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30 05:59:4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打造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5年10月13日,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现状
(一)整合矛盾调解专项平台
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地现有的、具备一定专业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各类调解委员会、调解室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专项综合平台。以许昌市为例,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区县已经建立的、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而整合起来的,目的是实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努力形成人民{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作配合的矛盾纠纷调解专项平台,逐步将家庭关系、邻里纠纷、环境保护、消费纠纷、物业管理等的相关纠纷集中到专项平台进行调解。
1.整合有效平台,集中资源配置。我国在多元化解机制中应积极有效的整合各类平台并优化资源配置,夯实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许昌市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健全软、硬件设施,建立了高标准、多功能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中心。各县区的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有专职队伍、有固定经费、有规章制度等,并已经受理了大量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了矛盾调解专项平台建设的良好开局。具体如下:禹州市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起了集协调管理和调解于一身的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魏都区以许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建设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丁庄办事处将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与已经建立的“说事评理帮帮团”和“巧嘴说事”有效衔接起来,开辟了更好的矛盾纠纷收集和化解渠道等。
2.建立规范制度,健全调解机制。科学、规范、便民的调解制度是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长期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国家应重视多元化解机制的制度构建和体系建设。许昌市各县区矛盾调解专项平台普遍提供“统一窗口、内部分流”的便民调解服务,建立“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限时办理、监督反馈”机制。在值班考勤、评价反馈、综合管理等各项制度下,完善一系列、流程化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调解专项平台的专业化、综合化。
3.选配金牌调解员,壮大调解力量。工作在矛盾调解一线的调解员是我国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最终落实及实施效果的保障,国家应重视对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吸引和培养,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许昌市各县区在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还积极组建以各行业具有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专业领域不断着力,以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项纠纷,此外在调解队伍的建设过程中,各县区十分重视选调调解经验丰富、勤勉敬业、热心调解事业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在队伍组建之后,强调专业人民调解中要用语文明、举止得体、服务高效等,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人民调解服务。
(二)以社区作为调解平台的根本点
从根源上看,社区矛盾是各种社会矛盾在基层最集中的表现。社区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中最基层的工作单位,当前已成为大多数矛盾纠纷的交汇地、直接发生地。许昌市各县区一直在实践和探索一种行之有效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力求将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自治。
1.网格化管理延伸服务触角。全面实行矛盾调解网格化管理,不仅体现了我国高效便民的法治思维,提高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效率,还是我国社会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的表现。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禹州市、长葛市按照无缝覆盖、动态调整、便于管理的要求,将村居(社区)划分为四级纵向网格,点面相连,更好地层次化、针对性进行调解服务,同时推动网格内的协作互助,定期流转服务、强化交流,实现“人在格中走、事在网中办”。其中魏都区还建立了专项信息平台,将社区、街道、楼院三个层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技术手段综合管理。全区所有人口和所有的房屋、场所均纳入平台管理,形成了一个强大数据库,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工作调度和安排。
2.服务细节化,切实保障民生。建立网格服务机制和网格排查化解机制,在网格内推行排查小隐患、控制小苗头、调处小纠纷、办理小事务、解决小问题、整治小环境等“六小”微服务。
3.多队伍群防群治。即村级警务助理工作队伍,法制宣传队伍,信息收集队伍,人民调解队伍,义务联防工作队伍,网格联防队伍。
4.多网防控,筑牢立体防控。即社会面巡逻防控网,视频监控技防网,群防群治防控网,出城过滤卡口防控网,网络信息防控网,信息收集网,特殊人群关爱服务网,安全防范法制教育网。
(三)调解诉讼无缝衔接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与诉讼的无缝对接,不仅可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法院的工作压力,促进法律。政策和群众利益的平衡。许昌市各县区均推出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其中,魏都区还创新建立了访调对接,检调对接,实现诉与非诉的无缝对接、快捷化解。诉前先调解,引导当事人不急于进行诉讼,到人民调解中心或行政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诉中联动调解,适时与乡村、社区等各部门进行对接,实现联动调解;诉后做好安抚工作,及时向乡村和部门通报案情,共同向当事人作判后释明工作,实现案结事好。在司法指导、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三大抓手下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二、我国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困境
(一)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仍以诉讼为主
国家虽积极引导和鼓励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但事实效果并不理想,矛盾化解仍以诉讼为主,解决方式仍相对单一。虽然许昌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网格化管理,已经渗透到各县区的城市社区、农村社区、街道和村路。但是作为一个城市,社会阶层复杂,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和调整,人们对于纠纷的利益诉求也更加复杂,更多的人有纠纷解决的困扰,但是仍然有大部分群众不知道纠纷解决的多种方法,仅仅对于诉讼较为熟悉。此外,建设法治社会的呼吁使得民众对于除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甚了解,而是动辄采用诉讼的解决方法,这也使得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缺乏,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也是人们最能够认同的“说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比讼来,是不断协商,能够相对不伤感情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也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
人民调解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调解进程的推进以及调解结果对于调解员的依赖性过高,同样的纠纷,不同的调解员来解决可能结果大相径庭,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初衷,因此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以许昌市目前的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员大多是有着公益热情的普通老百姓担任,他们更多的是利用传统文化中的基本道理以及说教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而不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法规等,这对于社会法制的发展处于不利状态,这使得人民调解工作陷入尴尬。人民调解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公益性,即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这就意味着其供养需要政府、社会等,其资金来源限制性较强,基于我市的情况,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显然很有制约,因此,资金问题也是人民调解制度进步的重要阻碍。
(三)矛盾化解主体分散化,难以协调统一
