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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工作8篇

时间:2022-09-20 19: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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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工作

篇1

第二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的一项新的人才评价制度,纳入全省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

第四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按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分为农业工程、农艺(种植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

(一)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畜牧(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及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运输、营销、中介服务行业的农村经纪人才。

上述各专业均加注在相应职称名称之后。如农技师(农业工程)等。

第六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各等级分别对应的技术称号名称如下:

(一)初级:农技推广员、助理农技师。

(二)中级:农技师。

(三)高级:高级农技师。

第七条我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八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通过评定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评定取得;中、初级职称通过认定取得。

第九条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或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员)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③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④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50%以上。

⑤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能独立承担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②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④参加区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助理)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掌握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③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50%及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1倍以上。

④能因地制宜的提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工作,为群众致富作出一定贡献。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县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④取得初级(员)农业技术称号4年以上;

⑤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中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③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

④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⑤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⑥能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初级(助理)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⑤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⑥在县(市、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⑦受县(市、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②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③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的能力。

⑤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

⑥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⑦能指导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中级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获得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州)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⑤在市(州)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⑥受市(州)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第十一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由相应评(认)定组织负责。高级职称由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中、初级职称分别由中、初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中、初级职称的认定工作每年应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的组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中、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按原农民技术职称管理权限分别由各市(州)和县(市、区)负责组建。

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从取得农业技术职称的农技人员中遴选,并充分考虑其专业覆盖面。评(认)定委员会成员应是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较高技术职称、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在15人以上,且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11-13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

第十三条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程序是:推荐、审核、评(认)定、颁证。

(一)推荐。按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本通知第五、九条规定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或相应的专业协会负责推荐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贡献、成果,以及相关的证书、证件、证明等,并由被推荐人所在的乡(镇)政府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拟评(认)定高、中级职称的,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行政区域管辖权报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对暂不具备组建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市、州,其相应的评定工作由省职改办负责委托。

(二)审核。被推荐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送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负责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应评(认)定工作部门(机构)。对推荐材料的审核,要重点审核能证明被推荐人主要业绩、贡献、成果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评定与认定。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根据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认)定标准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考核、评定或认定。具体的评(认)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以会议形式进行评(认)定的,必须有2/3以上的评(认)定委会成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1/2以上才算通过。以现场考评方式进行评(认)定的,其考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参加现场考评工作的评(认)定委员会成员仍应达到评委会组成人员的2/3以上,并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对被考评人进行逐项打分,经统分计算出的平均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的才算通过。

(四)公示。对按规定程序通过评(认)定相应职称的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对在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组建评(认)定组织的部门(机构)进行查实,并由市(州)或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其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初级职称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行文公布认定结果;高、中级职称由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公布评(认)定结果。

(五)颁证。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印章的《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证书由市、州职改办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职改办颁发。

第十四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要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要将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申报人员自身的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符合评审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职改办直接推荐评审高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各类优秀专家的评审选拔。

(三)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省外专局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四)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力。

(五)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业技术称号的人员中挑选。

(六)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七)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八)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九)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等。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第十六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二)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三)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七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待进一步完善解决的问题,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要每年定期将本地区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总量及相关工作情况书面报省职改办。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达后,不再进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原制定的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均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原已通过评审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持《四川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加注专业类别,或重新换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各项规定中凡有量化要求的,均含相应规定之最低量化标准。

篇2

根据市农委职改办《关于开展农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职改办[]2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年本区农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1、农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严格按沪职改办()17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农村企业单位中根据评聘分开的原则,对取得农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行聘任。

2、农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专业:

种植业、养殖业(中、初级)

建筑建材、机械、化工、电气(中、初级)

农村经营(经济)管理(中、初级)

3、区属及镇属事业单位中,农村专业技术职称只评,但不作为职务聘任的依据。

二、任职条件

1、申报农村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符合沪职改办()17号文中规定的任职条件,晋升中级或助理级农村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中级职称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以事所学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所学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所学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高中或初中毕业从事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工作十二年以上并经评审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申报。

(2)具有4年以上所申报专业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高中及以下学历者申报晋升中级职称,须经过评审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

助理级职称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所学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所学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所申报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所申报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经评审资格考试合格者。

(2)具有3年以上的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高、初中学历者须经评审资格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

三、培训、考试

专业基础知识培训,是农村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按照沪职改办文件要求,凡高中及以下学历者或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者均应参加市农委职改办组织的农村专业技术职称中、初级申报专业的任职资格培训与考试,培训考试课目为申报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实务两门,两门专业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参加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评审时间另行布置)。专业考试大纲将于年2月在市农委政务网办事项目栏中查询或下载

四、报名办法及要求

1、报名参加农村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或评审人员,应如实填写《市农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核实工作年限,并在单位意见栏签署核实意见后方可申报。

2、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二张,(一张报名表用,另一张粘贴在报名表右上角,待取得资格后作制证用)。

3、各单位负责职改工作的部门应按沪职改办()17号文和本通知中规定的任职条件,审核每个报名对象所申报的专业和级别是否符合对应的任职条件,并在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

