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7 1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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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建筑领域 农民工问题 法律思考
在基础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农民工问题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农民工是什么身份、工资如何保障、工伤如何救治赔偿、谁来培训农民工,等等,这些问题不可小视,不仅关系农民工本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着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需要明确的界定与回答。对此,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理解与执行存在差异,甚至有错误的认识与做法。本文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工作经验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分析。
一、必须明确农民工的法律地位
农民进入的是一家施工企业,无论是否独立法人,只要有营业执照,那么这个农民就成为该企业的劳动者;如果农民进入的是一个“包工头”带的队伍,那么这个农民就成了“包工头”的雇工,法律法规对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建筑施工领域,“包工头”是要被取缔的,而农民工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农民工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再也不能用“临时工”一词来定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公民无论何种出身,只要依法合规进入一家企业,那么他就成为该企业合法的劳动者,企业就是用工者。因此,有人说“农民工”这一称谓本身就不应当存在,的确很有道理。一个农民进入一家公司付出劳动,无论公司与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论签订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都成为这家公司的员工,有权行使劳动权利,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根本无“正式”与“临时”之说,而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分。那种认为农民工只是“临时工”的观点,是对国家政策的曲解、对劳动合同法的无知、推卸不利责任后果的借口。而一些农民工本身也往往不清楚自己的身份与地位。明确农民工法律地位是处理农民工问题的前提与关键。
二、必须分清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
施工领域存在大量的农民工,他们与施工企业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这一问题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工伤、社保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施工企业分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农民工往往大量存在于分包企业,也有少量受雇于总包企业。受雇于总包企业的就是总包企业的员工,受雇于分包企业的就是分包企业的员工。如果看到某大型施工总包企业的一个大项目工地,人山人海,农民工比比皆是,就认为这些农民工都是总包企业的,这是片面的,其结果是搞混法律关系,导致劳动法律风险责任难以划分。在此,不少总包单位也错误地认为现场一线的农民工就是自己所属的农民工,并进行了一些实践活动,如实行“五同”管理(同管理、同劳动、同生活、同学习、同待遇)、对农民工直接发薪、组织农民工培训、入会、评先等等,还得到企业内外的好评与肯定。从表面上看,这是农民工的利益着想,是好事;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存在法律风险,有越俎代庖之嫌。简言之,农民工与直接受雇的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与施工总包企业无直接法律关系。如果关系不清、管理交叉、越权管理,施工总包单位就要与直接雇佣农民工的分包单位对农民工的劳动过程中的损失与伤害承担连带责任。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定,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资单、考勤表等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施工总包单位在没有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如果对农民工直接进行培训、发放工资、考核评先等等,那么就面临着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风险。这一点,施工企业务必充分注意;否则,会被不良分包企业所利用。分不清或搞乱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的后果是,农民工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分包方逃避责任,总包方代人受过,项目进展受影响。分清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有自我维权的权利。既然农民工是一个企业的劳动者,那他或她就有我国宪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劳动权利,即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农民工应当加强学习,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劳动权利以及与企业或与其他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要了解权利被侵害时如何救济。而现实中,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强,而且受种种因素影响,他们往往主动放弃一些劳动权利,如不希望用工单位为其办理社保,等等。因此,也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用工单位有保障农民工行使劳动权利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具体法定义务有:其一,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二,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其三,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其四,向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五,培训农民工,等等。其中,工资与工伤是关键内容。用工单位如果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侵害农民工劳动权利,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总包单位有监督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义务。对于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总包单位有直接支付工资的义务。对于分包单位的农民工,总包单位与其无直接的劳动法律关系,但按照建设方有关规定,总包单位有监督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不履行监督义务或监督不到位,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如何监督?实践中有值得推广的作法:其一,总包单位通过办理银行卡等形式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但前提是分包单位书面授权;其二,在分包合同中规定“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并收取到位,一旦出现分包方拖欠工资情形,总包方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向农民工支付;其三,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收取信息在适当的地点与范围内公布;其四,请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现场监督,等等。以上做法均不违背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也是易于操作的。另外,总包单位还很有必要帮助分包方或接受委托直接培训教育农民工,以减少项目安全与质量等风险。按合同法与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包方干不好活,总包方也要承担责任。分包方要干好活就需靠农民工的素质的提高与保持;农民工素质提高需要培训,总包方有较强的技术与知识储备,因而使开展培训成为必要和可能。但总包方始终要牢记,凡农民工培训是直接受雇的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总包方只是受托组织培训。在此,还应注意,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规定,对于违法分包与转包,无论农民工与哪一方有劳动关系,总包方都要承担农民工工资与工伤的连带责任。
1.1绿色建筑设计的含义
所谓“绿色建筑”的“绿色”,是指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又可称为可持续发展型建筑或生态建筑。低碳理论条件下的绿色建筑设计不同于一般性的建筑设计,它是以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以及低污染为特点,以降低建筑能源的损耗为目标,通过低碳设计减少能源的消耗,到达合理的重复利用能源,从而实现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在相关政策和方针当中要求将建设绿色建筑的理念落实到实处,既要体现出室内环境的节能设计、又要体现出室外环境的环保设计,从室内室外两方面提高建筑的节能环保功效。首先,室内环境的节能设计主要包括室内的温度、采光以及空气质量,只有实现了这三者的有效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室内环境的节能性;其次,室外环境设计的环保主要包括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只有结合室外的自然环境做好室外景观的设计规划工作,才能为居住者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从而提高居住者的健康品质生活。
