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3:46: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统计管理体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目前我国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包括:国家统计局、县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乡(镇)配备的统计机构(或没有机构而配备专兼职统计员),以及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其中调查总队是由原来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和企业调查总队构成,其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垂直领导”管理体制,调查队的全部统计业务及人员编制、干部、经费等均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统一管理。而国家统计局、县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地方统计局)、乡镇配备的统计机构(或没有机构而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则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统计局对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业务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下达统计调查任务,实行统一分类标准、计算方法和上报期限。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统计局的双重领导,在干部配备、人员升迁调动、专项调查经费、办公用房等行政管理方面主要由同级政府决定,地方政府任命统计局长时要征求上一级统计局的意见。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统计业务、统计标准可实行全国统一,开展统计调查业务的经费可分摊到各级地方政府,相对节约中央财政开支。
二、统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统计的管理和服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 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但上级统计部门对组织、人事安排问题并没有发言权, 更重要的是地方统计部门的各种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供。事实上,双重管理产生了双重需求,那就是党和国家要求国家统计为制定政策、宏观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地方党政和行政领导要求统计为他们管理地方服务,这就使统计调查资料如何满足各级政府管理的需要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关于统计专业性和管理有效性的抉择也常常制衡着统计机构工作的开展。再者,统计为政府服务,为领导服务。政府统计这种传统的服务模式,从观念到服务方式上都限制了对统计数据信息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限制了统计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
2、统计业务的协调问题。一是职能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重复, 导致数出多门, 如工业总产值由统计局与工业局双重统计。二是由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县市、区级职能部门行政级别一样, 导致对职能部门统计无法协调、指导和监督, 造成职能部门组织的调查报表没有按《统计法》的要求经过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批准、职能部门统计信息资料难以共享等问题。这既加重了统计部门核实统计数据的工作量,也让依靠统计数据进行决策的领导无所适从,更加深了公众因数据不一导致的对统计数据的质疑。
3、统计力量的不平衡问题。在现行统计体制中,县、乡级统计部门是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的。而在统计工作人员配备上,国家、省市、区县三级呈现出国家好于省市、省市好于区县的头重脚轻状态。但是从统计任务的工作量来看,从国家到省、再到区县,由于既要完成上级的任务,又要满足为当地政府服务的要求,所以任务是层层加码,越到基层,任务越重,形成金字塔的状态。在这样不均衡的人力资源分布下,数据源头的统计质量无法得到确实保障。
三、对统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应对统计部门垂直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仍是主流趋势,我们设想应建立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垂直管理体制。即:国家、省、市地级的统计机构垂直领导,由国家统计局实行人、财、物的全方位管理;同时,根据抽样调查的需要,在不同的县市设立垂直管理的抽样调查队伍。这样,国家、省、市地的多数调查可以实行国家、省、市地三级一套样本,进行超级汇总,达到“快、精、准”的目的,并能够避免多个环节对统计数据造成的误差,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省、市地一级宏观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质量;?可以增强国家统计的超脱性和抗干扰性,减少地方政府人为干扰因素,也有利于抽样调查方法的广泛应用,推进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全面深入,有利于基层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的实施。
2、应健全协调统计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协调机制, 并不等于政府统计系统内部就能够自然协调。协调机制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保障则是健全的协调组织机构。综观发达国家的政府统计, 均设立了由中央统计局、政府各部门、有关用户、专家学者组成的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 协调各方面统计信息需求关系。
关键词:现行 统计管理 体制 问题 对策 研究
一、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现状
研究我国的现行统计体制,可以从我国的政府统计机构入手,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地方政府(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乡(镇)统计机构(未设置机构的地区改为设置统计员)、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这几种机构。其中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和其他几类机构在领导管理方式上略有差异,调查总队实行“集中统一、垂直领导”,从统计工作到人事安排、经费安排都由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除调查总队以外的几类统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即是说,地方政府的统计机构都统一由国家统计局进行领导,国家统计局在任务下达、分类标准、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机业务执行。“分级负责”则因为地方政府的统计机构在受国家统计局领导的同时,作为地方政府所辖机构还受到当地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的领导,当地政府对同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人事管理、编制安排、经费申请、办公环境有决定权,下一级统计机构的负责人任命有义务征求上级统计机构的意见。这几类统计机构以及他们之间的领导管理关系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
二、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统计工作由谁管理,为谁服务这一问题,有许多待明确之处
我国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现行管理体制中,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造成了在实际工作处产生了许多暧昧不清的管理问题,有待明确。在统计业务方面,业务的分层传达和负责决定了统计工作的开展受到上级统计机构的影响较大;而在行政管理方面,地方统计机构的人事安排和经费供给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负责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了减轻了中央财政的负担,也避免了统计机构负责过多的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影响统计业务开展,但我们也要看到这一体制造成地方统计机构同时听命于多个部门,受制于多个部门,具体每一项业务由谁管理,如何管理没有得到细化,地方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上面各有不同的需求,往往出现各执一词的状况,影响了地方统计机构的工作质量。
(二)统计工作开展过程中缺乏协调沟通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专门统计机构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都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但是其进程无法协调,结果无法共享,造成资源的浪费。例如工业总产值,这项数据地方统计局和工业局都在进行统计,造成了双重的劳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地方统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县市区级职能部门为同级,无法下达指令或工作安排,无法指导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的统计结果没有统一标准,也无法共享到地方统计机构。
(三)统计资源分配不平衡
在我国政府现行统计体制中,统计工作人员的分配按国家、省市、区县这三个层次逐渐减少,但是处于下级的统计机构需要同时完成上级和当地政府两方的统计任务,统计业务的工作量按照国家、省市、区县这三个层次逐渐增加,因此工作任务的多少和工作人员的多少出现了不平衡分布。
三、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改变多重领导局面,加强垂直管理
在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机构进行的多重领导让地方统计机构的工作变得混乱和不易开展,今后需要改善这种混乱局面,把领导机制理清。就这一问题进行改革主要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是考虑到中央财政压力,在现行体制上进行较温和的改革,地方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日常行政管理、人事安排等事务实行统计系统内,从国家统计局到地方统计机构层层垂直领导。而地方统计机构的经费安排由国家统计局和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摊,地方统计机构的经费编制需要上级统计机构和当地政府共同审批核准。第二种思路是让所有地方统计机构完全成为国家统计局的下属单位,不再与地方政府有体制上的管辖关系。
