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5: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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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登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时,记载的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月实际缴费工资的合计数;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各年缴费工资的记载,仍按苏劳险〔199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或在以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形式转换过程中,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和证(卡)的缴费工资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
四、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合并计算,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的8%,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五、经办机构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各分项数据时,各项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并保留小数四位;各项养老金保留小数两位,合计数见分进角。
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按《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七、《实施意见》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所称最低缴费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最低缴费系数={1.0×N66+∑〔(Xn÷Cn)×(Nn÷12)〕}÷N
公式中:
Xn为参保人员**年7月1日后历年的年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未满12个月的,换算成年缴费工资;补缴**年7月1日后欠费的缴费工资分别计入应缴费年度的Xn);
Cn为**年后历年省公布的上下半年年缴费基准数平均值的60%;
某年(Xn÷Cn)大于等于1.0的,按1.0计算;某年(Xn÷Cn)小于1.0的,按实计算;
N66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至**年6月30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Nn为参保人员**年7月1日后历年的年缴费月数;
N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八、按照《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参保人员在1至6月退休的,An、An-1均取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在7至12月退休的,An取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九、经办机构在计算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时,凡已按照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6〕9号文件第五条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的,可以继续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可以按照每满1年不超过1%,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调整的总比例最多不超过20%”的办法执行。
【关键词】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探讨
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种类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上的一个创新。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它体现的是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它体现的是预筹积累、收支相对分离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一种部分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统筹再加上个人账户,二者应当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统账结合”为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大范围内进行统筹管理、调剂使用。一是用来解决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保障;二是为有个人账户但出现收支赤字的职工提供补偿。个人账户的基金由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的部分缴费构成,主要用于将来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保障。
(二)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是一种固定缴费的模式,对缴费率存具体规定,待遇由所缴费用以及利息决定。(1)缺乏互助互济性。实行这种养老保险突出的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原则,即出现风险靠大家缴费分担;(2)养老金比较单一。这种制度一般规定了高投保率。雇主投保费很高,已无力再出资筹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样。雇员只能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金,再无其他社会养老金来源;(3)该制度对低薪工人的老年生活保障不利。一般缴费年限长、收入高者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反之则少。
二、电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根据电力行业实际需要,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企业按月计提;(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5年起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要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纳的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目前暂按电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解缴和拨付。基层企业月后10日内交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各综合管理单位于季后20日内缴电力部社会保险局;逐级向下拨付也按这个周期进行。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工业企业由企业成本列支;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由工程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为确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十120。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2.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4.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健全电力行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行业让会保险的规划、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审查批准上报财政部的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技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批准行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全面负责统筹基金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审计和监督。
2.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履行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4.各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成立社会保险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5.各网局、直属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应按照“人、钱、事统—。”的原则及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局),不占网、省局机关企业编制,业务工作归口劳动人事部门。
6.各网局、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离退人员管理服务组织,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社会化。
参考文献
一、多措并举,全面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
