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3 01:22:5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幼儿园工作整改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民办托幼机构。
第二章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要全面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休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备设施。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1台;每班配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幼儿人均达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幼儿人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园长(或举办者)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及其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生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长(举办者)、教师和保育人员要在县教育局备案,持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并接受教育局、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
第六条 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持所在地学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申请书到县教育局申请,填写《咸阳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申报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核实其办学资质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后,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组织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3、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4、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验收合格者,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准予登记注册的,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举办者、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存档,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5、举办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质监、交警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6、实行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由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县教育局对全县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 入园和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时,应予以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至七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相应酌情减少。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档案)。要对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和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将结果通知家长。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供给幼儿饮用水,并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儿中暑和冻伤。
第六章 教育保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要将培养幼儿良好习惯作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任务,严禁小学化倾向。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应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应合理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应创设与幼儿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以幼儿的实践活动为前提,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幼儿做游戏。应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材料应突出多功能性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并根据幼儿的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促使幼儿保持愉快的情绪,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潜移默化,始终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活动中,应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尊重个体差异,研究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使用普通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和小学互相配合,密切联系,注重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幼儿园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应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由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时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人员奖惩,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制定学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安排、总结工作。每学期末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汇报本园真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方面的制度。
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并及时按要求向教育局报送相关统计表册。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按标准应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等构成。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忠于职责、为人师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较强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聘任并经县教育局考核合格后予以任命。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教育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并努力为教职工业务进修创造条件;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管理园舍、设施和经费。
(七)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全面负责本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制订和执行教育计划,完成教育保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搞好本班幼儿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本班幼儿生活,配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执行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制度及要求。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系,及时做好幼儿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幼儿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常识等。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九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由园长负总责。幼儿园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水、电、消防等设施及园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带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攻击型动物等。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房屋、玩具、电器、电源开关、煤气、暖气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用电、用水、取暖防范措施,严防幼儿触电、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保护制度,坚决防止幼儿走失、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 非寄宿的幼儿每天必须实行家人或亲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恶意行为人接走,保证幼儿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使教师和幼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励和提倡幼儿家长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 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范畴,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职责,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乡镇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本乡镇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违规违法幼儿园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查处,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园长、教师培训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有关制度,对幼儿园卫生条件、设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对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门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违法办园等行为的幼儿园进行停办整改或者取缔。
