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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员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畜牧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物防疫员,是指纳入乡镇动物防疫员编制,由财政全额拨款工资的工作人员。差额拨款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畜牧水产局所属的防检站具体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动物防疫员基本素质及工作任务
第四条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秉公办事、依法执业、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热爱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事业,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珍惜和维护行业形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具有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学历、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五)能熟练掌握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指导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测报和参与扑疫等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条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责任区内养殖业发展规划、动物防疫计划,指导养殖户开展养殖业生产,扶植重点畜牧产业、规模养殖和养殖小区建设;
(二)在责任区内实施国家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
(三)根据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乡镇动物防疫站安排,协助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动物产品管理、种畜禽管理、兽药饲料管理、渔业资源保护、动物诊疗人员管理和动物(含水生动物)检疫等工作;
(四)承担乡镇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动物防疫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动物防疫站站长由县畜牧水产局任命。站长是动物防疫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动物防疫员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站和站长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乡镇动物防疫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分工、分组、分片、联村、划定动物防疫责任区域等形式,将工作任务分解给每一位动物防疫员,并建立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罚机制。动物防疫站实施工作分工和管理时,既要责任明确,又不能忽视相互协作。
第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熟练掌握免疫程序和免疫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物免疫计划和免疫操作规范,对责任区内动物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和按免疫程序实施计划免疫,保障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第九条对动物接种疫苗后,动物防疫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免疫档案,发放免疫证明,加挂动物标识。免疫台帐、资料、文书,必须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动物防疫员应按照规定领用、保管、使用疫苗、消毒药物以及免疫器械、动物防疫证、章、标识,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售动物防疫证、章、标识,不得转让、出售疫苗,不得使用变质无效疫苗。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员既要做好春秋两季动物集中防疫,又要做好经常性动物防疫工作,坚持月月补针制度,及时受理养殖户免疫申报,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春秋两季动物免疫密度和平时动物免疫密度都要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免疫注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对免疫注射后出现副反应症状的畜禽,动物防疫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和救治。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员要按月将动物免疫数量分类汇总报告给乡镇动物防疫站,由乡镇动物防疫站分类汇总后按月统一上报给县防检站。上报的动物免疫数量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员要经常深入责任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责任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员对多次做工作仍拒绝接受免疫注射的养殖户,要作为拒防户进行造册登记,名册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盖章后,分别报乡镇政府、县防检站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拒防户畜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县业务主管部门在考核动物防疫员的免疫密度时,拒防户所养畜禽不作为应注基数。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和监管任务时,要按规定要求,并在规定权限内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要按法定规定,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坚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患病动物或染病动物产品。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时,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
第十九条动物防疫员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工作举措,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员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员要爱护公物,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仪器设备,严禁将公物据为己有,严禁利用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章值班、请休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站长应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值班制度,不论是节假日还是工作时间,每天24小时动物防疫站都必须有动物防疫员值班。
第二十三条乡镇动物防疫员实行休假、请销假制度,每月须按时上报出勤登记表。动物防疫员每月工作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采取补休、轮休办法。乡镇动物防疫员因事连续请假3天内(含3天)由乡镇防疫站长负责,3天以上须报请局领导批准;乡站站长因事请假需报经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乡镇动物防疫员不在岗,动物防疫站长应急时向县畜牧水产局报告,如站长包庇不报,经人举报和检查出有假报、虚报者,追究站长责任。
第二十五条除按程序批准的休假和因特殊情况请假外,所有不在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动物防疫员的年度考核,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目标定量考核与阶段性工作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注重实绩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动物防疫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本年度内受县畜牧水产局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受到县政府及县以上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1次的;
