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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管理论文8篇

时间:2022-02-22 09:40:5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消费管理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消费管理论文

篇1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种类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同时,明确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实践中,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明确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3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贷款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执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篇2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服务行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着自身的消费者和相应的消费需求。把握保险消费心理,积极开展保险商品的营销活动,是摆在新老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拟分析商业保险消费心理及其影响因素,以期为有效地进行保险营销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保险及保险消费

在保险理论界,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保险下了定义,较为普遍适用的定义是:“保险是结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商业保险以保险作为经营的对象,在这里保险取得了商品的形态,它具有经济损失补偿的功能或者说能够提供经济保障,从而满足人们转嫁危险损失的需要。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体化物即为保险单。保险的消费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是商品交易的关系,保险消费的前提是支付代价(保险费)。进行保险消费必须有一定的支付能力。

商业保险消费也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购买保险单,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补偿,或当约定事件发生时,得到保险金的整个过程。基于保险自身的特性,保险消费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消费行为的特点:

1.存在危险是保险成立的条件。因此,保险消费的前提是消费者有着潜在危险;

2.保险消费必须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保险是根据大数法则、不确定性风险损失率、概率论等数学手段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平均分摊,保险消费的过程也是多数人的互助过程,因此必须有多数人参加;

3.保险消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保险是事后补偿经济损失,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合同规定条件下,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保险消费决策也即购买保险单时,不能明确知道自己的消费结果;

4.保险消费具有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根据不同投保人的条件及其投保标的的状况决定是否接受抑或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

二、保险消费心理分析

消费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其心理动机,它是人体内在的主动力量,能够驱使、促使消费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消费活动。投保人参与保险活动,同样也是受一定心理支配的。

(一)求平安的心理

保险动机是直接推动保险消费者进行保险活动的一种内部的动力。它是一种对保险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客观要求在保险消费者头脑中的反映,其表现为保险意向、愿望等的产生,对保险消费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美国的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类具有五种需要。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社会交往需要;四是被尊重的需要;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一般,一个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会向另一个较高的层次发展。保险需要以生理需要为基础,是安全需要的一种延伸。具体而言,人们对保险这种特殊商品的需要,是源于人们对安全、稳定和秩序的需要。

(二)储蓄心理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型的险种得到了推广,比如当前的子女教育婚嫁保险、养老保险等都有投资储蓄的特点。一些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会考虑这类保险。这类险种一方面具有安全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还有储蓄保值的作用。这种心理对于保险消费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在保险消费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受社会风气、消费阶层、社会群体等因素的影响,产生某种与其职业阶层、群体保持一致的心理。一些人听周围的人说保险是件好事就投保。这种人投保具有盲目性,他们往往并不清楚保险的内涵和意义,这种由从众心理导致的保险消费往往不是持久的。

1997年底,保险出现了几近“脱销”的火爆场面。在“抢购风”中,有大批一哄而上、人云亦云的盲目者,到第二年续交保费的时候,才发觉自己的经济实力没有办法承担如此高额的保费,年复一年地续交下去力不从心,不少人被迫退保。退保除了给双方带来损失,一些退保者还常因费用损失与保险公司争论或投诉。

因此,从众心理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对于保险消费会起到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并不持久。

(四)自私取利心理

受自私取利心理驱使的保险消费行为往往置保险公司于不利。如上所述,保险消费具有个人性,因为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以及发生危险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保险消费者自身行为的影响。而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

自私取利心理的保险消费者十分清楚保险公司的职能、经营方法以及有关的规定,他们把保险当成了牟利的阶梯。他们在保险中不择手段,或超额投保或隐瞒投保条件,故意把预计必定要发生的危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比如私人危房、集体危房投保等等。甚至有一些人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欺骗保险公司的“赔偿”,比如人为制造失窃的假象,骗取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赔偿。这种心理虽然促使了部分保险消费行为,但是这种消费行为本身是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随着商业保险相关法规的健全以及经营的规范化,这种心理也会趋于减少。

(五)运气、侥幸心理

在前面的分析中说到保险消费的结果依赖于在规定的时期内,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事件是否发生。保险消费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消费者的运气、侥幸心理。

