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0 00: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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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银员(正常班)须每天早上8:00之前进行考勤, 否则记为迟到,除休班、请假人员,全员参加晨会,下班 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7:40之后,周六至周日18:10 之后(冬季提前半小时) ,否则记为早退。员工每月无故迟 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二次,罚款20元; 迟到、早退三次,罚款100元;超过三次的根据情况进行 严重处理。 2.收银员休假、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审批单,按 部门领导审批顺序签字,递交办公室。对没有请假申请单 请假、 休假的员工, 一律记为旷工(特殊情况需开具证明) 。 3.休假半天考勤时间: 上午休假:签到13:00;下午休假:签退:11:30
二、 关于收银员仪容仪表的相关规定。
1. 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着工装, 统一佩戴工牌, 杜绝穿休闲裤、 紧身裤及带有装饰物的裤子。 2. 上班期间统一穿黑色布鞋或皮鞋,禁止穿凉鞋、凉拖、运动鞋及露脚趾的鞋。 3. 员工需淡妆上岗,长发需扎起来,禁止披肩散发、化怪异 妆、梳怪异发型及头发染怪异颜色。 4. 收银员禁止趴在办公桌上或躺在展厅内床及沙发上。
三、 关于收银员岗位职责的规定。
1. 收银台内卫生要干净、整洁,无关物品不放臵收银台。 2. 接待顾客要做到四点:主动、热情、耐心和周到,熟知商 场平面分布图、各展厅位臵及销售品牌,以便于更好的为 顾客服务,回答顾客咨询,收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 发生争执。 3. 工作认真细致,具有良好的计算、辨别假币、点钞能力, 收款时要唱收唱付,快速、准确收取货款、录入展厅及顾 客信息,规范操作,当顾客刷卡支付货款时,刷卡成功后 必须亲自把卡交至顾客手中。 4. 工作中暂离岗位时,要注意货款安全,锁好抽屉,收银台 上放臵“暂停服务,敬请见谅”的告示牌。 5. 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外界泄露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及有关数 据,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收银台。 6. 下班做好结账工作,记录货款明细,收好备用金、公章及 pos机,关闭电源后离开收银台。
四、 关于收银员休班、楼层定岗的规定。
1.一期收银员休息两人(中厅三楼除外) 。 定岗楼层:一楼、三楼、四楼或一楼、三楼、五楼 2.二期收银员休息一人。 定岗楼层:一楼、三楼 3.如遇特殊情况,再临时调动收银员替班到岗。
五、 关于收银员到岗交接班的规定。
1.收银员交接班时,当班遗留问题相互转达,货款和周转 备用金要当面盘点清楚,做到账实相符,不得以任何借口借 给任何人或私自挪用。 2.收银员中午替岗期间所收货款进账后需在打印的收银 单上签字,至少一式两联(第一联、每三联) ,为必免出现 展厅错进、货款金额漏收等情况,明确收银员责任。 3.收银员休班期间的早会内容,由替班人员传递。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
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
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
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
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条(市场经营权的公开招标)
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权,应当依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公开招投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的市场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划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级商业中心不得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内,不得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行业部分应当标明“市场经营管理”字样。
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治安、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规定用途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的市场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农产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维护经营场地和设施)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依法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推荐使用。
第十九条(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场内公示)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经营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和赔偿)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场内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终止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委托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
受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依法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亮证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有关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一条(经营范围)