矛盾往往是由各种原因和条件相互交织而成,经常会出现“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关联,社会矛盾由于社会各个因素的交叉存在,更是使得各类社会矛盾之间相互纠结叠加、复杂难解,因而也必然要求矛盾化解体系本身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此外我国社会管理是习惯于将国家公权力主体凌驾于一切之上,公权力的管辖范围几乎没有遗漏,这种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很容易不恰当地排除其他社会力量。但是,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在应对复杂社会矛盾过程中其显现出来的资源、能力不足也使得其自身公信力不断下降,这对于纠纷解决百害无利。事实上,现存矛盾化解体系主要采取的是按类型分别应对,各个主体之间按照既定工作模式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甚至多个主体之间存在着职能交替叠加或者存在推诿可能。
(四)各类解纷主体衔接协调不够
在现实运作中,诉讼与非诉机制缺乏应有的衔接,诉讼方式过于被青睐,也同时导致非诉方式很难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其被重视程度也不断下降,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的时候不会优先考虑。此外,在制度中对于非诉和诉讼的衔接也没有合法规范的呈现形式,显得无章可循,使得诉讼中的法官、非诉中的主体机关无所适从,既不想过多地照管对方,也确实无法形成良性配合和规范化的模式。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互补衔接机制不足的问题,没有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可供选择的解纷渠道不足,纠纷冲突最终还是进入诉讼渠道。
三、完善我国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多元化理念,提高解纷主体多元化意识
我社会快速转型发展使得各类矛盾增多,而现有解纷机制显得力不从心,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正体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新理念的制度安排。正是将纠纷解决权由国家垄断逐步向社会回归,建构一套“以诉讼为核心、以调解为基础、以社会为依托、以法制为保障”的多元化解纷系统。因此,应不断加强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使普通百姓更深入地了解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程序、优势和效果,能主动寻求不同的纠纷化解机制,切实使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得理念深入人心。
(二)构建信息联网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一种将计算机信息处理功能与便利的通信网络相结合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模式,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在网络空间的运用。”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与网络结合得越加紧密,网络和信息化在为人们生活提供高效便捷低廉服务的同时,也由此产生了新的纠纷和纠纷解决机制。
1.ODR的充分利用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移动互联网在中国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渗入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模式在不断改变着传统的行业和领域,对于纠纷解决领域也不例外,利用互联网进行管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lC)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58.4%。手机网民规模达6.74亿。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来说,纳入ODR是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的重要变现,ODR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元”。
2.建立网格与网络相互嵌套的多元矛盾化解机制。ODR作为一种新型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其运用过程和运用结果也是衡量我国纠纷解决成效的重要一环,决不能排除在外,对于ODR要用较为包容的态度,在规范中发展,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创新规范方式,让其更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之外,将既定基层行政区划中的街道、社区、村镇等基层单位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在、公安、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协同参与,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覆盖更多的普通民众。从而使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警机制的重要作用,从而高效及时地化解社会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
国家应积极支持鼓励地方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虽然目前许昌市有些县区也在尝试和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但是目前三个调解之间的衔接还不够深入,工作尚未完全展开,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对于解决具有行政性质的案件,如山林权属争议等具有无可替代的最好效果;人民调解与公安、劳动、农林业等行政部门的民行调解衔接,是人民调解可优化的最重要领域,这些方面覆盖了大部分的调解案件,应该予以充分重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紧密结合,是现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仅仅依靠司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难以化解纠纷于无形,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衔接是开辟诉讼与调解对接的“绿色通道”;与此同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的衔接联动也至关重要,如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等联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使交通事故纠纷“三调”联动处理有规可循。
(四)拓展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
针对特殊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多部门牵头,联合建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如司法部门、卫生部门、保险部门可以联合建立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就多了专业化、职业化的保障。此外比如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重点、热点矛盾问题,都可以采取此类方式,探索形成更加专业、职业、联合性的纠纷解决组织。又如,矛盾调解中心可以与行业协会建立调解法律服务平台,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中心工作站,使调解更加专业化、社会化。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
一、制度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城镇拆迁、征地补偿等纠纷日益增多。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十多年前就进入理论建构阶段,但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少政策支持。尽管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立法和制度建构中仍保有对司法诉讼的过高期待,实务上的解纷需求不断向法院集中,对于非讼程序则缺乏支持力度。第二,制度设计缺乏合理性。调解、复议、仲裁等程序的制度衔接和配套设施有待完善。诉前、立案阶段和委托调解等缺少明确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就无法启动,这极大的限制了此类非讼程序的实际应用。第三,管理体制落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统一的领导,妥善协调各部门的职权和分工来实现。而实践中部门利益和权利冲突给这种制度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消极影响。
二、问题分析
(一)协调配合不到位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内容,他们各自有着独立的制度约束和程序规定,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
以调解为例,我国调解体系大致可分为四类:1.人民调解,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促使他们在互相谅解、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2.诉讼调解,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或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调解;3.行政调解,一指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二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某些特定纠纷进行调解;4.仲裁调解,指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现实情况是,上述四类调解在体系上均处于高度独立运作状态,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与合作,如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一般不制作调解终结书,不能为后续诉讼调解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造成了行政资源上的浪费,也不利于非讼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分流渠道不畅通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既有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也有公民个人之间因借贷、合同、婚姻、继承、赡养、侵权等引发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面对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如何将其顺利导入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引导当事人根据不同案情来选择最适宜的调解方式?由谁负责疏通矛盾纠纷流向渠道?