城建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校舍进行规划、检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进行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等情况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广电部门负责在电视台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由教育部门配合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各学区要把民办幼儿园作为本学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视同公办学校一样安排,一样管理,一样检查,一样评估。要对本乡镇幼儿园、学前班的布点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费、卫生、安全等常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落实园长、教师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学区校长是本乡镇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安全事故预案,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一章 经费筹措
第四十六条 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膳食费应按照民主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经费预算和决算,建立经费账目,接受教育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将年收入的2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县教育局职成幼教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广电等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资质,违法开办的幼儿园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十二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进行年检,对合格的幼儿园进行颁证挂牌。对不合格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复检,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办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园资格,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效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较大失误或不服从管理的;
(四)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五)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六)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幼儿园的覆盖面。根据省市“十三五”规划中“新增100所公办幼儿园”的发展目标和“公办及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和在园幼儿数的比例达90%”的要求,2016年新(改、扩)建2所公办幼儿园(城中村),努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
根据省教育厅“每乡建设一所乡镇中心园,使之成为辐射周边园所的集教研、培训、示范为一体的基地园”的要求,我区要建设乡镇中心园,并努力创建一所达到《__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中心幼儿园。
2、做好星级园验收和民办园年检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指南》精神,积极探索依法办园社会监督新途径。3月份开始,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__市星级幼儿园评审标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我区所有星级幼儿园和未上星级的幼儿园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通过听(汇报)、看(教学、区域、环境、户外活动)、查(资料)、谈(教师、家长座谈)等形式,从园务管理、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师资队伍、规模设施和一日活动安全六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验收和年检,做好登记证、等级证总评工作,进一步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规范和提升。
3、继续开展优质幼儿园结对帮扶工作。
以指导交流为途径,以转变落实为目的,继续围绕科学合理的安排一日活动及园本教研两个主题开展帮扶,通过园际帮扶、县区帮扶、精准帮扶三种形式,加强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办学水平的不断提升。一是要根据一年来帮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帮扶方式、内容上的调整。通过帮扶工作会议,共同研究和解决帮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了解帮扶工作动态,进行对话、交流、指导,促进帮扶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要强化优质园的指导,加强其规范性和引领性。帮扶园要制定全年帮扶计划,并选出两名骨干教师与被帮扶园教师结为师徒对子,形成帮扶小组,互相切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师徒要有活动过程记录和反思等。三是要对此项工作进行过程性监督和考核,确保帮扶工作落到实处。继续落实月报和实地指导报告单制度,帮扶园每学期实地参与并指导被帮扶园开展园本教研和区域活动不少于4次,月报和实地指导报告单中要有被帮扶园反馈内容。同时做好期末总结及资料整理,进行交流分享和观摩展示活动。
4、切实维护幼儿园安全稳定。
安全管理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孩子安全健康地成长,给家长、社会以安宁,我们要始终坚持预防为先,狠抓整改落实。本学年重点以开展“全区幼儿园一日活动各环节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试行)”综合测评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幼儿园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加强幼儿园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深入细致开展安全教育与演练,进一步形成园长、教师时时抓安全、处处保安全的良好氛围,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乐园。
5、继续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
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任务非常艰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将继续要求各街(乡)与相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认真排查,齐抓共管。坚持分类治理,疏堵结合原则,对已具备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加大指导力度,帮助举办者加快办园速度;对基本具备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对其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合格后,按程序办理相应办学手续;对办园思想不端正,办园基本条件不达标或因条件限制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条件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
二、常规工作
1、继续做好“五公开”规范办园公示牌工作,即公开“办学许可证(或登记证)、星级园等级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
2、继续做好公办幼儿园“阳光招生”工作。坚持“三统一、三公开”的原则,各园提前制定招生方案,认真部署幼儿园招生工作,确保2016年幼儿园秋季招生工作阳光、公开、顺利进行。
3、继续完成国家下达幼儿园的信息采集工作。
4、认真贯彻落实《两会》和《指南》精神,继续做好学习宣传《指南》和扭转幼儿园教学小学化倾向的指导工作。在星级园检查验收中,如果发现小学化倾向,立即对该园进行降级处理。
5、开展“保教能手”和“敬业杯”新课堂教学竞赛活动,以赛促教,进一步提高教师专业水平。
一.进步看法,积极发起
我园接送幼儿车辆两道小组召开了司机平安大会,我园也依据这一大会精神实时召开全体教员会,集中力气把幼儿搭车平安工作为我园头号大事来抓,从思想上,认识上要高度注重平安工作,做到关喜欢学生,关喜欢生命,明确责任重于泰山,不做外表文章,严禁工作不到位。
二.增强责任,增强指导
幼儿园依据上级有关平安工作大会要求,开学初召开了全体教员和责任教员大会,学校指导小构成员针对开学前期幼儿园工作和能够存在的实践问题,做了具体部署。
各班责任教员,值班教员;负责搭车幼儿的平安教育,布置幼儿按搭车挨次站好队,监视幼儿搭车规律,保证幼儿上下车平安。
三.发现问题,实时整改。
我园每学期都对校车进行计算,现有五辆接送幼儿车辆,一切车辆已一致喷涂校车标示且手续完全。我园面临幼儿多车少辆的近况,固然曾经执行了错时下学,然则局部车辆也存在超员景象。
我园对幼儿下学搭车紊乱景象,实时采纳各类办法,持续执行教员护送幼儿上车准则,开好班会对幼儿进行交通平安惯例教育,经过观看平安录像活动,教育幼儿不坐不合法营运车,上下车排好队,不拥堵,不打闹;与幼儿签署了搭车目的责任书;与接送幼儿车辆驾驶人签署平安驾驶责任状;对校车驾驶人资历搜检和平安教育;依据校车的审定载客量把搭车幼儿划分车次,各年岁组错时上车,分批布置幼儿搭车:教员戴标记值勤,从组织幼儿分车站队,到列队上车,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对不负责任,的教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批判,并追查相关责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教育管理,大力提升办园质量,促进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创建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创建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的重大意义
创建示范性幼儿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它对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扎实抓好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是实施“四百工程”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将创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规划,落实方案,统筹安排。要争取当地政府和领导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1)全县所有公办幼儿园,包括单设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附属幼儿园。(2)全县所有经教育局审批具有办园资格的民办幼儿园。
(二)申报条件:(1)申报的幼儿园必须符合《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的规定(见附件一),(2)申报的幼儿园必须*到《*县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见附件二)的各项指标。(3)申报的幼儿园必须独立成园,在园幼儿人数*200人以上。
三、申报和评估程序
(一)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验收从2009年起实施。凡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每年4月申报,教育局每年10月进行评估验收。
(二)申报“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单位应认真对照《*县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幼儿园申请报告、自查报告、自查得分表,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交县教育局教育股,同时上报电子文件到教育股。
(三)县教育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到《评估细则》要求的,由县教育局认定、公布,并授予“*县示范性幼儿园”称号。
