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6 01:32:1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中国的变化,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每当太阳升起,暖暖的阳光照在脸上,看着操场上飘扬的鲜艳的五星红旗的时候,一股作为中国人的骄傲油然而生。“中国红”代表着喜庆,代表着建国之初的鲜血和汗水,也代表华夏儿女拳拳爱国之心。
几十年前,在天安门广场,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在一片欢呼声中升起,在的宣读声中,“中国红”开始从东方站起。以前我们落后挨打,经济科技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经过改革开放的这些年,人民生活水平番了好几番,科技发展更是超越了亚洲的其他国家。中国红此时遍布全球,中国制造扬名海外。
建国几十年以来,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单从通讯上来看,智能手机普及全国,网络覆盖率远超其他国家,现在乡镇菜场、集市、卖场等都采用移动支付,大家出行也都是高铁、飞机,相比以前真的变化太大了。我遥想起小时候的泥巴路,一到下雨天脚沾着厚重的泥巴、鞋子里进水的场景,对比如今到处是柏油路、水泥路、高架天桥的现在,真的感叹中国的努力。
国庆的时候,在大阅兵的庆典上,我们看到了英姿飒爽的士兵们昂首挺胸的前进着,也看到我们国家研制的武器装备,也欣赏到了五十六个民族对祖国的献礼。花车、舞蹈、欢呼、掌声、挥动的小红旗以及朋友圈、微博不断刷屏的信息,让我们自豪祖国的强大与变化。几十年前我们还结束战乱,休养生息。那时候条件艰苦、人才缺乏、资金短缺,军事力量、经济能力、科研成果没有一个拿得出手。
庆幸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在那些英雄的奋战下,我们的科技进步了,我们的经济提升了,我们不再是昔日贫穷落后的中国,雄起的东方红正在世界各地点亮我们的成果。基建规模世界第一、率先推出5G、高铁运营世界第一……相信未来,中国未来越来越好,人民越来越幸福,作为华夏儿女的一份子,我们为中华民族的美好的明天努力!
国庆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日,是中国十三亿人民自己的节日。
56年前,第一面五星红旗,在天安门广场上高高飘扬,沉睡了几千年的中华巨龙,在那天开始苏醒。
从宣布的那一天起,中国从落后一步步变为领航世界的巨头。在这56年里,中国从“拖拉机都需要进口的时代”一步步地发展为领跑世界的上大国家之一。中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中国人任人欺凌的日子一去不复返。
56年后的今天,五星红旗在天安门广场高高飘扬,仰望红旗,我们不禁心潮澎湃,思绪万千,回想过去,看看今天,想想未来,我们应该多么珍惜着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
56岁的中国,我们祝福您!
2008年8月8日的晚上第29届奥运会开幕了。它让许多外国人大开眼界。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
这次奥运会的筹办,北京花了大量的心血从体育馆到任何一个关于奥运的地方都认认真真的把它们做完善,不会输给任何一届奥运会。人们也积极的参加活动,志愿者更是数不胜数,老年人也学英语,好给外国人指指路,各个举办城市也是努力做到最好,不给祖国丢脸。
通过这次奥运会,中国充分向世界展示它的强大,告诉世界:中国不像以前了!1949年前的中国,整天有战争,反抗日本、反抗、抗美援朝,人民死伤无数。但是今天,我们的经济腾飞、科技发达,不像以前。全中国人民也是合家欢乐,遵守“八荣八耻”和“七不”争做文明的市民。
2009已经来了,又是一年过去了。2010年我们上海将举办世博会,又会是一个热闹的日子,我们会让外国人再次竖起大拇指!经历怎么多的念年头,中国有了许多的留学生,外国人也络绎不绝地来到中国的各个地方学习。
祖国将迎来60岁的生日,这说明从党建立以来,祖国经历了60年的风风雨雨,让我们在这祝福它吧,伟大的祖国!