4、报名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区不受理个人报名。上报时,除报名表、学历证明、二张照片外各单位需将各中、初级报名人员按不同专业、不同级别分别汇总并制成电子表格。电子表格请按市农委政务网职称栏中规定式样分别制定成参加培训考试人员与直接评审人员两张表格同时上报。

五、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

资格审核:报名时由区人事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同意后再到经委培训中心、农校进行报名。

六、工作日程

农村专技职称考试与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1、年2月10日前报名结束并上报名单;

2、年2月20日—6月30日完成培训工作;

3、年7月上旬考试;

4、年8月初公布进入评审人员名单;

5、年8月布置评审工作;

6、2010年2月开始评审。

七、其他

1、申报农村职称的人员必须由个人填写报名表及申报表,单位不应代其填写。

2、符合直接申报评审中级、初级的人员,其提供的学历证明须通过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认证(高安路21号)。

3、单位自行聘任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未经区职改办鉴证不能作为申报条件。

篇3

一、基本情况

(一)全市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全国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是从90年代初开始的。早在*年国家人事部就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同年农业部下发了《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按照人事部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各地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陆续展开。我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始于1997年,根据人事部和农业部的规定,制定下发了《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意见》,部署并开展了首次农民职称评定工作,随后又于*年、*年分二次集中安排部署了申报评定工作。近年来,虽然没有再专门部署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但结合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也对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做出了相应安排。除人事部门组织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外,市科协还于*年部署开展了一次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经过全市各级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十年来,我市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一批具有相应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农民技术人员获得了相应的职称,为优化我市农村产业结构、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人才保障。

(二)全市农民职称人员队伍状况

据我们这次调查统计,截至*年底,全市具有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共有1,845人,其结构和分布情况如下:

从结构情况看:

1、职称结构:高级农民技师23人,占1.2%;农民技师169人,占9.2%;农民助理技师752人,占40.8%;农民技术员901人,占48.8%。

2、学历结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1人,占0.6%;中专学历的133人,占7.2%;高中学历的782人,占42.4%;初中以下的919人,占49.8%。

3、年龄结构:50岁以上的324人,占17.6%;41岁—49岁的236人,占12.8%;36-40岁的821人,占44.5%;35岁以下的464人,占25.1%。

从分布情况看:

1、区域分布:永吉县有农民职称人员210人,占全市的11.4%;舒兰市有584人,占全市的31.6%;磐石市有435人,占全市的23.6%;蛟河市有92人,占全市的5%;桦甸市有247人,占全市的13.4%;昌邑区有2人,占全市的0.1%;龙潭区有247人,占全市的13.4%;经济开发区有3人,占全市的0.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5人,占全市的1.3%。

2、专业分布:从事种植专业的856人,占46.4%;养殖专业的169人,占9.2%;生产加工专业的54人,占2.9%;经营管理专业的203人,占11%;其他专业的563人,占30.5%。(见下表)

专业数额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管理其他专业

人数85616954203563

所占比例46.4%9.2%2.9%11%30.5%

二、现状分析

从我们调查掌握的情况中可以看出,我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起步较早,但持之以恒地坚持不够,没有形成制度,评后的管理也没有及时跟进;虽然为一批农民技术人员评定了职称,但总量还不多,专业结构也显得单一。无论是从现有农民职称人员队伍的现状,还是从组织管理上,都是成绩与问题并存。

从我市现有农民职称人员队伍现状来看:

(一)虽然具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小有规模,但总量较少、层次较低,与农村人口、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总数比例不尽协调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事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截至去年底,我市共为1,845名农民技术人员评定了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他们做为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是,与我市近207.4万的农村人口总数、71.5万农村劳动力总数及1.5万的农民实用人才队伍总数相比,很不协调,仅分别占0.09%、0.26%及12.3%。除总量较少外,其层次也较低。其中,具有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的仅有23人,只占总数的1.2%;具有农民技师职称的仅有169人,占有农民职称人员的9.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仅有144人,占具有农民职称人员的7.8%,而初中以下学历的达到919人,占总数的近50%。以上数字分析表明,我市具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总量少,人才密度小,学历层次和职称级别也比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市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虽然具有农民职称人员在相关专业和区域都有所分布,但专业结构单一、区域分布不平衡

在调研统计中发现,各专业、各区域都有一定数量的农民技术职称人员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乃至农村建设中担任着重要角色。但是,从总体来看,专业单一,分布不均衡。一是现有农民职称人员专业类别单一。从事种植业的有856人,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46.4%;从事经营管理的203人,占11%;从事养殖业的169人,占9.2%;从事生产加工和其它专业的54人,仅占2.9%;而从事文化艺术、旅游开发等专业的一个人也没有。这表明,我市农民职称评定范围过窄、专业类别较为单一。大多以传统的种植和养殖业为主,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及其他一些新兴行业职称评定工作滞后,相关专业具有职称人员还是空白,不利于我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二是现有农民职称人员在各县(市)区分布不均衡。在9个县(市)区和2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调研统计发现,舒兰市有农民职称人员最多,有584人,占总数的31.6%,而大多数县(市)区在100-400人左右,少一些的不到10人,个别县(市)区甚至还没有。因此,全面加大农民职称评定工作,解决评定范围过窄,专业类别单一,促进均衡发展,是下一步工作的任务之一。

