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2 17:40:3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旅游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团体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天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于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乙方:
为了加快我县旅游资源开发进程,推进全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培育壮大特色产业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经甲乙双发协商一致,就莲花黄河游乐园内部分土地旅游开发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开发土地
为黄河游乐园内“黄河人家”南面部分土地,面积以双方实际丈量未准。乙方按县政府的总体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古典式建筑模式),并绿化美化承包区,乙方得规划和设计方案待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甲方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期限为40年。乙方在租赁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优先承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必须年内开工建设并完成。总投资100万元。乙方在国家得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四、乙方应加强景区设施、植被得保护;甲方应搞好宣传和推介。
五、甲方和莲花镇政府对乙方资金到位情况和建设进度进行监控,自协议签定后两年内乙方不开发建设或不按协议执行的,甲方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和国家土地政策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保证“三通”即(水、电、路)。
七、若乙方在中途出让或转让使用权,甲方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准在中途出让或转让使用权。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当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双方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提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司法解决。
九、协议已式?q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
旅游线路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年月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天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
关键词:旅游;旅游合同;旅行社
山东省阳谷县、临清县和安徽黄山三地争夺西门庆故里。阳谷县将建设“水浒传一金瓶梅文化旅游区建设项目”,复原西门庆和潘金莲的幽会地点。临清县提出打造“西门庆旅游项目”,重修王婆茶馆、武大郎炊饼铺等。而黄山则声称将投资2000万元开发:“西门庆故里”。今年是国家确定端午节为法定假日的第三年,也是我国端午节申遗成功后的首个端午节。来自省旅游局的统计数据称,6月14日至16日,全省共接待游客495.07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28.9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5.76%和163.64%。从这两篇文章我们不难看出,旅游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旅游合同内容的法律分析,可以保护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也对地方旅游经济的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一、解读旅游合同
1.旅游合同的概念
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给旅游下了一个定义:“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原因,离开他们的惯常环境并在那里停留不超过一年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游服务包括为游客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的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
2.旅游合同的特征
(1)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旅游合同自旅游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合同约定的义务,游客则应当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所以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2)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合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游服务界定为,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为公务、商务活动提供事务等。
(3)旅游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旅游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出自旅行社一方,合同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的特点,排除了游客对合同条款的协商性。
二、旅游合同的内容
1.旅游合同的当事人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旅行社和游客
(1)旅行社。旅行社是旅游合同的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不是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的。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服务的提供者为旅行社。旅行社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工商登记成立的,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旅游市场,使旅行社合法经营,有序竞争,充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2)游客。游客作为旅游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在健康方面适宜旅游的人,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等问题上,法律需要进行限制,由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之。所以,未成年人要在家长的陪同或者学校的管理下才能作为旅客参加旅游观光,欣赏美景。
2.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
旅游合同的典型性特征在于旅行社为游客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所以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旅行社的名称、地址;(2)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3)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5)游客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6)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7)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8)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9)其他。
3.旅游合同的形式
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实际生活中,有时,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登上了旅行社的游览车,或者与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这也应当认可旅游合同的成立。这种旅游合同是不要式的。对旅游合同的形式,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订立,没有规定的,可以采取不要式的方式订立,以更好地便利当事人。需要提醒游客注意的是,书面形式才是保护您合法权益的最好形式。
三、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旅行社的收费权与游客的缴费义务
