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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三、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创新思路
Baker认为,“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要寻求于市场界定而不是其他重要的反垄断问题。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1]要修复替代性分析的硬伤、突破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就不能照搬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中规定的现成方法。事实上,该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方面所持的是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容许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不断创新。指南第7条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鉴于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对双边市场产业适用的局限性,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差异,并综合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利润来源等因素,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方法的革新,愈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确定平台产品的盈利模式
市场竞争本是一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获取利润的方式最主要的是争夺市场中的资源,这种资源可以是具有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2]不论是传统的单边市场,还是双边市场,都存在这些资源,因为资源是市场的基础。如果一个市场中并没有资源,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市场。可以说,资源是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双边市场中,尤其是互联网产业中,平台企业对资源的争夺更为激烈。平台企业往往制定倾斜定价的营销模式,低价甚至免费向一边用户提供服务而向另一边收取服务费用。这种倾斜定价策略容易使人们关注其“免费”的部分,却忽略了“收费”部分。百度案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根据双边市场的特殊情况来研究适用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在谷歌案件中,法官强调原告必须证明谷歌搜索的盈利模式,只有在“免费的谷歌搜索”其实不是免费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对其进行规制。[3]可见,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盈利性”是反垄断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确有免费使用产品的现象存在,但是这种“免费”是建立在平台企业运用平衡法则定价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进行解析,有助于了解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平台企业“免费”业务的实质。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详见表1。
表1双边市场分类与盈利模式[4](缺图)
从表1可知,双边市场内的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免费或者低收费产品与传统公益性质的机构提供的免费物品有着本质的不同。平台一边用户免费产品的获取建立在平台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交易费、嵌入费、广告费等费用的基础上。平台企业不是公益机构,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互联网产业的惊人增长速度,苹果、微软等互联网产业内的企业已经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中的核心角色,步入世界上最盈利的企业之列。
(二)以利润来源边市场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依据
縀度案中,法院一方面从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角度来判断搜索引擎服务的替代性,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反垄断法》上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另一方面又从广告商的角度,认为百度公司向广大用户免费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又向广告商收取广告费用是一种营销策略,从而否定了被告以“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的抗辩理由。因为依据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仅从网络用户或仅从广告服务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法院仅从广大网络用户角度来界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考虑到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性,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从而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可接受性;但是如果法院仅从广告服务角度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则可得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广告市场的结论。可见,法院在认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时其实存在一个矛盾: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而在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时却是从广告服务角度出发的。或许法院没有意识到或刻意忽略了界定相关市场中的这一内在冲突,[5]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问题出现在“免费”与“付费”上,法院能够看到百度公司的营运不是完全“免费”,其营业利润的来源并不是广大用户而是广告商,正是因为法院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不自觉地从广告服务角度来否定被告的抗辩。我国《反垄断法》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并没有规定“营业利润的来源”这一因素,因此导致了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出现这一矛盾,这充分表明现有《反垄断法》存在着不足,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时出现了困境,而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
双边市场可以理解为一种交易平台,这个平台的交易量取决于两边的联合需求。如果有一边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没有需求,那么这个平台将“不复存在”。只有当两边同时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时,平台才能真正具有价值,发挥其作用。要使平台两边均对其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平台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吸引两边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但是,平台两边市场的需求者由于对平台利用的不同,因而导致市场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不同。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平台,对于个人用户来说,与微软交易的是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对于另一边的软件开发商来说,微软提供的则是一个开放、兼容的应用软件。如果依个人用户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微软公司在该市场占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依软件开发商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应用软件,则微软公司在应用软件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只占5%左右,从而不具市场支配地位。百度搜索平台也是如此,对于一般搜索用户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搜索引擎服务;对于互联网广告商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收费的互联网广告服务。因此,以企业利润来源界定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就可以简单而准确地得到确定的结论,即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百度公司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不具市场支配地位。
(三)互联网产业主要相关市场的确定
企业提供具体的产品(服务)功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信息获取类、交流沟通类、网络娱乐类和商务交易类等四类。笔者拟依照此种分类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析,并确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
1.信息获取类。信息获取类主要包括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等。界定搜索引擎或门户网站的相关市场,需要考察其利润来源。笔者首先以“百度案”为例,探讨搜索引擎的相关市场界定。
根据百度2010年第一季度财报,其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2.94亿元,运营利润5.3亿元。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在线广告业务是百度的支柱性营收来源(占总收入的比重达99.9%)。财报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广告营收达12.93亿元,在总营收中的比重贴近100%。因此,百度的利润来源是广告业务收入。
在百度案中,法院虽然考虑了百度并不是完全“免费”,会通过其他手段来赢利的因素,但是在作出相关市场界定时却没有进一步考察百度的利润来源,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百度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广告业务收入,因此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网络广告市场”[7]为宜。因为百度的绝大部分利润来源于广告业务,其与直接竞争者争夺的必然是广告业务资源,如果采取垄断行为极有可能是因为对广告业务资源的争夺,最能表现百度与其他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样有利于判断该行为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何种影响以识别是否需要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服务的利润来源是否存在差异呢?此处以网易为例。
从表3看出,在网易总的营业收入中,2005年至2010年网络游戏收入均占到80%以上的比例,可见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是网络游戏收入。因此,如果网易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相关市场就应当着重考虑其在网络游戏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的主要门户网站还有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等。根据艾瑞咨询,新浪网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广告收入。[9]可见,门户网站之间的利润来源是存在差异的,不同的门户网站,利润来源也有可能不同。因此,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2.交流沟通类。这种互联网产业主要包括即时通讯、电子邮件和论坛等。针对此种类别,笔者拟在下文以“3Q之争”为例进行探讨。“3Q之争”涉及到奇虎360与腾讯QQ两个平台企业,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这两个平台企业的营业收入分布状况。
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奇虎公司的互联网收入为537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93.3%。其中包括网络广告收入3882.6万美元、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1477.4万美元和其他服务收入1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比重分别是67.3%,25.7%,0.3%。结合表4,我们知道,奇虎360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在线广告业务收入。反观腾讯QQ,其营业收入构成与奇虎360有所差异。表5显示2010年经审计后的数据,腾讯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78%,移动及电信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接近14%,网络广告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接近7%,其他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到1%。因此,腾讯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
3.网络娱乐类。网络娱乐类主要包括在线视频、音乐和游戏等。笔者以网络视频为例。首先,分析一下在线视频的利润来源。
上图反映出在线视频行业主要利润来源是视频网站的广告收入,2010年占到了68.5%。在线视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着重考察其在视频网站的广告市场竞争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4.商务交易类。此种分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指网络购物,它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和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C2C)。[13]艾瑞咨询认为目前B2C企业盈利模式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佣金服务费收入为主的“平台式B2C”,另一种是以进销差价收入为主的“自主销售式B2C”。在B2B和C2C平台中,其盈利模式有所差异,在此不重点分析。笔者认为,界定B2C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市场需要区分“平台式B2C”和“自主销售式B2C”,因为他们的利润来源并不相同。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按照行业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个人;另一种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企业。此处以支付宝为例。根据艾瑞咨询,支付宝现有的盈利模式是以交易手续费为主。[14]因此,在判断相关市场时,我们需要从其交易总量出发,分析其面临的竞争约束,根据竞争程度的强弱来界定相关市场。
(四)平台产品两边市场的关系及其考量
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是否存在平台企业利用在其中一边市场的垄断地位,对另一边市场进行有效控制,影响市场进入或改变竞争格局,这也是一个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法律实施必须考虑的问题。
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形成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判断该市场是否为双边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15]一般而言,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平台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但是,受到双边市场的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影响,有时候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减少另一边用户的效用,平台具有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16]所以根据两边市场用户的相互影响不同,可以将双边市场平台分为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和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互联网产业中的市场创造型平台(Market-maker,平台企业为买卖双边提供交易的便利,借助平台企业的交易平台,交易双边可以提高搜寻交易机会的效率或者交易成功的概率)和需求协调型平台(Demand-coordinator,平台企业将具有相互需求倾向的买卖双边凝聚到一个共同的平台,促使他们之间的相互需求得到实现)一般都属于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受众制造型平台(Audience-maker,双边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聚集足够多的受众如读者、观众和网民等,从而满足与受众相对的另一边用户的某种需求)属于负网络外部性平台。
在正网络外部性平台的双边市场中,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与另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存在正相关关系。如属于需求协调型的Windows平台,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用户越多,则会吸引越多的软件开发商为其提供应用软件;而更多的应用软件的支持,又会导致更多的用户选择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
从垄断力量的传递方面考量,在双边市场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条件下,市场支配力量存在传递效应,即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量可以通过平台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而在存在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中,市场支配力量没有从平台一边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的问题。
在美国的微软案中,微软公司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一起出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而进行的捆绑销售行为,即微软公司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所拥有的垄断力量引入到了浏览器市场,致使原有市场竞争的格局受到破坏,微软公司实现对浏览器市场垄断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17]2004年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将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捆绑,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2条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通过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的捆绑,微软成功地将Windows作为分销渠道来确保其在多媒体播放器市场的重要竞争优势,这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因为捆绑有利于树立一个保护微软多媒体播放器的市场进入障碍。这种障碍使得竞争者的产品难以进入市场,挫伤了多媒体播放器厂商人力和资金投资的积极性,减少了来自这些厂商的有效竞争,最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程序。[18]虽然很多经济学者的研究结论证明,无论是垄断情形还是竞争情形,双边平台企业采取搭售策略均可提高买方总效用、卖方总效用以及社会总福利,[19]但是,他们忽视了垄断企业的搭售对竞争市场竞争结构的破坏效果,由此造成对用户选择权的损害以及对产品创新的影响。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对微软搭售的反垄断限制措施的实施,才有Google、苹果的创新和脱颖而出,才有互联网市场的五彩缤纷。
受众制造型的双边市场常常需要以负价格向受众提供服务以吸引足够多的受众到平台上来,由此带有一定的负网络外部性。例如,如果门户网站的广告链接过多,那么网民退出的意愿会增强。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的《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显示,网民对从门户网站获取信息不满意的主要因素为广告过多、内容繁杂、真实性较低、推荐的头条很少有自己感兴趣的等等,数据详见图1。
在百度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平台是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众多的搜索服务用户的使用,为网络广告商创造了商机,吸引他们在搜索界面和搜索结果中加入广告元素。但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如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等,会影响搜索服务的质量,导致搜索服务用户的退出,而搜索服务用户的减少,则会降低搜索引擎平台对网络广告商的吸引力,影响平台企业的盈利。因此,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对于百度公司来说,与其说是创利行为,不如说是自损行为。因此,百度公司不可能将其在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垄断力量传递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影响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的竞争。进而言之,即便是百度公司在平台的一边“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平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用户的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起诉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百度案也是一个反垄断“伪案”。
证据表明,带有一定负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受众制造型平台一般以“先吸引消费性质的用户,然后才吸引广告客户”进行促销,如即时通讯平台腾讯QQ;而具有正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则一般先吸引销售商,如B2B电子商务平台。[21]也就是说,无论平台盈利模式为何,平台企业如果能够采取合适的定价策略、市场策略,就可以通过改变对平台一边的控制能力来改变对平台另一边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控制能力的改变不是市场支配力量的自然传递,而是平台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平台两边用户规模做出的进入战略选择。对于相关市场界定而言,借助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性的确定,可以得出市场支配力量能否被有效传递、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控制能力的相关结论。毕竟相关市场的概念本身也是一个用来最终说明企业的市场控制能力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结
语
尽管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已经有10余年,涉及双边市场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频频发生,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理论系统阐述了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规则——以成为指导反垄断案件执法、司法的标杆;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主动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做出清晰的解释,为法院日后的案件审理工作提供具有先例价值的司法判断逻辑。从理论上讲,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分析并不困难,但是要将这种规范性的结论用经济证据来检验的话,还是异常困难的。因为定量分析对数据的要求会很高,而现有的模型并不完善,使得出现差错的几率非常高。[22]
匀然,通过对上述三个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案件的分析,我们仍可以发掘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信息: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关注平台的双边,通过对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考察,可以确定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是否能够被传递。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正,这种市场支配力能够通过平台传递到平台的另一边,那么平台企业才有可能在相关市场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时就有必要借助对平台盈利模式的确定及平台利润来源的剖析来划定相关市场的边界。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负,那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指控就是缺乏实质意义的“伪案”,可以立即停止,以节约原本就稀缺的反垄断司法资源。当然,这种通过考察平台企业的交叉网络效应、盈利模式及利润来源来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及判断互联网产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初步判断的方法,仅仅是对传统反垄断分析方式的补充。即便是给反垄断法带来了全新的观察视角和巨大的理论挑战的双边市场理论,也不足以颠覆传统反垄断法理论。[23]在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相关市场”概念本身所体现的基本内涵仍然是适用的,需要改变的是具体的界定方法和思维惯性。[24]对此,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界应当有足够的认知。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D.D.C.1999)(“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D.D.C.2000)(“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2).
[33]参见注[19],第60页。
[1]Baker,J.B.,“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2007,74.
