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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篇

时间:2022-06-20 13: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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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篇1

1.湖南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家庭承包户。家庭经营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主体,相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它是旧经营主体,但仍然是基础。截至2011年6月,湖南已有65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流转有形市场,1042个乡镇设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面积达2425万亩,占农地面积的10.1%,其中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4%,比全国的平均水平高訛譻。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为1857.39万人,这表明家庭承包经营仍是湖南农业中最多的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由于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比较体面的收入,当前湖南家庭农场数目偏小,为此,湖南省委2014年1号文件里明确提出将重点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农业不同领域大户的标准不尽相同,粮食作物与特色种植、养殖差别明显。2011年湖南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租赁转包耕地面积达36.07万公顷,占湖南省耕地面积的9.55%,2012年湖南租赁转包耕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有11.56万户訛譼。专业合作社。当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户数增长高于全国,资金总额低于全国。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万户,占全国的2.5%;出资总额569.6亿元,占全国的3%訛譽;至2013年6月,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户)訛譾。公司农业。截至2014年5月,湖南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77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50余家。龙头企业行业分布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休闲等,结构不断优化,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不断增强,湖南农业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的潜力明显。

2.当前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这必须以规模较大、租期较长的成片土地为前提。尽管空心化背景下农地流转较普遍,但真正要流转规模较大的成片土地实不容易;少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上怕失地失权訛譿、自己耕种、对流转条件不满意、社会保障訛讀等)不同意流转土地,意味着成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便没了基础。(2)融资渠道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前期投资较大、周期相对较长且见效慢。目前商业资本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较少,主要依靠返乡的经商者和打工人士、有一定眼光和实力的当地农民,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融资却很困难。当前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以主要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相比差距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抵押还缺乏物权属性,银行很难认可农业机械等资产为抵押物。加之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难以持续,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3)基础设施落后,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助推器。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库及相应设施严重老化,水利设施与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不匹配;耕地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化肥大量使用致土壤板结等因素,农业潜在产能大受影响。(4)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才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能促进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促进城乡统筹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但目前“空心化”下的农村极其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影响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引进杂交种子、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5)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自然风险、技术问题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精心的服务。当前农业服务滞后突出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覆盖面窄、保险种类少、防灾避灾机制不畅和赔付水平受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灾害之忧。公共技术服务比较落后,如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出现在人员上的断层、经费投入不足、农技服务设施落后。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农业产前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和渠道。(6)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2013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不到我省农民数量的10%,分散的普通农民难以抵抗市场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各自为政的现象较普遍,经营收益不能以较民主的方式分配,常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参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业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的特征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公司和农户没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訛讁,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7)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窄、品牌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种少、品牌分散、以缺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为主、与鲜活农产品相匹配的物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的营销队伍、思路和观念有待加强。

二、基于农地流转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模式

面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湖南各地进行了大量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归纳起来,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要有三种:

1.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市场主导现代农业服务模式“安邦农业模式”可分解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点菜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模式”。“点菜模式”就是对部分不愿意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实行规模种植,这被形象地称为“点菜模式”。“管家模式”是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委托给代管户,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帮扶模式”则是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通过这三种模式,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新模式。“安邦农业模式”要防范的风险:一是作为服务型的龙头公司自身要有稳定的经营收益,规避购买农业机械等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要注重农业保险,规避自然灾害造成种巨额亏损。“安邦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找准了定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承担了发展农业的社会责任,还让农民增收,企业、社会和农民出现赢局面,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此种模式对于只要通公路的中国乡村都具有普适价值,在农村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农村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2.益阳“草尾模式”:政府主导农业组织模式益阳“草尾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草尾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益阳“草尾模式”也给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土地信托不但与当地的湖区相适应,也可与山丘区相适应;二是土地信托不但与水田耕地流转相适应,也与经济作物相适应,甚至还适合林地、养殖水面等;三是土地信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明显,得到了农民、企业家、基层干部较高程度的欢迎。

3.岳阳县农地经营权“竞拍与抵押模式”:市场主导探索模式2014年5月9日,岳阳县麻塘镇畔湖村一块30亩农地的11年经营权流转权进行迫卖,公开拍卖出了41.8万元的高流转价,每年租金收益由3000元一下子变成了3.8万元,飙升近十三倍。此案例意义重大:一是杜绝了农地流转中的人情交易、私下交易,维护了农民利益。二是为岳阳乃至湖南农村集体用地如何“增值”提供了范例,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做了探索。2014年6月27日,岳阳县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民可凭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银行贷款。此举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农民经营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将有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可作为资本的农地确权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三种典型模式突出特点表现有三: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找到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的“分”与新模式的“统”的有机统一;二是找到了确保农业收益和实现农业产业安全的结合点与突破点;三是促进了工商资本下乡,在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的情况下,促进了农工商资本的互动和优化配置,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意义重大。