四、相关要求
(一)从2010年起,凡申报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含市级)的,必须是“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已评估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单位,不再申报县级示范性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收费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凡创建成为县级及以上示范性幼儿园的按照不同等级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实行弹性管理,不搞“终身制”。三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的称号。
第一条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域内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托幼机构。国办园及乡镇中心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标准;禁止在二层包括二层,门市房楼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儿童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施设备。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必备;每班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配备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生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主办人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专业水平专业合格证书,持有《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主办人、教师和保教人员要主动接受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持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幼儿园不得聘用身体不健康,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第六条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1申办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证明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并出具《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组织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4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5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经验收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并将《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主办人、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复印件存档。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6主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7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审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月,举办人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农村乡镇中心园和民办园由乡镇中心校将《办学许可证》统一送交教育局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建立起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暴发、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条件、设施等监督和检查,对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幼儿园房舍建筑和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
公安局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和整治。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幼儿园班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物价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指导社区逐步推行。
广电部门负责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电视台重要时段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或在人群密集地带设置固定、长期的"公示板",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幼儿园本身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特别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成立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广电中心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各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检查、清理、整治工作。
第十条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物价、民政、广电等各部门主管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群策群力,共同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以此推动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对全县所有民办幼儿园实行联合检查,共同执法,特别要对没有资质,违纪开办的幼儿园要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检查结果做出公开、公正的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一条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依据《县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检查评估标准》,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每年要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评估验收。依办园条件分类、办园水平定级,达到三类三级以上的幼儿园为合格幼儿园,三类三级以下的幼儿园为不合格幼儿园。
第十二条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对在分类定级评估中达到三类三级以上的民办园,给予颁证挂牌。对三类三级以下的民办幼儿园、已合格的幼儿园出现滑坡现象的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情的,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复检,对仍未达到标准的幼儿园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限内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已颁证挂牌的幼儿园给予摘牌处理,对不合格的幼儿园将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托幼机构。国办园及乡镇中心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标准;禁止在二层(包括二层,门市房楼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儿童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施设备。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必备;每班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配备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生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主办人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专业水平(专业合格证书),持有《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主办人、教师和保教人员要主动接受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持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幼儿园不得聘用身体不健康,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第六条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1、申办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证明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到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并出具《*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组织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4、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5、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经验收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并将《*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主办人、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复印件存档。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6、主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7、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审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举办人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农村乡镇中心园和民办园由乡镇中心校将《办学许可证》统一送交教育局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暴发、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条件、设施等监督和检查,对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幼儿园房舍建筑和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
公安局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和整治。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幼儿园班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物价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指导社区逐步推行。
