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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特色综合治理人口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二是要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带有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驶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和民族强盛。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 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二)“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
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三)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
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办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四)职权异化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二是权钱交易。三是滥用权力。
三、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的行政执行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参考文献
[1] 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EB/OL].中国人口信息网,2003年3月2日.
(一)立法方面一是立法根基存在偏差。计划生育立法普通存在一个问题是没有体现权利和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相一致的原则,大多存在重限制、轻奖励和优待,重保护行政权、轻保护群众正当权益的现象。比如,关于公民生育权的保护方面就存在立法冲突缺乏协调机制的问题。如国家现行立法和湖北省、恩施州等地方法规中,对夫妻户籍分布属不同省份,且这两个省份生育政策又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给操作带来尴尬。二是法律质量不尽如人意。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生育调节的人群规定不明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明确规范了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的生育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却存在生育行为的人群没有相应的规范。对生育行为与婚姻关系的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调节其生育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否一定要以婚姻为前提,不是很明晰。三是操作性和执行性差。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避孕节育是个极度隐私个性的人权事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知情避孕节育措施,非强制性监督、控制,故不能“保障”其“选择”。又如,法律、政策的不配套。在实践中常见的早婚问题,就存在婚姻法不管,计生法难管等方面的尴尬局面。
(二)执法方面一是法治观念弱,粗暴执法。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虽然人口计生法制建设进程中,拆屋下瓦,牵猪赶牛的现象是早已杜绝,但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开也是一种粗暴。二是法治观念强,法治能力弱。违法生育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法律的规定,无可非议。但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固执的认为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这个违法生育子女不论是与何人所生,都属于家庭成员,作为家庭主角的妻与夫都应受到处理。但此种情形,如果只处理夫妻一方,就会造成违法生育另一对象借此逃避处理。这种法治观念强而法治能力欠缺的现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同时也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三是政策随意性大对执法带来挑战。如根据《人口法》的规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于是有很多的地方出台对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在中考、高考时给予加分录取的政策。此规定是增加妇女受教育的机会的举措,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女孩的关爱。但此政策以户籍为前提,将非农户籍的女孩排斥在外。高中阶段的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户籍并不决定孩子受教育的学校和享受教育资源的不一样,农村户籍的和非农户籍的基本上是混杂在一起上学,享受一样的教育资源。因此,以户籍为杠杆来关爱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对非农户籍的女孩极不公平,既无法体现对女孩的关爱温情,更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发。
(三)司法方面一是司法不公。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把握不住特殊时效的规定而造成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现象时而发生。特别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候,执法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执法人员不公秉公执法,不公正的结果显而易见。有的基层法院在审查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裁定执行的要求在各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干部在征收抚养费上拍脑袋给违法当事人减免,把自己的个人标准和价值凌驾于法律之上,关系案、人情案屡见不鲜,造成不良影响。二是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嫌法律程序、执法文书填写麻烦,同时排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大,百姓不配合执法也造成法院无法顺利实施强制执行。此外,有的法院认为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部门自己的事情,对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积极性也不高。三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现象普遍存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涉及基本人权,因此运用法律者应吃透法律要义,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更要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法律法规之间关系而正确适用条文。但实践中,有的地方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理解不深不透,影响法律的真正执行。
(四)守法方面一是群众的生育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现阶段,群众的生育观念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依然蔓延,歧视、虐待、溺弃女婴等现象屡禁不止。二是计生工作人员观念仍有待提高。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民告官的强化与行政管理机制弱化的对比,这给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提高恩施州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自治法规,都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与相关法律内容上的衔接。做好计划生育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配套工作。修改完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堵塞法律漏洞。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如《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法》,依法明确流动人口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责。同时,还要完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全国基本统一的管理规范,妥善解决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就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问题。