三、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与五大举措

1.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建议重点解决“农地流转难”“、融资难”和“营销难”三大关键问题。(1)前提:加速农地经营权有效流转。1)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加快完成农地的登记确权,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安心流转;不愿流转农户可借鉴安邦“点餐服务模式”。2)乘户籍制度改革东风,在农地确权基础上落实进城农民的市民待遇,鼓励农民进城。3)借鉴益阳“草尾模式”,农地以信托方式向村委集中,再成规模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完善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农地流转。5)设立农地流转交易中心、管理服务中心,以挂牌竞拍方式形成农地流转价格由市场发现和决定的机制,如2014年岳阳县麻塘镇促成了我省首宗农地经营权的“入市”交易。6)规范企业与农户合作,引导农业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使农户支持农地流转輮訛輥。(2)核心:完善农村财政金融支持的政策机制。1)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改变农业补贴发放分散的现状,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以奖代补。2)对处于不同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税收分段式优惠政策。可对新型主体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税。3)建立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募资等多方式融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主体进行认证、公示和专项配套资助,以起示范带动作用。4)加快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置。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引导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三农”的中小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投入特色农业经营主体。5)稳妥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确权后要加快农地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价格机制,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目前岳阳县、汉寿县等地已先行先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简化抵押贷款程序。6)积极建设农村金融组织。有条件的乡镇或村先行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发展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3)保障:加快农产品营销网络服务体系构建。1)成立农民经营主体联盟,使之与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建立较稳定的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以减少市场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鼓励联盟体在城区开直营店;联盟联营解决营销品种单一和缺乏规模等问题。2)规范营销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和消费对接,如“农超对接”,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效率。3)积极举办好各级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赴境外、国外参加国际农产品博览会。4)推广“线上交易,线下配送”的电子商务模式,促进农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产品营销。5)力推观光采摘等体验式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拓展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营销渠道。6)完善政府参与的农产品营销扶持机制,搭台建立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篇2

关键词:临淄区;农业经营;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833177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近年来,临淄区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先后获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区”、“全国蔬菜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荣誉称号。截至目前,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23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以上7家,总资产规模突破30亿元,固定资产达13亿元,销售收入达50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35家,创建国家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6家、市级示范社30家、区级示范社103家,成员17891个,带动非成员农户29346户。2014年3月,根据《临淄区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临农字[2014]27号)要求,规范了临淄区蔬菜、粮食种植业家庭农场的认定规模及申请程序,目前临淄区家庭农场发展35家,经营土地668.9hm2。

2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遇到的困难问题

2.1 企业融资贷款难,流动资金不足

大多数农业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加上担保体系不健全,获银行贷款难。部分企业受困于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要求较高,审批时间长。例如像兔巴哥、巧媳妇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农产品收购季节性强,产品市场价格受季节影响较大,为保证常年加工,须在短期内收购足量的原材料,导致资金暂时性缺乏。

2.2 农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示范带动效应不强

临淄区现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400余家,家庭农场几十家,农产品品牌数量多,但像“巧媳妇酱油”、“翠竹蔬菜”这样知名度高的农业品牌数量太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由于近年来,农资价格大幅波动,用工价格上涨,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民依靠农业增收的积极性不高,导致示范带动效应不明显。

2.3 农业产业链条联结机制不够健全

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产业联结松散型多、紧密型少,尚未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体。尤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存在服务层次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与市场和企业的联动组织能力较弱,不能及时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带动作用不明显。

3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几点建议

3.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衰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当前,应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在政策、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可给予一定年限税费减免。财政每年可安排部分贴息,引导金融部门加大贷款扶持力度。

3.2 引导农业经营主体

拓市场、创名牌。政府要制定品牌培育计划,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树立现代营销观念,加强技术引进、科技攻关、科技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创造名牌产品。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争取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安全卫生认证、环保认证,从而赢得国内外消费者的信任。

3.3 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水平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培育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组织机构,发挥其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监督追究机制,增强中介组织的凝聚力,提高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促进各项功能更好地发挥。

3.4 鼓励发展家庭农场

临淄区制定了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规范了家庭农场的认定规模及申请程序。截至目前,临淄区家庭农场发展到35家,经营土地668.9hm2。

3.5 壮大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以现有的103家示范社为带动,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创建,培育发展联合社。立足蔬菜产业发展,计划成立蔬菜行业协会,形成参与市场竞争的利益共同体,提升蔬菜种植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和经营产业化水平。

3.6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以齐城农业高新区为核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积极拓市场、创名牌。

3.7 大力实施品牌兴农战略

认定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3.3万hm2,全区“三品一标”农产品总数达74件,“临淄西葫芦”、“临淄西红柿”、“边河小米”、“柳店韭菜”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篇3

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中应运而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为实现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应加强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拓展支农资金来源。完善信贷机制,优化支农再贷款机制、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补充资金,通过涉农资产开展证券化试点,盘活资金。时机成熟时为“三农”发展引入保险、信托、期货等多种现代金融元素,激发出“聚合效应”。探索农业企业融资的新途径,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

二要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推动融合发展。既抓好大中型金融机构支农,又要大力发展真正熟悉农村、立足农业、面向农民的小微型金融组织。鼓励各类机构融合发展,同时发挥比较优势满足各类经营主体金融需求。

三要创新信贷模式,加大投放力度。一是创新信贷准入标准和流程,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效益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灵活确定贷款、期限、数量、利率,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并提高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容忍。二是针对不同主体特点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对规模相对较小的家庭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简化审贷流程,有效满足其购买生产资料、农业机具、扩大再生产等信贷需求。三是突破现有的涉农信贷的抵押和担保方式。积极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推进新型经营主体间的互保互助,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保。大胆尝试信用贷款,使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更便利地获得信贷支持。

四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建议政府部门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为示范带建设中的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建立地方财政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金融机构债权无法实现时,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风险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代偿。扩大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加快构建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存在的趋利性强、覆盖面窄等问题,并尽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为农业保险分担风险。(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

篇4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原因;对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原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大类,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程度高,主动对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缺乏有效抵质押物

金融企业出于资金安全性考量,长期以来都偏好保值性较好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放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资产为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抵质押融资尚处在试点阶段,加之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资产评估及要素交易平台,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还比较困难,资产处置变现更是缺乏有效的交易渠道和增值保值空间,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有效性和可拓展性。从而形成了“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

