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9 15:05:1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外资企业,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正常交易法国际避税地
伴随着我国经济这些年的持续、稳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已经发展为最有消费潜力的市场之一,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也是位居世界前列,可是许多外资企业在长年亏损之后竟增加投资,这样的虚亏实赢、长亏不倒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外资企业集中运用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等形式把全世界应纳税总额降至最低。我国受到严重挑战的反避税斗争也必然集中到这几个热点,应从税制到税收征管上不断推出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
一、 转让定价方式
目前,外资企业在华的避税手段主要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因此首先要制定转让定价税制,遏制和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
1.建立和完善转让定价税收机制
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跨国公司历史悠久,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较为普遍,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遏制和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收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研究;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政府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方面,对外商作为投资进口或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均可按规定申请免税。这就意味着,跨国公司在选择转让定价策略时,可以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进口税收对转让定价机制的影响,而在向我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上,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然而,从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来看,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转让定价机制中渗进了许多人为的避税因素。
例如,在投资方面,一是抬高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的价格;二是抬高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的价格;三是抬高租赁有形财产的租金;四是减少自有资本,扩大借贷资本比例,通过上述人为的增加企业当期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增加企业当期租金或利息支出等手法,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在生产和销售方面,一是以高价向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进口原材料;二是以低价收购关联企业的出口产品,在生产未开始前,就已经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类似的情况,在提供劳务服务方面,也时有发生。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有的境内关联企业会出现表面上处于常年亏损状态而生产经营规模却逐年成倍扩大的反常现象。
(2)税收立法中应采取的具体对策
规定转让定价税制的调整方法,宜采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调整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或其他类似方法。
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
第二,再售价格法。如无自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
第三,成本加利润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通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办法。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引申方法,如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照进行调整。
2.规定转让定价案件调查调整的时效
规定对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调整时效是必要的。因为如果不规定调查调整转让定价案件的时效,旷日持久,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来说,都是不利的。1986年,日本税法规定对转让定价案件调查的时效为3年,即从案件发生的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末起3年内,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处理必须结束,超过3年,免予追究。后来在实施中,由于对转让定价案件调查所需要的情报资料量非常大,调查取证的难度也很大,3年时间普遍感到不够用,日本国会在 1991 年批准的税法修正案中,将上述时间延长至 6 年,个别情节恶劣的案件,可以按税法规定的偷税论处,时效延至7年。基于日本的经验,建议我国对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调整时效规定为5年~8年。
二、资本弱化方式
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对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目前外商投资我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为了防范和打击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避税,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各西方国家纷纷仿效。1972年德国、1980年法国和加拿大、1990年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起避税港对策税制,这些国家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 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如美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德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1个,澳大利亚列举的避税地则只有16个。而更多的国家则以规定的税率为标准来判定避税港,如日本将法人税率低于25%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英国这一标难为24.5%,巴西将所得税税率低于20%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法国则将税率低于本国税率三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
