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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社区人员应依法做好该项工作,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不断提高矫正工作质量,维护街道的社会稳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个人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个人工作计划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20_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
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四、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
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认真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区矫正办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录入、维护工作。有的矫正对象年限比较长,为了更好的管理,在平时保存好个人材料的同时,每一年结束时把当年的纸质档案材料做出来,一方面可以及时有纸质材料信息,另一方面也为矫正对象结束矫正时不用一下子做那么多的纸质材料,这样不仅及时掌握情况,也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便利。
五、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
市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以来,为了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一直高度重视和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会客、请销假等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度,市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的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协作机制,签署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协议书。各司法所立足实际,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的条件、程序、管理措施、考核奖惩作出具体规定。县专门编制了300份《社区矫正手册》已免费发放到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手中,市社区矫正办也正在编制包含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等内容在内的全市性社区矫正工作手册,拟于今年12月下发全市执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严格请假条件,规定入矫3个月以上、经风险评估重新犯罪风险低、日常考核良好、有正当请假理由的社区服刑人员,才能进入请假审批程序。外出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有同行人员作为担保人并签订协议。规范请假程序,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提交务工、就学、就医单位证明书等材料,对符合条件、外出时间在7天以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批准并发出准假通知书;外出时间7天以上的由司法所报县区社区矫正办批准并发准假通知书。并开展外出前专题教育,通过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强化其在刑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个人工作计划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201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四、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认真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区矫正办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录入、维护工作。有的矫正对象年限比较长,为了更好的管理,在平时保存好个人材料的同时,每一年结束时把当年的纸质档案材料做出来,一方面可以及时有纸质材料信息,另一方面也为矫正对象结束矫正时不用一下子做那么多的纸质材料,这样不仅及时掌握情况,也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便利。
8月6日,召开了县委四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会议后,我们立即召开了班子成员会议和机关全体干职工会议,就贯彻落实县委四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作了专题研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来了贯彻落实意见,达成了共识,并一致认为,要围绕县委的决策,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为指导思想来开展工作,努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不断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三调联动工作操作规范,成效显著。2、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按照全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大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巩固、完善、提高工作,不定期深入各基层司法所开展督导、指导检查,不断发挥基层司法所作为维护一方稳定的“稳压器”的作用。3、安置帮教“保稳定”。着重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采取在组织帮扶上实施机制、责任、经费三举齐抓,在心理帮扶上实施真心、亲情、真诚“三情共建”;在素质帮扶上实施文化、思想、技术“三位一体”;在经济帮扶上实施资金、政策、就业“三管齐下”,念好“三字经”,打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阳光工程”。到目前为止,我县共有刑满释放人员213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160人,解除劳教人员53人,严格按照省厅“无缝对接”的工作要求,从各监狱接回“两劳”人员123名,接回率100%。并对两劳人员发放了六个月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发放率100%。进一步规范了安置帮教基地,帮教率达100%以上,安置率达98.2%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
4、深化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设。今年新增社区矫正对象118人,全县累计有412人社区矫正对象。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要求各乡镇的社区服刑人员按期汇报活动状况和思想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外出和迁居审批手续,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确立“首问责任制”,即无论社区服刑人员的户口是否在辖区范围,只要到司法所报到就先接收,以保证不出现漏管现象。并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gps手机定位系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可随时通过手机短信向系统发送思想汇报,也可以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通过手机短信向矫正机构反映。另外,该系统可定期自动精确统计矫正工作数据,矫正机构通过对数据分析,能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动态,进行科学分析决策,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者形象地称其给社区服刑人员构筑了一道无形的电子“围墙”,防止和减少了脱管、失控。
四、加强机关作风的整顿,以群众路线教育为契机,全面改进工作作风。一是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努力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五入结新”等活动,加强机关作风整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教育管理,组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认真学习省、市各级各禁令。大力推广文明用语,规范服务行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扎扎实实为基层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同时,分别召开专题党支部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通过找个别干警谈心以及全体干警在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自查 ,制定整改措施,提高全局工作效能。 二是以构建防腐体系为抓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通过学习《中国共产程》、省市县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观看《焦裕禄》、《牛玉儒》、《杨善州》等教育片、开展学习先进典型等各种形式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教育活动,增强了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和谐”的要求,加强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四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出实招、鼓实劲、求实效,不断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42名,已经解矫55名,现共有88名。其中缓刑64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5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的3人。春节、“两会”期间,对社区矫正人员逐一进行了走访帮教,组织了集中教育。平时,认真做好了日常监管,教育、考评等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㈠ “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是社区矫正工作经常遇到的且较为棘手的问题。 在“人户分离”现象出现后,管理“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或属于同一行政区域而社区服刑人员已不在该区域居住,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影响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效果。
