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6: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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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技术 网络团购
一、问题提出
(1)缺乏专门针对网络团购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2013年较大幅度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网络购物而言增加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和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对网络购物反悔权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加之网络团购具有线上付款和线下交易的双重属性,又区别于一般的网络购物,所以本次修订并没有就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问题做出规定。另外,就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立法,相比较而言,针对性较强,其策略也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以专业性垂直网站充当团购网站成为目前网购市场的一大趋势,这一模式具有很强的跨地域性,所以地方性立法对这一团购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出现了不足。
(2)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前文提到,与传统购物模式不同,由专业团购网站组织的网络团购模式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消费者、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正是由于团购网站的介入使得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三方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团购消费纠纷时法律责任的分配。当前学术界对于网络服务商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有四种学说:①说,主张在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恶意串通欺诈团购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团购网站才和实体商家承担连带责任;②居间说,主张交易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纠纷都一概由实体商家承担,与团购网站没有直接的关系;③行纪说,主张由团购网站独自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后果,与实体商家没有联系。只有在产品出现假冒伪劣、服务侵害人身安全等情况下实体商家才承担侵权责任;④柜台租赁说,主张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首先向实体商家要求赔偿,只有团购结束时,消费者才可以向团购网站提出赔偿,团购网站赔偿后再向实体商家追偿。
(3)维权诉讼难度较大。首先,网络服务商和实体商家都会设定一系列免责条款。消费者想进行网络团购必须要注册一个账号,在注册账号最初时网页会出现该团购网站提出的用户协议,消费者要想成功注册,就必须无条件接受或同意该网站用户协议。这些用户协议大多属于格式条款,有些条款减轻甚至排除了团购网站本该承担的责任。有的消费者在注册时或因为迫不及待进行团购或因为嫌协议过于冗长而直接点击同意该用户协议。虽然协议的内容并不是消费者的真实意思,但在诉讼中也不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
其次,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管辖难以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协议管辖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很多团购网站采用“引起纠纷只能在网站所在地诉讼”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被动接受管辖权的约定。
二、构建行为规制法的指导理念
从法律系统论角度看,法律的制定从法律本身而言是自生循环发展的,他对外部因素的吸收根本上是为了促进法律制度体系本身的增益与发展。因而对网络团购的立法是一个从立法理念到具体操作规范吸收、创立的自创生过程。
第一,厘清网络团购这一行为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前文提到,对于消费者、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三方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纠纷无法可依。因此可以通过单独立法或者增订立法的方式,对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第二,改进诉讼程序。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法在管辖地确认、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认定小额诉讼适用等问题上,存在程序冗杂的问题。这是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可以适当修改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对网络团购纠纷做出简便性规定。
第三,发挥行业规则的约束作用。行业规则不属于我国法律位阶系统,但是在民事行为中却有一定作用。《民法通则》规定,这就体现出行业规则在细节上发挥灵活性的重要作用。
三、相关立法的构想
(1)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引入网络团购领域。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限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然而商业市场经济空前发展,过于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难以符合经济运行高效的社会,也不能兼顾各方利益。事实上,我国法律依据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进行了运用,具体包括债的保全、租赁权的物权化、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将“突破合同相对性”运用于网络团购中,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鼓励交易;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2)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和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基于网络团购消费者天然的弱势地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涉及到了经营者在消费纠纷中应自证其清白,但并没有明确显示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体商家或团购网站对其没有违法或其行为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欺骗等行为进行举证。所以我国应当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等专门法律的修订中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网路虚拟性的特定和团购网站的现状,可以实行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团购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供便捷的外部条件。