(二)风险补偿机制覆盖不全面

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的弱质特征,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涉农贷款的还款来源依赖于农业产品销售的回笼资金,因此,涉农贷款管理难度大、收益水平低、贷款收益难以覆盖贷款成本。目前,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仍有较大缺陷,一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涉农保险风险大、利润小、实际操作困难,商业保险机构普遍不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政府出资组建的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覆盖面不足;二是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绩效不明显,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各商业银行对涉农贷款均设定了一些准入条件,符合准入门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少,另外,尽管有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风险,但商业银行出于内部不良管控压力,在信贷风险追责制度十分严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更加谨慎。

(三)信用环境还需改善

近年来,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趋好,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身文化水平、法律常识的限制,仍然存在重生产经营盈利、轻视个人信用的状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违约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制度。

(四)经营行为不规范

新型农业主体大多是由农户发展而来,受农户教育程度、市场眼界、专业技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其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混乱,商业银行很难对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企业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难以做出客观合理评估,因此对贷款的安全性没有把握,在农业新型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五)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

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相对滞后,缺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另外,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杂、限制性条件多、抵质押品要求严格,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突发性相背离,抬高了信贷成本。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

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金融办、农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难、抵质押物不足、信贷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二)加强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运用、推广适应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重点是通过互相联保、引入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小额免抵押信贷产品的投放,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上门宣传等方式,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讲诚信是提升其发展能力、市场信誉的前提,进而将讲诚信、重信用纳入到日常经营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市场、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恶意逃费银行债务行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篇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态,又是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近年来,我站把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举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止2016年底,全县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380个,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00个,成员达12000余人,同时新组建了1个合作联社,在农业部门备案管理的有378个。按生产类型划分,养殖业有205户,种植业有300户,种养结合的有875户。其中,全县有1家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社,4家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39家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社,50家被认定为县级示范社;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有408个,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01个,在农业部门备案管理的有264个,从事种植业的有4个,种养结合的260个。其中,被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有123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6个。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从技能培训指导上入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立足提升传统农民意识、引入新型农民的发展思路,以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为重点,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2015年,县上对省级示范社和国家级示范社负责人在宜川进行了为期4天的技能及管理制度培训,并实地参观考察了当地新型农业的发展情况。2017年1月10日我站组织两家优秀合作社参加了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暨第七届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峰论坛,让合作社负责人对农业政策,农业发展方向有了认识,也对合作社自身发展有了一定的规划,这次学习为全县合作社发展拓宽了思路。我站截止到2016年底,共接待电话咨询280余次,到实地指导服务160余次。同时对神木县第一家合作联社“神木县憨后生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组建进行了全程指导。

二是从土地流转上入手,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1〕18号)等相关文件,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文本,促进耕地、闲置荒地等资源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2016年全县土地通过兑换、入股、转租等形式向合作农业、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等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93288.73亩。

三是从优化服务上入手,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我站每年实地考察核实一批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积极向省市级组织推荐申报示范社和示范农场,积极向省市级组织申报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帮助解决在销售渠道、人员培训、内部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截止2016年年底,全县市级示范社达到39家,省级4家,国家级1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家,省级16家。

四是从政策扶持上入手,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我站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方案。2016年县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奖补资金达100万元,极大地解决了经营主体在资金投入上的困难。同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农项目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扶持奖励等环节给予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政策扶持,有效形成了各部门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依赖现象十分突出。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存在套取政府补助的心理,一部分是完全依赖政府投资进行经营生产,导致经营不规范,绝大多数合作社纯属空壳或个人行为;少部分家庭农场也生产规模小、效益不明显。

二是规模较小,带动性不强。虽然我县特色农产品种类多,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很多经营主体发展有面积无规模,有数量无效益,有特色无品牌,缺乏机械化生产和规模化作业,导致发展规模偏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无法保持品质优势;其次,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不能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最后是由于它们多数停留在种植、养殖等一些低层次生产服务上,合作层次不高,在标准化生产、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很少涉足,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弱,很难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篇6

[摘要]文章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现状,指出了供给渠道及主体行为有局限性、供给方式及内容与需求不相适应、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师资建设落后等问题,进而提出了提高政府机构的供给效率、进一步发挥学校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创新教学方式、改善教学内容、加大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和强化师资管理等建议。

[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职业教育 供给

[作者简介]谷小勇(1976-),男,河南鄢陵人,安徽大学农村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学研究;经宏伟(1991-),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学研究。(安徽合肥2 30601)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供求视角的安徽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项目编号:AHSKF09-10D20)”、2015年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创新项目“安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供求错位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fc100147)和2 014年安徽大学农村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招标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下的职业教育模式研究”(项目编号:NYY2 014 0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1-0009-04

包括新型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我国先进农业生产力的重要代表。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7年以来,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大力重视提升农民的职业技能,并逐年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工作,为推动高新农业科技的应用和高附加值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调研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其成效的提升,进而阻碍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技能的快速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当前学界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受教状况及解决措施关注较多,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的职业教育现状关注较少。莫鸣等人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方式缺乏创新,时间较短,信息不畅,内容无法满足需求。常介田等人和宋华明认为,将高等教育推向农村,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笔者以近年来在安徽的调研为例,对当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状况做一概述,试图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措施,以期弥补当前学界研究的不足,为政府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现状

出于完成工作职责、获取教育经费和经济收益及相互交流等不同目的,许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为职业教育供给做出了贡献。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分为三类:

1.政府行为的供给。各级政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定按人定量提供培训机构高额的财政补贴。如2014年,中央和安徽省财政共投入7230万元,培训包括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在内的安徽职业农民,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补助资金高达3000元/人。受此激励,在政策规定的要求下,肩负对农民实施职业教育的政府部门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工作,并把主要施教对象由个体农户转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来看,实施政府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者主要是各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农委(农业局),其下主要是农技推广中心(站)、畜牧技术推广站、水产(渔业)技术推广站、农机推广站、农机校和农广校。农技推广中心(站)负责为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推广与培训;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对禽畜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实用技术指导、推广及畜牧业新技术的培训;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为水产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检疫以及水产养殖新技术培训;农机推广站负责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验、示范和推广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农机校对需要学习农机驾驶与维修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培训。农广校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对需要掌握农业科技知识的农业从业人员进行函授教育和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办公室虽然也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但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培训计划。