1.2绿色建筑低破设计的意义
目前,我国建筑业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提高竞争地位,就必须适应现代化的市场需求,加强低碳设计。就建筑企业本身而言,是一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但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又是必不可少的。
2.低碳理论应用于绿色建筑设计的策略
2.1绿色建筑设计中的低破设计对策
要实现绿色建筑的低碳设计,就必须将低碳理念贯穿于整个绿色建筑的建设过程中,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同时充分考虑建筑的节能性。首先,高效利用建筑材料。在任何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材料都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建筑的质量,所以要想建设绿色建筑,就必须多层次开发与高效利用建筑材料。
目前,很多建筑材料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环境质量,例如新鲜加气混凝土会散发氛气、人造板材含有大量的甲醛挥发等,这些都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在建设绿色建筑的过程中,需要选用工业化成品或者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尽可能充分利用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控制建设中、使用中乃至废弃后的环境污染程度。其次,充分利用建筑空间。我国虽然土地面积较大,但是人均占地面积较小,充分利用建筑空间可以降低总体的面积需求,从而降低建造的能源消耗。一方面,可以实行建筑物的新旧结合推进,将新建筑与旧建筑更新作为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废弃建筑的改造,通过废弃建筑的再利用来减少能源的消耗、延长建筑的使用年限;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建筑建造,这也是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既可以减少建筑垃圾,又可以降低工程造价,从而实现建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最后,优化建筑位置及朝向设计。建筑物的位置及朝向设计影响着建筑的采光、日照等方面,所以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断优化建筑的位置及朝向设计,以提高其节能环保功效。不同的朝向、不同的季节,建筑物得到的太阳辐射热量不同,其热损失也有差异。一方面,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建筑物的方位,一般的建筑物都会选择朝南,这样可以增加太阳的日辐射量;另一方面,以建筑物的方位为基础,按其太阳高度角做出日影像图,以确定冬季每天的日照时间。此外,尽可能将朝南的窗户面积增大、朝北的窗户面积减小,以提高建筑物的采光性能减少其中的热损失,从而保持室内舒适的温度环境。
2.2可再生能源在绿色建筑中的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绿色建筑的关键性措施和对策。随着新科学、新技术以及新工艺的不断发展,要求建筑工作者不断强化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方面,多层次开发新技术,提高建筑物的节能功效。需要建筑工作者不断加强对绿色建筑技术设计的研发、试验、集成和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促进绿色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地能以及沼气等,其中在部分大型建筑中已得到了成功运用。相关建筑工作者需要大力推广这些自然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例如将工业余热应用于居民采暖,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高水平应用。
3.结束语
当前社会发展中,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低能耗的活动场所及居住环境,即为绿色建筑,旨在实现建筑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最低层次影响,完成对相应建筑资源的充分利用,从此层面的意思来看,又可将绿色建筑视为可持续建筑、低碳建筑等,这也是未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在发展绿色建筑经济方面,相比于日本、美国等,在国际分工中更具优势,加之市场经济、技术创新及全球化等的助推,将有助于我国绿色建筑经济从理论走向实践,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和谐高效发展。
2、我国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现状
首先,作为一种新兴的发展理念,我国的绿色建筑经济在起初发展阶段并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基于对其理念认识不到位等原因,管理方面并不完善,扶持力度不够,缺乏一套良好的绿色建筑经济发展保护机制,且没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作支撑,限制了其发展,影响了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对应作用的发挥;其次,人们对绿色建筑经济的认识不够,在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之中并没有全面的树立绿色建筑经济的观念,并且很多人也并未充分重视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前景;最后,仅有单纯的技术理论,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综合来看,建筑企业才是发展绿色建筑经济的主体,在具体的实践中,绿色建筑经济并不是先进技术的堆砌,转而应当结合实地发展的具体情况,借助科学合理的设计,让建筑的节能减排指标达到相关的要求,这样才能真真正意义上促进其发展。
3、促进建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3.1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了真正意义上促进绿色建筑经济在我国的发展,有效地宣传工作是前提,应当确保宣传工作具有针对性,对绿色建筑经济进行有力宣传,进而促进大众绿色意识的提高。
3.2完善政府的资金补贴政策。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政府始终扮演着指导宏观经济发展的作用,基于此,为了更有效促进新时期绿色建筑经济的高速发展,应当有效地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通过这种措施,让绿色建筑经济经济的发展更趋于稳定,此外,为助推其发展,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加强对绿色经济的资金补贴水平,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高效促进绿色建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的繁荣。
3.3实施政策税收。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谓的政策税收可分为优惠政策税收和强制性政策税收两种,其中优惠政策税收的实施对于将外部效益的内部化具有积极意义,综合看来,补贴绿色建筑产品生产者与优惠政策税收在实施方面的目的是一样的,仅仅需要减少一部分地方或中奖的收入即可,所以,相比于补贴,这一政策形式更具执行性;除此之外,强制性政策税收在收费方面表现出高强度和高标准的特点,从长远的社会发展角度看来,非绿色建筑产品存在不经济性,结合当前的发展现状及减低产量方面来看,这种税收方式的实施具有前瞻性和必要性,具体实施方面,借助于政府的调控干预,有效强化对建筑工程的节能监管,加之合理的资源配置,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使得相应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得到完善,降低绿色建筑的外部成本,全面促进其向绿色建筑经济的可持续方向发展。
3.4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任何新事物的崛起都是受到一定抵制或排挤的,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亦是如此,针对此,应当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依次为基础,有效发挥其标杆作用,具体实施中,结合所在地经济的发展现状,来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借助其代表的榜样理论来引导市场建筑发展潮流,最大化发挥其标杆作用,明确政策导向,有效消除市场风险,以此来对绿色建筑的相关投资及建设者进行吸引,有助于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经济,在更大的范围内为对其的有效推广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结合市场化发展的支持,全面促进绿色建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体系是以下四个合同文本为核心的示范合同体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这四个合同文本的内容仅涵盖了施工、承包、招标及设计四个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各种工程类型的需要,不适应建设工程的多样性。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一方面,许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然习惯“一言堂”,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没有深入了解,没有使合同管理成为经营管理的必备因素,容易导致在企业经济往来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为此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不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使企业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管理,合同履行监控不足。?