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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换届以来履职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作为一名市政协常委兼政协工作者,我始终以更多的责任和担当,务实创新、履职尽责的精神,着力做好委员的服务、管理、考核、联络、培训等工作,努力在委员工作委主任岗位上积极发挥委员作用。
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委员履职能力。我任委员委主任以来,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为使委员尽快进入了角色,十五届政协成立初,经政协党组研究,创新培训方式,开设“丹东政协讲堂”,我委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已成功举办13期,培训委员及政协机关干部等3000余人次。通过学习培训,教育引导委员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搭建履职平台,激发委员履职热情。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队伍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我们积极为委员搭建建言资政、凝聚共识的平台。2018年9月,我委按照市政协党组决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丹东市政协委员活动站”,组织委员在活动站广泛开展学习、交流、履职、宣传、公益等活动。我委负责活动站总体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为使活动站建设更加规范化,我委前期进行大量走访调研,制定了《丹东市政协委员活动站工作制度》,统一制作了委员活动站标志牌和制度牌。今年又重点对9家委员活动站的硬件设施进行完善升级,增添电子触摸屏、展板、照片墙和图书等设施。组织建立了“市政协委员活动站工作”微信群,及时反映政协工作动态,共享履职信息,交流履职成果,充分发挥委员活动站 “四个平台”的作用。
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我委先后共向34个单位推荐了111名民主监督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同时,为使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我委每年不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监督员工作调度会,积极参与职能部门民主监督小组的活动。另外,我们还推荐5名政协委员担任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2名政协委员担任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进一步丰富强化了政协组织民主监督力度。
一、建立考察组
全镇以片为单位,建立6个考察组,分别负责本片区所属各村的考察工作。考察组由挂片领导任组长,片长任副组长,镇分工干部为组员。考察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各考察组具体实施。
二、时间安排
2016年8月22日至28日。
三、考察对象
各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
四、考察程序
1、全面总结。各村“两委”班子对2013年以来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侧重于本届以来班子建设运转、经济社会取得成绩及存在问题与不足。所有现职村干部撰写好个人书面述职报告。
2、听取报告。考察组主持召开由村“两委”班子成员、老党员、老干部、村民议事代表等参加的会议。由村党(总)支部书记代表村“两委”班子作工作报告。全体村干部逐一简要报告个人工作情况,特别是近年来的工作实绩。
3、测评推荐。由参加会议的对象根据村“两委”班子的工作情况及其成员的现实表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填写《村“两委”班子民主测评表》(附件1)、《村“两委”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表》(附件2),填写《村后备干部推荐表》,民主测评表、推荐表由各考察组收回,统一汇总统计。
4、个别谈话。考察组与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侧重了解班子运转情况及其成员思想品德、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为保证了解的情况全面、真实,谈话人数要在15人(各类型代表)左右。同时,听取、了解村后备干部情况。
注重增强执行能力。我们始终把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放在首位,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履职过程中,紧紧围绕区委的工作中心,自觉贯彻区委的各项决定、决议,重要问题都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待区委同意后再去实施。特别是在人事任免上,同区委保持高度的一致,通过有效工作,确保区委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项都能顺利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区委对人大工作也十分重视,这半年里先后两次专题听取人大工作情况汇报。
注重增强监督能力。为了增强履职能力,我们坚持以监督法为依据,重点把握了五个环节:一是把握监督原则,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做到“监督不代替、支持不干预、到位不越位”。二是把握监督内容,选择监督的内容求精不求多,紧紧围绕全区实施“一业三区”的战略,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大事、要事进行监督审议、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三是坚持调查研究,每次常委会审议前,都成立专题调研视察组,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力求查实情、看实况,从而使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四是扩大知情渠道,每次常委会会议,我们都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增加了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关注和参与程度。五是注重监督实效,每次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办理后,都要求他们限期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且召开专题主任会议,听取他们的报告,有效地提高了监督审议的质量。同时,改变以往的传统监督方法,注重强化了监督质量。今年我们采取召开专题工作落实会议的方式,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的负责同志都找到一起,统一部署年度工作。从而,为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开好头起到了促进作用,增强了监督的实效,也提高了常委会的威信。
注重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换届以后,人大代表成分比较新,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在一季度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培训活动。常委会专门邀请省人大人代选委领导就如何履行代表职责进行了专题辅导。各代表联系组又结合各自的实际,采取组织代表研讨交流,新代表谈认识、老代表谈体会以及聘请专家讲座,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分别开展了集中学习培训活动。通过这些有效的学习培训,缩短了人大代表从进入角色到认真履职的过程,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得到提升。同时,加强对代表活动的指导,组织指导各代表联系组开展好“三查(察)”活动。我们以人大代表进社区、进村屯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了“三二一活动”,既每个人大代表都要参加三个活动(视察、调查活动,代表接待日活动,述职评议活动),联系二个选民,提出一条意见或建议。截止目前,有147名非职务代表分别进入34个社区、6个村屯,与所联系的147名社区、村干部和所包保的148名贫困家庭进行对接,及时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项最常规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如何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换届以来,XX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从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制定出台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的试行办法》,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力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常委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 调研报告,并于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三是认真审议。实行口头审议与书面审议相结合、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让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实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严格票决。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超过三分之二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未通过。