祖国,我为你骄傲五十多年在五千年历史长河中算不了什么,但是,就在这短短的五十多年里,我们的祖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技术,经济文化,真可谓一日千里。如今,改革开放为祖国的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我们伟大的祖国以前所未有的崭新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由于祖国的强大,香港和澳门才回到祖国的怀抱;由于祖国强大,全世界水电工程规模最大的长江三峡工程才得以建成;由于祖国的强大,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得以在北京举行;由于祖国强大,中国奥运健儿金牌零的突破到雅典奥运会金牌列世界第二;由于祖国强大,“神舟五号”宇宙飞船得以成功发射,使得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有能力送航天员进入太空的国家,神舟六号成功发射和胜利返回,更是显示了祖国科技的进步,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这一系列的成功,不正证明了今天祖国的强大和繁荣吗?祖国,我真为你感到无比骄傲。
中国教育改革也是成功的,中国教育在解放初期的时候,我们的小学入学率才有20%,我们的初中入学率才10%多,大学生才有一万多人,那是五十多年前。在五十多年以后的今天,就有这样天翻地覆的变化,中间还经历了,66年到78年,这十年当中教育是最大的受灾区,特别是在78年改革开放的时候,教育基本上变成了一张白纸,经过短短的二十多年,我们国家的教育现在承载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没有经验可循,怎么办好承载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可以说前无古人,我们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中国的教育走到今天,难道还不足以证明中国教育改革得成功吗。
我做为一名小学生身难道不为有着这样的自豪!为在这样的祖国中骄傲吗?
进几年来,中国飞速发展,我们什么都有,根本没有长辈童年那么苦,经济也很落后。
我们整天生活在高楼大夏上,热了就开空调,饿了就大鱼大肉。晚上,点灯不怕黑,有蚊子就用电蚊香,就连穿的都是名牌衣服,电视想看就看,都是彩屏的,学习累了玩会儿电脑,与同学聊聊天、打打游戏、听听音乐等等……。学习上有不会做的,请叫学习机、点读机。不愁吃、不愁穿,还有吃不完的零食,无悠无虑,根本无法体会什么是饥饿,什么寒冷。
听奶奶说她们的童年是很苦的,她们小时候,连水笔都没有,只能写钢笔,铅笔,有一支英雄牌的钢笔已经是很奢侈的事。
1国际气候谈判的路径和轨迹
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年来国际气候谈判形成了以《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为代表的成果,这个阶段见证了不同缔约方力量的消长、谈判集团的“碎片化”和国际减排机制的“退化”。2012年底达成的德班增强行动平台(以下简称德班平台),在某种意义上希望“拨乱反正”,使气候变化谈判回归到应有的轨迹上。
1.1议定书确立了发达国家“自上而下”强制减排机制,谈判集团逐步“碎片化”
议定书落实了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规定附件I缔约方的二氧化碳(CO2)等6种温室气体的年均排放量在2008年到2012年承诺期内必须比1990 年降低至少5%。议定书还参考了各国的不同能力和国情差异,为附件I名单中的不同国家或区域一体化组织设置了有差别的减排承诺,以整体实现上述5%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议定书下不需承担此类强制性的减排目标,但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以资金和技术支持在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别的合作减排。议定书标志着在公约框架下正式形成了发达国家“自上而下”(首先制订总量控制目标,之后在附件I缔约方进行分解)、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上,一直以整体出现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出现分化: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影响,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提出愿意自愿承担减排目标。这一分化对后续谈判的影响越来越严重,直接削弱了发展中国家整体谈判实力。随着谈判的不断进展和关注角度、立场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小集团”越来越多,2012年达到14个之多;两个传统阵营之外更出现了“环境整体性”和“卡塔赫纳”两个“跨阵营”集团,谈判集团呈现“碎片化”趋势。
1.2《巴厘路线图》坚持已有减排机制但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有所增加
进入21世纪之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实力和排放开始快速上升,不满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极力转嫁责任开始呼吁新的减排安排。2007年底在巴厘会议(COP13)上通过的巴厘路线图是20年谈判的一个转折点。整体上,巴厘路线图延续了公约和议定书精神,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响应IPCC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要求全球立即行动起来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呼吁,也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有区别的义务性质和履约方式定下了总体基调。但是,巴厘路线图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MRV)的适当国家行动(NAMAs)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非附件I国家的履约义务开始增加。
1.3哥本哈根协议使现有减排机制面临挑战
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哥本哈根协议不仅首次在公约文件中认可了2℃度全球目标,更隐晦地提出了一个“统一的减排机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自主提出减排/减缓目标,但对发达国家实施类似于议定书下的“三可”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这种新的“自下而上的减排保证”(pledge)+“统一核查机制”(review)的全球减排机制逐渐显现,原有的发达国家“自上而下”、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的减排机制受到很大挑战并开始动摇。随后的《坎昆协议》将《哥本哈根协议》内容部分正式化,正式承认了2℃全球目标,2012-2020年间的减排安排框架基本尘埃落定。