近年来,我县聚焦社保经办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优化精简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致力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一是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分别设置服务大厅社保业务办理区和政策咨询区,业务办理区设立五个综合柜员服务窗口,政策咨询区设五个社保业务咨询窗口,社保业务纳入综合柜员办理范围,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即时办结业务一次办结,限时办结业务推送至后台限时办结。突出减次数、减材料、减流程,优化集成服务,逐步实现了“只进一扇门”、“一窗通办”、“一次办好”的综合柜员制改革目标,大幅减少了群众的等待时间,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二是积极推行“节假日预约服务制度”,将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因受信息核查等外部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事项除外)纳入预约服务范围,为无法在工作日办理社保业务的群众提供节假日预约服务。
二、严格落实社保政策,确保企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依法依规经办。依托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发放宣传页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提高群众对社保政策的知晓率和惠及率,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意识。二是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我县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缴纳16%,职工缴纳8%;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年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至2020年6月,对受疫情影响或因其他因素造成的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审核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核算发放,基本实现发放到社保卡。三是开展全民参保计划扩面专项行动。全县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98465人,新增参保64174人,基本解决我县养老保险应保未保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优化经办流程,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一是完善参保信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级统筹的需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通过查阅、审核职工档案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将参保人员档案年龄等基本信息嵌入业务信息系统,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我县开展了完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专项行动,拟到明年4月份完成全县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完善工作。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 保险统筹 支持条件
引言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碎片化”政策思路的形成,是源于长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单位人”的社会管理模式,依据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采用了适用内涵属性较多外延范围较小的特性,去覆盖内涵属性较少外延范围较大的施保对象所致。因此,要走出我国养老保险的“乱象”,克服“碎片化”的政策误区,就应跳出所有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费都必须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思维定势,遵循大多数劳动年龄内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无稳定收入和供职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普遍性,在国家层面建立起适应劳动年龄内全体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差异和行业差别,建立地方附加养老保制度险和雇员制人员的企业年金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其服务人群应该是面向全体劳动者,因此只有实行全国统筹,才能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正义。
1.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理论分析
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涉及制度设计、经费支持与服务供给三个基本元素和保障人群、保障项目与责任主体三个维度。基于上述养老保险制度的三要素与三维度,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建立覆盖全体人口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通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机关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三个系统加以实现。因此,我国养老保险项目的设计,理论上可建立三个层次五个项目:即均一费率的基础养老金,它由在国家层面建立的、适应劳动年龄内全体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由个人出资形成的、体现个人养老保险责任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与职业与地区相关联的补充或附加养老金,它由在雇主和地方政府层面上建立的、由雇主和地方财政出资、体现职业差别和地区差异的职业年金和地方附加养老金计划构成;政策诱导与激励相结合的私人养老储蓄或私人商业养老保险(表1)。
第一层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它是由国家设立的正式制度安排,它可以整合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老年津贴等形式。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应覆盖全体国民。这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最基础的一层,也是目前重点改革和攻关的一层。这一层次的各种制度均应以强制性、公益性、共享性为基本原则。作为全体国民“安全网”的关键一层,基本养老保险应为强制性保险,这种强制性体现为国家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办者对其改革与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央政府在这一制度中主要承担就是政策制定与指导和相应的公共财政责任。国家财政对所有符合条件(个人出资建立个人账户)的公民都必须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让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二层为与职业和地区相关联的职业或地方附加养老金,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和地方附加养老金。企业年金是是由用工单位自发组织的,其经费可以由企业单独提供也可与雇员共同提供。用人单位对其设立的企业年金拥有自,具有非强制性;由于企业年金是以企业福利的实行设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所以它与用人单位的发展战略和经济实力密切相关,在本单位内部具有分享性。特别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应该将政府作为对公职人员的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基础养老金)和雇主对雇员的责任(职业年金)加以区别,有利于理清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关系。地方附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在国家基本养老金之外,体现地方政府对国民养老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鉴于我国垂直分工的政府管理体系、分税制的财税体系和社会经济差异的短时期无法弥合等现实情况,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省级政府地方附加养老金,由省级地方财政出资,以满足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的养老金需求,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实选择。建立地方附加养老金,不仅可以实现不同地区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相对公平,而且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使地方政府财政为养老保险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三层为政策诱导与激励相结合的私人养老储蓄或私人商业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最后防线,完全由个人付费,在市场中购买,其养老储蓄金或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完全属于私人财产,充分体现了自愿性、私益性、独享性。虽然这一层次养老保障强调的是个人对自我养老的责任,但仍需要政府有鼓励性的措施来促进私人养老保险市场的发育和私人参与的意愿,比如税收优惠、账户资金可继承、提升商业保险中的福利色彩等等都是可采取的措施。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质性内涵就是在统一制度、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费基、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础上实现基础养老金的统收统支。统一制度是打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根本保障,虽然我国各地均采取“统账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相同,但在筹资模式、管理模式、计发模式等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全国统筹必然要求要改变目前我国区域养老保险协调程度差的局面,实现全国一盘棋,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理念的实现。