(二)健全执法机制一是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保障非诉行政案件顺利审查和诉讼复议案件顺利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化计划生育执法手段。依托互联网将公民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情况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明确规定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社会抚养费。二是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理顺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将流入人口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合理设置管理服务机构。三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之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和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监督体系一是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保障非诉行政案件顺利审查和诉讼复议案件顺利审理。依托互联网将公民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情况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明确规定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社会抚养费。二是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理顺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人口总数,合理设置管理服务机构。三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之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和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本文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以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职权异化;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相关措施
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的内涵和特征存在认识偏差。因此,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特征
具体而言,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其特征为:
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第二,行政执法的职权性。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他领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能越权行政。第三,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在实际工作时,不能为了效率而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第四,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实施的。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有部分是依据个人的情感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
(二)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的认识偏差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
(三)“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一些腐朽思想冲击着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
(四)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现有计生执法队伍的素质不容乐观,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正式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员也不多,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三、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展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监督。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信力。
(四)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进一步提升文化体育工作公共服务能力
文化体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对于凝聚全县各方面力量,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建设美好家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文化体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形势下,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组成部分的文化体育工作,如何加强公共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给文体部门以及所有文体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任务与要求。为此,我们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夯实文体基础,强化文体服务,依法治文治体,进一步提升文化体育工作公共服务功能,以更好地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工作现状
加强文体公共服务、优化社会发展环境,意即提高文体社会贡献度。近两年来,我县各级文体部门依托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强化依法治文治体,加快文体发展步伐,各项文体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文体部门社会影响力及作用地位与日俱增,社会贡献度显著上升,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县域经济发展后劲。
一是阵地建设势头良好。当前县博物馆工程进入征用土地的实质性阶段。县图书馆新馆于去年月落成开放,同时积极创建国家一级图书馆,现已通过省、市评估验收。该馆的“知识拥军”工作成果显著,在全市文化系统单位作出了示范。县文化馆近年来充分发挥群文工作龙头作用,强化职能履行,社会效益明显,目前已跻身国家一级文化馆行列。象山艺校加强实践教育,培养、输送优秀艺术人才,成立企业化运行的艺术剧团。我县“东海明珠工程”建设全面铺开,已建有省市级“明珠”颗,建成率达。村落文化示范点创建势头好。在已建有个市县级示范点的基础上,今年全县又有个村申报创建。社区文化示范点建设也在有序跟进,瑶琳社区已创成县级示范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深得民心。在已建县体育场、游泳池、灯光球场、体育馆等一批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全面对外开放的前提下,我局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安装健身路径器材,打造群众喜爱的“十分钟文体活动圈”。至目前,已累计投入多万元,共安装了余套路径器材。