(二)建立健全协调统计的体系
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在处理政府统计工作时,专门设立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通过定期会议和协调工作,将国内各种统计需求进行科学的整合安排。我国也可以设立这样的专门机构,其组成包括国家统计局、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行业专家学者等,把各地各系统进行或需要进行的统计工作整合协调。
(三)推动民间统计发展
目前我国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和结果都是为政府服务,社会公众可以利用的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全国大范围的统计数据被政府一家掌控,既不利于社会信息的公开化,也无法通过对比对统计数据精确性进行再确认。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不断深化,信息统计的市场化时代也正在来临,社会各行业各阶层对各种信息的要求增多并且不断细分,政府不可能完全满足。政府推动民间统计发展,可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信息调研网络,满足市场需求,同时民间统计发展后也能对政府的统计业务起到校对和警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永川.我国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的研究[J].低碳世界,2013;03
[2]杨金生.对我国现行统计体制的探讨[J].内蒙古统计. 2003(01)
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徐熙和毕业于统计专业、从事财政管理工作多年、现在预算处工作的刘星,根据自己的体会做了如下介绍。
徐熙认为,此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财权事权下移,区县相应财权事权扩大;收入由原来的分级管理变成分税管理,彻底分税。以上两项工作与统计部门有直接的联系。他说,无论是财权事权下移还是实行彻底分税制,其实质就是要打破所属观念,强化区域整体发展。与此相适应,财政指标已经先行一步,税收统计上也做了相应调整,客观上要求统计部门的核算要配套,即推行区域统计。
推行区县在地统计,这项工作作为2000年全市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增在加紧准备。从统计管理范围看,统计部门将由原来的条条管理走向客观要求的区域化管理。但是,这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统计的要求还不仅仅在于实现区县在地统计。
我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自50年代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正规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在生产企业,以产值产量统计为核心;在流通企业,以商品购销调存统计为核心。从班组起,就建立了规范的登统制度,严格地按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进行核算。但近年来,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明显减弱。一是统计工作得不到企业领导重视,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被撤销或合并,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二是企业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越来越不健全,填报统计指标的随意性加大,统计数据质量下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国有、集体发展到包括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等多种形式并存,经营方式与管理模式也日益多样化,许多新企业应运而生。在这些新成立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像老企业那样建立规范的企业统计制度,甚至没有明确设立统计职能部门和统计工作岗位,国家统计报表由财会人员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代填代报,一些统计指标也难以准确按照统计制度的具体要求来计算填报。
由于企业统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所以统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决策的参考作用就有所减弱,或者说就没有发挥过太大的作用。作用越小就越得不到重视,越得不到重视就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之所以陷入这样一个怪圈,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企业管理者和部分统计人员或是对统计工作的内容了解不够,或是对统计工作的性质认识不清。这些“不够”与“不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统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反映计划完成情况、为计划而服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弱化;二是认为统计是为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服务的,只是为了完成上报任务,工作越多企业负担越重;三是认为统计对企业而言,主要是在总结工作时充实一下工作报告,对经营决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四是认为统计仅反映生产经营的规模,而当前企业经营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盈利为目的,这只有依赖于财务与会计的工作,统计无能为力。
针对这些问题与认识,我们有必要明确,对企业来说
统计工作的意义与作用
统计工作是通过搜集、汇总、计算统计数据来反映事物的面貌与发展规律。统计信息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数量性。即通过数字揭示事物在特定时间特定方面的数量特征,帮助我们对事物进行定量乃至定性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正因为如此,统计信息正越来越多地和其它信息结合在一起,如情报信息、商品信息等;而诸如此类信息,尚能以统计数字显示或以统计数字为依据,则可利用程度也大为提高。二是综合性。世间一切事物都具有普遍联系。统计信息从整体上看,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社会、文化、科技各个领域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涉及宏观与微观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利用统计信息,不仅可以对事物本身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而且可以对不同事物进行有联系的综合性分析,既可横向对比,也可总结历史预测未来。
由统计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一个企业建立或完善了一套既科学合理又行之有效的统计工作制度,那么,这套制度对企业而言,将具有以下作用:
既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现状,也可以反映企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从现状看,它可以反映企业目前的各种社会与自然属性,反映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负债等各方面情况。从动态看,它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发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技开发、经营销售(或称市场营销)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还可预测未来趋势。
既可以反映企业的规模,也可以反映企业的结构。从规模上,它可以反映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生产规模、营销规模和盈亏规模,等等。从结构上,它可以反映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员结构、技术结构和质量结构,等等。
既可以反映企业的速度,也可以反映企业的效益与效率。在速度方面,对物质生产部门而言,主要反映生产(包括产值产量等)的发展和增长情况;对非物质生产部门而言,主要反映劳务服务投入的发展与增长情况;不论任何企业,都还可以反映人、财、物的投入及盈亏增长或下降的情况。在效益与效率方面,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以人、财、物、时间诸方面的投入与生产和劳务方面的产出成果进行比较。
既可以反映企业的诸多数量特征,也可以反映企业的一些质量特性。在数量方面,包括了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等凡是可以量化的方方面面。在质量方面,则主要是反映企业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设施质量和服务质量。
既可以反映本企业的情况,又可以反映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方方面面。本企业的情况,前面已经明确。与本企业有关的情况,则范围很广、内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内外范围内,与本企业有联营、合资或者协作、配套关系的企业的情况;二是国内外范围内,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竞争对手的情况;三是国内外范围内,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消费者的基本情况及信息反馈;四是国内外范围内,本企业产品或服务已经占领或将要开拓的市场的各种信息;五是国内外范围内,对本企业经营将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信息。
统计的作用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怎样进行改革,才能建立更为有用有效的统计制度
所谓统计制度,我以为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方式的确立,二是统计内容及其计算方法的确定。
1、关于管理体制与运行方式
