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6:50:0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行为经济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小群体;互惠行为;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心理账户;机会主义行为
一、引言
很多学科都在研究人的社会互惠合作行为问题。马里安斯基的人类学和特纳的社会生物学研究发现,早期人类相对类人猿可以更好地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因素就是他们可以通过社会性互惠行为进行合作。[1-2]霍曼斯的社会交往行为理论[3]是探索互惠行为的重要文献,他对小群体中的相关行为进行了研究,认识到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赞同与社会一致性,他的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小群体内部的友谊与一致性动态过程。更为可喜的是,人类社会互惠行为已经获得神经科学证据,表明这种行为具有神经生理基础。奎尔万和费希巴切等神经科学家论述了很多人自愿承担惩罚破坏社会规范的成本(DeQuervain等,2004[4])。演化模型和经验证据表明,这种利他主义的惩罚是人类合作演化中的决定性力量。他们运用PET技术来分析在经济交易中对背叛者利他主义惩罚的神经基础。对比不减少支付的象征性惩罚与减少支付的有效惩罚情况下,通过社会规范维护者脑扫描发现,对背叛者的后一种惩罚更加激活维护者的背侧纹状体,背侧纹状体负责处理回报。而且,背侧纹状体活跃的维护者愿意承担更多利他成本,惩罚背叛者所得到的满足通过维护者的背侧纹状体激活来体现。阿克罗夫是一个有社会学视野的经济学家,很早就将社会学一些研究成果引进经济学,他以礼物交换的社会性互惠行为来阐释超量工作的原因(Akerlof,1987[5])。然而,经济学对理性个体互惠合作的精细化研究要数重复博弈论与演化博弈,在这方面,莫林很好地综合了有关个体合作行为研究。[6]社会学认为,社会中的个体交换是以社会互惠行为来实现的。但是此类研究强调人的社会性,并不能充分化解经济学家对自利个体机会主义行为的担忧。在跨期交易中,自利个体在获得帮助后选择拒绝帮助别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社会学一些文献试图通过声誉或宗教等其他机制来克服互惠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但其依然欠缺说服力。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互惠行为不能直接以声誉、亲情以及宗教意识形态视角来注解。博弈论与演化经济学关于自利个体的互惠行为解释是通过无穷博弈或者动态博弈的复杂信息与计算条件下实现的,然而它对解释日常生活中的个体互惠合作行为更加缺乏可信度,普通个体不可能为日常互惠行为进行复杂信息收集与计算处理。经济交易孕育于人的社会,人的一些社会行为本身就具有经济功能。学科细化妨碍了社会学家与经济学家跨学科思考人的行为,前者强调互惠行为的非经济原因;后者关注行为人的“超强”信息收集与计算处理能力。大量的社会互惠行为长期存在部分源于其自身包含经济激励约束机制,同样,企事业单位同事和邻里之间的互惠行为不像市场那样银货两清式的交易,也不是简单非经济原因可以解释的行为。社会学与经济学对日常互惠行为要么司空见惯地忽视,要么以人之常情而视而不见。这种古老且常见社会经济行为现象背后的行为机制值得研究,此机制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价值尚未受到重视。此文将尝试研究此类小群体互惠行为存在的特有机理,揭示其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应用价值。
二、小群体内互惠行为特征与其机制
各类单位同事与邻里之间发生的日常小群体互惠行为是人们社会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于市场上发生的互利交易行为。它们之间的显著差别是,互惠行为不需要界定产权,也不需要以货币支付来交割。互惠行为大量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经济理论家对自利个体机会主义行为破坏性的担忧,也迎合了社会学家所重视的非经济因素情结。大量此类互惠行为的存在本身就暗示,支撑它的背后机制是有效率的,它的成因至少不能简单视为长期形成的非经济因素,如文化宗教等,更不可能是运行成本较高的契约机制。那么这种机制是一个怎样的安排呢?它是如何克服或缓解机会主义行为而有效运行的呢?社会上,特别是小群体中大量互惠行为显示,一般施惠他人的利他行为成本对于施惠者而言是低廉的。为什么会这样呢?经济社会发展使得个人之间的差异超越生理而更多表现为信息、知识与技能上的差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既包含横向的分工,又涵盖纵向的分工,随之而来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日益明显的信息、知识与技能鸿沟。伴随信息与知识“爆炸”,工作与生活对它们的需求往往超越人们自身的拥有量。信息、知识与技能的短缺可能成为制约其工作与生活质量的瓶颈,除了学习之外,互惠行为是一个相对便捷的、成本低廉的缓解短缺的路径。对信息、知识与技能拥有者而言,提供它们的成本是低廉的,且不改变自身拥有量,而对于接受者则可能是受益匪浅。接受者需要这些信息、知识与技能本身就表明,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通过学习获得它们的成本比较高,互惠交换可以实现在信息、知识与技能分工基础上有效交流,并促进分工和提高效率。尽管这样,对大范围的社会来讲,提供者的意愿与主动性依然是一个问题,但是对企事业单位和邻里等小群体而言,这个问题就不会很突出。在工作与生活中,此类群体中的成员交往频率较高。较高频率交往意味着提供者获得回馈的几率增加,提供意愿与主动性自然增加,时空距离优势也使小群体互惠行为发生的整体成本更低廉,同时机会主义行为也受到进一步抑制。“远亲不如近邻”的体会在工作与生活的小群体中普遍存在就是一个佐证。
(一)小群体中互惠行为的成本收益特征
实现互惠合作行为是一方愿意提供帮助而支付成本,同时,另一方获得帮助而受益。这种行为互惠不是单期交易,而是跨期合作,不像市场里的即期交易“银货两清”,因此,它不需要明确交易相关的产权,更不依赖法律制度保障。此种互惠行为合作具备如下特征。1.每次互惠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对象分立。小群体中的施惠者承担行为成本,而受惠者则获得收益,不像普通交易行为双方同时是成本承担和收益获得者。互惠必然在跨越行为之间实现,一次成本承担者可成为下一次收益获得者;同样,一次收益获得者则可变为下一次成本的承担者。2.每次互惠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对双方来说是不对称的。这种行为对施惠者来说,成本是低廉的,经常是举手之劳,而对受惠者则是收益较大的。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成本与收益的看法不尽相同。然而,在互惠行为中,一方面施惠者的低廉行为成本使得他们主动地、自愿地实施该行为不需要太计较未来接受者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使发生这样的机会主义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也有限;另一方面该行为给接受者带来较高收益,接受者也不会轻易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一次行为中的施惠者会成为另外一次行为的受惠者,两次或多次行为互惠中,任何一方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通过一次成本低廉的施与行为换来另一次或多次的较高收益接受行为。显然,互惠行为双方因低廉成本与较高收益的不对称性而产生净收益促使其维持互惠关系,而不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3.小群体中高频率互动催生互惠行为。小群体中的成员互动为互惠行为发生提供时空环境。小群体成员在工作或生活中需要进行一系列互动,高频率的互动为其间互惠行为发生创造了便利条件。更为重要的是,高频互动将抑制个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继而强化互惠行为的频次。越高频率的互惠行为越可使互惠行为的收益与成本之差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收益,惠及整个小群体,提高整体福利水平。
(二)以心理账户为核心的小群体互惠行为决策
行为经济学研究个体决策并不像经典经济学那样对决策进行精细的成本与收益分析,实现最优化选择。萨勒首先提出心理账户概念,用于分析沉没成本效率(Thaler,1980[7])。卡尼曼和特维斯基发展了心理账户理论,认为人们在做出选择时,实际上就是对多种选择结果进行估价的过程(Kahneman和Tver-sky,1984[8])。究竟如何估价,最简单的、也最基本的估价方式就是把选择结果进行获益与损失(得失)的评价。同时,萨勒自己也不断完善心理账户理论,他研究得出,心理账户是人们在心理上对结果(尤其是经济结果)的编码、分类和估价的过程,它揭示了人们在进行(资金)财富决策时的心理认知过程(Thaler,1999[9])。科维茨也分析过心理账户问题(Kivetz和Simonson,2002[10])。难能可贵的是,萨勒一直在持续相关问题的研究(VandenAssem等,2012[11])。国内外的心理账户文献非常丰富,基于本文的研究特点,不需要详细评述心理账户文献,因此,不再赘述。关于心理账户涵义,不同学者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基本都接受心理账户的基本特征,即心理账户是决策者对同类决策进行估价、分类和编码以便以后快捷决策。这是心理账户理论成熟的思想。在小群体中,交往频率比较高,互惠行为成本与收益对象是分立的,低廉的行为成本使得此类行为决策不可能进行在精确计算基础上最优化决策,而是通过行为双方对合作对象进行评价,分类通过心理账户编码进行记录,以便以后对类似的行为决策。社会上,偶发互惠行为给行为双方不会留下多少印象和记忆,而且即便有,这种印象和记忆也不会长久,未来双方再次合作的几率很小。小群体中互惠行为的参与者则是见面与合作交流机会甚多,对合作对象进行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评价,形成印象与记忆是必然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印象与记忆将直接成为未来互惠行为的决策依据,并形成便捷的决策机制,也就是说,以后相应的决策可以由印象与记忆直接做出,不需要过多地分析思考与权衡。行为者和在其心理账户上印象与记忆良好编码的对象再次合作的决定就变得非常容易、快捷,而不良印象与记忆者被视为不宜合作对象则使得再次合作的决定变得非常困难,这种机制可以有效抑制行为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显然,此类行为决策省去了行为者的信息收集、处理与计算成本,也符合人们日常行为决策的低成本要求。这就是人们日常交往过程中重视“第一印象”的原因。另外,行为者的低廉行为成本使得其可以进行广泛的互惠行为实验,形成更广泛、深入的心理账户记录。这样的心理账户一方面可以避免误判合作对象,校正错误的印象与记忆;另一方面扩大互惠行为对象范围,实现更加丰富的互惠行为。
