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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董事履职尽责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基本做法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规范履职评价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评价程序操作,对现场评价的一系列步骤,包括调查问卷、调查取证、事实确认、意见反馈等有序进行,对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体现评价的规范性。
2019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依法行使监事会权力,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能,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一)积极召开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能。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等。
(二)理清监事会职责范围,重点行使四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检查企业财务保值增值状况;四是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履职水平。监事会坚持“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是渎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业,注重学习、调研和总结,把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报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监事会认真列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题办公会、月度会和周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从程序上把握决策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根据监事会成员构成现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组织各位监事对监事会自身建设和公司发展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对监事会前期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事会强化对股东负责的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强化监督的及时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监事会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监督公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治理水平。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履职评价; 履职行为; 履职效果; 沃尔评分法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最直接的动因。监管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东权力,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十余年来,大量事实和理论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该怎样破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角度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必要性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独立董事在拥有普通董事的职权之外还拥有一些特别职权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也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态度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呢?他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对公司进行调查?为什么要代表全体股东或者一部分股东谋取利益?公司的发展与他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靠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来保证就能得到解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解决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发展,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根据经典的委托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而对人的业绩评价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基础环节。“业绩评价标准不仅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构建,而且影响到激励机制所带来的后果,影响资源配置”(支晓强,2000)。作为公司人的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责任,责任的履行如果脱离了考评约束,独立董事也只能成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发端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西方市场目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估按照评估主体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公司内部的考评,由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制定评估指标,对董事会包括每个董事和独立董事业绩进行评价。但是事实上,这种考评并未真正全面实施并发挥效力。Neal(1995)调查美国32个行业3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发现,公司对董事的业绩评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估。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独立机构的评估。如美国标准普尔评价系统对外部董事的职能和独立性的评价;欧洲戴米诺的评价系统对独立董事的评价;亚洲里昂证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对董事会行为的评价等。
国内的董事会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2006年,中国网通制定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绩效评估办法》,并实施了董事年度绩效评估,从履职情况、参与董事会工作程度、客观公正性、团队合作及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评方式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欠佳三个等级。但是评估指标概念模糊,等级之间界限欠清晰,评估缺少客观性,导致最终评估结果粗略,价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这是一种自我评价方式,但自我评价缺少客观公正性,从述职报告内容上看,评价项目并不完整。
从社会评价来看,2004年北京连城国际研究咨询集团和《董事会》杂志联合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综合价值排名体系,体系中包括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谢永珍(2003)和李斌、张耀南(2004)从独立董事的规模、独立性、职权行使和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评价。上述评价大都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对制度设计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对独立董事个人履职情况的考评。
上述现状表明,当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还相当薄弱,急需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三者之间存在着两层委托关系,其一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其二存在于董事与经理之间。就股东与董事之间委托关系的本质而言,董事作为股东的人,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极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国有股权主体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作为人的经理层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股东的控制和监督,使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护。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角色定位
传统的认识是,独立董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三种角色定位:其一,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这就是监督者角色;其二,独立董事利用自身丰富的商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这就是战略指导者角色;其三,独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充当资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所以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充当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让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出谋划策甚至贡献力量,这两者本身就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应该强化监督者角色而弱化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主要是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其职责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论的分析,独立董事应该成为中小股东的人,在董事会结构中体现中小股东的立场,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抵制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性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其能够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担起判断公司事务、抵制内部人控制这一任务。第三,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审查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就公司战略、人员任免聘用、管理层的业绩发表意见,以避免错误决策,并在公司经营异常或违规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指标设计
基于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分析,本着逻辑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文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设计了包括个人情况、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社会评价在内的四大类指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一)个人情况指标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障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根本,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独立董事的个人品质是影响其职责履行的主观因素;独立董事本身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条件。因此,评价独立董事个人情况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品质和任职能力三个方向。
(二)履职行为指标
履职行为是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体现。独立董事通过在专业委员会任职、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借款担保、大额资金往来、重大投资、利润分配、企业并购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来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两个方向。
(三)履职效果指标
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直观地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数据中。独立董事通过执行其监督职责,引导公司采取正确的战略、执行科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从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利益维护情况、财务报告质量三个方向。
(四)社会评价指标
独立董事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人,作为股东的“耳目”履行监督者角色,这要求股东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同时,独立董事还提供战略指导和服务,势必要求企业管理层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因此,社会评价指标主要有股东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两个方向。
以上四大类指标十个评价方向的具体指标选择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体系构建
在运用上述指标对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时,可以按照总分为100分进行评分,根据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影响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标的公信度对各指标赋予分值。评分时,对定性指标,以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划分等级(审计意见类型根据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划分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据每个定性指标实际得分乘以各指标分值所占总分值比重,换算出各指标实际得分。对于定量指标,借鉴沃尔评分法的思想,与行业比率进行对比换算,计算标准评分和调整分,得到相应指标实际得分。最后将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标得分汇总,得到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评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对某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如表2所示。
从四类指标的重要性来讲,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是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而履职行为会带来良好的履职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职效果指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履职行为应该比履职效果赋予更多的标准评分。社会评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评价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出于自利的选择,有可能作出并不准确的判断,所以赋予分值相对较低。而独立董事个人情况是履职的基础,受证监会约束和上市公司选择,主观性并不强,不能赋予重要的评分权重。依据这一排序,表2对四类指标分别赋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性指标的每一个评价等级要有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社会评价部分应该通过具有一定统计意义的调研得出等级,力求形成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定量指标而言,各指标的“标准评分”和“标准比率”的确定必须以行业平均数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修正,行业最优和最高评分也应该及时根据情况调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评价效果。
从评价主体来看,无论是现行的自评方式,还是由股东或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负责考评,都很难保证评价的独立客观性,导致考评的实际权力仍掌握在大股东或“内部人”手中。只有保证独立性,评价结果才具有实际意义并发挥约束作用。所以,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行业中介评价机构的设置办法,成立类似的独立董事中介评价体系,承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出具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报告,提供给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此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斌,张耀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数设置[J].世界经济,2004(10):66-72.