政府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内容呈现多样性。首先,它覆盖了农业所含的各个产业,涉及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林业种植等,其中,作物种植中的粮食作物种植技术又是政府供给的主要内容。其次,从农业生产流程来看,它涵盖了种、养、管、收、售等各个环节,主要是测土配方施肥、栽培技术和疫病防治等。最后,从技术含量来看,不同技术含量的职业教育内容都有,但技术含量较低且已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掌握的职业教育内容占绝大部分,如科学播种、药剂浸种催芽、旱育稀植、大水面围网养殖、兽药和饲料安全使用技术等。

由于部门众多及其职责不一,所以政府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职业教育供给方式也多种多样,既有推广、农技信息发放、培训和咨询解答,又有电视讲座、网络教育、广播宣传和成人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还有基地示范和试验示范等,但主要是推广、农技信息发放、培训、咨询解答和电视讲座五种方式。推广是各农技推广机构首要使用的方式,由农技推广人员直接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介绍.演示和指导农业新技术和新农具的应用。近年来,这些推广机构经常采用“培训”之名,开展职业教育,如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中的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阳光工程中的农业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调研数据显示,有高达78.6%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过推广服务,是接受政府提供职业教育供给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比例最多的。农技信息发放是各政府职业教育机构次要使用的职业教育方式,职业教育机构把采集到的农情、病虫、疫情和墒情等信息,编辑成页(册)散发或通过现代通讯工具发送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是农机校最主要的职业教育方式,把有农机驾驶与维修技术需求的人员集中在一起,对其进行农机驾驶与维修技术的短期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咨询解答是指各农技推广机构通过设立农技110、在农委网站建立咨询解答栏目、让农技推广员到农户或企业进行询问等方式,接受农技咨询并予以解答。农技推广员下乡开展咨询解答,是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政府服务次数最多的职业教育方式。电视讲座也是近年各农技推广机构常用的职业教育方式之一,即由农技推广机构与电视合拍摄介绍农业新技术及新农具应用节目,并在各级电视台播放。网络教育是近年各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机构才开始大力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式,即在各教育机构的网站上介绍农业新技术和新农具,播放它们的应用视频。

在职业教育的供给主体中,政府部门的供给最有力,成效也显著。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有新型农业技术的需求者,通过教育,掌握了农业新技术,提升了农业职业技能。如2014年10月,320名从事粮食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学员,接受了利辛县农广校的理论专题培训和观摩实训。②他们的农业收益因此得到提高,并带动其他农业经营者学习农业新技术,增加了收入。例如,当涂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养殖户接受培训后,每年户均增收800元,直接带动养殖户400户,面积0.4万亩,增加经济效益405万元。

2.民间行为的供给。民间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者,主要指拥有一定农业技能的农民、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其提供的内容涉及农业所含产业的各个方面。与政府行为的供给相同的是,粮食作物种植技术也是其最主要的供给内容,而且其供给内容的科技含量高、针对性强。如安徽浩翔农牧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种猪育种为核心的企业,主要向潜在的购买种猪的新型职业农民、养猪大户开展种猪养殖技术培训;永城瑞诺制药有限公司驻在安徽各县的技术员,主要指导养鸡大户开展疫病治疗。

民间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供给方式,主要有师徒传授、课堂培训和现场指导。师徒传授主要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横向的相互学习和具有某种农业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纵向向作为徒弟的新型职业农民传授技术。调研显示,种养大户的种养技术一般从同作为种养大户的亲朋处学习而来。如颍上县韩庄村的养鸡大户刘师傅,经常通过电话、现场交流等方式,向后来参加养鸡的10余户传授养鸡知识。课堂培训主要是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向社员和种养大户举办的讲座。现场指导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技术员,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农生产进行现场指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追逐利润的刺激下,一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已开始向远离企业所在地的大客户——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长期派驻技术员,随时提供技术指导。

在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类型中,民间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满意程度最高的。由于其内容的科技含量和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比较吻合,再加上民间力量提供的服务方式也比较便捷,因此,其供给效果也很好。

3.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为的供给。学校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主要是省内外的高等农业院校、省农科院、市农科所、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从供给的意愿来看,其供给行为多是被动的,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开展职业教育活动的管理者邀请下才提供的。学校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内容涉及农业所含产业的各个方面,但高等农业院校和省农科院提供的多是附加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种植技术和水产养殖技术,而市农科所、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则主要提供粮食作物种植技术和畜禽养殖技术。根据邀请者的要求,主要有三种教育供给方式:一是职业学历教育。这是涉农的中高等职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为使初中刚毕业的潜在新型职业农民获得职业技能的方式,也是高等农业院校为进一步提高负责管理、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政府部门人员的职业技能而采用的方式。二是专题培训。三是现场示范、指导。这些是高等农业院校和省市农科院所指导新型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时经常采用的方式。学校与科研院所提供的职业教育供给,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职业教育最为专业,也更为系统。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供给渠道及主体的行为具有局限性。第一,供给渠道不均衡。虽然从总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职业教育的途径呈现多元化,但各渠道发展状况亦明显呈现不均衡态势。政府供给渠道较为充足,比较多元化;学校供给渠道不足,很多县的职业学校都不开设涉农课程。第二,政府开展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虽然供给渠道较为充足,但政府对其所应控制的范围、方式和力度并不明确,供给效果较差。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规划、财政投入、教育质量监控等本应加大力度的关键问题上,也往往缺乏有效的实施方案。第三,民间力量开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尽管很受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欢迎,但由于供给主体比较集中、单一化,不利于广泛推广。第四,学校开展的职业教育供给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众多渴望学习农业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参与到学校开展的职业教育供给中;另一方面,大量学生不愿意报考农学专业,即使报考农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也不愿意从事农业工作。如利辛县第一职业高中,报考农学专业的人数不仅很少,而且基本以升学为主,很少就业。

