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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版权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版权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也是一种资产。版权资产是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版权的财产权益和与版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版权资产强调的是权利人享有的相应财产权利,而不是拥有享有版权的实物资产。例如,出版企业购买的一本图书是实物资产,属于有形资产,只有通过签订合同取得一部作品的某项财产权(如复制权或发行权)才能称其为该企业的版权资产。
版权资产管理是企业对所拥有的相关版权权利开展清查、登记、评估、统计、使用、流转等活动。版权资产管理的内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法律管理、实务管理、价值管理和运营管理。法律管理是指对企业所购买和出售的版权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实务管理是指对版权资产权属进行清查与登记,价值管理是指对资产价值开展评估并将其纳入财务数据,运营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拥有的版权资产进行运营并将其转化为经济价值。
做好版权资产管理将对我国的出版业有重要的作用:
(1)开展版权资产管理有利于壮大我国出版企业的资产规模,推动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文化企业的重要力量,我国出版企业拥有大量的作品资源,这些资源也是出版企业重要的版权资产,据估计“其价值和规模甚至会超过固定资产”,完善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管理,既能够保障出版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避免我国国有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的流失,也是推动出版企业加快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加强版权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出版业的发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核心版权产业是完全从事创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广播、传播以及展览、销售和发行作品及其他受保护客体的产业”。出版业即属于核心版权产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版权作为资源,出版业将无法存在。因此,版权资产是出版企业获得经营收益的核心资源,也是反映出版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加强对版权资产的管理是促进我国出版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版权资产有效管理手段欠缺
1.出版企业版权资产规模小
根据《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4)》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国有文化企业资产总额2.2万亿元,其中版权等无形资产占比只有3%左右;中央文化企业中只有13.5%的企业建立了版权资产管理制度或开展版权资产运营,版权资产占无形资产的比例不到20%,直接通过版权资产运营获得收益的企业数量较少。我国出版企业亦是如此。以《2014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中流通市值排名靠前的7家出版上市公司为例,7家公司无形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在2%到11%不等,其中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约占到90%以上甚至更多;7家企业中将版权列为无形资产的只有4家,版权在无形资产中的比重在10%以下甚至不到1%。可以看出,我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在整个企业资产中比重小,这反映出有些出版企业没有把版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这种情况与作为核心版权产业的企业属性不符。
表1 部分出版上市公司版权与无形资产的比重
2.开始探索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
2009年中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改革的方向是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设立于2011年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资办”)具体负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日常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涵盖产权登记转让交易、资产评估管理、重大事项监管、预算管理等各个方面,为我国出版业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版权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相关出版企业已开始进行了版权资产管理的探索,明确版权资产管理的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电子工业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等明确总编室作为版权资产管理部门;人民教育出版社制定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权管理规定》《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权许可使用暂行规定》等。但大多数出版企业还没有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在资产管理上普遍存在“重有形、轻无形”的情况,对拥有的版权资产缺乏清晰、有效的管理,导致版权资产权属不清,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成为“沉默”的资产。
3.版权资产价值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
版权资产管理的另一难点在于价值管理,这也是导致版权资产管理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一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规定,但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单项规定,对版权资产的价值管理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造成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难以确定,导致企业的实际资产价值在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被低估。二是版权资产评估体系还不成熟,由于版权资产的无实物形态、价值不确定性、受市场影响大等特点,资产价值难以衡量,限制了出版企业的版权质押融资、版权证券化等活动的开展,制约了企业通过版权资源实现创新发展的动力。目前我国已在版权资产价值评估方面做出了一些尝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0年颁布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从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操作要求、评估披露等方面系统规范了版权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推动了版权资产评估的规范化发展。2012年我国成立了首家专业版权评估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并于同年完成全国最大一单版权质押融资案例的评估工作,帮助一家影视制作公司以11部电视剧的版权打包质押获得1亿元银行贷款。
4.版权资产运营逐渐受到重视
随着版权观念和意识的提升,我国出版企业开始把版权资产运营作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既注重开发和购买自有版权资源,扩大版权资产规模,又重视全版权产业链的运营,同时还积极开展版权引进和输出的工作,使版权资源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价值。如青岛出版集团通过近年《速成围棋》系列图书的出版,编辑出版了多品种、多层次的围棋图书,并吸引了包括《聂卫平全集》等一批名家名作版权落户集团,还组建了青版棋院,连续举办全国性围棋大赛,并借势延伸到少儿围棋的连锁培训,开发了“聪明围棋”线上产品,做到了版权资源的多层次运营。但我国大多数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运营还处在初级水平,出版业的版权资产运营仍然主要局限在“编、印、发”的传统环节,较少向数字领域、网络领域、影视领域、游戏领域等下游产业环节延伸和拓展。
三、加强对版权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加强对出版业的版权资产管理,既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版权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和完善资产清查、价值评估、财务核算等方面的方法和制度,又需要出版企业树立版权资产的观念,加强对版权资产的管理、保护和运用。
1.重视版权资产管理,开展版权资产清查工作
将版权资产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文资监管和出版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和组织各国有出版企业开展存量版权资产的清查工作,全面掌握国有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的数量、种类、权属和使用等情况,摸清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家底,做好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对存量资产形成清晰的记录,对增量资产实现动态管理,进一步发现和掌握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情况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完善版权资产管理的制度和组织建设
监管部门应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的相关指导意见,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版权资产会计核算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版权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作用支持出版企业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出版企业要建立以运营为导向、以管理为基础的版权资产管理机制,完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版权资产管理事务,并将版权资产进行会计记账处理。
3.利用新的技术手段管理版权资产
出版企业要积极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版权资产进行管理,建设版权资产管理平台,对企业版权资产进行系统梳理和动态跟踪,提高版权资产数据的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运用能力,将版权资产的数据库与出版企业的生产活动相连接,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分析和挖掘受众需求,进行有效的版权产品推送,提高出版产品的针对性和互动性,变目标驱动型的传统出版模式为用户驱动型的新兴出版模式,促进版权资产的流转和开发。相关管理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挥财政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如加大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相关版权资产管理项目纳入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