(3)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Di-
随着互联网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人们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烈,网络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当今社会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电子商务的兴起,开创了全球性的商务革命和经营革命,并逐步成为一种极重要的商务方式。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1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2004年庞大的网上用户群中,选择网上购物的人数仅占0.1%。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消费者网上购物仍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网络营销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对企业而言,网上购物能提供增加收入的机会和吸引顾客的新手段,并能促进与原有顾客的关系。同传统营销一样,网络营销需要了解消费者行为,对消费者网上购买动机进行分析有利于企业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营销活动。
从本质上讲,消费者是由一个希望满足他们需求的欲望而驱动的。被人们感觉到的需求能够分为两大类:实用主义的需求,引导消费者去考虑目的,产品的功能属性;享乐的或经验的需求,引导消费者去考虑主观方面,产品的舒适性,美学等。在一个购买决定中,两类需求都被考虑是很普遍的。比如,一个消费者也许为了实用目的,驾车上下班,而去购买一辆车,但同时考虑到享乐目的,享受驾驶,最终会选择一辆跑车。当消费者存在未被满足的需求时,通常会产生一股力量,即动力——使一个人对需求做出反应的力量,它来自内部刺激,是由愿望状态到实际状态的趋势所引起的。有了力量,人们再通过恰当行动的学习,最终导致一种动机或一系列动机的发展。消费者期望基于动机上的行动能够产生结果,这就形成一个目标,最终导致一个能够完成此目标的行动。
购物动机是消费者为什么采取购买行为的原因,即为驱使消费者购买活动的内在动力。一般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分为生理性的购物动机和心理性的购物动机两类。生理性的购物动机建立在生理需求上,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习惯性的特点;心理性的购物动机是由于心理需求而产生的购物动机,具有深刻、隐匿、多样化的特点,是人所特有的。消费者购物行为常常不是由单一的购物动机引起的,而是由几种购物动机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包括生理性的,也包括心理性的。网上消费者的购物动机是指在网上购物活动中,能使消费者产生网上购买行为的某些内在的驱动力。消费者除了通过网上购物实现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需求外,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的购物动机。
2网上购物之于传统购物优势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与传统购物模式有很大差别。①网络商店中的商品种类多,没有商店营业面积限制。它可以包含国内外的各种产品,充分体现了网络无地域的优势。在传统商店中,无论其店铺空间有多大,它所能容纳的商品都是有限的;而对于网络来说,它是商品的展示平台,是一种虚拟的空间,只要有商品,就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可以把世界的各类知名品牌全部放在上面展示出来。②网络购物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作为网络商店,它可以24小时对客户开放,只要用户在需要的时间登录网站,就可以挑选自己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消费者大多都要受到营业时间的限制。③购物成本低。对于网络商品购买者,他们挑选、对比各家的商品,只要登录不同的网站,或是选择不同的频道就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完成,而且可以直接由商家负责送达,免去了传统购物中舟车劳顿的辛苦,时间和费用成本大幅降低。而对于传统购物来讲,这一点是无法达到的。④网络商店库存小,资金积压少。网络商店中很多商品一般是在客户下订单后再进行商品调配,不需要很多库存,从而减少资金的积压。因为网络购物中,商家可以通过消费者下订单与配送商品的时间差,进行商品的调配,而传统商店就需要在顾客选购商品的同时提供商品。⑤商品容易查找。网络商店中基本都具有店内商品的分类、搜索功能,通过搜索,购买者可以很方便地找到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购买者寻找商品就需要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具有很多优势。但是,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同样也存在不容忽视的不足之处。①信誉度问题。信誉度问题是网络购物中最突出的问题。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信誉度都被看成是交易过程中最大的问题。作为买家,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商品质量保证、商品售后服务是否和传统商场一样,购买商品后是否能够如期拿到商品等,都是购买者所担忧的问题。②网络安全问题。
从网络进入人们的生活开始,网络安全问题就一直存在。在网络购物中,网民对网络安全也有很大担忧,诸如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银行账户密码、转账过程中资金的安全等问题。这些顾虑无疑给网络购物蒙上了一层阴影。③配送问题。传统购物一般是在商品选好后,就可以直接付费拿走,而网络购物就需要一个订货后的等待过程。目前出现了很多物流公司,他们在为网络购物者送货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目前的商品配送上,就同城配送而言,最快的一般需要一个小时,最长的则需要两天时间。如果购买者需要的东西很急,网络购物就不太适合。
3扩大网络购物的战略及政策建议
网络销售商为了扩大网络销售市场,促进发展,应向消费者宣布网络购物能大力减少流通环节,节约铺面租金、降低人力费用、降低库存带来的低成本价格战略和便捷购物方式等优势,目前看来大部分的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怀有不安的感觉。及时明确产品的样式和品质,也有不能把产品拿在手上的不安,不能与店员商量的不安,对卡号和密码泄露的安全性等等不安因素。不过,这些不安可以随着网络购物的经历的增多而减少。
对于有这些不安的消费者,要刺激网络购物和使其参加网络购物,仅仅强调网络购物的方便是不够的。要以低价格、低成本购物的动机,首先有必要让这些人作某种程度网上购物的经验积累。政府则应从宏观上指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抓住全国性及区域性的规划建设,逐渐完善与网络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大力推动观念的转弯,推动行业协作,加强信息工程的基础建设与互联网的发展,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
从各种商品的销售体制探讨的结果,对于网络销售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①厂家在产品宣传广告的各种手段中,例如电视广告、报纸、杂志及招贴画、广告单中,大量宣传利用网络销售的特点及其所销售产品的特性、使用方法、外观尺寸等,使热衷于网络消费的群体能有不同角度了解掌握产品性能,无需出门,轻点鼠标既可以完成购物程序。
②虽说网络销售是以低价位占尽优势,但应尽量显示网络销售产品的特色,且避免冲击正常的零售业市场,除在网络销售商品类别不同以外,即便在同样的商品中也可采用在网络销售渠道中的特征来区别。例如在同类别商品中,生产一种专门用于网络销售的特殊商品,或采用不同包装来达到这一区别目的。