1.4德班平台直指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新安排
2011年公约大会通过德班平台,2012年多哈气候变化大会结束了历时五年的“巴厘路线图”谈判,从法律上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公约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结束谈判,德班平台工作计划。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在多哈实现了平稳过渡。从2013年起国际气候谈判将转入到以“德班平台”为主的“一轨谈判”,目标是到2015年底形成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protocol,法律约束力强)”、“其他法律文件(legal instrument,法律约束力未知但应该弱于前者)”或“经同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agreed outcome with legal force,法律约束力最弱)”,2020年生效实施[1],气候变化谈判由此进入转折期。
2未来国际气候机制走向分析
为构建新的全球气候治理框架,将温升幅度控制在2℃之内,在过去20年谈判经验基础上,随着研究和谈判的进展,不同的设想纷纷出现。总体而言,这些构想可以大体划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类以及两类之间的某种过渡形式。
2.1“自上而下”机制与“自下而上”机制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用来涵盖一系列不同的国际气候政策构想。从理论上讲,严格的“自上而下”机制应包含很强的全球协调性、得到普遍认可和追求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和时间进程表、共同遵守的规 则机制(如市场机制)、严格的进度报告和核查机制以及遵约机制;“自下而上”机制则相反,没有或很少涉及到全球协调(或者所谓的协调仅局限在少数国家),各国自行安排相关行动,进展情况由国内核查制度来确定而不接受国际核查,也没有国际遵约机制约束[2-3]。总体而言,《京都议定书》是“自上而下”机制的代表(虽然它的覆盖面一直备受争议),而《哥本哈根》以及《坎昆协议》所确定的“减排保证”+“审评”的机制是一种近似的“自下而上”机制。
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一定时间段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总体减排目标和国别减排责任,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介入降低减排成本。此外,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制定了严格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以及相应的遵约机制[4]。
美国在哥本哈根会议提出的“减排保证”+“审评”的机制主张各国自主提出减缓目标和行动,接受略有不同的核查机制,无国际遵约机制。至于所达成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美国强调“对称性”(legal symmetry),即最不发达国家之外的国家都应该接受相同的约束力[5]。此外,美国一直努力将气候变化纳入公约外多边机制对话之中,并倡导建立了“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MEF)”、八国集团(G8)、20国集团(G20)、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气候与清洁空气联盟等国际集团和组织也纷纷涉及气候变化议题,通过集团共同立场或国际组织决议对联合国框架下的气候变化机制形成影响[6]。通过这些公约外机制发挥影响和作用,也是“自下而上”机制的重要内容。
2.2主要缔约方关于“2015年协议”的总体立场动态
2013年4月德班平台第二次会议之前,各缔约方应主席要求就谈判内容提交提案。根据这些提案,主要缔约方对“2015年协议”的立场如下:
欧盟:以气候变化进程引领者自居的欧盟一直倡导建立覆盖所有缔约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统一减排框架”[7],并将其作为接受议定书二期的首要条件[8]。德班平台达成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下,以欧盟为主的部分发达国家接受了议定书二期,使议定书在法律上延续下去。2013年3月以来,欧盟开始就2020年后国际气候制度广泛征求意见。在欧盟提案中[9],欧盟重申2015年达成的协议成果应该是一个覆盖100%排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同时,最不发达国家(LDCs)、小岛屿国家联盟、独立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联盟(AILAC)等众多集团与欧盟一样,支持制定新的议定书,甚至强调其在覆盖范围、减排强度、实施力度上均要超过《京都议定书》。此外,欧盟也认可各缔约方的减排承诺应该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确定,有所区别的“光谱式”(spectrum)多元化国家减排承诺是可以考虑的。
美国:一如既往,美国反对“自上而下”的减排安排,提倡“自下而上”的“光谱式”多元化国家减排许诺结构,同时,美国提出了“轴辐式协议(从中心向外辐射状,hubspokes)”概念[10],即构建一个所有缔约方参与的、相对恒定的、包括关键设计要素的“轴协议”(hub agreement),围绕这一作为核心的“轴协议”,就细节问题达成一系列具体、可实施、不一定所有缔约方参与、便于修改的“辐决定”(spoke decisions),共同构成一揽子协议体系。“轴决定”强调国内的地区、企业、NGO等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减排合作,并高度重视公约外多边机制的作用。“辐决定”游历于公约之外,既不要求所有缔约方参与,也不需要遵守公约原则,其参与行为体可以是主权国家之外的行为主体,实施内容也可以和现有的各种公约外机制紧密结合。