(三)虽然具有农民技术职称人员为农村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但职称评定应有的激励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具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在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有一大批有农民技术职称人员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为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带动作用。如,蛟河市黄松甸镇的刘志国,为促进当地黑木耳产业的发展,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就全市而言,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在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中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了两种不同的现象。一种现象正如一位有助理技师职称的农民反映所说,“我评上助理职称有4、5年了,该种地还种地,该打工还打工,没觉得和以前有什么区别,所以,对于晋升上一个级别的职称我不太感兴趣。”还有一种现象是农民有的建场办厂、务工经商、带班传技,还有的出国当专家,却因为农民身份、没有职称、在社会上没有得到认可,常常不被人看重,从而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自身能力水平、专业特长的发挥。所以,如何发挥好已有职称农民技术人员的作用;如何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做出客观的评价,满足他们的需求,使之得到社会的认可,是今后农民职称评定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组织管理方面来看:

(一)虽然有农民职称评定实施办法,但已不适合当前的形势及职称评定工作的需要

早在1997年,我市依据国家人事部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时的情况,制定下发了《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评定的范围对象,评定条件及相关问题,使全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有了依据,并在之后的几年里,大规模地部署并开展了全市范围的职称评定工作,使一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获得了相应的职称。但是,随着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视程度的提升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工作和农村面貌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农民已从土地中走出来从事多种生产和经营活动,特别是随着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的总量不断增加,而原有的《实施意见》中的评定范围、专业设置、评定条件及有关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发展要求,亟待出台新的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评定政策办法。

(二)虽然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已开展多年,但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有形成

自1997年算起,全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已进行了近10个年头,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组织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有形成。一是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各级人事部门依据其职能一直在组织实施农民职称的评定工作,而市科协等单位则按照条条的安排部署,也组织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出现了多个部门管的现象,给基层单位带来了混乱,不知所从。二是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没有纳入全市的人才评价体系。由于重视程度不高,一直以来农民职称工作游离于人才评价体系之外,无论是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还是部署人才工作时,没有将其纳入视野,处于可有可无或者是可搞可不搞的状态。三是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没有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尽管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断断续续在开展,但前紧后松,开始的前几年抓的比较紧,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忽视,缺少连续性,没有象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那样制度化、经常化。各县(市)区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开展也不尽平衡,有的县(市)区开展三、四次,有的开展一次,有的因某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展,由此造成各县(市)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差距较大。

(三)虽然开展了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但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单位和农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由于宣传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各县(市)区虽然按统一部署开展了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但始终处于对上级的安排不得不抓的状况,对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乡镇没有专人抓,认为给农民评职称好比给盲人戴眼镜,看上去漂亮了许多,实则是“花架子”,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一些农民技术人员更是片面地认为,评职称与不评职称都一样,我该干啥还干啥,也没有什么实惠,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没有认识到为农民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意味着其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贡献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赢得了社会的尊重;没有认识到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是应用技术的重要载体,是“领头羊”,可以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可以促进农村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以促进农业科技水平和农村生产力的提高。

(四)虽然评定了一定数量的农民技术职称,但评后管理和使用工作不到位

近十年来,各县(市)区都评定了一定数量的农民技术职称,人数不断增加,队伍不断扩大,在农村建设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对于农民职称评定之后的管理和使用还是一个被忽视的薄弱环节。一是缺少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仅有的一些待遇也难以兑现,使农民技术人员没有切实感受到拥有职称的优势所在,导致了对申报评定职称没有积极性。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重评定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农民职称人员的技术档案没建立,相关资料没有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后续的业务知识培训也没有及时跟进,直接影响其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没有把农民职称评定引入到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各环节中,相互脱节,农民职称的激励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三、建议对策

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近一半,农业在全市的产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特别是县(市)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农村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农村实用人才数量的多少和素质的高低,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将更加突出。针对全市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规范和加强全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农民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是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农村人才的需求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视与关心,可以让他们看到学科学、用科学、扎根农村、发展农业的光明前途;也是对从事农村专业工作的广大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出的公正评价和肯定。通过为农民评职称可以发现农村复合型人才,培养更多的后备干部,有助于知识缺乏、消息闭塞的农民群众寻找发家致富的“路标”和带头人,有助于带动、加速农业科技、农村文化以及农村文明的发展进步。为此,各级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本身要提高对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各县(市)区及乡镇从事职称工作的同志要深入到各乡镇、村屯,向广大农民技术人员宣传和讲解开展农民职称评定的意义和相关政策,使基层政府、村干部和农民自身都深切感受到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给农村发展和农民技术人员本身带来的好处,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拥护,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同时,在宣传中还要告诉广大农民技术人员,农民职称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是有所区别的,它只是一个技术称号,尽管给予一些待遇,也仅限定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与自身的物质待遇是脱钩的,取得职称后要获得更好的物质利益,必须面向市场展示自己的才能,以自己的真才实学从市场中寻求和实现自身价值。