4.通过版权运营提升版权资产的市场价值
【关键词】 出版企业 版权 战略管理
【中图分类号】G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12)03-0025-05
1930年,喜剧大师卓别林曾告诫迪士尼创始人沃尔特:“你要想有所发展,一定要有能力控制你的一切……要保持独立,必须拥有所摄制的每部影片。”沃尔特对此深信不疑并坚持了这一原则,而迪士尼公司后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作品的原始版权或者买断版权,从而保证有权将公司作品版权进行不断演绎与开发。美国出版人同样深知版权资源是出版的生命之源,因而美国出版企业非常重视版权的获取、运营和保护。这种版权战略管理意识,也使得美国长期保持着国际版权贸易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事实上我们今天对美国出版业如此熟悉,大多来自中美版权贸易领域的交流。今天的中国出版社,如果要引进教育类图书,会想起联系美国的麦格劳・希尔,如果要引进专业学术类图书,会想起联系美国的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如果要引进大众类图书,则会想起哈珀・柯林斯和兰登书屋。美国出版企业的国际知名,缘自其长期以来对版权产品的市场认知,更缘自其对版权产品成功的战略化运作,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出版企业借鉴。
1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获取
美国出版企业版权管理有一个鲜明的“由总到分”的战略特征,即在获取版权阶段采取对版权权利内容的尽量全面引进,而在版权开发阶段却经常是波段式开发或分割式销售。版权权利内容的总体获取为后期版权的充分运作提供了权利基础,而这种整体获取版权模式的实现虽然有着美国版权法保护“版权所有人”立法精神宏观背景,实际上的完成更多地需要出版企业不断地与作者或其人之间艰苦地谈判。
美国版权法的立法精神在于通过对作者的授权保护和促进作者从事创作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促进文化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社会目标。因此美国版权法的发展目标是以发展社会文化事业和经济利益为核心的,不像欧洲等以作者权利为核心。在美国版权法立法精神的影响下,美国政府在制定版权保护政策时一直注重对版权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它不仅保护作品在法定条件下的转让和使用,而且规定雇佣他人代为创作作品或出卖版权是合法的。这就为出版企业合法获得一部作品的大部分权利内容提供了法律基础,从而为后期的规模化版权运作提供了可能。
但版权的运营必然涉及出版企业和作者等几方的利益,版权权利内容的全面获取需要出版企业说服作品的创造者及其人。大部分美国出版商凭借自身的商业实力和信誉,以及承诺给予版权合作者以富有竞争力的条件从而能够获得几乎所有的权利内容。但有时候也不是一帆风顺,如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就为实现版权权利的全面获取而产生了与作者阵营之间的冲突。2007年5月,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在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新添加一条:在出版合同的授权期内,如果该书的电子版还存在于出版商的数据库里,不论该书是否还在付印,出版商有权继续保留该书版权;而美国作协则认为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以按需出版为由,想拖延作品的权利却并不积极为作品的促销做准备,奉劝作者不要与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签署协议。在巨大的反对声中,这家老牌出版社还是不得不放弃了原来的打算。无独有偶,兰登书屋首席执行官马库斯・多尔(Markus Dohle)在给十余家文学公司的信中表示,兰登书屋拥有所有已出版的纸质图书的电子版权。尽管出版企业和作者阵营的争议仍在继续,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美国出版企业一直在谋求版权权利获取的全面性,因为他们深深明白占有版权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
2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运营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运营收入通常分为图书俱乐部版权、影视改编权、报刊连载权和海外版权等收入。后来由于在国内包括图书俱乐部版权、影视改编权、报刊连载权等版权贸易收入下降,而美国在海外的版权收入已经成为美国出版社的重要经济支柱,并且已经成为美国整个出版业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运营,既注重对版权权利内容的不断演绎,也重视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多元开发。
2.1 版权权利内容的不断演绎
由于美国出版企业版权产业链的经营环境相对成熟和专业,对权利内容的分割开发能产生更多的收益,因此与注重版权引入的整体性不同,美国出版企业版权运营的一大特征就是对版权作品权利内容的多层次演绎和开发。
目前美国出版企业版权权利的演绎开发方式,主要包括:作品翻译权转让、平装本版权交易、影视与图书相互改编权的转让、作品中形象使用权转让、报刊连载权转让、电子版制作权的转让等形式。除这些常见的版权市场开发形式外,一些大型出版企业还会设计其他形式的版权开发,如图书俱乐部版权、缩编权、影印权等版权演绎也常见于美国出版企业版权开发中,版权的立体开发为美国出版企业所取得的商业利益相当巨大。
2.2 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多元开发
20世纪90年代后大部分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收入来自海外版权贸易,海外版权收入已经成为美国出版社的重要经济支柱和整个出版业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很多美国出版商也将出版社的收入来源重心由国内移至国外。这种收入重心的成功转移,主要缘于其对版权这种文化产品在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多元开发。
在版权销售对象方面,美国出版企业售出的版权,追求多个地域或多种语言的成功运作。在对外版权贸易领域,美国出版企业成功地全面获取版权后,在版权销售过程中将会对版权作品的各项权利充分开发。如兰登书屋自1994年推出理查德・普莱斯顿的《热点地区》以来,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等12个国家和地区购买了版权,此书的海外版权总收入已超过100万美元。许多中小出版社也依靠海外版权收入活跃于国际舞台上,如位于加利福尼亚的贝莱特克勒尔出版社成立3年以来,其出版的15种图书已签署34份海外版权合同,其中有葡萄牙文、西班牙文、中文、朝文和德文版。对中国版权的输出也可以看到这个特点,如美国出版企业往往把版权合同分为繁体版和简体版两种,繁体版卖给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的出版商;简体版卖给中国大陆的出版机构。近年来为适应中国大陆高等教育的需要,大量的英文影印版图书版权也为美国出版企业重点推出。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贸易方式也显得多种多样。传统的版权贸易方式,如参加法兰克福国际书展、北京国际书展、东京国际书展等书市盛会,通过版权公司运作图书版权输出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开展版权贸易的重要方式。此外,新型的版权贸易方式多以出版企业间的国际合作面目出现,这种合作能够实
现一些大规模的版权输出。就中国大陆而言,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内出版社与美国出版企业有着紧密的版权合作关系,如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与麦格劳・希尔结成战略联盟,吉林出版集团与哈珀・柯林斯结成战略联盟。这种战略联盟形式的版权合作,促进了美国出版企业对外版权贸易的规模化发展。
3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
美国出版企业深知版权保护对于出版产品开发的重要性,因而不仅在版权获取阶段追求权利许可在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严谨,在后续的版权管理和开发过程中也始终把版权问题放在出版运营的核心位置,始终突出版权对于产品运作的战略地位,以至于一部版权作品运作过程中几乎始终伴随着一份“版权说明单”,以指导后续的出版工作。可以说,美国的出版工作是始终围绕版权保护这个前提而展开的,这在美国一些大型出版企业中已成为版权文化的核心部分。相比于中国国内出版企业而言,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最大特征不仅限于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更表现在他们敢于并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版权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出版企业经常会成为一些版权诉讼案件的主角。
3.1 对非法复制的坚决打击
尽管美国侵权盗版的情况相对而言并不突出,但美国出版企业历来重视反盗版等版权保护工作,如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近年来用于侦察盗版的人力增加了4倍,可以看出美国出版企业在打击盗版等非法侵害版权行为方面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
近年来,在美国教育出版领域出现多起打击非法复制的诉讼。教育出版历来是出版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虽然美国教育出版业是完全放开的,但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后,教育出版市场渐渐被几家大型出版商垄断,因而产品价格较高,也成为盗版的主要对象。但也正是因为出版商相对强势的地位以及对版权的高度重视,一旦他们的出版物出现盗版等非法侵权时,这些出版巨人就会高扬起维权的法律大旗。从目前来看大部分诉讼以庭外和解告终,但出版企业几乎都是胜利的一方。
如2006年2月一位复印店老板Kenneth R.Roberts(位于Gainescille,Fla.省略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又加入到加拿大出版巨人汤姆森出版集团与另一个侵权者之间发生的类似版权纠纷中,两起官司最终都达成调解协议,出版商无一例外地获得胜利。侵权者被要求支付一定数额(未予公开)的侵权费用并永久停止未经授权的在线或线下销售。出版商的委托律师也表示将与eBay等网络服务商紧密合作,以提供自身商品的版权信息并监督一些非法版权产品是否合法下线。
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Inc.CCC)经常成为美国出版企业打击非法盗版的代言人。如2003年2月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赛奇出版公司和芝加哥大学出版社模范图书公司(Paradigm Books Inc.)、模范课程资源公司(Paradigm Course Resource Inc.)侵权,此外,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也代表哈珀・柯林斯、约翰・威利、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和赛奇出版公司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高校复印店(collegiate Copies 0f Bloomington,Ind.),因被告未经许可即对原告版权产品进行系统复制。两起案例由美国版权结算中心代表出版商同复制商达成和解,复制商同意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补偿并通过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以版税形式获得法律许可。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还于2003年1月帮助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赛奇出版公司等出版商洛杉矶韦斯特伍德复印店(Los Angeles-based WestwoodCopies),因为该复制商非法复制课程包(coursepacks)而侵犯上述出版商的版权利益。