(二)动物防疫抽查,责任区春秋两季的动物综合免疫密度达不到90%以上的;
(三)平时动物防疫抽查,责任区有3次以上(含3次)进栏30天以上的动物没有进行免疫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处理)。
(六)按规定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的和本年度《乡镇动物防疫站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为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动物防疫员或者动物防疫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二)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成绩显著;
(三)在重要刊物发表科技论文和文章的;
(四)受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
(五)对动物防疫站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员每旷工一天,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50—100元的标准扣发奖金或补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适当处罚,情节严重者可移送司法机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或不按规定上报疫情的。
(三)因动物防疫员原因,造成应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未免、漏免或误免的。
(四)未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的。
(五)免疫接种后未按规定加挂畜禽标识的。
(六)免疫台帐、资料、文书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或虚报动物防疫数量的。
(七)不按照规定领用、保管和使用疫苗、消毒药物和免疫器械,造成免疫无效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伪造、涂改、转让、出售动物防疫证、章、标识,转让、出售疫苗,或使用变质无效疫苗的。
(九)免疫注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和处理,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十)对注射后出现副反应症状的家畜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和救治,导致畜禽死亡的。
(十一)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十二)不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范实施检疫,不按规定加盖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或不按规定使用验讫印章、检疫标志的。
(十三)违规给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加挂标识的。
(十四)因检疫工作失误,致使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
(十五)越权出证,超范围执法的;
(十六)因执法不当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十七)不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十八)巧立名目乱收费,超标准收取检疫费,或截留、挪用检疫费的。
(十九)贪污、挪用、坐支、截留或私分公款的;
(二十)不严守保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将公物据为己有,或利用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
论文关键词:动物福利,贸易壁垒,国际贸易
入世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与之相伴随的,中外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且日趋多元化。中国现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受害国。根据商务部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统计,2009年,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的贸易壁垒达到历年之最,中国出口产品共遭受116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金额约127亿美元。2010年,随着经济情况的好转,中国出口情况有所改善,发生贸易救济调查案件66起,涉案总金额约71.4亿美元。但是贸易壁垒,由于国际经济形势仍然低迷,中国的出口前景还是不容乐观。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世界各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除了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特别保障)、337调查等传统壁垒之外,新型贸易壁垒越来越多并被频繁地被使用,动物福利壁垒就是其中的一种。
一、动物福利保护的中西比较
动物福利,是指使动物在无任何痛苦、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的安适状态下生活和生长发育。和人类一样,动物也有感知、有痛苦、有恐惧、有情感需求。人类应该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尽量保证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目前,国际上通认的动物福利基本原则有五项,分别为: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心理福利和行为福利。[1]
截至2011年1月,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已经有成员国及地区178个。与动物福利有关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182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马丁法令》,这是世界上有关动物福利的第一部立法。1850年, 法国也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1873年,美国的联邦法院通过了旨在保障家畜福利的《28小时法》,规定跨州运输的家畜在途中每28小时至少要休息和饮水一次。另外,美国于1886年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911年,英国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具有多项动物福利内容,后来成为众多国家效仿的范本。德国在1987 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了《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法案》,并于2002 年通过决议,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论文格式范文。“动物权利”第一次被提升至宪法保护的高度,这可以说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2]
除了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1976年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贸易壁垒,1979年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到目前,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动物福利法规。
相比之下,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尚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缺少系统的可操作的动物福利标准,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3]这些法规中,对伤害动物行为的处罚规定极为有限。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概念及特征
西方各国对动物福利的关注,一方面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另一方面动物福利已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措施。在倡导动物福利的热潮之下,动物福利壁垒对经济、贸易的潜在影响力已初现端倪。
在国际贸易中,动物福利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动物或者以维护动物福利为由,制定一系列动物保护或者维护动物福利的措施,以限制甚至拒绝外国货物进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4] 随着WTO 规则体系的完善和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大大降低,各种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则迅速出现和发展。动物福利壁垒以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等为借口,把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其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潜力不容小觑。