(二)制定相应办法,加强和规范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适应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变化,农村和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农民技术人员的创业领域不断拓展,迫切要求对其专业技术水平做出科学评价的新形势,要在认真总结以往我市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地的做法,紧密结合我市农民技术人员的实际,起草制定《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对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范围、标准条件、评定方式、申报评定程序以及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解决过去农民职称评定范围过窄,专业类别单一,评定条件不灵活,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等问题,使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有章可循,从而更好地发挥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加强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扩大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总量,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实用人才素质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突出农民特点,科学组织实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局面。针对过去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搞好相关政策办法的制定及综合协调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门的领导机构,农业、牧业、科协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县(市)区还要根据相关要求组建专门的农民职称评定组织,负责职称评定材料的审核和评定工作,挑选熟悉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评委,确保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质量。

二是服务为主,简化农民职称评定程序。在农民职称评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农民技术人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着“服务为主,程序简化”的工作方针,简化不必要表格的填写和不必要的评定程序,免收相关费用,减少农民的负担,为农民技术人员申报评定职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是注重实绩,科学把握农民职称评定标准条件。针对农民技术人员普遍存在学历较低、实践技能强的特点,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条件的设置上应“重实绩、轻学历和资历”,把农民技术人员在推广应用实用技术、解决实际问题、带领村民共同发家致富所做出的贡献及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内容,真正体现出农民技术人员的特点。

(四)创新管理机制,加强农民职称评后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技术档案,跟进评后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对农民技术人员每年的科研成果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存入本人档案,对其进行动态管理,以增强他们提高自身科技水平的压力和动力,为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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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工作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与普通高校大可相似,一方面职称评定大大地调动了广大高职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在职称评审标准等方面又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职称评审中的问题

高职院校教师职称申报与其他高校申报大同小异,都是为了提升教师的地位和学术水平的,其申报条件通常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师资格、学历及任职年限、外语水平等,这些条件既是基本条件又是硬性条件;评审条件则包括专业理论知识、科研业绩等;职称评定是一种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与教师的成长以及高校的发展进步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实际操作中又存在一定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

在职业院校中,职称评定最大的问题在于“评”与“聘”不分,职称评审功利化、行政化严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将所有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等级与工作待遇相关联起来。这种做法通常能在极短时间内收到实效,其收益和回报等也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在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等级提高后,却又缺乏与之配套的考评措施的监督机制,从而容易使教师职称评定的思维和行为趋于功利化。比如在评职称之前,被评定教师为了达成目标,刻苦钻研,但评定目标达到之后,很多人基本上就不再做任何与科研有关的工作了,也不,更不搞学术,停留在原有的学术水平上沾沾自喜。这是及容易带来学术腐败,弄虚作假等严重后果的;在这一点上高职院校与其他高校区别不大,在教师职称评聘权力和利益分配上,趋于行政化。从那些评定的条框中可见,在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定硬性要求中,除去对教师的德、能、勤等作出具体要求,更关键的是在于个人的业绩,也就是说,主,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趋于业绩化。此外教学与科研所花费的时间不平衡,容易使教师忽视了教学工作,一门心思评职称。而一些教学能力强又具有感染力的老师,他们又经常困于科研业绩达不到评定的要求而不能参与或评不上高级职称,致使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陷入恶性循环状态。

(2)特殊性问题

由于高职院校教师的来源和教师职称评定的历史原因,致使高职院校教师具有自身特殊性,因而高职院校职称评定也必定会面临一些特殊问题。对于副高以上职称的申报和评审,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采用标准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并未考虑高职院校的特殊性所在,特别是高职院校教师的特殊性所在。而高职院校教师更应该注重的是教学能力及其业绩的提高,尤其是教师的技能水平的提高。毕竟高职的含义更多在于技术上的提高,而非仅仅是学术和职称上的提高。例如,对于高职院校的示范操作课老师,他们更加注重的是其动手能力和示范操作、指导的能力,更加趋向于实践。因此,与高校一个模式的评价机制明显与高职院校教师所要求的特殊性相背离,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进行评定肯定不利于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健康成长。甚至他们会不同程度地反抗和反对,或者直接放任自流。

二、高职院校职称评审问题的原因

我国高职院校职称评定工作对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作用重大。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也使得高职院校的教师职称评聘中存在的问题重重,其导致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与高职院校的特点不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名无实等。

(1)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与高职院校的特点不符

凡是有关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的文件和政策中,对其科研成果的要求是占主导地位的,而教学则排在其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的产生。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对于那些教学效果欠佳甚至是没有太多教学效果的老师,他们通常会因其科研工作业绩好或者比其他教学效果好的老师强而顺利地评定职称。而有些教学质量高的老师,却因为科研业绩不佳而无法晋级职称,这两者之间的弊端非常明显。而评定标准中,教学能力至多仅作为其破格晋升的参考指标。这种标准明显是显失公平的。

(2)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名无实

评职称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教师两方面进行评价,一是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二是教师的任职资格。这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其实很难于衡量。而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评审,对聘任职务起着及为重要的参考作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反应则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被评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设置要以实际需要为考量条件,并明确其职责和任职条件。否则容易让人误认为评职称就是评职务;高职院校在组织教师职称评定的时候,经常性地将评与聘混淆在一起,这种相互混合的后果必将直接导致高职院校教师侧重职称评定,过度关注职称是否得到提升。从而也将过度关注竞争对手也就是其他同事的职称评定情况。