二是文体活动丰富活跃。我们不仅圆满完成了第六届、第七届中国开渔节文艺晚会、开幕式、国际海钓、开船仪式等各项指令活动,联办了石浦“三月三、踏沙滩”系列民俗文化活动,承办了宁波市第二届农民文化艺术节开幕式暨民间艺术大会串等,还积极实施高雅文化活动次,组织举办人民广场文化活动和系列节庆活动多次,普及开展以“文化春风遍象山行动”为载体的文化下乡活动余次,而且活动真正实现了“两个”转变。一是从“办文化活动”转向“管文化活动”。二是从“职能萎缩、错位”向“充分实现职能”转变。目前,我县一些部门、企业、社区、乡镇街道的大型文化活动均实现了文化部门全面参与、辅导、策划。另外,由县体育中心承接的首届“步步高”杯全国男子排球大奖赛级别高、影响大,创下了我县中央电视台直播的记录。全县个单项体育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积极性,举办大小活动赛事多次,进一步营造了全民参与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
三是作品和人才令人瞩目。充分动员广大文艺骨干深入生活、深入基层,开展特色文艺创作活动。在宁波市民间艺术节里,我局重点推出了创编民间灯舞《象山海螺灯》和“打造民间剪纸艺术品牌”两大项目。小品《家有喜事》、歌曲《丝路渔港》等在“三个代表”题材文艺作品评选中获奖。《关注农民工文化享受》等调研文章获全国一等奖,受市委领导批示。《石浦渔灯》、《渔家号子》、东门渔岛女子船鼓队、爵溪渔鼓队等节目及表演在省市获多项大奖。纪云飞获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银屏奖,实现了我县群众歌手走向全国的零突破。
四是专业和特色文化建设全面铺开。一是文博工作得到加强。我们扎实推进文物保护与开发工程,促使我县文物事业取得了很大进展,已先后公布了五批文物保护单位,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处,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处。同时我们加强了“国保”单位的申报工作,张苍水兵营遗址、渔山灯塔日前已申报第六批国家级文保单位,渔港古镇石浦也正在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二是渔文化研究开始起步。从去年始,我局启动了妈祖文化研究工作,成立了妈祖文化联谊会,对全县妈祖庙遗址情况进行调查,同时举办了东门岛妈祖谢洋巡会活动。今年还成立了象山县渔文化研究会,全面收集、挖掘、整理渔文化历史资料及遗存,分课题、全方位进行渔文化研究。三是历史文化和民间艺术保护开发工作进展顺利。以全国性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为契机,整理出版了民国《象山县志》新校注本,全面调查县域民间特色文化,对一些流传至今且有影响力的民间艺术品种进行了重点挖掘与整理,并已确定丹西街道珠水溪母子龙、石浦渔灯、昌国马灯、东门船鼓以及竹根雕、剪纸、农民画等十多种民间文化艺术为重点保护对象,还相继出版了《谢才华剪纸艺术精品集》、《民间艺术家高妙兰画集》,成立了象山民间文化整理小组,同时积极协助筹建谢才华剪纸书苑、张德和根艺馆,全力做好茅洋乡创建宁波市“一乡一品”和农民画传承基地的工作,推进剪纸和农民画的产业产品化进程。在此基础上,我们已于今年申报省、全国文化先进县。
五是依法加强市场管理。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联合行动、专项整治等相结合的办法,注重对网吧、电子游戏机室、演艺厅、音像店、出版物市场和校园周边文体市场的治理以及文体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处理和缓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完善监管机制,实施管理新办法。重视从社会各个层面聘请义务监督员工作,共聘请了名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监督员。通过媒体公布文体市场举报电话(),对网吧零点执法行动和部门联合行动均邀请媒体记者参与并进行跟踪报道。积极探究并施行文体市场“条块”结合管理新模式,即分区划片、片块结合管理,努力维护文体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面引导。通过举办各类经营者培训班,切实提高文体市场经营户的法制意识。在对印刷企业的管理中,我们还通过成立行业协会,举办主题性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行为。
六是竞技体育跃上新台阶。近两年,我县竞技体育喜讯连连。王成意在第届雅典奥运会射击比赛中获得铜牌,这是宁波籍运动员在本届奥运会上唯一的一枚奖牌,也同时创下了宁波选手在奥运会上单人项目的最好成绩。同时,由我县输送的射击运动员江浩俊、康宏伟、项晓晓等,在国内比赛中也屡创佳绩。我们还积极组织青少年代表队参加省、市比赛,锻炼队伍,挖掘苗子。在全县所中小学校建立体育苗子输送联络员网络。截止目前,共向上级体育训练部门输送体育苗子近百人,其中在国家队就训达人,竞技体育工作走在了全市前列。
二、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各级文体部门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上作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存有不少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体公共服务能力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迈进。
(一)城乡文化发展存在着不均衡性。县城、次中心城镇、其他乡镇之间,文化发展存在着较大差距。丹城不仅拥有一批诸如人民广场、体育馆、图书馆等标志性场馆阵地,而且文化市场项目多、类别广、居民文化生活丰富、跃跃,但在石浦,作为我县南部中心城镇,常驻人口万,至今除了石浦文化馆一座小楼外,几乎没有象样的国办文化设施。此外,一些个别乡镇,区域内居然没有一家登记在册的文化体育经营单位,农民群众忙闲时文化生活可想而知。另外,在基层农村还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在创建“东海明珠工程”或村落文化示范点时,积极性很高,创建力度也比较足,但创成后,少数明珠楼却出现了长期闲置,造成了资源浪费。
(二)文体标志性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文化体育基础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传播先进文化、普及全民健身的重要阵地和必要载体。文体设施的建设情况也综合反映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品位档次。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我县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力度有所加大,但从整体看,与横向比,还比较薄弱。如在××××年就已列入县政府重点工程的国办群众文化标志性建筑——县文化活动中心,至今没有动工建设;又如县博物馆工程,虽已列入政府工作要点,但进展缓慢;再如县体育中心二期工程(标准体育馆和游泳馆),现在还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这些标志性文体设施的缓建和滞后,从一定程度上说影响着我县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制约着我县城市文化品位的提升。
(三)文体市场执法手段、方法有待完善、提高。目前我们现有的执法队伍状况及执法力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文体市场突飞猛进的发展需要,导致市场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文化市场整治的高压态势下,部分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业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还时有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一些流动摊贩还在街头、集市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等。另外,从客观上讲,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开办的文化体育经营单位为数不小,对我们执法处罚带来了一定困难。
