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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8篇

时间:2022-02-15 18:12:3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纳税证明,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纳税证明

篇1

人们愿意记住有形的东西,因为它们带给人们享受。人们不愿记住无形的东西,因为它们带给人们烦恼。问题是:人类先有烦恼,然后才会生出享受的愿望。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人们的习惯态度却与这个秩序相反:先肯定物质文化遗产,再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指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和“民族记忆的背影”。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其中的“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它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于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请看:中国传统风水既有独自的语言、又有独特的方式,既属于社会风俗、又拥有自然界与宇宙的知识,而且风水中使用的罗盘、鲁班尺等用具都是传统手工制品。显然很少有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像风水这样,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而且影响面遍及全国各地。

从文化部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设计的标志来看,它的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永不消失的循环;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形成“天圆地方”,寓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极为浩瀚的空间;图形中心为最早出现于古陶中的鱼纹造型,鱼纹中隐含着一个“文”字,它指征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鱼生于水,则寓意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仔细推敲,里面无不充满了中国传统风水的基本理念!

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遗成功,“风水申遗”也被提到议事日程上了。最近几年来,在房地产有形事业如日中天的背后,国内外正悄悄围绕着“无形风水”展开着一系列的“拯救命运”活动。

首先是一则消息流传于网络:2006年初,由多位高校学者专家、企业与政府要员、大量民间风水研究爱好者组成的中国风水文化申遗委员会正式成立了。

接着,上海爆出了一个惊人举动:上海生活美学学会认为,“风水在建筑选址上实际是一门地质、地形、地貌选择的科学”,并且要拿“风水”去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最近,又有一则消息传来:文化部有关部门将把风水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立项研究,进而开展风水文化的申遗工作。这是继建设部文化中心2004年起展开风水文化研究工作之后,又一个公开支持风水研究的官方部门。此举意味着官方对风水文化的历史作用及其实用价值研究已经在观念认可上有了松动。 风水为什么要赶着申遗呢?原因首先来自国内。近年来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实践经验已经提示人们,风水作为建筑遗产、古城市设计等的灵魂,这些深藏于有形中的无形更应当为今天的祖国建设所用。

如今,已经成功申报世界物质文化遗产的北京故宫、颐和园、天坛、秦始皇陵、敦煌莫高窟、南京明孝陵、殷墟等,实际上都是“有灵之物”。遗憾的是,对于这些有形东西背后的“灵魂”――即那些被称之为“文化命脉”的东西,人们却敬而远之。

国内急于“风水申遗”的另两个原因却来自国外:继韩国使用“端午节”这个名字申遗成功之后,早已虎视眈眈的日本也开始大张旗鼓地加紧“风水申遗”的准备。如果 “风水申遗”被日本先一步获得,中国文化将面临极大威胁:因为风水文化发源于中国,对中国文化和文明产生过深远影响。目前,故宫、明孝陵等等以风水为设计原理的许多历史有形之物已经申遗成功,如果日本将风水作为自己的文化部分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岂不是对中国历史与文化的一种长期夺占吗?从一定的角度上说,这更将是一种对中国文化的釜底抽薪――不仅中国现有的大多数物质文化遗产将变成“无根浮萍”,中国也将沦为东方文化的一个配角!

所以,2007年将是风水文化申遗的高峰年,也可以说成“风水申遗争夺年”。据悉,2007年4月建设部将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以中国风水文化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会议,届时将有相当高层的领导出席。

由于“风水申遗”毕竟是一个多少涉及意识形态的事件,所以引发争论也是必然。

上海已经写出的“风水申遗报告”第一句话便是:“风水是一门科学而不是迷信。”在上海生活美学学会会长张良仁先生等人看来,风水文化和端午节乃至昆曲一样,都拥有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因为它倡导“天人合一”等内容,是中华民族宝贵的财富。申遗报告将风水上升到了是“一门科学”的高度,认为“在建筑选址上,风水实际上是一门地质、地形、地貌选择的科学”。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静态遗留,是人类过去实践结果的凝固,是“死的物质”,它的传承主要是对“物”进行世代保存和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是一种动态遗留,是对人类过去实践过程所展开的当下演变,是“活的精神”,它的传承主要是对“活精神”的继承与发展,表现出一种历史与当代人之间的直接沟通。

