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文化发展上的财政支持不足,通过法律确权,能够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动力。长期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不明的状况,实则造成了“公地悲剧”的后果。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实行文化与市场接轨,进而将软实力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将其用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
三、 国内关于权利归属理论的回顾
(一) 个人所有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传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传和发展过程中,传承人对作品的贡献是最为显著的,由传承人享有著作权是民间文学艺术版权难题的终结。 然而,该观点表面将问题简单化了,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至少还存在着以下障碍:首先,若传承人享有权利,该如何确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传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还是永久无期限保护?如果是无期限永久保护,那么传承人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能够发生继承,继承人该如何确定?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区的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传承人对于作品的形成并无实质性贡献,仅仅为其更好地传承做出了一些辅工作。最后,对同一作品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传承人,权利的分配又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此外,不排除极端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无在世的传承人。
(二) 国家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将其著作权分配给个人,又考虑到集体行使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该情况下,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最为合适。该观点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该观点严重背离了“谁创作作品,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基于现实角度考虑,国家代行著作权多有不便,例如美国影视公司翻拍《花木兰》一案中,如果由国家出面主张权利,那么就存在着以国家公权力对抗私主体的嫌疑,也容易影响两国正常关系。
(三) 集体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过程虽然复杂,但并不能否认其所处环境的封闭性,作品所属族群之外的其他族群并未对作品的产生作有任何贡献,自然不能享有任何权利。 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应当优先归属于自然人,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普通作品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原理,但是从另一个视角审视著作权集体所有并不违背这一原理。我国《著作权法》就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共有有明文规定。当然,著作权集体所有论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只能说是三种理论中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集体所有论从本质上看,只是进一步缩小了权利归属的范围,并没有做到最大程度上的确权。在司法实践中至少还存在着权利遭受侵害时由谁提讼的问题。本文开篇提出的“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也暴露出这一问题。那么在著作权集体享有的前提下,如何进行维权制度设计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旦发生侵权案件,作品原生地族群成员即可民主推选代表人,代表全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诉讼行为对其未出庭的当事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审查认为涉及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院就应当追加原生境群体成员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是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方式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尝试,例如1992年12月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专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专业性、效率高等优势,相较于代表人诉讼更具可采性。
关键词:素描教学观察科学性艺术性
1 积极地去看
素描伴随着艺术产生和发展。从文艺复兴的盛世百态到现代艺术革新突变,毕业论文 素描亦如艺术史的一条复线,静静地演绎着人类艺术的美。素描作品,以及素描形式之外的其他艺术形式都泛化出人的创造力和感知力。
任何艺术作品都蕴含着看世界的方式即艺术家感知和了解的方式。素描中的。看”也同其他艺术形式一样,以科学的、艺术的眼光来观看我们周围的世界,才是我们感知事物的正确方式。依照科学性和艺术性去“看”,实质上也是艺术家思维判断方式的反映和体现。
科学性、艺术性是艺术观察的两个准则,也是素描认识的思路和导向。科学地艺术地去“看”才是全面正确的艺术观察方式。明确“观察”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特点对于学生艺术素质培养和艺术教育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素描是一切艺术的源头,包含了造型艺术的诸多法则和要义。它既是一种基础艺术语言,也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形式。它是对于世间物象的表现和传达,不是简单的再现和临摩;它是画者主观能动性的产物。客观对象是素描的描绘和表现的起点而不是终止。客观物象的美和本质常常是被表面所隐匿和包裹的。为什么艺术家笔下的东西总是比我们平常看到的要好看,但它又确确实实来自我们熟悉的四周生活,是有血有肉富有生气的?这种盎然的生气便是素描作品的生命力的基础。艺术大师罗丹曾说“对于我们来说,自然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因此观察发现是创作素描的前提。素描教学中应将观察视为艺术类学生一项基本素质来培养。
素描是一切艺术的基础,因此素描的观察方式即是全部艺术形式的观察方式。
1985年,现代绘画大师赵元极来中国讲学。讲学的内容出人意料的不是西方流行的现代抽象艺术,硕士论文而是围绕观察、光影、中国传统艺术内在规律等进行传授。学员们开始尽是疑惑。这些基础的东西有什么好讲?西方现代艺术的手法、风格才是最前沿的最想去了解的。但到了讲学即将结束时,大家逐渐认识到基础的东西同样不该丢,西方现代艺术中同样也有这些要素的支撑。赵无极先生谈到“反复讲,绘画不是画的问题,是观察方法的问题。”素描,在相当一部分人认识中它被界定为学生的基础课程,甚至仅仅是学过就作罢的这样的东西。如此之说是狭碍的。素描,既使当它被定为基础课来谈时,其中的基础原理都是放之各种艺术形式而皆准的。观古今中外艺术大师,都是在素描上独具风格、造诣深厚的。重视和掌握素描的观察方式实质上是一个关于整体艺术观察的问题。