总之,伴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使用电脑人口的增加,网络购物是大趋势,其星星之火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燎原人类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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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网络侵权 消费者权益 立法制度 网络购物
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购物,不同于现实中的实买实销,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的一种购物过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网络上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经过双方对买卖的沟通确认,买方(消费者)支付,卖家(网络经营者)确认发货,最终消费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经营者获得货款。这个过程中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快递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为买卖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消费者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前不能对其直接进行验货,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省时、便捷的购物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尤其是一些大型购物网站的建立,网络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网购逐渐成为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2.5%。
新兴事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领域还是传统购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于法无据。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保护以及对于格式合同的滥用及举证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来进一步解决网络维权难的问题。
二、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
因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知情权、隐私权、消费安全及公平交易权的可能会在网络购物中受到侵害,常见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自身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这本身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进行不实的虚假宣传,或者通过刷信用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面临挑战。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中,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网络购物中,购物过程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二) 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购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个人姓名、电话及邮寄地址等等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为网络购物中侵权的常见问题。这里的隐私权其实也包含了消费者个人在线支付账户的安全问题,此时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条件,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来转让,进行牟利。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平时一些垃圾邮件或者宣传广告会大量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则受到了极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责难,举证难,甚至连责任主体都难以确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无法真实的鉴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达到质量标准,所以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面临退换货方面的问题。我国2013年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在网络购物这一特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这其中还存在问题,商家会推卸相关责任,不积极配合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人为地设置障碍,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甚至于通过一些格式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大大增加,导致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且,因为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缺失,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无法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更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是否适用欺诈、假冒伪劣等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适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相关维权渠道。
(四)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追责问题,也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事物提出了挑战。由于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缺失,网络购物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争议。在之前的网络购物中,就出现过三无的减肥药致人死亡事件,消费者追责难,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 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针对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笔者对我国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专门法律,相关立法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加强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其义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制度,建立起电商经营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及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于网络经营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从制度上确保消费者相关权益的实现,使消费者的维权的责任主体能够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建立网络维权途径