上市公司独董的薪酬差异究竟该怎么看待?独董这个“特殊”群体,该如何正确考核、激励与约束?为此,《董事会》记者日前分别采访了中国服装、华能国际独董戚聿东,歌尔声学独董杨晓明,以及华神集团、乔治白独董陈岱松。
《董事会》:如何看待当前A股上市公司独董津贴水平以及差异?
戚聿东:近些年来,来自证监会、银监会的监管趋于严格,上市公司对独董的考核要求也越来越规范严格,对不能勤勉尽职的独董有所惩戒,独董的“声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这种背景下,“独董是花瓶”基本上已是昨日黄花的落伍说法。即便独董能够很好地代表公司整体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立场利益,即便独董对公司决策起着很好的作用,在这些假设下,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的独董津贴是不是太“物超所值”了?
有3-5倍的差异算是正常,但是差异太大乃至百倍差异就太异常了。独董毕竟不是全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拿太高的津贴和其对公司的贡献难以匹配,而且与中国设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有所违背。独董津贴太高,就难以保证决策的独立性,难以做到继续代表中小股东利益,有与公司高管一样成为了公司内部人的嫌疑,甚至有变相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或“利益输送”的嫌疑。
我觉得在现阶段下,证监会应该出台有关独董津贴的指导意见,对异常超高的独董津贴规定上限,进行“封顶”,如以5万元为中间值,一般不得超过中间值的3-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杨晓明:现实来看,独董津贴的多少,主要还是看任职公司有钱没钱,跟公司效益没什么关系。金融业出手大方,有钱;央企,反正钱不是他的,穷大方。当然,一些独董高津贴有滥发嫌疑,一年津贴大几十万在A股市场有点离谱了。津贴多,独董也不一定真正做了什么事情。
陈岱松:关于独董津贴标准,证监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独董由公司各自聘请,因而津贴由公司自行确定。另外,上市公司存在规模、行业、区域等差异,津贴存在差异也在所难免。最高的A股上市公司独董津贴,主要来自银行业、大型企业。就实践看,独董津贴有差异,但几百倍的差异不具有普遍参照意义。
数十万津贴的独董占比并不高,不具有普遍性。非金融行业、一般规模的上市公司,津贴大多在十万以内。况且,虽然独董不常驻公司,其所面临的责任与其他董事相比,不仅没有减少,还会增加。就责任与报酬相比,几万元的津贴在很多独董看来是不对称的,个人认为,这也是担任独董的境外人士津贴普遍较高的原因之一。独董的较高津贴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对应的。
《董事会》:有人说,独董是有津贴无考核。你认同这个看法吗?A股公司独董考核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戚聿东:我认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现有考核简单粗放,实操性差,凭主观印象打分的评价现象较多,甚至存在“先入为主”的评价考核做法。二是没有严格的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出来后,基本上没什么差异,即使有差异,也缺乏劝勉谈话和奖惩机制,在津贴上、是否辞退或影响连任一届等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差别性体现。三是大多流于形式,很多独董之间非常默契,甚至“董董相护”,即便是没有努力勤勉尽职,最后考核下来还是呈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结局。
杨晓明:上市公司董事长,更多把独董当作专业顾问。对大部分独董来说,只要上市公司没太大的问题,一般就哥俩好了,很难对独董进行实质性的考核。
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谁来考核?独董的角色对上市公司是一个制约。你经常提上市公司的意见,按说是尽到了独董的责任,但上市公司肯定不高兴,那么上市公司考核你,是好还是不好?如果证监会考核,而独董津贴又不是证监会出,是个矛盾。现在也没有哪个上市公司真正考核独董。
陈岱松:独董获取报酬,对之进行考核是应该的。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独董资格、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做出规定,证监会及协会还要求独董要进行持续培训等。因此,考核的办法本身存在,只是如何执行,由谁执行。考核是针对独董的任职及其工作,个人理解与独立性无关。
《董事会》:从完善考核角度,你对独董制度有何建议和期待?