3.2 对数字版权的高度重视
在维护数字版权方面,美国出版企业维护权益最著名一战,莫过于麦格劳・希尔、西蒙&舒斯特、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等五家出版巨人代表美国出版商协会,在2005年控告Google未经版权人许可造成作者和出版社的利益损失。从2008年10月达成和解的协议内容看,Google将拿出图书使用过程所获得收入的63%(1.25亿美元)用于解决此事件,包括Google将投入3450万美元成立图书版权登记处,投入至少4500万美元支付给2009年5月5日前被扫描的图书及插入内容的版权持有者,其余4550万美元用于支付律师费。
在教育出版物数字版权领域,美国出版商协会作为出版商的代表,针对高校滥用出版物数字版权的现象,与一些大学达成协议,商定使用教材电子版权的一些原则,特别提出在教材复制领域,不仅纸质图书复制需要尊重版权,数字内容复制同样要先得到出版商的许可。
美国出版商也一些数字服务商来维护自身数字版权利益。如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在波士顿地区联邦法院科斯勒&汉考克信息服务公司(Kessler-Hancock Information Services Inc.)。根据美国版权结算中心的调查,作为一家文件传输服务公司,它采用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大量版权作品作为库存资料,在向外输出过程中收取相应的版权费用,但这家公司并没有把相关使用费交给出版商,因而侵犯了出版商的版权。针对网络服务商侵犯数字版权行为,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已将10个不法卖家告上法庭,并在媒体上以曝光这些侵权行为,现在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处理的侵权事件已从原来的每天200件至300件降到现在每周20件至30件。
3.3 对国际版权市场的版权保护
美国的版权产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并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版权产品出口国,国际版权保护对美国的经济意义不断上升。因而在国际版权贸易领域,美国出版企业同样高度重视版权利益的维护。而这种权利维护,既体现在由美国出版商协会等组织推动的政府之间的版权谈判中,也体现于美国出版企业主导的个体版权纠纷中。
在宏观层面,美国出版企业利用“特别301”条款,推动国际版权市场对美国出版企业的整体保护。如2010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美国贸易伙伴知识产权保护适当性和有效性公布了年度
《特别301报告》,报告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列出保护不力的国家名单。中国自2005年起,已经连续6年被列入黑名单。而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包括八个版权产业组织: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电影市场协会、商业软件联盟、电脑与商业装备制造商协会、信息技术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和美国录音产业协会。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名单直接体现了美国版权业的利益要求,而美国出版商协会即代表美国出版企业版权利益的整体诉求。
在微观层面,美国出版企业也经常利用法律诉讼或行政请求来维护自身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如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联合向我国版权部门投诉,称上海某高校侵权复制使用其会员单位麦格劳・希尔等公司出版的大学教材,上海市版权局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被投诉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社会福利建设理论与实践》等3种图书,每种复制数量在30本至40本之间,以每本6元至12元的复制成本价提供给学生,据此侵权事实于2006年6月26日依法做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图书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也曾与译林出版社就《亲历历史》一书版权贸易产生纠纷,由于译林出版社擅自删节了书中几乎全部有关批评中国的内容并拒绝完全恢复,因而西蒙&舒斯特出版社正式发函取消译林出版社在中国大陆的《亲历历史》出版权,并要求译林出版社销毁库存的擅自删节的印本。
关键词:版权交易;版权集体管理;交易成本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谈道:“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
这一表述从经济学的角度验证了版权权属界定的必要性。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能影响资源的配置,并且自由的市场交换最终将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然而,正如科斯所分析的,如果没有法律制度来确认权利的界定,任凭市场对权利进行转移与合并从而达成资源配置,那么这一过程中将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这一成本的存在可能无法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也无法带来产值的增加。
版权集体管理是将个别、分散的权利集中起来行使,将原本由版权权利人自己行使的权利交由集体管理组织以组织的名义行使。这事实上是对版权权利的调整和界定,将对作品的使用以及财富等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从版权交易的过程来看,这种调整和界定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交易成本泛指一切为促成交易发生而产生的成本,因此很难对其作出准确的界定和列举。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他描述交易成本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是经济系统运转所要付出的代价或者费用。在科斯看来,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双方谈判的费用、签约的费用以及监督费用和解决纠纷的费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对交易成本进行削减的办法,即设立企业。他认为,“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内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科斯在这里描述了企业的性质。
当我们把版权置于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视野之下,我们便能够考察到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在达成版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进而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版权价值实现的“替代物”,通过分析检验集体管理组织对于版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成本的削减作用来论证版权集体管理的合理性。
达尔曼对于交易成本阶段性的分析直观、简洁,具有较强的工具性。他认为,根据交易的三个不同的连续阶段,交易成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商品和交易对象信息搜寻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以及监督和执行的费用。版权交易是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作品的使用而进行的交换,存在交易前的彼此信息搜寻、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和决策以及交易契约达成后的监督与执行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均为交易成本的来源。
一、交易对象信息搜寻成本
交易对象信息搜寻成本包括取得交易对象信息所需成本和与交易对象进行信息交换所需成本。
经济学是一门关于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经济学的研究假定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但是理性最大化并不意味着完美的理性,相反,理性最大化提示我们,理性选择受制于人的认知能力,认知能力的局限性致使人的理性选择也是有限度的。收集和使用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局限,由此也形成一定的交易成本。
版权实现的过程,是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达成和执行交换协议的结果。那么在交易发生之前,对于权利人而言,作品完成后自动取得版权,寻找到需要作品的使用者便是交易发生的前提;对于使用者而言,由于产生了使用某一作品的需要,寻找到该作品的权利人同样是交易发生的前提。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频繁而密集,作品的创作与使用随处发生,虽然网络技术的进步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信息搜索手段,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版权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并非能够轻易搜索到彼此信息。例如,商场、餐饮、娱乐等场所常常使用数量众多的背景音乐,而如果这些场所的经营者不得不去一一搜寻所使用音乐的词曲作者、演唱者、出版商,那么更大的一种可能是,经营者为此付出的搜索成本远远高于由于音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润。这一交易成本如果无法削减,导致的结果要么是使用者索性冒着被诉侵权的风险继续使用音乐也不支付报酬,要么放弃使用音乐。不论何种选择,当事双方都无法从中获得利益,资源不能达到良好的配置。
在版权交易双方进行信息交换的过程中,还可能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而产生交易成本。机会主义是指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使用诸如隐瞒真实信息、对交易意图作不实陈述以及欺诈等策略。机会主义者在与对方的信息交换中可能会有意发出错误信息以误导他人,拒绝向别人透露他们需要但缺少的信息,或者他持有的而别人需要却又缺少的信息。这时,对于当事的另一方而言,要甄别、搜索真实、有效的信息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在可供交易双方选择的交易对手很多的情况下,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会变小。
中国版权集体管理,是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包括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等活动。在版权授予集体管理组织后,集体管理组织以单一的身份成为众多不同作者版权的实际行使人,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者不再需要耗费更多的成本去寻找权利人一一获得他们的授权而免于侵权风险。信息搜索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促成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由于集体管理组织不论面对权利人还是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均为对方提供数量众多的交易对手,这能够有效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