网络环境的复杂和开放,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现实距离较远,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常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的在线投诉,这种方式一是缺乏强制性,而且消费者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时,往往会举证困难,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网络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线调解或者快速仲裁机制,使网络维权方便快捷,通过在线提交相关信息,免去现实仲裁或诉讼的累赘。当然网络维权途径的建立要以相关的保证金等制度为前提,以使相关赔偿责任可以实现。
(三)加强相关行业自律
行业的发展关乎行业内具体商户的发展,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也必然是行业体系相对成熟的行业。作为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行业来说,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标准,市场准则一样,网络商户也应当建立起这样一种行业自律体系。通过推广成熟网络电商平台的经验来使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新兴行业能够尽快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商行业的参差不齐,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指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既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有利于电商行业权益的保障,实现共赢。并且在产生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其行业内能够形成一套快速的解决或者协调理赔程序,配合网络维权途径,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电商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家的行政监管
目前网络购物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府介入不够。对于网上商家的资格审查并没有专门的机关,也没有全面适用的办法和意见。我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经推行过对于经营性网站的管理办法,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介入,对经营性的网站实行备案登记。这个比较好的例子对于我国网络消费的国家监管提供了借鉴意义。一是要确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对于网络经营者的信息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后进行备案,以备发生纠纷之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商家的信息,避免出现维权无门。二是对于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应当制定具体的办法,类似于实体商家的资格审核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审查的网络经营者,颁发一定的资质证明。三是加大政府机关对于网络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网络中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厉惩罚。同时因为网络经营其本身对于网络技术的要求较高,因此政府的行政监管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支持。
[关键词]网页品质;派送服务;主观性规范;知觉性行动;购买经验;购买意图
[DOI]10.13939/ki.zgsc.2015.23.012
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1.1 研究背景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生活节奏都在逐渐加快。尤其是网络营销至今已经发展了将近15年,相比当初无论是在配送服务还是在信用支付上都有了巨大的进步。网络给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省去了直营的成本,更在物流服务、库存管理、人力成本上节省了巨大的开支。
近些年网络营销已经从优化产品售卖方式逐渐过渡到整合销售的一体化的战略营销方式。以淘宝、京东、天猫、苏宁易购为主的国内主流电商在不断地丰富产品种类的同时更是提出了“优化网店模块”,“3日派送到货”,“7天无条件试用”,“消费积分抵现金”等独特的消费体验方式。越来越多的网络营销企业开始重视网页的设计品质、派送服务的及时性、消费者主观性评价内容、知觉性购买可能性,使国内的网络购物体验日趋与国际接轨。
以eBay为主的海外网络营销平台发展至今已近30年。由于海外成熟的征信体系、完备的物流配送体系、严格的信用支付体系使得网络营销在海外并没有经历类似于我国网络营销创立初期的低壁垒扩张阶段。盗用账号、误买假货、物流损货等事件更是鲜有耳闻。这使得国外消费者相较于国内消费者对于网络消费行为的理解更加理性和成熟。
1.2 研究目的
本论文以在网络营销环境下消费者的购买意图为中心,以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为研究基础,以在北京生活的普通国内消费者和国外消费者为研究对象,对网页品质、派送服务、主观性规范、知觉性行动以及购买经验五个因子进行实证分析。
目前在北京的常驻外国人口已达6.4万人,在中国的常驻外国人口近50万。外国人在中国的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本论文将国内消费者和外国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对比性分析,以期得出的结论可以为以外国消费者为主要营销对象的中国传统艺术、民族工艺、文化传播等公司做出建设性指导意见。
2 测定项目和模型设计
2.1 测定项目
关于市场营销的定义,西方市场营销学者从不同角度及发展的观点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市场营销协会于1985年所做的定义:市场营销是对思想、产品及劳务进行设计、定价、促销及分销的计划和实施的过程,从而产生满足个人和组织目标的交换。从这一定义中能够明显看出任何营销过程都具备对营销主体的设计、分销及实施过程,满足个人和组织的目标则为营销目的。在整个网络营销行为过程中也包含了产品平台的设计、产品派送过程的优化以及整体行为的顾客满意度。所以基于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本研究将测定项目拟定为5个大项11个小项。具体详情如表1所示。
2.2 模型设计
本研究以消费者购买意图为最终研究对象,以B2C网络营销服务特点为自变量,整个模型中包含5条假设,研究模型具体如下图所示。
3 实证研究
3.1 调查对象特征
本研究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进行问卷的收集工作,问卷收集地点主要是五道口、王府井、西单以及三里屯等中外消费者聚集地。对于外国消费者一共发放了150份问卷,除去13份不实问卷后,最终有137份问卷纳入到统计分析系统。对于中国消费者共发放了100份问卷,除去17份不实问卷后,最终有83份问卷纳入到统计分析系统。从调查对象的人口统计量特征来看,外国消费者被调年龄在20~30岁有78.1%,学生被调人数占总被调人数的75.2%;中国消费者被调年龄在20~30岁有81.9%,学生被调人数占总被调人数的74.4%。人口统计量具体如表2所示。