[2]例如,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往往去争夺黄金地段的土地资源,通过开发后高价卖出,这种资源就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资源;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产品都是信息产品,平台企业争夺的资源大多不具有物质形态,譬如某个视频的版权、软件使用权等等。
[3] 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4]本表根据黄民礼一文资料整理而来。参见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 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6]根据百度2009Q2-2010Q1财报数据整理。
[7]因为在互联网上投放的广告当然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并不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8]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整理。
[9]例如,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新浪网广告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超过70%。
[10]参见http://imeigu.com/,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1]根据腾讯2010年第四季度财报而整理。
[12]根据艾瑞咨询整理。此收入构成剔除了互联星空和IPTV收入,2010年中国在线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31.4亿元。
[13]在国外,还存在个人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C2B),这种模式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但目前在我国比较少见。
[14]参见艾瑞咨询:《艾瑞咨询支付周评:支付行业发展开启“智慧金融”时代》,http://ec.iresearch.cn/54/20110720/145019.shtml,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5]参见熊艳:《产业组织的双边市场理论——一个文献综述》,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6]参见注[4]。
[17]参见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18] See Microsoft,Microsoft Statement on European Commission Decision,http://microsoft.com/ presspass/press/2009/dec09/12-16statement.mspx,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9]参见张凯、李向阳:《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搭售行为分析》,载《中国管理科学》2010年第3期。
[20]参见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1]参见注[4]。
[22] See Dennis W.Carlton,Market Definition:Use and Abuse,Economic Analysis Group Discussion Paper,April 2007.
[23]参见注[5]。
[24]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2.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4.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5.Franklin M.Fisher,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 (no.2),1987.
6.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7.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8.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9.Jonathan B.Baker,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Vol.74,2007.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 (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 (D.D.C.1999) (“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 (D.D.C.2000) (“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 (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 (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 (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 (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33]参见注[19],第60页。
内容提要: 作为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内容,道法思想的诸多理论命题深刻地揭示出传统法律思想的特质,也能展示从先秦思想争鸣到汉初儒术独尊之间历史传承脉络。秦汉杂家在思想融合中所表现出的宽广视野、宽容态度,以及根据自身对时代主题的把握进行理论构建的自觉,在当前仍有其价值和意义。
战国以后,政治统一成为时代主题能否促成富强和统一,成为决定各家学派思想能否为采纳的标准。在此背景下,各家学派也相应地做出调整,重“道”的同时,开始关注“术”的问题,以此来回应现实。冯友兰先生认为,在战国末期到秦汉之际,中国思想界有一种“道术统一”的学说,在思想家和政治家之间流行着。有这种运动,有这种学说,思想界即生出一种新的派别,就是《汉书·艺文志》所谓的杂家。冯先生认为“道术统一”的思想运动兴起的原由主要在于:第一,统治者对思想统一的需要,这缘于在决定政策时对一贯的理论根据的要求,同时,政策施行时需要减少庞杂不一致的批评。第二,各家学说主张虽殊,但都认同真理,并且认为真理原本只有一个,这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各家进行对话的距离。第三,从思想史发展本身来看,经过“百家争鸣”的时代,随后应当有一个综合整理的时期。[1]
一、《吕氏春秋》道法思想之解读
(一)道:宇宙本体与终极规律的统一
“道”是《吕氏春秋》的核心概念和逻辑起点。吕书认为,“道”对“法”发挥着根本性的决定作用,“法”则需时时处处体现“道”的精神和要求。《仲夏纪·大乐》中对“道”的本体地位作了明确的阐述:“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浑浑沌沌,离则复合,合则复离,是谓天常。天地车轮,终则复始,极则复反,莫不咸当。日月星辰,或疾或徐,日月不同,以尽其行。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或短或长,或柔或刚。万物所出,造於太一,化於阴阳。”人作为万物之一,同样产生于阴阳相互作用,本于太一(道)。所谓“凡人、物者,阴阳之化也”。[2]对于人类社会任何问题的思索便也被限定在这样一个体系化的框架之内了,天人一体的文化特征大概也肇端于此。道除了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外,还代表着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宇宙间万物运行的规律。所谓“无变天之道,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3]天道、地理和人伦都是从规律层次上讲的,无变、无绝和无乱则强调了规律的不可违抗性。
(二)“法天地”:法与道的统一
“法天地”亦是《吕氏春秋》道法思想的集中宣示。
首先,“法天地”体现了法律要反映“道”的要求,接受“道”的指引,从而实现道法和谐统一的要求。在《》、《圜道》等篇中集中论述了这一思想,如“古人得道者,生以寿长,声色滋味,能久乐之,奚故?论早定也。论早定则知早啬,知早啬则精不竭。秋早寒则冬必暖矣,春多雨则夏必旱矣。天地不能两,而况於人类乎?人之与天地也同。万物之形虽异,其情一体也。故古之治身与天下者,必法天地也。”[4]“天地不能两”旨在阐明道的根本决定性,天地必一于道,而人作为天地系统内的一分子,自然应当“与天地也同”。
根据季节时令的变化而采取相应的法令措施,也是“法天地”的重要体现,《十二纪》中有许多典型记载。古代先民总结出“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规律,并将视为天道的表现,强调人类社会的活动应当去顺应这一规律的要求。法律方面,在万物复苏萌生的春季,君主要“德和令”、“行庆施惠”,而且要主动抑制刑罚的适用,做到“省囹圄”、“止狱讼”;而在秋冬季节,万物萧瑟,惩罚犯罪、施用刑罚就认为是符合“天道”的。这种观念后来在传统法律中亦得到了传承和发展。
其次,“公”乃“道”的体现,法当贵公。中国传统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已是学界通识。这种传统重视对法本身进行道德性的审视,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有相通之处。《吕氏春秋》中“法贵公”的思想便体现了这一点。“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於公。尝试观於上志,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凡主之立也,生於公。故《鸿范》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无或作好,遵王之道;无或作恶,遵王之路。’……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此三皇五帝之德也。”[5]在此,“公”成为治理天下的首要标准:第一,天道为公,对万物一视同仁,不私一物;第二,以三皇五帝为代表的先圣贤王秉承天道,在上古时代实现了公平的社会治理;第三,“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既然非一家一姓之私产,便不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正如徐复观先生所评价的:“吕氏门客,把儒、墨、道三家所蕴含的天下为公的思想,作了强烈的表现。”[6]
第三,道恒为一,法亦贵一。在战国末期、秦国即将完成大一统前夕,“一”的含义更扩展为能够服务于君主专制的“同一、统一”,这在《吕氏春秋》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王者执一,而为万物正。……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天子必执一,所以抟之也。一则治,两则乱。”[7]“故一也者制令,两也者从听。先圣择两法一,是以知万物之情。故能以一听政者,乐君臣,和远近,说黔首,合宗亲。能以一治其身者,免於灾,终其寿,全其天。能以一治其国者,奸邪去,贤者至,成大化。能以一治天下者,寒暑适,风雨时,为圣人。”[8]正是基于此,作为国家治理重要手段的“法令”,其坚持“一”的标准,便符合道对于法的统领要求。
二、《淮南子》道法思想之解读
(一)道:治术层面的深化
《淮南子》中的“道”仍然是宇宙万物生发的本源,既是终极的本体论概念,又具有实在的物质内涵。在《原道训》、《俶真训》、《天文训》等篇目都有系统的阐述。譬如:“道始生虚廓,虚廓生宇宙,宇宙生气。气有涯垠,清阳者薄靡而为天,重浊者凝滞而为地。清妙之合专易,重浊之凝竭难,故天先成而地后定。天地之袭精为阴阳,阴阳之专精为四时,四时之散精为万物。”[9]这里,“道虚廓宇宙气万物”的宇宙生成图谱与《老子》、《吕氏春秋》中的描述如出一辙。然而,《淮南子》所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人事,其著述的目的就在于“纲纪道德,经纬人事”,对哲学命题的探讨只是一个必要的铺垫,“道”的重心仍将落在社会治理方面,体现为治术层面的深化。
首先,“道”是先贤圣王开创伟业的根本途径,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在道与数(术)之间,贤王都是奉道而行,乱主则往往依任小数(术)。
其次,《淮南子》中“‘道’的功能有一个由隐至显、由古而今、有‘形而上’到‘形而下’的展现与落实的过程。”[10]当“道”与具体的“人”、“事”相结合的时候,“道”的功能就得到了发挥。也就是说,真正体察“道”的人就会顺应自然,能够立于不败之地,收到“逸而不穷”的效果,正如《俶真训》所强调的“唯体道能不败”。
最后,《淮南子》强调“治在道,不在圣”。正是因为遵循“道”才得以成圣,道是根本。《淮南子》所认为的“圣”就在与得“道”,如儒家的圣相比,伦理色彩淡了,却增添了智慧的要求。
(二)“明于天道,察于地理,通于人情”的法律观
首先,道乃法之根本,道基于本体地位具有对法的统摄地位。《淮南子》认为,只有圣贤方能把握“道”的真谛,因而其治世的视野是极其宏大的。相比之下,究于法术之类的末节是不足为论的。《精神训》指出圣人当“法天顺情,不拘于俗,不诱于人,以天为父,以地为母,阴阳为纲,四时为纪”,这正是道的要求。
其次,法与天地自然相适。无论是“天”、还是“道”,中国传统文化认同在最高层次上有一个本体,而且,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都受到一个最终规律的制约,此终极规律与最高的本体恰是合一的。这种观念对法律思想的影响便是,法要顺应天地自然所固有的规律,否则,人类社会将会遭到自然的惩罚。
《天文训》阐述了许多人类活动与自然相关联的观点,对法律思想也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君主对国家的治理状况,都能在自然界有所反映,形成了一种来自自然的约束力量,所以要“受制于天”。刑杀不当或苛政肆虐都容易引发强烈的自然反映,而遵道而治行宽仁之政才能够得到佑护。这种自然的警示作用一方面增强了君权的神秘色彩,同时也能对君主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其他各篇则侧重从圣贤个人修养的角度阐述“法天地”之主张。譬如:“是故圣人法天顺情,不拘于俗,不诱于人,以天为父,以地为母,阴阳为纲,四时为纪。天静以清,地定以宁,万物失之者死,法之者生。”[11]“法阴阳者,德与天地参,明与日月并,精与鬼神总,戴圆履方,抱表怀绳,内能治身,外能得人,发号施令,天下莫不从风。”[12]先圣贤王作为法律的制定者,能够将个人观念行为中的“法天地”化为“因天地而立法籍”,并对后世统治者产生示范作用。
第三,法与人情礼俗相一致。就法而言,在遵循自然天道的同时也应当与人情礼俗保持一致,惟有如此,法的正当性才能得到根本的贯彻。《淮南子》中认为,人性中有“善”端,但需要圣人法度的引导,所谓“人之性有仁义之资,非圣人为之法度而教导之,则不可使向方。故先王之教也,因其所喜以劝善,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而威行如流,政令约省而化耀如神。故因其性,则天下听从,拂其性,则法县(悬)而不用。”[13]
总而言之,“明于天道,察于地理,通于人情”是《淮南子》道法思想集中体现。有认识论层面上“道”的统领,有古代天文地理等早期科学观念的支持,更有人类天性和社会礼俗制度的支撑。法被置于一个庞大的体系中去,从来都是作为整体的部分来存在的。在先人的观念当中,法要服务于社会治理的目标,要顺应天道与人情,但却总是以法律独立性的缺失为提前的。
三、秦汉杂家道法思想的特征及其历史影响
秦汉杂家思想的特征就在于融通各家的整全性,这在《吕氏春秋》和《淮南子》的道法思想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为有机整合儒道法三家的思想元素,秦汉杂家道法思想具有一种分层的特征:第一,“道”构成法律的形而上的和伦理的根据。主张道对法的统摄作用,法律要体现道的作用。第二,总体倾向是德主法辅,即认为德、仁义、礼在国家治理的体系中具有主导,刑赏法度是抑恶的必要补充。并将德主法辅与“道”相关联,有机地融合了儒道两家的思想。第三,在具体的“法术”的层面,除反对严刑峻罚外,较多吸收了法家的思想。