广电部门负责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在电视台重要时段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或在人群密集地带设置固定、长期的"公示板",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幼儿园本身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特别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成立*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广电中心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各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检查、清理、整治工作。
第十条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物价、民政、广电等各部门主管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群策群力,共同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推动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对全县所有民办幼儿园实行联合检查,共同执法,特别要对没有资质,违纪开办的幼儿园要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检查结果做出公开、公正的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一、严格落实分级管理责任
(一)明确主管部门职责。教育部门是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民办学前教育的有关政策,制定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制订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年检及安全考核标准,建立民办幼儿园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完善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制度。
(二)强化科室管理指导职责。根据《关于强化民办教育指导和管理职责的通知》(区教发〔〕263号)精神,区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和工作人员,严格按要求进行过程监管,强化科室间的协调配合,全面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中心校全面直管制度。按民办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即区教育局主管全区民办教育工作,各乡镇、街道中心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根据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将全区现有民办幼儿园划片分为17个区域,分别由所在区域的中心校或公办幼儿园进行全面管理(具体划分区域见附件)。各分管校(园)要对辖区内的民办校(园)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校(园)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到位。
二、严格执行办园基本标准
(一)缴齐补足办园风险保证金。严格按照《市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教办发〔〕173号)要求,足额缴纳办园风险保证金。该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含县城)幼儿园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在园幼儿在100人以上的农村幼儿园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在园幼儿在100人以下的农村幼儿园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前期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不足上述标准的,在下次年检以前按最低标准予以补缴。
(二)严格执行办园场地建设标准。我区现有部分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与场地面积比例严重失调,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正常、安全活动,将按照《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教〔〕128号)规定,指导幼儿园选择合适场地,按规定达到幼儿活动面积,逐步推进民办幼儿园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25人以下规模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设有6个班的用地面积不少于2700平方米,设有9个班的用地面积不低于3780平方米;每生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设有单独幼儿寝室的,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现已批准的幼儿园应在3年内按上述标准整改到位,新审批的幼儿园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三)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和数量配备。幼儿园从业人员资格和数量配备是幼儿园办园条件是否达标的基本条件,各民办幼儿园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学历达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数量比不得低于1:7,保教人员与幼儿数量比不得低于1:9。幼儿园必须配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健医生。城市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专职教师2-2.5人,农村幼儿园每班1.5-2人,每班的保教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育人员必须参加保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每园配备安保人员不得少于2人,专业炊食员必须按要求配足。实习教师管理必须按照区教育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幼儿园违反规定私自接收实习生进行实习。
(四)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各园全面实行园长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建立园务委员会,实行民主、公开的管理制度。要根据各园实际和《章程》实施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涉及消防、食品、交通、接送等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整理齐备并按规定上墙;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职责张贴上墙、责任落实到人。
三、严格各项安全防护制度
(一)幼儿园场地安全要求。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要根据幼儿园实际安装足够数量的监控设备,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如发现幼儿受伤须及时处理并做好登记。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校车通行安全要求。全区所有已登记备案的接送幼儿的校车,需严格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函〔2012〕632号)要求,按规定程序依法审批,已通过审批的校车需将审批资料交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备案。驾驶员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后上岗,无不良驾驶记录。车辆必须有行驶证并有交警部门的年检合格记录且车况良好、安全可靠,严禁超员。校车必须严格按照区交通管理局审核许可的运行线路接送学生,严禁超范围接送学生。
(三)环境清洁卫生要求。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各民办幼儿园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全园的清洁卫生工作,特别是食堂、幼儿午休室等重要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较高要求。要全面做好防鼠、防虫害工作,预防疫情的发生和传播。要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标准做好园内环境治理工作,杜绝脏、乱、差现象。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举办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于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教育局。
(四)应急预防工作要求。要健全各类事故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将责任落实到人,并积极开展演练,提升应急避险能力。各园每期必须开展1—2次应急演练,注意演练的安全性和实效性,做好演练相关资料的上报和保存。
(五)安全宣传教育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和安全教育日制度(每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一为全国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为全区学生安全教育周),积极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安全工作宣传教育计划,收集、指导校园编写校本材料,落实宣传教育措施,丰富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利用展览、活动、游戏等多种形式,传授适合幼儿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常识,增强幼儿安全意识。对开展的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有资料、有记录,丰富完善幼儿园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四、严格规范保育教育行为
(一)规范招生与班额。幼儿园按要求只招收3-6周岁幼儿入园,满足学前三年幼儿入园需求,严禁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年龄分班并控制班额,其中小班(3至4周岁)每班25人;中班(4至5周岁)每班不超过0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考虑到转园等因素,每班不超过规定班额5人。幼儿园大班结束后,达不到规定入小学年龄的儿童,继续接受幼儿学前教育。
(二)规范课程与教材。各园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幼儿园一日活动皆课程”的原则,以幼儿为本,以游戏为主,科学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内不得举办有偿收费的兴趣班、特长班等。严格规范幼儿辅助用书选用、征订及使用工作,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辅助读物。严肃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放羊式倾向,任何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不得奥数、拼音、写字等小学化、学科化的教育,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三)规范对外宣传行为。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名称进行对外宣传,不得为招揽生源随意更换幼儿园名称,不得悬挂或张贴没有经批准的幼儿园名称误导家长,确需更换名称,必须报区教育局同意。如现在已经悬挂或张贴的,必须立即整改。
(四)规范财务监督管理。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并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所有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幼儿园应把已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幼儿园公示。收取的餐费、点心费要做到“收支平衡”,每月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帐目。严格执行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政策,不得跨年收费。