在被调者网络使用情况问卷部分中,问题细化为5部分。分别为:网络购物年限;日均上网时间;主要网购网址;最近一年网购次数;最近一年网购总额。从调查对象的网络使用状况特征来看,绝大部分外国消费者购物经验都在5年以上( 80.3%),1/3的国外消费者能够达到年网购额2000~ 5000元;中国消费者的网购经验相比外国消费者偏低,只有将近2/3的消费者的网购经验在5年以上,仅有1/3左右的被调对象年均网购额达到1000~2000元。网络使用状况具体如表3所示。
3.2 信度分析
本论文信度分析以Cronbach's a系数作为研究基础。由于本论文为探索性研究所以Cronbach's a为0.6以上均认定为可信赖,0.8以上测认定为高度可信。有信度分析结果可以得出问卷中各项目的Cronbach's a均在0.7以上,可以认定为可信赖。问卷项目信赖度状况具体如表4所示。
3.3 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网络营销自变量与购买意图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本研究采用了回归分析法对模型的各个部分进行了因果关系验证。其中购买意图作为因变量,网页品质、派送服务、主观性规范、知觉性行动以及购买经验作为自变量作多元回归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出外国消费者被调样本当R2值为0.273,中国消费者被调样本中R2值为0.407,回归效果显著。根据Sig.t值来看外国消费者被调自变量中网页品质、派送服务、主观性规范对应的Sig.t值均小于0.05,所以其对购买意图产生直接影响;中国消费者被调自变量中网页品质、派送服务、主观性规范对应的Sig.t值均小于0.05,所以其对购买意图产生直接影响的同时,购买经验对购买意图产生反向影响。
4 研究结论
综合以上的数据分析结果,外国消费者被调样本中Hl、H2、H3被验证;中国消费者被调样本中Hl、H2、H3被验证,H5被反向验证。本研究以网络购物消费者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网页品质、派送服务、主观性规范、知觉性行动以及购买经验作为自变量,购买意图作为因变量的实证分析。就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可以得出以下3个结论。
4.1 国外消费者购买意图
从分析结果来看对国外消费者的购买意图产生主要影响的主要是网页品质、派送服务以及主观性规范这3个因素。当中影响强度从主观性规范、网页品质、派送服务依次减弱。首先,主观性规范对最终的购买意图影响力最强这说明外国消费者在国内进行网络消费时十分注重周边人的购物感受和反馈。其次,由于国外的网络系统、服务器速度、美学设计、语言习惯等因素与中国不同,国外的消费者对于整个网购过程中能够快速打开页面、顺畅地理解网店页面内容也有充分的要求。最后,国外的派送服务无论其价格还是速度以及服务的质量都普遍优于国内的快递公司,这使得到中国后进行网络消费的外国人产生下意识的比较心理。所以派送服务也对国外消费者的最终购买意图也产生重要影响。
综上以在中国的外国网购消费者为主要服务目标的店铺或企业应首先重视产品或品牌的美誉度,适当增加增值服务有助于提高产品或品牌的口传性。在整个网店或网页制作过程中要考虑尽量使用国际通用颜色和设计,受限于国内网络环境的影响,整个页面的内容不能过多,否则在阅读页面时容易产生卡顿的现象。在整个产品说明部分应该考虑到非母语的阅读环境而适当的增加图片解说内容适当删减纯文字解说内容。在派送服务中应首先选取服务品质好、派送效率高的快递公司为其服务。
4.2 中国消费者购买意图
论文摘要:本文调查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从销售流程、体验网点、售后服务、销售车型等方面分析汽车网络销售方面存在的不足,然后根据实际案例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
从我国第一起网购汽车案例到现在,已经超过十个汽车品牌尝试“网上卖车”。以淘宝为首的网商和以一汽马自达、荣威、比亚迪、吉利为主的汽车厂商都在以不同形式加入到“网上卖车”的行列中。但像汽车这样的大额消费品的网上销售却并没有取得令人振奋的成绩。具体表现为:
(1)销售流程不是真正的网络销售流程。正常的网络销售,在现实中,购买者仅需签收货品,其他程序皆由网络操作及商家和物流公司合作完成。而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购买者仅是在线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后的交易过程还是要在用户所在地的4s店来完成。实质上是一种“线上付款、线下购物”的形式,网店卖的仅是“裸车”,其方便程度远远低于汽车4s店,降低网络购买的积极性。
(2)体验网点过少。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有指定的4s店代行使体验的职责。例如,吉利集团全球鹰淘宝商城官方旗舰店,蓝白色熊猫款只有在指定的64个4s店有车,可以实际体验,而大多数城市还没有相应的体验店,这无疑降低了顾客购买的积极性。
(3)服务瓶颈令人担忧。汽车是大件货品,退换货成本很高,汽车网络销售店一般不接受网络商城的“7天无条件退换货服务”;购车后,车辆的售后服务以及相应的办证、保险、购置税等的服务难以保证,为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由于汽车网购接近于厂商直接销售的模式,4s店若不能从中获取利润,很难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尤其是一些免费的服务。
(4)网店车辆品种单一,销售没有形成规模。网店一般研发适合网络用户群体的网络专供款车型,其他车辆不在网店销售。另外,网店为了吸引客户,经常组织“秒杀”、“聚划算”“限时打折”“团购”等活动,让利销售,购买量大增,但是非活动期间,购买者寥寥,还没有形成正常的汽车网络销售;而且,活动期间生产厂家生产能力不足,不能及时交货,导致顾客等待时间长,满意度下降。
二、发展策略
汽车业真正的电子商务,应该是把车直接开到消费者家里去,包括后继的税费、牌照等手续也会一并办好,客户觉得ok了,车辆才能交到客户手里。但这是最终极的汽车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也是用户体验最好的模式,恐怕未来很多年内都很难做到。但是,针对目前的发展,以吉利网店为例,可通过以下策略增加汽车网络销售的吸引力。
(1)与专业网购商城合作
对于吉利来说,旗下全球鹰品牌的目标消费群与淘宝商城高度一致,对淘宝商城来说,建立汽车营销板块,对它的商品架构和体系以及现有的技术、流程体现是一次重大的调整,而且需要人员配备。但是如果成功的话,双方将共同开启汽车网络营销新时代。如此一来,对于吉利和淘宝两家集团来说,就产生了1+1>2的效果。
(2)设计出专品
中国首款网络专供车全球鹰双色熊猫也正式宣告上市,此次全球鹰共推出两款双色熊猫,其中1.3l-5mt无敌型售价59800元,1.5l-4at爱她版无敌型售价69800元。
作为全球鹰首款在网上销售车型,双色熊猫在现有熊猫仿生学的外观造型上,配以蓝白色系的纹饰,视觉效果更为强烈,同时该车还增加了可视倒车雷达、dvd导航等配置,加上熊猫c-ncap五星安全的血统,极力满足年轻消费群要求个性、独立、洒脱的购车需求,也是对全球鹰“活力、突破、精彩”品牌基因的直接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上市的双色熊猫仅在全球鹰旗舰店才能购得,当地经销商在接到网购订单后,辅助完成提车及售后服务,并不直接对非网购者销售双色熊猫。
(3)与专业汽车4s店合作
顾客在经销商处付清尾款,就可享受4s店提供的上牌、保险、售后保养等一系列与实体店购车同等的售后服务。除了上述支付方式,买家亦可在线支付全额车款,然后到4s店直接办理提车手续,同时买家也能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申请分期付款,审核通过后,在线拍付保证金,然后到4s店支付车款首付(扣除保证金),办理提车手续。网上购车将给消费者带来便利。按照当前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双色熊猫的产品性能后,完全可以在线全额支付车款,然后到吉利全球鹰全国200多家4s店提车,在线支付购车成为全球鹰旗舰店与其他汽车品牌网店的最大不同之一,此外,送车上门服务已经不再遥不可及,吉利将根据购车者的需求,逐步在全国各大城市开通此项服务,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便能购买汽车的梦想。
三、结论
在网购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势必会有越来越多汽车企业加入网上销售的行列,全球鹰淘宝商城旗舰店车或将则成为第一个“引爆点”,引领中国汽车市场营销进入网购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1]刘小苗.论汽车销售模式.大众科技,2005年,第12期,224