第二, 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第三,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第三,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在明确了上述税法适用对象后,各国税法均规定,对作为避税港公司的股东的本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其在避税港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一律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该部分所得相应已纳入外国税收可获抵免。美国更进一步规定,上述所得如果没有汇回国,则每个美国股东在该受控外国公司持有的股票基数,还要随视同分配股息相应增加,即一方面视同分配征税,一方面视同增加投资。当以后年度该利润实际分配汇回美国时,不再征税,并相应减少股票基数。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间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反避税工作,打击避税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税务网,省略
[2]王丰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分析[J].商业研究,2006年第2期,51-55
[3]宋本强:谈我国对国际避税问题的税务实践[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145-147
[4]何玉润王俊杰:国外转移定价税制综述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第12期,93-95
关键词:外资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156-02
经济学家认为,在资本社会,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和企业家的管理才能四个方面。在我国试行改革开放初期,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吸引了众多外商投资者,大批外资企业落户
3.银行存款的核对
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收支应每月至少核对一次。负责银行往来账调节的会计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并就银行存款账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和调节。负责银行对账单调节和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会计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现金支出或编制收付款凭证业务,以防止应记但未记入企业收入账或支出账等不正当行为被掩盖。同时,企业也应重视与客户之间的对账,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及时。
四、内部报告控制
适时运用内部报告控制方法十分重要。企业应要求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内部报告除了报告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是否符合审批制度、现金余额是否账实相符等,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流量分析
资金流量包括资金流入量、流出量及流出与流入的差额——净流量,而且资金流量产生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方面,资金流量综合反映了企业各项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现金盈余水平,是企业经济效益最直接的体现。虽然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并不与资金流入或流出完全匹配,不能直接通过当期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确定盈利,但在一定时期内资金流入的多少能反映企业的收入水平,资金流出的大小也能总体反应生产成本和费用支出的多少,而企业的资金净流量能真正代表企业实际财务能力,所以,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归根结底资金流入与流出状况制约。通过资金流量分析,为企业提供一定时期的资金流入量和资金流出量信息,企业决策者可以从中得到直接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具体情况,以及资金余缺信息,及时地进行资金调度和风险防范。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浅谈外资企业基层监管经过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成为中国庞大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资企业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营造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氛围,更在促进投资、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生产率增长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一、外资企业概况
今年以来,根据泉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十项制度》的精神(泉工商[20xx]92号),对外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一定要先做到心中数。通过这一两个月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辖区内外资企业的基本状况,现辖区内共有外资企业44家,总投资额约6.75亿元,这些外资企业其中有34家是在九十年代申请设立的,而最近五年,新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只有10家,投资总额只有1.22亿元。而据相关资料表明,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相对于全国经济增长来讲,近几年磁灶镇的外资企业发展是比较落后的。陶瓷行业作为磁灶镇的经济支柱,经济总量80%以上,唯一的一枚中国驰名商标“九牧王”却是服装类的,而整个磁灶镇没有一枚陶瓷类的驰名商标。另外还发现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些企业老板是土生土长的磁灶人,但是他的公司却是外资企业。还有部分企业虽然每年按期参加年检,但实际上已停止生产,有个别企业已不知去向,但是经济户口中仍然存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二、存在问题分析1.脱离基层监管一方面,由于长时间以来,外资企业的登记权限直属设区的市工商局,而且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工商部门与外经贸委等部门进行联合年检,取消了年检回访这一环节,年检工作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有的企业的申请登记全部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甚至包括资金流入,都是由中介组织代劳。另一方面,为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外资企业进行特殊照顾,除了专项检查以外,必须先报市局领导批准后才能对外资企业进行检查。