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进货凭证的保存)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的,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向进货方索取授权证明。
第三十三条(购货凭证的开具)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重要商品销售台账的建立)
经营下列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一)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和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
(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
(三)属于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立市场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市场经营管理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场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适用的例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布局规划、设置条件和监管职能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的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现有市场的过渡条款)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第二章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续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三)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节审理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受理赔偿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第十七条赔偿案件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到的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赔偿请求人申请中证据不足的请示部分,可责令其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赔偿请求人对赔偿请求未能或拒绝提供证据的,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可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对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公民人身损害的,或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决定不予赔偿。
(二)对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二)项的,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决定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害确定赔偿金额。
(2)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三)项实施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对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确定赔偿金额。
(3)财产已经拍卖或变价收购的,给付拍卖变价收购价款。
(4)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5)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五)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
第二十一条赔偿处理决定书应当根据赔偿决定制作,包括赔偿请求及其理由、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赔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赔偿请求人的诉权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先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认定。
经复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予以维持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将复议决定书连同赔偿申请书一并转交赔偿义务机关,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审理期限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复议决定书和赔偿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应予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第三节执行
第二十四条赔偿处理决定及有关文书,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处理决定,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原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执行赔偿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和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
执行文书、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应当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偿
第二十七条有关个人或组织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查封、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复议机关决定原办案机关停止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拒不执行,由此引起经济损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遗失的;
(五)超期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冻结金额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财物经查志违法行为无关,没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办案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追偿责任人员经济责任,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1?10倍。
第三十条有关责任人员对其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有申辩权。
关键词:农资备案;市场管理;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 S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07-09-03
所谓农资备案,就是指将种子、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通过设定项目的审核后,予以在网站等公共媒介上存案公告,以备查考的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农资市场管理制度设计,农资备案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特别是一些重点农区快速兴起,并在提升政府信息服务水平,增强执法监管效果,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农资备案的缘起
农资即农业生产资料的简称。近年来,官方予以意思更明确的“农业投入品”称谓取代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农业投入品在市场准入方面,本无法定登记备案要求。也就是说,企业在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内经营什么、数量多少,原则上是其生产经营自范围之内的事情,无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备。农资登记备案活动的兴起,除了信息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为其提供了基础条件外,最根本的还是其具有现实存在的必要性――那就是农资供需市场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导致的传统执法监管的局限性。
正所谓农时不等人,农资产品的销售往往与一定的农时紧密相关。在我国平原农区,农业投入品销售的季节性和时效性很强,时间短、数量大、供需集中、淡旺季界线分明是其区别于一般商品的最典型特征。也正因如此,使得以打假扶优为主要目的的农业执法活动在遏制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方面普遍存在“来不及”、“顾不上”等方面的问题。
1.1 农资销售的时间性与执法程序的刚性之间的矛盾 一般而言,一种农资商品从大批量上市到销售结束,也就是30d左右的时间。而对一个案件的办理,从发现线索开始,则需要取证、检验、签批、通知直到决定、执行等法定程式。一套程序走下来,正好也需要30d左右的时间,最快也要10~15d,案件数量多,案情稍复杂,个案被拖上30d以上也很平常。执法程序的刚性规定,决定了行政执法对农资质量监管很难做到及时有效,往往是等到决定送达可以对违法行为采取处罚措施,问题产品早已被售出使用,所以农业执法监管在实践中总给人雨后送伞的感觉。
1.2 有限的监管力量与大量上市农资之间的矛盾 行政执法在实现监管目的上的另一个局限,表现在执法力量的阶段性“短缺”上。以安徽蒙城这样的一个中等农业县为例,每到春、秋两个农资供需旺季,往往是10多名执法队员要面对大小10多个农资市场几百家商号成千上百个品牌品种,在短短30d时间对每种产品、每个批次都严格把关几无可能。而监管的重点,也就是问题产品则更为隐蔽,发现难度很大。面对大量产品,执法人员往往分身乏术,疲于应付,很难集中精力侦办制售假劣等大案要案,这也是近年来执法活动形式化倾向的重要原因,无疑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正是由于上述矛盾,加上农资质量问题隐蔽性强,使得农业执法年年开展各类专项治理,但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质量纠纷投诉案件依然高发。
农资备案制度正是为了弥补上述执法监管的局限而设计的,与传统执法活动相比,农资备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管制,因此更加灵活高效,可很好弥补执法效果滞后和执法力量阶段性不足。
2 农资备案的程序
2.1 备案申报 农资企业将其生产、经营产品信息,提前按照一定的格式向备案主体申报以接受审核。这是一个产品备案登记的开始。一般要求产品备案申报在时间上尽可能提前,不得迟于产品生产或备货期,以给接下来的审核、公示留出时间,以不影响使用者购买前网上查询为前提。
2.2 预登记 将企业申报的具体农资产品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项目,在审核前上传网上,以便接受备案部门审核。预登记一般由备案申报者自主完成,并应在预登记后合理时间内报送纸质审核文件。
2.3 审核 按照备案方案设定项目,对申报备案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查、审验等。主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制定审核项目,实践中应与执法检查内容保持一致。一般包括3项内容:一是质量。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化验。二是证照。产品生产经营的许可类文件的查验、核对,重点对符合度进行审核。三是标签。各类农资的标签标内容和形式,均由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明确规定,重点检查残缺、造假、套用等行为,确保产品真实性。只有上述3项均无问题,方能通过备案审核。