旅游费用一般由旅行社和游客协商确定,但是由于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且旅游竞争较为激烈,所以旅游费用多由旅行社单方确定。当旅游费用确定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收费权和缴费义务。
2.旅行社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现实中,有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的目的不是提供旅游服务,而是把旅游当成一种赚钱的方式,如导游带领游客对景点走马观花,把游客带到购物点后却迟滞不走;或者承诺的旅游景点严重缩水,等等。旅游服务具有专门性,高质量的服务对游客来说是一种享受,所以,旅行社应当安排专职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旅行义务,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以保证游客利益的实现。
(2)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如旅游地区的环境、风土人情、法律规定、安全状况等,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游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或者疾病时,导游应当尽心照顾游客,如果需要到医院治疗的,还应当与当地医院联系,及时救助。如果游客在旅游途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导游应尽心安慰受害游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游客的损害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旅行社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在旅游合同终止后,旅行社应协助旅客处理善后事宜,如对游客所购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协助索赔事宜等。
3.游客的权利
(1)接受旅游服务的权利。接受旅游服务是旅客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游客有权对旅游项目、旅游线路进行选择,按照合理的价格接受旅游服务,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有权拒绝把游客当商品在旅行社之间进行“倒卖”等。
浙江省旅游合同(国内旅游)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旅游合同(国内旅游)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委托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
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地点出发至年 月日 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总金额为( 币)百拾万 千百拾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
甲 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 方:
办公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组织的赴英国团,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组织内容
线路为:英国 17.5 日
出发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0 日
结束时间为:2018 年 8 月 06 日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服务质量由甲乙双方约定
2.1 交通:乙方为甲方全程提供 7 月 20 号-8 月 06 号 5-9 座车;
2.2 导服:乙方为甲方提供优秀中文导游
2.3 小费:乙方已收取全程小费
2.4 餐补: 乙方已收取全程司机餐补及伦敦外住宿
第三条 费用
本团接待费用总计:人民币为 63000 人民币
第四条 委托收款人:
账户名:
第五条 人数约定
本次赴英国人数为 3 人
第六条 更改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法约定,或者提供与 合同内容和承诺的服务质量不符时,乙方需补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并承担由此增加 的接待费用,同时支付合同约定总费用的 5%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 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缴纳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自然灾害 和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活动不能进行,乙方免除责任。
第八条 甲方取消
经甲方确认的项目在乙方落实后因甲方变更或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造成酒店费用的增加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将有关损失和费用及时通知 甲方。
第九条 乙方义务
非人力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有义务权利协助甲方工作。乙方 应尽最大努力,将甲方损失降到最低,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商讨,并对后续 问题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与本协议的附件(行程),均为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关键词]旅游合同;解除权;协力义务;减轻损失义务
[中图分类号]F592.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6-0050-02
旅游合同作为约束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在旅游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中并未对旅游合同作出相应规定,旅游合同仍属于无名合同。国内一些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立法、纠纷处理、违约损害赔偿都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如刘劲柳所著的《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中,旅游合同的解除往往也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发生纠纷的原因,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基于《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结合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将旅游活动分为开始前和旅游活动进行中两个阶段,分析旅游者和旅行社所拥有的旅游合同解除权。
一、旅游合同的解除
(一)旅游活动开始前
1.旅游者的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旅游合同成立后,旅游开始之前,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无需提出正当合理的理由。旅游合同需旅游者的亲身参与才能完成,而旅游者由于健康、工作、家庭等原因无法参加旅游,或者没有任何原因仅仅因个人喜好不愿参加旅游,若不允许解除合同或者对旅游者解除合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可能导致旅游者既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法参加旅游,构成受领迟延,旅游者将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旅游者未解除合同,旅行社基于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如预订了交通工具、宾馆等,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旅行社一般会在旅游合同签订以后、旅游开始之前做一些准备工作,例如办理客票、客房预订、出国证照等。旅行社的这些给付行为,不应当因为旅游合同被解除而归于无效,旅游者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而且旅行社因为旅游者解除合同退房、退票而支付的手续费和定金,都应当由旅游者支付。旅行社可以从预收的费用当中扣除应该得到的价款,然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旅游者。
(2)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行程。旅行社有义务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为给付,为了防止旅行社任意变更旅游行程,降低旅游活动的质量,损害旅游者利益,应当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内容的情况下,赋予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是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引起的行程变更,该解除行为应具有溯及力,即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返还全部旅游费用;若旅行社是基于不得已的事由而变更行程,而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变更后的旅程,应尊重旅游者意愿,允许其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旅行社在不得已之事由出现后及时采取了变更旅程等补救措施,因此合同解除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旅行社一方在旅游开始前为旅游所做的准备活动付出的劳务应获得合理的报酬,扣除该报酬后的余额则应退还游客。