(3)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不到位

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中,集中评审是高职院校职称的评定最为主要和常采用的方法之下。即由申报者上交材料,然后由学科组专家或评委将所有上交的材料集中审阅,然后以无记名方式就合格与不合格等标准进行投票,当场表决。通常情况下,如果学科组的成员放在一起评定者的专业一致,其评审就比较客观公正,而各级评委会对晋升的人数有着硬性要求,也就所说的指标标注。但在地实际操作中,其评审对象专业不可能一样,专业五花八门,而大部分评委专业方向也不可能都相同,其投票选择就必定很容易受其他人的盲目性引导,导致了投票的盲目性产生,影响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公平性和客观性,从而也导致了评定工作的先进行无法实现。

三、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的对策

目前,教育理论界对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主张废除职称评定,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其强调的是按照需要设立岗位,然后进行公开招聘,直接聘任。另一种不主张废除职称评定,但是要看是否有岗位,主要还是要考查竞聘这个岗位相关人员的条件,即要实行评与聘分开。本文认为,不论如何进行评定改革,高职院校的职称评聘必须要有明确的导向,即要以有效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为主导评定目标,并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评定指标体系建设

与普通高校有所不同,高职院校的宗旨就是培养学生并安置学生稳定就业,为学生能学到一技之长而努力,并为社会培养技术型和应用型人力资源而作贡献,因此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其高职院校办学的重点之重点。所以,职称评定指标体系就必须要与这一宗旨完全吻合;构建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评定系统,应重点关注教师在教室里与教室外的能力,重点关注其实践和动手能力,包括教学能力和实践两方面能力,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考核力度,提高职业技能水平,通过职称评审,引导教师队伍转型,提高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质量,提高其培养技术性合格人才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完善聘任与聘管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教职工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主要表现在价值观和行为导向上,这是促进高职院校平稳发展的主动力。高职院校要根据行业性特点来建立规范的聘任与聘管制度,走正规职称评审和聘任流程,制定具体的聘前、聘中、聘后实施规则;聘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杜绝“关系户“,岗位设置要符合现实需求,更要求科学合理,量化考核指标的制定要考虑全盘,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均需要考虑到位;聘中采取按岗、择优原则实施聘任,使广大教师在被聘用后能适应自身发展需求,及时作出调整,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工作的竞争和激励机制;聘后,应该更加重视动态管理工作,对在竞聘中取得上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签订聘约制度,并颁发聘书,同时建立单位和被聘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在聘书颁发时要共同商定聘期,要绝对地废除职务终身制;一切在岗人员均要实行岗位工资制,使岗位与工资待遇对接。

(三)建立职称评聘监督机制

众所都知,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中,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其评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按原则办事,同时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相应地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也就是说要设立第三方监督审查机构。比方说,学校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成立职称评聘监督委员会,对广大教师对职称评审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进行全面的了解,可以通过查看相关评定者的资料、下发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来获得相关资讯,全面掌握职称评审工作进展情况。从高职院校的能够从具体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构建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力求全面提高高职院校教育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社会人力资源,这是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

总结

高职院校职称评定的的特殊性决定了高职院教师职称评定的难度,但这项工作是必不可少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高职院校在教师职称评定时,一定要通盘考虑,兼顾特殊情况,照顾一般情况,从而使职称评定能圆满达到预定目标和要求。(作者单位: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宁井铭,吴永辉,杨荣清.浅析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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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称晋升 优秀技术人才 职称外语考试

中图分类号:R 197.1 文献标识码:A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由来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名是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是根据评审条件应达到外语水平的要求,通过笔试的形式对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基本外语语汇情况进行检验,考试成绩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的组成部分。

外语能力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央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对不同系列、不同职务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都做出了规定。凡依据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的范围,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考试设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6个语种,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个语种及有关类别参加考试。

在这样的职称制度下,从业人员的职称越高,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各种福利待遇就越好,因此从业者就需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能力,获取各种成就等,从而满足评定较高职称的目的。而在我国现行的职称评定过程中,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占据很重要的位置,若想要评定较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因此我国现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涉及到职称外语考试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实行一刀切的形式主义,成为很多优秀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不能逾越的一道门槛。如何研究制定消除这些问题与弊端的措施,树立正确的技术人才观,让职称外语考试制度起到科学合理选拔技术人才的作用,积极推进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制度 ,从而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职称外语考试制度迫在眉睫。

二、现行的职称外语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弊端表现的乱象

(一)外语成绩一刀切现象变成从业人员的一种负担

目前从业工作人员想要晋升职称,必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且获取规定的成绩,这就让他们花大量的时间去学习外语,这样就客观上减少了他们钻研专业技术的时间。而当他们顺利通过职称外语考试之后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员并不使用外语,于是就又放弃了外语的学习,之前认真的学习外语只是为了职称评定的需要,客观上浪费了技术人员的精力与时间以及组织考试花费的大量人力物力。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一票否决错误地引导了人才评价标准