(三)小群体中的互惠行为机制
前面分析了小群体中互惠行为现实性与特征,并阐释行为人的心理账户如何有效抑制机会主义行为问题。所见的社会学文献并没有详细、清晰地论证小群体中互惠行为机理,在此将前面的分析进行综合,说明互惠行为的机理,提出以成本收益分析与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小群体中互惠行为理论。互惠行为双方因互惠行为成本低廉都有意愿成为互惠行为发起者,即使因性格原因这种意愿不强烈,也可借助一方的关系人而促成互惠行为的发生。关键在于,双方心理账户机制能够有效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而且每一次互惠行为的发生都会强化双方的互惠激励,使得互惠行为称为双方的“自然习惯”。成为习惯的互惠行为对行为者来说是一个生活工作重要依靠,对小群体整体来说,也是一个信息、知识与技能有效互补合作机制,继而推动行为人进一步深化分工。一旦互惠行为中双方记录良好,那么互惠双方会通过“正反馈”的心理机制强化互惠行为,随之而来的自愿自发互惠行为使得双方不需要识别对方行为而自然发生,这是一个成本低廉的有效机制。随着社会信息膨胀和诱惑增多,受制于信息成本与复杂计算的行为决策比较困难,大量的日常行为决策依赖于便捷的决策机制,互惠合作机制就是这种机制之一。需要说明的是,小群体中的互惠行为是个体之间自愿自主进行的,外在力量可能破坏心理账户机制的功能,难以有效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可能使得小群体中的互惠行为机制失去效率,存在利益竞争的同事间往往难以维持互惠行为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邻里间比企事业单位中发生互惠行为更为普遍的一个原因。
三、小群体互惠行为机制理论的应用
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遵循科学管理和经济学中的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精神对劳动进行量化管理。它通过明确划分员工劳动边界与绩效考核评价方式进行显性或隐性契约方式管理。这样就忽视了不能量化的劳动合作的贡献,继而伤害了劳动效率,不利于员工通过互惠合作行为自然实现信息、知识与技能互补。[12]不完全合同理论发展是经济学的自我修正,但不完全合同依然没有改变新制度经济学中经济激励约束的最优化思想,因此员工互惠合作行为被排除在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分析框架之外。随着经济复杂程度提高,企业效益与竞争力越来越依赖员工创新能力,大量的创新需要通过团队劳动而不是孤立个体行为来实现。成员的信息、知识与技能互补是团队劳动效率的基础。信息、知识与技能互补不可能通过行政管理与合同契约实现,有效的劳动团队必须是一个成员互惠合作的群体,高效益的企业也必须存在一个广泛互惠合作行为的群体。企业是经济组织,也是社会小群体,员工也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能够发挥很好的经济功能,经济学家需要关注经济激励与约束之外非经济行为机制的经济功能。小群体中的互惠行为机理理论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也有应用价值。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员工的信息、知识与技能越来越专业化,与其劳动所涉及的信息与知识等相关要求越来越不匹配,员工在这方面互惠合作是一个缓解不匹配状况的重要、有效的方式。[13]再加上企业员工创造性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核心,创造性劳动实施不可能依赖员工个体单独完成,信息、知识与技能限制个体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员工之间互惠行为机制有助于他们形成一个自愿合作小组,实现信息、知识与技能互补,促进创造性劳动,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小群体互惠行为机理理论对于改善企业劳动管理,激发员工创造性劳动有启发作用。将该机理理论运用于企业劳动管理中,相关管理制度需调整和改变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员工的劳动边界模糊化促进互惠合作行为。明确员工劳动边界需要承受较高的信息与管理成本而变得不可能[14],而且劳动边界明确将使有关员工劳动自主与自愿合作空间缩小,不利于互惠行为发生。一定程度的劳动边界模糊化会诱发相关员工自主协商与互惠合作解决相关问题,促进他们在信息、知识与技能上互惠交流,增加交流频率,形成互惠行为紧密的小群体。其次,避免过度量化劳动考核评价。过度量化劳动考评将破坏企业这样的小群体中的互惠行为机制,尤其针对员工个人考核更是如此。当然,适当对劳动团队量化考核则有助于推动互惠行为。过度量化个体劳动的考核忽略了劳动合作精神等隐性因素,过度量化考评将窒息合作精神,破坏互惠行为机制的根基,但它们对劳动效率的提高至关重要。最后,推进劳动与创新任务的项目化与团队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将复杂劳动与创新任务的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报酬以公开竞争与契约方式交给项目与团队负责人,由项目与团队负责人自主组成劳动或攻关小组实施,决定小组内的劳动分工与协调、劳动报酬分配。这种方式既可简化劳动管理,也将激励企事业单位员工自愿加入互惠合作的小群体。以负责人牵头的小组可以形成互惠合作行为机制,由于这是开放性的群体,所以包括负责人在内的所有成员之间没有固定契约与行政关系,而且其他成员未来可以退出这个群体,因此能够有效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发挥相对产权明晰的团队劳动契约化管理的效率,同时发挥团队内互惠合作行为机制的效率,继而实现创造性的劳动管理。
四、结论与建议
这里无意全面否定科学管理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经济激励与约束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而是关注小群体中互惠行为,尝试研究互惠行为背后的机理。历史地看,市场交易机制之前,社会互惠合作就已经存在了,市场交易在社会中孕育发展并不表明市场交易机制完全取代社会互惠行为机制,也不意味着社会互惠行为机制已经完全失效,相反,市场交易机制能弥补传统社会互惠合作机制的不足。在一定范围内,古老的社会互惠行为机制依然有效,人的社会性与生理性特征使然。这里的研究将行为经济学中的心理账户理论应用于互惠行为分析,此分析与日常互惠行为非常切合,它意在深化社会学中社会交往理论关于互惠行为的理解,跨越学科藩篱研究日常的互惠行为。小群体互惠行为机理由三部分组成:行为成本与收益分立与不对称机制;小群体中行为人较高频率交往机制;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行为人心理帐户机制。小群体互惠行为机理理论表明,互惠行为有自然动力与激励机制实现小群体内信息、知识与技能互补,不需要额外的经济激励与劳动管理。主要建议如下。
1.经济学家需关注微观现实行为,善于借鉴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研究成果使其研究更具现实性。经济学的优美数学结构一定程度上使得“经济学科学化”程度日益提高,同时过滤掉大量现实微观行为,降低了经济学解释现实的能力。恢复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是经济学家面临的挑战,经济学家需要和其他学科的科学家合作,发展具有现实微观行为基础的经济学。
2.检验经济学理论科学化程度的标准不在于其数学化程度,而是其理论能否经得起实验或实践“重复验证”。解释行为的经济学理论需要在实验或经济实践中得到重复验证,这才是理论科学性的圭臬,而不是其数学形式逻辑。一般认为在经济实践中重复验证经济理论比较困难,但是神经生理学及其研究工具的发展显示,神经经济学将使经济行为理论具备实验重复验证的可能,而且在正确的方向上推进经济学的科学化进程。完全不同于数理经济学与计量经济学为此所做的努力,它给经济学注入的是科学精神,摒弃了追求形式逻辑的科学主义。
3.经济学应该承认人的一些社会行为具有经济功能。经济激励与约束不是唯一有效的经济行为机制,也不一定是最优机制,很多社会行为机制也可有效激励与规范经济行为。发挥社会行为的经济功能不仅可以改善个人的生活工作状况,也可减少社会的资源消耗,小群体互惠行为就是其中之一。经济学家自身需要摒弃经济学帝国主义,关注传统社会里各种行之有效的经济社会机制,它们曾经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机制,在一定范围内修复这些机制不仅有经济价值,也可夯实市场经济的根基。
4.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决策者以及实施者借鉴小群体互惠行为机理理论改善劳动管理。尊重劳动者的生物性与社会性是有效劳动管理的前提,遵循小群体互惠行为事实调整劳动管理体制,能使互惠行为助推本单位劳动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严维石.新制度经济学企业信息范式困境与其出路———基于经济社会学的一个批判[J].经济评论,2013(6):5-10.
[2]严维石.内部劳动市场中的互惠行为与技能外溢效应———基于经济社会学视角[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192-198.