一部分人认为危险可能发生,他们凭着运气心理,指望交纳较少的保费得到一笔丰厚的赔款。但是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便自认为投保不必要,预防灾害是杞人忧天,这时候他们的防灾性心理就会消失,而侥幸心理却占上风,最终导致退保,这类人的投保动机不稳定,这种心理不能持久地促进保险消费,对保险消费有着阻碍作用。

(六)依赖心理

影响保险消费的还有依赖心理。这类心理部分受到了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他们认为发生了意外,个人可以靠单位,单位可以靠国家财政或是民政救济。同时,中国人传统的朋友互相依靠、父母靠子女、子女靠父母心理也很大程度上促使了人们的依赖心理。在这种心理影响下,一部分人不是采取保险的方式防备危险,而是依赖于亲人、朋友或是单位、国家。这种心理导致了部分人对于保险消费的淡漠态度。

(七)比较选择心理

与其他消费行为一样,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时也有着比较选择的心理。他们会根据能够获得的市场信息,对各种保险商品及其可能的替代品(比如投资型的险种和储蓄之间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进行比较,通过分析其价格和质量,从而选择对他们来说效益最大的。

三、影响保险消费心理的因素分析

不同的保险消费者有着不同的保险消费心理,保险消费心理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之间也有不同程度的相互影响。

(一)个人心理因素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每个人有着不同的心理结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的个性倾向。主要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个性倾向导致每个人有不同的风险态度。风险态度是影响保险消费者心理的内在主要原因。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Arrow把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分为三种,第一种“好冒风险的”;第二种是“回避风险的”;第三种“风险中性的”。风险态度不同,面对未来客观存在的危险,不同的人有不同防备危险的需要,也就有不同的保险动机,进而有不同的保险消费行为。

(二)保险商品的质量和价格

消费行为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追求“价廉物美”,因此,保险商品本身的质量和价格成为影响保险消费心理的因素之一。

保险商品的质量体现在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理赔度、人员素质、职业道德以及经营环境等要素。其中保险企业的服务尤为重要。除了灾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之外,消费者还希望在投保方案的设计、防灾技术咨询等方面得到满意的服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保险服务还需要注重对市场的调研,及时捕捉信息,不断开发设计满足时代要求的险种。

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商业保险消费是建立在一定的货币支付能力基础上的,所以,保险商品的自身价格对保险消费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一般来讲,两者呈反方向关系变化。个人或单位购买保险时是比较理智的,他们遵循的是最大边际效应原则。就是说,他们会根据自己有限的收入和所获得的市场信息,去选择最需要、最有价值的保单。

(三)社会因素

1.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等等。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深深地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保险消费心理也同样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影响。

首先,受勤俭节约思想的影响,许多人对于生活必需品之外的消费往往是精打细算的,而且通常更为关注眼前节省,而没有考虑长远的利益。

其次,受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许多人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看是家庭内部必须履行的责任,不接受将这些责任转嫁给外界,从外界寻求保障的保险行为。再次,普遍存在的求同心理也是受传统文化影响而致的,人们力求与外界保持一致,也即所谓的“求大同”。

最后,封建迷信的思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消费心理,人们一方面忌讳考虑未来的危险,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面对危险,一些人宁愿求助于“神灵”或将一切视为“天意”。

2.社会群体的影响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通常一个群体中的人有着某些相近的客观条件,如年龄、性别、职业、支付能力、文化水准等。每个人的保险消费心理也就受到了自身所在群体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其他群体的影响。社会群体内部的交流和沟通不断促使群体信念、价值观念和群体规范的形成,这就形成了群体之间的一致性。一般来说,个体出于对群体的信赖以及对离群的恐惧心理往往希望保持群体之间的一致性。

面对保险消费,个体有自己的判断力,但是在其做出决策时,群体就对个体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影响了个体的心理和行为。

(四)经济因素

1.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对保险消费心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原因在于经济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只有在满足了人们第一层次的需要后,继而引起了人们更高层次的需要。在人们收入较低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满足生理上的需求,解决温饱的问题;在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第一层次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之后,人们开始更多地考虑安全问题。收入上升的结果将增加其支出,其中的部分支出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如汽车、房屋等,人们拥有的实物财产也就越来越多。因此,需要考虑的财产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同时,个人开始意识到身体的健康将带来持久的收入,进而为自己和家庭带来幸福,因此也更多地关注身体的安全。因此,经济发展促进了人们的保险消费行为。