五是通报结果。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将票决结果向区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垂直工作机构的票决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是跟踪问效。对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问题,责成人大办事机构继续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将采用视察、询问等方式对报告机关的工作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审议。
三、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际效果
从实践情况看,票决制对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质量。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反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不同的表达,使专项工作报告得到有差别的评价,摒弃了“一致通过”式的审议方式,提升了审议质量。
二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实行票决制后,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票决反映出来,每一次表决都有分量、有力度,很好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促进了作用发挥。
三是票决制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人大监督。实行票决制后,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能产生一种无形压力,进一步了提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几点体会
实践证明,采取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权,有效强化了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是实行票决制的前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和创新的监督工作新形式、新措施,效果显著,值得广泛尝试和推广。目前,关键是要依照法律原则,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票决的监督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办法》等,对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方式、步骤和办法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以增强票决制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金美凤,海宁市第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人大代表。自2007年首次当选人大代表,因其舍我其谁的担当和尽心尽力的履职,不仅成了选民心中完美的“代言人”,也成了同级其他人大代表履职的“榜样”,还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秘密武器”。当了10年人大代表,领衔提出议案建议71件,截至目前,已解决或基本解决68件,提出率和解决率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排名前列。
在新常态之下,新一届县乡直选代表该如何履职?有人认为,代表就是为选出他的选民服务,也有人认为,代表不仅要立足选区,更应跳出选区,用更高更广的视角,更多的手段去履职。面对新常态,海宁这位人大代表的履职实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我为我的选民代言
“我是选民选出来的,不为他们代言,何谓‘代表’?”在金美凤看来,自己的背后是11000位选民,为他们履职是自己的法定职责和本份所在,因为身兼代表与社区负责人双重身份,因为来自基层,所以她的履职也在基层,老人、孩子、病人、城市环境、城市管理是她关注最多的。
10年的履职让金美凤最大的感悟是:对于直选代表,履职不能仅限于“提建议”,还得为自己所提建议找支撑。而她的“支撑”往往源于她自己的实践。2007年海宁市刚提出“居家养老”概念,金美凤所在社区正是全市老年人最多的社区,为此她决定在自己社区先行试验该养老方式,“有亲身经历,就更知道‘要什么、缺什么、怎么去完善’。”随后几年,金美凤每年以自己的实践经验为市政府推行居家养老提建议支实招,从服务设施落地、服务项目完善,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如今,9年过去了,海宁社区养老成功化解全市90%以上老人的养老难题,由代表建议催生的社区居家养老新模式登上了央视新闻联播。
每月15日是金美凤所在选区的代表接待日。每次接待选民时,她都比其他代表多一项内容――向选民汇报履职情况,重点汇报选民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80岁的范仲元反映,最近新调整的公交路线比原来不方便了。为此,她带着老范坐上公交车去“体验”了一下,Y果发现沿线中转车变少了、停靠点变少了、线路绕远了。这些问题她即时向交通部门作了反映,第二天交通部门反馈因中途有工程才临时调整了线路,两个月后线路便可恢复正常。10年里,金美凤从不缺席代表接待日活动,还走访了所在选区的每家每户,共收集到问题建议300多件,目前已基本得到解决。
“我们平时都喜欢找她帮忙,能解决的,她一定会尽早给我们回音,不让我们一直等一直等!”这是选民对她的评价。
“她总是会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经常来不及吃饭,所以我们变着花样给她带过来,监督她把饭吃好。”这是选民对她的另一种褒奖。
我为海宁的市民履职
“走出选区,我还是海宁市的人大代表,海宁市民的事就是我的事。”在金美凤看来,作为代表不仅要立足选区,更应跳出选区,用更高更广的视角去发现问题,维护本级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人大代表履职也会遇上瓶颈,特别是当信息资源不足时。为此,2012年,金美凤玩起了微博微信,成为海宁市首位实名注册的人大代表,她的履职也接入了“互联网+”:“执行代表职务,需要大量的调研做基础,当自己的眼、耳、手、脑不够用时,就要想办法加上别人的。好在现在工具多、平台多,只要会用,不怕没信息,掌握得越多,履职越有底气。”翻开金美凤本届五年的履职档案,参加人大或政府的各类座谈、征求意见等活动26次,医疗、城建、新居民、养老……她的调查报告和发言材料总能点到政府最短处、百姓最想处。
在金美凤的近万名微博粉丝中,很多人已经习惯了一有问题就“@”她。吴瑞鸣说:“上次发现海宁蒙努大桥下人行道的路灯不亮,就‘@’金美凤,她马上就转到供电局的微博,结果两天后供电局就派人换上了。”
“职能部门在哪里?河里的浮萍又不能做菜吃,为什么金家浜河道还没有专人负责打捞?”“塘南东路群利小区门口水管爆裂,是不是因为流的不是自家自来水,自来水公司就不管了?”……金美凤的微博言语犀利,常令一些政府部门负责人颇为难堪。“有些人认为我生性泼辣,有了微博这个平台更是‘无法无天’。但提出促使政府部门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建议,是我们人大代表的责任。”对此,她理直气壮。
“五水共治”之初,借着人大代表的公信力和网络的力量,金美凤拉起了一支“网络治水监督团队”,通过手机随手拍,在微博发起了曝光海宁黑臭河行动。她在线上收到博友爆料后,马上反馈相关部门去实地查看,并督促其解决相关问题。从许村到袁花,再到丁桥,直至整个海宁,一条又一条的黑臭河,在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动下,得到了整改。在代表监督已治理的河主题活动中,金美凤不仅自己认领河道、监督治水,还通过博友认领河道的方式,引导博友和市民积极投身到全民保水、护水、治水的行动中去。在这个300多人的团队里,有她的选民,有海宁市民,还有各级人大代表,他们分成18支监督分队,分布在海宁市各个镇、街道,形成了覆盖全市的网格化监督网络。
后来,金美凤还将这支监督团队延伸至嘉兴地区各县、市、区的人大代表和博友:“因为水是流动的,治水自然不能单打独斗,可以利用网络,联合周边力量共同推动整个嘉兴地区的治水工作,开创区域联动网络治水新模式。”
我与市长、局长互相“@”
10年的履职,让金美凤切身感受到,人大代表与政府其实并不对立,当一些选民与政府部门之间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人大代表往往能很好地发挥“剂”作用。
这不,2016年以来,金美凤在每月接待选民时又“拉”入了新成员――政府部门负责人。在代表联络室里,代表、部门负责人与选民面对面沟通,既澄清误会,也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当面受理、即时解释。如此一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少了“火药味”,多了“人情味”。
“‘五水共治’以来,环保局长经常@我,要求帮助跟踪已摘帽的河的后续治理情况,这在以往是很难想象的。仔细想想,正因为大家目的一致,都想把事情做好。”金美凤认为,当政府部门感觉到代表不是在挑刺,而是实实在在地为选民,为城市发展办实事,便会主动向代表抛出橄榄枝。