因此,未来减排机制的设计方面,欧美之间的根本分歧依然存在。欧盟以达到2℃温控目标为前提,提出自上而下分配减排任务,强调全经济范围和全体国家的参与,希望通过强有力的体制约束达到目标。而美国则提出减缓需要加强现实世界的力度(promote realworld ambition),2℃温控目标仅能作为参考而不具有强制力,减缓仍应建立在各国自愿性贡献上。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将成为下阶段谈判的主线之一。然而,这种分歧并不影响欧美在针对发展中国家时的“联合一致”,如强调全体缔约方、不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分法”等,矛头直指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排放大国。此外,澳大利亚提出了具有三层结构的新协定,中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辅以各种有或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充性条款和制度,并将国家时间表作为附录,该方案在某种意义上结合了欧美的主要观点,有可能弥补欧美之间的分歧,值得进一步关注。同时,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LMDC)也在众多问题上保持了相对一致,正在成为气候谈判中一股重要力量。
2.3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决定公约下的“自上而下”机制应发挥主导作用
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必须由全球行动来解决。已有科学认知告诉我们全球长期浓度目标越低,越要求更快的减排速度和更广泛的参与,而且越早行动相应的减排代价就越低[11]。尽管尚存不确定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认为总体上实现2℃温升目标很可能要求本世纪末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50ppmCO2当量上下,相应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到峰值并持续下降。“自下而上”的松散机制远远不能保证此目标的实现。议定书二期所覆盖的排放量占2010年附件I缔约方排放量的35%(全球总量的14%),锁定的减限排承诺相比1990年降低18%-19%,远远低于IPCC所提出附件I缔约方到2020年整体减排25%-40%的目标;即使考虑其它附件1缔约方和非附件I缔约方的自主减缓目标和行动,到2020年,距离实现2℃目标要求的差距仍有80-130亿t CO2当量[12]。这种趋势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扭转,全球升温将超过4℃[13],人类可能面临不能承受的灾难性后果。如果我们认真对待2℃共识,那么一个强有力的“自上而下”机制才能为所有国家提供足够的互信并激励尽早开展实质性减排 活动。
实际上“自上而下”机制(京都议定书)在过去20年取得了不容忽视的减排成效,引领了世界低碳发展潮流。首先,议定书激励、加速了承诺强制目标国家的低碳产业和市场机制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新能源技术成为经济危机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的新领域。欧盟2009年通过了“Directive 20-20-20”,第一次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确定了强制国别目标; 议定书所确定的灵活机制为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同样在议定书下承诺减限排目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也都在排放权交易、碳税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第二,议定书促进了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截止2013年6月,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CDM项目超过7 000个,签发的经核证的排放量(CERs)近13-6亿t CO2当量。欧盟成员国投资了超过50%的CDM项目,日本投资的项目个数超过10%。一些CDM项目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农村脱贫、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第三,大多数承诺强制目标国家的国内整体排放都出现了明显下降,完成京都目标没有悬念。以欧盟为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渗入欧盟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之中,2011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比1990年下降17%,人均排放也在逐年下降。通过履行国际承诺,这些国家的低碳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其他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参加灵活机制也基本能完成目标,而从来没有批准议定书的美国和退出议定书的加拿大,其2011年排放分别比1990年上升8.4%和17.4%。
2.4德班平台谈判下的其他关键问题
除关于德班谈判成果框架、原则和减缓这一系列焦点问题外,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议题作为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的重大关切,是共区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也是目前谈判的关键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将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统一归为实施手段,以此形式与减缓、适应等问题并列,其旨在把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作为一般性实施手段,而弱化其作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主要支持承诺的实质。同时,发达国家强调私营部门在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将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义务转化成市场化行为,从而使发达国家免于承担其责任义务。在2013年4月的波恩会议上,几乎所有缔约方都不否认适应是“2015年协议”的重要内容,发展中国家认为适应行动应在现有适应机制基础上继续加强,继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失与危害问题在多哈会议突然升温以后,这一议题依然是波恩会议的重点之一,这一问题对推动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发达国家做出的到2020年每年动员1000亿的长期资金承诺依然没有见到任何具体计划,相反,OECD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OECD国家用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额呈现下降趋势[14],绿色气候基金依然面临无米之炊。德班会议初步建立了以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为基础的技术机制,在多哈会议上技术机制谈判模糊触及知识产权问题,部分发展中国家表示满意。波恩会议尚未就德班平台下的技术转让进行进一步谈判,但可以想象随着新技术机制在2013年全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更加复杂,发展中国家对该问题的谈判诉求仍将长期存在,发达国家的立场和态度也很难妥协。