秦汉杂家道法思想体系当中,“道”和“因”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正是基于对“道”的诠释和“因”的引入,整个道法思想才成为内在协调的体系。“道”在《吕氏春秋》和《淮南子》中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是万物所产生最终依据,具有玄冥色彩;二是作为天人合一系统的最终决定性规律。道法关系是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对此,《吕氏春秋》和《淮南子》都强调道对法的支配地位,法只有与道相适应才能够发挥作用,即道本法末。在两部著作中,道进而转化为了“天地”,而“法天地”也成为道法思想的自然延伸。“因”对于道法思想的形成发挥了桥梁的作用。“因”的基本内涵是因循不悖,强调积极地谋求与一种基本准则之间的协调统一。正是有了“因”,使得在形而上的层面坚持道家原则的同时,又能够将儒家、法家等其他学派在形而下层面的思想元素吸纳进来,成为“无为”与“有为”之间的结点。第一,通过“因”使无为有了新的含义,即“无为”成为不妄为与顺道有为的结合。[14]第二,《吕氏春秋》和《淮南子》汲取了先秦各家人性理论的元素,以一种超越价值评判的相对客观的态度去看待人之性情的问题,并通过“因”消解了天道和人性之间的紧张。[15]第三,法(特别是赏罚)应当因人情而制,无疑是对传统专制社会下法律僵硬苛酷的一种软化,同时也是道法思想的重要体现。
思想演进无疑是一个历史传承的悠长过程。吕不韦和刘安虽未能实现其政治抱负,但人亡书废并不能阻碍思想元素以潜隐的形式继续存在。在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当中,依然能够感受对构建贯通天地人为一体的理论学说的孜孜不倦,逻辑起点从“道”变为“天”,阴阳之间从并陈变为尊卑有别,对道和人情的因循则转化为“天人感应”。可见,以“贯通各家”为主要特征的秦汉杂家,在战国末期至汉初的“道术统一”的思想融合过程中,以其独特的包容性,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在当前,面对转型期多样思想潮流的碰撞和交锋,秦汉杂家在思想融合中所表现出的宽广视野、平等对待各家思想的宽容态度,以及根据自身对时代主题的把握对所融合的思想进行理论构建的自觉,对我们并非全无价值。
注释:
[1]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十一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413-448页。
[2]《吕氏春秋侍君览知分》。
[3]《吕氏春秋孟春纪孟春》。
[4]《吕氏春秋仲春纪》。
[5]《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
[6]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34页。
[7]《吕氏春秋审分览执一》。
[8]《吕氏春秋仲夏纪大乐》。
[9]《淮南子天文训》。
[10]戴黍:《淮南子治道思想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27页。
[11]《淮南子精神训》。
[12]《淮南子本经训》。
[13]《淮南子泰族训》。
偶然看到走廊处有巨大的展板,
展出北大文史哲等名家为所上的通识课程开的阅读书目。
这十二名教授每人推荐2~4本书。
推荐人:孙庆伟教授
所授课程:考古学与古史重建
孙庆伟是北大考古文博学院的副院长、教授,早年参与了山西天马曲村晋侯墓地的挖掘工作,后来多年在周原遗址奋战。孙老师推荐的两本书,一本是中国最早的考古学报告――李济先生撰写的《安阳》,此书在外研社曾经出版中英文对照版。另外一本是中国最早的上古史课程讲义――《中国上古史研究讲义》,此书被多家出版社再版多次,是顾颉刚先生为首的疑古学派最初开宗明义的讲义,有着诸多的开创意义。
我个人认为,孙庆伟先生撰写的《追迹三代》一书,系统论述了夏、商、周三代考古的研究史与学术史的历程,是目前最全面的中国考古学术史著作之一。
推荐人:吴国武副教授
所授课程:国学经典讲论
吴国武老师是古籍文献研究的专家,他推荐了三部著作,不少主流学者认为《老子》思想应为中华文化最原始、最本真的思想来源,吴老师推荐的楼宇烈的注本是对传世《老子》的精研本,而高明先生的《帛书老子校注》是对出土文献中老子文献的诠释。楼宇烈与高明都是北大出身的文史名家,此处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对读的方式,也是近年来学术研究的潮流。
吴国武老师推荐的另外两本书的配图与原书并不匹配,或许这也是中国古籍的一个常见问题,当我们阅读古代经典的时候,由于时代的分隔,造成了语言的隔膜,需要借助古今中外名家的注释版本来阅读。像吴老师推荐的《韩愈集》在别的出版社出过单行本,但还是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由马其昶先生校注、马茂元整理的《韩昌黎文集校注》这个版本最为经典。
许慎的《说文解字》是学习古汉语的学生入门必读书目,也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字典。现在,《说文解字》最权威的版本是中华书局的影印本,最近中华书局又出了注音版,但是页码发生变化。岳麓书社曾经按照中华书局的版本重新修订,以同样的页码注音,非常实用。
推荐人:邓小南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
“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作为北大历史系出品的精品课程,由阎步克与邓小南两位权威学者讲授,可见北大对于本科生通识教育的确是尽心尽力的。邓小南先生的父亲是现当代宋史研究的奠基人邓广铭先生,父女先后担任宋史研究会的会长。邓小南先生的学术成就主要在北宋政治史领域。此处的推荐书目,她却能跳出自己的研究,推荐其他名家的作品,可见其深厚的功力。
她推荐的第一本书是祝总斌先生的书。祝总斌先生是一位非常低调的学者,一辈子的学术成就都在《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一书中。虽然本书绝版多年,但无论是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研究,还是中古时期任何政治史领域的研究,都无法逾越祝先生的“这座大山”。在北大诸位魏晋史研究的学者阎步克、罗新、陈苏镇,或是叶炜的课堂上,你都能听到他们讲祝先生与田余庆先生之间有趣的掌故。
《丝绸之路与东西文化交流》是北大历史系荣新江教授有关其研究的唐代西域文化的最新论文合集,荣新江教授是目前中国唐史研究领域数一数二的学者,其学术着眼点主要在丝绸之路唐代中亚、西域与唐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如今,这无疑与“一带一路”的治国理念完美契合。其代表作《中古中国与中外文明》一文,2011年三联书店再版,值得一读。
《朱熹的历史世界》的作者是余英时,话说当年余英时应邀为台湾一位宋史研究领域的学者写序,一不小心序言写了18万字,后来干脆扩充,成了这本皇皇巨著。想要研究一个思想家,应对其身后的历史世界有详实的理解,才能对其思想成就有着明确的认知。
推荐人:孙玉文教授
所授课程:大学国文
北大中文系古汉语方向现有的一批老师是出身于湖北大学的,其中的佼佼者是孙玉文先生,以古汉语语法词例见长,他推荐了三本书。钦立先生的《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诗》,这是以一己之力编写的,可以媲美《全唐诗》《全唐文》的浩瀚巨著。本部书籍是中国上古、中古时期文学研究,乃至是文史研究的参考必备书目,研究汉乐府、魏晋文学、玄学研究等都是必读书目。不过,逯钦立先生此套书目由于篇幅宏大并不利于通读,在此我推荐两部魏晋文学研究的经典书,一本是黄节先生的《黄节注汉魏六朝诗六种》,另一本是黄节先生的学生萧涤非先生的《汉魏六朝乐府文学史》。
《语言问题》作者是清华大学“国学四大导师”之一的赵元任先生,(如今清华大学文科图书馆一层大厅摆放的钢琴,就是赵元任先生的女儿捐赠的赵先生生前珍爱的钢琴)本书是作者1950年代在台湾的讲座合集。赵元任先生是语言天才,在美国读了博士之后,回国结合中外语言特点,开创了中国语言学的研究。语言学的知识难度很高,并不好懂,近年来上海中西书局推出《中西学术名篇精读系列》的第2卷《赵元任、李方桂卷》,选取了赵元任先生的经典论文――《音位标音法的多能性》,由北京大学中文系的王洪君教授详细解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来阅读,入门赵先生精深的学术要义。
杨伯峻先生的《论语译注》畅销近半个世纪,也是今天《论语》研究最为经典的入门读本。大家仍以初学入门读杨伯峻先生的《论语译注》,深入研究读程树德先生的《论语集释》为治学法门。
推荐人:阎步克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
阎步克教授是当今两汉魏晋政治史研究的大牌学者,先生研究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官阶制度两个层面,他面向北大本科生开设的通识课程“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一直是北大的明星课程,场场爆满,我当年也听过全程,经常看到两三百人的大教室最后有一排站着听完全程的同学。
先生推荐的《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是其早年研究汉代官僚政治结构的三大著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和《乐师与史官》中的代表作,首版于1996年,再版于2015年。后来,“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这门课程的讲义被编辑出版为《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一书。
阎步克先生推荐的另一本书是北大魏晋文学研究宗师级人物――王瑶先生代表作《中古文学史论》,以此足见文史不分家,想要做好魏晋史学研究,对于魏晋文学研究的经典著作必须有所了解。
推荐人:干春松教授
所授课程:现代中国的建立――制度、思潮与人物
干春松教授早年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是近现代中国哲学的研究者,近年来有诸多著作问世,自己是康有为思想研究的名家。故而在此推荐的萧公权先生的这本《康有为思想研究》,或许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干春松老师的思想着眼点之所在。
李剑农先生也是一名学术成就卓越的学者,其在政治史领域与经济史研究领域均有极其丰硕的开创性成就,《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是研究中国近现代繁复多变的风云际会必读书目,另外他的作品《中国古代经济史稿》也是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中任何一个断代部分的必读参考。
汪晖教授的《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是其被再版过无数次的代表作,该书以中外对比的角度,看待中国近现代思想萌发和转变的背景与历史。汪晖老师早年致力于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研究,本书是其核心思想的阐发。
推荐人:刘勇强教授
所授课程:古代小说名著导读
刘勇强教授是北大中文系明清小说研究领域的重要学者,他在这里推荐的三部著作均是海内外名家有关明清小说研究的代表作。鲁迅先生的《中国小说史略》是其少有的学术专著,也是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的开山之作,是鲁迅当年在厦门大学国学院短暂的教书生涯中的课程讲义。
《中国古典小说》的作者是前两年才去世的夏志清先生,先生是北美汉学领域研究中国小说的扛鼎级人物,无论是研究中国传统小说,还是现代小说,都无出其右。其代表作《中国现代小说史》是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必读经典,也是香港中文大学最为畅销的学术著作之一。
《中国小说研究论集》的作者吴组缃先生是刘勇强教授的导师,也是明清小说研究的大师级人物。自己有诸多的小说作品创作,作家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为其提供了研究作品的多重视角。以经典文本出发,以写作经验入手,独具匠心。
推荐人:张帆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古代史(下)
张帆教授是现任北京大学历史系系主任,是国内元史研究领域的名家,在此他一共推荐了四部著作,基本囊括了其讲授的这一阶段历史。北大的中国古代史课程分为上、下两部分讲授,上从上古讲到唐代,是阎步克先生讲授,下便是由张帆教授授课了。
蒙思明先生是经史名家蒙文通的长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是其1938年在燕京大学历史学部的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的“世纪文库”系列曾经再版收录,本书载誉史坛七十载,值得阅读。
《辽金史论》是前两年英年早逝的北大历史系刘浦江教授的代表作,刘浦江教授是辽金史研究的旗帜性人物,他的去世给辽金史学界带来了巨大打击。
《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是邓小南先生的代表作,也是北宋政治史研究的必读书。
《清代地方政府》的作者瞿同祖先生是学贯中西的学术大师,其在法律史、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成就,很难有人企及,其学术研究从两汉一直贯穿到明清,其代表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及的“法律儒家化”问题,至今仍旧是中国法制研究反复探讨的议题。
推荐人:吴晓东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现代文学经典选讲
吴晓东教授是当今中外现代文学研究的著名学者,其授课态度之认真,授课内容之详实为北大学子称道,这从其有关西方文论研究的讲义――《从卡夫卡到昆德拉:20世纪的小说和小说家》就可见一斑。
近年来,吴晓东教授在中国现代文学研究领域多有造诣,此份书单当中的《围城》与《野草》两部,基本上是所有阅读中国现代文学作品耳熟能详的必读书目。金介甫先生的《沈从文传》,应该是其近年来在北大讲授沈从文研究课程时的重点参考书目。沈从文先生的《边城》也是可与鲁迅先生的《野草》、钱钟书先生的《围城》等并肩的中国现代文学经典,而沈从文先生非凡经历的一生,更值得学者去研究。
这份书单的第一本书却是独具匠心,亦如之前点评阎步克、邓小南时指出的那样,做出卓越贡献的学者一般所涉猎的书目都不仅限于自己研究的领域。理查德罗蒂的《筑就我们的国家》是探讨美国经典研读意义的著作。
推荐人:朱孝远教授
所授课程:文艺复兴经典名著选读
朱孝远先生是当代欧洲中世纪史、文艺复兴史研究的名家。《欧洲文艺复兴史政治卷》是朱先生在其最重要的学术领域的研究性通论,便于学生更快更方便地了解欧洲文艺复兴史的全貌。
The Waning of the Renaissance是本次书单唯一涉及的英文原著。作者鲍斯玛(William Bouwsma)先生是朱孝远先生的恩师,近年来鲍斯玛先生的诸多藏书捐赠给了北大图书馆,或许朱先生希望借此机会推荐不为人知的好书,传承学术精神。
丹纳的《艺术哲学》是艺术学研究领域的必读经典,早年我在北大艺术研究院的朱青生教授和翁剑青教授的课上都曾被要求必须阅读,丹纳的著作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地概括了欧洲文艺复兴在艺术理论与哲学文化层面的成就。
另外,早年我精读过朱孝远先生编著的《如何学习研究世界史》,它是国内少有的系统介绍入门世界史的书目。该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朱孝远老师在推荐西方学术经典的同时,推荐了许多中国历史研究的经典书目。所谓学贯中西、贯通古今的深厚功力大致如此。
推荐人:吴国盛教授
所授课程:科学通史
吴国盛教授是当代科技哲学领域的学术名家。其代表作《科学的历程》是国内畅销多年的科学史入门书目,也是清华大学本科生精品课程《学术之道》的推荐必读书。
在这份书单中,《技术与文明》的作者芒福德是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研究、考古类型学研究领域的开山鼻祖,其有关技术与文化的讨论是研究传统文化与技术革新的冲突与发展的必读书目。
优秀的学者善于挖掘并不常见的好书,善于打破固有的学术偏见。人们常说“黑暗的中世纪”是科学的黑暗,但是格兰特的《近代科学在中世纪的基础》让人更加客观地看待历史,看待科学技术的变革。
吴国盛先生推荐的最后一本是“牛津通识读本系列”中的《科术革命》。“牛津通识读本”是牛津大学出版社面对大学生出版的一系列由欧美名家写作的通识读本系列,在国内由外研社和译林社先后出版过一部分,广受好评,中文版兼有中英对照,对于学子入门西方学术,可以一窥门径。
推荐人:姚洋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
事实上,对于上述问题已有学者提出并回答过,但他们主要是从中国的思想文化、民众心理、海洋意识和海权观念的角度来分析的[3]。这种分析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却因片面强调主观因素而略显历史唯心主义倾向。还有些学者尽管强调了经济、阶级等客观因素[4],但也因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而流于空泛。郑和的航海属于实践活动,而作为主体的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这正体现了主体的能动性。目的实际上是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判定结果,说到底是界定了的利益。利益是目的的内容,目的是利益的形式,因此主体的目的一定要与自身的利益相适应,正确地反映利益。这样对主体实践活动的分析就由对目的的分析转化成对目的与利益的一致性分析了。因此,笔者尝试使用演绎法,以政治学理论中有关利益的阐释为大前提,以历史材料为小前提,对上述问题做出解释。