长期以来,企业主营业务统计大都由计划部门负责。在生产型企业和流通型企业,统计信息运行方式都是从下至上的单向纵向运行,则统计数据由班组(柜台)到车间(商品部)到计划部门,计划部门汇总后再呈企业领导,并对外报出。而在一些劳务型企业,如宾馆饭店社会旅馆等,主营业务即接待人数的统计则由客房部或业务部负责。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其非主营业务的统计如附营业务统计、人员工资统计、基建技改统计及科技开发统计等,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并分别向主管领导呈送并对外报出。这种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至少有三个弊端:一是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从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多侧面多角度、从经营管理的全方位来综合考虑企业需要的各种统计信息,以及怎样搜集这些信息;二是对企业目前搜集汇总的各种统计信息难以进行更高层次的配套综合分析,使信息的利用仅停留在初级层次;三是企业各部门之间难以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也使信息的可利用范围及程度要打一些折扣。至于部分近年来新成立的企业,根本就没有考虑建立统计制度,仅是由财会或业务人员代报统计报表,当然更难以在经营决策中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目前体制下,仍有一些企业领导重视统计工作,赋予主营业务统计部门负责设计本企业统计制度及综合各种统计信息。但从整体着眼,这样的企业并不是很多。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设立综合统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
笔者认为,不论何种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都应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如果企业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目的出发,不设独立的统计机构,那么也应在其他机构中设立综合统计岗位,明确其职能,并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岗位应具有以下职能:
设计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明确其报送或提供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
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一是要对应由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且由各级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而后加以汇总;二是要收集审核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的信息;三是要搜集分析本企业以外但对企业生产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在此基础上,该部门一方面应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对外报送任务,另一方面应负责向本企业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提供其所需的统计信息。
利用各种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一是利用某一种信息进行简单分析,如分析生产进度情况;二是利用多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利用生产、盈亏、质量、销售、市场行情等多方面的统计信息分析产销增减原因;三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研究的方法、形式可因研究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结果应以分析研究报告的形式体现。
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不仅掌握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还应熟知本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掌握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计算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考虑设立总统计师岗位,以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并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二,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统计职能及责任
在现代企业中,无论是直线职能制还是事业部制,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统计信息都决不仅限于计划统计部门内部。如劳资部门掌握机构人员数字,基建部门掌握投资数字,技术部门掌握技改数字,营销部门掌握销售数字等。因此,为确保企业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应该在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中明确相应的统计责任,要求其按统一确定的口径、范围及时间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要特别重视一些被忽视的部门的信息。
第三,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
这种信息运行方式应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各种基础信息由各基层单位(如班组、柜台)向各职能部门运行,满足各职能部门的汇总需要;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专项信息向综合统计部门横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三是经过加工、分析的各种综合信息由综合统计部门向企业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多向运行,分别满足其管理决策、研究问题和了解情况的需要。
2、关于统计内容及其计算方法
由于计算方法可以写成若干部实用手册,且方法是由内容所决定的,所以本文在此仅就内容做一扼要概括,方法问题暂且从略。在内容上,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已有的内容。目前,国家基层表制度要求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人员及工资情况,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情况,科技开况及附营业务情况。这套指标体系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企业统计人员及领导者都应深刻了解认识这套指标的涵义和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这套指标反映、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由于这套指标是从国家宏观监测需要考虑的,因而比较简单,企业还应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同的部分增加相应的内容。
当前企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自50年代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正规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在生产企业,以产值产量统计为核心;在流通企业,以商品购销调存统计为核心。从班组起,就建立了规范的登统制度,严格地按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进行核算。但近年来,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明显减弱。一是统计工作得不到企业领导重视,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被撤销或合并,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二是企业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越来越不健全,填报统计指标的随意性加大,统计数据质量下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国有、集体发展到包括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等多种形式并存,经营方式与管理模式也日益多样化,许多新企业应运而生。在这些新成立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像老企业那样建立规范的企业统计制度,甚至没有明确设立统计职能部门和统计工作岗位,国家统计报表由财会人员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代填代报,一些统计指标也难以准确按照统计制度的具体要求来计算填报。
由于企业统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所以统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决策的参考作用就有所减弱,或者说就没有发挥过太大的作用。作用越小就越得不到重视,越得不到重视就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之所以陷入这样一个怪圈,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企业管理者和部分统计人员或是对统计工作的内容了解不够,或是对统计工作的性质认识不清。这些“不够”与“不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统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反映计划完成情况、为计划而服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弱化;二是认为统计是为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服务的,只是为了完成上报任务,工作越多企业负担越重;三是认为统计对企业而言,主要是在总结工作时充实一下工作报告,对经营决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四是认为统计仅反映生产经营的规模,而当前企业经营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盈利为目的,这只有依赖于财务与会计的工作,统计无能为力。
针对这些问题与认识,我们有必要明确,对企业来说
统计工作的意义与作用
统计工作是通过搜集、汇总、计算统计数据来反映事物的面貌与发展规律。统计信息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数量性。即通过数字揭示事物在特定时间特定方面的数量特征,帮助我们对事物进行定量乃至定性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正因为如此,统计信息正越来越多地和其它信息结合在一起,如情报信息、商品信息等;而诸如此类信息,尚能以统计数字显示或以统计数字为依据,则可利用程度也大为提高。二是综合性。世间一切事物都具有普遍联系。统计信息从整体上看,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社会、文化、科技各个领域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涉及宏观与微观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利用统计信息,不仅可以对事物本身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而且可以对不同事物进行有联系的综合性分析,既可横向对比,也可总结历史预测未来。
由统计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一个企业建立或完善了一套既科学合理又行之有效的统计工作制度,那么,这套制度对企业而言,将具有以下作用:
既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现状,也可以反映企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从现状看,它可以反映企业目前的各种社会与自然属性,反映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负债等各方面情况。从动态看,它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发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技开发、经营销售(或称市场营销)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还可预测未来趋势。
既可以反映企业的规模,也可以反映企业的结构。从规模上,它可以反映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生产规模、营销规模和盈亏规模,等等。从结构上,它可以反映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员结构、技术结构和质量结构,等等。
既可以反映企业的速度,也可以反映企业的效益与效率。在速度方面,对物质生产部门而言,主要反映生产(包括产值产量等)的发展和增长情况;对非物质生产部门而言,主要反映劳务服务投入的发展与增长情况;不论任何企业,都还可以反映人、财、物的投入及盈亏增长或下降的情况。在效益与效率方面,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以人、财、物、时间诸方面的投入与生产和劳务方面的产出成果进行比较。
既可以反映企业的诸多数量特征,也可以反映企业的一些质量特性。在数量方面,包括了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等凡是可以量化的方方面面。在质量方面,则主要是反映企业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设施质量和服务质量。
既可以反映本企业的情况,又可以反映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方方面面。本企业的情况,前面已经明确。与本企业有关的情况,则范围很广、内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内外范围内,与本企业有联营、合资或者协作、配套关系的企业的情况;二是国内外范围内,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竞争对手的情况;三是国内外范围内,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消费者的基本情况及信息反馈;四是国内外范围内,本企业产品或服务已经占领或将要开拓的市场的各种信息;五是国内外范围内,对本企业经营将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信息。
统计的作用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怎样进行改革,才能建立更为有用有效的统计制度所谓统计制度,我以为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方式的确立,二是统计内容及其计算方法的确定。
1、关于管理体制与运行方式
长期以来,企业主营业务统计大都由计划部门负责。在生产型企业和流通型企业,统计信息运行方式都是从下至上的单向纵向运行,则统计数据由班组(柜台)到车间(商品部)到计划部门,计划部门汇总后再呈企业领导,并对外报出。而在一些劳务型企业,如宾馆饭店社会旅馆等,主营业务即接待人数的统计则由客房部或业务部负责。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其非主营业务的统计如附营业务统计、人员工资统计、基建技改统计及科技开发统计等,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并分别向主管领导呈送并对外报出。这种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至少有三个弊端:一是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从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多侧面多角度、从经营管理的全方位来综合考虑企业需要的各种统计信息,以及怎样搜集这些信息;二是对企业目前搜集汇总的各种统计信息难以进行更高层次的配套综合分析,使信息的利用仅停留在初级层次;三是企业各部门之间难以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也使信息的可利用范围及程度要打一些折扣。至于部分近年来新成立的企业,根本就没有考虑建立统计制度,仅是由财会或业务人员代报统计报表,当然更难以在经营决策中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目前体制下,仍有一些企业领导重视统计工作,赋予主营业务统计部门负责设计本企业统计制度及综合各种统计信息。但从整体着眼,这样的企业并不是很多。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设立综合统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
笔者认为,不论何种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都应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如果企业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目的出发,不设独立的统计机构,那么也应在其他机构中设立综合统计岗位,明确其职能,并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岗位应具有以下职能:
设计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明确其报送或提供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
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一是要对应由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且由各级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而后加以汇总;二是要收集审核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的信息;三是要搜集分析本企业以外但对企业生产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在此基础上,该部门一方面应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对外报送任务,另一方面应负责向本企业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提供其所需的统计信息。
利用各种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一是利用某一种信息进行简单分析,如分析生产进度情况;二是利用多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利用生产、盈亏、质量、销售、市场行情等多方面的统计信息分析产销增减原因;三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研究的方法、形式可因研究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结果应以分析研究报告的形式体现。
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不仅掌握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还应熟知本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掌握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计算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考虑设立总统计师岗位,以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并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二,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统计职能及责任
在现代企业中,无论是直线职能制还是事业部制,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统计信息都决不仅限于计划统计部门内部。如劳资部门掌握机构人员数字,基建部门掌握投资数字,技术部门掌握技改数字,营销部门掌握销售数字等。因此,为确保企业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应该在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中明确相应的统计责任,要求其按统一确定的口径、范围及时间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要特别重视一些被忽视的部门的信息。
第三,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
这种信息运行方式应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各种基础信息由各基层单位(如班组、柜台)向各职能部门运行,满足各职能部门的汇总需要;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专项信息向综合统计部门横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三是经过加工、分析的各种综合信息由综合统计部门向企业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多向运行,分别满足其管理决策、研究问题和了解情况的需要。
2、关于统计内容及其计算方法
由于计算方法可以写成若干部实用手册,且方法是由内容所决定的,所以本文在此仅就内容做一扼要概括,方法问题暂且从略。在内容上,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已有的内容。目前,国家基层表制度要求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人员及工资情况,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情况,科技开况及附营业务情况。这套指标体系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企业统计人员及领导者都应深刻了解认识这套指标的涵义和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这套指标反映、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由于这套指标是从国家宏观监测需要考虑的,因而比较简单,企业还应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同的部分增加相应的内容。
关键词:省级统筹;分级平衡;养老保险;城镇职工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29―02
1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