素描是一种主观能动性活动的产物。这一活动的基础是“看”。也就是心理学所说的产生注意力。它是观察的第一步。看,怎样看,这是一种态度方式。“积极地去看”,对将要描绘的物象的了解要有主动性。俗话说“站在大师肩上,会看得更远”。看中外艺术家的素描作品,可以了解到洞察的眼光永远是艺术家的特质。以一种想去了解的心态去发现,积极地去看成为艺术生命延续的关键。在素描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解读中外艺术家优秀作品,使学生从作品中去了解艺术家的独特的视角及观察的敏锐力,从而启示和引导自己的观察。
著名画家吴冠中即使名声大噪,仍不忘背着画夹去看山看水、画写生,一看一画就是一整天。“积极地去看”是一种主动观察的意识和态度,是素描教学中学生应具备的首要素质。
2 科学地去看
前几年在北京开了个关于艺术与科学的论坛,引起了强烈的关注。
艺术是精神的产物和外化形式,是个性的体现和文化情感的呈现,艺术能与严谨不二的科学并谈吗?的确,医学论文 艺术与科学是有极大差异的,但我们在艺术中也能发现许多规律性的理性的法则。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中永恒神秘微笑的画面氛围渲染便来源于他发明的渲染法;古希腊建筑雅典帕特农神庙具有奇迹般的美,它高度的和谐与统一也是以黄金分割律为基础的。素描里的三大面五大调、人体解剖等知识也是具有科学性的。科学性的素描原理使素描学习具有了理论化、学科化,素描法则也具有了可传授性。
艺术的许多规律具有科学性。如此,我们可以将素描学习中科学的观察能力从以下几方面去培养。
2.1 整体的看
整体观察,取其大的形态走势,确定主要形体结构和块面。素描中,一旦大形确立,就有了整体画面结构,作品也有雏形。细小的变化和精彩是归属于大形的。一旦失去了主要形或是正确的大形位置关系,细节将成为一种繁琐和无秩序。观察时,视线不能停顿于一处,暂时省略掉细节,要观前观后,统筹地去看。先主后次,这是一种行事法则,无论是艺术观察,还是其他。按照此种引导,便可一步一步深入进行下去。即使作品历经数年完成,也能发现始终支撑作品的基点——作品开始时的这种气势和大结构。
2.2 局部的看
关于近距离观察,我们的中国画论中有“远取其势,近取其质”之说。徐悲鸿先生也讲“致广大,尽精微”。职称论文 仅有整体是不够的,还要尽其精微,研究事物细节和微观的精彩。整体和细节一体才是事物完整的全部。随着现代艺术的发展,视觉艺术除了观念的深刻彰显外,视觉上也追求强烈表现力。拉近距离,给视觉和心理以逼近的力量感。尤如一只放大镜后的物体,拉近后的局部具有了夸张和逼视。在素描学习中,表现性素描可以借鉴这种强化视觉效果以达到情感表达的目的。
2.3 多角度的看.
艺术往往探索在二维平面上拟化立体感和空间感,以此效仿事物内在的某种客观真实性。如人物画以四分之三侧面为最佳角度似乎已被视为为金科玉律。但单是一个角度的观察和认识,在观者的头脑中构建成的概念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有误差的。雕塑专业的素描课程里,面对一个对象实体,要求学生从各个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和描绘,从而建立起全方位的观察方法,这与素描对事物的客观存在状态(事物都是存在一定空间之中的)的体现是相一致的。
基础素描教学中多视角观察训练可针对性设置内容。如在石膏头像写生中除了惯有的正面半侧面角度外,应从后侧,上顶、下底等非常规视角出发来训练。
2.4 对比统一的看
矛盾对立统一是事物存在的关系。其实素描解决的是事物不同特征间的关系,即哪里是对比反抗,哪里是融和统一。只要这些关系恰当,素描中的视觉形态就会体现出超越真实客观对象的形式感和表现力。虚与实、直与曲、强与弱、软与硬等都是素描观察时常面对的。
2.5 快速的看
快速捕捉事物特征是培养观察敏锐力的一种重要途径。西方现代素描教学中,对于学生观察力的训练在时间上有一定限制。英语论文 面对一组正做大幅度动作或即将做动作的人体模特儿,如跳跃、拱翻等,学生必须在几十秒的时间内抓住其动态特点画出准确动态线。随着训练的深
入,时间也逐渐缩短。教学显示,如此的极限化训练对于瞬间捕捉事物特征是有实质性作用和巨大提升的。在素描教学中,加大课后快速速写训练,在时间和数量上都给以严格限定,会让学生具备艺术工作者的专业敏锐度,对以后的艺术专业方向及个性语言的建构具导向作用。
2.6 选择的看
普利尼说:“心灵是视觉与知觉的真正工具,眼睛则是一根导管,接收和传递视觉部分”(贡布里希《艺术与幻觉》)。实际上人的观察是有选择的,这与兴趣和兴奋点有关。如何“看”也体现一个人的修养、胸怀和气度。“知觉”的无意识推理与有意识地在原型中寻找秩序、概括、提炼、整理、筛选、分析、综合相结合,主动地把握对象,这个观察过程中有意识与无意识同时并存互补,对形体的感觉认知起支配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贴近艺术的本质。画家最重要的工作是“选择”。素描观察时应选取对象特征最突显之处,去其贫乏和次要部分,以达到内在特征的表现的人目进心。
3 艺术地去看
3.1 “看”在交流与共鸣中
艺术是人类文化精神的产物,是艺术家情感体验的外化形式。科学的法则和定律仅仅是艺术表现的外在辅助手段和形式,内核才是艺术作品要传达的思想。仅仅严格按照科学原理是做不出艺术作品的。马蒂斯说“我希望有一种均衡纯粹的艺术。这种艺术不烦扰人,也不使人不安。我希望一个疲倦的伤心、困惫的人,在我的画面前享受到安宁和休息。”准确并不是真实。艺术意味着个性、创造,艺术不具公式式的标准。最先,最有表现力、批判力,这就是艺术性的观察视角。此时,单纯的视觉已不能“看”穿事物的一切,除了外在的造型比例、大小关系等,应体验和感知对象。创作者与物象在内心的交流和共鸣才是艺术性的。
艺术性的观察是感官与心理的融合统一。艺术作品说明了它所塑造的现实,传达和转述艺术家在生活中获得的经验。因此“看”是与情感体验和精神投射一体的。由外至内,由客观到主观感知、联想、体验和分析,“看”具有了艺术的内涵和层次。艺术地去看即带着情感体验和理性精神去观察某个事物或某种现象。只有艺术性地去观察,事物本质的深刻的美才能被发现,艺术才会被慢慢推进。
3.2 感知、联想、体验、分析
“外师造化,中得心源。”艺术作品是自己内心的言语,是自身感知体验的外化形式。感官的统一调动去观察,有助于联想、体验和分析的进行。留学生论文 面对一个客观物体,眼看、手摸、鼻嗅之后到主观联想、体验,事物成为一种与感观和意识贯通的东西,变得熟悉深刻了。凡高笔下弯转的曲线是他对人生历程的体悟和感叹;蒙克青春期的少女惊悚迷茫是他对生命的思考;达利在奇幻的超现实主义作品中宣扬着他的联想和梦境体验。因此在我们的素描训练中,应加强学生不仅动眼,也要动手动脑的能力。感知、联想、体验和分析着去看是学生艺术构思和创作的前提。
3.3 在特定文化和时代中去看
素描是一定文化和时代的符号印迹。米开朗基罗、达芬奇笔下的素描是文艺复兴时期崇尚人性的人文主义思潮的体现;毕加索斗牛的速写,画家与模特的素描则是现代艺术形式服从精神表现的例子。因而素描的历史从某种程度而言即艺术的历史。素描不仅是绘画的基础,也是独立的文化形式。素描教笔不该是简单的画准、画像,以免使我们的思维形式流于趋同性、单一性。教学中要告知,“看”,站于历史文化之上来看,是更高层次的观察。要求对于社会文化背景及时代性都应有全面了解,并应具备分析判断的能力。观察社会文化切忌固步自封,应以发展和批判的眼光去看待。以素描为载体传达历史文化的情感,体现一种观念应是教学及创作的重点。
4 结束语
科学性、艺术性是素描观察的两个特点。工作总结 在素描观察时,我们应辩证统一地去看待和运用。科学地艺术地去“看”是全面正确的艺术观察方式。因此强化观察意识,树立主客观统一的观察理念,掌握时代文化特征是素描教学中观察力培养的重要途径。素描作为一种基础语言和艺术形式,其观察方式的切入对于艺术专业学生专业艺术眼光和能力的培养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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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建平.赵无极中国讲学笔录[M]。南宁:广西美术出版社,2006.
[论文关键词]美术创作 绘画艺术 审美因素
[论文摘要]美术绘画艺术,作为艺术家个性情趣与感悟的表现形式,是人们通过相关绘画语言的再现,借助视觉感受进行艺术审美信息交流的载体。在美术绘画艺术创作中,影响和制约艺术表现的因素很多,运用灵活的美术创作技法,发掘美术绘画艺术的创作因素,是现代绘画艺术繁荣发展的趋向。
美术绘画是一种在二维的平面上以手工方式表现自然的艺术,
随着摄影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绘画开始转向表现画家主观自我的方向,绘画是一个捕捉、记录及表现不同创意目的载体形式,绘画按材料介质的不同,以素描,色彩为主要表现形式。随着现代绘画艺术理论的完臻构建,本文针对影响美术绘画艺术创作的因素,进行了简要阐述和分析。