基层工商所对外资企业另眼相看,普遍存在一种“管不了”或“不属于我们管”的态度,对外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动态没有进行及时跟踪监管服务,因此外资企业也就逐渐成为属地基层工商所的监管“真空区”。而现在,虽然实行属地管辖,但是外资企业直接向泉州市局申请设立登记,之后由属地工商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于基层工商所与泉州市局日常业务联系较少,存在沟通反馈没有明确责任人的现象。2、品牌意识薄弱,发展步伐跟不上磁灶镇的陶瓷产品,是一种耐用品,不同于其它日用品,可以试用,等用过这后,不适应再更换其它品牌。陶瓷产品不管是对于工程建设,还是对于自建房屋来讲,都是极其重要的,质量保证才是消费者选择的关键因素,现在市面上的产品五花八门,良莠不齐,而“品牌”对消费者来讲是一种信誉,一种质量保证。困此,企业要发展,就要走品牌战略,打出自己的知识度,用信誉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九十年代磁灶镇的陶瓷行业,可谓是辉煌腾达,但是近几年,遇到一个强有力的对手就是广东的名牌陶瓷产品,因此发展步伐一直跟不上,甚至走下坡路。因此有些企业选择打“价格战”,一再降低生产成本,最终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有些企业选择为广东的名牌产品加工生产“贴牌”瓷砖,赚取加工费,而相对于机器设备的投入资金来讲,区区的加工费,根本无法让企业走上发展的轨道;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牟取利益,做起了假冒厂商、厂址、仿冒商标的生意。企业发展走什么样的路,最终是要靠企业的掌舵者来指明方向,也就是这些企业老板,一定要认识发展局势,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指明企业发展的方向。3、政策偏差造成“假外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飞跃式的发展,九十年代,磁灶的陶瓷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一大批内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在引进国外先进机器设备是却有许多门槛。相反地,外资企业在中国不仅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优惠待遇,而且在用地、引进机器设备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因此这些内资企业就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傍外资”,与外商挂靠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如,某企业老板吴先生,先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与原先的内资公司合资,这样原来公司就成了外资企业,那么企业在税收、用地、贷款、机器设备以及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由于内外资企业待遇存在较大差别,或出于其他目的,国内资本到境外“留学”一圈后再回来投资的现象,在我国招商引资中越来越多。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4、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虚假注资由于中介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些企业的申请设立、增资、年检等手续均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而企业的设立登记、年检等方面都只是采取书面审查,中介组织就是钻了这一空子,只要企业有需要,只要能盈利,就能采取各种形式 为企业注入资金,等领取营业执照后,就立即抽走资金,造成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差甚远。5、外资企业退而不注、注而不销经过调查摸底阶段的逐户情况统计,发现有些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退而不注、吊而不销,而有些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但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这些企业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成因:(1)、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退市企业抱着反正不搞了,办不办法律手续无关紧要,无所谓,更多的是对退市规定也不知晓,缺乏退市后应按法规缴回证照、印章和办理注销登记的概念。(2)、嫌麻烦。少数外资公司停办后,对规范办理注销认为太麻烦,要组织清算,要出费用,要填许多制式表格,耗时费神。所以,普遍对规范退市缺乏热情。(3)、逃废债务。企业开办者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债台高筑,为废掉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人去楼空、一走了之,包括对银行的信贷资金偿还也是如此对策,以逃债避责。(4)、有意规避拒不办理。这些企业,辖区内共有家。其主要是担心未及时按规定办注销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为证照管理、注销手续及费用等而不愿办理注销。三、基层监管对策1、加强基层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1)、信息收集管理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调查摸底,对现存的市场主体历史档案进行逐件清理。建立外资企业专门的调查摸底手册,做到一户一册,其主要内容有: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出资情况、前置审批情况和注册商标、企业合同管理、分支机构、企业奖励表彰等情况记录以及日常巡查、回访、违章违法行为处理等记录情况。经过全面调查摸底,我辖区共有外资企业44家,其中36家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还有8家未按期参加年检,有6家还在0从事生存经营。有2家已查无下落。(2)把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审查关企业在设区的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这后,每年一次的年度工作是把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关键环节,应该在企业年检时由基层工商所负责对企业进行实地回访,了解企业一年为的经营运作情况,有正常运作的企业才予以通过年检,这是落实外资企业基层监管的基本保障。(3)、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对所掌握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并以现有局域网络为基础,构建企业信用建设监控评价网络体系,不断加强对涉企的相关部门,如金融、税务、政法机关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然后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企业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并据此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即:对于诚实守信的A类企业,与之“保持距离”;反之,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倾向的B类或C类企业,则盯住不放;特别是那些被划定为严重失信的D级企业,则与之进行“零距离”接触。