财产权的存在使资源的价值得到凸显。任何一种资源为人所有,就意味着总有一些人,他们有权排除其他任何人占有其特定的资源,而资源的合法所有者个人必将会通过各种措施来努力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与此同时,如果某一资源的所有者能够对其他使用该资源的人收费,那么,对每一个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将包括由其增加使用者而使其他使用者增加的成本,因为这种成本降低了资源对其他使用者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他们愿意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使用该资源的价格。通过对照不难发现,资源的所有者需要资源价值的最大化,而其他使用者则在交易过程中希望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得对资源的使用。交易双方在关于资源的价值和价格上存在对立,因此需要讨价还价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
版权交易也不例外。权利人希望作品得到认可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而使用者则希望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来补偿对作品的使用。双方要达成交易,必然要经历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交易成本因此形成。首先,对于就某些版权的交易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而言,不论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数量庞大的谈判对手所形成的交易成本甚至大到能够使人预见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次,对于权利人个体而言,与所有的作品使用者进行谈判、达成交易是很难做到的,因此最终只能选择其中一部分使用者进行交易,如此一来,因作出选择和决定而形成的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反之,使用者亦同此理。再次,通常作者即版权人,特定作品的作者往往是数量有限的自然人,而版权使用者有可能是自然人,但在很多情况下是法人组织。当自然人版权人面对法人组织使用者时,尽管双方在版权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谈判中,双方的议价能力是存在差异的。作者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法人组织的组织形象、综合实力等都会影响到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
当我们将版权纳入集体管理,上述产生高昂交易成本的情况会得到改善。首先,众多权利人由一个合法组织代表进行交易谈判,大大提升了谈判的效率。其次,将版权纳入集体管理能够实现版权交易双方主体尽可能全面覆盖,从而减少彼此选择、决策的成本。再次,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机构,消除了作者之间、交易双方主体之间的差别,使双方的谈判更有价值。
三、监督和执行成本
威廉姆森提出资产专用性是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的因素之一。资产专用性指一项资产能够调配用于其他用途的程度,或者由其他人使用而不损失生产价值的程度。在一项交易活动中,当交易一方或双方对对方的依赖程度很高,或者被对方控制,那么这样的交易就被称为资产专用性高的交易。在资产专用性高的交易中,如果交易的一方或者双方都是机会主义者,那么交易的监督成本、执行成本都会变得更高,交易双方就交易内容重新谈判、申请仲裁和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从而抬高交易成本。
在版权交易中,资产专用性高的情况很容易出现。一方面,版权交易的发生源自于人们精神文化消费的需要,而文化消费具有其自身特点,其中,时尚化发展是现代社会文化消费的重要特点,这就导致消费需求往往跟随社会流行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对于版权使用者而言,选择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广受欢迎、具有时尚气质的作品版权才能够满足终端客户的消费需求,从而产生效益。由此,在特定时期,版权交易中使用者产生对特定权利人的依赖性,交易成本随之被抬高;另一方面,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生产是一项参与者众多的活动,作品只有通过交易、获得使用才能够实现其版权价值。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作者而言,其作品通过版权交易获得被传播的机会并非轻而易举即可实现,因此,数量众多的普通作者对使用者存在依赖性,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成本也会被抬高。在实践中,由上述两种高资产专用性情况导致的使用者为了降低成本而产生的侵权盗用行为、普通作者为实现作品传播而忍受使用者低廉的使用费等显失公平的状况并不罕见。侵权行为的监督,版权交易的合理、合法执行都因此变得更为重要,但是版权人很难凭借一己之力来监督其作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使用,有限的监督也需要付出高昂的监督费用,交易成本因此很难得到控制。
相较而言,版权集体管理能够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和开放的交易平台,从而降低权利人与使用者在不同情况下对对方的依赖性,降低资产专用性和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正常交易完成后,集体管理组织对于版权交易基于规模化的监督和执行,其效率远远高于权利人的单打独斗,其对交易成本的控制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在版权交易过程中,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往往因为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数量众多且分散而在交易过程的各个阶段形成沉重的交易成本,版权集体管理将这些“小权利”集中起来行使,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其存在有合理性。
(芦世玲,中国传媒大学编辑出版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 [美]罗纳德・科斯著.刘守英等译.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136.
【关键词】媒体融合时代;信息管理;版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222(2016)02-0143-01
在如今媒体融合的相关形式之下,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及传播出现了无限复制性、全球覆盖性、载体不确定性、整合交互性、形态多样性以及内容高流动性等有关特征以及趋势。对于传统之中的图书作品信息在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来说,随着融合时代的进步已经日益凸显,特别是对于作品信息在网络化方面的管理升级早已迫在眉睫,必须要尽快提出有效的策略。
1有关媒体融合的背景下版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传统之中的版权保护对象大多都是指报刊文章、以及纸质图书等,一方面是保护作者所具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保护相关出版传播者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但凡是发表之后的作品如果需要转载或者是再版,必须要支付一定的稿酬。但是在如今媒体融合时代的背景下,传统当中的版权保护规则以及手段遭受破坏,有关版权保护的问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信息数字化以及网络化给相关的版权保护添加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信息方面的资源利用二进制代码的有关数字化形式实施编辑传播,能够随时为用户提供诸多可供选择的一些信息资源。
2现代信息管理方面的手段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方面对于版权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①在法律方面强调制度的秩序性以及安全性,从而使图书版权能够在法律机制的相关保护下得到安全传播。②在经济方面强调版权的效果以及权益,版权体现的不但是出版者以及作者自身的权利,并且其本身也有着产业性以及商业性等有关特征,能够在传播过程当中产生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上的价值。而如今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与版权有关的信息管理大体包括以下几点:
2.1信息资源建设
包括图像、文字、影像、声音、软件以及程序等相关的信息采集以及归类,并根据这些信息构建对应网络信息方面的数据库,其根本目的就是为所有用户提供最大容量以及数量的相关数据信息,从而方便用户对信息进行利用与选取。
2.2信息技术应用
检索软件、采集软件、服务软件以及信息利用等相关软件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能够为用户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从而达到传播、利用、交流以及共享全球信息的相关目的。因此,只要是对相关的作品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就不会涉及到侵犯版权方面的问题。
2.3信息应用方面的价值评估
对于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信息利用实现最大化,从而为用户提供全面的、有效的信息服务。在如今媒体融合的背景之下,信息形态逐渐显露出了多元化的趋势,网络当中的海量信息由于不受时空限制而泛滥传播,对于用户来说,根本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价值评估,所以不能合理的对信息完成价值筛选。凭借对于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根据信息价值等级来完成排列、分类以及筛选,例如正式文件、公共数据信息、正规条款以及经典文学艺术相关作品等可以优先检索,这样不但能够减少在独创性作品方面的侵权问题,同时也能够为用户提供一些更有价值的信息。
3利用多维度的有关信息管理实现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共赢
如今,尽管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出善的有关新媒体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过对于版权保护来说基本都已经达成了共识,从而完成信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无国界共享的相关目标。这样不但可以合理维护版权利益,同时也可以使信息利用各种新旧媒体在世界范围之内进行传播,进而提高信息的贡献度以及应用价值。所以,对于信息传播以及版权保护两方面来说都离不开有关多维度信息相关的管理手段,必须要由多维度的视角应用信息集成管理的有关方法,从深度、速度以及广度等多个方面促成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双赢。
4结束语
切实实现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双赢是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功能以及目的,在当今媒体融合的背景之下,只有正确的利用现代信息相关的管理手段,才有可能妥善的解决如今网络传播产生的版权侵害以及信息传播混乱等有关问题,为完成版权专有保护以及信息全球化、国际化做出一定贡献。
参考文献
[1]范继红.媒体融合中的版权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构建基于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模式[J].新闻与写作,2015(04):132.
[2]筱舟,王波,雷鑫.传统媒体版权管理与保护面临的四大问题[J].中国记者,2014(11):118.