一、政治学理论中关于利益的阐释
利益是中西方思想史上的古老课题,一般既包括哲学伦理学含义又包括经济物质含义。利益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利益总是人的或由人组成的组织、集体的利益,没有人根本谈不上利益问题。“按照的论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5]
人的利益首先起源于人的需要。人作为一种高级的生物体必须要新陈代谢,要与外界(自然和社会)进行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6]因此,需要是人的本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人是有意识的,人的需要除了随人的生理变化(主要体现在年龄的变化上)而变化以外,又随人的意识以及在意识支配下的实践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又具有主观性,这是人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的显著区别。概言之,人的需要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按主体追求的目标和层次,需要分为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它们以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两个需要客体为表现形式,其中物质需要是人的最基本需要。但是仅有需要不行,关键是需要的满足。需要的满足本质上是人们以一定的途径获取需要对象,而“满足需要的途径问题把从事生产和结成社会关系提上了人类活动的历史日程”。[7]为了满足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中产生了一定的联系,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处于基础和决定地位的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它直接影响着其他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关系一旦形成,不仅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区域化,而且还支配着用以满足需要的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因而本质上,客观地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从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具体而言,人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了。这样就形成了由需要到生产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链条,人们的需要完成了社会转化、客观化,从而利益产生了。因此,“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8] “利益既是一个物质范畴,也是一个关系范畴,具有社会性。”[9]但它本质上是一个关系范畴,“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10]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的使用相联系,即只有与实践相联系才能转化成利益。实现了的利益便会转化成手段,并使主体产生新的需要。因此,一定意义上说,满足需要的手段即利益。而社会关系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根本性手段,因此“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
决定于生产方式的利益是客观的,但对它的界定却具有主观性,对利益的判定结果或者说界定了的利益就是目的,因此,主体的目的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它以客观利益为中介与生产方式产生联系。目的只有正确地反映利益才能实现并扩大利益,继而产生新的目的、新的实践,形成循环,否则就会妨害利益,导致原有目的的改变或取消。这样要回答本文篇首提出的问题,就必须考察一下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否正确反映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与利益一致。
二、郑和下西洋的目的分析
对于郑和下西洋的目的见仁见智、说法不一。比较典型的观点有:寻找被明成祖篡夺了帝位的建文帝[11];“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12];“恢复发展和开创同西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关系”,[13] “通好它国,怀柔远人”[14];“谋求内外稳定”[15];联合他国围堵帖木儿[16];经济目的说;[17]另外还有满足统治者对奇珍异宝的需求,加强文化交流等说法。综上,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既有政治上的也有经济上的。
踪迹建文帝之说,略显牵强,有点高估被公认为“仁柔少断”的建文帝了,如果真的有这个目的也是次要目的。其实,“这种说法在明代已有人提出怀疑之言”[18]。“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说,实际上是把实现目的的方式、方法混同于目的本身了。“《明史》云:‘……(郑和船队)首达占城,以次遍历诸藩国,宣天子诏,因给赐其君长。不服,则以武慑之。’”[19]而“谋求内外稳定”义同“巩固政权”,是万能的说法,当然有一定正确性,但太过笼统。郑和航海远达非洲,因此围堵帖木儿说也缺乏说服力。而至于经济目的说,搜寻奇珍异宝说,加强文化交流说等,则是把主观目的造成的某些客观结果、产生的副产品同目的等同起来了。
笔者认为,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主要是政治上的,具体而言是恢复、巩固,特别是扩大封贡体系,形成“四夷宾服”、“万国来朝”的宏伟局面,说得委婉一点就是“恢复发展和开创同西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关系”,“通好它国,怀柔远人”。一定程度上,如梁启超所说:“雄主之野心,欲博怀柔远人,万国来同等虚誉,聊以自娱耳。”[20]
建立封贡体系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需要。
华夏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近代以前,世界领先、历久不衰,华夏民族因此早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文化优越感。这种文化优越感在对待异族它邦上,则具体表现为“华夏中心意识,也称中国中心观或‘天朝心态’”。[21]华夏中心意识包括地理中心和文化中心两层含义。中国为尊的居高临下心态以及华夷一统,“四海一家,化被天下”,的大一统观念自然就成了这种“华夏中心意识”的必然逻辑结果,“四夷宾服”、“万国来朝”、“天下共主”,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的需要,因为人们视此为衡量一个王朝是否强盛的标志。封贡体系(又称朝贡制度)就是在上述一系列主观意识支配下,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儒家礼治思想,以及由之决定的“柔远存抚”、“厚往薄来”为工具或原则而产生的客观结果。
历史上中原华夏政权的宗主地位受到挑战乃至被取代的情形并不鲜见,最明显的例子是蒙古统治者南下中原,建立疆域辽阔的大一统帝国。元朝的统治者没有文化上的优越感和自信心,因此在对待朝贡国上,以武力取代怀柔,取代文化上的“化”,转而进行压服,不时干涉其内政,而且“蒙古统治者尤重朝贡的物质利益”,“朝贡制度较以往更具君臣主从关系的实际内涵,朝贡的礼仪性降到次要地位”。[22]
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对封建传统一仍其旧,将封建专制统治发展到极致并恢复、发展了因元朝灭亡而中断的宗藩关系,完善了封贡体系,使其手续更加缜密,组织管理更为严格。但“洪武末年,多数海外国家已久不来贡,与明廷十分疏远了”。[23]通过发动“靖难之役”,夺取了政权的明成祖新登宝座时,“前来朝贺的只有朝鲜等少数国家的使臣”[24]。因此,为了加强其政权的合法性,巩固其统治地位,他对封贡体系较之其父更是情有独钟,“其外交政策的核心仍是‘锐意通四夷’,广招海外国家前来朝贡”。[25]郑和下西洋就是为着这个目的而进行的:“明成祖即位,多次派遣宦官,出使亚、非诸国,招徕各国使臣入贡,开拓贡使贸易。宦官郑和几次出使。”[26] “郑和携带成祖诏谕诸国的敕书,去各国开读,并持有颁赐各国王的敕诰和王印。”[27]明成祖御临的明朝宫廷宴会上曾响起这样的歌声:“四夷率土归王命,都来朝大明。万邦千国皆归正,现帝庭,朝人圣。天陛班列众公卿,齐声歌太平。”[28]
因此,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恢复、巩固、特别是拓展封贡体系。
三、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与主体之利益的一致性分析
那么,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巩固并发展、扩大封贡体系这一目的与其利益是否相符呢?
利益总是与社会关系密不可分,利益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而其中最重要的、起决定性、基础性作用的是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明成祖作为一国之君、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其根本利益应该是也只能是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经济关系。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外政治关系应该是为内部社会关系的稳定服务的,不能以损害国内社会关系的稳定为代价。从长远看,对外政治关系也应建立在某种对外经济关系之上,以经济关系为基础,否则便不会长久。
而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试图恢复、巩固并扩大封贡体系所采用的方式用现代话语来说是“胡萝卜加大棒”。“厚往薄来”的胡萝卜政策无异于古代版的金钱外交:“携带大量金银、铜钱,运载大批货物作为赏赐”[29]以换取对明朝“天朝上国”地位的认可。为使它国宾服,实施军事威慑,挥舞一下大棒,当然是必要的,但这大棒的挥舞是必须要付出经济代价的。对大明的陆上临国挥舞大棒,耗费的金钱不会很多,是比较实际的考量,因为军事力量在短时间内即可到达。但若耀兵海外,这在当时来说可是非同寻常的事。首先,军队人数要多、船队要大,否则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历时久长。运动空间的扩大必然伴随时间的延长。因此,在海外挥舞大棒的流程:造巨船、修巨船、向大批船队人员提供长时间的给养、对归国船员的丰厚赏赐等,是需要巨大的财政支出的。[30]总之,郑和下西洋为达到目的,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巨大的。
不过,分析目的与利益的一致性,不但要看实现目的所付出的代价,更要对目的达到后所获得的收益与成本(代价)进行比较。封贡体系本质而言,是一种对外政治关系,但这种政治关系是特殊的政治关系,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对外经济关系的基础上的。经济上的朝贡贸易(对外经济关系)和礼仪上的册封是封贡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封贡体系因此得名。它着重“追求的是君臣主从关系的名分或形式,彼此之间等级的高低、地位的尊卑,仅仅在朝贡文书和朝贡礼仪中有所反映”。[31]在封贡体系中经济与政治的关系被颠倒了,成了政治决定经济(形式上的主从关系是朝贡贸易的前提)。正因为被颠倒了所以又被歪曲了:朝贡贸易无非是“厚往薄来”,“倍偿其价”,损己利彼的交换。“这种贸易不仅不抽关税,而且明廷对于‘贡品’也是付钱的,往往比市价高得多的钱。”[32]外国学者也认为:“朝贡制度的主要负担在于‘接受者’。”[33] “明朝政府在回赐、赏赐方面,一贯遵循‘厚往薄来’的原则,尤以永乐朝为最。”[34]诚然,万国来朝[35],宗藩体系的扩大有利于提高国民的士气,增加皇帝的亲和力,从而有利于稳定国内政治关系,甚至可以起到“柔远人以饰太平”的作用,对明成祖来说也可谓是收益,是利益。但是,物质利益或者说经济关系才是最根本的利益,当这种对外政治关系的取得和维持导致国库空虚,使统治者缺乏统治资金时,它就成了明朝的负担了,乃至损害封建统治的基础——小农经济,从而成了危及明朝政治关系的不稳定因素了。财政负担的加剧必然对经济、政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威胁明朝既得利益者——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从明朝封建统治者的角度看,郑和下西洋所付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非但如此,郑和下西洋使“进一步发展海外贸易的民间呼声日益高涨和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兴起”,[36]这无疑会触动特别注重加强中央集权的明朝封建统治者的神经,因为这威胁了他们的统治秩序、社会关系,从而有损于他们的根本利益。
明朝作为典型的封建社会具有天然的封闭性和保守性,明成祖把封贡体系扩大至万里海疆这一目的,反映的是其要显示自己是“天命之子”的一时之需,这种需要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作基础,无法同民间的对外贸易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37],缺乏持久的不断发展的经济动力,对封建统治者来说,是主观虚幻的需要,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因为“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38]需要本身并不是利益,需要只有同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相结合才能成为利益。而在明朝封建制度下,统治者是缺乏满足扩大封贡体系至万里海疆这种需要的手段的。封贡体系重名轻实,所体现的具有真实内涵的政治上的臣服,仅包括朝鲜、安南、琉球、占城等少数国家,且不是从一而终。而且“在数量众多的所谓朝贡国中,偶有一二次朝贡记录的国家并不在少数,永乐年间郑和下西洋招徕入贡的海外30余国多属此类,随着下西洋活动的结束,这些国家断绝了与中国的往来”,[39]因此,实际上,它们根本就没有被真正纳入封贡体系。
对以明成祖为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而言,建立封贡体系本身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但是明成祖没有把握好“度”的问题,它所追求的封贡体系,在范围上是不自量力的,与之相联系,在朝贡国的选择上是盲目的,在结果上是得不偿失、自欺欺人的,因此是对自身利益的误判,是与其根本利益不符的目的。
四、结语
由于华夏民族具有根深蒂固的“天朝心态”,因此,一般而言,建立本质上属于“礼治外延”因而与统治合法性密切相关的封贡体系,是每一位中国封建统治者的需要。但是需要不等于利益,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相结合才能转化为利益。因此,封贡体系的范围必须有个度。明成祖多次派遣郑和下西洋极力拓展它,是超出了这个度的。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阶级或集团的目的,只有符合当时的历史进程并具备现实手段的时候,即只有与利益相一致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虽然他们凭借他们所拥有的经济力量和国家机器,使他们的某些反历史发展的目的暂时地,甚至是表面上地如愿以偿了,但又总是引起他们所始料不及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化,以致这种目的最终被历史发展进程所否定。郑和下西洋就是这样,它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而又被中国封建社会所扼杀,没有也无法形成前后相继的局面。因为,在明代,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并没有走到尽头,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只出现过体制内的异己力量而不曾出现体制外的异己力量,从而也没有形成体制外的权力中心,[40]……如果没有来自西方(后来还包括日本)资本主义势力对中国封建制度的沉重打击,中国封建制度自行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变将是一个非常艰难、非常漫长的过程”。[41]明朝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不得不取消原有目的,停止下西洋并继续厉行“海禁”。
