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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2-07-27 22:07:1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项目管理制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项目管理制度

篇1

为进一步推动援外工作的创新,巩固和发展几十年来我国对外援助的成果,促进我国援外工作在体制机制、援外方式和工作作风上实现新的转变,提高参与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积极性,建议建立持久的援外项目实施评价及奖励机制,对实施援外项目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具体奖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考虑召开全国援外工作总结表彰会,在媒体上进行表彰和宣传,也可以有经济性质的奖励和项目奖励或投标加分等方式。

2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机制

①要树立正确的援外工作观念,加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外援助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进中外友谊、维护世界和平、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因此,不管项目大小,经济效益如何,要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每个援外项目,心怀国家对外工作大局,不惜一切代价,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②要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用好、用活国外各种资源,发挥优势。援外项目由于政治原因,很多情况下都非常紧急,如从国内采购、发运物资设备,再调集人员,难以满足对外工作需要。国外资源可为紧急援外项目的及时开工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③要从思想上重视援外工程质量,铸就精品工程,从制度上管理上确保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指标符合要求。援外工程是国家对外形象,友谊桥梁,质量直接关系到援助效果。一旦项目中标,要考虑到项目的盈利性,更要保证援外工程所用材料、设备档次和质量。要求建设的援外项目,质量必须达优良标准。

3建立健全援外项目财务管理机制

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两点建议。

①在财务管理方面,预防出现质量风险,强化责任落实。为了预防出现质量风险,提高援外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缓解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减少资金成本,应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这样可提高施工企业的积极性,防止出现施工企业因资金紧张、偷工减料或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项目质量问题。为了强化责任落实,可通过提高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比例来实现加大履约过程担保,让施工企业承担风险,确保援外项目顺利实施。

②建议应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的施工企业来投标争取援外成套项目,不能因自身财务问题而影响援外成套项目的实施。考核施工企业是否财务状况良好,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选择。

4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制

篇2

接到县委《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会议,成立了相关组织,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深刻领会精神,细致查摆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现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3月25日,我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召开了整改落实工作会议,党组书记李景池传达了通知精神,认为整改落实的前提是把自查工作做好,查深、查透、查细、查真,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上,李局长对扎实高效的落实好这项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完成这项工作,确保成效;二是要端正态度,要把这次自查活动作为检测日常工作、查漏补缺的大好契机,牢牢抓住,充分利用,提高我局工作水平;三是要切实负责,相关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把这次整改抓好、抓实;四是要搞好配合,股站之间要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好这项任务。

同时,局党组印发了《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动员全局人员积极参与到这次自查工作中来,互相监督,共同查摆漏洞,务求工作实效。

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落实,明确工作责任,我局加强组织建设,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一是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李景池任组长,党组成员魏海福、刘景全、王洪利任副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并进行了明确分工:魏海福主抓法规股、执法队等3个股站,刘景全主抓科教股、农经站等6个股站,户晓华分管农机管理站、农研所等5个股站,王洪利分管农广校、区划办等5个股站。通过分工,使全局所有股站全部纳入到自查范围中来,真正做到了查摆无盲点、责任全覆盖,不留任何死角和漏洞。二是各股站站长为本股站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__年来项目的落实情况,并带领全体成员抓好具体落实工作。三是局办公室、财务室等综合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各股站之间的衔接工作,确保查摆工作顺利开展。

篇3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业项目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的项目是指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和市级项目。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性贷款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直有关单位安排的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市级项目是指市直有关单位安排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农业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由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与项目的统一平衡与协调。

专项资金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党组成员职责分工,由各主管业务的局领导负责。局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归口负责资金与项目的编制和申报,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资金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监管。

第五条:农业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承办财政专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农业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及竣工后的运行与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1、按农业专项资金性质分别申报。

2、要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封面包括: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承担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建设地点,编写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写时间等;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及资金来源;建设项目要求列表细化建设名称、规格、数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环境保护与卫生安全;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件,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等,如中央和省对申报的项目资金有特别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省级农业项目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并将申报的项目与市农业局对口科室衔接,项目申报材料要一式八份,并附送电子版。

4、重大农业建设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经实地考察,科学论证,择优和筛选立项。

5、各地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审核,负责审核项目申报的立项范围和条件,项目产生的效益和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地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还要签订项目责任书,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物资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财务审计监督、竣工验收和管理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和负责。