3中国的战略选择
在公约谈判进行的20年中,中国的经济总量增长到世界第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更快速上升到世界第一的位置,2011年我国CO2排放占全球28.6%, 已经超过欧美之和[15];1990-2011年我国的CO2排放增量占全球增量的比例超过60%,人均排放已接近部分发达国家。随着这种结构性力量的增强,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别是气候公约谈判中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6]。
在公约谈判中,中美欧仍是决定未来谈判走向的三股重要力量,任何二者的联手都会对谈判格局带来极为重大的影响。对2015年协议的内容和形式,欧美之间的分歧越来越明显:欧盟虽然暂时同意从“自下而上”的“自主许诺+审评”模式入手,逐渐按照一定的标准提高各国减排力度,但其实际上追逐的仍是通过公约体制最终实现“自上而下”全球统一行动机制,这与美国的“去中心化”或“虚中心化”的松散机制立场仍有本质性不同。中国虽然还没有很明确地表示立场,但在避免国际气候变化机制对国家发展造成硬性约束这一点看,中美态度比较接近,这也成为奥巴马政府推崇气候领域“中美共治”的原因之一。
2013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中美签署《中美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认识到“气候变化危害和全球应对努力的不足”,中美两国应“采取强有力的国内适当行动,包括大规模的合作行动”,并承诺将在2013年建立气候变化工作组。美国在中国外交战略中始终居于首要位置,将气候变化纳入中美整体外交中是完全有必要和有意义的。但是由于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团结不仅在气候变化领域,在整个中国的外交战略上同样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世界低碳发展趋势看,欧盟倡导“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模式(议定书模式扩大化)也值得中国认真思考。
中国还没有将发展战略与气候变化大背景和全球经济技术发展大趋势密切联系起来。全社会对低碳发展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共识不够,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和道路没有透彻了解和深入分析,“低碳”这个概念远远没有纳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许多地方打着“低碳”的旗号,走的仍是“高碳”的老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以外促内应成为推动我国发展模式转型的巨大动力[17]。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美丽中国”,还应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引导下逐步为全球环境保护做出与大国地位和形象相称的贡献。
4结论
世界贸易的发展意味着同一件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国家。由於大部分二氧化碳排放都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释放,因此,贸易使得一个国家领土内排放的二氧化碳与这个国家实际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并不一致,由此,一些专家特别关心国际贸易影响对於气候变化公约的可能作用。他们关注从公约附录I国家向非附录I国家发生“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可能性。“碳泄漏”实际上就是指《京都议定书》的附录I国家减排可能会引起非附录I国家排放量的增长,使得全球的减排努力失效。
为了防止“碳泄漏”,发达国家一边要求发展中国家尽快开始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一边抛出了单边的政策,通过“边界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保护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并迫使发展中国家尽快承担减排义务。
“边界碳调整”是一项贸易措施,由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xation for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OECD)国家最先提出,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的产物。这项贸易措施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又称“边界税调整”);二是要求这些产品的进口商从国际碳市场或区域性碳市场购买相应的碳排放信用。而这些贸易措施已经从谈判议题层面转向了实践层面。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从2020年起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特别关税。而2008年11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Trading Scheme)中。上述两项法案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一种碳排放成本的边界调节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的同时,又迫使其他国家尽快启动控制碳排放的制度约束。
尽管对碳税的边界调节及欧盟航空碳税合法性的质疑声不断,中国也提出了相应抵制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经济全球化为制度全球化带来了契机,而其相关尝试正在悄然进行。绿色经济时代,既有的世界规则正在被打破,新的世界规则正在试行。中国必须主动参与并适应这一趋势。
二、中国开征碳税的必然性
(一)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减排压力