2.供给方式和内容与需求不相适应。调研显示,参与教育的群体中,既有具备丰富生产经营经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有缺乏实践经验的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学生。这些接受培训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文化程度差异较大,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他们更希望授课者能讲一些操作性很强、能够马上应用的实用技术。但目前各个供给主体所开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教学方式过于单一,多为集中培训,以老师课堂讲授为主,往往不能准确掌握这一群体的学习特点,所教的内容偏简单、缺乏针对性,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对于学生来说,他们在学校接受了系统的农学知识教育,需要通过实践来提高操作能力,但很多涉农学校却连实习基地也没有。

3.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第一,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不足,覆盖面太小。很多学校缺少实习基地等基础配套设施;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有培训需求,但由于资金有限,没有机会。如利辛县只有县级培训场所,乡级以下没有。第二,缺乏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资金的使用缺乏一个专门的监督体系,长期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资金监督机制缺位。

4.师资队伍建设落后。第一,许多教育机构缺乏相关专业的教师,教师多数为外聘。如当涂县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学校仅有4名专职教师,却有7名兼职教师,教师的学历文凭多靠函授取得,整体文化素养不高;利辛县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学校,主要从安徽省农科院、安徽农大、市县讲师团聘请教师,本校教师较少。第二,由于教育资源有限,许多教师不能定期进修。例如宿州市墉桥区农机校主要通过被培训的教师再给本单位教师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效果不太好。第三,教师类型结构不合理。要满足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需要,就需要一批“双师型”教师,而中等职业教育中缺乏“双师型”教师。如利辛县某职业高中目前共有教师136人,其中“双师型”教师仅有26人,占总教师数的19%,农学相关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就更少了。

三、有效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供给的对策

1.提高政府机构的供给效率,进一步发挥学校、科研院所和民间力量的积极作用。在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严重,缺乏系统的管理,极大地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效果的提升。因此,政府需要成立一个集中性的职业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如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管理委员会,统筹、综合管理职业教育。

学校应明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既要着眼于对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生产经营能力教育,也要着眼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继承者进行培育。要根据自己的人才优势、学科优势和科研优势,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本质和目标出发,分层次、多方位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体系。针对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农学专业的招生难、学生毕业后很少从事涉农工作的问题,学校应努力探索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模式。例如委托培养模式,即根据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农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主要目标,由政府和农业企业委托学校培养所需的紧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模式。类似模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学专业招生难的问题,也可以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农业实用型人才。

民间应重点发挥农业企业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供给中的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企业主要是出于促销产品的目的,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等提供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尽管这种教育方式是一种附带行为,但是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技术、新科技的获取和更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因此,政府需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让农业企业充分参与培训设计、培训方式等。如企业可以针对其经营领域,结合自身优势,参与农民培训教学方案、内容的设计,开设针对特定作物及技术的培训班。

2.深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创新教学方式,改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式方面,各个供给主体应进一步了解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白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远程教育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学历教育和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等方式。除必要的理论知识教学采用课堂教学方式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应以实践教学为主,其中,示范操作应被确立为核心教学手段,注重实际操作技能培养,以能够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为标准。为了凸显实践教学的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方式可以采取与企业或学校联合培养的方式。在教学内容上,各个供给主体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编印通俗易懂、简明实用的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最好能图文并茂,使不同文化程度的培训对象也能学习到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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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w”的经营特点

“新主体”是我国农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它与传统农户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规模、生产率、专业程度、人力动员等方面,十报告将其总结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个特点。另外,农业整体抵御风险能力仍然偏弱,因此,新主体的弱质性特征也将长期存在。

集约化首先表现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或者说集约化的前提条件是土地的规模化,其次表现为经济效益的提高。所谓专业化是就深化分工协作而言。从国际经验来看,专业化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二是农业的区域专业化,如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区,以及美国的玉米带、大豆带等。除此之外,专业化也表现为不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组织化与分散化相对,新主体基于节约交易费用、增强未来价格发现能力、规避市场风险、拓展盈利空间等目的,从拓展内部合作到外部联盟,组织化程度明显高于普通农户。社会化构成新主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具体又体现为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参与和农业发展成果的社会共享。基于传统农业风险控制薄弱基因而产生的弱质性在今后一段时期仍然是我国新主体的特征之一,农业的弱质性主要指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在与其他制造业的竞争中,农业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新主体”的融资变化

伴随着上述经营特点,新主体的融资需求也正在发生着变化,对这些变化的关注和深入分析可能会为新主体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带来一些与过去不同的思路和途径。这些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融资意愿增强。随着多年来国家农业扶持政策力度的加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实力也在逐年提高,传统农户的一般资金借贷问题基本在家庭和亲朋好友范围内得到解决,因此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意愿并不强烈。新主体由于规模大、生产周期长、投入高,有较强的贷款需求,并且较高的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也使还款能力较过去有更多保障。从现代农业的发展角度看,农业生产过程社会化特征会逐步增强,包括科研、技术推广、种植、加工、包装及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环节在内的农业系列配套服务也都需要资金支持,由此推动新主体产生经常性、多样性的融资需求。