在“分级实施、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和分级负责”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下,浙江省原先市、县级政府的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增量结余,除了调剂金上缴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为2%外,仍留在原统筹地由当地政府管理,收支平衡由该地政府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从横向看,在各市、县级政府间是独立的,“优势”与“劣势”并存;从纵向看,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难以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给予再分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共济性特征被局限在市、县级政府管辖内。
由于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现有的养老保险再分配力度弱,因而这种“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运行中,造成以下问题:其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裕,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具有“优势”的地方来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即使用于弥补“空账”,只要这部分基金未被支出,也会增加当地政府对这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其二,造成省内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扩大。“优势”地区的政府,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企业工资水平低,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少,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相对缺乏,处于“劣势”的地方,市、县级政府缺少提高该地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条件。以上二个方面的问题说明,“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对省级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调控省内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源构成阻碍,现存的“优势”和“劣势”之间缺乏互补,无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碎片化”问题。
(2)“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问题。
制度抚养比是反映养老保险代际养老压力的重要指标,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值。在现收现付制下,它反映了平均每个城镇在职职工供养的享受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一个行政地区,如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高,人口老龄化程度重,制度的抚养负担就重,反之则越轻。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浙江省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衢州市达到67%,平均1.5个参保者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而在绍兴制度抚养比则仅有15.6%,平均6.4个参保者就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这说明,在一个省级管辖的范围内,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职工参保人数和退休者人数等影响因素不同,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差异,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低,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高。如果一地的政府面临制度抚养比高并由其自行解决,那么必然涉及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管制度的调整,甚至包括对退休年龄的调整,但是,在“统一政策”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各市、县级政府实际上没有这个权力,制度约束使得市、县级政府缺乏解决制度抚养比高的条件。即使市、县级政府有权利变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因可掌控的社会保险资源少而不能有效地化解存在的风险。比较而言,省级政府拥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行政手段或权力,但“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因限制了省级政府对各市、县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存量和增量收入的再分配力度而不能有效地调整或缓解市、县级政府的制度抚养比压力高的问题。这将影响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的省级调剂金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再分配力度较弱的制度,该制度可以应付或化解局部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问题,但如果遇到在一个省内众多地区都面临制度抚养比高的问题时,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作用将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
(3)浙江省现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后面临的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表明中央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一新的制度法规对现行的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问题,或者说这部新的法规要求现行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改革才能与之适应。《暂行办法》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时,参保者的养老保险统筹金按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转移,并且,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就业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这部法规通过劳动力流动就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全国接续的制度,解决了以往省级统筹制度下,社会统筹关系只在省内承认的制度缺陷,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劳动者就业地的变动而转移,有利于劳动者参保,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管理中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但是,研究现行省级统筹体制与这部新法规如何衔接时,可以看出,由于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在养老保险统筹金随人转移后,存在转出额基数如何确定问题。如果外来务工者在浙江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多数人为获得较高退休金而选择在浙江退休,市、县级政府统筹养老金的支出将面临额外的压力。
(4)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不利于低收入者参保。
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制度规定,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在设计上难以做到“低门槛准入”,这一问题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其一,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存在缴费压力,如果只有缴纳个人账户的8%才能得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那么,这部分低收入者可能不得不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缴费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导致“扩面”问题,政府年年抓,但效果不佳,同时也导致政府用于这方面的监管成本大,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整体发展。其二,根据“低标准享受”的规定,对那些“低门槛准入”的参保者,相应的养老金支付标准要低,这是无可非议的,其中涉及的参保者主要是“中人”和部分低收入的“新人”。对于这部分属于低标准享受的参保者,政府应规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使这部分参保者在参保时就知道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制度下,省级政府对各市、县级政府的再分配力度弱,而各地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收支标准不同,因而,会造成省内“低标准享受”的标准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市场机制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调节,并且省内职工最低养老保险支付水平不同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普惠、共济和公平属性。
针对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存在的问题,从分析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其一,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共济性受限制而存在的问题。其二,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这二个层面的问题反映了现行“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省级政府履行再分配职能,调控省内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量和增量结余;不利于市、县级政府化解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不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制度运行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工作的开展等方面。其三,在“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如何统筹省内各市、县级政府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四,在“分级平衡”向“省级平衡”的改革中,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空账”和“历史债务”如何分担。其五,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在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中的利益协调和政府间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对这几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改革思路,笔者将结合有关统计数据、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