论文摘要:本文调查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从销售流程、体验网点、售后服务、销售车型等方面分析汽车网络销售方面存在的不足,然后根据实际案例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
从我国第一起网购汽车案例到现在,已经超过十个汽车品牌尝试“网上卖车”。以淘宝为首的网商和以一汽马自达、荣威、比亚迪、吉利为主的汽车厂商都在以不同形式加入到“网上卖车”的行列中。但像汽车这样的大额消费品的网上销售却并没有取得令人振奋的成绩。具体表现为:
(1)销售流程不是真正的网络销售流程。正常的网络销售,在现实中,购买者仅需签收货品,其他程序皆由网络操作及商家和物流公司合作完成。而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购买者仅是在线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后的交易过程还是要在用户所在地的4S店来完成。实质上是一种“线上付款、线下购物”的形式,网店卖的仅是“裸车”,其方便程度远远低于汽车4s店,降低网络购买的积极性。
(2)体验网点过少。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有指定的4s店代行使体验的职责。例如,吉利集团全球鹰淘宝商城官方旗舰店,蓝白色熊猫款只有在指定的64个4s店有车,可以实际体验,而大多数城市还没有相应的体验店,这无疑降低了顾客购买的积极性。
(3)服务瓶颈令人担忧。汽车是大件货品,退换货成本很高,汽车网络销售店一般不接受网络商城的“7天无条件退换货服务”;购车后,车辆的售后服务以及相应的办证、保险、购置税等的服务难以保证,为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由于汽车网购接近于厂商直接销售的模式,4S店若不能从中获取利润,很难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尤其是一些免费的服务。
(4)网店车辆品种单一,销售没有形成规模。网店一般研发适合网络用户群体的网络专供款车型,其他车辆不在网店销售。另外,网店为了吸引客户,经常组织“秒杀”、“聚划算”“限时打折”“团购”等活动,让利销售,购买量大增,但是非活动期间,购买者寥寥,还没有形成正常的汽车网络销售;而且,活动期间生产厂家生产能力不足,不能及时交货,导致顾客等待时间长,满意度下降。
二、发展策略
汽车业真正的电子商务,应该是把车直接开到消费者家里去,包括后继的税费、牌照等手续也会一并办好,客户觉得OK了,车辆才能交到客户手里。但这是最终极的汽车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也是用户体验最好的模式,恐怕未来很多年内都很难做到。但是,针对目前的发展,以吉利网店为例,可通过以下策略增加汽车网络销售的吸引力。
(1)与专业网购商城合作
对于吉利来说,旗下全球鹰品牌的目标消费群与淘宝商城高度一致,对淘宝商城来说,建立汽车营销板块,对它的商品架构和体系以及现有的技术、流程体现是一次重大的调整,而且需要人员配备。但是如果成功的话,双方将共同开启汽车网络营销新时代。如此一来,对于吉利和淘宝两家集团来说,就产生了1+1>2的效果。
(2)设计出专品
中国首款网络专供车全球鹰双色熊猫也正式宣告上市,此次全球鹰共推出两款双色熊猫,其中1.3L-5MT无敌型售价59800元,1.5L-4AT爱她版无敌型售价69800元。
作为全球鹰首款在网上销售车型,双色熊猫在现有熊猫仿生学的外观造型上,配以蓝白色系的纹饰,视觉效果更为强烈,同时该车还增加了可视倒车雷达、DVD导航等配置,加上熊猫C-NCAP五星安全的血统,极力满足年轻消费群要求个性、独立、洒脱的购车需求,也是对全球鹰“活力、突破、精彩”品牌基因的直接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上市的双色熊猫仅在全球鹰旗舰店才能购得,当地经销商在接到网购订单后,辅助完成提车及售后服务,并不直接对非网购者销售双色熊猫。
(3)与专业汽车4s店合作
顾客在经销商处付清尾款,就可享受4S店提供的上牌、保险、售后保养等一系列与实体店购车同等的售后服务。除了上述支付方式,买家亦可在线支付全额车款,然后到4S店直接办理提车手续,同时买家也能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申请分期付款,审核通过后,在线拍付保证金,然后到4S店支付车款首付(扣除保证金),办理提车手续。网上购车将给消费者带来便利。按照当前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双色熊猫的产品性能后,完全可以在线全额支付车款,然后到吉利全球鹰全国200多家4S店提车,在线支付购车成为全球鹰旗舰店与其他汽车品牌网店的最大不同之一,此外,送车上门服务已经不再遥不可及,吉利将根据购车者的需求,逐步在全国各大城市开通此项服务,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便能购买汽车的梦想。
三、结论
在网购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势必会有越来越多汽车企业加入网上销售的行列,全球鹰淘宝商城旗舰店车或将则成为第一个“引爆点”,引领中国汽车市场营销进入网购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1]刘小苗.论汽车销售模式.大众科技,2005年,第12期,224
论文关键词:团购团购形式法律关系法律风险
论文摘要:团购是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一定的形式集合购物的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当前社会上主要存在三种主要团购形式,团购行为中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和多种法律风险,需要消费者、团购型企业组织、厂商和政府谨慎应对。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形式,最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兴起,现在已经蔓延到全国各大城市。团购涉及的商品也由图书、软件、家电、手机、电脑等小商品,大到家居、建材等价格不很透明的商品,甚至扩展到保险、旅游、教育培训等服务类领域。笔者拟就团购中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期以抛砖引玉。
一、团购定义、形式和法律性质
团购,也称团体采购、B2T(BusinessToTeam)。网络团购(B2T)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对于“团购”一词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一定的形式集合起来,与厂商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成交履行的行为。
当前社会上主要存在两种主要团购形式:第一种是消费者自发组织直接与厂商发生关联的团购行为;第二种是团购中介行为,目前已经出现了不少不同类型的经营团购中介业务的公司、网站和个人,消费者通过这些中介组织与厂商发生关联。此外还有一种就是厂商自己组织的团购,这种形式从严格意义来讲,不能称谓团购,而是经营者的一种团体直销行为,本文不作讨论。来源于/
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型,即消费者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对团购目的、团购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合同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一种是组织型,消费者成立以团购为目的的组织,这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设立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但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这种类型的组织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才能获得登记,而我国当前在这方面的还没有专门立法。此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团购中介业务的经营行为,其组织者应当遵守商事登记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登记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二、团购行为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