㈡基层司法所任务繁重,人员不足, 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发挥。现行体制下,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人手缺乏,一兼多职,任务繁重,已经成为突出问题。再加上工作人员编职不一,有行政编制,有事业编制,还有镇、街道外聘人员,整体素质难以保证,业务知识缺乏。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㈢出现少数社区矫正对象不服监管教育的情况。少数社区矫正对象不及时到司法所报到,不按时上交思想汇报,不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学习,特别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不服监管尤其突出。我区中马街道、甬江街道和慈城镇都出现了严重不服管人员,甚至派出所民警出面打电话都不予以理睬。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建议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我们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㈠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做好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每季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㈡区人民法院在对判后宜列入我区社区矫正组织监管的非江北区常住户籍罪犯和对判后宜列入社区矫正严管对象的江北区常住户籍的罪犯,应在判决前事先将有关情况通报住所地镇(乡、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非江北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要同时具备在我区有固定住所地(1年以上)、村(社区)愿意接收、本人签订保证书、有固定经济来源,判刑后工作单位仍愿意接收并担保的五种条件。)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项措施
一是常规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监所部门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驻所检察中日检察的常规性项目,对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的在押人员展开羁押必要性的常规性审查,我科今年办理的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郑某盗窃案)就是在常规审查中发现的。其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申请以及身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分工协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常规审查发现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需进一步审查的,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合作,如身患疾病不宜继续羁押,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进行评估、审查,公诉、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案件材料及相关情况。而公诉、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监所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羁押期间的思想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提供依据。
三是规范流程与审批制度。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指定承办人进一步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向办案单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决定。
(二)社区矫正监督
一、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察相结合,强化对监管活动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脱管失控问题。为确保乡镇司法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到位,每月不定期到乡镇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台账,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汇报、思想汇报、参加教育、社区服务时间以及请销假等情况,并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走访帮教志愿者,实地了解司法工作监管活动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管的情况。
二、开展交付罪犯本辖区现场检查和外市区提醒通报相结合,强化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入矫。为解决罪犯交付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问题,采取多种办法完善监督措施,实现罪犯交付无缝对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台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况监督。通过查询省院信息动态平台,及时了解外地交付执行的罪犯信息,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为罪犯办理入矫手续。
四、开展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和巡查检察相结合,强化对收监环节的监督,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罚到位。为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违纪违法环节的监督,每月定期到公安机关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的违纪违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服刑人员作出处理。
五、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召开二次由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司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工作中发现的脱、漏管和违法犯罪行为信息,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对监外执行罪犯严重脱管和违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或数罪并罚案件的有关信息和书证材料要及时取证。促进公检法形成管理监督合力,特别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个案的查处,强化了法律在防范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中的特别预防作用。
六、结合地域特点,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定期、不定期到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档案材料,请销假制度、帮教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有脱、漏管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纠正,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较好地保证对外来务工人员顺利实行社区矫正。
(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情况
因新刑诉法规定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较少。对于报减刑的罪犯,驻所检察室都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看守所拟报前,驻所检察室通过与其谈话、调查同号房的笔录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见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现情况,向看守所提出意见。事后监督:减刑裁定下来后,积极审查裁定是否不当。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同步监督难 文书材料不齐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监外执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衔接、交接工作缺乏沟通协调,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区矫正的对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监外服刑人员仍在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在工作上产生扯皮现象,造成数据不符。为此,还专门发检察建议书。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15人,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的,司法所没有档案材料。