很多企业将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参加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没有通过外语考试就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很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并不需要使用外语,而且很多外语能力差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因此职称外语成绩一票否决错误地引导了对人才能力评价的标准。

(三)政府职能范围模糊,考试教材缺失,没有了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

目前职称外语考试的教材由政府部门提供,参加外语考试的人员需要购买《职称英语等级考试指定用书》。而政府部门没有强制要求参考人员购买该书,但是在制定试题的过程中,要求出题人员借鉴或者引用该书的内容,因此变相地要求参考者必须购买。造成这种现象是因为主管部门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模糊了其政府职能的范围,直接造成该类辅导图书缺失平等的市场竞争的机会。

(四)作弊严重使现行外语职称考试成绩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职称外语考试存在很严重的作弊问题,主要作弊方式包括在考试过程中查看资料、用手机传递答案、找其他人进行替考等,甚至有些考场出现整个考场集体作弊的情况。就是由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职称评定中的重要地位才引发了一系列的作弊问题,很多外语能力差、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只有通过作弊才能顺利通过外语考试。

(五)职称外语考试试题质量低,很难测试出应试人员的真实水平

目前,职称外语考试的试题很多出自指定的参考书,使考试成绩没有区分度,从而降低了考试的可信度。很多出题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感,不能正确看待考试试题的质量,为了减少麻烦,就直接从指定参考书上摘录试题。这严重违背了职称外语考试对于试题的要求,不能测试出参考人员的真实水平。

职称外语考试就是要能客观反映参考人员的外语水平能否胜任较高等级职称的要求,而目前政府部门主导其考试内容,这就使其失去了本应该有的功效与作用等。职称外语考试就是要对职称评定进行一定的调节作用,同时督促从业人员学习必要的外语,而很多职称考试试题根据不具备该作用,或者制定外语学习参考书内容时简单地抄录其他外语学习课本上的内容,这就导致其不能作为职称能力考试的试题。另外,职称外语考试就要考察参考人员在应用外语方面的水平,因此并不限制通过的人数,只有相对参考价值与意义。

三、让优秀技术人才逾越现行职称外语考试门槛的几点建议

在信息交流全球化的过程中,完善现行职称外语考试制度就要积极消除在职称外语考试中存在的考试弊端,坚持与时俱进的考试原则,以从业工作人员具体应用环境为主导,完善外语职称考试试题内容,使职称外语考试成为合理选拔人才的标准,同时促进工作人员对于外语的学习,这才可能使职称外语考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效果,避免使外语考试成绩成为不使用或者不擅长外语考试的工作人员职业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一)针对不同行业实际情况,灵活制定职称外语考试政策

行业技术工程人员只要熟练掌握外语交流的能力,才能及时地从国外获取相应的先进知识与技术 ,才能有效地促进国内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我国正在积极实施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战略, 改变了过去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但由于历史原因,很多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基础较差,因此现行职称外语考试对他们来说是一项艰难的挑战。所以在制定与推行职称外语考试制度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引导,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逐步提高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同时在实际中完善外语考试制度。

第一,改革的方向要以适应新时期对外语的要求,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调节职称外语考试的要求,将技术人员的时间有效地利用在提高技术上。第二,完善行业技术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评价标准,在研究相对应的标准时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能客观地评价技术工程人员的能力。第三,在提拔与选用技术人才时,要注重其对行业技术的掌握能力以及未来行业发展方向得把握能力,具有长远的发展眼光,这才是企业需要的人才。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职称晋升标准与相对应的待遇。第四 ,政府部门与企业要基于行业需要,合理要求其从业人员的外语考试成绩;

(二)积极借鉴其他考试的经验,规范职称外语考试纪律,防止作弊行为

在新时期,政府部门要继续坚持市场占主导分配资源的方式,科学合理地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同时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工作要做好,职责范围外的工作要坚持由市场进行引导,政府部门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利用市场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的效率,以及优化资源的分配,因此职称外语考试相关工作就应该放手让市场进行引导,可以节约行政的成本。而政府部门要积极制定不同资格认证考试的规章制度,之后授权相应的组织提供考试试题、设置考场与组织人员考试。授权的组织考试的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不能以盈利为目的,适当收取考试的试题费用、监考费用以及改卷费用等,而政府部门在其考试过程中只起到监管的作用,保障考试的秩序。从职称外语考试发展规律来看,结合其他国家现有的经验,专业人员的职称认定应该由第三方来组织,通常各个行业有专门负责该事务的机构。政府部门只要在征求各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做好职称外语考试的基本制度,第三方组织就可以客观认定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

(三)加强对职称外语考试的监管,培养业务素质高的考试管理队伍

由于我国考试发展的特殊过程,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考试管理工作是其重中之重,因此要依据其自身的规律性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管。同时不同行业的职称外语考试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这就使不同行业在职称外语考试面临着不同的问题,需要制定不同的策略进行应对。以上就要求负责职称外语考试的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保持职称外语考试管理队伍的稳定,能在坚持传统考试管理工作的优良作风上继续创新,发展有关职称外语考试管理工作的新思路。要加强职称外语考试中的监督工作,培养一批责任感强、业务熟练的监管工作人员,能随时在现场解决发生的问题,同时起到震慑违法乱纪的考试行为。另外要积极对职称外语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能严格执行考试纪律,防止出现考试舞弊的行为。