2.社会保障程度

社会保障政策是由国家制定,对公民个人提供某种形式的补贴以弥补他们由于退休、失业、伤残等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并在他们患病期间提供医疗服务的一项政策,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由于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因此,社会保障的发达程度直接影响商业保险消费心理。通常,社会保障程度越高,覆盖面越广,消费者的侥幸心理和依赖心理越强,越不利于保险消费。

3.利率变化

篇3

一、个人信用缺失是影响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推广,人们逐渐接受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人们的“积蓄——购物——积蓄”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在向“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观念转变,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个人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但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展开,贷款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贷款风险的加大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加大除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外,关键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应该说,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完全准确。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的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所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上述观点是把道德信用当成了个人信用的主体,而忽略了个人资产信用的存在,因此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这两种信用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产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具体工作中,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对信贷市场模型的分析,信贷市场中的借款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分,但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当利率升高时,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因此仍积极借款,从而出现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的借款人充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当双方签订合同后,银行对借款人的行为无法监督,如果借款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息不对称是密切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信用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三、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简单地说,在出现逆向选择现象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需要设计一种机制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人将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诱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这时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诱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总之,应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方面,要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来取得贷款,以解决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完善抵押担保手续,以个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第二,要坚持个人消费信贷审批条件。银行要坚持贷款条件,完善贷款手续和合同,简化贷款程序,工作中坚持“先抵押担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消费贷款可分为抵押、担保、信用三种。抵押担保贷款一般需要客户以自有财产作抵押或担保,即以个人资产信用作保证。信用贷款可以仅凭个人信用记录,即以个人道德信用作保证。为了防止出现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贷款的安全性,一般只在信用体系健全的城市才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为了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银行必须了解客户的信用记录,只向信用好的客户发放贷款。

篇4

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居民消费不仅取决于居民前期和当期的收入,也受对未来收入和支出预期的影响。

社会保障的一般属性是国民收入社会化消费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它通过立法,以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保证社会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给付两个方面对居民消费产生影响。

通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居民消费产生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延期消费。它是指将目前取得的消费基金推迟到一定时期以后再使用;二是均衡消费。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的收入在更长的时间内平均使用。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调剂,使收入与消费在时间上衔接起来,使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个终生比较稳定的收入。其二是均衡不同收入水平的劳动者的贫富差别,使低收入者获得基本的生活消费。总之,通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即期消费,但它却营造了一个让劳动者消除后顾之忧的社会消费环境,减少了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预期,不用担心年老、生病、失业等问题,可以在现有的可支配的货币收入基础上放心地去消费。

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则更为直接。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具有选择性,主要获得者是老年人、失业者、伤病者、低收入者和其他救济、优抚对象。它会立即用于消费,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残有所扶、灾有所救、贫有所帮,从而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尚在改革探索之中,致使社会保障在促进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受到限制。

1、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加大了人们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预期。最近一些社会调查机构对居民储蓄动机的调查表明,在过去劳动积累如何补偿未明和未来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预期的医疗、养老等项支出大增。为此不得不进行防范性储蓄。这种储蓄动机在一些地区已经超过“住”、“行”而成为居民储蓄的头号动机,阻碍了居民消费结构的顺畅升级。

2、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特别是三资、私企和个体参保人数少,这又加大了前述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3、在企业改制中,出现了社会保障管理空白。由于改制的形式不同,下岗分流的措施各异,一些地区对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障如何衔接的问题还没有相应的对策,还有的把问题推给了新改制的非国有企业。致使部分劳动者陷入退休无养老金、治病无法报销的困难境地。

4、失业保险作用小,失业保险基金筹集面窄、来源单一;失业救济金直接发放到失业者手中的比例虽逐年有所增加,但比例仍偏小。

5、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离退休人员更需要医疗保障。当前,因病致贫或因贫致病已严重威胁一部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6、社会救济尚不能尽如人意。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1997年全国城镇贫困人口1160万,构成了各级政府实行社会救济的基本对象。到1998年4月,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达400个,占全国城市总数的60%;有225万城镇贫困人口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全国城镇贫困人口的20%。这里,一方面社会救济的面还不大,另一方面一些城市虽落实了帮困资金,但困难职工却未能领到基本生活费。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居民消费增长