【关键词】媒体融合时代;信息管理;版权管理
在如今媒体融合的相关形式之下,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及传播出现了无限复制性、全球覆盖性、载体不确定性、整合交互性、形态多样性以及内容高流动性等有关特征以及趋势。对于传统之中的图书作品信息在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来说,随着融合时代的进步已经日益凸显,特别是对于作品信息在网络化方面的管理升级早已迫在眉睫,必须要尽快提出有效的策略。
1有关媒体融合的背景下版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传统之中的版权保护对象大多都是指报刊文章、以及纸质图书等,一方面是保护作者所具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保护相关出版传播者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但凡是发表之后的作品如果需要转载或者是再版,必须要支付一定的稿酬。但是在如今媒体融合时代的背景下,传统当中的版权保护规则以及手段遭受破坏,有关版权保护的问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信息数字化以及网络化给相关的版权保护添加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信息方面的资源利用二进制代码的有关数字化形式实施编辑传播,能够随时为用户提供诸多可供选择的一些信息资源。
2现代信息管理方面的手段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方面对于版权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①在法律方面强调制度的秩序性以及安全性,从而使图书版权能够在法律机制的相关保护下得到安全传播。②在经济方面强调版权的效果以及权益,版权体现的不但是出版者以及作者自身的权利,并且其本身也有着产业性以及商业性等有关特征,能够在传播过程当中产生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上的价值。而如今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与版权有关的信息管理大体包括以下几点:
2.1信息资源建设
包括图像、文字、影像、声音、软件以及程序等相关的信息采集以及归类,并根据这些信息构建对应网络信息方面的数据库,其根本目的就是为所有用户提供最大容量以及数量的相关数据信息,从而方便用户对信息进行利用与选取。
2.2信息技术应用
检索软件、采集软件、服务软件以及信息利用等相关软件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能够为用户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从而达到传播、利用、交流以及共享全球信息的相关目的。因此,只要是对相关的作品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就不会涉及到侵犯版权方面的问题。
2.3信息应用方面的价值评估
对于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信息利用实现最大化,从而为用户提供全面的、有效的信息服务。在如今媒体融合的背景之下,信息形态逐渐显露出了多元化的趋势,网络当中的海量信息由于不受时空限制而泛滥传播,对于用户来说,根本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价值评估,所以不能合理的对信息完成价值筛选。凭借对于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根据信息价值等级来完成排列、分类以及筛选,例如正式文件、公共数据信息、正规条款以及经典文学艺术相关作品等可以优先检索,这样不但能够减少在独创性作品方面的侵权问题,同时也能够为用户提供一些更有价值的信息。
3利用多维度的有关信息管理实现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共赢
如今,尽管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出善的有关新媒体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过对于版权保护来说基本都已经达成了共识,从而完成信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无国界共享的相关目标。这样不但可以合理维护版权利益,同时也可以使信息利用各种新旧媒体在世界范围之内进行传播,进而提高信息的贡献度以及应用价值。所以,对于信息传播以及版权保护两方面来说都离不开有关多维度信息相关的管理手段,必须要由多维度的视角应用信息集成管理的有关方法,从深度、速度以及广度等多个方面促成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双赢。
4结束语
切实实现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双赢是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功能以及目的,在当今媒体融合的背景之下,只有正确的利用现代信息相关的管理手段,才有可能妥善的解决如今网络传播产生的版权侵害以及信息传播混乱等有关问题,为完成版权专有保护以及信息全球化、国际化做出一定贡献。
参考文献
[1]范继红.媒体融合中的版权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构建基于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模式[J].新闻与写作,2015(04):132.
[2]筱舟,王波,雷鑫.传统媒体版权管理与保护面临的四大问题[J].中国记者,2014(11):118.
一、管理层面的对策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全国或地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规划、部署、指导、协调和管理的职责,应将协调档案数字化或数字档案馆建设过程中的版权问题作为重要的职责范畴。
(一)将版权制度作为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传统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手段,更多地偏重于行政、技术或经济等手段,而较少涉及法律手段。这主要是原先的档案信息管理空间一般限于现实档案馆中,相对于网络这个新的信息平台来说,产生的信息问题并不是太多,即使产生一定的问题所引起的权利冲突也不是太激烈,因此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信息法律调控手段的运用也自然较少。由于因特网的“互连”性,使得档案信息传播和交流更为频繁,空间范围也迅速扩大,因此档案信息权利人与利用者相互之间权利的平衡极易被打破,因此针对这样一个背景环境所采用的手段已不能主要限于原有的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的进一步介入已成为必然。
(二)积极关注数字化环境下版权的相关立法工作
为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我国在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相关的条款,如在财产权利中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增设了“技术措施保护”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内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分别于2005年3月和2006年7月开始实施。
版权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档案馆等信息服务机构的网络信息服务,如原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是否能够延伸到档案馆网络信息服务,就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议题。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网络环境,开始给数字档案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提供了一个“避风港”。《条例》的第7条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档案界今后应当关注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的发展,在国家相关立法活动过程中,正确反映档案部门或档案用户的诉求。
(三)加强数字化环境下版权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
档案界有一部分人员缺乏版权的相关知识。如有些人员对档案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区别的不是太清楚,普遍存在一种观点,即“档案部门对档案的接收等于档案著作权的转移”。档案部门认为档案接收进馆,则档案的著作权也相应的转移至档案部门,档案部门有权对进馆档案进行使用。又如由于加强版权保护,在一定程度限制了人们的不合法使用,加大了档案数字化的成本,因此某些档案部门甚至认为版权保护可能会成为阻碍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屏障,从而对在档案部门开展版权保护工作进行抵触;等等。对于版权相关法规知识,档案部门还基本属于“补课”的情形。而面对数字或网络环境中的版权法规问题上,档案部门则处于双重“补课”阶段。此外,由于档案的信息用户也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甚至会令档案部门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所以,如有必要可以在提供数字档案信息给用户使用时,普及版权的相关知识。
二、业务层面的对策
在数字档案管理中,具有版权状态的信息分为两种:版权或专有使用权是属于他人;版权或专有使用权属于档案部门。所以在档案馆的版权保护对策中,既要做到预防侵犯他人的版权,也要防止别人侵犯档案馆的版权。
(一)侵犯他人版权的预防
1.档案部门在对本馆馆藏范围内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的同时,进行版权的鉴定,确认档案信息的可著作权性。如果具有,再确认谁是版权的主体。如果确认的结果是涉及他人的版权时,再确认该档案的保护期限。如果确认属于保护期限未满、他人享有版权的档案,应当特别标明,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2.当档案馆进行传统档案数字化转换时,应当关注版权的许可问题。
(1)对于大量公共信息的档案,如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作者声明提供免费利用的档案信息,政府出版物,时事新闻等,由于基本无侵权之嫌,在数字化转换时可以优先考虑。但在使用过程中应依法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2)对具有版权状态的传统档案,应当分析谁是版权的主体。对于所有权和版权都属于档案部门的档案,档案部门则可直接进行数字化转换;对于捐赠、征购的档案,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其版权是否转移应做到“事前明确化”,即与原档案的所有者签订合同,明确权利范围和义务。根据合同或协议,将版权转让于档案馆的,档案馆则有权对其进行数字化处理。
(3)对于那些档案馆不享有版权的档案,应当注意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即仅限于为馆藏需要的转换复制,数量也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并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如果是为了网络传播的需要或者复制不属于本馆馆藏的档案信息,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界限,应当征得版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
3.随着档案数字化的不断发展,档案部门即使十分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版权,但要绝对避免侵权可能有时是不现实的。遇到被控侵权时,应当从容面对,可以主张侵权不成立的抗辩事由,如版权已过保护期、内容无版权的、作品为自己原创等理由。
4.档案部门应当关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建设动向。鉴于我国已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作出了规定,这对于解决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管理问题是非常及时的。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能―蹴而就的,解决许可困难的问题也并非一日之功。因此,档案部门必须关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建设进展和所承担的职能。
(二)数字化档案版权的自我保护
在数字环境下,权利人主张权利也是成本高昂。所以,预防别人侵权显得非常重要。
1.借鉴《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好档案数据库的版权问题。如果是档案馆汇编而成的数据库,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能体现出独创性,就可以作为一种汇编作品来进行保护。汇编人是档案馆,因而著作权属于档案馆所有。由于《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保护仅限于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所含的创意,那些数据的获得、校验、编排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暂时在我国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此问题,还有待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新发展,如欧盟所提出的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就可以解决此类问题。
2.档案馆为了保护网站中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可以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措施,防止数字档案被他人擅自访问、复制、操纵、散发和传播,并且方便数字档案版权的授权和使用监督。关于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在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得到明确保护,且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进行了界定,即“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同时,第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3.采用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标识。为了标识本馆的档案信息,档案部门可以在数字化档案信息中嵌入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以警示他人。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有效识别著作权人的一种信息,同样在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得到明确保护,且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进行了界定,即“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同时,第5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摘要题】出版与法制