同传统的贸易壁垒相比,动物福利壁垒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合理性。随着人类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动物保护意识的加强,发达国家强调动物应有的福利很容易获得舆论的普遍支持。同时,科学实验已经证明,粗暴屠宰、长途运输、不良环境等,均可以影响到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如果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 就大量分泌肾上腺素, 从而形成毒素。因此,关注动物福利也是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的要求具有其合理性。
(二)合法性。在WTO协议中,允许成员方出于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目的而采取一些限制贸易的措施。例如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 “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豁免其本应承担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出于保护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目的,成员国政府可以不遵守该协定的一些纪律约束。”这些绿色条款常常成为发达国家设置动物福利壁垒的依据。另外,2003年2月在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督促和推动下, WTO农业委员会提出《农业谈判关于未来承诺模式的草案》第一稿及其修改稿贸易壁垒,将“动物福利支付”列入“绿箱政策”之中, 并将有关动物福利内容正式列入WTO新一轮农业谈判, 在一定程度上已承认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5]
(三)简便性。与技术壁垒不同,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一般不能用量化指标衡量。其对于进口产品是否达标合法的判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检测设备作为保障,也不需要配备专门的技术检验,因而实际操作比较方便,执行成本也较低。
三、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畜牧产品出口的影响
动物福利是一种不容回避的国际贸易的趋势,如果不加以重视,必将成为我国出口的又一障碍。
以我国的动物毛皮出口为例。根据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的数据,从2000年开始,中国的动物毛皮出口总额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幅度,加入WTO后,毛皮出口更呈爆炸性增长。然而,2005年4月,媒体曝光了河北省肃宁县裘皮市场的“活剥貉皮事件”[5],此后欧美不少国家和地区减少、甚至取消了从中国进口毛皮。在国家层面,欧美国家借此为由,希望抑制加入世贸后猛增的廉价中国毛皮出口;在进口商层面,他们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害怕因为进口中国的毛皮给其品牌形象减分。因此,在2005年总额达到历史最高峰后,我国毛皮出口急转直下,出现急剧萎缩。
动物福利对于中国畜牧产品出口的影响远不止这一例。1995年,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宣布对来自中国的虾类实施“自动扣留”,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并从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2002年,国际动物福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将被列入“黑名单”的“食人鲳”尽可能地退运或者退货,或者对其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与中国的水产品贸易。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是全球最大的动物生产国家,虽然我国许多品种的禽畜养殖加工数量已居世界前列贸易壁垒,但是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产品历来都是以成本低、价格便宜来争取市场份额。如果西方国家以动物福利为贸易壁垒,将使我国的出口遭受重挫。
四、中国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措施
为了应对动物福利壁垒,我国政府、行业协会、非官方组织和企业需要通力合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争取贸易主动权。
(一)政府方面。中国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法规,尽早出台动物福利立法,,确立动物福利的标准论文格式范文。同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外动物福利信息的跟踪、收集和研究,并设立专项资金, 当企业遇到动物福利壁垒时, 帮助企业应诉和研究应对措施。目前WTO 规则中还没对动物福利做出详细规定,TBT/SPS协定也要求各成员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6] 我国应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要求发达国家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动物福利方面存在的困难。对于进口方单方面设置的保护性、歧视性的动物福利壁垒, 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 积极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维护中国合法的经济权益。同时,壁垒应该是双向的。在符合别国有关动物福利法规的同时,我国也应要求他国满足我国动物福利的规定,抵制某些发达国家滥用动物福利壁垒。
(二)行业协会与非官方组织方面。仅凭政府部门的力量来规范和推动我国各个行业和企业的行为,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应该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以及非官方组织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实施行业自律, 重视民间沟通,鼓励非官方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同时,通过民间组织与行业协会在国际间的联络与合作,收集国际上有关动物立法的资料与最近信息,及时反馈到国内,成为政府与企业的联络桥梁。另外,当企业遭受不合理的动物福利壁垒时, 行业协会以一个整体组织的力量抵制不正当的壁垒,可以提高企业在贸易摩擦中的应付能力,维护出口企业的正当利益。通过民间组织的监督,可以有效地保证我国的各行业及企业的行为符合动物福利的标准。
(三)企业方面。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 改进屠宰和运输方法,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饲养方式上的差距。目前贸易壁垒,我国的畜牧业大都是以密集型饲养方式进行,在没有舒适自由的生活空间前提下,为了提高动物的存活率就大量使用抗生素和各种兽药,为了提高产出率就盲目使用激素类促生长剂。在运输方式上,为了节约运输成本,我们企业的普遍做法是尽可能的把动物挤在狭小的密闭空间里,尽早把它们运到目的地。这些做法不但违反了动物的福利,也对人体的健康构成重大的危险。因此,我国企业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身竞争力,充分了解进口国家在动物福利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动物的养殖、运输、加工工艺等方面建立一套与相关国家动物福利相适应的程序。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产品销售,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因此, 我国企业应该重视建立自己的产品品牌, 申请相关认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 从而实现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促发展的企业良性循环。
[1]段辉娜、王巾英:我国畜产品出口中的动物福利壁垒探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3):76-80.
[2]莽萍. 动物福利法溯源[J]. 河南社会科学,2004,(6):27.
[3]藤兴才.给动物保护立法不是盲目学西方[N].中国青年报,2009-10-12.
[4]许军,黄渊涛,李琳,陈素红.警惕新型贸易壁垒. 中国检疫检验,2008,(11):11-13.
[5]蒋莉.动物福利壁垒及我国的法律对策分析[J].上海标准化,2007,(2):33-36.
[6]高新伟,张娟.解读与应对中国水产品出口中的动物福利壁垒[J].国际经贸探索,2007,(9): 22-25.