[关键词]行为主体;行为经济学;职务舞弊;前景理论;预期效用函数
1引言
近年来,关于职务舞弊的报道越来越多,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职务舞弊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就有70家以上,而据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统计,2014—2017年职务舞弊对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已经高达5.6万亿美元,对公司等组织造成损失的平均数为20万美元。这些数据均表明,职务舞弊对公司及经济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乃至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研究职务舞弊行为动机,加强对职务舞弊的防范和控制刻不容缓。目前国内外对职务舞弊行为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视角和行为科学的视角来进行。从经济学视角研究舞弊行为虽对舞弊行为的成因、辨别和防范有成效,但其未全面考虑现实生活中行为主体的锚定效应、风险偏好等问题及环境、心理因素的影响,缺乏现实性。从行为科学视角研究舞弊行为,虽然考虑了行为主体心理因素及组织、环境的影响,但其未将两者的相互作用相结合及探究相互作用的结果,且其未对舞弊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和度量,缺乏定量性。本文将从结合了经济学和行为科学的行为经济学视角,运用其前景理论对职务舞弊行为进行分析。
2职务舞弊的定义
本文参考ACFE对舞弊的解释,将职务舞弊定义为:指包括普通员工、经理、高级执行官等组织内不同层次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对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总称。
3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职务舞弊行为分析
每个行为主体均是有限理性的,在做出职务舞弊行为决策时会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受到舞弊收益价值函数和舞弊成本价值函数(这一价值是行为主体对该决策主观感受所形成的价值),以及舞弊决策权重函数(这一权重是行为主体对舞弊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主观排序所形成的权重)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前景理论的预期效用、风险偏好、时间偏好、锚定效应及框架效应来分析其对价值函数和决策权重函数的影响,进而对舞弊行为决策的影响。
3.1预期效用与职务舞弊行为倾向
行为主体在做是否舞弊决策时,会计算舞弊收益价值和成本价值,这一价值是行为主体对该决策主观感受所形成的价值,此外,行为主体会将客观概率转化为其主观心理权重,这一权重是行为主体对舞弊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主观排序所形成的权重。行为主体在衡量舞弊价值时,会将给其带来正效用的因素,纳入舞弊收益价值函数,将给其带来负效用的因素归入舞弊成本价值函数。这些因素可分为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物质方面包含当期能够获得的物质收益k和付出的物质成本m,将来可能获得的物质收益j和付出的物质成本n,精神方面包含当期能够获得的精神收益t和付出的精神成本r,将来可能获得的精神收益k和付出的精神成本s。通过对行为主体职务舞弊收益及成本价值函数的分析,可知职务舞弊的预期效用函数为U[(k+t)-(m+r)-p(n+s)+(1-p)(j+k)]。从预期效用函数可知:(1)当舞弊行为的预期效用越大,舞弊倾向越高;(2)某次舞弊行为未被发现再次实施舞弊的倾向显著大于某次舞弊行为被发现;(3)行为主体对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偏好程度越大,舞弊倾向会越高。
3.2风险偏好与职务舞弊行为倾向
风险偏好是指为了实现目标,行为主体在承担风险的种类、大小等方面的基本态度。依据风险偏好不同,行为主体可分为:风险追求者、风险中立者和风险规避者三种,且行为主体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逐渐降低。但不论哪种行为主体,当涉及收益时,更加偏好确定性收益,厌恶不确定性损失;当涉及损失时,更加厌恶确定性损失,偏好不确定性收益。因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行为主体在进行舞弊决策时,所要求的确定性收益与风险性收益差额即风险溢价也会有所差异,故舞弊收益和非舞弊收益直接的差额满足风险溢价的可能性也会有所不同,但只有当两者之间的差额满足风险溢价的要求时,行为主体才会进行职务舞弊行为。因此,风险偏好会对职务舞弊行为产生效用评价约束:(1)在高风险状态下,风险偏好程度高的行为主体,职务舞弊倾向越高;(2)行为主体的损失厌恶程度越大,职务舞弊倾向越高;(3)行为主体预期损失金额越大,职务舞弊倾向越高;
3.3时间偏好与职务舞弊行为倾向
时间偏好是指分配在不同时点的相同财富会给行为主体带来不同的效用,经常用“贴现率”来表示,即短期贴现率和长期贴现率。每个行为主体对时间偏好是不一致的。由于职务舞弊行为的隐蔽性和侦察手段的滞后性,职务舞弊行为往往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能被发现,时间距离的存在导致职务舞弊的收益发生期要早于舞弊成本的发生期,故行为主体在进行舞弊决策时,舞弊收益适用短期贴现率,舞弊成本适用长期贴现率。因此,在面对短期决策时,舞弊成本和舞弊收益存在时间距离的情况下,时间偏好的差异程度越大,舞弊收益的贴现值就越大,行为主体实施职务舞弊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如果缩短舞弊收益和舞弊成本的时间距离,由于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主体在偏好短期收益的同时也会厌恶短期成本,致使相同数量损失的效用要显著大于相同数量的收益,因此相同时间偏好的行为主体,在缩短舞弊收益与舞弊成本时间距离情况下,行为主体职务舞弊的可能性越小。
3.4锚定效应与职务舞弊行为倾向
当行为主体在进行舞弊价值评估时,会通过一个相对的初始值作为参照点来定义“损失”或“获得”,这个初始值称锚。而锚定效应是指这个初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人们在决策时,会不自觉地给与最初获得的信息过多重视,而这个锚一旦确定,后续行为基本也确定。而在实际研究中发现,在进行舞弊行为决策时,大到经济形势等大环境,小到工作条件都可作为锚,影响着行为决策。因此就有如下几种情况出现:①社会经济形势、国家的经济法规政策均有可能引导行为主体实施舞弊行为;②处于行业或者企业风气不佳环境下的行为主体,职务舞弊倾向性更高。
3.5框架效用与职务舞弊行为倾向
框架效用是指行为主体在进行决策时,会受到问题的框架方式的影响,即问题以何种方式呈现在行为主体面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对于风险的态度。在进行职务舞弊行为决策时,潜在的与职务舞弊有关的问题以正面反馈的方式呈现会使行为主体舞弊倾向较小或选择不进行舞弊,而以负面反馈的方式呈现会使行为主体舞弊倾向较高。
4职务舞弊行为的控制策略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现实情况,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职务舞弊行为的控制策略。
4.1降低舞弊预期效用,提高舞弊行为成本
从预期效用函数可知,舞弊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以及被发现的概率决定了舞弊行为的预期效用,故降低舞弊行为潜在收益,提高舞弊行为潜在成本以及被发现的概率可有效降低职务舞弊行为。
4.1.1强化政策约束力
强化政策约束力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手段:(1)提高职务舞弊行为的惩罚标准。可通过降低职务舞弊行为的处罚界限以及提高职务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行为主体的舞弊成本以及舞弊行为被发现的心理概率来实现。(2)增强企业员工敬畏感。可通过签署承诺函或写保证书的方式来提高行为主体的舞弊成本。
4.1.2加强反舞弊宣讲教育
加强反舞弊宣讲教育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1)提高舞弊信息透明度,加强多方式的反舞弊教育。定期违法违规而被惩处的公司或个人,并以案例形式多方式地在一些平台上,以对潜在舞弊公司或个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降低舞弊预期效用。(2)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定期开展反舞弊宣传教育。从社会监督来说,定期深入企业开展反舞弊宣传,强化企业反舞弊意识;从企业组织来说,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反舞弊宣传培训。(3)建立检举制度。建立完善的揭发检举制度,提高舞弊行为被发现的概率。
4.2正确认识偏好,减少偏好带来的影响
(1)缩短成本收益的时间距离,减少时间偏好的影响。当缩短时间距离,使得舞弊收益和舞弊成本处于同一时间区间,行为主体对于舞弊成本的不安心程度会显著大于对舞弊收益的不耐心程度,从而减少舞弊行为。缩短时间距离可通过延长舞弊收益的发生期和缩短舞弊成本的成本期来实现。(2)职位特征与人员风险偏好程度相匹配。企业可根据职务特征和人员风险偏好程度来进行人事安排,如当职位特征涉及决策较少且更多要求人员诚实、严谨和负责时,可将风险规避的人员安排在此类职务上;而当职位特征涉及更多决策时,风险追求者和风险中立者能给企业带来更好发展,但需设置一些制衡监督岗位,从而降低风险偏好的影响。
4.3建立积极的锚定效应,减少消极的锚定效应
(1)降低不合理的法规政策的锚定效应。政府及监督部门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应充分考虑金额、比率、年限等指标要求可能产生的锚定效应,减少公司或个人为满足指标要求而做出舞弊行为。(2)营造企业良好氛围,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引导企业员工将积极向上、作风端正和长远利益作为参照,运用锚定效应消除其从众心理、消极心态。此外,建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手册,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员工积极端正的工作作风。
2015年6月,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杂志发表了题为“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Physician Compensation-Promise and Challenges”的文章,试图用行为经济学模型解释医生行为。
行为经济学认为激励是行为的基础。违约是行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利用人们对现状的偏好,违约行为可以改变医生的决策,提供高价值的服务。损失规避理论也可以解释医生行为的改变,因为损失带来的心理影响远远大于所得。此外,行为经济学还能辅助决定何时采用何种激励支付可以提高组织能力,达成既定目标。可以凭借人们对自我形象和专业身份的关注,公开医生的绩效表现,激励其改善绩效。
为了向基于价值的卫生体系转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积极应对新的卫生服务模式所带来的挑战;(2)寻求循证的、可以提高系统效率的干预措施;(3)在应用行为经济学理念时努力保持医学的专业性,做出更好的决策。然而,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还须考虑可能出现的反作用。因此,需要建立广泛的绩效评价体系,提供非货币奖励,如专业奖项或者奖励整个团队等。
(王璐摘编自《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1]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即“国家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机关行为以及切实实施这些行为来实现。”[2]吕忠梅也指出,“在经济法上,政府经济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具有法律意义的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的身体动作或静止状态。直言之,是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而进行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3]所以本文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视为经济法行为,简称为国家干预行为[①]。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具体包括国家干预行为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国家干预行为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均衡理论分析等。
一、国家干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少的内生要素,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理及其制度环境的支撑。钱颖一教授认为只有权力有限、规模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有限政府有三个限制:一是政府干预范围有限,二是政府干预手段有限,三是政府规模有限。限制的一条途径就是预算限制,在税收和支出之间建立联系。这要求在预算批准程序上更直接地联结赋税和支出决策,保持收入和支出的平衡。[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干预行为无疑有助于政府在市场取向的经济转轨中有效公正地行使其职能。因而有其分析的必要,体现在:
(一)决定国家是否干预以及干预方案的选择
斯蒂格利茨指出,应该弄清“政府机构对于经济发展的努力具有哪些独特优势?政府计划和干预的成本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利用这些优势?”[5]这段话提示了两点涵义:一是政府在干预之前要在干预与不干预之间进行成本分析;二是在政府干预和其他干预之间进行选择。[6]
首先,干预成本的高低是国家作出干预供给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干预主体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晴雨表”。“干预成本的存在需要政府时时进行干预成本与干预收益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这种干预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这种干预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因为干预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干预行为不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形下,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7]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勒在《公共经济学》一书中也特别告诫读者:应用国家作用的福利经济学观点时必须十分谨慎。对政府行为作经济分析,可以利用公共选择提供的分析工具,把政府纳入收益——成本的框架内分析,提供判别政府行为的标准。政府行为只有在提供的社会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时,才是合理的。[8]实际上,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北京、厦门降低行政成本先行一步。[9]
其次,对于是选择此种干预方案还是彼种干预方案也得通过成本与效益的分析来决定。干预成本理论的核心是机会成本分析,即指不同的干预方案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在特定的时空领域人们又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在此情况下,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干预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干预规范进行调整?做出一项决策而不做出另一种决策的相关利弊得失等的衡量等。这个概念表明了人们面对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制度选择上的不同反应,从而为分析干预制度的比较效益大小及其对相关干预后果,提供了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决定国家干预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纵观西方经济思想发展史可以发现,强调政府的重要性与强调市场的重要性此削彼涨,交替成为经济学家们研究的重点,存在着这样一个清晰的线索:政府-市场-政府-市场……。围绕着这个主线,展开了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及其边界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人们对于市场和政府及其两者的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这个争论到现在不但没有停止,而且在某些领域争论的还非常激烈,这也说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边界及职能划分还有不断讨论、深化的必要。而用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答案。