融资规模增大。新主体的生产规模、专业性都远超小规模的、自给半自给的传统农户,且有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因此产生大量的资产融资需求。2013年,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山东省齐河县、武城县的专题调研发现,经营1000亩土地需要的资金规模就在数百万元以上,用途包括支付土地租金、购买大型农机具、水利设施投入、购买化肥、大棚等农资。另外,新主体除传统生产需求外,基于加工、流通、商贸等综合性经营带来的融资需求数量和规模也在增加。

融资种类增多。与传统农户相对简单的融资需求不同,新主体的金融需求不断扩大和升级,贯穿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其对融资产品种类的需求也必然复杂化和多元化,呈现完整的链条式特征,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包括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债券等。特别是对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分散、化解生产经营风险的需求较为强烈。目前一些地区已推出针对大田作物和部分养殖业的政策性农险产品,但针对特色产业的保险产品仍有待开发。

融资期限延长。一般而言,传统农户的融资需求以短期为主,新主体则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且季节性特点更加明显。因为新主体的集约化、机械化程度较高,对大型农机具购置、大棚和厂房建造、农资及产品仓储、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入要求增多,而这些资金的回收周期往往较久,资金占用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需要金融部门提供中长期的融资期限。

融资矛盾突出。融资矛盾主要表现为新主体融资需求扩大带来的风险增加与自身相对较低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一矛盾较以往更为突出。一方面,因为新主体的规模较大,对资金的需求额度较高,但弱质性的存在,导致其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因此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形成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新主体的风险抵御能力较低,遇上较大损失自身根本无法承担,特别需要政府扶持与农业保险相关产品的支持。

总之,上述变化对金融机构而言意味着新的一类客户群体的出现和成长,与过去相比,这类客户具有贷款金额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贷款期限由短期向中长期转变,对资金周转的灵活性、融资成本的敏感性、贷款风险的分散性要求都较高等特点,这些特点是政府及金融机构在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时必须考虑的要素。

目前融资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新主体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主要表现为融资渠道少、渠道窄,满足率低,贷款的额度小、利率高、期限不合理,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单一,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等。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相应产品的开发力度跟不上时展。近几年来,涉农金融机构虽然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支持,推出了多种信贷产品,但这些产品多数仍是针对传统农户设计的,其额度一般设定在十万元以下,这一数额对于从事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主体来说只是杯水车薪。由于金融机构针对新主体的专门性融资产品开发力度不够,导致新主体的大多数融资需求在额度、用途、时限上都受到极大限制,很难得到满足。

二是融资担保面临制度瓶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一般都需要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中又以物的抵押担保为主。对于新主体来说,可供抵押的权益只有流转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和农机农具农资等财产所有权等,但这些物权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支撑,其抵押价值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首先是土地收益抵押缺乏相应的评估、鉴定制度,其次是农机农具农资抵押缺乏相应的登记、交易市场,其流动性令人担忧,至于流转土地抵押受限则与我国的土地制度有关,我国虽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却没有赋予流转土地以抵押与担保的权能。

三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国外发达国家农业规模经营的特点是农业程度高、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农业得到政府大力扶持。与此相比,我国对于新主体的财政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是针对性方面,专门针对新主体的扶持资金较少,大多数的扶持资金仍是针对传统农业的经营特点,尽管多年来效果不佳,但受政策惯性影响,目前尚未有较大调整的迹象;其次是扶持数额偏小,面向传统农业的财政资金普遍具有小而散的特点。再次是资金扶持方式与新主体的需求不相符合。多数扶持资金是以补贴和贴息的方式下发的,这对于在生产之初就面临资金压力的新主体而言显然不够及时,特别是贴息的前提是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实际上制约了许多财政资金的作用和效果。

融资问题及其金融对策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普遍存在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仅从过去农村金融供需双方的错配思路分析是不够的,还应该从新主体的融资变化入手,提供c其相一致的金融制度与金融产品。

金融支持对策

金融发展本质上是一个金融系统内外部要素的不断协调过程,包括金融需求与供给的协调,金融风险、效率与政府监管的协调,在这些协调过程中政府的适度干预意义重大。新主体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经济主体,在带来新的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为此,政府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时,也须树立“协调”的观点,不仅要对新主体的融资特点分别予以量化考察,而且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应该有一个客观、辩证的综合性认识,既要看到新主体金融需求有向现代产业经营体接近的一面,又要看到其对农业弱质基因的继承,还要看到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更好理解新主体的金融需求。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的真正问题在于改革政策没有真正从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出发,只是简单的金融机构的调整,最终导致农村资金的进一步缺乏和中国农村金融抑制的进一步恶化。由此,化解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与“三农”金融产品供给不足这一矛盾,首要前提是对农村金融需求有一个全面、准确、深刻的认识。新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同样如此,首先要加深对需求的认识,防止两种倾向发生。一种是突出新主体的弱质性,对其积极变化缺乏信心,导致资金供给不足,另一种是强调新主体金融需求的积极变化,对其弱质性和系统性风险不够重视,导致资金风险加大。

确立政府在新主体融资问题上的先导作用。新主体的成长关系着未来农业发展大计,但其弱质性决定了解决新主体融资问题不可能首先寄希望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大发慈悲”,充当这一先锋角色的只能是政府。只有政府才可以保证全国资源配置与再调节时对农业及新主体的扶持,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引导、带动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进入。政府对新主体融资问题的先导作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政策性金融方面,要开发专门针对新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农发行首先要推出信贷额度较大、贷款门槛较低、融资成本不高、贷款时限较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优化涉农融资结构,优先向信用度高、管理水平好、经营规模大的新主体发放专项贷款和倾斜贷款。

二是政策性担保方面,要形成专项性的担保和保险支持方式。为积极促进新主体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专项性和倾斜性的贷款资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针对新主体的贷款担保机制,完善物权、地权、土地收益等抵押和质押对象的评估、处置等专项管理制度,以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同时,要在拓展融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保险机制,为新主体创造合理规避风险的渠道,保证保险服务覆盖到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以降低专项融资的市场风险。