2改革思路
(1)“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限制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的拓展。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以及这一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的问题,从其共同点来看,都属于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我国采取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共济性特征因“分级平衡”的制度使省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再分配力度弱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县级政府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制度抚养比压力的高与低都被局限在市、县管辖范围内,难以达到“优势”与“劣势”的互补和共同化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压力升高。
表2的数据反映了浙江省从2001年到2012年制度抚养比变动的情况。可以看出,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浙江省城镇职工的制度抚养比呈现出下降趋势。2012年为159%,平均6.3个参保者负担1个离退休者,属于负担合理的区域。结合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一些市(地)较高的抚养比,如衢州地区为67.20%,丽水地区为40.38%,放在全省的范围内进行平均则会有较大幅度下降,如2007年,浙江全省的制度抚养比为15.6%,2008年为14.0%。这说明,如果政府将行政区域扩大,原来不同行政区域内,制度抚养比之间的差异,则有可能在不改变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养老金支付标准的条件下,利用行政手段将制度抚养比高的地区与制度抚养比低的地区进行合并实施全省统筹,就能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下降,达到缓解代际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的目的。但是,“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起到阻碍的作用。此外,根据现行省级统筹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中的收支缺口,资金弥补是按照“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的顺序进行。因而,虽然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增加了调剂基金的上缴比例,但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仍然履行和承担主要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仍有待增强。
(2)对问题的分析和改革思路。
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看,由于各地的经济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离退休人数、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参保职工人数等经济和社会指标因素存在差异,因而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基金积累和制度抚养比方面,客观上存在“优势”与“劣势”在各市、县之间并存的现象。那些处于“优势”的市、县级政府在为如何就结余的养老保险金进行保值增值而担心时,处于“劣势”的市、县级政府也许正在为如何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而焦虑。这一问题说明,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被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行政管辖区内时,可用的养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力度受到限制,市、县级政府抵御或化解有可能面临的养老保险制度风险的能力也受到限制。从动态的角度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原先的影响因素会发生变化并导致出现新的“优势”与“劣势”并存的格局,一些原来具有“优势”的市、县也可能会受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困难和制度抚养比压力的影响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风险。
从“大数法则”的原理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项目,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制度实现众多社会成员的互助互济来分散或化解风险。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实现程度与统筹调剂范围及资金统筹量成正比。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越高,统筹的面越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越多,规避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风险也就越小,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同时,只有参保人员数量实现极大化,才能求得和把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数量关系上的动态平衡,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使处于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趋于稳定和最小,保险费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受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地域的局限性限制,即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再努力“扩面”,参保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就难有增加,达不到理论上的“极大化”。这种将筹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范围局限在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的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解决“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在省级政府管理的层面,通过统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与发放,统一支付标准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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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安全管理概述
2.1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所代表的是食品本身无害、无毒,达到相应的营养需求,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不会产生任何慢性的、亚急性又或是急性的危害。食品安全同样是一门专业研究,是包括食品制造和储藏环节保证食品安全、避免污染物的出現、防止出现食物中毒等问题在内的跨学科领域,因此食品安全显得非常重要。
2.2 食品安全管理的概念
针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含义,当前学术领域依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而是将食品安全管理概括成:食品安全管理所代表的是政府有关机构在食品市场之中,运用组织、规划以及领导等形式,针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等其它物料的购买,食品加工、运输以及消费等环节实施合理的协调,使得整个食品市场能够平稳地运行,确保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达到社会利益目标的环节。
3 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对比
3.1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美国本土的食品安全可以说被全球人类所赞许,这是受美国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所影响的结果。1906年,美国出台了首个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食品和药品法》,在其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美国政府部门一共出台与修改了35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间关联性最大的法律有7部,不但有综合性的《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同时还具备极为具体的《禽类产品检验法》《联邦肉类检查法》以及《蛋类产品检验法》等。以上规章制度大致涵盖了全部食品以及有关产品,同时为食品安全确定了相应的加工标准与管理流程。
3.2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2009年6月1日,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废除已经运用了13年之久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我国食品安全具体的分工和协调相互整合的管理机制。监管的主体大致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间涵盖了中央、省、地等政府部门。除此之外,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主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机构具体承担。
3.3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美国对比所存在的不足