上述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没能得到解决,由于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引领和指挥,制度运行不畅,当事人在选择解纷方式时缺乏引导,结果是既耽搁了时间,又增加了成本,而且容易在解纷主体之间(如居委会、仲裁庭、派出所、法庭等)出现“踢皮球”的情况,相互推诿,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三、制度设计
(一)设立区域性纠纷调度机构
在县(市)级政府部门设立“矛盾纠纷调度中心”的专职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化解以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等预防性工作。其职能定位是收集信息、引流案件、落实监督。
1.收集信息。按照行政区划,在乡镇、村(居委会)以及村小组分别设立信息员岗位,在信息员与调度中心之间开通“绿色通道”,由信息员直接向调度中心反馈辖区内的矛盾纠纷信息,确保信息在第一时间准确地到达调度中心,避免因信息传递环节过多带来不良后果,这对快速处理突发事件更具特殊意义,可以赢得更多化解纠纷的时间。
2.引流案件。由调度中心对来自基层的信息进行备案、梳理和分类。对特殊纠纷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纠纷等,原则上应归行业性或专业性解纷机构化解;对一般性纠纷,通常可按其难易程度来选择解纷机构,进行分级处置,化解难度小的如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可建议当事人首选村(居委会)进行化解,化解难度较大的如疑难、复杂或公众关注度高的矛盾纠纷,可建议当事人首选乡镇、街道办或人民法院进行化解。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让不同纠纷在“量身打造”的平台上得到解决,有利于节约社会人力资源,发挥非诉调解组织的作用,也有利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
3.落实监督。离开了监督管理,再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不能正常输出“功率”,甚至沦为制度上的摆设。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对监督权限、责任、内容、方式等做出细化规范,让监督工作渗透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每个环节中去,用监督来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二)推进诉讼与非讼沟通衔接。
在诉讼与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前者是单一的解纷主体即人民法院,后者是复杂的解纷主体,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民间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诉讼与非讼两类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在职能设定上有所倾向,但其追求的社会价值却是殊途同归。
然而实践中两类解纷方式各行其是,缺少配合。一方面非讼解纷主体缺少与诉讼解纷主体建立常态化沟通,对一些“难化解”的矛盾纠纷只好无功而返。另一方面,作为诉讼解纷主体的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件没有经过非诉解纷组织“过滤”的情况下大包大揽,为此背负了繁重的任务包袱,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
因此要着力建立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既要重视发挥非诉解纷程序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也要充分运用诉讼解纷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特点,力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何兵.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彝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57-03
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当前的新课题,而将社会管理创新与西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融为一体的课题研究,在我国则是首次。目前,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国外有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特别是美国的“司法ADR机制”以及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等研究成果对我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内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方兴未艾,并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同的利益群体大量出现,导致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在利益纠纷下往往转化为或者包含着民族、宗教等问题,最严重时,在受到境外敌对势力的影响和控制下,利益纠纷转化为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关系等社会纠纷。面对西部民族地区日益纷繁复杂的纠纷解决需求和纠纷处理机制的缺失以及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各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倍感构筑一个适合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基于此,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选择了西部民族地区的一个县(越西县)为样本,来探讨西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越西县地处偏远的四川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隶属凉山彝族自治州。东邻美姑县,南接昭觉县、喜德县,西界冕宁,北连甘洛县、石棉。幅员2 256.47平方公里,辖9个地区工委、5镇、36个乡、288个村、908个村民小组、2个街道居委会。现在有汉族、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民族分布,总人口23.45万人。
过去在国家解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之前,越西县有着彝族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德古”领导下的民间调解。但国家建立了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之后,彝族传统的“德古” 民间调解渐渐被取而代之。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出现,越西县也逐渐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大调解工作体系,拥有调解、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2012年,我们调研了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的情况,发现该县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的案件大幅上升
2009年,越西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60起,结案556起,结案率为99.3%;2010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80起,结案477起,结案率为99.4%;2011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共571起,结案570起,结案率为99.9%。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结案率呈上升趋势。然而,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09年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493起,结案1412起,结案率为94.5%;20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275起,结案1176起,结案率为92.2%;201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 811起,结案1 056起,结案率为90%。这些数据反映出该县法院诉讼压力得到了一定的缓解,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
(二)人民法院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产生了诸多不足
由于该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较多,出现了办案人员短缺的窘境。同时,由于在民族地区,民族案件逐渐增多,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不会说汉语,而法院中会讲彝语的工作人员较少,从而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另外,该县人民法院中法官年龄结构偏大加之业务能力不强,在不断增多的案件压力下,办案质量得不到极大的提升。
(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过程中,传统的调解方式在民间重新出现
由于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各纠纷解决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及时地解决各类纠纷,这就导致了越西县过去被代替的彝族特有的民间调解方式“德古”再次出现。在彝语中,“德”是“瘠”、“瘦”的意思,即病态的象征,而“古”是“治”的意思,故“德古”指“治理人间的病态,惩罚非正义的行为”。在彝族地区,人们把熟知习惯法及其他社会规范,遇到纠纷能明析事理、仗义执言、以理服人的头人,尊称为“德古”。过去,在我国彝族地区,彝族人遇到重大、疑难纠纷或者案情复杂、矛盾尖锐或涉案人数较多时,则会请“德古”等民间权威来进行调解,从而迅速有效地平息纠纷。虽然越西县又出现了“德古”民间调解,但由于“德古”属于至今并未纳入正式制度的民间调解,未成为多元化解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解决方式,所以当地诸多彝族群众虽然内心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处理纠纷,但迫于司法途径的权威性,仍选择花高成本,走司法程序。
(四)越西当地群众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认同感不高
从调查问卷的信息来看,我们发出调查问卷310份,其中有213份(占问卷总数的68%)的问卷一般群众反映:他们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仍倾向于人民法院。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通过司法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而调解仅仅作为一种尽力让双方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不具有强制力,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障权益,与其浪费时间在调解上,不如直接走诉讼程序。从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来看,当地群众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认同感不高,更认同人民法院的诉讼解决机制。