“特别需要这样的问题反映方式和监督方式,我们正与金代表联系开通城市管理方面的监督通道。”金美凤的这个“网上联络室”引得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赵亚锋上门来“洽谈业务”。 在与金美凤互相关注的微博里,有海宁市的很多局长、副局长和一些乡镇的书记、镇长,甚至还有市长、副市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等。
海宁的南关厢是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可由于缺乏系统保护,该街区内房屋破败不堪。为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2008年海宁市政府决定对南关厢历史街区进行整体修缮。历时5年,南关厢终于还原了历史风貌。然而,细心的金美凤发现,连通南关厢的一座拱桥没有残疾人通道,管理人员说是为了保持历史原貌,但她认为从关爱残疾人的角度考虑,让残疾人多一个休闲场所,改建一个残疾人通道很有必要,她马上“@”了海宁市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副市长觉得金美凤的想法很有道理,立即要求城建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论证。结果,不到一个月,这座桥上就新辟出了一条残疾人通道。
一是明确联系内容。一要传递时政,及时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民生工作开展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会议、决定决议以及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二要了解情况,着重了解所联系群众的家庭生活工作情况以及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所在选区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党委、政府在加快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方面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具体问题。三要反馈信息。要将群众的困难、意愿和心声向常委会及工作(办事)机构反映,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一些问题;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常委会,由常委会研究并督促相关部门办理。
二是强化联系措施。一要搭建联系平台。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要运用网络、联系会议以及设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等载体,为代表联系群众搭建形式多样的平台。二要明确联系对象。应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在“点”上,建议一名代表在所在选区最多联系三名群众,如果联系人数过多会影响效果;在“面”上,可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对选区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三要明确联系方式。代表可以采用电话、走访、座谈等方式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四要建立联系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研究制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对联系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制度约束力,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推动该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是抓好工作保障。一要强化组织保障。常委会应成立相应的联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联系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二要强化经费保障。根据《代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联系工作开展。三要加强代表履职培训。分期分批组织代表参加开展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增强代表责任意识、群众意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四要发挥示范作用。常委会领导及委员要率先垂范,带头联系群众,主动关心群众疾苦,听取群众意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突出联系效果。一是注重典型引路。要宣传报代表联系群众中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人大代表整体形象。当前,媒体在报道代表风采时,对代表在其行业的事迹报道多,执行代表职务方面的内容报道少,让人有本末倒置之感,对人大代表的报道应该侧重对其履职及联系群众方面的报道。二是开展代表述职。代表履行职务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向所在选区的选民报告,让群众知晓其是否履职尽责。在述职方式上,也并非需要召开大规模的会议,可以通过广播、在选区公示栏公示或召开群众代表会议等方式述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提高议案意见质量。这是代表是否紧密联系群众的重要体现。一方面,要明确代表撰写议案及批评、建议、意见的数量和质量,鼓励代表在联系群众的过程中多看多想多写,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意见。一方面,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要加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的督办力度以及代表反映群众有关困难的解决力度,并及时向代表反馈。四是强化代表履职考核。将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纳入代表履职考核,对联系群众工作中表现出色、受到群众充分肯定的代表进行年度性表彰,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经验交流
____年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是人大工作的根基、优势和活水源头。换届以来,营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 “谋发展、惠民生、重法治、促和谐”的工作取向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强基固本、务实创新”的工作要求,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造福”,着力创新方法,拓展内容,完善机制,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一、抓平台、重沟通,促联系工作常态化
一是抓知情参政平台建设。坚持常委会重要工作向代表通报,重要会议邀请代表列席,重要活动吸收代表参加;将常委会15名非驻会委员按行业、特长和意愿进行分组,参与闭会期间常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去年以来,主要围绕保障性住房建设、就业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第二净水厂建设、高速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累计邀请人大代表220余人次参与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及工作评议等活动,推动了“一府两院”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是抓履职联系平台建设。按照“宜分则分、当合则合、便于联系、发挥特长”的原则,将全县3000余名人大代表划分为56个代表小组,实行常委会领导联系片区和组成人员、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机关委室联系代表小组和部门,并将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手机号码对外公布,实现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全覆盖。今年以来,全县人大代表共走访群众5000余人次,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听群众来电超过200次,帮助群众解难事、办实事1200多件。
三是抓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代表建议集中交办、重点督办、跟踪回访、评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等制度,创新“先办文、后办事,先面商、后答复”办理机制,及时转化代表联系群众的成果,确保了群众通过代表反映的建议意见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两年来,办理县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均在97%以上,一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二、抓载体、重创新,促联系工作实效化
一是开展“三个一”活动。紧扣多点多极支撑战略和“两化互动”、城乡统筹、“两宜”城市建设等重大部署,组织代表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大局,通过“