【关键词】版权/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博弈论
孤立的、静止的把版权产业和版权制度置放于一国的参考系中进行分析,观察到的现象和结果往往是封闭状态下的产物,对版权产业的属性、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权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断难免渗透着片面的、主观的色彩。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使一国主体很难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和组织对一国经济构成的压力和危机,也无法体验到本国和它国之间发展上的距离。正如1979年,中国与美国就《中美贸易协定》进行双边谈判时,封闭国度里的中国人根本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一样,更对美方坚持在协定中订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识产权(含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权是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就成为当时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成为法学界重点关注和探索的问题。此后,中国完成了一系列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并初步建构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体系。由此推论,固守“围城”内的价值判断标准,无异于“坐井观天”。版权产业作为20世纪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兴产业部门,对其在一国的价值定位应该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确定,即将诸多国家的同质物纳入同一个参考系中,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压力、体验危机,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对策、实现发展。
一、版权产业的内涵——不同法律语境下的分歧
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核心基础的产业,故对版权产业内涵的研探离不开对版权属性的分析。综观世界各国的版权制度,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版权的定位上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文化传统,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语。从共性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版权立法基本上都将版权确定为无形资产权,都对版权进行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划分,也都将版权视为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处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专有权利。但是,各国对版权价值属性的归纳,对版权是否可以卖绝、是否可以全部转让等版权使用问题的阐释,却因立法内容的不同而存在个性上的分歧。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中,版权的价值支点是构筑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强调的是版权的商业目的,认为版权的实质是复制、传播作品的权利,故美国为保护作品文化传播功效的充分实现,在立法内容上多出于商业贸易的考虑,坚持版权的单一财产性质,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现行版权法)第201条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或实施法律而转移”,而且版权的有期限转让和无期限转让、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等均被法律所许可。究其美国版权立法动因,一种深邃的“契约论”式的法律观念贯穿于其中,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将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作为第一要义,而是侧重于对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要求作者更多地创作并传播优秀作品,以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并最终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反,中国版权的价值取向是将“人格价值观”作为版权立法的哲学基础,坚持的是以保护作者人身权利,或者说是精神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理念。这种思想在中国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仍有所体现。在该法中,为缩短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之间的差距,以顺应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中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版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承认版权的经济属性,全面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著作权法》关于版权转让的规定未能细化,许多敏感问题至今在学理界并未得以解决。例如,比之传统物权,版权的对象——作品是无形的,无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样在交易中被全部转让,即一次性卖绝版权;如作品项下之权利不能全部转让,版权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权利转让时有无期限制约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版权价值观的问题。美国的版权法公开宣称“财产价值观”,确定本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中国的版权法主张“人格价值观”,视作品为作者智慧的结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认作品中财产权利的经济属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的版权法中,找不到有关版权保护标准的法律依据的主要原因。显然,中美版权价值的取向标准迥然不同,这一差异对各自版权产业的形成有着不可否认的影响。
“版权产业”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首次提出,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开始对本国版权产业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该研究在两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关于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界定。版权产业并非一个独立、完整的产业部门,对此内涵的定位有较大的难度。但是,“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通过研究,挖掘出了版权产业最为核心的属性,即版权产业首先应该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以版权为基础的,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的,在行为规范上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版权法律及相关法律调整和制约的产业部门。的确,在美国社会,从作品的创作、传播到利用的整个过程,无论是出版业、唱片业、电影业、广播电视业、广告业、软件业,还是演出业、娱乐业;无论是传统的产业部门,还是新锐的产业部门,都无一例外地依赖于享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都将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的。一旦版权失却或丧失经济价值,所谓版权产业将不复存在。这就是版权产业的本质之所在。显然,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定位和美国版权法关于版权为单一财产属性的认定一脉相承。其次,关于版权产业外延范畴的界定。版权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大到产业集团、公司、企业,小到自然人的创造性活动均涉及到版权,故版权产业的外延可谓错综复杂。为了准确核定版权产业在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对版权产业的界定确定了两大标准:一是凡不参与版权销售(版权的商业性许可与转让)活动的产业不列入版权产业;二是不直接从版权销售活动中取得收入的产业或机构不列入版权产业。[1]在此基础上,将版权产业分为四大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核心版权产业,是指直接创作享有版权的作品和生产受版权保护产品的行业,如影视业、唱片业、书籍、杂志、报纸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广告业以及电台、电视传播业等。这些产业以创作、传播及利用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和发展;第二部分为部分版权产业,是指产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版权,如建筑业、纺织业等;第三部分为版权的流转产业,是指将其所拥有的版权推向市场的行业,如发行业、服务运输业、图书批发与零售业等;第四部分为相关版权产业,是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版权有关的产业,如电视机、计算机设备产业等。以上四部分统称为“全体版权产业”。由此可见,美国对版权产业内涵与外延范围、组成部分的界定已较为成熟,这为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反观中国,与美国对版权产业认识上的分歧在于:美国对版权产业属性的界定是建立在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法理学基础之上,版权可以卖绝、可以全部转让是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得以确立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版权产业本质上体现出的核心思想。与之相反,中国版权制度的设计中,卖绝版权、全部转让版权均是依法受到限制的行为。因而,在中国版权立法体系中,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立论是不成立的,尽管在立法上给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留出了必要的空间,允许作者对其财产权利实施许可和转让,但从版权法的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强调更多的仍是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所以,在中国学理界,版权产业是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版权能不能作为知识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版权的转让有没有底线的限制等均是一些不确定的概念。理论上的不确定性是中国版权产业建构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二、版权产业发展现状——博弈竞局中的差异
博弈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依据博弈理论,博弈是指一切通过策略进行对抗或合作的人类,面对一定的环境,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对策略的选择和实施,而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行为过程,亦是一种竞争过程,其竞争结果将成为衡量国与国之间、不同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之间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因此,如果以博弈论作为一种视角,将中美版权产业苑于同一个竞争格局中进行考察,就不难对各自的版权产业发展现状作出客观的评判。