2.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思路研究
从宏观角度看,国家现在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只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体系建设的一个部分,所以全国统筹的改革思路也应该以“公平、正义、共享”为基本价值理念,以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基本目标,以“统筹兼顾、循序渐进”为基本策略,构建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方案研究必须从我国养老保险的现实出发对其进行前瞻性的思考。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现实情况是,某些省份实行了省级统筹,而大多数省份实行的是市级、甚至县级统筹。这种统筹层次的复杂性造成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不同层级。当地方政府“拥有”这一笔资金时它们不会有动机将其缴予更高一级的政府去管理。现在的关键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全国统筹后原属于地方管理的统筹基金如何处理?理论上可以有三种思路:一是全部上缴中央,二是部分上缴中央,三是全部留归地方。第二个问题是,全国统筹后统筹基金需求量有多大?如何发放,按什么标准发放?这里也有几种方式,一是基于全国社平工资计算出全国均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基于各地居民的消
费水平来计算出全国均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第三个问题是全国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来源是什么?依据目前我国养老金筹资渠道,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用工单位缴费,二是中央财政补贴,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是理论上就形成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表2)。
通过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需求、用工单位年度缴费能力和国家财政收入能力的分析,本文认为,在合理的制度设计下,我国养老保险具有足够的经济支持能力,即就是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国家财政风险情况下,作为风险储备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滚存结余,也能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至于目前属于地方管理的统筹基金,考虑到地方政府的阻力和动力,采取继续留归地方管理,用于地方政府以此来建立满足不同地方劳动者需要的地方附加养老金。
3.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支持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公平的惟一途经,但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长期存在的制度“乱象”和“乱账”,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达到拨乱反正,还需要创设必要的支持条件:
3.1创设制度条件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基本的制度保证。制度条件的关键是制度责任者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以及制度受益者的利益均衡。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开始设立时,只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并没有更多的考虑到养老保险责任主体合理的责任分担以及受益者的利益均衡。
3.2创设管理条件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基本的管理和运行保证。目前的属地管理体制很容易造成养老基金的地域分割,不利于基金安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属地管理是统筹层次低的必然结果,不符合统一制度的要求与规律,而实现全国统筹则必然要求建立垂直管理体制,成立全国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奠定全国统筹的组织基础实行社会保险垂直管理。
3.3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障负担和个人缴费费率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企业缴费率的确定应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收入为基础,以使更多的企业有能力参加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我们建议以最低收入地区和最低收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础,将企业缴费率降到12-15%。
3.4尽快延迟退休年龄以减轻养老保险压力,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基本的社会政策支持。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着世界上规模最大同时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龄化过程。养老金保险基金面临着空前的支付压力。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直接导致个人工作时间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益严重地损害着代际之间的公平,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构成挑战。推迟退休年龄是大多数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给养老金支付带来的压力所采取的措施。推迟退休年龄可以同时收到基金增收减支的效果。
关键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社会保障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也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要清醒的看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的制度的发展。
一、当前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退休年纪
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使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加重,延迟退休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年限,同时相对缩短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因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作用是十分显著的。目前,一些地区为了减员增效,提高青年的就业比例,放松了对于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尺度,但是却把当前的就业压力转嫁给了将来的养老压力。所以,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一方面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另一方面要延迟退休,具体方式可分为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设定弹性退休制两种。前者可在一定的期间内,逐步将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男职工65岁、女员工60岁,或者将退休年龄盯住社会平均预期寿命,将退休后的余命控制在10一巧年内。后者指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允许选择退休或选择继续工作,但是鼓励继续工作,在领取养老金时,提前退休的人员不能获得全部比例的养老金,而延迟退休的人员则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
2.缴费的保值增值问题
在2006年之后,煤炭企业职工的个人社保账号开始有了一定的资金的积累,资金的保值以及增值问题就慢慢的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目前,国家主要讲社保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银行的债权,增值力度不大,远不及物价上涨水平,为此,原有的养老保险远远满足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的。
3.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别问题
和事业单位相比较而言,在养老保险的待遇方面一般的企业的待遇要差很多。一般来说,退现之前的薪酬就决定了退休之后的待遇,而且工作的年限越长养老金的比例也就越高。目前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机制对于事业单位的稳定和不断的发展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单位的退现人员的老年生活。但是,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这种机制下隐藏的深层次的问题就逐渐的暴露出来了。主要的表现就是企业的退现人员的不满,因为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相比,在保障的方式以及保障的效果来说两者的差距比较的明显。在同等的学历、经验以及职称的情况下,企业的养老保险明显要差很多,很多的企业离退休职工都存在不满的情绪,导致了企业的管理出现相应的问题,一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变的很差,甚至有离职的倾向。