调研走访一批重点工作、推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至少提出一条合理建议”,积极宣传和落实县委重大决策,认真听取和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在发展主战场的生力军作用。活动中,代表们针对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就业促进等重点工作深入调研走访,撰写调研报告36份,提出建议363条,为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汇聚了强大正能量。特别是在调研第二净水厂一期工程时提出的取水头部易址、输水管道和施工便道改向等优化方案,累计减少工程成本1500多万元;提出的“把工程建设和沿线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相结合,惠及沿途群众,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采纳和实施,5公里水泥路和200亩水产基地均已竣工,周围5000多名群众直接受益。二是开展“倾情寻访百姓梦”活动。紧紧围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和谐四川,打造宜居宜业幸福营山”主题教育活动主题,组织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和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走进社区、村社、园区、企业,开展“倾情寻访百姓梦”活动,倾听百姓好声音,了解百姓 “草根梦”。通过活动,代表们收集整理了解决“大班额”、减少土地撂荒等16个百姓最关心、最紧迫、最直接的现实问题,及时反馈给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结合重点建议督办工作,有关委室一一跟踪落实。
三是开展“挂、包、帮”活动。将“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活动与“双联系”工作相结合,确定人大代表挂包对象836个(户),帮助制定发展规划395份,落实帮扶资金800余万元,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省人大代表、民盟营山主委郑同春,发挥自己联系党外人士的优势,在挂包点绿水镇锁口村开展“(民)盟绿(水)合作”,帮助落实资金300多万元,实施农村扶贫、农业产业培育等16个项目,使该村迅速由贫穷落后向富裕文明转变,成为全县代表联系帮扶工作示范基地。
三、抓机制、重落实,促联系工作规范化
一是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坚持用制度加强和规范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修订完善《组成人员守则》、《“双联系”活动实施办法》、《与一府两院各部门的联系制度》、《非驻会委员分工参与委室工作制度》等19项工作规则,把联系群众工作贯穿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权的方方面面,促进了代表主动深入选区、深入群众,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一、基本做法
(一)高起点谋划,明确全覆盖设置、一次性报批、按条件到位的推进模式
2009年初,浙江省检察院即开始谋划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在组织力量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派驻乡镇检察机构建设的调研报告》,从发展方向、建设原则、工作职责、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提出了总体设想,明确了“高起点定位、科学谋划、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发展思路。2009年7月,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试行)》,确定了“全覆盖设置、一次性报批、按条件到位”的推进模式,在全省正式部署开展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所谓全覆盖设置,即通过在重点乡镇、衔道设置检察室,管辖周边3-5个乡镇、街道的具体工作,以实现全辖区覆盖;所谓一次性报批,是指各地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检察室设置的数量,一次性向编委和省检察院履行报批手续;所谓按条件到位,是指设置基层检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强求一次到位,而是按照“成熟一个、设置一个、巩固一个”的工作要求,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挂牌运行,不断积累经验。
(二)加强探索实践,明确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和运行规范
基层检察室的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如何,直接影响到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检察室的发展前景。
1、在职责任务上,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体、以强化职能为支撑。在2009年《意见》对基层检察室具体明确包括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处理涉检、对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十项职责的基础上,2010年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现场会又根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检察室以化解矛盾为主体、以强化职能为支撑的职能定位,着力引导基层检察室在群众处理、检察环节调解和解、职务犯罪预防和线索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四个方面延伸职能、深化内涵,充分发挥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线平台作用。
2、在履职方式上,坚持融入和对接现有的乡镇基层党委政府各种工作平台。一是对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如在综治中心组织协调下开展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加强对基层社会治安动态的调查研究,推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二是融入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立足检察机关法定职能和专业优势,以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和村级组织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探索建立基层执法信息衔接机制。有效融入以联席会议、信息定期报备、信息实时共享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机制平台,深入推进基层执法信息的衔接。
3、在运行规范上,坚持正确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基层检察室与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基层检察室在履职中要突出体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要求,做到“四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超越职能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为利益驱动、“创收”驱动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从乡镇借用、从社会聘用非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坚决防止从社会拉赞助供检察室使用。二是正确处理基层检察室与本级院内设部门的关系。检察室的各项职责任务不宜是内设部门职能的分解,而是一种延伸和深化,检察室必须以配合协助基层院内设部门为主要履职方式,接受基层院内设部门业务指导,主动配合开展工作。三是正确处理本级院对检察室的领导关系。本级院对基层检察室负有领导责任,通过绩效考评等手段加强对基层检察室的引导、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失范或无所作为。
(三)争取重视支持,着力加强保障机制建设,推动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省检察院出台《意见》后,即向省委作了基层检察室建设专题汇报,得到了省委赵洪祝书记的批示肯定。2010年,积极争取省委将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纳入省委年度重点推进的“基层基础建设年”及“法治浙江”建设重要内容。2011年,省检察院经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反复协商,将检察室业务装备、基础实施建设分别纳入到了县级人民检察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和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也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如嘉兴、温州等市检察院紧密融入市委“强镇扩权”、加快新兴小城市建设的战略,推动市委下发文件,把基层检察室建设写进战略规划中,为推进工作赢得了主动。
二、成效与特点
(一)工作推进持续有力