一、艺术构图因素
所谓构图,是指艺术家在绘画创作时根据题材和主题思想表达的要求,把要表现的形象适当地组织起来,构成一个协调的造型艺术表现方式,它是作品中艺术形象的结构配置方法,是造型艺术表达作品思想内容并获得艺术感染力的重要手段。
美术绘画创作中,构图是对画面内容和形式整体的安排,构图的基本原则讲究:均衡与对称,对比和视点,变化与统一。常见的构图方法包括三个要点:
1、画面主题图形的位置。
2、非主题图形的位置以及与主题图形的关系。
3、画面底形的位置以及与图形的关系。
构图是美术作品的基础表现方式,对于绘画构图需要画家去精心营造、布局构思,这是一幅绘画创作成功的基础和关键,是影响作品格调、品位的直接因素。需要画家对其作品的构思立意,要作细致的理性化设计。构图的艺术手段,包括图底关系、空间处理、画面意境的基本设计。除此之外,画家的视觉审美感觉在艺术创作过程中也是极其重要的,它为画家提供了理性表达审美品位高低的评判标准。构图的本质就是是艺术形式美,是艺术作品的第一表现要素。
二、工具材料因素
美术绘画艺术作品创作,需要一定的工具和材料作为传达介质,进行艺术形象的再现,良好的绘画工具以及绘画材料,是美术绘画艺术作品创作成功的重要因素。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美术绘画的创作需要对绘画材料的特性比较熟悉,以便更好地应用于绘画艺术创作。一般来说,绘画艺术常用的工具材料主要包括画笔、纸张板材、以及颜料等基本内容。
1、画笔:是绘画的主要工具,画笔的质量,型号,笔头的方、圆、秃、尖、软、硬等是影响画面效果的工具材料因素。
2、纸张板材:是画面的载体,画面板材的吸水性、肌理、软硬、薄厚等性能是影响画面效果的重要因素。
3、颜料:绘画颜料的质量是影响美术色彩绘画效果的主要因素,选择好的颜料是绘画成功的基础。颜料的色泽、附着力、黏稠度、含粉量、调配后的显色性等,均是衡量颜料质量的标准。作画时对颜料的应用也因人品位高低不同,变化无穷。
三、表现技巧因素
美术绘画作品的成功创作,是与艺术家自身的绘画技能密切相关的,技巧是创造成功艺术作品的方法,画家的绘画技巧本身就具备了审美的功能,并且为绘画创作提供了表现性语言,是画面中较为直观的视觉要素。技巧来自于艺术家对绘画工具材料应用的熟练程度,来自于画家对艺术审美元素理解的阐释。美术绘画创作中常用的绘画技巧很多,一般主要包括各类绘画的用笔技法,用色技法,以及相关特殊的绘画创作技法等。
1、用笔技巧:是画家绘画时的用笔技法,一般包括涂、刷、摆、点、排、堆、擦、皴等等用笔方法。在运笔方向上可顺可逆,讲究力度的控制和审美,用笔讲究笔韵有序,画笔要随心随形而用,笔形相生。
2、设色技巧:是画家对色彩颜料的应用技法,包括色彩的色相、纯度、明度等应用规律的灵活运用;颜料的干湿程度、黏稠度、薄厚度的控制和把握:画面中的素描关系、冷暖关系、色调的处理;同类色、近似色、对比色、互补色等色彩关系的综合应用等,颜料的应用应体现出力度、装饰等审美韵味。
四、形象塑造因素
造型是造型艺术最为基本的特征,它是指艺术家使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和手段,在一定的空间中塑造出艺术形象。由于这种艺术形象是直接的空间存在形式,在绘画艺术创作中,艺术家用线条、色彩、色调在平面状态中创造平面或立体的二度形象。 转贴于
造型艺术的物质媒介决定了绘画艺术作品静态的永久性,它总是以静示动,寓静于动,以无声示有声,在一种永久的物质形态中表达深刻的审美蕴涵。造型艺术由于塑造的是可视空间的静态形象,因此就其本质而言,艺术家通过使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和手段塑造艺术形象运动过程中审美特征上的瞬间性,这种绘画造型艺术的生动性来自艺术家对生活的体验感悟、观察思考,最终归属于艺术作品的审美取向。
五、色彩搭配因素
绘画艺术创作中的色彩搭配,是艺术家在美术绘画过程中,针对描述对象的造型需要,以及画家自身对于表现物象的感悟领会与创作意愿,对色彩应用规律在美术绘画创作中的实现。具体地说就是画家绘画过程中对于颜料的调和与运用。
色彩本身绚丽多姿、变化丰富,绘画创作时灵活掌握色彩的规律是非常重要的。其规律表现在色彩的色相、明度、纯度的基本变化,色彩的心理视觉感、调合性等基本内容。当然,具体的创作包括色彩的观察表现,调和与设置。因此,美术绘画作品的设色及应用,色彩的组织搭配起关键作用,体现色彩之间的统一与和谐美感。
六、意境表现因素
美术绘画艺术作品的审美特性,相对来说,除了作品自身所具有的构图,造像,形象,色彩美感之外,同时还应该具备着艺术家在作品当中,根据自己的生活感受,针对画家本人的艺术修养和创作意愿,所渗透于绘画作品之中的审美情趣,思想感情,或创作灵感。作品往往流露出一定的内涵意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绘画的意境。
意境是绘画艺术中重要的审美标准,它是一种视觉征服力强的色彩境界,涵盖了画家对艺术作品的审美观、价值观、追求和意趣。它强调画面内容的意蕴,至少认为是含蓄深邃的,是震撼观众心理与视觉共鸣的美,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趋同力和感染力。绘画艺术中,对于不同作品达到意境高度,往往因人而异。
七、审美定位因素
绘画艺术作品所蕴含的审美观念一般包括作品内容的创作动机、审美标准、主观评价等多方面的内容和趋向。在绘画创作时作品审美观念的定位是极其重要的,它决定着绘画作品艺术精髓的再现。绘画作品创作过程中,要结合绘画艺术的色彩、造型、艺术语言等诸多因素来探究绘画艺术的表现规律,界定绘画独特的艺术价值。
绘画艺术作品审美观念的定位直接来自艺术家本人的创作意愿。一般来说,艺术家是艺术品的创造者,艺术家自身的修养学识、品位爱好、人格魅力以及审美取向,是主宰绘画艺术作品审美定位的主要因素,可以说艺术家人性化的人生观,世界观和审美观,决定了绘画艺术作品的品位及风格。
八、结束语
总之,现代艺术的多元化发展形式,为美术创作提供了无限空间。绘画艺术作为美术作品的重要承现载体,是艺术审美领域较为广泛的视觉再现性艺术,坚持科学的观点,发掘影响绘画艺术创作的审美因素,有利于现代艺术理论的建构。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 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是各族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珍贵财富,他们是人类知识财富的结晶,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丰硕文化果实,我们在惊叹于古人的智慧的时候也应该把它们再继续的传承下去。现实中,已经发生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更提醒我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0年白秀娥应邮政印制局之约,为邮票印制局印制蛇年生肖邮票设计、制作了多幅以蛇为题材的剪纸,后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4幅,将复印件留存。于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了97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生肖邮票资料费九百七十元整。”后来邮票印制局的设计师呼振源在白秀娥的剪纸基础上设计了邮票图稿,并被邮票图稿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蛇年生肖邮票的图稿。由此,白秀娥认为她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不禁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 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白秀娥所剪的图案是我国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她剪的是一代代延传下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不享有著作权。