首先,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市场失灵之处,即市场个体理性造成集体非理性的地方就是国家干预可以介入的地方。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或者说,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应当监管干预的地方。[10]政府承担的界定和保护产权、改革和创新制度,维持经济秩序、提供公共物品等职能,由于这些职能多不具备排他性,而有较多的外部正效应,私人无力或不愿供给,因而由政府提供不但能获得规模效益,而且能大大提高社会福利,这样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政府介入经济的范围由此而定。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权力的滥用都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企业的非规范行为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由政府的行为不当进行解释。例如,政府超越了所应该拥有的权限,直接介入了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可能造成企业行为机制的扭曲。这些超越范围的干预最终造成成本的的增加和效益的减少。
其次,在国家进行干预的时候,干预的度的把握也必须以经济分析为前提,至少包括成本效益分析。诺斯说“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指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11]因此,“在干预过程中,干预权介入干预对象的深度应取决于国家干预收益成本与市场自治收益成本的比较,尤其是应取决于二者边际成本的比较,即当选择国家或市场配置社会资源情形下的边际投入不能再带来交易费用的下降或交易收入的上升时,这种选择就是一种可取的选择。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中要尽量货币化,实在不能货币化的主要用定性的基本方法辅以一定限量的定量分析。同时对成本收益的分析要尽量周全。”[12]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政府就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并开始了大规模的放松甚至废除政府管制的变革运动。因为每一项政府管制行为的背后都需要财政投入,有时候政府在达到指定目标时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甚至是不能接受的,更有可能是即使付出高昂代价也未能产生所需要的服务数量或质量。因此,政府在进行管制行为时理应有成本——收益分析观念,把成本与收益作为衡量管制效率、效益的依据,慎重考虑政府应该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
二、国家干预行为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需求与供给理论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效工具,更是干预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干预需求是指市场对于国家实施干预行为的主观愿望,是人们对于现存的和尚未设定的干预行为的肯定性要求。所谓干预供给,就是指国家机关强制或意愿进行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执法等活动的总称。从理论上讲,干预的需求决定干预供给,当市场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市场失灵时对干预这种调整手段迫切需要并积极谋求干预秩序的维护时,干预供给就必然发生。即“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干预需求,干预需求导致干预供给。”[13]
(一)干预行为的产生:市场失灵对干预的需求
1.市场失灵的产生及其原因。市场失灵有两层含义:第一,市场机制本身对于资源配置可能是缺乏效率的,这是本来意义上的市场失灵,被称之为狭义的市场失灵。正如曼昆所说“经济学家用市场失灵这个词来指市场本身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14]第二,市场机制有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是被扩展了的市场失灵,被称之为广义的市场失灵。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认为:即使市场本身是有效的,它也可能导致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而且还会产生“商业周期(高通货膨胀和失业)”和“低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问题”,他们将这两种现象也称之为市场失灵。[15]有学者认为,市场失灵的类型有四种[16]:即(1)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不完备而产生的市场失灵;(2)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而产生的市场失灵;(3)由于超出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而产生的市场失灵;(4)由于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西方国家存在较多的是市场失灵类型是(1)、(3)和(4)就我国来说,现阶段存在较多的是(2)和(4)。
市场失灵根源于市场的个人理性造成集体的非理性。传统的经济学乃至政治学理论都认为,在一个由共同利益组成的集团中,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会理所当然地为集体的或共同的利益服务,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是一致的。然而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个体的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的理性。他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7],即“相互影响的甚至矛盾的的个人理性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18]
总之,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
2.干预需求。市场失灵使得“看不见的手”的效率特性被破坏,因此需要政府“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一缺陷。正如萨谬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及,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19]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那种类型的市场失灵都需要政府有所干预。具体说来[20]:第一,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不完备而产生的市场失灵;此时,“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存在完整的市场、完备的信息。现实中这些条件不可能完全满足,于是产生市场失效,从而产生对政府干预的要求。”第二,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这主要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此时,“政府干预的领域需要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背景不尽相同,即使是独立后一开始就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国家,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完善程度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又面临着紧迫的经济发展任务。其经济发展又不能等待经济的自然发展,需要政府的推动。”第三,由于超出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而产生的市场失灵;“消费公共产品的免费搭车现象造成公共产品的私人供应的失灵,因此需要政府介入公共物品的供应过程。”第四,由于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而此时,对国家干预的需求是“供给有效率的干预”。
西方经济学中对政府干预的需求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失灵所得出的。[21]西方经济学中政府干预理论是基于相对纯粹的市场经济体系而言的,缺乏对于不同经济环境,特别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的经济体系的普适性。西方发达国家中,市场体系已发育成熟,市场力量也十分强大,足以承担经济活动中大部分功能(甚至是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功能),但由于市场机制一些天生的功能缺陷,属于市场失灵的第(1)、(2)种类型,使得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需要政府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市场的替代和补充。
就我国而言,除了上述由于市场固有的功能缺陷导致的市场失灵外,还存在一些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根源于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所导致的“非正常市场失灵”,如价格调节机制的滞后、市场的分割、要素流动的障碍、企业竞争意识淡薄以及经济关系扭曲,市场缺陷和市场混乱,等等。这使得现实中许多行为完全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当然,这类市场失灵最终要靠市场机制完善来解决,但经济发展又不能等到这种机制建立之后才开始,因此现阶段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如健全市场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等来尽快建立和完善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成为必然选择。当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机制本身也有一个自我加强、自我完善的过程,但是加入政府的推动,无疑会加速这一进程。所以就我国来说,对政府干预的需求还同其市场的不完善相关。
(二)干预行为的供给: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
由政府而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是因为社会付出的成本更低或获得的净福利更高。科斯认为,在市场因为成本太高而无法运行的情况下,强制推行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管制可能好一些。[22]假如政府为消除一种外部效应所需的成本不仅小于私人之间所需的交易成本,而且小于干预之后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则由政府出面消除该外部效应就是经济的,由此决定了国家干预供给的必然性。[23]其实,这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
1.基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不完备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供给。此时,政府要通过一系列调控手段来改善市场环境,使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产所无限地接近完全竞争市场:首先,可以借助政府干预创造出有效竞争状态。一方面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规,防止单个或少数几个企业垄断市场,反对企业串谋;另一方面是对某些部门中存在的完全垄断的企业进行拆分,防止其以影响消费者福利为代价谋取垄断利润。其次,为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必须承担对未来所有有关时间和风险存在完整的市场,如远期市场和保险市场由于市场不完备的条件下而缺少的市场功能。第三,为克服不完全信息问题,政府的介入就是为厂商提供在现有市场上不能获取的全局性的长期性的信息,并强制要求厂商披露有关信息,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
2.基于市场发育不完善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供给。发展中国家市场的作用不同于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的分割,信息流动的障碍,价格、利率的管制等使现实市场中的价格、信息和流动性等严重地背离了“完全”市场的客观要求。此时,政府干预实际上是在促进价格的真实性、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资源的流动性等方面弥补市场不完全的不足。政府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培育市场:首先,针对市场不足制定各种形式的市场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而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其次,培育市场,关键是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体系;改善价格制度;第三,加快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对接,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要求。
3.基于超出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供给。此时,政府承担的作用表现在:首先,政府替代市场从事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如由政府建立国防和安全系统,直接建立和管理公共交通、市政工程、邮电通信系统,直接组织和管理基础学科、前沿学科和具有战略意义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发展教育事业和公共文化娱乐事业等。其次,解决由于市场机制调节的结果产生的消极作用,如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通过制定“公平”的税收制度来改进分配不均的状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来降低高收入者的经济收入水平,缩小他们与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水平;通过增加民用服务和公共工程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目标是使改革发展成果得到公平分享。
4.基于由于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供给。此时的政府是失败的,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是:首先,提高政府官员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对教育以及基础研究的支持使政府官员具有认识市场经济规律和应变能力,从而更有效的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其次,完善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凡是犯了错误的政府官员就应问责;凡是对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政府官员就应褒奖。第三,减员增效。由于政府机构庞大,官员臃肿,费用高,一些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破坏市场经济规律,导致市场失灵。必须根据效率原则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同时制定政府行为规则,规范政府行为。
(三)干预行为供给的适度:政府的有限理性
市场失灵并不等于政府一定就灵。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可以推论出政府干预必然有效,尤其是第(4)种类型的市场失灵恰恰是由于政府干预不当造成的。导致政府干预无效或低效(主要表现为政府管制、和寻租行为),非但不能弥补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企图可能使之更坏或引起其他问题的情况出现”(萨谬尔森),即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24]
因此,国家干预行为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或制衡。这里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论”不同于“单向的国家干预论”,它所强调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因为国家在干预过程中可能出现过度干预、负效干预的现象,而对这种现象的遏制,最终力量只能是依据市场要求的经济法律规范。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需要国家干预论”才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定位于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并指出,成功的干预是指在充分发挥市场优势的基础上的干预,[25]“这种干预必须建立在对市场尊重的基础之上,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26]
政府的有限理性政府失灵的原因,因此决定了干预的适度。政府干预行为因其干预偏好、路径依赖、信息稀缺、知识技术有限、环境改变等原因形成干预决策与现实发生较大偏离,导致干预失败。干预者有限理性的一个常见现象为“计划失灵”,指由于高度集权体制产生的经济计划不能反映市场真实价格而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干预者有限理性的另一个常见现象为技术和信息上的限制,干预决策涉及很多难以估价和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干预者在评估一项干预政策成效时,许多情况下只能靠感觉,干预者对未来的结果也无法预见,干预者常常出于维护市场的目的而妨碍了市场。因此,政府决策的后果,往往偏离了‘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初衷,进一步地决定了政府介入经济运行,会导致比市场失效同样严重的后果——政府失灵。