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容易将其束之高阁,容易导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出现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建设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工程有多方主体参与,利益关系相对复杂,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监管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顺利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一方面,国家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应主要通过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确立法、执法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第二,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和监管,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执法机制还不够健全,仍然习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预市场行为,契约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一些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与国际市场不接轨,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例如被誉为“高铁第一推销员”的总理极力向国外推荐我们国家的高铁技术和设备,这让我们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铁集团这类专业铁路建设企业走向了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使企业与国际市场更好地无缝衔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缔约方的不同,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除了业主与承包商还应当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如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包商与供应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还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国际上已经产生了如设计-采购-施工模式(EPC)、项目管理(PM)、阶段分包方式(CM)、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等多种承发包模式,而我国目前建设领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类似尝试,例如北京奥运会多个场馆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国建筑行业迫切需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承包、发包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需求。
(三)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专业团队应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律顾问或专门的法务部门、项目经理。这些人由于长期与合同打交道,他们的合同管理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合同签订、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在我国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义是法人的负责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所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则首先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其次应当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组建专门的法务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全面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从谈判协商到最终履行均需参与进去,并及时了解企业合同执行的相关情况。一旦有违约情形,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视具体情形,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为出发点,及时采用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不同方式解决纠纷。基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分散施工的特点,目前大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对企业决策的执行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项目经理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尤为慎重。除了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外,还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充电”,使其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一)法律援助对象覆盖面不全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只针对那些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自然人,没有将法人和社会组织纳入其援助的范围内。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援助不应该仅限于自然人,其应该覆盖到法人与社会组织。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经济困难或特定农民群体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而同处于法律困境的乡镇企业或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却得不到法律援助。如果这些经济组织陷入了困境,势必会牵涉到其是否可以申请农村法律援助。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农村经济组织也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因此,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条例》来看,只有当援助者的基本生存条件被侵害时才可以对其实施法律援助,这一条件过于苛刻,很多农民都无法享受到法律援助。农村地区的特殊性注定了法律纠纷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很多与农民关系密切的纠纷都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外。随着农村地区的发展,很多涉法问题都发生了变化,相当一部分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日积月累成为老案,危害了整个农村地区的安定团结。所以,我国应积极从立法层面扩大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法律援助人才匮乏
长期以来的城乡差距导致我国法律人才分布不均匀,优秀的法律人才大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法律援助人才严重匮乏。这种情况导致农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加剧。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人多承担民事与行政,为农民提供民事调解、法律咨询、代书等服务。但是这些人很少拥有律师资格证书,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常有限。所以,在加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积极培养农村法律工作者,可以采用送法下乡等多种措施。
(三)组织机构存在重叠的问题
当前,乡镇司法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具有很大差别,给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不少阻力。基层司法所隶属于司法行政体系,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对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服务行业具有监管职能;基层法律服务所则是在农村地区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组织机构,其多为私营单位。这两种机构的经费、人员及收费方面都有显著不同。基层司法所有国家财政提供经费,其任职者为国家公务员,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均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不收取任何费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主经营,职工为普通职员,其在提供各种服务的时候依循相关标准进行收费,其所有的服务都是有偿的。
(四)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