另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剪纸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其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为白秀娥不是单纯把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原样照搬,而是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创意,白秀娥只是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作为载体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作品,要区分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剪纸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白秀娥就是用这种形式表现了她自己的思想。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外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如何对这一类作品进行保护,本文就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下列几部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却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中《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角度进行的保护,却没有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角度进行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完整的保护。
除此之外,虽然贵州、云南、宁夏、福建、江苏、安徽省淮南市等地方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专项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都体现着行政色彩。 云南省于2000年5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把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结合起来,其目的就在于将地方文化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而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却体现的不多。
二、国外法律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先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逐渐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发展中国家占绝大多数。
(一)非洲国家的保护
非洲国家最早开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法律保护,其寻求的主要手段就是著作权法。突尼斯作为第一个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在1967年就出台了《文学艺术产权法》保护民间文艺。后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订了《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1991年6月,多哥共和国还出台了《版权、民间文艺及邻接权保护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二)英国的保护
英国是第一个倡导用版权保护的方式保护民间文学的发达国家,在促进知识流动性和保持知识垄断性两方面不断完善法规,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英国受到《伯尔尼条约》的影响,将民间文学艺术界定为“那些尚未出版、作者身份不明但肯定来源于某地的匿名作品”,而这种界定模式也是对其版权制度的一个延伸和扩充。该法令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作者身份不明之艺术、文学、音乐、戏剧或艺术之作者(或者作者中的任何人关系到合作作品时)因与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有联系而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在得到反证之前,应推定其具备主体资格,因而其作品受版权法保护。”以此来保护个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使个人在创作的时候有权利保障。
(三)澳大利亚的保护
澳大利亚有着丰富的土著文化,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从土著居民中涌现,但是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被侵蚀和失传的危险。于是,澳大利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步重视对于本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澳大利亚在1984年颁布法律,其中规定:“土著事务部长应土著居民申请,可以宜布某个物件或地点作为澳大利亚土著遗产而受到保护。”终于在1995年,土著居民通过对越南地毯厂商侵犯其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诉讼,使得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确认了土著居民对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要求。此判例成为澳大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的完善
我国拥有丰富的民间艺术资源,各地都有其独特的艺术作品,然而目前的保护现状是无法可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破坏甚至失传,所以我国急需一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要确定保护的原则是什么,所保护的权益归谁,如何进行保护。
(一)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果有权利,那么这一份权利到底属于谁?是属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还是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属的民族,还是当地政府机构,还是群体代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而笔者认为权利的所有者应该是群体的代表组织。
作为权利行使的主体,如果来源地群体有足够的自发性和良好的组织能力可以成立自己的代表组织,即民间组织或协会行使权利,那么就应该赋予原属于他们的权利。因为民间群体本身有很好的组织,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实现自我管理,这对于民族自治行业的自治都是很好的选择。而不应该由一方政府来代位享有民进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因为这是一个特定群体的创造成果,不能使其被赋予行政色彩和公共色彩。当然由个人享有这一权利也不合适,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历经一代又一代的传承,加入了历朝历代民间创作艺人的心血所产生的智慧结晶的成果,而到了有著作权法的今天,却赋予某个人某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因为仅仅凭借某个人是无法完成这些作品的创造的,也无法承担保护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义务。
(二)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