首先,关于版权产业生存的社会环境。版权产业所处的时代背景,是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正在进入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所代表的是以新技术、新材料、新信息、新的管理方式为主导的创造性产业对传统的工业经济的超越。所以,知识经济的出现为各国的版权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但是,宏观环境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它不可能为世界各国的版权产业发展带来均等的机遇,因为各国版权产业基于本国“知识化”的程度和基础而建立起的国内微观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美国为例,近10年来,美国经济已经明显地从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经济向以第三产业为主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转型。如果说英国是以蒸汽机的发明揭开了工业革命的历史的话,那么美国则以电脑、软件、版权产业拉开了知识革命的序幕。实际上,在人们尚未认识版权产业并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和重要的贸易活动来研究的时候,美国人已率先顺应时代的潮流,建立起了版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同其他有形资产一样,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的学理体系,同时,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为版权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亦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市场条件。在这样一个环境中,版权就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在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紧密联系中,以其特有的“知识升级”方式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长,并以超过其他传统资源的优势而成为美国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是被知识经济的潮流推进了知识社会的门槛,但就自身肌体的承受能力来看,在现有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基础上去实现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是有难度的。其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经济振兴和发达,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对无形资产的创新和运用,这恰恰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中国社会整体的“知识化”程度和基础太低,其对无形资产的创造能力和利用能力也太低,这是一个无需争辩的事实。以版权产业为例,在我国经济部类的类别划分中,并没有版权产业这一知识经济类型的产业部门,版权产业在国家经济中所占的地位,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很难界定。究其原因,一是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上存在着质量、数量、创新程度不足等因素;二是在对版权的传播和利用方面存在无法跨越的障碍。中国传统的版权理论让怀抱传统观念的人看不到版权对于产业的意义,也就不可能积极地对版权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和利用,更不具备形成较为成熟的版权传播和交易市场的前提条件。其二,与传统产业不同,版权产业是介于有形与无形之间的产业。版权是无形的,但其经济价值需通过有形的产品和产业来体现,通过有形的市场来体现。版权产业这一特殊性质,对其依赖的市场条件有了特殊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体制,更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和适宜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便顺利实现其价值。就此而言,由于中国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较低,营销观念与管理手段陈旧落后,加之中国的文化业、知识业长期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因而在市场的发达程度上,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上,产业规模的发展上,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上,都还不具备为中国版权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完善市场环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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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版权产业生存的社会环境上,中美双方形成的是知识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开放型理念与保守型理念之间、高度完善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相对封闭的、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差异。
其次,关于版权产业的经济影响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现,科研成本的提高,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国际贸易结构发生着根本的质变,即从传统商品为主的有形贸易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贸易在内的无形贸易。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发达国家都将眼光投向了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等朝阳产业。事实证明,这些产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产业影响力。以美国版权产业为例,在美国,近20年间,版权产业已成为美国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也是对美国经济贡献最大的产业。在这里,有数字可以说明一切。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2002年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年度报告显示:在产值增长速度方面,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增加值为5351亿美元,比2000年的5178亿美元增长2.65%,其增长速度为3.34%;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方面,197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为2.20%,1987年增加到3.25%,2001年增加到5.24%;在对外贸易方面,1991年美国的录音、录影制品、动画片和电视片、计算机软件和报刊书籍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361.9亿美元,到2001年这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增加了1.5倍,达到889.7亿美元,其平均增长速度为8.5%,超过了汽车、飞机等任何一个制造业部门的平均增长速度。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美国仅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值已超过所有主要制造业产值的总和,成为美国经济中的一大亮点。这说明,美国的版权产业已成长为一个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的重要产业部门。
每个国家都有涉及版权的产业,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版权产业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优势,中国亦是如此。在中国,由于对版权产业内涵确定上的模糊性,围绕版权产业进行专门性研究和统计的基础并不成熟,目前,中国涉及的仅仅是对与版权有关的出版业、电影业、软件业等行业的统计。透过每一个相关行业的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是行业产值低、贸易逆差大等实质性问题。例如,美国1991年和2001年软件出口分别为196.5亿美元和607.4亿美元。中国在1991年还谈不上软件产业,2000年中国软件产业总值230亿元人民币,即不到30亿美元;2001年全美电影票房达80亿美元,1999年中国电影(含进口片)票房总收入不到1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国内电影票房的大约1.5%;2001年中国书报刊进口额为6904.13万美元,出口额1763.94万美元,进口额是出口额的近4倍。同年美国同类产品年度出口额为40.3亿美元,是中国的228.46倍;2001年,中国音像制品进口额为1072.74万美元,出口额共计76.92万美元,进口额是出口额的14倍。同年美国仅录音唱片与磁带(不包括版权贸易)出口额就达95.1亿美元,是中国的12363.5倍等。这一组对比数字表明,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版权产业还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独立的经济部门,其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的影响和作用并不显著,更不具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同台竞争的实力。
三、版权制度供给——立法完善程度上的距离
著名学者郑成思先生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存在权利的取得、维护和利用三个主要问题。就版权而言,权利的利用占突出的地位。因为获得版权不是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贸易活动取得经济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权制度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才是维护版权的主要理由”。[2](P2)所以,版权制度应该是用来调整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就成为法律权利,版权法正是体现了这种权利关系的法律文本。故此,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均把版权制度的创制过程中,版权法的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完善程度看成是实现权利人权利,维护版权产业壮大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时代,传统版权法中的三方利益关系在受到冲击的前提下,版权制度必须在新技术条件下寻找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新平衡机制,以实现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利用者的共同认可。所以,版权制度供给的充盈程度能否顺应新时展的需求,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版权产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当我们用这一客观标准去衡量各国版权制度发展现状时,美国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版权法律体系让我们领略到了美国版权产业如火如荼的真正原因,也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国版权制度供给不足上的尴尬。
就版权制度而言,美国是现今世界上版权制度最为健全和发达的国家,其版权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从不成熟到不断完善的漫长发展过程。纵观这一历史轨迹,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版权制度迅猛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第一,在版权保护范围方面。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其保护范围仅限于书籍、地图、海图、期刊的保护,而1978年美国制定的第三部《版权法》,其保护范围已扩大到所有通过智力劳动所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特别是为顺应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美国对传统版权体系进行调整,及时将数字作品、网络作品苑于法律框架之下,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例如,199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DPRA)》,首次规定录音制品数字传输的公开表演权(不包括网络传输),赋予电台广播更大的权限,使之免受表演权的控制。因特网普及之后,为了使广播电台网络传输受到法律保护,在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允许电台将音乐制品“临时复制”并对其进行网络传输,使“临时复制”行为拓展到网络空间。[3]可以相信,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版权保护的范围会不断扩大,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信息化产品将获得版权保护。第二,在版权保护水平方面。20世纪初美国为保护本国出版商的利益,曾与一些美洲国家缔结了保护水平较低,并注重国内版权保护的《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二次大战后,美国出版业得到迅猛发展,版权保护的重心开始向国外拓展,版权保护的水平亦有了显著的提升,其标志是1989年美国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至此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正式与国际接轨。此后,美国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条约的形成、制定,使国际条约向着有利于本国版权利益的趋势发展。例如,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三大实体协定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其缔结过程中美国就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TRIPS协定是一部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高的国际条约,这正是美国所需要的,因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按照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是一致的。第三,在立法速度方面。近20年来美国的立法速度明显加快,立法完善程度明显提高。有关资料表明:仅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一年多的时间,有关知识产权的法案、修正案及决议就有33个;仅1996年至1999年,有关数据库的立法提案就有“数据库投资与知识产权反盗版法”、“信息汇集反盗版法”、“数据库公平竞争和促进研究法”和“数据库反盗版法”等法案。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正式出台,这预示着国际条约已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反映。为实施该条约,1998年美国颁布了新的版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删除了原版权法中与两条约不相衔接的条文,增加新的条款,实现了与国际条约的对接。第四,在版权限制方面,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扩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对网络服务商的免责规定亦适用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条款、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为内部存盘之目的,可以复制数字化复制件,如原数字格式已被淘汰的话,复制许可采用新的格式等条款。这些相关规定对原《版权法》合理使用范围做了重大修订。这说明,美国的立法质量已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事实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在许多内容上已超过了WCT和WPPT两个国际版权条约的保护力度,它对世界版权制度的发展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第五,在版权性质方面。