3.3.1 法律与标准是能够确保食品足够安全的重要保障,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构建层面依然有着非常大的差异。美国高度关注相关标准的确定工作,政府部门每年会拨出7亿美元的费用以扶持食品安全标准的分析与确定,将以维护健康安全为主要目标及所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当作标准化战略的核心领域。我国虽然明确了部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但是很多标准使用时间较久,缺少一定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在技术内容层面和WTO相关内容与CAC标准有着非常大的差异。
3.3.2 食品安全组织体系层面,我国大都依托有关机构的分块监管,未产生能够展示整个环节监管需求的协同体制与统一制度。在现实的管理环节上,大致展示为职能部门的相互交叉,即部门太多,重叠管理。比如,猪肉在摆到餐桌之前,需要通过农业、卫生以及工商等10个不同部门的检测,人们以为一定能够吃到安全放心的猪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依旧发生了类似瘦肉精、注水肉以及垃圾猪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
3.3.3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层面依然有着许多不足,例如缺少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和评判材料,其展现形势往往为我国食品里面非常多的污染状况家底不清。食品中所含有的兽药与农药残留及部分生物毒素所引起的污染缺少相应监管材料,其中一部分是对于健康造成较大危害同时在贸易过程有非常敏感的污染物。食源性污染是当前我国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要素,然而目前依然缺少对于食源性危害的充分监管和评判材料。在由微生物所引起的食源性危害层面,美国CDC通过自行监管网络对其实施监管与评判。除此之外,美国还创建起了相对稳定的监管网络与相对完善的食品与污染物监管数据库。
4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我国食品管理体制
当前,需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食品安全具体状况入手,设立跨机关的全国统一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深入地理清相关监管机构责任,遵守某个管理过程由某一机构管理的原则,运用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使食品由田间至餐桌的全过程均可获得科学的管理,进而确保食品安全。
4.2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美国的法律体系涵盖多个层面、多个行业,会对全部输出到美国的食品加工公司与国家造成巨大影响。法律所体现出的食品安全管理观念变化对于其它国家,特别是中国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所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可分析其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立法的宗旨,逐渐健全有关的法律体系。
4.3 构建食品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组成:第一,创建极为严格的记录管理。食品制造公司的记录是进行食品追溯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制造运营人员确实记录顾客所关注所有过程的相关信息,便于后期查询。第二,创建高度透明的查询管理制度。顾客可以在所需买入的产品包装中查询对应的编号,在购物环节或在购买以后在查询系统里录入编号,以便能够清楚的查询到有关的信息。
4.4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需要创建相对完善的国家标准、企业安全操作守则以及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加工的足够安全。第二,创建相对完善的食品品质安全监测系统。当前,我国的农产品监测以及监测体系依然相对薄弱,所具备的质检单位数目和全社会需求量有着非常大的缺口。同时,还存在区域分布不一的问题,需要不断增加投资,设立更加多的具备较高水平的检测单位。
日本流通管理的目标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社会福利;保障适时适量地供应;提高流通业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满足消费者的经济需求及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日本流通政策分为二类:一、根据法规和条例执行的政策;二、根据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中小企业厅、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机关的权限进行行政指导的政策。
一、日本流通管理的做法
1、政府制定和实施流通政策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建设,整治流通机构及提高流通生产行为政策侧重点
(一)日本流通政策可归纳为四个类型:
(1)以提高流通生产性为目的的政策(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
(2)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目的的政策(禁止垄断和反不公正交易法等);
(3)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政策(再生资源利用推进法);
(4)以提高城市功能为目的的政策(促进建设商业中心等)。
日本流通管理体制为跨部门管理。不同行业及商品由不同部门管理,通过各种法律,使各管理部门业务既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又有分工和协调配合。
(二)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通过流通机构的现代化提高流通生产性,促进竞争,构筑具有国际开放性的流通体系成为日本流通政策的主要课题。政府的管理侧重于产业政策的制定、宏观引导,微观上以经济手段管理流通,发挥促进、协调及服务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要表现为运用价格调控市场,运用税收调整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运用金融手段聚集民间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流向;通过直接投资和补贴政策发展市场、稳定市场。流通企业的自主性较大。
(三)日本中央政府负责流通政策的制定和解释,对地方政府进行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流通业务的管理。特别重大和敏感行业的流通业务地方政府需报中央政府审批和解决。
(四)一些大型流通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视情况提供优惠低息贷款或补助金,基本为企业自筹50%、地方政府融资40%、中央政府融资10%的比例。
(五)通过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下达政策,与企业进行双向对话交流等。日本流通领域存在众多商业团体和协会、联合会等,政府依靠这些组织联系广大商业、流通业企业,企业也通过行业组织与政府对话,反映情况和提出政策建议等。
2、作为经济政策,日本的流通政策突出社会政策性。日本流通行政管理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变化
60年代日本流通政策主要为安置过剩人口,扩大就业,鼓励发展小型零售企业为主。为避免过度竞争使中小零售企业陷入困境,当时的流通政策侧重于促进流通合理化和系统化,减轻竞争压力。60年代后期物价问题突出,流通政策转为促进中小商业企业现代化和合理化经营;进入70年代,日本商业企业出现兼并浪潮,大型超市连锁经营迅猛发展,流通政策以促进小零售企业合并重组、联合经营为主导;80年代后,迫于欧美国家要求开放市场的压力,流通政策侧重于改造流通结构和变革日本商业习惯为主。90年代以后以调整经营战略和规模,减少不良债务,实现跨国经营等为主。
为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对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等给予限制。汽车的出现及发达的交通体系,使消费者到郊外大超市集中购物成为可能。由于经济长期低迷,消费下降,小零售店铺纷纷向大超市集中,以求得更多客源,提高经营效益。各大超市集团间的竞争也趋于激烈,强烈呼吁放宽限制,延长营业时间等。为此,通产省于2000年6月对该法规进行了修改,允许超市等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延长到深夜24时。
3、以市场为中心,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对流通活动进行调节和干预
(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建立有序、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竞争、维护交易秩序”是日本流通行政管理的原则。
(1)禁止垄断。日本政府制定的《独占禁止法》(禁止垄断法)等相关法规,涵盖所有流通活动,从防止私自垄断、限制不正当交易和不公正交易方法三个方面禁止商业垄断行为。据此,日本政府禁止有实力的生产厂家控股流通企业,对生产厂家持有流通企业的股份、兼任流通企业的高级职务,以及流通企业间的兼并、转让经营权等均有明确的限制规定,禁止出现垄断市场、取消竞争、控制价格的企业;禁止出现控制产品价格、生产数量和流通途径的垄断企业集团(卡特尔)。加强对大企业的监控,对大企业集团性哄抬价格的行为,视影响处以销售额6%的罚款。根据《独占禁止法》第19条,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将拒绝交易、不当廉价销售、隐瞒性诱导顾客、抱团销售(价格同盟)、排他易条款等16种行为列为“一般指定不公正交易方式”。
(2)禁止共同拒绝交易。企业、商家可自由决定是否达成交易,但竞争者与交易方组成共同特定事业者,以不交易的方式共同拒绝交易,妨碍新的经营者进入行业内或将业已存在的经营者排除市场外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如:生产厂家为排挤廉价销售的商店,共同拒绝或限制提品的行为;销售企业为排挤新进入行业的企业拒绝提供自有商品或要求生产厂家拒绝向对方提品的行为;生产厂家为排挤进口商品共同通知销售企业拒绝销售进口商品的行为。
(3)禁止生产厂家约束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批发、零售价格,限定销售地域、销售店铺和顾客等。规定实质性限制流通阶段竞争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4)禁止超市、百货店和大型批量销售店等流通企止滥用优势地位强买强卖,收取赞助费、低于成本廉价销售、附带销售和搭配销售等。
(5)禁止限制交易方经销竞争产品。禁止排他易。
(6)禁止盗用商号和商标的行为。
(二)对企业从事商业活动采取登记制。对重要商品和行业采取审批许可制和租税制,维护经营秩序。原运输省制定了各类运输方式的运送法、航空法和仓库法;厚生劳动省制定了《药事法》和《食品卫生法》;农水省出台了《农协法》和《生协法》、《批发交易法》、《批发市场法》和《粮食法》;大藏省制定了《酒税法》,通产省对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制定了具体的事业法。