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看似都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再现,但是其实质是不同的。从本质上讲,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因此,只要是作者经过独立构思、付出创造性劳动,创作产生而非抄袭、模仿出来的作品,就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拿白秀娥诉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剪纸作品,也应考虑案件中的剪纸到底是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就需要区分根据传统剪纸技法剪出的传统造型与利用已有剪纸形式再创作的剪纸作品。其中,我们要清楚,剪纸技法是创作剪纸的一种方法、手艺,而剪纸艺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的剪纸都反映一定地域的文化特点,有强烈的地方色彩。但在已有传统题材、传统剪纸的基础上,采用传统的剪纸技法、剪纸形式,但是加入作者特有的形式表达和思想,体现作者个人风格的剪纸作品就应属于创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可采用相同或相似的保护思路,把实际作品进行分门别类,在分析其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关键词:文化审美情趣;美术艺术设计;意义;分析
中图分类号:J5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9-0197-01
文化审美情趣是在一定时期,一定的社会群体以及环境中逐步形成的对美的最基本感知和看法,它直接引导着人们的具体审美意识以及审美情趣,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审美需求以及审美观念。考虑到美术艺术设计是人审美观念的集中展示,因此,文化审美情趣对美术艺术设计的风格和表现形式起着关键性作用。受信息全球化的影响,现代人们的文化审美情趣发生了一定改变,这也就在无形中影响了现代的美术艺术设计。
一、现代社会中美术艺术设计更趋于人性化和个性化
在以往的美术艺术作品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往往更在乎设计的合理性与功能性,因此在设计的过程中通常是以作品本身为核心,而忽视作品使用者的需求。随着人们文化审美情趣的转变以及“以人为本”理念的广泛推行,人们对美术艺术设计的需求也开始重视“以人为本”,因为任何的艺术设计都是服务于人的,人作为美术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应该有一定的主体权利。任何忽略以人为需求的作品创作都是与现代文化审美情趣相背离的。若要实现美术艺术作品的人性化,就要在作品设计阶段倾注更多的情感与文化内涵等相对感性的内容,来综合作品理性机械的一面,使作品更具人性化色彩,最终实现物和人的有机结合。
二、现代社会中美术艺术设计更注重“形式美”和“内涵美”
在过去的美术艺术设计中,出于功能性以及商业性的考量,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往往会比较注重作品的外在美,而忽视了对作品内涵的建设,这就使得作品虽然具有光彩夺目的外在设计,却缺乏对人们内心的冲击,单纯的外在很难长时间吸引人的目光。如今,在新的文化审美情趣作用下,人们越发的重视美术艺术设计的内在美与外在美的兼具性,在欣赏美的同时还能感受到美。这就需要相关的美术艺术创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投入更多心血,将创作面尽量的延伸,运用更多具有隐喻色彩以及审美情调的设计手法,将作品设计触及到人的内心深处,以便更好的从多个角度诠释作品设计内涵。
三、现代社会中美术艺术设计更趋于简约性且更具冲击力
在如今快节奏的生活氛围下,人们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放松和享受。在繁重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压力作用下,人们对艺术作品的审美需求越发的简洁化,因为简洁明快的美术艺术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们紧绷的神经,因此简约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对美术艺术设计的又一要求。要做到简约化,就要求美术艺术设计者在进行艺术设计时尽量的将设计理念以最简洁明了的方式表达出来,与此同时还要不失美感。艺术要想持续的流传下去,脱离不了一定的商业性。作为美术艺术设计本身,要想具有一定的商业性就要具有吸引消费者的实力,而视觉冲击力恰恰是一件作品吸引人的直观感受。适当的视觉冲击,可以舒缓和释放内心的压力和疲倦,有助于作品的商业化。
四、现代社会中美术艺术设计更趋于民族化和全球化的统一
所谓美术艺术设计的民族化,是指本民族的审美与艺术风格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淀形成的自身艺术特点。在如今,民族化与全球化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文化审美情趣的重要原因。两者在本质上并不矛盾,对于美术艺术设计的长远发展而言,两者应该得到有效的结合,博采众长,对民族文化有足够的自信心,然后走向全球化。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如今的审美情趣下,美术艺术设计不管是在具体的表现形式,还是在表达内涵上都呈现出一定的变革。较之于以往的美术艺术设计,现代社会中的美术艺术设计在审美情趣的影响下更注重作品的“人性化”、艺术性以及文化内涵。并且越发的强调作品的艺术性、功能性、商业性以及审美性的全方面统一。因此,在现代美术艺术作品的发展过程中,只有以紧跟时代脚步以文化审美情趣为导向,不断进行设计理念的创新,不断完善设计方法,逐步实现文化审美情趣同美术艺术设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才能处理好美术艺术设计与人以及日常生活的关系,才能使之更好的服务于人,更好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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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视觉关系本体论一、图像的结构
现今,我们正处于一个由图像构造而成的世界之中,或者说,我们的生活、与世界或他人的交流以及对于这个生命所依赖的物质世界的态度,往往是以图像为媒介或载体表现出来的。“从本质上看来,世界图像并非意指一幅关于世界的图像,而是指世界被图像化了”。当W・T・J・米歇尔提出一种“图像转向”之时,已经暗示出图像作为一种思维、精神与文化上的转变所具有的总体性特征。在这个转向之中,作为主体的人及其生活的世界都迎来了本质性与决定性的时刻。海德格尔认为,“世界被图像化”这是现代社会的根本表现。“科学”“机械技术”“艺术的美学化”“文化发展”与“弃神”共同构成了这个外在表现的形而上学基础。“图像在这里并不是指某个摹本,而是指我们在‘我们对某物了如指掌’这个习语中可以听出的东西。这个习语要说的是:事情本身就像它为我们所了解的情形那样站在我们面前。”因而,图像所涉及的便不仅仅是自身的物质属性,同时还广泛的涉及到具有主体性的人、主体对世界的认知以及作为对象或客体的世界。这个整体结构,事实上,预示着现代性的到来,这也正是当前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基本社会关系。
二、视觉:图像结构的联结方式
在有关艺术的传统讨论中,作品往往就是唯一的研究对象。然而,“图像转向”则形成了对艺术作品的超越。从纯粹客观视角考察,图像将艺术领域以及一切关乎于可视画面的对象都包含在内。也就是说,图像转向所带来的是对原有艺术研究领域的拓展与延伸。图像本身始终没有能摆脱研究对象的位置,无论如何超越,图像都还是被研究的对象,但是,图像并不局限于这种位置,诚如上文所言,图像自身已经预示着一种整体性,它意味着对客观性与对象性的超越,而超越的基点就在于图像以视觉的方式或手段有机的统一起来,并由此形成了所谓的“视觉文化转向”。事实上,视觉文化就是建在这样一个以图像与人的关联性为核心的基础之上的。视觉串联着那些被当做研究对象或客观存在之物的图像,并使之与特定时代、地域以及特殊群体相互联系。
三、视觉联系与艺术作品
