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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程序备案
根据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即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各参建单位要做的工作和该完善的资料,因此,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竣工验收阶段的基本工作
1.1施工单位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施工单位编写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并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3监理单位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4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5建设单位组织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消防、环保、防雷、节能、分户、档案专项验收。
1.6建设单位向工程各参建方和质监站发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明确竣工验收时间。
1.7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会议上,参见单位分别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8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建各方人员共同签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9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15天内向建设工程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消防、环保、防雷、节能、分户、档案等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整理、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编写工程竣工检查报告,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项目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2专项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勘察机构进行项目的测绘,并按要求出具项目竣工地形图、项目竣工地下管网图、房屋竣工面积测量报告及实测图、工程竣工验线回单、以及电子文档,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图(建筑部分)、竣工工程部分实物照片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办理规划验收手续,规划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工程绿化验收:根据规划要求的绿化率并按绿化施工图施工完成后,邀请项目所在地市政绿化管理处工作人员查看现场,确认绿化种植满足要求后出具单项专业验收证明。
(3)公安消防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邀请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人员现场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到项目所在地环保局提交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环保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试生产期满后,建设单位再报项目生产环境保护申请表及有关检测资料等,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和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防雷验收:向项目所在地气象部门防雷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邀请相关管理人员现场查看检测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防雷验收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6)分户验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房屋每户的空间尺寸,结构外观尺寸,门窗安装质量,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给排水系统和电气工程安装质量,通风空调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填写相关验收资料,经质监站抽查合格后形成分户验收会议纪要。
(7)节能验收:填写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报项目所在地建委节能办公室进行资料和现场查看、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关建筑能效标识与证书。
(8)空气质量检测: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内部房间进行检测,其相关检测指标合格后出具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9)白蚁施工验收:工程基础开挖阶段经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对基础进行白蚁防治施工后,出具白蚁施工验收报告。
(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目录要求报送资料经档案馆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接受证明书。
3.3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见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验收小组长宣布工程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及验收小组人员名单。(1)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单位自评质量情况,监理、地勘、设计单位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4)建设单位验收小组长宣布验收结论。(5)质监站发表竣工验收监督意见。(6)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各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章。
3.4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建设工程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关键词:建设项目管理;总设计师;总组织;总指挥;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业主方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总设计师
1.1 项目管理模式和合同模式的设计师
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总集成——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知识的集成,因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都是建设项目的干系人,项目管理模式采用是EPC还是DBB或其他模式,决定了合同模式。所以要求充当总设计师角色的业主从设计、监理、施工总体考虑,统一安排,设计出项目管理模式,充分考虑各方的合同关系,围绕着项目投资成本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实现项目的总体营收目标。
1.2项目合法化设计师
业主是项目前期的总负责人,一个项目的筹建阶段,在没有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前提下,需充分利用设计,首先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报批,才基本可以确定土地的购买,以及项目总图各规划指标的落实,完成规划总图的审核,办理红线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合法化程序及证件。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成之后,可以着手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在保证项目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符合《招投标法》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可以同时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白蚁、除四害、人防扥相关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及费用缴纳。以上诸多的工作都应该由业主完成,是本项目是否合法的关键性的手续,也是工程实施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督人员检查的重要文件,同时也是工程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规划验收以及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备案和办理产权权属证明的主要资料,缺一不可。项目合法化手续办理进度快慢,对项目总体进度影响举足轻重,且对后期手续办理的所以说业主是项目前期的总负责人,也是项目前期的总实施人。
2 业主方是建设项目的总组织者
2.1 项目开工前组织者
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前,业主是项目的总牵头人,需要完成三件重要事情:第一、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相关纪要,该纪要是工程设计图纸的补充,也是后期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的重要文件。设计交底意义重大,是一座桥梁,搭系着设计与施工两大要点,其本身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这两大要点的实施。设计交底必须完成设计要点的阐述,以便于后期施工的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同时图纸会审解决了设计图纸中的相关不足,是对原设计的补充;第二、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施工单位本项目业主方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组织结构及人员;第三、召开第一次监理例会,确定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和明确项目实施阶段相关流程,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施工联系单等上报流程,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进场材料报审等相关工序的报送等;以上三件事情明确了各项目参与方的责权利,保证了项目实施阶段的有序进行。
2.2 中间验收的组织和竣工验收的组织者
在工程中间主体分部达到验收条件,一般来说由总监理工程是组织验收,但是作为总牵头人的业主,需要通知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甚至政府主管部门如质监站等,监理仅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及会议议程,所以所谓的中间主体分部实际上是业主在组织。另外竣工验收在完成了验收准备、竣工预验收之后,在业主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负责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并制定验收方案,进行单位工程验收。而且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以业主是竣工验收的组织者。