上述四个方面反映出:越西县非诉讼方式解决案件比例在上升,法院诉讼压力在增大,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认识不够,这些问题充分说明在该县宣传、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健全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越西县随着经济的日渐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利益关系也不断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出现。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呈现出繁荣景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另一方面,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觉醒和增强,各种形形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矛盾错综复杂。所以在社会管理创新下完善彝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一)有利于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在建设西部民族地区和谐社会中,努力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机制,整合一套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价值相互渗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大事。在“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时代背景下,引导凉山州越西县彝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进而推广到周边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于维护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纠纷主体的多样选择,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体现了纠纷主体对各种解决纠纷方式有不同偏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能很好地尊重纠纷主体的各种选择,让纠纷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利益选择解纷方式。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并将其绝对化。它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重视民间和社会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以实现不同的价值。
面对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多发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发挥多元优势,针对各类纠纷的不同特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灵活,效率较高;化解纠纷的成本低廉;能够妥善解决情与法、情与理、法与乡规民俗的冲突;能够拉近纠纷处理者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
司法的过高期待和传统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会直接导致法院压力加大,追求效率的动机使得法院不得不向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寻找出路,这必然会妨碍程序的正规化,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资源短缺、诉讼成本不断攀升、法律援助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会不断扩大。而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向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经济和符合情理的非诉讼服务,扩大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达到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完善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的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涵括了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和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两类。
1.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越西县人民法院目前正以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强化诉讼调解。在规范层面上,该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越西县人民法院规范诉讼调解规则》及越西县人民法院、越西县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此来规范调解工作。在原则上,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坚持走调解多判决少的路子。在目标考核上,将调解结案率纳入目标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目前该院创新调解方式,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调解工作。将庭前调解与庭中调解相结合,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同时,采取委托单位(组织)调解和人民调解员及亲戚朋友调解的方式,把民事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调解过程,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
2.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目前,该县已有几个乡构建起了“大调解”工作体系,如南箐乡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严格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综治维稳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实,把矛盾纠纷工作放在首位,并形成了相应的机制。具体做法为:一是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为副组长,具体负责“大调解”的日常工作,全面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培训调解员、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三是扩大调解网络覆盖面。建立健全纵向覆盖镇、村(居)、社三级,横向覆盖各单位(部门)的调解网络,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员工作”。
总之,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下,越西县自2011年以来,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调处”,严格落实县、乡一月一排查,村、社半月一排查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调处工作制,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同时,以乡(镇)、单位综治办为载体,深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互动、运作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强化矛盾纠纷疏导能力。通过实行联合接访、上门接访、内部调解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指引下,工作成效显著。如2011年第一季度,全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15件,调处矛盾纠纷183件,调处率为85.1%,实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由多个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组成,更重要的是这些机制在独立运作的同时,强化衔接,互相配合,实现功能互补。首先,应重视调解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相关协调指导机构,并定期了解人民调解的工作进展,从而研究相应对策,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其次,可以建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等组织密切联系,强化工作配合,达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意义上的功能互补。最后,应强化宣传引导,推广好的经验,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更大的优势,进而在全县形成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严格规范各类纠纷解决机构
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不健全,部分原因来自纠纷处理机构的过于松散,这使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办案效率低、缺乏足够的工作热情,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由此可见,严格规范各纠纷解决机构,对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应在各纠纷解决机构建立严格的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各类运行机制,实行当事人监督制度,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应将越西县彝族特有的民间调解纳入正式的民间调解制度,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解纷方式。“德古”调解在越西县彝族同胞中具有很高的威望,所以将“德古”调解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定会从源头上解决诸多尖锐的民族矛盾纠纷,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当前可将“德古”调解逐步实现规范化,将其职责范围定位在民事纠纷中,至于刑事纠纷必须通过刑事诉讼解决,促进“德古”与人民调解逐步融合。广泛吸收民间有威望的“德古”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培训增进其对国家法律、政策的理解,促进两种调解方式不断融合,功能互补。在当事人权限范围内,调解活动的方式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可以以“德古”调解方式进行。
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越西县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实现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从而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性,促进彝区和谐稳定,正是当前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我们相信越西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走上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地促进彝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永强,乔闻钟.民族地区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探索——关于“北川模式”的调研与思考[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5):5.