在以图像为客体、以观者为主体、以视觉关联性为联结方式的视觉体系中,讨论艺术问题必然与以往的研究有所区别。无论泽德尔迈尔在“严谨的艺术科学”构想中所勾画的两种艺术研究模式,还是诸如潘诺夫斯基所倡导的图像学研究方法,本质上都是以“艺术作品”为核心而得以进一步展开的。事实上,无论艺术史家还是艺术理论家,都更加强调一种对象化的研究方式,艺术作品和艺术家都可以被纳入这种研究方法之中。在导师古德斯特恩的提示下,迈耶・夏皮罗曾致信于海德格尔,告知其在《艺术作品的本源》一文中所提及的文森特・凡高的作品有误,但海德格尔的回复依旧如故。海德格尔对艺术作品的讨论依旧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至少在艺术史家所宣称“大写艺术就是魔鬼”这样的语境下,为艺术的本质问题开辟了道路,他认为艺术[ART],正是一切艺术问题的本源,而艺术作品和艺术家无论如何都需要这样的本源性理解,“艺术家是作品的本源。作品是艺术家的本源。两者相辅相成,彼此不可或缺。但任何一方都不能全部包含了另一方。无论就它们本身还是就两者的关系来说,艺术家和作品都是通过一个第一位的第三者而存在的。这个第三者才使艺术家和艺术作品能获得各自的名称,那就是艺术。”海德格尔认为,将成功的解决艺术问题是具有相当难度的,因为艺术不过是个概念,至多是一个观念的集合。艺术不像作为创造性主体的艺术家,也不像具有客观物质属性的艺术作品,艺术是不能被直接触碰到的。所以,艺术作品或者艺术家都不应是讨论艺术的基本对象,也就是说,我们至少应该注意到两者是以艺术为本源的。
四、从艺术作品到意义的动态呈现
基于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作为图像、主体与社会联结方式的观看正是视觉文化所强调的以关系为基础的研究方式。当我们“欣赏”拉斯科洞穴的壁画、卡那封原始部落的岩画时会感到极为的陌生,首要原因在于这不是作品。并不是因为我们无法开展欣赏,而是欣赏作品的前提让视线无处盛放。艺术自身具有着视觉联系的特性,它保持着内在运动性和向外的关涉,所以与此相联的是“观看”。作品的前提依赖于作品的客观性与对象性存在,这是秩序与规则的呈现、世界与大地的统一。因此,艺术的本质问题不在于作品如何被理解,而是基于艺术作品、主体与世界是如何被有机串联起来的。
现实内居于艺术之中,而艺术以现实状态自拘着。这种浑然一体的艺术,绝对不可能成为欣赏的作品,眼睛不会驻足于此并用理性的眼光丈量“画面之中”的诸种价值。即便其中的形式要素能够体现出特定文化特质与精神意指,但与艺术的自拘性相比,这些价值都无法显现。当绘制出来的图像面前站立的根本不是欣赏主体之时,或者你根本不能欣赏面前的图像之时,所有这些价值体系与文化结构随之坍塌。眼睛只能做出行动,它是行动的主体,视觉用自我的运动关联图像、激活图像的整体框架,使之成为有机的体系,使自我进入建立世界和命名大地的过程中。在这种关联性中,唯一能够行使观看权利的是本雅明所说的巴黎景象的“外省人”,是在城市中游走的闲逛者,是坐在电影院的观众,也是在绘画展览中匆匆走过的人。但这并非对作品的观看,而是观看的观看,正如霍华德・艾兰德所分析的:“(闲逛者)消遣式的接受,就像电影的观众一样,并不是纯粹的视觉接受,而是触觉或者出于本能的接受;它被卷入到整个神经中枢,就像是通过记忆而产生的幻觉一样。”正是透过这种幻想的行动,我们又回到了视觉关系这个基础上。艺术当然不能显现于主体与图像的分立中,如果艺术作为真理解蔽的手段的话,只能在图像与观看之中切近艺术。
从艺术的作品观到艺术的关系本体论,本质上是一种超越自身的发展过程,这对于艺术创造与艺术研究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视觉的串联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根本作用,它将原本以艺术作品为核心的传统模式转换为以观看主体与艺术作品的关系为根本的视觉模式。这构成了视觉文化以及视觉研究的基础,所以,在一个以充斥各种视觉图像的世界中,在一个被图像所包围的时代中,视觉关系对于艺术及其一切相关问题的研究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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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追续权 立法必要性 缺陷 完善
2012年3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颁布,新增 “追续权”,确定了追续权的主体与客体,并规定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随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
追续权的立法引起热议。艺术家将其视为立法完善给艺术界带来的福音,但艺术商则将其视为艺术市场的一把“夺命追魂枪”。我国多数民众对“追续权”仍很陌生,再加上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社会各界对该制度认识不一。笔者尝试在探究追续权理论基础之上,以比较分析法浅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一、追续权之概述
(一)追续权的概念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本是法国有形财产法创制的术语,是指物权的原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被沿用到了著作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概言之,追续权是特定类别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初次转让作品之后,分享其作品每次后续转让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权利,旨在协调艺术品市场中艺术作品经销者与作品创作者之间基于作品原件在市场流通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冲突。
(二)追续权的性质
1、追续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特殊权利
关于追续权在著作权体系中的性质,目前学术上主要有三种观点:(1)追续权是财产权。权利人可据以获取财产利益,且该权利具有可继承性;(2)追续权是人身权。追续权享有者是作者及其继承人,且该权利不得转让、不可剥夺,与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一致;(3)追续权内容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其内容指向财产利益,又与作者的人身密切相关。
笔者认为追续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一种特殊权利。首先,追续权的“不可让与”使其具有人身权性质,但其并不是纯粹的人身性权利。追续权制度仅涉及对作品原件的转让,不存在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涉及作者精神利益的问题,即其并不完全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其次,追续权作为一种未来利益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但不同于一般的著作财产权,作者对追续权仅有获法定补偿的权利,无自由许可或禁止的权利。
2、追续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追续权的设立是艺术作品创作者与艺术商之间相博弈的结果,追续权的适用范围会直接影响到艺术商的利益。因此,已设立追续权的各国都对追续权主体、追续权客体以及适用期限予以规定。
3、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但可继承、可分割
首先,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这一属性是著作人身权在追续权制度上的延伸。而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扼制中间利益之剥削,以确保著作权人就其著作原件为售后增值之分享。鉴于此项权利系保障居于交易颓势的著作权人之利益,故法律明文规定此共享权不得预先抛弃”。
其次,追续权的可继承性是其财产权属性的体现,追续权的可分割性“实质上是追续权的可继承性的后续特征”,指追续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分割成等份或者不等份而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
二、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之必要
(一)我国艺术品市场繁荣,艺术品创作者与艺术商利益失衡
当前,我国艺术品市场空前繁荣。据统计,仅画廊已达2000多家,全国专门拍卖艺术品的公司超过800家,2007年艺术品拍卖总额约270个亿。