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在人类对市场与国家干预关系的认知更为深入和全面的基础上得以发展的,其特征之一便是有限理性假设。其认为,作为传统经济法的认识论前提的完全理性假设是一种“致命的自负”。[27]实践证明,人不可能完全洞察并精确计算社会发展的各种变数,因而在现代社会,各国立法者只能以有限理性的假设来建构现代经济法。所谓“有限理性”包含两层含义,即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28]因此,干预适度成为必然之要求。
三、国家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国家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分析一方面可以考量国家干预的适度的范围,一方面也表明国家干预的最终目的是效益的最大化。为了减少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就必然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分析。
(一)干预成本分析
国家干预经济行为成本是指国家在干预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它具体包括在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国家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由于政府干预往往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又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很难计较其成本。此外,由于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如国防、警察、消防)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追求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从而缺乏起码的成本——效益意识。对此,为提高政府干预的效益和质量,必须将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成本核算等引入政府干预领域。[29]
“干预必定会消耗资源,从而产生干预成本,干预成本主要包括干预行为的立法成本、执法成本以及市场主体的守法成本。”[30]具体说来,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这里的国家干预成本可以用经济法成本来进行衡量。包括经济法的立法成本、实施成本。经济法的立法成本是指经济法立法过程中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主要有:(1)为经济法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经济法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办公用品以及维持其进行经济法立法活动所必须的其他费用;(2)为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3)法律文本的费用。间接成本主要有:(1)为预备该法的实施所支付的全部费用;(2)为宣传、解释法律观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3)法律教育费用;(4)法律传播费用。[31]经济法实施成本是指人们在经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投入。[32]内容有(1)国家为维持经济法实施机关的正常运转而投入的费用。(2)消除制度和变革阻力的费用。(3)来自社会公众和个人方面的投入。
(二)干预效益分析
干预行为的终极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经济法律需求根源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33]对干预进行效益分析的核心,则在于干预本身就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变化和发展也根源于不同时期经济主体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在此意义上说,利益规律乃是干预的基础。干预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合理配置,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
政府干预(替代或者补充)市场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前提,以提高管理交易效益为目的的。即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国家干预的目的不是要取代市场,而是要排除市场失灵为市场机制高效运转而设置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发挥其最大功用。”[34]干预活动的实质就是权利义务遮蔽下的利益交易。干预过程,类似于在多种约束条件下的“极值”求解问题。即立足于尽可能促使干预低成本高效益的评价标准时,我们会发现,干预产品最有效率的供应量是使个人的边际(需求)替代率的总和与制定干预的边际成本(增加每一单位的干预产出所耗费的价值)相等。
干预供给数量与干预成本效益的互动变化一般均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干预的成本与效益均随着干预供给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干预收益的增加额超过成本的增加额,从而产生了立法规模效益的递增倾向;第二阶段,由于干预的边际收益日益减少,干预规模效益的递增倾向便开始变弱,直到出现干预收益的增加额与成本的增加额相等的某一点,这一点可视为干预供给的适度规模;第三阶段,干预供给一旦越过这一临界点,则会由于干预成本的增加额大于收益的增加额而导致”规模不经济”。由此我们认为,干预的成本和收益都是随着干预供给的增加而增加,成本和收益两者的增长曲线的性能和轨迹不尽相同,干预供给不足或过剩,干预过多均不能实现积极的干预实效。
根据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干预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干预在最初实施时,由于立法和司法的针对性强,会产生规模效应,干预效益比较高,但久而久之,当边际收益达到与边际成本相等的点时,干预的效益就会转而减少,以至到后来,虽然干预存在,但其效益微乎其微,而产生干预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实践中,降低干预成本,实现干预效益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点:其一,按照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各自的角色职能,实现干预目标上的均衡;其二,重视干预的弹性适用,随时关注降低干预实施成本;其三,注重干预方案间的支持与协调,发挥规模效益;其四,实现干预规范的标准化和显性化等等。
四、国家干预行为的均衡分析
均衡概念最初源自物理学,意即当一个物体同时受到几个方向不同的外力作用时,若合力为零,则该物体将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后来均衡概念被推而广之,用以表示物质世界中相反力量的对抗与平衡。在其终极意义上,它既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相反相成、相互转化的理论概括,又是整个宇宙秩序对立统一规律的反映。通过国家干预行为的均衡分析,我们知道国家干预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的终极目标,还得先实现干预的均衡。
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会按照它自身的逻辑运行直至到达最终均衡。然而自由经济的实践证明了市场并不总是完美无缺的,市场失灵始终是困扰经济发展的幽灵。现代经济学理论对市场失灵展开了深刻的研究,并证明市场本身的力量并不足以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而自动达到均衡。李昌麒教授认为,“需不需要干预,完全取决于这种干预能不能够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如果干预能够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才表明干预满足了需要的要求,否则,不是我们所期待的需要。”[35]
(一)干预均衡体现在干预供求上的均衡。干预均衡是一种供求均衡。这里体现在干预供求均衡,是指的是国家的干预行为与市场对干预的需求相均等,即国家机关强制或愿意进行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执法等活动同人们购买(或遵守)干预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两相适应的局面。“均衡干预”中的“均衡”一词,博登海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是由于它成功地达到并且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制的权力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久地保持。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丧失平衡。通过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然后又恢复这种平衡,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和社会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36]这里的干预供求均衡有两重含义:一是干预供给与需求在量上处于均等状态,由此决定的干预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二是决定干预供求已有一整套从立法、司法执法到守法的有序机制,能保证这种均衡持续产生最优行为选择和约束条件。“均衡干预是指国家的干预供给与市场的干预需求相均衡的干预。”[37]在这种态势下,市场的干预需求与政府的干预供给在量上相一致。
(二)干预均衡体现为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均衡。因为市场的干预需求在量上与国家的干预供给的均衡是一种变量均衡。而导致这种变量均衡的原因,主要在于市场及其主体与干预主体之间的力量均衡。”[38]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核心是国家与市场的均衡,其理论基础是国家适度干预主义。经济法着重解决市场与国家干预的均衡与宏观协调。邱本也认为,经济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39]正如。“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干预,但政府干预只是一种表象,在表象背后,政府更要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个体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经济竞争与经济合作、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微观经济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等等之间的关系,使它们从失衡状态走向均衡。”[40]再如“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二者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其各自的最大化,便在企业目标上达致一种均衡状态。”[41]
(三)干预均衡体现为强势与弱势的均衡。均衡是通过纠偏实现了弱势与强势之间的均衡。在信息不全、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因素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导致了“弱势——强势”对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形成。强势如企业或企业集团,常常利用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等优势地位,损害弱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并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经济法为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超越主体均质性的假定,以主体差异性为理论前提,构建维持市场与国家均衡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矫正市场的失灵。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故规范其行为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差异。例如,在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中,对市场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则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较多。同理,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是以规定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为主(如财政机关、征税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相应的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应较多,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才能使主体义务的履行落到实处。由上可见,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均衡性,通过倾斜性保护来实现最终的均衡。即强势与弱势之间的均衡。正如罗尔斯指出,正义必须使“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42]
(四)干预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均衡。均衡形式上是一种变量均衡,也是一种动态的均衡。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主体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程序等经济法律资源的干预需求就会增加回减少,国家机关的干预供给水平也就随之提高(经济法制越健全)或减少供给。进而,干预的供求还体现出从均衡(相对适应)到非均衡(相对不适应),再从非均衡到新的均衡之动态演进规律。同时,也说明,干预均衡还是一种相对的均衡而不是绝对的均衡,正如“即使均衡实现了,也是稍纵即逝,马上会由那些变动着的外定条件所决定,重又成为非均衡的”。[43]如“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国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一般会吸引外资,但内外资企业之间应保持一种均衡发展。当然,这种均衡是处于动态发展中的均衡。为了抑制外资企业的强势发展,一国一般会通过产业政策法对外资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还可以发挥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把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保持在合理的幅度内。”[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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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参见岳彩申教授的讲义“经济法本体论”部分.
[19]转引自王晋.第三部门:市场与政府的非零和产物--兼论我国第三部门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政治学研究,2004(3)
[20]参见洪银兴.政府干预效率的经济学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1).
[21]高艳,徐筱雯.体制转型中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分析.
http:///htm/jjlc/lljj/2004-11-05-17657.htm
[22][43]转引自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3]毕秀水.高金微.政府行为的法经济学分[J].法治论丛,2005(2).
[24]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三联书店,1994,397.
[25]李昌麒.我对‘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的进一步解释[A].《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法律出版社,2003.
[26]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A].载《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律出版社,2003.
[27][28][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刘戟铎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71.
[29]参见汪波.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地方政府管理,2001(8).
[31]参见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0—68.
[32][33]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大学出版社,328.