当前基层法律援助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基层政府对法律援助方面投入的资金非常少。相关的渠道大多不顺畅,最终到位的资金非常有限。很多情况下,本案的成本远高于财政补贴,相关工作人员的经济性不高,办案效果非常不理想。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就法律援助的经费使用标准出具统一的方案与制度,使得实际工作中资金分配不均衡的状况非常突出,且资金的透明度非常低。对资金需求量最大的农村基层往往难以获得资金支持。
(五)法律援助程序不完善
从《法律援助条例》中我们可知,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将经济贫困作为最主要的适用条件,并没有对各种情况进行细化规定。这显然是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的,也没有明确指出当遇到紧急状况时,各级法律援助单位可否先行进行法律援助。这一点被社会各界所诟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获得有效路径,法律援助根本不到位。笔者认为,法律援助不应仅仅将经济贫困作为适用条件,还应该考虑多个方面,设定科学的援助程序。
(六)法律援助质量水平不高
在现实社会中,农村法律援助的质量难以衡量。不同的主体对法律援助往往会持有不同的看法,很难达成统一的评价。从根本上讲,法律援助借助于律师来向有需求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其质量应与普通法律服务质量水平一致。在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现实中,很多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水平都非常低,使得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深深地伤害了农民。
二、产生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
农村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或相关涉农事务而展开的法律援助工作。农村地区与涉农事务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现有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却并没有体现出这些特殊性。一是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将个案处理作为重点部分。我国的国情特殊,在拓展农村法律援助时多侧重于个案,并没有从援助机制方面入手,没有构建起符合农村实际状况的法律援助体系。在实践领域中,很多乡镇司法所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无法承担其法律援助职能,只能被动地应付与处理。二是没有有效的互动机制,难以给农民带来实质性的法律服务。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落后,地方财政能力有限,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获得资金的路径非常少,很多时候都要律师自行解决经费问题。这些律师不仅要承担应有的法律援助职责,还要自负盈亏。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还存在脱节的问题,难以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难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优惠政策非常少,法律援助成本非常高,这些成本最终转由当事人承担,使得本来就经济困难的农民雪上加霜,有些农民不得不放弃法律援助。三是当前有关于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很多农民都不了解法律援助。从宣传方式上来看,其过于老套,并没有与时俱进,还是沿袭以往发放纸质资料的方式。从宣传时间上看,多选择节假日,大多非常短暂,缺乏持久性。很多农民都没有意识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使得其在遇到法律困难时未能够及时申请法律援助。
(二)物质基础非常薄弱
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各项基础设施仍然不到位,农民收入有限,这一点在欠发达农村地区更为突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当前现状下,农村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多本来应该由政府财政所支撑的内容,如宣传、办公与培训等,都由基层法律援助单位自行解决,使得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随着农村地区的发展,其所需要承办的案件不断增多,基层法律援助单位承担的费用越来越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深受打击,办案质量不断下降。除此之外,对于很多地方政府来讲,当前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工作是首要大事,其往往会忽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三)缺乏深厚的文化基础
在传统思想文化道德与农村特有的生活背景下,农民大多有与世无争的心态,很多会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文化在农村地区十分淡薄。大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识,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遇到法律问题时看法过于狭隘,很容易偏激。这些都会导致法律援助风险加剧。比方说,在权益纷争案件中,法律援助申请人大多迫切地希望申诉,一旦败诉,其很有可能将原因归结到承办人身上,转而进行上访。这一点也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所顾忌的。除此之外,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主张和为贵,部分农民将法律援助理解为制造纷争。所以,当出现法律纠纷时候,很多农民会采用私下解决或调解的办法,很少会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在他们看来,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需要承担高昂的费用,所以,其大多选择其他办法来解决纠纷。
三、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策略
(一)从立法层面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增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法律援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法律援助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我国最为特殊的一个群体,农民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不知道该怎样保护自身的权益,其在面对法律困难时,往往会不知所措。即便是其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时,也往往会受到申请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难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就该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我国各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规有很大出入。针对此,我国应积极从立法层面上增加农村法律援助的内容,使得相关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二是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围。除了自然人外,法人与各种组织也应该被纳入到农村法律援助的范围内。针对农村企业的法律需求,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有利于农村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这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除了面向经济困难的农民之外,未成年人、残疾人与老年人也应该是法律援助的对象。除了民事类纠纷之外,经济纠纷与民主类纠纷都应该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内。
(二)从制度上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针对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基层法律工作者大多不具备律师资格,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且从制度上肯定其特殊地位。二是鼓励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到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实习与就业,提升整体的专业水平。二是各级政府必须意识到法律援助是其重要的职责,给予该方面必要的财政支持。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基层政府无力承担该项财政支持,只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当前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重点多为经济建设项目,基于此,中央财政应针对贫困地区设置专项资金用于当地的法律援助建设工作。基层法律援助部门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积极编写预算,做到资金公开与透明,合理地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作者:田露 单位:徐州开放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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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漾静.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的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12.