(4)设立外资企业专管员,完善内部工作机制辖区内外资企业只有44家,数量较少,且分布不集中,为解决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管脱节问题,争取在短时间内做好调查摸底发现漏洞做好监管与服务等一系列的工作,设立外资企业专管员,与片长责任制相结合,并纳入绩效考评,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由外资企业专管员负责:一收集资料,建立动态监管手册,完善经济户口;二与各个片区的片长互相配合,对外资企业进行回访和日常监督检查;三及时向外资科传递外资企业的各类监管信息资料;四是为外资企业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5)设立“三点一线”的外资企业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桥梁作用,给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服务工作带来很大的方便。借鉴于企业联络员制度的实行,若设立泉州市局、工商所与外资企业,“三点一线”的外资企业监管联络员制度,则能够及时传达监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有信息及时反馈,有请示能够得到及时答复,解决沟通反馈没有明确责任人的现象。以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2、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引导企业走品牌战略通过工商联络员制度,开展联络员培训班,多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各种品牌战略的知识讲座、座谈会以及各种名牌产品博览会,增强企业品牌意识;指导企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同时督促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积极支持企业运用商标、广告战略开拓市场,引导企业增强商标意识,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知名、驰名和著名商标。至目前,我辖区内共有注册商标155枚,其中包括驰名商标1枚,著名商标9枚,知名商标4枚。3、调整相关政策,消除“假外资”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这种做法,在改革开放时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条件下,为我国经济发展吸引到了大量宝贵外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入世前内资企业具有市场准入的优势,但现在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已大幅度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实际是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从各方面减少直至最终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给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4、严密监控出资行为我辖区内共有外资企业44家,其中40家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尚有4家企业只有部分出资。对于资金尚未全部到位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出资监管力度,对企业的出资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xx年9月29日新登记“福建省耐迪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章程规定的缴资期限还没到期,我所将在企业离出资期限到期前半个月时,及时向企业发出“提醒出资通知书”,提醒外商投资企业按期出资到位;对于另3家出资期限到期仍未按期出资的企业,上门发出“限期出资催缴通知书”,督促企业资金到位,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合法经营,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5、引导退出市场(1)通过行政指导,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准入、退出政策宣传指导、监管法规等,灵活采取指导、引导、辅导等一系列柔性手段,让退市企业主了解企业并不是停止生产就可以什么都不管,真正认识到办理注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危害后果,引导那些已停止生产的企业,或已被吊销的企业主动清算,办理注销登记。(2)充分利用年检监督,加大基层所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定期巡查和对预警企业的重点监控,督促市场主体随时退市,随时督办注销。把退市监管工作纳入市场巡查的重点内容。(3)建立网上锁定机制。结合全市、全省联网,及时对不按规定办理而无法注销的退市主体,通过网上设定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名单纳入工商行政系统违法企业和人员黑名单,予以上网公示,限制其在3年内不得在本地和外地开办企业或进行投资当股东。
一、成本控制的内涵
所谓成本控制,指的是企业根据预先已经设定好的成本管理目标,在形成产品成本的过程中,各方位实时监督成本形成的过程,一旦出现偏差,及时发现并纠正,保证各项成本开支能够被有效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确保预算设计的成本目标得以实现。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成本控制是一项有意识、主动的控制活动,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成本控制工作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的成本控制可以分为广义的成本控制和狭义的成本控制两种。所谓广义的成本控制就是指,成本控制的范围涵盖了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和阶段,不仅包括生产产品阶段,还包括来从产品设计、研发到最终的销售阶段;不仅仅是对各个活动阶段进行事中成本控制,还包括其进行事前成本控制和事后成本控制;不仅仅是对经营活动本身进行控制,还包括对企业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和质量成本等的控制。所以广义成本管理是一种全方位的系统成本管理范畴。而狭义的成本管理则仅仅是指对产品在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消耗活动进行管理与控制,将各项成本耗费控制在预先设定的计划范围内。
二、外资企业成本控制的特征
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与运营。由于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完全控股,所以多数在统一的集团控制模式下进行成本管理与控制,同时以经营状况和内外部的环境变化来作为参考的依据,适当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一些有关成本控制的调整。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成本控制上有以下几处特征:
(一)以满足顾客需求为导向
现代企业与传统型企业想比较,大的区别在于企业从简单地为顾客提品发展到了为顾客创造价值,而外资企业的成本控制也贯彻了这一现代企业治理理念,即通过成本控制来实现顾客价值的增值,通过增加顾客的收益减小其可能产生的损失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以此来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实现企业发展与顾客的双赢。
(二)实施全面成本控制