戚聿东:我觉得有四个方面需要完善。首先,证监会应该针对独董出台加强考核的指导意见,各上市公司在这个基础上出台具体的有操作性的考核办法。其次,严格照章办事,明确考核主体,严格考核程序和过程,严格实行考核结果运用。再次,严格实施独董述职制度,独董除在董事会上述职外,还应该在股东大会上述职。通过述职,可以使独董接受监督,自觉勤勉尽职,起到“不用扬鞭自奋蹄”的自我激励作用。第四,在津贴上尽量避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做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摘 要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也陆续传入我国。其中,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市场经济影响下从国外引入的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然而,由于其引入的滞后性以及我国经济形势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改进措施,同时对独立董事的未来创新作出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制度 对策 创新
独立董事制度是美英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一大特色,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并非偶然,这是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大股东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股东作为董事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成为必然。独立董事可以独立地对公司经营管理做出客观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这就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鉴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与作用如此重要,同时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的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增强,特别是应对当今不断发酵的金融危机等一系列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我国必须积极发展并完善适合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困境
1、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征之一是独立性,因而一直以来独立性被认为是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前提。如果独立董事独立性大打折扣,其在公司治理中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通常我们所说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社会关系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和行使权力上的独立性。从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状况来看,独立性缺失问题较为严重。首先,独立董事的产生绝大部分都是由大股东或者实际内部控制人提名,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与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的社会关系难以撇清。其次,独立董事通过向公司提供专业指导和监督服务而获取报酬,这实际上形成了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使其独立性收到了极大的挑战。再次,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过低,再加上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使得独立董事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独立董事与监事职能划分不清
从世界范围的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来看,主要存在着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这种模式下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种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这在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机构。我国借鉴“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双重职能,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又给予了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类似的财务监督权。因此监事会的监督权被严重削弱甚至形同虚设。我国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能的交叉重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两者都把财务监督作为主要内容。二是两者都被赋予了监督董事和经理的权力。三是在一定条件下两者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问责机制的缺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从目前已聘请了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公司没有对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的说明,许多独立董事甚至对自身职责缺乏足够的认识,独立董事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对自身职责缺乏足够的理解。问责制的缺乏导致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力减弱,从而使独立董事难以认真履行职责。其次,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知名学者、专家、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大多忙于本职工作,担任独立董事只是一项社会兼职,所以他们很少花时间和精力去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甚至有时缺席公司董事会,无法真正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去。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独立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独立董事履职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4、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
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对于津贴支付的高低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或者指导性方案,也没有确定津贴支付的形式。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报酬大多实行单一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并不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一般说来,固定报酬支付具有短期激励作用,而股票期权等薪酬支付方式将独立董事报酬与公司长期经营业绩联系起来,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目前我国独立董事报酬中诸如股权、期权等长期激励的方式近乎没有,这种不合理的激励机制难以起到持续有效的激励作用。独立董事的报酬与公司长期业绩缺乏相关关系,又使得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出路
1、优化选聘机制,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够在董事会中代表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证,而在实践中,我国资本市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却遭到诸多质疑和诟病。优化独立董事选聘机制,能够从“源头”斩断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制度因素。
优化独立董事选聘机制,首先应当改变当前由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做法,而改由专门性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推荐合适的候选人。采用行业自律组织推荐候选人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抑制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环节的操纵。其次,股东大会在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应排除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股权集中的公司可能会出现大股东影响甚至操纵表决结果的情况。排除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能够有效地避免大股东操纵表决结果,进而实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2、科学定位职能,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职能混同