上述两团购形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各不相同,消费者组织型团购业务中的法律关系比较单纯,表现一方面为社团成员与社团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社团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一旦政府允许设立类似的组织,往往也有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作出约束。而消费者协议型团购业务中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一些,除了参与的消费者内部的协议外,还包括消费者与其经营者之间的团购协议法律关系,而且这些协议的繁简详略程度也各不相同,取决于当事各方的博弈和法律水平,也更容易发生纠纷团购中介参与的团购行为时,则最少应当包括三方法事人之间的两种关系,一是消费者、厂商与团购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一是消费者与经营之间的买卖合同或者其它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还有其它参与者,比如商品房或其它大件消费品团购中可能还有银行、律师等第三方、第四方参与,则关系极为复杂。但团购中介参与团购行为,尤其是那些有资质的信誉良好的中介参与,也有利于团购业务的发展,有利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
三、团购行为各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我国,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行为模式,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立法对其作出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上可能引发重大分歧。而且团购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关系极为复杂,涉及主体多为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且人数众多。因此,消费者在团购活动中应当保持慎重,注意识别以下法律风险:被诈骗引发的风险,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完善的风险、个人资料及信息被团购中介泄漏的风险等等。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及信誉记录良好的厂商,并与其签订详细的团购协议,必要时可以征求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见,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消费者协议型团购业务中,作为组织的消费者除了可能引发民事,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对类似的组行为都会作出限制的。经营者在团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当然也面临被诈骗的风险。
四、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引导团购活动
政府主管部门对待团购行为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团购行为总体来说是一个市场行为,而市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强制手段,况且团购有其积极的意义,如能有益疏导,可开辟一条新的消费模式,可以实现个体消费者、团购中介、厂商、社会多方共羸的局面。
政府对团购活动宜采取以下策略:1.严肃查处团购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常见及可能的情形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欺诈钱财的行为;利用团购活动,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团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隐瞒真实情况的欺骗行为:因团购行为引发的群体性治安案件等。2.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相关领域的经验,及时出台相应的规章条例,对团购的定义、团购的形式、团购中介及相关资质,团购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团购纠纷的处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C2C,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
1、 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国外在线交易多集中在B2C平台不同,中国网民的网购行为多发生在C2C平台。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在收到邮寄的商品之前,无法对商品进行直观上的评价。只能通过网络商店提供的商品信息,对商品质量和网店服务进行评价。由于买卖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给卖方进行交易欺诈提供了机会。因此,消费者信任在C2C在线交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影响因素电子商务论文,国内外都有不少的研究。McKnight [1]提出了信任的二阶段模型,即将信任形成分为介绍阶段和探索阶段:介绍阶段,是指消费者通过一些信息对商家进行初步的了解;探索阶段,即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家的网站、与商家进行电话或电子邮件沟通,来对商家作进一步的了解。Tan 和Sutherland[2] 通过整合各学科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多维度信任模型。他们认为,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信任倾向、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庞川[3]认为影响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因素有环境、技术、商业和个人因素。卢锋华[4]在总结以往关于B2C电子商务环境下顾客对网站信任的各项研究的基础上,将顾客对B2C网站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概括为三个方面:B2C网站因素、顾客个人因素和网络环境因素。这些研究忽略了对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进行层次上的划分,缺乏系统总结。基于此,本文建立了影响C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任的因素模型,在对问卷调查所得数据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对影响因素的层次进行了划分。并从国家、社会和网络商店层面提出了增强我国C2C电子商务信任的政策建议。
2、模型设计
基于对消费者信任的研究[1-4],本文将消费者信任产生的影响因素分为:个人信任倾向、顾客对网店的感知、顾客对服务的感知、感知网页质量、第三方认证和它人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研究模型(如图1):
图1:研究模型结构示意图
2.1 研究假设
(1)对网店的感知
文中对网店感知包括对公司规模和声誉的感知两个方面,将其细化为四个测量问题,做出以下假设:
H1:对公司的感知正向地影响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
(2) 对服务的感知