近年来,中国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呈现出一种爆发式的增长,给中国未来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2009年,中国的碳排放总量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而人均碳排放也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际社会对於中国碳排放急剧上升的忧惧已经转化成为对中国碳减排的现实压力。再加上发达国家单边“碳关税”政策以及“碳排放配额的进口要求”等政策的倒逼影响,中国已不得不采取相应的行动。而在国内开征碳税被认为是应对“碳关税”和“碳排放配额”限制的有效措施。因为根据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则,对同一商品不能进行二次征税,因此一旦国内开征碳税,就可以避免相应的碳关税或边界调节税。而基於庇古税理论的碳税和基於科斯产权理论的碳交易机制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两种手段,理论上是等价的,即二者都能消除外部性,因而具有可替代性。
(二)为参与绿色经济时代世界规则的重新制定积累制度经验
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新的世界性议题,由於全球性以及对全球合作努力的要求,这一议题正挑战着世界原有的发展格局和发展秩序。不管是美国的边界调节税方案还是欧盟的航空碳税措施,实际上都在试探国际社会对绿色经济时代新的世界规则的接受程度。虽然当前很多研究都在讨论这些措施的合理或合法性问题,但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其不合理,并呼吁我们要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自己的权利。诚然,这样的争取是必要的,但是也必须看到,在绿色经济时代,世界秩序重新界定,生产、流通和消费规则的重新制定已经启动,中国如果不能主动顺应这一趋势,将失去在未来世界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因为这种话语权不仅依赖於各国的经济实力,而且依赖各国的制度实力以及相关实践经验。事实上,由於欧盟率先启动了碳交易市场,其交易模式和经验为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所效仿,因此这种制度的出口已经成为新的趋势。可以说,欧洲已经凭借其技术、机制的先发优势强化了其对全球未来绿色发展的话语权,并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绿色经济时代世界规则重新制定的节奏。
(三)以碳税为起点启动中国税制的绿色化改革
从长期来看,节能减排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必须使得资源的价格反映其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因此,通过税收调节,重构资源和环境价格体系,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必然的选择,也是相对根本的方式。事实上,优化国民税收结构或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国外发达国家常用的一种手段。绿税改革又称为环境税改革,其基本思想是将税收负担从传统向劳动力和资本征税逐步转移到向污染和自然资源的使用征税。从而使税收负担从社会所期望的“好东西”,如就业、收入和投资,转移到社会所不期望的“坏东西”,如污染、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等。因此,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效应。具体来说,就是在增加环境税的同时降低其他税种税率,使环境税既实现了生态保护的目标,又矫正了劳动力与资本课税的扭曲,产生“双重红利”,并趋向於“税收中性”。
绿税改革代表了环境政策和公共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发展。从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的广度和深度来看,缺乏根本性的税收激励机制的干预,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和环境的滥用,我国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从这一点上来看,我国税制的绿色化也是我国未来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是税收结构的绿化是一个漫长的、不断优化的过程,需要缓慢而审慎地推进,因此,其启动宜早不宜迟。以碳税的引人为切入点,逐步推进我国的税制的绿色化改革,将是一条可行的路径。而从世界其他国家碳税的实施经验来看,碳税的推进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给经济和社会主体一定的缓冲、调整和认可的时间,因此,有必要尽早启动相关实践。
(四)以碳税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型
发展方式的转型在我国已讲了很多年,但至今未能实现。究其原因,是激励机制未能理顺,而财税体制是最为根本的激励机制。因此,启动以碳税为起点的中国税制的绿色化改革有助於促进我国的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的转型。
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种,从其作用机理来看,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引导和调节经济行为。一是直接作用,即通过征税导致的价格上升,刺激经济活动中的节能行为、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能源产品的替代以及生产与消费结构的变化,进而有效地调节经济行为主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是间接作用,用碳税收入对环境进行投资,引起投资与消费模式转变,进而增强直接作用,这样能形成两方面效应的良性互动。因此,碳税不仅有助於集约型发展,也有助於生产和消费结构转向环境友好的方向。而碳税带来的“双重红利”效应也更符合以人力资本替代自然资本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因此,对发展方式的转型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三、发达国家的碳税发展经验
(一)国际环境税改革历程