注 释:
[1] 从人员和规模上看:“郑和首次出使,率领士卒二万七千八百余人,修造长四十四丈宽十八丈的大船六十二艘。”参见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著:《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4页。从航行范围上看:“‘涉沧溟十余万里’,遍及亚非三四十个国家和地区。”参见万明著:《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朝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从技术水平上看:郑和船队“除充分利用风力外,还娴熟地运用罗盘针和天文地理知识,准确测定方位和航向”。参见马超群:《郑和船队首次环球航行的可能性》,《回族研究》,2003年第1期,第60页。
[2] 梁启超:《祖国大航海家郑和传》,《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3] 如:张箭:《地理大发现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版,第54-57页;张附孙:《郑和为什么没有继续西航》,《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4] 如:宋正海 陈传康:《郑和航海为什么没有导致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自然辩证法通讯》,1983年第1期;宋正海:《科学历史在这里沉思——郑和航海与近代世界》,《科学学研究》,1995年第3期;王佩云:《中国和世界都需要重新认识郑和》,《回族研究》,2003年第1期。
[5]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页。
[7]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8]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9] 郭树勇、郑桂芳,《国际关系思想》,军事谊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0] 张江河,《论利益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11] 如:“欲踪迹之,……命和……等通使西洋。”引自《明史》卷304,《列传》192,《宦官》。
[12] 同上。
[13] 罗仑:《论朱棣赋予郑和的外交任务》,载《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 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2页。
[14] 范金民:《郑和下西洋动因初探》,《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5页。
[15] 同上,第281页。
[16] 如:“目的为联合印度洋周边国家组成联合阵线以来围堵帖木儿的扩张,并牵制其进攻中国的行动。”引自钮先钟:《从明朝初期战略思想的演变论郑和出使西洋》,见《郑和下西洋与国家战略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11月印刷,第18页。
[17] 如:“提出郑和下西洋目的主要是经济目的。”引自黄慧珍,薛金度:《郑和研究八十年》,《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18] 韩振华:《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版,第314页。
[19] 周谷城:《中国通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94页。
[20] 梁启超:《祖国大航海家郑和传》,《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21]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22] 同上,第55-56页。
[23] 冯天瑜:《中华开放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页。
[24]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25] 同上,第64页。
[26] 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3页。
[27] 同上,第84页。
[28] 参见《明史》卷63,《乐三》,转引自罗仑:《论朱棣赋予郑和的外交任务》,《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5页。
[29] 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4页。
[30] 关于下西洋的耗费及其产生的经济、政治后果的具体情况可参阅陈炎著:《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外文化交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82页。
[31]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32] 宋正海、陈传康:《郑和航海为什么没有导致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载《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第450页。
[33] [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发现者》,严撷芸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107页。
[34]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35]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相当一批入贡者是郑和接过来甚至送回去的。如:“当郑和回京时,苏门答剌、古里、满剌加、小葛兰、阿鲁等使臣也随船同来,到京师入贡。”引自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著:《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5页。
[36] 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37] “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海禁政策被其后继者沿袭下去”,由官方完全控制的朝贡贸易是明朝“连通海外各国唯一合法形式”。引自冯天瑜等著:《中华开放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页。
[38]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39]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一个世俗时代》是一部874页的煌煌巨著。麦金泰尔为此书写的推介评语[9]指出:
查尔斯·泰勒以前也写过关于世俗主义的作品。但没有迹象表明他会给我们贡献一部像这本新书这样非凡的著作。他在这本书里想要达到双重目的:一方面对西方文化和社会秩序的世俗化给出一个历史解说;另一方面要澄清“作一个世俗的人”以及“栖居在一个世俗化的社会”意味着什么。没有任何简短总结可以再现泰勒细致入微而又总揽全局的分析技巧……这本书是对过去一个世纪一直在进行的关于世俗化的讨论作出的重要而又具有高度原创性的贡献。其他同类作品都望尘莫及。
虽说这本书从论述的深度和广度上看都超出了泰勒此前论述宗教和世俗化问题的著作,但说它的出现毫无先兆却有些言过其实。1998-1999学年,泰勒应邀在爱丁堡大学作了著名的“吉福德讲座”(Gifford Lectures),他为这一组讲座确定的主题是“生活在世俗时代”。此后,他先后围绕这一主题出版了两本篇幅在200来页的“小书”:2002年的《如今宗教的各种形态:重访威廉·詹姆斯》 [10]和2004年的《现代社会想像》 [11]。对于熟悉这两部著作的读者来说,《一个世俗时代》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和论证理路都不会是陌生的。这部“大书”的精彩之处在于它的历史研究,尤其是关于教会改革和基督教神学自身的发展如何为“世俗化”和“现代性”创造了条件的历史论证。由于对这部巨著进行全面的评析必定是“费力不讨好”的,本文将侧重分析这本书所欲回答的问题、它回答这些问题的方式以及它在“世俗化”理论传统的地位。
一
泰勒将世俗性理解为一种“社会想像(social imaginary)”。社会想像类似于福柯的“知识型”,它不是一种知识分子建构的“理论体系”,而是体现在普通人理解世界的方式以及日常话语中的“思维框架”。用泰勒自己的话来说,社会想像是“是人们想像他们的社会存在、他们如何与他人和谐共处的方式……以及潜藏在这些预期背后的更深层次的规范性观念和图景” [12],它是“使共同的实践和广泛共享的正当性感觉成为可能的共同理解” [13],“它实际上是对我们的整体处境的一种大体上零散的、未经语言整理的理解……”[14]。支持“世俗性”这种社会想像的是泰勒所称的自足的“内在框架(immanent frame)”,也就是说,人可以凭借理性和经验理解这个世界,一个“超验”的领域不是不存在的就是与我们无关的。换句话说,“内在框架”意味着我们理解和经验这个世界的全部资源都来自于人间生活,从时空维度上讲,超越此在的超验世界与超越今生的来世要么是不存在的,要么与我们无关。这一点在齐美尔那里曾经以另一种方式得到精彩表达:
通常的观念是:这里是自然世界,那里是超验世界,我们归属于其中之一。不!我们归属于第三个、无法表述的世界,在其中,自然和超验都是反映、投影、矫饰和解释。”[15]
现实绝不是世界本身,而只是与艺术世界和宗教世界并存的一个世界。它们是用同样的素材打造的,但所采用的形式和前提不同。经验中的现实世界可能是有序规整在实用意义上最适合于促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要素的结果……因此,决定用心智创造哪个世界的是我们的目的和明确预设,现实世界只是许多可能世界中的一个。[16]
工具理性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现代人将“自然世界”和“超验世界”都纳入自己的算计,从而营造出一个“第三世界”:人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神法”或“自然法”或许并未失效,但却被人类心智的“内在框架”改造成了人在虚无中创造的意义。
这种理解和体验世界的方式是所谓“现代社会想像”中的一部分。在泰勒看来,“从一开始,现代社会科学的头号问题就是现代性本身”[17],而“现代性”是
一种史无前例的混合物,其中包含各种新的实践和制度形式(科学、技术、工业生产、城市化),各种新的生活方式(个人主义、世俗化、工具理性),以及各种新式毛病(异化、空虚、一种感到社会即将瓦解而导致的恐慌)。 [18]
作为现代性的一部分,世俗、世俗化或世俗时代是现代学术史上的关键词,但其含义却有待界定。对有些人而言,世俗化意味着道德的沦丧和文明的衰退;而对另一些人来说,世俗化却意味着科学昌明、社会进步和蒙昧时代的结束。与世俗化紧密关联的概念包括启蒙、祛魅以及理性化。在西方思想史上,康德和韦伯为“世俗化”命题贡献了最重要的分析工具和理论资源。康德的“启蒙”意味着把一切置于“理性”的检验和批判之下。但他同时也承认人的“理性”有其限度,强硬的无神论者和盲信的教徒都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都宣称自己知道其实并不知道的东西。因此,我们需要厘清知识的界限,以便为信仰留下空间。为此,康德指出,实践理性要求我们“设定”一个超验的上帝,从而我们的“道德律”提供依据。[19]这类似于孔子所说的“敬神如神在”,只有基于这种拟制或假设,我们才会“畏天命”,并做到“慎终追远”,乃至“民德归厚”。不然的话,便会陷入“上帝死了,人可以为所欲为”的道德困境。韦伯则提出“除魅”这一重要概念来帮助我们理解“世俗化”的要害。用一位评论者的话来说,在韦伯看来:
祛魅背后的力量是合理性(rationality),更准确地说,是合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与理性(reason)不同,合理性关注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是指人的算计能力,有效达致可欲目标的能力。它发端于有目的的人类实践活动。它的根源是现世的。在特定情况下,它具有无限的适用性和非同小可的扩张性。实际上,它是相当霸道的。它改变着它所触及的范围,最终它改变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20]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性不只是意味着用理性祛除“巫魅”,更导致了理性的自我限定,并最终使“工具理性”成为导引人们社会行动的主要心智构成。在多元主义的现代社会中,依信念伦理而行动越来越显得“不负责任”,只有将后果纳入计算和考量的社会行动才是审慎的现代人、尤其是现代政治人应当采取的行动。
尽管在对现代处境的事实分析上泰勒继承了韦伯和齐美尔等人的思路和判断,但他在规范层面上则将“祛魅(Entzauberung)”命题作为主要的批判对象。他将“祛魅”这一否定性概念重新命名为“化减(subtraction)”,并讲述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化减故事”,其中包括:(1)启蒙或“走向成熟”的故事,也就是康德所言的“勇于认知(sapere aude)”,成熟的人要勇于走出虚幻的假象所造就的“安全和舒适”的环境,真面现实,并且为自己在现世的处境作出选择和承担责任。[21]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大部分受过教育的成年人都“走向了成熟”,于是“旧的参照系瓦解了、烧掉了,新出现的是将我们自己视为‘个人’的认知取向。” [22](2)“上帝死了”的故事,也就是尼采所说的“重估一切价值”。既然上帝死了,人就成了宇宙的中心,“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cism)”或“唯我独尊的人本主义(exclusive humanism)”成了现代价值的基础。“向现代性的转型穿越了传统信仰和忠诚的废墟”,[23]对传统价值的“减除”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3)“赛先生”的故事,也就是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为典型例子的自然科学对“创世论”、“启示”和“奇迹”的扫荡,“基督教义的主张在科学不断挺进的年代显得不那么可信了。”[24]这些“化减故事”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朝向“超越(transcendence)”或“圆满(fullness)”之门的关闭,或者说是对人生的终极意义之求索的停顿。 [25]在这一点上,作为社会科学家的韦伯和齐美尔早有类似的观察结论。比如齐美尔将近一个世纪前写道:
当下情境的强大引力场不是使这种或那种教义、而是使信仰的超验目标本身显得因虚幻而黯然无光。现在留存下来的不是可以借助新的实现方式便可以企及的超验形式,而是某种更加复杂而无助的东西:曾经由超验来满足的那种需求,那种不因满足方式的更替而消退的需求,如今由于信仰对象的退位而麻木了,就好像它的生命之源被切断了一样。[26]
与韦伯和齐美尔不同的是,作为哲学家的泰勒不满足于描述这种现代处境,更着力于批判和寻求解决之道。在他看来,超越维度的缺失使得人的生存意义变得贫乏,使得“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式的不负责任的生活态度横行,也使得现代人时常陷入之后的空虚和匮乏。但超越之门对人类是一直敞开的,封闭的是人的心智。在“内在框架”的限定下,我们丧失了一片更广阔的天空。人本主义范畴内的所谓“内在超越”,无异于搬着自己的脚来试图离开地面的徒劳。泰勒设想出一种“非主流的”未来,也就是彷徨的现代人皈依或重新皈依宗教(在他的视界中,主要是天主教)的未来:
我预见到另一种未来,它基于另一种假定……在宗教生活中,我们对一种超验现实作出回应。我们所有人或多或少都有这方面的感悟,它显现于我们瞥见、认出并试图去往某种图景的瞬间,这种图景,我称之为“圆满”。因此,唯我独尊的人本主义者以及其他困在内在框架之中的人士所看到的“圆满”图景也是对超验现实的回应,只不过这种回应迷失了目标。他们把这个目标的关键内容关在了门外。与此相反,我在前面所描述的宗教(再)皈依的结构性特征就是敞开地直面现实,在这种(再)皈依中,我们会感到自己冲破了一个狭小的牢笼,进入了一个更广阔的天地,并且开始以不同的方式来理解事物。 [27]