美国版权法公开宣称版权是私权,这一立法精神与TRIPS协定相衔接。TRIPS协定明确规定,所有WTO成员必须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条款作保留。显然,TRIPS协定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标准。以上五个方面的粗略论证可以表明,美国版权制度在其保护范围、条件、标准、内容及措施等方面均与国际条约形成了统一化的发展趋势,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对接从而为本国版权产业的国内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样就版权制度而言,中国则是一个版权立法历史较短的国家。1990年9月,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10月中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中国加入WTO,并对国内版权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实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标志着中国在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中国版权保护水平仍处于一个较低的程度,在版权立法、执法方面,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与TRIPS协定及其他国际条约之间也存着不同程度上的距离。对此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在版权的性质方面,《著作权法》虽然也承认著作权是私权,但又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拥有的著作权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还是“私人专有财产”难以得到明确的界定。版权属性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必然影响到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因为,在版权贸易活动中,当涉及版权交易行为时,许可权、转让权、传播权和使用权的行使,都必须建立在版权属性清晰的基础之上,否则,必然成为版权交易活动中的障碍。第二,在版权保护范围方面,《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概括并不完整,特别是对版权的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以及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产品等如何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国家的立法还处在不完善状态。例如,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时代,对数字、网络作品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保护,对网络空间中版权人、作品传播者、使用人权利的确立和保护等均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立法上的缺失必然使中国版权产业的贸易活动区域受到限制,因为我们失去的是对一个特殊领域内产生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和利用。第三,在版权保护内容方面,TRIPS协议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许多方面不尽协调。例如,就国民待遇而言,TRIPS协议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可自动取得版权,而我国法律规定软件登记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尽管国务院在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中对此进行了修正,却又规定了自动保护仅适于外国作品,从而形成了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在国民待遇问题上,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双重标准”不能不说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一大遗憾。第四,在数据库保护方面,《著作权法》没有对数据库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按TRIPS协定的规定,有独创性的数据库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第五,在版权限制方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权利限制问题上没有明显的突破,与TRIPS协定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在权利限制的内容上,《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范围、强制许可范围的规定与TRIPS协定直接发生冲突;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限制上,《著作权法》没有对两者加以区别,而TRIPS协定对邻接权的限制明显比著作权的限制更窄等。第六,在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方面,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实施的国内法,以便有效地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规定的各种知识产权的行为。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一个主要区别,那就是它对知识产权的执行作了许多重要而具体的规定,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这在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是少见的。[4](P233)目前,我国版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还不能达到TRIPS协定的要求。例如,在如何有效地打击盗版问题上,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可循的、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实体依据和程序措施,这使中国在版权保护的执法方面,不得不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际方面的双重压力。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说明,中国版权制度还不能为本国版权产业的国内发展、国际竞争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其法律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四、启示——比较后的理性思考
在法制国家,版权产业经济与版权保护制度是一种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制度与经济联姻,进而形成产业发展的合力。在这方面,美国完善的版权立法及执法保护、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及经济结构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三者融合的互动性是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也是启发我们理性思考中国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如何完善与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中国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可谓多矣,无论是面对国际竞争时应对措施的谋定还是国内相关法制体系的建构;无论是版权产业外部环境的优化还是市场机制为版权产业提供的条件;无论是行业自身的社会定位还是版权产业结构的划分;无论是版权资产的管理还是版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等,在这些关系到版权产业与制度健康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诸多有待解决的矛盾。这些问题不仅仅给中国版权产业这个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而获得更多契机的“朝阳产业”带来了现实的困惑,而且在制度具体解决方案的确定上也尚处于探索阶段。然而,真正堪称版权产业与制度的“高尔丁死结”问题还并未包括在上述所罗列的范围当中。笔者认为,版权产业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传统观念困境才是一个令人殚精竭虑的“死结”性问题,也是本文通过中美版权产业与制度的比较后归纳出的重点问题。
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从CD或广播中分离媒体文件越来越简单,再加上互联网及文件共享工具的流行,人们能非常容易地复制数字文件。DRM这个术语主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对拥有版权的技术内容进行复制。虽然娱乐业(如电影和唱片业)是DRM应用最广的领域,不过在其他媒介中也可以找到DRM的身影。近年来,很多在线音乐网站和部分电子书出版商都采用了不同形式的DRM战略。最近,很多电视剧制作商也纷纷开始采取DRM措施,保护其电视剧内容。
企业数字版权管理(英文缩写为EDRM或ERM)是指DRM技术在保护企业的电子文件,如Word文档、PDF文件、AutoCAD文件、电子邮件、企业内部网络页面等方面的应用。一般而言,EDRM旨在禁止对私有文件进行未授权的操作。微软的版权管理服务就是EDRM的实例。此外,Adobe公司和EMC公司也在出售EDRM技术。
微软的权限管理服务
RMS(权限管理服务)是一种信息保护技术,与启用RMS的应用程序配合保护数字信息,无论在联机还是脱机时,在防火墙内还是在防火墙外,都可以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结合Windows Server 2003或者Windows Server 2008系统功能、开发工具和久经考验的安全技术(包括加密、证书和身份验证等),RMS可帮助组织创建可靠的信息保护解决方案。通过使用始终与信息相随的信息保护技术,RMS扩充了组织的安全战略。
启用RMS的应用程序可以创建RMS保护文件。RMS保护的内容经过了加密,并包含一个内置的使用策略。这个策略详细定义每个用户或工作组的权限。RMS系统将权限分配给用户组中某些可信任的实体。RMS还定义了几项缺省权限,如可读、可复制、可打印、可保存、可转发和可编辑等,每个应用程序都严格执行。在Windows Server 2008中,RMS可对用户或用户组进行权限分配。
RMS系统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当不能用指定应用程序打开文档时,可以用HTML格式预览。由于是混合型文档格式,因此包含了RMS的HTML阅读器可以显示文档里的内容。IE中的RMA(版权管理插件)允许没有安装Microsoft Office 2003的用户预览这些RMS保护文件。
以下微软产品可支持RMS:
Microsoft Office 2003中的Word、Excel、PowerPoint和Outlook
Microsoft Office 2007中的Word、Excel、PowerPoint、Outlook和InfoPath
SharePoint Portal Server 2007
Exchange Server 2007
XPS v1.0
Internet Explorer(需要添加RMA插件)
Adobe的策略服务器
Adobe的LiveCycle策略服务器是基于服务器的安全性系统,为PDF提供动态控制;可以配置为使用LDAP、ADS和其他企业系统来运行;提供的策略储存在服务器上,并可以从服务器更新。在LiveCycle Policy Server Enterprise DRM解决方案的7.2版本中,其客户端开始集成Microsoft Word、Microsoft Excel、高端CAD/CAM包中的CATIA等格式。而之前版本的LiveCycle策略服务器,只能处理Adobe Acrobat和PDF格式的文件。美国大型工程与建筑公司Fluor Corp也是7.2版本的客户。
在Adobe公司编写Acrobat插件代码的同时,他们已经开始制作Microsoft Office和CATIA的客户端插件了。Word和Excel插件与Acrobat插件有所不同,这些插件可以定义额外的权限许可,并在服务器上注册。
LiveCycle策略服务器在IE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依照EMC Authentica的方式,它拥有在任何时间改变任何人权限的能力。使用Acrobat插件,Microsoft Outlook可以将文档以PDF格式发送。如果用户将一个加密的文档发给一个不在寄件人公司的接受者,那么接受者必须建立一个Adobe ID才能得到访问该文档的权限。在企业防火墙内,策略服务器集成了几套用户身份管理方案。
微软公司也了基于SharePoint管理平台的、用于企业级DRM产品RMS的补丁。
微软公司和Adobe公司在企业级DRM方面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微软的权限管理服务RMS客户端拥有一个SDK(软件开发工具包);与之对应,Adobe的LiveCycle策略服务器也内置了相应的SDK。微软自身没有提供对Acrobat的支持,但是它的合作伙伴GigaTrust和Liquid Machines提供了。GigaTrust利用微软RMS SDK建立了一个Acrobat插件程序,Liquid Machines则利用它独有的应用程序重写技术也将Acrobat写入了RMS引擎。
当前的挑战
目前,DRM技术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所有DRM格式的音频和视频都受到“模拟漏洞”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想观看影片,数字信号必须转化为模拟信号,包括其中的图像和声音,这将降低观看的质量。
其次,目前使用的许多DRM系统通常在普通的计算机硬件条件下工作,种种因素表明这样的设计是不安全的。软件中包含了所有的信息,包括用于解密内容的解密密钥。只有突破DRM系统强加的限制,才能得到需要的信息,解密并进行内容复制。既然解密密匙需要安全地存储于TPM(可信平台模块)中,那么其他内容就不应该再依赖TPM了。
再次,许多系统都拥有一个加密的分布式媒体,以确保只有得到许可的用户才能访问电脑中的资源,而且它还会设法保护系统用户的解密密匙。当遇到强大的对手时,建立这样一个能够保护密码的硬件系统是十分困难的。虽然原则上行得通,但许多这样的系统在实验过程中就失败了。而一旦密码泄漏,利用这个密码建立的硬件系统就无法阻止别人入侵。
另外,用户认证系统也经常遭受攻击。
当前,人们对版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正是发挥作用的时候。另一方面,相信不久的将来,它还将在其他领域崭露头角。
链 接:Verance公司提供水印技术
著作权管理方案提供商Verance公司宣布,已向HD DVD和蓝光(Blu-ray)播放设备的生产商开放了音频水印技术的使用授权。该授权提供了技术的有关规范、实施方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Verance公司表示,该许可授权计划将使高清播放设备生产商在研发时能够充分发挥下一代光盘格式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