(四)文化体育事业经费明显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文化体育的需求以及对文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日俱增,政府对文化体育事业经费上的投入虽然每年略有增加,但增长的幅度达不到全县增长的水平。而且由于政府未安排专项的节庆日活动和体育业余训练等经费,但实际上我们要支出不少经费,造成了整个文化体育事业经费的不足。另外,随着国家加大对意识形态市场的整治力度,文化体育市场的整治行动一个接着一个,但经费又没有增加,也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五)文体队伍整体专业力量不强。目前,我局系统文艺专业人才青黄不接、未形成梯次的问题日益凸现,主要业务门类人才急需引进,这也是导致精品创作少的直接原因。部分局属单位的专业人才也相对缺乏,需进一步完善结构,充实力量。乡镇(街道)文化站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加强,理论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人员机构编制性质不顺畅,不利于工作开展。其一,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局行政编制为个,实际在岗人;事业编制个,实际在岗为人,多出的人是通过系统内借用、调剂、超编安排以及临时聘用的,这样的人员编制性质,必然会削弱、影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其二,作为文体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县文市办和稽查队,目前前者属全额事业性质,后者属差额事业性质,不利于执法队伍的稳定和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目前我县文化体育系统在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重点是: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文体执法氛围。一是要牢牢把握当前正在开展的“建设学习型社会、建设学习型机关”契机,抓紧抓好机关干部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因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直接关系着依法行政和文体市场行政执法水平。二是要加强文体市场经营者的办班培训工作,利用日常检查、专项行动等各种时机,定期不定期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文体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宣传。三是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对文体部门工作的监督力度。文化体育工作范围涉及方方面面,相应地,文体工作就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齐抓共管和社会舆论的强力监督,如单靠文化体育部门的力量来依法行政,那将是捉襟见肘,而且也难以发挥出最佳的管理效益。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文化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等,提高全社会的文化体育法律意识,必将大大增加监督力度,推进文化体育依法行政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文体市场经营秩序。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以网吧、出版物市场的专项整治和“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为重点,强化文体市场管理。在全县范围内加快统一安装《净网先锋》管理软件步伐,建立网吧技术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力度。增强日常监管稽查频率,实施小时举报响应制度,从快、从重、从严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不规范、不守法的业主不仅要予以严惩外,还将单独“开小灶”进行补课。另外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营造声势,增强实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强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依法行政力度,一年来,我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做了一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成立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制定工作措施及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对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省“条例”及省有关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全面、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与和谐社会发展。
二、严格执行人口法规的规章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案件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了计划生育维权工作制度、人口计生政务公开制度等,严格再生育审批程序,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案件的处理率达100%,坚持“十禁止”、走群众工作路线、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全乡无违反“七不准”和“十禁止”的行为发生,无行政复议案件发生,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发生。
三、加大力度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在全乡各村开展便民维权活动,通过三条便民措施,即在生育文化服务中为群众获取计划生育知识和信息提供方便;在技术服务中为群众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提供方便;在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服务中为群众维权、办事提供方便,和四条维权要求,即保障群众合法生育权、保障群众知情和参与权、保障群众法定的奖励和优待权、保障群众的诉求和监督权,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实现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四、广泛开展人口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了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了村组计生人员任职培训、专业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中,增强了各级计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固定标语等形式和,扎实开展了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自觉依法生育和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率达到了100%。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上《若干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切实解决影响人口计生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部门工作法制化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开展“阳光计生”、群众评议和“下评上”活动。通过试点,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生育指标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计划生育引发的案件大幅度下降,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保证依法行政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县上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路晨霞任组长,县人口委主任苏继成、县法制局副局长马建民,县法院副院长罗明春、县司法局副局长刘鸿为副组长,县人口委副主任王永辉、县人口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贺金林、副主任张克智为成员的宕昌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依法行政”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司法所长、计生办主任担任,并抽调业务骨干具体负责。要结合本乡镇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特别要抓好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文书、执法程序等关键性业务工作。各乡镇对此项工作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县人口委和各乡镇要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继承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利用一切宣传条件和措施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和村组干部的执法培训工作。县法制局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一年至少培训一次,县人口委对乡镇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一年至少培训两次,各乡镇对计生专干和村组干部的执法培训要达到一年四次。通过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