在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下,监事与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并存。二者均肩负监督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独立董事与监事“职能并轨”的现象。
为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出现职责混同的乱象,监管层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二者职能分工,在制度安排上突出二者的特色。首先,独立董事的职能应当倾向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监事的职能应当更多地体现对公司内部职工的保护。其次,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应当独立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分别出具工作报告。
3、建立建全有效的问责机制
当上市公司出现业绩变脸或者财务瑕疵时,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往往会更多地关注公司的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层,而鲜有对独立董事进行实质性处罚。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在任职公司出现问题时“一走了之”,很少受到追责和调查,从而助长了部分独立董事“不懂事”的不良作风。
为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勤勉履职,应当从制度安排上针对独立董事建立切实有效的问责机制。首先,独立董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对出现履职瑕疵的独立董事设定诸如警告、市场禁入及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措施。此外,监管部门在调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同高级管理层一并列入检查和诉讼对象。
4、积极探索科学的激励机制
建立建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既是建全和完善独立董事评价市场的重要途径,也是激励和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的必要手段。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统筹性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应当由独立董事行业自律组织设计和建立一套独立董事履职考评体系,能够从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主观勤勉程度和考察期工作业绩等多个角度较为合理和全面地考察独立董事的履职绩效。其次,激励机制应当包含多样化的奖励措施,引入股权、期权激励措施,合理设计,以避免独立董事激励流于形式。具体奖励措施可以包括公开考评结果,由行业自律组织参考考评结果进行会员推荐等。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创新设想
若要进一步改进独立董事当今“花瓶”的窘状,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懂事”、“尽职”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两翼。二者相互联系,互为支撑,不可偏废,而使其真正“独立”、“懂事”和“尽职”的核心又在于提名体制、薪酬体制与监督机制等的创新,这应是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基本逻辑与思路。
具体来说,笔者设想可由证监会牵头,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作为上市公司与证监会的中间机构。独立董事协会筹建核心信息资源库,整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信息,并使该信息共享于独立董事协会下设的四个部门:人力资源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培训教育委员会。在得到核心信息资源库有效数据的前提下,四部门职能如下:
1、人力资源委员会
人力资源委员会的核心工作在于改变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上市公司招聘独立董事,可由其董事会向独立董事协会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意愿和核心数据库资料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完成后向证监会上报,由其备案并向公众公布。
2、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的核心工作在于改变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机制。上市公司定期将独立董事薪酬存入由独立董事协会开设的专门账户,由薪酬委员会根据信息资源库中独立董事的表现发放薪酬。
3、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的核心工作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加强对独立董事行为的监督。监督委员会定期对上市公司的绩效水平与独立董事的参与度进行评级,将连续未通过考评者加入信息资源库黑名单,并提醒企业以后慎重聘用。
4、培训教育委员会
培训教育委员会的核心工作在于提高独立董事的执业水准。培训教育委员会定期与国家相关部门配合举办全国性独立董事资格考试以及相关培训工作,将考评结果反馈给信息资源库,以备使用。
独立董事协会运作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四、结束语
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实践中发展时间较长,也比较完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至今只有短短的十几年时间。独立董事作为“舶来品”,一直倍受关注,也饱受争议。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促进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上市公司的实践而言,其远未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预期功效。因此,诸如“阳光的职业,缄默的群体”、“签字工具”、 “花瓶董事”、“既不‘独立’亦不‘懂事’”等质疑声一直不绝于耳。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拥有创新的公司治理理念及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它必然要经历萌芽、发展、壮大的过程,而在这过程中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必然也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不应将其否定,而应当不断地加深认识,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使独立董事既要“独立”,又要“懂事”,在公司治理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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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党政干部在外兼职,引发了上市公司一波独董辞职潮,这不是新消息。2013年退休高管担任上市公司独董领取报酬,曾经引起社会关注,而中央规定退休三年后才能担任,而且不应领取报酬。2014年10月,中央再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这一波独董辞职潮蔓延至今。
这件事有点意外,因为独立董事本身一般并不会被认为是某种就业行为,独董是一种稀缺的角色,通常只在上市公司才配置,全国目前不足万人。但是,当个别高校领导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独董而年收入高达120多万元时,这种情况就明显变性了。当独董的收入超过了一个干部的工作收入,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当然,这是一个特例,但是简单翻查一下现在上市公司独董的任职情况,据上证报数据统计,2013年共有6497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薪酬总额约4.25亿元,独董平均薪酬约6.54万元。独董薪酬差别比较大,最高年收入可达百万元。其中来自高校的学者占了独董名额将近40%,拥有专业背景的会计师和律师占了20%,而拥有政府或相关协会背景的人物,也占了20%的比例。
看这组数据,除了第三种人比例太高之外,似乎其他也还算正常。而事实并非如此。独董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重要环节,这个角色承载的责任无比重大。简单地讲,所有非控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民在上市公司的权益,需要独立董事去监督和保障。他们身上肩负的是中小股东的信托责任。从公司治理角度讲,独立董事的要义在于“独立”二字,而“董事”则赋予了他们无比强大的否决权。独立是立场问题,首先独董应该摆正自己的立场,他们应该站在中小股东一边,严格避免和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纠缠不清,在利益上拉拉扯扯。在上市公司所有重大和关联交易的审议中,秉持公正独立立场,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做出独立判断,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被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侵犯。所以,第二要义在于高度的“专业性”,因为企业经营涉及很多专业问题,如会计、法律、技术、战略等,有专长的独立董事能够给出正确、合适的建议,帮助企业做好科学的经营规划。简而言之,独董的角色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辅助公司做好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