随着省检察院对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的持续推动和各地探索实践的不断深入,全省各级检察院在思想认识上更加统一,普遍把这项工作摆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通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召开现场会、实施项目化推进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经全省检察机关上下共同努力,覆盖全省的基层检察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批准设立基层检察室134个,正式挂牌运行58个,还有一批基层检察室正在积极筹建中。
(二)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全省已挂牌运行的基层检察室,紧紧围绕省检察院确定的十项职责任务,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服务村级换届选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检察室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逐步提升,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欢迎。如长兴县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因化解矛盾工作成效显著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其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路桥检察院金清检察室全程参与镇统一部署的保换届专项行动,为村级换届选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义乌检察院国际商贸城检察室、绍兴县检察院轻纺城检察室在服务专业市场,临海检察院杜桥检察室在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各地把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单独或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制定会签文件,建立健全基层检察室与院各内设部门、“两所一庭”以及乡镇其他相关站所的衔接机制,规范并推动了基层检察室工作的开展。如,在工作职责方面,慈溪、绍兴等检察院均制定了检察室工作规则、检察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绩效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保障了基层检察室在开展工作时有章可循,有效防范了基层检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办事行为。在与业务部门衔接方面,诸暨、上虞、吴兴等检察院出台加强检察室与院内设机构工作衔接的意见,明确并规范检察室与院内设科室之间工作职责与衔接配合。在与外部衔接方面,湖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出台意见,积极探索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舟山定海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出台意见,从五个方面规范基层检察室和法庭在民商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强化基层检察室对法庭司法活动的监督;绍兴越城区检察院会同国土、工商等6家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会议纪要,探索依托基层检察室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四)党委政府支持力度较大
基层检察室建设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各地基层检察室挂牌成立时,县(市、区)委书记等主要领导都亲自参与成立仪式并为检察室揭牌。同时,在机构、编制、办公场所等方面都给予政策倾斜与支持,目前,基层检察室主任普遍高配到副科级,有的地方还给予事业编制,大多数基层检察室办公用房都由所在地乡镇提供,为基层检察室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物质保障。如,2011年省发改委将基层检察室基础实施建设纳入到了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在办公用房方面,按每个基层检察院设置3个检察室、每个检察室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规划;湖州市委、政府联合发文,落实基层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平衡的机构规格和干部职级待遇等相关政策;温州市编办出台文件,明确基层检察室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室主任可以进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或检察委员会。
三、困难与问题
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一些实践成果还不稳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在思想认识上,深入开展基层检察室建设的自觉程度还不够高
部分基层检察长对基层检察室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对要不要设、如何设仍然心存疑虑,态度消极,等靠思想严重,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上级院的部署而被动推动,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不足。
(二)在职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职能泛化、虚化、异化的倾向
一些地方对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够准确、理解不到位,对哪些工作能做,哪些不能做心里没底,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职能泛化、虚化和异化的倾向。如,有的大包大揽;有的该履行的检察职能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参与一些征地拆迁、催欠农民工工资等不属于检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真正属于检察职能、体现检察特色的工作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基层检察室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有待增强。
(三)在工作运行上,尚未形成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制度体系
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对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存在工作内部衔接不规范、不畅通的问题,如检察室与派出院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对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关系没有理顺,沟通交流不畅,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检察室与国土、税务、工商等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还不畅通。
(四)在工作保障上,还难以适应工作发展需要
在机构规格方面,有的还没有明确为副科级,主任没有高配到副科实职,与公安派出所、法庭不对等。人员配备不足、不强,除少数几个检察室配有3-4人外,大多数检察室工作人员只有1-2人,不少检察室只有1人,而且以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为主,年龄结构老化。在办公用房方面,真正做到独门独面的还不多,大部分检察室还是设在乡镇党政办公大楼内部,使用其中一间或若干间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对工作开展制约较大。
(五)在工作成效上,探索周期长、见效缓慢
首先,在工作推进上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的地市已在所辖基层检察院全面推开;而有的地市仅选择一、两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工作整体进度不大。其次,大多数正式运行的基层检察室工作成效还不太明显,特色、亮点不多,有的甚至挂牌成立以来,工作基本处于半停顿状态。再次,宣传力度还不够,一些基层群众对基层检察室了解不多,社会影响力不大。
四、意见与建议
(一)要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在中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大框架下,基层检察室将会被更大范围、更广深度地推行。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把基层检察室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按照“积极、稳妥、有效”的原则,认真思考谋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的工作思路、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探索实践,切实抓出成效、抓出特色,更好地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等职能作用。