作为反方的声音,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顾晓鸣的观点是:风水中有很多神秘主义内容,需要认真辨析。尤其在当代,一些人在风水中更多地混入了大量迎合人们功利心态的迷信内容。更有甚者还以风水之名宣传“房间朝西容易生癌”、“辟邪要挂镜子”等谬论。顾晓鸣先生还质疑了在上海申遗风水的理由,他认为,不像昆曲之于昆山那样,风水却与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之间根本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近日还出现了一种“徒劳论”,认为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是徒劳的。人们首先要弄清楚“风水申遗”究竟是要“抢救”还是“保留”历史文化,其次要弄清楚中国风水这个历史文化是否具有“传统价值”,是否如人们常说的那样具有“传统性”。如果它们已经丧失了适宜于其生长的土壤或环境,就是“抢救”活过来,最多也是一棵毫无价值的歪脖子树。所以,像“保留”木乃伊或者更为久远的化石那样“保留”风水,也许更为合适。

当然,不论正反双方观点是否适宜,客观问题却是十分明显。

首先,“风水申遗”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障碍,这就是缺乏传承的载体。负责风水申遗的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苏颐忠先生介绍说,想申请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需要有具体的载体。这个载体或是具体的传人,或者是具有鲜明的上海地方文化特色,或者有一种在老百姓中众所周知的口承相传方式。“但是,风水缺乏这些具体的载体,它也没有鲜明的区域性特征。”苏颐忠先生承认,“风水文化”是一种习俗,但它的内容比较空洞。

第二个问题就是“风水申遗”还将面临着建设部与文化部之间的PK――谁将更具“责成”的优势?有评论认为,如果建设部PK文化部,则文化部将占一定的优势。如果再冒出个旅游局,以风水旅游文化开展风水申遗也是可能的。同样,环保局以生态风水做文章去开展风水申遗也未尝不可。

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鉴证报告 说明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对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范,并提供了参考样本格式,这部分内容不再详细阐述。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临沂市蒙山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对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对该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需要说明事项的说明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临沂市蒙山经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经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取得注册号为37130022804758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x6号,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永胜,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销售煤炭(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焦炭、钢材、铁矿粉、镍矿石;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对2011年度经营情况的审查,该公司本年度主要销售煤炭。2011年10月19日取得山东省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换发的税务登记证,鲁临税字37130276668882x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情况

该公司2011年12月《利润表》累计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74449907.98元,主营业务成本158636639.42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83752.50元,营业费用5822262.39元,管理费用911300.28元,财务费用8724802.23元,营业外支出3721.16元,利润总额为167430.00元。截至报告审核日已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81257.12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实施了帐证、帐帐、帐表等审核程序,审查情况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2150.54元,具体调整项目如下:

(1)2011年发生招待费134220.60元,按照实际发生招待费的60%计算,扣除限额为80532.36元,该公司营业收入为174449907.98元,按照营业收入的0.5%计算扣除限额为872249.54元,经比较,当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应为80532.36元,应纳税调增53688.24元。

(2)2011年9月9#凭证贷款500万元转给临沂电力燃料公司使用,其贷款年利率12.792%,相应的贷款利息136803.34元记入“财务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36803.34元。

(3)2011年6月28#凭证支付承兑贴息280000.00元,记入“财务费用”,无贴息附件,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80000.00元。

(4)2011年6月41#凭证垫付张霞的借款利息23034.72元,记入财务费用,属非公司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3034.72元。

(5)营业外支出中税款滞纳金3721.16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721.16元。

(6)2011年“管理费用”中列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电话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贷款保险费等共计22891.43元,属非公司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2891.43元。

(7)2011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支付水电费、服务费、电子口岸费共计11828.45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1828.45元。

(8)2011年2月25#凭证支付2009年、2010年发生的燃油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等共100573.20元,记入管理费用,属非本期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0573.20元。

(9)支付会议费3136.00元计入“管理费用”,无会议通知、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有效证明资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136.00元。

(10)2011年11月41#支付个人化妆品、玩具、内衣、裘皮共6474.0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他”科目,该费用支出与取得的经营收入无关,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6474.00元。

2.纳税调整减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11年无纳税调整减少事项。

3.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截止报告审核日该公司已预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81257.12元。

4.其他事项

(1)2011年计提并发放工资薪金327800.00元,无纳税调整;

(2)2011年未发生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支出;

(3)2011年未发生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

(4)全年未发生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5)2011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422003.56元,账面未计提折旧,无纳税调整。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审查只对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审计,其他未审计的涉税事项由该公司负责。

2.2011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为10674533.86元,因审查所限我们未实地盘点,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库存盘点表进行分析做出审查结论。

3.建议该公司将应缴未交税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建议该公司将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

篇3

新个税实施进入倒计时,起征点由原有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预计有6000万人不用再缴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但硬币总有它的另一面,这6000万人中的一大部分“外来人”却因此提前遭遇了“别样”烦恼――“不纳税”,将没有个税证明;没有个税证明将如何实现购房、购车、享受市民待遇的“都市梦”。