二是个别外地法院、监狱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的只送达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没有送达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导致执行地司法所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数据不符。二是监狱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材料没有专门移交,造成数据不符。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外部与内部均缺乏沟通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还停留在强制措施跟侦监、公诉等部门有关,而跟监所科无关,这也就决定了办案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并不会主动告知监所部门,而监所部门又缺乏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轻伤害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空间封闭,信息隔绝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无法再实施伤害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的主观意识,更不能判断其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会再次去伤害被害人。
二是监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约了强制措施的变更。在现阶段,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证力度,易增加诉讼风险,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不敢轻易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策及建议
(一)要完善健全省院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登录错误后,无法修改和删除)。造成数据不符。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加强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和同步监督。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同意判断标准。建立侦监、公诉与监所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在押期间表现等信息及时传递,统一羁押必要性判断标准。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规范开展查阅案卷、听取办案机关意见、了解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等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及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规范管理为目标,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着力整合各方资源、健全机构队伍,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工作保障,不断提高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活动目标
(一)工作衔接更加紧密。不发生衔接不到位导致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现象。
(二)执法活动更加规范。执法活动、执法标准、执法责任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规范化执法水平有新的提升,不发生违法违规现象。
(三)矫正效果更加突出。丰富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矫正效果有新的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管理,做到零脱管、零漏管、零违法犯罪。
(四)队伍保障更加有力。社区矫正机构建成率达到100%,加大培训力度,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
(五)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要利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
1、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
(1)县局认真组织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在收到委托机关委托调查函之日起10日内(轻刑快处案件5日内)开展深入、全面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2)局党组成立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社区矫正股股长、法制股股长、基层股股长及相关司法所所长担任,审核领导小组对评估意见严格审核后,明确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最终的评估采信过半数的意见。
(3)对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社会调查评估,邀请检察院工作人员对调查评估进行监督,确保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真实、合法。
(4)县局应当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登记接收手续,及时开展入矫工作,当社区服刑人员先于法律文书报到的,县局矫正机构应当做好登记接收,办理报到手续,并告知3日内在管辖司法所报到;当社区服刑人员在司法所报到的,司法所应当询问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在县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为其做好登记工作,并告知其到县局社区矫正机构履行报到手续。
2、规范监督管理
(1)社区服刑人员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应当为其成立矫正小组,并对其进行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在宣告书上一并签字。
(2)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社会活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意识。司法所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参加学习、社区服务、思想汇报等情况登记,并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报到登记、学习、社区服务登记表上一并签字。
(3)司法所每季度到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地进行走访,县局将走访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4)健全应急机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参与、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各司法所根据《县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办理,各司法所加强与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3、规范教育矫正
(1)各所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道德、法律、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认罪悔罪,自觉遵纪守法。
(2)各所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因素,合理安排社区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更好的回归和融入社会。
(3)围绕社区矫正目标,分阶段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社区矫正方案,增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惩罚措施,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关注,有不服从监管的,及时给予警告;对于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法定情形消失后,要及时报送收监;对于收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严重违反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坚决按照法律程序提请建议收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
4、规范档案管理
(1)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专卷,一人一卷。
(2)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装档顺序按照《县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按顺序装订。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5、规范请销假制度
(1)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规定,进行请销假,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情况特殊确要出本县的社区服刑人员,务必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请假目的地详细地址、归家的详细时间、请假的事由,并落实1名担保人,告知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在7天以内的由辖区司法所所长批准,同时将请假条报县局社区矫正股备案,超过7天以上的由辖区司法所所长签署意见并盖上司法所公章后报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对于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60天以上的,一律不予以批假。
(2)社区服刑人员需办理变更居住地手续的,由社区服刑人员填写《变更居住地审批表》,司法所同意后报县社区矫正股,由县司法局给变更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变更居住地意见函,待变更居住地司法局回函同意后,社区服刑人员方可离开。
6、强化信息化监管。加强“司法E通”建设,提高“司法E通”终端的配备普及率、有效监管率,对新进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限在3月以上的,必须配备定位手机;原社区服刑人员刑期在3个月以上的,司法所督促其在一个月内配备定位手机;加强对“司法E通”平台的使用,对新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法律文书、刑罚执行情况、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等情况录入到“司法E通”平台;将日常工作档案与“司法E通”的日常工作同步进行,做到社区矫正科学化、规范化。
四、明确责任,落实惩戒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完善法律与监督机制