第七条:项目申报的时间和要求

1、县(市、区)和市直农业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级农业项目专项资金时间:每年12月。

2、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对上报的农业项目进行初审,向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提出初审方案:次年1月。

3、市农业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对初审方案讨论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上报省农业厅、抄送省财政厅:次年2月。

4、申报项目由有关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市不受理单独上报和越级上报的申请报告。市直农业部门申报省级农业项目由各职能科室与申报单位负责草拟请示和可行性报告,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指导和综合,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

第八条: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市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办)拟文后报局领导核准签发,下达(转发)给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由业务科(办)拟文会计划与政策法规科,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发文下达。局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须抄送市农业局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市农业局各业务科室要落实一名科级干部为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中央、省、市下达有关农业专项建设项目的文件,经局领导批阅后,应送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登记备案,并由有关职能科室跟踪落实。

第十条: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由有关的业务科(办)负责。业务科(办)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绩效评价和总结等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有关业务科(办)会局办公室草拟文件下达,抄送局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情况审核,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检查监督工作,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国家级项目和省、市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先进行自检自验,然后向市农业局有关业务科(办)提出验收申请,由有关业务科(办)牵头,会同办公室、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等科(办)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如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密切配合。

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局有关业务科(办)牵头,会同办公室、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局监察室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局监察室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廉政监督。

第四章奖励与惩戒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上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汁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

年度项目投资汁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王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定);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

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篇5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现代物流项目范围

(一)散粮中转库;

(二)散粮接收、发放设施;

(三)散粮运输工具;

(四)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二章项目条件

第三条申请国家投资支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必须是《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六大跨省(区、市)散粮物流通道内的项目,即东北流出通道(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黄淮海流出通道(河北、河南、安徽、山东)、长江中下游通道(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重庆、江苏)、华东沿海流入通道(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华南沿海流入通道(广东、广西、海南)以及京津流入通道(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同时也必须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散粮中转库包括内陆散粮中转库、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具体条件是:

(一)内陆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30万吨,具备开行火车班列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铁路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二)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50万吨,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三)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200万吨,达到班轮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第五条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在主要散粮物流节点,依托大型粮库、大型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码头和批发市场建设与散粮车辆配套的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码头、卸粮坑、吸粮机、散粮倒运车、出仓机、装车机等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其中:粮食储备库仓容5万吨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50万吨以上。

第六条散粮运输工具。按照跨省(区)主要通道的粮食流量、品种、作业需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增加散粮运输工具。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粮食年转运量10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火车皮和内河散粮船舶)、年集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汽车)、年转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集装箱)。

第七条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根据发展粮食现代物流要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建设信息系统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系统。

第八条项目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交通规划,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能够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具备开通固定班轮、班列条件。

(二)项目核准、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和铁路专用线审批手续。

(三)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且散粮物流设施完成了部分工程量。

(四)有利于整合现有资源,确保建成后发挥投资效益。

第九条项目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稳定的粮源,具有粮食物流经营的经验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和经济实力。

(三)近三年没有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扶持方式

第十条国家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物流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散粮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以及信息、检验检测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散粮运输工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年限为两年。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散粮相关设施投资的30%,且补助和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粮食市场调控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申报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国家确需安排3000万元以上投资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十二条国家安排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粮食物流项目,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扶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须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申报项目须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流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申报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只需上报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功能、建设进展情况、交通情况、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工期安排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粮食仓储、中转的现状及项目未来十年散粮中转量预测分析;上、下游对接环节粮食流量、流向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拟建散粮仓储、装卸设施及运输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

(七)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散粮运输工具和接收发放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三)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港口岸线使用、铁路专用线审批文件(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

(六)与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就散粮运输的合作意见。

(七)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的项目,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复印件。

(九)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十)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时,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编报投资计划草案,利用“数据导出”形成.imo格式发送电子邮件。同时,填报《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全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本地区粮食物流发展规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条件,对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扶持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安排给单个项目的资金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超出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国家扶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的土建施工和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也通过公开招标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和管理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定期到现场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粮食局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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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市档案科技创新、促进档案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报经市档案局立项、审核、成果鉴定、申报评奖和推广使用的档案科技项目。

第三条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选题指南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审核和批准、项目合同的鉴定、科研资助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结题以及成果应用推广、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投标等。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科技处负责。