多数艺术家在其未成名时廉价出售其艺术作品,这些艺术作品随着艺术家名望的逐步提高,价格才得以上涨,首次售价与转售价格差异巨大。作品的收藏家与艺术商获得高额利润,在未设置追续权的情况下,特定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收入仅来源于作品的首次销售,原件所有人转售作品后获得的收入将与创作者无关。艺术市场越繁荣,特定艺术作品创作者与艺术商之间的利益失衡越突出。为弥补艺术创作者的损失,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体系,引入追续权非常有必要。
(二)全球艺术品贸易发展,中国艺术品作者呼唤追续权立法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扩展至艺术品领域,中国艺术作品深受海外投资商关注。据全球最权威的艺术品信息公司Artprice的《2011年全球艺术市场发展报告》统计,中国拍卖市场的交易额在2011年上升至全球第一,占全球交易额的41.4%。
大量国内艺术作品远销海外,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4条,“只有经作者所属国的法律确认,才能被请求保护国确认的范围内,请求本联盟成员国给予前款规定的保护。”无追续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艺术品创作者在国际市场上因不能行使追续权而处于不利地位。
(三)追续权立法获国际认可,国际交流需要追续权立法
目前有40余个国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引入追续权制度。追续权最早于1920年由法国确立,德国1972年10月修改著作权法时着重修改了“延续权”和“公共借阅权”。美国联邦立法尚未以成文法形式确定追续权,但当事人可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而“法官对于无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追续权,也已援引公平、正义原则,做出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追续权的司法判例。”加利福尼亚州更于1977年颁布实施了适用于本州的《追续权法》。2001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首次就追续权在所有成员国的适用做出了具有强制性的专门规定,扩大了追续权的适用范围。迫于欧盟的压力,英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Artist Resale Law。
如前所述,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互惠原则,在追续权制度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背景下,追续权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我国艺术创作者获得国际保护。同时,也因该制度的缺失,大量外国艺术家将排斥中国艺术市场,从而阻碍我国艺术市场的国际交流和繁荣发展。
三、结合域外经验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之评析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追续权的完善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不可否认,该规定仍十分笼统,具体细节有待完善。笔者拟从比较法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追续权权利主体不应包含被遗赠人
1、追续权权利主体的域外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将追续权权利主体限于作者本人及其继承人,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3―7条规定,作者死亡后的当年及其后70年,追续权由继承人享有。菲律宾著作权法、阿尔及利亚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但意大利法律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有作者本人、其继承人及其受遗赠人。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关于追续权权利主体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为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笔者认为,追续权权利主体不应包含受遗赠人。一方面,追续权的主体越多,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流转将面临越大的阻碍,“将受遗赠人排除在追续权主体之外,目的就在于减少追续权对艺术作品流通的不必要的阻碍,避免走向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目标的反面。”另一方面,将追续权权利主体限于作者本人与其继承人,既可防止追续权的滥用,也可适当照顾销售商的利益。对于“继承人”,可以考虑规定在权利保护期内,允许进行多次继承。
另外,追续权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作者及其继承人的经济利益,且追续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因而宜将追续权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艺术家死后,在追续权的合法有效期内,若追续权无继承人,应当规定追续权由国家行使,作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由集体组织行使追续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可以成为追续权的权利主体。
(二)追续权客体有待完善
1、追续权客体的域外规定
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规定对追续权客体的界定也有区别。《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追续权客体为美术原作和文字、乐曲原稿;《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确定追续权客体为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中;德国著作权法26条规定的追续权客体包括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作,并明确排除建筑作品以及应用艺术作品;《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规定,追续权只适用于造型艺术作品,相关解释确定工艺品、艺术设计作品一类的适用艺术作品也在保护范围之内;《指令》进行进一步明确追续权客体,将其限定为各类平面和三维艺术作品的原件。概言之,各国一般将追续权的客体限于原创艺术作品,而差异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实用艺术品是否受保护;其二,文字作品及音乐作品手稿是否受保护。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关于追续权客体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借鉴《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规定追续权客体为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
首先,关于实用艺术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3条已将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①允许实用艺术品创作者享有追续权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未得到专利法或商标法保护,但具有很高审美价值且数量稀少的实用艺术品。