(3)不可抗力因素。旅游开始之前,因为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导致旅游者不能参加旅游时候,旅游者有权解除旅游合同。例如发生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旅游者应当有权解除旅游合同。
2.旅行社的解除权
(1)旅游者怠于行使协力义务或受领给付义务。协力义务,指旅游者协助旅行社完成给付,如旅游者不提供要求的证件或文件,致使办理护照等手续不能及时办妥。旅游者还有受领给付的义务,如按照约定时间出发,如果旅游者没有按时到达,就可能影响整个行程的继续。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协力义务或受领给付义务,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旅行社只有在旅游者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旅游给付无法继续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之事由致使旅游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旅行社可以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而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发生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军事管制等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或者发生突然疫情导致境外国家禁止入境从而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都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
(二)旅游开始后的解除权
1.旅游者的解除权
(1)任意解除合同权。旅游未完成前,旅游者有权随时终止旅游合同。但为了兼顾旅行社的利益,旅游者应赔偿旅行社因终止旅游合同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另外,旅游者终止旅游合同以后,也有权请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但是到达原出发地以后,旅游者应当将费用及利息支付给旅行社。
(2)旅行社提供的给付有瑕疵,并拒绝补正。旅行社应当就其应当给付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和质量的时候,旅行社应当改善。如果旅行社未改善或者不能改善的,旅游者可以请求减少旅游费用;如果旅行社的行为已经影响到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则旅游者享有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
(3)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变更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后,因为自身原因变更旅游合同的,应当取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对于尚未产生的旅游费用应要求旅行社退还。
2.旅行社的解除权
对于旅行社来说,除为了维护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旅行社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
(1)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之事由致使旅游不能继续进行,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而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旅游途中,由于旅游者突发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旅游,旅行社可以行使解除权。旅游者必须亲自参与旅游活动才能实现旅游合同,因此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等原因,旅行社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对于旅游者尚未享受的服务,应退还其费用。
二、旅游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旅游合同的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若无法定解除因素,旅行社或者旅游者不能自行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一些旅游合同纠纷往往是因为一方私自解除合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虽然旅游者享有旅游开始前和旅游中的任意解除权,但必须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旅游业务的特殊性,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旅行社已经开始进行客房、票务等预订工作,其所做出的努力及付出的财物应受到相应的赔偿。
(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谨慎
旅游者在制定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其具体条款,特别是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要与旅行社进行确认。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是格式条款,某些方面会排除旅行社的责任,扩大旅游者的义务。而旅行社据此条件解除合同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旅游者因为准备旅游所造成的精神、经济、时间上的损失也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这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有旅行社会将无法成团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可见,旅游者应仔细阅读旅游条款,对于不甚明确的应要求旅行社做出详细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不满意,可以要求旅行社另外拟订一份合同。
(三)旅游者应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给付有瑕疵,而且拒绝补正的,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如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明显与合同不符,并且拒绝进行改善或者补偿旅游者损失,旅游者应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旅游者在旅行社违约后应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都规定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法律之所以对守约方课以减轻损失义务,主要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它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减轻损失规则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社会角度看,通过设定减轻损失义务,可以激励守约人按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去行为,增进社会整体效益;从当事人角度看,减轻损失义务作为限制守约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规则,自然会给他带来不便,需在违约方违约后立即行动,否则将面临被法院认定其补偿措施不当的可能。
(四)正确认定“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有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应当对某些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也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以注意,促使旅游活动的顺利开展。
还有一种情形,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计划,发生不可抗力后,导致某些项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现,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理由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假如旅行社按原计划履行旅游合同,旅游项目的履行就没有障碍,旅游者的权益也不会遭受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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