2.3 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和环保验收的组织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施工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因为消防设计审核一般都是由业主(建设单位)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准备相关资料,如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书、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报告、消防设计专篇及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料等,并报送地方消防大队或支队,所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都主要是由业主进行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该意见书将是办理规划验收的不可或缺的文件。规划验收也是在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后,由业主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更新测绘成果和其他相关资料,如规划验收申请书、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更新测绘成果、建筑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申请规划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或者是规划面积确认书。环保验收基本是在项目试运行或者是投产之后,由业主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环保验收申请书、环评报告等资料,验收合格之后取得排污许可证。
2.4 竣工资料归档的总组织者
业主是竣工资料归档的总负责人,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面积确认书)以及白蚁竣工证明书之后,由业主组织各参建单位整理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准备施工资料,监理单位准备监理资料,业主主要准备施工准备阶段的资料,正如前文所述包括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等,业主将各单位整理的资料汇总并根据城建档案馆要求填写资料移交清单。有些地方对于移交的工程资料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装订线必须有2cm、原件、以及工程名称必须与规划许可证一字不差等等,这就要求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总体意识,与政府部门经常沟通,避免后期资料归档反反复复整改,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城建档案认可意见书。
3 业主方是建设项目的总指挥人
3.1 确定施工总工期,指挥项目施工进度,
业主根据项目总体投产目标,确定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所以业主方的管理主要在于施工进度,另外我国的建设法规相当多,明确了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因此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当者总指挥的职责,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总进度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影响整个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以及保证施工进度主要措施和手段,并最终形成总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进度计划进行推进,要求监理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督促施工。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分析进度偏差,采取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保证项目按既定工期完工。
3.2 项目总协调,指挥各参建单位有序工作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业主的工作在前期和后期工作量巨大,在项目实施阶段,协调的工作也是非常大的,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货单位,需要协调的事情太多。施工中难免出现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就牵涉到费用问题,而费用问题最难处理的是合同中没有参照的单价,而监理往往只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对费用签证意见基本为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所以要求业主方配备工程造价人员,那么现场管理将会是更加顺畅。
综上所述,业主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总设计师、总组织者、总指挥人这三种角色,所以要求业主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拥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设计和验收规范、熟悉建设工程前期及后期的相关手续办理,才能将建设项目设计好、组织好、指挥好。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S]
[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2009 [S]
第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流转的村镇房屋,依本办法申请登记;流转形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等。
第三条村镇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村镇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要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五)地役权登记;
(六)预告登记;
(七)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
第七条办理村镇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必须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经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其他类型的登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公告。
第八条村镇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房屋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或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非宅基地上农民住房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
第十三条因参军、入学、定居等原因身份已改变,若拥有宅基地,且房屋尚未拆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可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而实际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房屋,建设方应委托具有管理权限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可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主要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书、互换协议书、继承权(受遗赠)证明书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要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筹建的新型农村社区,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六)房屋抵押合同;
(七)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土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村镇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冬暖式大棚、农业生产设备用房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办理村镇房屋的地役权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等房屋登记以及其他未尽事项,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资料;规范;管理;监督
前言: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记录,它与工程实体质量紧密组合在一起,它既是反应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又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检查、质量评定、维修管理的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施工项目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作用
1)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立项到建成交付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文字记录、图纸、表格、影像制品等形式与载体的信息记录。
2)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监理资料、施工单位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资料主要完成的责任单位是建设、施工、监理三个单位,另外还有勘察和设计单位,各个单位应将工程施工资料的形式和积累纳入工程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内。
施工资料应以承包合同、审批文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为依据,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规程要求分类组卷,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齐全,认真书写、字迹清楚,有关责任方按规定签字盖章,使工程资料为本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和其他类似工程的施工提供科学依据、鉴赏价值和参考标准。
4)为了加强各项目工地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施工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建立好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就必须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细节管理。
2、建设单位施工资料管理(A 类)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文件的收藏、管理和组卷工作。