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研究范围

第五条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包括:

1、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及其应用和档案工作研究。

2、档案工作标准化研究,包括对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地方标准、业务规范、工作制度。

3、档案载体材料、档案装具及其他专用设备研究。

4、档案修复技术、保管环境(条件)及保护技术的研究。

5、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及技术处理等研究。

6、国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经验的研究和推广。

7、档案科学领域中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的理论和技术。

8、对本市档案事业宏观发展有指导意义并带有研究性质的示范工程。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档案科研项目按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一般项目主要解决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技术难题。重大项目是为满足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科技需求而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及条件:

1、市档案局每年第三季度末制定和下一年度科研项目指南。

2、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档案局根据市档案局科研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一般项目主要由各单位自行申报,重大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

3、项目申报人须填写《*市档案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4、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管理水平、完成研究项目任务的科研能力和基础条件。承担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档案工作经历,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5、需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市档案局按照市科技局有关科技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

6、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档案局科技处。

第八条市档案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九条在项目正式确定后,市档案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档案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要明确研究任务、研究阶段和技术路线、考核内容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项目合同书是项目资助经费拨付、结题考核、评估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市档案局对列入计划科研项目的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分别在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抽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有一定影响的重大项目,市档案局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下一阶段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对跨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一月份向市档案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研究内容、技术指标、工作进度、资助经费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档案

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档案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否则,按违反项目合同予以项目中止或撤销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市档案局有权暂停或撤销:

1、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2、与项目相关的其他部门配套资金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影响项目任务完成的;

3、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合同的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市档案局根据我市档案科技发展的需要,创新机制,逐步争取多渠道解决档案科技经费投入和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按科研进度对应下达。本年度课题先按科研经费的80%下达,待课题完成后,再下达剩余部分;跨年度课题,第一次下达所需经费的60%,剩余部分分次下达。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费用不应超过10%,经费使用情况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经费节余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以及对项目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市档案局科技处。

第十九条因项目撤销、合同解除,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返还经费,并由市档案局结转到下一年度科技经费中。

第五章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结题,结题方式包括:(1)课题总结;(2)项目验收;(3)科技成果鉴定。具体采用的结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采取课题总结方式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课题完成后十五日内向市档案局提交课题书面总结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采取项目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以后及时申请组织验收,并按验收工作要求认真准备。市档案局组织验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验收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采取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成果文件、资料以及有关附件,经市档案局审查并报科技成果鉴定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公报;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的单位核发,报送市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档案局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市档案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市档案局有权组织该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保密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鼓励本市档案系统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联合开展档案科技项目。市档案局适时对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表彰或适当奖励。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第二十七条市档案局将择优向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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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区内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信息化新建项目和信息化结转项目)。

二、项目分类

新建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实施的项目,包括新建信息系统的项目和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

结转项目,是指上年度已由区信息委组织评审并同意实施,且区财政局已安排预算并纳入分年度滚动管理,本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继续安排实施的跨年度项目。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区信息委是区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技术论证,硬件购置、软件开发总体经费支出的审核等,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区财政局是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审核和平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管理流程

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的操作流程主要分:立项阶段、建设阶段、验收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如图所示(附件一)。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信息系统监理、信息安全测评和软件评测等政策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市、区两级关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信息化标准建设的要求,按照区财政局预算批复,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一)项目建设申请和审核

1、对列入本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并上报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二)。

2、信息委对申报表作审核,特别对项目的功能需求作深入的调研,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区信息委将确认意见书送区财政局备案。

3、重大项目要引入信息化项目监理。

(二)招投标和采购

1、1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50万以下采用分散采购,50万以上采用集中采购;

2、1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

(三)资金拨付

列入本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拨付,根据建设项目合同书及施工进度,由区信息委核准,区财政局核定拨付。

项目实施过程中,区信息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包括对项目总体计划审核、项目进度管理、参与重大变更审核、了解试运行情况、参与重大会议等。

(四)测评、验收和决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区信息委、区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和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测评:软件开发项目需进行软件测评。涉及网络安全要求的项目及单位的项目需进行安全测评。

2、验收: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区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并提供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需求说明书和用户手册等资料)报区信息委,由区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书面报告,区信息委给予书面回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重新验收。项目验收后的一段时间内,区信息委、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发展前景等进行项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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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四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八条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合同书。

第十二条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合同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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