一、尽量营造一个让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的社会消费环境。

要减少人们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预期,首先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快构建适应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都纳入这个“安全网”中。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把手中的钱拿出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正常、合理的消费,而不必因对未来的种种担心和忧虑而被迫进行储蓄,减少即期消费。

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有企业改革走到哪里,社会保障就跟到哪里,解除职工转制或下岗后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部门要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以利于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切实保证他们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重点解决社会保障基金不足问题。

一要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征缴力度和提高统筹层次,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征缴手段。二要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良性循环。解决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负债的补偿问题,是建立新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良性循环的基础。应尽快从国家财政收入、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发行特种国债等渠道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国家还应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缴力度,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特种消费税等形式,扩大资金来源,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三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将基金收缴、存储、拨付、管理、监督这一基金动态过程作为一条纽带,使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相互监督。四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立法滞后使社会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因此,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并制定相应的专项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以规范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障行为。

三、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促进消费增长的作用。

一要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今后不仅要做到不发生新的拖欠,还要尽快补发以往拖欠的养老金。同时,基金收支方式要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以堵塞企业把养老金挪作他用的漏洞。

二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要做到职工随下岗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随能保证基金生活费的发放。

三要做好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标准,以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应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需要,作为解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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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救济方式

由于消费者诉讼与通常一对一对抗式诉讼的显着区别,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者,各国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救济方式。

1.集团诉讼。就语意而言,所谓集团系指成员间彼此利害关系相同的团体。此种集团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组成,而系纯因利害关系相同,法院为求一次实现多数人利益,而使其在诉讼上结合为团体,但此种集团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长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团诉讼制度肇端于英国,植根于19世纪英国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集团诉讼的规定外,美国的很多州也都以该规则为基础制定了自己的集团诉讼规则。此外,英国、加拿大也都相应地设立了自己的集团诉讼制度。它具有两大优点;(1)与消费者个人单独提讼相比,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与费用,给予消费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团人数众多,声势较大,容易引起公众注意,从而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威慑违法的经营者。但同时,集团诉讼存在着当事人的适格、当事人范围的确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

2.团体诉讼。此处的团体系指相对稳定的,有一定组织形式、章程的社会团体。例如,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团。团体诉讼是指为了使某一团体组成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法院规定该团体组织有权代表成员或应诉,其判决对团体组织的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团体诉讼的意义在多数人受害的场合,最能显现。(1)能有效地实现司法保护。团体诉讼以团体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办人来操作诉讼程序,不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数人诉讼更加经济。它将因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多数人分别提起的多个诉讼变为由团体统一提起的单一诉讼,大大减少了诉讼开支,节省了法院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3)团体诉讼避免了因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带来的大量的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团体诉讼以团体组织为当事人,诉讼实质上仍是一对一的结构,只存在对外的单一关系,不存在内部关系,避免了代表人诉讼中遇到的通知、送达、诉讼费用的分担、和解、上诉等方面的问题。但团体诉讼也存在着对损害赔偿的救济无能为力、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以及团体资金筹措方面的难题。

3.选定当事人诉讼。选定当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国法之诉讼,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人之多数人,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选定一人或数人请求损害赔偿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选定人同意后公告晓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间内以书状表明被害之事实、证据及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并案请求赔偿。其请求之人,视为已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选定”。此项规定要求受诉法院,应更积极对于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赋予相当机会,使其能及时参与诉讼程序,即利用选定形式上当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为诉讼进行实质上当事人,以防免自行时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实体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费者诉讼所遇劳费上障碍及诉讼进行资格短缺等难题,并且与消费者保护团体赔偿诉讼制度并存,扩充了消费者选择程序的机会,可被评价为同时具有认知程序选择权法理的意义。但因其以每一消费者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构成诉讼标的并转让诉讼实施权为前提,引发了同团体损害赔偿诉讼中同样存在的资讯不足、证明困难及劳费负担过重等问题。