(三)政府不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商品价格。商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行业协会组织、商店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行定价、自由竞争。
(四)通过法律制定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如:JAS、JIS)和卫生标准等,要求生产企业标明产品质量,通过品质管理保证商家的经营利益。要求流通企业明示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保障消费者利益。流通领域出现纠纷时(一般指流通企业与事业法人、顾客间),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进行劝告、协调,不负责监督、仲裁和处理。涉及民法的,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价格纠纷、不正当销售等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但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
4、通过经济立法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引导其适应经济发展
为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和《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为帮助中小商业企业发展,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规定东京都内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政令指定城市营业面积超过500-3000平方米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店时需向经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的知事提出开业申请,并需征求当地商工会议所及由消费者、小零售企业、有识之士组成的“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的意见。如各方意见认为大商店会对周边中小企业产生影响,经产省或地方主管部门则要求该商店推迟开业、削减营业面积、缩短营业时间等,否则予以罚款处理。该法还规定,大型零售企业必须保证有充分的停车空间,能够保有一定停车数量;具有适当的位置和结构,对于线路和搬运方面要有充足考虑;要保证步行者通行便利;要有对于噪音的完善治理方案;在废弃物搬运处理和回收方面要有充足考虑;另外不能妨碍街道景观;对于灾难和突发事故要有足够预防对策和应急措施等。
日本政府鼓励建立商业街等商业网点,制定小店铺连锁经营、共同发展的计划。通过行政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主要为: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进修机会;由各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会诊;由中小企业事业团和公立试验研究机构组织技术指导、技术开发和技术进修等活动;指导中小企业调整或转换经营方向。
5、建立现代化、社会化流通和物流体系。实现流通领域经营现代化、组织化和协作化发展
50年代后半期,日本开始步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为促进京滨、中京、阪神经济带的工商业和流通业发展,原运输省组织专家学者对东海道铁路线运输能力进行了评估,最终于1958年12月确定修建东海道新干线。由于新干线能在4小时内将京滨、中京、阪神工商业经济带及中间城市连接起来,极大地改善了人员和物资流通环境,推动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又提高了新干线的运营效益,在正式运行8年后新干线就收回了全部投资。随后,日本政府开始构筑遍布全国的铁路、公路交通网,扩建港口、发展远近洋船队、大力发展航空事业和陆路运输,发展仓储、运输、保险等辅助行业,大力推进电子物流等高科技物流运营模式。2001年7月日本政府出台了《新综合物流实施政策大纲》,力争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高度发达、整体有效、可提供最便利物流服务的现代物流体系。到2010年日本铁路及海运在远距离运输中所占比率将提高到50%,货物通过港口时间将缩短到两天,十分钟之内货车由高速专用道出口到达空港和港口的比率将提高到90%。高度发达的物流体系为人员、商品、资金的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包括流通领域在内的社会经济发展。
6、严格执法,对违法企业予以罚款乃至停业处罚,形成企业重视商业信誉、诚信经营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社会氛围
日本社会商业交易方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誉十分关注,在舆论监督下,日本流通领域牢固树立起重视“用户第一、信誉至上”的观念。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对丧失商业道德的企业予以罚款和停业的处罚。如:著名的乳业厂商“雪印乳业公司”因疯牛病爆发后将进口牛肉伪装成国产牛肉,冒领国家补贴而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信誉扫地,产品遭到全社会的抵制,不得不宣布解散。
7、在自由竞争的原则基础上,对物价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行宏观调控和监控中央政府确定多种经济统计指标,由地方经济产业局等流通管理部门对大百货店和电力、煤气、汽油等大宗重点物资的销售动态、销售价格等进行监测和统计。中央政府汇总成为各类综合经济指数后确定经济动态,调整政策,保证适量适时供给,平稳物价,保障商家经营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8、发挥行业团体的作用
根据民法,日本各行业以特殊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任意法人等形式成立有许多商会、协会、联合会、商工会议所等。日本政府借助这些团体的力量,制定行业规则、进行行业自律、收集和市场信息、提出行业政策和发展建议等。政府通过这些团体将政策意图下达到基层流通企业,一些不便政府出面的事宜也交由这些团体出面交涉或发表意见。
9、保护消费者权益
基于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制定流通政策。禁止以不实、夸大的宣传广告或不正当的利益诱骗消费者消费。不得虚假标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不得有双重价格或以“过剩包装”销售商品。必须正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数量、重量、原产地、加工期、品质有效期等。对邮售、上门推销等商业销售方式制订专项法规,对销售广告、销售价格、送货、费用支付方法、商品交货期及商品有瑕疵顾客退货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商品、销售价格、流通企业行为等进行监督。
日本流通领域已形成产业垂直分工、连锁经营和相互合作的系列化和组织化特征。分布合理、通畅便利的流通体系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推动日本成为现代化经济大国。其主要经验可归纳为:建立起公平、有序、自由竞争的流通机制,流通领域各行业内形成垂直分工和各具特色的竞争体系;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间政令畅通、行之有效,流通渠道和信息渠道畅通,严格执法,监控适度,既保障扩大就业,实现了社会稳定,又实现了生产资料合理有效分配和使用,繁荣了社会经济;通过法律约束和舆论监督,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和重信用的商业习惯;
二、日本流通管理的教训
1、小店铺过多、过小,流通环节多,造成流通业生产性低,流通成本高。1994年日本批发店43万家,零售店150万家,批发业从业人员458万人,零售店从业人员738万人。在批发、零售、运输、通讯等流通领域就业的人数占日本就业人数的34%,产值仅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19%。近80%零售店的规模在4人以下,生产性与大零售店差距大。日本的物流成本也高于欧美国家。
2、行政管理政策过于倾向保护中小企业,加上以生产厂家为龙头的垂直分工体系造成流通行业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缺乏竞争。
3、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和利润向大流通企业集中。日本大生产企业拥有专卖自己产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大企业集团在行业内对产品的价格、流通秩序等具有约束力和组织力。大生产企业通过与大商业集团的“强强联合”,借助大商业集团的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据统计,50人以上的批发企业仅占批发业企业总数的2.8%,但销售额却占批发业的51%;30人以上的零售企业占零售业企业总数的1.7%,从业人数占的31%,但营业额占全行业的31%;
4、泡沫经济时代,以八佰伴、大荣、西武等为代表的大型百货店和超市盲目扩张,向体育、房地产等多领域延伸,核心业务经营力削弱。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出现大量呆账、坏帐,不得不相继宣布破产和民事再生保护。
5、商业街陷入停滞困境。日本全国约有1万条商业街,多由街内住户经营的小零售店铺组成。大多数零售店铺为家族经营的小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商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汽车的出现及大型商业中心及连锁经营超市春笋般成长,使得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发生重大转变,尤其是随着IT技术的普及,小店铺在资金、人才、信息等软硬件方面的缺陷日渐突出。随着老龄化加剧,小店铺普遍后继乏人,经营艰难,原商业街内店铺或转废业或迁址到大超市现象增多,商业街的繁荣景象成为昔日黄花。
6、日本流通政策过多地保护本国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做法形成事实上的进口壁垒,商业习惯的排外性、消费者崇尚名牌、注重包装、日常送礼的消费习惯以及高物价、高地价、高公共费用的整体经济环境,造成同一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国内外价格差距大,近十年来东京一直为全球物价生活指数最高的城市。据统计,东京物价高出全球其他主要城市40%左右,约为纽约的1.41倍,伦敦的1.46倍,巴黎的1.36倍,柏林的1.3倍。
7、废弃物的流通及回收再利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流通企业的重负。日本社会强调节约资源,注重环保,1991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2001年4月修订并实施了《再生资源利用推进法》,明确了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分类回收产业废弃物的义务。以家电、家具、汽车、饮料为代表的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产生大量塑料、包装纸等垫料和瓶罐等产业废弃物。如何减少、分别收集、处理及再利用产业废弃物成为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妥善处理的问题。在经济低迷、企业经营艰难的背景下,向顾客支付回收费用也成为流通企业的一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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