2)工程准备阶段主要收集、整理的资料主要包括五类文件: 建设用地文件 A1、勘察设计文件 A2、承发包文件 A3、工程开工文件A4、工程质量监督文件 A5。详细内容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说明、设计审查文件、勘察设计承发包文件和合同、施工承发包文件和合同、监理承发包文件和合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批复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和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及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注册证书和质量监督计划、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收集、整理的资料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总结、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光盘等资料。
4)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形成竣工验收文件、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要对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责任、费用、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等做出明确规定。
6)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7)建设单位要从工程开工到竣工过程中时刻责成专人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每一种资料办理的相关部门人员要了解清楚、资料填写内容逐条斟酌填写完善,细节内容一定要注重。
3、监理单位施工资料的管理(B 类)
1)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2)监理资料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监理管理资料 B1、进度控制资料 B2、质量控制资料 B3、造价控制资料 B4、分包资质资料 B5、合同管理资料 B6。
3)监理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联系单、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4)监理进度控制资料包括: 工程开工竣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通知回复单。
5)整个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资料是重中之重,要首要完成,主要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工程报验单、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见证取样记录表、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通知单、报审表、监理抽检记录、工程变更单、施工试验见证取样记录汇总表、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抽查记录表。
6)其他造价控制资料、分包资料、合同管理资料等应根据甲方授权、工程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收集、签字、整理齐全。
7)监理单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工作,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施工单位施工资料的管理(C 类)
1)施工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部门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各级施工资料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施工资料主要包括六类: 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 C0、施工管理资料 C1、施工技术资料 C2、质量控制资料 C3、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4、工程安全及主要功能核检资料 C5。
3)C0资料主要包括: 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C1资料主要包括: 企业资质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配套管理制度、施工日志。C2资料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审批表、技术安全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联系单。
4)C3质量控制资料根据各专业分部工程进行编制整理归档,一般工程主要按建筑与结构分部、建筑桩(地基)分部、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分部等分别组卷归档。该质量控制资料是施工资料中的核心部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
5)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C4按分部工程的不同分别进行编制,按规范要求对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进行编制、收集归档。工程安全与使用功能核验表要在竣工验收前按要求全部抽查检测,满足要求方可验收。
6)施工资料主要形成于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要设专职资料员,针对不同部位、不同时期应编制、收集、签字、完善的资料整理归档。特别是针对于工程的特殊部位、特殊做法要做详细资料规划,使施工资料反映工程现场施工的真实情况,如有设计图纸变更及时将资料按变更要求修改完善,把每个细节做到位。
7)施工资料要从工地最原始的现场检查数据记录、填写表格的细节入手,比如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测量放线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现场洽商记录、打桩记录等详细记录,反映工程真实现状,使施工资料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变更及标准图集等要求。
5、勘察设计单位资料的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参建方,应对工程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并将形成的资料组卷归档、移交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参考文献:
[1]王敬疆,罗静.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J].科技创业家.2012(08)
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设立
凡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必须在该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与*区房产管理局、开设该帐户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商品房项目后续工程款项的申报
预售人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报该商品房项目由现状至各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需要完成工程量的款项、购买材料设备、工人工资、税费等所需后续工程的款项。
三、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
1、预购人与预售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预购人所付的首期款必须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以后建设期间所付款项也应当存入专用帐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发票。
2、为预购人提供购房按揭贷款的银行,必须将预购人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不得转入预售人的其他帐户。
3、预购人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的,所付款项也必须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发票。
4、预购人必须将购房的所有款项存入该商品房的预售款专用帐户,预售人不得另设帐户或通过其他途径收取预购人的购房款款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须提供预购人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房产局交易中心凭存款凭证材料受理登记备案。
5、监管银行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和累计预售款进帐情况以报表形式报房产局,以便对预售款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
预售人申请拨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商业银行必须凭*区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拨付通知书》核准同意支付的金额拨付。
预售人申请使用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时,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后续工程。1、用于支付工程款:预售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①《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拨付申请表》;②预售人用款计划;③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④提供银行当日帐户余额。2、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预售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①《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拨付申请表》;②预售人用款计划;③购买建筑材料、设备证明材料;④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⑤提供银行当日帐户余额。3、用于缴交法定税费的,预售人提交:①《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拨付申请表》;②税务部门的缴税通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③提供银行当日帐户余额。
五、解除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我们是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设的一个分站,受政府委托,总站授权,接受总站管理的一个机构。同时还接受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复查而庞大的系统过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等特点,使工程项目的质量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他具有影响因素多、波动性大,变异性、虚假性和终检局限性等特点,所以必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应重视质量的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把工程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监理单位要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体现在执法性、宏观性、全面性和强制性。
一、执法性