2000年3月5日,甲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5500万元,约定2002年9月22日还款。为担保贷款,甲公司将其评估值7000万元(不包括地价款)的一栋大楼抵押给该银行,并于2000年3月21日到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8月26日,甲公司又以该大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向建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经评估,该土地价值为3500万元。建设银行了解到该块土地是出让地,土地上的房屋已经抵押并办理登记,遂决定向甲公司贷款2500万元,约定2001年9月16日前还清贷款。2000年9月15日双方到土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11月5日,因甲公司届期未能偿还贷款,建设银行向人民法院要求实现其抵押权,拍卖抵押的土地清偿其贷款。审理中对本案房、地分押形成了几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据此,房、地分押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确认两个抵押合同均无效,抵押权的设立也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两个“同时抵押”的规定,系法定抵押权的规定:以房屋登记设定抵押权的,当然发生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设定抵押权的,当然发生其附着的房屋同时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两种情况下均无须对后者进行登记。据此,两个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设定都有效,但属于“一物二押”性质的重复抵押,应以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上述两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前提,就是认为我国法律禁止房、地分押。因此,或是认为分押无效,或是曲为解释,认为“同时抵押”的规定系法定抵押权的规定。两者共同的缺陷是,均无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视经济生活的现实,对法律的倡导性规范作了刚性的理解和解释。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抵押均有效,但不是重复抵押,而是房、地分押。房、地分押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化原则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与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可以相互分离,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在主体归属上应当保持一致。
这一原则,被称之为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原则。其原因在于,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在物理上不能分离,为了维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反之亦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一体化应是归属主体一致意义上的一体化,而不是权利客体附合意义上的一体化。古代罗马法实行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建筑物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德国继受罗马法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视建筑物为土地的重要成分(德国民法典第94条)。按照物权法物之重要成分不得独立成为权利标的的原理,物的整体与其重要成分随同转移。因此,此之所谓“转移”既包括转让,也包括设定抵押。这是因土地及其附着物被视为同一权利客体所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权利客体附合意义上的一体化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是“一物一物权”原则的体现。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与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可以相互分离的原则。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但同时规定公民个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宪法第十三条)。即法律承认建筑物与土地构成相互独立的物权客体。并且,我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这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恰恰是通过鼓励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土地效用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目标的。作为其法律效果的自然延伸,当然就进一步强化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因此,现行法律所要求的一体化,不再是土地吸收其附属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一物一物权”意义上的一体化,而是为了维持土地与其附着的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实行土地使用权与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在归属主体上保持一致的一体化。通俗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是这种房、地(地上权)应当维持其主体归属一致性的一体化原则的形象表达。显然,在此意义上,房屋与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体转让并不意味着两者应同时向同一主体抵押。因为只有将房屋视为土地的附合物,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才必然导致其附着的地上建筑物同时抵押;而将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视为土地的附合物,是与我国宪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相互分离的财产权制度相冲突的。如果从主体归属一致的意义上来看,则土地与其附着的建筑物同时抵押并无逻辑的必然性,也没有法律和经济上的必要性,还因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二元并存,徒增实务中的混乱和困扰。
二、现行法律实行土地使用权与其附着的建筑物所有权在归属主体上保持一致的一体化原则