[35]参见李昌麒教授给博士生授课讲义.
[3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142—143.
关键词:损失规避 混合均衡 进化稳定均衡
经济涉及种植、加工、走私、消费等一系列环节,其中走私环节的利润最大。目前对走私的地下经济学研究主要集中于规模测估、供给与需求、对地上经济影响等领域,对走私的行为分析欠缺。本文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对走私行为进行了分析。
一、走私风险决策
走私要承担巨大的风险,研究走私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风险决策,主要有三种理论可资借用。
1、期望值理论
该理论假设决策人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风险态度是中立的,作决策时只考虑期望值的大小。假设走私者走私成功的概率为P1,收益为X1,走私不成功被抓获的概率为P2,收益(负值)为X2,如果不参与走私将稳定地获得工资性收入w。那么,当且仅当走私的期望收益E(X)=X1P1+X2P2大于w时,走私者才会冒险做出走私的决策,否则他将得不偿失。期望值大小直接反映了走私者动机的强弱,期望概率反映了走私者实现需要和动机的信心强弱。此理论说明:假如走私者把走私的期望效益看得很大,估计实现的概率也很高,那么这个目标所激发动机的力量就很强。
2、预期效用理论
该理论假定,每个决策者都有一个效用函数,效用函数以决策行为可能产生的行为结果为自变量,如果某个随机变量X以概率Pi取值Xi(i=1,2,…,n),而某人在确定地得到Xi时的效用为u(Xi),那么,该随机变量给他的效用便是U(X)= E[u(X)]= P1u(X1)+ P2u(X2)+ … + Pnu(Xn),其中,E[u(X)]表示关于随机变量X的期望效用,U(X)称为期望效用函数。理性的走私者当且仅当走私行为所导致的效用函数期望值大于不走私时所带来的工资效用时,才会选择走私,也就是:U(X)=P1u(X1)+P2u(X2)>U(w)。这个理论强调了走私者主观心理评价,认为走私者是在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下做出决策,而不是根据货币收益的期望值大小来做出决策,突出了走私者做决策的主观预期。
3、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认为,人们的决策遵从损失规避准则,而不是风险规避准则。具体而言,大多数人在面临收益时,是风险规避的,在面临亏损时,是风险偏好的。收益和亏损都是相对参考点而言的,比起收益来,人们对亏损的感知会更敏感。期望效用曲线如图1。
由期望理论,走私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是以自我感知的亏损和收益为依据的,而不是实际财富拥有的多少。当走私者感知自我财富状态处于亏损状态时,他会“铤而走险”,是风险偏好的;当走私者感知自我财富处于获利状态时,他会考虑“金盆洗手”,是风险规避的。然而走私者对亏损的感知更加敏感,他们的目标追求都是越过参考点O,进入获利状态,选择风险规避。由于参考点是相对于走私者的主观判断形成的,一旦进入走私行业,巨大利润不断诱惑,参考点不断提升,从而很难越过。因此走私者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处于风险偏好状态,真正“金盆洗手”规避风险的较少。
二、走私禁毒两方博弈
从经济学的角度,走私发生的基本前提是预期风险收益大于合法经营的利润,如果打击惩罚的力度不够,走私活动就难以避免。下面从博弈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点。
该博弈的参与人是禁毒局和走私者,禁毒局的策略是严打和放松,走私者的策略是走私和不走私。为简化问题,假定禁毒局严打,走私者就一定会被发现,禁毒局放松打击,走私者就不会被发现。其博弈标准式如表1所示。
在上述博弈模型中,Y为财政拨付禁毒局的预算经费(形成收入),C为禁毒局打击走私的成本,F为走私被查获时的罚款(假设形成禁毒局的收入),f为对禁毒不力的处罚(如奖金扣除、职位下迁等),t为走私的投资成本,E为走私成功时获得的高额利润,w为走私者不走私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p为禁毒局严格打击走私的概率,q为走私者选择走私的概率。
对于走私者而言,在给定p的前提下,选择走私的期望收益为U1(p)=(-t-F)p+(1-p)E,选择不走私的期望收益为U2(p)=w,令U1=U2,得到p?鄢=(E-w)/ (t+F+E)。其含义是:如果禁毒局严打的概率小于p?鄢,那么走私者的最优选择是走私;如果禁毒局严打的概率大于p?鄢,那么走私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走私;如果禁毒局严打的概率为p?鄢,那么走私者随机选择走私或不走私。对于禁毒局而言,在给定q前提下,选择严打的期望收益为U3=(Y-C+F)q+(Y-C)(1-q),选择放松打击的期望收益为U4=(Y-f)q+Y(1-q),令U3=U4,得到q?鄢=C / F+f。其含义是:如果走私者走私的概率小于q?鄢,那么禁毒局的最优选择是放松打击,如果走私者走私的概率大于q?鄢,那么禁毒局的最优选择为严格打击;如果走私者走私的概率为q?鄢,禁毒局随机选择严打或放松。本博弈的混合纳什均衡为:走私者以C / F+f的概率选择走私,禁毒局以(E-w)/ (t+F+E)的概率选择严格打击。 进一步把走私者与禁毒局的期望收益联合起来考虑,用划线法图解禁毒局与走私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如图2、图3所示。
【关键词】损失规避 混合均衡 进化稳定均衡
经济涉及种植、加工、走私、消费等一系列环节,其中走私环节的利润最大。目前对走私的地下经济学研究主要集中于规模测估、供给与需求、对地上经济影响等领域,对走私的行为分析欠缺。本文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对走私行为进行了分析。
一、走私风险决策
走私要承担巨大的风险,研究走私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风险决策,主要有三种理论可资借用。
1、期望值理论
该理论假设决策人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风险态度是中立的,作决策时只考虑期望值的大小。假设走私者走私成功的概率为P1,收益为X1,走私不成功被抓获的概率为P2,收益(负值)为X2,如果不参与走私将稳定地获得工资性收入w。那么,当且仅当走私的期望收益E(X)=X1P1+X2P2大于w时,走私者才会冒险做出走私的决策,否则他将得不偿失。期望值大小直接反映了走私者动机的强弱,期望概率反映了走私者实现需要和动机的信心强弱。此理论说明:假如走私者把走私的期望效益看得很大,估计实现的概率也很高,那么这个目标所激发动机的力量就很强。
2、预期效用理论
该理论假定,每个决策者都有一个效用函数,效用函数以决策行为可能产生的行为结果为自变量,如果某个随机变量X以概率Pi取值Xi(i=1,2,…,n),而某人在确定地得到Xi时的效用为u(Xi),那么,该随机变量给他的效用便是U(X)= E[u(X)]= P1u(X1)+ P2u(X2)+ … + Pnu(Xn),其中,E[u(X)]表示关于随机变量X的期望效用,U(X)称为期望效用函数。理性的走私者当且仅当走私行为所导致的效用函数期望值大于不走私时所带来的工资效用时,才会选择走私,也就是:U(X)=P1u(X1)+P2u(X2)>U(w)。这个理论强调了走私者主观心理评价,认为走私者是在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下做出决策,而不是根据货币收益的期望值大小来做出决策,突出了走私者做决策的主观预期。
3、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认为,人们的决策遵从损失规避准则,而不是风险规避准则。具体而言,大多数人在面临收益时,是风险规避的,在面临亏损时,是风险偏好的。收益和亏损都是相对参考点而言的,比起收益来,人们对亏损的感知会更敏感。期望效用曲线如图1。
由期望理论,走私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是以自我感知的亏损和收益为依据的,而不是实际财富拥有的多少。当走私者感知自我财富状态处于亏损状态时,他会“铤而走险”,是风险偏好的;当走私者感知自我财富处于获利状态时,他会考虑“金盆洗手”,是风险规避的。然而走私者对亏损的感知更加敏感,他们的目标追求都是越过参考点O,进入获利状态,选择风险规避。由于参考点是相对于走私者的主观判断形成的,一旦进入走私行业,巨大利润不断诱惑,参考点不断提升,从而很难越过。因此走私者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处于风险偏好状态,真正“金盆洗手”规避风险的较少。
二、走私禁毒两方博弈
从经济学的角度,走私发生的基本前提是预期风险收益大于合法经营的利润,如果打击惩罚的力度不够,走私活动就难以避免。下面从博弈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点。
该博弈的参与人是禁毒局和走私者,禁毒局的策略是严打和放松,走私者的策略是走私和不走私。为简化问题,假定禁毒局严打,走私者就一定会被发现,禁毒局放松打击,走私者就不会被发现。其博弈标准式如表1所示。
在上述博弈模型中,Y为财政拨付禁毒局的预算经费(形成收入),C为禁毒局打击走私的成本,F为走私被查获时的罚款(假设形成禁毒局的收入),f为对禁毒不力的处罚(如奖金扣除、职位下迁等),t为走私的投资成本,E为走私成功时获得的高额利润,w为走私者不走私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p为禁毒局严格打击走私的概率,q为走私者选择走私的概率。
对于走私者而言,在给定p的前提下,选择走私的期望收益为U1(p)=(-t-F)p+(1-p)E,选择不走私的期望收益为U2(p)=w,令U1=U2,得到p?鄢=(E-w)/ (t+F+E)。其含义是:如果禁毒局严打的概率小于p?鄢,那么走私者的最优选择是走私;如果禁毒局严打的概率大于p?鄢,那么走私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走私;如果禁毒局严打的概率为p?鄢,那么走私者随机选择走私或不走私。对于禁毒局而言,在给定q前提下,选择严打的期望收益为U3=(Y-C+F)q+(Y-C)(1-q),选择放松打击的期望收益为U4=(Y-f)q+Y(1-q),令U3=U4,得到q?鄢=C / F+f。其含义是:如果走私者走私的概率小于q?鄢,那么禁毒局的最优选择是放松打击,如果走私者走私的概率大于q?鄢,那么禁毒局的最优选择为严格打击;如果走私者走私的概率为q?鄢,禁毒局随机选择严打或放松。本博弈的混合纳什均衡为:走私者以C / F+f的概率选择走私,禁毒局以(E-w)/ (t+F+E)的概率选择严格打击。
进一步把走私者与禁毒局的期望收益联合起来考虑,用划线法图解禁毒局与走私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如图2、图3所示。
图2中横坐标是走私者选择走私的概率,在(0,1)之间,纵坐标是对应于走私者走私的不同概率,禁毒局选择放松打击的期望收益。Y到Y-f连线上每一点的纵坐标就是禁毒局在走私者选择该点横坐标表示的走私的概率时选择放松打击的期望收益Y(1-q?鄢)+(Y-f)q?鄢。假定走私者走私的概率大于q?鄢时,禁毒局的期望得益为负,于是禁毒局会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大于q?鄢的走私概率对走私者是不可取的。反之,如果走私者走私的概率小于q?鄢时,会使禁毒局选择放松打击的期望收益大于0,从而使禁毒局放松警惕。走私者选择走私的概率会趋向于q?鄢。同理,图3中,p?鄢和1-p?鄢是禁毒局选择严格打击和放松打击的混合纳什均衡的概率,禁毒局选择严打的概率会趋向于p?鄢。