2.4 公示公告 通过审核的产品,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示,主要是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听取公众对公示产品的意见建议。期间一般设定为7d。公示期过后无异议,即可正式公告,完成备案程序。
3 农资备案对农业执法工作的意义
3.1 农资备案与行政执法关系 农资备案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虽然各地大都将备案具体事务交由执法部门具体办理,但备案工作有着相对的独立性,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依据不同。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依据各类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国家强制是当事人履行执法执罚设定义务的根本保障;而开展农资备案则基于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制约力主要源于市场机制鼓励和社会舆论压力,不具强制性。二是违法违规的后果不同。农业执法是通过行政处罚对违法者施以惩戒,从而达到促使相对人守法经营的目的,因此行政违法的后果往往是行政处罚。而备案申报农资如不能通过设定项目的审核,则意味着终止备案程序,备案申报者的义务是接受经营警示,主动将产品召回退市。这也意味着大多数守法诚信企业对此的态度应是积极的。三是当事企业的态度不同。正是由于执法与备案对待问题产品的处理措施不同,使得一般企业对待执法执罚的态度往往是消极的,而备案要求企业主动申报的,备案审核的不利结果并不直接导致处罚,因此相关企业的态度是积极的。从被动接受执法检查到主动申报审核备案,也是农资备案效率远远高于传统执法的主要原因。四是农资备案具有公众信息服务功能,而执法受程序和法律授权限制,执法主体一般不得随意对外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尽管农资备案与执法活动有着很多不同点,但两者目的是高度一致的,即为农业生产提供高产高效优质的农资产品,两者有着高度契合的补互关系。
3.2 农资备案对于执法工作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可更高效地实现农业执法目的,以及对执法活动的功能性辅助上。由于农资备案不以处罚为目的,故无须遵从冗长机械的法律程序。加上企业是提前主动申报,执法部门得以在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对于没有通过审核的产品,有充裕的时间通知备案企业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假劣产品流入市场。另外,农资备案可起到滤网式的作用。一般合法经营企业,为使其产品质量获取官方备案认证,一般都会选择主动申报备案。实践证明,如此筛查可达到市场占有量的80%以上。这样,执法活动就可将少数没有申报备案或备案没有通过的产品作为执法检点,从而大大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3 农业执法是农资备案的后盾 农资备案的初始阶段,农业执法将为备案工作打开局面提供有力保障。将未申报备案产品作为执法检点的举措,可有效促使相关企业将产品主动申报备案审核;另外,对于备案审核没有通过的产品,如相关企业对备案部门的经营警告置之不理或阳奉阴违,可进入执法程序对其立案查处,从而保障备案,也是执法目的的实现。
其实,农资备案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在对执法活动的援持和辅助上:对于经营者,各类农资企业,备案制度可为其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通过宣传展示,让其企业文化和产品质量赢得社会公众认可;对于使用者的益处更是显而易见――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不但免除了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农资上费力甄别挑选之苦,还可有效防止虚假广告宣传的误导之害,从而使生产活动中源自农资质量的风险降至最低。
4 农资备案的条件和要求
4.1 制定工作方案 农资备案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效性强、环节众多,制定一个全面细致、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必不可少。要求根据各类农资上市顺序和供需特点,对市场调查、受理申请、现场调查、备案审核、信息、补录修正、网站维护更新等基础性工作统筹兼顾,合理调配时间和人员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全面推进,以最大限度发挥农资备案的功效作用,为农业生产者、农资经营者和市场监管者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信息服务。
4.2 设立专门网站 农资备案制度的工作机制,是借助网络等公开传媒,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因此,注册设立专业网站必不可少,它既是备案工作的主要装备,又是各方信息交流的平台,为方便公众登录使用,网站应适应信息量大、互动性强的要求,做到功能设计科学合理,运行稳定,操作简便灵活,维护更新方便。
4.3 组建专业团队 由于农资备案工作环节众多,内容纷繁,且专业性较强,所以要求一支吃苦耐劳且有较高专业素质执法人员组成工作团队,专门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并做好与执法监管工作的衔接与配合,确保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一)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定义
移动电子商务是指依靠收集、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一种商务活动,完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支付等所需过程均通过移动终端。
(二)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移动电子商务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次革新。第一次是移动电子商务的出现,表现为以短信为基础,开展查询、收费等业务。这种方式的电子商务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响应速度太慢,因此很难满足大部分商贸的需求。第二次是在WAP出现之后,移动终端(主要是手机)可以访问WAP网页,实现了实时查询,这是第一代所不能做到的,但是这一访问技术不够便捷灵活,还存在巨大的安全漏洞,也逐渐被革新取代。第三次革新就是在SOA架构基础上,通过结合3G网络技术、智能移动手机等多种技术的移动商务,这就是目前我们广泛使用的通过手机APP完成的查询、支付、反馈商务活动。