(四)区分不同行业实际进行科学命题,保证职称外语考试试题的质量

行业技术人员只有通过职称外语考试,才能得到相应职称的认可,因此要根据不同等级职称科学合理安排试题的难度,把握好试题的数量,更要注重试题的质量。质量高的职称外语考试试题会使职称评定人员对参考人员的外语水平具有正确的认识,考试成绩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同时可以促使从业人员对外语的学习。因此职称外语考试组织者要邀请行业外语专家与学者结合职称评定的需求进行出题,严把试题质量关,科学合理设置职称外语考试试题的类型以及难度等。并要使考试成绩在职称评定时具有很高的可取性,又要突出实际交流英语的能力;职称外语考试试题既要符合该行业的需求,又要具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1] 龙耀.中国外语教育制度:问题与改革[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36- 39.

[2] 李雪岩.中国外语教育制度:问题与改革[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45- 50.

[3] 龙耀,李雪岩,李娟.中国外语教育制度:问题与改革――中国外语教育制度研究系列之一[J].教学研究,2007(01):18-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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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科学研究事业,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2、学历、资历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3、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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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办法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 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之日起实行。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国务院关于《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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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 实训教师 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11C-0099-02

高水平的实训教师队伍是高职实训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高职高专院校高素质的实训教师数量短缺,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管理者在观念上轻视实训教师,使得实训教师的自身价值没有得到认可;二是实训教师学历普遍较低,其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目前没有自成体系,主要采用的是与理论教师相当的标准,直接导致实训教师职称、课酬相对较低,缺乏激励;三是实训教师数量的短缺使得师生比严重超标,实训教师的教学压力非常大,实践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不仅限制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也影响了学校的办学质量。如何扩大和稳定实训教师队伍是摆在高职院校管理者面前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重要命题,高职院校必须更新观念,重视人才培养,重视实训教师的个人职业发展,以务实的精神切实提高实训教师的待遇水平,增加发展机会,加大培养力度,完善管理体制。

一、资格认定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对实训教师资格的认定标准相当严格。以德国和美国为例,要成为一名高职的实训教师,首先要具备大学本科毕业文凭或者学士以上的学位,同时必须有所授课程的工作经历。他们也会聘请在岗的职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这些兼职的实训教师不但有实际工作经验,还能带来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较强的课程讲授,并且带来行业内的人才需求信息,节约学校的办学成本。

而我国并没有就实训教师的资格制定专门的认定标准,这也导致了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师队伍良莠不齐。借鉴发达国家的认定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实训教师资格标准是当务之急。首先,学历方面,由于我国民众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大学本科教育水平成为进入高职院校执教的基本门槛。其次,必须获得我国高等学校普通教师资格。专业技术方面,可以有两种认定方式:一种是获得了国家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另一种是5年以上的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并已获得了一定的技术职称。

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师不仅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还应掌握熟练的操作技能,拥有丰富的实训场地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岗位应变能力和施救能力,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则由各高职院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符合高校教师资格的普遍标准的基础上灵活制定标准。高职院校应该遵循“按需设岗”的原则,公开、公平、严格地招聘实训教师。根据教育部的精神,企业专家、能工巧匠可以作为在岗不在编的专任教师或者聘用的兼职教师。因为高职类院校与地方经济之间的关系紧密,课程开发更注重实用性,企业专家、能工巧匠等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更好地联系实际,对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进行塑造和培养。

二、薪酬体制

目前实训教师的薪酬体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高职院校专任教师的薪酬一般分为基本工资和课酬两块,基本工资因为是财政拨款,差距不大,但是课酬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实训教师的课时多,授课压力大,但是课酬的标准与理论教师相当,甚至还低于理论教师,这种分配上的不合理严重挫伤了实训教师的积极性。实训教师的薪酬应该在看齐理论教师的基础上,根据其专业技术职称和授课效果适当地拉开档次,鼓励实训教师利用假期去企业顶岗挂职锻炼,接触最新的行业信息,为学生的就业提供帮助。对于实训教师的薪酬体系构建应该分为三部分:

第一,专任实训教师薪酬。专任实训教师一般都属于“双师型”教师,不仅需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还需具有较高的理论课教学水平,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鼓励教师在做好理论研究的同时钻研专业技术,应在考核了其授课效果后,付给他们高于同等级职称的理论课教师的课酬。

第二,实训教师顶岗、挂职锻炼薪酬。实训教师的培养,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就是到企业顶岗、挂职,教师在企业期间,应享受同等级别的行政人员的坐班津贴,学校还应报销教师往返的车费、住宿费,根据教师在企业期间的表现,适当地给予部分出差补贴作为奖励。

第三,兼职实训教师薪酬。学校应根据兼职实训教师在企业担任的职务、行政级别、技术的级别分档次支付讲课讲座酬金。兼职实训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成本较低,高职院校可适当提高兼职实训教师的比例。