五、严格职工培训达标制度
(一)实行园长及专任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教师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为切实提高我区民办幼儿园园长及专任教师的综合业务素质,根据《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实施意见(试行)》(教发〔〕14号)精神,规定我区所有民办园长及专任教师,除新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要求外,其他教师每学年须完成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规范性培训学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规范性培训)不少于50学时。民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以学年度为单位,从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教师参加的继续教育学时情况将与民办幼儿园年检考核挂钩。
(二)实行保育员培训上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关于“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和《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中关于“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规定,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保育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保育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保育工作。
(三)严格后勤及安保人员专职聘用制度。后勤及安保人员是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保障,全区各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齐后勤及安保人员,确保后勤及安保人员专职聘用,不得出现后勤人员与安保人员兼职聘用的情况。后勤人员按相关制度完成后勤及食品卫生相关工作,做好后勤资料表册的收集及整理;安保人员按要求完成校门安保值守及校内安全巡视工作,做好安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安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校园周边的安全巡查工作。
六、严格规范年检评估工作
(一)按要求进行年检。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审批民办幼儿园执行办学许可证年检制度,并把年检复查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幼儿园,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学条件不足、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及时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必须在所在区域分管校(园)和区教育局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下进行,切实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完成整改,整改达标后按要求进行年检。
(二)落实星级申报评定工作。星级幼儿园评定工作是我市为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全区民办幼儿园必须比照星级评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自查评估,及时补充不足申报星级标准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充分发掘教师及园本特色资源,落实专人做好星级评定所需的各类资料,确保顺利评定星级。
七、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幼儿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的一个部分,要积极探索办园体制的改革,逐步打破政府包揽办园的格局。幼教体制改革应根据幼儿教育具有公益性、产业性的特点,努力遵循“有利于增加投入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布局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加快幼教现代化进程、有利于保教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师待遇的提高”的原则,使改革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加大投入,继续办好示范园,使示范园充分发挥示范、辐射、指导作用。对社会力量办园必须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园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各地探索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探索股份制办园、中外合作办园、租赁办园、私人办园、公有民营、园长承办、集体办园等多渠道、多形式办园之路。在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发展新的教育资源,同时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以及教师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损。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一般都具有较好的基础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要坚持办好,不能擅自停办,更不能擅自作价变卖。在农村,乡(镇)政府要办好现有的中心幼儿园,努力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办成示范园。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改制幼儿园健康发展
凡原公办或集体性质的幼儿园确实有必要改制且具备改制条件的,要积极稳妥地制定改革方案,并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1递交改制申请
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必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事先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改制的申请报告及改制方案,内容包括:
(1)改制的目的;(2)改制的形式;(3)改制后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及办园章程;(4)幼儿园固定资产评估情况;(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6)原幼儿园人员安置和园长、教师聘用情况以及拟任园长、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7)举办者的财产经费来源证明材料;(8)改制的日程安排等。
2审批改制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报告后,要及时组织论证并提出审定意见,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制。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审查申请改制幼儿园的办园资格:
(1)举办者资格:主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责任权利。举办者政治思想好,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社会声誉好,能尊重幼儿教育规律,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改善办园条件的必需且稳定的经费来源。
(2)园长资格:园长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园长上岗证书。
(3)教师资格: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掌握幼教专业知识和技能,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3评估幼儿园资产
拟改制幼儿园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必须由市(县)、区以上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部门进行评估。原为国有性质的幼儿园在改制立项时需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能进行评估。原为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先进行资产界定,如原出资者为国有性质的应界定为国家所有。国家性质的幼儿园在中介机构进入资产审计、资产评估阶段中需由财政办理的内容:
(1)非经营性资产剥离;
(2)不良资产核销审批;
(3)会计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结果需财政部门确认。
4转让幼儿园资产
改制幼儿园资产的转让部分,应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并办理必要的签约、公证手续。幼儿园资产转让款(或拍卖所得款)应存入财政专户,除用于因改制而发生的费用外,其余部分应建立幼教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5重新登记注册
改制幼儿园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改制协议后,新的举办者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备案,刻制公章,同进要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改制幼儿园保教质量
1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加强对改制幼儿园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评估。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改制幼儿园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改制幼儿园解决实际困难。教科研部门要深入改制幼儿园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教育研究,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使改制幼儿园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要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中“乡(镇)设幼儿教育辅导员”的规定,保证对改制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的管理真正落实到位。所有改制的幼儿园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重新评估定类,并按重新评估的类别收费。
2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改制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对改制幼儿园要实行年审制度,对办园有突出成绩的幼儿园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或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3改制后的幼儿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努力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幼儿园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教职员工,聘用教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根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