二、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
规范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对于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建设工作。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了改革的步伐,而且改革取得的成果喜人,但是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不是很规范,需要不断进行完善。集中解决在实行制度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如隐性的债务问题,隐性的稳定问题,都是亟待去解决的。目前,很多地区都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来解决相关的问题。很多的地区已近开始针对个人账户规模进行了缩小,对于财政,需要加强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倾斜,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经过相关专家的不断的考虑和评估,已经相应的出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法》等法规,这些法规都很好的规范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对于隐性债务问题要认真对待,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的转轨,才有可能用统账结合模式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2.加快推进部分国有资产向养老保险基金转化
一是将国有企业改革成为股份制或者是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评估国有企业,并让职工持有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这样既解决了职工的养老问题,也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在进行企业的兼并以及破产拍卖时,企业老职工的历史隐性债务作为一个部分参与到评估,并且要求进行优先补偿。三是将现有国有企业传统上的一些配套的设施和机构,比如说医疗、住房、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旅社改造成为福利性设施,或者是作为商品进行公开的拍卖,所得的价值纳入到社会的保障部门,用来补偿隐性的养老基金债务。
3.保证并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而且积累的数额将会越来越大,如何让这些积累获得更大的回报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回报率的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养老基金的可持续的发展。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基金进行高效的投资运用,进行广泛的投资活动,将基金的投资回报努力提高到最大的限度;最后即使向投保人公布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效果,接受监督。这样,就可以增强投保人缴费的信心和积极性,降低保险费
三、结语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管理对策
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和难点问题
(一)养老保险账户的多机构管理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难以管理的主要原因是,加入养老保险职工的就业灵活性,让企业职工在多处地区进行养老保险的续缴(前后是否统一为企业职工,另外,是在各地区开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与养老保险关系之间产生了冲突,同时由于企业职工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认知的不清晰,导致其在脱离一段劳动关系后并为对自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整合管理,最终导致企业职工个人管理账户被多家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所共同管理,该种多机构管理形式并不能全面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养老基金进行管理,便会导致企业职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基金(养老金)时出现漏算和少算的情况。
(二)地区经济发展复杂性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化,生活、物质消费水平的不均衡现象较为突出,不能忽视的是,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在差异较大的地区间,转变其工作生活环境是时常发生的。若企业职工从缴费水平相对较低的地方移向缴费水平较高的地方,其应当享受的养老金也会随之得到相应提高,其中具体差额需要根据新地区养老金标准予以补足。
(三)多种养老保险制度让养老保险关系复杂化
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样性导致我国难以对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性较弱,导致分轨执行且极大程度的约束了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增加了转移的难度。
二、企业职业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对策
(一)统一机构管理
为了让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关系的建立更加深入化,养老保险管理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改进,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以及产生的新型劳动关系与养老保险进行整合,确保灵活就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能够由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不会因转移出现不完整的情况。
(二)建立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
由于市场的开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灵活就业人群也在飞速增长,保险关系转移量的不断增加,导致手工操作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不便。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养老保险关系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便于查找、存储、转移等,确保我国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机构都能够进一步沟通交流,早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全面统一化管理。
(三)强化地区保险沟通协调
强化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协调性,就需要各地区加强沟通与合作。因为我国地区分散,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管理过程中并未进行统一化,增加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地区之间加强沟通,提升保险关系的转移效率,降低各个地区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负担,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更加便捷。
(四)增强保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
为了确保企业离职人员再就职时养老保险的及时续缴,保险管理机构必须要对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存档管理,便于职工再入职时能够快速的进行保险关系的转移。各地区的保险管理机构一定要加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进行高质量的服务,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再是被动性的,而是主动且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让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更加便捷有效。
三、结束语
关键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保障需要,在我国强制建立并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了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工作离退休后基本生活的后顾之忧,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企业以及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在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发放养老金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费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员工由于企业破产、个人跳槽或者是跨省市调整工作岗位,这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需要对基本养老关系进行转移续接,在这一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员工以及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上的办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或者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进行调整,已经成为社会保障领域内制度改革的焦点问题,这对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分析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繁琐。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在经济制度改革深化开展滞后,我国劳动力跨地区就业以及职工跳槽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人群数量迅速增加。但是由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企业跨区域转移过程中,不同经办机构对于企业职工材料需求、关系转移操作流程以及方法程序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特别是养老保险转移会涉及到各方不同利益,因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存在着手续特别繁琐的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转出容易、转入困难,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必须经过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同意,耗时费力、关系转移办理效率非常低。