感知服务质量是指顾客在挑选商品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产品交付和服务预期实现的程度。通过在购买之前与网络商店的沟通过程,网店对顾客能达到的服务水平就会在顾客心中产生印象,而这种感知服务水平会对买家对网络商店的信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如下假设:
H2:感知服务质量越高,顾客对该网络商店的信任度越高。
(3)感知网页力量
对网页信息质量的测量,采用的是网页设计的美观、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等电子商务论文,并基于以上研究,假设:
H3:感知网页质量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
第三方保障是指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交易主体进行担保,以降低顾客对交易安全的担忧。假设:
H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程度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强。
(5) 他人信任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自律性的制度机制,声誉反馈系统在在线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大部分用户搜索到目标商品后,除了关注商品本身属性外,还会浏览用户评论等商品相关信息。假设:
H5:他人对网店的评价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6)个人信任倾向
文中采用的模型倾向于认为信任是直接影响信任程度的自变量,做出以下假设:
H6:个人的信任倾向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度也就越高。
2.2样本选取
问卷调查以纸质问卷和电子问卷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纸制问卷调查对象以在校的硕士研究生为主,也包括一些在职工作人员,网上调查通过问卷星系统进行。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98份,其中有效问卷147份,有效回收率为74.2%,满足分析要求。有关样本资料的描述性统计详见表1。
项目
人数
百分比(%)
性别
男
92
62.6
女
55
37.4
年龄
20岁及以下
2
1.4
21-25岁
102
69.4
26-30岁
39
26.5
31岁及以上
4
2.7
学历
大专及以下
8
5.4
本科
43
29.3
硕士
94
63.9
博士
2
1.4
最近一年网购经历
没有
10
6.8
1-5次
71
48.3
6-10次
31
21.1
11次及以上
35
23.8
(2)对服务的感知显著影响消费者信任,标准化的β系数为0.234。可见,网店服务水平对消费者信任影响也很大。问卷中“网店会及时将产品邮寄给顾客”对服务的感知这一变量的载荷较小,这是由于现在网络商店多采用第三方物流的模式,不同商店的配送速度主要取决于快递公司的物流能力。消费者虽然比较看重物流速度,但并没有把物流服务完全看作是网店本身提供的服务。
(3)网页质量也显著影响消费者信任,标准化的β系数为0.246。本文对网页质量的评价,包括以下信息:网页信息的明确性、网页信息的有用性和信息的准确与否。可以看出,网页质量对消费者信任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考虑到网页质量与对服务的感知、第三方认证和他人信任有着较为显著的相关,可以看出,网页信息质量也会影响到消费者对网店服务的评判。
(4)第三方认证在对消费者信任的影响程度最高,标准化的β系数达到0.277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可以看出,第三方认证对推动消费者信任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方认证的出现,对交易的安全保障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淘宝网设立的支付宝、商品如实描述、7天退还、假一赔三、30天维修和正品保障等电子商务论文,这些政策对保证交易安全起着巨大的作用。消费者对这些保障手段认知的进一步深入,有利于推动中国C2C电子商务平台的继续发展。
(5)他人信任对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影响显著,标准化的β系数为0.176。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会比较看重其他买家对网店的评价,根据CNNIC的调查,大多数C2C平台的消费者会参考其他买家的评论,有43.3%的人表示其购买决策前最看重是网上买家的评论,超过了亲人朋友意见(占比34.7%)、认同专家意见(占比10.9%)和知名网站评论(占比7.7%)。消费者往往是在买过商品一段时间之后才做出评价,此时已经对商品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潜在的消费者会认为以前的消费者与自己有类似的兴趣,因此,这些评论对以后消费者的信任程度会产生重大影响。
(6)个人信任倾向显著影响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个人信任倾向与社会文化、个人经历等因素有关。根据本研究结论可以看出,高信任倾向的社会,电子商务也能取得更迅速的发展。正如学者福山(1999)所指出的:“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他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遍的文化特征,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注定享受不到信息时代所带来的红利”。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和精神文明教育,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4、结论
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电子商务背景,分析研究了在C2C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信任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电子商务论文,为提高中国C2C电子商务的信任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1)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来说,可以加强社会信任体制建设和诚信教育,提高社会的诚信水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记录即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培养个人的诚信观念,提高社会的信任水平,不仅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乃至于带动经济发展都有这较强的促进作用。
(2)从网络商店的层面来看,合理的第三方保障手段有利于促进人们对网络商店的信任。适时地推出合理的第三方保障手段,并广泛在消费者群体中进行宣传,可以促进消费者的信任水平。同时进行有力的监督,保证各种第三方保障手段的成功实施,这样,就给消费者带来一种机制上的保障,促进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水平。
参考文献
[1]McKnight D.H., Choudhury V. and Kacmar .C .Trust inE-Commerce Vendors: A Two-Stage Model, Proceedings of the 21st International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
[2]庞川,民,罗瑞文.消费者网络信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4,8(13):295-304.
[3]Tan F , Sutherland P. Online Consumer Trust : aMulti-Dimensional Model[J] . Journal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 Organizations,2004,2(3):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