[论文关键词]毛皮动物;动物福利;取皮方式;法律保护
毛皮动物饲养有着悠久的历史,而有着“软黄金”之称的裘皮一直是人们向往的高档消费品。近年来,毛皮服装越来越趋于时尚化、个性化,摆脱了季节性和地域性的束缚,毛皮饰品也应用于各种时尚服装、家庭装饰、汽车装饰等领域,应用范畴越来越广泛,我国已经成为公认的毛皮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近来,媒体不断曝出的“活剥皮”事件,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进一步保障毛皮动物取皮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一、毛皮动物取皮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与它的环境相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主要包括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5个基本要素。涉及到毛皮动物取皮过程中的是生理福利和心理福利,即免受苦痛及恐惧的自由,反对使用那些极端的生产手段和方式。
取皮是毛皮动物生产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只毛绒很好的动物,如果剥皮方法不当,就会严重影响毛皮的使用价值和品质。目前,我国毛皮动物的养殖与取皮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集体作业,也缺乏统一的生产标准,多是私人作坊生产。因此取皮时多以方便快捷为原则,常用的有打昏法、药物处死法、CO处死法和电击法等。可以说,实际操作中很少会考虑到动物福利问题。这恰恰说明,国内不少公众以及商家动物福利保护意识仍然匮乏,而善待生命,尊重与人类一样有感知、有痛苦、有恐惧、有情感需求的动物们的权利,更未能成为生活方式和文明生产的程序设定。
二、研究毛皮动物取皮方式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公众对毛皮动物取皮方式的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
(一)与我国的大国形象极为不符
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剥皮”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毛皮行业形象和声誉。
(二)皮毛产品面临贸易壁垒问题
据称,“活剥皮”的报道后,被多家国外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来势汹汹的“动物福利壁垒”给我国整个毛皮产业笼上了阴影。这不仅给我国的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成为抵制毛皮服装运动的新起点,最终遭受损失的还是我国的毛皮加工及其上游养殖业。因此,我国动物制品出口面临着动物福利壁垒的问题,即在动物产品出口上,许多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提供动物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其出口,然而因为暂时没有动物保护方面相关立法,我国的动物产业频频遭遇动物福利壁垒的打击,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选择
动物取皮方式的文明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选择。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同国际的接轨,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更好地保护动物的福利,同时树立我国皮毛产业的良好形象,我国的动物制品才会渐渐被欧美国家所接受,进而为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带来新的契机,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现行法律对毛皮动物保护的不足
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 但从总体上来看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一)我国缺少专门的动物福利法
欧美大部分国家有关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可见我国动物福利法规体系有待完善,有许多需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过窄
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全面的关于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而在保护对象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非常有限,并不是所有野生动物都受保护,只有珍贵、濒危、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才受保护。近年来,国内屡屡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但最终只上升到道德谴责,我国唯有出台一部动物保护立法,才能够使伤害动物的行为得到最终遏制。
(三)我国对动物的保护不是以保护动物个体利益为目的
长久以来,动物都是作为法律上的物而存在,它们的境遇同其他无生命的财产一样,在人们的意识中,动物只是纯粹的资源,而忽视了动物个体的利益,现有的保护动物的法律也仅仅将动物作为资源对待,涉及动物保护的立法宗旨更多的是出于生态、物种、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的考虑,动物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并没有得到重视与承认。
四、完善我国毛皮动物取皮方式的法律思考
当今世界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不论它们的名称是动物福利法还是动物保护法,中国的动物保护法都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而动物福利法的缺失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虐待动物事件的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文明形象。
(一)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爱护动物的法律意识
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动物意识。同时,大力宣传中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不断提高全民的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意识,逐步地、有重点地开展动物福利工作,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动物福利差距。
(二)制定有关“动物福利”条文,逐步完善动物保护法规
推动中国动物福利法的立法工作,现阶段可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动物福利”条文,如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提出对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和防止虐待动物等问题,在《动物福利通则》中规定动物福利的保障问题,逐步完善动物保护法规。同时,中国作为WT0正式成员,应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积极参与制定体现公平、公正的贸易规则,反对某些西方国家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立新的贸易壁垒,从事贸易保护主义活动,为中国农产品出口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严格贯彻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目前,针对动物的不规范饲养和存在的野蛮宰杀等侵害动物福利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在取皮环节,《暂行规定》要求:毛皮动物的取皮工作需经毛皮成熟鉴定后进行,严禁对毛皮尚未成熟的动物进行提前取皮。剥皮操作应在毛皮动物死亡30分钟后进行,严禁在毛皮动物尚未彻底死亡的情况下剥皮。取皮时必须采用人道、安全的处死方法,禁止使用击打、敲击等不规范的处死方式,禁止各种虐待毛皮动物和侵害毛皮动物福利的行为。剥皮后的毛皮动物胴体应妥善处理,合理利用,严禁随意处置。毛皮动物剥皮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