三、培养体制

要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必须加强对实训教师培养工作的整体规划,以高职院校的办学宗旨为前提和基础,结合院校发展实际,造就一批既懂理论、动手能力强,又了解行业企业动态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专业化职教师资队伍。

(一)培养目标。实训教师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来自企业,这批教师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但是学历较低,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另一类是从学校内部的年轻理论教师培养起来的,这部分教师学历较高,有很强的理论授课能力,但是缺乏实践经验,专业技能不过硬。高素质的实训教师应该既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又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科研能力。

(二)培养内容。根据培养目标,实训教师培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块:第一块为理论知识和教学技能,包括教育心理学、科研方法、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等;第二块是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包括实验室管理和维护、财务知识、设备维修及保养、实践操作能力等。

(三)培养方式。对实训教师的培训应分为校内和校外两大部分,主要培养方式如下:一是依靠企业,挂职顶岗。学校与企业合作,安排教师到企业生产的第一线,以一线员工的身份参与生产实践,提高专业技能和操作熟练程度,以便于设计出符合工作实践要求的实训课程,切实提高学校实训课程质量。二是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开展教师技能培训,可以为每位实训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的理论教师作为指导老师,带动和指导实训教师的科研工作和理论教学。三是聘请行业内专家与教师交流和切磋,就产学研结合形成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为学校的实训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咨询和指导。四是鼓励实训教师参与或者带队参与各个专业不同级别的技能竞赛,通过竞赛提高技能,促进教学。五是鼓励实训教师参加职业资格鉴定,通过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也可以加深教师对专业岗位的认识,通过调整教学内容,培养出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六是同行交流,可以通过公开课和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教师之间的交流和互相促进。

四、评价体制

目前对实训教师的评价体制,基本按照专业教师或者是实验室管理技术人员的标准,缺乏高职院校的特色。另外,评价主体和评价指标的设置也不合理:评价主体主要是学校领导,缺乏来自实训教师同行内部和学生的评价。评价指标设计单一,简单参照理论教师的考核指标,如科研工作量、课时量等,不能体现实训教师工作的特色。或者虽然有专门的实训教师评价体系,但评价内容偏重实训室和设备的维护管理,教学部分的工作所占的权重少。

评价体制构建应包括:一是评价目的。对实训教师进行评价的目的是促进教师的职业发展,是一种发展性的评价。二是评价指标和权重。评价指标应该包含教学、科研和服务三方面。教学评定的数据包括本学期或者学年授课门数、学生数量以及课后学生评教等级。科研则以参加的学术会议、各级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数,编写的教材、著作,申请到的科研经费等。服务的评定包括在校内管理和维护的实训室和实训设备,与企业合作开发产品和研发新技术,创造的经济效益和获得的科技进步奖项。权重上面可以适当加大与企业合作研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比重。三是评价主体和评价方法。评价主体应该尽可能地将能够接触到实训教师的相关个人包括在内,如同行(评价实训教学技能)、理论老师(评价教学法和教学技术)、行业专家(评价专业技能)、学生、分管领导(评价思想和工作量)。评价方法应该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定量评价相对客观,可以通过工作量、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和职业资格等相结合来评价。

五、 职称体系

目前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师的职称评定主要分为两个系列:一是理论课教师系列,二是实验人员职称系列,个别教师则向经济师、会计师等专业职称系列靠拢。理论课教师职称系列的评定需要科研成果和,这对企业出身的实训教师有相当大的难度;如果向实验人员职称系列靠拢,一些学校领导往往存在偏见,即使职称上去了,却是高职低聘;而经济师、会计等专业职称系列,对高数等专业基础知识要求较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这对实训教师来说难度较大。因此,现有的这些职称系列对实训教师是不太公平的,必须设计一套适合实训教师成长,体现实训教师价值的职称系列。

第一,体系设计依据。高职院校实训教师职称系列的设计,一是应考虑普通高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定标准;二是应参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等级评定标准;三是可以参考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标准,既照顾到高职院校实训教师的特点,又能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宗旨。

第二,职称系列。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师职称级别可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具体的职称名称可以是实训助教,实训讲师,实训高级讲师等,对于来自企业基层岗位,技术能力较强,但是学历低、科研能力差的实训教师,可根据专业的紧缺程度,专业技术的等级划分为实训技师、中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等。

第三,初定条件、申报条件。高职院校实训教师的初定和申报应该综合考虑高校教师的学历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科研工作量和实训工作量。这几个因素之间应该是互补的关系,学历水平只要达到基本要求,对科研工作的评定标准可根据其专业技术能力、专业从业年限和实训工作量等指标适当放宽。

第四,职称转评。根据普通高校教师职称转评的标准,中等教师系列、经济系列、表演系列、工程系列和会计系列等都可转评为实训教师的相应职称。转评标准应该严格按照实训教师职称系列的评审条件,初级、中级可直接按照评定条件转评,高级职称则必须通过同行专家的技术考核和论文答辩。

【参考文献】

[1]段金妮.高职院校实训教师培养初探[J].职业,2009(21)

[2]王丽荣.高职实训教师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实验室科学,2011(5)

[3]宋新书.实训教师资格及培养方法研究[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

[4]邱巧玲,王奕俊.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特色及启示[J].国外职业教育,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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