可见,与“启蒙”和“现代性”脉络中的主流思想家截然相反,泰勒将“以人为本”的思维框架视为“牢笼”,而将朝向超验世界的宗教视为通向更广阔天地的门径。他认为,要解决现代性的根本问题,现代人就需要向宗教和超验现实敞开自己的心灵,也就是“从戒备森严的自我(buffered self)”重新调整到“敞开的自我(porous self)”。
二
关于世俗化过程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将信众的减少和个人信仰的弱化视为世俗化的主要含义,并将科学的发展视为世俗化的主要原因,将宗教从公共空间的退出视为这种世俗化的结果;另一种则将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边缘化视为世俗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将现代社会的制度性安排(政教分离、社会分工等等)视为原因,将个人信仰的衰落视为结果。这两种理论识别出两种世俗性:(1)公共空间的世俗化;(2)个人信仰的衰落。但泰勒在这本书里却着重研究第三种世俗性:“信仰的条件”的转变:
我想要界定和追溯的这种转变是这样的:它把我们从一个不可能不信上帝的社会带到一个信仰即使对于最虔诚的教徒来说也只是多种可能性之一的社会。对我自己来说,放弃我的信仰也许是不可想像的;但有许多其他人,包括我的亲朋好友,他们没有信仰(至少是不信上帝或者超验世界),但我却不得不坦率地承认他们的生活绝非贫乏的、盲目的或没有意义的。信仰上帝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存在许多其他选择。而且这还意味着,至少在某些社会环境中,一个人或许很难坚守自己的信仰。有些人会感到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信仰,尽管他们会为此哀伤一阵儿。[28]
信仰的条件包括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思想的和文化的。他的思想史考察涉及众多教会圣哲和世俗大师,而且着重揭示思想观念之间的传承脉络。将任何一位思想家拿出来作为例子都会破坏这种论证理路,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留待有兴趣的读者自己去阅读和思考。我这里只举一个教会史上的例子。
泰勒对基督教史的细致研究涉及教会史、教会与世俗社会关系史以及宗教哲学史等多个领域。他的中心命题是:基督教思想的自身发展和教会组织的自身改革为世俗化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比如,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是中世纪欧洲史上的重要事件,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多项教会法令对此后的欧洲史产生了多面向的影响,单是追溯这些法令带来的后果就足以耗尽多位历史学家的毕生之功。泰勒选取了其中的几项导致“规训社会(disciplinary society)”之产生的教令,并分析了它们为“世俗时代”之来临所准备的条件。泰勒指出,科层式的互补性(hierarchical complementarity)是传统宗教社会的组织原则:独身的神职人员“为结婚生子的俗人祈祷并履行传教牧灵之责,后者则为前者提供支持。在更广的范围内,僧侣为所有人祈祷,化缘修士四处传教;其他人则提供布施、医疗服务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之间获得了均衡,其基础就是社会功能的互补性。”[29]但1215年拉特兰会议的一项教令要求全体俗人都要向神职人员做私密忏悔,并因此强化了对神职人员的培训,出版了大量神职人员培训手册,所有这些规训手段构成了所谓“正统实践(orthopraxis)”的一部分,并最终引发了新教改革这一系统性反弹。一项旨在将修道院生活方式扩展到凡人社会的改革为何反而导致了社会的进一步世俗化?在泰勒看来,这是因为一种不加分别的信仰模式的强制推行弱化了传统上的科层式社会互补结构,并为近代的无分殊的“平等”社会打下了基础。其实,如果将这一问题置入康德和韦伯的概念框架,其原因可能变得更加清楚。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区分了“作为偶像崇拜的宗教”和“作为道德行动的宗教”;而在其《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的“前言”中,韦伯则区分了大众的宗教信仰与圣贤的宗教信仰。这两组区分都体现了对“分化的秩序构型(differentiated configurations of order)”的深刻理解。普通人生活在现世的关怀、纠葛和焦虑之中,信仰对他们来说多是一种寄托,是一种乞求心灵安宁、今生福报或来世净土的手段。试想,哪一位缺乏哲学训练的普通人能够理解这样一种境界:“无目标的专注是祈祷的最高形式” [30]?苦行只有对少数修道者来说才不是苦;受苦而不明其目的,其结果只能是苦本身,而不是超越苦难的彼岸。正因如此,一项旨在清除世俗世界“精神污染”的教会改革,导致了反对教会“强权”和“腐败势力”的社会运动。
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通过的另一项教令,第18号教令,在泰勒的研究中未曾被提及。在中世纪欧洲,神明裁判(ordeals)曾经长期被用作司法过程中的证明手段,这导致了司法的“形式非理性”。神明裁判分为两类:一类是单边的,即只要求诉讼一方(通常是被告)接受考验,考验的方式包括开水、冰水以及烙铁;另一类是双边的,即要求诉讼方法进行司法决斗(judicial duels)。第18号教令禁止神职人员为第一类神判祝福或主持其仪式,并一般性地反对在教会和世俗司法程序中采用司法决斗。由于神职人员的参与是第一类神判的正当性基础,所以,这一教令虽然没有直接禁止或反对这一类神判,却也直接导致了这种神判在欧洲多数法域的消亡。[31]比如,在英国,这一教令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陪审制的兴起。而法官向外行陪审员详细指令的需要,又导致了普通法的理性化。[32]这个例子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泰勒的“基督教自身发展为世俗化创造了条件”这一命题。
三
查尔斯·泰勒本人是一位天主教徒。在他1996年之前的作品中,他没有公开表达自己的宗教观点,以便“说服形而上学或神学信念各异的真诚思想者”都来认真思考他的哲学论证。[33]1996年,他获得了天主教圣母会奖(Marianist Award),在题为“一种天主教现代性?”的获奖演说中,他首次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宗教观点。这些观点在《一个世俗时代》一书中得到进一步阐发。泰勒试图调和天主教神学与现代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此他指出:救赎之道在于体认上帝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启示,这种多样性不仅体现为上帝作为三位一体,也体现在人间生活的多样性上面。在泰勒看来,天主教的一项原则是,信仰的拓宽(widening of the faith)有赖于“奉献形式、精神体验形式、礼拜仪式以及对道成肉身的反应形式的增加”[34]。在这种理解之下,天主教教义是一种“跨越差异的一体(unity-across-difference)”,而不是一种“通过认同而实现的一体(unity-through-identity)”。真正的天主教徒要勇于打破传统的条条框框,与信仰其他宗教乃至无神论的人士进行对话,并在此对话过程中通过交流与反思的辩证过程而深化自己的信仰。泰勒曾经将利玛窦(Matteo Ricci, 1552-1610)视为这个意义上的天主教徒的典范:为了向中国人民传播福音,利玛窦先后学习了佛教和儒家经典,并且与中国佛教高僧和饱学鸿儒进行了积极的对话,从而赢得了明朝士大夫的信任。[35]在《一个世俗时代》中,或许是由于接受了别的学者的批评,泰勒不再以利玛窦作为典范,但仍然将宗教间的对话视为协调宗教信仰与现代性之间关系、并且丰富宗教自身内涵的主要途径。
有趣的是,泰勒试图在多元主义的当代语境中为天主教信仰找到位置的努力与哈贝马斯从“方法论上的无神论”出发为多元价值的和平共处寻找方案的谋划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哈贝马斯认为,在当今的多元社会中,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相互负有“认知上的义务” [36],他们应当参与“互补性的学习过程” [37]。这一对话过程要求人们保持开放的心态,认识到差异本身的价值,走出自己所归属的信仰体系划定的视界。但是,与泰勒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所设想的交流平台不是天主教信仰,哪怕是开明的天主教信仰,而是“哲学”,抑或是罗尔斯所说的“公共理性”。宗教语言必须经过“拯救性的翻译”,才能进入公共对话的空间。哈贝马斯指出:
哲学不能直接援用作为宗教经验而在宗教话语中出现的语汇。只有当哲学采用一种自身的描述方式对这些经验进行识别之后,它们才能够汇入哲学资源自身的宝库,被认可为哲学自身的经验基础。这种描述方式不是取自某一特定宗教传统的语言,而是源自与启示事件脱钩的论辩性话语。在这样一种中立化翻译无法取得成功的冲突环节上,哲学话语必须承认自己的失败。 [38]
哈贝马斯把这种“拯救性翻译”看得如此之重,以至于认为“一种不具破坏性的世俗化唯有在这种翻译模式中进行”。 [39]
作为天主教思想家的泰勒与作为无神论哲人的哈贝马斯在“宗教于现代社会中如何自处”这个问题上的高度一致,或许是因为他们都清楚地看到了“后工业社会”或“后世俗社会”中人们重新寻找“意义”的需求。一项有趣的“人类发展”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线索。
因格哈特和魏尔泽尔根据对六大洲的81个社会(占全球人口85%)所做的长达20年(1981-2001)的“价值调查”(Value Survey)得出结论说:对于现代化和经济发展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韦伯所提出的理论都没错,但需要放到一个动态的时间序列中加以整合。在前工业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忙于为生存而劳碌,对信仰的自我选择能力和自我选择空间都很小,所以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会主导人们的生活,也就是像泰勒所说的那样,曾经有那么一段时间,在欧洲,不信仰上帝是不可能的;在工业化社会,由于社会分工、大规模生产和复杂化社会组织的需要,理性化-世俗化价值逐渐取代了传统/宗教价值,而理性化-世俗化价值与专制或威权政府类型是兼容的,因为工业化要求集体规训和整齐划一的生活方式,在这个阶段,信仰宗教的人数会显著减少;到了后工业社会,由于生存安全已经不再成为人们所操心的事情,自我表达价值逐渐取性-世俗价值,人们开始追求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宗教在这个阶段会重新回到许多人的生活当中,民主、价值多元和自由会成为主流的政治诉求,在这个阶段,以人为本的发展(human development)会取代单纯的经济发展成为主流的发展模式。在这一宏观叙事框架中,对文化/宗教的理解可以分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以传统价值和世俗-理性价值为两极,另一个维度是以生存价值(survival values)和自我表达价值(self-expression values)为两端,从这两个维度来看,发展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有规律可循:
尽管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会发生持续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会以可预见的方式改变一个社会在这两个价值维度上的位置:随着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的转移,人们的世界观倾向于从看重传统价值朝看重世俗-理性价值的方向转移。此后,随着劳动力从工业向服务业的转移,第二轮价值转换发生了,对生存价值的强调被对自我表达价值的侧重所代替。 [40]
在目前这个时代,由于西方社会普遍进入了“后工业时代”,宗教作为“自我表达价值”而不是“传统价值”的一部分而重新出现,正因如此,泰勒发现“信仰”成了诸多选择中的一种。为了避免“诸神相争”,泰勒和哈贝马斯选择了“诸神对话”。
在“诸神并存”的现代多元社会,泰勒作为以为天主教徒所启动的“对话”,或许竟如同利玛窦在四个多世纪前与儒、佛进行的“对话”一样,是一次注定会失败的传教。多元而开放的天主教,一方面会被正统的天主教徒目为异端,另一方面仍然无法为非天主教徒接受为具有正当化力量的资源。化解“文明冲突”的方案,恐怕还是要到康德、洛克、韦伯、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俗人”那里去寻找。尽管如此,泰勒的巨著还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和考究的,每一位负责任的现代知识分子,都负有“认知上的义务”,去了解一位当代天主教大哲对现代处境的理解。
注释:
[1]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874pp.
[2]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3] 参见:Michael Sandel, 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 Ethics in Age of Genetic Engineer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4] Michael Walzer, Menachem Lorberbaum, Noam J. Zohar, et al. (eds), The Jewish Political Tradition, Volume 1: Authority, Volume 2: Membership,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0 and 2003, respectively.
[5] Alasdair MacIntyre, God, Philosophy, Universities: A Selective History of the Catholic Philosophical Tradition, Row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9.
[6] 他在这方面的已出版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两本书:Charles Taylor, Varieties of Religion Today: William James Re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A Secular Age, 详情见注1。
[7] Templeton Prize,由英国的约翰坦普尔顿基金会颁发,奖励“在人类精神现实领域有重大发现”的人士,目前奖金数额为100万英镑或200万美元。泰勒获奖时的奖金数额据说为80万英镑或150万美元。关于该奖项的情况,请访问其网页:templetonprize.org。
[8] Kyoto Prize,由日本稻盛财团颁发,素有“日本诺贝尔奖”之称,每四年评选一次,奖金为5000万日元另加京瓷株式会社股份,其中的“思想与伦理”奖项自1988年开始颁发,首位获奖者是“最伟大的印度学学者之一”、研究吠陀梵文的德国学者保罗蒂姆(Paul Thieme, 1905-2001),此后的获奖者都是哲学家,他们分别是卡尔波普尔(1992)、奎因(1996)、保罗利科(2000)、哈贝马斯(2004)和查尔斯泰勒(2008)。关于该奖的情况,请参见其网址:kyotoprize.org。
[9] 见该书封底。
[10] Charles Taylor, Varieties of Religion Today: William James Re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1] Charles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4.
[12]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23.
[13] 同上。
[14]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25.
[15] Georg Simmel, Fragmente undAufsdtze. Aus dem Nachlafi und Veroffentlichungen der letzten Jahre, Munich: Drei Masken-Verlag, 1923, 3.
[16] Georg Simmel, Die Religion, Gesammelte Schriftenzur Religionssoziologie, ed. Horst-Jurgen Helle, Berlin: Duncker & Humbolt, 1989, 10:43-44.
[17]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1.