[2] 刘永强.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北川模式[J].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4):18.
[3] 马尔子.浅谈凉山彝族德古[J].凉山民族研究,1992,(创刊号):15.
一、排查工作制度化
开发区司法所重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预防,将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既是当前开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我们按照“维稳工作要抓重点,重点工作要走捷径,捷径工作要常规化,常规工作要制度化”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
一是建立预防排查工作机制。排查时间为每月两次,排查措施采取定时、定点、定人、定责的“四定”排查工作方法;排查方式采取拉网式、排雷式、布控式的“三排”方式;排查效果以排得准、查的快、上报及时为标准,真正做到了民情,知民意,切实保证了矛盾纠纷信息准,情况明,底数清。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通报制度。坚持每月两次的纠纷排查调处通报制度,以墙报或简报的形式在各社区(村)居民广场对外通报,让广大干群知晓本地纠纷发生情况,调处情况和调解协议履行情况,有利于社区(村)居民遵纪守法自觉性,调动干部调解纠纷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是建立零报告制度。坚持在敏感时期每天16点之前向司法所报告“平安”情况,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真正将矛盾纠纷排查在事发地,遏制在萌芽状态,及时化解在基层。
二、排查组织网格化
开发区司法所进一步健全了开发区、社区(村)、居民组三级排查调处工作网络。通过司法所网格管理社会化建立了开发区调解网格,真正形成了“以网格片区为龙头,以人民调解员为骨干,以社区(村)排查组为依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网格”,通过“网格”可以及时查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及当事人,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事态性质及影响,以便通过“网格”将其排解,今年一季度开发区无一起因调解不及时或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的纠纷或发生,真正实现了“小矛盾不出居民(组)、大矛盾不出社区(村)、重大矛盾不出开发区”的调解工作目标。
三、信息反馈多元化
[关键词]纠纷解决;司法救济;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10-0013-02
实现社会和谐与平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不断追求的理想。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我国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本文试通过研究域外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特点和运行的经验,寻找对健全我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有益的启示。
一、美、德、日ADR机制的建立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ta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缩写为ADR(以下简称“ADR”)。ADR起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六七十年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西方国家是最先走上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道路的,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稳定增长、国内弱势群体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经济实体之间竞争激烈,使其原有的社会矛盾和新产生的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人们按照原来形成的司法争端解决方式的惯性思维处理纠纷,这些国家法院便处于居高不下的诉讼浪潮包围之中。为了及时处理纠纷并节约司法资源,各国开始寻找非诉讼解决方式可行之路,西方国家ADR机制便应运而生,其中。美国、德国、日本较为典型。
美国是ADR的发源地。美国是西方有名的“三多”国家(诉讼多、律师多、凶杀多)。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民事诉讼爆炸现象的到来,美国产生了一项致力于发展其他纠纷解决办法并将其与正式的诉讼一起运用的运动。在美国,“代替性纠纷解决”已被定义为“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发生争执的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美国的ADR分为两种:一是司法ADR,即在法院内附设仲裁、调停等制度,这种ADR也被称之为“诉讼之内的ADP”。但是,由于这种ADR是属于未经判决而解决纠纷的程序,因此,将ADR视为诉讼外解决机制。二是民间ADR,即仲裁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双方依据仲裁协议委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调停是当事人双方在第三人参与调停下解决纠纷的方式。美国ADR与传统司法解决方式互相配合组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地缓解了司法部门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使社会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因而得到其他国家的学习仿效。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德国统一和经济的发展,德国各种社会矛盾和诉讼数量急剧增加。德国也开始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方面,德国出现了形式多样且独具特色的ADR。一类是根据法律设立的ADR,分为两种情况:强制性ADR,这是前的必经阶段,所适用的案件有:发明专利的纠纷、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不正当竞争的纠纷、自动车事故补偿的纠纷、职业培训的纠纷、雇主与经营协会的纠纷等;非强制性ADR,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包括仲裁、中介人、汉堡公共情报和解所、工商协会、手工业协会、律师协会调解所。另一类是没有法律规定的ADR。具体有:个体手工业者工会主持的ADR、旧车行业仲裁所、建筑业协会ADR、房产租赁调解所、医师协会内设ADR、仲裁鉴定等。德国的ADR具有程序简单、低廉迅速等特点。
日本是将传统调停制度与现代ADR成功嫁接一体的国家,具有较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系统。日本的ADR有三个系统:司法ADR,即在法院附设调停制度,日本的调停制度分为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行政性ADR,是各种常设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吸收各界代表参加,解决涉及公害、劳动、建筑质量和消费等领域的纠纷;民间ADR,是一种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包括商事仲裁、海事仲裁以及各类产品责任中心等。日本ADR与诉讼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解决纷争网络,该体系被日本学者小岛武司称之为“正义的综合体系”,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这对化解日本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美、德、日ADR机制的特点
通过西方三个典型国家ADR的介绍,从中可以看到它们创制ADR具有四个共同特点。
首先,ADR具有替代性。ADR是在传统诉讼之外用来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新的方式,是解决各国在进步发展中所共同遇到的“诉讼爆炸”问题一种最佳替代方式,也是人类理性在自我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一种有益创造。西方ADR的出现和发展表明,建立在法治原则基础上的各种诉讼制度,虽具有能够为各种社会纠纷冲突提供现成的法律救济渠道,但是,司法救济所奉行严格程序主义的精神,使诉讼成为一种“既费钱又花时间”的法律救济“奢侈品”。ADR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代替诉讼救济。快捷解决纠纷的服务。
其次,ADR具有选择性。各国在探索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型的ADR,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ADR已经被民众解决争端普遍接受和采用。ADR作为民众自发创制的解决纷争各种办法,对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广泛的选择余地。同时,每一种ADR的采纳也是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对于解决彼此矛盾纠纷更具有道德和行为的约束力。
再次,ADR具有便捷性,ADR与诉讼制度相比最大的优点之一是方便快捷,它没有严格诉讼程式和周期,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选择ADR方式解决各种争端。在当代西方司法改革的趋势中,“司法便民”已成为各国完善司法制度的一个检测标准。与司法救济便民性改革相比,ADR自产生就有天然亲民性,形式多样的ADR,本身就是各国民众自发探索的成果,因此,通过当事人自愿选择ADR,可以快捷地解决纠纷。ADR所具有的便捷性也符合现代社会一切方便公民的价值取向,能够为民众所接受。
最后,ADR具有高效性。ADR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西方发达诉讼制度与口益增长的民众法律诉求不相适应。司法救济制度有着完整严格程序规则,当事人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必须有足够的耐心等待漫长诉讼运行周期,事实上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终审裁决再到执行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ADR是西方各国在解决司法资源有限和民商纠纷与日俱增的矛盾中,创造出来的能迅速,有效、公正解决各种轻微或简易纠纷的制度。ADR所具有的高