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应当同时转让或者随之转让;反之亦然。但在逻辑上,并不能必然推出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所有权抵押时,也要适用同样的规则的结论。这是因为:第一,抵押权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非抵押物本身。抵押权的实现,其效果是抵押权人从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无论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同时抵押或者分别抵押,并不妨碍两者归属主体的一致性。分别抵押的,依法向同一主体转让,与一并抵押的向同一主体转让,其效果并无不同。第二,担保法第四十条明确禁止流抵押契约,抵押合同订有流抵押约定的,其约定无效。这就表明,分别抵押并不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其附着的建筑物所有权分别归属的结果。对不同物权客体交换价值的分别支配,与其在法律上的统一归属,是可以和谐并存的。第三,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这实际上表明,法律所强调的是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同时转让(实质是在同一归属主体的意义上进行转让);而对不同物权客体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则是完全可以根据经济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区分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相互分离的。超级秘书网
三、现行法律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体化转让
延伸到一体设定抵押权,意在维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简化权利关系。但转让的一体化足以实现这一法律政策目标,将该约束延伸到抵押权的设定,并无法律实益。事实上,由于我国不
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抵押权设立的一体化约束缺乏相应的技术条件,导致经济生活的现实与这种一体化约束的愿望反差较大。在此情况下,对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目的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将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原则解释为仅限于转让的一体化,是较为妥当的。据此,有关抵押设定的一体化规定,实际是倡导性法律规范。如果将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应当将……同时抵押”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解释为法定抵押权,则违反文义解释规则;并且,由于公示方式的缺乏,法定抵押权的解释也容易导致担保实践中的混乱。
1.1传统工业建筑缺乏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低碳社会和绿色建筑浪潮的影响下,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主题,绿色建筑的理念也已经进入工业建筑设计领域。我国《“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指出,到“十二五”期末,我国建筑节能要形成1.16亿t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其中在绿色建筑环节,要形成4500万t标准煤的节能能力。这就要求包括工业建筑在内的建筑业必须积极走上绿色发展之路。
1.2从传统工业建筑到现代工业建筑
在人们的观念里,相对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追求的仅仅是经济实用。一般的工业建筑给人的印象总是“笨重”、“庞大”、“丑陋”、“粗犷”等,这是人们对工业建筑的基本认识。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分工有了新的变化,产业结构已经与数十年前不同,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式也由粗放式为主转变为集约式为主,企业的升级改造日新月异,现代化的高精尖工业取代了传统工业。在此背景下,工业建筑也有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出于对人员的健康保护,对建筑室内外环境要求更高了,与此同时,建筑的建造成本和能源消耗也大幅提高;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工业建筑形象也有了新的需求,工业建筑也需要成为体现时代特色和精神诉求的新建筑。
2工业建筑的优势和价值
工业建筑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典型的示范性样板作用和独一无二的创新优势。现代建筑先驱格罗皮乌斯认为,工业建筑应当是住宅建筑的样板。一直以来,工程师就寻求用最少的劳动力、时间、原材料和资金生产出最简洁产品,工业建筑很早就已经开始在工厂像其他产品一样装配和制造,这比建筑行业为住宅建筑采取同样的预制装配措施要早得多。在这一方面,工业建筑无疑是具有领先性优势的。对每一项建筑工程来说,有技巧性的、创新性的方案,包括形式、材料、色彩、从内而外每个细节都体现出完整、清晰的观念。工业建筑由于其特殊性在追求绿色建筑的创新方面更具优势。新的材料、形式、构造细节等,都可以在绿色工业建筑中得到尝试创新,在这一方面,工业建筑面临的不仅是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巨大的机遇。
3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工业建筑
3.1绿色建筑的发展成为社会主流
绿色建筑这一概念源自20世纪60年代,当时主要聚焦于建筑技术发展的研究,希望通过技术的进步取得建筑节能领域的发展和突破。绿色建筑关注的范围,既有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和既有构造节点的创新研究,也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探索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诸多方面。随后数十年,关于绿色建筑的实践在世界很多国家展开,众多的研究成果包括建筑节能技术、绿色种植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新能源技术、循环再生技术等逐渐应用于建筑实践。时至今日,绿色建筑的发展已经成燎原之势,遍布全球。
3.2绿色工业建筑中离不开设计