三是价格与补贴方面,要形成保护性价格形成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一是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不但要尽早消除工农产品“剪刀差”这一不合理现象,而且要学习发达国家做法,提高对基本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力度。二是加大对新主体的直接补贴力度。政府财政部门应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主体倾斜,提高对经营新主体的单笔扶持资金额度,以避免资金分散、扶持力度小的问题;对于那些经营业绩突出、在当地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新主体,也可以采取发放奖金的办法,鼓励其继续扩大生产。

四是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系统性风险方面,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早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新主体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监测其资本、收益、负债等指标的动态变化,及早发现大数据背后隐藏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系统性风险应对方案,做好最后贷款人、关联保险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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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人才需求方向;对策分析

中D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23-0008-04

Analysis on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n China

Duan Haiming et 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Fengyang 233100,China)

Abstract:The form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epening division of agriculture,which represent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advanced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It is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rural reform and development.With the support of national policy,the demand on the land transfer of farmers,land "three power division" polic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the new entities will enter the “fast track”.The development trend and challenges on various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ncluding specialized households,family farms,farmers' 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 are analyzed.Finally,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pecific strategies to guarantee operation of the main stages,and points out that the training of comprehensive talents is the "master switch" to break the development dilemma.At the same time,it also provides an important opportunity for the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ocal application oriented universities.

Key words: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Land circulation; Talent demand direction;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着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日前,中央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三权分置”的原则予以了明确框定,这是在中国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为农地改革的深化提供指引,为未来的农业发展谋篇布局打下制度基础,成为土地合法有序流转的又一推动力量。在此基础上,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会得到较大的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可以说“万事俱备,只欠人才”。因此培养适合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综合性人才是推动其发展的当务之急。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1.1 国家政策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发展适度规模现代农业是提升农业产出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的有效途径。党的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今年中央出台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培养职业农民队伍,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队伍。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

1.2 农民的客观需求要求加快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全国大约有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省级党委或政府有关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文件,绝大部分市、县都有相应的推进土地流转的举措,一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奖励扶持措施,到目前为止,以县级土地流转市场(中心)为主体的中介组织基本形成体系。全国有1亿多农户,每户至少有1名劳动力在外务工,这就在客观上产生了把土地流转出去的强烈需求。另外,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农村职业分化过程中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种田能手队伍,他们需要种植规模达到一定限度后才能获得和外出务工或经商相接近的收入水平,客观上产生了转入土地的强烈需求。截至2012年底,全国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土地0.18亿hm2,占全部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21.5%,其中安徽省耕地规模经营比重已占25.2%。

1.3 农业现代化迫切要求加快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求导致土地流转的加快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家庭经营规模小,土地经营零碎化。2亿多分散的小农户,户均0.59hm2,且被分成近10块,种植3种以上作物,导致新技术对农户的吸引力很小,耕种土地的效率很低;二是农业劳动力的文化水平很低。虽然在农村劳动力中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占接近70%,但真正留在农村又从事农业生产的文化水平低,有调查表明小学文化水平以下的占50%以上;三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老龄化严重。据报道,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其中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农民年龄已接近60岁。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工业转移,使农业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忙季节短缺、区域性短缺问题突出。因此,在政府的宏观引导下,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分别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成。例如到2015年,浙江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预计将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1.4 农地的“三权分置”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农地流转问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首要难题,推动农地改革的经济目的是解决耕作者的权利保障、调动和保持耕作者的积极性。2016年8月30日,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三权分置”的原则予以了明确框定,一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二是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凭身份无偿获得,成员承包权是财产权,受物权保护;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安排就是要建立一套适应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人地分离,解决进城农民后顾之忧,为中国的城乡融合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可持续的制度基础。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

2.1 专业大户的发展趋势 专业大户是由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户转化而来,一般楦鞲鲂姓村的种田能手演化而来。专业大户以一个家庭为核心、多个农户共同合作生产,规模比一般的家庭农户大,通过单一成品的规模化生产,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自身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由于专业大户经营的土地有较大规模,所以其比较重视农业科技,专业化水平较高。例如安徽太和县旧县镇张槐村的全国种粮大户徐淙祥,在安徽省农科院玉米中心的技术支持下,多次刷新全省夏玉米单产纪录。2016年10月12日,通过实打验收,其经营的玉米高产田块产量达15 837kg/hm2。但由于专业大户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要求连片土地共同生产,参与的农户还较少,以后的发展规模还有待扩大,其科学技术掌握程度、内部管理以及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2 家庭农场的发展趋势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以农耕土地资源较多的单个家庭为主,相比一般农户而言所拥有的土地面积较大,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能够获得机械化生产应用方便等规模化经营的好处。对家庭农场的生产与经营,农场主有完全自主性,农产品生产完全自由,而不需局限于某一种产品,但专业化程度较低,对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比专业大户强。以后的发展趋向于改变经验主义,采取更加完善的专业化种植方式,管理更加规范,捕捉市场的信息的能力会更强,农场管理更加智能化。

2.3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实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成员有平等自主的参与商讨决策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社一般经营的是同一种类型的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自行组织和处理,也是一种专业化的模式。比单个农户相比具有规模经营优势,可以与商家进行谈判,抗风险的能力较强。作为一个农业联合组织,农业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有利于机械化整地、播种、收割以及病虫害的统防统治。合作社一般具有各种成套的农机设备,从而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作效率。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是要建立一套因地制宜的农户进入、退出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从而使农业合作社打出属于自己的“拳头产品”和品牌。