(三)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分类
目前,根据市场主体,大概可以将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分为无线网络服务、系统平台、应用平台和应用服务四类。无线网络服务是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系统平台是移动终端的系统,如安卓、ios等,应用平台即传统的电商平台,如商城、社交网络等,而应用服务则是数量最为众多的APP终端服务。
(四)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特点
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到第三代,相比之前已经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人群和所有的行业,其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涵盖的信息量也是十分巨大,并且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使用,移动终端也越来越智能。这就意味着安全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未来发展前景也会越来越广阔。
二、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多维机制
(一)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随之带来的不只是经济上的发展、使用上的便利,同时还有很多亟待解决和加以预防的问题。
1.安全性受到挑战
互联网的可连接性强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安全方面的隐患,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端口非法传播不良信息,盗取用户隐私,窃取用户财产,并且将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散布,侵犯到用户的个人隐私和个人财产安全。而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又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到这些信息,这就对使用的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方便用户使用的前提下又能够最大程度的组织不法分子的从数据库中窃取信息,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能够跟上。
2.内容的积极性需要核查
在第一代移动电子商务运维模式下,对于有害垃圾信息,在汇总和传送阶段,可以直接将其屏蔽或者删除,在到达用户终端时的信息能够保持准确健康,能够完全阻断不良信息的传播。而到了第三代,交互性的提高,传播空间变得更加宽广,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这些垃圾信息的传播会危害社会安全,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十分需要建立一个监管的体系,来控制这些不良信息对社会大众造成不良影响。
我国对于这种移动电子商务的监管还非常薄弱,一方面由于市场的自由性,监管存在不便利之处,另一方面,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再者,由于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足,这也使得我国监管采用的一些手段是比较落后低效的。种种因素使得市场监管还需要更加完善,来保障用户的利益和安全。
(二)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几种类型
纵观全球的电子商务市场,市场监管主要可以划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不把经营一方当作特殊主体进行监管,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本身进行专门立法。比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菲律宾、印度等国,就是颁布了一些的法律法案,来对交易的进行了规则制定,但是政府却尽可能的不进行干预,而是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对经营者进行无形克制。一旦发生问题,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各种自发组织进行调节教育,对于其他的出格行为上报法院制裁。
第二,经营一方设立专门的法规监管,同时也对电子商务或电子交易专门立法。比如韩国、英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就在对电子商务做出管控要求之外,还设立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规范经营一方的合理合法性。通过立法来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保经营主体有合格的条件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并且对于交易活动中的种种情况负责。
第三,完全不区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非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全部按照某一法律法规进行管控和约束。如瑞士、日本等,这些国家按照电子商务平台的完成的整个过程对每个环节进行规定,严格审查各个服务点。
(三)国内外监管机制的差异
1.国外的监管机制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这些地区的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管控机构,而是将警察局、税务局、法院等部门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第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把电子商务经营个人的监管放在较为重要的位置,有着非常强大的信用审查体系,通过信用来控制市场行为,而很少去对市场准入门槛进行特别规定;最后,对于在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是“零容忍”的态度,对于这些行为的制裁十分严格,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国外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治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的原则,一方面政府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市场的力量使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不断优化,如美国的Apple、Google、Facebook等公司在自由竞争推动了移动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同时,第三方主体在网络安全和企业身份、信用等级的认证等方面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