(二)要正确把握基层检察室的工作重心和着力点
职能定位决定着基层检察室的工作领域、主要任务、运行方式和工作方法,事关检察室的前途和命运。要准确把握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履职方式,着力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一是要把基层检察室工作有效融入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大的社会背景,也是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出发点、目的和归宿。这既决定了基层检察室的发展方向,也决定了基层检察室的履职方式,即基层检察室必须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主体,通过主动对接基层综治中心、“大调解”工作体系、农村惩防腐败体系等各种平台,全面深入地履行各项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末端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把加强对“两所一庭”等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作为履职重点和主攻方向。这是因为,一方面,基层检察室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在基层各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没有在基层成立相应的机构,法律监督出现死角,基层权力体系建构缺少重要的制衡一环,许多执法活动不能纳入到检察机关的视野,导致法律监督缺位的状况。一些执法违法行为,给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制约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基层检察室职责任务中最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最能体现检察特色的职能,只有强化这个方面的职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基层检察室职能的泛化、虚化和异化,确保基层检察室可持续发展。因此,基层检察室必须强化对基层派出执法机构的法律监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延伸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纠正办案中的违法问题,确保诉讼活动的严格依法进行。对其他行政机关派出站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例如建立基层执法信息衔接机制,依托执法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发现执法不公的行为,应当及时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这些基层站所依法履职,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要高度重视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工作。通过受理举报、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访基层干部、群众等,及时发现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积极配合反贪、反渎部门进行查处。当前,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和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基层检察室可以独立或牵头对村干部职务犯罪进行查处,切实增强基层检察室履职的刚性。
(三)要切实加强基层检察室自身建设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结合每个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量、编制数、经费保障等现实条件,一个基层检察院设立的基层检察室一般不宜超过3个。在机构规格上,应考虑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平行,争取高配到副科级;条件不成熟的地方至少室主任要高配到副科级。二是在人员配备上,根据工作实际,一个基层检察室以配备3-5人为宜,并且要注重人员结构,最好能做到老中青结合;从长远看,可以把基层检察室作为后备干部和新进人员培养锻炼的重要基地。三是在保障上,要统筹做好基层检察室的经费、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保障工作,基层检察室办公用房要坚持单独建设和标准化设计,力求外观设计注入更多的检察元素,突出检察形象与主题。同时,要加强基层检察室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加大装备建设必要投入,尽可能地将先进装备推广应用到基层检察室的执法办案中。
关键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31-05
企业制度的变迁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与治理水平的提升,银行业也不例外,197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先后走过了二级银行体制确立、商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变革阶段,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银行业提供了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环境与条件。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决策约束机制,构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成为了新趋势。独立董事制度作为防止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开始成为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及时总结了近年来银监会探索资本、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制度设计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宗旨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1。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1976年美国证监会完善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主要有:证券监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两种。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突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注。其核心价值在于,在中小投资者无法联合行使公司决策权的情况下,在公众公司治理机构中通过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的主导权。通过专业人士的参与机制,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独立董事担任信托委员会负责人”。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职责以外,还承担发挥专业优势,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的任务要求。
(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与工作重点
1、工作机制
独立董事任职、履职的监管要求,主要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7〕4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3号令)、《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等。本文主要从银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银行业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机构类别划分,银行业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内容,此外独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申请行政许可,并符合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见附表:
2、工作重点内容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社会信用机构所具有的负债经营与高风险特点,现有的监管规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事项以外,为独立董事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事项。