外资企业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往往能够做到事无巨细,将所有与成本发生有关的活动环节都纳入到成本管理与控制中来。例如从办公室采购支出到大型的资本采购支出,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到具体的产品生产环节,都能够做到制度明确、手续完备、监控严谨、奖惩有据,在成本控制上系统全面、一丝不苟。
(三)在成本控制上实现全员参与
企业要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绝对不能寄希望于一个或者几个部门的行动,而是需要公司上下全面配合。外资企业在进行成本控制时,不仅能做到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成本会计重点参与,还要求企业上下所有员工能参与到成本管理与控制活动中来,所有部门都被划分为进行成本控制的责任中心。在外资企业无论是领导对整个公司的开销把关,还是每个员工自身需要耗费的开支等,都有着明确的开支标准,并且要求将开支进行详细记录,作为期末业绩考核的重点参考内容。成本控制全员参与无疑能够大大提高企业成本管理的有效性。
(四)强调价值链管理,注重培养与管理重要供应商
外资企业的成本开支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和价值链上下游单位之间的博弈结果,尤其是消费者市场具有范围广、竞争者公开竞争的特点时,尽量减小供应商链条端的开支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外资企业在选择和管理供应商时,一直关注的是与供应商能否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互利互惠,达到双赢。外资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绝不是仅仅以价格作为参照标准,还需要兼顾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稳定性、售后服务等方面,必须要选择性价比高并且具有较高发展能力的供应商,签订长期性的合作合约,防止在原材料市场价格不稳定时,可以有一定的缓冲时间,降低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进一步加强外资企业成本控制的建议
(一)将成本控制提升到企业战略层面的高度
将成本控制提升到企业战略层面的高度意味着外资企业要树立战略型成本控制理念,尤其是现在国内外竞争趋势异常严峻,外资企业也需要考虑到战略转型的问题,在战略转型的同时能不能结合利用成本控制达到目的,可能直接决定了战略转型是否能够成功。树立战略型的成本控制理念,要求外资企业将成本控制深入到高管层和每一个员工的工作观念中去,将成本控制要实现的目标贯彻到全体职员的工作行为准则中去,在企业文化氛围中营造对成本管理的重视,通过定期举办成本控制培训课、各部门员工专题研讨论坛等等使员工首先能够在思想上明确战略型成本控制的内涵与实施意义。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成本控制制度与考核、奖惩标准,加强成本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可落实性。
(二)建立恰当的成本控制结果评价体系
对成本控制结果的评价不应仅仅包含评价标准,还应当同时附有相应的责任体系。外资企业需要以顾客需求或者是企业经营目标作为经营管理的核心,设计出适用于自身的成本控制结果评价指标体系,将该指标体系规范化、制度化,使得评价结果更具说服力。同时在进行评价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各个部门的既有特征和职能,评价体系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才能够使得评价结果更具说服力。
(三)将成本控制评价结果与员工的个人业绩考核相联系
住所地: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和友好协商,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就预定转让甲方在《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其责任。
第一条 定义
预定转让甲方在《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中的全部权利,是指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即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预购甲方在《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约定分得的全部楼宇,待乙方认为时机成就时,双方即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签订《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报中外合作_________公司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使乙方承继甲方成为_________公司的合作者一方。
第二条 _________有限公司
一、_________公司是甲方与_________公司共同提供合作条件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经营范围和规模为:在_________地段开发、建设、销售_________层的_________,设计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_________城市规划局最后批准的面积为准)。
二、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为:甲方提供本条一项所列地段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_________公司提供_________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及_________的全部建设资金。
三、_________有限公司已取得的批文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第三条 甲方确认和承诺如下:
一、本合同第二条二项所列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及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资金,已在公司设立注册、登记时全部投入到位,并经_________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二、甲方在《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中的权利为_________%,即按_________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分配所得楼宇。
三、本条二项所列甲方在《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中_________%的权利为甲方合法完全拥有,没有被查封或设定质押,并保证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本合同确定的乙方预购甲方《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中_________%权利,即预购甲方按_________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分配所得的楼宇。甲方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充分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五、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所述之事宜及提供的文件、资料完全真实有效。
第四条 预购甲方在《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中_________%权利双方同意,乙方预购甲方按_________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分配所得的楼宇,依照以下约定执行:
一、甲方在《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中_________%权利,即按_________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分配所得的楼宇,由乙方以人民币_________元之价款预购。
二、本条一项所列之预购价款_________元,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清付给甲方,甲方应于收到前述款项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开具可作成本入帐的税务发票给乙方。
三、本条一、二项所列之价款,将来正式办理交易、登记过户,所需之增值税、契税等,由甲方以纳税义务人缴纳后,乙方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全额补偿给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若由于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提前终止《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则乙方依然享有前述合同规定甲方拥有的权利,甲方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权利转让
一、甲方承诺:在乙方认为时机成就时,甲方即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乙方签订以甲方为出让方,乙方为受让方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报中外合作_________公司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乙方即承继甲方原在《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之权利、义务,成为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合作者一方。
二、签订本条一项所列《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之
权利转让价款,即为本合同第四条所列之价款,相互不退不补。即签订本条一项所列《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只为依法定程序办妥各项法律手续,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转让文件。
三、签订本条一项所列《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权利义务即时终止。
第六条 授权委托
一、签订本合同之后,且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第四条二项所列款项之日,甲方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指派的人员行使《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第六章和第七章规定甲方享有的权力。
二、本条一项所列之授权委托期限为:
1.若按本合同第五条一项约定,甲乙双方签订《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报_________公司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之日。
2.若甲乙双方无法按本合同第五条一项约定,签订依法生效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则本条一项所列授权委托直至中外合作_________公司经营期限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后,且乙方向甲方清付本合同第四条二项所列款项之日,将_________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批文、证件、资料交付给乙方。
二、甲方应全力支持授权乙方指派的人员行使《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规定甲方享有的权利及相关工作。
三、甲方应随时签署_________有限公司为建设、开发_________所需的各项文件。
四、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取得《中外合作_________合同》约定甲方享有的利益。
五、乙方必须依时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第四条二项所列之款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依时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第四条二项所列之款项,每迟延一日,则按乙方应付款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付违约金给甲方。
二、甲方如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本合同第五条一项所列之承诺,导致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损失之赔偿。
三、甲方如不依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期限签署该条项规定的授权委托文件,每迟延一日,甲方则按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第四条二项所列款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付违约金给乙方。
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为违约,由此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之打印文字与手书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企“中国态度”面面观
丰田召回多次显示出针对中国市场的“差别态度”。早在2002年5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时,该召回就不包括中国市场。
由于油门踏板和脚垫的原因,丰田此次在全球召回逾850万辆汽车,而在中国也需召回大约7.5万辆RAV4。3月1日,丰田汽车总裁丰田章男在京举行记者会时对中国消费者表示歉意,但同时,对中国消费者应享有的相关服务待遇只字未提。与此产生鲜明对比的是,丰田在美召回时,美国车主可享受到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和报销打车费用等诸多服务。
中国消费者对丰田的愤怒还没淡化,肯德基再次挑战了中国消费者的“信任心”。
近日,肯德基在其淘宝的“超值星期二旗舰店”推出了秒杀活动,凭其超级特价“特别秒杀优惠券”只需32元就能买到原价64元的肯德基外带全家桶,香辣/劲脆鸡腿堡套餐,凭券买一赠一……但在优惠活动当日,大量手持优惠券的市民在肯德基购买相应食品时,却被告知不接收这两种秒杀优惠券,并定义它们为“假券”。至此,南京、杭州、广州等地的肯德基店面门口,都出现了认为自己被“忽悠”了的市民向肯德基“讨说法”的现象。
4月6日,中国肯德基宣布,由于个别网站出现假电子优惠券,公司临时取消分时段“秒杀”超值优惠活动,导致许多手持第二、三轮优惠券的顾客在兑现相应食品时被拒,再度引发消费者不满。不少消费者对此提出异议,肯德基此次优惠活动中,号召网友“秒杀”,同时又称“复印有效”,但却以“假券”为由拒绝支付,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对此,荆楚网资深评论员吴双建评论,肯德基的做法粗暴且没有诚意。
不仅是丰田和肯德基,实际上,还有诸多外企存在忽视中国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随着中国消费者的视野逐步开阔,人们对外企的“中国态度”更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