2.国内的监管机制
国内的电子商务监管模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来实现。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商业行为立法的开始,2005年以后,各种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并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了不断修订。立法立规是我国对市场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移动电子商务的运营平台发生转移,很难再通过运营商来监管整个市场,因此,监管的中心逐渐下放到各个互联网平台,采用了层级管理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对其所运营的各个业务进行规范监管,这样一来尽管在整体上得到了一定的管控,但是对于下一层级的具体内容却无法继续深入,因此还是会有很多垃圾信息的存在得不到及时的清理。
行业自律也是重要的管理机制之一。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就是各个系统平台的审查,一些应用商店对所上架的应用进行审查,将一些不良应用排除在外,这要求这些应用平台能最大程度上保持公正自律,不因为一时的利益就放宽要求,让不良应用进入市场,进行传播。
三、针对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前期的市场法律法规
1.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完善法律条款。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要求,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和重编写,使立法更加完善、具体。同时还可以借鉴立法的过程,推进立法机构的工作效率,确保所有行为都有法可依。
2.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审核标准。在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设立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实时监控调整,建立完备的体系。对应用商城、移动终端、传播途径进行审核,提高规定准入门槛,建立完备的检测认证标准,及时更新监管信息,防止经营主体通过软件升级等修改信息,编著不良信息。
(二)加强经营主体的自律
良好的市场需要经营主体的自我约束。加强经营主体的自律,不只是要求对经营一方的自律,更有用户方的自我约束。
1.提高用户自身对市场监督的积极性。移动电子商务最核心的还是用户,用户是连接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一条纽带,经营者需要根据用户需求来进行推广,监管部门也需要根据用户反馈来调整监管措施。用户在市场监督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是发现市场监管漏洞的重要来源,加强沟通,能够让市场监管更加完善。
2.大力培育与扶持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在监管环节中是重要的辅助,他们如果担负起市场监管的责任感,不仅能够减轻政府监管负担,更更能够帮助确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他们由于第三方监管的身份,也容易为用户接受,与经营方和用户的沟通会更顺畅。
3.建设移动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明确信用在移动交易中的重要地位,鼓励个体和平台进行信用认证,同时加强信用审查制度,防止假信用的出现,树立群体对于信用交易的认可,并且自觉维护信用建设。在信用环境下的交易会更加便捷,也更加安全。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移动电子商务市场是在一定的平台上建立起来的,那么对于这些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管控则更为重要,加强这个基础平台的社会责任感,让这个基础的运营商担负起旗帜作用,保障源头的公正透明,传播优秀的文化,并能够为市场负责。
(三)对各个环节的进行审查和管控
除了上述的对基础平台的和交易个体的约束之外,也要防范一些不良竞争导致的不良信息,因此对各个环节的审查和管控是尤其不能放松的。特别是应用商城的审核和管控,所上架的应用是否包含不良信息,程序是否盗用用户隐私,是否存在不良广告等等,均应该纳入审查范围,应用的每一次更新也不可以放松审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
(四)设立市场管控底线
1.保障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是不可消除的,要想使市场能够持续发展,在管控之内,鼓励市场多样化发展,鼓励良性竞争,丰富市场内容,消除垄断,不仅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电子商务的不断改进和优化。
2.确保安全底线
市场安全是市场监管的最后底线。它包括用户的信息安全,经营主体的经营安全,基础平台的通信安全等众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用户的信息安全。移动电子商务企业获取了大量的用户隐私信息,用于开展盈利性的商业分析,一方面为用户提供了个性化的便捷的商业服务,促进了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巨大的用户信息安全隐患。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需要市场本身来强化经营主体的对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更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来对用户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四、结语