独立董事以上述内容作为工作关注重点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设立,但股权结构仍不合理,在财政资金、国有大型企业、社保基金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的形式大于实质,《公司法》、公司章程确立的决策机制可能被相对多数股东的操纵,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及经营管理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不够科学。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是决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对投资主体进入银行的限制较为严格,目前银行股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有股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国有股目前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其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财政资金主导下的中小银行主要股东,往往具有投资控股、共同隶属、人事任免等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和银行利益的风险仍然存在。
二是确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础有待完善。公司治理仅仅是公司运行所在的经济大环境(如宏观经济政策、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还取决于法律、监管和制度环境。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而言,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股东诉讼法律制度、股东监督法律制度、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程序不足,成本较高。
三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存款人、从业人员等)的相关权利来自于劳动法、合同法或破产法等,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法律问题。存款人利益的保护,除依赖来监管机构外,需要银行内部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四是相关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围过窄。一些银行没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薪酬情况进行披露,对风险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银行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质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披露信息质量难以达到存款人、中小投资者以及社会监督的客观需要。
3、独立董事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职权,但具体义务上并不代表提名股东利益。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参加董事会表决及发表意见履行职务外,监管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方式设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权利。一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相应比例或人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3。二是发表独立意见,要求董事会予以处理并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4。三是担任特定职务,利用专业优势提高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决策失误5。四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相应事项的法律、审计、税务等服务6。
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状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陕西2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家信托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25家已开业农村商业银行、4家农村合作银行中有23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农村合作银行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主要通过在章程专门章节或专门条款的方式,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及部分农村商业银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独立董事基本规定外,还分别制定了保障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工作制度7。
从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来看,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分别为3人、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4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20%、28.57%;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设独立董事为3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33.33%、30%、42.86%;农村商业银行设独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7.63-15.38%;农村合作银行设独立董事1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11.1-12.5%8。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情况,独立董事基本能够按照所在机构董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参加相应会议、发表意见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在整个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基本确立,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上具有较大差异。
(二)独立董事人员构成及专业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实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任董事会共聘任独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连任。独立董事人员构成:科研院校专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士13人(22.80%,注册会计师、审计师5人,执业律师6人),有金融机构同业管理经验8人(14.04%,现职1人,退休7人),经营机构管理人员17人(29.82%)。专业背景:法律11人(19.3%),经济金融22人(38.6%),会计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独立董事人员履职情况分析
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履职档案或情况统计分析,各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所在机构决策事项审议及其他工作安排,参与审议决策与经营管理风险的分析研究。独立董事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时间能够达到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监管要求。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决策事项安排参加董事会会议,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陕西以外地区的独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个别情况。独立董事能够担任任职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信托委员会主任(主任委员),通过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发挥防范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截至调查开展,有关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根据自身判断发表独立意见,但未出现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情况。此外,截至目前有关金融机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表决中进行过否定性表决(否决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项审议决策均为同意意见。