最早的环境税费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虽然庇古很早就提出了利用税收政策来促进外部性内部化,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环境公害事件频频爆发,“污染者付费”原则才开始受到重视。而早期的“污染者付费’’主要通过行政管制系统来推进,如使用者付费等制度,一方面难以预防未知的环境危害,另一方面管制的成本也居高不下。因而80年代起,欧盟国家的环境管理政策制定者开始转向基於市场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与此同时,所得税的扭曲效应和20世纪八九十年代工商业不景气带来的失业使得人们逐渐对绿色税收可能带来的“双重红利”产生兴趣,并期望在从向劳动征税转而向污染和资源使用征税的过程中,不仅获得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红利”,同时能够获得“就业红利”。
20世纪80年达国家开始实行减税政策,缓解税收扭曲作用。但为了保证公共支出水平稳定,在降低所得税的同时,开始引入环境税作为补充。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经济激励型的环境税费,到90年代绿色税收改革进程的加快,环境税费越来越成为绿色税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环境税费的纳税范围包括能源、固体废物、污水、农药、化肥、S02、CO2等各个方面。
(二)发达国家碳税发展经验
碳税最先在北欧国家实施,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碳税的国家,於1990年开征碳税,此后,瑞典、挪威、丹麦、德国、荷兰、英国等国开始征碳税。
第一,从欧洲国家的经验来看,碳税往往不是独立征收的,而是与能源税乃至其他税种交织在一起,形成了能源一碳税系统。第二,碳税的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不断调整变化的。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碳税税率的设定是随时间由低到高呈上升趋势,即在起步阶段,税率较低,以保证社会的接受度,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收中性的保障,可以不断提高碳税的税率以提升碳税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第三,对於不同的征税对象,碳税的税率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表现在三方面:对不同类型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使用部门的差别化对待;对不同用途的燃料征收不同的税率。第四,为保持产业竞争力,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情况。由於碳税对於工业、特别是能源碳密集型工业的冲击最大,因此,为了保障本国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减免税措施。第五,坚持税收中性。税收中性原则是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的碳税政策原则,由於碳税导致的价格上涨,经济主体不可避免会受到一些不利的影响。实施碳税的国家在新增碳税的同时,往往选择降低消费者收入税、企业社会保障税等与劳动相关的税收,在保障环境目标的同时促进就业。另一种保持税收中性的方式是直接将税收收入投入到替代能源、替代技术的开发项目或者对低收入家庭进行直接补贴。
总的来说,欧洲碳税的发展伴随着环境税的改革而生,并与能源税相互协调,其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不断调适的过程,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以碳税为代表的环境税改革基本上保持了税收中性,减少了对劳动的征税。而从现有的研究结果来看,实施碳税的丹麦、德国、芬兰、瑞典等国家也出现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普遍降低,实现了碳税的环境目标。
四、关於我国开征碳税的建议
(一)从我国税制绿色化改革的战略高度设计碳税
虽然碳税的征收有助於缓解我国面临的国际碳减排压力,但是开征碳税不能从被动应对国际压力的角度考察,而必须站在我国税制绿色化改革的战略高度来设计。这意味着碳税本身不是目的,理顺税收的激励机制才是问题的核心。因此,有必要梳理当前我国各类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并将其纳入碳税开征乃至绿税改革的整体框架,以避免激励机制的扭曲或冲突。另一方面,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能源一碳税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也需要在整体的环境税框架内协调。
(二)渐进推进,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碳税的开征,税收的绿色化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利益协调过程,因此需要渐进推进。这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协调各方利益,提高社会和公众对环境税的接受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企业的其他战略选择或转变,如寻找替代技术或能源,转变生产结构或产业重心的转移等等,提供足够的时间。
与此同时,碳税的开征需要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所谓原则性,体现在碳税在引导和激励技术和产业转型上的潜在价值。好的激励,潜在的激励。所谓灵活性则体现在差别税率、税收优惠、通过协议减免税等政策上,以保障其可操作性。更简单地说,就是原则上对於所有经济主体的能源碳排放消费行为征税,且排放越多,税负越重,从而体现碳税引导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本质。但是这一点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因此需要灵活机制来协调,灵活机制则是在考虑征税成本、产业竞争力保护等因素的情况下,采取差别税率、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对於某些经济主体给予一段时间的税收豁免期等,以保障碳税的执行。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非关税壁垒政府作用应对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美日欧贸易摩擦逐渐升级,至使发达国家也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发源地。尤其是近年来,世界经济的持续不景气,加剧了行业间乃至国家和地区间贸易的不平衡,使得新贸易保护主义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问题。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手段和新措施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区别。发达国家采用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变化和新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加大使用传统贸易壁垒限制措施的力度。在频繁对我国使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外,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开始利用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特保条款,以及纺织品出口措施针对我国实施不公平贸易手段。