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的同时,监管也是我们值得注意的重要方面,完善市场管理机制,提高市场自律,未来的电子商务市场将会获得更科学、更合理、更有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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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场商业化规模的发展现状
目前,无论是地方上的机场还是国际综合性较强的机场,对于商业模式的规划主要包括有,商店零售业,免税商店,餐饮店,休闲娱乐设施等。但是,基于现有国内机场的状况,机场的管理主要还是在政府的监控之下,所以,现有的机场商业店的运营是不具有独立性的,更细致地说,就是机场的商业运营带有很强的政府色彩,同时,机场的经营还是处于一个被垄断的商业模式内,这直接导致了很多店铺的店员服务意识不强,市场规划意识也不足,所以,现有的机场商业运营所存在的价值还有很多值得优化的地方。
机场公司目前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20世纪90年代,民航有过一次机场管理的改革,这次改革主要形成了我国机场的基本雏形,同时,政府有派出专门用于管理民航经营的单位,至此,我国的机场开始走上了经营化的道路,各地机场也开始努力规划自身的运营模式,争取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利润,提高经济效益。
但是,由于我国的机场商业化的脚步起步较晚,远不及很多外国机场的商业化运用,在价值分析方面还存在很多诟病,虽然我国机场企业在运营方面投入了很大资金,但是由于机场建设费用的上升,加上经营规划的不合理,在我国的机场商业优化的道路上,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的。
经营模式不完善。经过这几年的机场建设来看,我国机场的主要收入还是来源于航空公司所缴纳的费用,所占的利润比例已经超过了50%,其余的收入,大多都是来自机场的商业零售业,也就是店铺的租金或者抽成,这种经营模式自从我国的机场建立以来,就存在了,从表面上看,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商业零售业的运营模式比较的单一。只是单纯地满足于旅客候机或者到达机场时候的购物需要,如果遇上淡季,或者所贩售的商品不受顾客喜爱的话,这种单一化的经营模式对于现代的经济发展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宣传手段运用不完善。机场的商业化经营可以规划为一种密集型的产业,机场的运营中,固定成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其余的开销大多数就要倚仗商业运营了,但是很多机场仅仅只是吸引或者帮助商铺的进驻,却没有帮他们进行有关的宣传,尤其是国际性的机场,本来购物的区域就比较广,如果没有一个宣传的手段让旅客知道这类商铺的存在,就会造成商铺在经营中的不必要的损失。
专业的商业管理人才极度缺乏。在机场商业化的运营中,零售业多数属于自营的范畴,所以这就要求对于这些商铺需要有一个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但是现代的机场的管理类人员很多专业性都不是很高,专业素质也很差,与店铺的沟通之间也存在很多问题,这样的.隋况的持续时间太长,容易造成的整体商铺的流失,对机场的商业化运营来说,也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机场基于价值角度对现有商业模式进行优化
对于机场的商业化体制的结构优化,主要的手段还是从管理价值的角度出来,对所需要优化的环节进行分析,这是提高目前机场商业化运用盈利的最主要的手段,接下来,我们主要针对上述商业化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一下机场商业模式如伺优化,研究机场公司如何在非航空业务方面来获取更多的利润,用来提升企业的商业价值。
机场商业化运营模式的转变。对于现代机场的商业运营模式,最主要的就是紧跟时代的潮流,力求把机场由保障型的机场向商业型机场转变,主要就是重视机场商业运营的功能性,在对商铺的布局和种类中间要做到严格的把控,让布局和商铺的分类的更加的合理,对于运营中的服务模式也需要进行考虑,对于那些有需要的顾客,还可以提供快递服务,主要用于那些不方便携带的商品,对于运营的模式一定要做到人性化。有针对性的为顾客服务。
提高广告资源回报率。合理运用机场的各种媒体宣传手段,一是可以为机场的商铺做宣传,譬如说打折促销之类的消息,二是广告的费用也是商业运营的一种,机场作为一个城市的制高点形象,对于商业的运营中,商铺的收入是最主要的,合理地运用机场现有的资源,通过视频或者广告的形式向旅客们展示自己机场所存在的优势,例如那些只有我们机场有的品牌,尤其是国际机场,合理的运用媒体资源,主要的重点在于对商业模式的优化,让媒体的宣传手段在更加高科技的角度发展,旨在为商铺带来给多的客流,争取利润的最大化。
提高机场商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人的素质高低和管理手段的高低对于机场的商业运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最主要的是对商业经营体制的优化,旨在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做到有据可行,利用统一规范的制度对商铺的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手段进行规划,主要就是提高商品的经营质量,避免有些商铺的经营者只追求利益而忽略了对品质的保证,但是这种体制不能一成不变,还需要根据机场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做出调整。然后,就是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要定时地对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国外机场先进的管理理念,并找出其中的可取之处加以利用,旨在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从各个角度全方位的优化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烧伤;爱康肤银离子敷料;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残余创面;愈合
[中图分类号] R6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8(c)-0035-03