近些年,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的推动下,社区矫正逐步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的重要司法实践,是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刑罚执行活动,因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对独立领域,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及懈怠问题,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强化法律监督,需要转变理念,尝试柔性监督、参与式管理、情感型司法。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观念滞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规范,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很多群众不能接受这种刑罚执行模式,在生活中不愿意与矫正对象交流接触,疏远他们,隔离他们,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同时由于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存在认知上的误区,导致社区矫正手段过于单一,措施可执行性差,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的应有作用。
(二)社区矫正制度、内容不健全。
目前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中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会客、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季度评审鉴定、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 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部内容,但这些制度落实起来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具体实施中受场地、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一些制度向集中学习培训,谈话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矫正对象的请销假等制度开展存在困难,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只表现在矫正对象的接收、电话或书面思想汇报、签定协议书、谈话教育及走访调查等形式上的基本的监控,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矫正内容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同时,部分矫正对象因为生计外出学习、外出务工、经商,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每次的电话汇报,完全是凭矫正对象自己的认识,对矫正对象所汇报的内容,司法所不可能每次都去核实,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实施跟踪矫正,很有可能使这一部分人成为放任脱管的状态,失去了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监管,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就难免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这种状况也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难度。
(三)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无经费保障机制,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1.专职人员严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最多的乡镇只有3人,大部分乡镇,只有1人,而且还都是兼职,矫正对象从接收到报到登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流程一环紧扣一环,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自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 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无保障。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时的资料费,和矫正对象联系产生的通信费用等这些工作都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成了负担。有的时候费用都是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埋单,导致社区工作人中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所为,缺乏工作的创新,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办公场所设施简陋。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学习、活动、培训没有场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矫正档案等表面工作上,乡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很少,没有活动学习的场所,还有的和乡镇的其它综治部门共用一个办公室,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的发展。
(四)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导致职责不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依法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实施监管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监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重要工作内容,在社区矫正立法细则出台之前将公安机关负责的五类监外执行罪犯中的其中三类移交司法所进行双重监管,势必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并且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五)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乏力,监督观念陈旧。
社区矫正的实施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社会控制网络的扩张。当前检察机关中,由于重刑观念或无明确法律依据,或人员配备、经验不足等原因,未能及时对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纠正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同,影响矫正工作的权威性,有待于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和强化。
二、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发放宣传资料,改变群众传统观念和思想,争取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进而主动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矫正制度,规范矫正内容,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矫正手段。
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诚反思悔过,行动上老实服刑认罪。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方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实施心理矫正。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性质、类型和强度。四是制度矫正。根据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考勤、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以及问责、考核评议、联系会议,思想教育等制度,以保证矫正的效果和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有效地整合矫正工作力量,保障经费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从事矫正工作的能力。要充实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切实增加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挂牌上岗、持证上岗。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切实建立以司法所具体实施,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委会(社区)为骨干,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网络。乡镇应聘用和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等日常工作。在村委会(社区)组织调解主任、民兵连长等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和情况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使他们具有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真正落到实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
(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质量。
1.社区矫正工作写入刑法后,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以及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义务、法律责任等都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行刑机构设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还要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持证上岗,对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也才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