[18] 同上。
[19] Immanuel Kant, 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en Vernunft, Meiner, 2004. 中译本见:康德著:《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0] Alkis Kontos, “The World Disenchanted, and the Return of Gods and. Demons”, in A Horowitz and T Maley (eds), The Barbarism of Reason: Max Weber and the Twilight of Enlightenment,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4, p.230.
[21]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575.
[22]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157.
[23]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570.
[24]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267.
[25]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768-769.
[26] Georg Simmel, "Das Problem der religiasen Lage," Gesammelte Schriftenzur Religionssoziologie 14: 369.
[27]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768..
[28]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3..
[29]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44.
[30] Simone Weil, Waiting for God,转引自:Peter E. Gordon, “The Place of the Sacred in the Absence of God: Charles Taylor’s A Secular Age,”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ume 69, Number 4 (2008), p.648.
[31] John W. Baldwin, “The Intellectual Preparation for the Canon of 1215 Against Ordeals,” Speculum, Vol.36, No.4 (Oct., 1961), pp.613-636.
[32] S. F. C Milsom, A Natural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6-8.
[33] Charles Taylor, “A Catholic Modernity?”, in J. L. Heft (ed.), A Catholic Moder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3.
[34] Charles Taylor, “A Catholic Modernity?”, in J. L. Heft (ed.), A Catholic Moder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5.
[35] 对于泰勒以利玛窦为典范而展开的论证,有学者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利玛窦到中国后先伪装成僧人,后来发现僧人在中国社会并不受尊重,又伪装为儒生,这些都是处于传教的功利考虑,而不是出于学习和对话的目的。参见:Ian Fraser, “Charles Taylor’s Catholicism,”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 2005, 4, 231-252。
[36] Jürgen Habermas, Zwischen Naturalismus und Religion: Philosophische Aufs?tze, Frankfurt a/M: Suhrkamp, 2005, 11.
[37] 同上,146。
[38] Jürgen Habermas, “Transcendenz von innen, Transcendenz ins Diesseits,” in Texte und Kontexte, Frankfurt a/M: Suhrkamp, 1991, pp.127-56, 136.
《一个世俗时代》是一部874页的煌煌巨著。wWw.133229.COm麦金泰尔为此书写的推介评语[9]指出:
查尔斯·泰勒以前也写过关于世俗主义的作品。但没有迹象表明他会给我们贡献一部像这本新书这样非凡的著作。他在这本书里想要达到双重目的:一方面对西方文化和社会秩序的世俗化给出一个历史解说;另一方面要澄清“作一个世俗的人”以及“栖居在一个世俗化的社会”意味着什么。没有任何简短总结可以再现泰勒细致入微而又总揽全局的分析技巧……这本书是对过去一个世纪一直在进行的关于世俗化的讨论作出的重要而又具有高度原创性的贡献。其他同类作品都望尘莫及。
虽说这本书从论述的深度和广度上看都超出了泰勒此前论述宗教和世俗化问题的著作,但说它的出现毫无先兆却有些言过其实。1998-1999学年,泰勒应邀在爱丁堡大学作了著名的“吉福德讲座”(gifford lectures),他为这一组讲座确定的主题是“生活在世俗时代”。此后,他先后围绕这一主题出版了两本篇幅在200来页的“小书”:2002年的《如今宗教的各种形态:重访威廉·詹姆斯》 [10]和2004年的《现代社会想像》 [11]。对于熟悉这两部著作的读者来说,《一个世俗时代》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和论证理路都不会是陌生的。这部“大书”的精彩之处在于它的历史研究,尤其是关于教会改革和基督教神学自身的发展如何为“世俗化”和“现代性”创造了条件的历史论证。由于对这部巨著进行全面的评析必定是“费力不讨好”的,本文将侧重分析这本书所欲回答的问题、它回答这些问题的方式以及它在“世俗化”理论传统的地位。
一
泰勒将世俗性理解为一种“社会想像(social imaginary)”。社会想像类似于福柯的“知识型”,它不是一种知识分子建构的“理论体系”,而是体现在普通人理解世界的方式以及日常话语中的“思维框架”。用泰勒自己的话来说,社会想像是“是人们想像他们的社会存在、他们如何与他人和谐共处的方式……以及潜藏在这些预期背后的更深层次的规范性观念和图景” [12],它是“使共同的实践和广泛共享的正当性感觉成为可能的共同理解” [13],“它实际上是对我们的整体处境的一种大体上零散的、未经语言整理的理解……”[14]。支持“世俗性”这种社会想像的是泰勒所称的自足的“内在框架(immanent frame)”,也就是说,人可以凭借理性和经验理解这个世界,一个“超验”的领域不是不存在的就是与我们无关的。换句话说,“内在框架”意味着我们理解和经验这个世界的全部资源都来自于人间生活,从时空维度上讲,超越此在的超验世界与超越今生的来世要么是不存在的,要么与我们无关。这一点在齐美尔那里曾经以另一种方式得到精彩表达:
通常的观念是:这里是自然世界,那里是超验世界,我们归属于其中之一。不!我们归属于第三个、无法表述的世界,在其中,自然和超验都是反映、投影、矫饰和解释。”[15]
现实绝不是世界本身,而只是与艺术世界和宗教世界并存的一个世界。它们是用同样的素材打造的,但所采用的形式和前提不同。经验中的现实世界可能是有序规整在实用意义上最适合于促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要素的结果……因此,决定用心智创造哪个世界的是我们的目的和明确预设,现实世界只是许多可能世界中的一个。[16]
工具理性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现代人将“自然世界”和“超验世界”都纳入自己的算计,从而营造出一个“第三世界”:人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神法”或“自然法”或许并未失效,但却被人类心智的“内在框架”改造成了人在虚无中创造的意义。
这种理解和体验世界的方式是所谓“现代社会想像”中的一部分。在泰勒看来,“从一开始,现代社会科学的头号问题就是现代性本身”[17],而“现代性”是
一种史无前例的混合物,其中包含各种新的实践和制度形式(科学、技术、工业生产、城市化),各种新的生活方式(个人主义、世俗化、工具理性),以及各种新式毛病(异化、空虚、一种感到社会即将瓦解而导致的恐慌)。 [18]
作为现代性的一部分,世俗、世俗化或世俗时代是现代学术史上的关键词,但其含义却有待界定。对有些人而言,世俗化意味着道德的沦丧和文明的衰退;而对另一些人来说,世俗化却意味着科学昌明、社会进步和蒙昧时代的结束。与世俗化紧密关联的概念包括启蒙、祛魅以及理性化。在西方思想史上,康德和韦伯为“世俗化”命题贡献了最重要的分析工具和理论资源。康德的“启蒙”意味着把一切置于“理性”的检验和批判之下。但他同时也承认人的“理性”有其限度,强硬的无神论者和盲信的教徒都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都宣称自己知道其实并不知道的东西。因此,我们需要厘清知识的界限,以便为信仰留下空间。为此,康德指出,实践理性要求我们“设定”一个超验的上帝,从而我们的“道德律”提供依据。[19]这类似于孔子所说的“敬神如神在”,只有基于这种拟制或假设,我们才会“畏天命”,并做到“慎终追远”,乃至“民德归厚”。不然的话,便会陷入“上帝死了,人可以为所欲为”的道德困境。韦伯则提出“除魅”这一重要概念来帮助我们理解“世俗化”的要害。用一位评论者的话来说,在韦伯看来:
祛魅背后的力量是合理性(rationality),更准确地说,是合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与理性(reason)不同,合理性关注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是指人的算计能力,有效达致可欲目标的能力。它发端于有目的的人类实践活动。它的根源是现世的。在特定情况下,它具有无限的适用性和非同小可的扩张性。实际上,它是相当霸道的。它改变着它所触及的范围,最终它改变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20]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性不只是意味着用理性祛除“巫魅”,更导致了理性的自我限定,并最终使“工具理性”成为导引人们社会行动的主要心智构成。在多元主义的现代社会中,依信念伦理而行动越来越显得“不负责任”,只有将后果纳入计算和考量的社会行动才是审慎的现代人、尤其是现代政治人应当采取的行动。
尽管在对现代处境的事实分析上泰勒继承了韦伯和齐美尔等人的思路和判断,但他在规范层面上则将“祛魅(entzauberung)”命题作为主要的批判对象。他将“祛魅”这一否定性概念重新命名为“化减(subtraction)”,并讲述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化减故事”,其中包括:(1)启蒙或“走向成熟”的故事,也就是康德所言的“勇于认知(sapere aude)”,成熟的人要勇于走出虚幻的假象所造就的“安全和舒适”的环境,真面现实,并且为自己在现世的处境作出选择和承担责任。[21]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大部分受过教育的成年人都“走向了成熟”,于是“旧的参照系瓦解了、烧掉了,新出现的是将我们自己视为‘个人’的认知取向。” [22](2)“上帝死了”的故事,也就是尼采所说的“重估一切价值”。既然上帝死了,人就成了宇宙的中心,“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cism)”或“唯我独尊的人本主义(exclusive humanism)”成了现代价值的基础。“向现代性的转型穿越了传统信仰和忠诚的废墟”,[23]对传统价值的“减除”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3)“赛先生”的故事,也就是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为典型例子的自然科学对“创世论”、“启示”和“奇迹”的扫荡,“基督教义的主张在科学不断挺进的年代显得不那么可信了。”[24]这些“化减故事”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朝向“超越(transcendence)”或“圆满(fullness)”之门的关闭,或者说是对人生的终极意义之求索的停顿。 [25]在这一点上,作为社会科学家的韦伯和齐美尔早有类似的观察结论。比如齐美尔将近一个世纪前写道:
当下情境的强大引力场不是使这种或那种教义、而是使信仰的超验目标本身显得因虚幻而黯然无光。现在留存下来的不是可以借助新的实现方式便可以企及的超验形式,而是某种更加复杂而无助的东西:曾经由超验来满足的那种需求,那种不因满足方式的更替而消退的需求,如今由于信仰对象的退位而麻木了,就好像它的生命之源被切断了一样。[26]
与韦伯和齐美尔不同的是,作为哲学家的泰勒不满足于描述这种现代处境,更着力于批判和寻求解决之道。在他看来,超越维度的缺失使得人的生存意义变得贫乏,使得“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式的不负责任的生活态度横行,也使得现代人时常陷入之后的空虚和匮乏。但超越之门对人类是一直敞开的,封闭的是人的心智。在“内在框架”的限定下,我们丧失了一片更广阔的天空。人本主义范畴内的所谓“内在超越”,无异于搬着自己的脚来试图离开地面的徒劳。泰勒设想出一种“非主流的”未来,也就是彷徨的现代人皈依或重新皈依宗教(在他的视界中,主要是天主教)的未来:
我预见到另一种未来,它基于另一种假定……在宗教生活中,我们对一种超验现实作出回应。我们所有人或多或少都有这方面的感悟,它显现于我们瞥见、认出并试图去往某种图景的瞬间,这种图景,我称之为“圆满”。因此,唯我独尊的人本主义者以及其他困在内在框架之中的人士所看到的“圆满”图景也是对超验现实的回应,只不过这种回应迷失了目标。他们把这个目标的关键内容关在了门外。与此相反,我在前面所描述的宗教(再)皈依的结构性特征就是敞开地直面现实,在这种(再)皈依中,我们会感到自己冲破了一个狭小的牢笼,进入了一个更广阔的天地,并且开始以不同的方式来理解事物。 [27]
可见,与“启蒙”和“现代性”脉络中的主流思想家截然相反,泰勒将“以人为本”的思维框架视为“牢笼”,而将朝向超验世界的宗教视为通向更广阔天地的门径。他认为,要解决现代性的根本问题,现代人就需要向宗教和超验现实敞开自己的心灵,也就是“从戒备森严的自我(buffered self)”重新调整到“敞开的自我(porous self)”。
二
关于世俗化过程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将信众的减少和个人信仰的弱化视为世俗化的主要含义,并将科学的发展视为世俗化的主要原因,将宗教从公共空间的退出视为这种世俗化的结果;另一种则将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边缘化视为世俗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将现代社会的制度性安排(政教分离、社会分工等等)视为原因,将个人信仰的衰落视为结果。这两种理论识别出两种世俗性:(1)公共空间的世俗化;(2)个人信仰的衰落。但泰勒在这本书里却着重研究第三种世俗性:“信仰的条件”的转变:
我想要界定和追溯的这种转变是这样的:它把我们从一个不可能不信上帝的社会带到一个信仰即使对于最虔诚的教徒来说也只是多种可能性之一的社会。对我自己来说,放弃我的信仰也许是不可想像的;但有许多其他人,包括我的亲朋好友,他们没有信仰(至少是不信上帝或者超验世界),但我却不得不坦率地承认他们的生活绝非贫乏的、盲目的或没有意义的。信仰上帝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存在许多其他选择。而且这还意味着,至少在某些社会环境中,一个人或许很难坚守自己的信仰。有些人会感到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信仰,尽管他们会为此哀伤一阵儿。[28]
信仰的条件包括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思想的和文化的。他的思想史考察涉及众多教会圣哲和世俗大师,而且着重揭示思想观念之间的传承脉络。将任何一位思想家拿出来作为例子都会破坏这种论证理路,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留待有兴趣的读者自己去阅读和思考。我这里只举一个教会史上的例子。
泰勒对基督教史的细致研究涉及教会史、教会与世俗社会关系史以及宗教哲学史等多个领域。他的中心命题是:基督教思想的自身发展和教会组织的自身改革为世俗化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比如,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是中世纪欧洲史上的重要事件,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多项教会法令对此后的欧洲史产生了多面向的影响,单是追溯这些法令带来的后果就足以耗尽多位历史学家的毕生之功。泰勒选取了其中的几项导致“规训社会(disciplinary society)”之产生的教令,并分析了它们为“世俗时代”之来临所准备的条件。泰勒指出,科层式的互补性(hierarchical complementarity)是传统宗教社会的组织原则:独身的神职人员“为结婚生子的俗人祈祷并履行传教牧灵之责,后者则为前者提供支持。在更广的范围内,僧侣为所有人祈祷,化缘修士四处传教;其他人则提供布施、医疗服务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之间获得了均衡,其基础就是社会功能的互补性。”[29]但1215年拉特兰会议的一项教令要求全体俗人都要向神职人员做私密忏悔,并因此强化了对神职人员的培训,出版了大量神职人员培训手册,所有这些规训手段构成了所谓“正统实践(orthopraxis)”的一部分,并最终引发了新教改革这一系统性反弹。一项旨在将修道院生活方式扩展到凡人社会的改革为何反而导致了社会的进一步世俗化?在泰勒看来,这是因为一种不加分别的信仰模式的强制推行弱化了传统上的科层式社会互补结构,并为近代的无分殊的“平等”社会打下了基础。其实,如果将这一问题置入康德和韦伯的概念框架,其原因可能变得更加清楚。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区分了“作为偶像崇拜的宗教”和“作为道德行动的宗教”;而在其《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的“前言”中,韦伯则区分了大众的宗教信仰与圣贤的宗教信仰。这两组区分都体现了对“分化的秩序构型(differentiated configurations of order)”的深刻理解。普通人生活在现世的关怀、纠葛和焦虑之中,信仰对他们来说多是一种寄托,是一种乞求心灵安宁、今生福报或来世净土的手段。试想,哪一位缺乏哲学训练的普通人能够理解这样一种境界:“无目标的专注是祈祷的最高形式” [30]?苦行只有对少数修道者来说才不是苦;受苦而不明其目的,其结果只能是苦本身,而不是超越苦难的彼岸。正因如此,一项旨在清除世俗世界“精神污染”的教会改革,导致了反对教会“强权”和“腐败势力”的社会运动。