政府为了减少走私而加重对走私者的处罚,即图3中F增加到F',在短期内走私者的期望收益为负,走私者会停止走私,但同时会提高禁毒局放松警惕的概率,从1-p?鄢到1-p',这时走私者的期望值为零,又会选择混合策略,而其混合策略的概率分布取决于图2。只要Y和Y-f的值不变,加重对走私者的处罚虽然在短期内可以抑制走私,使走私的概率小于q?鄢,但从长期来看却只能使禁毒局放松警惕,走私的情况不会得到改善。如果加重对禁毒局的处罚,即图2中f增加到f ',此时,在走私者混合策略不变的条件下,禁毒局不敢轻易放松警惕,走私者在短期内会选择不走私而长期内仍会选择混合策略。走私的概率由q?鄢降低到q',从而达到新的均衡。因此,只有加重对禁毒局的处罚使其尽职尽责,在长期中才会起到抑制走私的作用,这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规章时带来了有益的思考。
三、“黑吃黑”动态分析
走私中,走私团伙之间时而会发生“黑吃黑”的暴力事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危害。下面建立一个博弈模型来讨论走私团伙之间的“火并”策略。
在这个对称博弈中,团伙甲和团伙乙都有可能选择“吃”,即先动手火并,也有可能选择“不吃”,即退让不参与火并。该博弈中有两个完全理性的纯策略均衡:(4,0)和(0,4),另外还存在一个混合策略均衡,即两个团伙分别按一定的概率选择“吃”和“不吃”。设P是选择“吃”策略参与人的比重,则(1-P)是选择“不吃”策略参与人的比重。那么选择策略“吃”的团伙的期望得益是U1=P(-7)+(1-P)4=4-11P;选择“不吃”策略的团伙的期望得益是:U2=P0+(1-P)2=2(1-P);两个团伙的平均得益为:U?鄢=PU1+ (1-P)U2=P (4-11P)+2(1-P)2。
对于走私团伙而言,如果观察到U1>U2,或者U1
基于上述动态学习假设,我们就可以得到选择“吃”的策略动态变化速度的微分方程F(P)=dP/dt=P(U1-U?鄢)=P[(4-11P)-P(4-11P)-2(1-P)2]=P(1-P)(2-9P)。令上式等于0,可得到P1=0,P2=1,P3=2/9三个稳定状态。可以证明,F'(0)>0,F '(1)>0,而F'(2/9)
四、结论
期望值最大化原则、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和基于参考点的损失规避原则,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走私者的风险决策过程。走私者与禁毒局都是以一定的概率做出选择从而达成混合纳什均衡,单纯加重对走私者的惩罚,短期内可抑制走私,长期内则效果丧失;如果同时加重对禁毒局的处罚,则会在长期内有效抑制走私。走私团伙在遇到利益纷争时,会通过模仿学习从而达成进化稳定均衡。
【参考文献】
[1] 中国公安部禁毒局网站.
[2] 张照贵:经济博弈与应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 孙绍荣等:理与非理[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行为经济学 认知偏差 财务决策
一、行为经济学概述
行为经济学是一门运用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个人或群体的经济行为规律的科学。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 每个人在面对复杂的情况和问题时都会采取捷径或应用部分信息来进行决策,人们的决策是一个结构化和持续性的过程, 因此决策的非理性是正常存在的。行为经济学就是要解释人类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非理及其原因,它并不是对理的否定。
行为经济学建立在认知心理学的基础之上,认为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行为决策的时候,都会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 产生认知偏差。这些认知偏差主要包括: 损失厌恶心理、过度自信、从众心理、框架效应偏差、锚定效应偏差、确定性效应偏差等。
二、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决策偏差
以上的这些心理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管理者、 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在决策时的认知偏差,从而产生非理, 而非理导致企业决策偏差。从文献尤其是国内文献情况来看,在经理人的决策模型中,行为假定往往被忽视。本文拟分为受过度自信,损失厌恶和从众心理影响的投资偏差等几个部分来做说明。
(一)过度自信
在投资决策中, 过度自信或过分乐观的管理者往往对不确定性的结果持乐观态度, 相信自己能控制好局面并顺利实现预期结果。过度自信的决策者倾向采用比较激进的决策,并且消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这将导致他在决策中选择错误方案,因而项目的实际收益往往达不到预期值,从而使公司造成损失。
如果他们有足够的内部资金,在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没有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即使没有问题和信息不对称,与最好的投资规模相比,往往倾向于投资高风险的项目。在公司资金比较充足时,往往低估风险,作为收购方在公司并购活动中会出价偏高、过度投资等非理。如果公司内部资金不充足,他们不会选择在资本市场融资,因为他们觉得公司的股票价值被低估了,并因此只依赖公司的现金流,导致该公司不得不放弃一些有价值的投资。
特别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个人一般在决策活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中相当大的一部企业家会低估业务活动中的困难,还有一些决策策制定者成功后心理上会骄傲自大,认为自己没有什么是不能成功的,继续提出一些雄心勃勃的目标。当高估个人能力远远超出现实,企业资源不足以支撑这些雄心勃勃的目标,最终企业会陷入困境,造成严重损失。
(二) 群体效应
当决策者行动时,常常考虑他人的判断和行为,即使知道其他人是一种从众行为,完全理性的人也会参与其中并采取类似的行为。 如果脱离了大多数,会让人产生不安感,尤其是对自己缺乏自信的时候,这种心理效应会更加显著。羊群行为的形成有许多原因,其中包括人类的从众本能、人群间沟通产生的传染、信息不对称、信息搜寻成本过大、维护职业声誉的需要、羊群中的人具有同一偏好等等。羊群行为的心理偏差常常出现于各类投资者中,它是投资者心态模型的重要形式,在复杂的投资环境中犹豫不定、无所适从,因而,从众便成为他们最为便捷、安全的选择。
从单个企业角度看,经理人的羊群行为使得企业在短期内的热点项目大量投资,注重短期效益,忽视长远的目标,损害企业的持续发展,浪费企业宝贵的资源,最终将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从行业角度出发, 在我国的投资市场中,往往会出现某些行业或者产品投资过热的情况。大量企业同时进入同一个行业,容易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加剧市场竞争和混乱,愈演愈烈,使行业发展停滞不前。
(三)损失厌恶
在现实生活中,损失对人们造成负面刺激程度远远高于同等收益对人们正面刺激程度。人们常常具有损失厌恶的非理特征。因此,人们在面对损失时倾向于追求风险,甘愿冒更大的风险来追回既定的损失。人们在面对获得时,更倾向于规避风险,尽量保全确定性性的收益。
企业的决策和实施往往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行为过程,决策者面对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容易产生强烈的情绪,这必然会增加决策者的非理,导致其不能理性地分析投资现状和前景,表现为风险寻求,孤注一掷。决策者对已经面临失败的投资仍不愿意退出,决策者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代价来弥补亏空,甚至追加额外投资进行最后一搏,演变为恶性增资。也就是说,鉴于投资过程中客观情况的不确定性,给予了决策者赌博环境,投资过程中主观的损失厌恶情绪使他们不愿意接受损失,甘愿通过赌博的冒险行为来弥补损失。这可能使公司在投资项目上再次犯同样的错误,这种不理智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股东利益,并危及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 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财务决策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对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非理导致财务风险的分析, 为了减少非理的发生, 加强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本文提出以下措施:1.加强公司委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管理者以公司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将委托人和人的利益一致化, 迫使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2.增强管理者进行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的同时,必须设法顶住外部投资者追逐短期利益所带来的压力, 理性地进行投资活动以促进公司内在价值最大化。3.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程序化相对较高的投资决策程序, 依靠这些程序指导管理者的行为,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决策者非理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4.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合理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
参考文献:
[1]权思勇.行为经济学视角下企业财务危机成因研究综述[J].经济论坛,2010,12
关键词:财政幻觉 行为经济学 原理 应用 制度选择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行为经济学