2.4 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趋势 农业龙头企业是通过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并带领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等经营形式的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农产品加工生产和营销,但其生产经营较为规模化,并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技术,是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可以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生产,能够为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来一定的机遇。随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的快速发展,需要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来我提高我国农产品附加值和产品加工能力,同时也是我国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2.5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组织主体多种,可能是政府部门、私人企业或农民创办,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他们对农业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较多,专业能力较强,可以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多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化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储藏运输等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现在的农业社会服务组织数量偏少,组织中掌握农业生产专业知识的人才数量少,导致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缓慢。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相伴随而出现的产物,其对产业的支撑使用将日益凸显。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服务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3.1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挑战

3.1.1 土地流转的困难使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较长的缓冲时间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较高。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是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自我国实施“”以来,每个家庭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流转的困难,阻碍了新型主体发挥规模化经营的优势,使其发展速度减慢。虽然国家颁布了“三权分置”等利好政策,但农户受到小农经济的影响以及农民收入来源较少等原因,农民真正领悟落实下去还需要较长时间,农业完全实现生产规模化经营还需要较长的缓冲时间。

3.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体之间缺乏一套适宜的合作模式,承担的风险加大 农业土地流转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从而很有可能导致价格不合理而提高成本或减少收益。从运行机制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之间缺乏一套规范的共同发展的约定或联盟。从土地的流转、农业生产到农产品销售整个过程当中,目前的情况为几乎不存在长期合作机制,每个利益主体都根据市场情况决策买卖,如此一来,当市场朝不利于本主体利益的方向发展时,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加。所以,有关部门应通过制定一套详细的运作方案,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相互信任,形成长期合作、风险共担的局面。

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形成不完善期的应对策略

3.2.1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应积极扶持,使其快速发展 在当今家庭农户仍然占据着主导的前提下,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规模化发展较缓慢,农民对转让土地普遍存在着观望态度。对此应对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提供更多的资金、技术、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扶持,促进这些新型主体的快速成长。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支持,在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根本前提下,根据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演进过程,有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逐步将农业生产要素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动,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更好、更快地形成和发展。

3.2.2 新型经营主体的加快成长期,应对其进行监督引导,促使其科学发展 在家庭农户日益衰退的时期,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日益发展壮大,农业经营主体开始意识到应与龙头企业合作,但是合作意愿不是很强,而且一般是口头契约关系为主。在这个时期农业龙头企业还不是主导主体,此时应加强政策引导,在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促进形成产业链条,使从事农业产业的效益日益提高。同时,要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支持政策而“浑水摸鱼”,使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偏离了其正常发展轨道,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3 新型经营主体的成熟期,应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水平 当农业新型主体逐渐发展起来时,应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培育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为更好地实现农产品产业链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供有力政策支持,同时要加大职业农民的培养和培训力度。

3.3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所需的人才短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大障碍

3.3.1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背景下的人才需求分析 农业部种植业司在2014年对全国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的调查显示,全国共有种粮大户68.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28%;经营耕地面积0.09亿hm2,占全国耕地面积的7.3%。这些种粮大户的粮食产量达746亿kg,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2.7%。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比例还要继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和知识化。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例如美国的农场主大都需要职业培训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农场主的人际沟通能力、演讲推介能力、产品设计和营销能力都应达到一定的水平。因此,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经营者和指导者,要求他们既懂农科专业知识,又会经营管理。高等农业院校培养的农科人才是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高等农业教育也要顺势而为,培养大批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者以及能够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毕业生是应用型农业高校发展的重要路径,尤其是地方农业高校实现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和特色发展的重要方向。

3.3.2 农科人才培养模式必须“自我扬弃”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属于实体经济的范畴,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农科大学生选择实体经济作为人生发展的起点,这与我国的国情以及当代农科大学生的人生定位、禀性特点相符合,具有重要意义。长期看来,我国仍会以小规模经营农户为主,但土地流转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必将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农业新型主体日益成为农业中的支撑力量,在我国的粮食增产、食品安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2013年3月28日,总理来到江苏常熟市古里镇田娘家庭农场考察,农场负责人提出“种田离不开农民,但更需要新型人才来做当家人。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大学生投入到家庭农场建设中来”。成立于2005年的安徽省滁州市绿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去年实现销售额1 600万元,社员收入5~8万元。虽然办得红红火火,合作社负责人却不无担忧地说:“我只有初中文化,大部分社员文化程度也不高,下一步如何继续带领农民致富?”所以,高校培养的农科人才要更多的成长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或者技术支持者,以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从这些方面考虑,农科人才的培养模式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才需求方向进行重新构建,自我扬弃,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切实为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3.3.3 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培养模式的改革思路探索 地方应用型农业高校在培养新型农业主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环境下,怎样使应用型农科大学生适应新形势,在学校学得过硬的本领,使他们快速成长为新世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创办者和经营者,迫切需要应用型农业高校的农科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通过广泛调研,P者认为重点考虑以下5点:一是培养目标要和高校的发展定位相一致;二是在农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之上,通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能够适应新形势,掌握新型经营主体所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培养专业素质过硬、适应能力强,能够出色完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任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三是针对改革方向,重新进行课程设置,强化实践和管理能力教学;四是砥砺品行,完善自我,培养“能下去、能留住、能用上、能干好”的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继续发挥应用型高校培养农科人才的优势,在此基础上进行配套集成,以适应发展中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农科人才的新要求;五是坚持服务地方农业经济发展,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当地政府和农技部门、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以及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保持紧密联系,建立长期的协作服务关系,这样不仅促进了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也让农科人才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

参考文献

[1]谢玉梅,孟奕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综述[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4(5):69-76.

[2]王庆功,王丙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及其组织模式创新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16,38(2):44-54.

[3]江维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J].北方园艺,2016(02):2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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