4.小额法庭。最早倡议建立小额索赔法庭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庞德。目前,美国、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额索赔法庭;创立小额索赔法庭的原意是为了帮助消费者,但是在实际审理中却出现了两大问题。(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这种法庭来催收账单,它们成了原告,消费者反而成了被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业主在小权利索赔法庭;(2)小额索赔案中,消费者一般没请律师,而工商业主则聘请了律师,因而消费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辩、谙熟法律的律师出庭肯定会影响到审理的最终结果。因此,有些国家禁止双方当事人在小额索赔法庭中聘请律师。

除了以上几种制度以外,为减少诉讼上的障碍,方便消费者,一些国家还进行了其他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许检察长或官方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代表消费者提讼等,使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国的消费者诉讼救济方式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诉讼作特殊规定,实践中解决消费争议除单个消费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之外,主要适用的是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比较活跃的领域就是消费及消费者保护。由于在消费领域,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如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而经消费者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人数可多至几十、几百甚至几千。例如,1992年5月至10月间河北省邯鄣市磷肥厂出售1000多吨对农作物有害的劣质磷肥,结果造成4个县17个乡镇的2.69万亩小麦冬苗枯死,涉及数千户农民;对这类受害消费者众多且小额的案件,一方面法院无力承担单个,另一方面消费者自己也得不偿失。在解决这类消费者纠纷中,代表人诉讼可以实现纠纷一次解决,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适应了主体数量众多的民事诉讼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然而,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却很少得以利用,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只作了粗线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尚有不少问题需要作出理论上的探讨和技术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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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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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篇8

1.1一般资料

我院ICU2011年1月—2013年12月收治289例呼吸机使用患者,男175例,女114例;年龄18岁~80岁,平均年龄(44.1±8.3)岁。随机分为A组男90例,女55例,平均年龄(43.6±7.8)岁;B组男85例,女59例,平均年龄(45.6±8.8)岁。2组性别构成及年龄无统计学差异(P>0.05)。

1.2VAP诊断标准

①使用呼吸机48h后发病。②胸部X线影像可见新发生的或进展性浸润阴影。③肺部实变体征和(或)肺部听诊可闻及湿啰音。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诊断VAP:①体温>38℃或<36℃;②外周血白细胞计数>10×109/L或<4×109/L;③气管支气管内出现脓性分泌物。需除外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结核、肺栓塞等疾病。

1.3方法

消化系统强化管理组(B组)在一般管理组(A组)的基础上,加用枸橼酸莫沙必利片(生产商:大日本制药株式会社)5mg/次,3次/d促进胃肠动力,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生产商: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片/次,2次/d调节肠道菌群。一般管理组参考《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诊断、预防和治疗指南(2013)》进行。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分析数据,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u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2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2组间基线资料(住院时间、呼吸机使用时间及入院时KPS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2组患者3d内VAP发生率比较

B组VAP发生率与A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2组患者4d~7dVAP发生率比较

B组VAP发生率与A组比较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近年来呼吸机大量使用以及VAP预防经验的不足,使VAP发生率不断增高,已经成为国内外ICU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者关注的焦点。VAP患者往往是危重症患者,受到自身基础疾病和VAP新发病的影响,病死率很高,国外资料报道病死率为20%~71%。本研究通过加强消化系统的管理,以期降低ICU患者的VAP发病率。本组研究表明,加强消化系统管理(在基础治疗上常规加用胃肠动力药及调节肠道菌群药物)能够降低ICU患者VAP发生率,其中4d~7d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资料显示,益生菌是活的非致病微生物制剂,有助于保持机体的菌群平衡,应用益生菌预防各种感染包括VAP已得到广泛认可。益生菌预防VAP的作用可能与其能拮抗口咽和胃部微生物有关,此外,也可能因为益生菌具有免疫调节作用。最近的一项Meta分析认为,对机械通气患者预防性应用益生菌能有效降低VAP发生率,同时有利于缩短NICU住院时间,并减少呼吸道绿脓假单胞菌定植。国内NICU也有报道支持如此观点。胃肠道内的细菌逆行被认为是引起VAP的重要因素,VAP患者在远端气道和胃内常存在同一种细菌。因此有效的胃肠道管理对减少VAP发生尤为关键。胃肠动力药促进胃肠道蠕动,减少胃肠道内的细菌逆行,从而减少VAP发生。但基于本实验有限的实验样本及某些设计上的局限,此结果需要更大样本量及设计更严谨的随机对照试验验证。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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