工业建筑的绿色节能设计不是一个单独学科,是一个设计与实践结合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工程要求从前期的规划中就考虑建筑的低碳策略,将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等概念引入,并贯穿到整个设计之中。设计伊始就应该有各专业工程师介入,共同制定建筑的绿色计划。例如,如果暖通工程师最初没有介入的话,后期往往是很多补救的措施,这些措施将难以成为最优化的措施,进而造成浪费。以建筑节能为例,节能设计首先要有节能设计的目标,目标的设定应该是科学合理、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节能设计的目标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长远观点。这个目标,除了满足国家规定的节能百分比要求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特点提出更高要求。只有不断的提出更高要求,才能不断取得突破和超越;在指定节能目标的基础上,要综合各方面因素,选取最合适的节能技术和策略,这一步则是最为关键性的,是决定性的。同时,建筑节能的技术需要合理组织、灵活运用,不能简单堆砌或者顾此失彼。没有合理规划的节能措施往往难以达到节能的目的,反而造成资源和能源的浪费。
4大力发展绿色工业建筑
早在2010年6月,我国《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就已经编制完成,并于同年8月由住建部批准颁布。在此《导则》基础上,由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14家单位参编的《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已于2011年通过审查,2013年8月,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在世界上首次提出“绿色工业建筑”的概念,抓住了工业建筑的特点和共性问题,并为各行业工业建筑进行绿色设计提供了有力依据和评价标准。该标准针对工业建筑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外环境和污染物控制、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评价标准。其中,关于室内污染和职业健康部分的评价标准,是《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的创新之处,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4.1绿色工业建筑与节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大量土地资源消失,建设项目中节地的要求也越来越突出。绿色工业建筑节地,首先要充分研究工业生产形式以及内部的物流特点,再以此为依据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其次,设计合理高效用地的单体建筑也非常重要。要地上、地下统筹考虑,充分考虑立体空间的应用,打破以往工业建筑以单层空间为主的思维,充分研究、科学论证,做到疏密得当、简洁高效;第三,要充分利用非耕地类的土地如荒山、荒滩、劣地等,尽量不占越来越宝贵的耕地资源;第四,在工业建筑设计中,要合理处理建筑物内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以免污染周边耕地,这也是节地的重要体现。
4.2绿色工业建筑与节能
能源节约和新能源的开发是解决当今能源危机的两个重要方面。因为建筑的能耗占到全社会能耗的30%~40%,因此,建筑领域的节能在整个社会的节能中至关重要。工业建筑在节约能源方面,具有较大的潜力。在绿色工业建筑设计中,能源消耗应该成为一个重要设计目标参数,这个参数决定着工业建筑设计从最开始选址到正常运行的每一个细节:在总体规划和选择结构形式中,要明确地根据太阳的方位来判断;要将气候条件和拟采用的绿色技术相结合;要合理组织流线以减少交通方面能源消耗;要充分利用工业建筑运行过程中的采暖通风空调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热为生产服务。总的来说,优秀的绿色工业建筑内部仅仅需要很少的机械或者人工采暖、通风和采光。关于绿色工业建筑的节能,建筑师应形成以下认识:首先,最便宜的能源其实就是好的节能设计方案,好的节能设计方案是最佳选择;第二,因为要充分利用被动式太阳能。而且,现代工业建筑往往有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采暖、自然通风等被动节能措施;第三,有条件时,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尽管目前可再生能源相对昂贵且效率不及常规能源,但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能够节约石化矿物能源且环境污染小。就太阳能应用来说,尽管目前应用太阳能比较昂贵,但使用太阳能仍然是值得的。目前,国外很多绿色工业建筑在设计中尝试用技术方法将可再生资源转变为电能、热能等建筑消耗的能源,实现了太阳能建筑设计一体化。例如,在屋顶安装太阳能光电装置和风力涡轮发电装置,将太阳能和风能转化为电能等,实现建筑自身能源供给平衡,即建筑运行不再需要额外的能源供应,甚至建筑自身产能大于消耗,并能将剩余的电能输送给城市电网。绿色工业建筑节能主要是护结构的节能,包括屋顶、外墙、门窗等部位。在这些部位,要优先采用绿色环保建材作为保温隔热材料,以起到节能作用。高性能保温隔热材料一方面可以减轻建材的使用量,另一方面也能减轻建筑结构自身重量,减少热量损耗和资源损耗。同时,建材使用量降低可以加快施工进度,节约了人力资源。
4.3绿色工业建筑与节水
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据有关资料,我国人均淡水供应只有2000m3,按照世界银行标准(世界平均水平是3000m3)属于缺水国家。同时,我国人均淡水供应正在急剧减少。另一方面,我国淡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南方较为充足而北方严重缺水。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由于以前粗放式的发展,我国大部分河流和湖泊等天然水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超过6亿人口正在饮用被污染的水。对于绿色工业建筑的节水,要从开源、节流、高效利用和创新利用4个方面考虑。开源方面,主要是提高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工业建筑一般所占区域大,建筑层数低、屋顶面积大,同时地面铺装面积大,雨水完全靠自然渗透是不现实的,反过来,将屋顶、硬质路面、广场等区域的雨水进行收集、储存、净化,将会是一笔不小的资源;节流方面,主要是减少水资源流失和浪费;高效利用方面,是指利用技术创新,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材,正确、科学地设计城市管网,使水资源的利用更加高效合理;创新利用方面,是指依托技术创新,加强水的循环使用。可以通过污水、废水净化系统、中水系统等设置达到这一目的。
4.4绿色工业建筑与节材