行为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和认知心理学的交叉学科,将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应用于不完全理性市场条件下个人的行为模式研究,分析影响个人行为选择的内外部因素。作为行为经济学、心理学基础的原理是“认知偏差”。认知心理学从认知的视角观察人的行为,认为个人对现实的反应可能与客观世界不符,但和个人思维和想象的内部世界中的主观现实是一致的,即存在所谓的认知偏差。这种认知偏差主要体现在对影响未来决策的效用评估上。效用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商品或服务满足人欲望的能力,也就是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所感受到的满意程度。卡尼曼将效用分为两类:一种是边沁使用的,指快乐和痛苦的体验,称为体验效用;另一种是现代意义的,指决策的权重,称为决策效用。其中,体验效用是人们对事物进行评价和判断的依据,但是,人们在对未来进行决策时依据的是自己对未来效用的预期,也就是预期效用。因此,个体在决策中产生的认知偏差来自于对影响行为选择成本和收益的预期,即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与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存在一定误差,这在个人决策时会产生心理错觉,并影响个人决策的结果。行为经济学就是研究在认知偏差基础上个体进行决策时行为模式规律性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这一分支随着其代表人物例如卡尼曼等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而逐步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
(二)财政幻觉
所谓的“财政幻觉”,是指基于不同财税制度安排在纳税人心理上产生认知偏差,强化或弱化纳税人对税负痛苦的主观心理感受,并对纳税人的行为选择结果产生影响的制度效果。财政幻觉的概念最早由意大利学者阿米卡尔・普维亚尼提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M.布坎南将普维亚尼的财政幻觉理论推广应用于财政民主问题。布坎南指出,在充分的民主的背景下,不论最初的组织动机如何,财政制度均能够根据它们产生财政幻觉的倾向进行分析和排列。财政幻觉有乐观和悲观两种不同类型。普维亚尼式的财政幻觉是一种乐观的财政幻觉,这种财政幻觉强调通过财税制度安排产生弱化税负痛苦的主观错觉,以减少推行财税制度过程中来自纳税人的阻力;布坎南式的财政幻觉是一种悲观的财政幻觉,这种财政幻觉强调通过财税制度安排产生强化税负痛苦的主观错觉,以激发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打造民主参与的观念内核。对于财政民主而言,悲观的财政幻觉是更为理想的选择。
财政幻觉产生的机理是认知偏差。布坎南认为,如果选择者不掌握关于可选择对象的充分信息,而且他半信半疑,那他就会对可选择对象形成不完全的概念。如果他受到某种幻觉的影响,他就对可以选择的对象形成错误的概念。在纳税问题上,认知偏差容易导致财政幻觉的产生。缪勒指出,财政幻觉的一般观念是,存在某种没有被公民观察到或没有充分观察到的政府税收来源。如果这些来源的资金被花费了,那么一部分或所有公民都会从这些花费中获益,而对于政府的支持就会增加。因为公民不清楚这些开支的来源,所以,他们看不到支付更高税收或错过税收削减而带来开支增长的痛苦。基于认知偏差而产生的财政幻觉会对纳税人产生重要的影响,包括公共权利意识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
(三)应用行为经济学原理分析财政幻觉现象的基础及意义
财政幻觉产生的原理与行为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相同,二者都是基于认知偏差。行为经济学探索不确定性的外部条件以及个体主观产生认知偏差的情况下个体的行为选择问题,而财政幻觉是在对影响行为选择的各种变量及其权重进行预期过程中发生偏差而产生。这样可以借助于行为经济学的原理阐释财政幻觉产生的内在机理,从而深化对财政幻觉现象的认知。
基于行为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正向或逆向的不同应用,财税制度安排会产生乐观或悲观两种不同的财政幻觉。本文的目标便是通过对不同种类财政幻觉现象的分析,厘清其背后的行为经济学原理及其应用状态,通过对行为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反向应用来矫正不利于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生成的乐观的财政幻觉,并通过有针对性的制度改革营造有助于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生成的制度环境。我国当前的民主、法治建设所遭遇的阻力,大部分来自于历史的负重。两千多年的专制、人治的历史塑造了民众根深蒂固的“官本位”的观念,而民主、法治意识极度匮乏。即使经过30多年的市场经济洗礼,当前民众的公民意识仍然淡漠。应对此种问题,在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可以借助于悲观的财政幻觉,通过有针对性的财税制度设计放大税负痛苦,将民众对个人利益的关切转化为对公共事务民主参与的热情,从而提升民众的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前景理论及其从中引申出的禀赋效应和现状偏见、锚定效应和心理账户是行为经济学的三大理论基石,本文对财政幻觉的考察亦将以上述三大理论为基础进行。
基于前景理论的财政幻觉分析
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卡尼曼(Kahneman)和行为经济学大师特维斯基(Tversky)在1979年提出了前景理论,也有的学者将前景理论翻译为“预期理论”。该理论指出,在面对未来的风险选择时,人们通过一个价值函数来进行价值评估。前景理论的下述原理能够解释各不相同的具体的财政幻觉现象。
(一)基于损失厌恶(Loss Aversion)产生的财政幻觉及其启示
所谓的损失厌恶是指人们厌恶任何形式的损失,并尽量使这种损失不再发生。在作出自己决策的过程中,人们赋予损失的权重要明显地大于赋予获得的权重。卡尼曼认为,当人们对盈亏进行直接比较或权衡时,亏似乎比盈影响更大。换言之,大多数人对损失和获得的敏感度是不对称的,面对损失的痛苦感要大大超过面对获得的快乐感。在金钱方面(或在其他的“损失”或“获得”能够被衡量的领域),人们对‘损失’的价值感知通常是相同数量“所得”的两倍。普维亚尼归纳的下述财政幻觉现象均是基于损失厌恶原理的逆向应用而产生的。
一是将税收计入个人对私人商品和服务所做的支付中,会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典型的代表是消费税的征收。此种财税制度安排将赋税隐藏于私人的购买行为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能够避免公众产生损失厌恶的心理,制造了乐观的财政幻觉。这种能够产生乐观财政幻觉的制度安排不利于纳税人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觉醒,是逆向应用损失厌恶原理的结果。这一启示的意义在于,通过正向应用损失厌恶原理可以产生有助于财政民主实现的悲观的财政幻觉。具体而言,价内税容易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不利于财政民主观念的觉醒,价外税是比较理想的税制选择。
二是统治者作出假的许诺,这种手段往往采取使个人认为各种各样的支出计划是暂时的和短期的形式,从而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而实际上,这些计划一旦开始实施,就会维持下去。此种故意营造税负痛苦是“暂时的”、“短期的”的财税制度安排,能够利用公众的损失厌恶心理降低推行此项决策的阻力,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这也是逆向应用损失厌恶原理的结果。这一启示是,对于财政民主而言,有关财税的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尽量避免出现“暂行”的字样,通过正向应用损失厌恶原理,最终产生悲观的财政幻觉。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名称中,多数带有“暂行”的字样,这不利于产生有助于财政民主观念觉醒的悲观的财政幻觉。
(二)基于参照依赖产生的财政幻觉及其启示
所谓的参照依赖,是指价值的载体是相对一个参照点定义的“损失”或“获得”,换言之,实际情况与参照水平的相对差异比实际的绝对值更加重要。人们在对事物进行分析判断时,常常会选取一个参照标准作为参考依据。人们通常不会过多地留意所处环境的特征,而是对自己的现状与参照水平之间的差别更为敏感。卡尼曼认为,人们最常见的参照点就是现状,但也可能是你期待的那个结果,或者是你感觉实至名归的结果。高于参照点的结果就是获得,低于参照点的结果就是损失。
在逆向应用参照依赖原理下,能够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普维亚尼指出,在公共支出中,政府往往不让公众看到预算计划的规模和真正性质,这种情况下能够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即使在现代的预算制度下,预算的复杂性也致使公民至多粗略的了解公款的分配情况。同时,在预算报告中仅仅提出预算规模的数值,而缺乏不同年份之间预算规模的纵向比较和不同部门和支出项目之间的横向比较,也容易产生上述这种财政幻觉。此种财政幻觉现象产生的原理就是参照依赖的逆向应用,即通过弱化公众对财政支出数量“变动”的感知而使其更容易接受现行的财政支出方案。此种乐观的财政幻觉不利于公众获得真正的财政信息,降低财政过程的透明度,不利于财政过程的民主参与。这一分析的启示是,在推进财政透明化制度建设过程中,不能忽略基于逆向应用参照依赖而产生的这种乐观的财政幻觉,只要将参照依赖原理的应用由逆向转为正向,即将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年份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支出项目之间有关预算支出规模、绩效等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嵌入财政透明度的量化指标之中,就可以消除这种不利于财政透明、民主的乐观的财政幻觉。
(三)基于敏感度递减产生的财政幻觉及其启示
卡尼曼指出,一种降低敏感度的原则在感觉维度和财富变化的评估活动中都是适用的。这即所谓的敏感度递减,是指不论是获得还是损失,其边际价值随其不断增大而递减。鉴于对未来不确定的金钱结果的偏好,敏感度递减意味着随着人们眼前的财富水平距离参照水平越来越远,其价值的边际变化量将不断减少。
将此种敏感度递减原理正向应用于财政制度建构过程,能够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普维亚尼认为,如果可以分解一个人的总纳税负担,使他面对无数小税而不是若干大税,就会产生财政幻觉。这种将税负分散于若干小税的做法,其原理就是敏感度递减的正向应用,即纳税人对众多小税的税负痛苦敏感度会逐步递减,如果税负在其可承受的限度之内的话。此种利用“短痛”分解“长痛”的税制安排,能够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但此种税制结构不利于只有在足够的税负刺痛下方能觉醒的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生成。在财政民主的背景下,只需逆向应用敏感度递减原理即可消除上述乐观的财政幻觉。具体而言,正向应用敏感度递减原理并产生乐观财政幻觉的税制选择是复合型税制,逆向应用敏感度递减原理并产生悲观财政幻觉的税制选择是简单型税制。这一启示是,简单型税制更有助于财政民主的实现。
基于禀赋效应和现状偏见的财政幻觉分析
在损失厌恶的基础上,还可以引申出其他两个行为经济学中的原理,即基于现有物品损失的厌恶而产生的禀赋效应和基于现状改变的厌恶而产生的现状偏见。
(一)基于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产生的财政幻觉及其启示