Observation of clinical efficacy of Ai Kang Fu Ag+ dressings combined with recombinant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gel to treat deep Ⅱ burn residual wounds
YAN Yin1 HUANG Guoyu1 WANG Hongwei1 CHEN Gang1 DING Wenxia 1 ZHOU Panyu2
关键词:现代化管理;韩非子制度化;智慧
当前,制度化管理作为一种行之有效、放之四海皆准的管理模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等各个领域的管理中。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引进学习西方的制度化管理内容,造成很多个领域出现生搬硬套的情况,在没有较高程度本土化的前提下,制度化管理在我国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所以本文力图通过韩非子制度化管理智慧的分析,为我国制度化管理的应用提供一定建议,并最终促进中国式管理的进步发展。
一、韩非子制度化管理中制度常变关系的分析
在我国制度化管理中应用中,经常发生制度不符合实际情况而越来越僵化问题,并造成管理效果的降低,更影响了制度化管理的稳定性。尤其是一些部门在应用制度化管理的过程中,朝令夕改,随意更改制度,导致制度经常发生变化,导致内部人员无所依从,进而造成了内部管理的混乱。结合韩非子有关制度化管理的思想来看,所谓“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误变,务变之谓变业。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管理制度必须明确稳定,而且切实可行,制度一旦颁布,除非特殊情况必须坚定不移的落实,只有保证制度的权威性,制度化管理才能稳定内部的秩序。但是另一方面,制度也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调整改变,只有不断革故鼎新,与时俱进,制度化管理才能与实践和时代相符合,发挥最大的应用价值。综上而言,管理制度中的常变关系是对立而又统一关系,制度化管理的变与不变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正如韩非子在《有度》中所言,“法与时专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因此韩非子对于制度化中常变关系有着深刻的认识,其论证体现着哲学辩证的智慧。
二、韩非子制度化管理中管理和人性关系的分析
在制度化管理中,处理好管理和人性之间的关系,是当前社会提倡人性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结合韩非子有关制度化管理的思想,“人皆挟自为之心”、“人与人间皆是利害关系”等内容体现了人性的本质,也就是人都是趋利避害,或者说人都是利己为先的。所以在除了管理和人性的关系中,不仅要“因循而不当化”,使制度化管理顺应人性,不和人性相冲突。而且制度化管理要通过具体可行的奖惩制度来引导人性,但是在奖惩制度上,韩非子有着重罚的思想,这也与当时各国争霸的状况有关。但是在我国现代化的管理制度中,不应当全盘接受韩非子的重罚思想,应当在制度化管理中贯彻赏罚分明的理念,尤其是通过激励机制来提升内部人员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制度化管理的应用效果。
三、韩非子制度化管理中组织控制管理的分析
在韩非子制度换管理中,术治系统虽然原先是君主统治群臣的方法和手段,比如《难三》中所言“术者,藏之于胸中,于偶众端,而潜御群臣也”,但是在我国现代制度化管理中,批判接受韩非子的术治理念,尤其是吸取术治理念中丰富的管理学智慧,并结合实践加以利用,也会对我国的制度化管理中组织控制管理有所裨益。此外,韩非子术治也有注重通过实践来考核官吏的理念,比如“相马不如赛马”、“因任而受官”等思想理念,将这些韩非子的术治理念运用组织管理中,有助于组织内部注重实际能力的考核,并控制组织内部成员的言行举止,比如《说疑》中“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所以韩非子的术治部分也体现出了高超的管理智慧。因此在组织控制管理中,可以应用韩非子术治制度中强化管理者管理能力的方法,以此达到强化组织控制、增强组织凝聚力的目的。而且韩非子主张术治系统要和刑德赏罚理念结合运用,这说明其相对于近代西方管理学思想,很早就认识到激励手段在组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韩非子制度化管理中势治系统的分析
在韩非子思想,术与势是紧密联系的,其中势主要包括威势、位势和权势。在我国现代化制度化管理中,管理中要想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必须完整结合威势、位势和权势这三势。具体而言,权势和位势是管理者权力的表现,而威势则是指管理者的威望和威信,也就是管理者的非权力性影响力。韩非子制度化管理中,管理者不仅要增强位势和权势,还要积极发挥自己的威势。因为管理者如果只具有权势和位势,而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威望和威信,必定不能是内部管理人员信服,即便摄于管理者的权力而服从,也只是口服心不服,这会导致管理者不能实现有效管理的目的。因此管理必须注重树立自己的威信、威望,做到公正无私、赏罚分明、用人为贤,使自身的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紧密结合,从而为成为一个成功管理者奠定基础。
五、韩非子制度化管理智慧的应用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出韩非子管理思想对我国制度化管理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以商场管理为例,为了提高制度化管理的应用水平和效果。管理者首先要处理好制度化管理中的常变关系,使商场管理制度符合实际需要,比如商场旺季和淡季的管理制度要有所变化,旺季的商场管理要以稳定秩序为重;然后,商场管理制度要正确处理管理与人性的关系,通过健全完善的奖罚制度,一方面防止内部员工出现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激励员工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且达到更高的销售指标,促使商场效益和员工效益共同提高;此外商场管理者要积极利用韩非子制度化管理中的术治和势治,吸取其中的精华,通过对内部员工言行必要的控制,来达到增强组织控制的效果,并且商场管理者要做到公正无私、赏罚分明、用人为贤,使自身的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紧密结合,实现商场的有效管理。
总而言之,韩非子制度化管理中蕴含着博大精深的中华智慧。将韩非子思想积极应用到现代管理中,可以消除西方制度化管理与本土实践不符合的问题,并且辩证实现中西方制度化管理思想的融合,促进中国式管理的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