3、规范各类计划生育执法程序,严把政策界限,防止违反程序的现象发生。
(1)规范政策内生育程序。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农村和城市居民符合生育条件的生育对象进行审批。一要严把一胎生育的结婚年龄关(男22周岁、女20周岁);二要严把再生育条件的审查关;三要严把上报审批的时间关(一胎生育指标应当按照当月上报的月报告单初婚对象名单当月在县人口委规统股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由乡镇计生办或社区计生办直接发放到育龄夫妇手中;再生育指标乡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县人口委在自收到乡镇或社区计生办上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一人一案”的要求,派专人进行调查复核,复核结束后,召开委务会议审核,申报对象是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符合再生育指标的对象,自会议通过之日起,由县人口委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人口委以正式文件连同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市人口委审批。市人口委审批后,由县人口委再次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2)严格把握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程序。防止计划外生育和大月份引产现象的发生。凡政策外怀孕的对象,一经发现,乡镇计生服务所要准确掌握怀孕月份,报告乡镇或社区计生办,提出终止妊娠的方案,提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策,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对能采取终止妊娠的对象,要及早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对于暂不能落实补救措施的,应向其收缴一定数额的押金,待其落实补救措施后退还本人。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不再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但要密切掌握其生育情况,待其生育后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3)严格把握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政策外生育的对象,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程序进行征收,防止简化程序。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生育对象,要严格按照省高院和省人口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诉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强制执行案件的通知》要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两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乡镇或社区计生办存留一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交申请书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的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4)严格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挂牌上岗。县人口委和乡镇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在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并在执法许可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做到亮证执法。单位要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严格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做好案件建档工作。
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搞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思想基础,市人口计生局法规股定期对各乡镇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指导工作。今年上半年组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计生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了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文明执法、正确执法水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杜绝了重实体法、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懂得了依照程序办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做到了岗前培训和全部持证上岗。今年上半年全市征收社会抚养费共立案 312 例,立案率100%。案卷甲级率达到90%以上,合法征收率100%。上半年无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综合治理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支持人口计生工作。人口问题事关全局,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以综治各部门都能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与本单位工作的关系和关联度,研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措施,真正发挥综治各部门的表率和带头作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每季度民政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婚姻登记和收养子女信息。
三、加强村(居)民自治工作,提高群众民主参与意识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人口计划生育一项新的工作机制,要想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业务工作,选准试点,创造出新经验、新办法,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是开展工作的关键。为此,我们在2010年的基础上,对全市实行村民自治的162个行政村,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督查验收,各社区(村)都成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制定了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从而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坚持在社区(村)开展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计生各项工作严格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增强计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了村(居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在庆阳青龙村召开了现场会。正确引导群众提高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