根据法国《环境建筑报》,绿色建筑材料可分为以下5个类别:材料有利于环境;不含有某种有害成分;可减少建造、维护、拆除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建筑运行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有助于形成安全而健康的室内环境。绿色建材的宗旨是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的。绿色建材在生产中,采用清洁的生产技术,大量使用工农业或者城市废弃物,尽量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生产出的建材无毒、无污染、无辐射,有利于人类身心健康和环境保护。目前,业内绿色建材主要有以下三类:首先是一些传统绿色建材,如钢材。这类建材的特点是可回收、可循环利用。虽然材料的生产消耗了大量能源,但材料的重复使用有利于节材节能;其次是用工业生产和建筑废弃物为原料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制造的建筑材料,如利用建筑废弃物现场制造各种砖材。据报道,我国某企业研发出一种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制砖组合生产线,即移动制砖工厂。该生产线将建筑垃圾处理移动破碎站与移动制砖机配套,把“砖厂”移动到拆迁和施工现场,现场制作道牙砖、植草砖、广场砖等十几种市政用砖。这类建筑材料的特点是既获得了新的建筑材料,又消化了大量废弃固体垃圾,一举两得,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第三类是新研发的各种新型绿色建材。这类建材主要特点是在某些方面有着很强优势,如保温方面。对于新型建材是否能够推广,还要综合各方面因素由市场进行判断。对于建筑师来说,一方面在设计中要积累材料信息,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积极使用新型绿色建材,同时,也要加强甄别能力,防止因为绿色建材鱼龙混杂而失去判断力。
4.5绿色工业建筑与职业健康
传统工业建筑中一般都有大量余热和烟尘散出,大量化工类工业建筑不断排出大量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有毒、易燃、易爆气体,还有很多工业建筑内部时刻产生大量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现代绿色工业建筑设计中,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关注人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还要关注人的精神健康,力争创造宜人、舒适、高效的绿色空间。在这里,不仅仅生产活动能够高效有序进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也能够得到满足。具体设计时,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例如迪斯•乔比恩建筑事务所设计的法兰克福奈尔曼售后服务部中,企业决策者和建筑师力求给广大员工提供积极的趣味性空间。整个设计强调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的重要性,并且按照人员规模和比例精心设计建筑结构,同时为员工设计了精彩的生态休息大厅作为交流的场所;再例如德国诺伊格鲍尔与罗斯设计的格特拉克研发中心,设计理念强调建筑的开放性、交流性。在建筑师的精心设计下,该建筑内部各部门之间清晰可见,视觉上形成沟通。
4.6绿色工业建筑与环境保护
关键词:立体绿化;屋面绿化;垂直绿化
1屋面绿化
屋面绿化可以大幅度降低建筑能耗,有效减少传热量,保护屋顶结构和延长防水层的使用寿命;可以固定二氧化碳,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收集空中悬浮物;可以增加城市绿地面积,丰富城市景观层次,改善城市气候环境。
1.1部分技术参数
覆土厚度:1m(大型乔木的屋面覆土),300mm以下,一般不少于150mm(非大型乔木的屋面覆土);
传热系数:K≈1.0W/m2.k(200mm覆土厚度时);
雨水经流系数:0.3(远小于一般屋面。
1.2相应防护工程
(1)种植系统
①隔离过滤层
为了防止种植土被水带入排水层流失,在种植土下放置一层隔离层。隔离层采用无纺布或玻纤毡,可以透水,又能阻止泥土流失。
②蓄水层
覆土厚度大于50cm,有足够的自身蓄水能力,可以不设蓄水层,只在土层上设排水层即可。当覆土小于30cm厚,自身蓄水较少,应加设蓄水层以备干旱时反渗、润泽种植土。在少雨或暴雨地区,应考虑设置蓄水层,目的是尽量不让雨水排走。
③排水层
在南方多雨地区需要设置排水层。排水层采用卵石,粒径不大于3厘米。总厚度5-6厘米。排水层又可作蓄水层,多余水蓄在卵石层内,当种植土干燥时,又可返吸人土中。现在有多孔硬泡板,可吸收大量水,供给种植土返吸。
(2)屋面结构
①防根穿刺层
植物根有很强的穿刺能力,并且分泌一种腐蚀力强的液汁,许多防水材料经受不住。防水层上直接覆土且覆土厚度1m以下的种植乔木的屋面或覆土厚度500mm以下的种植屋面需要设置防根穿刺层。可以通过原防水层上加抹一层厚1.5-2.0cm的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砂浆加强耐腐蚀性,也可以选择特殊的防水材料:
a)铝合金卷材;
b)高密度聚乙烯种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c)聚氯乙烯。
②隔离层
有时候出现耐根穿刺层和防水层不相容现象,为此可在中间加一道隔离层。隔离层采用聚乙烯膜、玻纤布、无纺布或抹一道水泥砂浆均可。
③承重层
屋顶覆土厚度超过允许值时,也会导致屋顶钢筋砼板产生塑性变形裂缝,从而造成渗漏。所以必须确定覆土层厚度及何载,并根据需要设计承重层。
当何载局部超出平均何载时的做法:
a)屋面板局部加厚;
b)将集中何载布置在承重墙或柱子处。
2垂直绿化
垂直绿化(主要是墙面绿化)可以显著减少通过外墙和窗洞的传热量,降低室内内表面温度,改善室内热舒适性或减少建筑空调能耗;降低风速,延长外墙的使用寿命;减弱城市噪声,大幅增加绿化面积,组织立体生态环境,形成覆于墙面的绿化图案式,美化城市环境,改善“热岛效应”。
2.1部分技术参数
太阳能辐射热吸收系数≈0.70;
声波吸收量约26%;
风速减弱量50%以上;
(以上均由单位面积强面密布植物时的实测数据得出)。
2.2相应防护工程
(1)墙面层
①材料选择
由于木材的抗潮抗腐蚀能力较差,木结构建筑不适合墙面绿化。混水墙,无论哪种饰面,都是在砖或混凝土的实体上再罩一层“面层”。大量已建造的实物说明,水泥沙浆、水刷石抹灰,由于施工技术、施工季节等问题,抹灰墙面常有整片脱落现象。各类贴面面砖的墙面,除了面砖易脱落外,由于有些面砖材料(如玻璃马赛克和瓷砖等)表面光滑,使得攀援植物不易吸附、钩刺在墙面上。而清水青红砖墙既不光滑,又无脱落问题,是墙面绿化最理想的“基质”。值得注意的是,在铝合金板墙面和玻璃幕墙面上不易进行绿化,一方面是攀缘植物不易固定;即使形成绿化墙,一遇大风也要脱落。另外,金属板和玻璃为吸热材料,在炎热光照下植物不能正常生长,甚至会烧焦死亡。实践证明清水墙面更适合于墙面绿化。
当建筑外墙的材质不适宜植物攀附,或建筑景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用伸出建筑主体的构筑、木架、金属丝网等辅助植物攀援,形成墙面绿化。若供植物攀爬的构筑物与建筑主体脱离时,需要特别注意其与建筑主体结构的结合及其自身的抗拉、抗扭、抗锈性能。防止风力作用下出现损坏甚至倾覆的危险和潮湿环境及长期太阳辐射的影响。
②结构保护
植物对于墙面是有一定的破坏性的。许多爬山虎的吸盘会分泌植物酸,腐蚀碱性墙面(如石灰粉刷墙面),同时墙面附着青苔,也分泌酸性物质。清水墙是很好的耐酸墙面。
加强墙体的防潮和防水处理。由于大面积遮阴及植物的蒸腾作用,垂直绿化后的墙面积水现象和潮湿程度都会加剧。此时,水泥的老化速度加剧,砖砌体受潮情况多发。
注意墙体的检修和保养。如果墙体有裂缝,植物的根(或根状茎)就会向里生长,会加快墙体的损坏。
(2)种植槽
墙面种植分地栽和种植槽种植。地栽一般都是利用墙脚下的泥土(要经过调配)。种植槽或容器高度为50-60cm,宽50cm,长度视地点而定。
①外挂式种植槽做法范例
槽体内铺花卉种植图,下部为互相隔离的连体储水格,在储水格的上面铺垫过滤布,在槽体的下部周边设有排水格和排水口,连通管的外径与排水口相匹配。
②现浇式种植槽做法范例
种植槽与现浇楼板设计为一体,沿墙边、桥体、桥柱设置30cm-50cm深,20cm以上宽度的种植槽,铺5-10cm厚度的排水层,在槽底部每间隔一定距离设排水孔,以利排水。
(3)浇灌设施
藤蔓植物水分蒸发较快。悬垂式墙面绿化时,绿化面积较大,要注意保持植物的水分和养分(肥料)。
①采用能够妥善利用雨水的装置,并加装简单的过滤装置避免杂质混入,使用能节水的“滴流型”浇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