三、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及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无独立董事,不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机构数量较少等原因,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彬县农村商业银行、商南农村商业银行尚未聘任独立董事,银监会关于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要求在以上农村金融机构中未能得到落实,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以及风险决策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机制不完备。相应机构开业后,股东会、董事会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监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人员结构单一,不利于多视角、多领域分析银行业经营风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部分机构独立董事均为省内高等院校在职专家;以上聘任独立董事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理论研究,其对理论研究投入的精力远多于金融工作实践,且多来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关系不利于保障独立董事所应当具有的独立性。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程序中重点审查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机构独立董事不宜选任相同职业或均来自于同一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与新的监管要求不符,应当及时调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对独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某信托9部分独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连任西安信托第三届、第四届独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届独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该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期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执行。由于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实施前,某信托本届董事会已经成立,基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应独立董事许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换届时应及时调整独立董事人选。
(四)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流于形式,独立董事任职审核不严,未能真正发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专业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难以胜任履行职务需要。从数据资料分析情况看,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认识不足,一些独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职工作方式,仅仅将完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等简单建议作为独立意见提交给所在机构,不能发挥该项工作机制的实际作用。二是部分独立董事担任职务已经与监管规定不符,应及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独立董事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应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辖内个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在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聘任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多家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况,甚至是聘任具有领导职务的县区政府部门公务员担任独立董事。一些独立董事薪酬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机构薪酬水平,具有明显的利益输送倾向。三是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过少,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无法正常履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但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章程规定仅设独立董事1人,无法实现由独立董事担任专门委员负责人并发挥相应的风险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有关监管要求的落实。加强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别是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开展情况的关注力度。通过加强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董事履职情况及履职档案,及时掌握法人机构独立董事履职及任职情况变化情况。加强相应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性的分析和陈述,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加大监管评级中独立董事机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断和分析,客观准确的将公司治理机构完备性、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有效性等内容反映在监管评级上。
二是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的指导和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对包括信托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一些关于独立董事连任、工作时间、机构兼职等要求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日常监管中进行落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应监管要求的宣传指导,督促、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指导,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提名、审核独立董事拟任人员,充分考虑拟任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工作专注度。另一方面,加强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加强许可管理。监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许可规章关于董事任职条件一般性规定与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特殊规定统一的关注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许可时重点说明拟任人所在单位、职务性质、已任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拟任人在主要股东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公益组织担任职务、可能因利益输送关系,导致履行职责及影响专业判断或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妨碍决策等情况,严格准入管理。
三是加强专业指导,进一步提供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发挥实际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指导力度,提示股东会重视独立董事机制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完善其履行职务保障。所在县区缺乏相应专业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属地监管部门结合本市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专业背景,也可以采取专题培训、座谈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提高其对银行业风险防控的认识与履行职务能力,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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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Shaanxi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