这是由于工程质量监督区别于通常的行政上的一般管理行为,它主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计划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强制执行等权力,具有明显的执法性。
二、宏观性
工程质量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保证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三、全面性
工程质量监督司是针对整个建设活动而言,它覆盖了全社会,有贯穿于每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等建设的全过程。
四、强制性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等,因此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督,这是由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这一特征所决定的,是强制的。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有五条:1、核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3、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文件。4、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审查报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站与监理单位的工作依据和控制手段上的不同,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都要遵守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这些都是相同的。但工程质量监督站还可以依据国家和的地方有关行政法规、行使行政手段,给某些违章的建设各方主体予以通报、警告、返工、罚款等处分;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只能根据建设施工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并使用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如采取是否签证确认,是否支付工程款等措施,这与工程质质量监督站的区分是有原则上的区别。
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注册登记,监督站根据监督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审核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书,根据建设工程内容、性质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组成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时要向监督站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监督站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4、组织工程验收情况;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关键字: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 影响因素
一、施工项目质量的特点
由于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制造业,因此,施工项目的质量形成的过程也带有明显的特点。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质量的因素多
如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控制、管理制度等,这些都直接影响施工项目的质量。
2.容易产生质量的波动及变异
施工项目所需的材料能微笑差异、施工机械的正常磨损、施工操作的微小变化、环境微小的波动等,都会引起偶然性因素的质量波动;当施工项目使用的材料规格、品种有误,施工方法不妥,不按规程操作,施工机械出现故障,设计计算出现错误等,都会引起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3.终检的局限性
施工项目建成后,不可能像某些工业产品那样,通过拆卸或解体来检查其内在的质量,施工项目质量的形成往往是前面的作业结果被后面作业所覆盖,也称为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需要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并留下可证实的验收记录,才能防止质量 隐患的产生。已完施工质量最终成整体性,无法再作解体检查,因此不允许质量控制和检验把关的滞后性,必须及时、正确而严格的进行过程检查验收。
质量检测就是对工程中所应用的材料、成品等的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的计量,并将这些特性与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二、质量检测内容
1.施工前的检测
工程中所用的就按住材料,如钢材、水泥、砌体材料、防水材料等,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在工程未进行正常的施工前,应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特性进行检验,以防不合格的材料误入工地;另外,还应对施工工艺的参数、设备性能进行检验;对样板间的制作、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等。
2.施工阶段的检测
这个阶段使工程质量的形成阶段,所以,也是检验活动最频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应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性的检验;对隐蔽工程质量、结构部位的质量、直来那个控制点的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保证这些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评定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防水材料等进行检验,保证施工就二段的施工质量。
施工阶段,是逐步形成工程实体的主要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建筑产品质量的定型阶段。在此阶段中,由于有些分项、分部工程处于穿插施工,是质量检测内容最多、检测力度最大的阶段,所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把关,并应注意一下几点:
(1)结合建筑材料的进场顺序,对水泥、钢材、墙体材料,进行质量抽查或复核。
(2)对混凝土、砌筑砂浆的配合比进行试配和试验,并出具配合比通知单。
(3)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有桩基结构的应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
(4)有预应力工艺的应测定张拉控制应力。
(5)对主体结构进行严格检测,加大检测频数;对地震设防区按照抗震要求进行进行检测。对主体结构的检测中,在编制检测计划时应确定工序检验点。
(6)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实行“三检制”,监理工程师按工序、单元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联合检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按到位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抽查。检测检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
(7)各类工程的质量检测到位点应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应包括:
基础处理工程、主体工程基础开挖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砼主体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测抽查,砼结构工程土方回填前的验收,土方回填过程中的检测抽查,预制梁、构件吊装前的检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
质量检测检查的重点是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对工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或有质量疑问的部位,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以确定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3.验证的检测
这种检测也称竣工检验,是给工程产品发放通行证的关键性检验。这时质量检测站不但应对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各类质保资料、施工记录资料等进行核查,还应按照国家的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要求,抽取一定的标准间、观感点进行检验,并根据计量结果核定其质量等级。并且,还应对初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二次验收检验。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测制度,严格遵循质量检测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检测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检测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4.竣工验收检测
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位,应进行见证取样,对基础处理、预应力梁板的张拉、机电安装等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检查验收程序不完备、质量评定和检测资料不全、主要结构部位有质量缺陷、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等级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验收处理制度。
竣工验收是确保房屋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廉租房交付使用时,要确保供水、供电、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质量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检测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住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要加强对住房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资料的追溯性、完整性、真实性,做到有据可查。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不满足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能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检测主要有:
(1)依据业主的验收申请书确定复核工程质量等级的时间,制定复核时的组织方案。
(2)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项目资料。
(3)组织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复核,并认真做好复核时的各项监测记录。
(4)根据检测复核结果,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并签发等级证书,写出复核报告。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二次验评,对获得优良工程的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的文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