效性符合现代社会追求“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它为人们及时解决纠纷、避开诉讼提供了方便。
三、西方ADR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西方ADR经验对我国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四点启示:
1,积极应对社会矛盾,寻找多元化解决争端的办法。人类社会的进步就是在不断克服或解决矛盾和困顿中实现的 西方国家是最先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其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民主政治的残酷拼杀、社会成员民族、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格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赖、为权利而斗争理念的指引,使得西方社会既充满活力也充满矛盾。以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黑人不满长期存在种族歧视制度,开始旷日持久的“民权运动”,并由最初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演化为激烈暴力冲突。与此同时,美国民众对经济持续发展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不满,罢工、抗议、集会、诉讼此起彼伏。面对社会不断动荡,美国政府开始寻找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办法。它们除了继续发挥各种公力救济手段作用外,还积极挖掘私力救济的潜力,ADR就是美国在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成果。ADR不仅为解决社会各种纷争提供了现成方式,更主要的是它为美国社会自我克服危机、修复社会裂痕、实现社会安定找到了可行之路:这样的经验对世界各国解决本国矛盾都具有示范的作用。
2,正视法治社会弊端,打破诉讼迷信观念。西方国家自建国立宪之始就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西方拥有极发达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人类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表明,法治确实优于人治。但是,法治也有其不足之处,西方国家探索ADR的初衷就是看到了法治社会弊端――过于迷信司法解决争端手段,结果在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漫跃马拉松式诉讼等待中,人们得到的或者是“迟到的正义”或者是“看不到尽头的正义”。在人们反思法治的代价和不足中,各国找到了低廉、高效、便捷的ADR。ADR的出现不仅明显地缓解了西方司法部门难以应付“诉讼爆炸”“诉讼洪峰”的困扰和包围,而且为社会各主体提供了解决纠纷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渠道。
3,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ADR。各国在探索ADR机制时,既注意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又不完全照搬,而是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构建。例如,美国的法治资源比较丰富,美国在构建ADR,时创造了司法ADR的形式。美国从联邦法院到州法院都程度不同地建立了“法院附设型的ADR”,以至ADR被称之为“美国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日本保留的儒家和谐文化比较多,其在构建ADR时,注意了ADR与传统法律文化和原有制度之间的衔接。日本的调停制度是先于美国而产生“法院附型设的ADR”,它在日本社会解决纠纷争端中一直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纠纷;解决;对策;方法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社会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周期,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基本理念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有史以来最为多元化的状态之中,我们应当以多元化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1.解纷主体要多样化。解纷主体不仅应包括具有国家属性的解纷主体(如法院、行政机关),还应包括非国家属性的民间主体(如民商事仲裁机构、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人民团体、中介组织);不仅应包括自然人解纷主体,还应包括组织形态的解纷主体;不仅应包括特定行政区域的解纷主体,还应包括跨行政区域的解纷主体(如区域性调解组织);不仅应包括专门性的解纷主体(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应包括综合性的解纷主体(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等。2.解纷方式要多样化。向社会提供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尽可能多样,这些方式包括私力救济、公力救济,调解、和解、仲裁、判决等,既包括国家法、也包括政策、道德、民间习惯等。既包括强制性的硬性手段,也包括教育、引导、疏导的软性手段。
二、总体思路
要完善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就必须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说,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且部分地区在最近几年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发展,但总体上看,还有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重诉讼解决轻非讼解决,致使诉讼外的解纷方式被边缘化,未能保持持续健康发展:二是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解纷链,非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类解纷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导致解纷效率低下,解纷能力退化;三是未能完全明确各解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致使各主体相互推诿,解纷不及时;四是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未能得以有效缓解,导致纠纷解决社会效果差;五是解纷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未能充分调动。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即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大幅增加,诉讼解决纠纷的公信力遭受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应以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在这一指向下,国家应根据解纷的总体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给多元、多方位、多层次的、能满足或适应不同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合理匹配资源:这些方式之间既要能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能紧密对接、协调共存。
三、基本对策
1 搭建平台,理顺机制。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构建的关键。党政职能部门是疏导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主体,党委、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从源头上减少政府和领导工作上的纰漏和失误,避免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制定正确的应对矛盾调节机制与对策。
近年来,农村经济在不断飞速发展的同时,受到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和文化思潮变革等因素影响,一些社会关系与矛盾纠纷趋于紧张和复杂,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了基层的社会和谐和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旺苍地区乡镇的矛盾纠纷研究厘清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现状与特征,并寻找妥善化解之道。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1、干部作风问题导致群众对基层组织缺乏信任。由于农村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近年来青壮年都外出打工,基层人才的外流造成村领导班子成员素质整体不高成为不争的实事。素质的参差不齐又使农村干部出于理解不同或者个人的私心,在政策执行上时常出现偏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或者采用高压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从而使小纠纷激化成大矛盾。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引起了双方的对立,基层群众把对个别干部的埋怨转化成对政策的不理解和对村委会的不信任。而群众的上访也让村委会把其划为“刁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2、管理职能与体制问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难以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不健全,各项工作条块分割、机构庞大、冗员过多、加之工作人员人浮于事、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作用、群防群治作用发挥不好。一些村社综治网络、人民调解网络不健全,培训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基层工作网络作用发挥不好,对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邻里关系等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处理。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基层群众对村委会的不满与日俱增。