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通过的另一项教令,第18号教令,在泰勒的研究中未曾被提及。在中世纪欧洲,神明裁判(ordeals)曾经长期被用作司法过程中的证明手段,这导致了司法的“形式非理性”。神明裁判分为两类:一类是单边的,即只要求诉讼一方(通常是被告)接受考验,考验的方式包括开水、冰水以及烙铁;另一类是双边的,即要求诉讼方法进行司法决斗(judicial duels)。第18号教令禁止神职人员为第一类神判祝福或主持其仪式,并一般性地反对在教会和世俗司法程序中采用司法决斗。由于神职人员的参与是第一类神判的正当性基础,所以,这一教令虽然没有直接禁止或反对这一类神判,却也直接导致了这种神判在欧洲多数法域的消亡。[31]比如,在英国,这一教令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陪审制的兴起。而法官向外行陪审员详细指令的需要,又导致了普通法的理性化。[32]这个例子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泰勒的“基督教自身发展为世俗化创造了条件”这一命题。
三
查尔斯·泰勒本人是一位天主教徒。在他1996年之前的作品中,他没有公开表达自己的宗教观点,以便“说服形而上学或神学信念各异的真诚思想者”都来认真思考他的哲学论证。[33]1996年,他获得了天主教圣母会奖(marianist award),在题为“一种天主教现代性?”的获奖演说中,他首次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宗教观点。这些观点在《一个世俗时代》一书中得到进一步阐发。泰勒试图调和天主教神学与现代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此他指出:救赎之道在于体认上帝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启示,这种多样性不仅体现为上帝作为三位一体,也体现在人间生活的多样性上面。在泰勒看来,天主教的一项原则是,信仰的拓宽(widening of the faith)有赖于“奉献形式、精神体验形式、礼拜仪式以及对道成肉身的反应形式的增加”[34]。在这种理解之下,天主教教义是一种“跨越差异的一体(unity-across-difference)”,而不是一种“通过认同而实现的一体(unity-through-identity)”。真正的天主教徒要勇于打破传统的条条框框,与信仰其他宗教乃至无神论的人士进行对话,并在此对话过程中通过交流与反思的辩证过程而深化自己的信仰。泰勒曾经将利玛窦(matteo ricci, 1552-1610)视为这个意义上的天主教徒的典范:为了向中国人民传播福音,利玛窦先后学习了佛教和儒家经典,并且与中国佛教高僧和饱学鸿儒进行了积极的对话,从而赢得了明朝士大夫的信任。[35]在《一个世俗时代》中,或许是由于接受了别的学者的批评,泰勒不再以利玛窦作为典范,但仍然将宗教间的对话视为协调宗教信仰与现代性之间关系、并且丰富宗教自身内涵的主要途径。
有趣的是,泰勒试图在多元主义的当代语境中为天主教信仰找到位置的努力与哈贝马斯从“方法论上的无神论”出发为多元价值的和平共处寻找方案的谋划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哈贝马斯认为,在当今的多元社会中,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相互负有“认知上的义务” [36],他们应当参与“互补性的学习过程” [37]。这一对话过程要求人们保持开放的心态,认识到差异本身的价值,走出自己所归属的信仰体系划定的视界。但是,与泰勒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所设想的交流平台不是天主教信仰,哪怕是开明的天主教信仰,而是“哲学”,抑或是罗尔斯所说的“公共理性”。宗教语言必须经过“拯救性的翻译”,才能进入公共对话的空间。哈贝马斯指出:
哲学不能直接援用作为宗教经验而在宗教话语中出现的语汇。只有当哲学采用一种自身的描述方式对这些经验进行识别之后,它们才能够汇入哲学资源自身的宝库,被认可为哲学自身的经验基础。这种描述方式不是取自某一特定宗教传统的语言,而是源自与启示事件脱钩的论辩性话语。在这样一种中立化翻译无法取得成功的冲突环节上,哲学话语必须承认自己的失败。 [38]
哈贝马斯把这种“拯救性翻译”看得如此之重,以至于认为“一种不具破坏性的世俗化唯有在这种翻译模式中进行”。 [39]
作为天主教思想家的泰勒与作为无神论哲人的哈贝马斯在“宗教于现代社会中如何自处”这个问题上的高度一致,或许是因为他们都清楚地看到了“后工业社会”或“后世俗社会”中人们重新寻找“意义”的需求。一项有趣的“人类发展”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线索。
因格哈特和魏尔泽尔根据对六大洲的81个社会(占全球人口85%)所做的长达20年(1981-2001)的“价值调查”(value survey)得出结论说:对于现代化和经济发展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韦伯所提出的理论都没错,但需要放到一个动态的时间序列中加以整合。在前工业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忙于为生存而劳碌,对信仰的自我选择能力和自我选择空间都很小,所以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会主导人们的生活,也就是像泰勒所说的那样,曾经有那么一段时间,在欧洲,不信仰上帝是不可能的;在工业化社会,由于社会分工、大规模生产和复杂化社会组织的需要,理性化-世俗化价值逐渐取代了传统/宗教价值,而理性化-世俗化价值与专制或威权政府类型是兼容的,因为工业化要求集体规训和整齐划一的生活方式,在这个阶段,信仰宗教的人数会显著减少;到了后工业社会,由于生存安全已经不再成为人们所操心的事情,自我表达价值逐渐取性-世俗价值,人们开始追求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宗教在这个阶段会重新回到许多人的生活当中,民主、价值多元和自由会成为主流的政治诉求,在这个阶段,以人为本的发展(human development)会取代单纯的经济发展成为主流的发展模式。在这一宏观叙事框架中,对文化/宗教的理解可以分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以传统价值和世俗-理性价值为两极,另一个维度是以生存价值(survival values)和自我表达价值(self-expression values)为两端,从这两个维度来看,发展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有规律可循:
尽管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会发生持续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会以可预见的方式改变一个社会在这两个价值维度上的位置:随着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的转移,人们的世界观倾向于从看重传统价值朝看重世俗-理性价值的方向转移。此后,随着劳动力从工业向服务业的转移,第二轮价值转换发生了,对生存价值的强调被对自我表达价值的侧重所代替。 [40]
在目前这个时代,由于西方社会普遍进入了“后工业时代”,宗教作为“自我表达价值”而不是“传统价值”的一部分而重新出现,正因如此,泰勒发现“信仰”成了诸多选择中的一种。为了避免“诸神相争”,泰勒和哈贝马斯选择了“诸神对话”。
在“诸神并存”的现代多元社会,泰勒作为以为天主教徒所启动的“对话”,或许竟如同利玛窦在四个多世纪前与儒、佛进行的“对话”一样,是一次注定会失败的传教。多元而开放的天主教,一方面会被正统的天主教徒目为异端,另一方面仍然无法为非天主教徒接受为具有正当化力量的资源。化解“文明冲突”的方案,恐怕还是要到康德、洛克、韦伯、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俗人”那里去寻找。尽管如此,泰勒的巨著还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和考究的,每一位负责任的现代知识分子,都负有“认知上的义务”,去了解一位当代天主教大哲对现代处境的理解。
注释:
[1]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874pp.
[2]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3] 参见:michael sandel, 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 ethics in age of genetic engineer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4] michael walzer, menachem lorberbaum, noam j. zohar, et al. (eds), the jewish political tradition, volume 1: authority, volume 2: membership,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0 and 2003, respectively.
[5] alasdair macintyre, god, philosophy, universities: a selective history of the catholic philosophical tradition, row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9.
[6] 他在这方面的已出版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两本书:charles taylor, varieties of religion today: william james re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a secular age, 详情见注1。
[7] templeton prize,由英国的约翰•坦普尔顿基金会颁发,奖励“在人类精神现实领域有重大发现”的人士,目前奖金数额为100万英镑或200万美元。泰勒获奖时的奖金数额据说为80万英镑或150万美元。关于该奖项的情况,请访问其网页:。
[8] kyoto prize,由日本稻盛财团颁发,素有“日本诺贝尔奖”之称,每四年评选一次,奖金为5000万日元另加京瓷株式会社股份,其中的“思想与伦理”奖项自1988年开始颁发,首位获奖者是“最伟大的印度学学者之一”、研究吠陀梵文的德国学者保罗•蒂姆(paul thieme, 1905-2001),此后的获奖者都是哲学家,他们分别是卡尔•波普尔(1992)、奎因(1996)、保罗•利科(2000)、哈贝马斯(2004)和查尔斯•泰勒(2008)。关于该奖的情况,请参见其网址:。
[9] 见该书封底。
[10] charles taylor, varieties of religion today: william james re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1] charles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4.
[12]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23.
[13] 同上。
[14]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25.
[15] georg simmel, fragmente undaufsdtze. aus dem nachlafi und veroffentlichungen der letzten jahre, munich: drei masken-verlag, 1923, 3.
[16] georg simmel, die religion, gesammelte schriftenzur religionssoziologie, ed. horst-jurgen helle, berlin: duncker & humbolt, 1989, 10:43-44.
[17]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1.
[18] 同上。
[19] immanuel kant, 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en vernunft, meiner, 2004. 中译本见:康德著:《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0] alkis kontos, “the world disenchanted, and the return of gods and. demons”, in a horowitz and t maley (eds), the barbarism of reason: max weber and the twilight of enlightenment,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4, p.230.
[21]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575.
[22]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157.
[23]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570.
[24]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267.
[25]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768-769.
[26] georg simmel, "das problem der religiasen lage," gesammelte schriftenzur religionssoziologie 14: 369.
[27]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768..
[28]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3..
[29]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44.
[30] simone weil, waiting for god,转引自:peter e. gordon, “the place of the sacred in the absence of god: charles taylor’s a secular age,”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ume 69, number 4 (2008), p.648.
[31] john w. baldwin, “the intellectual preparation for the canon of 1215 against ordeals,” speculum, vol.36, no.4 (oct., 1961), pp.613-636.
[32] s. f. c milsom, a natural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6-8.
[33] charles taylor, “a catholic modernity?”, in j. l. heft (ed.), a catholic moder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3.
[34] charles taylor, “a catholic modernity?”, in j. l. heft (ed.), a catholic moder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5.
[35] 对于泰勒以利玛窦为典范而展开的论证,有学者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利玛窦到中国后先伪装成僧人,后来发现僧人在中国社会并不受尊重,又伪装为儒生,这些都是处于传教的功利考虑,而不是出于学习和对话的目的。参见:ian fraser, “charles taylor’s catholicism,”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 2005, 4, 231-252。
[36] jürgen habermas, zwischen naturalismus und religion: philosophische aufs?tze, frankfurt a/m: suhrkamp, 2005, 11.
[37] 同上,146。
[38] jürgen habermas, “transcendenz von innen, transcendenz ins diesseits,” in texte und kontexte, frankfurt a/m: suhrkamp, 1991, pp.127-56,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