第二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WTO成员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开始由采用传统的关税壁垒转向采用隐蔽性较强的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形式为主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
第三类:频繁使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进行贸易保护。知识产权历来是发达国家维护其技术和产业的垄断地位,对发展中国家失压的重要工具。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借助知识产权等法律形式,貌似公正合理,制约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扩大贸易投资活动,由此产生的争端和纠纷也日渐增多。在未来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和337调查可能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第四类:各种贸易手段轮番使用。反倾销手段打的是“价格”牌,特保措施打的是“数量”牌,技术性贸易壁垒打的是“质量”牌。美国、欧盟和日本一直变换手法,对中国实施严厉的贸易保护措施,他们主要用“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方法来形成贸易壁垒。同时,绿色贸易壁垒作为新的限制手段,打的是“环保”牌。
二、对中国所应采取的应对策略的一些思考建议
1.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一些专家学者撰文立著,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引经据典的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却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理论。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责问美国和欧盟:“200年前欧洲人就开始向全世界推销他们的自由贸易政策,今天,当中国工人生产的价廉物美的纺织品运往他们的市场时,为什么这些自由贸易的鼻祖们摇头说‘NO’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忘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资本竞争。国际贸易的实践和马克思的理论揭示告诉我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的,认“利”不认“理”,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自由贸易理论是为资本谋取最大利益服务的,有利可图就讲“自由”,无利可图就不给你“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美国和欧盟在对外贸易的不合理设限时,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从最坏处考虑,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处境中扩展对外贸易,要有相应的策略。
2.在应对中美和中欧纺织品贸易中,各级政府必须负担起引导、调控、保护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职责。其实,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只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假设。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诸实践的不科学理论观点所误导。我国还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发展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该管的也不去管。 3.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事务提供有效服务。随着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企业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联系和来往更加密切,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需求也愈来愈多。仅就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就不仅仅是要求有法律服务,帮助打官司。实际上需要一系列社会服务,才有条件应对各种名目的贸易纠纷。
4.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层次,实现结构升级,错位发展。目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比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完成的。服务贸易发展出口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观的市场容量也要求必需转变转变增长方式。在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比较优势动态变化的规律,一方面稳定或延续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保持出口贸易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积累中高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扩大产品出口,达到改善贸易结构,提高贸易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