3、基层管理存在“一言堂”导致群众民利受到损害。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一事一议”,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开小会个别干部拍板决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从而引发村民不满。村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见,反映村干部吃喝贪占和财务混乱的越级上访问题仍居高不下。
(二)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治观念薄弱,村民还没有养成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从而导致邻里之间及家庭内部矛盾不断加深。这些纠纷既影响着村内的和谐、民风的纯朴,也使干群关系更一步恶化,群众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因宅基地、林地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近年来国家始终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随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力度的加大,各项惠农政策和保障民生举措的相继出台,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土地和土地所承载的利益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让人眼红。补偿款兑付、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只要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往往调处难度都特别大,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激发人民内部矛盾的升级。
2、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起的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转变,近年来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级。伴随“打工潮”青壮后村民纷纷外务工,身处“花花世界”长期两地分居,造成婚姻基础动摇。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因鸡毛蒜皮的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大量涌现。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1、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
2、矛盾纠纷复杂化。因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差异性和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办事程序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农村矛盾纠纷由从前 “一因一果”向“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转化。现在农村矛盾纠纷不确定性与以前相比大为加强,一个简单的纠纷往往牵扯几人或一个群体的利益,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大大的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3、矛盾纠纷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法治进程的推进,基层群众民主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加之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加上血缘宗亲等因素,极易发展成群体行为,若处理方式不当,或者调处不及时,极易引发。
4、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农村矛盾纠纷常常伴随着春耕大忙,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节集中暴发,呈现明显的季节性。
5、解决方式激烈化、网络化呈现对抗性。矛盾之初,村民大多通过向村社或者乡镇干部反映问题,希望能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大多简单纠纷都能及时化解。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解决耗时过久,加之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致使当事人失去耐心,认为自己的问题靠正常程序反映根本解决不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把事情闹大了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故动辄就大闹。另外,个别基层群众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为谋取利益最大化,不顾法律、道德约束,通过网络把歪曲的事实发表在网上,希望通过网络不断给政府施加压力。这些都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当事双方的对立。一些政府部门对待非正常上访事件,顶不住压力片面强调“和谐稳定”,在处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做出过多的妥协让步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民群众不信法的恶劣影响,助长了不按正常渠道合法表达合理诉求的歪风邪气。
三、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从实际需要来看,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充分发挥法制
宣传、教育疏导功能,促使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一是加强对农村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村社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力度,将普法宣传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创新“法律七进”活动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系统性和社,!会参与性。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完善普法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法律明白人工程”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普法宣传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通过培训学法骨干,达到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从而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共促法治”的“大普法”格局。三是要把农村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将依法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权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要将“宽以待人”的传统文化贯穿于调处矛盾纠纷具体案件的全过程。主动营造仁和礼让的调解氛围,以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和民间谚语、典型案例等说服、教育当事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冷静分析,宽容,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积极引导当事人思想观念转变,实现了调处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最终达到握手言和。2、健全制度, 强化指导,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效。基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村级自治组织健全村务管理制度, 着力提升基层各项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到决策民主、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成了村级工作运作有序、村干部行为规范,村级制度较为完善的工作局面。同时乡镇政府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合理考核考核体系,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依法治理”等相关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建立起一整套的奖惩体系,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减少基层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以“会前学法”制度为抓手,继续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学法考试等制度不放松,全面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七进”、“依法治理示范乡镇”创建等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不损群众利益。要加强对村主要干部培训工作,规范党务、村务行为,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了因村务管理混乱而引发矛盾纠纷。