车房购买或受影响

听到个税起征点提高的消息,今年刚从外地来天津工作的张胜(化名)亦喜亦忧。喜的是,他的月薪未达3500元,不用缴纳个税了;忧的是,不缴纳个税,他就不会再收到税务部门寄发的纳税证明了。

“我准备结婚买房了,但户口不在天津,按规定必须提供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才能买房,如果没纳税证明怎么办啊?”张胜有些担忧。

眼下,在很多实施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城市,一部分人群正在面临着这种“尴尬”。目前全国有多个城市实行房地产“限购令”,其中很多城市均要求外地户籍购房者提供一定年限的个税缴纳证明。比如北京市非本地户籍要有5年以上纳税证明,才可以购买住房一套。而在杭州、苏州等城市,非本地户籍购房者办理房贷也需要提供纳税证明。个税起征点提高后,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因此失去购房资格?

《金融理财》记者走访了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地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限购”目的在于限制“炒房客”,保障工作居住常住人口的正常购房需求。因个税起征点提高不能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的,提供相应年段的社保证明也可以。建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证实:目前申请房贷的人以使用社保缴纳证明的居多。

但如果既没有纳税证明,又没有社保证明,奋斗多年的安居梦难道就此破灭?截至发稿,记者走访的上述几个城市,均没有明确将修改“限购”政策。

对此,天津房屋国土部门给出一个建议:没有购买社保的居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提供个人工资表、居住证、劳动合同等资料到社保局补办,补办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果单位没有为个人购买社保,个人可以投靠其他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己购买社保,但只能等到购买社保满一年后才能购房。

除了房子,被限购的还有汽车。

在首个对购车进行限制的城市――北京,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持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才能参加摇号。在这里,个税证明是不可替代的。

“据说‘限购令’将扩展到更多的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大部分工薪阶层的收入可能都达不到缴纳个税的标准,如果这些城市也采用同样的限购标准,会有更多的人面临我的问题,希望制定政策时也考虑我们的现实需求。”张胜如是说。

更加难圆“都市梦”

较之于购房、购车,个税证明对城市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待遇的影响要来得更为“负面”。

刚在上海金融机构工作一年的大学生小王对记者说:“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后,我就可以不缴个税了。但目前还没有感觉到会有什么不便利,因为税单到年底才能看到。”

不过,如果他要在上海申请居住证,是否会有问题呢?记者致电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得到的回答是“不一定”。工作人员介绍,新申请居住证可以不提供纳税证明,当然,如果提供,可以加分;如果续办居住证,就一定要提供纳税证明。

据调查,全国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此类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成都,公安局表示领取居住证主要看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对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没有影响;而在北京,办理居住证则要求提交单位代缴的自申请之日起近半年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这意味着,某些城市的部分流动人员也许将会因为没有个税证明,而不能再享有居住证这一权益。

在广东省中山市工作的何涛近来也忧心忡忡,他和妻子都是江西人,2000年来中山工作,而户口一直在江西老家。转眼到了小孩上学的时候,他正计划提交“积分制入学”及“积分制入户”申请。个税起征点将要提高,何涛不由得心中一紧:他和妻子收入不高,扣除“三险一金”工资就3000块钱,将没有个税证明了,也不能取得相应的积分。

何涛遇到的情况在珠三角地区不是个案。“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是珠三角各地逐步实现外来人口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均等化的重要措施。外来务工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达不到调整后的起征点,是否因此在申请中处于不利地位?

“过去每年纳税2000元,现在不用纳税了,‘积分’肯定要减少2分。”中山市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李有林表示,“积分制入学”及“积分制入户”实行的是排名法,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绝大部分工薪阶层同步减少纳税,积分同步减少,排名不会有大的影响。目前中山市正在进一步研究社会环境变化对“积分制”入户入学的影响,对准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对计分指标适当进行删减,科学设定积分入户入学最低分数线,以惠及更多的高质素、高贡献的流动人员。

“零纳税”也是纳税

事实上,纳税证明对于每个人都很重要,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使用机会还有很多。

如果要到国外旅游申请签证,一些国家大使馆会要求提供房产证、纳税证明等材料,相关信息不充分,拒签的可能较大;如果申请留学,国外学校会通过纳税证明来判定申请者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从而决定申请奖学金的数额。有些银行办理房贷、车贷,或其它消费类贷款,甚至透支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时,也会要求出示纳税证明。而在保险理赔、工伤索赔、离婚财产分割等需要证明个人收入时,个税证明的法律效力也更容易被认同。