其次,笔者认为赋予摄影作品追续权是合理的。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有诸多相似之处:(1)摄影作品对作品原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2)摄影作品难以复制。摄影作品的价值凝结在独一无二的作品原件中的,通过拍照、印刷所得的复制品的艺术价值受到很大程度的贬损,一般不具有收藏价值。即使作者用相同的手法再次创作相同作品,也不能对作品进行百分之百的复制,而应视为作者再创作的过程;(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原件转移后产生相同法律效果,即原件所有者获得物的所有权与作品展览权,而创作者仍享有除展览权以外的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最后,笔者认为文字、音乐作品手稿应排除在追续权客体范围外,理由如下:(1)文字作品与音乐作品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并非是原件的首次转让后的转售,作者通过复制件即可获利;(2)此类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多种著作权类型实现利益诉求,并不有赖于追续权的保护;(3)目前鲜有国家将追续权客体扩展至文字、音乐作品手稿。
(三)追续权的实现有待进一步细化
1、追续权行使的条件
(1)首次转让的方式要求
捷克等国家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只有有偿转让其作品的作者才能对其作品的再次转让享有追续权,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不以初次转让的有偿作为享有追续权的条件。突尼斯规范法第4条(二)中也规定“不管原作以任何方式转让”,作者都享有追续权。
(2)首次转让后转售的方式要求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8条规定,作者对其转让后在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的收益享有分享权,德国和西班牙著作权法也将转售方式限于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仅有少数国家未对转售方式做出限制。突尼斯规范法第4条(二)的规定采纳前者。
笔者认为,应将追续权行使限于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而获得利益的场合。将私下交易纳入追续权保护操作较困难,相较而言,公开拍卖或通过销售商出售的各个环节更加规范,易于管理和操作。
2、追续权实现方式
在追续权行使方式上,域外目前主要有三种:私人行使、授权国家机关行使、委托商或机构(如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大多数国家采用第三种。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仅提到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笔者建议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模式。首先,一方面,该模式可以降低个人主张追续权的成本,另一方面,集体管理在主张追续权、知情权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优势,境外主张追续权时,需各国集体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共享网络,各国艺术家了解其作品在其他国家的销售状况,才有可能有效主张追续权。其次,我国有实行追续权集体管理的条件。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而美术、摄影作品由其下设的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集体管理。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与法律地位,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则标志着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步入一个新的轨道。追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也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
3、分享利益的方式
目前,域外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艺术作品作者分享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总价提取法和增值额提取法。
总价提取法又可分为有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和无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有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即以艺术品转售总价为分享利益的基准,且预先划定金额标准,以转售价超过该标准为提成要件。如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准许权的收费标准以作品转售所得收入的5%收取,转售所得收入低于100马克时,出售人无须付费。
增值额提取法也可分为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和无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前者是指预先设定一个标准金额,当转售价格与前次出售价格的差价超过这个标准时,作者可按增值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如俄罗斯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若造型艺术作品每次公开转售售价超过前次售价20%,作者有权从卖主处获得转售价5%的提成。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未具体规定追续权人分享转售利益的方式。笔者赞同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法。总价提取法收取收益标准过高,不利于平衡创作者与原件所有者的利益, 艺术作品转售未获利的情况下仍由创作者分享利益是不合理的;相较而言,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法更为科学公正。另外,“可以借鉴税法中的累进税率制的方法,转售增值越大,创作者分享利益越高。”
四、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追续权制度确有必要。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以原则性条款明确规定追续权保护制度,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追续权的概念解释、追续权权利主体、客体、行使条件、实现方式、收益分享方式等方面,而解决相关争议等更具体的操作方案则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其中,追续权权利主体应明确为作者或其继承人;客体为美术作品(包含具有很高审美价值且数量稀少的实用艺术品)及摄影作品;追续权行使限于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而获利的场合;完善集体管理组织,追续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模式;而只有特定艺术品转售价格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比例时,创作者可从艺术品转售增值额中分享一定比例收益。
注释:
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3条将实用艺术品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使用功能并由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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