4、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1)提高认识,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把大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为“第一要务”服务这一本质,站在发展的高度认识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努力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有力地提升大调解工作社会效果,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效性。
(2)着力构建 “大调解”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健全组织网络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立体防控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对各类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及时掌握人民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分析研判各类不稳定因素,建立化解工作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加大部门间配合力度,创新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调解工作向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创新调解新模式,推动调解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逐渐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解决渠道分流。切实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牢牢把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3)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预警、控制、调处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信息员建立全方位的预防机制。着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教育、早调解,达到早消化、早控制、早转化、早结案,把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把可能转化成巨大影响事件的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效控制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落实责任人,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扩大,对化解纠纷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纠纷扩大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还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 “大调解”五进活动 ,通过现场调解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逐步规范,加强三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建设,规范调处程序,加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打好“组合拳”,确保三大调解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调解工作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实现好。
5、健全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拓展援助渠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围,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矛盾纠纷成总体上升趋势,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并妥善处置,发挥大调解“为政府分忧、为分流、为法院减负、为公安减压、为群众解难”的积极作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积极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持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不断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69-02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有利于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一、“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资源及其他社会力量,相互衔接互动、双向对接联动的体制和制度。“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产物。通过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平台,实现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构建多元化的对接联动机制。“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从推介伊始,就表现出方兴未艾的势头。它整合了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形成了共建和谐社会的合力和机制,改变了过去一些部门存在条块分割推诿扯皮的低效率,加强了政府责任,强化了法治政府,重振了政府治理能力,推进了民主政治建设。
二、当前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一)“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转型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使我们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纠纷也随之发生转变。一方面,民间私权意识觉醒,各种各样的私权纠纷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纠纷,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均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加强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应将调解特别是“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可以增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功效。调解解决纠纷的社会价值是非常值得考量的。1、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彻底性。调解能使双方当事人既实现解决纠纷,又能够恢复感情,彻底扫除纠纷复发的可能;2、调解具有主动性。调解能及时化解民间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3、调解具有保密性。调解不涉及公开审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现阶段,为了将调解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就需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模式。
(三)“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能克服单一调解方式的局限性。现阶段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虽各自发挥其作用,但三种调解有着其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如人民调解虽有主动、简捷、及时、经济和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但其又有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等不足。行政调解虽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的优势,但其在调处社会纠纷特别是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调解虽具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的优势,但诉讼成本高及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暴露该调解的缺陷。这种情况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就势在必行。
三、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立法是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关键。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以法律或政策等形式对调解工作作了相关规定,这对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调解作为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机制,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调解法律或法规对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组织结构、规范运行等方面加以明确,这与当前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所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建立健全正确处理当前新型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不相符。综观世界各国,几乎所有重视非诉讼纠纷调解制度的国家都有一部专门的调解法,这些法律对其本国的非诉讼纠纷调解制度的推广和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快调解立法研究,尽快出台专门的调解法,为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