篇4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篇5

1、在城六区没有住房且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六区限购1套住房。

2、拥有1套以上,含1套城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及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六区内购买住房。

经山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在太原买房的条件为,满足自购房申请之日前起连续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条件的,即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太原市购买一套自住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必须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履行“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购房居民家庭,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管理系统,经房管部门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还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购房款,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一、评选名额

共评选55名在市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先进个人。其中: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人员、退役军人各10名;妇女、残疾人、农村党员各5名。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3.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包括依法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

4.取得突出业绩,具有示范引领效应。

(二)具体条件。

已被评为年“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先进个人”和“省年大学生创业先进个人”的毕业生以及年省各类创业先进个人不再参加评选。

1.大学生:

①在韶高校毕业生及籍高校毕业生;

②带动就业10人以上(以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③企业经营2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④依法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2.失业人员:

①办理过失业登记手续,积极主动创业,不等不靠,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树立典型,为国家和社会减轻就业压力;

②带动就业10人以上(以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③企业经营2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④依法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3.返乡人员:

①曾在本地或者异地务工的籍农业户口人员;

②带动就业10人以上(以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③企业经营2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④依法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4.退役军人:

①退出中国人民现役后,积极创办经济实体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努力为国家和社会减轻就业压力,积极为社会解决就业岗位,在带动复转军人自主创业方面成绩显著,形成较大示范效应;

②带动就业10人以上(以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③企业经营2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④依法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5.妇女:

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妇女,积极为社会解决就业岗位,在带动妇女就业创业方面成绩显著,形成较大示范效应;

②城镇妇女带动就业5人以上(以参加社保人数为准),农村妇女通过“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创办种植、养殖实体,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辐射带动周边10户以上农户共同致富;

③企业经营2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④依法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5.残疾人:

①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积极为残疾人解决就业岗位,在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方面成绩显著,形成较大示范效应;

②能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能力;

③企业经营2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6.农村党员:

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党员,通过带头创业实现脱贫致富,形成较大示范效应;

②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通过“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创办种植、养殖实体,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③辐射带动周边2户以上特困农户脱贫致富。

三、评选组织工作

(一)工作机构。

为确保评选表彰活动顺利进行,由“年市创业带动就业系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二)评选程序。

1.公告。在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三家主流媒体公布“市年创业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2.推荐。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按要求遴选先进个人候选人选,填写《市年创业先进个人推荐表》(具体表格请与黄月婵联系)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经推荐地计生、税务、工商部门加盖印章后报各县(市、区)评选表彰机构审核后再报“市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直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遴选先进个人候选人选,填写《市创业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并经当地计生、税务、工商部门加盖印章后报“市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高等院校、市直有关单位每个群体分别推荐名额不超过2名,其中浈江区、仁化县每个群体分别推荐3名。

3.评审。由“市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

4.公示。评审后的55名创业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将在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三家主流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候选人有异议,可向“市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由“市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有异议的候选人进行核查。

四、表彰方式

评选结束后将于今年月份对“市年创业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荐,多渠道、多角度发现挖掘创业典型。

篇8

广州的新闻媒体在2011年4月连续报道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一些行为。

先是报道了经纪人帮助购房者规避限购政策。2010年10月广州出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常住广州的外地户籍家庭,必须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才有资格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但有房地产经纪人协助外地购房者去地税局补缴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规避限购政策。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部门表示这属于违规行为,正在对相关公司和经纪人进行查处。当然,当事人辩解说他们帮助买房者获得的是税务局开具的真实纳税证明,买房者也是真金白银补缴了所得税的。

随后又系列报道了经纪人一些常见的“招数”,由于是系列报道,并仿照“三十六计”将其命名为“三十六招”,因此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原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所,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属下专管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机构)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很重视这些报道,立即组织全体会员单位召开了紧急会议,要求行业内部进行整改。

这些都是必要的管理措施,应该也是会有一定成效的。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思考这些问题,我觉得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通过制度安排来让市场的参与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必须遵守法律和规则。

在此之前本专栏曾经介绍过MLS系统和独权委托,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对参与市场的各方都有好处的有效制度安排:在MLS系统加上独权委托的制度安排下,业主可以不必费力劳神去多家放盘(多家放盘的结果往往是要应付多家中介无休无止的询问);经纪人可以不必担心自己收不到佣金;买家也可以通过MLS系统用最快的速度找到最合适的房子。

当然,独权委托和MLS系统虽然是一项好的制度安排,但真正实施起来还是会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主要来自市场参与者的路径依赖――大家已经习惯了现在的这种中介模式:业主多方放盘,经纪人各显神通去寻找买家(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就免不了出一些媒体所报道的“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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