(二)不同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一,企业支付负担有所不同,导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受到制约。由于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企业为职工所提供的养老待遇水平以及支付负担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由养老待遇水平高、缴费标准较低的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时,就有可能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纠纷问题的发生,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困难。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责任划分不清晰。当前我国针对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各地出台的试行办法以及地方政策只适合当地区域,这就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管理责任意识不清晰,这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特别是跨省级转移过程中出现各种制约问题的首要原因。(四)部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政策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接中存在着一系列不合理的辅助制度,例如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过程中对于职工年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或者是缴费标准等设置苛刻的附加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困难,同时也侵害了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养老保险转移相关政策分析
当前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相关政策,主要依据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其他部门拟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中对于“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等政策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跨省转移”主要是为了解决在一些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后跨省转移困难的问题,“一地领取”则是为了让符合相关参保条件能够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金,“权益累计”则是为了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能够将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样待遇”则主要是为了让农民工享受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了当前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存在的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问、农民工退保问题、管理服务方便群众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分别在适用范围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原则、资金转移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等关键问题上,进行了细致的解释,这对于推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十分有利。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措施研究
(一)首先企业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提供便利条件。对企业职工及时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更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因此,企业应该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将基本养老保险贯穿于企业的全员,同时积极向员工做好宣传,使其认识到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同时这也是增强员工对于企业归属感的重要方式。
(二)推动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开展。由于我国就业流动越来越快,劳动力在不同区域以及不同企业之间单位更换日益频繁,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以及管理工作任务量越来越大,但是由于一些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水平低,导致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繁琐,存在严重的续接不畅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企业以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强化信息化体系的建设,通过采取各种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将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费用金额、记录、支付、核算以及查询汇入信息化的系统管理之中,当企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时可以实现跨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并通过信息系统完成关系的转移与续接,借助于规范化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顺利完成。
(三)进一步的提高我国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的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化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必须依赖于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升来实现。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行提升,主要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调剂使用等几方面。在具体的实施策略上,首先国家主管部门应该逐步实现省级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并逐步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支作为关键核心的全国社会保险统筹体系,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和分配适用范围。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简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同时也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的调剂使用,有利于降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提高基金运转、使用以及管理的整体效率。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不同区域产业不断的升级调整,跨省市跨地区劳动就业人口数量迅速增加,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程度更高,这也是我国城市化不断加快的基本表现。在劳动力大规模频繁流动的环境下,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已经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提高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水平,推动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莹.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基本问题的反思[J].经营管理者,2013(06).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关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延续缴费问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
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
2、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